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精选10篇)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篇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4.婚姻状况证明;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
3.《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情况表》。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到2倍(含2倍)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到2.5倍(含2.5倍)之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仅限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向申请家庭发放任何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 1 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被批准的人员应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认定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认定程序
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即社区受理(10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核(2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二)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认定程序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审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三)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方式
(一)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租赁格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选房,《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成;
(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配租,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配租对象和数量;房源公布后,各辖区的住房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源所在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轮侯配租。
(三)第三次轮候到位仍选择放弃的,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
(四)满足辖区内租住需求后多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施跨区域配租,跨区域配租对象的申请条件及原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房源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家庭按25平方米/人实施保障。
单人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1.5人标准予以保障,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予以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居室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居室住房;
二居室剩余房源优先解决保障人口为2人且属代际关系的家庭住房困难; 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解决其他家庭的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复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住房保障卡制度,采用“先补后缴”的办法,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5日前将补贴金额拨入住房保障卡,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通过银行代收系统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含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情况分四个层级进行补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7。
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2至2.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5。
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6倍之间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3。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金6倍以上的或申请对象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印证资料不能准确比对的,不再发放补贴。
市住房保障、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资格申请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对家庭收入补贴水平、住房困难水平作出相应调整。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补贴系数为0.9。其他住房保障家庭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
对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核准仍符合条件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资格证》顺序号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承租人在复查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合同终止,按规定腾退租赁的住房,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各级职责
(一)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主要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核对工作,协助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并负责建立社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电子档案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初审工作,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户籍核查及保障资格的初审、动态审核、公示及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管理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档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和数据;指导社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
(三)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复审工作,主要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婚姻状况的比对工作,共同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动态核准工作,并提出保障调整的复审意见,受理本辖区有关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四)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主要负责保障家庭的动态审核,以及保障方式调整的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的收取;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辖区内租赁补贴资金 的发放和使用;受理辖区内有关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工作。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备案工作,主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住房保障政策;负责汇总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预算,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发放,受理全市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金额度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1.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房地产大厦3楼→67883316;
2.金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金水区房管局7楼→63923107;
3.二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齐礼闫中街95号二七房管局1楼→68811100; 4.管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城东路80号行政服务大厅1楼→66218625; 5.中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市场街71号中原区房管局1楼→67633710; 6.惠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开元路8号惠济区房管局5楼506房间→63639393;
7.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瑞达路与樱花街交叉口樱花街5号1楼→67990017;
8.经开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经北一路30号经开区房管局308房间→86126212;
9.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民生路与祥盛路交叉口东南角房地产交易中心1楼→86121026;
10.航空港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航空港区航天路航空港区房管局→86199676。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篇二
居民可负担房价与当期住房的价格或者租金水平决定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其能够反映居民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的能力,也能够反映住宅的市场价格或者租金水平是否脱离市场真实需求的支撑。美国低收入住房委员会、澳大利亚住宅国家发展委员会(NHS)等对住房支付能力的定义为:在满足了食品、衣服、交通、医药和教育等必要开支后用于住房消费的能力。
目前国内的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住房可支付性指数(HAI)判断城市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如王延龙(2006),向素一、龙奋杰(2007),吴刚(2009)等;另一类为结合当地的居民收入、消费情况,利用剩余收入法来分析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支付能力,如虞晓芬(2004)、李爱华、成思危、李自然(2006)、周永馨、季峰(2007)等。笔者认为,住房可支付性指数所暗含的住宅消费不超过收入25%的标准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而考虑本地具体消费数据的住房可支付能力研究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方式。
住房支付能力分析涉及到不同类型的住宅产品、同类型不同套型的住宅产品、不同阶层的收入水平以及住宅产品的获得方式(租赁或者购买)等,因此,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目前国内主要以购买的新建和存量商品房为分析对象,而对租赁型保障房的可支付能力进行分析的文章至今还较少。
二、公共租赁房可负担能力指数
本文借鉴住房支付能力研究的思路,提出反映承租住宅支付能力大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定义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是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扣除必要的消费性支出所能负担房价(AP)与租金所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在价值(IV)的比值,其直接反映租户可负担房价与公共租赁住房寿命期内的使用价值之间的差距。即,
式中:———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租户可负担房价;———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
判断标准:若该指数等于100%,意味着限定收入群体能够承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也说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的设定是合理的;若该指数小于100%,意味着限定收入群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是不可负担的,也说明设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过高或者套型面积过大;若该指数大于100%,意味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过低,租户的住房支付能力较好甚至过剩。
1. 租户可负担房价
限定家庭年收入扣除必要的消费性支出后得到可用于住宅消费的最大额(即年住宅负担能力),再将其按现行住宅抵押贷款条件(贷款年限n年,首付30%,贷款利率为R)进行折现,结果便是租户可负担房价()。公式如下:
式中:X———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年最大金额)占年可支配收入的比重,AP、R、n意义同上。
2. 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
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的特点,不宜考虑采取市场上同类房屋的价格来求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这是因为,首先,这不利于体现保障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真实价值,其次,也不利于体现限定收入群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负担能力。因此,本文定义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为:公共租赁住房在70年寿命期内的租金本利和的最大值按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折现所得到的现值。
假设业主在每3个月的月初收取一次租金(其中月租金为R1),通过测算,把租金按以下方式存入银行,可使70年寿命期内租金的本利和最大化。
首先,将月租金采用一年期零存整取的方式存入银行,得一年期租金本利和R2,测算如下:
其中取2008年12月23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零存整取年利率1.71%。
其次,将一年期租金本利和R2按照五年期整存整取的方式存入银行,得70年期租金本利和R3,测算如下:
其中i2取2008年12月23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年利率3.6%。
数据来源: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注:表中“深圳”主要指福田区金地名津项目,建筑面积35~47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是2008年4月,基准租金22元/平方米·月;“北京”主要指北京西二旗公共租赁房项目,该项目附近一居室市场月租金为2000元,两居室为2500~3000元;“青岛”主要指河石马公租房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40~50平方米套一户型759户,55~56平方米套二户型1986户,其租金标准为11元/平方米·月。表中X(年住宅负担能力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的确定方法为,根据表中的年收入标准对应表1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收入相近,则直接采用相对应的X值,如深圳的年收入标准对应较高收入一栏,X取值为28.80%;如果收入介于两个收入阶层之间,则取两收入阶层X值的均值,如北京“正在轮候的限价房申请家庭”的年收入标准29328元正好介于较高收入和高收入之间,则取X=(28.80%+35.77%)/2=32.29%,这也正是标注a的原因,再有表3中b、c以及表4中d。数据来源:四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京建住[2007]112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8]22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最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的测算如下:
三、公共租赁住房可支付能力实证研究
公共租赁住房无疑会缓解一部分住房困难群体对解决住房问题的担忧,但对于限定收入群体来说,公共租赁住房是否是可支付的,需要利用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进行合理的评价。
1. 数据来源与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主要涉及到以下数据,如限定收入、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年最大金额)占年可支配收入的比重(X)、住房抵押贷款年限与利率、限定面积以及租金标准等。
限定收入:由地方相关部门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限定。
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年最大金额)占年可支配收入的比重(X):按理说应该查询市级统计年鉴有关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消费的数据,但限于资料获取的难度,本文采用全国分等级居民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的数据,测算全国平均的X值,然后直接用于各地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最大金额)的求取,具体见表1。
住房抵押贷款年限:本文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面临的群体多为城市中低收入阶层,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较差,一般会考虑通过延长贷款年限来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因此,选定住房抵押贷款年限为30年,利率为人民银行2008年12月13日发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94%。
限定面积与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大多针对具体的项目设定,如深圳和青岛等地,常州针对低收入者和新就业人员分别设定租金标准,北京目前暂无具体的租金标准,本文暂定其为市场租金的70%;限定面积由具体项目拥有的套型面积,或者配套办法中设定的套型面积确定,如深圳、青岛属于前者,北京、常州属于后者。
2. 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计算与分析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的计算,本文按申请家庭为1人、2人或者3人时进行分类计算,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在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情况下,2人户、3人户家庭的年住宅负担能力分别是1人户家庭的2倍、3倍,如深圳、常州和青岛等,否则,则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
根据表2测算结果可知,在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践中,当1人家庭申请当地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时,普遍表现出住房可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形。其中:常州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不大于2.26,结合上文的判定标准可以基本判定,常州市限定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过剩,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过低,同时据有关报道,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仅为市场租金的30%,而其他城市一般为市场租金的60%或者70%,可以说,租金低廉是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支付能力过剩的一个重要原因;深圳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不大于0.63,意味着限定收入群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是不能负担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该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正在轮候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分别为0.05、0.34和0.49,可以看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均严重不足,显而易见,处于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住房困难群体(下文称“夹心层I”)、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之间的住房困难群体(下文称“夹心层II”)均不能承受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青岛公共租赁住房限定收入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介于0.16到0.67之间,也存在住房支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数据来源:同表2。
表3反映的是2人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支付能力情况,与1人申请家庭相比,其收入基本增加了一倍,套型面积也发生了较显著的变化。总的来说,住房支付能力仍严重不足,但已略有改善,其中:深圳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不大于1.10,意味着收入线附近的部分租房群体能够承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而大部分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仍然较差;常州市限定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依然过剩,北京市“夹心层I”与“夹心层II”的住房支付能力仍然不足,青岛市限定收入群体中的绝大部分仍然不能负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
表4反映的是3人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情况,与1人家庭相比,收入大多增加了3倍,套型面积也有增加。除常州外,住房支付能力仍显不足,但亦有较大幅度改善,其中:深圳限定收入线所对应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房负担能力指数为1.4,说明能够负担公共租赁房租金的人数在增加;青岛市限定收入群体的指数介于0.35~1.46,意味着收入区间内的中高收入、高收入部分已经具备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北京市“夹心层I”与“夹心层II”的住房支付能力有所提高,但仍处于不能负担的水平;常州市限定收入线对应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负担能力指数高达4.51,意味着制定的租金水平过于低廉。
通过图1说明,随着申请家庭人数的增加,住房支付能力也逐步增强,但除了常州市外,其他三城市的住房支付能力的增幅过小,如深圳限定收入线以下、青岛限定收入区间的大部分群体以及北京“夹心层I”的全部、“夹心层II”的绝大部分,仍然对目前的租金水平难以负担。再者,限定收入区间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呈现“高收入部分明显优于低收入部分”的特征,且随着申请家庭人数的增加,限定收入区间上限、下限对应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呈扩大之势,如青岛市1人、2人、3人申请家庭限定收入区间上限、下限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分别为0.5、0.8、1.1,北京市1人、2人、3人申请家庭“夹心层II”收入上限、下限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分别为0.2、0.4、0.6。
数据来源:同表3。
注:北京1、2、3各指正在轮候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收入群体,青岛1、2分别指限定收入群体的上限与下限。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基本判定,除常州外,其他三地普遍存在租金标准过高的问题,对于1人申请家庭来说,个别地方也存在套型面积过大的问题。再者,对限定收入区间内不同收入水平的申请家庭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设定租金,导致限定收入群体住房支付能力呈现收入高者愈高、低者愈低的特征。因此,应对不同的收入群体设定分级的租金水平,同时,这样也可以起到“劫富济贫”的效果,有利于在不过多增加政府负担的情况下更好的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另外,本文1人、2人、3人申请家庭基本采取收入翻番的标准,这也导致不同人数申请家庭的限定收入区间上限、下限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呈扩大之势,这不利于使各类型家庭获得均衡的住房支付能力,即会出现人数少的申请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或者人数多的申请家庭住房支付能力过剩的情况。因此,本文建议按家庭设定收入标准,不宜直接设定人均标准,这样也可间接导致人数多的申请家庭的收入标准有所下调,从而最大程度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中低收入群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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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素一龙奋杰.中国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城市发展研究.2007.2
[5].吴刚.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基于2000—2008我国10城市经验数据.城市发展研究.2009.9
[6].虞晓芬.基于居民住宅负担能力的房价合理性评价研究——以浙江杭州为例.价格理论与实践.2004.11
[7].李爱华成思危李自然.城镇居民住房购买力研究.管理科学学报.2006.5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篇三
杭州公共租赁房发展现状
杭州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自2004年起,杭州市政府积极探索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提出重点解决“夹心层”群体阶段性、过渡性住房困难。2011年《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和《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为公共租赁房建设、配租和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住有所居”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的由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等多层次保障方式组成的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截至2012年底,杭州市、区两级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余万平方米。其中,第一个集中建设的田园地块公共租赁房项目,将于2013年6月交付使用。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不断改善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更加有利推动了东方品质之城的建设。
公共租赁房室内空间功能设计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房是为解决城镇中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群体提供的过渡性住房类型。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明文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单套面积严格控制在60㎡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中,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即控制在30~50㎡左右,适当配置大套型,即控制在60㎡以下,单居套型可参照《宿舍建筑规范》JGJ 36-2005进行设计。在此前提下如何更好的满足住户需求,改善居住质量,增添人文关怀,是设计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1. 经济性原则
公共租赁房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在60㎡以下,在面积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应做到空间的紧凑实用以及合理精细化设计。将总面积进行合理分配,在满足功能使用的前提下,挤去没有明确用途的泡沫空间,减少户内交通面积,使功能分区明确而适宜,提高使用率。
2. 灵活性和适应性原则
一方面,公共租赁房的住户并不是长期固定不变的;另一方面,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随着家庭结构和生活习惯的变化需要对其进行简单的装修和改造。利用灵活的分割方式,如帷幔、折叠式隔断、灵活隔板等,实现空间“隔而不断”的最大化利用,以适应不同的功能需求。
3. 标准化原则
公共租赁房是一种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小面积住房类型,户型结构较单一。所以,有利于推行标准化和模数化的设计。同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来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提升性能,提高资源利用率。
合理舒适的功能空间
公共租赁房的功能虽简单,但是却不能随意混淆,做到各功能区紧凑而清晰,一般归纳为三大分区:公私分区、动静分区和洁污分区。根据空间使用性质、对象和时间的不同进行合理排布。如何更好的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满足各功能区的使用需求,是住户获得舒适性居住空间的基本条件,也是室内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有效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性能设计要求
良好的采光和自然通风能够为人们呼吸提供新鲜空气,并带走室内的热量和水分,降低室内气温和相对湿度。
1.采光要求
每套住宅中至少要有一个居住空间能够获得冬季日照。应严格按照住宅采光标准进行设计。起居室、卧室、书房、厨房的窗地面积比控制在1/7,明卫生间和过厅控制在1/10。
房间开窗宽度应满足:起居室(阳台门洞)≥ 2.7m, 主卧室≥ 1.8~2.1m,次卧室控制在1.5m左右。
2. 通风要求
如何组织自然通风是防热设计的重要一环,也是改善室内热环境的重要手段。室内应做到无通风死角,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同时,也可适当采用新型户式通风设备保障室内空气流畅。
结 语
公共租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市“夹心层”住房问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自身“小户型、低面积”的特点使得在室内设计上更应遵循“小居室、大功能”的基本思路,提高空间利用率,并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从细节入手,体现住宅的宜居性,让公共租赁房不仅体现“住有所居”,更能做到“住有所适合的居”。
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篇四
一、报名条件
根据《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非农业户籍;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未满5年;
(三)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缴纳社区保险金3个月以上;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未租有共有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按要求填写《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 □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复印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统筹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辖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资料复印件。
(注:留存复印件的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郴州市公共住房管理维护服务中心(南岭大道郴州市房产局1004室)
5.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篇五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住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第八条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套型
1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单居、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第九条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第十条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计划实施中遇调整的,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调整公布信息。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项目所在区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配租;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程序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中,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家庭配租。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最近一次摇号顺序号依次递补。
(五)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第十四条
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程序确定。
(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其中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社会单位应在组织摇号配租前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社会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社会单位组织家庭配租选房后,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社会单位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
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选房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全程监督。配租结果应在区县政府或社会单位网站上公布。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完成家庭选房签约工作5个工作日后,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备案材料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第十九条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推荐使用。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承租家庭变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准确。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三年以上的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住房过渡需求。第二十八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九条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十条
6.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与思考 篇六
“蚁族”、“房奴”、“胶囊房”、“蜗居”、“夹心层”, 时下这一系列的时髦词把我们的眼球都吸引到了住房问题上,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背后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城市中的高收入群体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低收入群体又可以通过申购经济适用房和租用廉租房来解决各自的住房问题, 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还存在另外一部分人, 他们既不是困难群体, 达不到申购政策房的标准, 又无力购买高价商品房, 但在数量上却占大多数的新就业职工的人群, 对于他们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住房需求。然而, 用他们现有的收入去应对日益飙升的房价显然是杯水车薪, 这部分群体被人们形象的称作“夹心层”。如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2009年3月11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明确提出要通过加快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来解决“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 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缓解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压力以及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其中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是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 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2012年7月15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筹集方式等问题。目前, 上海、北京、天津、深圳、杭州、重庆等一些城市已经先行开展了试点工作。
2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供给和需求存在严重的不对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人口流动性的增强, 再加上居高不下的房价这一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多, 就目前夹心层群体的经济收入状况来说实在难以应对, 他们对于公租房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然而, 目前就已经实施试点的几个城市来看, 各地由于房源供应不足, 再加上管理能力有限, 所以覆盖人群相对较窄, 都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户籍制度。北京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广州、厦门等地的供应对象也都针对城镇户籍人口。重庆则较为宽松, 申请人只要年满18周岁, 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 符合政策规定就可以申请。上海规定如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同时满足其他政策规定的条件下也可申请。总的来看, 由于供应能力有限, 各地对户籍的限制性规定都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将外来户籍人员排除在政策体系之外。因此, 当务之急还是要加快建设的数量, 多方筹集房源。
2.2 选址
目前, 许多城市的公租房建设选址大都集中在城市郊区, 没有便利的交通和生活设施, 城市居民居住空间结构的异向分化日趋明显, 低收入群体聚集区的边缘化逐渐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和谐性。为了防止因低收入贫困群体逐渐移往城市边缘地带聚集居住而导致“平民窟”现象的发生, 应当逐渐发展多种房源筹资机制, 尽量把公租房同其他住房布局在一起, 实现融合居住[1]。
2.3 资金来源和融资机制
融资机制是影响公共租赁住房供给稳定性和持久性的关键因素, 是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安排亟待突破的瓶颈。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其资金筹措过程中, 面临与廉租住房相似的问题, 主要包括: (1) 筹集、建设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既要解决“房源”所需的资金, 又要负担长期的房屋维修费用, 所需资金与开发普通住宅一样数量庞大、且占用周期长; (2) 基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社会保障性,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其租金实行政府限价, 租金标准较低, 难以形成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3) 由于相关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的计划审批、手续办理、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拖拉、掣肘, 建房成本和风险大大增加, 使开发企业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难以产生足够的兴趣[2]。
2.4 制度建设落后, 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
近年来, 我国中央政府一直高度关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 先后制定了相关的关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在内的一系列保障住房的法律法规, 《指导意见》虽然对公租房具体实施内容进行了规定, 但立法层次较低, 配套法律体系也不健全。同时, 住房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动态性、连续性很强的工作, 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都没有设立明确的管理公租房的相应部门, 也没有配备专职人员, 这就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公租房的要求。
3 发展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议
3.1 有效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建立多样化的公租房
考虑到公租房的可持续性, 在建设资金上除了保证政府的投入外, 还要积极拓展其他有效的渠道, 增强公租房的生命力。香港房委会通过出租公共房屋附属的商业设施和停车场等非住宅设施, 获得稳定的收入和盈利来源, 这种以商养房的思路值得内地借鉴。今后, 在设计公租房时应保证一部分商业配套设施的兴建, 这样既方便了入住者, 又使公租房获得了稳定的资金补充。同时国家还应制定相应法律法规确保由此带来的收益要最终返回到公租房的建设使用上。
3.2 投资主体多元化, 给予公租房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
按照政府主导, 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 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到公租房的建设当中以此解决土地、资金和房源的困难。同时也可借鉴英国政府的经验, 鼓励非营利组织将自身兴建的普通住宅转变为公租房, 从而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 拓宽投资渠道。其中政府主导, 就是要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 将发展公租房列为政府的职责范围, 通过直接投资、部分投资或通过“土地供应”、税收优惠、金融安排等手段提供支持[3]。
同时, 政府激励和引导拥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企业共同建设公租房。既解决了员工的住宿问题, 也缓解了公租房的压力。所以,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兴建的集体公寓, 政府配套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社会机构、个人将拥有的闲置住房提供给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代理经租, 增加公租房房源, 对于社会机构可考虑从税收、资金、金融、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如在税收政策上, 可适当减少税种或降低税率, 减轻投资人的资金负担;在金融支持上优先为投资公租房的结果提供经营性抵押贷款, 并实行优惠利率;在土地支持方面,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并对公租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还可以采用转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 多种投资方式并存有效地解决了土地供应紧张的矛盾, 还可以有效降低公租房的建设成本[4]。
3.3 多种渠道筹集房源
《指导意见》中指出公租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租房除了要考虑土地成本之外还应结合生活需要, 应该选在土地资源相对比较丰富的城市近郊和产业园区附近, 同时应配套建设和完善必要的生活设施, 如医院、学校、银行、超市等, 方便承租群体的工作和生活。公租房还可以采取在商品房中配建的方式, 在土地招标之初就和开发企业事先约定必须在新建住房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同时建议政府除了通过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新建公租房外, 在土地资源相对匮乏的中心地区, 可以通过收购盘活存量空置商品住房、厂房或仓库等, 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总量, 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实现闲置资源的优化配置, 又可以节省公租房建设的成本。
3.4 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各国 (地区) 在公租房出台初期为了保证制度的公平性都会制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机制, 如英国就采取了严格的打分制, 香港也采取了严格的资格审查, 对违反规定的租户做出限制等。
在甄别入住对象时应该举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金融部门、公安部门几家之力协同调查和审核入住者的资格。同时把好出口关, 要定期地对入住公租房的对象进行审核, 一旦承租人的收入水平超过准入线或使用期间存在违法行为, 及时让其退出以实现资源的再次合理配置。
3.5 制定合理的租用期限和租金
一方面为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也给承租人足够的缓冲期筹集资金, 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3~5年,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还需要继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由运营机构对承租人的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可续签。
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应结合开发建设成本、各地的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般应至少确定在市场租金水平80%以下, 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同时, 为减轻承租人租金支出负担,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
参考文献
[1]王琨.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比较及研究[J].建筑经济, 2010 (7) :17-20.
[2]陈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市场, 2010 (20) :53-55.
[3]谷俊青.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背景与意义——2007—2009年保障性住房实施效果评价及政策建议 (连载四) [J].中国建设信息, 2010 (9) :15-17.
7.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篇七
【关键词】社会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
【基金项目】2013年贵州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黔科合体R字【2013】LKC2032号贵州大学城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
2014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4ZC016号贵州省黔中经济区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8-0250-01
随着“十三五”计划,“三房并轨”的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共租赁房将成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体。现今,在大量保障性住房竣工后,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方式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权益与公租房的后续建设,因此租金定价成为社会保障住户能否入住的关键问题。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理论探索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标准的制定,既要以人为本,低于市场价或租户的承受价格,也要有利于吸引出财政资金外的社会资金进入并促进公租房的发展。近几年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影响因素,租金设定方式,定价模型的研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归纳起来,有成本导向型、市场导向型与支付导向型,双轨导向四种。而“货币直补模式”相对于其他方式而言,具有环节簡单,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易于使广大的社会保障对象理解和接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是指按照“用地市场化、审批程序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对公共租赁住房采取货币直补的办法进行市场化改革,在保障对象租房时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的方法。“货币直补模式”已成为我国一些小型城市为更好地实现保障对象的权益,完成保障任务,促进地方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有益探索。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制定标准在全国的实践
由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政策刚刚起步,其政策方法与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主要梳理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八大城市公租房租金定价标准作为参考。
可以看出,为了满足低收入群体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基本住房需求,国家实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则在山东省日照市首先推出,河北省邢台市大力发展,形成了一些很有成效和推广意义的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8月,全国实施了这一模式的地方很多,除了山东的威海市、莱芜市、潍坊市、东营市、淄博市等地外,还有江苏的靖江市、常州市,浙江的宁波市、余姚市、德清县、长兴县等地,广东的深圳市及博罗县等地,及本溪市、抚顺市、株洲市、桐乡市、陕西渭南市、长沙县、唐山市丰南区等。可见,直补模式已涵盖东中西,遍及一二三线城市。另外,许多高校或地方为吸引人才,都出台了针对特定对象的直补政策,许多地方也进行了积极探索,“货币直补模式”属于一个既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又可以帮助低收入阶层圆住房梦,兼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模式。
三、贵州大学城保障性住房的货币直补模式
贵阳花溪大学城位于贵州贵安新区高校聚集区范围内,占地12万平方公里,属于高校聚集区,北区由贵州大学和贵州民族大学组成;南区位于贵安新区党武镇范围内,分别由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阳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贵州民族大学和贵州城市职业学院、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理工学院等9所高校组成,共有教职工2万余人。大学城距离贵阳主城区直线距离为50公里,不便于教师每日往返授课,故而从2012年起,贵州省人民政府为每所高校规划了社会租赁住房用地。2014年,随着以贵州财经大学为首的社会租赁住房的竣工,租赁定价模式的选取成为贵州省政府工作的焦点。经过一年的反复研讨,省政府最终选择“货币直补”政策对贵州省花溪大学城社会租赁住房进行定价,具体内容可概括为: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透明化。
按照“住房用地市场化”的原则,政府将国家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交由国土部门通过公开出让,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卖给开发商,政府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也不再补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然后将土地出让所得的所有净收益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补贴费用。再通过制定透明而规范的制度、标准和办法,将土地收益以货币的形式直接补贴给具有资格的中低收入购房者。这种模式将传统的直接分配低价经济适用房的办法变为向具有社会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教师家庭直接发放货币补贴,即由“补砖头”变为“补人头”,国家给予保障性住房的补贴由过去的“暗补”变成了“明补”。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教师完成交易或者签署备租赁合同后,即可申请购房补贴。整个过程坚持“补贴运作透明化”,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核实、张榜公示、公众监督”的程序,严格补贴对象的审批程序,同时实行全过程公开。贵州花溪大学城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化运作,彻底打破了之前经济适用房政策下的房地产业土地供应的双轨制。所有房地产商公平竞争,在市场上获得土地资源,避免了土地供应中的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
8.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篇八
一、申请时间
20xx年9月26日至 2月2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租赁对象和条件: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13〕22号)规定,年满18周岁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以下三类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城镇非农常住户口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1424元低于17732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且在本地工作,从工作(大学毕业第一次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 申请家庭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创业、就业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申请人已被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一年)以上;
3.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 申请家庭20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景宁县城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政策性住房等;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四、租赁标准、期限及租金
1.租赁房源。本期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人民南路(金园丽景对面),为59平方米、68平方米小套居型。
2.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申请人才公寓租住的两类人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内单身对象已婚的,且有两套公租房的,须在婚姻登记后主动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其中一套公租房的退房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重新配租。
3.租金标准。20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按照景建〔2013〕133号文件及县政府文件阅办单精神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今后根据市场租金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五、租赁申请、审核程序
(一)领取表格、准备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领取或畲乡政府网站(www.jingning.gov.cn/)下载以下表格,并如实填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一)》;
3、《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表(二)》;
3、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二)提出申请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2、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第一次就业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12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3、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聘任证书(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12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上报一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审核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按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形成一户一档,由社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分级审核,分级公示
1、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初审后)或用人单位202月28日之后,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公示7天无异议的,汇总后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汇总表》(同时提供EXCEL电子版)一并报送县建设局审查;
2、县建设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的审查意见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四)集中配租。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根据房源数量及申请情况,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形式配租。
六、其他事项
1、户口、住房公积金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年限等期限计算至20xx月8月31日。
2、不详事项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xx]22号)。
3、联系方式:景宁县建设局住房管理科 0578-50824xx;
邮 箱:
办公地点:景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建设路1号)。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
2、《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
3、《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
4、《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
5、《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情况汇总表》。
xx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如何办理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 篇九
去年年底,杭州在上城区率先试点公租房货币补贴,现在,更好的消息来了——公租房货币补贴将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下同)铺开。
昨天,记者从杭州住保房管部门召开的通报会上获悉,今年市本级公租房受理将从6月27日正式启动,今年12月31日截止,本次市本级公租房将推出9个公租房项目,实物房源将达3045套(具体楼盘和套数可以看图)。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市本级公租房的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将同步启动。简单地说,就是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你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租赁政府兴建的公租房,也可以选择直接拿政府补贴,自己租房住。
货币补贴全面实施之后,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只要符合条件将全部予以补贴,这也标志着杭州公租房保障再次领先全国,实现了“应保尽保”。
公租房准入标准放宽
此次市本级公租房的受理对象为杭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的准入一致。
相比去年,今年准入条件中的收入标准进一步放宽,由去年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提高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8316元。
问题一:“我能不能申请公租房”
总的来说,分三类:低困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者。
申请公租房有准入条件。
低困家庭必须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8316元;在市区无房。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者
杭州本地的,要有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外来人口要有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8316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亲可以自己对号入座,能不能申请就知道咯~~~
问题二:“符合申请条件,我要先做什么,再做什么”
如果你有用人单位,那么首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区住建局领取申请表,然后工作人员会告诉你要准备哪些资料地滴~~~填完资料,盖好章,先在单位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用人单位统一交到区局受理就可以了,后续工作耐心的等待通知就好哒~~
没有用人单位,本人直接向户籍所在的区住建局提交申请。申请流程同上
问题三:“今年有哪些房源可以选择,租金多少” 杭州2016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最新)
问题四:“申请受理点在哪”
杭州2016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最新)
问题五:“办理入住手续,我要带什么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选房确认单原件;
3.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或《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市本级)受理单》,其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非成套住房(含合租)还需提供单位盖章的《配租人员确认表》和《单位介绍信》原件。
10.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篇十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探索实践过程中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之后提出的一种新型的住房保障形式。2010年6月12日,住建部联合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全国各地也积极响应并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色的公租房管理办法,开展大规模的规划建设。住建部2012年7月15日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定义公共租赁住房: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我国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着力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动住房保障方式从“以售为主、租售并举”向“以租为主”转变,逐步使公租房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
从经济适用房到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转变,说明我国对住房保障建设体系本身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各地政府在公租房供给过程中难免困难重重。本文着重分析制约公共租赁住房良性发展的障碍,并提出几点破解思路。
二、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困境
1.地方政府消极被动,疲于“凑数量”。
国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和目标,最终是要由地方政府来具体落实的。然而,地方政府没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决策权,只是被动地执行上级分配下来的供给数量、供给方式和供给程序。因此,很多地方政府疲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没有真正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当作自己应尽的职责,可以说,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最大障碍。例如,2011年国家下达三年内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1 000万套的命令,河南省2011年责任目标42.09万套。而河南省又将目标分配下达给各地市。各地市在执行责任目标过程中受财政和行政能力以及其他原因的约束,无法完成任务,只能消极放任或者拖延甚至糊弄,以致仓促开工严重降低房屋质量;或将公共租赁住房建在偏远地区,而将好的地段用于商业开发,来保障土地财政收入。据河南省审计厅对全省6个省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结果显示,郑州市剩余房源最多的“珠江景荣”楼盘便是此例。
2. 公租房建设管理体制不完善,供给方式单一。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各地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健全公共租赁房的供给管理体制,也制约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与公众需求严重错位。当前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命令式的分配任务,地方政府也只是消极被动地完成任务,而不是由地方政府通过基层调研、摸底,听取社会公民的真正诉求从而形成决策,因此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供需“背道而驰”的局面。二是很多地方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不健全,决策人和执行人混在一起,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政府行政事务过多,行政效率不高。
另外,目前主要靠大规模新建和转设空置廉租房的方式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房源供给方式单一僵化,加之制度本身的诸多缺陷,难免重蹈廉租房大面积空置而无人问津之覆辙。
3.资金缺口仍然很大,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加大。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显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收益、土地出让金计提和租金收入,但是资金缺口依然很大。2011年中央用投入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为1 210亿元,但仅占所需资金的10%,剩余90%则需要地方政府去筹集。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而公租房用地要求无偿划拨,地方政府还要支付各种税费以及其他各种开支,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已面临严重的收支平衡难题,再加上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期长,更加大了地方财政的压力。
4.公租房配租条件苛刻僵硬,分配公平难以保障。
其一,各地方政府虽然已经在尝试建立适宜本地区的配租试行办法,但会不会考虑地方“困难”而扭曲执行使得配租条件更加苛刻呢?其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需要以信息的透明性为前提,但由于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及金融资产的基础信息不足,申请资质审核存在一定难度,退出机制也不尽完善,会不会滋生分配权力寻租漏洞呢?其三,公共租赁房属于投资回收期长、即时回报率低的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会不会放松管理,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从而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的公信力呢?等等。
三、以民为本,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管模式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目前的政策趋势可以看出,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形式。本文拟提出以下几点思路。
1.由地方政府主导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决策。
国家经验提示我们,发展保障性住房的重点之一是确定其覆盖范围,只有先明确了需求边界,才能正确合理地评估供给缺口,并以此敲定新的建设规模。这项工作应该由地方政府主导以及基层政府和社会公众充分互动来完成,包括对城镇家庭已有住房情况、收入状况、存量住房结构等统一进行摸底排查,以此形成初始的决策信息;同时,也要充分给予社会公众及潜在需求者发言权,畅通他们的利益表达渠道,其建言献策应纳入决策参考;另外,中央政府在统一规划布局时也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财政和行政能力,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避免政府供给与公众需求错位。
此外,地方政府要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划分,决策层和管理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要建章立制,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日常管理办法,保证服务质量;还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的监管力度,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都很低,难以仅靠租金来管理服务,所以必要时进行财政资金注资以弥补不足。
2.创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方式,缓解政府建设压力。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我国目前存量房数量惊人,住房资源浪费巨大。可以积极探索将企业、社会存量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即政府通过长期租赁社会存量房,经统一装修改造后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武汉市率先“吃螃蟹”,政府将洪山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的房源整体包租、统一装修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短时间就解决了300多户新就业职工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另外还尝试通过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将茅店学生公寓等存量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此举取得了较好效果,也获得了住建部的肯定。
当然,既然是探索,难免遭受公众“旧公寓充数新建保障房”的质疑,也体现了管理规范的缺失。笔者认为,将存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畴,政府其实扮演着“房产中介”的角色。各地方政府可成立专门的租房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的分支,即“官办中介”。主要负责收集社会存量住房信息,明确准入门槛,规范租赁管理(如确定租赁登记备案制,规范租赁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制定退出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落实财政补贴,让符合条件者住上公租房。
国家实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初衷是要实现人人“住有所居”,政府将社会存量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同样可以满足这个目标,而且一些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也缓解了当前公共租赁住房遭遇冷场的局面。同时,还可以盘活存量住房市场,节约社会资源,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等一举多得之功效。这就需要各地方政府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机制来实践这一措施。
3. 创新公租房资金运作模式,充分利用闲置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响应国家号召,上海、大连等城市率先尝试使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但公积金增值收益相对庞大的资金缺口还是杯水车薪。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会长刘志峰表示,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达到9 000亿元,今后应将公积金结余部分甚至本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和运营。
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租房,具有资金规模大、资金来源持续稳定、资金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对完善自身功能结构、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就目前试点情况反馈,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还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政策风险,国发办[2011]45号明确了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但对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尚无政策支持。建议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回收期长、资金回报率低、变现能力差等特点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特性,容易损害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也不利于公共租赁住房的长久发展。笔者建议,住房公积金结余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采用BT建造模式,即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公积金结余资金(为防止金融风险,要科学确定提取比例),全额出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充分的政策优惠。等项目竣工后在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政府分期、分批也可以一次性地回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这样便保障了各方权益。
三是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比较复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多部门有机协调,这是一个管理难点;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政策也不利于确保公租房的融资收益和资金安全。根据国际经验,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有效管理。为保障资金安全,可以借鉴香港的“以商养租”,也可考虑建立“租售并举,动态平衡”的偿债机制。
另外,政府应积极探索其他融资模式,设计合理的资金运作架构,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中,如采用PPP模式、TOT模式、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4.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机制,保障分配公平。
各地方政府要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灵活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条件与轮候制度,切实使公共租赁住房真正惠及住房困难群体。例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放宽准入门槛,将月收入标准从原来的1 900元放宽到2 280元,以后还会上浮到3 040元。还有,目前普遍采用“摇号配租”的轮候制度,表面上看似公平,实质上有靠“赌”、靠运气来“中奖”,难保公平。各地方政府除了扩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加大覆盖面积,还要通过广泛征求民意,建立科学合理的轮候制度,优先保障那些需求急切的群体。
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化服务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并委托移动通讯部门以短信形式广告公众。一是要把当年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位置、规模、开竣工时间、分配时间在个地方政府网站和相关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二是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与审批程序、审批阶段性成果公示;三是联合工商、公安、民政、税务、金融、证券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共用、保障审核对象信息的精确性。同时,对配租结果进行公示,动员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与举报,可借鉴韩国经验,建立承租户诚信档案制度,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必定严肃处理。
最后,要以行政立法强化监管力度。国外基本上是以法律形式来确立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这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体系才得以良性循环。我们也必须加紧行政立法速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法可依。
四、结语
公共租赁住房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要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走上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惠及困难家庭。相信随着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一定能够建立起一套更加公平、完善、高效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实现“人人有房住”的民生目标。
参考文献
[1].柯敏.公租房:如何应对“冷场危机”——聚焦全国性公租房遇冷现象.中华建设, 2012;6
[2].李然然.我国公租房供给中的难题解析.中国房地产, 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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