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的审批规范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的审批规范 篇一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
类别:初审事项 一.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二.实施机关或组织:
江苏省文化厅 三.责任处室:
处室名称: 文化市场处
岗位联系人:周文全
联系电话:025-84699829 四.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五.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主准予机关: | 会审机关: 六.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七.有无收费:
无收费 八.有无年检审:
无年审 九.设立理由:
十.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4、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5]21号)十一.办理流程及示意图:(点击查看原始图片)
办理流程暂未提供 流程图暂未提供 十二.申报条件:
受理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申请新设立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材料明细: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业务发展报告;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十三.材料明细:
十四.主要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25-84699111 → 相关法律法规
需提交文件 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业务发展报告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供下载-
提交说明 必要文件 必要文件 必要文件 必要文件 必要文件 必要文件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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