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改革汇报

2025-01-26

产权制度改革汇报(11篇)

1.产权制度改革汇报 篇一

林改工作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刚才几位领导对我镇如何开展此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讲得很透彻了,我们恩乐镇工作组从6月12号进驻按板镇开展试点工作以来,也将近有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外业工作基本完成,正在完善电脑绘图、面积测算、表格填写等内业工作。工作中通过不断的向大家学习,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下面,我就把自己在按板镇试点工作中总结的几点个人体会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一下,说不对的地方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1.我们要按照把林改政策原原本本交给群众作为“第一步骤”、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第一目标”、把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的总体思路来开展林改工作。整个林改工作的工作流程是按照“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公示林权现状——制定并通过林改方案——外业确权勘查——签订承包或管护合同——审核——输入微机——发林权证——建档”几个步骤来实施。

2.宣传发动中我们一定要把政策界限透透彻彻的宣传到位,开村、小组动员会时不能只是把各类文件走过场的读一遍,要用老百姓容易接受的语言明明白白的讲清楚。在宣传过程中,必须给农户明确此次林改工作是以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区划的四至界限为主要依据,此次林改是确权发证,而不是重新分山。“两山一地”区划的四至界限只是主要依据,并不是唯一的依据,如果过去发生过纠纷的,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就以最后一次调解的为主要依据。村上一定要负责整理好已调解过的纠纷,并让整个工作队员都清楚,不要调解过的又重复调解,这样既加大了工作量,又容易滋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3.调查摸底阶段中要确实调查清楚各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村民小组数,村民小组的农户数、人口、外出、外迁人员、外迁地点等具体情况;搜集林业“三定”以来的有关林权登记表册、林权证(责任山证和自留山证)、承包(流转)或管护合同等资料,外出、外迁人员的山林处理情况、村民小组的集体山林情况(责任山、自留山、集体未分到户的情况、集体山林代管情况、插花山林情况、林权纠纷情况、山林调换、流转情况等),了解村民小组的林权现状,对缺失资料的林权权利人,建议到林业站复印权源依据。总之对以上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后才能便宜下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4.调解山林权属纠纷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纠纷调解组,人员为5人,小组长为调解组组长,成员可以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或者选择在当地有一定威望,农户信任,办事公道,原则性强,并且对山林历史情况比较熟悉的老党员、老社长、老同志等组成调解组成员。成立纠纷调解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耐心向林农宣传林改政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诚恳的调解纠纷,充分得到林农的支持、配合后,及时把山林纠纷处理在最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特别注意的是,过去有的山证上的四至界线的填写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导致宗地的方位和四至界限不符,有的本来是东边的界线,山证上却填在西边,我们在调解纠纷时只须认真勘查地形便可以弄清楚,给百姓讲清楚后很容易的就化解了纠纷。如果遇到没有划分到户的集体林,村小组会通过需要划分到户的,也可由5人小组牵头,建议以(确定的)年份人口基数为标准,进行划分,如要以户为单位划分,先将地块划分好,然后进行抽签决定。

5.农户确认界线时,一定要要求相邻农户同时参加认可,如果才是自家认可,到外业勘界时又要出现户与户界线不清的争执,使外业作业不能顺利正常的开展,影响整村的工作进度。如双方界线已经认可没有争议,最好确定比较明显的界限标记,便于外业四至界线的描述。描述四至界线的人员,一定要细心。有时农户说的界线只是一个比较笼统,大体的叫法,并不能达到闭合,或者是东接某家西接某家,这样的语言一律不能作为四至界线的描述,必须按东南西北方向的顺序填写宗地周围永久固定的地物、地貌名称,没有明显标志的加注地理坐标或实地丈量距离,使东南西北首尾相接达到闭合。如张三家北边是李四家的南边,描述时一定要一至,同一条共用边界不能描述出两种叫法。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该实事求是的给予核实。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该以四至为准,而不以面积为准;四至界线填写不明确的,按四至界线填写的最近的明显标志物确定界线;四至界线不清楚的,由集体出面协商解决。

6.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实行阳光作业,把林改的决定权交给林农,全程改革在林农的参与下进行,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该由群众表决的交由群众表决,要提高改革的透明度,不搞暗箱操作。

以上几点看法仅是自己在试点工作中粗浅的体会,在我们恩乐镇的具体操作中肯定还会遇到很多棘手的疑难问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大家多出主意多想办法,商量着做,谢谢大家!

2.产权制度改革汇报 篇二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再次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即打破城乡土地的“二元化”,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城乡土地权能的一致与否,是决定城乡土地市场统一或割裂的基础力量。[1]目前,我国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因其产权主体的不同而导致权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是导致土地征用市场国家垄断、农村隐性土地市场大行其道、城乡土地市场割裂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也是始终无法出台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样适用的转让程序、定价方式等规定的关键所在。只有当赋予农民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之后,才有可能打破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行政垄断,使集体土地合法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杨贵青(2015)、刘连泰(2015)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承载了太多的社会义务,应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宝连(2012)、李明华(2015)、何传新(2016)等学者认为,土地制度改革是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实现的。施建刚(2012)、李景刚(2011)等学者则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选择进行了分析。张晓云(2012)等学者认为应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继承的权能。袁震(2012)等学者认为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现状存在诸多不足,应在总结各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学者对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发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2,3,4,5,6,7,8,9,10]在此思路下,本文选取浙江省、河北省及广东省三个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状况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省份,比较其相邻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价格差异。

2 不同产权建设用地价格对比

有学者指出,产权因素和区位因素是造成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价格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11]为了清晰地比较产权差异所造成的集体与国有土地价格差异,排除区位因素造成的影响,本文以浙江省、河北省、广东省为例,分别代表未进行试点地区、近年进行试点地区以及早期即进行集体土地流转且相关制度较完善的地区,选取相邻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价格进行对比。其结果如图1、图2、图3所示。

资料来源:中国土地市场网、中国土地动态监测系统。

由图1、图2、图3可知,在尽可能排除区位影响,只考虑产权因素影响的前提下,浙江省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价格明显高于集体土地,浙江省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价格差异最大,广东省两种产权土地价格变化总体一致。究其原因,本文认为由于浙江省尚未出台任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方规定,导致其两种产权的土地处于两个市场之中,集体土地灰色市场大行其道,土地价格不能正确反映其价值;此外,不允许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又会减少建设用地的供应量,从而导致国有土地价格升高。由图1可看出,浙江省国有土地价格明显高于其他两省。《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除一句“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并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做出相应规定。所有权制度是产权制度的核心,只有在所有权明确的前提下规范其使用权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河北省两种产权土地价格仍存在较大差距。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上,广东省一直走在我国前列,早在2005年即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虽然此办法同河北省一样仅针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广东省的流转模式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土地、统一规划并出租给企业使用,集体成员直接享有股份分红权,避免了国家征地。这就赋予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对等的所有权,因此如图3所示,广东省不同的产权的土地价格及其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通过以上对比,本文认为,作为我国集体土地入市、构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最大障碍的产权制度,应在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使用权制度。鉴于此,下文将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提出改革的思路。

3 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不明确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

3.1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3.1.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一直以来都是影响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制度缺陷之一。由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等可知“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形式分为三类,分别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学界对此普遍质疑,我国在立法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不清晰,这三种主体均是松散的农民群体,虽然在法律上被授予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资格,但是并不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本文认为,这种质疑既有其合理之处,又不完全准确。其合理之处在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名存实亡,不再具备实际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的能力。其不准确之处在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非在法律层面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表述不够明确,相反地,与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相比,农村的集体所有权应该说是更为明确具体的,即三类农民集体。这种集体所有权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用途是由符合法律条件的全体村民集体决定。[12]但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却并未出现主体虚位、易位等现象。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国家虽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城市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在实践中由各级政府行使。集体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享有明确的所有权,国家与集体之间的产权界定是明确的;但就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本身,以及集体组织内部关系而言,却是模糊的,本文认为这是造成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在“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中,“乡(镇)农民集体”缺乏存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学界已普遍认为乡(镇)农民集体已不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相较之下,“村内农民集体”即村民小组虽占有农村集体中大部分土地但其数量繁多,每个村民小组分摊到的土地非常有限,若以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会导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成本的上升以及因土地资源不均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均。“村农民集体”虽同“村内农民集体”一样面临着组织不健全、所有权被弱化等问题,但多年来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为其提供了丰富的自治经验和浓郁的民主氛围;此外,统一规划、规模经营也有利于土地用途管制以及降低土地的成本。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村级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7]

另一方面,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之间关系不明确,要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的现状,就必须重新界定集体组织的内部结构。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新思路。笔者认为,“确权确股不确地”可作为重新界定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之间关系的突破口,即集体土地每户都享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权利不对应具体的土地,而是一种近似股份制的稳定的内部结构。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由于人口流动、土地征收征用、自然灾害、婚姻变化等原因,不得不随时对土地承包权进行适当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必然会影响土地承包的稳定性从而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但若是不进行调整,则可能导致部分农户土地大幅减少或丧失,从而失去生活保障。[13]这种“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集体组织内部结构克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调整与不调整间进退维谷的困境。同时,对集体建设用地而言,也为其入市流转后的收益分配奠定了基础。

3.1.2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不明确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不明确,即哪些集体土地能够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是不清晰、具有争议的。集体土地从状态上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存量建设用地;另一类为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前者包括乡镇(村)企业用地、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后者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通过转用审批后的建设用地,以及尚未开发利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废弃的乡村公益设施用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中的倒闭破产或搬迁的乡镇村企业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建设用地一级市场。而对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和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其能否直接入市还存在较大争议。[14]

目前看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限制宅基地的流转,认为农民无偿获得的宅基地是城市居民无权获得的社会福利,其流转不利于耕地的保护,甚至可能会导致农民居无定所、生活难以保障。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禁止宅基地的流转相当于禁止建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流转,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其次,耕地保护绝不是通过禁止宅基地入市达成的,而应通过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宅基地超标等行政和法律手段;最后,农民也是理性的经纪人,对于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有充分的判断能力。此外,仅允许宅基地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不仅无法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也不利于形成统一有效的市场。

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即将未利用地和农用地不经政府征收而直接转变其用途为建设用地。反对者认为允许农用地直接入市将会导致耕地的大量减少,笔者持反对意见。允许农用地直接入市转为建设用地,不仅要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制度,而且要通过政府严格的审批,政府由征地主体转变为土地管理者,这种角色转变能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比现行的征地制度更有利于耕地的保护。因此,也应将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到交易客体中来。

3.1.3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

在同一社会制度下,不同土地所有权应拥有对等的权能,可在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严重失衡。一方面,集体土地的数量、用途和流转,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如严禁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而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却未做出相应的限制。另一方面,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度实际上剥夺了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处分权。农民集体仅仅是集体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国家才是实际上掌握其最终支配权的主体。可见,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残缺的产权。这种所有权的残缺必然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的不完整。

3.2 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

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指土地所有权的完全实现,更多的是要丰富和完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他项权利,尤其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利用制度,不管是国有土地流转,还是集体土地入市,均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流转其使用权。

本文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以城市土地出让权为参照,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进行比较分析,整理得下表。需要指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但因在《物权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单独的规定,因此在下表中将其单独列出,与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论述。

我们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一致,农业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非农业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受的限制要低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体现在前者可依法自愿流转,且承包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而后者具有严格的流转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的成员,且其用途仅限于住宅,使用面积必须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专门标准。除宅基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发生流转。尽管如此,两者的权能设置除了在限制程度上有所不同之外几乎是一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同样是非农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大相径庭。可见,我国土地使用权权能是按照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而非土地的用途来设置的。本文认为,应按照土地的用途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获得土地收益的权利、出租与转让的权利、抵押的权利以及物上请求权。

4 结论

本文通过对比浙江、河北、广东三省不同产权相邻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以及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程度,发现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在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使用权制度,仅对使用权的流转做出规定效果并不明显。鉴于此,本文认为,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理论上虽是明晰的,但是由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其自身问题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或易位,为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现状,可考虑将完善之后的“村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并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为原则重新界定“村农民集体”的内部结构。其次,将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及规划建设用地均纳入到交易的客体范围,允许其直接入市流转。最后,在同一社会制度之下,残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必将导致使用权的不完整。在此基础上,对比不同产权土地使用权权能,按照土地的用途而非所有者的“身份”来设置土地使用权权能,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出租、转让、抵押以及物上请求的权利。

摘要:文章对比浙江、河北、广东三省相邻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以及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程度,认为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在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使用权制度,仅对使用权的流转做出规定效果并不明显。鉴于此,在针对我国所有权主体虚位、客体不明确、权能残缺等问题提出改革思路的基础上对比不同产权土地使用权权能,提出应按照土地用途而非所有权主体赋予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能。

3.国有产权制度改革还要加快 篇三

国有企业要卖,最先遇到的问题是卖给谁。说句通俗的话,嫁人要嫁个靠得住的人,千万不能落在“人贩子”手里。

国有企业资产出售的程度如果说要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国有企业不处于控股地位,国有股不决定董事长的时候就算到位。

西安市向社会出售500亿元市属工业资产的消息传出后,引起很多经济界人士的关注。日前,著名经济学家钟朋荣先生在北京接受了本刊记者的独家采访——

记者:羊年伊始,西安便启动一项历史上破天荒的计划: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市属工业资产500亿元出售,首批60家企业已向社会推出,西安市部分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名列其中。作为兼任多家地方政府和企业顾问的著名经济学家,你对西安市的这一行动怎么看?

钟朋荣:首先,西安市政府的这一行动值得肯定。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竞争,表面看来是产业竞争,实际上是制度之争,体制之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区域经济的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一批打工省和老板省。中西部地区是打工省,沿海地区是老板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体制比沿海地区落后。再说明确一些,就是中西部地区的国营体制打不过沿海地区的私营体制。浙江的民营企业占全省的90%以上,国营企业很少;西安的国有资产比重超过70%,不但要卖,而且步伐要加快,我看要尽快倒过来(国有资产比重30%,民营资产比重达到70%)。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西安市政府出台这一行动,充分反映了现有领导的魄力,同时也说明西安市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具有紧迫感,决心也很大。

记者:你对国有企业改制有深刻的研究,像西安市这次进行国有企业出售,首先可能要考虑的是卖给谁的问题,请你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钟朋荣:国有企业要卖,最先遇到的问题是卖给谁。是卖给外部人,还是卖给内部人?我主张,首先应该卖给内部人,为什么?卖给内部人,可以促成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让劳动者真正成为“主人翁”,调动生产经营者积极性。把企业卖给外部人,职工和资产的关系会更加疏远。把企业卖给内部也分几种情况,内部有职工和经营者(管理层),在这两者中,我更倾向卖给管理层。这种办法就是我们常说的“管理层收购”,也叫MBO。采取这种办法可以改变企业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企业的目的并获取预期收益。当然,实行MBO,对收购主体有很高的要求,而且是一个政策性和技巧性很强的活动,涉及多种利益关系和法规关系,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收购主体首先遇到的就是融资问题。由于收购标的的一般价值都远远超出收购主体的支付能力,在收购中,他们往往只能支付总收购价格中很少的一部分,其余的资金缺口需要融资来弥补。因此,融资能否成功,是事关整个收购能否进行和成功的关键。当地政府和金融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金融创新工作,建立专门机构,开辟融资渠道。

以上是说的卖给内部人,如果卖给外部人,除了考虑资金因素外,还要考虑收购主体与被收购企业是否业务相关,是否能给技术,给品牌,给人才,给销售网络。说句通俗的话,嫁人要嫁个靠得住的人,千万不能落在“人贩子”手里。(笑)

记者:据悉,西安首批推出的60户企业均为市属纯国有产权工业企业,涉及资产总额达80多亿元。由于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改制出售环节相对方便,主要有三类,一是经营情况好,产品在国内市场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或是同行业的明星企业;二是企业有知名度,产品有市场,但企业机制不够灵活、资金缺乏的企业; 三是已处于停产、半停产,但有土地、厂房、技术等资源转让的企业。请问,国有企业在什么状况下变卖最合适?

钟朋荣:国有企业出售不是搞不下去才卖,主要是涉及体制问题。企业已经亏损,再去卖就不好办了。我很赞成厉以宁教授的观点,叫做“靓女先嫁”。几十年经验证明,国有企业很难成为“不倒翁”。有的不倒,关键是有一个优秀的领导者。所以说,国有企业出售应该趁着“靓”的时候,早点卖掉为好。

记者:上面我们谈了卖给谁和什么时候卖,其实还涉及到怎么卖的问题。

钟朋荣:在卖的问题上,要实现三大转变:由卖实物变为卖产权;由整体卖变为拆开来卖;由私下卖变为公开卖。说通俗一点,就是要让购买者买得安心,买得起,买得值。至于具体操作过程,比如制定一些政策、办法、程序等,我就不讲了。

记者:国有企业资产出售,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到位呢?

4.产权制度改革形式 篇四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可以采取社区股份合作制、企业型股份合作制、(企业型社区股份合作制即全体在职社员在集体企业持有股份。如石景山区古城和八角两个村均采取集体配股和社员现金入股相结合的方式,让全体在职社员在集体企业持有股份。)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大兴区产权改革工作起始于2002年,已经改制完成村社采用过两种产权改革模式,一种是土地股份制,一种是社区型股份制。全市提倡的是社区型的产权改革模式。采取何种形式,由村全体干部群众依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民主协商决定。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以土地为主要纽带联系起来的一定社区(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农民群众,按照合作制的原则,采取股份的形式,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资产由社员共同共有变为社员按份共有,明晰了每个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份额。二是分配制度由单一的按劳分配变为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三是治理结构上,农民群众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受益主体,成为集体经济名符其实的主人。四是劳动用工制度由过去集体安排工作变为社员自主择业、竞争上岗。

社区型股份制的主要做法和关键环节是:首先通过开展清产核资,摸清村集体资产家底,掌握村集体净资产真实存量情况;其次是对原成员的劳龄贡献实行现金全额一次性兑现;第三是对现成员设置个人股,包括户籍股、劳龄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等。特别是劳龄股,使现成员的股份份额有了差异性,一般是老人有,小孩没有,彰显了老年人的价值和对集体的劳动贡献。年底按股份享受分红。

5.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篇五

古马镇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做好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切实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一体化、等值化发展战略,深化农村土地、林木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切实推动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市场化,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

目标任务:到2011年末,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成100%。②林地、林木确权登记颁证完成100%。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成100%.④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颁证完成50%。⑤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各项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搞好登记和确权

发证等项具体工作。

(一)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 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

(二)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民利 益息息相关,必须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前提,依法保障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的基本程序,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科学规划、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改革重点

(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1、明确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由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造册,核发所有权证书。由国土和林业部门分别负责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2、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乡镇企业占地等)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及使用权证书核发管理工作。

(二)开展农村林地、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林业部门负

责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权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及权证的补发、核准工作。

(三)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果树)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由县委农工委负责农户承包土地(果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果树)承包经营权证的补发、核准工作。

(四)开展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城乡统 一的房屋登记管理制度。由住建部门制定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对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登记造册,确认农村房屋所有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开展农村水利设施所有权确权工作。由水务部门 负责,对农村水利设施进行登记和所有权界定,核发所有权证。

(六)开展农村村级集体“三资”的清产核资和监管机 制建设。由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现有资金、资产、资源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所有权界定,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和管理使用制度,健全监管机制。

(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由农牧部门牵头,协调林业、国土、住建等部门在现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基础上,扩大职能,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制定农村产权流转配套办法、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基本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机制,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

企业占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的有序流转。

(八)推动农村产权流转工作。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在遵守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支持和鼓励采取转包、出租、入股、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科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年限应与同用途的国有土地一致。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的范围包括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主要包括农民自建房屋、乡镇企业房屋、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农村房屋产权自由流转,包括买卖、赠与、作价入股、抵押、租赁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 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村要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落实责任,明确目标。

(二)搞好宣传动员培训。各村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要通过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深入浅出学习改革的意义和目的,激励群众主动参与。

(三)加强督导与检查验收。镇成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并定期调

度加强督导与检查验收,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附:古马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6.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篇六

为稳步推进我镇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成委发[2008]1号文件精神和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市委、市政府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大举措;是提高统筹推进“三个集中”的客观要求;是加强耕地保护的有效手段;是依法维护农民利益的充分体现;是提高农村市场化程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通过此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帮助村组和农民摸清家底、理清产权关系,通过确权、颁证等方式,进一步明晰相关权属,理清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关系,通过依法流转,切实保障集体和个人的权益,使农村产权流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证可据,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域成都”理念和市委1号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深入实施以“35223”为核心的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发展思路,把握改革的市场化基本取向“还权赋能”根本要求,大胆创新,积极推进,真正还权于民,让利于民,逐步实现农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着力破除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的体制障碍,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全县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提供试点经验,为争创全县推进城乡一体化样板镇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将尊重农民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农民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和利益攸关者,也是最大受益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各项权利,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二是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职能。通过召开村民小组议事会和村民大会,把群众的事情交给群众来处理,真正做到“还权赋能”。

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每户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政策,不得简单以三分之二多数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每项改革的实施必须透明。否则,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影响改革的推进。

四是坚持“五改”联动。五项改革,必须统筹兼顾,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四、实施范围

在镇官塘村、火石岩村、钓鱼嘴村、秦皇寺村、凉风顶村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包括五个方面: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

五、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准备培训阶段(2008年8月12日——9月20日)。健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报批各村实施方案;对镇、村相关负责人、参加改革试点的工作人员(各村村支部书记、村文书)进行培训。

2008年9月10日,召开xxx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暨培训会。

(责任人:xxxxx)

2008年9月12日——2008年9月22日,召开各村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党代表会议、院坝会议,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

(责任人:xxxxxx)9月22日,各村上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名单。(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驻村干部)

2008年9月23日——2008年9月26日,召开各村民小组产权制度改革动员会,选举村民小组议事会并公示,确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人员并公示,确定议事会成员联系户名单并公示。以村为单位建立耕地保护农会,各村民小组建立耕地保护农会分会。

(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驻村干部、村民小组长)2008年9月27日,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开展入户问卷调查,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问题。

(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驻村干部、村民小组长)2008年9月28日对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工作组成员进行集中培训。

(责任人:xxxxxx)

2008年9月29日,各村民小组召开议事会议定本组确权方案草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村委会审批,同时报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村民公示。

(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驻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10月8日——2008年10月23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制定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确权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

2008年10月23日——2008年10月29日,对各类统计数据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

各村民小组收集办证所需资料:户主声明书、办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

(责任人:xxxxx)

第三阶段:确权颁证阶段(2008年11月10日——2008年11月25日)。在全镇开展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流转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2008年11月10日——2008年11月17日,制作各类权证、耕保金卡、社保卡。

(责任人:国土局、房管局、农发局、社保局)2008年11月18日——2008年11月25日,颁证。2008年11月18日召开全镇产权制度改革颁证大会。

(责任人:xxxxxx)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11月26日——2008年11月30日)。回顾总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验,对所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建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机构。

1、成立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常务副组长,负责改革试点的决策和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文秘信息组、信访维稳组、问题调研组、驻村工作组、监督检查组。

2、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

(二)建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三会”制度。即: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参会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专项听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二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镇、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人员参加。原则上第周召开一次,小结上周工作,安排下周工作,并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三是不定期召开专项工作推进协调会议。由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二是建立党政领导和驻村干部对口指导工作制度。党委委员、副镇长xxx对口指导xxx村;党委委员、副镇长xxxx对口指导xxxx村;党委委员、副镇长xxxx对口指导xxxx村,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xxxx对口指导xxxx村,党委委员、副镇长xxxx对口指导xxxx村。驻村干部负责指导联系所驻村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是建立“两报”制度。即:每周一简报、半月一汇报。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情况收集汇总后,形成简报报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两次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是建立培训机制。建立镇、村、组三级培训机制,分别对镇、村负责人和工作组(队)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进行培训,各村建立农民夜校,对农民进行政策、法规培训,让各级干部群众真正把握改革的政策、要求、重点和方法。

7.如何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篇七

要稳步开展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首先要明确改革的目的任务和必须坚持的原则。

1.1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明确的主要任务

1.1.1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

权、房屋所有权、林权、村集体各类资产资源产权 (包括国有村使用) 和其他应该明确的产权的确权、登记、颁 (换) 证工作。

1.1.2 建立完善农村资产资源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监督机制。

严格耕地使用, 完善保护机制;推行农村集体经济“三资” (资金、资产、资源) 委托代理, 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1.1.3 培育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 推动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林权的流转, 加快农村产权要素市场化、资本化进程, 激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 促进农村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2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1.2.1 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原则。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1.2.2 坚持依法办事、按规操作的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 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实施“阳光”操作, 吸收村民代表全程参加, 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1.2.3 坚持自主、自治、自决的原则。

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实行民主议事、村民理事、村民集体自主决策、户代表会议公开决议, 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达到户间矛盾不出组、组间矛盾不出村。

1.2.4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先易后难、注重实效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 区分轻重缓急, 分类推进改革, 对各种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给予区别对待、个案处理, 暂缓登记、颁 (换) 证。

2 把握关键环节, 积极稳妥推进

2.1 严密程序, 规范操作

2.1.1 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清产核资、核实确认工作。

抽调专业人员和乡镇、街道干部组成工作组, 会同村组人员进村入户, 调查、核实、统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基本情况, 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 并将核实的情况向群众反馈。在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 依法逐户登记,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 作为颁 (换) 证的依据。

2.1.2 深入做好数据复核、公示、建档造册工作。

通过清查摸底、核实确认无误后, 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数据录入, 以村或组为单位, 将各部门会审后形成的确权核实情况进行7天公示, 公示期满后再行复核,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并依权属分类建档造册保存。

2.1.3 遵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农业、城

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分别依法颁 (换) 证。

2.2 发扬民主, 依靠群众

2.2.1 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改革主体作用。

要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把具体问题的决定权、资产处置权、利益分配权交给农民群众。

2.2.2 妥善解决疑难问题。

要坚持按照“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的要求, 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民”, 对法律、法规、政策有成文规定的, 按规定处理;对没有政策规定、应由村级组织决定的, 由村级组织作出决定;对应由农户决定的, 由村民理事会召集村屯户代表会议进行决议。对历史遗留、正在处理或正履行法律程序的问题, 暂不确权登记, 作为个案处理。

3 探索创新, 加大改革力度

3.1 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 支持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 实现规模化经营。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建立区、乡 (镇) 、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流转服务中心, 畅通供需信息。

3.2 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依法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3.3 开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试点。

加快制定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管理办法, 鼓励、支持发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培育发展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的管理, 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依法依规流转, 农户出卖、出租住房后, 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3.4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

以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为基础, 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 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 并严格按照制定方案、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程序进行。

3.5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对集体林地尚未承包到户的, 要明晰产权;对已承包的, 要依法完善;对已流转的, 要依法规范。研究制定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投资融资、产业扶持等配套改革政策、措施, 促进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

4 建立保障机制, 确保顺利推进

4.1 建立让利于民的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应由财政分级负责。坚持让利于民、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 农业、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畜牧兽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不能向农户收取各种权证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4.2 建立完善农村资产资源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监督机制。

加强耕地使用和管理, 完善保护机制;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三资”委托代理, 完善资产资源管理机制;加大政务和财务公开力度, 完善监督机制。

4.3 建立健全服务于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新体制。

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适应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 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金融服务和投资方式, 进一步拓宽农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

4.4 建立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机制。

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农用地、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机制, 解决好农村承包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和房屋确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 加强领导, 形成合力

5.1 高度重视, 明确职责。

要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摆上重要日程, 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因势利导、稳步推进。政府要充分发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作用。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 分别制定指导业务工作的具体意见。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 摸准实情、了解民意, 加强指导和服务, 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对领导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

5.2 加强宣传, 搞好动员。

要通过新闻媒体、干部培训、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册和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改革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和措施, 认真总结和推广改革试点乡镇的好经验、好做法, 进一步做好释疑解惑和动员工作, 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 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5.3 统筹兼顾, 维护稳定。

8.新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初探 篇八

(一)强化组织领导,夯实改革基础

成立组织保障运行。新乡市成立了市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县(市、区)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了上下协同、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

充分调研把握实际。新乡市深入试点进行了认真调研,了解各试点的经济状况和农村集体资产现状,为有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基础。

制定文件指导工作。经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新乡市研究制定了《新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性操作意见》。

(二)创新改革模式,健全工作机制

创新模式因地制宜。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人员资格界定办法经民主讨论确定。在股权设置方面,部分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试点,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按份平均共有;部分试点以家庭土地股份为基础,折股到每个成员;个别集体经济薄弱的试点,成员界定后按人平均折股,待集体有收入后再按股分红。

规范流程执行到位。新乡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做到认真仔细、程序到位,在试点改革方案制定、资产清查、人员资格确定、股权设置等各个实施阶段做到张榜公布,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

加强指导强化考核。县(市)、区和有关乡镇分别抽调工作人员,具体督促指导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时,进一步细化目标,将改革试验工作的实绩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

分批试点推进。新乡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充分考虑各社区改革基础条件,分期分批开展试点,确保改革成效。

二、新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效

(一)激发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通过股份量化,实现了“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东”,理顺了分配关系,每个人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看得见,算得出,维护了集体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农民(股东)真正成为了集体经济的主人,激发了集体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

(二)提升了农村民主管理水平

民主讨论、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贯穿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提高了农民群众的参与意识。改革后,社员(股东)增强了对集体资产运营的关心度,通过社员(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制度,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提高了民主管理水平。

(三)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改革后,社员(股东)更加关心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管理者来讲,增加了压力和动力,积极主动盘活资产存量,增加经营门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进而通过股份分红增加农民的收入。目前部分试点已经开始分红,增加了群众财产性收入。

(四)促进了城镇化发展

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物流、人流、资金流的日益频繁,丰富了农村市场的交易行为,形成了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保障农民流动后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权利,有效促进农民“经济人”和“社会人”身份的分离,推动了城镇化的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整体来看,新乡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成员资格界定难、资产评估费用高、个别基层干部态度消极等,直接影响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如改革后的农村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取得问题、税费负担过重问题等,直接影响到农村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农民群众的经济收益。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出台省级以上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为基层提供政策依据。建议出台省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明确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以解决其市场主体地位问题。同时,研究出台对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实现“让利于民”。省级以上出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相关意见,明确目标任务、操作程序、具体政策等。

9.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疑问清单 篇九

1.合村后清资核产节点数据是什么时候?

2.合村后确认人员时间节点、各村对节点具体人数存在误差?

3.村本级、组本级净资产总额包括什么内容(村道、社道、村公所等)?

4.集体堰塘等是否算未分配的土地面积?

5.不能合并计算股权量化的村,成立两个合作社一个联合社 联合社资料如何做(涉及三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长、监事长是否可以是同一套人)?

6.能合并成立联合社的村,还需要补什么资料、时间落在何时?

10.破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难题 篇十

http://finance.QQ.com2008年11月15日17:22腾讯财经我要评论(0)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作为四川全省系列纪念活动的一部分,“纪念改革开放30年--统筹城乡发展论坛”于今年11月15-16日在成都市隆重举行。论坛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四川地震的灾后重建工作,设立“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统筹城乡与灾后重建”、“统筹城乡与农村土地流转”、“统筹城乡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统筹城乡与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等多个议题。腾讯财经、大成网作为官方合作媒体全程直播

本次论坛。文为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所长李世亮演讲实录。

主持人:感谢高粱研究员,他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分析了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约束及和破解的措施和建议,下面请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所长李世亮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破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难题,大家欢迎。

李世亮:今天上午发言的是高官,下午演讲的前面都是学术界的权威,他们从理论上,从宏观上对我们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措施。我既不是一个官员也不是一个学者,我是做法律工作的,我想

从法律的角度谈谈我对成都市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解和认识。

第一个是我们所理解的农村产权制度。我们理解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几个要点:第一个是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问题,为什么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这跟这次改革的复杂性是有关的,我们知道三农问题是困扰我们国家几千年的问题,那么这个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很多措施解决三农问题,但是实际上我们城乡差距越来越严重,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的和谐社会全面小康就没法达到,这个是它的复杂性,那要解决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里面不仅有经济成本,同时还有政治成本。我们政府要做这个工作,要防范它的风险,农民自己的问题要农民自己来解决,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大家知道我们这次这个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以确权作为基础,确权是整个工作的基础,今天上午蔡教授谈到有关英国的作家写到农民有房子没产权,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我们现在是不需要房屋所有权,因为不流通,你要它没用。所以现在要进行农村产业改革,我觉得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这里面涉及对农民的定位问题,我们要通过各种制度对农民,把农民真正从二等公民改变为跟城乡一样的,从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问题,农民最终成为产业工人,不再是二等工,这个制度就包括了很多,比如说

户籍制度,医保制度等等,最终目标就是说要消灭城乡差距,农民成为产业工人,这个是第一个。第二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我们这次产业改革确权土地流转是基本的,首先要进行规模化,同时要技术资本来发展,那么如果说不进行确权,不进行流转,那么我们的农业只能停留在传统的以家庭为主的经营模式,我们的专业仍然是传统的农业。如果是没有规模化就没有现代化,所以我们觉得进行农业产

业改革,实现农业飞跃的基础,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就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还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我们认为城乡一体化不是城乡一致化,相反那么农村和城市应该保持各自部门的生活环境,农村未必要高楼林立,车水马龙,农村不见得要这样,但是我们要通过改革建立市场,通过这种市场实现各种生产要素在这个市场的合理流动,这才是我们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的一个真正的含义,这个是我要谈的第一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我们作为

法律人对农村产业制度改革的理解。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农村产业制度改革过程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这个因为我们成都市这次产权制度改革,市委、市政府非常关注法律方面的服务,市委专门下了文件就是说要求我们的律师全部参与农村产

权改革,经过我们的思考,我们罗列了几个问题。

第一个是是关于农村基层组织的问题,这个问题上午有也谈到,今年年初我们成都召开一研讨会,关于农村产权制度的研讨会,这个会议上我第一次提出,确权是整个农村产权改革的基础,但是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整个确权的基础。我们目前的实行的是土地二元化的制度,乡村的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虚位形态,那么虚位这种情况如果不解决,那么个别政府,地方政府或者个别乡村干部代表农村执行经济组织越权,行使权力这种现象,侵害农民的现象就普遍存在,这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这个方面很多地方都做了很多试验,比如都江堰有一个文件就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有三种形式:第一个是村民委员会;第二个是村民小组;第三是乡镇资产管理委员会,这个都江堰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说因为都是地方政府公布的内容,它的效力层次太低,不具有给其它地方借鉴的意义,所以去年在成都市人大35次常务会上做专题讲座的时候谈了一个观点,我们人大要充分利

用我们的立法权,要为城乡一体化工作来保驾护航,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村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界定问题,这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实际上我们确权工作是不彻底的,集体经济组织完善了,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它是一个大概念,它是有很多基层经济组织成员来构成的,那么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利,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也是非常关键的,所以把这个问题叫做确权基石,一个是基础一个是基石,这个问题现在理论界、司法界都有很大的争议,有的讲是三个标准,有的讲是四个标准。

我们这次在都江堰有一个试验,都江堰有一个规定叫做都江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确权办法,这个里面就提了一个叫普通成员、特殊成员,他把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两个,当时我们在评析这个文件的时候谈

到这是值得关注的例子,那么这个是第二点就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确定,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关于确权的效力问题,今天上午我们谈到有的专家已经谈到“鱼林土”(音)的做法,鱼林土(音)从法律上讲是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确权的一个协议,它实际上是一个民事协议,那么这和协议的效力我觉得有几个方面。第一个取决于户主的合法性问题,因为上面要盖指纹,你有没有希望权利代表,你越没有越权,如果你有权代表,或者你没权你越权了,你的主体资格就不合法,就无效,这是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第二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意识机构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大家知道农村很多复杂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都成立了议事机构地最终形成一个决定,但是在我们农村当前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三个问题就是测量,这里面谈公示问题;第四个方面的问题是关于增员不增地,减少人工不减房的事情,这个决定,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前是很有争议的事情,有的地方觉得增加人就应该增加地,但是没有增加地,长久不变是政策不变,究竟多少期限不变,三十年还是七十年,这是一个。第二个承包合同关系,民事合同,那么到期以后能不能续签合同,要当事人双方协调一致,如果协调不一致怎么办,能不能调整,调整算不算,违背了政策怎么办,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所谓长期不变就是没有期限,但是我们法律上有个概念,没有期限的合同就是可以随时解除的合同,就是一定要有期限,所以我觉得这个不仅有政策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第四个,这个是不是涉及到基层成员权利,每个成员平等权利问题,既然大家都是基层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是平等的,为什么你出身的早你就有财产权,我出生晚就没有财产权,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

第五个问题是灾后重建,农村基层土地流转的问题,解决一户多宅的问题,我们采取,以前的农村宅基地是福利,是无偿取得的,但是这个土地,农村既然要改革,土地要作为资本,啊那我们宅基地是不

以后可以改变,不是作为福利,可以通过有偿来租,可不可以考虑这个问题,这是个建议。

第六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关于农村房屋的流转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谈的金融问题,抵押问题,那么我们知道农村房屋,目前它的所有权是不完整,这个就违背了我们国家规定的物权法和物权平等的原则,所有人都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但是我们农村的产权现在是受到限制的,农村的房屋只能在基层经济组织之间流转,宅基地也只能在农村范围内流转,不可能在城镇居民之间流转,这是有政策界限的。那么如

果说这个流转这个抵押问题解决不了,实际上我们改革也是不彻底的。

我们认为农村房屋产权流转,农村房屋流转应该满足几个条件:第一个是农村房屋要有完整的产权,可以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所谓完整的产权就是享有所有使用、占有、收益的权利;第二我们所谓的城乡统一,两种产权,统一市场统一交易规则,你不能说农村只能在农村,这是不行的;第三农民土地要适当分离,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要解决,不然会出现社会问题,就是我们的保障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土地是他

主要的生活来源,这个是我们觉得是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七个关于耕保基金的发放问题,成都市有一个规定,为了确保耕地不减少,我们成都市这方面做了个探索,这个制度我一直觉得是一个创新,它创新在什么地方?就是改变了以前对耕地的保护责任由单独的行政机关变为行政机关、农民各个主体共同参与的保护;第二个由行政手段变为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共同来保障保护耕地,我觉得这个是一个创新,但是我觉得需要完善。当农民领了耕保基金,谈到他还不履行耕保义务,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我觉得应该界定,这是第七个

方面的问题。

第八个关于农村基层治理的问题,主要是建立一个农村权力基层组织,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党组织

这种三权分离,但是又相互监督、互相配合的构架机制,这个是第八个方面的问题。

第九个方面,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风险问题。这个风险主要几个方面:一个要研究如何抵御经营风险,农民入伙应该作为合作社,合作社经营不善,那么通过司法机关要拍卖,怎么解决,这是一个问题;第二是农民失地的风险问题;第三就是如何避免现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问题。比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相

关的司法解释和我们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矛盾问题,如何规避这些冲突问题,这是一个风险。第十个问题是关于双放弃的问题,双放弃之前是大家一直都在研究,有一种观念是对的,有一种观念认为它是有问题的,我觉得很快这个问题从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个就是这种放弃是不是符合农民的意愿,如果农民愿意这么做,这个是可以的;第二个,这种放弃行为是不是违背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这是第二个;第三个就是说政府是否给予相应的补偿。我们讲这个流转是在依法有序的前提下,有偿的进

行流转。

第十一,关于引导农民诉求和社会矛盾的问题这个我们觉得在新时期我们要着力探讨的问题,如何探讨解决纠纷的机制,不要出现老百姓上访无门的情况。我的发言情况完了,有不对的地方大家指正,谢

11.产权制度改革汇报 篇十一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改革;资本市场;创新

一、丽水农村资本市场改革状况

丽水市商业性金融机构发展快。丽水将包括大型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商业银行向丽水农村发展延伸,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丽水设立分支机构,深化改革邮政储蓄银行,加大对三农和对丽水本地小微型企业的融资贷款能力。丽水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步伐快。对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进行了优化,对符合改革要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股份制改革。丽水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定位逐渐明确。村镇银行、农村贷款公司和农村资本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向镇向村庄延伸下属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试点,争取全部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在未来2-3年达到20家以上,资本净额达到25亿元以上。截止2014年,丽水市共计17加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已累计上缴税收2.31亿元。

二、丽水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存在的制度障碍

政府政策影响大。丽水各地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留驻农村,提供惠农支农服务,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建立了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优惠税收和利率扶持。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决策影响大。为了保障地方的财政收入水平,很多农业上市企业很少在乎企业本身的成长转型问题,而将精力投入在公司的包装和与政府人员的交际中,而不是在生产和经营本身。只重视眼前利益不重视长远发展,从而忽略经营企业本身,薪酬制度也不具备强大的激励作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监管能力不足,效率低下,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加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难题和瓶颈。

三、国外农村资本市场改革经验借鉴

縱观国内外,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符合本国国情的较为完善的农村资本市场。美国作为一个世界性的超级大国,几乎大多数的高新产业在美国兴起,而作为一个在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雄厚的国家在农业发展,包括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方面,已经建立健全了农村资本市场,可以说美国的农村资本市场是美国创新性农业经济的巨大引擎,美国依靠资本市场的运作促使了农业经济转型和农业产业升级。完善的合理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使得美国农业经济持续繁荣的基础,所谓多层的资本市场体系就是说,一是主板市场,二是二板市场,三是三板市场,就是说不同层次的交易市场需要同时存在于农村的资本市场里,但是由于还是处于农村,层次过多也会造成混乱。

美国农村资本市场改革经验和启示。首先,形成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产权的多元化是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同样地,在农村金融领域的产权多元化也是决定农村资本市场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对国有的商业银行开展大刀阔斧的改革,打破国有资本垄断,进行股份制改革,允许不同领域包括政府、个人、企业等等的资本进入,实现股权分离使其转变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是需要允许各个领域资本进入,实现投资主体的股权结构多元化,从而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体制健全的现代农村金融企业。其次,改革模式的选择要实现突破。由于农村本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地区不平衡的背景下,农村的资本市场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对适合合作制改革的进行合作制改革,对不具备改革要求的采取设立乡镇农村社,在前提是能够达到抵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和资本更加充裕的情况下,鼓励各种形式的改革尝试。改革方式的选择个性化。可以选择一批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金融企业进入农村资本市场,提高市场竞争活力,建立并且完善农村市场机制,实现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和改革方式的个性化。

四、产权制度改革与丽水农村资本市场创新

丽水是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的第一个农村金融改革试点,自丽水试点启动的这两年以来,“三大”金融支农惠农工程一直在国家政策扶持下持续做强。在信贷支农工程中,从林权抵押贷款入手切入,建立了一整套的制度机制,其中涵括从林权评估、林权登记、林权抵押担保以及到发生不良贷款处置等过程,从而形成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崭新的“丽水模式”。

不断加强深入农村金融普惠力度。研究出台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制度和农房产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 关于“三权”抵押贷款方面的业务全面推进,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农权融资体系。截至2014年三月底,全丽水市的“三权”抵押贷款的余额达到45.51亿元。对各金融机构集群引导其加强创新力度,推出以茶园抵押、小水电股权、石雕贷款、农副产品仓单贷款以及扶持农民工贷款,依托强大的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从不同层面指导金融机构大力开展“整体批发、集中授信”的小额农村贷款业务,从而有效的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下放。截至2014年三月底,全丽水市开办了该项业务一共有690个行政村,累计为6.1万信用农户提供授信款项达49.07亿元,发放贷款累计达30.64亿元。从各个层面推进农村担保体系建设,其中包括国家财政的出资、组建行业协会、村级担保基金、商业性运作等四个层次,着重推进财政性出资和村级担保组织的建设。在县域内积极引导银行与各类金融机构设立针对小微型企业的专营机构,逐步稳固发展包括村镇银行、各类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互助资金会等在内的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鼓励推动村镇银行垂直向下延伸设立机构网点。目前,已设立9家村镇银行、15家小额贷款公司和1家农村互助资金会,实现县域内全覆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五、产权制度改革与丽水现代农村股票市场创新

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不断创新,必须深化改革农村信用社,推进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丽水市范围内开展支农惠农金融服务创新;加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互助资金会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在金融领域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各类民间资金进入,鼓励有设立条件的地方在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社区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组织。

nlc202309041022

对农村金融产品体系进行不断丰富,鼓励金融机构信用模式进行不断创新,积极对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进行不断扩大,从而构建起一个“三位一体”的农村信贷产品服务体系,其中包括小额信用贷款、担保机构保证贷款和抵押担保贷款。

对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进行不断完善,综合利用各类金融资源,包括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和担保等在内的金融资源,从而达到提升直接融资的比重的目的。积极培育优质农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具有相当的规模的农业经营实体,鼓励各类农业经营实体上市在中小企业板和各类创业板上从而得到融资。鼓励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农业优质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积极发展信托、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农村投融资平台的规章制度。

农村金融改革试点落于浙江丽水,有其内在原因,正如央行所述,近年来,浙江省丽水市在开展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而在指导思想上,金改试点强调为广大山区摸索出一条可持续、可复制、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的“普惠型”农村金融发展之路。可以预见,它有可能将和当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秘密试验一样,对我国农村发展起着深远的影响。

六、产权制度改革与丽水现代农村债券市场创新

积极推动创新债券市场,有效拓宽各类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大力推广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使用,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龙头企业上市、发债融资。吸引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领域,建立农村金融租赁公司和农业信托公司,鼓励各项风险投资和产业发展基金进入现代农业生产和流通领域。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便利支撑。加快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消除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村。大力推进农业生产领域的非现金结算。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为金融资金高效接入和风险防范提供基础平台。加强货币发行、金融科技、经理国库等各项金融服务,推广适宜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便利。

1.实现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健全公开公司债券的制度。针对不同投资者对不同品种的债券实现多样化不同群体的发展。要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关于债券方面的规章制度。不断丰富、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债券,实现企业债券的多样化。要统筹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符合发展的条件。实现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合格机构进行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开展依法的债券承销业务。

2.加强债券市场的信贷约束力。实现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规范发展。提高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力度,信息披露制度也不断改进。投资者提高识别风险,减少对外部评级依赖的能力。债券发行人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探索信用保险的发展。完善债券信用增级机制,规范债券信贷业务的发展。加强发行人及投资者的约束力和责任感,健全债券违约的监测和应对机制,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并有效防止道德风险。

3.加深债券市场沟通和联系。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的管理。实现债券品种在不同市场,跨境上市及独立转托管制度的完善,促进跨市场债券的畅通。在债券交易场所内实现合理分工、鼓励发挥各自的优势。为了促进信息共享扥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且实现顺畅连接,加强沟通和联系。要完善债券市场信息系统和提高市场监察体系的效率,并逐步加强债券登记结算制度,以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实现统一管理。

4.债券市场监管和协调的加强。公司信用债券部委间的协调作用实现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内容,在其位谋其政,增强债券市场准入机制、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有关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加大对债券市场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的惩处。

5.实现私募发行制度的建立完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体系的设立,对于各种類产品的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要求实现明确,并面向同类型的投资者私募发行实现信息披露要求的满足,规范私募发行行为。

七、产权制度改革与丽水现代农村资本市场投资主体创新

首先,要推进“三权”抵押贷款创新。第一,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扩面增量。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制度体系,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第二,要做细、做优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完善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确权、发证、登记、评估以及担保等配套机制建设,做细、做优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第三,要大力推进农房抵押贷款。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房抵押贷款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完善产权交易、流转处置等平台和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着力推进农房抵押贷款扩面增量提质。其次,要推进“三个平台”建设,分别是着力搭建村级农村金融基础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探索建立农林产品交易平台。第三,推进“四信”建设,即深化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信用县的创建工作。第四,推进“四级”担保组织体系建设。第五,推进外汇管理、金融助力现代农业发展、“整体批发、集中授信”、全国保险服务民生示范区、鼓励民间资金和华侨资本有序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等“五大”亮点创新。对此,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决定性作用,建设开放竞争有序的统一的市场体系。我们必须要加快步伐形成自主操作、竞争公平、自主选择与消费,商品各要素之间自由流动的现代市场服务体系,努力消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公平的形成。

八、结语

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步伐,第一,实施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工程。一是探索创新担保方式。在推广担保机构担保、农户联保的基础上,加强金融机构与“龙头+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同时,还可以依托和借助保险、财政担保作用,创设“农户+保险”和“财政补贴+保险”等担保模式。二是探索扩大抵押品范围。依托农村物权的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养殖水面使用权等均能够作为担保物。严格创新工作流程,对于每一项信贷产品的创新,都要制订创新实施细则,对于担保方式、担保物的选择要科学设计,反复论证,并根据不同的支持对象,适当引入财政贴息、税收减免、农业保险等政策,达到分散风险、防控风险的目的。第二,提升人民银行在金融创新中的关键作用。人行丽水市支行在开展地区金融创新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职能,通过建立组织领导机制、考核奖励机制等形式,实现政府银行协作、银企合作、信息共享,从主动创新、沟通协调、政策支持、信贷指导等各个方面,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起和有效实施。第三,建立农村金融创新激励机制。一是各金融机构应不断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改善信贷管理体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鼓励农村基层机构开展涉农信贷产品的研发。建立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内部考核机制,将金融产品创新作为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成绩与工资奖金分配、授予贷款权限挂钩,充分调动基层银行之间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二是政府部门要建立考核激励和政策扶持机制。首先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考核奖励办法,设立创新专项奖励基金,对优秀创新成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其次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创新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和贴息制度;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成绩突出、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执行低的营业税率和所得税率。同时对货币信贷政策机制进行完善,对支农创新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适当降低,对支农贷款利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等。

参考文献:

[1]孔祖根.《改革生金》,浙江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2]田满文,李敏. 生态文明视角下低碳并购社会效益实证研究[J]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4(6):102-106.

上一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转段报告下一篇:集体户夫妻所生子女如何办理出生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