船员权利责任和义务

2024-12-08

船员权利责任和义务(11篇)

1.船员权利责任和义务 篇一

CEO的权利

1. CEO权利的来源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CEO的权利来源于三方面:

(1) 法律的规定。各国的公司法都会明确规定董事会、董事长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及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规定, 适用于CEO这种既拥有经理权, 又承接了部分原属于董事会的决策权的高层管理人员, 且是强制性的, 不容违反。CEO权利的法定化, 使CEO的权利按其属性得其所归, 这不仅不是对他的放纵, 恰恰是一种约束。但这种规定过于呆板, 缺乏灵活性, 有时与现实情况相左。

(2) 章程及授权书的规定。CEO的权利也来源于公司章程及具体订立的董事会授权书。在实践中, CEO的具体权利往往由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来规定。美国的《示范公司法》规定:“所有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下行使, 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进行。但上述一切均应受到公司组织章程的限制和约束。”由于CEO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层管理人员, 所以他的权利也来自董事会的授权, 由董事会授权书予以明确。

(3) 员工的默认。CEO具有的身份和职位的特殊性, 使得其权利不应完全等同于法律和章程、授权书的规定, 还有一些被放大化的默认的权利。由于企业运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所以管理制度和运营计划的设计实际上是有弹性的。CEO可在这个弹性空间自主选择, 这种选择权会被员工默认并接受。调查显示, 员工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信任度, 对公司运行效率影响极大, 而员工大多认为“老总, 还是自己公司的好”, 特别是在危机时刻, 员工更信任领导者。优秀的CEO能够将这些默认的信任转化为默认的职权, 并进一步将其固化为自己的权威。当然这种默认的权利不能过大, 应以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底线, 以在一定限度内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为标准, 否则容易造成权利失控和不均衡。

2.CEO权利的范围

CEO权利的范围主要是:

(1) 决策权。主要是指参与董事会部分决策的权利, 包括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2) 执行权和监督权。主要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等。

(3) 法定代表权。CEO如果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那么他就拥有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和各种文件的权利。

(4)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或员工默认的其他权利。包括: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重大合作的权限;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及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特别处置权 (这种特别处置权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等。

CEO的义务

1.CEO义务的来源

有权利就有约束。CEO在拥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其义务来源于以下两方面:

(1) 由内部约束而产生的义务。为防止CEO在经营过程中偏离公司目标, 做出越权或违规行为, 公司往往在内部章程或协议中对CEO强制约束, 规定其义务。通常,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包括CEO) 的权限会加以限制;股东也可通过行使章程中的各项权利 (提议权、知情权、质询权、股东诉权等) 和董事会共同加强对CEO的监督。此外, 公司CEO与其聘任者———董事会签订的协议中也会为CEO设定各种具体的义务条款。

(2) 由外部约束而产生的义务。CEO承担的义务还源于公司外部的法律规定和市场竞争等方面。国外的竞业禁止法一般规定:CEO离开公司之后, 三年或五年不能到原公司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 一旦违反, 原公司可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再如, 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法也规定了CEO的有关义务。以香港为例, 有很多老板, 包括CEO等职业经理人, 由于各种原因破产了, 个人还不起债, 他的行为就要受到限制, 如七年之内不能再开公司, 不能上酒家吃饭, 不能住酒店, 不能坐出租车, 不能出国, 不能买房等等。这些限制使得CEO等职业经理人在工作上不敢马虎。当然, 对CEO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还是各国在公司法中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此外, CEO会因外部市场 (如资本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 竞争的压力而承担义务。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变动对CEO也形成一种间接约束, 如果企业业绩太差、股价不断下跌, 就可能导致企业被恶意收购, 这时CEO应承担比平时更多的责任。CEO本质上是高级职业经理人, 一个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 也会对其造成很大的压力。

2. CEO义务的范围

由CEO义务的来源, 并综合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CEO义务的规定, CEO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 勤勉义务。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注意义务。该义务意味着CEO应当小心谨慎, 尽职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 而不是漫不经心地管理公司事务。至于勤勉的标准, 美国法律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示范公司法》的规定:本着善意, 以处于相似地位的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给以的注意, 以其合理地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另一个是, “勤勉、注意与技能的程度”, 即“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商业事务应具有的勤勉、注意与技能”。值得一提的是, 美国法院后来又创立了“商业判断规则”, 认为商业决策者作出有见识的决定时具有合理的基础, 是善意的, 就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即使事后从公司立场来看, 此决议可能不准确甚至是有害的, 他也不承担个人责任。这一规则不仅使CEO在一定程度上免受诉讼之苦, 而且有利于鼓励CEO大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创新和开拓。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未明确指出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这种义务的判断标准和合理弹性也是被默认接受的。

(2)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又称信托义务、信义义务或信任义务, 是指公司管理者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行事, 不得将管理者或与管理者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之上。CEO忠实义务的核心, 在于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获取个人及相关个人的利益, 它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CEO的忠实义务是对公司本身所承担的义务, 而不是对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义务;二是CEO违反忠实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 不以CEO实施违反这一义务的行为时有过错作为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 CEO承担的忠实义务是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挪用公司资金;二是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是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占为己有:七是擅自披露公司的秘密;八是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浅谈编辑的权利和义务 篇二

前不久,笔者曾写过短文一篇,题目是《编辑的权利》,主要从6个方面谈了编辑在加工整理稿件时应该行使的几种权利。另外,其中有一段写的是引进版权的问题,我这里想再多说几句。在涉及引进和输出图书版权时,我们往往把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的图书贸易,也叫做“引进”或“输出”,似乎有些不妥。什么叫“引进”?就是把国外的东西引到国内来,这叫“引进”;什么叫“输出”?就是把国内的东西卖到国外,这叫“输出”。中国内地、台湾、香港、澳门都是自家人了,也能叫“引进”或“输出”吗?过去,我们把兄弟省(市、区)之间的图书贸易叫做“重印”。如今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都是亲亲的一家人,还谈什么“引进”“输出”,这不是显得有点儿见外了吗?更何况,都是祖国大家庭中的一员,为什么要分里外呢?在这方面,中国电影金鸡奖、百花奖做得不错,他们把港澳台地区的电影纳入了评奖范围。电视剧评奖差一些,出版就更不用说了。因此,我认为。虽然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但编辑遇到此类问题,也应该行使自己的权利,把差错改正过来。前些时候,我在2008年第6期《出版科学》杂志上看到这样一篇文章:《中国出版物,“走出去”更要“走进去”》(作者路小静)。作者在文章中写道:“在取得令人欢欣鼓舞的成绩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让业界深思的现象:中国出版物‘走出去’仅仅表现为对外版权贸易量提高了,但主要贸易对象是港澳台地区。”你说,遇到这类问题怎么办?请示上级吧,来不及了;自己拿主意吧,又做不了主,因为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文规定。在审稿时,我也遇到过这类问题,一般的做法是和作者商量,将此类语句删去,一来避免犯政治性错误,二来自己心里也舒坦。有人会说,上级主管部门都这么做了,你一个小编辑管那么多干嘛!真是闲吃萝卜淡操心,显你有多能!我倒没多大能耐,但话不能这么说,我是编辑,就要负起编辑的责任,这有错吗?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也就是想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能否明确下文,在以后涉及“引进”或“输出”版权时,不要再提港澳台地区了,特别是形成文字时,尤其要多加注意。由于篇幅所限,笔者未能在那篇短文中对编辑在什么情况下无权擅自修改作者的稿件这个问题展开来谈。

同时,权利与义务是相随的。既然你行使了编辑的权利,那么相应的义务业也应该履行。所谓“为他人做嫁衣”,服务就是你的本行。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编辑无权擅自修改作者的稿件呢?

一是作者预先声明过的,编辑在审读稿件时就需要特别注意,能不改的则不改。但是,稿件中的确存在问题的,编辑应及时提出来,请作者自己去修改。或者,由作者提请编辑来完成。我在编辑时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所采取的就是这种办法。

二是学术性的稿件,如果只是文不通、句不顺时,编辑在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情况下,可以作一些文字上的处理,使之文通句顺。如果是学术上的问题,编辑就应该主动向作者提出自己的看法,请作者考虑或者修改。这时,编辑切不可擅自修改作者稿件,这样做既侵犯作者的权利,又费力不讨好,更何况你的修改未必比作者高明,甚至还可能违背了作者的原意。

三是文学稿件,如小说、散文、报告文学、剧本等。编辑在加工这类稿件时,一定要通读全部作品,从中了解作者的创作意图,你才可能有的放矢地提出修改意见,让作者心服口服,从而对你刮目相看。编辑切不可自以为是,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擅自修改作者的稿件。试想,既然作者能写出这方面的作品,那他一定是这方面的专家,自然要比编辑多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即使编辑学的也是这方面的专业,而且看出了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也应该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让作者自己去修改,切不可干那些越俎代庖的傻事。

四是科技性的稿件,包括工业、农业、医学类等。这类稿件,由于专业性强,一般情况下编辑很难修改,只能是提出意见让作者修改。即使是提意见,有些编辑也难以胜任。原因何在?不是编辑不想认真审稿,而是他审读的稿件并不是与他所学专业对口。这样一来,编辑就需要根据稿件所涉及的内容,读一些这方面的专业书籍,让新的知识充实自己。同时,编辑也可以大致了解一些这类书稿的出版情况,或者是此类文章的发表情况,酌情而定。如果决定出版(或发表),你就应该向作者提出详尽的修改意见。这时,你学的新知识就派上用场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谈到的稿件,只是笼统的提法,如果细分的话,可分为以下两种:1、为报刊社提供的稿件,俗称“文章”,一般短小精悍,多则也就万把字;2、为出版社提供的稿件,俗称“书稿”,少则十几万字,多则几十万字,甚至上百万字。前者由于文字短小,编辑容易把握,看起来也不太费事。后者就不同了,一部十几万或几十万字的书稿,够你看一阵子了。与此同时,编辑还要对全书的表述内容、结构体例等,进行全方位审视,大到政治倾向,小到文字差错,马虎一点都不行。所以说,编辑这碗饭不是那么好吃的!你觉得你权力很大,掌握着稿件的生杀大权;殊不知,还有你的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着你的生杀大权。轻者,通报批评,公布图书质量抽检情况;重者,党纪、政纪处分少不了,出版社能不能保住牌子,也还是未知数。

总之,编辑的权利可大可小。所谓之大,就是说编辑掌握着稿件的生杀大权,套用一句时髦的说法,那就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所谓之小,就是说编辑的权利有时小到只能改错别字和标点符号而已,余下的就是作者的权利了。编辑想擅自修改作者的稿件,对不起,没门!你这是侵权!

不过,话从两头说。有时编辑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必都是对的,那就应该尊重作者的原创,不必再固执己见。有时编辑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正确的,而作者坚持认为自己是对的,怎么办?这时,编辑就要拿出有理的证据说服作者,让作者心服口服,最终同意你提出的修改意见。也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作者认为自己是对的,不愿对稿件作出修改。那好,对不起您了,请拿回您的稿件!这是编辑的权利,谁也无法剥夺。

但是,我们要切记,这类杀手锏轻易不要用,一来伤害作者的感情,二来影响自己的声誉,于他于己都不利!

说完编辑的权利,我们应该谈谈编辑的义务了。上面曾说过,权利和义务是相随的,你既然有了权利,也该尽尽义务了。

比如说,你有选题策划的权利,可选题策划出来后,总得有人去执行吧,这就是编辑应尽的义务了。首先是搜集信息,与此类选题有关的信息都得搜索;其次,就是物色作者,如果是丛书,你还得物色一个领军人物。

又比如,选题通过论证后,你得物色一个合适的作者帮你完成这个任务,这就要看你平时的积累了。犹如伯乐寻千里马一样,你的千里马(作者)在哪里?如今,由于图书市场的千变万化,出版的砝码逐渐加重在读者这一边,编辑们都晓得,读者是上帝!没有读者,就没有图书市场的繁荣。但是,作者在出版活动中的地位仍然不可小视。试想,没有了作者这个源头,哪有清清活水而来。不过,作者的水平也有高低之分——高水平的作者写出的东西就有市场,读者就买账;低水平的作者写出的东西,你费死力气也白搭,它就是一块顽石,你再怎么雕琢它,它也不会变成一块璞玉。

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篇三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面,教师既享有作为一般公民依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同时,又拥有《教师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另一方面,教师既要履行作为一般公民依法规定的一切义务,同时,又要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一切义务。

4.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定稿) 篇四

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2、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

出意见。

3、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

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有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4、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5、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

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6、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

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如何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篇五

最佳答案检举《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切实有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天职,是向党组织所做的庄严承诺。不讲义务就是不讲责任,不讲义务,党员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张白纸。那么,怎样才能准确把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争做合格党员呢,我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正确履行党员义务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更是党员全面履行党员义务的基础。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提高素质,才能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的行动指南。当前要特别加强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这一先进思想武器,运用它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各种复杂的问题,从而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其次,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共产党员不仅要“红”,而且要“专”,否则就难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履行党员义务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员一切言论和行动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显著标志。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绝无私利可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在党的性质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要求。共产党员只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忠实地、五条件地、始终如一地履行党员义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就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深化改革;就要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其次,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看得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再次,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善于把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勇于同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当前特别要坚决反对和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取信于民。

3、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

增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员

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保证。

共产党员只有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和监督,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找出自己的差距,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的缺点、错误,从而保证自己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共产党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保证自己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必须做到:

第一,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会议,认真阅读党的文件和党报党刊。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自己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和水平,及时纠正自己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行,并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

第二,经常忠实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指导,共产党员决不能对党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括动,更不能对党组织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和小集团活动。

第三,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勇于纠正自己的错误。要经常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勇于承认和纠正自己的错误,并诚心诚意地争取和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同志对自己批评、教育和帮助。

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一样,都是一个合格党员必须做到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在行使党员权利问题上,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和行为,主要表现在:有的误认为党员只要尽义务就行了,似乎这才是党性强的表现;有的则超越党员权利,把党员权利看成是一种特权;有的不敢行使党员权利,怕打击报复;有的不善于行使党员权利,行使权利时不分范围和场合,收不到应有的成效。共产党员要在党的教育和监督下,一切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持原则,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

1、要树立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人的一切权利都必须用于更好地为党工作,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更好地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必须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并努力做到:

第一,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积极为党的工作和决策进言献策。党的工作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去完成,党的政策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创造性劳动去贯彻执行。共产党员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就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常对党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倡议,通过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阐述自己对党的政策的观点,为改善党的工作,保证党的政策的正确和完善尽自己的职责。

第二,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勇于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不利于甚至损害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言行,共产党员都要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不以感情代替政策,不拿原则作交易,对犯了错误的同志,既要进行不讲情面的严肃的批评,帮助其改正错误,也要防止无情打击,甚至冤枉、诬陷好人;对违法乱纪的人和事,要向党负责

地进行揭发、检举并要求党组织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和不称职的干部以党纪、政纪和国法为准绳,以行斗争,从而捍卫党的利益和原则。

2、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辩明是非,认清本质。行使党员权利,既要有正确的动机和出发点,又要有明晰的是非观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以求达到良好的效果。在新的形势下,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就特别要注意这一点。例如,我们向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就一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并善于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结论。而不能把眼光停留在事物表面,更不能为事物假象所迷惑,或以道听途说甚至以讹传讹为根据。否则,我们反映的情况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就是没有价值的甚至是对党的事业有害的建议。再如,我们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批评,就一定要分清是非,分清性质。批评时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团结的愿望出发。否则,则有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甚至事与愿违。

6.共青团员的义务和权利 篇六

一、团员的义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培养组织观念,在团内形成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局面。同时,团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这一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是团员最基本的权利,团的会议是团内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保证团员参加团的有关会议的权利,才能保证团员行使团内生活的其它权利,才能够了解团的工作要求,接受团组织布置的任务,积极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种任务。

团员只有参加了团组织的各类活动,才能在活动中受到教育,提高觉悟,增强组织战斗力,才能使团员奉献出自己的聪明才智,才能更好地发挥模范作用。

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团员正处在一个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他们有权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共青团组织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地对团员进行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帮助其全面提高素质,全方位、多角度去实现国家教育目标,这里应指出的是,团员 应认真执行参加团的会议和活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热心团的生活。团组织有责任不断改进团的工作,切实使团员在生活中得到锻炼,受到教育,并保证团员这一权利的行使。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选举权就是指每个团员(除了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都有选举出席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团组织领导人的权利。在团内,从团的支部委员到团的中央委员,从基层团员大会代表到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都必须经过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被选举权是指每个团员(除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只要他得到大多数人的信任,都有当选为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各被选举到团的基层和领导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表决权是指每个团员(除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通过组织决议、决定和接收新团员,处分犯错误团员时,都有表示赞同或反对的权利。

团内的选举办法,一般是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在表决团的决议或决定时,一般则采取举手的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每名团员对团组织和团的工作都应采取严肃的态度,认真地行使自己选举权和表决权。而不能漠不关心,更不能随意行使或放弃这一权利。

团员应该正确对待被选举权,要懂得被选举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每一个团员都应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一旦被广大团员选举为团的干部,就要勇挑重担,热心为团员服务。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团员的基本权利。团的组织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 加强团内民主建设,尊重和保障团员的这种权利。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各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在团内经常就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开展讨论,鼓励团员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是团内民主生活的重要内容,这既是团员的权利,也是团员应尽的责任,更是群众路线在团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共青团的好传统。

团员与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也最清楚青年的想法和要求,积极听取团员对团的工作的建议和要求,集中团员的智慧,团的工作就会减少盲目性,减少工作损失,避免犯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毛病。团员就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踊跃参加讨论,积极发表意见,为团的工作出主意想办法,既是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增强主人翁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又可以扩大视野,提高分析研究实际问题的能力,养成关心集体,关心大局的习惯。团的组织要积极

鼓励和正确引导他们行使这一权利,对于不正确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分析,耐心地说服引导。

团员有权利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批评,这是保证团的组织系统正确运转和健康发展的必要制约机制,也是共青团员关心,爱护团的组织和干部的重要方式。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甚至失误是难免的。广大团员生活在基层,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认识比较清楚,通过团员的这一民主权利的实行,可以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和损失,也使团的工作人员少犯错误,这就需要自上而下的监督批评。

每名团员也应抱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行使这一权利。要实事求是,要出以公心,不可不负责任地滥用这个权利。

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要诚恳欢迎和尊重团员的监督、批评,不得打击报复,对侵害团员这一权利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出,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对团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但为了保证团的高度统一,团组织要求每个团员坚决执行决议,不许另搞一套。这样,在坚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下,团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意见。

团章规定团员的这项权利,对于健全团的民主生活大有裨益,它有助于在全团创造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使团组织经常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决议的时候就会深思熟虑,更为全面而慎重地决定事情。决议做出后,应该认真地接受实践的检验。如果实践证明团的决议有错误,少数团员保留意见是对的,保证团员的这一权利,就是团的决议正确,经过实践证明,持保留意见的少数团员,会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心悦诚服地改变意见。

这里应提醒的是,团员在保留和反映意见时必须持严肃的态度,要注意按组织手续和组织原则办事,不能以任何借口搞小集团,搞宗派,犯自由主义。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它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团员犯了错误。团组织对其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其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犯错误的团员受到教育,其它团员引以为戒,这件工作非常严肃。因为团章规定,受处分的团员有权参加团组织通过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团员参加团组织讨论处分自己的会议,可以使团组织和其它团员直接听到受处分团员本人的陈述,避免根据某些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材料,作出处分决定,其他团员也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因而使处分更加实事求是,公正合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达到团内是非分明,功过分明,增强团结。被处分者本人参加会议,还可以使本人听到团组织和同志们对他的批评,加深对错误认识,理解团组织决定正确性,从而自觉地去改正错误。同时,通过对被处分者的申辩的分析和讨论,还可以使其他团员明辨是非,吸取教训。

团组织处分团员的时候,必须召开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并通知本人参加,本人可以发言、申辩。任何领导者个人都无权处分团员,不通过支部大会随便处分团员是错误的,必须给予纠正。

被处分的团员参加通过自己处分的会议,要抱着诚恳虚心的态度,认真听取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实事求是地检查自己的错误,总结教训,不得隐瞒错误事实,更不允许滥用申辩的权利无理取闹。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 以负责的答复。

团章的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证团内的正确意见不被埋没,使 每个团员都能向组织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且可以增强团员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团的组织要积极支持和保障团员的上述权利,对团员的请求,要及时给 予答复,对申诉要及时受理,控告者要将控告信等材料及时转交被控告人的上一级组织或领导派人查处,不能将控告信等材料交到被控告人手中。当然,对于申诉和控告的程序要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不得无限夸大、隐瞒事实和诬陷,否则也应受到惩处。

每一个共青团员都要珍惜自己团内生活的权利,自觉按照团章的要求,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行使团员的权利,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培养组织观念,提高民主素质。

三、权利和义务的辨证关系

7.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篇七

信访人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

3、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4、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检举、控告3个月,申诉2个月)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5、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6、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7、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信访人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须承担纪律、法律责任。

2、遵守党和政府关于信访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3、接受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以外的要求。

4、不得冲击机关、强占接待场所,不得寻衅滋事,拒绝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机关正常活动。

5、不得串联聚众闹事,不得拦截车辆或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6、检举、控告、举报材料不得用大字报、小字报张贴,也不得向非受理单位和社会上散发。

7、精神病人和末成年人上访应由监护人或单位带回。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五、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关于党员权利和义务思想汇报 篇八

对每个共产党员,或者是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人来说,党员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都是一门必修课,都是一个值得深思,并为之付诸努力的问题,每一名党员都应该深刻体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使之作为自己行动的理论指导,同样,对于我们这些大学生党员,如果不能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正确而深刻的认识,就不能为自己的人生道路指明方向,就不能为我们的党注入新鲜而富有活力的血液,就不能正确的为伟大的共产事业奋斗。

在我入党之初,对党章中的那些关于党员权利和义务的文字并不能深刻体会,只是简单的认为,不犯错误就能达到一名党员的要求,所以,即时当时把那八项权利和义务铭记在心,却也不能真正的认识。时光飞逝,转眼间自己步入大学已经两年,伴随着学校党组织的培养和关怀,自己从一名略显稚嫩的共产党员,到现在的一名能够做到独立思考问题,努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大三学生,逐渐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新的认识。

我是一共产党员,同时也是一名大学生,在真正步入社会,走向工作之前,如何把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同一名大学生的方方面面对号入座,是首先应该思考的问题。

党员义务的第一条就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对我们大学生来说,大致可以概括为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对每一个要求入党的人,以及党的培养对象来说,“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是最经常提起的一句话,但是我们真的清楚学习理论知识到底是学习什么吗?是不是知道一些书名,路线或者方针就算达到目的,抑或是需要倾尽全阅读马克思列宁主义等巨著才算理论学习?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想清楚我们为什么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我想,我们学习理论知识,一方面是为了达到一名共产党员基本的知识要求,另一方面是体会共产党的精神所在,紧跟党的步伐,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解决自己在生活中困惑,在遇到人生岔路的时候有正确的理论支撑,生活指导自己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从而达到真正的理论知识学习以及在精神上真正入党。同时,对于一名大学生来说,学习必然是天职,是我们实现一切目标的基础。只有认真的学习了自己专业的科学文化知识,才能让自己有一技之长,让自己成为一个有能力有资格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实现梦想的人。没有这个基础,一切都是空谈。作为大学生,我们要做到厚积薄发,而现在就是知识的大量沉淀和积累的阶段,一个不能意识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学生党员,同样不能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一个正确的入党动机是至关重要的,它决定了党组织发展党员的质量,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要清楚,在他成为党员的那一刻,他就有义务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位,而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要做到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更要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考虑,并将其放在第一位,在关键时刻,在危急时刻,要能舍弃个人利益,最大限度的为党组织和人民多做贡献。我们加入了共产党,就代表我们有了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精神寄托,并决心为之奋斗,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党的决策,有理由相信党组织能够从大局出发,做出正确的决定,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坚决的执行,把个人的利益和得失,最大限度的让步于党和人民的利益。

一名大学生在加入党组织的那一刻开始,就要在大学生活的同时,参加组织生活,接收党组织的监督和培养,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行驶自己的权利。相对于大学生活,组织生活能够让我们更快的进步和提高。作为党员,我们有义务在党的组织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别人进步,同时接受别人对自己的帮助,有错误就勇敢的指出,有不足的就坚决的改正。同时,还要把这种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发挥在大学生活的各个方面,不管是在党员还是在群众中,都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争优创先,并坚持不懈。

我们都知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党组织赋予一名党员义务,就代表了他同时得到了党员的权利,同样,一名党员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意识到,自己拥有的权利是建立在自己履行一名党员义务的基础上的。

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同样重要的,我们要知道,不管是党员的义务还是党员的权利,最总目的都是为了党组织更健壮的发展,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了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不管是在党员发展大会上积极的发言,还是一次投票,亦或者是

指出党组织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都是我们应该有权利去做并且应该去做的事。万事万物都是在错误中向前发展,党组织同样如此,而在这样的时刻,我们作为党员能够去指出党组的不足之处,这是很重要也是很宝贵的权利,我们应该倍加珍惜并正确的行使。

9.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篇九

第一节

李海霞

2015 11 2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正确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

2.了解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现象; 3.理解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二、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具体化。

三、教法引导:小组讨论、案例研讨、讲授分析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五、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看材料,思考问题:

1、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说明了什么?(小结过渡到新课)

2、杨武和妻子吴苹杨武和妻子吴苹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他们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对此你有何看法?

3、你认为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杨武夫妇怎么做才是最和谐的?

(二)新课教学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多媒体显示宪法的根本内容)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点拨] 板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展示材料]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体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学生思考]:《义务教育法》、《刑法》、《体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教师点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书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设问质疑]:通过对比,此表说明了什么问题? [学生思考]:(略)

[教师点拨]:说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板书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过渡:当然,宪法不可能把公民的一切权利全都规定下来,只是规定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那么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哪些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呢?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板书)[学生活动]:

1、请同学们思考一下并举例说明(教师事先对学生进行分组),比一比哪组同学举的例子又快又多又准。然后(教师多媒体显示)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板书)

师:从以上⑴---⑿例子中可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什么特点?

生:(略)

1、公民权利和自由广泛性、现实性(真实性)(板书)师: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真实的。广泛性

表现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是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还表现在,享受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公民是广泛的。例如,以能够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来说,选民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以上。真实性

表现在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师联系导入时《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然后举例。例如,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有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的规定,这样就把宪法的保障进一步具体化了。同时,我国还从物质上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例如,为了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根据实际条件与可能,在各地建立了许多疗养院、休养所,来保障和增进职工的健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而真实的。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我国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来之不易的,我们一定要好好地珍惜它。

再看案例:(多媒体显示)

师:不知你们看了之后有何感想?它说明了什么? 生:(略)师点拨:(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说明不论是谁,只要犯了法,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和一致性(板书)

师:平等性包括哪些内容?

生思考回答后师多媒体显示:

第一,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二,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六、当堂训练

同步68、69页

七、板书设计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四、行使权力

履行义务

10.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思想汇报 篇十

陈__老师给我们上了一节内容丰富的《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得不说,之前我对的党员的这些权力与义务知之甚少。经过学习后,我对党员的了解得更多了,也越来越明确自己的前进方向了。人总要不断的通过学习来使自己进步,那么这次,通过学习,我有进步了。

《章程》里面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凸显我们党的重要性。我们党是由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组成,因此,党员的素养直接影响到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战斗力的水平。也就因为如此,老师给我们上的这一节课非常有意义。老师给我们详细讲解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也知道了,只有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被执行,才能维护党内团结。我觉得,在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这一股先进的力量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对于我们来说,我们现在也要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从党员的八大义务我们可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们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只要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而从党员的八大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也许对党员来说,这只是个小小的进步;但对党组织来说,党员的进步能够对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有时候还能使党的事业向前迈出一大步。党员的发展最终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通过学习,我发现自身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改进。在生活和学习上也找到了前进的路标,对自身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我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和自己赛跑,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11.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篇十一

摘要:教师是灵魂工程的建筑师,身上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祖国接班人的历史重任。然而在这样一个法制社会里,任何社会关系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调整。使得“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更加具体化。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老师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所应尽的义务进行一下了解,使教育这一行业更加完善。从而为祖国输入更好更多的建设者,推动祖国更好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教师 法制社会 法律法规 权利 义务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任何社会关系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便不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构成以调整人们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教育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当国家制定教育法律规范以调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时,便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因此,在广泛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今天,了解作为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无疑非常重要。

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享有的权利。教师的权利首先由教育领域的“母法”---《教育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继而通过《教师法》得以具体化。《教师法》第7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主要有: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地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法》第8条从六个方面对教师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因教师所担负的教书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①教师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教师而言,其“教书育人”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不仅应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并且应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第一,从教师职业的特点看,教师职业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而只要有人和人的关系的地方,就必然有道德;第二,同其他职业行为规范一样,教师的行为规范也可分为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两种;第三,从教师的行为方式看,教师行为活动的职业意义与道德意义是交织在一起的,或者说,教师的做事与做人。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应尽的基本义务。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其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根据第3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其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①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做到对学生不分亲疏远近,一视同仁,平等对待。②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教师应当注意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尤其是对有缺点、犯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的关怀,促使他们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更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为了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后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曾经做过调查,总结起来:学生喜欢的教师品质是:热爱、同情、尊重学生;耐心、温和、容易接近;对学生实事求是,严格要求;知识广博,肯教人;教学方法好。学生不喜欢的教师品质是:经常谩骂学生,讨厌学生;对学生没有同情心,把人看死;偏爱,不公正;上课拖课;教学方法枯燥无味。怎么做个孩子喜欢的老师?一句话:有爱心。当然也不是说,犯了某些错的老师就一点爱心也没有,有的老师理由也很充分:我太想教好他们了;我是在是为他们急呀;我算得有耐心了,在他身上花费的功夫算多了,可在他身上一点也没用;那我只能说,你的说法我可以理解,但不能赞同,也决不能成为你对学生态度粗暴、甚至动之以拳脚的理由。同时我只能说你对教师职业的六种角色还理解不深。因为教师具有传递社会传统美德的使命——传道者;因为教师是人才的培养者——授业解惑者;要对教学活动进行控制、检查、评价,并组织班集体、协调人际关系——管理者;大教育家夸美纽斯说过:教师的职务是用自己榜样教育学生——示范者;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充满生命的、千差万别的,对每个学生多要采用适合于他的教育——研究者;因为学生遇到困惑需要有人启发、心情沮丧需要有谈心的朋友——父母与朋友的角色。当好这六个角色很难,但你仔细对照一下这六个角色,你就会觉得你刚才的理由不充分,——有没有仔细研究怎么教好他们;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有的老师的话就管用;有没有想过换一个方法试一试。教师工作的一个基本法则就是“以人格塑造人格,以品德化育品德,以素质提高素质”。当你向你的学生拉大了嗓门,出言不逊,手脚粗暴,有没有想过你在孩子心目中是什么形象,同时对他造成负面影响是什么?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学生对教师尊敬的唯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其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其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要自觉地加强学习,勤练内功,提升修养。要学会处理好四种关系:①与学生的关系: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必须以良好的师生关系为基础。平等是师生关系的基本标尺。教师与学生虽然在角色上处于不平等的位置,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②与同事的关系:处理得当不仅有助于教学的成功,有助于学校的发展,也有助于个人的发展。要相互尊重,善于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学会雪中送炭,要相互谦让,遇到矛盾学会退让、迂回,避免用过激和尖刻的语言,不是原则问题要适可而止。③与领导的关系:这里的领导指学校内部的各级负责人。作为领导者,要有服务意识,平等待人,处事公正。作为被领导者,要服从和支持领导的工作,对领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真心诚意地帮助,发牢骚要注意场合,讲究分寸,学会说服领导。④与家长的关系:积极主动地和家长建立联系,通过家访、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注意尊重家长,不要伤害家长的感情。特别是发生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和家长沟通。

三.在教育工作中,教师的人格魅力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教育力量只能从人格的活的源泉中产生出来,任何规章制度,任何人为的机关,无论设想得如何巧妙,都不能代替教育事业中教师人格的作用。教师的人格魅力是通过长期的教育实践而形成的独特的感染力、影响力、鼓舞力、亲和力、向心力和号召力,教师的人格魅力对于学生的道德完善、终身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一个人首先自立,才能立人,首先正己,才能正人。故而,教师修炼自身素养,完善自身人格至为重要,教师的人格力量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

那教师应如何提高自己在学生中的人格魅力呢? 首先就必须先修炼教师的一颗爱心。“爱”是师德最本质的内涵,是师德的灵魂。其次就是要胸怀一颗宽容之心。宽容就是金,当教师忍学生不能忍,为学生不能为时,就能征服学生、教育学生,甚至吸引学生。其三应该树立教师良好的形象。教师或情趣高雅,性格稳健;或衣着大方,举止得当;或雷厉风行,充满魄力„„教师不凡的气质和翩翩风度,都能使学生产生仰慕之感。其四为人师表。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教师必须言行一致。其五渊博的知识。教师精湛的专业知识水平可使学生产生信赖和敬意,从而转化为一种很强的人格力量去鞭策和激励学生。其六激励和赞扬。事实上,每位学生都期待着收获来自教师的肯定和赞誉。其七自我认识。教师不是万能博士,搪塞、蒙混,不仅有损于师德,而且会给学生以极其不良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教师要清醒地认识自己,自强不息。

新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这二十六个字的主旨是责任与爱。可我们有部分教师为人师表的有些举止行为还不够完善。如对规章制度的执行、为人处事的方式、对待同事、家长、学生的态度等这些方面的不足。有些教师的责任意识不强。如完成各项工作的质量不高,班级管理不够到位,当个人和学校利益发生矛盾时处理得还不够恰当等。有些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

愿我们时时绷紧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这根弦,正确处理好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我们自身的人格魅力。警钟长鸣,不断努力,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做好。为祖国输入更好更多的建设者,从而推动祖国更好地向前发展。

参考书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作/译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2.《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 作者:曹子建,李志平出版:四川大学出版社

3:《给教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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