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采矿权登记办事指南

2024-11-26

新设采矿权登记办事指南(精选7篇)

1.新设采矿权登记办事指南 篇一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10.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制作,并附电子报盘。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2.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3.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 1

准延续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延续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准延续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四、相关法律责任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其他相关事项 无。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新设采矿权登记办事指南 篇二

一、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矿权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

1、采矿权新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联系方式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包括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和企业性质)

1、采矿权变更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采矿权人的联系方式

4、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转让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被转让人达成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复印件;

4、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5、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登记机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联系方式

3.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审批 篇三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六条:“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有效期内或有效届满,停办、关闭矿山;

(二)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三)已缴纳相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三)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五)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井)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吊销)采矿权许可证;

(六)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4.探矿权办事指南 篇四

一、探矿权的管理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取得

1、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和转让取得。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是部、省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四条规定:金、银、锰、铜、铁、铅、锌、钼、磷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第六条规定: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在此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凡与该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

3、勘查项目设立的基本要求:新立项目最长为3年,且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一个基本区块大约为2.83平方公里)。首次设立的勘查阶段要根据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而定,一般为普查,但是新立探矿权位于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固体矿产地的,首次设立探矿权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原矿产地最高勘查阶段。申请勘查矿种一般要根据探矿权申请人实际勘查矿种而定,但勘查登记(申请)的范围在勘查规划区的,必须按规划的矿种进行勘查,否则,不予登记。

4、探矿权申请人范围及资格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这里所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指愿意出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无论是国内的,国外的,均可成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不得出资勘查矿产资源。河南省还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由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探矿权申请人没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在申办探矿权时,要委托有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河南省规定,普查以上阶段的勘查项目必须为乙级以上资质。

5、探矿权申请程序:县级地矿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总体规划,每年年末编制探矿权出让计划,逐级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审批,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属其发证权限的,省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申请人竟争取得→缴纳探矿权价款→提交申请资料→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批准申请方式或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

6、新设探矿权登记

(1)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2)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④、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需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⑤、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⑥、交通位置图(1份);

⑦、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⑧、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⑨、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⑩、招标、拍卖或挂牌受让探矿权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和缴纳价款发票复印件(1份);

⑾、受让矿产地探矿权的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复印件和价款已处置的有关证明(1份);

以上申报资料应附申请登记资料数据光盘。新设项目申请面积原则上应大于一个基本区块。申请登记范围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

(二)探矿权的维护

探矿权的维护即探矿权的日常管理,是指在设置、授予探矿权后,登记管理机关所进行的必要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审查、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环节。

1、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1)延续登记。是指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然完成了勘查设计、进行了部分勘查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可在勘查许可证到期30日前,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履行了探矿权人义务的基础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将探矿权期限予以延期的过程。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同时,省厅还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批准延续:①经勘查无法认定达到小型以上矿床规模的;②勘查范围及面积小于1个基本区块的;③未按登记机关要求参加探矿权年检的;④有违法勘查或采矿行为的;⑤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的。(豫国土资文[2002]2号)

(2)变更登记。是指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勘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勘查许可证相应内容的过程。变更登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①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省厅在变更勘查主矿种、勘查单位、勘查阶段时,有以下规定:

(1)申请变更主矿种时实际勘查工作要满1年以上,并要有评审机构对变更勘查主矿种的论证意见及相关图文资料。水气矿产、液体矿产勘查不允许变更矿种(豫国土资发[2005]33号)。

(2)变更勘查单位的,探矿权人需持新立的勘查合同、原勘查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明、勘查许可证原件、原勘查单位移交给探矿权人的技术资料清单及变更勘查单位申请报告办理。探矿权人自取得探矿权开始到提交最终勘查报告,变更的勘查单位不得超过1次。(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

(3)变更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人需持经审查同意的勘查方案、勘查许可证原件、变更申请报告、勘查阶段总结等资料进行办理。(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

(4)变更勘查方案的,探矿权权人需持经审批的勘查方案、勘查许可证原件、变更申请报告、勘查阶段总结办理。勘查方案由有一定数量地质专家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勘查方案要在文字、图纸资料上加盖中介机构公章,中介机构对加盖公章的资料内容负责(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

(3)探矿权保留。是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探矿权保留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权的权利。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值得注意:一是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二是探矿权保留期间,禁止一切勘查活动。三是有效期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5)探矿权注销。是指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的过程。勘查许可证注销是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勘查许可证注销的法定事由包括:①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②申请采矿权的;③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申请探矿权注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在这里,可以向大家介绍一下探矿权的注销与吊销之间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探矿权注销是通过法定程序,终止探矿权的一种形式,而探矿权吊销是勘查登记机关因探矿权人的违法事实而实施的限制或剥夺探矿权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注销不是;二是导致的后果不同,探矿权注销后,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能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而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后,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该探矿人是不能再申请任何探矿权的。

2、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需要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延续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一般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须提供下列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光盘。)

①、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④、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⑤、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⑥、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⑦、交通位置图(1份);

⑧、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包括已完成的槽探、井探、钻探、硐探原始编录,已完成及未完成地质工作的平面图(1份)

⑼、勘查项目资金投入会计报表(1份)

⑽、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⑾、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⑿、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⒀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探矿权人勘查进展情况说明。

(2)、探矿权变更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光盘。)

A、变更勘查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报下列资料:

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④、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⑤、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⑥、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⑦、交通位置图(1份);

⑧、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1份);

⑨、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⑩、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⑾、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⑿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探矿权人勘查进展情况说明。

B、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和地址以及探矿权转让后变更探矿权人的应报下列资料:

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④、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⑤、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是个人的提供银行存折复印件或证明(1份);

⑥、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⑦、交通位置图(1份);

⑧、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1份);

⑨、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⑩、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和地址应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名称的有关批文;

⑾、探矿权转让应提交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⑿、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⒀、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3、探矿权注销应报资料:

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光盘。

①、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4份);

②、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③、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1份);

④、勘查资金投入会计报表(1份);

⑤、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1份,仅限于项目报告已提交的情况)。

4、探矿权保留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光盘。)

①、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4份,勘查单位可以不盖章);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④、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⑤、首次保留应提交储量认定证书、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及勘查资金投入会计报表(1份);

⑥、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以上事项除注销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外,其它事项办理时限一般为40个工作日(不含探矿权评估时间)。

(三)省国土厅新的规定:

1、对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1)新立探矿权的普查工作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需要延续的,只给一次2年的详查延续,详查到期要提交详查储量报告,并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且保留的期限仅为1年,到期后不能再延续保留。所以探矿权人在保留期内必须完成划定矿区范围、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地质灾害评估、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采矿权登记所需一切手续。(2)以前已设立的普查探矿权,到期需要延续的,可以再延续一次有效期为2年的详查延续,探矿权到期时必须提交详查储量报告,并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3)以前已设立的详查探矿权,除煤等个别矿种到期可以再延续一次2年勘探外,其它矿种原则上不再延续,到期要提交详查储量报告,并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4)探矿权人需要延续时,必须在探矿权到期30日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一勘查阶段不予延续,过期申请延续的省厅不予受理。(4)延续资料中要有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探矿权人勘查工作情况意见。(5)探矿权保留后,探矿权人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不得进行勘查施工,否则,按无证采矿进行查处。(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

2、在与采矿权衔接上规定:“根据储量报告,探矿权人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资料时,要同时报送探矿权申请保留资料,否则不予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申请采矿登记资料时,要同时报送探矿权注销资料申请,否则不予审批采矿登记手续”(豫国土资发[2005]33号)。

3、在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方面规定:(1)办理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必须由探矿权申请人持相关证件直接到省国土资源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否则,厅行政服务中心不予受理。(2)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手续,必须由转让双方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共同到省国土资源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转让方、受让方有一方不到窗口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今后,在办理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时,除了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所需的基本资料外,还须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探矿权(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办理人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探矿权转让的,还需提供转让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双方办理人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4、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方面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在3个月内未到登记机关领取已签发的勘查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文废止。被废止的勘查许可证范围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计划。探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勘查许可证通知书后,应将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及工程布置图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方可领取勘查许可证。在未取得探矿权之前,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在勘查区内以矿产资源开发的名义招商引资(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因此探矿权申请人在办理探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保留时,要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的,收到颁证通知后,要及时将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及工程布置图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然后才能领取勘查许可证。

5、在储量报告提交方面规定:勘查工作结束后,探矿权人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严禁提交核查类储量报告,凭储量核查报告不予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探矿权人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勘查许可证上所标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在矿产地内的,探矿权人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勘查阶段必须高于原矿产地的勘查阶段。储量评审机构在评审探矿权人提交的储量报告时,要对照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勘查工程及工作量与勘查实施方案不相符合的,不得审批储量报告。因此,探矿权人根据需要,若确需变更勘查实施方案的,要及时进行备案,否则,探矿权人提交的储量报告就通不过评审,就办不了采矿许可证。

二、基本概念

1、矿产资源勘查——指发现、探明矿产的地质工作,其最终目的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必需的地质资料,以减少开发风险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阶段。

2、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人——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采矿权)人。

3、矿业权监督管理——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管理内容有:矿业权的审批与授予、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及矿业权保护、征收矿业权使用费及矿业权市场管理。

4、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管理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制定、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5、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6、矿业权登记管理——指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利,对我国领域及管理的其他海域内所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的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界定探矿权(采矿权)的空间和时间界限;设定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资格、程序、条件;界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审批并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征收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管理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转让以及采矿权转让;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

7、矿业权市场与矿业权的流转——矿业权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构成了矿业权市场。一级市场是国家向民事主体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具有垄断经营性质。二级市场是矿业权人之间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方式主要有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还有几种合法方式,即:出租、抵押。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两个方面构成了矿业权的流转。

三、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与职能

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授权的职责范围内,管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管理机关具有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及管理矿业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双重职责。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土资源厅作为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矿产的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查工作的作业管理,对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

1.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界定矿业权及与之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和授予矿业权,监督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征收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

2.运用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政策等宏观管理手段,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总量,调查优化矿业结构,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培育和规范矿业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保障矿业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

3.制定市场规划,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并通过对市场和矿业活动的监督,保障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5.探矿权登记转让规程 篇五

探矿权登记审批工作按核收申请-受理—会审、审查—审核—复核—会审会议并签发—通知—缴费、发证—备案、公告等各程序顺序进行。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修改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逐一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一、核收申请

负责人员在受理前应依次完成清点资料、检查资料、发征询意见单等工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一)清点资料:

负责人员根据探矿权申请的类别(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应提交的资料目录,于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确定是否齐全。

1、探矿权新立申请: 必要文件:

⑴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⑶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⑸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⑹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⑺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⑻ 交通位置图(1份); 补充文件:

⑴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⑵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 必要文件: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⑴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1份); ⑵变更勘查主矿种的,还应提交勘查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原件,1份); 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易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② 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⑷转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 ①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4份;

② 勘查成果示意图(固体矿产项目含工程布置、矿体圈定等内容);

③ 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在转让申请之前已签订了经济合作合同书的,须将经济合作合同书作为探矿权转让合同书附件提交);

④ 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国有地勘单位免交)。⑤ 探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⑥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⑦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⑧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1份)。

⑨ 地质报告,暨完成勘查投入证明(金额、形成的勘查成果清单); 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增、减某些证明材料。

3、探矿权延续申请: 必要文件: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⑸勘查工作报告(原件,1份);

⑹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⑺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4、探矿权保留申请: 必要文件: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⑴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复印件,1份); ⑵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5、探矿权注销申请: ⑴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⑵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 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⑷ 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 勘查许可证原件。

注:勘查计划:系指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工业局批准的勘查计划;省级财政出资批准的勘查计划。

对不具有以上三种勘查计划的项目,需提交勘查合同和资金证明。

勘查合同:是指出资人与被委托勘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合同法签定的有效合同。凡合同项目均需提交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可任选以下的一种形式: ① 注册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② 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③ 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存款金额应足以支付第一勘查的最低勘查投入)。

(二)检查资料

负责人员检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1、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漏项、错项;

2、申请区块范围图是否清晰。

4、勘查许可证是否有效。

5、对于新立申请,将勘查区块与特矿处数据库进行核查,若申请区块内已设置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的,且面积基本重合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发征询意见单

1、申请资料中没有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申请区块内无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说明的,在核收资料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勘查司探矿权受理征询意见单》,并限定其在收到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区块内有无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设置,而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函,应视为无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设置。

申请区块内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且面积基本重合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资料中无军事部门意见,在核收资料5个工作日内,向总参作战部发出《关于商请核定中外合作勘查区块范围的函》,军事部门回函同意进行勘查工作的,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总参作战部回函不同意涉外企业进入勘查区块,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申请海域的探矿权,资料中无国家海洋局核实海域使用意见的,在核收资料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海洋局发出《勘查司探矿权受理征询意见单》,国家海洋局回函同意进行勘查工作的,决定是否受理。

国家海洋局已在申请区块内设立了海域使用权,应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受理

(一)收取勘查登记费

对于资料齐全,且相关部门同意进行勘查工作的探矿权申请,决定受理,通知申请人缴纳勘查登记费。根据有关规定,每个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

收费一律采用电汇方式,收费程序如下:

1、负责受理的人员通知申请人缴纳勘查登记费,告之开户银行、帐号等事项。

2、待部财务司通知勘查登记费已缴纳后,负责受理的人员填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通知单”(以下简称“收费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收款单位保存,加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第二联为发证机关保存,加盖财务专用章。

3、负责受理的人员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缴费收据邮寄探矿权申请人。

(二)填写申请登记一览表

已缴纳勘查登记费的,负责受理的人员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请申请人签字或注明“邮寄”。

(三)录入到数据库

负责受理的人员应将受理的项目资料及时录入到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

三、会审、审查

对于受理的探矿权申请,应同时进行会审和审查。

(一)会审

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7个会审司局发送会审意见表和申请情况简介。

(二)审查

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审查。

审查人认为需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审查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核实。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

审查内容如下:

1、申请勘查区块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 对于申请项目所在地的省厅(局)回函中提出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予以扣除。

2、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1)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2)是否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涉外非法人企业;

(3)对于探矿权申请人的认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勘查资金是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地方各级政府下达的,由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也可以由下达计划的单位指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各级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②勘查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出资的,出资人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③勘查资金由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个人等共同出资的: a 设立法人合作企业合作勘查的,由合作企业申请探矿权,探矿权归合作企业所有; b 不设立法人合作企业合资勘查的,出资人之间应签定协议指定一个法人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在任何一方转让探矿权时,必须与其它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该探矿权的权利。出资人之间签定的协议,应作为探矿权申请的存档文件。

④涉外勘查项目:

a 中外合作设立法人企业的,由法人申请探矿权,探矿权归法人所有; b 中外合作设立非法人企业的,由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探矿权归非法人企业所有。或由中方合作者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

c 外商独资在中国注册设立法人企业的,由法人申请探矿权,探矿权归法人所有; d未在中国注册(包括未在中国设立非法人企业)的外国公司、未取得中国公民权的外国人不得申请探矿权。

3、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

(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2)申请人应填写探矿权申请人名称,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应与签章一致),不是法人的,填写申请责任人(自然人)的名称(应与签章一致);

4(3)勘查单位应填写地质勘查单位名称(应与签章一致);

(4)勘查矿种应填写预期勘查的一个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5)勘查阶段根据勘查工作的程度选择填写普查、详查或勘探;

(6)项目性质按计划、市场、涉外、勘查基金和其他项目五大类选择填写;(7)地理位置填写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8)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1/4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①区块范围:按照地发[1995]125号文《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要求,以经纬度1'×1'的基本区块、30〃×30″的四分之一区块或15″×15″的小区块填写申请勘查范围;

②申请范围为连续区块的范围,图形应尽量规则,且申请范围符合以下限制性规定: a矿泉水勘查不超过10个基本区块,勘查面积为20.8~32.4平方公里;

b金属矿产勘查、非金属矿产勘查、放射性矿产勘查不超过40个基本区块,勘查面积为83~129平方公里;

c 地热、煤、水气矿产勘查不超过200个基本区块,勘查面积为416~648平方公里; d 石油、天然气勘查不超过为2500个基本区块,勘查面积为4160~6480平方公里。(9)勘查资金总计应与资金来源合计一致;

(10)申请人栏目应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每一栏必须填写);

(11)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如果是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必须填写此项。应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探矿权价款金额和处置方式填写;

(12)工作任务及主要目的填写应与勘查实施方案内容一致;

(13)工作人员配备应填写勘查单位直接承担项目任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及数量;

(14)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15)附件,如果提交资料清单,该栏可不填;

(16)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17)申请区块范围图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计的三张“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的样式和要求填写。图幅号必须填写。图

(三)中需标明该图幅左上角经纬度坐标,每张范围图都应有探矿权申请人印章和日期。

4、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勘查工作计划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勘查合同或勘查委托书的有效文本;(2)勘查单位具有所申请业务范围的有效勘查资质;(3)勘查实施方案及附图的内容:

① 勘查实施方案应包括:目的任务、地质情况、勘查工作量(如地质填图、物化探、工程施工、测绘、取样等)、人员配置、资金概算及预期完成时间等;

② 附件包括:勘查工程分布图、勘查区块的交通位置图。

(4)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的,探矿权价款应已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5(5)计划投入的勘查资金,应保证每一勘查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6)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之日前90日内,未对申请的区块范围进行过探矿权的注销;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未受到过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7)申请涉外勘查项目的区块范围内无国防工程设施;(8)涉外勘查项目符合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9)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不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对探矿权变更申请中涉及转让的,应重点审查如下事项:

(1)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2)“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

(3)“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4)“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在网上查询或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

(6)审查勘查出资性质。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有勘查出资证明。属国家出资的,应查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探矿权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

(7)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①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 ②标的,即探矿权名称;

③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各拐点地理坐标、面积、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④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⑥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⑦违约责任; ⑧必要的说明。

(三)初审意见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意见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回会审意见。审查人在所有审查结束后,结合各司局的会审意见,完成初审意见,填写审批责任表,打印“探矿权审批表”签字后,交审核人审核。经审查认为会审存在不同意见,或审查中存在重大问题、把握不准的,应提请处长开会研究或与会审司局协调意见。

四、审核

审核工作由处长承担,重点审核申请勘查区域内矿权是否重叠;申请项目所需的各类批件、证书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待批区块图形是否合理,区块图形及区块计算、编号是否准确无误。对特殊问题和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认为需提请司业务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对转让申请的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 6 定进行审核。

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应提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建议,并在“探矿权审批表”中审核人员一栏签署意见,签字后移交给复核人复核。

五、复核

复核工作由主管司长承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点检查审查、审核意见是否明确、全面,解决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裁决意见。对经复核需召开司业务会议研究的问题,安排司业务会议研究讨论。

复核结束后,复核人在“探矿权审批表”复核人员一栏签署意见,明确提出复核结果和准予登记或不准登记的意见,准备提交会审会议决定。

六、会审会议并签发

复核后,提交主管部长主持的会审会议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司长及有关司局参加会审会议人员在会审意见表上签字,主管部长在会审意见表上签字并签发。

七、通知

主管部长签发会审意见表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会审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八、缴费、发证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准予登记的探矿权收缴探矿权使用费后,方可颁发勘查许可证,具体程序如下:

1、审查人向探矿权申请人颁发领证通知,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开户银行和具体账号;

2、探矿权申请人持“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将本探矿权使用费直接缴入指定开户银行的指定帐户。

3、待部财务司通知探矿权使用费已缴纳,审查人填写收费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收款单位保存,加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第二联为发证机关保存,加盖财务专用章。

4、审查人将缴费收据邮寄探矿权人。

5、审查人填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请探矿权人签字或注明“邮寄”,由审查人将勘查许可证邮寄探矿权人。

九、备案、公告

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一份勘查实施方案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由其转交给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勘查登记处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十、地质调查项目受理、审批

1、跨省、区(市)的地质调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勘查司或委托调查面积较大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2、外商投资的地质调查项目且调查范围不跨省的,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6.采矿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 篇六

(一)、新设采矿权申请登记

1.采矿权新立申请分为两个阶段:(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2)申请采矿登记。

两个阶段之间有一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在预留期内,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在该区域内新的采矿权申请,而申请人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采矿权的,不再经过第一阶段程序。2.申请登记材料

第一阶段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须提交的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

A、办矿的理由及简要论证; B、地质工作概况;

C、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D、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 E、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其有关图件和储量认定书(原件,1份);

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具有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矿区范围图(以比例尺为1:10000的地形图为底图,标明国家直角坐标)(原件,1份);

(4)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应提交申请矿区的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第二阶段:申请采矿登记须提交的资料:(1)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表(原件,3份);

(3)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及审查批复文件(原件,2份);

(5)与矿山企业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6)需要立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7)矿区采选冶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1份);

(8)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为1:1万地形图或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标定拐点编号及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9)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交经确认的采矿权评估及价款处置的有关资料。

(10)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安全设施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1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采矿权的,需提交有关竞得文件或证明:

A招标:a招标文件;b招标广告;c招标中标通知书;c矿业权有偿出让协议。

B拍卖:a拍卖文件;b拍卖广告;c竞买承诺书;d成交确认书;e矿业权有偿出让协议;f拍卖成交矿业权转移证明书。

C挂牌:a挂牌出让文件;b挂牌广告;c竞买承诺书;d成交确认书;e矿业权有偿出让协议;f挂牌出让报价单。

3.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如材料不完善需补充或修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4)野外调查、核实。

(5)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注: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上述程序一致)第一阶段

(6)通知申请人30日内领取划定矿区审批文件,或通知申请人该申请范围不予划定。第二阶段

(6)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登记手续费及有关采矿权价款,办理领取采矿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7)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凭领证通知和缴款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

(8)登记管理机关在发证后,及时将登记发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采矿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地矿主管部门。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申请 1.审批所需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一式五份);(2)编写方案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如材料不完善需补充或修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4)组织专家野外调查,并予以审查。

(5)申请人按照专家审查意见补充、修改开发方案,重新报登记管理机关。(6)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提出审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7)通知申请人30天内领取开发方案审批文件。

(三)、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1.申请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必要材料:(1)申请办理采矿变更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3)采矿许可证(原件);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⑴变更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为1:1万地形图或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标定拐点编号及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原件,2份);

⑵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还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及审查批复文件(原件,2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1份);

⑶变更采矿权人或矿山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①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⑷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申请变更的,还应提交:①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采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②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如材料不完善需补充或修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4)野外调查、核实。

(5)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6)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登记手续费,办理领取采矿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7)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凭领证通知和缴款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

(8)登记管理机关在发证后,及时将登记发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采矿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

(四)、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1.申请登记须提交的资料:(1)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3)采矿许可证(原件);(4)采矿权延续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及审查批复文件(原件,2份)2.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如材料不完善需补充或修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4)野外调查、核实。

(5)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6)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登记手续费,办理领取采矿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7)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凭领证通知和缴款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

(8)登记管理机关在发证后,及时将登记发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采矿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

(五)、采矿权注销审批

1.审批所需材料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办理采矿注销的报告(原件,1份);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采矿许可证(原件);

(4)矿山闭坑报告及批复文件(原件1份)

3.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如材料不完善需补充或修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4)野外调查、核实。

(5)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6)准予注销的,通知申请人缴纳注销手续费,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注销通知。

7.新设采矿权登记办事指南 篇七

颁布日期:1998-04-20 执行日期:1998-0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已制定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请你厅(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按统一格式组织印制。

附件一:

式 样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________(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账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单位:万吨/年。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小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 | 采矿权 | | | | | | |电话号码| | | 申请人 | | |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 矿山名称 | | |------|---------------------------| | | |项目审批机关| | | 经济类型 | | | | | | |及批准文号 | | |------|-----|---------------------| | 投资额 | |注册资金| | 资金来源 | | |------|---------------------------|

| 开户银行 | | | | | | | 设计服务年限 | | | 及账号 | | | | |------|------------|--------|-----| |开采主矿种 | | 设计规模 | | |------|---------------------------| | | | | 地质报告 | | | 审批情况 | | | | | |------|---------------------------| | | | | 探明的地 | | | 质储量 | | | | | |------|---------------------------| | | | |设计利用储量| | | | | ------------------------------------

------------------------------------ | 矿石品位 | | |(级、煤质牌号)| | |--------|-------------------------| | 综合回收矿种 | | | 及品位、储量 | | |--------|-------------------------| | 开采方式 | | 采矿方法 | | |--------|--------|--------|-------| | 选矿方法 | | 采矿回采率 | | |--------|--------|--------|-------| | 矿石贫化率 | | 选矿回收率 | | |--------|-------------------------| | 最终产品及 | | | 主要参数 | | |--------|-------------------------| | 探矿权取 | | | 得方式 | | |--------|-------------------------| | 采矿权价款 | | | 处置方式 | | |--------|-------------------------| | | | | | | | 矿区范围 | | |(填入国家 |-------------------------| | 直角坐标)|开采深度: | | |-------------------------| | | | | |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二:

式 样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人:________(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流转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指批准变更项目的机关及审批文号。

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 | 采矿权人 | |电话号码|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 矿山名称 | | |------|-------------------------| | 原采矿 | | | | | | | 原采矿权有效期 | | |许可证证号 | | | | |------|-------------------------| | | | |变更内容及 | | |原因(变更矿| | |区范围填写 | | |变更后的坐 | | |标、开采深度| | |标高、及矿区| | |面积)| | | | | |------|-------------------------| | 批准机关 | |审批文号| | |------|-------------------------| | | | | 保有储量 | | | | | ----------------------------------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附件三:

式 样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人:________(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延续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理由。

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 | 采矿权人 | |电话号码|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 矿山名称 | | |------|-------------------------| | 原采矿 | | | | | | | 原采矿权有效期 | | |许可证证号 | | | | |------|-------------------------| | | | | 延续理由 | | | | | |------|-------------------------| | | | | 保有地 | | | 质储量 | | | | | ----------------------------------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附件四:

式 样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人:________(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注销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注销原因。

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指批准关闭矿山的机关及审批文号。保有储量:填写申请注销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资源补偿费交纳情况:填写本企业历年来交纳资源补偿费的情况。

采矿权使用费交纳情况:填写本企业历年来交纳采矿权使用费的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情况:填写本企业交纳采矿权价款的情况。

---------------------------------- | 采矿权人 | |电话号码|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 矿山名称 | | |------|-------------------------| |申请注销采矿| | | | | | |采矿权有效期| | |许可证证号 | | | | |------|-------------------------| | | | | 注销原因 | | | | | |------|-------------------------| | 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 | | | | 保有储量 | | | | | |------|-------------------------| |资源补偿费 | | | 交纳情况 | | | | | |------|-------------------------| |采矿权使用费| | | 交纳情况 | | |------|-------------------------| |采矿权价款 | | | 处置情况 | | |------|-------------------------| |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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