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协议合同书

2024-08-04

项目投资协议合同书(共12篇)

1.项目投资协议合同书 篇一

联合投资协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充分发挥原襄渝二线弃土场闲置土地,缓解本组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经本组党员、居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将本组周家湾(小地名)弃土场闲置土地与乙方联合开发利用,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点和四周界限及面积:

1、地点:

2、四周界限:。

3、面积:

二、联合期限: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 日共 12 年(壹拾贰年)。

三、甲乙双方联合投资方式:

1、甲方将周家湾弃土地 3 亩作为投入。

2、乙方全额出资并负责平整场地进行合理利用。

四、联合经营项目:堆码建筑材料。

五、甲方分红办法:前三年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月 1 日,按 3000 元/亩/年(大写:叁仟元整),每年分红款9000 元(大写:玖仟元整),从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月 1 日递增 10%,按 3300 元/亩/年,每年分红款 9900 元(大写:玖仟玖佰元整),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 日,按3630 元/亩/年,每年分红款 10890 元(大写:壹万零捌佰玖拾元整),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按 3960 元/亩/年(大写:叁仟玖佰陆拾元整),每年分红款 11880 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乙方必须每年 10 月 1 日前交清分红款,如不按时交付,协议自动解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该场地拥有土地所有权。

2、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租用的弃土场道路与主干道运输畅通。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经营期间对协议范围内的场地拥有使用权和独立合法经营管理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否则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政府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政府的相关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经营期间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经营期间,若遇国家征、占用,乙方无条件拆迁,当年

分红以实际占用月数计算,同时协议终止。

5、经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租优先权,如果乙方不愿再经营,属于乙方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若在规定期满内没有搬走的设施、设备,由甲方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签字生效,社区存档一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里店社区:

甲方代表:

甲方社员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2.项目投资协议合同书 篇二

Agent技术已经被广泛用于人工智能和Internet领域的研究活动中。多Agent系统是分布式人工智能的研究热点, 其研究重点在于如何保证Agent间能够有效、有序地进行协作, 这是多Agent系统成功运转的关键, 也是增强整个系统可靠性、降低系统通信开销以及提高系统效率的关键。其主要问题可描述为, 在MAS中, 当某一个Agent接收到某一项任务时, 如何在系统中利用最小的通信代价高效地选出一组符合条件的Agent来共同协作完成任务。

在目前对MAS的研究中提出了许多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在所有协作方法中, 基于协商机制的合同网协议 (Contract net protocol, CNP) 是最著名且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协作方法, 是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进行通信和控制的一种协作协议。

1 合同网协议

合同网协议是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于20世纪70年代末共同出资研究, 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的高级通讯和控制协议, 是MAS中采用最为广泛的控制结构。目前, 合同网已经应用于通讯网络管理系统、敏捷制造系统、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分布式感知系统等多Agent系统。

合同网协议是用于解决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之间的任务分配而进行的一种合约协作过程。合同网的节点构成包括:本地数据库节点、通讯处理器、合同处理器和任务处理器, 如图1所示。

本地数据库包括与节点有关的知识库、协调当前状态和问题求解过程的信息。通信处理器与其它节点进行通信, 节点仅通过该部分直接与网络1相接, 通信处理器的主要功能是理解消息的发送、接收及实现。合同处理器主要负责合同网协议的执行过程, 在任务分配过程中, 合同网协议模拟人类商业活动中的招标-投标-中标过程, 合同处理器判断招标所提供的任务, 发送投标和完成合同。同时分析和解释到达的消息, 执行全部节点的协作。任务处理器的任务是实际处理赋予它的任务的求解, 从合同处理器接受所要求解的任务, 利用本地数据库进行求解, 并将结果送到合同处理器。

1.1 基本合同网协议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基本思想是将任务的委派通过节点之间的招投标过程实现, 将协作引入到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双向选择过程中, 节点之间通过招标—投标—中标机制进行任务分配, 使系统以较低的代价、较高的质量完成分布式任务。

在合同网协议中, 所有Agent可以归纳为两种角色:管理者和承包商。其中, 管理者的职责包括:对每一个待求解任务建立任务通知书, 将任务通知书发送给有关的承包商Agent;接收并评估来自承包商的投标;从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 与之建立合同;监督任务的完成, 并综合结果。承包商的职责包括:接收相关任务通知书;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接受任务, 不接受发送拒标通知, 否则发送投标通知;如果投标被接受, 按合同执行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求解结果。

在合同网协作方法中, 不需要预先规定Agent的角色, 任何Agent通过发布任务通知而成为管理者;任何Agent通过应答任务通知而成为承包商。系统中的每一待求解任务, 由承担该任务的Agent负责完成。当该Agent无法独立完成该任务时, 它就将履行管理者职责, 为该任务发送任务通知书;然后从返回的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Agent, 将任务分配给此Agent, 建立相应的合同。

1.2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优缺点

在经典的合同网中, 任务的产生、分配、管理者以及承包商的产生均是动态的, 系统的灵活性好。但传统的合同网协议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 影响了实际协商过程以及任务的分配的效率。这些不足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 标书的公布时存在的问题。在经典合同网协议中,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现问题求解者并从中选择合适的最终问题求解者, 管理者Agent需要将招标信息以广播方式发送给系统中所有的承包商Agent, 所有的承包商Agent均可以参加投标。这不但容易造成系统中通信频繁, 管理者还必须对大量的投标申请作出评价, 耗费了系统中的大量资源。可见, 这种不加选择的标书公布方式不仅会造成管理者负载过重, 还可能导致网络阻塞。

其次, 管理者Agent分解任务时存在的问题。任务固有的分解方式可能会不适应开放的分布式环境。管理者Agent为每个子任务选择一个承包商Agent, 并将子任务分配给该承包商Agent, 没有一个承包商Agent通过自己的规划来获得一个子任务, 就算采取子合同方式, 将一个子任务分配给一个Agent的固定任务分配策略也会导致低效率。

2 改进的合同网协议

针对以上的问题, 本文提出一种基于改进动态合同网协议的Multi-Agent协作模型 (a Multi-Agent Cooperation Model based on Improved Dynamic Contract Net Protocol简称MACMIDCNP) 。MACMIDCNP中, 以联盟为基本单位进行任务的投标, 根据混合遗传蚁群算-法求得能完成任务的最优联盟, 根据可信度以一定概率直接选中该联盟作为承包商, 将通信范围缩小至该联盟内部, 从而大大降低了系统的通信代价, 节省了系统的运行时间, 提高了系统的整体性能。

2.1 基本概念1) 可信度

定义1管理者m相信承包商Ci能够顺利完成任务的程度称为可信度, 记为

可信度是进行任务委托的主要指标之一, 对某个承包商的可信度越高, 则将任务委托给它的可能性就越大。

2) 中标概率

管理者m修改承包商Cj对任务Tj的效用为u' (Ci, Tj) = (1-m) u (Ci, Tj) +m#Trmi (Ci) #u (Ci, Tj) , 其中u (C, T) 为承包商Cj完成任务Tj的效用, m![0, 1]代表可信度在投标决策过程中占的权值, 使用修改后的效用进行中标者的筛选。中标概率用如下公式表示:Z

管理者分配任务时, 根据相应策略探测承包商是否空闲, 若空闲, 则将任务直接以概率Pij发送给指定承包商Cj。

2.2 MACMIDCNP算法

利用联盟机制、相关参数更新规则以及中标概率公式, 以联盟为基本的投标单元, 构造MACMIDCNP算法如下:

算法:MACMIDCNP算法

输入:联盟集C, 任务集T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3

步骤:

1) 管理者利用任务分解推理机及知识库, 将任务T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子任务, 即T= (T1, T2, g, Tn) ;

2) 管理者从T中随机选择任务Tj;if (T为空) ,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 程序结束;

3) 根据混和遗传蚁群算法求得完成任务Tj的最优联盟Ci及其效用u (C i, T j) ;

4) 对于任务Tj, 以概率Pij选择特定的联盟Ci作为指定承包商, 向其发送标书, 并设定响应时间为deadline;

5) 若承包商Ci同意执行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确认通知;否则, 不发送确认消息;

6) 若在时间deadline内管理者没有收到该承包商的确认消息, 转9) 并减少承包商Ci的可信度;否则管理者直接向承包商Ci发送中标通知, 发送任务Tj, 并监督执行, 同时通知其他投标者投标失败;

7) 承包商Ci收到任务Tj后, 调用任务分解模块, 将任务分解为Tj= (tj1, tj2, …, tjn) , 在联盟内分配、求解。然后返回任务的执行结果给当前系统管理者, 同时根据相应的规则更新相关的状态参数;

8) 若承包商Ci没有完全完成任务, 则根据公式减少该联盟的可信度, 并设剩余任务为Tji, 令Tj=Tji, 将其加入任务集T中, 同时承包商Ci成为新的管理者, 转9) ;否则转11) ;

9) 一轮协作结束;

10) 若管理者决定进行新一轮招标, 转2) ;

11) 任务Tj成功完成, 把Tj从T中删除, 转2) 处理下一个任务。

2.3 仿真实验结果及分析

实验环境:

1) 硬件环境:CPU Intel P4 3.0GHz内存1.00GB;

2) 软件环境:Windows XP;

3) 软件平台:Repast (Recursive Porous Agent Simulation Toolkit) 是芝加哥大学社会科学计算研究中心研制的Multi-Agent建模工具, 设定有20个执行Agent, 任务数由50增至1 500个, 通信代价测试结果如图2所示, 运算代价测试结果如图3所示。

3 结论3

由以上结果可以看出, 随着任务数的不断增加, MACMIDCNP算法的通信代价大大低于DCNP算法, 这是因为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而联盟的任务求解能力要远远大于单一Agent, 很多单一Agent无法求解的任务可以在联盟内部成功完成, 最终使得系统的通信代价大大降低。另外, MACMIDCNP算法使得管理者能够优先选择能力更强的承包商, 从而节省了运行时间, 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不仅有效地提高了任务完成的效率, 而且大大减少了通讯量, 使得系统整体性能得到提高。实验表明在任务数不断增大的大规模系统中, 该算法比DCNP算法具有明显的优势。

参考文献

[1]万武南, 王晓京, 宋春雨, 等.基于范例推理的合同网模型[J].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 2005, 26 (9) :1578-1581.

3.就业协议高于劳动合同吗? 篇三

2000年2月,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郭某与北京市德众万全药物有限公司(简称万全公司)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约定:郭某愿意到万全公司工作,万全公司同意接收郭某,负责有关接收手续;中国药科大学同意郭某到万全公司工作,并负责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和派遣。2000年3月6日,万全公司与郭某签订《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届生服务期限协议书》(简称服务期限协议),约定:郭某的服务期限为五年,如因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每相差一年应向万全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日,双方又签订《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届生服务期限补充协议》(简称服务期限补充协议),将5年的服务期限变更为不少于3年,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郭某报到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2000年6月29日郭某与万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4-6个月,如郭某困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每相差一年应向万全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000年9月6日(在试用期内),郭某向万全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公司不同意其辞职,并扣押郭某的档案及户口手续。郭某遂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4.5万元。仲裁的结果是驳回郭某的申诉请求,支持万全公司的反诉请求。郭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解除郭某与万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万全公司负责为其办理有关手续,驳回万全公司对违约金的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中,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后,用人单位和郭某又签订了服务期限协议,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限,如郭某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则每相差一年应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服务期减为3年。这两份协议均签订于2000年3月6日,在郭某报到之前,属于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补充,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部分。2000年6月2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限。如郭某违约,则每相差一年应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郭某以不适合在该单位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在裁决书中认定:“郭某是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所签订的服务期限协议,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合法有效,……在服务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行为,……应依照双方所签协议给予赔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可以看出,仲载委认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优于劳动合同,从而裁定郭某败诉。我认为,如是裁决有悖法理,也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就毕业生就业协议进行仲載,它的权力仅限于仲裁劳动争议。因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次,郭某申请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他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双方确立劳动关系之后,属于劳动争议,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效力已经终止;并且,毕业生就业协议权利义务的完全履行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再次,从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况来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是将郭某的户口、人事档案发往其户籍所在地,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这对于郭某是一种不利的结果。那么,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原因就是他认为自已不适合在用人单位工作。人才合理配置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指导方针,特定的人才与适当的职位相结合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根源,人不能尽其才或用人不当是对人才乃至其他资源的最大浪费。因此,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后合同义务,对本案的裁决即不能再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为基础,而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4-6个月的试用期,郭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服务期限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冲突的应以劳动合同为准。……郭某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万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万全公司有协助郭某办理转移挡案户口材料的义务。郭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我们认为,法院恰当地认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理论延伸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很多不同

(一)主体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经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二)内容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当中,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请况,并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的有关手续;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什。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分配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期限;2、工作内客;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性质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民法、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两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适用劳动法。双方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劳动者也可提前30日单方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有在发生劳动法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同

如因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提起劳动争议仲载。如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为仲裁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前后承接的关系

就一个计划内的高校毕业生而言,一般来说都要首先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然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生效后,高校按协议约定办理完派遣手续,毕业生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及时为毕业生妥善办理户口、人事档案手续,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即得到充分履行。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一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我们认为:这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各方签订、履行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培养的人才得到合理安置,也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引进所需人才。如果毕业生就业协议履行完毕以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仁不再发生劳动关系,那么,当事人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即有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之嫌,即当事人有可能是利用签订、履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以达到其他目的(如落户等)。所以,一般来说,在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仪以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毕业生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工作职位等内容。

鉴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约定的服务期限、工作职位等内容均属劳动合同内容,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因此,劳动合同依法生效的同时,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效力终止。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确立以后,是否该毕业生就一定要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呢?如果毕业生就业协议对工作期限有约定,是否一定不能变更呢?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虽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经有了初步的相互了解,并且正是基于双方互相认可才签订并履行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但是,双方毕竟尚未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双方是否真正能够相互适合尚属未知。因此,劳动法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可单方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似乎有些矛盾。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情况来判断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用。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4.施工项目承包合同协议 篇四

乙方: 项目部,负责人: 负责人身份证: (承包方)

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就乙方的内部承包考核事宜,经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工期 质量等级要求 合同价款(大写) 安全风险统筹金 三材供应情况

二、 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项目部负责人自负盈亏、内部承包考核制。

三、 结算方式:

1、 乙方应上缴甲方的管理费(包括代收代交)按本工程总造价的 %计算。 若工程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做到文明施工按期交房,则按 %上交甲方管理费。其他按细则执行。

2、 市劳保统筹基金按工程决算中实收实缴计算。

3、 水电配合费:临设(办公、宿舍)水电由公司水电安装部负责安装,土建不再收取配合费,安装生活用水电自理。

4、 工程结款:建设单位进度款到账后,扣去乙方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及风险金,根据乙方提供的合法票据,经甲方财务部核实后拨给乙方使用。

四、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 任一方违约的应按合同价款的 %对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非违约方损失的还应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因履行本合同书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

五、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至本工程项目应结算款项全部清结时自行终止。本合同书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身份证:

5.桥梁项目工程施工协议合同 篇五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XX 工程的施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XX 2、工程内容:XX 工程施工设计图中的工程内容(其中土石方的开挖、水稳层,沥青砼路面工作内容甲方负责)。

3、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的形式承包本工程 第二条 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1、工程造价:

合同总价

万元,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合同履行期间无论材料、人工、机械及工程施工使用的任何物料的价格涨幅都不做单价调整,设计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双方另行协商。

2、工程款支付:工程价款分期支付,桥梁下部结构完成经监理、建设单位、质检站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承包总价的%,桥梁上部结构及桥面系及附属工程完成经监理、建设单位、质检站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承包总价的%,余款

%,在桥梁综合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工期 1、甲方通知之日起

天内完工,2、总工期及阶段工期计划安排必须服从甲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的调整。

3、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进场,并且在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限不得擅自提前退场。

4、业主要求工期提前,则本合同的工期相应提前;由于业主的原因或重大变更导致工期延长,业主同意工期顺延时,此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施工中各分项、分部及单项工程均应采用《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施工及验收,并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条:施工安全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责任规定。

2、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并指派专职安全员,甲方负责监督管理。

3、乙方要设置专职安全员,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发现隐患及 时排除和制止,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乙方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凡非甲方人员违章指挥造成的,其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与经

济责任。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一)

甲供材料及设备:

1、工程所需主材如(钢筋、钢绞线、砼、波纹管、锚具、支座、伸缩缝、支座钢板)由甲方提供。

2、施工用电的主干线由甲方负责提供到二级箱并安装电表。

3、甲方提供吊车、挖机、泵车等大型设备 (二)、乙方供材料及设备:

1、与工程相关的其它所有材料及辅材由乙方负责如(预制箱梁的定型钢模及行吊设备、钢筋制作设备、张拉设备、小型机具、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并承担费用)。

2、二级箱及以下的配电(包括电缆、配电柜的购置、安装)由乙方负责。

3、乙方提前一周向甲方提供主材需用量计划,应确保甲方采购材料的合理时间。

第七条:工程变更 1.任何设计变更均不能使本合同中止。

2.因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乙方接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

3.甲方负责全部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索赔工作,如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索赔所需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以便甲方尽快上报业主。

第八条 双方责任(一)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指挥及管理,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管理。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甲方试验室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乙方需在此过程中予以专人配合(并派专人做混凝土试件)。

3、甲方尽力帮助和提供施工环境,如有误工、窝工,甲方不承担任何误工、窝工费用。

4、负责将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提供到位。

5、甲方在施工中享有处罚权,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听指挥、没有完成甲方下达的计划任务、没有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违约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乙方必须服从、立即改正其不规范的行为,并接受甲方的处罚。

6、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

7、完成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水源、电源。

8、委派管理人员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工程期间质量验收等事宜。

9、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10、如工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建、缓建,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工期 顺延。

11、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

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其它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12、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具备至少 1--2 名有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并纳入到项目部工程部管理,履行现场施工技术员职责,配合内业资料完成工作,负责施工期的质量和安全工作。

2、合理、有效的利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不得延误机械台班,否则甲方将视情况予以经济处罚。

3、乙方要严格履行双方共同确认的合同条款。严格按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及甲方要求组织施工生产。如不按图纸及规范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规、法律。执行甲方的工作时间、管理方式,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不按甲方指令进行施工,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等事故,其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排的进度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返工或验收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业主、监理对甲方作出的经济处罚和甲方因乙方的返工、验收不合格而多付出的款项)。需返工的,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返工,直到合格为止,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0.1%罚款。

8、对成品、半成品进行必要的保护、防护、防锈措施,保护、防护、防锈措施所使用的材料、人工、机械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9、乙方进场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所有人员的身份证。乙方进场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交乙方材料员的书面委托资料,所有材料的领用必须经此人签字甲方才给予办理。

10、乙方人员的食宿、交通由乙方自行负责。

11、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不得对以劳务方式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分包,若私自进行转包和分包,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由此可能出现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

12、乙方对其施工的项目负有质量责任,在未通过竣工验收前,其维护、保养、维修以及缺陷处理均由乙方负责,发生的费用甲方在乙方的质量缺陷保证金中扣除。

13、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图会审,编制工程施工计划送甲方。

14、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 路畅通,施工期间发生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即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15、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16、如工程中,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停建、缓建、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乙方负一切责

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7、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维修。

18、乙方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工程验收 1、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隐蔽工程乙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在隐蔽前

天通知甲方检查,甲方组织监理、建设、质检单位到场检查合格后,进行下一工序。

3、工程完工,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字盖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图纸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内容尚未完成或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在双方商 定的期限内补建或返修,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经检验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违约金。

2、保证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施工规范的要求,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按甲方 经济损失的 %赔偿并无偿返工。

3、如由于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清退乙方出场,同时向乙方索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清退时按乙方完成合格工程数量的80

%清算支付,其余 20%甲方扣留作为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济赔

偿。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二条

其它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再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甲方结清工程款后,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6.美容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 篇六

_____________

美容项目合作协议书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根据甲、乙双方在公平、诚信、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 __ 合作项目名称_ _”进行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自签署日起至双方合作结束日止。本合同将于终止日后失其效力,包含但不限于商业保密规范等约定。本合同指之商业保密规范等约定将于本合同终止日起1 年后自动解除。

第二条

合作运营内容

一、双方合作运营约定如下:

1、甲方无偿提供自有经营场所(合作经营场所名称),与乙方进行单项项目的运营合作; 2、甲方提供符合双方合作运营之硬软设备; 3、甲方将乙方疗程项目按本合同合作运营规范(附件一),导入甲方经营场所合作; 4、双方应相互提供专业知识指导培训,以利合作推广; 5、乙方选派优秀运营团队,于合作合同生效之日起进驻甲方自有经营场所,採本合作运营制度,合作规范运营管理,并指派一位专责人负责双方协调及沟通,务必使双方合作紧密结合,落实管理制度化,除团队外,乙方须保持定额体雕支持人员,随时机动支援甲方现场执行业务; 6、乙方无偿向甲方提供上述合作“_ _ 项目名称”项目全套宣传资料与

相关说明; 二、合作期限: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期限为 时间年,自 时间年 时间月 时间日至 时间年 时间月 时间日,合作期满后,双方在无违反原合作协议基础下得享有优先续约权。

三、合作运营规定:

1、合作分成及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所得本合作项目之总营业额盈余分配款项等,双方同意均按本合同(附件一)所载百分比例拆分,并且于每营业月份之次月 时间日前结算,双方若未能于规定时间日结账完毕,则双方同意对违约方加计惩罚性违约金作为赔偿,他方有权立即终止对违约方提供的权利和义务。

2、服务执行要件: 甲、乙双方在每次销售本合作项目疗程后,以月结方式支付甲、乙双方合作提成费用。

3、竞业规定:合同执行期间,未经乙方同意或乙方促销活动,甲方销售(任何渠道)乙方产品折扣不得低于约定牌价或高于约定牌价 N N 倍,如违反本约定,并查证属实即视同违约论处。

4、价格及费用收取:详见(附件一),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同意因为相关运营需求可与他方协商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项目价格,但甲、乙双方所得营业额百分比列拆分原则不变,如有变动应以增修、补条款载明于本合同附件。

①(乙方执行疗程项目,附件一)乙方代收,乙方为本项目代收代付方; ② 客户服务(甲方客户项目)费用由甲方代收, 甲方为本项目代收代付方; 双方承诺如收取客户款项后,各方未依约定执行付款协议内容,违反

方当负侵占及诈欺刑责。

5、结款规定:双方所有合作运营产生之营业总收入,由本合同约定之代收方(第 2 条第 3 款第 4 项)暂时代收,当月全月账款于次月 时间日前,甲、乙双方对账后,各方将利润分配所得之发票开出给予对方,双方收到请款发票后,可抵扣应收应付款项之盈余分配额,由支付方开出当月 时间日前支票,支付盈余分配款。

6、税金约定事项:甲、乙双方应缴纳之赋税,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7、客户退款:本合同各合作项目收款后未能完成服务时,甲、乙双方应扣除客户已消费服务费用与产品费用后,按本合作项目所得营业额,採合作分配盈余之百分比例拆分退款给客户,若客户无法到场解约则视同合约履行完毕不予退款,相关后续问题则由该款项代收方承担。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甲方院所客源及终端准客户。

2、甲方在合作期间,须加大广告投放力度,包含地方电视台广告、电台广告、户外广告、平面广告等对此项目全方位推广。

3、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合作款项,并完成在协议期间的运营目标。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宣传。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的销售人员提供有关“ 合作项目名称”美容项目课程培训; 2、负责提供正规的医美体雕资质人员; 3、提供“产品名”医疗美容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技术操作;

4、乙方在与甲方客户的接触过程中,承诺充分保障甲方的利益。

5、乙方有义务就甲方提出的技术问题,通过微信、短信、电话、传真、e-mail 等方式进行指导解答。

6、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宣传。

第三条

延迟付款之法律责任

1、双方不得借故、拖延、拒绝,及任何理由违反付款协议,如有上述情形产生, 双方有权按本合同向他方提出直接扣押,及民、刑事起诉等处分, 并按各方利益损害及延迟给付等相关违约金一并向违约方求偿。

2、双方同意,如有上述情形产生,违约金按各方应分得之利润,每延迟一日付款则加计应得利润乘上 约定数值%的惩罚性违约金,直至款项结清为止。

第四条

保密条款

1、各方完全遵守有关利润分配并严守秘密,除本合同双方外,严守不向本合同以外人士透露本合同所有数据信息,在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向对方交还(或销毁)对方有关的全部资料及其备份,并继续负有保密的义务,直到保密条款终止为止。

2、此保密条款有效期 约定数值年(从本合同终止日起计算)。

第五条

违约规定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经济或其它利益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注一)。

2、如任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 约定数值(大写)元整(小写 约定数值元),做为违约赔偿。

第六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份应继续执行。

4、双方同意如本合同有涉讼情事,以 约定合同签署市人民地方法院为起诉管辖机关。

第七条

其他

1、各条文顺序及标点符号,为本合同辅助理解,不作为任何字义上之解释。

2、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件一):“产品名”疗程项目美容项目合作表。

4、注一:惩罚金、违约金及经济利益损失为各别计算。

5、为保证双方的准确结算,非双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他方有权拒绝非本合约规定的其它结算要求。

6、甲、乙双方发生所有人变更、更改现金结算联系人/业务联系人或其它可能影响双方合作的重大事项,应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所产生之不利后果由未主动通知方承担。

此协议一式 两份,甲、乙方各执 壹份,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签字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授权签字代表

法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亲签)

授权签字代表(亲签)

(盖章):

签署日期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授权签字代表 法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亲签)

授权签字代表(亲签)

(盖章):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签署日期 ____ 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合作代表身份证复印区域:

附件 1:

7.项目投资协议合同书 篇七

1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目前的法学理论研究上,各家对于对赌协议的理解与认识各不相同,有学者将对赌协议与借款合同划上等号,有学者将其认为是附生效条件合同,还有部分法学理论研究者认为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笔者将对赌协议与上述合同作分析比较,逐一分析对赌协议与各个合同种类的区别,以此来确定对赌协议的性质。

1.1 对赌协议与借贷协议的比较

笔者以为借贷协议与对赌协议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甚至从根本上,对赌协议与借贷协议完全不同,因为这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创设、签署对赌协议的出发点并不是通过投资获取固定的利息,而是通过投资从有发展潜力的商业项目中,获得高额的股权利益,从高溢价中获得收益。与对赌协议相比之下,借贷协议的目的并非如此。签署借贷协议时,虽然会考虑对于借贷资金的使用用途,但这种考虑更多是对于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考量,至于融资方将资金应用到具体哪个项目或者哪个行业并不是资金出借者最为关心的内容,资金出借者的目的只是在于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所以,比较而言,借贷协议在起草、设计时会比对赌协议简单很多。更多是,资金出借方只要做到基本的财务审核,就同意出借资金;而对赌协议中的投资者会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仔细考量各项经济风险,才能同意进行投资项目,在条款的设计上也更为严密,对于赔偿做出明确的约定。

1.2 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的比较

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属于射幸合同的关键就在于该类合同是否具有偶然性、机会性的特点,而不是看该类合同是否具有风险。对赌协议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是根据目标企业的未来经营效益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机制。在签署对赌协议时,投融资双方对于对赌协议的目标实现是有把握,起码在签订时候依据正常情况是可以实现,都希望能够实现最终的双赢,其不具偶然性。

因此,对赌协议更多的是一种补偿措施,而在射幸合同中,则没有任何补偿,风险自负。

鉴于经济生活的发展与多样性、法律调整的滞后性,对赌协议这一无名合同的产生应当被理解与接受。我国《合同法》在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为对赌协议的调整与适用铺平了道路。

2 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合法性研究

虽然,我国合同法未就对赌协议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前文的分析,应该能够确定对赌协议是一种新类型的无名合同,追根溯源对赌协议的本质依然是合同。作为合同,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发生效力的根据就是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了合同法律中所规定“依法成立。

2.1 对赌协议的当事人主体适格

对赌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也即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投资者、融资者,投资者大多为依法存续的投资机构;融资者则大多为存续经营的实体经济企业。因此,合同的各方,应当都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2 对赌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笔者以为,考量对赌协议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着重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即在对赌协议中,作为融资主体的一方,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实力、签署对赌协议时能否通过经验作出有效的判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否会因为上述因素而产生影响。对对赌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的声音,往往认为在对赌协议协商、签署过程中,手握资金的投资者不但掌握着雄厚的资金,而且具有在投资领域丰富的投资经验,而与之相反的是目标企业的原始股东或者管理层,大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经验与技术,更会因对资金的渴求而缺乏底气。原始股东或管理者们对对赌协议这一新鲜事务难以理解,更无法识别其潜在的陷阱。所以说,融资者们在签订对赌协议中完全处于弱势者的地位。但是,笔者认为,只要在对赌协议签署过程中不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认为各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只要是对赌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并且自愿签署的协议,就应当认定为符合法理中合同签订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

2.3 对赌协议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从对赌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对赌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是目前司法实践争议最大的内容。简言之,争议焦点在对赌协议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符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时也规定了,合同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合同当然无效,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在对赌协议的分析中,考察合同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可直接从对赌协议的内容入手。一般而言,在对赌协议中,目标企业的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与投资者就投资与股权转让通过对赌协议的方式进行了约定。若目标企业的经营效益达到了预期目标,即符合对赌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则投资者将根据协议基于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相应的奖励,如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原始股东等等;反之,若目标企业的经营效益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则目标企业的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将根据协议约定向投资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通过一定对价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

通过上述内容,不难发现,如果目标企业实现了经营预期,达到了预期的收益,虽然投资者将因此失去一部分股权,或者因支付相应奖励还损失了部分资金,但是投资者通过目标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而使得股权的价格上涨,而因此获得数倍、丰厚的投资收益。如果目标企业未能实现预期收益,那么投资者通过对赌协议可以要求管理者或者原始股东给予一定的补偿,以确保其投资不会因经营效益未能实现而产生亏损。综上,可以说,无论目标企业的经营效益最终如何,投资者通过对赌协议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至少不至于产生损失,但与之相反的是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部分质疑的声音提出,这种协议内容不但与民法领域等价有偿原则相违背,而且与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也正因为这种质疑,使得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了挑战。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应当辩证的去对待。首先,对赌协议是对目标企业未来预期收益的一种约定,是各方主体之间充分协商,而协议内容所涉及的股权也是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所持有的股权,因此,在对赌协议中,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所涉及的股权是其自已的财产,各方当事人是在处分自己的财产。从尊重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原始股东还是管理者,其都享有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都应当承认其合法地位。其次,对赌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实践中,若各方当事人遵守了对赌协议的约定,在目标企业未能实现经营效益时,投资者从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那里获得了一部分补偿,但是,这种补偿往往无法弥补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因为,投资者的投资成本远远不止投入目标企业的那些投资款,还包括了投资者寻找投资、调查目标企业、辅导目标企业经营以及其他资本运作的成本等等,所以投资者实际上并非没有任何风险。

综上,从对赌协议的内容而言,对赌协议本身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于对赌协议进行规制,或明文禁止。因此,对赌协议显然是具有合法性的。

摘要: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投资方在投入资本时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签订的以目标公司未来达成某一事件时,由权利方行使约定权利的一种协议。对赌协议源起于西方资本市场,随着跨国并购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兴起,对赌协议已频繁出现在我国私募投资领域,但无论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还是理论研究领域都是一个新鲜事务,而对赌协议对于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而言更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对赌协议,合同,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谢海峡.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杂志,2010(01).

[2]彭冰.“对赌协议”第一案例分析[J].北京仲裁,2012(03).

8.项目投资协议合同书 篇八

2016年初,一场房屋争夺大战在法庭上演。

房屋转让协议上加了名

2007年底,离异的钱刚经过一段时间调整,终于从失败的婚姻阴影中走了出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李丽。钱刚三十出头,李丽年近三十,两人都没有孩子,曾经的婚姻没有成为障碍,相同的婚姻经历,倒是拉近了两人之间的距离。有过婚姻的人更加理性,也更加现实,交往几个月后,两人才彼此投下满意票,定下终身大事。

婚事敲定了,房子在哪里?钱刚离婚时近乎净身出户,这几年,靠着努力工作攒下一些钱,也一直准备买房,可由于婚事没定下来,他也就不着急。如今,眼看就要和李丽谈婚论嫁了,钱刚觉得也到了该买房的时候了。他仔细一盘算,买新房,资金缺口不小,于是钱刚只能降低标准,把目光瞄向二手房。看房的事儿,钱刚没告诉女友,先是悄悄进行,毕竟,李丽还没答应嫁给他,买房的资金,他也没打算要女友掏腰包。一边是买房进行时,一边是恋爱进行时,房子一选定,钱刚求婚也成功了。

“钱刚,我们的新房怎么办?”2008年5月的一天,李丽主动跟钱刚商量房子的事。两人还没领结婚证,但既然已定下婚事,李丽自然不想“裸婚”!

“房子我已经看好了。”见女友询问,钱刚将签字不久的房屋转让合同拿了出来,向女友介绍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并将合同递给女友。

可男友买好房子,带给李丽的不是惊喜,而是不悦。她接过房屋转让合同,一字一句仔细阅读,越看越不高兴。

看女友的脸色越来越不对劲儿,摸不着头脑的钱刚惴惴不安地问道:“怎么了?”

“你买房怎么没跟我商量?”李丽问得很直接。

“不是想给你个惊喜嘛!”以为李丽对房子不满意,钱刚急忙解释,可这解释根本无法驱散女友脸上的乌云。两人说了半天,钱刚终于明白,女友不是对房子的位置和面积不满意,而是对房子的权属有意见。转让合同中买受人一栏,只有他钱刚一个人的名字,其他共有人情况一栏,是一个大大的“无”字。购房款是钱刚一个人支付,合同这样签没什么不对,可女友已经确定,婚事已经商定,女友有意见,就不能单纯用法律眼光来看。要结婚了,房权证上加个名字,是当地时下流行的做法,女友的要求其实也不过分。

找到了问题的根源,便有了解决方案,钱刚爽快地答应给女友加上名字,并付诸实施。2008年6月的一天,钱刚带着李丽,来到卖房者家中,把各自保管的房屋转让合同拿出来,添加了“房屋产权归钱刚、李丽共有”的字样。卖房者和钱刚、李丽,三人均在合同文本改动处摁了手印,李丽的加名行动宣告完成。

加名成功,了却了李丽的一桩心事,也扫清了二人婚姻道路上的最后一道障碍。2008年底,钱刚和李丽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亲朋好友的祝贺声中,走进了婚姻殿堂。

离婚了房屋没过户

钱刚和李丽的婚姻生活拉开了序幕,激情过后,柴米油盐成为生活主题。刚开始,两人倒也过得平静幸福,可没过多久,随着两人相互了解的加深,再加上包容的不足,他们的隔阂越来越深。2012年初,一件小事触发了夫妻大战,两人之间蓄积已久的矛盾像火山一般爆发了。

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12点,钱刚应酬完毕,带着醉意回家,哪料,他却进不了屋——大门被从里面反锁了。他一边打电话,一边敲门,过了好一阵儿,李丽才来到门边,却不开门。

“现在才回来,你看看几点了?还喝了酒?把我的话当耳边风!”隔着门,李丽就嗅到门缝里飘进来的丝丝酒味,也感受到了丈夫话里带着的浓浓醉意。丈夫过多的应酬,李丽向来反对;丈夫经常性的醉酒,更是让李丽厌烦不已。于是她故意反锁了房门,想让丈夫长长记性。钱刚好说歹说,李丽就是不开门。

有家难归,有门难进,钱刚十分恼火。其实,他也是一肚子苦水。人在江湖飘,应酬少不了,妻子不理解,两人的矛盾日积月累,愈来愈深。那天,钱刚被妻子挡在门外,苦求无效,酒劲上来了,火气也上来了,咚咚咚把门砸得山响,几乎就要破门而入了,李丽才极不情愿地开门,把他放了进来。

进屋后,两人又是一场口舌之战,钱刚恼怒之下打了妻子一耳光。李丽哭着进了卧室,钱刚则睡在了沙发上。第二天,钱刚再三给妻子赔不是,可妻子却不肯原谅他。

夫妻俩随后陷入冷战,僵持两个多月仍没有丝毫缓和的迹象。2012年4月,丧失耐心的钱刚搬出去另行租房居住,与妻子正式分居了。

分居是婚姻的风向标,往往是分手的前兆。2014年3月,钱刚和李丽对彼此再无留恋,分手的时刻最终来临。两人没有孩子,离婚很简单,就是财产问题。可他们分居期间,李丽一直住着那套婚房,钱刚没有提及,离婚时便未作处理。

分居时,李丽住着那套房子,离婚后,李丽仍然住着那套房子。但由于种种原因,那套房子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法律角度看,钱刚和李丽都不是房主。因为离婚时拖泥带水,搁置了房子的分割,最终埋下纠纷隐患,让钱刚和李丽婚事虽了,“房事”难断。

钱刚一直惦记着那套房子,离婚时未提及,只是因为不想让房子来搅浑离婚的事儿。现在离了婚,他没有顾忌了,开始着手收回房子。对李丽下逐客令之前,钱刚做足了功课,到房产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随后便要求前妻搬离。

面对前夫咄咄逼人的气势,李丽哪会逆来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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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遇难题

“我不同意。”李丽的回答很简单,她自有不搬的道理。房子购买时,两人已经在一起,购房款跟她没关系,但转让协议的买受人中有她的名字,协议写得明确,她是房屋的共有人。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为证,凭什么要她无条件搬离?李丽认为,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相当于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了房屋的权属。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了,应当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来分割。

前妻抛出“共有说”,钱刚并不认同。钱刚表示,房屋购买于结婚前,购房款系其个人独资,决定了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意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从法律上讲,叫作赠与,既然是赠与,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他与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没有交付至李丽手中,现在他反悔了,撤销赠与是他的权利。婚姻已经结束,赠与已经撤销,李丽再无居住于房屋中的合理依据,应当搬离。

前夫PK前妻,房屋究竟如何分割?钱刚不急,房权证写上了他的名字,他准备打持久战;李丽本来也不急,可禁不住前夫屡屡催促,气恼之下,干脆一纸诉状将钱刚告上了法庭。诉状中,李丽阐述了房屋的购买经过及她与钱刚的婚姻历程,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她和钱刚共有。

前妻选择法律途径,钱刚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他牢牢地抓住两点,前妻对于房子未出资,前妻的名字从未登上房权证。2015年底,法官试图从两人曾经的感情入手,希望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可钱刚毫不松口,调解大门完全封闭。非此即彼,非彼即此,几年夫妻情能否影响协议,房屋究竟属钱刚个人所有还是二人共有呢?

2016年初,湘中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房屋系不动产,权利转移以过户为准,未登记过户,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财产姓私姓共,悉听尊便。AA制约定了,财产权属从约定,房屋即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不影响配偶依据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如果适用《合同法》,由于未登记过户,权利未转移,钱刚有权撤销;但如果适用《婚姻法》,则过户与否,不影响权属的约定,钱刚撤销无效,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适用不同的法律,决定了不同的结果,显然,这是本案的焦点。那么,李丽的加名行为到底由《合同法》说话,还是由《婚姻法》来说话呢?关键在于协议达成的时间。众所周知,婚姻会将夫妻的感情乃至财产捆绑在一起,结婚后,可以不分彼此,但结婚前,依然是泾渭分明,一方给另一方财物,只能归于赠与范畴。婚前婚后两重天,即便婚前同居,不是夫妻胜似夫妻同样如此。由于李丽的加名行为在婚前,只能视为钱刚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与李丽,此后因未及时过户,只能视为赠与未完成,钱刚有权撤销。钱刚将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视为钱刚对赠与的撤销,房屋所有权归属钱刚个人所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要求享有诉争房屋共有权的诉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后

缔结婚姻时,房权证加名是个热门话题。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可感情绝不是婚姻的全部,特别是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今天,又有谁会对财产,特别是房子视而不见?更何况,当今房价畸高,房屋往往是夫妻财产的大头,甚至全部。加名,对于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真的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当理解,也应当支持。但本案告诉人们,这加名也是个技术活儿,还得抓住时机,找准地方。

先说找准地方。千万别像李丽那样,把名字加在房屋转让协议或者购房合同文本上,这样的加名不保险。如果不能及时过户或者办理房权证,而夫妻间又出现纠纷甚至离婚,很可能鸡飞蛋打,就像李丽一样,因配偶反悔撤销赠与而“赔了丈夫又折兵”。加名,一定要加在房权证上,只有找准地方,房屋的权属才算进了保险箱。

再来说抓住时机。如果房权证一时半会儿加不上名,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婚后签订协议。即便婚前已经在转让协议、购房合同上加了名,登记结婚后,仍然要再签订一个财产协议,约定房屋的权属。这真的很重要,不然,就很可能像李丽一样遭受惨痛的损失。

〔编辑:潘金瑞〕

9.房地产项目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 篇九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对区路

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地产”)所享有的权利*于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所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号,预售合同登记编号:。甲方确认该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售合同编号:

房地产之大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尚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甲乙双方在上海立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谦房产”)协调下,*友好协商,就该房地产权*转,事宜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愿意出让(出售合同)所记载的该房地产之全部权利,乙方愿意接受《预售合同》所记载的该房地产之全部权利。

2.双方商定转让价为人民币

3.首期款人民币

整)甲方已于

月圆整(RMB圆整),由乙方分壹次付清。圆整(RMB年 圆 圆整(RMB月圆整),其中定金人民币年日签收,余款人民币 圆整,乙方于日前支付与甲方,但此款善于立谦房产。

万圆整(RMB圆整),出乙方于年月日前支贰期款人民币

付与甲方,但此款暂存于立谦房产。

此时由立谦房地产保管的两笔款项总计为人民币圆整(RMB圆整),指定优先用于偿还该房地产业银行贷款,持甲方到其贷款银行还清该房地产之银行贷款时,由立谦房产直接支付与贷款银行。

叁期款人民币圆整(RMB圆整),由乙方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待乙方贷款银行放款后五日的由立谦房产转付与甲方。贷款不足部分由乙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壹*并取得收件收据之同时支付与甲方;

上述款项若由立谦房产转付,甲方均将出具由立谦房产见证之收据给乙方。

4.过日元及相关费用

双方商定于开发后以书面形式同意转让(出具书面同意书或于权益转让书上盖章)之,后五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至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届时甲乙双方须及时提供办理预告登记及银行贷款所需全部材料,并各自付清办理预告登记所需相关费用。

5.权利保证:

① 甲方保证,上*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因甲方无权处 分或超载权限处分该房地产而导致的违约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② 在本协议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抵押权人(即中国银行上海市支行)。甲方应于本协 议生效后叁拾日内,到款银行还清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并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逾期未注销的,甲方在未取乙方发挥的情况下,须承损违约责任。

6.违约责任(此须款不因本协议无效而无效)

①若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而最终导致《买卖合同》废止或该房屋无法如期办理预告登记的,责任方在未取得乙方谅解的情况下,就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权益转让价的10%做为违约金即人民币圆整(RMB元整)。

②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乙方在未取得甲方谅解的情况下,每逾期一日付款,乙方应 按未付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③ 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将办理预告登记需的相关资料交于立谦房产或于交易过程中不 支付税费支付全而至使登记手续无法顺利办理的,责任方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若因第三方原因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负本协议所规定之违约责任,并于甲方该房地产之《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五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房地产转让价*技本协议之约定不变,届时乙方按本协议所付之房款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购买该房地产所付房价款的一部分。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立谦房产执一份,上海市**区公证处执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证件号:

10.项目投资协议合同书 篇十

甲方:泉州鸿利印刷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书》中未尽的事宜在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并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薪资构成为:总工资=基本工资+销售提成,基本工资为1150元/月,销售提成的计算方式为:销售提成=(台(套)设备毛利润-直接销售成本)×50%。

二、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于薪资发放日发放乙方的基本工资,乙方的基本薪资计发形式按照甲方单位的薪资标准执行;乙方应得的销售提成分为两部分计发,每月随基本薪资一起发放应得销售提成总额的50%,剩余的50%于年度工作结束结算完毕后一并发放。如乙方未能按照所销售设备的《购销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按时回收设备款的,则乙方的销售提成标准将根据不同的回款时间阶段以不同的标准计算,如下:

(一)、乙方如延迟1个月收回设备销售款,按额定销售提成的40%计给;计算公式为:销售提成=(台(套)设备毛利润-直接销售成本)×50%×40%;

(二)、乙方如延迟1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收回设备销售款,按额定销售提成的30%计给;计算公式为:销售提成=(台(套)设备毛利润-直接销售成本)×50%×30%;

(三)、乙方如延迟4个月以上收回设备销售款,按额定销售提成的20%计给;计算公式为:销售提成=(台(套)设备毛利润-直接销售成本)×50%×20%;

(四)、乙方每单次台(套)销售提成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万圆(¥10,000)。

三、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违约或存在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 1

声誉的行为,乙方预留在甲方的50%三包外维修提成部分,甲方有权予以取消或暂不发放。

四、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调度,并按甲方要求的工作质量、时间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书》等一切相关的劳动关系文件,从本《劳动合同》(含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即行作废均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乙方:

11.项目投资协议合同书 篇十一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计价条款;设计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2-0071-02

近年来,随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等政策措施,政府投资数额急剧增长,每年“政府投资工程”占到约10%,达3500亿元左右。然而政府投资项目丑闻频发,不断刺激着大众的感官。这一切都召唤我们必须立即对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投资控制又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三大控制中一个重要环节,有关工程价款相关的条款在合同中相当重要,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尤为重要。与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相关的条款在政府投建项目合同中的重中之重,文章正针对此展开研究。

1明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在建设工程中,被人们所广泛采纳的的工程计价方式是源自于英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该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同时将它变成招标文件的附件让投标人参考,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价方式。

在现行的“99”合同示范文本公布的时候,我国仍然采用传统的定额计价的固定总价合同,除了在沿海的少数地区和一些涉及国际工程承包中,因此在当时并不具备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用合同来规范的条件,可是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却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取代了传统的定额计价并得到广泛的采纳而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要求,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执行该规范。

故此,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中首先应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订立与招投标相配套的计价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均应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因此合同专用条款应实现与招标投标的有效衔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就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且招标的文件内容与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互相映照和补充。在国际通用合同条件中将招标到合同订立都由示范文本进行规范。从99版示范文本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及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对招标开始至合同的订立提供“一揽子”服务。从便利招标工程使用角度,应订立相关的合同条款。再次,工程计价调整的情况及方式也应在专用合同中订立相关条款,工程计价的调整应考虑到工程本身及社会因素、个人情况的变更导致的造价调整等调整因素。

在FIDIC合同条件和NEC合同文本中,均采用国际通行的清单计价方式,因而单价也是相对固定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单价和重新计算价格。造成调价的原因是实际的工程量和原先的工程量之间有很大出入而且导致实际工程的成本也改变,使得承包商得到更多的利润而购房人却支付不合理的房价,所以为了使承包人与购房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平衡,有必要对单价进行一定得调整。而且国际上对此也有通行的做法,因此我们也可以参照并纳入合同中

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计价相关条款设计

2.1合同价款约定依据的确定

2.1.1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在建设工程中的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标时的价款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商定。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2.1.2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2.2工程量清单解释条款约定

工程量的总额包括施工、安装等,若在这过程中承包人有过错既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豁免其按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工程量是根据资料确定的而非承包人在实际工程中应完成的。

2.3同时对计量结果复核说明条款约定

承包人对工程师所确定的计量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受到通知的7日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相应的资料。工程师收到后,应与承包人进行复核,确定最终的计量结果,若协商不成则按合同的争议条款处理。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计价调整条款约定

3.1合同价款调整因素约定

除另有约定外,调整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量的偏差;②工程变更;③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④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⑥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3.2 风险调整办法约定

①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1%~3%。

②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③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3.3 各种因素调整办法约定

①概述。当项目工程量偏差在百分之十以上,且该偏差使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 0.01%,则超过 10%部分的项目综合单价应予调整。如果因为非承包人的原因而删除了合同中原有的某项工作,致使承包人开销或(和)预期可以获得利益无法得到弥补的话,则其有权要求补偿。

②分部分项建设工程项目费的调整。在分部分项建设工程的项目,如果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理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百分之十以上的;且相关合理变化致使扣除零星工作项目费和预留金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该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当予以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调整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A 在“Q1>1.1Q0”的情况下: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合同双方确认后,按照“C=1.1Q0×P0+(Q1-1.1Q0)×P1”的公式加以计算调价。

以上两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Cn′为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为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

B在“Q1<0.9Q0”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C=0.9Q0×P0-(0.9Q0-Q1)×P”的公式加以计算调价;

③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百分之十,则超过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另有约定外,“措施项目费”应按照以下规则予以调整:

A在“S1>1.1S0”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照“M1=M0×(S1/S0-0.1)”的公式予以计算,并向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B在“S1<0.9S0”的情况下,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M1=M0×(0.1+S1/S0)”的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市场、政策法规变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变动、政策法规变动引发的物价变动时常出现。当国家工程造价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超过)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 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中不利的一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信息的14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按下述公式调价:Cn′ = Cn * Pn = Cn (a + b * Ln / L0 + c * En / E0 + q * M n / M0),式中Cn′为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为调整前第 n 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为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为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价款中不作调整的那部分合同款;b、c、……、q分别表示人工、材料、机械等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应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要求 a+b+c+……+q=1;Ln、En、……、Mn与 L0、E0、……、M0分别表示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第 n 支付期间和基准期各相关要素的指导价格。

3.4其他因素调整办法

①在合同文件中应增加“招标文件”且在碰到合同文件竞合时其解释的顺序优于中标通知书劣于合同协议书;②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自己获取的资料为基础,同时该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的周全后才确定的;③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被认为已经认同了合同中其应尽的义务;④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没有填写单价和总价的费用,则视为这两项金额已经列入相应的价款中;⑤明确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参考中标价款自行约定。

参考文献:

[1]尹勤着.政府投资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6.

[2] 郭娅.FIDIC和NEC施工合同对比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 大学,2005.

12.对赌协议在我国投资实务中的应用 篇十二

对赌协议, 有些地方又叫做估值调整协议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 anism (简称“VAM”) 。是投资者与融资者双方共同以企业未来的业绩为假设前提, 对双方的在一定时间内的股权比例、管理层安排、下一轮融资、债转股等事项进行调整。

在企业投融资时, 投资方趋向于谨慎的评估企业的价值, 而融资方则会乐观估计企业的估值。一方坐地起价, 一方落地还钱。企业的估值的最终认定, 还是应当以企业未来能赚取的现金流以及利润来认定。由于投融双方对企业的估值看法不一致, 为了尽快达成协议, 很多投资人把估值调整协议当成投资行为的保险, 简化投资前的尽职调查, 加速投资决策。如果投资方低估了企业股值, 则投资方应向融资方做出补偿。这种补偿, 可能是激励管理层的股权奖励, 可能是投资方以高估值的PE向融资方进行下一轮注资。而如果投资方高估了企业的股值, 则融资方应当向投资方做出补偿, 可能融资方要失去一部分股份, 或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一部分股权, 这种股权的转让, 甚至可能让融资方失去企业控制权。由于估值调整协议带有不确定色彩, 类似于赌博, 所以又被称为“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最终目的, 应当是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公司质量, 实现投融资利益的最大化。因此, 好的对赌协议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指标、A轮B轮注资、董事会席位、经营管理层选择、股票定价与发行等条款, 见表1:

二、对赌协议的本质分析

(一) 对赌协议与附条件合同

对赌协议, 实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是, 投资方和融资方各履行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可能是, 投资方将一定股权转让给管理层, 投资方进行下一轮注资、投资方在董事会上获得多数席位, 投资方获得更高的股息, 义务也可能是融资方以一定价格向投资方转让股权、企业回购股票、融资方向投资方定向增资等等。无论是哪一种情况, 都是投融资双方根据业绩对企业的估值、经营管理进行一定的调整。可以看出, 对赌协议是双方在法律的范围内意思自治的结果, 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二) 对赌协议与“霸王条款”

在实践中, 有一种观点认为, 对赌协议中的股份优先配股权、股份超额超股权、董事会席位的事先约定、投资方的超股权比例投票权、投资方低于公允价值行使期权、融资方溢价强制回购义务损害了《公司法》同股同权的价值认同基础, 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应属“霸王条款”。

对于这种观点, 笔者持反对意见。原因在于:

1. 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

协议双方意思自治。融资方引进对赌协议乃是自愿, 并非违背真实商业意愿受人胁迫之举, 对赌协议也非万般无奈的城下之盟。协议是对赌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 未来业绩预期签订的估值调整协议。投融资双方应有起码的契约精神。

2. 企业的高PE估值致使投资者无奈对赌。

市场不应仅看到企业业绩不尽如人意时, 投资者攻城掠地, 融资者丢盔卸甲, 痛失企业控制权。市场也应考虑, 当初融资者要求的高PE估值致使投资者面临的高额损失。可能, 正因为融资者当初狮子大开口要求的高PE, 才使得投资者不得不拿出对赌协议这种避险工具来降低潜在的损失。

(三) 对赌协议与保底条款

在实践中,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在对赌协议中, 可能约定如果条件没有成就, 则投资人可要求原股东赔偿或要求股东回购股份。在实践中有人认为这是投资的保底条款, 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有人将对赌协议等同于借款合同。有的对赌协议要求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达到对赌协议预期的业绩, 或是没有IPO成功, 则被投资企业要以高于原投资款的金额溢价回购原公司股票。

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个估值天平, 双方信息不对称, 市场预测, 投资经验、议价能力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天平失衡。对赌条款, 特别是溢价回赎条款往往使得投资人在投资失败时可全身而退, 而融资者遭受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双重滑铁卢。

至于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 从理论上看, 借款合同是债权行为, 投资企业是股权行为, 两者不可等同。诚然, 有一部分投资者抱着投机的心理, 用对赌条款变更掩盖其高利借贷的事实, 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对于出资方的出资动机与目的可以进行区分, 对于一些投机心理的公司, 抱着稳赚不赔心理, 如果企业IPO成功就抛售股票, IPO不成功就拿回本金与利息走人, 这样的对赌协议法律则不应支持。

三、对赌协议在我国

(一) 证监会对待对赌协议的态度

从各投行IPO的实例上看, 证监会绝对禁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违反了中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价值认同基础, 赋予了机构投资者高于其他股东的权利, 比如优先股优先配股权、优先受偿权、投票表决权中的超比例投票权、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管理层的越权安排、强制企业溢价回购股票等等。

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回购、期权行权等内容与董事会席位和经营管理层组成的内容则可能影响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及经营不稳定, 与证监会2006年5月颁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 第十三条与第十八条存在冲突。《首发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和第十八条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1)

(二) 法院对待对赌协议的态度

法院对待对赌协议也有一个过程。

2012年,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下称“甘肃世恒”) 对赌协议的纠纷, 是我国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对赌协议纠纷, 对投融资界来说有重大的司法实践意义, 堪称中国对赌协议第一案。

2007年,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下称“甘肃世恒”) 、甘肃世恒的母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 《增资协议书》约定了对赌条款, 如果甘肃世恒2008年利润低于3000万元, 甘肃世恒或其关联企业需向海富投资提供补偿。甘肃世恒2008年的净利润远远未达到3000万元, 按照协议, 甘肃世恒与香港迪亚有限公司应补偿投资方海富投资。由于甘肃世恒未履行协议, 海富投资将甘肃世恒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一审二审, 最高人民法于2011年12月提审了此案。2012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增资协议书》中, 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是有效的。”此案为我国国内对赌协议设立了一个原则, 即, 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对赌无效, 但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对赌是合法的、可行的。

五、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订对赌协议的过程中, 投融资双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 多方担保的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可以与法人签, 也可以与自然人签。可以与被投资企业签, 也可以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是第三方签。国内对赌条款被判无效, 主要是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脱离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被投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价值认同基础。

如果对赌协议是与自然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 投资方与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主体。所签的合同合法有效。简而言之, 投资企业内部的对赌协议无效, 但与第三方签订的对赌协议不受此约束。

(二) 确保企业控制权

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首先考虑的风险是控制权转移。国际投资者, 特别是大型投行对于宏观经济形势, 企业财务分析都具备相当专业的水平, 企业与投行在财务预测领域上能力严重不对等, 企业一旦未达到业绩输掉一部分股权, 另一方面企业也有可能因为股权的丧失而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为了确保融资者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融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股权比例下限条款。

无论股权如何调整, 融资方的股权不低于公司股本的一定比例。

2. 反摊薄条款。

融资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融资方的股权比例受到公司股权增发等影响, 股权比例稀释时, 融资方有权以事先约定的价值或公允价值定向增持一定股份。

3. 最重要是的融资者要有专业企业运营能力。

对于投资者来说, 丰厚的投资回报与可观的现金流才是投资的目的, 从小股东炒成大股东, 从战略投资者变身企业实际运营方, 使得投资者不得不面临向经营者的角色转换。许多时候表面看是投资方“赢”了对赌, 最后获得了企业的控股权, 但其实是把企业砸在了手里。毕竟, 投资者是看中了企业的运营能力、市场发展潜力、管理层的经营水平才决定投资, 投资者是参与不是控制, 投资者看中的是现金面而不是股票。

4. 多层次博弈结构的设置。

对赌协议的背后的利益分配是博弈的, 对赌机制设立得好便是双赢, 设立得不好便是是双输, 当双方信息量极不对称时可能是一方输钱一方赚钱。对赌协议就像是一个赌局, 有经验的参与者都会试探性的, 逐步的加码。在实际操作中, 积极的一层层加码显得尤为重要, 起初的筹码可以小一点, 之后层层累进, 一方面可以避免预期偏差出现的失误, 也可以将市场的不可抗力风险减至最小。

5.反恶意转让、恶意收购条款。

被投资企业在对赌的过程中, 应当设立竞业禁止条款, 防止投资者同时投资企业的竞争对手, 并利用在本企业中的股权施加不利影响。企业还应设立机构退出时股权转让排他性条款, 禁止机构投资者向其竞争对手出售股票。IPO是国际上常用的投资者退出模式, 但一旦IPO进程受阻, 则恶意投资者可能向其竞争对手出售股票。在摩根斯坦利与永乐的IPO对赌中, 摩根虽然可以在永乐IPO后套利退出, 但出于对永乐在家电零售业中发展前景不乐观, 摩根斯坦利促使了永乐的竞争对手国美对永乐的并购, 摩根斯坦利则在并购与对赌协议中获得双丰收。可见, 在国际并购中安排排他性条款, 使得投资者不能向其竞争对手出售股份, 不至于让企业控制权落入竞争对手的手中。

6. 设定对赌协议的终止条款。

对赌协议涉及到企业的重大变更, 这些变更, 可能是股权的变更, 企业控制权的交替、董事会的安排、期权的行使等等重大变更, 所以对赌协议的期限就应当有明确的终止期限及终止条件。

鉴于中国证监会对对赌协议所持的否定态度, 一般应在对赌协议中加入“一旦企业获得证监IPO许可, 对赌协议立即终止”的条款, 以防对赌协议影响企业的IPO进程。

对赌协议, 是投资方与融资方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 对企业未来业绩的一种估值调整, 是投资者在投资或并购中的重要避险工具。对赌协议是一把双刃剑, 好的对赌协议, 对投资方的投资利益与融资方的企业利益都是一个良性的促进, 而“霸王条款”, 可能损害双方的利益。

但在中国, 对赌协议一直处于灰色地带, 主要由于对赌协议与《公司法》与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存在条文冲突。现在投资银行的普遍做法是设立离岸公司控制内陆公司, 通过对未来内陆公司的业绩预期为假设前提, 对双方在离岸的股权比例、管理层安排等进行对赌调整。但是由于其法域管辖权可能存在的争议, 对赌协议存在阳光化的需求。

甘肃世恒的对赌判决为国内的对赌协议对簿公堂的第一案。投资者为避免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无效, 可选择与被投资企业股东 (或原股东) 被投资企业股东的关联公司签订对赌协议, 对企业日后的经营业绩进行连带责任保证, 规避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签订对赌协议时也应兼顾双方的风险与收益, 谨慎预测、沟通磨合, 寻找平衡。避免对赌协议无法执行, 执行的也多是两败俱伤的情况。

六、结束语

好的对赌协议, 对投资方的投资利益与融资方的企业利益都是一个良性的促进, 而“霸王条款”, 可能损害双方的利益。许多时候表面看是投资方“赢”了对赌, 最后获得了企业的控股权, 但其实是把企业砸在了手里。投资方最终希望看到的是现金流, 不是股份, 不想从小股东被套牢成大股东, 更不想从战略性投资股东炒成企业实际运营的股东。对赌协议是一把双刃剑, 投资人决定对融资者投资时, 已经跟融资者进行了利益捆绑, 融资人企业遭受挫折与打击时, 投资人的景况也好不到哪里去。

摘要:对赌协议, 是投资银行为避免与融资方信息不对称普遍采取的投资避险工具。在国外的投资案例中, 对赌协议是重要的估值调整工具与避险工具。但在中国, 对赌协议一直处于灰色地带, 主要由于对赌协议与《公司法》与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存在条文冲突。由于其法域管辖权、合法性可能存在的争议, 对赌协议往往沦为“人情”赌, 对赌的履约依靠投融资双方的契约精神与市场声誉后果的考量。我国的对赌协议存在阳光化的需求。

关键词:对赌协议,投资,业绩预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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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斐, 王紫雾.《上市公司的对赌游戏》.《中国经济信息》, 2011 (18) .

[3]史海山.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防范.中国证券期货201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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