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

2025-03-05

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共13篇)(共13篇)

1.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 篇一

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职能部门下沉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我区2013年长效机制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要求(管督办字„2013‟1号),《管城回族区“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管群通„2013‟1号)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交通运输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职能部门下沉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工作事项下沉要以“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为指导思想,坚持“宜沉则沉、应沉必沉、人随事走、费随事转、审核准入”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作用,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二、事项下沉标准

下沉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事项,全部下沉到街道、社区服务窗口办理,要充分授权,坚决杜绝出现“放事不放权”的情况。

三、事项下沉程序 下沉人员凡有工作事项需下沉街道、社区服务窗口办理的,须按照《建立“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管建交字„2012‟26号)的要求,进行网格化管理工作,依照网格化管理示意图执行下沉人员。

局对承接工作的下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业务办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每月对本单位下沉人员主动融入、参与巡查、发现解决问题等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

2.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 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 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减少环境污染, 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44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五条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 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 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购买人) , 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 (以下简称回收企业) , 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 (含冰柜) 、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 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 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 冰箱 (含冰柜) 300元/台, 洗衣机250元/台, 空调350元/台, 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 具体补贴办法, 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 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 报政府确定, 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 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 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 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 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 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 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 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 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 (家电) 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 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 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 (运费) 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 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 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 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 (售后服务机构) 、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 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 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 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 不弄虚作假, 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 (销售机构) 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 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 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四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 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 严把进货关, 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试点期间, 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 试点城市选择1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七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 (包括临时名录) 的独立法人单位, 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八条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 保障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 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 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 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在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所在地的省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一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 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 (产品生产编号) 、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 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 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 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 (家电) 补贴资金申报表》, 当场兑付补贴资金, 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应立即告知购买人, 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三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 以旧换新凭证; (2) 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 《家电以旧换新 (家电) 补贴资金申报表》; (4) 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 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 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 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 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 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 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 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的, 直接垫付运费补贴, 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 (运费) 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 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七条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 以旧换新凭证; (2) 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 《家电以旧换新 (运费) 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八条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 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 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 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九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 中央财政负担80%, 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 测算补贴资金规模, 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预拨到试点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 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 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 并根据预算文件, 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 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 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四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 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 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并发布实施办法, 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 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 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 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负责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并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章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省市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工作班子, 落实工作经费, 精心组织, 加强监管。

第四十七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法的要求, 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包括购买人交旧购新流程, 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 补贴申报程序, 补贴资金兑付, 产品售后服务, 市场秩序监督, 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 并报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新家电的参考价格, 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 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四十九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 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 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 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 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 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 建立工作档案, 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一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四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五条试点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试点省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试点省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 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 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试点省市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 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试点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 篇三

答:2014年5月30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办法》适用于我区由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和在此类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

问: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答:新修订的《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允许学生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双向转学。《办法》指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转入全区任意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限转入中考所在设区市的普通高中学校。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涉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需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问: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之间的转学需要什么条件?

答:《办法》规定,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就读,转学学生所学普通高中课程可适当转换为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分,所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应全部予以补修。

中职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学生可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问:哪些情况下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学?

答:《办法》规定: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不能转学;一般普通高中生不能向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不得转学。

问:高中新生如何取得学籍?哪些情况下将会被取消学籍?

答:《办法》规定,初中毕业生(除按规定保送者外)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录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入学录取通知书。新生须按规定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未经录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擅自录取的,不予办理学籍。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取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不到校注册,且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录取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及其监护人,查明原因,做出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

《办法》指出,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第一,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的;第二,学校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的。

问:新修订的《办法》对学生升级、跳级和留级分别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学生按课程方案规定学完本学年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和考核(考查)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正常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正常升级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留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

《办法》指出,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

问:《办法》对高中生毕业、结业和肄业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指出,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至少获得144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以上,准予毕业。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验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4.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 篇四

为配合下一年度的公司发展目标,在合理设置公司各级管理岗位的基础上,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择部门负责人员,逐步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对公司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具体办法如下:

一、竞争上岗的岗位

1、罗湖营

业部部长

2、坂田营业部部长

3、南山营业部部长

4、龙岗营业部部长

5、安管部部长

二、基本岗位职责

1、营业部部长

主持营业部的各项业务工作;与公司签订目标经营责任合同,带领本部门全体员工努力完成经营目标;拓展营业部区域内的业务市场;制定本部门各阶段的工作计划;有权对部门员工进行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安排、奖惩等;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各项决定;直接对公司领导负责。

2、安管部部长

主持安管部各项日常工作;保障公司车辆的安全营运;有权对部门员工进行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安排、奖惩等;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各项决定;制定本部门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对公司车辆及司机进行有序的管理和调度;对车辆修理、保养、规费、上牌、过户、年审、检测等等诸多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对公司配备件的购买、库存、领用等进行有效管理;善于总结、提高和创新;不断提出积极建议以推动全局性、整体性工作的开展。

三、基本条件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条件如下:

1、公司全体人员均可参加此次管理岗位竞争,包括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员工、司机、临时工等。

2、公司员工可以推荐自己认为符合上述岗位条件的外界人员参加岗位竞选,不限性别、学历、专业、年龄;

四、竞聘程序和方法

1、参加岗位竞争的人必须提交竞选材料,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充分分析你所感兴趣的岗位的现状;

B、根据目前的岗位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并阐明通过解决方案将达到怎样的预期目标;

C、2005年度的经营(工作)计划;好范文版权所有

D、竞选演说词(不得少于1000字);

2、上述材料准备充分后直接交给公司总经理。

3、上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30日。

五、选聘原则

1、对于参加岗位竞争的所有人员的材料在正式公布竞争候选人前一律严格保密;

2、竞聘者只允许一人竞争一个岗位;

3、评选坚持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竞聘程序择优聘任。

4、无人竞聘的岗位将从其他岗位竞争者落选人员中择优聘任。

5、具体的竞选时间及评选人员另行通知。

六、签约聘任

最终选聘的人员将与公司签定《岗位聘任合同书》,以书面形式明确该部门与受聘者双方的责、权、利。

5.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 篇五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 篇六

2013-09-10 长大教〔2013〕210号 教务处

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

上只允许一年级结束时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不同门类的学生不能跨类别转专业,学制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上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

生转入。

第四条艺术类学生不能转专业。实验班(基地班)、国际班和卓越工程师班不接受转入学生。

第五条国防生转专业,按教育部及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

有关规定与程序。

二、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七条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读一年级统招本科生,思想品质优良,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

2、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身体健康、无专业受限情况;

3、已取得所开课程的全部必修课学分,第一学年课程考试每学期平均成绩在80(含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且第一学年必修课考试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8%,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8%者,可在全校同门类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2)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前18%者,可申请在学院内转专业。

第八条当年高考录取时未满足本人任何志愿的学生,可申请在学院内转专业。按第一学年本专业平均成绩

排序确定(外语学院、政治学院、文传学院可以互相调整)。

第九条对于高分专业申请转入低分专业的学生(以当年陕西省各专业招生录取分数为依据),可在本学院内转专业,具体名单按申请学生第一学年本专业平均成绩排序确定(外语学院、政治学院、文传学院可以互

相调整)。

第十条转入专业最大人数以各接收专业的学生容纳量为准。

第十一条如果申请转入某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可容纳量,则根据申请转入该专业学生的成绩排名确

定。

第十二条转出专业剩余学生人数同专业每班平均不得少于20人。

第十三条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十四条 因身体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会议初审,教务处会议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

以转专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者;

2、有补考者;

3、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4、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等特殊类招生学生;

5、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6、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转专业。

三、转专业程序

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的学生可在第二学期结束,第三学期开学初申请转专业。教务处根据办学条件确定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人数。学校受理时间为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第三周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周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并填写

《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第十八条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学生情况,进行学生文化课成绩排名等方面的初审,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

教务处。

第十九条 接收院(部)要认真组织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复核工作,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并报教务处。第二十条 教务处在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各院(部)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合格名单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院(部)和接收院(部),学生凭转专业通

知书及学籍变更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分记载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后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必修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2、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不包含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3、学校批准且公示合格办理了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进行学籍管理。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教

[2012]2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 篇七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考核,开展,实施

0 引言

现代企业的发展中,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企业有着重要意义,其实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环节。绩效考核工作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其是现代企业实施以人为本管理工作、促进员工综合素质技能提高、促进企业内部竞争机制开展的关键。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决定了企业全员绩效考核的应用,影响着企业绩效考核的试试效果。在现代企业开展全员绩效考核过程中,企业应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以及人才培养着手,综合国外先进经验、并将其与我国国情、企业所属行业特点等进行结合,以此使绩效考核体系与制度能够更加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为绩效考核的开展奠定检出。

1 我国企业绩效考核工作开展中的常见问题

了解并分析现代企业绩效考核常见的问题有助于企业在实施自身绩效考核中针对常见问题进行预防、提高企业绩效考核工作效果。目前,我国企业绩效考核开展以来,紧跟国内外绩效考核理论研究进行自身体系的建立,但是并未取得理想效果。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在进行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时没有充分考虑行业特点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使得企业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在具体的实施中与企业存在不适应性。另外,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缺乏系统性、缺乏针对性以及绩效考核激励性的缺乏都导致了企业在开展绩效考核中不能取得预期效果的现状。

2 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开展与实施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绩效考核的实施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印象。根据近年来对绩效考核开展与实施效果的分析与总结可以看出,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自身的技术水平以及绩效考核方式是科学开展绩效考核的基础。

2.1 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考核水平,促进企业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根据近年来绩效考核试试效果的调查可以看出,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与实施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绩效考核理论的深入分析与掌握有着重要的影响,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考核水平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现代企业为了更好地开展绩效考核首先要从自身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综合素质入手,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考核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为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只有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绩效考核人员才能够在实际的应用中以专业知识服务与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也只有具备高水平专业知识的绩效考核人员才能够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特点进行绩效考核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此使绩效考核管理体系更加实用于企业的实际情况,促进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另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员对企业各岗位工作的了解、工作内容的认识以及对工作职能、具体工艺流程等工作的了解也是科学开展绩效考核的基础。以生产工序中的某一岗位为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没有经过对企业设备情况的了解及按照国外或其他企业的标准制定绩效考核标准。

2.2 构建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促进其职能的发挥

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是促进绩效考核工作职能发展的关键、是保障绩效考核工作科学的开展的重点。在现代企业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前,其也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通过对行业、企业、岗位、企业工作流程以及生产工艺等内容的了解构建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也只有科学、完善、针对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工作流程的绩效考核才能够针对不同岗位的具体工作进行科学的考评。通过对企业内部人员各个部门、岗位工作的实际分析与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以此使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是企业员工能够乐于接受绩效考核工作。另外,针对现代企业岗位工作的变化,其绩效考核管理体系还要注重动态考核的方式。及时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与岗位增设情况等进行考核标准的调整,以实现科学的绩效考核工作。

2.3 加强企业员工培训工作,促进绩效考核的开展

在我国企业绩效考核工作开展中,常会遇到人力资源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开展困难的情况。其中由于企业员工对绩效考核标准、内容以及自身岗位熟练程度造成的考核问题是其主要原因。针对这样的情况,现代企业在注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以及绩效考核人员专业水平提高的同时,还要注重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

3 积极引入现代计算机技术开展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

现代计算机软件体系的发展为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带来了便捷的条件与技术支持。通过现代软件系统的应用有效提高绩效考核工作的效率,促进企业绩效考核的开展。通过针对企业特点的、企业自定义考核项目、考核内容与标准的现代化软件平台,是企业能够灵活的调整绩效考核方式、方法与标注,为动态绩效考核的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同时,软件系统的应用还有效的节省了企业绩效考评的人力与物理,提高了绩效考核工作效率,为企业现代化办公与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 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是一项系统的、需要企业长期开展的管理工作,其对企业员工工作效率以及员工岗位工作效果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现代企业要提高自身对绩效考核的认识,以科学的管理体系与方式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针对企业绩效考核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有效的预防,以此促进企业综合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促进企业综合成本的降低。

参考文献

[1]张宇.关于企业绩效考核工作开展现状与存在问题的探析[J].企业人资管理资讯,2009,7.

8.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篇八

一、预算编制原则

(1)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

(2)必须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

(3)必须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准则。

(4)必须遵循完整性原则。单位的预算必须包括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不得遗漏。

(5)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单位的预算收支项目的数字必须依据充分确定的资料,按批准部门认可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计算得来,不允许估算。

(6)统一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按照统一的预算科目和规定的收支标准、程序进行计算编制。

(7)性原则。要求各事业单位的预算必须按财政进行编制。

(8)讲政治的原则。事业单位的预算要体现强烈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

单位预算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1、摸清家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可供使用的资源进行清理和计算,产生本的收入和可供使用的资源预算。

2、对部门和单位的本人员机构和所有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排队,然后,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本本部门本单位必须做的几项工作,同时计算每项工作的实际成本,确定每项工作完成后所达到的最终效果,3、核定每项工作所需经费,并在预算编制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要考核每项工作经费的使用效果和效率,采取一定的方法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单位预算需经过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一上由部门(或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布置,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和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按照人员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采取规定的预算编制方法,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部门;一下由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预算建议数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门;二下财政部门根据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部门预算。

三、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建立预算编审班子。建立以法人代表为主、由财会部门参加的预算编审班子。预算编审班子要明确分工、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职责,以保证预算编制任务的完成。

预算编审班子根据上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的总体目标。

第二步:做好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情况的核对。

3、真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

4、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进提高国有和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

5、认真分析上收入和支出结构,把握本收入和支出中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增收节支的潜力。

做好上面五项准备工作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

1、人员: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登记造册,本部门本单位无权增加或者减少人员。

2、人员经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事部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本部门本单位无权增加或减少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

3、临时工:应属于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临时用工,编制预算时不在人员经费中反映。

4、对上年收支的分析,应分析到最具体的收入单位和支出单位,分析到具体的收入项目、征收次数。

第三步:编制收入预算。

1、明确具体的收入项目、征收标准,确定具体的收入征收科室和责任人。

2、由具体征收科室和责任人根据上的收入情况和本的经济发展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编制出最基本的具体征收科室和责任人的收入预算。

3、财会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入预算进行审核、汇总,要将通过挖掘潜力,尽可能实现的收入编入到预算中来。

4、在预算编制与审核过程中,要分析单位占有的资产、往来款等的使用效率。同时要保证本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步: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经费的标准(其中一部分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标准)直接计算编制。

2、维持机构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直接计算编制。

3、专项工作任务经费。按照效率最优的方法计算专项工作任务成本编制预算。

4、专项工程项目经费。专项工程项目分本完成项目和跨项目,应单独编制专项工程项目预算,其经费在使用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单独建账核算。本年预算只能反映本年预算中安排的专项工程项目经费。

5、在支出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现有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的利用,讲究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6、往来款,作为对收支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债权债务,必须有预算,以正确认识本单位的承受能力和考核往来款的使用效益。净资产,作为收支任务完成后实现的目标,必须编制预算。

第五步: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经财会部门层层汇总审核后,报经预算编审班子对照本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审核和研究后,形成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建议数,同时还要编写好预算编制说明书,一同上报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书是对预算进行的书面分析与说明,是预算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步: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本地区的财力可能、政府及有关方面政策、文件规定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下达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控制数。

第七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建议数进行调整,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第八步:财政部门根据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及时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分解落实预算指标。各部门各单位的预

算编审班子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要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到具体的科室和个人,不得留有未落实的预算。

(二)制定实施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为了保证预算的完全执行,预算编审班子必须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和修改。

1、建立日常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建议仍然由预算编审班子负责。

2、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和可变即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职能科室和个人在预算执行中应负的责任和应享的权利。

3、制定各种支出控制定额。

4、制定预算执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三)单位的非财政预算内拨款的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拨款按照单位的季度用款计划每月从财政国库拨到各单位支出户;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首先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然后根据单位收支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结合预算内拨款情况按月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入单位支出户,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二者共同形成单位可以直接使用的收入来源。

(四)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月报表及相关报表,认真编写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

(五)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编审班子要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本的总体目标,分析预算执行中的不正常因素和对预算执行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和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六)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遇到不可克服的因素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就应该对预算进行调整。具体的预算调整程序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五、决算

单位的决算工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决算前的准备,编制决算草案,编写决算说明书。具体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决算前的准备。

1、清理各项收支。对照预算,认真检查各项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将尽可能实现的收入完全列入本,将本的支出,尽可能清理净化,加以压缩。

2、清理资产与负债。清理检查各项资产的盘盈盘亏及资产的运行质量;清理检查各项往来款的情况及使用质量。

3、与有关部门核对好各项基本数字及进一步审查各项开支标准。

4、考核预算执行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二)编制决算草案。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报表。

(三)编写决算说明书。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认真、详细编写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单位总体概况。第一部分,单位基本概况。包括人员的总量与构成,资产的总量与构成,工作职能,工作范围等等。第二部分,单位预算完成概况。包括预算收支的完成情况,要与预算对比、与上年对比。

2、收入完成情况分析。要具体分析到收入的明细项目,要与预算、与上年对比,分析收入的增减变化原因,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等。

3、支出执行情况分析。要具体分析到支出的“节”级科目。要与预算、与上年对比,分析出支出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4、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分析。一是要与预算、与上年对比,分析专项工作经费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二是要分析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

5、跨专项工程项目经费的安排及使用情况及效益分析。

6、详细介绍本部门本单位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及有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7、分析研究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部门预算的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自身的监督。事前对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事中监控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事后检查核证对预算的审核汇总。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重视自身的预算监督工作。

(二)财政监督。这是财政部门固有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财经法规正确执行和财政资源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从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的布置,到预算执行的结束,财政部门始终在履行监督职能,考核整个预算过程的绩效情况。

(三)审计监督。政府审计部门也是监督整个预算过程的重要部门。

9.XX部门经费管理办法 篇九

为严肃财经纪律,完善经费管理体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年初做好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交校财务处审核,坚持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合理性。经学校领导批复后由财务处核拨经费。

二、各项支出按预算执行,坚持“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三、部门经费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大额度资金(5000元以上)使用需处室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四、部门经费使用报销手续遵照校财务处管理规定办理,由使用人员持有关原始凭证和报销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相关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完善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XX部门经费从预算、使用到决算,做到在处内公开、透明,相互监督,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本办法以及未尽事宜由XX部门负责解释。

10.项目部门办公室卫生管理办法 篇十

及员工精神风貌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项目部办公室卫生及员工精神风貌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

内容与考核,为绩效考核提供参考。

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所有办公室卫生管理。

制度内容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桌椅等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总分2分;

(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合格计2分;

(3)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合格计2分;

(4)及时清理办公室内杂物,需保留物件可先放置于仓库,合格计2分;

(5)整理办公室内电线、插线板等,灵活放置,严禁占用通道、杂乱摆放,合格计2分。

2.办公室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办公桌面:随时整理办公桌,切勿杂乱堆放办公文件、用品,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合格计4分;

(2)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或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上,不可杂乱堆放,合格计2分;

(3)办公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起钉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或整齐摆放,使用完后放到原位,合格计2分;

(4)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如无特殊需要,电脑须关机,合格计2分。

3.项目部成员的个人精神风貌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正常上班时间各位员工必须穿着工装,佩戴工牌;未着工装佩工牌直接评定不合格,合格计6分;

(2)衣着得体整洁,不佩戴与工作无关配饰,上班时间除特殊情况禁止穿拖鞋,合格计4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综合办公室成员将根据检查表(附件),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办公室卫生情况,每周一次,对每月综合评分最高的部门办公室将授予卫生流动红旗以兹表扬,月度总分最高和最低的部门将由项目经理视情况调整该部门绩效。

附件:检评查分表。

xxxxxxx项目部

综合办公室

11.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 篇十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综治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嘉兴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嘉兴市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体制做好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桐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以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体制为核心,以维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为主线,通过科学规划,有序推进,逐步深化,建立健全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新居民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促进新居民与本地居民和睦相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基本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保障有力”的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初步建立适应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居民服务管理新体制。通过制定实施新居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健全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体系,实现全覆盖、同待遇、共享受、促融合。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完善新居民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完善新居民综合服务管理体制。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设立市新居民事务局,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镇(街道、新区)建立新居民事务所;新居民较多的村(社区)及规模以上企业建立新居民事务站,按照500:1的比例建立新居民协管员队伍,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负担。市新居民事务局有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担任兼职领导,镇(街道、新区)新居民事务所、村(社区)新居民事务站均有镇(街道、新区)计生办主任、村(社区)计生服务员兼任副所(站)长,做到班子进入;新居民事务局(所、站)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其工作职责,做到职责纳入;各级政府将新居民计划生育作为新居民综合服务管理的考核内容,做到考核融入。

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认真贯彻桐乡市委、市市政府《关于加强桐乡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桐委〔2008〕13号)的要求,不断完善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体制,探索建立“政府统筹、统一登记、计生服务、部门协作”的新居民计划生育工作模式,落实综合治理管理机制,加强各部门协作,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新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合力。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新居民计划生育工作,研究提出新居民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落实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加强对新居民的生育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新居民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严格居住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计划生育审核关。公安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络、定期督查和信息共享机制。新居民事务部门按照信息统一采集、证件统一查验、数据统一应用、绩效统一考核的要求,做好新居民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登记,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的准确率。按照一职多能、综合管理的原则,落实新居民协管员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面的职责。卫生部门将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妇幼保健、生殖健康工作内容,落实住院分娩、B超查孕查环、计划生育手术等实名登记制度,协调医疗机构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新居民怀孕、生育和学龄前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教育部门指导公立学校优先录用实行计划生育新居民的子女入学,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校新居民子女的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置配备基层新居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将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农民工培训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督促用工单位落实新居民休假待遇,定期与人口计生部门交换务工人员信息。财政部门将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督促各镇(街道、新区)落实新居民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工商、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为重点,在全市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深入研究依附于原户籍制度的各项政策,加快推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与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衔接,着力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出租房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以及新居民育龄妇女、党团员等登记管理制度。

完善居住证制度。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相匹配、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公共财政供给能力相适应的居住证制度政策,统筹兼顾新居民与本地居民利益,推动新居民与本地居民和谐融合。

(二)扎实推进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1.宣传倡导服务。免费为新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通过开展新居民婚育阳光课堂、企业生育文化建设、广场咨询等活动,积极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保障新居民从多种渠道知晓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知识的权利和义务;发挥青少年生殖健康援助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在农民工子弟学校举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青春期性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新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新居民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计划生育服务。依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为新居民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孕情环情检查和避孕药具,做到优质、安全、可靠。依法免费为新居民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提供《浙江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负责通报。到2012年,新居民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服务的比例率达到95%以上,新居民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环情检查率达到90%以上,新居民免费药具获得率达到90%以上。

3.优生优育服务。将新居民纳入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等项目实施范围。在现居住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新居民育龄夫妻,可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新居民已婚育龄妇女,可免费享受孕前优生检测。到2012年,符合条件的新居民育龄妇女获得出生缺陷干预、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等项目服务率达到80%以上。组织开展新居民婴幼儿早期启蒙活动。积极做好宣传倡导工作,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证新居民母婴安全。

4.生殖健康服务。新居民与本地居民共同享受计划生育随访、生殖健康体检、咨询指导等服务。办理“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卡”的新居民已婚育龄妇女,可以免费享受两年1次的生殖健康体检。新居民已婚育龄妇女在定点医院分娩的,可享受孕产期保健、住院顺产分娩费用总额控制政策。参加生育保险满6个月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新居民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做好新居民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管理,落实住院分娩、B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实名登记制度,并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

5.奖励优待服务。完善新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对在桐乡办理居住证、“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卡”且在现居住地落实放环(皮埋)、结扎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新居民分别奖励100元和500元。对实行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实行计划生育的新居民家庭,在现居住地的生产经营等方面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生活困难的新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计生公益金和生育关怀基金的救助。

6.便民维权服务。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事务公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居民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定点单位”标识牌,向社会公布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维权监督电话,公开办事程序、免费服务项目,保障新居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保障新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7.生育救助服务。设立“新居民生育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困难新居民依法生育时的救助或补助、新居民实施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引起意外情况时的施救,确保新居民生殖健康和避孕安全。

8.其他公共服务。在扎实做好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各镇(街道、新区)要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新居民居住证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96号)要求,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与相关政策协调,落实新居民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住房保障、困难救助、法律援助、民主管理、公共福利、城镇落户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促进新居民各项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新居民融入城市社会进程。

(三)不断完善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完善新居民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加强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新居民事务所计生服务窗口等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新居民“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强化新居民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落实协管员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责。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二次发展”,切实加大市镇村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完善硬件设备,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镇(街道、新区)新居民事务所按要求设立计生服务窗口,设置计生服务室。在新居民集聚的村、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建立新居民需求服务站,免费提供流动人口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等宣传资料,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拨打政策咨询、技术服务热线电话,收集新居民对计生服务的需求信息。

增强基层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力量。每个镇(街道、新区)计生办至少要有1名新居民专管员,流入育龄妇女超过5000人的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村(社区)按实有人口(户籍人口+流入人口)和有关要求相应配备计生服务员。在新居民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场所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开展新居民计划生育宣传与倡导工作,营造群众参与、社会关爱新居民的良好氛围。

(四)着力加强新居民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统计及区域协作工作

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坚持“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原则,实行公安、新居民事务、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管理资源共享,重点解决信息采集、信息核对、信息交换等重难点问题,建立统一的全员新居民信息采集、更新和动态管理体系,开展新居民变动趋势的预警监测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新居民生存发展现状,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新居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促进网络化合作。应用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浙江省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综合平台,做好平台应用开发和硬件配套工作,强化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维护,实现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新居民信息共享和网络合作。

落实协同化管理。加强与新居民流出地的信息沟通和服务管理的协作配合。各镇(街道、新区)要主动与流出地在生育政策执行、计划生育服务、信息交换、违法生育处理等方面做好协同工作,密切与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切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和区域协作,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机制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2011年5月底,制定出台推进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办法,启动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各镇(街道、新区)要根据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出台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优先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二)逐步深化,有序推进。

2011年,各镇(街道、新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按要求落实各项任务,推动和深化均等化工作,市委、市政府择期召开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会,通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总结工作经验和进展情况,协调推进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年底前,总结上报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阶段性进展情况。

(三)建立机制,全面落实。

2012年,基本建立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完善满足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需求的服务管理体制。年底前,做好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考核评估验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工作指导、评估,以及经验总结推广工作。各镇(街道、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将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的民生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推进。

(二)落实人财保障。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上级规定要求配足配强计生办新居民专管员和村计生服务员,确保有人干事,能干事。将新居民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市级单列新居民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落实经费保障,镇级要确保推进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的经费。同时积极鼓励民间、社会资本参与,形成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经费投入机制。

(三)深化宣传发动。各镇(街道、新区)要充分利用计生宣传阵地以及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行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意义,通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新居民事务所计生窗口、新居民培训班、生育文化园、企业生育文化建设等渠道,广泛宣传推进新居民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让广大新居民育龄人群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增强依法享受免费服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

12.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 篇十二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公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治理框架、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法等内容,是我国清洁基金管理运行的根本指南。中国风电材料设备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1日表示,清洁基金是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一个创新机制,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该基金不得用于与气候变化无关的事项。所谓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是指清洁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原则下,独立运营,开展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产业的投资活动。

该负责人表示,清洁基金通过赠款方式支持有利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相关活动。赠款主要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活动、旨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服务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项。赠款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训能力的相关机构。CNWPEM.NET

清洁基金有偿使用采取股权投资、委托贷款、融资性担保、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对于清洁基金来源,该负责人表示,包括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基金运营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及其他来源。

为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促进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支持国内企业参与CDM项目的国际合作。

为了规范国内CDM活动,包括为使CDM项目减排量收入切实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并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200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公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国家从CDM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中收取一定国家收入,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清洁基金及管理中心,负责管理CDM项目国家收入。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所指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CDM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附件: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CNWPEM.NET

第二条 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中国风电材料设备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 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

基金审核理事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气象局的代表组成。

基金审核理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职责。中国风电材料设备网

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下列事项:

(一)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三)基金赠款项目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申请;

(四)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风电材料设备

(五)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cnwpem.net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风电材料设备

第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

(二)筹集基金资金;

(三)管理基金资金,组织开展基金的有偿使用和理财活动;风电材料设备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监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行;

(六)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基金的重大业务事项;

(七)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基金来源包括:风电材料设备

(一)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运营收入;

(三)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以下称项目业主)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减排量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以下称国家收入)全额纳入基金。

第十一条 国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向项目业主或按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向减排量购买方收取。cnwpem.com

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减排量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比例向指定账户支付国家收入。风电材料设备

第十二条 国家收入应当以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的币种取得。

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以外币支付,但确需以人民币支付国家收入的,经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支付,汇率以结汇日现汇买入价为准。

第十三条 减排量转让合同由项目业主和减排量购买方签订。

项目业主应当在减排量转让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双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管理中心。风电材料设备

13.部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 篇十三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制定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的权限。

第三条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级管理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虑案件的以下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违法金额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攻大奸、戒小过”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条 同一法律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选择的,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限期履行义务等;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发布,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不安全食品等;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

第十一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 行政处罚时,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细化标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细化标准非由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原则上从轻处罚:

(一)当事人主动中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二)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三)故意毁灭、转移或者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财物的;

(五)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六)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要讲明处罚裁量的情理,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违法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如果在公布的裁量细化标准之外作出处罚的,则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第十八条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制定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时要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本意,结合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充分论证裁量细化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可分期分批制定处罚权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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