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网(共14篇)(共14篇)
1.刑事案件网 篇一
台州通报八起作风问题典型案件
2014-09-0
4近日,台州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台州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八起作风问题典型案件的通报。这是台州市今年以来关于作风问题典型案件的第四次通报。八起作风问题典型案件具体为:
1、黄岩区:同创办、区环保局作风不实、工作推诿
黄岩区同创办、区环保局、北城街道在“多城同创”中作风不实、工作推诿问题。在5月份的“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中,黄岩区同创办、区环保局、北城街道等3家单位对相关涉污企业的关停整改工作,未履行好各自职责,互相推诿、措施不力,导致创建工作推进滞缓、考核失分严重。7月2日,黄岩区纪委对区环保局党组成员、区“创模”工作组副组长赵展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对区同创办、区环保局、北城街道等3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2、路桥区:村两委挪用公款购买贺年卡
路桥区螺洋街道上倪村用公款违规购买贺年卡问题。7月份,根据路桥区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安排,路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对全区部分村(居)村级组织非生产性开支专项检查中发现,螺洋街道上倪村两委在2013年1月以宣传推广上倪鞋帽产业为名,印刷了2000张贺年卡,共计人民币11000元。今年7月21日,路桥区委教育实践办对其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全额退赔购买贺年卡费用。
3、临海市:驾驶员公车私用
临海市东塍镇驾驶员郭秀敏“端午”期间公车私用问题。5月31日,郭秀敏(事业编制)违规驾驶公车回康西村老家。6月9日,临海市纪委、东塍镇党委分别给予其通报批评,责令退赔车辆运行费300元。8月18日,东塍镇纪委对其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4、温岭市:机关干部公款聚餐
温岭市城南镇大闾管理区公款聚餐问题。1月22日晚,温岭城南镇大闾管理区组织机关干部在城南大友海鲜楼聚餐,镇部分领导干部应邀参加,共支出酒水费、餐费、香烟款21000元,上述费用在该管理区包干工作经费中列支。7月份,温岭市纪委责令城南镇党委作出深刻检查,收回滞留在各管理区的结余工作经费;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的城南镇党委书记王剑进行诫勉谈话;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城南镇党委副书记兼大闾管理区党工委书记贾伟浩、大闾管理区主任戴云才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责令参加会餐人员退赔有关费用。
5、玉环县:管委会接受企业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
玉环县滨港工业城管委会两名工作人员违规接受企业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问题。4月25日,玉环县滨港工业城管委会工管科副科长王程、工作人员陈圣岳和施工方(温岭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卢某某、监理员李某某一起赴杭州进行长顺路工程施工材料送检。当晚,王程、陈圣岳接受施工方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和住宿安排,费用共计5496元。5月30日,沙门镇党委免去王程滨港工业城管委会工管科副科长职务、调离工管科,沙门镇纪委给予王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陈圣岳党内警告处分。
6、天台县:村干部公款吃喝
天台县始丰街道黄泥山头村干部公款吃喝问题。该村党支部书记陈彩月、村委会主任陈孟军分别于2009年、2013年,以购买超市卡、新农村建设发展开支等名义违规报销餐饮费用共计10000元。原村监会主任陈彩基对上述开支把关不严,同意报销。2014年5月6日,陈彩月到歌厅接受有偿陪侍服务。7月15日,始丰街道党工委分别给予陈彩月党内严重警告、陈孟军党内警告、陈彩基党内警告处分。
7、仙居县: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城宴请
仙居县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工商所同城宴请问题。2013年6月10日、7月8日、9月22日,仙居县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工商所分别组织了三次执法检查,傍晚检查结束后,时任所长沈华富、副所长陈林斌在仙居某酒店宴请配合检查的其他单位执法人员,三次宴请消费共计5500元。今年7月23日,仙居县纪委对沈华富、陈林斌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退赔宴请费用。
8、三门县:村新办公大楼落成大摆宴席
三门县浦坝港镇五支岙村新办公大楼落成大摆宴席问题。5月14日,三门县浦坝港镇五支岙村借举办村新办公大楼落成典礼之机,大摆宴席,发放礼品240份,收受礼金共计人民币200340元,实际消费共计人民币36800元。2014年5月16日,浦坝港镇纪委责令五支岙村退还收受的全部礼金,并给予村党支部书记陈武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这8起作风问题,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作风建设有关要求。对这些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充分体现了我市抓作风建设的决心和力度。通报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切实转变作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三转”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积极发挥媒体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对违纪违规问题,要敢于较真碰硬,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据台州发布
2.刑事案件网 篇二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 腐败几乎无处不在, 唯有高考相对而言比较公允, 在信任几乎彻底丧失的背景下, 仍然能够得到老百姓的基本信任。”[1]较之于其他考试而言, 高考的公信力似乎更强, 不仅仅在于高考系关莘莘学子的前途和命运, 各方面的注意力高度聚焦, 更多的在于阅卷制度的公正性即“多评制”使得公众予以信服高考阅卷后的实体性结果。联系到当前的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时代大背景, 其实质依旧围绕着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以及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 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2]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绝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课题, 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准、上级领导的干涉 ( 批示) 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 ( 法治社会仍然摆脱不了人情世故的束缚和弊端) 等都是阻碍公平正义得以彰显和实现的拦路虎。而较之于其他因素, 人情 ( 人为) 因素更是无法彻底根除的诟病和顽疾。“人就是人而不是天使, 无论多么严谨敬业的法官也不例外, 因此, 必然要遭遇司法伦理要求与人本性之间的游离甚至冲突。”[3]
如何消减“关系”社会的辐射, 在法治环境里尽可能实现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 是当今摆在法学家和实务界面前亟待需要解决的难题。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无疑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司法改革中倡导新颖的制度、理念甚至于近乎“异想天开”的构思设计, 从某种意义上也不失为一种创新和尝试。高考阅卷和司法审判有着或多或少的 ( 直接或间接) 联系, 当然也很可能会存有格格不入 ( 排斥) 之处, 但是纵观当前高考阅卷的可接受度, 司法裁判显然是望尘莫及。换言之, 公众并不像接受高考阅卷那样信服司法裁判, 而实践中更是时常出现法院的裁判效力失灵, 当然这其中的原因是复合型 ( 多元化) 的, 笔者的观点是: 适当吸收和借鉴高考阅卷制度中的有益成分为当前的司法改革服务。
二、高考阅卷制度的公正性之实践考察
高考阅卷制度经过长期反复的摸索, 逐步形成了规范可供操作的流程, 即“多评制”大致需要经过以下三步: 扫描试卷、网上评判、究错机制。整个阅卷流程规范、系统, 其结果 ( 至少) 是实现了高考评阅的公正性, 降低了人为因素对于考试的荼毒和戕害。纵观实践中, 民众对于高考得分的可接受程度虽说不上差强人意, 但至少不会像司法裁判的接受那样怨声四起。“只要人类的功利主义还在作祟, 只要冤案存在的社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 那么冤案便不可避免。”[4]
当然, 以上仅仅是针对高考试卷中的主观题阅卷而言, 客观题由于其答案具有绝对性和唯一性, 并不存在可以回旋的余地, 阅卷老师无任何的自由裁量权可言。而司法审判则势必要介入人的因素, 况且最终的审判结果也并不是任何一方 ( 原告或被告) 甚至于包括法官所能左右的, 但同时法官的自由心证 ( 良心裁判) 又难以俘获公众的心, 在没有明确具体的对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下, 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 必须硬着头皮给出他 ( 她) 认为貌似公正的裁决, 当然这还是比较理想的状况。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时候诉讼参与人中实力较强的一方能够通过操控审判人员 ( 审判员或陪审员) 来影响案件的审判, 审判人员有时为了一己之私也很可能铤而走险进行枉法裁判, 结果使案件从源头上得到玷污, 致使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动摇。高考阅卷和司法审判同样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给出实体性结果, 但前者的实施效应却明显优于后者, 就很有必要引起我们的反思———这两种制度间是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创新审判模式就显得相当有价值和必要。
三、“案件网判”存在的优势和问题
毋庸置疑, 案件网判采用高科技手段打破了法官传统纸上阅卷的格局, 势必有所得也必有所失。换言之, 这同样是一种价值博弈, 即在引入案件网判制度后很可能会对原有的一些审判原则、规则产生挑战, 同时也会带来一些现有审判模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案件网判即将纸质的司法文书 ( 包括各种证据材料在内) 通过扫描技术转化为电子文件, 接着选取不同区域互无利害关系的法官 ( 奇数个) 组成“合议庭”, 由负责案件的主审法官 ( 一名) 进行程序性操作 ( 对最终审判结果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 然后通过网络平台将案件分配到法官手中, 并约定统一开庭时间, 网判法官通过视频可以了解案件有关人员的情况 ( 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主审法官进行提问) , 最终根据分析判断给出自己的裁决结果及说明理由, 由主审法官汇总得出此次审判的实体性结果。或许, 该制度的优势也极有可能是现有审判制度所欲抨击和批判的, 但不可否认该设想将会保障司法之公正性大幅度提升。
( 一) 杜绝法官和当事人私下相会, 避免暗箱操作
“不可否认, 在充满人情关系的中国社会, 一个案件的审理, 尤其是主审法官可能会面临多方面的压力, 他除了要依照法律规范之外, 还要协调来自于各方面的压力。”[5]主审法官和当事人接触洽谈案件的程序性问题, 并不参与实际裁判, 这就不可能出现主审法官左右案件裁判的情况, 而且当事人在同一 ( 极短的) 时间内“征服”网判法官 ( 绝大程度上) 也是不可能的, 因为案件审理实行的是随机分配制, 而且采取异地审判, 即同一地区的法官 ( 可以扩展到整个省) 实行自动回避, 网判系统先行清理同一地域的法官, 防止其参与诉讼。当事人由于无法和网判法官进行私下授受, 就很难介入人情因素, 再者整个系统内部保持绝对保密, 即便是最终发现某些 ( 个别) 法官有枉法裁判之嫌, 也极易定位到个人, 并不会对其他网判法官产生不良影响 ( 毕竟每个法官给出的裁判都是相互独立的) 。这和当前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应有之义———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也是殊途同归的。
( 二) 防止“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还存在另一个现象, 即案件的审理者并不对案件作出裁判, 而是由法院内部的其他组织进行审查和作出决断。”[6]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被称之为“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 这和当前的“谁审理谁裁判, 谁裁判谁负责”背道而驰, 法院的审委会组成人员并没有实际参与审判 ( 违背直接言辞原则) , 却给出审判的最终实体性结果, 而且实际审判的法官却要为此担责, 也不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况且审委会组成人员是通过讨论给出判决结果, 其中仍然没有摆脱人的因素, 更易引发冤假错案, 尤其是介入了上级领导的权力干涉或命令指示, 使得全体审判人员为了法院 ( 集体) 之“大义”而不惜牺牲当事人 ( 个人) 之“小利”, 各审判人员之间相互串通、包屁隐瞒, 极易滋生司法腐败。
显而易见, 案件网判最大的优势就是隔离 ( 摒除) 了人为因素, 但也多少会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1. 对直接言词原则形成挑战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直接参与审判, 即实现法官和当事人面对面审理和答辩, 这也是防止书面审理或迳行裁判的保障性原则。案件网判并不使得法官实际出庭 ( 只是由主审法官出庭查清程序性问题, 其他法官则在庭外通过视频在线参与) , 对案件给出裁判的法官如果对于案件有不明之处, 可以通过主审法官进行询问 ( 提问) , 这样并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 只是进行了适度的变通即网判法官通过主审法官践行直接言词原则。
2. 对回避制度构成威胁
案件网判极有可能使得回避制度形同虚设, 即侵犯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 ( 实践中,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也极为罕见) 。因为在案件审理前公布网判法官组成人员, 当事人也和法官间并无利害关系, 而且即便申请回避, 也极易查清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同时网判系统已经先行清理了同一地域的法官, 被系统选中的法官在正式开庭前还可以主动申请回避。如此一来, 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可能性, 对该项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构成威胁。
3. 对公开审判产生质疑
由于只有主审法官出庭参与诉讼, 网判法官在庭外进行独立操作, 或许有人会质疑其审判难以做到公开公正。而实际上, 这点可以通过视频监控予以保障, 当事人如果对哪名法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可以申请调取该法官在网判时的视频资料。当然, 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上, 除了有主审法官的签名外, 还要有网判法官的电子签名。
四、结语
案件网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既成的标本可供参照执行, 也仅是从高考阅卷制度中提炼出来的制度构想, 其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能否在中国的法治土壤上具有生存的空间都是未知的、不可预测的, 同样其所能带来的价值和效应也是不可估量的。如果这一创新的制度设想能够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发挥作用, 笔者认为可以先从一些试点单位做起, 通过调研、观察、分析、研讨, 梳理出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然后制定详实的操作准则, 形成经验理论, 再大面积推而广之。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采用这样一种审判模式, 笔者更倾向于适用在刑事审判中的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 ( 尤其是关乎罪与非罪的认定部分) 。
见证于高考阅卷的实践考察, 司法和民意可以和睦共处, 在案件网判中主要体现为法官独立断案, 不受任何 ( 尤其是人为) 因素的影响, 更大可能地实现司法公正, 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功能。
摘要:案件网判 (笔者注) 是一种大胆的构思猜想, 即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仿照高考阅卷的模式放在网上进行裁判, 主审法官并不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起实质性决定作用, 而是由其他法官通过网络科学技术等手段裁判案件, 即最大程度地削弱影响司法公正中的人为因素, 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该制度设计最初由国川律师事务所主任苏昌丰律师提出, 并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框架和脉络, 本文基于高考阅卷制度的实践考察, 在既有成果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该设想 (或可能) 存在的问题以及论证其可行性和实践性。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案件网判,高考阅卷制度
参考文献
[1]吴鹏森.中国高考改革新思路[J].探索与争鸣, 2013.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M].人民出版社, 2014.
[3]马长山.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可能与限度[J].政法论坛, 2015.
[4]刘宪权.克减冤错案件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J].法学, 2013, 5:61-68.
[5]李涛.冲破冤错案积弊的藩篱——由刑事冤错案件引发的思考[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15.
3.当刑事案件变成群体狂欢 篇三
在各种案件中,刑事案件可能是最能吸引眼球的一种。猎奇之心,人皆有之。刑事案件总如一部部扣人心弦的谍战剧,一边是阴险狡诈或刀光剑影的犯罪,一边是跌宕起伏惊心动魄的侦查;破案之时总是柳暗花明大快人心,审判之时又见庄严肃穆善恶有报。整个一个刑事诉讼程序,人性与制度、智慧与力量、正义与邪恶相互交融,身处其中的罪犯或许步步惊心,聚众围观者却往往能收获诸多欢乐。也许正是因此,绝大多数涉案涉法的影视剧均以刑事案件为主,很少有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当得了影视“主菜”。
不过影视毕竟是影视,更多只是人们茶余饭后的消遣。现实生活中的普罗大众,其实很少能亲身经历或者直接接触真实的刑事案件。然而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这一传统。借助迅捷、低廉、开放的互联网,网民不仅可以更加方便地下载影视剧目,“要看就看过瘾”;更重要的是,网民甚至可以促进刑事案件的侦查乃至破案。
近年来倒在网民鼠标下的罪犯尤其是官员,已经不在少数。已经锒铛入狱者,前有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后有广西“性爱日记”局长韩峰;已经免职尚未经司法处理者,远有江苏“微博开房”局长谢志强,近有陕西“表哥”杨达才。当然,网民的“大刀”也并非仅仅向官员头上砍去,普通刑事犯罪一样可能借助网络破案。陕西“周老虎”大概算是最有戏剧性的一例。而近期一些城市的反日游行中,出现针对日系车辆或日资企业的打砸抢烧行为,深圳、西安等地警方也联手网络,一方面向网民征集现场视频和照片,另一方面又将犯罪嫌疑人照片上网,希望借助网民力量查明身份。甚至就连穷凶极恶的悍匪周克华,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网络的“人民战争”才伏法。向警方举报周克华行踪的重庆女孩,前一天晚上曾在上网时仔细看过通缉令,对于周的外貌印象深刻,才会在商场跟踪周并进而举报。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几乎每一起借助互联网侦破的刑事案件,都曾在网络世界引起规模不小的群体狂欢。一般先是知情者匿名爆料,然后是网民群聚围观,接着是懂技术或者有渠道者各显神通,案件被炒得沸沸扬扬时,政府或司法机关感到巨大压力,不得不顺势介入进而作出处理。似乎在网络这个虚拟舞台上,平时并没有什么大型剧目上演,亿万网民只是一个个零散的过客,平淡而悠闲。然而一旦出现特殊的刑事案件,尤其是牵涉官员贪腐的,突然间就能聚集起成百上千万的围观网民,并以山呼海啸般的气势和聚沙成塔般的集体智慧侦破案件。这一过程中,一众网民不仅因为群聚和围观而感到兴奋,还可能因为亲身参与“惩奸除恶”而自我感觉高大起来。于是乎原本一场可能刀光剑影的刑事侦查,结果变成网络世界的集体狂欢。这种狂欢甚至还会传递到真实世界中,比如周克华被击毙之后,其伏法现场居然成为一个临时的“景点”,不少市民专程前往拍照留念。
能够把冷峻甚至残酷的刑事侦查变成狂欢,而且还一样能够达到帮助破案的目的,大概还算得上一种进步。然而在表面的狂欢背后,更多体现的可能是公众对于刑事司法的焦虑。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众多网民之所以醉心于“网络反腐”,有时甚至不乏侵犯隐私或者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归根结底还是对贪腐行为的深恶痛绝,以及对官方反腐的不信任;而网络围观中的汹涌民意,一方面表现出这种憎恶和不信任存在的广泛性,另一方面也是公民向职能部门施压的手段。一个最直观的例子就是,镇坪“周老虎”一案中,如果不是官方为周正龙背书并借机捞取政治资本,估计没有多少网民愿意关注这个土生土长的山区老农。网民矛头的真正指向,其实已经不是这个有点小心思的农民,而是其背后的大小官员。
简而言之,不管在网络世界还是现实世界,刑事案件本就更能吸引眼球,属于普罗大众“喜闻乐见”的生活调料。然而因为当下中国特殊的时代背景,民众往往热心于通过集体力量来发现甚至侦破犯罪。尤其是面对高发的贪腐案件,官方机构的无能和“网络反腐”的高效形成鲜明对比,围观的网民因此爆发压抑已久的兴奋和“为民请命”的自我认同,从而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颇具娱乐色彩的一个又一个网络狂欢。
4.刑事案件网 篇四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即公(国家安全机关)检法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是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制定辩护 1侦查阶段:只能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 2起诉阶段:可以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
3审判阶段:可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在法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也就是指定辩护)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起诉、审判期间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对一个人有罪的判决
(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原则----《刑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为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限期(刑法中的时效追诉-不满5年的5年内;满5年不满10年的10年内;10年以上的15年内;无期、死刑的20年内)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或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罪
(4)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依靠群众的原则
(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
(八)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另: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判处死刑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才有法律效力。二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检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立案和撤销案件
2侦查
3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移送起诉权
5要求复议或提出复核----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有权复议,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刑罚执行—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作用
1侦查阶段:对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更正。
2提起公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3审判阶段:派员对案件提起公诉,同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4执行阶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受理公诉和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上面提到过的四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侵占罪)
3审判全部公诉、自诉案件 4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重点)---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四个: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 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有:故意伤害(轻伤)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遗弃案 侵犯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三)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四)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除上述不属于侦查的情形除外的其他所有刑事案件。
三、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分工:
(一)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比如“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2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3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4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三)专门管辖
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各自系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指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有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高台县公安局和临泽县公安局对一起案件有争议,可以由张掖市公安局指定高台县公安局管辖)
(五)协商管辖---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同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六)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1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案件:
(1)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涉嫌的主罪属于谁管辖的,谁就是主要侦查,另一方配合(如人民检察院主要侦查 公安机关配合)2与军队互涉的案件
(1)对军人的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军队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按军人确定管辖,即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列入中国武警部队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地方人员管理,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比如我们队列训练的武警教官如果违法犯罪,就由我们高台县公安局管辖
(2)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营区外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
退役后,发现在服役期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4)军人在营区外作案,被当场抓获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24小时内通过军队有关部门,地方人员在营区内作案的同样按上述处理。
四、派出所可以办理的刑事案件--重点
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不是跨县市进行侦办的以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以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如果派出所发现不属于以上情形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
(一)派出所不能办理的刑事案件:
1八大类案件--故意杀人案 故意伤害案(重伤和致人死亡)强奸案 抢劫案 放火案 爆炸案 贩卖毒品案 投放危险物质案)另外加绑架案
2除八大类案件以为派出所不能办理的案件:
(1)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2)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二)常用伤害案件的管辖:
1、轻伤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记住(派出所可以办理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侦大队)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轻伤的由派出所办理,重伤的由刑侦部门办理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轻伤),应告诉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五、回避---刑事案件回避(要与行政案件的区分)
(一)回避的条件--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4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三)回避的效力:
1对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于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的回避,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
2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从事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刑事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 立案-----受案 立案 撤案内容
侦查-----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证据 侦查手段等内容
一、立案
(一)受案--即接受刑事案件。接受对报案、扭送、举报等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1制作《询问笔录》--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及移交的要立即接受,对相关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制作笔录。
制作笔录时注意:制作完毕后应当交报案人等(即被询问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定无误后,由其签名捺印。
2接受证据--对报案人等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像、妥善保管,如移交案件时一并移交。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两份,写明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报案人签名捺印,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留存。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办案部门领导,如派出所就报所长审批,刑侦大队就报大队长审批)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签名捺印,一份交报案人,一份留存。
5现场处置
派出所民警对刑事案件现场处理时应做到(重点):
(1)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禁戒,保护现场(2)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3)求助伤员
(4)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5)核对情况,保全证据,报告上级
(6)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情况
6立案审查----对接受的案件是否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
审查的期限: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注,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的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日
(3)对其他案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二)立案
1立案的条件:
(1)认定有犯罪事实
(2)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符合案件管辖,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重点
(1)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
3立案程序:呈批----决定----通知
(1)呈批-----对符合条件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直接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3)通知----告知报案人立案情况,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的可视情不予告知,但在《立案决定书》中注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要书面告知。
4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条件:
(1)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不追究的情形
程序:呈批--决定----通知 5立案接受监督:
(1)控告人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决定,并告知控告人。
(2)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到提出复议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行机关。
(3)检察机关监督: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后,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6移送案件:
(1)立案审查时或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管辖的(2)本单位虽没有管辖权,但经过协商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
(三)撤案--撤销案件:
1撤案的法定情形:(要与不予立案的区别)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2撤销案件时,办案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撤销案件报告中应包含:原立案的根据来源;案件侦查的结果;撤销案件的理由和依据。
3撤销案件注意的其他问题:
(1)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
(2)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5.刑事案件辩护提纲 篇五
辩护提纲
一、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
(一)彭桂林在事中加入犯罪行为,系从犯
1、事前并不知道非法拘禁一事
证据卷一非法拘禁案彭桂林讯问笔录第129页:‚问:你是否知道张晓东要你和马怀统跟他去什么地方?答:我不知道,我当时就问张晓东要去什么地方,但张晓东没有讲。‛
2、在事中的殴打行为中加入
从该案主犯张晓东的供述(证据卷一第27页)得知:彭桂林参与的非法拘禁李自云一事,是张晓东手下已经将李自云带往非法拘禁处,张晓东在前往该处时路上才遇到彭桂林,彭桂林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跟随张晓东来到非法拘禁处,参与实施了殴打行为。
(二)为了讲义气以及碍于张晓东曾经帮过他的情面上才帮助张晓东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因此主观恶性很小
碍于平日与张晓东的交情以及彭桂林结婚时张晓东为其找人装修房子花去1万多元钱的人情而殴打了受害人。虽未受到胁迫,但内心的亏欠是彭桂林实施殴打行为的唯一动机。
因此,彭桂林的主观恶性很小、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故意伤害的指控,指控不成立
(一)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互殴是由于双方在路上偶遇发生口角而发生,事前并没有通谋,张晓东、彭桂林等人犯罪动机是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互殴中,也未使用任何器具,因此,可以看出张晓东、彭桂林并不希望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除杨瑞外其他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也在彭桂林、杨瑞、余伟等人的供述、陈述中得到印证:
1、彭桂林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35、37页):‚当时我见有个伙子被杀着,我还问是谁杀的‛,‚后来杀着人以后,张晓东还骂杨瑞说给是不用刀就打不赢了‛。
2、杨瑞的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63页):‚我和这个打着打着他还还手打我,我这时才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的弹簧刀杀这个人‛。
3、受害人余伟的询问笔录(证据卷二第7页):‚当时我还听他们的人问是哪个杀着我,当时杨瑞说是他杀的‛。
证明:主观上张晓东、彭桂林等人并不希望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杨瑞的用刀捅受害人的行为并不是受到他人的指使,而且是在其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实施的。此种情形下,如其他人事后认可,比如夸赞‚捅得好‛,尚且可以认为有共同的犯意,但从张晓东、彭桂林笔录里可以看出,其他人对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是不认可的。
(二)故意伤害乃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对于超出共同犯意的 行为,应由实行行为的人单独承担责任
犯罪嫌疑人杨瑞因被打倒而临时产生了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随后其用刀捅受害人的犯意是超出了原本显示‚威风‛的共同犯意,是属于实行过限的情形。对于实行过限的行为,超出部分的责任应当由行为人独自承担。
因此,其他被告人仅在斗殴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犯罪嫌疑人超出共同犯意的故意伤害行为应当由其独自承担。
三、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作无罪辩护
(一)由张晓东领导的‚洪兴帮‛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规定为: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中,由张晓东领导的‚洪兴帮‛虽然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领 导者和固定的骨干,但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洪兴帮‛或者其成员并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形成‚保护伞‛,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张晓东自己经营的安居建筑公司和佳天艺装饰公司均是合法的正常经营,虽然张晓东等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并不是欺行霸市。
(二)彭桂林虽然实施了非法行为,但该行为不应当归结为涉黑行为。并且本罪要求的主客观要件均不构成,其本人是出于所谓的江湖义气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不应当认为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1、主观上彭桂林自己始终不认为自己是该组织的成员 彭桂林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38、50、52页)‚问:你是否加入过‘洪兴帮’?答:‘没有’‛。
‚问:‘你和张晓东等人的关系?’答:‘就只是朋友关系’。‛ ‚问:‘你与上述洪兴帮的成员关系如何?’答:‘均是普通朋友关系,没有过多的深交’。‛
证明:彭桂林始终不认为自己加入了‚洪兴帮‛。在这种情况下,他主观上没有任何归属于这个组织的意愿,是不能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2、客观上彭桂林不受‚洪兴帮‛领导和管理(1)彭桂林参与两次犯罪行为的偶然性
第一次:非法拘禁是彭桂林去找张晓东玩时被叫往非法拘禁处,又碍于情面殴打了受害人。第二次:金世纪路口双方互殴是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双方均有过错。
区别于组织犯罪中事先预谋并付诸实践的犯罪行为,彭桂林参与的两次犯罪行为均有一定的偶然性。普通的犯罪行为会在这种偶然性的影响下被披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外衣。如当晚彭桂林与非‚洪兴帮‛成员一起与对方互殴,那就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仅以共同犯罪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就推定彭桂林的行为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的推理逻辑是不严密的,还应当综合考虑嫌疑人是否为黑社会组织成员。实践中有很大一部人是主观上并无加入意图,客观上也不受犯罪组织领导和管理,出于所谓的江湖义气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按照以上推理,这部分人就完全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中彭桂林就是典型的不受‚洪兴帮‛领导和管理,因江湖义气而为‚洪兴帮‛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因此,彭桂林的行为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2)‚洪兴帮‛领导者张晓东承认彭桂林不是该组织成员 张晓东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29-30页):‚彭桂林是我的朋友‛。彭桂林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50页):‚张晓东私下单独对我说因为我不是洪兴帮的人,到伤者家不能以洪兴帮的身份出面,另外我做事比较稳妥,我去后不会和对方发生争执,所以就让我把钱拿去给余伟。‛
证明:‚洪兴帮‛领导者张晓东也证实彭桂林仅是其朋友,不是 ‚洪兴帮‛的成员。
6.刑事案件登记表 篇六
×× 编号:X X
××报××案××人 姓名 杨X 女 41岁 地址 XX招待所宿舍
×× 单位 XX招待所 电话 XXXXXXX 报案方式 口头
××发案时间 19XX年XX月XX日晚XXXX时以后 发案地点 XXXX管理室××犯罪嫌疑人 姓名 男、女 岁 单位及地址
×× 特征及特殊标记
××简要案情(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
××19XX年10月7日上午8时,XXX局招待所管理室工作人员杨X报称:早上7点50分去管理室上班,进门发现办公桌、保险柜的3把暗锁、2把明锁被撬,地上掉有5个5分的硬币和书报等物,窗户玻璃被打碎2块,铁条被拉弯。××现场已保护好,请速来勘查。××损失情况不清。
××领导批示 请分局前来勘查现场,立案侦破。
×× XXX局保卫科科长 李XX
×× 19XX年10月7日
××处理结果 已立为重大盗窃案侦破。
×× 19XX年10月7日
7.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作用 篇七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具有救助意义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维持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平衡、也可以为社会弱者提供诉讼平台和诉讼机会,从而体现司法公正性、合理性的特点。在当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援助制度属于一种国家行为,既是法治国家必须承担的国家责任,又是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一种权力。同时也属于司法为民的工作内容,对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影响。此外司法人权是人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法律援助在本质上是保障司法人权的规章制度,实质上却通过国家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实行合理分配,为社会残弱病者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避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等因素导致无法获得平等法律使用的权力,进一步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
(一)充分体现国家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
为了化解法定权利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下不平等的因素,国家对那些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了刑事法律援助手段,使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体现国家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使其以司法体制为基础,全面完善民主诉讼机制,为实现公民平等使用法律的权力奠定切实的基础。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效的实现了司法的公正态度,对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只是没有享受到公平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国家而言,却是使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遭到巨大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司法部门在大众心中的地位。因此只有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能切实的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刑事权利。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既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又对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有利于改善社会保障机制,对妇女儿童、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有效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长远发展目标。
(四)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走向了全球化的发展,其法律援助效应也是受到了业界的一致好评。但是由于在我国起步较晚,在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上还欠缺严谨的法规内容,因此需要国家及相关司法部门共同完善法律制度,实现当下法律规定的各种社会关系。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一方面减免了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费用,使其获得有效的帮助。另一方面切实保障了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为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做出应尽的贡献。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策略
(一)援助方式多样化
在刑事案件中,对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实行法律援助措施,除了为其准备辩护等援助方法,还要对其实行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打破传统性援助方式,将被动方化为主动方,有效的完善援助制度。此外法律援助部门还可以对律师行业制定严格的值班制度,避免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援助时得不到妥善的解决。
(二)建立完整的法律援助机构
目前我国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将近两千多家,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使之无法行使有效的援助权力,根本适应不了新时期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要想建立完整的法律援助机构,就要从以下两方面去考虑。一方面应当建立独立的以法援助中心或援助机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应对现有的国办律师事务所进行定向的改造,使其成为由国家专属编制、调拨经费、专门从事公益性事业的法律援助机构。
(三)扩大法律援助人员队伍
近年来,我国从事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基本都以律师为主,因为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完全确保其援助的质量、发挥援助效应。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起步较晚,所从事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使得法律援助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尽管各地政府已经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养,建立公职律师单位,但是毕竟其规模较小、人员有限、作用有限,大部分刑事案件还是得依靠社会律师的帮助。因此就要扩大法律援助人员的队伍,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还要发挥非政府机构的作用,从司法学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的法律援助人才,择优录取,并定期对其实行法律援助培训、学习活动,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援助水平,为刑事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更为精湛的人才。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司法的公正,并对案件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通过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的改善了我国法律体制,使其得到健全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摘要: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其援助作用也是切实的得到了显著的效果。本文也会针对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作用进行详细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作用
参考文献
8.刑事案件主审法官责任制研究 篇八
关键词:刑事案件;责任;研究
由于刑事案件的错案发生率高,且影响严重,因此本文旨在对刑事案件主审法官责任进行研究,探究当前形势下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实行责任制面临的困难及其解决建议。
面临法律人才短缺且经验不足,法院内部组织机构错综复杂、权责划分不明确,法官权利过小、无法实现权责统一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在立法上进行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国司法独立改革及法官责任制的落实。
一、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现状与主审法官责任制要求存在矛盾
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多达上千起,但是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法官人数少、法学知识薄弱的现状又为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要实行刑事案件主审法官责任制,必须保证有一支办案经验充足、法学专业知识深厚的法官队伍。可以说法官队伍的建设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很难想象在一个法官队伍综合素质偏低的国家里搞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司法改革会得出什么样得结果。改变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好主审法官责任制,必须从法官选任制度入手。笔者有以下建议:
(1)司法系统的人员选拔考试应退出公务员考试系统,实施独立自主的司法公正人员选拔制度。公务员考试是司法系统选拔人员进入司法队伍的准入门槛,但公务员考试制度本身的缺陷不可忽视,同时司法系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其选拔人才更加注重的是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在我国,一个社会人员要想进入司法系统工作,在考试的选拔上不涉及法学专业知识考试,就连面试也是问一些与所从事的职业不相关的东西,在新人入职之前,用人机关对新人的法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一无所知,这种选拔制度是很难满足当下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要求的。因此,要想推动司法改革,必须先改革司法系统入职人员选拔制度。
(2)提高法官选拔的条件,逐步精英化。鉴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法官选拔上应实行综合考评制度。首先,对于司法工作人员选任为法官的考评,应提高执业年限;其次,对于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应以文件形式为其指定现有法官作为其指导老师,带领其办理案件,并在每个案件结束后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在选拔时应将其所有协助办理的案件进行总评。最后,拓宽法官选拔的生源渠道,从优秀律师、大学法学教授中选拔法官。
二、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导致了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刑事案件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施,要求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全过程发挥主导作用,如果出现冤假错案,就由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总是受到各种法律及权利的限制,最终导致了审判分离,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头上。
(1)法官权利过小,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施会造成权责失衡的结果。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根据案件情况分为合议庭审理和独任制审理。对于独任庭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发挥的作用是全面的,因此对于独任庭审理案件的法官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将办理案件风险具体落实到独任庭审判法官的身上,具体可行。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会出现主审法官责任制被形式化的情况,例如没有达到提交审判委员会条件。审判员意见有发生分歧的案子。
(2)审判委员会权利过大,不利于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的案件是有限度的,但是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以后,很多主审法官对于自己无法把握的案件,都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种行为的危害是与司法独立的理念背道而驰的。首先,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目的就是要加强法官的案件审理水平和审理地位,避免出现集体不负责任或者法官逃避责任,但是主审法官由于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怕承担责任的原因,经常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过集体讨论形式分担责任,使主审法官责任制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其次,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审理模式决定了其只能关注到案件的表面程度,无法具体全面了解案情,且审判委员会成员是以行政级别的方式产生,可以说在中国,审判委员会的人员大多都是法学专业素质低下的人员,因为在我国很多法院的院长都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其法学知识都是经过短期的系统内培训获得,断断续续,无法形成系统的法学知识结构,审理案件时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
三、如何避免审判委员会的副作用
要解决以上问题,可以说任重道远,在立法上要及时为主审法官的权利义务正名,实行法官终身制,并给予法官一定的地位和保障,避免其成为政治制度改革的牺牲品。要及时取消审判委员会,堵段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制度缺口,放权于法官,由法官自己审理,自己判决,最终自己负责。改革司法制度,法院去行政化,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庭长必须是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知识素养,道德高尚的人员,杜绝那些只会行政工作,审理案件一塌糊涂的非法学人员进入司法系统,如果进入司法系统杜绝其接触案件或者对案件结论发表意见。
四、结语
9.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吗? 篇九
可以撤案。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都可以: 在公安阶段,方式是内部审批撤案或报捕不批撤案。
在检察院阶段,方式是退案公安撤案、退补不成由公安撤案或决定不起诉 在法院阶段,方式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它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时可以撤诉的。
但是,对于公诉案件来说,只有出现下列的情况才可以撤诉。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在公诉案件中,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诉主要指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判决前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后,申请法院撤销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不存在和解撤案问题,因为刑事案件是公权介入,公权不存在和解的问题;
10.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 篇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因被市检察院指控犯有罪,现案件将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鉴于,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担任第一审和第二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第一审和第二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第一审和第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辩护人,并届时指派其中两名律师出庭辩护。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l.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l.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进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听取甲方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根据需要及有效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4.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甲方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开庭前应将开庭方案报甲方征求意见;
5.乙方应对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6.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
第三条辩护费及办案费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元人民币,支付方式如下:
本协议签定当日,乙方支付辩护费____元人民币;
乙方辩护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日内,甲方向己支支付辩护费元人民币;
第一审判决宣判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辩护赞____元人民币。
乙方辩护律师在北京市内的办案费川由乙方承担,乙方辩护律师在北京市外的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必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
如因甲方不上诉或其他原因不进人第二审程序,则视为本协议终止,乙方应收取(包括已收取)的上述辩护费用不再退还。
如甲方来被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身份指控有罪并移进人民法院,乙方应将已收取的辩护费退还甲方,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适当的咨询费用或劳务费用。
第四条主协调人
作为主协调人甲方指定____、____负责协商与案件有关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在____出差不在期间,指定______为代表。
第五条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第六条协议有蚊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第二审终结止(判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撤销诉讼)。
第七条争议的解抉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认为乙方或乙方辩护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甲方有权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委员会投诉。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甲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11.刑事案件网 篇十一
一是规范案件受理环节,提审会见提速。以繁简分流、专业分类为核心,办案模式由专人办理转为全员共同办理,变被动等案为主动约案,集中提审告知,批次移送提起公诉,确保在提速增效的基础上,还能掌控办案节奏。同时,实行风险管控,保障法律帮助,避免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简单定罪起诉。
二是规范审查起诉环节,简化文书制作。找准认定案件的切入点,由最初受案时决定是否启动速裁程序,到在审查起诉中随时启动速裁程序,逐步增加了适用速裁案件。制作了规范化、格式化的《审查报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样本,被刊登在市院的案例汇编文书选登中,并确定为全面推进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蓝本。
三是规范出庭公诉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对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简化了庭审记录、庭审模式和庭审程序,并协调法院细化了量刑标准和证据标准,将速裁程序案件交由同一承办人办理,确保集中开庭,开庭过程中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保留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确保程序简化不弱化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利。(文/王志平)
12.刑事案件中的民意特性探究 篇十二
民意的正义性并不能保证民意不出错, 而民意的出错往往直接导致个案的不正义。大哲学家苏格拉底被指控不敬神和败坏青年, 由公民群体中抽签产生的500公民组成的人民陪审团进行审判, 第一轮投票以二百八十票对二百二十票被判有罪, 苏格拉底并没有为自己做有效辩护, 最后以三百六十票对一百四十票被判死刑, 一位执着于真理的伟大哲人因此被处死。这充分说明民意也会出错, 民意的出错将直接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扼杀个人的人权, 以形式正义掩盖实质上的非正义。
一、民意的道德评判性
一般而言, 人们形成对事件的评价受到事实和观念的影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人们可以最大限度的接近和厘清事实。观念, 则是人们基于传统的道德观而对事件形成的想法, 它是导致对同一事件不同看法的主要原因。民意的形成表明了大家通过对某一事件的认识而达成了观念上的同一看法, 也就是说人们对该事件在传统的道德观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公众的评判标准体现出的道德属性, 意味着民意所追求的公正是道德意义上的公正, 是社会公众观念上的公正, 与之相呼应的, 民意评判刑事司法裁判是否公正, 也必然从道德观念出发, 认为法院的审判只有遵从公众所普遍认同的道德, 才是公正公平、合情合理的。然而, 司法活动的进行有其严格的操作程序, 法官必须充分了解案情, 在以事实为基础上运用缜密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 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评判是非, 定罪量刑。刑事审判所追求的公正, 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 其评判基础是法律。审判的过程充斥着复杂的法律概念、缜密的法律推理、严格的法律程序等, 这些都是没有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的民众所不熟悉也不理解的。民意的道德评判性与司法的法律评判性, 导致实践中即使是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 因其与民众传统的道德观达不到统一标准, 结果往往导致判决结果与民众的感情相背离, 从而引发舆论的不满。
二、民意的非理性
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使得民意的表达方式日趋丰富, 网络民意成为了民意表现的主力军。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 使得人们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往往忽视本应具有的责任感而表现出一定的偏激性和肆无忌惮的特征。尤其伴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和各种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挤压已久的民意一遇到具有特殊意义的刑事案件, 在对案件没有完全了解、没有经过理性思考和专业分析的情况下, 仅凭最朴素的道德观就对案件发表和各式各样的看法。与此同时, 激愤或者同情的情绪立即汇集并迅速膨胀和蔓延, 充满情绪化的民意表达淹没了理性的思考, 严惩的愿望代替了理性的分析, 或者对违法者的同情上升到对整个社会的不满。
民意的非理性特征使得民意往往存在一定的偏见, 例如一旦出现被告人是权贵身份, 民意就先入为主的认为若法院不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则法院审判过程必然存在种种黑幕。并且, 民意的非理性导致其十分排外, 即仅仅只站在群众的立场认为群众的呼声才是正确的, 排斥一切与形成的民意不一致的其他意见, 譬如对法学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得出的看法持否定态度等。民意的非理性使得法院的判决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与民意保持一致, 否则民意将掀起极大的波澜。
三、民意的可引导性
民意作为对某种事物或现象所达成的一致见解, 其形成过程必然是缓慢的, 是各种不同观念在逐渐汇聚的基础上而最终得出的统一看法。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的主观性很强, 随着人们知识结构的变化、对事物了解程度的深入、经验的不断积累等, 人们的观念也会随之而改变, 而主流观念便形成了民意。因此, 民意的形成往往受到周围因素的影响, 这就使得民意很容易被引导。
在实践当中, 民意的可引导性常常被媒体所利用。有些媒体为了追求爆炸效益, 提高公众的关注度, 不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 便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报导, 但其往往会编造与案件审判无关的事实, 渲染与审判无关紧要的情节, 放大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等等, 以调动受众的激愤情绪, 达到引起轰动的目的。民众在媒体的“歪曲引导”下, 了解了被曲解的犯罪事实, 由此形成了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但另一方面, 法院则是经过严密的调查取证,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核实以及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影响来认定案件事实, 其认定的事实具有客观中立性, 这与被媒体引导后的民众所认知的事实存在着一定差异, 法院的“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在民众看来却成了枉法裁判, 如此民意便以追求公正为由凌驾于司法之上, 实则对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利进行粗暴干涉与侵犯, 进而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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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振杰.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民意分析[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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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晓青.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J].法商研究, 2012 (5) .
13.刑事案件的重要期限 篇十三
一、公安阶段的期限
1、拘留,拘留期限为3-7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14.法院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篇十四
一、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5、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6、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4、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5、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6、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7、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8、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9、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10、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11、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4、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5、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6、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7、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8、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四、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3、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5、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6、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并因此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7、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8、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9、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10、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11、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五、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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