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精选9篇)
1.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 篇一
关于六安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本市的公民、大学生、外来工作者等
[调查目的] 我们要加强宪法理论的研究,引导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大力提高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让我国公民对宪法意识的更新和发展得到加强,引导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朝着宪政的方向发展。
[调查方法]本调查报告采用查阅资料、实际查看、填写调查表、采访等方法进行调查。
[调查地点]我市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街头巷尾、店铺摊吧、各乡镇。
[调查时间]2011年2月。
前言: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的,至2002年12月4日已经整整20年了。我们不禁要问:宪法公布实施20年了,我国公民对宪法的了解程度如何、对宪法的认识水平怎样、对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是怎么评价的?为此,笔者组织了一次公民宪法意识的问卷调查。现将这次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高达96.9%的被调查者知道《宪法》,表明我国公民已经比较普遍地知道了宪法。这可以说,是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年来的主要成效之一。但是,仍有3.1%的被调查者不知道宪
法。
(二)特点
通过调查得到目前我市公民对宪法了解不多,最主要的原因恐怕是现行宪法对公民实际生活的关系不大,宪法还没有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二、存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0%的被调查者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老百姓一定要守法,而干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遵守法律”的说法,表明我国大多数公民已经具有平等权利意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仍有超过7%的被调查者同意或基本同意干部在某些情况下享有特权。更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中,虽然绝大多数被调查者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老百姓一定要守法,而干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遵守法律”,但普遍认为在实际生活中这是事实。一位老干部气愤地说:“法律面前不平等,干部百姓不一样!”
三、原因分析
多数公民对目前我国宪法的作用还是评价不高。被调查者认为根本不起作用的占4.90 %,认为基本上不起作用的占12.29 %,认为作用不大的占25.67 %,认识有一定作用的占
1.20 %,表示不清楚的占9.59 %(不清楚,本身就说明宪法对其影响不大),这几项累加起来为53.65%.也就是说,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对我国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评价不高。在调查中,一个被调查者说: “宪法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
基本看不见,对老百姓来说是空的。”这种对宪法作用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什么在总体上我国公民对宪法实施所起作用的评价不高?在调查中,一个私营企业主讲:“这里只有土政策,不少收费规定都没有国务院批文,我仍要交钱,宪法哪管得了那么多!”一位工人说:“每天十几时工作,到家就睡觉,这种生活方式哪里用得着宪法,我们目前是解决温饱,再创家电时代,法律时代还有一段距离。”其实,他们所说的“乱收费”和“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正是宪法应当管的问题。由此看来,目前我国宪法远离公民生活并不能直接保障公民权利,就是公民对宪法实施评价不高的主要原因。
四、提高办法
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现象的心理活动。一国公民的宪法意识直接关系到一国宪法文化的形成,而在一个国家广大公民中占主导地位的宪法文化往往决定着一个国家宪法的命运。一般地,公民宪法意识差,宪法文化层次就低,宪法的制定及其实际运行状况就差,宪政程度也就低;公民的宪法意识好,宪法文化层次就高,宪法的制定及其实际运行状况就好,宪政程度也就高。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还不够理想,由此看来,我国的宪政建设是任重而道远。为此,我国必须大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我们要加强宪法的宣传,推动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正如胡锦涛同志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讲话所指出的:“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我们要加强宪法制度的建设,促进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宪法意识影响宪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但宪法制度对宪法意识又有反作用,宪法制度的创立和实施能带动宪法意识的形成和提高。我们要加快建立宪法诉讼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制度以及宪法节、国家领导人就职宣誓效忠宪法等制度,通过宪法制度的创新和实践来促进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
我们要加强宪法理论的研究,引导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宪法理论是宪法意识形成和发展的源泉,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需要先进的宪法理论指导。在大力提高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过程中,宪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加强宪法意识的理论研究,为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更新和发展提供取之不尽的源泉和营养,引导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朝着宪政的方向发展。
调查人:靳 宇
2.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 篇二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其他一切的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可以说, 我国所有调整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行为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 中央越来越重视我国的法治建设, “宪法宣誓”、“12·4法制日”确定成“宪法日”等政策出台, 意味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从宪法开始;因此, 有必要对学生的宪法意识进行研究, 学生是即将步入社会的高知识层次的社会群体, 其宪法意识会形成一种特殊影响力, 影响到其身边的同事、亲友等人的宪法认识, 从而影响到全民宪法认识状态, 今儿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起到一定影响作用;假使能给学生塑造起正确的宪法意识, 对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有着重要意义。因此, 我们很有必要对当代学生进行一次有关宪法意识的调查, 并分析当前学生宪法意识的成因, 探讨一下增强其宪法意识的一些思路, 用塑造学生正确宪法意识的手段来助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总目标的实现。
二、对地方高校的高校学生宪法认识程度的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 其对《宪法》了解的程度、方式及其认识的调查与分析
根据我们前段时间对地方高校的高校学生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来看: (1) 认为十分了解宪法的有77%属于文史专业、认为比较了解宪法的有61%属于理工专业、理工学生中认为不太了解宪法的占66%、认为不了解宪法的占68%;可以看出, 地方高校学生中大多数处与比较较了解宪法、不太了解宪法的层面, 呈“正态分布”, 反映的信息是十分了解宪法的学生匮乏,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 学生的宪法了解程度亟待提升;文史学生比理工学生更了解我国的宪法, 从横向上来看, 学生对宪法了解程度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2) 不论是文史类还是理工专业都有超过80%的学生是通过新闻或者教育来了解宪法, 而通过报刊或者其他方式的不超过20%;由此断定:1.地方高校学生主要通过被动方式来了解宪法, “中国式中学教育”本质上是属于一种被动式教育, 而本身通过新闻来了解宪法也是被动进行视觉吸收, 总体上对宪法的认识学习是缺乏主动性的[1];2.地方高校学生在了解方式上相对单一 (用其他方式了解宪法的仅占5%) , 由此说明对学生宪法意识培养机制是单一的。 (3) 理工学生50%认为教育最有利于增强宪法意识, 而有文史学生有53%认为新闻是最有利于增强宪法意识的方式;由此表明:绝大多数认为教育、新闻是最有利于增强宪法意识, 在教育、新闻哪个更有利于增强宪法意识文史学生与理工的认识是不一样的, 恰好说明文、理学生不同生活、学习模式在接受宪法思想时会出现不同的“最优模式”。
(二) 其对宪政内涵及相关宪政理论认知程度的调查
从我们在汉中市的调查结果来看: (1) 文史学生中认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一样重要的比例达到55%、理工46%, 文、理学生在公民权利比国家权力重要上所占比例分别为23%、34%。由此判定:大部分学生是认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一样重要”的结论, 而这些学生中文史学生对该观点认同度稍高于理工专业学生认同度, 表明我国法治教育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 但这个层次远远不够, 我们理想中真正民主法治社会下一定是人民普遍认为公民权利比国家权力重要 (从专制到民主是国家权力萎缩、公民权利膨胀的过程, 法治化、民主化程度越高公民权利的地位越高, 公民普遍认为权利比权力重要则说明公民权利意识更强烈、民主化程度越高公民对宪政的理解越深刻。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就明确了权利比权力重要, 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制度来赋予的) , 地方高校的学生还处于对宪政认识相对深刻的阶段 (国家权力比公民权利重要是一种不深刻的认识, 认为公民权利比国家权力重要是一种很深刻的认识, 而认为二者一样重要是一种相对深刻的认识) , 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学生对宪政认识;另, 理工学生在“公民权利比国家权力更重要?”的问题的回答上“肯定率”要高于文史学生, 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我们中学到大学的教育中, 对文史专业学生的具有思想导向性的教育在宪法意识的养上具有一定失败性, 相对应的理工的一些教学模式下的宪政思维培养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2) 就关于认为宪法信仰比宪法条文重要的数据来看, 理工学生的占其理工总数42%、文史占其总数38%。我认为宪法意识比宪法法典重要, 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 只有全民性质的宪法意识的提高才能强有力的推动宪政制度的完善, 而公民没有宪法意识或宪法意识不够强烈, 宪法条文本身发挥的作用就是苍白无力的;但是, 如果公民宪法意识浓厚、强烈, 那么不断蓄积起来的公民政治、社会力量会不断推动宪法条文的制定、完善, 推动宪政不断健全。因此, 我认为:宪法信仰比宪法条文重要, 且地方高校学生中大部分学生不能准确把握宪政的内涵、不能正确认识我国宪政进一步完善的制约因素, 也有相当多的学生能够准确认识其内涵,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宪法知识教育以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宪法观。 (3) 文、理学生都有60%左右的认为宪法最高。由此可知:大部分学生对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肯定的、对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是认同的, 仍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学生对宪法地位的认识是不准确的, 仍需进加强宪法地位在学生中的正确塑造。 (4) 认为人大及人大相关机构的权力最大的文史学生占比要远高于理工学生占比, 理工学生在“以国务院为首的行政系统的权力最大”的认同度上比文史学生要高出很多。这就说明:超过一半的学生对宪法内容有一定程度上的准确认识 (人大及人大相关机构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均有人大赋予或代人大来行使国家权力) , 但不能对宪法准确认识的学生也存在很大一部分;相对于理工科学生来说, 文史类学生更容易对我国的宪法宪法内容产生较为准确的认识, 这可能是文史专业与理工专业的教学内容不同所导致的;理工科学生比文史专业的更容易认为行政机关的权力比人大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要大, 这一方面表明理工专业学生对宪法内容的认识不及文史专业学生认识的准确, 同时也恰好说明在我国各国家机关的运作模式、宣传机制下, 在外相上, 行政机关的权力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 (除人大及人大相关机构外) 的权力要显性一点, 往往给人以“政府权力大于法院、检查院的权力”的认知错觉, 而这种认知错觉也影响到了学生对宪法内容的认知程度, 产生了一定的认知偏差。
(三) 对我国《宪法》权威性的认识的调查
根据我们调查的基本情况来看: (1) 认为我国宪法很有权威的学生之中, 文史类的占其文史类学生总人数的52%、理工占其总人数的44%。由此可得:大部分学生都不认为我国的宪法很有权威性, 且不认为我国宪法很有权威性理工学生比文史学生的可能性要更大一点;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是认为我国的宪法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的;我们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各种法方法来增强宪法权威, 以使得我们的学生 (将来可能成为优秀在社会上具有一定文化影响力的知识分子) 更加深刻认识宪法、尊重宪法、信仰宪法, 形成强烈的宪法意识。 (2) 文史学生比理工专业的更认同通过违宪审查来塑造宪法权威的办法, 而理工学生报文史学生要更加认同通过宪法普及教育来塑造宪法权威的办法。由此说明:希望通过学习西方民主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建立中国式的违宪审查机制来进一步塑造我国宪法权威的学生是最多的, 某种程度上我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是得到很多社会力量支持的;理工学生比文史类更希望通过普及宪法教育来塑造宪法权威这反映了文史、理工所受教育内容的不同对他们形成不同的宪法权威意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行宪法宣传的方式 (譬如, 以12·4宪法日为契机来确定宪法日为法定节假日) 来提高宪法权威的办法不受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 (3) 认为5年内塑造起宪法权威的文史类与理工学生都不超过30%, 而认为我国在20年内也塑造不起宪法权威的文史类、理工学生也均不超过10%, 认为我国可以在5到10年内塑造其宪法权威的文史类、理工学生均在40%到50%之间。
三、增强地方高校学生宪法意识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 制约宪法认知状况不够深入的主要问题与深化其认知的思路
在宪法认知的程度上, 认为自己十分了解宪法的文史是理工的三倍多;这说明, 在高中阶段文理分科后及大学不同的教学内容对学生宪法认知有着重要的影响, 文史学生因通过高中阶段历史、政治以及大学理工专业学生没有开设的课程而比理工学生的宪法认识深刻;因此, 我们要全面提高学生宪法认识必须解决这个“短板问题”, 培养理工学生宪法认识, 可以在大学的公共课 (譬如, 形势与政策等公共课程) 之中增加有关宪法知识, 或者可以针对理工科学生开设宪法课程。针对学生普遍对宪法缺乏主动性及认识方式单一的问题, 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1.宪法内容、理论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 是其对公民缺乏“利用价值”所致;2.现有宪法意识培养机制过于单一, 使学生培养宪法意识的方式和途径有限。这就要求通过加快宪法司法化进程等途径增强宪法对学生所遇到的生活、学习问题的规范, 增强对其的实用价值, 也要提供多元化的公民参与实施宪法的活动提高宪法“亲民性”;同时也需要我们构建多元的宪法意识培养机制, 通过通村说法、宪法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多主体、多层次的培养, 营造良好的宪法意识培养氛围[2]。另外, 学生的宪法意识形成是从中小学就开始的, 因此其宪法认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这些时间内形成的宪法意识的影响;所以, 我们就必须用全局的眼光、发展的眼光、联系的眼光来看问题, 重视中小学生宪法意识与学生宪法意识的联系性, 在全局上通过加强对中小学的宪法意识培养来提高中小学生和学生的宪法意识[1];不论是解决学生培养宪法意识单一性的问题, 还是解决学生宪法意识程度不够的问题, 都必须要着重考虑改善中小学生的宪法意识基本状况的问题, 而在这之中最主要就是如何转变中小学宪法意识培养模式, 如何从“被动”培养到“主动”学习发展的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进一步增强或深化我国全民宪法意识的一种思路。
(二) 目前教育模式对宪法意识培养的消极影响及应对思路
通过调查结果及分析, 在这方面基本得到了四个这样的结论:1.近些年来法治教育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还要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 提高学生的民主权利意识, 巩固地方高校学生民主权利意识、增强民主权利意识、加深宪法认识;2.在有关宪法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认识上, 理工学生比文史的要相对准确, 某种程度上地方高校文史类学生所接受的宪法意识培养教育是失败性的, 而这个问题似乎可以在学习理工这方面教育的良好经验学习的基础上得以解决;3.地方高校学生在宪法信仰上普遍表现为没有形成宪法信仰, 因而需要树立其宪法信仰;4.外相上行政权力大于司法权力的情况直接或间接使得地方高校学生在树立正确宪法意识的时候产生了错误偏差。由此, 针对第一个结论所体现的问题, 必须总结地方高校面向学生的尤其是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实践经验, 将能够带来好成果的好经验积淀下来, 又要及时纠正或者摈弃不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做法;针对第二个结论, 必须要纠正各地、各类中学文在高中阶段划分文、理后文科类高中生在上课时对宪法意识的错误导向, 以及大学进校后尤其是大一、大二对文史专业学生宪法意识的错误导向, 另外必须要研究理工专业的宪法意识教育模式, 弄清楚到底是因为文史专业与理工专业学习科目的不同导致的这种结果, 还是二者不同的学习思维模式导致的这种不合“常态”的结果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处理条正确的解决这个问题基本情况的思路;针对第三个结论所体现的问题, 我认为每个人是否信仰某件事物是由其所处的生存、生活环境所决定的, 毕竟每个人都有跟从大多数人观点的一项或者说是冲动, 况且每个人的思维与意识的养成在某种程度上基本取决于其经历, 而起经历又由其所处的大的生存、生活环境所决定, 因此我们要在地方高校的学生之中, 树立起普遍的宪法信仰, 就必须要营造好地方高校甚至可以说是地方高校学生的主要密切联系连片区域整体的良好的宪法意识培养环境, 以此作为培养地方高校学生的普遍信仰的基础[3];针对第四个结论所体现的问题, 我们首先需要在改变所谓“外相”上的基本情况, 这就需要检法系统自身做好社会宣传, 要营造出自己本身实力过硬, 肯为老百姓解决问题、能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真正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的形象, 同时应当跟行政系统保持更远的距离, 避免现在检法系统自身与行政机关“暧昧”关系的基本情况;整体上, 我们还需要统筹在这方面的法治教育活动, 形成统一筹划、整体协调、分门专业化的宪法意识培养机制, 确定统一的目标即增强地方高校学生甚至是全是学生、其他公民的宪法意识, 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教育相互协调, 法治宣传专业化、法治教育专门化等。
(三) 我国宪法实施情况对学生宪法意识的影响及其解决思路
通过调查结果及分析, 可以得到了这么几个结论:1.外相上, 国家权力机关政治作用小于行政系统的作用, 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的权利外相上相比前者小于后两者, 在各种程度上阻碍了地方高校学生对宪法的正确认识、正确宪法意识的塑造;2.地方高校的大多数学生希望通过在我国建立起违宪审查机制来增强我国宪法的权威性,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学生对西方社会的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政的作用产生了一定的“迷信”;3.大多数学生对我国树立宪法权威在短期内是相对乐观的, 这从侧面反映出地方高校学生普遍对我国现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及相关政治改革是相对乐观的。针对第一个结论, 我认为应该进一步将“内相”制度外相化, 让人民代表大会等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一般人遥不可及的走进人民生活, 同时在实际生活中更加发挥司法系统的社会功能, 尤其是在行政系统、司法系统间的权力制约与平衡上更加突显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 另外要加强《宪法》实施活动的社会宣传, 比如, 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进行情况 (例如, 各地方人大对其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对外进行一定的透明化操作, 与增强人们对宪法的实质认识、实践认识, 而非目前的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认识;并且还要加强对司法系统本身及其工作的宣传, 起码, 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单位要修的跟政府一样甚至比政府修的还要气派, 要让公众感知到国家对司法工作是全力支持的、对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利的约束是绝对承认的, 这样人们对法律就更加尊重与敬畏, 因为人是有弱点的, 其中一个弱点就是“以貌取人”, 如果在办公场所上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机关的气派那么给公众的第一性的直观的认识就是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机关地位高, 就很容易形成对我国宪法内容的错误认识, 当然了人大等国家权力机关就更应当在外在上比这些机关更气派, 这本身就是一种宣传, 一种对宪法的宣传;通过这样的手段我们就更容易营造良好的培养学生宪法意识的社会大环境, 以此来不断增强地方高校学生的宪法意识, 达到这样一个目的。针对第二个结论所体现的具体问题, 我们就需要进一步认识、归纳我国现行宪政制度的优越性以及我国现行宪政制度对我国基本国情的适应性, 并将总结出来的成熟的知识用平民化的方式传播下去, 终极目标可以设定成全社会普遍认同我国现行的宪政制度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优越的宪政制度, 而真正把这些知识转化成精神力量, 这有利于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有利于推进我国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进程, 有利于梳理我国宪法权威甚至整个宪法信仰的培养, 实现地方高校学生宪法意识的增强[4]。针对第三个结论所突显的具体问题, 我们要坚定我们的宪政完善步伐, 可能学生对我国宪法权威培养所需时间的期望值太高, 但这恰恰也说明了地方高校学生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学生对我国塑造宪法权威、推进依宪治国的支持, 我们国家应当利用好这个有利条件尽快塑造起宪法权威, 否则国家的动作太慢、宪法权威的塑造时间太长便影响甚至可以说是阻碍了地方高校学生对宪法意识的深化。整体上, 我们要做的就是营造宪法培养氛围, 加强我国宪法实施工作、司法工作的宣传, 通过文化传媒等方式告诉全国民众我国的宪法并不是一纸空文而是真正规范了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了的、宪法不是与我们普通大众无关的, 而是时时刻刻都影响了我们的实际生活了的, 这一切都需要我们队宪法及宪法实施的情况进行多元化的、有实际效果的宣传才可以真正做得到, 当然了我们做这些宣传的目的第一性的就是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5]。
四、结语
通过对地方高校学生对宪法基本内容的了解情况、了解方式及宪政理论、宪法权威、宪法信仰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 总结了增强地方高校学生宪法意识的思路, 而思路主要是在宏观上营造培养宪法意识的环境、增强宪法实施及法活动的宣传通过树立法律权威而树立宪法权威, 通过树立宪法权威塑造宪法信仰, 巩固宪法意识[6]。这在与其具有相似情况的是基本适用的, 但在适用时应根据当地情况和特色采取差别吸收的办法;当然所有高校也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吸收, 毕竟提高学生宪法意识是一盘大棋, 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 比如, 需要国家机关的支持、教育部门的配合、家庭环境的导向。如果地方高校学生宪法意识普遍提高, 那么学生毕业之后工作的地区也会受其影响, 当然这些学生在大学之前的主要活动区域又会对其宪法意识的提高有着各种影响。因此, 我提出的思路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校学生宪法意识培养的, 也是极需被其采纳的, 因为其他高校的做法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地方高校学生宪法意识的增强效果。
摘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政制度是我国保障人民权利的基础后盾, 而宪法意识尤其是学生的宪法意识对我国宪法的实施、宪政的完善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我们根据我们的基本条件对地方高校学生的宪法意识情况进行了一定的调查与分析, 并通过这些关于学生宪法认识、宪政理论的认识、宪法权威的认识、宪法内容的了解程度的分析结果进行讨论、研究, 并试着从中梳理出一些思路为增强地方高校学生的宪法意识提供可参考方法, 并在结语部分提出增强其实用性的看法。
关键词:地方高校,学生,宪法意识,宪法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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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 篇三
[摘 要]教育国际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交流、引进与整合是教育国际化的常用举措。城市国际化,教育要先行。南宁市顺应自治区“打造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的形势,从更宽广的视野和更高远的目标,以国际眼光和标准来打量自身。在此背景下,西大君武小学引进与整合国际教育资源,开发全球教育项目,丰富课程体系,以此加强国际理解教育,走上创新之路。
[关键词]君武小学 全球教育项目 世界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 G6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68(2016)18-001
学校的办学目标引领着学校的发展方向,西大君武小学(以下简称“君武小学”)于2013年确定了“少年君子,放眼世界”的办学目标,倡导全体师生要“学在君武,心怀世界”。以此目标为驱动,君武小学不但意于培养学生的中国公民意识,更着眼于培养他们具有国际化视野、社会责任感,关注和平环境以及社会发展的世界公民意识。为此,君武小学与加拿大BC省文思博学校根据“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而共同开发课程,引进全球教育项目。该项目以英语学科为火车头,带动了全校各学科教师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开发校本课程;提高了全校师生的综合素养,促进了学生的多元化发展,形成了学校“行全球教育理念,育世界公民素养”的新特色。
一、“全球教育”课题的实施背景
(一)全球教育思潮的兴起
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率先兴起一股全球教育思潮,着力培养具有全球意识的国家公民。冷战结束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国家理解、合作、和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教育”发表宣言。之后,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及中国香港在内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实施全球教育课程。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教育理念、教育目标、课程目标和教学策略等方面都有研究。该课程着重培养学生的自我意识、参与意识、判断能力、决定能力、跨文化交流和外语能力等,重点在外语、历史、地理、文化课程等学科中渗透全球教育。全球教育包括跨文化理解、和平、环境保护、人权、发展等内容,并形成了反思性教学、参与式教学等教学方法。
(二)中国当代形势发展的需要
中国已成为国际舞台上的十分重要的力量。随着国力的强盛,中国开始参与世界政策的制定。所以中国公民应该主动了解世界并参与全球事务,为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力量。而培养下一代的教师更要树立“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理念, 引导学生树立起坚实的世界公民意识,为他们今后成为合格的世界公民奠定基础。
(三)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倡导
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领导人就消除贫穷、饥饿、疾病、文盲、环境恶化和对妇女的歧视等内容,商定了一套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即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普及小学教育;促进男女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利;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产妇保健;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全球合作促进发展;等等。这些目标和指标被置于全球议程的核心,统称为“千年发展目标(MDGs)”。这个千年发展目标,对于全球教育发展目标,起到了框架统领作用。
中国人一向强调“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如今我们更把眼界放到世界的层面。我们小学生也应该响应联合国的号召,从小树立远大目标,把世界人民的和平和发展作为己任。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在全球教育方面有所涉及。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明确了生态问题、和平文化、对外开放、国际竞争等教育目标。新课程标准在各学科基本教学要求中都提到要树立学生的“国际意识、世界意识、全球意识”等目标。在一些科目中,如英语、艺术、历史、地理、社会等学科都安排了有关内容。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我国的基础教育课程中所设的全球教育课程整合度还不够,不仅表现在每门学科内部编排的内容没有统筹规划合理,而且学科更是缺乏整合。本课题将致力于这些方面进行研究和实践。对此,一种整合课程的改革思潮,正在我国基础教育界悄然兴起。顺应时局,锐意革新的君武小学,在这样的思潮引领之下,开启了学校课程整体改革的步伐。
二、君武小学的优势条件
(一)与北美发达国家姊妹学校合作,引入先进理念
君武小学重视与教育发达国家的交往与合作,全球教育项目,就是在学习发达国家的基础上而实施的。其中有加拿大文思博学校负责为我校量身定做的全球教育课程。该项目总负责人鲍德温先生在国际教育学术问题上享有盛誉, 曾担任加拿大Cherwell教育策略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以及设立在日本东京的Setagaya Gakuen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大使,同时他还担任过加拿大私立学校协会主席,以及泛太平洋民办教育协会副主席,曾在马尼拉、美国普林斯顿等很多世界级校长峰会上作过报告,近几年在台北、湖南长沙、辽宁沈阳、北京、苏州等地的教育会上交流报告。同时该学校负责为我们输送外籍教师进行教师培训和日常教育教学任务。前后两年中,他们先后派出20多名外籍教师来我校进行指导工作,同时也邀请我校的老师和学生去加拿大交流学习。
(二)有得天独厚的多元文化氛围和智力资源
君武小学地处广西最高学府广西大学校园内,有着得天独厚的文化氛围。君武小学原为广西大学附属小学,在办学过程中一直与广西大学各学院通力合作,比如国交处、中加学院、教育学院、文学院、农学院等的学生都来学校实习,带来了丰富的文化资源。另外,君武小学也可以使用广西大学各学院的资源,比如学校经常组织学生到农学院、林学院等学院的试验田和实验室去参观。而且,君武小学的家长不仅来自广西大学各学院,而且更多的是来自是不同省市,甚至不同国家。这种多元文化的融合,使学生们从小就处于一种文化融合体之中。
(三)已有课程改革的经验和能力
君武小学注重教学与科研同行,2008年开始进行了自治区的A类课题《多学科渗透的作文》研究并完满结题。这个课题使全校各科教师有着“各学科渗透”的超前理念和整合各方面资源和信息的能力。2015年,君武小学又成功申请到了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全球教育理念下的绘本开发和应用》。在进行此课题的研究实践过程中,全校各学科教师广泛利用自己已有的研究基础和资源,全身心投入到课题研究中,不仅为全球教育项目的深入和拓展注入了不竭动力,而且更是在基础和微观层面上践行着“全球教育”的理念。
三、全球教育项目介绍
(一)全球教育项目的理念阐释
立足本校基础和优势,君武小学联合加拿大文思博学校合作开发了“全球教育项目”。该项目聚焦“和平、环境、公民、发展”等主题,并结合学生的学习特点,在充分发展学生的手、脑、心三方面的同时,让学生能主动学习、积极思考、乐于实践。不仅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的能力和外语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树立个人在全球社会的积极参与意识,关注自己、家庭、社区、城市、国家、世界和自然界等事务;用辩证的眼光看待世界,有效讨论、批判思考、欣赏差异;愿意在小区以至世界层面做出行动,为建设更公平、可持续发展的世界而努力。
(二)全球教育项目的课程分析
根据全球教育的理念,经过合作学校双方教师的研讨,君武小学的全球教育课程分为以下六大单元(模块),其主要教育教学目标如下表所示。
四、全球教育项目的实践措施
(一)理念先行:全球教育的宣传和培训
从开创学校特色至今两年多,我校共迎来世界各地外籍专家20多人,派出三批教师骨干到加拿大文思博学校培训。外籍专家对教师进行密集型国际先进教育教学理念培训和课堂策略指导,除了每天对英语教师进行实地指导、合作上课交流、更新理念及方法等培训外,还定期对各学科教师进行系列培训。这样,“全球教育”理念已深入到各学科教育教学实践中。
每月邀请国际教育专家,开展家长培训活动。培训内容丰富:和谐家庭构建、家庭阅读养成、自闭儿童教育、家校合作共建、义工活动组织、特色课堂展示等。形式新颖:沙龙交流、微格讲解、情景模拟、教师与家长互动、家长与学生共学等,得到了家长的认同与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特色建设。
(二)开发课程:全球教育的校本落实
在全球教育理念的指引下,围绕全球教育课程“和平、环保、公民、发展”四大主题,各学科教师结合学科特点,进行相关主题的校本课程开发。
(三)国际理解:全球教育的效果展现
在实施全球教育项目的过程中,君武小学还开展了学生国际文化冬令营。例如,与加拿大学校合作,每年由学校组织教师带领部分学生赴加拿大姊妹学校游学参观,与姊妹学校同学同生活、共佳话,在实际生活中体验如何理解他人,理解国际规则,培养学生的国际多元文化理解能力和交往合作能力。
文化节日是渗透国际理解的主要机会,君武小学通过举办全校性的节日庆典,如圣诞节、感恩节和中秋节庆典活动,让学生自己制作用具,自己设计活动,感受节日中所隐含的民族意义和世界意义,加强了学生的国际文化理解能力,使学生认识到全球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关系。
总之,全球教育理念让各学科教师改变了过去单打独斗的学科本位思想,取而代之为综合各学科资源,建立起各学科之间的联系。全校各层面的凝聚力在增强, 教师们的课程开发意识在提升, 家长们的教育理念在更新,学生们的综合素质在发展。同时,我们也在不断反思、不断努力,使每一位教师拥有国际视野,以身作则,成为合格的世界公民,并致力于让每一位学生在浓浓的国际氛围中自信、成功、快乐地发展,成为世界和平发展的生力军。
全校各层面,各学科教师的凝聚力在增强, 教师们的课程开发意识在提升, 家长们对学校的参与度在加强,学生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但愿在小小的君武小学里,每一个人都胸怀着大大的世界!
4.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 篇四
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时间:2016年4月18日 活动地点:
活动主题:健康上网,拒绝沉迷 活动人数49人 活动目的 :
1.通过这次主题活动,使同学们进一步认清了网络给他们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坚定了他们拒绝沉迷网络的决心。
2.珍惜在校的时光,正确利用网络,提高专业技能。
班会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针对少数学生上网成瘾,影响学习,不利健康成长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远离网吧,健康成长”主题班会活动。教育、帮助学生远离网吧,健康上网。在学校学生中形成了勤奋学习光荣,迷恋上网可耻的良好氛围。班会中,同学们畅所欲言,许多同学认为进网络有一定的益处,如通过玩网络游戏可以松弛神经,获得乐趣;通过上网可以查询资料,开拓视野等,但沉迷网络游戏对于我们学生来说,弊端更多。活动过程:
小品:(控制在10分钟左右){星期天晚找同学排练}
(一)小品主要内容:三位男同学因上网费的问题敲诈勒索女学生,女学生报警,警察批评教育,三男同学痛哭流涕写下保证书,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坚决告别网络游戏。
(二)主持人:谢谢几位同学的精彩表演,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表示感谢。下面就让我们来讨论几个问题。提问:(控制在15分钟左右)
(1)中学生上网成瘾的原因有哪一些?(请同学举手回答)
基本答案:青少年的自身意志薄弱,自控能力差。父母对孩子过分溺爱,放任自流。学习压力过大,学生课余生活缺少乐趣,社会教育内容贫乏,一些颓废、低俗的文化流行等。(2)如果有同学或朋友邀你去网吧,你会怎么办?
基本答案:我坚决不去,并劝说同学不要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3)面对网络的诱惑,我们该怎么办?
基本答案:定时限量,请人监督,定时检查;注意力转移,可以培养一些健康的兴趣爱好。目标成就激励法;座右铭法。
(三)主持人:大家都发表了对网络及健康上网的见解。确实,我们作为未成年人,应该铭记身边这些惨痛的教训,远离网络游戏,心动不如行动!让我们一起宣誓:健康上网,拒绝沉迷!班会讨论:(控制在10分钟左右)请同学们举身边的正面的例子来说明适当利用网络对我们的帮助,同时,举反面的例子来说明沉迷网络的危害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同学们对沉迷网络的危害性的认识。
班会总结:(控制在10分钟左右)(另找一人)
有人曾作过这样一个比喻: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决不亚于邪教,是腐蚀青少年的“电子毒品”。由于网络具有信息量大且新奇等特点,加之大量形形色色的网络游戏及色情影片反动等信息,甚至还有网吧经营者提供的免费食、住、行等优惠手段,使不少青少年沉迷于网吧。这种沉迷往往无法自拔,同毒品的成瘾性是很相似的。这种迷恋网吧对青少年群体至少存在以下几种显著的危害:
1、影响青少年性格的完善。长时间的上网使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处在于一种虚拟的世界中,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混淆。有人曾做过一项调查,发现那些沉迷于网吧的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表现为沉默寡言、孤僻,和同学不能正常沟通等等,这些性格特征除了极易引发不良后果外,更会使学生将来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
2、影响青少年诚信品质的形成。大多数青少年上网的内容都是网络聊天,由于这种交流方式具有匿名性,因此学生在聊天时通常无所不说、无所顾忌,久而久之的后果便是做事为人的不负责任,缺乏诚信。
3、影响青少的情感世界。青少年处于情窦初开的年龄,向往与异性的交往,网络便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空间,但在网上“你、我、他”通常都是虚假的,这种虚无的情感只会导致青少年走向情感误区,无法自拔。
4、影响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由于青少年的自控能力较差,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如果过多的受反动、暴力、色情的腐蚀,往往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我院曾有一名学生,因为上网在网吧与外人抢网友,便采取暴力极端的方式实施了持刀打架行为,结果呢?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害人害已。
(总结)同学们,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正确利用网络,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很多的帮助。如果沉迷网络,终究会被网络毁了我们的人生。我们要学会扬长避短去利用网络。切记,不能请把握自己的青春,拒绝沉迷网络。班会作业:(课后)
5.论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篇五
论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法本身存在的漏洞。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种恶性事件的出现,而且据说牢头狱霸是我们国家监狱、看守所一个普遍的产物。同时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如果有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相关机关依法处理。但是当时看守所发生此事件后,却回避责任,没有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而是谎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玩“躲猫猫”游戏,并不小心撞到墙上致死的,以此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道德感。另外据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平的透露,晋宁县看守所一些监管设备损坏达半年,因为监视镜头损坏半年,看守所没有进行修理,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这样就使社会和公众永远无法明了事件的真相,无法还原事件的原貌,也许真正的死因也随之被埋没。一个活生生的人在看守所的死亡,所引发的对特定主体生命权的保障问题,虽然与某一个看守所有关,但反映出我们国家目前现行宪法与法律对这一权利保障的盲点。比如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是缺乏对犯罪嫌疑人特殊人权的保护。同时也缺乏相关法律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一个具体保障问题。第二,“躲猫猫”事件涉及看守所条例合宪和合法问题。已经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非常明确,看守所显然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抵触。首先是违法的、无效的。关于合宪性的理解,《看守所条例》首先将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界定为人犯。什么是人犯?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罪,这里显然是存在一个先罪后定的问题,是由罪推定的一个体现,违反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与人权保障。第二,既然将人犯界定为犯了罪的人,当然除了羁押以外,《看守所在条例》明确担当起对人犯进行管理、教育、生活、生活、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看守所应该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形式的劳动教育,同时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等等,集羁押、侦破、教育、奖励于一身的多功能职能,具体涉及到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集权的机构。在权利过分集中的地方,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因此看守所定位的混乱和权利的集中,不仅使看守所自身的管理无法法制化,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刑讯逼供这种现象直接诱发的一个原因。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看守所,就好比关进一个黑洞洞的房子里,他们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由此可见,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实现羁押与侦查分离的原则,目的就是约束公安机关的权利,最大程度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从而使看守所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宪法人只有活着才能够享受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没有生命其他的一切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生命权是人的首要权利,也是最高的权利。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其死亡,剥夺其生命权。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权益的根本大法宪法,应当也必须将生命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将生命权入宪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完善我国宪法,同时也是我国实施国际公约的需要在宪法上设定生命权一方面意味着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或危险发生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御措施,防止侵害生命的结果发生。同时也意味着当公民的生命遭受非法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公民的生命进行救济。建议宪法对于生命权条文可以如下表述:“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剥夺公民的生命,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生命。” 还有就是中国现行宪法中对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限制方面做的也不够充分。例如被评为2010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的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对此事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对此做出评说说第一,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宪法意识,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而我国宪法也该对这类特殊言论自由做出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中国的现行宪法是从1982开始实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漏洞,所以需要修改一部分宪法,以适合时代的发展。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句至理名言提示了法律的本质要求:即良法至上。纵观世界上法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不论他们人口多寡、地域大小以及历史文化概貌有多大差异,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有一部良法并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宪法权威的确立又有赖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动态和谐。宪法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频繁的行使修宪权和制宪权,就无法保持宪法的应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损害宪法的权威。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所以宪法规范又必须有适应性。“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民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会发生作用,但‘法’也唯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然后才会为人们所遵守。”换言之,即科学的宪法是宪法权威确定的前提。一部科学的宪法能够完整的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而使宪法科学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改宪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宪法必须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不变而为社会所推翻。在这种情景下,更不能奢谈宪法权威和法治。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修改机制并保障修宪权的恰当行使,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我国现代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6.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 篇六
说明:试题及答案适用于国开电大专科所有专业学员《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基于网络终结性考试之大作业。
答: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四大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做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①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也是公民权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等。
②人身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其内涵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
③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是实现自由平等社会的基本要求。其内涵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权等。
7.浅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制度 篇七
(一) 宪法权利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诉讼, 一般认为, 是指公民认为其基本权利一旦受到国家机构及其公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 由公民向法院提起以求得最终救济为目的的诉讼, 而法院依据宪法受理案件并做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①宪法权利诉讼在理论上体现了宪法权利与诉讼机制在审理解决违宪侵权纠纷, 实现宪法权利司法救济这一问题上的内在联系。作为宪法诉讼的一种形式, 宪法权利诉讼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点:
1.行使诉讼管辖权的机关是享有违宪审查权或宪法审判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要对权利机关的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政治性及法律性应该体现在是否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内, 它的建立以在审查裁判机关是否超越法律的权威和政治的权威能力以及是否超越冲突双方利益的中立立场之上。2.只能是权利能力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及某些特定主体拥有诉讼请求权的。在宪法权利诉讼中, 只有受到侵害的社会成员才被宪法赋予诉权宪法权利的保护, 而不赋予作为侵权者的国家机关以诉权。3.诉讼案件的被诉主体包括一切实施违宪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正当、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4.具有违宪侵权性质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职务行为是诉讼标的。5.违宪侵权的行为给公民宪法权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是诉讼的理由。6.追究抽象的违宪责任是诉讼的结果。就是说, 宪法权利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 具体到判决方面表现为:它不规定具体的权利及义务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只是用撤销、拒绝适用、取缔、弹劾等方式追究违宪者的宪法责任。
(二) 建立宪法权利诉讼制度的原因
随着立法的保护范围不断的增多和完善, 权利体系的日渐丰富, 我国法律理论与实践和核心问题越来越体现在权利问题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 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也不断以表面化形式发展, 公权力滥用所造成的侵权现象和由私权利滥用造成的民事侵权现象也不断随之增多。可是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加之部门立法尚不完备, 因此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宪法权利规范本身得不完整, 在加上现有的宪法权利救济制度不够完善, 违宪侵权现象一时很难得到有效的纠正。
二、公民宪法权利诉讼制度面临的诸多障碍
首先, 由于宪法立法的规范程度本身并不高, 所以宪法司法的适用性遭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宪法基本权利规范本身的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程度并不是很高, 难以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及对权利保障的需求。例如, 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规定来说, 目前仅限于保护公民某些方面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而对于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尚存在空白。在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中, 规定了“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然而上述“禁止”的几种行为并没有完全涵盖人格尊严可能受到侵害的全部行为, 这样就难以避免在权利保障上出现相当遗漏现象。
其次, 当前诉讼制度所存在的局限同样不利于宪法诉讼的有效顺畅运行。如果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 目前仅能够通过提请宪法诉讼来纠正, 而公民基本权利的被侵害, 一定程度与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具有联系。在实际生产生活中,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的侵害, 有很多本身就体现于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然而, 按照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 审判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尚不具有的审查权, 这就对宪法诉讼制度的根基形成了影响。我国要建立完备的宪法诉讼制度, 确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行政机关的相关的行为若违反宪法的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 法院应有权裁定因其违法性而确认该行为无效。
再次, 宪法制裁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局限。从我国当前宪法的规定看, 撤销和罢免是宪法的两种制裁方式。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被撤销, 也即宣布其无效。而罢免则是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裁, 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单位行使。宪法诉讼中, 制裁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类:一是确认行为的违宪, 因此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此种情况下, 只要确认某种行为违反宪法规定, 则此种行为可认定为无效。据此, 公民被侵犯的权利便可顺理成章得到恢复。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益的决定、命令。二是要确认基本权利受侵犯的状态, 从而进一步判定行为人要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宪法争议的发生并不涉及行为是否有效, 也可以说:确认行为的有效性并不是使公民被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的有效方法, 而需采取另外的措施来补就。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因此, 建立完善的宪法保障制度就成为了法治建设的核心工程。宪法诉讼制度经过实践证明, 是十分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宪法保障制度, 建立符合法定程序的宪法诉讼制度, 是中国当前法治建设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
摘要:宪法权利又称为基本权利, 对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的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明确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宪法观念的增强, 人们对宪法民主权利给予更大关注。但我国宪法的现状在当前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当代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发生了强烈的反差, 加之不同时期不同侵权行为的增多, 建立宪法权利诉讼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关键词:宪法权利,宪法诉讼,违宪审查
注释
1[1]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M].江苏:江苏人民出出版社, 2001.
2季卫东.宪政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3]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J].中外法学, 2003 (5) .
4[4]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8.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 篇八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人的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身体自由之外,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是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搜查以及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住宅权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内容,宪法在本条以后作出了分别规定。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公民实施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所谓逮捕,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并由专门机关执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也是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逮捕的主要程序是:(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它自己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作出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2)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实施逮捕仅限于刑事诉讼的程序,即追究犯罪的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本条的这一规定是总结了十年动乱中动辄非法拘禁他人,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深刻教训而作出的。除了逮捕以外,在刑事诉讼中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还包括依据刑法对犯罪分子判处徒刑,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于破坏诉讼顺利进行者,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公安机关还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仅是指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是指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条件和程序只能“法定”。这个“法定”指的是“法律规定”,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即只能制定法律,而且对这一专属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不得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于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还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的方式。实践中,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常见方式就是非法拘禁。所谓非法拘禁,就是故意以非法拘留、禁闭、关押、隔离审查等方式强制公民身体,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对公民身体的搜查,也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目前,刑事诉讼法已对搜查公民身体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非依据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必须遵循下列程序:(1)只有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才可以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不用搜查证。(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要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冉克平.论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J].法学,2012(03)
[2]雷鹏飞.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05)
[3]吴萍、江向琳.论人身自由权的私法保护[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12)
[4]单晓华.人身自由权之概念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5)
9.增强宪法观念 建设法治中国 篇九
一、【时政热点·素材呈现】
材料一: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令计划一案,从依党纪国法展开组织调查和立案侦查,到依法指定管辖、提起公诉,再到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都坚持依法依程序进行。这充分表明反腐败始终在法治化轨道内运行,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文明进步。
材料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中国慈善事业建设过程中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自此开启了中国依法治“善”时代。
材料三:2016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主题:2016年国家宪法日宣传主题: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材料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材料五:宪法宣誓内容:“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材料六:12月4日,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二、热点与教材的结合
1.法律的基本特征和本质是什么?
(1)法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2)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普通法律只对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
3.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1)地位: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3)依法治国的核心:依宪治国。(1)依法治国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依据:宪法和法律。(3)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4)依法治国的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障。4.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哪些?
(1)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生产的客观要求(2)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4)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5.怎样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法律体系。(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推进依法行政,做到公正、文明执法。(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5)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6)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法律监督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7)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我们青少年应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贡献?
(1)认真学法,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2)逐步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法制观念。7.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意义和途径有哪些?
(1)意义: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2)途径: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监督;等等。
三、【中考命题走向】
1、设立宪法宣传日,宪法宣誓制度,说明了什么?
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③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④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⑤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2、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1)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使人们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2)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3)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4)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提升广大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律素质。
3.宪法宣誓内容:“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宪法宣誓内容体现了课本的哪些观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最高的行为准则。
(3)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4)公民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范围。(5)国家公职人员要严格依法律己。依法行政。
(6)加强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督促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4、请你设计几种宣传宪法的活动形式 : 单位组织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开展图片展;发放以宪法为主题的宣传单;开展宪法知识竞赛;开展报告会、座谈会等。
5、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如今也是国家宪法日。从2001年至2016年的十六年间,我国多次把宪法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的重点,宣传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2016国家宪法日主题:学宪法、讲宪法。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宪法,小明所在的九年级(4)班准备到附近的社区开展一次宣传活动。
(1)九年级(4)班的同学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宣传宪法?
印发宣传宪法知识手册、利用村庄广播喇叭宣传、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宣传。
(2)如果你是小明,你准备向社区居民宣传宪法的哪些内容?写出你的宣传题纲。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②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④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团体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⑤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⑥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3)请你设计一幅宣传标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作为中学生的你应该怎样维护宪法尊严?
①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增强宪法观念;②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习惯,③以各种形式宣传宪法,敢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用实际行动捍卫宪法的尊严。④青少年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
6、依法治国
护航中国梦 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对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这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自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以来,我国迈进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快车道”。从卢梭到韩非子,习近平主席的系列论述表明,依法治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对全国人民的承诺,为中国梦的实现护航。
(1)请你说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因。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②法治则国兴;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④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⑤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⑥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2)为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我们青少年应怎样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①青少年要努力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②认真学法,守法,宣传法律,同违法行为作斗争;③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④逐步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⑤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实现依法治国,道阻且长,请你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献计献策?
①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②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③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④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⑤加强立法,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4)在全国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学校准备开展一期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黑板报展评,在你班的黑板报中准备出现哪些内容或栏目?(至少写出三条)
①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②推进依法治国的策略;③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中学生应怎样做;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7、十八大后,中国共产党以空前力度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全国已有66名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腐败被查处(不含军队官员)。党中央坚决查处了***、徐才厚、令计划、苏荣、郭伯雄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有腐必反、有贪必惩的局面已经形成。其中,刘铁男、王素毅、李达球、童名谦、倪发科、季建业等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的处罚。中央用行动表明:反腐没有指标,只要违法违纪,一律查处。(1)“打老虎”、‘拍苍蝇’体现了我国坚持什么样的治国方略?实施这一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什么?
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是什么?你是怎样理解的?
依宪治国;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②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④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团体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⑤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
(3)要将反腐工作进行到底,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我们可以通过些渠道举报腐败行为?
打热点电话、新闻报刊、写信、发电子邮件、微信、微博等。
(4)为形成反腐机制,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想腐,我们应如何做? 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积极行使监督权;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弘扬法制精神;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8、材料一:在网络上,倒卖个人信息已经形成了黑色产业链。据媒体报道,在某些网站,公然售卖考生信息者大有人在。这些卖家对于包含考生姓名、学校、电话、住址在内的信息进行打包出售。
材料二:2016年9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称,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1)倒卖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隐私权。
2)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有什么意义?
①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②能够维护公民的隐私权;③有利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④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⑤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中国。3)为预防电信诈骗案的发生,请你提出几条合理化建议(1)政府部门:加强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2)相关运营商:依法办网,加强对公民隐私信息的保密工作。(3)公民: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和维护他人隐私。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斗争。4)近年来,电信诈骗盯上了未成年人,请你从未成年人角度为避免受到电信诈骗提几条合理化建议
(1)遇到疑似电信诈骗时要做到“三不一快”;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快报案。(2)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控能力,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3)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不贪图便宜,不轻易相信陌生人。(4)文明上网,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不浏览涉及个人隐私的网站。
(5)生活中遇到困难,应尽量找父母、老师或者信得过的朋友解决,切勿相信陌生人。9、2016 年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在杭州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出席并讲话。他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宪法,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权威。
(1)为什么要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 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③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④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⑤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
⑥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2)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有什么意义?
①有利于普及宪法知识,扩大宪法的社会影响力,弘扬宪法精神,促进宪法实施。②有利于推进依宪治国的力度和进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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