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才奖励办法

2024-11-30

万宁市人才奖励办法(精选11篇)

1.万宁市人才奖励办法 篇一

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在市级科技经费中安排支出。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本市居民;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为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本市居民;

发明专利实施奖励对象为在本市实施有效发明专利,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

(一)资助范围:凡在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国内专利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有较好市场应用前景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3、列为自治区、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

(二)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2、专利申请权属明确;

3、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4、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5、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符合社会倡导的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6、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一般不超过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

(三)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单位的资助2000元/件;个人的资助600元/件;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单位的资助500元/件;个人的资助200元/件;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单位的资助200元/件;

4、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8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300元。未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不资助代理费。

第五条 专利授权奖励

(一)奖励范围、标准:

1、当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2、当年获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奖励:①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申请获得专利证书的奖励3000元/件;②在除上述国家外的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证书的奖励1000元/件。

对同时符合第1、2款的发明专利只奖励一次。

(二)奖励条件:

1、专利权属明确;

2、已获得我国或相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已经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三)同一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同一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项。

第六条 发明专利实施奖励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引进有效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或将自主发明专利在本企业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发明专利实施奖3000元/件。

第七条 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通知书;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的发票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发票原件已经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社团登记证等)及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

(六)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申请的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七)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发票或收据;

(八)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发明专利授权、实施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外发明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代理费发票及复印件;

(四)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单位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五)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六)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社团登记证等)及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领奖事项,并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七)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其代办人身份证;

(八)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奖励的,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专利说明书、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实施情况简介、市场分析报告、实施效益证明和完税证明。

第九条 资助、奖励程序

(一)申请:填写《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南宁市发明专利授权、实施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受理审查: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受理;

(三)审批拨付:对受理的申请,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定期集中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审批、拨付;

(四)一年审批二次,即上半年于5月受理申请,6月审批拨付;下半年10月受理申请,11月审批拨付。当年11、12月的申请可延至次年上半年受理、审批。

(五)委托武鸣县、邕宁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科技局受理审查当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按时间要求统一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集中评审、审批。

第十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本资助及奖励资金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资助及奖励经费节余,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二)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受资助及奖励的专利(申请)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资助和奖励对象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专利实施情况及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二)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者,经调查核实的,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停止对由该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资助,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2.最基层协会出台科技奖励办法 篇二

一、奖励办法

1.钢架结构大棚建设每亩奖励七千元,单户规模要求达四亩以上。

2.单次引进新品种达一百棵以上,按每棵四元进行奖励。

二、技术要求

1.避雨镀锌棚T型棚架,棚管采用25mm镀锌钢管(壁厚1.7cm,棚杆间距1m,棚内间隔5m配T型拉杆,单个棚顶及两侧配纵向拉杆3根)。棚顶高350cm,肩高200cm。采用10号铝丝做葡萄牵引架面,棚膜采用7丝国产无滴棚膜。单个大棚长度30~50m,宽6m。性能指标能抗风载0.35kn/pfm,fv雪载0.15kn/pfm.

2.新品种以夏黑、金手指、巨玫瑰、美人指、醉金香、无核早红、沪培2号、申丰、美国红提等为主。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实施,分三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11年4月—2011年9月,动员会员建设钢架避雨设施及引进新品种。(这项工作业已完成)

2.2011年9月—2011年12月,避雨棚材料采购及搭建,新品种引进栽培。(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3.2012年元月—4月,现场查看验收,邀请县农委相关专家对实施情况评审验收。

四、特别要求

具体实施由农户按技术要求自行建设,协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奖励款项经县农委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不能通过检查验收的农户限定30d内整改,过期验收仍不能通过的,取消奖励资格。

3.万宁市人才奖励办法 篇三

法(暂行)

第一条 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外资系指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引进资金(含现金和实物)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国际租赁信贷、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以及其他直接投资方式;引进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济联合协作资金特指从外省、外地区引进的资金和设备;技术系指从国内外引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技术成果;人才系指国内外到我市承包、协助管理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 奖励对象。所有为我市引进外资、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资金、技术、人才的中介单位(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和其他人员)均按其实际成效分别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国外、港澳台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现金投资和设备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分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7%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5%给予奖励。

2、引进技术的按评估价值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人才承包、租赁我市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10%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以现金出资的,必须是现金已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和生产;以设备投资的必须是经过商检局财产价值鉴定并运到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引进技术必须要有技术转让协议,属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还应提交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有关文件。同时,引进技术须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见效半年;引进人才的要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上述情况必须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合法凭据方能申报领奖。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建成后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分级承担,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市级的,由市财政支付,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中介人应与项目单位签订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合同或协议。中介人申领奖金时向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兑现。资金以人民币支付,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五条 引进国内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5%一次性给予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3%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论数额大小,均按使用期限的长短给予奖励。使用期2~3年奖励2%,每延长一年使用期奖励标准增加1%,以3%为最高限额。

3、引进有偿有息资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3‰一次性给予奖励。无论数额大小,使用期在2~5年的奖励1‰;5年以上的奖励2‰;使用期在5年以上且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奖励3‰。

4、引进补偿贸易资金(不含用市场紧俏物资补偿),在项目实施见效后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5、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按评估价值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属无偿的奖励10%,属有偿的奖励2‰。

6、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5%~10%给予奖励,超基数在100万元以内的奖励5%;101~200万元的奖励6%;201万元以上的奖励10%。

7、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亏损企业并使用企业扭亏为盈的,从企业实现利润的年份中提取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1、引进资金(不含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各项专款)的奖励以外地资金进入我方账户为准,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引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以实物到达并验收安装为准;引进先进技术以投入使用为准;引进人才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

2、申请奖励者须提交以下效证件:当地银行出具引进资金到位证明;提交国内合作企业《认证书》;主管部门出具合作项目建设证明。

(三)奖励资金来源

引进市外(国内)单位或个人来我市独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余项目一律由引进单位承担奖金。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各级对外协作办公室(经贸委、局)接到申请奖励者的申请后,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有关人员,认真核实申请奖励者提交的各种有效证件,检查该项目启动实施情况,并在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资金具体数额,报市县政府审定后给予兑现奖励。中介人获得奖励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支付奖励的部门或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市财政建立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奖励基金,对在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对出具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政府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万宁市人才奖励办法 篇四

南府办[2006]170号

颁布日期: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对社会引资者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对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审核工作的实际,特制订对社会引资者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南宁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来南宁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定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第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第二类是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陛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第三类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以上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房地产项目不予奖励。

(二)分级奖励原则。社会引资者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支出。即对引进项目税收归属市财政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税收归属县、城区、开发区财政的,由各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引进我市政府鼓励重点招商项目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除县、区、开发区奖励外,市政府还给予社会引资者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四条 社会引资者的认定

(一)社会引资者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介绍投资者与我市建立具体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社会引资者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政府奖励资金,属于市本级的,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列人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执行所制定的有关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政策,应将奖励资金列人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六条 奖励标准(市本级)

(一)引进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5‰实行奖励。

(二)引进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3%0实行奖励。

(三)引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l%。实行奖励。

(四)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外方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计算奖金,并奖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原有内资企业的增资扩股不再予以奖励。

(五)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企业获取奖励或佣金的,不再领取政府奖励。

(六)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引进重、特大第一、二产业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可追加2—10万元的奖励。

(七)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人南宁的市外资金(含境外资金和市外境内资金),不再予以奖励。

(八)社会引资者引进同一个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励币种为人民币。

第八条 社会引资者登记。

社会引资者应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各方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社会引资者登记确认手续。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到县、城区、开发区招商促进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

第九条 奖金申领。

(一)属于市级奖励范围的,引进境外(国外、港、澳、台)资金的社会引资者在外资实际投入达到注册资本外资额50%以上(含50%),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的委托证明、社会引资者身份证明、社会引资者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填写《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也可在外资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社会引资者在新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二)属于县、城区和开发区奖励范围的,社会引资者到相关县、城区、开发区招商促进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第十条 奖金审核。成立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招商促进局、财政局、统计局、发改委、经委、建委、商务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在市招商促进局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申请初步审核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每季度提请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 奖金领取。属于市级财政奖励范围的,在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社会引资者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金领取;属于县、区、开发区财政奖励的,社会引资者依据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到指定的单位(部门)办理奖金领取。

第十二条 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社会引资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引荐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社会引资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的引资奖励程序、标准由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进行奖励。各县、城区、开发区每半年向市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报告本地区兑现社会引资者奖励情况。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5.评优及奖励办法 篇五

一、学生评优及奖励:

(一)奖学金评定:

1、奖励范围:个人学期学习总成绩班级排名前20%的学生,即班级人数*20%,小数点后不为“0”时上进一位,增加1名,且学期操行评定必须为优。学习总成绩计算办法为:(各科考试课学期总评成绩*100%与各科考察课学期总评成绩*50%相加之和;体育课成绩按考试课成绩计算)。

2、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一等奖:一名,一次性奖励金额60元/人

二等奖:三名,一次性奖励金额45元/人

三等奖:前20%的其他同学,一次性奖励金额35元/人。

3、名次并列:并列者享受同级奖学金,并列者占用相应后续名额,名额不再增加,末位名额并列者,奖励至并列名次截止。

4、评定办法及要求:

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组成评审小组,每学期末,经学生总结自评,班委会评议,期末考试后,由评审小组认真评定本班每个学生的学期操行等级,报年级主任审批备案登记后,在学生通知书上加盖操行等级。班主任应将本班学生在校各学期操行等级做好备案登记,作为推荐就业和毕业的主要依据。

(二)校级“三好”学生评选:

1、奖励范围:班级人数的10%,名额计算方法同奖学金。

2、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20元/人;

3、评定标准:

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制度,努力学习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具备良好道德行为习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操行评定必须为优。

学习好: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全部及格,成绩高者优先。

身体好: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讲究卫生,身心健康。纪律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旷操、旷晚自习、旷宿及不按要求穿校服佩戴胸卡等违纪现象。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为班级争得荣誉。

(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1、评选范围:

(1)班级学生干部:为每班班级干部人数(10人)的30%,即3人;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可增加1个优干名额。班级干部包括:班长、副班长(考勤员)、学委、体委、卫生委员、文艺委员、生活委员,团支部书记、组委、宣委。

(2)校级学生干部:为校团委、学生会正式委员人数的50%;

(3)每名学生干部在班级、校团委及学生会评定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不可兼评、兼得。

2、奖励标准:

(1)可在学期总成绩中享受加分。学生干部享受加分幅度为0-3分;对操行不为优、不称职或存在违纪现象的干部要酌情递减或不予加分。

(2)一次性奖励20元/人。

3、评选标准:凡学生干部(班委、班团支部、校团委、学生会委员),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操行评定必须为优,并符合学生干部“学习好、威信高、肯吃苦、有特长、会管理”的标准。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表率示范作用突出,热爱集体,坚持原则,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出色,经考核合格者,有资格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注: 同一人在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可兼评、兼得。

(四)校级“十佳”、“十优”中专生

评选要求:具体要求见学校及团委相关文件

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额50元/人。

(五)市级、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1、评选范围:

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同时必须在评选之前的学期获得相应的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参评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必须为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相应获得者;经班委会、团支部、班主任推荐,学生科、校团委评审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上报。

2、奖励标准:

获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金额100元/人。获国家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金额200元/人。注:市级与国家级奖励不可兼得,以最高奖励为准。

3、评选标准:参看上级相关文件。

(六)具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奖学金及相关评优资格。

1、单科成绩不及格;

2、有旷课现象、病事假学期累计超过30节,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

3、受到学校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4、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或班集体活动;

5、操行评定不为优;

6、欠交学校及班级费用;

7、有故意损坏公物情况者。

二、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1、评选范围:全校在校正常上课并进行评比的所有班级。班风积极向上、班级建设富有特色、学风浓厚、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在五项评比中成绩突出,无重大违纪或安全责任事故。

2、奖励范围:各校区全部在校班级的20%,小数点后不为零的上进一位。

3、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班级人数*1元/人。

4、评选办法及评比权重:

①评选办法:每学期末,学生科将参照一学期各校区全部在校班级的学期总评成绩。通过班级任课教师、年级主任、学生科长三级测评打分初步确定先进班集体候选班级,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在学校表彰大会上给与表彰。

②评比权重:

A、学期班级总评成绩占50%;班级总评成绩=(班级学期五项评比成绩*80%+宿舍成绩*20%)*80%+班级学生期末学习总评成绩*20%;其中:班级学生期末学习总评成绩=班级所有学生、所有科目考试成绩之和/班级人数/所有考试门数。

B、班级任课教师打分占15%;

C、年级主任打分15%;

D、学生科长打分20%;

E、加分:

a校级各项集体活动评比(如:会操比赛、运动会精神文明集体、拔河比赛、合唱比赛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班级,分别在总成绩中给予4、2、1分的加分;

b校级单项活动评比(如:班级篮球赛、文明宿舍评比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班级,分别在总成绩中给予2、1、0.5分的加分;

c其他明在活动规程中确给予加分的评比活动;

d加分之和最高为10分。

F、减分:

a班级学生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每人次分别扣除0.5、1、2、3、4、5分;

b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次扣除5分。

(二)市级先进班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1、评选办法:班级在校上学1年以上,累计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两次以上,经学生科评选推荐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上报。

2、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班级班费2元/人。

一次性奖励所属班级班主任300元。

(三)班级评比各单项奖励

1、奖励范围:两操、自习、卫生、宿舍、考勤等单项评比的学期成绩排在两校区前8名的班级,末位并列顺延至并列结束。

2、奖励标准:每一项次奖励5元,可兼得。

三、校级优秀班主任评选办法

1、评选范围:全校在校正常上课并进行评比的所有班级班主任老师。热爱班主任工作,服从学生科的管理和指导,具有良好的师德师范,责任心强,能够用高尚的品格引导教育学生,熟悉、了解学生,主动关爱学生成长,在班级建设、对学生教育管理中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教育管理到位,班级工作富有成效,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奖励范围:各校区全部在校班级班主任人数的20%,小数点后不为零的上进一位。先进班主任与先进班集体评选

3、奖励标准:校级先进主任:一次性奖励200元/人。

四、文体活动奖励办法

1、全校性大型集体项目:运动会精神文明班集体、文明教室评比获奖班级一次性给予班级奖励2元/人。

2、单项集体比赛:会操比赛、篮球联赛、体育节拔河、排球、乒乓球团体等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班级50元、30元、20元左右的奖品;

3、个人项目:如文艺节、体育节、校园风采大赛等活动中包括的个人单项比赛获奖选手,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对应给予获奖选手15元、10元、6元左右的奖品;

4、其他比赛活动规程中明确奖励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学生科

6.宣传报道奖励办法 篇六

(一)新闻稿件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或国家工商总局报刊采用的,给予撰稿人300元/篇奖励;被省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给予撰稿人200元/篇奖励;被市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给予撰稿人50元/篇奖励。在新闻媒体上一稿多投均被采用者,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新闻稿件的采用以原件(复印件)或稿酬汇单的复印件为准。

(二)调研报告、理论文章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主要指工商半月刊、工商行政管理研究),给予撰稿人500元/篇奖励;在省级刊物或《湖南工商》发表的,给予撰稿人300元/篇奖励。

(三)在湖南红盾信息网(含内网)发稿的,给予撰稿人20元/篇奖励;在岳阳楼新闻网(含手机报)发稿的,给予撰稿人10元/篇奖励;在市局内网、分局内网同时发稿的,以市局内网数据为准,给予发稿人5元/篇奖励。

7.员工推荐奖励办法 篇七

一、适用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但人事行政部人员以及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包括部门主管)除外。

二、目的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满足各部门用人需求,当公司职位出现空缺时,除了常规的招聘渠道以外,公司鼓励员工推荐合适的人才(包括产线员工),使之能够加入我们的团队当中。为了提高内部推荐的积极性,拓宽公司人才引进的渠道,及时、快速收集相关人才信息,提高人才引进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节省人力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三、推荐原则

1、不论推荐人职位高低,对被推荐人一视同仁;

2、对被推荐人综合评估,择优上岗;

3、推荐人不得隐瞒已知被推荐人的个人情况;

4、所有进入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平等对待;

5、不得推荐须与本职工作避嫌的岗位,如采购不得推荐财务,会计不得推荐出纳等。

四、推荐流程

1、人事行政部定期将目前公司的空缺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2、员工如有合适人选,需将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或其他相关资料递交到公司人事行政部。

3、人事行政部根据公司招聘流程进行简历筛选、面试等工作。

4、如面试合格,按公司相关招聘程序进行。

5、人事行政部及时将结果反馈给推荐人,并将推荐人信息登记在《员工一览表》中。

6、内部推荐还应遵守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五、推荐人员奖励标准以及发放

1、被推荐人在公司工作满3个月,公司支付200元作为奖励发放给推荐人。

2、人事行政部每月统计须发放奖励的清单,由主管副总审批后发给财务,由财务通知推荐人本人签字、领取现金。

3、推荐人领取奖励的签字表格由人事部复印公示,原件存档。

4、推荐人对于奖励发放有疑问的,将意见反馈给人事行政部核实,漏发奖励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并公示。

5、以下情况不支付奖励:被推荐人工作不满3个月的;推荐人在被推荐人工作满3个月前已经离职或正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被推荐人恶意隐瞒了或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

以上办法从2013年7月5日起执行。

人事行政部

8.采购奖励办法(初稿) 篇八

目的:持续不断降低物料采购成本,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

适用范围:本司所有采购物料。

内容:

1、降低成本奖励原则

1.1采购人员段持续不断降低成本,不定期检查采购成本;

1.2节约的采购成本,为公司直接节省采购资金;

1.3按月结算节省总额,节省额为:月份采购与上次采购差额;

1.4公司按月度节省额的 ? %,为采购人员计提奖金;

2、办法

2.1由采购员次月5日前自行计算节省额,交商务/财务于10日前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签核完成后,随当月工资发放;

9.企业员工奖励办法 篇九

(一)规章概述

奖励员工,不仅是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认可,而且也是对员工的一种鼓励。良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应当重视对员工的奖励。奖励要得当,恰到好处,让员工感受到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命运紧密相连,真正把企业当作自己的企业,当作自己的家一样对待。各个企业管理方式不同,奖励的方式也不同,但奖励的目的是一致的,奖励的方式也不外乎物质和精神两种。但企业可以通过设定奖励的具体内容,使员工感受到能者真正能多得不能者则少得的分配原则,体现按劳分配的精神。

(二)主要内容

企业员工奖励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要明确奖项的内容,即设定什么奖;明确奖励的方式;不同等级的奖金额;评奖程序以及颁奖方式等。

(三)制作要求

1.制定该办法要注意奖项设定合理、便于评选;

2.对获奖的条件要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3.评奖程序要公开,尽可能让更多的人参与;

4.要注意收集和考核员工平时的业绩。

(四)范本

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励办法

年 月 日()人字第 号

1.目的为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奖优罚劣,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

本公司的奖励事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组织评选,综合部、财务部配合。

3.奖励种类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类,物质奖励分为年资奖、创造奖、功绩奖和全勤奖四种。

4.年资奖

4.1本公司员工服务满10年、20年、30年,且工作业绩优秀者,授予服务10年奖、20年奖和30年奖证书和奖金;

4.2服务10年奖奖金_____万元,服务20年奖金_____万元,服务30年奖金_____万元。

5.创造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1)设计新产品,对公司业务有突出贡献者;

(2)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大幅度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者;

(3)提出新的管理理论,对公司管理有重大改进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6.创造奖奖励等级

创造奖分为五等,除发给创造奖证书外,给予以下物质奖励:

(1)一等奖奖金:_____元;

(2)二等奖奖金:_____元;

(3)三等奖奖金:_____元;

(4)四等奖奖金:_____元;

(5)五等奖奖金:_____元。

7.功绩奖

本公司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可以授予功绩奖:

(1)从事对本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

(2)对提高本公司信誉有特殊贡献的;

(3)对突发事件处理得当、避免损失的;

(4)勇于维护本公司财产利益或者救护遇难员工的;

(5)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有益于提高员工精神状态,树立良好的风气的其他情况。

8.功绩奖奖励等级

功绩奖分为三等,除发给功绩奖证书外,给予以下物质奖励:

(1)一等奖奖金:_____元;

(2)二等奖奖金:_____元;

(3)三等奖奖金:_____元。

9.全勤奖

凡是本公司员工连续一年未缺勤的,经审查授予全勤奖,奖励该员工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10.审查手续

10.1凡是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各部门推荐,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拟出奖励等级,会商财务部、综合部后,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10.2奖励原则上每年一次,奖金总额控制在_____万元以内。

11.附则

10.奖励办法(修改) 篇十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各学院及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实现满意就业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浙江中医药大学(含滨江学院)有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各学院、本科毕业生班级、本科毕业生个人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学院奖励

以毕业生人数100人为一个系数,如人数为75,则系数为0.75,人数为125,则系数为1.25。

1.离校就业率奖励:截止2014年6月30日,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73%以上(含73%)的学院,奖励1000元×系数。

2.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符合先进集体基本条件,截止2014年8月25日,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96%(含)以上且总体签约率达到75%(含)以上,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学院授予“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3000元×系数。

3.初次就业率进步奖:截止2014年8月25日,毕业生总体就业率比上同期有进步的学院,每提高1个百分点(按四舍五入计算),奖励500元,此项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元。

4.升学、出国(境)奖:毕业生总体升学、出国(境)率达到15%(含)以上并居全校前四名的学院,第一名奖励1500元,第二名奖励1200元,第三名奖励800元,第四名奖励500元。中医学七年制专业五年级学生不纳入升学统计范畴。

5.自主创业奖:毕业生自主创业绝对人数达到5人奖励1000元,每增加一人奖励300元,统计时以录入系统就业方案为准。

6.毕业生联系奖:2013届毕业生参加省教育评估院跟踪调查,答题率达到50%并居全校前四名的学院,第一名奖励1500元,第二名奖励1200元,第三名奖励800元,第四名奖励500元。

以上奖金应用于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或相关工作人员个人奖励发放,所有奖金均安排在2014年11月-12月发放。

(二)教师奖励

年底就业工作会议上获得表彰的“就业工作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00元奖励。

(三)毕业生个人和班级奖励

1.毕业生入伍、参加两项计划服务,其个人荣誉和奖励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对经工商注册登记成功,毕业仍继续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须为法定代表人),给予2000元奖励。

3.截止2014年5月31日,就业率达到100%且签约率达到60%以上的毕业生班级(班级人数不少于20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奖金由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发给获奖班级,主要用于举办有意义的集体纪念活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指导使用。

4.鼓励各学院自行设立毕业生班级、个人就业奖励专门奖项,具体奖励方案由各学院制订,经费由各学院列支。

学院当年如出现因学生违约等原因造成对用人单位的不良影响较大者,以及在开展就业工作过程中,出现虚假就业等严重影响学校

就业工作整体进度或成效者,将视情节对该学院实行降档奖励或取消奖励。

三、文件中所涉及的就业率指标数据采信范围参照《浙江中医药大学2013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浙中大发„2012‟157号)文件精神执行, 自主创业纳入学校内部签约率统计范畴,就业数据以录入就业系统为准。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11.工程中标奖励办法 篇十一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公司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奖励是指相关部门在完成公司规定的当年基数以上部分实施的奖励(每年公司产值的基数在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告知)。

二、中标工程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中标工程是指:

1、以公司单个主体参与省、市、区工程招标并中标的;

2、由公司组织多家企业联合体投标并有其中一家中标的;

3、由公司参加邀请招标并中标的;

4、项目经理挂靠并由本公司编制标书并中标的;

5、其他本公司参与并中标的工程。

三、奖励标准:

1、由公司单个名义参与省、市、区等工程项目并中标的,按中标标的额的1.5‰予以奖励。

2、由公司组织的联合体投标并由公司中标的,按中标标的额的0.5‰予以奖励,其它企业中标的按0.3‰计算。

3、参加邀请招标形式并中标的,按中标标的额的0.2‰予以奖励。另外再提取中标标的额3‰的业务费,奖励相关人员,其它按利润的5%奖励。

4、由项目经理参与投标,标书由公司编制并中标的,按中标标的额的0.2‰予以奖励。

四、奖励发放范围

超基数工程中标的奖励:总额的70%用于经营部工作人员奖励;总额的20%用于财务部工作人员的奖励;总额的10%用于工程部工作人员的奖励。

五、奖励计算期限

本办法的奖励计算采取一年一计算,即每年的年终进行一次计算并一次性发放。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杭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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