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格式(共10篇)(共10篇)
1.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篇一
XXXXXXXXXXX公司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姓名:性别:年龄:
事故日期: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员工的正常工作:事故时所从事的工作:入厂时间:年月工龄:事故现场目击人:伤情:受伤部位:提供的治疗:(缝合,吃药或其它)事故发生时的工作任务:请说明直接导致员工受伤的设备或物体:
事故调查结果:
员工正在做什么:列出使用的工具:列出使用的个人防护设施:员工从事这种活动的频率如何?
□ 每天□ 每周□ 每月□ 每月不到一次□ 以前□ 从来没有 这种活动是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吗?□是□不是
员工正在完成的工作任务是否有标准的操作程序?□有□没有
工人是否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是□否如果没有,请描述如何违反标准程序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预防措施和方案:报告填写者:职位:主管领导:日期:总经理批示意见:
2.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篇二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
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
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
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
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
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
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
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
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
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
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
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
3.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篇三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结合国家、企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根据事故的类别进行分级处理,处理原则是:轻伤事故的处理权限在项目部,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理权限在公司。
2、凡在项目上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经理负责立即组织现场紧急救急工作,并可向当地120急救中心请求援助,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同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3、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项目经理、安全员;
(2)重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常务副总、上级主管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告公司常务副总、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查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公司常务副总、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检查机关和检查部门;
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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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项目部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员工生命财产广州大学城贵阳花果园彭家湾旧城改造项目部E区工程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5)其中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4、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1)发生事故单位及地址;(2)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地点;
(3)伤亡情况,包括死(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工龄和受伤部位、伤害程度;(4)事故的简要经过。
5、重伤3人以上及死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查机关勘察并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清理;
6、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项目部必须做好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7、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职业病后,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和填写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日。
8、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确认,然后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保险待遇。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确认期可以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职工工伤确认申请应当经单位签字后报送。
9、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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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10、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事故项目有关部门进行。(2)重伤事故,由公司副总负责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进行。(3)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公司常务副总负责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11、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且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12、事故调查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工作日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13、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械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1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个人了解情况和调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15、凡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项目部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并邀请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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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死亡、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分析会议,还应邀请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16、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负责人责任:(1)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或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决定的;
(2)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的;(3)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4)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的;
(5)特种设备(含电梯、施工升降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检验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使用的。
17、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2)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3)设备不按期检修保养、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不采取措施,或者设备超负荷运行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设施、设备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的;(5)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6)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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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7)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未领取《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个人的;
(8)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备案手续,擅自开工的。
18、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肇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或擅离职守的;
(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或擅自拆除、毁坏安全装置和设施的;(4)无证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错误的。
19、重伤或死亡的事故案件,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结案。
20、项目经理部每月上报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情况》、《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21、项目部的工伤事故档案管理资料统一由项目安全员管理。
中建四局贵阳花果园彭家湾旧城改造项目部
20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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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篇四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
2.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国家和建设部、xx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巳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电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事片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3)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5.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 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 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XX市综合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7.生产安全事故档案:(1)事故调查报告。(2)事故调查处理报告。(3)事故快报表。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6)事故调查笔录。(7)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5.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篇五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正确处理公司职工在生 产区域内,从事于生产有关,领导批准从事非生产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按本制度处理。
(一)工伤报告
1、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通过口头或电话报告安全科,在规定日期填写“事故登记月报表”报安全科,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2、发生多人轻伤和重伤、死亡事故时,除了立即组织抢救外,首先保护好现场,同时要逐级报告(班组报工程处、工程处报公司),公司安全科接到报告后,要弄清简要经过情况,并分别报主管局、市安全办、市总工会、市或区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安全监察站。公司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呈报表”由经理签字加盖公章上报;
3、事故现场的保护,如因抢救人员需要搬动其他物体时,要做好拍照和划出标志符号,待上级机关共同勘查完现场后,方可清理现场或恢复生产。
(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组织调查;死
亡事故,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由省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
责任者,并要提出处理意见,参加人员均须在事故单上签字;
3、事故调查完后,在查清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出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复
发生。
(三)事故处理
1、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6.工伤事故报告 篇六
由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1、冲压、焊接两个班组是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最高的两个班组,焊接工、冲压工是最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两个岗位。
2、虽然夜班和加班在整个企业工作安排中占的比重相对很低,但此期间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却远高于正常上班时间;在上下班前后30分钟内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也较高。
3、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由于员工在工作期间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安全意识不够或工作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等引起的。
4、从我公司受害人员身体被害部位来看相对较为集中,最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部位为眼部、手部和脚部;并且各部门发生工伤后的受害部位也不同;焊接班和喷涂班员工眼睛受伤几率最大,手腕、腰部、脸部的概率最小;冲压班手和脚受伤的概率最大,其他身体部位受伤的概率很小;下料班和装配、仓库等部门员工脚和腰部受伤概率最大,其次为手和脸等;冲压班工伤事故造成的影响最为严重。
针对以上分析,特对我公司劳动安全与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坚决、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培训,使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提高安全意识。
2、分班组和工种对本部门经常遇到的或发生概率最大的工伤事故类型、事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提交生产部和行政部批准、备案;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违反操作规程和工艺纪律的现象,给予及时纠正,并追求直接主管连带责任。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篇七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2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3 职责分工
3.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 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 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3.4 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3.5 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 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及上级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4.3.1 故意犯罪; 4.3.2 醉酒或者吸毒; 4.3.3 自残或者自杀;
4.3.4 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4.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 工伤事故处理
5.1 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护现场并在10分钟内通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管厂长。由分管厂长和副总经理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在公司进行包扎处理,稍重及重伤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情况紧急时班组长可直接拨打120电话联系专业救护车辆运送受伤人员至定点医院。
5.2副总经理指定厂长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表》经3名以上证明人签字并填写联系方式后交行政人事部。
5.4 行政人事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应在三日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所有申报程序。
5.5 行政人事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交市人社局作工伤认定(重大事故3日内填写上报)。5.6 行政人事部负责拟定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经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7 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 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上报行政人事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人事部询问结果,配合行政人事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5.9 工伤认定材料
5.9.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9.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9.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9.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审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9.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9.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6.1 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人社局相关规定确定。
6.2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的月标准工资。7 工伤事故赔偿
7.1 符合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支付。
7.2 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7.3 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7.4 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
7.5 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工伤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8.1 公司保留追究工伤员工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较大的,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8.2 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门各级负责人进行处理。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8.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篇八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轨道交通3号线试验段一标项目经理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一)、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管辖区域的
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二)、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
(三)、死亡事故,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一小时间立即报告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
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处理办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发生后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一)、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二)、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 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处理
(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相关责任
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按公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相应处罚,凡发生重大事故,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9.关于工伤事故补偿申请报告 篇九
尊敬的416队领导:
由我单位承建的株洲416队西院住宅小区9#、10#栋项目,在外架拆除过程中,由于架子工施工作业不当,未按施工规范要求拆除脚手架,不幸发生意外,从10#栋14楼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我项目部在死者发生意外第一时间成立协调小组,妥善处理死者家属及善后方案,并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玖拾万元整(含丧葬费),其家属来往住宿、伙食、车费及死者运回老家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现就这次工伤事故赔偿及职能部门处罚等费用详细到明,望队领导酌情处理,考虑到这次事故费用实在太大,本身承建项目没有什么利润,时间周期又长,个人实在无力承受如此一大笔费用,恳求队领导综合考虑能给予补偿,万分感谢。
具体费用如下:
1、工伤赔偿死者家属费用:90万元
2、株洲市天元区安全监督局罚款:8万元
3、株洲市建设局罚款:1万元
4、殡仪馆事故赔偿:1.6万元
5、事故职能部门开支:0.6元
6、其它开支:2.3万元 以上合计:103.5万元 此致
敬礼
中能源建设集团 年
月
10.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篇十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本工地特规定下列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一、当工人受轻微伤、轻伤时,应由班组第立即报告安全员,安全员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部对事故进行处理,及时做好伤员救护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并就此事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做事故记录进入工地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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