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精选8篇)
1.技术合同法律风险 篇一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
1、在合同标题《**产品买卖合同》的下一行靠右边标注:合同签订地:上海.浦东(该约定是为了在可能发生争议时,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不论实际签订地在何处,法律上均认可双方确认的合同签订地)
2、付款方式上,公司作为出卖方,尽可能约定前期款项支付比例多一些,尾款比例及质保金比例相对少一些。(该种约定主要是降低贵司的回款风险)
3、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在买受人在履行支付全部价款或其他义务前,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该约定对买受人违约后,出卖方增加了司法救济途径)
4、争议解决条款,即: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条款约定与第1条的约定前后呼应,有利于在发生争议时选择对贵司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
(若对该条款若对方提出异议,退一步可约定:“任一方均或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解决”,贵司起诉,当然在所在地即浦东人民法院起诉)。
5、最后条款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后生效。(一般不需约定盖章、签字后生效,因为签字人可能无权签字,或无授权代表予以签字)
6、签字盖章时,注意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尽量不加盖项目专用章,因为项目章无需备案,随意刻印,从法律上讲没有效力。)如有代表签字,建议该代表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该代表与以后在收货单或对帐确认函中签字人相一致。)
二、合同履行
1、保存好送货单(注意在送货单上签字人,尽量能与之前签订合同的代表保持一致,还需注意收集该人的名片等身份资料)
2、定期对账或由对方确认欠款确认函(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一般对账对方会予以配合,因此尽可能及时对帐,)对帐单如能加盖对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最好,退其次加盖项目专用章、代表签字。
三、及时咨询
若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有疑问或无法确认风险的条款,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陈律师:***021—***0
2.技术合同法律风险 篇二
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作为中石化上游企业, 河南油田对合同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按照中石化提出的合同管理要从源头抓起, 强化合同完全生命周期管理, 切实履行合同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把好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关口。油田结合内控制度的新变化,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审查、归口管理”的原则, 形成了一套日趋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 为保证经济合同送审率、签订率和履行率均达到100%的法律工作目标, 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1.对合同管理部门职能定位存在偏差, 管理职能未充分体现
在大多数人的眼里, 合同管理以事务型工作为主, 服务第一、管理第二, 将合同管理局限于合同订立形式上的管理, 就是签个字, 履行一下审查审批手续而已。很少有人能真正思考合同管理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例如, 如何通过合同管理, 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零风险目标;如何在合同订立阶段实现企业的降本增效;如何在合同履行阶段以控制风险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在实际工作中, 只有当发生纠纷时, 才想到合同管理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以“消防员”的形式出现, 成为解决麻烦的部门, 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难以深入开展, 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合同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2.订立合同前, 对合同当事人实地考察少, 资信调查、资质审查不全面
往往只重视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审查, 而忽视对各种资格、资质、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诚信情况、履行合同情况的审查。合同签约主体资格不合格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订立阶段, 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中石化行业特性决定了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处于比较优势的地位, 借此优势, 一些人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 表现在订立合同时, 文本使用不规范;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合同约定不准确;合同内容存在疏漏;约定质保期, 而不留质保金;责权利表述不明确;争议解决条款无效等。这些现象极容易造成合同约定、履行不完全, 或引发合同纠纷。
4.合同倒签现象时有发生
尽管《合同管理办法》中对合同的审查、订立做出了明确规定, 可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 不能遵守先审查、后签约、再实施”的原则, 在一些经济交往中, 往往先有实施行为, 先展开工作, 待工作开始、完成后或需要结算付款时, 再回过头来签合同, 这些不按合同规定程序执行的人, 只是把合同作为一种付款工具, 而没有真正认识到合同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 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殊不知一旦产生纠纷, 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在合同履行阶段存在重前期审查, 轻事后履行管理, 对合同履行监管不到位
表现为合同签订的虽然较完善, 但是不能完全按合同要求履行, 认为“合同打印签字盖章完, 就没事了”, 无人关注合同具体走到了哪一环节, 到什么时候该收付款了, 或监控只是流于形式;当合同变更事项出现时, 经办人不能及时和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不能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往往显得束手无策。
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1.对合同管理职能重新定位
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管理是指以合同为管理对象, 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的合同管理是指以合同为管理对象, 通过合同订立、履行、监督及评价来实现合同价值及企业运营各期利益最大化的管理体系。虽然管理的对象都是合同, 但前者侧重于对合同本身的管理, 事务性职能较重, 容易导致合同管理者脱离企业的整体运作, 单纯强调规避法律风险, 而忽视了对合同管理价值的开发和挖掘。后者侧重于通过合同管理来实现合同价值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统一, 注重“管理创造价值”的理念, 强化管理职能。实现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职能的转变。
2.严格对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
这是合同管理最基础的环节, 是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也是防止合同诈骗的最有力的防范措施。因为合同当事人是否适格、资质是否具备、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和履行。
3.严格合同法律审查把关, 规范合同签订
一个合同订立的质量好坏直接决定合同价值的大小。认真执行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审批制度, 严格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订立手续是否合法, 全面对合同进行真实性、公平性、周密性、程序性进行审查, 确保所签合同选择方式最佳方式, 取得预期收益, 实现合同目的。通过合同法律审查, 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岐和争议, 提高合同履约率。
4.做好合同履行记录, 跟踪合同履行全过程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利益实现的必经程序, 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合同的履行才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全过程管理的重要一环, 也是合同关闭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合同能否按照约定履行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实现。严格的合同履行可以有效的促进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合同管理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对其进行监管, 督促对方履行义务, 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与原方案不符的情况时, 做好方案调整后的认证工作, 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三是当出现对方违约事项时, 应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 搜集相关证据, 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减少损失打下基础。
5.建立预警机制, 对合同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合同签订后, 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 做好履行的监控工作。市场千变万化, 风险无时不在。一是证据预警。主要是在发现合同瑕疵, 有造成合同效力、履行负面影响时, 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采取补救的措施。二是时效预警。主要是指逾期完工、拖延付款, 离最后一次付款接近两年、此后无书面催收记录也未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时, 应及时向具体经办人员提出通过公证催收等手段进行弥补时效的措施。三是质量预警。时常提醒义务人员在合同约定检验期限内, 或在合理期限内、质量保证期内, 就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问题, 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的措施。四是偿债预警。如有逾期不付款、对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产、人员变动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 企业要通过实施法律手段谋求司法救济, 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从而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6.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统计分析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 以便随时排除阻碍, 防止违约的发生。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监督中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也要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
7.做好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升华阶段, 就是对已经结束的合同从项目论证、合同订立、履行、监管、效益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评价, 总结经验和教训, 并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 改进、创新合同管理模式, 提高管理水平。例如, 合同结束后, 通过倒查机制对项目的前期法律论证是否充分、合同的订立方式是否需要改进、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实际需要、验收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履行监管是否到位、是否有漏项、控制点是否设置得当、合同效益目标是否达到等进行分析评价, 找出企业合同管理中薄弱环节, 加以改进、完善和提高。合同管理正是在不断的系统分析、总结与改进中上升提高, 这是一个反复循环提升的过程, 更是一个企业科学发展的历程。
8.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全过程管理中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 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 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以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将可能的风险及损失降至最低。
3.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篇三
关键词:企业;合同;风险;管理
合同作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重要文件。但是由于很多企业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可能导致企业合同出现法律风险,引发合同争议。企业处理这些争议纠纷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了企业更好的掌握合同管理技术、增强法律理念,我们有必要对合同风险加以总结分析,同时对合同管理措施加以梳理供企业参考。
一、合同风险分类
合同管理风险是指企业在日常合同管理过程中,对未来合同履行行为及内外界条件的变化与事先预定的合同管理的实现目的发生不一致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包括对企业带来损失或者收益。[1]从合同法律风险存在的阶段来看,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风险。
二、合同签订风险
1.合同主体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不适格法律风险。在一些特殊行业,有关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对外进行交易行为,比如没有经营许可,“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行业专有的,不是哪个公司都可以买炸药和卖炸药。如果企业在没有事先取得相应的许可的情况下而签订合同,将来一旦发生争议,合同通常是无效的。
(2)法定代表人签约法律风险。所谓法定代表人, 就是代表公司对外履行民事义务、行使民事权利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是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来承担。而公司章程可能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违反或擅自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代表公司签约时,如果企业本身不认可这份合同的效力,会引起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争执,从而产生诉讼风险。
(3)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授权给某个人或某个单位代签,如果受委托方存在没有授权、授权终止、超越授权的情况,容易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表见代理成立,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法之所以设定这样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不加强授权委托管理,对合同的效力有直接的影响。[2]
2.合同约定内容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对合同内容釆取自由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其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者表述有歧义,有可能导致合同出现纠纷。[3]
第一,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是合同争议的核心,对标的物名称的表述必须要清楚、明确,不能有歧义;如果签订的合同标的与招投标采购计划不符,标的物商标未注明,标的物原产地未注明,标的物的生产厂家不对等,都会产生履行争议的法律风险。
第二,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确。质量标准约定不明,未约定标准的名称、代码及相关技术指标;质量验收标准约定不明,验收地点没有明确,最终质量检测机构不明确,都会产生合同质量争议的风险。
第三,合同价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如价格组成是否包括税金不明确,价款支付的方式等不明确都可能存在合同价款结算争议的法律风险。
第四,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如果合同履行期限未予以明确约定,极易发生合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如:某科研单位A与企业B签订的合同,企业B要求科研单位A签订合同30日内拿出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但是签订合同之后已经过了30日,企业A都未将产品样本交給科研单位A,所以因为合同履行企业约定的不合理,对于科研单位A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五,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协议不明确,有可能在单方面违约,支付货物,货物损失等责任承担法律风险。例如温州的甲公司和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海鲜,交货地点如果约定在温州某机场,那么,货物在飞机上的风险,如因航班延误而使海鲜毁损等,就由北京的乙公司承担。如果交货地点约定在乙公司的冷冻仓库,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就由温州的甲公司承担。
第六,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一旦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法第 107 条处理或按法律规定处理,对具体的损失数据难以计算,同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部分违约责任难以确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困难等风险。
第七,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可能出现未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约定错误等情形,致使双方对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约定无效,或约定的管辖法院并非我方所在地的法院,可能使我方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成本或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合同履行风险
根据合同法相关原理,合同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如果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就已经构成了违约,对于对方违约,我方应视情形及时追索;如果我方违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如后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则可能会导致企业丧失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所以一旦发现合同对方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情形,把握时机、前提行使。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数量、价格、履行地点、旅行时间、履行方式等的变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变更。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会产生一种新的风险,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投标过程中把价格压得很低中标,而在合同履行中不断变更价款,致使合同金额远超过标的,这种方式在招投标阶段程序合法,但履行过程中潜在风险很大,直接损害的是采购一方的利益。
未按法律或合同约定方式行使单方解除权,或协议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方式解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合同、而且要出现解除的情形、解除的形式要合法。
四、合同争议法律风险
1.诉讼时效风险
时效风险是指对于产生争议的合同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从而丧失了诉权,使企业蒙受损失的风险。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重订立、轻履行,对合同的履行状态,更是存在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衔接空挡,一旦需要诉诸法律的时候,发现己经过了时效期限。
2.证据保存风险
证据风险是指合同文本或者与合同订立相关的能够证明合同订立行为或合同关系成立的所有支持性资料。[4]这些证据资料包括要约、承诺等文书往来传递的文本文件、数据电文、传真文件、能够证明签约主体质证的证明文件,相关公证、鉴证、见证文件,合同履行过程衍生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如验收单等,如果没有证据意识,一旦诉讼,难以收集完全顺利完成举证。
五、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完善
(一)建立合同订立流程制度
根据合同签订规律,我们将合同签订流程总结为四个阶段:拟定合同文本、会审合同文本、合同签署、合同盖章,同时明确合同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运作。
1.拟定合同文本
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谈判的结果,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结构完整,合同条款内容完备,合同言辞表述严谨,合同前后没有矛盾,防止出现重大疏漏。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合同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合同条款认真审核,注意合同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谈判的意向,文字表述否有遗漏和误导,同时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协商修改有问题或歧义的条款。
2.会审合同文本
加强文本审核,合同有关的业务部门都应参与到合同审核过程中,以尽可能完善合同内容。首先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交易规则和专业技术审查,主要包括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性审查后,再由法律事务机构从法律角度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着重于合同文本的严密性审查,规范运用法律专业术语和法律技术来尽最大可能的减少法律漏洞,保护企业利益。
3.合同签署
会审通过的合同文本方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行审核签字,若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制定授权委托书,以防止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而签订合同。
4.合同盖章
(1)合同每一页都应加盖合同章或合同骑缝章,防止合同册页被更换,合同内容被纂改,导致合同一方的利益被侵害。
(2)对打印的合同文本中手写部分有涂改的,涂改处需加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
以确认涂改的法律效力;或应明确规定合同文本涂改无效,以防止合同歧义和风险。
(3)合同盖章前应对合同签字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合法的签字人签署的合同应不予盖合同章。
(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
(二)建立合同履行跟踪监督制度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控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监控准确把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而采取相应措施。
1.每履行一步做到落实手续齐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可能是违约,不能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汇报。合同到期时,应及时与对方办理相关清洁手续,即时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发生异常及时处理
对合同已经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胁迫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严重受损,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防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撤销。同时按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債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及时验收合同履行结果
应根据相关的内部控制规定,建立一个单独的合同验收职能部门,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审核结算。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未符合合同条款,或未通过验收的业务。
4.建立合同违约处理制度
对方违约的情形,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收取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企业损失时,应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企业自身违约的情形,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5]
(三)建立合同台账管理制度
指定部门、落实人员专职负责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台账,合同专用章的申请、审批手续;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不善的处罚规则,建立合同统计和合同管理台账制度,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编号、备案。合同文本以及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信件和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资料,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书面凭证,要注意保管、保存和保密。合同主办单位应当自合同立项后开始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应当有统一的编号,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谈判记录、交往信函、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和电报电传等其他一切书面材料。封存样品、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均应妥善保管。[6]
参考文献:
[1]陈通,任明,宫立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辨识及评价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1期,第101页。
[2]王岗.贵州大学.《论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3]王利明.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5-96
[4]王岗.《论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贵州大学,2008年
[5]于传博.《合同管理常见风险因素及控制》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4.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篇四
培训时间: 2010年8月28-29日上海2010年7月03-04日深圳2010年7月10-11日北京
培 训 费: 2800元(含资料费、午餐费、专家演讲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课程对象:企业经理、采购部、物流部、销售经理、市场部、财务部、销售人员等。
课程形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管理模拟等形式的互动式,轻松活泼,要求学员参与。
课程收益:参加了本课程,您将学习并了解到以下内容:
商务人员必备的法律工具
如何有效进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的流程与重要性
合同陷阱的识别与风险的防范
商务合同纠纷的处理与对应
常见商务合同的合同管理的难点及重点
通过案例了解世界级企业合同管理运作模式
掌握绩效的管理方法
课程提纲:
一、世界两大法系的特点及主要国家介绍
二、合同陷阱与防范,通过案例分析
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识破合同欺诈与陷阱的十大方法
预防合同欺诈的五大措施
三.如何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类型
合同经理的角色及能力要求
团队工作的管理风格
合同管理计划与合同质量计划
合同管理的政策与流程
合同管理的政策
合同管理流程文件
合同管理流程图
合同的保存及销毁
案例分析:某汽车公司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
案例分析:某大型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合同管理漏洞
四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的效力持续时间
案例分析:某大型生产型公司的采购合同管理失误
五 合同内容:
数量及质量条款;
价款或报酬条款;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担保及违约责任条款;
风险转移条款;
上海普瑞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http;//
所有权保留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条款;
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生效条件约定
案例分析:某大型连锁公司的合同管理失误
某大型家电连锁公司的担保管理失误
某中型运输公司的生效条款失误
六. 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的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
三个抗辩权、代位权及撤销权
后合同义务
案例分析:某技术研发公司的后合同义务
七.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常见纠纷处理
主体变更,以及主体资格
履行内容的变更
债权的转让
表见代理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与撤销权
债务的转让
要约与承诺的争议
八、采购合同中的其他问题
合营性合同时应注意问题
贸易性应注意问题
合作与知识产权问题
九、常见采购合同的管理重点及难点
关键物料/瓶颈物料的合同管理重点
杠杆物料/常规物料的合同管理重点
涉外采购合同管理重点
MRO采购合同管理重点
采购外包合同管理重点
案例分析:某大型汽车配件生产型公司的采购合同
某汽车(中国)公司的采购合同
十、合同风险管理
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
风险控制 – 合格供应商的选择
--不合格的供应商带来潜在风险,--供应商评估,评审与审计体系
交货管理
项目采购中的质量风险,进度风险, , 成本风险原因分析和防治措施
商业和其他风险分析和防治
十一、合同绩效/供应商绩效管理
合同绩效/供应商绩效考核指标
跟踪与考核体系
案例分析:某公司的采购合同
讲师介绍:
周向阳 Thomas先生,资深法律顾问,采购和供应链管理专家,资深专业供应链管理讲师
法学硕士,工商管理专业博士,十多年的工作经历,曾先后任职于世界500强欧美企业,历任采购部长、采购中心高级经理以及亚太地区供应商管理等职务,现任某世界500强行业领先公司,负责全球供应链管理。Thomas还是英国皇家采购物流协会(CIPS)中国授权培训师,美国采购与供应管理协会(ISM)注册采购经理(CPM)培训师,国家注册采购师/ITC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认证核心团队讲师。
周老师将现身说法:将自己十多年的供应链管理经验以及其本人扎实深厚的法律功底以大量生动典型的案例为依托深入浅出地剖析日常运做中潜伏的法律风险,并从法理与实战角度进行解读合同风险与防范,进一步防范欺诈和预防合同纠纷,以及危机预警与处理。同时,将协助大家解析以下问题:公司应当设计怎样的合同,制订出不同合同样本以及合同管理流程,从公司运营和供应链管理的角度,从根本上规避供应风险与陷阱?……更多内容,有您的参与将会更精彩!
5.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五
发表时间:2011年09月19日 关键词:特许经营合同 彭大成
556144166 *** 摘要
;第一步、做好尽职调查。被特许人应当特别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
1、特许者是否具备合法的特许经营主体资格;
2、审查特许者是否已经加入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
3、特许经营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步、做好尽职调查。被特许人应当特别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
1、特许者是否具备合法的特许经营主体资格;
2、审查特许者是否已经加入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
3、特许经营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4、审查特许者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步、互签保密协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应当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各自的权益。对于这类规定,被特许人应当注意,即使你的员工泄漏了有关特许人的秘密,被特许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而特许人也应当保护被特许人的财务状况及个人隐私等。
第三步、阅读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由于特许合同只是特许者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将是必要的。尽管特许业务不同,特许权也会相应有所区别,但下列条款,应是所有种类的特许经营合同都必须具备的。
1、合同期限和展期。通常情况下,许多特许者允许被特许者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但注意展期的条件不能过于苛刻,被特许人应当要求在平等条件下有优先给予展期的权利,以避免打开了市场最后却被终止了特许。
2、首期特许费和其他费用。合同应说明首期特许费、定期的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和广告费等)和其他费用的计收办法和支付方式。
3、经营场所。特许者可以代替被特许者负责选择其经营场所,也可由被特许者负责选址;但特许者应起指导和最终核准的作用。
4、培训。合同应明确特许者培训计划的性质、内容、期限和地点。有些特许者在强制性培训计划之外还设置了选择性的培训计划。
5、“商圈”禁止竞争条款。由于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后在一定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为之付出努力。因此在合同中被特许人应当要求特许人明确在其商圈内不能再行设立加盟店和直营店。
6、优先购买权。为了控制特许体系,某些特许者保留自己从被特许者那里购买特许业务的权利。对于这样的限制,加盟者应当引起重视,这等于在给以后的资产转让设置了限制。
6.技术合同法律风险 篇六
委托方(甲方):福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因与福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三、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参与一、二审诉讼及执行生效判决。
四、本案律师代理实行协议收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如下:
1、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按起诉标的额的1.5%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本案一审胜诉后,按胜诉数额的10 %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执行回全部胜诉数额的50%后的当日按执行款的10%支付,但如果对方提起上诉则不予收取;但应另支付二审代理费3000元,如本案经二审终审胜诉的,则按胜诉数额的10 %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执行回全部胜诉数额的50%后的当日按执行款的10%支付。
3、在一、二审过程中,如甲方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亦按达成协议数额的10%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收到对方款额的50%后的当日按收到款项的10%支付;
五、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中途解除本合同,视为与对方达成和 1
解协议(协议数额视为起诉的数额)。亦应按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本案生效判决执行结案之日止;
7.技术合同法律风险 篇七
(一)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 付昂高宣传已经成为重要的促销手段之一, 包括媒体发布、户外广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手段, 但在广告的发布内容上, 房地产开发企业硬顶要注意把握分寸, 防止出现漫无边际的夸大宣传等行为的出现, 以防止因虚假宣传造成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应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运用《合同法》有关“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概念规定, 对房地产广告中的随意承诺加以限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提出了诚信的要求和法律上的约束。因此, 购房中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销广告、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保证其真实性, 对于尚未最终确定的有缘内容应予以说明和告知, 尽量避免就有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做出无法实现的承诺, 以免在今后的交易中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尽享销售, 存在“欺诈”的法律风险。这是一种违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行为, 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并且为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种预售欺诈行为进行有效遏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相当于消费者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当不利。
鉴于以上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下就对外订立预售合同极易引起引起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后在对对外订立商品买卖合同;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之前, 如已经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但尚未领取预售许可证, 可以与买卖人订立预约性质合同, 以规避法律风险。
二、房屋交付时宜发生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 由于面积误差导致风险的防范
商品房在预售时, 因为房屋并没有实际完成而导致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交付房屋时的实测面积出现差异, 为了将这种面积差异约束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有关法律法规将该误差比规定在3%以内, 根据这一规定, 一但实际面积误差超出了3%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 面临解除合同的风险, 即使未解除合同, 也将会承担超出范围所带来的损失。这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 杜绝房屋面积缩水、公摊面积过大的行为。
(二) 因逾期交房导致风险的防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负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的义务,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 将面临购房人拒绝接受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购房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后果。而在一般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一般都有开发企业逾期交房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规定, 由于一个开发项目动辄几百上千户, 一旦发生逾期交房的情况, 将给开发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这就要求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 充分考虑多种因素, 尽量留出动机时间, 以防止逾期交房情况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法律法规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以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 那么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 也就是“交钥匙”行为, 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 就已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量利用约定以交钥匙为交付成就的条件, 以回避自己的风险。另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入住通知书》最好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 以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 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买受人承担”, 这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利的规定得意明确和利用
三、房屋产权手续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8.论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八
关键词: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签订是各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是合同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合同签定是否得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同能否正常履行。为有效签订合同,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法律风险,应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注重对各个环节法律风险的防范,以保证合同签订后可以顺利履行。
一、做好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重对相对方资质的审查
合同签订前,应当首先对合同相对方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对方主体资质真实、合法、有效。在实践中,若对方为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属特殊行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要求签署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若对方以下属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核其下属单位的资质。若合同对方为个人,则应当要求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真实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出现纠纷时及时诉诸法院并为法院执行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对合同相对方进行现场调研
为确保相对方具备履行能力,规避合同签订后履行不能的风险,对于首次合作的单位,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审查其提供各类证照的原件,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同时,对其规模、设备等进行现场考察,衡量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力。经考察,认为相对方履行能力有所欠缺的,则与其签订合同时应当进行慎重考虑,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对其进行一定限制;若相对方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则放弃与之签订合同的意向。
二、拟定完善的合同条款
(一)合同一般条款应当完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完整,避免因条款不完整而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不明确,无法确定相关责任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二)合同签订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在合同中,若当事人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则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明合同签订地点。否则,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点无法确定,将视同没有约定。
(三)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签订日期即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日期的填写,以确认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起始时间。若不填写日期,则无法确定合同当事人何时开始履行义务,那么,在任何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此外,合同签订日期亦是诉讼时效起算的重要依据,若合同中未写明合同签订日期,则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的诉讼时效无法进行准确计算。
(四)合同签署及用印
一般情况下,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若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则应当要求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的身份证件。特别重大的合同还应当面签,以保证签字的真实性。合同盖章一般为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签订多页合同时,为确定每页内容,可以进行页签或加盖合同骑缝专用章,以防止对方不予承认。此外,应尽量避免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而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承认合同条款的情形出现。
三、合同签订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倒签合同
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晰,从而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对于施工合同而言,可能因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量变更等可能性,缺少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依据,争议难以得到解决;对于采购合同,则可能因为标的设备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而发生爭议,又无法出具有效的合同作为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一方当事人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一定要先签订合同,待合同生效后,再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有据可依,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避免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固然应当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条款,认真审核修订合同文本,使对方当事人没有借口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没有理由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同时也要注意不可一味对合同对方约定义务、限制权利而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是显失公平的不平等条款。否则,真正出现纠纷而诉诸法院后,因约定条款为不平等条款,法院可能会裁决其无效,使得条款失去意义,从而使自身陷入不利的境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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