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 (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26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 (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3篇)

1.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 (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财企[08]179号 苏经贸环资[08]32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 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省购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节能项目

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一)工业节能

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先进技术改造观有锅炉系统等节能改造,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替代锅炉燃煤改造;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锅炉改造项目应使锅炉热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或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2.区域热电联产:热电厂为扩大供热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实施的改造;为提高效率,实施的抽凝机组改背压机组;利用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热电联产改造项目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3.余热余压利用:冶金、建材、化工、纺织、轻工等行业,改造和建设纯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的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

4.节约和替代石油: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的节油改造;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工业窑炉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以及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实施的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节约(替代)石油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5.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以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更新改造低效电动机等用能设备;实施以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节电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节电量应不低于100万千瓦时。

6.能量系统优化改造:冶金、化工、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实施的整体能量系统优化、梯级利用等改造项目。

7.高耗能行业工艺节能改造示范:高耗能生产工艺通过技术创新,简化生产工艺流程、减少耗能环节等,使能耗大幅降低的工艺节能改造,改造后工序能耗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8.节能产品规模化生产: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节能效果明显,有较大推广价值的高效用能设备(如高效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锅炉、绿色照明产品等)、余热余能回收技术和设备(如热管、热棒等)、能量梯级利用技术、高效节能保温材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装备的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产品及技术应用后,社会节能量不低于5万吨标准煤。

9.淘汰水泥机立窑及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锅炉等落后用能设备。10.重点耗能企业为挖掘节能潜力,组织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委托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实施的能源审计。(二)绿色照明

党政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大型工矿企业、医院、城市道路、景观照明及城市居民小区等推广紧凑型荧光灯、T5及T8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和半导体照明(LED)等高效照明产品的示范改造项目。(三)交通节能

1.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更新淘汰落后运输工具,推广应用环保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

2.交通运输企业推广高效节油装置和产品。

3.交通运输企业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等节能示范工程。

(四)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1.节能监测(察)机构加强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2.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面向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技术服务。

第四条 循环经济项目

(一)节水示范:重点围绕电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单耗达到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节水量须达到10万吨以上;矿井水利用、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等。

(二)资源综合开发:对矿产资源的采、选、冶工艺进行完善,提高综合回收率,回收率要达到国内同类型矿产的先进水平;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率要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废水(液)、废气和废渣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项目,其中企业自身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其它废物利用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项目,其资源化方式的工艺先进性、产品高端化、规模化水平要在国内具有独创性;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机电产品及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项目;

“三剩物”和次小新材加工利用、稀贵金属再生利用、装备再制造、废旧电池及秸秆资源化、产业化、规模化等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清洁生产示范:在太湖、淮河等重点流域的化工、印染、酿造等重点行业,支持资源合理利用、节能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企业规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实施改造项目,达到国家公告的24个行业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28号等相关公告)规定的先进指标。(五)重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区域生态产业链延伸和链接技术、可回收利用生态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以及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列入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淘汰落后的项目,根据淘汰规模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执法能力建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对交通节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二)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三)申报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有关规定。

(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上已安排的项目不再支持。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每年三月底前各市县经贸、财政部门在辖区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工

作。

(二)各市县经贸、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四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省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于六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

(五)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共同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

各市县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初审、上报,对所确定的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分别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已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地经贸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二)建立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制度。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终了后对上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停止执行《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24号、苏经贸环资[2007]233号)。

2.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 (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发改服务发„2012‟173号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8‟19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现将组织上报2012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备选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支持集聚区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展示交易等可以显著提高集聚区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2011考核优秀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列入2011和2012两个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商务服务、居民服务项目以及电子商务、云计算服务等新兴服务业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大项目:

1、现代物流业。省级现代物流集聚区建设项目;与制造业配套的采购、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项目;以商品贸易、批发配送为主的专业物流中心;物流标准与技术推广工程;行业性、区域性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和改造提升项目等。

2、商贸流通业。商业连锁经营和配送;农资连锁配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大型农贸市场副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体系。

3、商务服务业。国际化、专业化、贸易型为主导的品牌会展;鼓励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大型中介法人机构。

4、居民服务业。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健康、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居民服务业项目。

5、新兴服务业。电子商务、云计算服务、物联网服务、数字文化、工业设计、环境服务、三网融合、增值电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能显著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重点项目。

6、其他。省级服务业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省级服务业重大推介、宣传项目等。

(三)总部经济。地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本省100强企业新建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

(四)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建设。2011和2012两个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项目和创建“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

(五)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国家和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重点领域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六)服务业创新团队。重点支持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项目。

(七)现代服务业人才工程。重点支持列入现代服务业人才工程的省级服务业境内外人才培训项目和基地建设。

(八)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二、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除符合上述申报范围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三)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四)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

(五)项目已开工建设。

(六)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市、县财政先期已资助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七)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主要建设内容、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提供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有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批复、节能评估等文件。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法人近2个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截止2012年1季度的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

6、地方政府对项目出资的承诺函。

7、项目法人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对同一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承诺。

8、申报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由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出具项目所在地证明文件。

9、申报总部经济扶持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总部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自建总部大厦奖励的需提供整套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10、申报标准化和品牌建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批准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申报。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二)按项目进行申报,并按行业进行分类(集聚区、总部经济、服务业创新团队、标准化和品牌单独分类)。

(三)项目(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与申报材料的附件一起,按上述第四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1式2份,随推荐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报送引导资金汇总表和引导资金申请表电子版光盘(见附件1、2)。

(四)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3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刘旭东 025-83672021

省财政厅经建处:乔俊 025-83633095

附件:1.XX市XX县(市)申请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

2.申请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服务业 资金 项目 申报 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2日印发

3.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 (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苏发〔2015〕31号),健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推动供销合作事业迈上新台阶,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现代流通网络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乡镇基层社改造升级;其他供销合作改革发展重点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所支持的项目和扶持环节要能够体现服务现代农业和“强富美高”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为农服务体系、繁荣城乡市场、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创业就业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目标。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安排;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下达引导资金预算;督促省供销社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

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负责:制定新农村流通网络发展规划及供销合作改革发展计划;设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代持股份的项目承担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引导资金可以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环节、标准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补助等方式;

(二)对扶持对象、补助标准明确,由地方管理更有利于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的项目,可以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方式;

(三)鼓励采取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第六条

申请引导资金项目单位的条件:

(一)需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控股或参股单位;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产权清晰;

(三)依法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级引导资金支持标准:

(一)贷款贴息。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二)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发展基金。采取发展基金方式,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30%,并委托有资质的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按市场方式运作。

(四)供销社股权投资。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所投资企业进行估值确定投资价格和股份比例。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每年年初,省供销合作总社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计划。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市、县(市)供销合作社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县(市)供销合作社对申报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市、县(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向省供销合作总社、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申报报告。省供销合作总社下属企业及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供销合作总社承担监管审核职责。

第十条

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

初审:省供销合作总社根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评审:省供销合作总社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评审、审计方案由省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会商:省供销合作总社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意见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补助方式和金额,省财政厅对虽然通过专家评审但在支持领域、扶持环节、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方面明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有权予以否决。

公示:省供销合作总社上网公示通过审核的项目,公示时间一周(5个工作日)。

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工作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完成,如未能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

按程序项目公示后,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下达引导资金。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收到补助资金后,由市、县(市)供销社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结合财政资金执行管理等有关规定拨付省级引导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省财政厅对引导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引导资金的收回相关资金,并取消对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上一篇:董卿的名人名言下一篇:优秀学生会答辩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