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互联网销售平台

2024-12-02

保险互联网销售平台(精选8篇)

1.保险互联网销售平台 篇一

互联网保险业务电子平台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第一条:协议内容及生效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发布的且向乙方出具的平台使用规则。上述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定义

本协议中所有未有特别定义的词汇应有如下含义:

1、“”:指由甲方享有合法权益,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辅助服务的网站/app,icp认证备案号为。

2、“电子保险平台”:指甲方 上,乙方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并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特定空间。乙方可在此宣传、出售其保险产品,客户亦可查询乙方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流咨询并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网上交易平台。

本协议项下乙方产品特指乙方依据保险法律规定创设的保险产品,具体清单见附件《保险产品清单和技术服务费比率》。

3、“甲方服务”:指由甲方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向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4、“客户”:指在电子保险平台购买乙方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5、有关“电子保险平台”的特殊定义:

(1)“出单失败”:指客户支付保费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未能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之情形。

(2)“保费测算”:指客户根据其保障需求,通过选择影响保费定价的各种因素,查询保费结果的行为;(3)“核保”:指乙方根据自身承保能力和市场环境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识别和风险选择的行为;

(4)“承保”:指乙方在客户提出投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客户申请,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5)“出单”:指乙方根据客户提出的投保请求,进行承保并向客户发放保单之行为;(6)“投保流程”:指客户通过电子保险平台购买乙方产品的流程。

第三条:合作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保险平台及相关服务,使乙方得以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发布乙方产品信息并销售保险产品、接受客户投保及提供相关保险咨询服务等。客户在电子保险平台填写信息后,甲方将有关信息实时传输至乙方系统,由乙方进行核保、承保及出单,并提供后续理赔、退保或投诉处理等保险经营相关服务。

乙方必须是拥有合法的保险销售资质的法律实体,如为无经营资格或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声明与保证的内容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本协议自始无效;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并追究其使用甲方服务的全部法律责任。

甲方应对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电子保险平台享有合法使用权限。如甲方缺乏前述资格权限或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声明与保证的内容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本协议自始无效;乙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并追究甲方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应遵守本协议以及所有于本协议签订前已公示于甲方网站/app的规则和流程。乙方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甲方,并留存告知记录。

2、甲方在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使用乙方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但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可为履行本协议之外的目的使用乙方的商标、标识等;若因甲方违法使用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乙方为了处理甲方违法行为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3、乙方关于“电子保险平台”的特殊声明与保证:

(1)乙方应根据保险产品的特点设计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定服务规范,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产品种类、保险条款、购买方法、理赔流程等内容。

(2)乙方应及时更新保险产品信息,确保客户查询到的保险信息以及对应的保险费金额真实有效。如乙方需更改其已在电子保险平台发布的信息,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需更改的信息涉及保险费金额等信息,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将相应的保险产品下架,且在信息更改完成【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上架销售。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导致客户在创建订单后保险费发生变更,乙方应按原保险费金额接受客户承保。

(3)乙方应提供技术接口与电子保险平台完成技术对接。对于需要测算保费、在客户付款前需进行核保的险种提供技术接口。乙方应采取合理及必要的网络系统安全措施,保护自身技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应当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乙方在以下情况下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系统停机维护;

B、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D、由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的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4)乙方承诺在收到客户支付的保费后及时向客户反馈出单结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提供的订单状态信息错误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订单信息错误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5)乙方承诺按其与客户订立的保险合同之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独立地对客户承担保险责任,并给客户提供投保、理赔、退保等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咨询和服务,甲方不参与相关工作但应提供必要协助。

(6)乙方需提供撤单、退保的查询接口,供甲方核实有关信息。

(二)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并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因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2、甲方提供的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其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方应确保该网站/app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与乙方应用系统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对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的电子保险平台应完整、准确、及时向乙方提供投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络方式及账户等相关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确保乙方可以完整记录、保存交易信息,准确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

除上述要求外,甲方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如甲方违反相关要求,乙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3、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保险平台的技术开发、产品接入、功能优化等服务。

4、甲方应负责完成电子保险平台的技术接口与乙方系统对接,保障电子保险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5天*8小时(工作日)的在线技术支持以及7天*24小时(全年)的紧急技术支持。除了不可抗力情况和平台升级情况外,保证平台的年故障次数不超过5次,每次故障时间不超过30分钟;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负责电子保险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受理涉及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电子保险平台系统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如因系统日常维护升级,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尽量选择乙方非办公时间,对于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障造成甲方电子保险平台无法提供服务,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维修并使电子保险平台恢复使用,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决定解决时间,因延迟处理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为更好地履行本协议,乙方可给予甲方有关保险业务相关的工作指导;若甲方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客户或者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依据本条

(一)款3项(2)内容提出产品修订信息的,甲方应于【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因延迟处理造成客户或者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7、甲方应确保电子保险平台收到客户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乙方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数据或资料的毁损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甲方应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8、协议期间,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提供电子保险平台技术及相关服务,以便乙方可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发布保险产品信息、销售保险产品并接受客户之保险订单。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网站/app维护等原因对服务提供方式进行修改、调整。甲方应在修改、调整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同时明确短期中止的时限并按照规定的时限恢复服务。如未能按时限恢复服务,甲方应承担因此为乙方带来的业务损失。乙方的损失水平以发生中止前七个有交易发生日的日平均水平乘以超过服务恢复时限的天数计算。若甲方对服务提供方式的修改及调整导致严重影响乙方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的,乙方有权在收到甲方的修改通知后以提前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合同,终止前需将技术服务费结算完毕。

9、如因甲方或甲方网站/app故障、病毒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客户数据或资料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甲方应当负责解决;造成客户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甲方应在电子保险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乙方产品及相关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承保销售保险产品、乙方分支机构所在省份,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单的,应予以明确列明),保险费、退保金、保险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单证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与收费标准,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及客户投诉方式以及其他渠道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内容。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亦应予以列明。

11、甲方按乙方要求在乙方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展示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保险条款、费率或提供可查询条款、费率的网站链接。对于免除乙方责任的条款突出提示并予以说明,对于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理赔要求、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及现金价值计算等重要内容,亦应予以突出提示。

对于乙方产品中的新型产品,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并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销售页面上亦应展示乙方产品的销售区域范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客户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12、甲方应在醒目位置披露乙方信息及甲方网站/app的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乙方提供。甲方为乙方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乙方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甲方电子保险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乙方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3、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拟将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保监会认可险种扩展销售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作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第五条:结算

1、保费支付和结算: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不参与本合同项下保险订单保费的支付和结算,任何与保费支付和结算相关的纠纷与甲方无关。客户购买乙方产品产生的保费,在线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

2、技术服务费结算和支付:

技术服务费按月结算,每月10日前,乙方按上月实际承保的有效保单向甲方发起技术服务费结算,由双方对成交数据进行核对,按照公式:技术服务费=有效保单保费*技术服务费比率 计算出技术服务费,有效保单指实际承保的保单(有效保单需满足下列条件:a.通过乙方核保,b.客户成功购买并支付保险费,c.一年期以下短期意外险在保单有效期内未退保、一年期以上长期产品犹豫期内未退保的保单)。对于至结算日没有经过犹豫期的保单,在次月结算。各险种技术服务费比率详见附件。

当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退保时,对于非全额退保,甲方不予退还已向乙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退保生效日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确定。若全额退保的情况,甲方退还已向乙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明供甲方核实。甲方应在确认退保当月退还技术服务费,或等额抵减乙方当月应付技术服务费。

在双方对技术服务费金额核对无误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以上账户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果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账户信息的变更情况,而导致甲方无法收到乙方支付的费用,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本协议项下因履行己方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如无特别约定,由协议各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安全保障

1、甲方应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乙方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乙方内外部传递与蔓延;甲方将负责本协议约定的电子保险平台的技术开发、产品接入、功能优化等服务,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安全保障系统。

2、双方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

双方应采取措施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3、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归乙方所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双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4、乙方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

第七条:反洗钱

双方均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双方均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本合同项下之业务符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采取合理措施积极配合乙方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反洗钱及客户身份识别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投诉及争议处理 双方均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甲方应及时按照乙方要求电子保险平台的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及时公布,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的。

双方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相互间积极配合。对于重大投诉,双方应启动有关危机公关和处理程序,并共同成立应急处理小组,保持密切沟通,尽快确定处理意见。投诉处理完毕,双方共同制定改进措施,以减少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2、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相对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造成相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

3、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到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处罚),甲方应负责赔偿:

(1)擅自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2)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要求的;

(4)未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或协助乙方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

(5)不具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6)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7)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

1、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终止时,其他自然延伸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自年月日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和免责

1、本协议项下技术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甲方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对此乙方应当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

(1)系统停机维护;

(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app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2、甲方仅向乙方及客户提供技术平台以便双方达成保险协议,甲方并非保险协议的参与方,不对保险协议任意一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甲方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对保险协议双方达成的或涉及的法定义务和/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亦无义务参与与保险协议有关的任何理赔、纠纷处理等活动。如因保险协议产生纠纷的,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1、协议各方承诺其他方为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任何补充协议所述内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件资料、一方获取的对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文件资料、注册会员信息以及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

2、协议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后仍然继续承担在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有权对其他方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

3、因相对方书面同意或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反腐败条款

协议签约方承诺不作、不授权或不允许任何会导致签约方和/或签约方的关联公司违反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这一义务尤其适用于对政府官员、公共权力机构或其关联机构代表、家庭成员或朋友等的非法支付。

协议任何一方保证不提供、不给予或不同意给予另一方员工、代理人或者代表另一方的第三方任何礼品、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亦不接受或不同意接受另一方员工、代理人或者代表他们的第三方所给予的上述利益。合同签约方在合同的协商、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不得收受上述利益。

协议任一方在合同的协商、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知道或发现任何腐败行为,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合作方如有任何本合同所禁止的贿赂行为,或乙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合作方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本合同所禁止的贿赂行为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条:其他

1、任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他人,除非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无论如何,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更新的,双方应协商变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

2、如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认为无效、违法、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不受其影响。本协议将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改。

3、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第十七条:协议附件清单

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条款有冲突之处,以协议附件约定为准。

附件 《保险产品清单和技术服务费比率》

甲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乙方(盖章)附件

第一、保险产品和技术服务费比率

第二、技术服务费计算公式:

技术服务费=有效保单保费*技术服务费比率

第三、保险条款:乙方负责制定本附件中列明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并将各个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提供给甲方存档,乙方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监会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新增保险产品:在协议各方签订的本协议有效期间,如乙方新增保险产品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届时协议各方应就新增保险产品的保费支付方案和对应技术服务费的结算方式等细节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保险互联网销售平台 篇二

保险招投标的特殊性源于保险的特殊性。首先, 保险具有射幸性, 这就意味着中标公司是否付出赔款以及赔款金额的多少具有不确定性, 它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支付赔款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导致不具备承保实力的保险公司铤而走险, 以超低价竞标。其次, 保险是一种服务, 是对未来的一种承诺, 其消费过程具有滞后性。因此, 招标后的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更加重要。从保险公司中标到签订保险合同, 再到合同的执行, 包括风险管理服务和理赔, 中标公司的服务水平影响着保险合同给招标者带来的效用, 招标方要考虑的将不仅仅是价格。

二、保险招投标作为保险销售模式的优势

(一) 基于投标方——保险人的角度

1、降低展业成本、提高交易速度。

保险招投标可以显著加快保险契约达成的速度, 降低搜寻和合同洽谈的交易成本。基于相同的业务量, 招标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以及其他费用相较于其他保险销售模式都微不足道, 且达成交易的速度较快, 中标金额较高。甚至一些保险公司明知中标几率小却也要参与, 力图通过投标活动增进员工以及管理层的竞争意识, 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锻炼员工队伍。

2、有利于提高承保业务的质量。

竞标获取的保险业务的风险一般具有更突出的同质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 风险的合理组合与趋同程度、标的相对稳定的区域位置、被保险人年龄段分布的均衡、高风险个体的排除等, 都使得通过竞标获取的保险业务的风险相对匀称。例如政府机构的公用机动车招标, 由于其风险单位的集中、车辆的特殊用途以及政府机构较高的风险管理意识, 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小于社会上承保同类型机动车的风险。再如大学学平险的招投标, 被保险人通常集中在19-24岁之间, 日常活动区域多集中在校园, 每年经历4次左右的学校与家庭所在地的往返, 因此这类人群的所面临的风险的同质性非常高, 中标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要小于同险种分散业务。

(二) 基于招标方——投保人的角度

保险招投标的销售方式很好地解决了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招投标这一保险销售模式, 为投保人提供了一个同时面对多个保险人进行要约谈判的机会。投保人可以在各类专业人员的帮助下, 认真分析各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反复进行横向的比较, 甚至还可以对投标人过去的业务表现、财务状况、服务方式、履约信用等一系列信息进行考查, 然后再选出自己最满意的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来说, 这种模式比通过其他方式来了解保险人更有效、更直接、更全面。

三、我国保险招投标中的问题

(一) 保险招投标的专业性不够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招标和评标两个环节。保险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一项业务, 在定价过程中需要运用复杂的精算技术, 同时保险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的承诺, 而承诺能否兑现取决于中标公司的信用和偿付能力。然而, 部分招标人缺乏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 往往只关注价格因素, 忽略保险公司提供的后续风险管理、保单管理服务及理赔服务;对数据的采集不够重视。评标方面同样存在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如上所述, 服务在保险中极其重要, 理应在评标指标中权重较大, 然而由于服务属于软指标, 很难定量判断, 现实中也缺乏权威制定的统一的科学合理的评判方法。另外, 评标专家的专业性也不够。由于评标专家团主要由投保单位、律师及教育界人士组成, 这些人要么对保险理论知识不熟要么对保险实务不甚了解, 这种情况降低了评标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同时也会对保险公司的投标带来非科学的导向。

(二) 恶性价格竞争激烈

目前, 我国保险业的竞争仍然集中在低水平的价格竞争上。这种特征在保险招投标上也有突出表现。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 保险费率成为竞争的主要焦点, 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竞标成功的关键。尤其是在招标方既提出主要以报价高低作为评标依据的背景下, 为争夺业务, 保险人之间的费率竞争更是愈演愈烈。当费率竞争演化成不顾风险、不计成本、盲目降费的极端境地时, 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基础。保险公司能否履行好给付或赔偿义务, 主要是依据保险基金积累的情况, 而保险基金主要由保费构成, 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如果偏低, 就很有可能出现经营亏损, 从而影响偿付能力。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应朝着非价格竞争的方向发展, 竞争的焦点应集中在如何向客户提供全面的优质服务上。费率的降低, 既影响了保险人的利益, 最终也必将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 保险业信息披露力度不够

由于一些最基本的信息很难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协会得到, 招标方及评标专家在对投标人提供的保险方案进行评比打分的时候, 缺乏权威的信息参考和依据。如某一险种的市场占有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某一地区的服务网点覆盖率和类似项目经验等评价投标公司经营实力的指标, 很难从权威部门得到确切的数据, 大多需要投标人自行计算并在标书中注明, 但因一些指标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 以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在不同公司之间有很大差异, 所以由公司计算并提交的数据有时缺乏可比性且难辨真伪, 这直接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完善我国保险招投标的建议

(一) 保险公司应合理报价, 提升服务, 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首先, 恶性压价投标不仅扰乱保险招投标市场, 也将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增大经营风险。保险产品的成本具有不确定和滞后性, 报价费率应依据公司历年类似风险赔付数据进行厘定, 同时还要考虑保险责任及经营成本, 最后还要充分考虑巨大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其次, 由于保险消费过程的滞后性,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防灾防损服务、理赔服务尤其重要。保险公司应在服务方式、手段、内容等方面进行创新, 增加保险合同的附加价值。再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与否,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是招标方关注的焦点。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抱有侥幸心理, 应切实加强自身偿付能力的管理。

(二) 多渠道解决保险招投标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保险招投标的专业性较强, 因此如果评标专家若对保险不甚了解, 那么在保险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增强评标专家的专业性来解决。一是建议保监会或授权行业协会组织全国性考试, 认证一批有资质的专家并向社会公告, 以便招标人委托和评标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二是实行培训制度。可以聘请资深保险专家和业内专业人士对评标专家进行必要的保险理论和实务培训。第三, 可以将已离开保险行业但具有丰富保险从业经验的人才, 以及高校保险专业方面的教授纳入保险评标专家库。

(三) 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招投标的监管和服务

目前总体上看保险招投标还是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盲点。首先,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 出台保险招投标方面的监管规定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同时依法加大对招投标的监管力度, 制止和处罚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补充协议等。其次, 对保险招标书和投标书的格式、内容等作出具体的指导性规定。第三, 必要时介入包括政府保险采购在内的招投标活动;影响重大或者标的金额较大的招投标活动必要时应派专员监督, 以此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维护保险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四, 鉴于保险业务的技术难度和对数据的较高要求, 为保证保险招投标过程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能够体现保险公司实力和服务能力的权威数据, 供招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参考。

参考文献

[1]、王国军.保险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6-191

[2]、王国军.我国保险招投标的问题、方式与效率.保险研究.2009 (7) :98-101

[3]、张见生.保险招投标活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中国保险.2009 (3) :45-46

[4]、付菊.保险投标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上海保险.2003 (8) :16-17

[5]、谭湘渝.保险采购招投标难点分析.中国政府采购.2007 (8) :56-59

[6]、王笋.建立健全保险招投标机制.中国保险.2005 (2) :62-64

3.保险互联网销售平台 篇三

在传统会计工作中,审核、记账等工作业务量大、重复性高,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成本。而采用财务众包模式,对企业来说,可以解放会计专业人员,降低运营成本;对互联网用户而言,可以在家里、公司、路途中或饭桌上随时抢单,完成工作并获得收益。

“财务众包模式从根本上颠覆了会计的作业模式,可以促进企业实现轻资产、灵活经营,有助于推动企业财务管理向战略财务、数据财务转移。比如,阳光保险财务共享作业,一年可以节约运营成本1000万元左右。” 阳光保险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彭吉海称,计划将该平台推向市场,接入更多企业,并在2017年推出APP版本。

广发银行开展网络安全宣传系列活动 提升市民安全意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已成为安全领域的重要课题。为提升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定于每年9月的第3周举行。2016年9月19—25日,第三届广东省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全面铺开。

广发银行作为最早一批向网络金融转型的商业银行,参与了9月 23—25日在广州琶洲保利世贸博览馆举办的宣传周主体活动——网络安全技术及成果展示会。在展示会上,广发银行通过一场场充满知识性、互动性、体验性及趣味性的有奖问答、机器人客服体验等活动,向人民群众普及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用行动构筑网络安全的“责任屏障”。

此外,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借助央行“金融知识普及月”宣传活动的契机,以“普及安全支付、享受支付便利”为主题在辖内网点开展了关于电子支付的安全支付、网络诈骗预防等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群众普及金融知识,通过有趣的有奖问答活动,让更多的群众深入了解广发银行的电子产品及其安全性,提升群众的安全意识。

4.保险销售心得 篇四

这位极其成功的商业大亨,他为准学徒们规定了一系列的命题,将他们分为两组进行竞赛,并在竞争过程中逐一淘汰失败者,从而选出最后的接班人。

每一轮竞赛后,失败一方的领队便要选出两个应该承担过失者与自己一同进入大班室,由大亨为首的智囊团决定谁是这一轮的淘汰者。比赛进行到第五轮时,题目是“买进卖出”:比赛双方各自利用手中的种子基金选购商品,然后售出,这一天的收支差距便是唯一的胜负准则。美丽的克丽丝汀是这一轮失败方的领队,她在比赛过程中犯了一系列的错误,从而出现了80美元不翼而飞却不能说明丢在何时何处的尴尬境况。

在过失检讨会上,几乎所有队员都将矛头指向了克丽丝汀,认为她是最该被淘汰的人。但是按照游戏规则,她仍然必须选出两个与自己一起承担过失者,并和她们同时面临智囊团的最后问询。她选择了丢失80美元的财务主管和另一个不停在抱怨的多嘴女人。她们一起坐在了大班桌前,换言之,她们同时面临了被开除的威胁。这是最后的审讯。财务主管拒不承认自己该为丢钱负责,她说这全是领队的错,因为她当时并没有提出要查账;多嘴女人更是不遗余力地攻击自己的队长,说她做错了每一个决定,全然无视自己的意见;而克丽丝汀呢,她一直在沉默,用沉默承担了队友们激烈而尖锐的指责。大

亨很遗憾地对智囊团的同仁说:“多么可惜,此前的比赛中,克丽丝汀一直是个当之无愧的明星,非常出色。她是个很好的战士,但不是好的领导人。她很有潜质,很好的潜质。”比赛过程中,我也一直认为这轮的淘汰者应该是克丽丝汀,因为她在领导决策上的确犯了很多错误。但到她们进入大班室的一刻,我却改变了看法,认为她应该留下:因为她如此沉默而坦然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毫不推诿,绝无争辩。而我认为,这是一个领导者应有的风度与德行。

然而结果是多么令我意外。大亨做出了最后的结案陈词:“克丽丝汀,我很惊讶于整个过程中,你没有对自己做出任何辩解。我看到她们俩一直在为自己的生活战斗,不懈地战斗。我却没有看到你的斗志。你一下子失去了斗志,你不反击,根本没有为自己辩护过一句。你放弃了为自己争辩的权利,你放弃了坚持己见,因此,我们也只有放弃你。你被解雇了。”

实践:

伙伴们,在我们从事销售的路上,有很多时候都需要拿出这种精神,学会反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与客户为敌、与伙伴为敌,而是要学会保护自己,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成功的机会。

当你面对拒绝、面对困难时,如果你就此放弃,那你就永远

失去了成功的机会,甚至有一些伙伴在几次遇到困难和拒绝后黯然离开了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前途无限光明的朝阳行业。更使自己以往的种种努力付之东流,白白浪费了时间和机会,等到别的伙伴获得成功时,只能悔不当初。

5.保险销售口号 篇五

2、目标明确,挺进**,人人奋勇。

3、超越自我,超越梦想。

4、新旧携手,争创佳绩。

5、职域行销,划片经营,本周举绩,皆大欢喜。

6、人生无处不增员,言传身教每一天。

7、率先举绩,抢占先机。

8、服务客户,播种金钱,增加信任,稳定续收。

9、超越自我,追求卓越。

10、爱岗敬业,求实创新,用心服务,勇争一流。

11、中秋佳节齐增灵,月圆人圆齐团圆。

12、**干可断川,团结拼搏亮剑。

13、今天付出,明天收获,全力以赴,事业辉煌。

14、人心齐,泰山移;多增员,多举绩。

15、心中有梦有方向,全力举绩王中王。

16、心在梦在,人生豪迈。

17、落实拜访,本周破零,活动管理,行销真谛。

18、服务回访辞旧岁,全力举绩贺新春。

19、攻守并重,全员实动,活动目标,服务导向。

20、经营客户,加大回访,用心专业,客户至上。

21、全力拜访,入围精英。

22、憋足一口气,拧成一股绳,共圆一个梦。

23、气象万千新风貌,全员举绩开门红。

24、因为自信,所以成功。

25、新旧携手,业绩辉煌。

26、全力销售新商品,把握上市好契机。

27、勤思巧干苦攀,创新创收创业。

28、天道酬勤,永续经营,目标明确,坚定不移。

29、风起云涌灵蛇至,势不可挡开门红。

30、坚持出勤,专业提升,分享交流,为您分忧。

31、他增我,我增你,寿险精英齐努力。

32、坚定信念,行销一生。

33、本周举绩,皆大欢喜,职域行销,划片经营。

34、从业有缘,工作是福。

35、荣辱与共多举绩,信心百倍比高低。

36、成功决不容易,还要加倍发奋。

37、双脚踏出亿万金,推销要拼才会赢。

38、快愉悦乐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39、观念身先,技巧神显,持之以恒,芝麻开门。

40、新单续保并肩上,业绩倍增创辉煌。

41、战鼓擂,寿险精英显神威。

42、素质提升,交流分享,精耕深耕,永续辉煌。

43、敢于竞争,善于竞争,赢得竞争。

44、成功决不容易,还要加倍努力。

45、风起云涌,人人出动,翻箱倒柜,拜访积极。

46、乘风破浪,迎接挑战。

47、目标明确,坚定不移,天道酬勤,永续经营。

48、推销始于拜访,活动要有方向,拒绝不必沮丧,专业行销路长。

49、先做才轻松,抢攻第一周,爱拼才会赢;赢在第二周。

50、快乐工作,心中有梦,**协力,再振雄风。

51、持续环境清洁,做位可爱的人。

52、精耕深耕,永续辉煌,素质提升,交流分享。

53、目标既定,身体力行,坚持不懈。

54、追求品质,只争朝夕,全力以赴,矢志不移。

55、客户满意,人脉延伸,良性循环,回报一生。

56、众志成城,飞越颠峰。

57、本周破零,笑口常开,重诺守信,受益无穷。

58、全员实动,开张大吉,销售创意,呼唤奇迹。

59、团结拼搏,奋勇向前。

60、成功绝不容易,还要加倍努力。

61、客户服务,重在回访,仔细倾听,你认心情。

62、招后买马,有风来仪。人员倍增,士气倍增。

63、风光正茂,出类扰萃。

64、团队是我家,奋斗靠大家。

65、恭喜发财多拜访,全员破零开好张。

66、道路是曲折的,“钱”途无限光明。

67、人员倍增,士气倍增。

68、全力拜访迎圣诞,你追我赶快签单。

69、团结紧张,严肃活泼,规范行销,业绩保证。

70、主动出击,抢得先机,活动有序,提高效率。

71、公司周年我成长,挑战世纪要敢想。

72、初生牛犊,尽显神威当仁不让。

73、努力举绩,达成目标,入围**。

74、永不言退,我们是最好的团队。

75、拼命冲到底,再努一把力,努力再努力,人人创佳绩。

76、自我提升,良性竞争;相互欣赏,相互支持。

77、意气风发一时起,持续奋斗双梦成。

78、失败与挫折只是暂时的,成功已不会太遥远。

79、争分夺秒勤拜访,广积客户备战忙。

80、心中有梦要行动,全力以赴向前冲。

81、组织兴衰,荣辱与共。

6.保险销售技巧问答 篇六

一、向朋友推销保险,朋友认为没必要,该怎么办?

并非每个人天生就拥有保险意识,不管你向谁推销一件商品,首先要让对方认可为是自己所需求的.认识到需求是购买的前提,卖保险是一门艺术,只谈买卖无法成交,激发客户的保险意识在展业过程中尤为重要,这需要你不断磨练以提升自身的技能.新人卖保险走缘故路线是捷径,但可以肯定销售出去的多半是人情保单.提醒楼主,即使是缘故客户,也需当作陌生客户来对待,分析需求,做好前期沟通,这不仅仅是对朋友负责,也是对自身的锻炼,缘故客户可以接受你一次以上的失误,这是很难能可贵的锻炼机会.二、怎样跟陌生人推销保险

最近在做保险,跟身边得人都说过保险得好处,具体也跟个人分析过他保险后所得得利益,可是就是没有人保险,还担心如果把身边得亲戚朋友得保险做了,就要向陌生人推销保险,可是要怎么做才能让他们相信得直到最后得认同你呢?

1、机率不是太大;

2、第一个难度是:现在社会比较混乱,上当受骗的人比较多,所以现在的人比较警觉,所以陌拜难度比较大;

3、第二个难度是:现在社会上对保险的印象不是太好,在很多人的眼里,保险就是骗人的,所以部分人对保险比较抗拒,就连转介绍都不太容易促成,陌拜难度就更大了;

4、第三个难度是:从楼主的提问来看,是个新人,新人对条款本来就不是太熟,甚至对于保险本身都不是太熟悉,而且缺乏对其它同业公司条款的对比,因此也不是太有利的;

5、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一件事情有困难的一方面,那也一定会有容易的地方,只要肯努力,加上有承受拒绝的勇气,做陌拜也有很成功的人。

7.保险互联网销售平台 篇七

一、服务能力

服务能力对销售力的影响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金融产品缺乏产权保护, 保险产品、业管政策趋同的情况下, 只有服务能力才能有效刺激客户的销售意愿, 没有服务就没有销售。二是随着竞争的不断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 消费者对保险服务的要求将越来越高, 买保险就是买服务, 服务质量的竞争将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三是服务能力决定着公司客户的忠诚度和客户资源的深度开发, 从而决定着公司销售价值的持续创造力。

实践证明, 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和市场费用对客户的影响是短期的, 产品提供方的服务能力才是影响客户忠诚度和持续购买力的关键因素, 主要包括:售前对消费者提供理财咨询, 为销售者分析、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满足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售中及时提供天气、路况变化信息, 以及节假日、生日关爱等;售后减少理赔手续, 缩短理赔时间。这些都是保险服务的主要内容, 也是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亟待提高的地方。

二、品牌文化

菲利普·科特勒指出:品牌可以作为一种保护竞争优势的强有力的方法。品牌的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销售群的产品或服务, 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基于此, 品牌应该是最大的销售力, 做销售就是做品牌, 做品牌就是做文化, 一个具有文化内涵和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会让消费者乐于接受。只有品牌变得更有文化内涵、更有公信力和亲和力, 消费者使用起来才会更放心。中国人寿财险刘健总裁一度指出, 作为新的财险公司, 业务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将随业务的发展而逐步提升, 现阶段竞争力不强;但作为世界500强中国人寿品牌下的子公司, 当前公司的销售能力最有可能也最有希望形成市场竞争力。

近年来, 光是进入央视做品牌宣传的保险公司就达40余家, 保险公司品牌及保险文化传播投入逐年加大, 由于高起点、大面积的传播, 保险企业近年保持了较快的发展。但与此同时, 由于行业保险文化建设不力, 导致了种种问题,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社会环境、造成资源浪费, 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声誉和长远发展, 一个简单的事例就是当前人们听到“保险”就产生了抵制心理。原中国保险行业学会会长罗忠敏 (2009) 曾呼吁, 保险行业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行业文化的缺乏, 当前行业文化的缺乏已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

三、保险产品

保险产品是保险销售的载体, 是影响保险公司销售能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更能被客户认可和接受, 更容易促使销售达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各保险公司要获得一席之地, 必须进行市场定位并开发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 为消费者提供有特色、有内涵甚至是个性化的产品。

当前保险产品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侧重于产品研发数量但缺乏对产品销售效能的分析。一些公司产品研发部门将每年推出的产品数量当作成绩来讲, 但相应的产品却没有形成规模、长时间不能对公司的效益产生贡献, 反而在产品换代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培训成本, 在后援系统中占据了相应的空间, 造成很大的成本损耗。二是过于集中在传统险种上, 且开发以模仿为主、缺乏创新, 产品功能、费率、销售区域、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差异化不足, 导致产品销售以手续费竞争为主。由于产品的同质化及不规范的销售方式, 从城市到农村的一些保险资源已遭到较严重的破坏。

四、销售模式

销售模式对销售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销售布局、销售理念和渠道管理三方面。

1. 售布局对销售力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 具有战略眼光的销售布局有助于保险主体巩固和提升其市场地位。一些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制定了中心城市发展战略、农村精英发展战略等, 并以此合理安排销售资源、制定销售计划,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区域销售优势。销售布局一旦偏离经济及行业发展轨道, 必将对公司的销售力造成较大的冲击。某保险公司2007年初放弃车险等传统保障型业务, 主营理财险和学贷险, 当年实现理财险销售额200多亿元, 但因2008年股市调整、其投资收益受到极大挑战, 2008年8月理财险全面停售, 而其传统保险业务在2006年近30亿元, 2007年、2008年则徘徊在8亿元左右。

2. 销售理念主要表现为对规模、速度、结构、效益四者关系的认识, 以及基于此的销售侧重点和着力点。近几年因市场主体增多、竞争更加激烈, 一些老公司为稳住其规模和市场份额, 新主体为快速进入市场, 均不同程度的存在重发展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重投资利润轻承保赢利的思想。就产险市场而言, 2004-2009年连续6年处于承保亏损的边缘, 保监会70号文件对市场行为规范后, 才略有好转。就保险机构而言, 行业经营规律表明, 一个三级机构月均收入要达到300万元以上, 才能算是一个较为稳固的业务发展平台, 但近年来一些主体盲目铺设机构, 而单个业务发展平台产能较低, 投入产出不匹配。

3. 近10年产、寿险行业的发展变化证明, 销售渠道建设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保险商品销售的快慢, 关系着销售力的强弱和市场销售格局的变化。与此同时, 中介机构的议价能力越来越强, 保险公司在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 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 主要表现为:与保险公司串谋套取费用、索要高额手续费、欺诈误导、假赔案等问题时有发生, 特别是客户资料真实性低、对保险公司客户资源的深度开发和稳定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销售队伍

人才永远是一个企业成功的最大资本, 谁占有人才, 谁就会成为强者。当前保险市场竞争相对激烈, 靠高费用、低费率等手段提升业绩只能是“权宜之计”甚至可以说是“饮鸩止渴”, 走上恶性循环的道路。只有加强销售队伍建设、提升销售队伍素质才是长久之道。对于保险新主体而言, 在销售体系及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能否快速打开市场局面除依托投资方已有资源外, 更取决于其自身的人才储备。

当前销售队伍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流动性较大, 流失率高。行业层面, 长久以来社会保障的缺失导致保险营销员职业认同感低、大量外向流入社会的各个层面。就保险公司内部而言, 因同业竞争、挖角而内向流入其他主体。二是销售队伍建设不均衡。行业层面, 2009年寿险营销员超过250万人, 相当于产险营销员的7倍, 且寿险公司与财险公司培训力度不均衡。就保险公司内部而言, 一些公司后援部门和销售渠道间人力支持不均衡, 团体法人业务和分散型业务销售人员建设上不均衡。三是保险销售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寻找客户、找准客户以及提供客户需求解决方案的能力不强, 误导客户的现象时有出现。一些销售人员患上“销售近视症”, 过多关注所提供的具体产品及佣金收入, 而忽略了销售者的需求及产品所能产生的利益, 向保障需求高、个人支付能力相对有限的客户强力推荐保障额较低、年缴保费较高的储蓄型、投资型产品等。

六、运营管理能力

菲利普·科特勒认为, 营销部门的工作是创造顾客价值和满意度, 吸引顾客并与之建立联系。但是, 销售部门仅靠自己的力量是不能完成这项任务的, 需要前、后台资源相匹配, 并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和专业化的运营管理能力, 才能达到最佳的销售整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 运营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销售整合力及销售水平, 并最终影响到公司在未来市场的销售格局。

当前保险公司运营管理能力对销售力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内部沟通成本高, 前后台横向沟通、上下级机构纵向沟通不畅, 使销售人员花在内部沟通的力度和时间甚至超过了对客户公关展业的力度和时间。二是政策不稳定, 有些公司政策三月一大变、一月一小变, 特别是销售计划、销售费用政策和业务管理政策的变化, 导致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较难适从, 造成总公司的公信力下降, 一些遗留问题只能滚动式进行消化, 严重影响当前的销售。三是业管能力与销售资源不匹配, 导致销售人员埋怨情绪增长, 并成为销售队伍不稳定的重要因素。笔者体会较深的是:业管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可随公司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升, 但销售能力一旦破坏在当地市场的负面影响将是长远的, 要想恢复原有销售业绩需要付出难以想象的精力, 一般只能靠低价格、高费用刺激或深层次换洗掉大部分人员, 从而很可能走上恶性循环的路子。

摘要:保险销售力是在保险商品销售过程中的一种内在推动力, 是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保险公司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从营销管理和竞争优势提升的角度, 基于市场和保险公司微观环境的研判, 分析影响保险公司销售力的几个关键因素, 以便更有针对性的改进和提升销售力, 创造富有内涵的保险业绩。这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保险资源的科学利用和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险公司,销售力,因素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研究成果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06) .

8.银行保险的销售模式的探讨 篇八

关键词:银行保险 销售模式

0 引言

银行保险最早起源于欧洲,最初银行保险被西方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负债业务中的“附随业务”,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和金融的不断创新,银行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旺盛的生命力,无论是银行业,还是保险业,银行保险都占据优势地位。在中国,银行保险起步比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在引入的初期,就充分展现了其强大的生产力。广义上来讲,银行保险的销售模式是银行保险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银保产品作为一种载体,通常情况下,是满足消费者的金融功能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该载体的金融功能往往依赖于该产品传递给消费者的过程。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情况和程度,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取决于自身采取的销售模式,所以,银行保险的销售模式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1 银行保险销售模式

1.1 柜面销售模式OTC(Over-The-Counter) 柜面销售模式是指银行柜员向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推荐保险产品的销售方式,通常情况下,其特点主要表现在:销售主体主要是银行人员,销售的客体主要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银行的现金柜面是销售的地点。柜面销售模式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销售行为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

1.2 顾问销售模式 第一种:IC (Insurance Consultant)模式。所谓简称IC模式通常情况下,是指银行通过推荐客户和提供场地,由保险公司向银行派驻理财经理,进而为客户定制保险理财方案。在这一过程中,银行不涉及保险业务,只为保险公司提供办公空间。在银行机构里,由保险公司的员工从事相应的保险销售业务。在IC模式下,保险公司通过向银行派驻工作人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完成相应的销售任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IC 是其正式员工,将保险作为理财产品向银行客户提供理财方案。通过对家庭现有资产、未来收入和财务进行诊断,在此基础上,IC分析客户的保险需求,同时为客户设计保险解决方案,降低或规避客户遭遇的各种风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家庭资产保值和增值。第二种:FPM(Financial Planing Manager)模式。通常情况下,FPM模式是商业银行以个人理财业务为基础,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建立银行保险的销售模式。借助个人理财中心或贵宾理财室,银行通过建立专门的客户经理为所属客户提供包括保险产品在内的一揽子个人金融方面的服务,在营销方式上通过对金融产品进行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值和增值。

1.3 银行电话行销模式 通常情况下,银行电话行销模式就是通过电话/DM或MPG(Mail-Phone-Get)的方式从银行信用卡资料库中抽取客户名单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并且通过用户的信用卡支付保费。

所谓电话/DM 销售模式是指借助银行的“电话银行”对保险产品进行销售,在该模式下,销售主体是银行的电话座席人员,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客户与保险代理人通常情况下,不进行直接的接触,客户根本不用合同上签字,双方电话的录音为保险合同生效提供了依据。

MPG(Mail-Phone-Get)销售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通过向客户邮寄信件形式,向客户介绍相应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电话对客户进行不断的追踪,最终成交。

2 不同销售模式的对比

2.1 销售理念不同 从销售理念上,顾问式销售与其他两种销售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OTC模式、电话销售模式是典型的以產品为中心的销售模式,该种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更多关注如何围绕现有产品,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销售;而顾问式销售是一种典型的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模式,银行与保险公司围绕着最终消费者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量身定做的保险产品。

2.2 销售产品不同 为适应不同的客户与销售渠道,不同销售模式下提供的产品不尽相同。在电话销售模式中,由于销售人员仅通过电话或邮件与消费者联系,无法充分发掘消费者的需求,仅能提供一些最为简单和标准化的意外险等产品;OTC模式中,保险公司通过提供简单、便于理解的产品,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短时间内完成销售行为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通过分析银行柜面客户的偏好,主要销售低保障、侧重储蓄和投资的寿险产品,简单的意外险和柜台财险只占一小部分;通常情况下,顾问式销售模式的出发点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通过诊断银行客户的保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制定解决方案。

2.3 销售人员素质要求不同 各销售模式下由于所售产品的差异、销售方式的不同,对销售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有所不同:在电话销售模式下,由于销售人员仅需要将简单的保险产品推销出去,故对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现有电话销售人员进行简单产品培训即可胜任;在OTC模式中,银行柜面人员的销售过程往往是各种金融产品筛选比较的过程,这要求柜面人员对商业银行的一般个人金融产品,包括存款、基金、保险、证券等均有深入的了解;顾问式销售中,销售人员不仅需要了解将要销售的产品,更重要的是资产组合与规划的能力,所以此时销售人员一般由银行或保险公司的高级理财经理担任。

2.4 银行与保险公司关系不同 在电话销售和OTC销售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定位是代理商与供应商的关系,商业银行以收取佣金为目的而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因此,这种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交融范围相当有限,二者的代理合作关系也往往表现出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反观顾问式销售模式下,保险公司参与深度分享银行的客户资源,而这正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因此银行有必要与保险公司建立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可以表现为战略协议或股权融合。

2.5 IT系统要求不同 在发展过程中,通过技术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双方合作的成本,进一步确保银行保险业持续发展。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无论采用何种销售模式,借助信息技术,搭建系统平台,这是发展银行保险的必然选择。但是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IT系统要求不同:

在电话销售和OTC销售模式下,将独立于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软件甚至硬件系统,安装在银行销售网点,向银行保险提供技术支持,不整合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数据库,二者彼此平行。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负责自己的产品数据维护以及升级IT系统,开发和维护事宜不用银行考虑。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柜员需要面对两个IT系统,进一步增加了工作量,生产效率大大降低。另外,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没有共享客户数据库,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挖掘客户资源的难度,没有真正实现银行保险的交叉销售。

而顾问式销售模式要求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合并。系统的核心是管理客户关系,通过融合银行业务系统和保险业务系统,并向银行前台工作人员提供IT支持,进而对产品进行分析、对客户进行管理,以及对承保、理赔、利润、风险等进行一体化分析和管理。银行柜员的操作手续通过这种模式可以明显简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产率,更重要的是银行与保险业务系统共享统一的数据库可以方便的实现数据挖掘和交叉销售。

3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以上三种销售模式在销售理念、销售产品、销售人员素质、保险公司与银行关系都有很大的差异,银行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情况以及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阶段进行具体的选择。但总的来看以上三种模式存在如下的关系:

电话行销到柜面销售,再到顾问销售从销售复杂程度上来讲是逐渐升高;对销售人员的素质、培训水平的要求逐渐升高;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逐渐升高;销售模式的利润水平也是逐渐升高的。

并且从西方的经验来讲,任何一家银行很难依靠单一的销售模式取得既定的目标和特定的目标市场,相反,各商业银行努力随着业务的发展努力调整自己的销售模式,力争用多元化的销售来适应市场的需求,更好的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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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旭东.浅析银保合作的相关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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