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共6篇)
1.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篇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本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执纪,违纪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二、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
1、不认真传达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布置、不组织制定工作计划。
2、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不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的理论教育。
4、对全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检查不考核。
5、对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不重视解决。
6、不严格按规定推荐选拔干部。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1、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3、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不进行民主决策,不执行招标、投标法,造成重大损失。
4、为骗取荣誉或财物,授意下属人员编造数据和资料,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6、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四、以上制度由矿纪委监督执行。
2.党风廉正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地区和县教育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结合我校支部工作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正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学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局党委的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党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二、学校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局党委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并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党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学校党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党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失察的,学校党支部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材料报局党委进行处分。
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办、长期失察、责任目标不完成,严重违反党内监督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3.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篇三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村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部门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四)按行业规定追究;
(五)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千分考核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同时,可按行业规定追究责任或经济处罚。
(一)对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相关工作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三)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五)对所在村、部门、单位、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的。
(七)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采取上述追究方式的同时,可按行业规定追究责任或经济处罚。
(一)对所在村、部门、单位、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二)不能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不认真研究解决,不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三)不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及时解决班子和自身存在问题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
(五)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的住房、用车、出国(境)等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自查自纠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七)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县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由于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加重处分。
(四)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担任党政双重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各村、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当事人受到处罚的情况,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当事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政纪处分的,分管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二)当事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的,分管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分管领导向党(总)支部作出书面检查。对当事人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分管领导在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第十条 领导班子副职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当事人受到处罚的情况,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当事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政纪处分的,主要领导在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二)当事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的,主要领导在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向镇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三)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主要领导向镇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对当事人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领导班子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班子应当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副职发生前款所列案件的,主要领导调离。基层领导班子集体向乡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领导班子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组织上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上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责任是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责任;责任的主体是指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应负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和经济处罚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党委研究决定;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第十六条
纪检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承担和追究责任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各党(总)支部、村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应在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15日内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乡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向乡纪委报告备案,处理结果同时抄送乡党委组织办公室。
全乡各党(总)支部、村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底应当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向镇纪委作出书面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大泉源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篇四
追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县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进一步规范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卫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在卫生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要把抓好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管理,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卫生局党委及其成员责任
一、卫生局党委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政府、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从卫生行业实际出发,组织领导好全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每一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结果。
(二)定期分析研究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阶段性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审批局纪委呈报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对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从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完善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
(四)部署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制止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七)领导并支持局纪委(监察室)认真履行职责,严肃
党纪、政纪,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二、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责任
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所属机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纪委的工作部署,主持制定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阶段性目标、措施和要求。
(二)主持研究解决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党委成员、副局长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领导责任。
(三)负责对党委成员及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工作。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时,应及时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和教育。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按照要求,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每个成员认真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负责指导驻局纪委(监察室)工作,支持局纪委(监察室)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责任制的建立、检查和考核工作。
三、党委成员、副局长的责任
党委成员、副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分管股(室)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听取分管股(室)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分管股(室)和单位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和教育,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或纪委报告。
(四)支持和协助局纪委(监察室)工作,帮助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
(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责任
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对本人所在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局党委和局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党委、纪委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规定和各项制度,抓好对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廉洁自律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掌握和了解本股(室)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委或局纪委报告。
(四)支持和协助局纪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帮助排除各种干扰。
第四章
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
一、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责任
(一)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局党委和局纪委的工作部署,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时,该提醒的予以提醒,该诫勉的予以诫勉,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党性党风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选拔《条例》选任干部,严防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成员责任
(一)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局党委和局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所分管范围的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调查研究,提出切合实际,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听取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向组织报告。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五)支持、配合局纪委依法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五章
局纪委的责任
1、在县纪委和局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抓好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
2、检查所属单位的党委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受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按干部管理权限,抓好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4、协助党委搞好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及廉洁勤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5、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制度。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
6、配合党委抓好党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导调研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责任考核
一、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责任考核”)责任考核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党委书记、局长为责任考核第一责任人。局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规财股、医政股、疾控股、行政办公室等有关股室参加。
二、责任考核的主要对象
局党委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局属单位党
政领导班子和第一责任人。
三、责任考核的内容
(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情况。是否做到了有组织、有措施、有结果。
(二)研究部署和指导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的具体情况。是否做到了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贯彻执行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四)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是对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廉政工作会议及局党委部署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办法
(一)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逐级考核的办法。
(二)责任考核要与机关股(室)、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考核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进行。也可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门考核。
(三)责任考核在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自我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相结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四)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主要任务分工,具体拟定本年度考
核内容明细表及分值,并组织实施。
(五)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年终写出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六)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及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局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局纪委参与并指导。
五、责任考核的程序
责任考核程序是:先由党委(党委)拟定责任考核方案,组成责任考核小组,然后由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阅文件、记录、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最后由考核组写出综合评述报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等次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六、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等次和综合评述意见报请党委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向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对良好等次的予以表彰奖励;合格等次的不奖不罚;对基本合格的予以提醒或警示;对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或处罚,并责成党政主要领导向上级组织说明情况。需要追究责
任的,按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三)组织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的个人考核结果由纪检组织按有关规定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对象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应负领导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与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和案件查处一并进行的原则;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局党委、局机关各股(室)、局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发生)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或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责任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形式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1、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没有履行或没有认真履行,致使其管辖范围内出现或者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和恶劣的重大事件、责任事故的,都要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特别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事态情节严
重的,除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者的责任。
2、凡是对直接领导者因责任追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对其重要领导责任者,必须追究与其职责相应的领导责任。
3、凡是对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因责任追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还必须追究上级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组织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组织处理的,其股(室)、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2、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酌情合并使用。
三、责任追究细则
局机关股(室)负责人和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加重处分。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的一般性事件,情节较轻 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不研究、不办理的。
(二)对本单位行风问题整治不力,发生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药品回扣等问题的。
(三)对局党委各项改革措施执行不力,推行缓慢,领导班子不团结、搞内耗,以致干部职工思想混乱,服务态度不好,医疗质量差,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者对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以及发现后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压制,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检举、控告、证明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瞒案不查,或对股(室)负责人、下属单位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问题后又不及时查处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
定,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收受贿赂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不查的;包庇、纵容的;或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不按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少数人研究决定或个人拍板定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领导干部对负有责任的问题,主动查处,积极整改的,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纠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发生责任追究的问题时,事发单位和个人----直接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要主动按责任管辖关系向上级党委织和局纪委书面报告情况,讲清事发的原因、事态、责任和处理意见。
2、局纪委收到事发组织和个人的书面报告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入纪检案件受理程序,与案件查办一并查清有
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在对案件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的同时,提出对有关领导责任的追究意见,并按案件报批程序一并办理报批手续。
3、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局纪委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经党委同意后,交由同级人事部门处理。情节较轻的,可由局纪委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4、对事态情节较重,或者影响恶劣,事发单位和个人又不主动报告的事项,局纪委可根据领导批示、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等途径掌握情况,及时予以查处,查处程序按案件管理程序办理。
5.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篇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08年6月28日)
第一条 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省、潍坊市以及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诸城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诸发„2007‟47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基层党支部按照规定 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谁主管,谁负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不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但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不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
3、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召开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二)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1、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具体组织实施的;
2、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
1、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酿成严重后果的;
2、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3、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纪违法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四)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者问题的。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被追究责任,受到组织调整和纪律处分的,取消当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及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领导干部个人被追究责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应追究责任的,由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主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应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3、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因没有认真履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应追究责任的,由专门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
4、按照组织分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部门分工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由专项检查、专项清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5、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违法案件中发现领导班子
理或纪律处分,表示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互通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不组织调查、有责任不追究的,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各级各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后,应当将情况按季度报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6.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篇六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为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所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等结合,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八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巡察、年中督导、考核,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参加述职述廉大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
(四)开展社会问卷调查;
(五)座谈或个别访谈;
(六)实地考察或抽查;
(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向同级党委(党组)汇报,同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情况,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改进方案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 年终根据各项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通报表扬;对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上级纪委(纪检组)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并督促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由上级纪委(纪检组)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诫勉谈话;对于考核排名末位的领导班子负责人,由上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
(三)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致使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
(九)不配合和支持巡视工作,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
(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者严重腐败问题的;
(二)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或者有案不查、徇私包庇,致使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查办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
(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且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组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二十一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同级或者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受理检举、控告;
(二)审查违纪违法案件;
(三)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审计、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党风政风民主评议;
(五)承办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同级党委(党组)交办件;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相关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责任追究方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给予调整整顿、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督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督机关、任免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应当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职权管辖范围内发现责任追究案源线索而不及时报告移送的;
(二)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三)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追究责任的;
(四)不按本制度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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