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管理办法

2024-11-08

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管理办法(精选8篇)

1.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管理办法 篇一

第12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4月29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被国家、省有关部门列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县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未被国家、省有关部门列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县,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条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州、县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和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发改、财政、环保、规划、交通、质监、工商、税务、城管、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

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凡在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列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县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交通、市政、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浇筑混凝土总量在100 立方米(含本数)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其他县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建设工程鼓励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在施工期内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 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因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对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批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对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审批,按照工程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对不按本规定明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不予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予以审查。凡工程预算或者合同中不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不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制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应当根据设计标号、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并每月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价格波动在正负10%时,应当适时报送。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的监督,保护合理竞争,防止低于成本价倾销和哄抬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禁止价格垄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每2个月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

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采用标准文本,合同中应当注明供应价格、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运输操作规程、质量责任、起止日期和其它技术参数、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企业应当对其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以工程施工现场取样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运输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并保证车容整洁。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 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内。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使用的专用运输车辆、输送泵车途经城区进行运输的,由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入城通行手续。

第十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二)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三)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不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四)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1998年12月24日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楚雄城区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试行办法》(州政发〔1998〕188号)同时废止。

2.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管理办法 篇二

1 配种前的饲养管理

1.1 后备母猪一般在4~5月龄、体重50~60 kg时出现第一次发情, 到7~8月龄、体重90~110 kg、背膘厚18~20 mm, 过2~3次情期时配种, 如果后备母猪月龄或体重达不到配种标准而提前配种, 都会影响产仔数、育成率, 并影响自身发育。

1.2 加强免疫工作, 后备母猪于配种前根据当地疫情进行伪狂犬病、猪瘟、蓝耳病、口蹄疫病等的预防接种。

1.3 在后备猪配前10 d左右, 需增加高营养饲料, 因为这会提高母猪, 尤其是头胎母猪的排卵率。

2 提高母猪配种率

凉山土黑母猪一般配种受胎率较高, 对于放牧饲养较肥的母猪, 应降低饲养标准, 饥饿时多给青饲料, 否则配种受胎更加困难, 往往被迫淘汰。适时的配种时间一般在母猪发情后24 h左右, 只要母猪肯接受公猪爬跨就配第一次, 间隔8~20 h再配1次, 交配最好在早饲和晚饲前进行。配种后观察21~25 d, 如不发情, 则认为已妊娠。对于不发情的母猪, 必须分析原因, 采取催情措施。如更换猪栏, 放出运动, 使之与公猪接近, 过瘦则增加营养, 过肥则减少饲喂量, 或注射孕马血清, 促使其发情。

3 妊娠母猪饲养管理要点

3.1 妊娠早期 (0~20 d) 的饲养管理

这一时期母猪饲养上的过量或某些应激因素都会降低胚胎的存活率。因此, 饲料量不要求很多, 一般凉山土黑猪不超过1.5 kg饲料, 但要求全面, 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都要有一定的比例。切忌喂发霉变质和有毒的饲料, 不要对母猪进行混群或移动, 以防流产。

3.2 妊娠中期 (21~84 d) 的饲养管理

这个阶段胎儿生长仍较缓慢, 一般不增加饲料, 可以喂食青绿多汁饲料或青贮料, 少量增加喂精料。

3.3 妊娠后期的饲养管理

胎儿在妊娠的最后几个星期沉积其大部分体重, 因此, 应减少粗料, 相对的增加精料, 直到分娩前3 d, 尤其注意蛋白质饲料的补充, 日粮中也应补加适量的钙、磷、以维持胎儿快速生长的需要。

注意用中草药预防母猪疾病 (黄芪20 g、柴胡15 g、金银花30 g加水2㎏煎服, 1 d 2次, 连服3 d) , 本中草药方剂1月可以用1次;同时搞好防疫注射和驱虫工作, 如进行伪狂犬苗、蓝耳苗、猪瘟苗、口蹄疫苗等的预防接种, 为仔猪提供必要的抗体;将母猪迁入产房前, 用消毒剂对猪圈进行全面消毒。

4 哺乳母猪饲养管理要点

哺乳母猪饲养的目的提高乳汁质量、延长泌乳期, 防止母猪体重减轻过多, 分娩后应尽可能地让母猪自由采食。通常情况下母猪达到最大饲料消耗量需5~7 d时间, 一直维持到断奶前3 d;同时应保证充足饮水;对产前和产后7 d的母猪饲料中添加广谱抗生素预混剂, 以防子宫炎、无乳综合征及防止疫病传播给仔猪。

5 结语

5.1 凉山土黑母猪必须采取“低妊娠、高泌乳”的饲养方式, 即妊娠期定量饲喂, 哺乳期不限量采食。

5.2 民族地区习惯放牧饲养, 不利于疾病的预防与控制, 变敞放为圈养, 才能有效地防止疫病的发生与流行。

3.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测绘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措施

目前,测绘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对测绘工程从最初的不了解到现在的重视,这一态度的转变是经过时间的沉淀后形成的。测绘工程在发展的同时,当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地显露出来,比如测绘成果不精确、测绘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测量工作作用的发挥,针对此种情况,测绘行业认识到了对测绘工程进行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因此,测绘行业有效的开展了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以此来对测绘质量进行控制,这样的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使得测绘工程的作用日益突出,逐渐成为工程建筑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测绘工程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在传统的测绘工作中,基本上所有的测绘工作都是由测绘人员完成的,在一些地形较为复杂并且危险性比较高的地方,测绘人员的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但是在测绘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研发出了测量机器人,并且已经投入到实际的应用中,这就是测绘工程的特点之一,测量更加先进化,能够减少人工测量危险。另外,在测量技术不断更新的过程中,其操作也更加的简单化,测量的精度有了极大的提高,因此,操作简单并且准确度较高就是测量工程的第二个特点[1]。

当前测量工程的应用已经十分的广泛,其重要性也逐渐突显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测量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使其技术更加的先进是测量工程发展的趋势之一。同时,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工程建筑也随之发生了改变,所以测绘工程也必然也与时俱进,更加的現代化。

二、测绘工程质量管理现状

测绘工程的重要性使得很多人都认识到了对其进行质量管理的意义,但是因为质量管理的时间比较短,所以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质量工程监管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其中还存在着一些漏洞,监管不到位,监管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出来。另外,很多测绘人员并不是专业出身,对于测绘工作的了解比较简单,其专业素质较低,这样就使得测绘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三、确保测绘质量的具体措施

(一)以法为托,构建完善的测绘质量控制体系

想要做好测绘质量控制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构建完善的测绘质量控制体系。在构建质量控制体系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目前所出台的与测绘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这样构建出的控制体系才是科学合理的。在构建体系中,需要将质量控制的标准、内容、职责等进行明确划分,让每个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都了解自己肩负的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才能确保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2]。

(二)构建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

在对测绘质量进行控制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控制部门能够有效的开展工作,应该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并设定专门的监督部门,通过有效的监督来促使质量控制部门能够真实的开展控制工作,不会出现徇私枉法的现象。同时,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控制人员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谎报事实,则应给予其严厉的处罚,通过这样的方式促使质量控制人员认真落实控制工作,保证质量控制的效果。

(三)构建完善的质量控制保障体系

测绘工程是一项较为复杂,并且涉及内容较为广泛的工程,因此在对此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的过程中,需要将其分为多个控制点,通过对每个控制点的控制来实现整体质量的控制。所谓的质量控制点,就是指工作人员、测绘仪器以及测绘现场实际情况等多个部分,这些部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而这些联系又从整体上构成质量控制体系,所以构建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对工作人员控制点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以员工的专业技能以及业绩等作为标准,考核员工是否具备一名测绘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若是发现其中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则需要对其进行培训,以此来促使每一位员工都是符合岗位要求的。在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的时候,则应该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在对数据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确保采集数据的方法是科学的,采集到的数据是准确的,只有数据是真实有效的,才能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3]。

(四)做好动态质量管理

测绘工程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进行测绘工作的时候,若是有一处出现问题,那么都会对整体的测绘结果产生影响,因此,想要确保测绘工程的质量,就必须要将测绘工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内容都包括到质量控制体系中,进行动态质量管理,以此来确保测绘工程的质量。在整个测绘工程中,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以及数据导出是非常重要的三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若是这些数据信息出现不准确的情况,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在进行此三个环节工作的时候,必须要动态监管,以此来确保数据信息都是正确的。同时,还应该开展数据检查工作,通過数据采集技术以及测绘系统来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确保采集到的数据都是可靠的,能够应用到后期的测绘工作中。

结束语:综上所述,在我国测绘工程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此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残酷的竞争环境中,若是想要提高自身竞争里,就必须要保证测绘质量。因此,测绘工程企业必须要提高对测绘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并需要对目前的测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以此来促使质量管理工作能够发挥其作用,保证测绘工程质量,进而为测绘工程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并推动我国测绘工程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喜丽.测绘工程质量管理的必要性及措施[J].民营科技,2013,(6):106.

[2]秦文生.浅谈工程测量信息化和测绘工程质量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29):5122-5123.

[3]褚福侠.测绘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4,(35):213-213.

4.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二)历史纪念古建筑物;

(三)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其他文物单位。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区)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由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并接受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文物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文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州人民政府在每年的12月中旬以前与州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州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主管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与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当地公安

消防机构备案。

5.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管理办法 篇五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11〕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健全监督机制,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辖区内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效果、效益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六条 监察机关重点对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不遵守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

(二)不贯彻执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不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五)不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不按照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的;

(六)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

(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者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八)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

第七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监察事项涉及人员进行询问;

(二)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以及予以复制;

(四)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六)对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场所、物品和行为进行实地勘查、调查或者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提取现场的文字资料、图片或者进行摄像;

(七)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其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采取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察应当包括下列方式:

(一)随机监察。通过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现场监督等方式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随机监察;

(二)电子监察。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实时监察;

(三)评议评估。组织社会各界对监察对象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议评估;

(四)现场监督。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五)跟踪督查。对监察对象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中的行政效能情况跟踪督查;

(六)例行监察。对行政机关可能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例行监察,督促整改和建章立制;

(七)受理投诉。采取多种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工作:

(一)确定监察事项;

(二)制定监察工作方案;

(三)发出监察通知书;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提交监察报告;

(五)根据监察结果,进行责任追究、作出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行政效能的问题。

专项监察事项的确定,应当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要监察事项的确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制定的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时间安排、具体步骤、工作要求、人员分工等内容,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向被监察单位发出行政效能专项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组织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组成两人及两人以上的监察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以及民主党派、社团组织、专家等有关人士参加。监察组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监察组应当提交专项监察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效能专项监察结果,进行责任追究、作出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等处理。作出重要监察建议或者重要监察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采取以下方式依法追究责任: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实施,提出监察建议涉及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一)受到行政责任追究后一年内,又因行政效能问题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三)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主动发现错误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对象依照有关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时,监察人员应当向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四川省人民政府监察证》。

第二十一条 对阿坝州辖区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6.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管理办法 篇六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发〔2001〕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现印发給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基本医保险水平要与我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州和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 凉山州行政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省、部属、外地驻州企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个体经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全州实行基本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以州、县(市)、分别筹集、核算、使用和管理,自求平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调剂。

第六条 在各县、市的州属以上(含州属、省属、中央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县、市级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本县、市级基本医疗保险。我州驻外地的常设办事机构及其职工可以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州参保职工个人缴费率均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州本级和西昌市按上年

度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冕宁、德昌、会理、会东、宁南、盐源按上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木里、越西、甘洛、雷波按上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5%缴纳;喜德、昭觉、美姑、金阳、布拖、普格按上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费。凡有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当年实有退休人数,按上当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分为退休人员缴纳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不低于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九条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 企业带资解体或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上本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和审核。对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单位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规定缴纳,不得拖欠、拒缴。对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予以查处。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单位缴纳费总额的30%左右。其具体划入比例为:在职职工30岁以下按3.1%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31岁至50岁按3.4%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51岁至退休按3.6%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人员按3.9%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之外的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医疗费支出,不能提取现金。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得,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七条 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或委托缴纳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由州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互不挤占,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也可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

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少数慢性和重症病患者出院后,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可由统筹集基金部分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有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单次结算。每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50元;未定级医院4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按医院类别依次降低50元。起付标准以下全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比例为在职职工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2%(个人自负18%),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6%(个人自负14%),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负12%),未定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3%(个人自负7%)。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到第四次的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逐次降低50元。参保人员全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额为上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高额住院医疗风险基金部分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目录”药品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具备审批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个人自负20%,统筹基金支付80%。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不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购药的,以及接受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第二十三条 工伤(含职业病)、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具体报销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因交通、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交费时,个人账户停止划入,统筹基金停止支付其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第六章 特殊人员医疗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七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的基础上,享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州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州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疗需求,化解部分职工高额医疗风险,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职工高额住院医疗风险基金。其基金来源,由参保单位在单位福利基金中为参保(含退休)人员每月交纳4元,个人(包括已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交纳2元。职工高额住院医疗风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具体管理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单位还应积极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以补助职工住院自付比例以及无力承担的门诊费用。其资金来源,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对一些特殊行列,福利费不足,经同级财政核准后进入成本。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核制度;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县、市都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并及时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入财政专户的沉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三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按季转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州政府及上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和省、州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诊疗项目和药品价格的审核、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市可根据本地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经州政府批准,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新制度过渡的衔接工作。已实行“大病统筹”的县、市要按照本办法予以并轨。本办法实施前,职工原已享受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不变。本办法实施后,原拖欠的职工医疗费仍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7.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GIS技术,房地产,测绘管理,信息系统

房地产是城市中与人们切身利益相联系的要素, 不但人民群众非常关注其动态, 政府部分也很重视。在长期以来, 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都是依靠手工方式开展, 导致测绘信息管理不善, 管理的周期长, 数据更新困难等, 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政府开始推行房产信息化的建设工作, 我国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始发展壮大。到今天, 显示出一体集成化的发展趋势, 强调通过GIS技术加强对信息数据的管理, 并基于GIS实现制图的需要。开发出可行的基于GIS的房产测绘管理系统能够有效的推进房展测绘技术的进步, 同时促进城市的数字化与信息化发展。

1 GIS技术与房产测绘

1.1 GIS技术概述

GIS技术即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其基于地理空间数据库, 通过高效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技术, 实现对空间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管理和显示等, 并能够通过地理模型结构分析方式, 为各行各业提供空间的实时动态信息。其中计算机技术系统是为地理信息的决策而发展形成的, 集合了地理学、空间几何学、统计学等对门学科, 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与复杂性, 作为一项高新技术, 计算机系统的突出特征就是同时能够处理空间数据以及属性数据。

1.2 房产测绘概述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利用先进的测绘仪器、测绘技术等对房屋建筑物或者与之相关的构筑物进行调查和测量, 掌握房地产的区位位置、数量、所有权属,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图形的绘制, 这样的技术被称为房地产测绘。而房地产测绘信息管理系统是指通过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GIS技术、网络信息技术、数字化成图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等, 建立一个标准化的、要准确的共享型房地产空间数据库, 能够为“数字房产”的发展提供基础平台, 为公众提供优质完善的地理空间数据。测绘成果能够为房地产产权的管理、房地产的开发管理、交易管理以及费用收取、税务征收、法律仲裁等房地产管理活动相应的支持, 同时能够帮助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等工作提供基础性的数据信息。

1.3 基于GIS技术实施房产信息管理的意义

在房产测绘信息管理中引进GIS技术, 能够将信息管理工作和房地产地形图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房地产实施精确的定位, 形成以图管证的模式, 进而房地产办证的流程能够高效、准确的完成。通过GIS技术, 只要是区域范围中的房地产都能够实施数据信息的统计和分析, 如对房地产的密度和容积率进行分析计算, 便于相关部门掌握城市住房的情况, 有效地改善了传统房地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减少各类纠纷的发生。

2 实现基于GIS技术房产测绘信息管理系统的要点

要实现房产测绘信息管理系统, 首先要实现图文一体化。房产测绘是当前房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部分, 收集的地理空间数据信息必须和房地产产权管理中的属性信息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者之间能够相互查询。如实施图文一体化管理过程中, 将房产的产籍号作为关键字段将图形数据属性数据相连, 实现二者的动态连接;第二个要点是满足面积分摊的需求, 在房产测绘管理中面积分摊的方法与手段多种多样, 但是分摊工作一定要基于相关原则和规定, 因为房产的面积与购买者的利用是切身相关的, 采用正确的分摊方式非常重要。在房产测绘信息管理系统中, 基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相关规定, 对于单一功能的住宅, 公用面积分摊给整栋楼;非单一功能的住宅则需要详细规划, 避免出现前后不一的现象;第三个要点是确定好房屋的产籍号, 图号、幢号等共同构成房屋的产籍号, 在录入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将信息分门别类。

3 GIS技术在房产测绘管理及房产测绘信息系统中的应用

3.1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设计原则与目标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设计原则:为了确保能够快速准确的对房产测绘数据资料实施编辑处理与修改等操作, 将GIS技术的要求和特征与本系统的开发要求结合起来拟定以下设计原则:首先是简洁化的原则, 确保用户操作过程不会过于复杂, 界面与操作流程简化;第二是可扩展性的原则, 在满足现有要求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到系统的扩充, 基于用户需求的发展留下一定的余地, 便于今后的升级与扩展;第三, 功能与数据的完备性原则, 不会出现功能缺失造成用户的体验不佳;最后是具有较好的容错性, 系统不会因为操作错误等现象崩溃。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设计目标:实现对房屋建筑物分层图以及分户图的管理;对建筑物中每层每户的信息管理;能够对收集的数据信息实施计算与管理, 并将计算流程保留;能够实现分层与分户图纸的输出和查询。

3.2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功能设计

房产数字化测图子系统:通过各种测绘设备与仪器, 收集房地产的信息与地形图, 通过dbs的形式建立房地产的地形库, 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系统中还应当满足各类格式软件的导入, 以及图纸的输出;

基础测绘子系统:主要实现属性信息数据的输入、转入地理空间信息资料、多种格式的数据转入, 基于初始的建库工作, 提供图形与属性编辑的功能, 建立属性与外挂数据库;

项目测绘子系统:以每幢楼作为单位, 将权属信息录入到系统中建立对应关系, 利用CAD的编辑功能实现对分层图与分户图的修改调整, 同时满足面积测算的要求;

图形编辑子系统:实现图像的绘制, 能够将收到的建筑工程图纸或者是测到的草图录入到图形编辑工具中进行绘制, 同时能够计算出各个封闭面的面积, 基于查询修改的模式将房屋的阳台与套内相联系, 标注公用面积, 便于分摊工作的开展, 基于楼层属性设置工作生成分层图与分户图, 标准其尺寸与面积。计算过程完全有系统实现, 标定工作完成后形成图层, 出图过程中图层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

查询统计子系统:基于户主的姓名、建筑的层型等能够实现单独或者组合式的查询, 包含分摊面积的由来。统计相关区域中某时间内所办理的建筑物的总量、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户数等。

测绘成果管理子系统, 实现房产信息数据的集成与汇总, 将分层分户图导入到GIS的图形库当中, 建立属性关联, 实现对丘、幢、户之间的相互查询, 为用户提供定位、查询、统计等服务, 同时可以将报表输出;

测绘业务管理子系统:对房产管理中的业务进行分类, 组织业务办理流程, 基于业务流程实现对数据的修改;

系统维护子系统:配置系统运行中的数据库与图形服务器的参数, 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并对不同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定义。主要包含环境的配置、编码和体系的维护管理、符号库管理、设定用户权限以及词典的更新。该子系统能够实现房屋地址的维护, 优化改进GIS图形数据与属性舒数据的管理工作。

3.3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界面设计

房产测绘信息测绘管理系统面向的用户非常多, 其中包括房产局、测绘中心以及各个科室等, 在设计界面的过程中遵照以下原则:首先, 面向科室的原则, 界面的设计应当基于不同科室的业务需要与习惯设计进行, 为减少工作量和工作中的错误, 最大限度的使用鼠标在界面上操作, 减少键盘输入的需求;第二, 满足业务工作习惯, 界面中的布局应当和用户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的术语和工作模式相一致, 符合日常的工作习惯;第三, 界面设计还应当对用户的任务进行跟踪, 能够实时为用户提供需要的信息, 报告工作状态, 让用户全面掌握系统的运行情况;第四, 保持风格的统一, 界面风格设计要求用户普遍能够接受, 界面中的动态、信息与过程提示都统一风格, 与专业用语相符;第五, 界面具有针对性, 基于正常的浏览与维护人员的管理, 界面要做出一定的区分, 日常浏览与工作突出间接好用的原则, 而维护的管理则注重功能的强大, 满足维护人员的深层需求。

结语

基于GIS技术的房产测绘管理与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开发, 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的日常生活的实际需要, 通过应用各种计算机技术和分析工具, 建立完善的数据库, 为人们的日常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 解决复杂的面积分摊的问题, 让人们能够掌握房产信息, 真正实现地理信息系统的公众服务功能, 将更好的服务于政府的决策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参考文献

[1]王亚.基于GIS技术在房产测绘管理及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应用的研讨[J].房地产导刊, 2014 (18) :37-37, 59.

[2]吕忠杰, 刘海世.地理信息系统在房产测绘中的应用[J].地球, 2013 (07) :196-197.

[3]闵锐利, 杨寒光, 石犇, 等.基于房产测绘的城市房产数字化——CAD、GIS在房产测绘和数字城市管理中的综合应用[C].第十五届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学术会议论文集, 2010:378-381.

8.测绘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篇八

2010年,长江航道测量中心全年完成测绘项目70余项,完成航道测绘工作量为11403.9换算平方千米,为年计划的259.1%,同时还完成沿海对外测绘1765换算平方千米。“十二五”期,长江航道测量中心将大幅提高航道测量能力,但不能忽视的是,必须加强测绘成本管理和控制,实施准确的测绘预测,并降低测绘成本。

测绘项目成本管理的目标是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寻找进度和成本的最优解决方案,并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应用现代科学成本管理方法对成本、进度进行有效地综合控制,将给工程带来极大的效益。测绘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贯穿于测绘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每个方面,从测绘项目合同的签定开始到实施准备、测区测绘、直至资料验收,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成本管理工作。测绘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控制要素工程质量、工程工期、施工安全。只有通过技术方案的制定、项目实施的核算和测绘成本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达到预定目标,实现盈利的目的。

成本预算

掌握测绘工程信息,科学运筹前期工作。测绘工程项目预测是成本控制的重要前期工作,要充分认识项目成本预测的意义。一要掌握该项目准确的工程信息,了解项目业主的机构职责、队伍状况、资质信誉等基本情况;二要掌握测绘工程项目的性质,弄清工程投资渠道和资金是否可以到位情况;三要掌握测绘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了解项目的工程量、简易程度、工期、人员、设备、业主的要求;四要分析在正常情况下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仪器设备、水、电、管理费、税金等所有的成本;五要根据自身的综合因素,做出合理报价。

做好测绘工程项目工、料、费用预测成本预测,确定成本控制目标。根据测绘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工期的长短、拟投入的人员设备的多少,按实际发生并参考以往测绘工程项目中包干控制的历史数据,结合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情况来综合预测项目工程的成本费用。第一,分析测绘工程项目所需人员,用工的人工费单价,根据工期及准备投入的人员数量分析该项工程合同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第二,测算所需材料及费用。第三,测算使用的仪器设备及费用。在测绘过程中,仪器设备的投入在成本费用中所占比重较大。而所需的仪器设备的型号,数量一般是在定额中的工作量中套算出来的,与现实有一定差异,工作效率也有不同,因此要测算实际将要发生的仪器费用,同时,还得计算需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费的摊销费。第四,测算间接费用,间接费占总成本的15%~20%左右,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财务费用等。第五,成本失控的风险分析。项目成本失控的,就是对在本项目中实施可能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进行事前分析,通常可以从项目技术特征、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组织系统、项目所在地的交通状况、气候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总之,通过对上述几种主要费用的预测,即可确定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控制标准,也可确定必须在多长工期内完成该项目,达到项目管理的目标控制。成本预测是成本控制的基础。

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是测绘项目能否产生效益最重要的一个关键步骤。对于测绘项目的成本控制主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

全员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涉及到项目组织中的所有部门、班组和职工的工作,要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每个部门、班组和每一个职工控制成本、关心成本的积极性,真正树立起全员控制的观念。

全程成本控制。要把计划的方针、任务、目标和措施等加以逐一分解落实,越具体越好,要落实到班组甚至个人;责任要全面,既要有工作责任,更要有成本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对责任人的业绩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同其工资、奖金挂钩,做到奖罚分明。项目成本的发生涉及到项目的整个周期,项目成本形成的全过程,从项目的准备开始,经测绘过程至资料验收移交后的后期服务的结束。因此,成本控制工作要伴随项目实施的每一阶段,如在准备阶段要制定最佳的组织实施方案,在实施阶段按照业主要求和技术规范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减少成本支出,并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返工费和工程移交后的后期服务费用,工程资料验收、移交阶段,要及时依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使工程成本自始至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

动态控制原则。成本控制是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下进行的管理活动,所以必须坚持动态控制的原则,所谓动态控制就是将人、材、物投入到测绘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成本发生的实际值,将其与目标值相比较,检查有无偏差,若无偏差,则继续进行,否则要找出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成本控制过程应遵循“例外”管理方法。所谓“例外”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那些不经常出现的问题,但关键性问题对成本目标的顺利完成影响重大,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例外”的情况通常有,如测区征地、拆迁范围红线业主临时的变更,临时租用费用的上升、天气的原因工期无法及时完成、仪器设备的损毁与检修等,从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

节约原则。节约就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节省,是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节约绝对不是消极的限制与监督,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要着眼于成本的事前监督、过程控制,在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是否出现偏差,以优化施工方案,从而提高项目的科学管理水平来达到节约。

降低成本

降低项目成本的方法有多种,概括起来可以从合同管理、组织、技术、经济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控制,找出有效途径,实现成本控制目标。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对各种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进行分析、管理和归集。系统地研究成本变动因素,检查成本计划的合理性,通过分析,深入揭示成本变动规律,寻求降低施工项目成本的途径。

采取组织措施控制工程成本。要明确项目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明确管理部门、作业队伍之间职权关系的划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严格执行项目成本分析标准,确保正常情况下不超成本支出,如果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超成本较大时,应及时找出原因。在具体工作中,工作要仔细、资料要完整。

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工程成本。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主要技术方案作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以寻求较为经济可靠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成本,包括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等节约成本。

采取经济措施控制工程成本。每项工程要达到什么目标要事先认真研究,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从宏观环境和自身实力、安全管理工作、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要严格控制人工费,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工日消耗,力争做到实际结帐不突破定额单价的同时,提高工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要严格计算材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要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返工率,采取防范措施,做到工程一次合格,杜绝返工现象的发生,避免造成因不必要的人、财、物等大量的投入而加大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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