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信访终工作总结(精选9篇)
1.司法局信访终工作总结 篇一
20,xx镇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的各阶段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不断加强创新力度,认真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人民调解、依法治理、、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公正协办等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年度的各项工作,现将全年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思想政治、扬优良作风,打造过硬的司法队伍
司法所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一个基层窗口,担负着千家万户的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责任重大。所以我所紧紧利用今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机会,要求所内每一位工作人员认真、深入、系统地进行政治思想学习,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同时写学习心得,对照要求自我整改,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坚定扎根基层,服务百姓的理想信念,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急,想群众之想,同时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立足本职、服务社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1、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维稳第一防线作用。
按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我所坚持每月两次召开基层矛排信息员会议,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专人,限时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处辖区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0起,调解成功118起.受理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2、广泛宣传,深化法制教育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和区年普法工作要点的安排,我镇及时制订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继续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每月安排1--2次学法时间;认真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到校进行一次法制报告会,;积极督促各村、社区采取壁字(画)、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今年我镇共出法制橱窗宣传栏12期,横幅标语68条,组织中小学生上法制课3期,村妇女代表法制辅导课一次,劳动法律法规讲堂2次,同时进行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创建一个省级民主法治村,并且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向今日高淳、江南时报、高淳广播电视台投稿报道法制宣传情况及调处纠纷案例。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我镇普法工作开展地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3、流程规范,作用发挥效果明显
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规范业务、严密监管、强强教育。全镇17名矫正对象按时报到履行登记,健全了镇村两级的网络机制,设立了以司法所成员、村主任组成的监管机制,与矫正对象签订了不再犯罪保证书,同其家属签订了对象监管协议书。我们结合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分类矫正方案,家访、谈话、定期汇报、集中劳动教育等规范运作,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全面实施季度考察、考评。同时,针对每位矫正对象成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逐人落实监管教育责任,实行一人一档式管理。目前,17名矫正对象认罪态度积极,服从管教,生产生活稳定,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多措并举、深化管理,打造司法所整体形象
xx司法所为了服务社会大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不断地细化司法所的内部管理,夯实了各项工作基础;二是精心谋划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对所内实行分工细化,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了司法所的工作效能;三是强化司法所服务职能。今年接待群众来访100余人次,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交通赔偿、土地流转、物业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涉及金额上百万元。其中重大矛盾纠纷共5起,均得到了有效的化解。维护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使司法所真正成为“为政府排忧,为人民解难”。
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基层基础工作不够均衡,、安置帮教工作思路还需拓展,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化解还需要不停地探索。各项工作还要不断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打造人民群众心中值得信任的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谱写xx镇司法行政工作新篇章。
2.xx年司法局信访工作总结 篇二
撰写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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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司法局信访工作总结
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今年以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转变干部工作作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到有访必接,主动下访、落实责任、注重实效,确保社会稳定。
一、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局党组抱着对司法行政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真情和真心”为工作要求,以“事要解决”为工作目标,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困难的事努力办、麻烦的事尽力办”的原则,认真处理好每一件信访事项。同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可能产生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进行经常性的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把握各种矛盾纠纷的不同特点,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分类排队,增强解决各类信访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外,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局长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出现的信访问题,确保其信访工作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进一步健全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对重大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领导约访,实行现场办公、领导包案,做到就地解决、不留隐患。今年以来,局领导下访25人次,约访10人次,解决市领导交办及信访局移交的信访案件10件。
二、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局党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努力构筑遏止初信初访、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以司法所为依托,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同时充分挥市调处中心作用为信访分流,今年以来共调解成功15起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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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信访、司法、城建个人总结 篇三
XXX,男,现年43岁,中共党员,本科学历,HH镇综治办副主任,HH镇司法所所长,纪委委员,2013年4月调至HH镇城建办,任城建办主任。
一年来,因工作需要,本人先后从事过综治信访、司法和城建工作。本人“对党忠诚,为政府排难,对民负责,为百姓分忧,扪心无愧,成绩突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现就一年来的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勤勤恳恳搞好综治信访工作
在镇党委和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及同志们的帮助下,本人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当作大事来抓,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在学习中能学以致用;在工作中能有序、有力、有效的推进和开展;在遵守纪律中能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关键,夯实基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大力推进了系列平安建设,使全镇社会治安保持了稳定、详和的良好局面,较圆满地完成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建设和谐HH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加强学习,思想政治素质得到了提高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按照市政法委和镇党委关于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指示精神,能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重点,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能够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理论体
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能够把学到的理论知识用于农村和工会的各项工作,通过学习能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从而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上级组织保持一致,在学习后能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写好心得体会。在学习中能吃透中央及上级的指示精神,并能及时运用到农村的各项工作中去,牢固树立了服务的意识,端正了服务态度,提高了服务水平,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
2、制定目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比较出色
我既能完成好市政法委交给的工作任务,又能较圆满地完成镇党委和镇政府交给的一切工作任务。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任务:一是圆满完成了省市区检查组对我镇平安创建工作任务。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经市综治委验收检查合格,HH镇被授予“优秀平安乡镇”。二是结合我镇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实际,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实行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三是多次参加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调处中心、劳服所等成员单位和部门会议,特别是抓好了校园周边安全,落实了村警务室,建立了村“有话就说”办公室,做到了驻村民警、治安人员、调处人员、联防人员等一体化管理,全镇技防村达96%。四是完成了劳动争议协调工作,共调处劳资纠纷5起,接待群众来访123次,较好地协调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真正做到让企业满意、让职工满意。五是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建立了领导干部“三排查”工作挂钩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人员实行现场办公、预定办理和跟踪督办。六是按照“常抓不懈,务求实效”的要求,坚持普法与依法相结
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以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为先导,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为重点。突出重点,依法治理。
3、自警自律,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本人始终能够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上始终以一个中共党员的要求约束自己,不该讲的话坚决不讲,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在行动上自觉地与各级党委保持一致,能讲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能自觉地抵制各种歪风邪气,对倾向性的问题能积极采取措施或向上级领导汇报,坚决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拥护党的方针和政策。在遵纪方面,能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不上班,值班时认真负责,从不误班和不值班。能够尊重各级领导,团结机关内部及各村干部,与同志们之间能坦诚相待,办事公道,能正确把握和认识自己,能正确支持和对待别人,能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工作作风上能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规定办事,在遇到困难时能知难而进不退却,知难而上而矛盾不上交,能虚心地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能正确地对待自己的名利与得失,工作不拖拉,做到了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镇党委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开展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能进行督促和检查,能积极参加所驻村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能够帮助解决农村存在的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
二、忠心耿耿搞好司法工作
HH镇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因种种原因,虽然只有我这个司法长之职务,没有办公场所办公人员和办公经费,然而,我却能“一肩二任”,在抓好综治信访和城建工作的同时,兼职抓好司法工作。
一是宣传先行,预防为主。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及时为群众释疑解惑,最大限度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是及时介入,化解矛盾。以“矛盾不出村”的目标来要求自己,对现存的家庭内部矛盾或邻里之间的纠纷及时调处解决,杜绝经济问题与其他矛盾相融合,严防纠纷结合,最大限度地防止群体性矛盾的发生。
三是疏堵结合,以理服人。一方面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过程透明、程序合法,政策统一;另一方面在镇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下,通过帮助解决低保、帮助就业等方法切实解决一些弱势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截止7月,司法所已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类涉及、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类的纠纷18件,受理各种咨询19批36人次。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平稳推进。
三、踏踏实实抓好城建工作
我是今年四月份调城建办工作,作为一名城建战线的新兵,我深深体会到城建办公室是一个业务技术很强的部门,要求我要不断熟悉掌握业务知识;城建办公室是一个事事与老百姓紧密相连的部门,要求我想群众之所想,强化服务意识;城建办公室和开发商、建设单位打交道多,要求我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管好自己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树立以人为
本,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群众观,努力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
作为一名普通干部,理应做到身正、行直、言诤,倍加珍惜今天这份工作,从点滴细小之处严格要求自己,牢记“两个务必”、风清气正,踏实工作。作为办公室主任,起码在中层干部范围里要做好廉洁的表率。事实上,我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大家都在看着我,我工作做得好坏,都在或深或浅的影响着周围的同志。所以我时时告诫自己,一定要洁身自好,外塑形象,内强素质,在招待来客、后勤管理等方面建章立制、勤俭节约,决不充当老大,要面子,耍风光。对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准则要求自己,不到娱乐场所,不吃高档饭,不抽高档烟,坚决做到廉不言贪,勤不言苦,静以养身,俭以修德。诚听老百姓意见,关心老百姓困难更应作为一名合格干部基本的素质。千百年来这都是执政者所遵循的基本规律。自到任城建办以来,我接待老百姓、接听信访电话无数,始终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积极为老百姓分忧解愁。
近半年来的工作,使我深深的体会到,办公室工作随机性、突击性的任务较多。要想干好就必须树立六个意识:一是廉洁意识。办公室工作涉及面广,事务性强,如果管不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瞎去;如果管不住自己的“口”,不该吃的胡吃;如果管不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乱拿,就会脱离群众路线。二是责任意识。高质量的工作于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责任意识不强,工作就会出现漏洞,任务就不可能
完成好。三是要有超前意识,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工作想在前,干在前,做在前,在被动中争取主动,全方位地为领导搞好服务。四是进取意识。做办公室工作就是要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项工作不能满足于一般化,都要争先创优,争创一流。在全局各处的工作中起表率作用。五是效率意识。办公室工作是综合服务性工作,提高效率,就是要准确、迅速、公正、合理地完成每项任务,养成高效、快捷的过硬工作作风。六是全局意识。办公室工作必有通盘运筹,把握大局,始终站在全局的高度谋大事,想长远,坚持在大局下开展工作,统一调动力量,集中优势资源,努力促进全局中心任务的完成。
4.把信访工作纳入大司法的轨道 篇四
那容提要:由于信访机构设臵及运作的不科学性不合理性,为此我们已经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迎来了一次又一次的信访洪峰。如果我们还是继续强调重视信访这种非法治化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甚至企图用立法来强化信访的这种功能,那么我们将不得不继续品尝破坏法治所带来的恶果。执政者预期的社会稳定的目标非但没有实现,反而陷入一种更为可怕的恶性循环之中。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整合资源,调整机构,把信访局法制局司法局综治办等机构合并成一个部门,形成大司法行政理念的格局,将信访问题纳入国家正常的法制轨道内妥然解决,打破目前信访案件恶性循环的链条,进而建立起长治久安的社会矛盾处理体系,才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
应当说,信访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这种司法架构外体外循环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其缺陷已越来越突现出来。资料表明,2000年全国县级以上三级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是1995年的2.13倍。1996年至2000年,全国县以上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是第四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前13年的2.06倍和2.75倍。为此,我们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战略高度,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的现实需要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当前复杂的信访现象。
一、信访运作及与之相关的机构设置的不科学性不合理性是形成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直接的根本的原因
信访总量居高不下的原因固然同我国社会处在转型时期有关,但信访运作的不规范性及体制设臵本身的不合理性是导致目前信访洪峰及无序信访这种不正常现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换句话说,转型时期固然有大量的社会矛盾,但通过合理的制度和体制安排,这种社会矛盾完全可以而且必须在国家法制的框架内妥善解决。在目前,尤其要找出信访的症结所在,以便对准下药。
(一)信访机构运作的不规范性是导致目前信访潮现象的直接原因。实践中绝大多数信访通过批转督解决,其中部份通过直接协调处理。这样就会有二种结果,一是满足了来信来访者的要求,最终予以解决,信访得以平息。二是由于所提出的要求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未能满足信访者的要求,最终无法得到解决,信访还是如故。但通过信访这种非法治化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无论其结果是否得到真正解决,其对制度建设的效果是极为消极的。
一是在信访件中,满足了来信来访者的要求,最终得到了解决。这里有二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来信来访者反映的合情合理合法,问题得以解决。第二种情形是来信来访反映的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或者部份合情合理合法,却提出了过高的非份的要求,在“化钱买平安”、“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通过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责任制、信访工作量化考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形式,以明显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代价来满足其非份的要求,从而达到息访的效果。显然第一种情形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行政法制监督、司法救济等方式予以解决,没有必要叠屋架床,另立信访机构。至于第二种情形,其危害性更大,它直接视法律为儿戏,使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尊严丧失殆尽。
二是由于所提出的要求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未能满足信访者的要求,最终无法得到解决。这类情况也占有相当一部份,如果缺乏专业接待的水准,很容易造成信访者与党和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实践中常会碰到这样的接待场面。一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大讲官话套话,环顾左右而言它。有的接待者就来信来访的具体问题不谈,而大谈特谈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如“应该解决的我们马上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我们创造条件努力解决”等等不一而足,来信来访者本来就缺乏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经验,而且往往从经验的实体公正的理念来判断事物,既然来上访他自己就认为事情是有冤屈的,于是本来依法无法解决的问题便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二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的了解,听了一面之词,对信访问题进行不适当的表态甚至承诺,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如有的信访问题根本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或者技术上根本无法进行诉讼,信访接待者告诉来访者通过诉讼解决。最后法院不受理或驳回,弄得无论是法院还是接待者自己都十分被动,而信访还是解决不了。这样反复几次后,少数来信来访者摸索出了经验,或者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给地方政府施压,或者采取更加激烈对抗的方法,不达目的不罢休。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类信访转变成老大难信访,于是在化钱买平安的理念指导下,最终以迎合来访者不合理的要求为代价得以平息,纳入了上面所述的第二种情形。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由于处理信访问题的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违背了当时设立信访机构的初衷,把信访工作当作了稳定工作的总指挥部,面对大量的群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下有群众极端不满的怨气,相当一部分基层信访问题的处理中不得已采取强压、妥协、哄骗等法治以外甚至违法的方法。然而更大的悲剧在于这种现状已形成恶性循环,即通过个案的解决,舆论的宣传,使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信访渠道,不少信访者为了达到目的,在每年的“两会”期间进行择机信访,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愈演愈烈。这个恶性循环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一个突出因素,使更多人宁信访而不信法。
(二)包括信访机构在内的司法行政机构设置的不科学性是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正如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所说的那样,目前大量的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应予解决的,80%以上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切应该控制在国家法制平台内有效地予以解决,而绝不能让这种社会矛盾形成目前的信访潮。面对着一浪高过一浪的信访潮现象,我们不得不去认真反思这种充满了悖论和矛盾的信访制度安排,可以这么说,我国社会矛盾疏导机制结构设臵的的不科学性尤其是政府司法行政运作系统的断裂和缺乏协调,才造成目前信访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原因。
一是在宏观决策层面缺乏政府司法行政的指导。尽管我们把信访矛盾的出现归责为新旧体制的转轨、利益格局、体制和制度的缺陷及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但所有这些因素本身一般不能直接引起信访,信访现象之所以发生,从管理的角度看,主要还是出在公共决策没有充分考虑到上述的诸多因素。因此只要我们牢牢抓住政府决策这一关键环节,就有可能大大减少信访发生的概率。如涉及企业改制的许多信访问题的发生,不少是源于改制规范性文件的失误,而规范性文件的失误,一个重要环节是改制文件的法律非诉分析这一决策环节没有到位。这在当前信访中占有相当一部份。当然在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探索过程中的失误甚至失败是难免的,我们不能够以现在的眼光来苛求前人。但在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今天,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当前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改革,已经直接触及了某些政府部门的利益调整,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使改革更具复杂性和艰巨性。往往是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人们对同一事情会持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意见和看法,这里的标准和依据只有而且只能是法律。如果我们继续延用原来的一种决策模式,仍然不建立具有超脱部门利益和相对独立机构来加强政府改革的协调和指导(尽管各地成立政策研究室、体改委、法制局等机构,但以目前人力资源紧缺的现实、转型时期法律的复杂性等情况看,这种分设的机构是很难完全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在县市级更是如此),去强化决策的非诉法律可行性分析,那么由于决策失误而引起的社会矛盾还将不断发生,甚至比过去更为严重,这种原因引发的往往表现为集体访现象。
二是在微观操作面缺乏政府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协调。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过程。这就要求政府全面开放公共事务的治理边界,政府以对话、商谈、合作的方式,以真诚、正确、合理的态度建立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谁来监督和保证这些技术性非常强的公共行政事务规范操作?例如,国家把审判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平台,然而纠纷一方当事人往往要到各政府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在处理公众知情权和企业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的关系上,各部门以各自的理解为标准,有的甚至以同一岗位的不同公务员理解为标准,往往以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理由拒绝查询。更有一些机关档案管理混乱,难以查询,有的甚至将档案资料遗失,致使诉讼难以进行。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木桶容量的大小不是取决于组成木桶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低的一块木板的高度。国家制度规定的最好,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那么制度的规定就打了折扣,甚至根本无法执行。由于在微观操作面政府行政管理和协调的缺失,在立法、行政、司法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公共职能行使上出现了不少法律和制度衔接的障碍和漏洞,由于这种原因引发的信访在当前信访中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其表现形式往往为个体访。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如果我们没有象标准技术监督局这样的机构,在食品药品、汽车配件等涉及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消费领域出台国家强制认证标准,那么社会的物质生产系统将是无法想像的。同样道理,在当今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中,国家管理活动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部门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标准、程序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我们也很难想象整个社会的管理活动会井然有序有条不紊的展开。在我国由于司法行政职能的人为割裂,将司法行政系统拆分为目前的司法、信访、综治等多个机构,造成部门林立,人员雍肿,职责交叉,互相推诿。这方面法制健全的国家的机构设臵给我们很大的启示,美国司法部就相当于我们的信访局、法制局、司法局、甚至包括公安、检察(除反贪职能外),美国司法部长兼联邦总检察院长,也是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首脑,充当总统和政府行政部门首长的法律顾问,还管理和监督联邦警察系统。法制健全的国家其司法行政机构设臵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司法行政表现出高度的统一性。毕竟市场经济有其规律性的东西,谁违反了这种规律,谁必将为之付出高额的代价和成本。目前国内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统一的司法行政系统,在政府宏观决策面缺乏指导性,在政府微观操作面缺乏协调性,因之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在这些矛盾的解决过程中,一方面表现为正常的现有设臵的司法行政资源大量闲臵,无所事事,而另一方面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信访渠道,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信访潮,这种反差十分明显的现象,对现代法治的建设构成毁灭性的冲击。
二、整合资源,调整机构,将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正常的法制化轨道
从上面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前信访这种无序状态同机构设臵及运作的不科学不合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多年来中国社会社会矛盾处理的系统性和结构性矛盾的积累。因此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重新估价信访的价值,整合职能,调整机构,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塑纾缓社会矛盾的通道,进而建立起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是摆在中国社会面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具体地说,就是在县市级将信访局法制局司法局以及综治、研究中心等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这样的机构调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比较充分的法理依据,同现行法律不发生大的冲突,当然更大的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有赖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对宪法法律的修改),同时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形成统一完整的政府司法行政构架,对信访问题实行标本兼治,从而建立起社会稳定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有利于将大量信访问题引向法制化解决轨道,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预测评价作用。在平时的工作中,绝大多数信访矛盾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在法制的框架内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然而,信访渠道解决社会矛盾既不要诉讼费,又不要代理费,甚至可以满足其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要求。根据“二者相较取其轻”的经济学规律的原理,实践中即使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信访当事人也宁愿选择信访而不愿意进行诉讼。为此,在现阶段,我们可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除向来访者包括由非公权原因引起的社会矛盾引发的信访者提供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广义上也是法律援助)外,直至免费为其诉讼,减缓免交诉讼费,把信访问题引导到正常的司法框架内解决。与其化钱买平安在个案上,不如化钱买平安在制度建设上,同样是化钱买平安二者的社会效果完全不同。后者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即可以将对已发生、即将发生或将来要发生的社会事件和行为引导到司法渠道,可以对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将来要发生的社会事件和行为的处理结果进行预测,可以对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将来要发生的社会事件和行为进行评价,从而将社会矛盾处理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切断信访案件的恶性循环。
(二)有利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可行性分析,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专业化。许多信访案件的源头出在规范性文件的纰漏上,加强政府决策的法律可行性分析从源头上防止信访现象发生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首先,这是适应法律本身的复杂性需要。在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法律关系比起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历史上的德国曾经集大量专家学者希望制订一部大而全的行政法,最终因技术难度太大或者说技术上根本不可行而流产。我国转型期的法律问题比起法制健全的国家更是复杂的多,从五十年年代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到目前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产权制度为目的的改革,二者几乎相向而行,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律关系的极其复杂性。其次是由于操作技术上的需要。由于社会的发展、新科技的发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立法根本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现象,尤其在行政法领域更是如此,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法的不完善处往往需要出现类似的个案后才能发现。因此信访个案中隐藏着丰富的信息,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中要善于利用这种信访资源。三是社会管理的现状需要。由于我国公务员队伍没有政务和业务类之分,许多优秀的业务类公务员往往提拔到政务类的行政领导岗位,随着政府的换届而变动其工作岗位,新来的同志又有一个熟悉业务的过程,这样换届以后很容易造成业务的断层,因而引起决策的失误,因此建立和培养这样一支专业的法律知囊团队伍在当前政府工作中已显得十分迫切。然而在县市级政府法律专业人才资源紧缺,而有限的法律资源又分布在司法法制信访等不同机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囿于人力条件的限制,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将信访法制司法机构合并,正好能够弥补目前体制和机制上的不足,达到人才互补,资源共享,发挥整体优势,从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专业化及公共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三)有利于正确区分上下级政府的职责,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少越级信访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缺少司法救济渠道。而到上级政府上访后,往往以“谁家儿子谁家抱”、“谁主管谁负责”的理由要求下级政府千方百计去领回。其实上下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都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对于司法救济渠道没有畅开的信访,上级政府可以建立起听证或复议这样的程序,对于下级政府作出的决定,如果符合法律法规的,予以维持。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撤销。对于部份正确部份错误的决定,予以撤销错误的部份维持正确部份。对于错误部份或者要求下级政府重新作出决定,或依法径行作出决定。同时对处臵失当、决策失误、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社会矛盾的官员移交至相关部门予以惩处。这样既维护了下级政府的威信,又加大了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力度。目前上级信访机构在人力资源及机构设臵上这样操作有很大难处,如果大司法框架建立后,这类操作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并且可以进行类似香港那样的申诉专员制度的探索。
(四)有利于实现政府结构性转型,加快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公共服务为目标的政府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改革,标志着中国的改革进入关键的最后攻坚阶段,为此提出了责任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效率政府、诚信政府等一系列法制政府理念,然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具有很强的操作技术性要求。如追求责任政府的目标时必然要求做到 “执法有依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然而实践中即使象最基本的官员问责制也缺乏一系列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如问什么事的责?问哪个官员的责?由谁来问责?以什么程序问责?在建立有限政府的过程中,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律的授予,在法律授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力的界限,政府只有在法律的权限内才能获得行为的合法性。为此当前政府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建立起公共财政体系,各级财政退出竞争性行业的投资,改变政府对土地、货币等重要生产要素的供给过多干秩,防止政府与民争利,然而我们缺少相关的制度配套。透明政府的要求是政府的行为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必须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把公开作为监督政府行为、杜绝腐败和保障社会公平的手段。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建立电子政府和实现网上办公,实现阳光政府。另外如效率政府诚信政府等所有这一切理念的提出,都涉及到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都有一个扎扎实实的决策、实施和监督过程,急需要有一个超脱部门利益和相对独立的宏观改革的协调、指导和管理机构,以确保政府转型与市场化改革、宏观政治经济政策的内在一致性。目前由经济学家郎咸平引发的国企如何改革的大争论,有人把问题归结为中国法学家在国企改革中缺场,在笔者看来,与其说是法学家的缺场,不如说是司法行政的缺位,即产权制度改革缺少制度平台及严格的行政法制监督。假如我们已经建立起了在大司法理念下司法行政机构,那么我们既能够从信访行政复议等渠道听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又能够考虑到政府部门的行政需要,通过听证这样的决策平台,从而让政府做那些应该做做得了做得好的事情,防止行政权的越位错位失位。尤其是在我国不象国外法制健全的国家,具有法律背景的政务员资源稀缺的行政环境中,高规格配备这种机构强化这种职能显得更加必要。正如审计工作运用现代经济手段,去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一样,司法行政运用法律手段,去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专业化的技术手段为基础,对政府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预防,从而使政府各个部门自觉不自觉地是对现代政治规则的认同,进而实现政府结构性转型,加快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
(五)有利于司法公正,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将导致人们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直接威胁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然而司法公正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质疑。目前信访案件中占相当一部份是由对司法运作的不信任而引起的,且这种不信任度具有社会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不服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向信访渠道进行申诉。从这些信访案件的情况分析来看,一种是司法公正与外部评价的不对称性所致,另一种情况的确是由于司法腐败引起的。公职律师代理参与将对案件当事人的宁人息诉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对司法公正与外部评价的不对称性的纠偏,解决司法腐败的程度被过分夸大的现象。众所周知,有不少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不尽力、不尽责、捞取不当利益,为揽案件拍胸脯打保膘,败诉后将原因以及当事人的不当指责均归结为司法腐败这一黑洞。由于当事人往往从实体公正的角度来判断司法是否公正,而司法公正恰恰相反追求的是程序公正的理念,从程序公正中达到实体公正。一部份信访者由于受误导后无法接受案件的结果(有的没有请专业律师出庭,由于技术原因败诉),就到处上访,有的甚至自杀或者铤而走险,酿成恶性案件。公职律师对这类案件实施法律援助后,没有利益关系的驱动,预先告之其诉讼的风险,往往会采取非诉和解、诉讼调解的方式结案,即使不能调解和解,判决结果当事人也有心理准备,不致于事后上访,或采取极端行为(美国法律从考虑程序公正出发,规定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或达到一定标的的民事案件在庭审中没有请律师的,国家提供法律援助)。其次,可以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司法公正。由于国家司法改革整体方案迟迟没有启动,一方面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倾向影响了司法的独立,而另一方面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少象判例法陪审团制度那样对法官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有效的规则制衡,加上一些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这为司法腐败留下制度、体制和人为因素的缺陷。公职律师参与诉讼,对于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纠正司法专权,确保司法公正起到非常明显的效果。因为社会律师要考虑今后的生存,以后案件还要看手握着巨大自由裁量权的法官的眼色,而公职律师无后顾之忧,更何况有行政资源作为其后盾,在庭审中完全可以据理力争,就会达到辩护和代理制度设计的效果,弥补了由于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规则制衡的审判漏洞。当然最终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有赖于国家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
(六)有利于沟通民意,建立和谐的社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事业,有许多事情都是摸着石子过河,在企业转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我们交了不少学费。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特别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大力推行亲民政策,强调社会的全面持续可协调的发展,产生新的同类型的社会矛盾的概率已经越来越少。但我们一定要处理好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信访,要自觉运用公共选择的决策理论,发挥普法宣传的作用,把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鼓励涉及各方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内部辩论和公开讨论,增加新闻舆论对公共政策讨论报道的透明度,让政府的公共决策更加透明更加理性,更让社会接受和理解。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让一部份社会遗留问题通过行政听证程序去解决,把个别的缠访户通过法院的司法鉴别程序进行定性,列入名册,各级政府部门不再接待登记受理。对一些特殊群体,允许其以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集会示威等方式渲泄。确立大司法行政后,通过律师管理、行政复议、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形式,有利于建立和健全这样一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平台,以便加强构通,增进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三、树立正确的理念,澄清错误的认识,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社会在急剧变化,政府也在急剧转变,我们的执政能力取决于我们的执政方式是否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时代变了,世界变了,我们在信访问题的处理上,观念和思想认识必须转变,不能仍然习惯于延截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做法,把自己扮成全知全能型的政府。因此树立正确的理念,纠正一些错误的做法,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在当前信访处理中尤其显得必要。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在县市级政府中要大力推广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实践证明这是解决信访矛盾行之有效的办法。据不完全统计,我市1999至2000年二年中领导信访接待日共接待来访群众901批次1923人次,批转的信访件特别是一些长期以来的疑难信访缠访件百分之九十以上得到妥善解决。今后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信访制度,要推行领导下访、约访、回访等办法,以掌握信访动态,及时化解信访矛盾。同时要尽量减少违反行政层级管理采取领导直接协调处理信访的做法,领导接待信访的出发点并不是直接处理,不是把下级的业务包揽到自己身上来,而是通过接待这种形式进行决策跟踪反馈,发现行政过错失责甚至违法乱纪的人和事予以责任追究。
二是注重社会管理的整体成本。在社会管理领域,往往出现这种情况,正确的理论,在解决个别问题时,效果可能并不理想,而错误的理论,可能在个案处理时效果比较好。依法解决信访,就个案的效果可能并不理想,但社会总体效果好。找的机关越高、找的领导级别越高、来的信访次数越多,信访问题越有可能得到解决。因为机关高领导高能够调动的社会资源就越多。如某市处理一起信访,县信访协调赔2万元,来访者到市、省信访部门上访后赔偿费不断上升,跳了二次******后赔偿及各类补偿高达十来万元。本来这种信访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经解决,赔偿款大约2万元左右。最后信访虽然平息了,但社会管理成本的损失简直无法估量。所以不能以个案的成本来衡量信访效果,必须以社会总体的管理成本来考量信访成本。
三是树立政府公信力。极少数信访人吃准了政府要稳定的“软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手段在实践中屡试不爽,并为更多的信访人所效仿,带来了不少社会负面效应。这实际上是政府在处理访信访问题上的诚信缺失,进而影响到其对社会的管理,我们已为此付出了极高的代价。今后要增强政务的透明公开工作,要通过建立政府网站、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专门负责接待百姓的查阅、咨询信息公开机构等方式,提高政府的公关能力。政府处理任何事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失信于民,说一绝不是二,避免出尔反尔。不能让会叫的孩子多吃奶的现象发生,对于老实的不能吃亏,会吵会闹的不能使其占便宜。要维护政府的信誉,树立政府坦率、坦白、坦然的品质,重塑政府的公信力。
四是要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击鼓鸣冤、拦轿告状等清官情结在一部分上访群众上表现出来不难理解,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不少信访干部还是抱着实体公正的理念来处理社会矛盾,这实在令人非夷所思。现代法治决不是“日断阳事、夜断阴事”包青天,在当前信访中有相当一部份信访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信访,信访的客观事实是很难查清的或者说根本无法查清的。如某县涉及到一起农村村级财务的集体上访,前后15年时间三届政府组成了五个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的联合调查组,调查不能说是不认真,但对调查结论信访群众还是不满意,指责信访部门官官相护。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规律,在法学中已经是没有争论的常识,许多事实的认定完全是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推定、自由心证的方法来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足等实体公证的理念早已为现代司法所摒弃,因为我们根本无法回复到事情的原始状态,由于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许多时候我们只能对过去的法律事件和行为作出或然性的判断。如果我们还是抱着实体公正的错误理念在处理信访,就难怪信访群众对调查结果挑剔、不信任了。我们应该扪心自问,在信访问题的处理中,理念是否正确?内心深处有否清官情结在作怪?例如,刚才列举的关于村级财务的信访案例,如果运用程序公正的理念来处理,即以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这样的理念,让信访案件去接受公开的行政听证、诉讼检验,效果可能完全不一样。否则政府无论怎样努力去做,其结果一定是吃力不讨好。
五是要尊重社会科学。前不久****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三个同等重要即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培养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家与培养高水平的自然科学家同样重要,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与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学素质同样重要。在信访问题的处理上同样要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尊重法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自觉把法学社会科学的优秀成果运用到信访工作中去,切忌经验主义教条主义。要加强对信访问题的研究,要充分发挥法学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作用,把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信访现象列入社会科学的重点课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攻关。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对有关信访问题的优秀理论研究成果尽快应用到党和政府的决策中来。要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选择不同条件的县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待摸索出比较成熟的做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后再行推广。
5.司法局信访终工作总结 篇五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4月11日,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该负责人表示,去年12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后,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充分认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住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环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
《法制日报》记者: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首先要改变传统的信访工作观念,司法部对此采取了什么措施?
司法部信访办负责人: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信访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对信访制度法治化目标的认识,更加注重运用群众工作方法统揽信访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信访工作,增强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紧迫感、责任感,扎实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各项工作。
《法制日报》记者: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需要进一步改革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请谈一谈司法部在这方面的努力。
司法部信访办负责人:司法部围绕畅通渠道,规范程序,强化责任,加强监督,着重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制度。
一是扩大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坚持领导下访接访、健全联合接访等制度,整合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渠道,实行“阳光信访”。落实首办责任制,第一时间受理群众第一次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二是建立完善案件审查受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诉访分离标准,设定甄别、分流的条件、程序,科学界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与普通信访案件。把涉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纳入司法程序处理。
三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顺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出入口。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引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明确终结标准和程序,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结论为终结结论。对在申诉期限内反复缠访闹访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再启动复查程序,消除无休无止的缠访闹访。
五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到人的制度,严肃处理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问题。
六是建立司法救助制度,细化条件、标准、程序,解决信访群众困难。
七是建立依法处理违法上访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基本原则,违法上访问题由信访事项、信访人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当事人应采取合法形式表达诉求,对于以信访为名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司法部信访办负责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定期排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早发现、早介入、早疏导、早化解;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规范执法行为,深化狱(所)务公开,推进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组织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促进矛盾纠纷依法有序解决;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治理念,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改变“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法制日报》记者:面对新形势,司法部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组织实施方面有什么措施?
6.福建信访司法资料 篇六
1972年底,福建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恢复,信访接待室和信访工作也相继恢复,由于当时面临百废待举和人员不足的状况,不少法院尚未配备专职信访人员,工作仍无明显起色。1978年8月1日,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全部恢复院长接待日制度,《人民日报》在头版报道这一消息,从而促进了这一制度的恢复和健全,而且推动了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1982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第一次信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第三次信访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七省申诉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1983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信访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信访科(室)。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来信来访逐年增多,福建各级人民法院都将该类信访列入信访工作的重点,专册登记,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对
其中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也积极牵线搭桥,协助办理。如:1984年初,侨居马来西亚的82岁老华侨郑祖懋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诉称欲将被其亲属出租的房屋收回自用,并已想方设法为租户找到两处房屋以供搬迁,但租户以种种借口进行刁难,眼下签证期限将满,无奈求助法院主持公道。该院信访干部听完情况后,亲自带老人到法律顾问处代书诉状,到开元区人民法院呈状立案,并告知优先审理。案经法院审理调解结案并顺利执行,老人在归途前致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侨居异国45年,这次亲眼看到祖国有这样的好法官,秉公办事,高效热情,令我感激不尽,回马来西亚以后,一定将此事告诉亲人朋友,祝伟大的祖国强盛,祝四化建设昌顺!”
1985年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全省法院信访工作会议,学习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暂行办法》,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强调加强信访机构建设,建立与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并扩大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一)提供信访信息,反映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的收案;(三)调处简易纠纷;(四)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询问;(五)接受检举、控告及犯罪者投案自首。为了做好信访工作,各地普遍建立了登记、承办、呈阅、转办、催办、回访、总结、统计、归档等制度。1986年,随着群众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加强,他们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来信来访不断增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本受理群众来信162719件,比上107906件增加50.80%。为提高办信质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首期全省法院信访干部培训班,学习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性质,职责范围,处理信访的基本原则及制度,使信访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80年代中期,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健全了院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院长在接待中对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分别作出批示,交由有关审判庭处理,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和问题解答工作。仅据1987年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阅批群众来信10999件,接待群众来访14161人次,分别占当年群众来信来访总数的6.81%和14.26%。如一位老年妇女拄着拐杖来到浦
城县人民法院,请求院长为她做主。院长听说老人饿着肚子赶来法院,便自己拿钱为老人买饭吃,老人边吃边诉说自己不幸的遭遇。老人姓吴,86岁,早年丧偶,膝下无儿无女,靠丈夫遗下的财产生活。两年前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与远房侄子立下口头协议,以财物换取寄居侄子家中生活。起初,婶侄尚能共同生活,勉强度日,但天长日久,侄子侄媳开始嫌弃老人,不时恶言恶语相待,老人受不了气几次寻死,都被邻居救下。听完老人诉说,院长指定专人立即调查处理,并派车把老人送回家。经过调查,老人所述属实,根据其要求,为老人追回了部分财产,对老人日后生活也作了安排,当老人搬进新的住处时,紧握着法院干部的手说:“你们的院长真是人民的好院长!”
1987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三次全省法院信访工作会议,根据全国法院信访工作座谈会关于信访部门要强化,工作质量要提高的精神,着重针对信访机构过去对告诉申诉的来信来访一般只照转给有关审判庭处理,而有的审判庭因管辖有争议等各种原因,该立案的而未及时立案,从加强内部机构的制约机制入手,使信访工作职能逐步向审查起诉和审查申诉方面转变,机构也相应改变为告诉申诉审判庭。1988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将信访处改设为告诉申诉审判庭。建庭后,在处理告诉工作和审查民事申诉案件的同时,着重抓好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告申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干部培训等工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的职责范围》,制定告申庭工作细则。
在信访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对矛盾尖锐,可能发生斗殴、凶杀、自杀等告急信访,都能尽快稳住事态,与有关部门一起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耐心疏导教育,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从而为维护社会安定作出贡献。三明市两级人民法院1989年1~9月,调处矛盾易于激化的纠纷300起,防止恶性案件发生14起,制止群众械斗17起,避免当事人自杀12起。当年4月6日,明溪县陈荣招(女)因琐事与养母发生口角服毒自杀身亡,由此引起连锁纠纷。陈自幼被生父母送给陈发文、江桂娥夫妇为养女,养父母同时又从浙江省收养范仁生为养子,养子女成年后结为夫妇
并生育一女一男。陈荣招生父母听到陈死亡的消息,率亲属20多人冲到陈家,硬说女儿系被养母逼死的,要养母以命抵命,闹得陈家不宁,四邻不安。养父母求助法院后,信访干部立即进行调查,证实逼死人命事实不能成立。在讲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处理后事的协议。在选择墓地时,死者的生父母要求埋在本村后山上,而该村不少村民则以陈死在外地又是非正常死亡,出面反对。信访干部又亲自做村民的教育工作,才将陈的尸体掩埋。几天后死者的养母又哭到法院,诉说养子要脱离养父子关系,欲带其子女回生父母处安家。信访干部再次出面调解,经协商养子同意留下女儿,自己带儿子回原籍安家。
1991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部设置告诉申诉审判庭。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告申庭职责范围,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经过三年摸索,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6日下发《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主要有:(一)受理并审查民事、经济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二)受理支付令、公示催告的申请;(三)审查和再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四)调处简易纠纷;(五)协调和指定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六)办理非诉讼来信来访,综合反映信访信息。据统计,1983~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来信1181648件,接待来访919809人次。
表7-1
7.司法局信访终工作总结 篇七
众所周知,不少涉诉信访问题的化解最终是通过法院筹集和协调司法救助金的方式得以解决,即使对于一部分已经终结的信访件,法院在降低维稳压力和出于保护司法公信力的层面仍会积极寻求化解的方案(事实也证明经过长期努力设计的终结制度所能带来的效果极其有限)。长期以来,法院涉诉信访对内对外都形成了“用钱摆平”、“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固有印象,好像只要救助金经过博弈,最后谈拢才是涉诉信访化解的出路,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涉诉信访中的司法救助可以存在,但必须“正名”,必须和其他民政部门等救助区别开来。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归纳起来还是很宽泛的,主要包括生活困难者、弱势群体者、涉案标的为追缴社保金、抚养费等特殊者。当然,笔者认为这里的当事人必须是经过法院裁判应当享有一定权利者,或者说因为法律和政策的变动,一些诉求法院无法解决,其他部门也无法解决,如社保金的问题者。概况起来,我们实际操作中涉诉信访救助的对象应当是: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决定息诉罢访并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的。
笔者认为涉诉信访中的司法救助应当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一次救助原则。在审判和执行阶段司法救助要进行分辨,一般在审判阶段的减免诉讼费和案件生效后的司法救助应当可以同时享受,属于不同性质,但是在执行阶段得到司法救助扔不断申诉的,原则上应当不予受理。
2、兜底性原则。司法救助仍应当体现司法的兜底性,是在其他民政部门无法提供解决或者社会救助措施难以到位的情况下,法院协调司法救助基金进行救助。对于执行类案件,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追回救助款项,或者建立法院追偿制度。
3、有限原则,法院不应当为了筹集资金而到处“化缘”,一些大诉求案件,或者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案件、政策原因造成的信访问题,处理难度较大的,应当通过“政法委”、“人大”等解决,法院的司法救助应当控制在5万元左右幅度。
4、相对明确原则。因为涉诉信访案件的个案性特点,在界定“生活困难”、“诉求合理性”等标准时必然存在一定障碍,如果采取数字化评判的标准仍存在不少不合理之处。目前从涉诉信访处理案件的类型来看,笔者建议对涉诉信访案件司法救助资金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由交通、医疗、工伤、产品责任等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因被告无力赔偿且生活严重困难的,才可以申请。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养老金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他救济未能解决,本人生活严重困难的,才可以申请。
目前宝山法院正在进行司法改革试点,接下来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司法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必然涉及到财政问题,那么以前“高院给一点、区里要一点、自己出一点”的司法救助格局势必会改变,考虑到涉诉信访司法救助的特性,我们认为司法救助应当纳入法院系统内预算为主,区层面配套为辅,救助资金不应包括社会捐赠和民政部门救济资金。民政部门或者社会救济可以解决信访人诉求的,应当不再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信访人在获得相当利益后,仍闹访者,视情况追回救助款,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8.司法局信访终工作总结 篇八
工作总结
XX 年,我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监局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各项措施,使我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趋于好转。
一、XX 年做的几项工作(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年初,协助县政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了全县安全生产责任书,与 16 个乡镇和28 个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一把手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从行业主管部门一直到生产岗位,逐级签订了责任状,在全县形成了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二)强化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在去年布点的基础上,按照划分区域、科学部署、合理选点的原则,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8 个,其中季节性网点 45 个,常设网点 3 个。同时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对无证销售、储存等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对全县销售网点逐一排查隐患,检查中共取缔非法销售点 3 个,查扣烟花爆竹 200捆,下达整改指令书 22 份,消除安全隐患 62 处,确保全县
人民度过了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三)深入开展“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活动。按照省、市要求,10 月份,我们在全县重点企事业单位中开展了“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行动,全县涉及危化、烟花爆竹、轻工、机械、公共聚集场所、电力、建筑等行业共 190 家单位签订了承诺书,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增强了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
(四)加大了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在春节、“五一”、“十一”和 xx 大三中全会召开期间开展了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我县 7 个危化生产企业液氨、液氯、剧毒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环节进行了专项整治,下达整改指令书 7 份,整改安全隐患23 处;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通过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彻底查找和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
(五)开展了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工作。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开展了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工作,我县涉及 68 家企业(32 家非煤矿山企业、20 家加油站、6 家液化气站、6 家危化生产企业、3 家建筑施工企业、1 个烟花爆竹储存库),目前全县 24 家企业已储存风险抵押金 100 万元,其他企业已承诺分期储存。
(六)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按照省、市要求,在我县河北欧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08 景美化学有限公司、河北思尔可化学有限公司、08 溶解乙炔厂等 5家危化生产单位开展了试点工作,以上 5 家企业已按照 10个 a 要素和 51 个b要素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机构,制定了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对全员进行了安全标准化培训,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增加了安全投入。目前,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已通过省里的验收。
(七)挂牌成立了乡镇安监站。为推动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落实年”的要求,我县在各乡镇设立了安监站,统一制定和完善了各项规定制度,各站设立了一名站长、两名工作人员。
(八)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一是组织公安、交警、电力、工商、建设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县中心大街悬挂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横幅 50 多条。二是从 6 月 1 日起,在电视台播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宣传口号。三是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共下达整改指令书60 多份,消除隐患 100 多处。四是免费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手册 XX 多本,收到了较好的社会舆论效果。共 3 页,当前第 1页 123
(九)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按照省、市安委办《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我们在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电力、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此次行动从 6 月 1 日开始到年底结束,目前,各乡镇、各部门共检查企业 210 多家,消除安全隐患 500 处。
(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安全生产注册副职。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安排,在高危行业及 30 人以上其他非公制企业中设立注册安全副职工作,目前已经下发了《关于在全县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安全生产副职备案制度的通知》,已经对高危行业和 30 人以上的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摸底、登记、造册。下一步,将组织这些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备案。
二、XX 年工作重点(一)抓好落实目前几项紧要工作。一是对签订“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书”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跟踪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履行了签订承诺书的内容。二是按照 09 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好企事业“三项制度”的编制、审核、修订、备案等项工作。三是抓好重点领域、高危行业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工作,切实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隐患
排治理整治到位。四是组织对全县 30 人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注册副职的培训备案工作。五是做好 XX 年烟花爆竹的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度。一是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放在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彻底查找和整改一批安全隐患。二是努力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_和业务学_,使之熟练掌握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能力。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处罚相结合、检查与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相结合、检查与关闭取缔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不出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待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组建完毕,培训后立即开展执法工作。二是切实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不实行“三同时”的项目不予审批,新建企业不予注册登记,严把项目审批关,坚决杜绝旧患未除,新患又添现象的发生。三是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各项制度进行监督和
检验,对不完善的进行完善、不健全的进行健全、不重视的予以处罚。
9.司法局信访终工作总结 篇九
筠连县司法局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的
实施方案
各股、室、处、所:
为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市司法局2011年基层基础工作目标任务的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履行信访、人民调解职能,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建设“山水之城、煤海之都、活力筠州”,营造更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对适宜运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以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访调对接”,在大调解工作框架内予以调处,就地解决,以达到全县信访问题、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量逐步下降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的开展此项对接活动,成立了筠连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活动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李章权(县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张 嵩(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黄佑科(县司法局副局长)成 员:戴绍权(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
周晓芳(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应敏国(县司法局公律股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基层股,具体日常工作由基层股负责。
四、工作任务
(一)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配合的组织体系 各司法所要主动组织协调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信访工作。局基层股要主动与信访部门建立协作联络机制,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要建立针对化解不同类型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人员资源库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快速调处组织,把那些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有群众威信和调解能力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和有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把那些业务精通、能说善辩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安排到各级联合调解小组,组成专门人员与专业人士相结合的调解队伍。
(二)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配合的工作制度
1、在排查预防上对接配合。各司法所要要针对不同时期表现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提出排查和预防工作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四级网络”的作用,主动配合信访部门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和预防工作。正常的排查工作至少每个月进行2次,重要时期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要随时组织专项排查调处。局基层股加强与县信访局联系,及时将全县信访情况、信访案件向各司法所通报,各司
法所接到有关通报后要及时组织调解人员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2、在共同调处上对接配合。对信访和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处的信访案件,原则上由信访案件所在地司法所及时组织调解人员协助配合做好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与信访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联合调解,引导上访人员按照合法途径和规定的程序反映情况、表达诉求。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由局里组织有关人员参与联合调解。
3、在案件分流上对接配合。对信访部门分流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信访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参与信访事项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主动地与信访人取得联系,对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般不再进入信访渠道。
4、在信息交流上衔接配合。县局要与信访部门建立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及工作信息共享制度,适时召开情况交流会,相互通报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趋势,传递排查、预防的工作信息,反馈分流案件的调解结果,交流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是要研究制定《筠连县矛盾纠纷调处办法》,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与信访矛盾纠纷的调解范围、原则、流程及档案资料管理。
二是要落实具体的办公地点,并进行规范化建设工作。三是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是要落实专项经费,并纳入个案补贴经费范围。
五、工作要求
要规范调解程序。在实施对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文书要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制作。
加强信息沟通。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对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工作形势,交流对接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设想和举措。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 信访 对接方案 抄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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