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医疗工作总结

2024-08-28

看守所医疗工作总结(10篇)

1.看守所医疗工作总结 篇一

XXX医院与XXX看守所 医疗协作协议书

甲方:XXX医院 乙方:XXX看守所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省公安厅及省卫生厅相关规定,为方便所内关押人员方便就医,更好的给在押人员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制定本协议书,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并免挂号费。

2、对乙方就诊病人实行“绿色通道,优先服务”,安排专人及时将患者送至病区或门诊,并做好登记。

3、合理收费、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使来我院就诊的乙方病人享受安全、有效、合理、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4、将甲方简况、特色、专家特长、大型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编印成材料分发至乙方,以便看病就医。

二、乙方责任:

1、病人在甲方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需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我院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后即可办理绿色通道入住手续。

2、乙方病人前来就诊必须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乙方病人前来就诊必须有乙方单位工作人员陪同,确保诊疗安全、有序进行及甲方人员的工作安全。

4、乙方必须在次日至伤病员出院前一天与甲方办理相关费用结算事宜。

5、按照甲方医生提出的医疗护理方案,进行活动及功能训练;未按医生指导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或二次意外损伤及增加的医疗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院长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看守所民警个人总结 篇二

脱下心爱的军装,向军旗告别,我义无返顾地又选择了警营。一年来,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怀帮助下,我牢记职责、认真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刻苦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在政治思想上时时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践行“三个。

对于我来说,的确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刚到监区,看到这些在押人员,自己心里一片茫然。在领导和警区的各位同志的热心帮助下,使我突破了心里障碍,树立了信心,激发了工作热情。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与看守所民警工作相关业务知识。能够虚心求教,向身边的同志学,向书本学。做到“勤思考,勤动手,勤做笔记”。而且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如《刑法学》、《治安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我很快适应了工作,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知法守法,提高了自己的执法水平。

三、端正思想认识,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3.看守所民警年终总结材料 篇三

**同志是一名优秀的警察。他对充满感情,把的安危和利益心中。他以不屈不挠、顽强的战斗精神和行动,一次次攻难克险,破获了一批大案、要案、难案,严惩了犯罪,保护了,了社会的安宁,塑造了一名警察的光辉形象。5月,**县老台乡南门村成群牛羊被毒死、青苗被铲除,报案告状人遭投毒报复的恶性案件。人心惶惶、怨声载道,批示、限期破案。这时骆天军同志正在千里以外的南疆地区追捕逃犯。接到电话后,他一刻也耽搁,星夜兼程于翌日凌晨赶回局里报到。他顾不上回家看一眼妻女,就带领专案组进驻南门村。案情错综,破案荆刺丛生,但骆天军同志和他的专案组毫不气馁,昼查夜访,马不停蹄的工作。七十多个日日夜夜,一天能按时吃上三顿饭,经常三、四天不洗脸,晚上累得来经常不及脱衣服就躺在床上睡着了。长期艰苦的努力,终于一举将南门村系列投毒、迫害排挤村干部、打击报复正义、贪污侵占公款公物的特大恶性案件侦破,使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了应惩处,给了安宁的生活环境。该村公捕大会时,村民们像过节似的张灯结彩、敲锣打鼓奔走相告,热闹场面是南门村从来过的。

2月6日,我县大有乡上套子湾村51只羊被毒死。接案后,**同志带领干警冒着零下二十多度的严寒,奋战六天六夜将案子侦破,这时已是大年三十的晚上。他赶回家一头倒在沙发上,一睡便是十六个小时。妻子推醒他,女儿叫醒他,传呼机响了,他坐起来一看,说了一句有案子,就马上向局里赶去--此时已是大年初一。原来当天我县庆阳湖乡双河村路段一具女子尸体。**同志组织刑侦技术人员对案场仔细勘查,成立了由他任组长的专案组,部署侦查工作,与专案组一道昼夜奋战,严密布控,历经一百八十二天,终于将犯罪嫌疑人韩玉聪抓获。**同志担任主审,经长达15个小时的艰难审讯,韩玉聪供述了抢劫杀害女出租车司机李某的犯罪事实。**同志又与其它县市,串并案,韩玉聪又供述204月29日杀害邻县阜康准东油田女出租车司机肖某某,年8月28日在兵团五家渠抢劫女出租车司机的犯罪事实。至此,韩玉聪系列抢劫杀人案完全高破。**同志也付出了人难以承受的的辛苦,用数字就可以说明问题:案发前一天,局里给他配了一辆新车。案件告破后,车已行程三万多公里。

20夏秋之际,以盗窃农牧区牲畜和城乡机动车辆的犯罪猖獗,县政法委决定在农牧区“反盗窃和整治社会治安”专项斗争,由**同志案件的侦破工作。牧民大多住在天山深处,汽车无法接近。早日破案,骆天军同志和战友们有时骑马,有时步行,饿了嚼口干馕,渴了抓一把积雪,一举破获了五个长期流窜在本县,以盗窃牲畜、摩托车为主的盗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1人,逮捕19人,破盗窃案件102起,涉案价值30万元。农牧区“反盗窃”专项整治斗争了辉煌的战果,反盗窃专项斗争经验被自治区公安厅推广,受到州公安局、县政法委的通报表彰。

4.看守所护士工作心得体会 篇四

今年年初,我从警校培训结束,首先在收押室,四月份到四警区,主要负责巡视监控工作。这对于我来说,的确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刚到监区,看到这些在押人员,自己心里一片茫然。在领导和警区的各位同志的热心帮助下,使我突破了心里障碍,树立了信心,激发了工作热情。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与看守所民警工作相关业务知识。能够虚心求教,向身边的同志学,向书本学。做到“勤思考,勤动手,勤做笔记”。而且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如《刑法学》、《治安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我很快适应了工作,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知法守法,提高了自己的执法水平。

作为一名转业干部,到看守所工作,说实在话,心里有一定落差。但在周围的同志高昂的工作热情影响下,我很快端正了思想,觉得自己做的远远不够,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军人,更应该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脚踏实地,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工作中能够服从各级领导的安排,本着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同事,乐于助人,遵守纪律,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地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从而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5.看守所医疗工作总结 篇五

河北灵寿中学组织学生参观看守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法纪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11月16日上午,我校组织高一二部分学生到灵寿县看守所参观,直观感受监所情况,现场接受法制教育。

此次参观活动由李江海校长和曹建军校长亲自带队,大家在看守所干警的带领下,先参观了看守所的值班室、提审室、宿舍和在押人员的活动、劳动等场所,感悟了周围墙壁上独特的警示文化,亲眼目睹了犯人的监禁生活,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和威严,内心受到很大触动。在看守所的两个监区之间的大厅,2名服刑人员给同学们进行了现身说法,他们对自身失足的原因、教训和犯罪后思想转变的历程作了深刻地剖析,给在场学生以心灵上的洗礼,也为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敲响了警钟。之后,同学们参观了和看守所一墙之隔的灵寿县武警中队,观看了战士们的内务整理和一班战士荷枪实弹的表演。学生代表做了发言,表达了此次参观的感受。县公安局的李泉永局长、城区分局的罗文博指导员结合有关案例,给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希望全体学生走正确的道路、健康成长。县武警中队的一班班长和县关工委的钱少宗主任也做了发言,希望同学们认真学法,依法办事。最后,曹校长做了总结发言,他号召同学们要好好学习,抵御各种不良习惯,防微杜渐,不以恶小而不为,切实遵守校规校纪,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曹校长还要求学校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管理,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各位同学要在参观之后撰写观后感,并交流心得体会。本次活动,同学们对于“自由”有了新的认识,切身体会到应该珍惜现在的学习时光,知法守法,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收到了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6.看守所职责 篇六

一、所领导带班岗位职责

1、所领导带班期间对监区工作负总责,必须坚守岗位,吃住在监区,不准随意离开监区。

2、带班所领导必须对各岗位民警工作,特别是夜间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作制度和监管纪律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对当事民警予以批评、告诫,并做好考核记录。

3、对重点人员、新入所人员以及思想不稳定的人员进行谈话教育,稳定思想情绪,掌握狱情动态,并了解民警执法、管理等情况。熟知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诉讼进程、思想动态以及所在监室等情况。

4、对生产劳动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生产工具的领取、使用、保管及生产质量、生产时间、劳动强度的控制等。

5、负责组织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律、形势、监规、行为规范、劳动、生活卫生、人生前途等集体教育、并将每次受教育人数、时间做好记录。

6、对发现有牢头狱霸现象或牢头狱霸行为的,以及吵监闹狱、打架斗殴、绝食、患病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妥善地予以处置。

7、负责交接班工作,组织民警认真清点人员,检查安

全设施,并将值班期间发生的异常情况及处置情况及时记录交接,并向相关领导反馈。

二、综合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各项工作。

2、认真查验法律文书,严格按规定办理收押、换押、临时出所、投牢、释放等手续。

3、对办案机关提审的要核对工作证、提讯及诉讼环节是否相符,对律师会见的要根据诉讼环节查验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及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提讯、会见登记。提审、会见完毕,应对在押人员进行人身及体表检查,做好详细记录,杜绝违禁物品流入监区。

4、负责对新收押人员进行监规、行为规范的教育,告知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5、掌握各诉讼环节法定办案期限的规定,掌握在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和羁押期限,做好换押、催办、超期羁押报告等工作。

6、及时准确登记或输入在押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其他岗位民警提供共享服务。

7、负责对在押人员亲属所送财物接收、检查、登记、转交,做到仔细、认真;对在押人员亲属要态度和蔼,认真解答所提出的问题。

三、巡视监控岗位职责

1、实行对监区24小时巡视监控制度。每一巡视监控组至少由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同一巡视监控组白天不能连续工作超过12小时,夜间不能连续工作超过6小时。巡视监控岗位的协警可以独立从事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向民警报告,由民警处置,从事巡视工作需在民警带领下进行。

2、实行监控视频图像对监区全覆盖,录音录像保存15天以上。监控显示器视频图像可以采取时序翻页或者多画面分割的方式。对一级重大安全风险人员所在监室应当全屏显示,对二级、三级重大安全风险人员视情采取全屏或者多画面分割显示方式。

3、督促在押人员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及其他管理规定,发现并处置在押人员违规行为。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所领导。

4、协助管教民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发现在押人员患病的,应当立即询问简要病情,通知医生诊治。发现病情较重人员,立即报告所领导。

6、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按照规定处置,同时报告所领导。

7、对新入所人员、重大安全风险人员和实行禁闭、严管、加戴械具等重点在押人员,对监室门窗、室外活动场、厕所等重点部位,对一日三餐、夜间和上下班等重点时段,加强巡视监控。

8、在押人员就寝前,对在押人员点名,核对人数,重点检查门、窗等监区和监室设施。

9、在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巡视监控情况,特别是发现、处置的安全隐患、在押人员违规和患病等异常动态情况。对一级重大安全风险人员和因严重违规被加戴械具人员,至少每30分钟记载一次动态。对新入所人员、二级和三级重大安全风险人员适时记录动态。巡视监控记录应当客观记载各时段在押人员的行为状态和发现的问题,不得笼统记载“正常”。

10、交接班时,交接民警应当交清人数、当班情况以及待处理的问题,移交钥匙等值班用品,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11、对在岗时发现、发生、处理的各种事项,交班前应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管教岗位职责

1、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监室床板、墙壁、门窗等安全设施,及时清除监室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

2、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教育;对分管在押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体表检查;对新调入分管监室在押人员在

24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安排座位、睡位、吃饭排队顺序和内务卫生等事务,并在一周内跟踪观察,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告知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有安全危险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值班。

4、检查监室秩序,督促在押人员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以及一日生活制度,及时处置在押人员的异常动态。管理在押人员的休息、学习和劳动,安排在押人员收听收看新闻广播电视节目、看书看报和学习活动,组织在押人员开展文体活动、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5、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每名在押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等级意见。

6、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对重大安全风险的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员的姓名、案由、诉讼进程、思想动态和健康状况,并对重大安全风险在押人员做到熟知。

7、对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时提出意见。

8、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发现患病人员及时通知医 生,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

9、对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的犯罪线索,按照规定制作笔录、登记、转递。

10、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辩护、上诉、申诉、投诉、控告、检举等书面材料或者口头提出的记录,及时登记、转递。

11、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

12、定时检查在押人员帐卡使用情况,防止在押人员帐卡被他人使用。

13、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4、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15、协管民警负责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认识重大安全风险人员,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16、主管民警不在岗时,协管民警承担其监室管理事务,并做到: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及时进行谈话教育;对重大安全风险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和管理;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顺序、值班和内务卫生等事务;检查监室秩序,及时处置在押人员的异常动态;了解在押人员患病情况,配合医生做好治疗工作;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五、医务岗位职责

1、对新入所人员进行健康查体,查看体检证明和病历,并严格按照《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所列项目、内容进行检查登记。检查结束后,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发现身体有明显外伤的,应制作笔录记明伤情及形成原因,并由送押人员和被收押人员签字确认。对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不予收押,并报告所领导。

2、每日上、下午,医生应当至少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3、逐人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与家属联席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等。

4、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医生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要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

5、对需要服药的在押人员,应当由医护人员或者民警按次给药,并当场监督服用。

6、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7、突发急病的处置。对病情严重或者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

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8、卫生防疫。搞好监区环境卫生,对监区、监室、办公区、伙房、厕所等区域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在换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间应当增加消毒次数。

9、看守所应当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保持监室空气流通。

10、负责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购置管理,不允许让非医务人员管理、使用、发放药品。

11、强化对医疗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操作各项医疗技能。

六、内勤职责

1、负责看守所信函、文件等材料的收发、登记、保管。

2、完成各种资料、信息、数据的统计、汇集、储存、传递和上报,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上下联系,保证信息畅通。

3、负责所内网站及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在押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的采集和录入。

4、建立和保管各类业务台帐及在押人员的档案资料。

5、草拟有关情况的总结和工作报告,印信管理严格无误。

6、保管好业务专用器材和公共财物。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财务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工作制度,做到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2、负责看守所经费的使用计划和管理。

3、管理在押人员的伙食账目。

4、登记、保管在押人员财物。

5、保管在押人员的被服和生活用具。

6、对在押人员现金实行记账式管理。

7、管理生产经费的收支。

8、负责各种财务报表的统计上报。

7.看守所执法细则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第72条、第130条、第143条、第2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9-13条、第15条、第16-21条、第36条、第38-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4-6条、第9条、第11-12条、第14-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2-24条、第47-48条、第52-5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07条、第113条第4项、第120条、第124条、第135条、第145-154条、第168条、第169条第3款、第273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8-10条、第28条、第38条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83号)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高检会[1998]1号)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17号)第24-29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9条第11项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1]38号)

《关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约束带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2010]107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2010]214号)

第三章 管理教育

3-01.过渡管理

(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

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二)设置过渡监室

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设置集中关押新收押人员的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应当设置标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定是否设置过渡监室。

2.新收押人员应当关押在过渡监室进行过渡管理。未设置过渡监室,或者同案人员较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关押在普通监室,但应当进行过渡管理。

(三)进行过渡管理

1.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

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

3-02.分押分管

(一)分别关押

1.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2.对患有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应当隔离关押。

3.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视情分别关押和管理。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需单独关押的,必须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保证安全。

5.看守所应当设置老弱病残监室,对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集中关押。

6.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在押人员实行分别关押。

(二)分别管理

看守所可以根据在押人员涉案的性质以及本人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

(三)对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

1.女性在押人员应当集中关押。地市级以上城市根据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设置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或者监区。女子监区应当与男子监区相对封闭隔离,监区内设置女民警值班室、监控室、谈话室等。县级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多的,可以设置女子监区;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2.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性民警管理。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女民警。收押时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女子监室的主协管工作、女子监区的巡视和监控等由女民警承担。男民警因工作需要进入女子监区时,应当有女民警陪同。

3.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室集中关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数量较少或者因有同案人员不宜集中关押等原因,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案情较轻、恶习不深、无暴力倾向的在押人员同室关押。

4.对女性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应当采取适合其心理、生理特点的管理方式。

(四)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关押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监区或者监室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2.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分别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管理,对罪犯的通讯、会见、探亲、减刑、假释等权利实行不同的待遇。

3.对各个处遇级别的罪犯,看守所应当通过计分考核定期评比,根据罪犯的动态改造表现定期调整。

3-03.管教岗位

(一)管教工作原则

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每个监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处理监室日常事务。

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二)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监室床板、墙壁、门窗等安全设施,及时清除监室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

2.对新调入本监室在押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安排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日顺序,并在一周内跟踪观察,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告知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有安全危险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值班。

4.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在押人员的休息、学习和劳动,安排在押人员收听收看新闻广播电视节目、看书看报和学习活动,组织在押人员活动文体活动、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5.根据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诉讼阶段变化确定重点人员,及时与巡视监控民警、医生等沟通,并报告所领导。

6.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员的姓名、案由、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重点在押人员做到熟知。

7.对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时提出意见。

8.做好耳目物建、使用、管理和考核、撤销工作。

9.对在押人员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的犯罪线索进行登记,按有关规定转递。

10.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辩护、上诉、申诉、检举、控告的书面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并做好记录。

11.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审查。

12.定时检查在押人员帐卡使用情况,防止在押人员帐卡被他人使用。

13. 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4.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

15.每月工作小结一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16.其他需要处理的事情。

(三)协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认识重点人员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2.主管民警不在岗时,承担管理监室事务。应当做到:

(1)对新收押人员和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进行谈话教育。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和管理。

(3)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班值日顺序。

(4)注意检查监室秩序,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处理。

(5)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患病的及时处理。

(6)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3-04.谈话教育

(一)谈话教育基本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二)进行谈话教育

1.对新收押人员首次谈话。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首次谈话。首次谈话由主管民警负责;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首次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新入所人员知悉监管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稳定情绪,实行平稳过渡。首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询问新收押人员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详细家庭住址和临时暂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有何特长、有无前科,简要案情、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

(2)告知主协管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姓名。

(3)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途径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方法和途径。包括使用报警系统报告,向所领导、巡视、管教民警报告,约谈驻所检察官等。

(4)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

(5)告知其监内生活注意事项,包括监室值班、卫生值日管理规定、在押人员就医规定、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规定、生活用品订购规定等。

(6)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2.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发生变化必谈。在押人员被转捕、起诉、判决(裁定)后,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找其谈话。

3.会见律师后思想不稳定、表现异常的必谈。

4.在押人员家庭发生变故必谈。

5.被加戴械具、处罚前后必谈。

6.调换监室的必谈。

7.要求反映监室动态的必谈。

8.出所前必谈。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谈话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

(三)谈话教育的要求

1.在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应当善于察言观色,应当留心观察在押人员的眼神、神态和举止,判断其言语的真实性。

2.保持警惕,保证谈话对象和自身的安全。

3.谈话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及时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谈话教育结束后,管教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谈话内容,确定重点,相应处理。

5.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获取信息的处理

1.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和处置;对不合理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拒绝并作出解释。

2.对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按照讯问笔录的要求做好记录,由在押人员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押人员举报监室内的违规情况,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制作笔录,及时处理。

4.对在押人员有自杀、暴力倾向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控。

5.对在押人员有抵触监管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疏导、规劝,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所领导,视情对其进行严管、加戴械具、禁闭等相应的处置。

3-05.集体教育

(一)集体教育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体现政策。

(二)集体教育形式

看守所应当结合实际,采用民警授课、专家讲座、现身说法、监室讨论、电化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在押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力求达到教育效果。

(三)集体教育内容

1.政策法律学习,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2.遵守监规纪律和行为养成教育。

3.卫生及防病常识教育。

4.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体活动。

5.劳动技能培训。

(四)集体教育要求

1.制定集体教育工作计划,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工作计划。

3.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3-06.安全大检查

(一)组织实施

1.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必要时可商请驻所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一起实施。

2.根据警力和监区布局情况对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严禁使用工勤人员和在押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3.落实安全警戒工作,除要求武警哨兵加强警戒外,开监室门检查时,应当安排武警在监室门口和放风场一侧巡视道上进行警戒。

(二)检查内容

1.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讯问室、会见室、谈话室等在押人员可能涉足的地方、劳动生产场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室在押人员报告装置是否有效。

2.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

3.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4.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统(高压电网)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5.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三)检查要求

1.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不得以清监代替安全大检查。

2.安全大检查应当认真、细致、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3.检查中,民警必须注意自身安全,严密注意观察在押人员的动态,防止发生脱逃、行凶、暴狱等事故。

4.检查时不得侮辱在押人员的人格,不得损坏在押人员的物品。检查女性在押人员人身由女民警进行。

5.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监销人签字存档;需要保管的,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在押人员签字后存入看守所财物保管室。

6.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安全大检查记录表》。

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清原因,研究对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在押人员故意破坏监所设施,私制、私藏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应当对其予以相应处罚;对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3-07.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看守所设置严管监室,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专门关押、管理和教育;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在普通监室关押能够有效控制其有害行为发生的在押人员,也可以在普通监室内实施严管。

(一)严管对象

1.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的。

2.拉帮结伙,组织打架斗殴的。

3.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务的。

4.强拿强要、强买强卖,勒索、占有或者变相勒索、占有其他在押人员个人财务,霸占他人伙食、铺位的。

5.强迫其他在押人员为其服务的。

(二)严管原则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女性、未成年人、老年、患有残疾或者疾病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时,应当考虑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慎用严管措施,或者酌情从轻。

(三)严管的审批程序及期限

1.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在押人员严管审批表》,报所长审批。

2.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首次被严管的期限为1个月;再次被严管的,期限为2个月;第三次被严管的或者严管期间仍有“牢头狱霸”行为的,严管期限至本人离所。

3.首次被严管的在押人员,如确有悔改表现,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所长审核批准,可适当提前解除严管措施,但实际严管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四)严管措施

1.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2.停止参加劳动。

3.停止节日伙食调剂,禁止个人购买食品。

4.限制室外活动等自由活动时间。

5.限制通信、家属会见活动。

6.组织进行强化学习、训练。

7.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管的要求

1.设立严管监室的,看守所应当确定专门民警负责管理。民警应当对严管对象实施24小时监控,加强巡视和谈话教育,密切掌握动态,确保安全。

2.看守所应当将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的表现记录在案,写入本人离所鉴定。

3. 严管对象因生病等情形不适宜继续严管时,应当中止严管。该情形消失后,可视情决定是否对其继续执行剩余的严管期限。

4. 严禁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视为牢头狱霸实施严管。

3-08.深挖犯罪

(一)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原则

1.深挖犯罪工作必须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前提,坚持专门工作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

2.深挖犯罪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和秘密力量的安全。

(二)犯罪线索的收集

1.通过集体教育、个别谈话、人性化管理、亲属和社会规劝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广泛收集犯罪线索。

2.了解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根据在押人员涉案性质、作案特点、社会背景等情况,确定收集犯罪线索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犯罪线索。

3.将死刑犯、重刑犯、涉黑涉恶犯罪、共同犯罪、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以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在押人员列为重点深挖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收集犯罪线索。

4.利用秘密力量和犯罪信息比对等手段获取犯罪线索,发现在逃人员。

5.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配合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线索。

收集犯罪线索,应当制作笔录和线索收集情况报告。

(三)犯罪线索的甄别和转递

1.对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构成要素、立案标准和查证条件进行认真筛选,甄别真伪,确定是否需要转递。

2.对需要转递的犯罪线索,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填写《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转递案件主管机关。

3.《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各个项目应当填写齐全,线索反映的内容记载清楚,并附笔录材料复制件,被检举人属上网逃犯的应当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四)犯罪线索的查证和反馈

1.有条件的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织专门力量对获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

2.犯罪线索转递侦查部门查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其了解查证情况,做好催办工作。

3.经查证破获案件的,看守所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及时出具破案证明或者反馈函,提供立案(受理)、破案报告,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和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对确实没有查证条件或者查证不实的也应当填写反馈函并说明情况。

4.看守所应当将线索查证情况及时告知提供线索的在押人员。

(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

看守所应当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讯(询)问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有关工作情况。

(六)上报和总结

1.看守所应当每月向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上报当月深挖犯罪情况及侦查单位查证反馈情况;查破案件的应当附检举人、被检举人、查破经过及案件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兑现政策的应当随时上报。年终应当上报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总结。

2.对于看守所提供犯罪线索破获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督办案件的,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3.看守所应当及时总结深挖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七)对在押人员自首和检举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检举表现的,看守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送办案机关。

2.罪犯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

3-09.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一)对上诉的处理

1.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并在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2.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的,看守所民警应当受理,记录后由在押人员签字、捺印,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二)对申诉的处理

1.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律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看守所送交申诉材料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看守所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3.对申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接收当日转递,至迟应当在接收的第2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拖延和扣押。

4.对超期羁押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驻所检察室和监督部门。

(三)对在押人员控告、检举的处理

1.设置控告、检举箱

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容易接触又便于回避他人的地方设置控告、检举箱。

2.收取控告材料

看守所民警应当每天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也可以与驻所检察室协商,由驻所检察干部负责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

对于在押人员口头控告、检举的,受理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并认真做好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并按捺指纹。

3.处理控告、检举材料

(1)对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对在押人员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看守所应当在5日内转送。

(2)对没有明确受理机关,仅写明控告、检举事实的,看守所可针对控告、检举的不同内容进行处理;对明确受理机关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

(3)看守所对收到的控告、检举材料,以及处理后通知在押人员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对匿名控告、检举,无法通知本人处理结果的,看守所也应当登记在案。

(4)看守所在处理罪犯控告、检举材料过程中,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所务会进行研究,经所务会研究、分析后,认为判决有可能错误的,应当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8.综合治理看守所 篇八

参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参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综治办〔2011〕37号)要求,按照省、市、县的部署,共青团稷山县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以下参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参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以宣传《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抓手,以维护在押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重点,以提高看守所青年干警执法管理水平为支撑,强化措施,创新机制,全力提升看守所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要利用《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把握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组织看守所青少年通过专题咨询、宣传讲座、知识竞赛、印发宣传资料、看法制专题片等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在看守所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增强青少年学法律、讲义务、讲责任的观念。

(二)教育青年干警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团委通过组织看守所青年干警举办学习讨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看守所执法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管理,杜绝监管责任事故,确保执法安全。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推动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人权保障机制、服务诉讼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同时要经常组织12355心理专家,深入看守所疏导解答青年干警和羁押青少年的心理问题。

(三)畅通青少年利益诉求渠道 采用问卷调查、座谈、“面对面”访谈等方式,了解掌握看守所中青少年群体的普遍性利益诉求,以及各自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从轻量刑。针对看守所中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键点和青少年的普遍性利益诉求,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面对面沟通交流,把达成的共识形成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的建议和提案,以联名建议或联名提案等方式争取更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响应和支持。

(四)坚持做好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工作

团委要积极配合做好羁押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法律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大关爱和救助力度,推动看守所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意见》,切实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总结发现典型经验和案例,及时宣传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努力发挥“青少年维权岗”单位职能,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服刑青少年精神、物质帮扶,加强实用技能培训,为他们再就学、就业提供服务,通过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营造全社会积极维护服刑青少年群体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11月份)。团委在各级综治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突出重点,针对难点,在充分认识组织参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重大现实意义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及专项检查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12月底)。团委要结合看守所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同成员单位通过组织普法讲座,宣传《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通过举办关爱行动进看守所等活动,让青少年感受社会关爱,做到自爱、自尊、自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通过组织“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提交建议和提案,营造社会广泛关注的良好氛围,提高看守所教育管理水平。

(三)总结阶段(2012年1月份)。团委认真做好自评和工作总结,将形成的调研材料、工作总结报当地综治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团县委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支持,在综治办具体协调下,做到目标、任务、分工、措施、责任明确。

(二)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团县委要加强于县综治办的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好专项活动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声势。团县委开展工作中,要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媒体,宣传看守所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以及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注意发现先进典型,积极宣传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的理念和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的先进青年。

共青团稷山县委

9.参观看守所心得体会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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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参观看守所心得体会

9月7日上午,开发区的全体人员在周书记的的带领下,来到我县的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这是我们开发区实行周周学的第三次学习活动了,也是开发区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又一次实际行动。

警示教育活动中,大家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宿舍、放风场所,了解了服刑犯人的生活、生产情况,参观了监控室,并听取了熊所长关于看守所情况及监控室的介绍,然后来到报告厅观看了警示教育专题片,深感震撼。都是一些本市甚至是本县的工作人员,有科级机关人员也有个体老板,他们犯罪前曾有过美好的工作和幸福美满的家庭,因放松思想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单位、家庭带来了危害以,失去了自由。他们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剖析了犯罪的思想根源,同时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发出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痛切悔恨的感叹,告诫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约束好自己,珍惜眼前自由幸福的生活,切莫以身试法,重蹈覆辙。最后熊所长和周书记都作了讲话,介绍了犯人的一些情况,让我们再一次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无情。

这次参观让我们身临其境,真切地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触目惊心,发人深思。失去自由,其精神是很痛苦的,身心是疲惫的,只有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珍贵!因此在我们每个人都要走好每一步,警钟长鸣,洁身自好!为了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历史证明,树立了牢固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就能前仆后继,就能抵制诱惑,拒腐防变。

第二、加强学习,增强修养和素质。马列主义没有过时,毛泽东思想更有他独到的光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更具有时代精神和科学含意。

第三、坚持学法懂法,依法行政,预防职务犯罪,加强行业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是我们必须去做好的。因为每条法律和制度都是一条条高压线,如果以身试法,那是会被“电翻“而身败名裂的。

第四、必须自觉地接受监督。要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始终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如果不愿接受监督,可能就会失去约束,自我放纵,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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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腐败。现在流行的一句话是:钱不是万能的,但是离了钱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我们不能把金钱放在第一位,更不能被金钱所缚,比金钱更珍贵的还有许多许多,比如自由、爱心、感情、尊严、健康等。我们应该自尊、自立、自强地做金钱的主人,而绝不能沦为金钱的奴隶。人们获取金钱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决不能获取违法之财、不义之财、昧心之财。人们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创造财富,为社会做贡献,同时获取应有的报酬和金钱,这是很光荣的事情。因此我们只有自觉把好金钱关,耐得住清贫,律身以俭,才能保持健康的身体和心态。

第五、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从绪多被绳之以法的事实,再次昭告世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开发区作为经济的前沿,能否正确行使权力,是衡量我们每一个工作人员品德高低、作风好坏的重要标尺。权力说到底是一种责任,它只能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顶得住压力,抗得住打击,经得住考验,才能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由于第一次迈进监狱的大门,心情是复杂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狱外人与狱内人似乎相隔的仅仅是一道墙,如果有一天,狱外人一失足迈进这道墙的时候,他以前所拥有的一切包括幸福、金钱、权力、前程„„全部都会离他而去,甚至连以前看似平常的自由也变得那么的可望而不可及。使我又想起那句:“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的名言,带给我深深的思索,远离罪恶,热爱岗位,善待自我,让法律的警钟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时时敲响。

10.加强看守所基础建设工作之我见 篇十

基层基础年”机遇期,使看守所各项建设得到长足发展。为此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把握好经费保障,为软硬件建设提供跨越保证

经费保障是各项事业发展的“命根子”,特别在看守所这个靠经费全额保障的单位,经费不足三年五年一个样,十年八年还是一个样。软件硬件上不去,各项工作受制约也上不去。因此要把跑经费放在重要位置。全国上下加强“三所三队”建设,这是一个大的好的发展环境,加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的意见》、《看守所基础工作达标标准》、《河南省看守所基础工作三年达标规划》等,我们要拿着这些标准到政府、财政部门好事多磨,多做工作搞协调,把经费争取过来,投入到看守所建设中去,把该配的装备配起来,须建的软件建起来。把民警经济待遇提上来,把看守所这个冷岗变成热岗。有足够的经费做保障,才能提高民警经济待遇,才能把软件硬件建设的更完善、更到位。

二、把握好增加警力的机遇,为看守所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供人员保证

凭心而论,各级公安机关警力普遍不足,每个部门又都非常重要,有的部门强调必须占总警力的多少比例,这些都是经过科学调研分析产生的不是盲目的。特别是看守所一、二、三级达标,在人员数量上都有硬性规定达到多少人,可却总是达不到。有两个原因,一是领导工作重心有主题性,致使人员配备不到位。二是民警没有人愿意到看守所,大部分民警认为看守所社会地位和名气不高,罪犯有期我无期,政治待遇不高又是个容易出大事受处理的地方。但这些问题并不难去处理,首先局党委要对看守所把好进人关。不能让年大体弱和犯错误的民警进看守所,看守所之所以出事多,是因为这个岗位是公安工作中易腐蚀性最强,风险较高的单位,这样的民警在这个岗位工作后果可想而知,何况看守所一出事就是大事。“商水8.16”事件发生后,全省公安中心工作大转移,国家领导人有批示,厅长亲自挂帅,军、警、民齐上阵耗费数百万,上千万资金去亡羊补牢。事后该地对看守所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本人在看守所工作5年来,学习过无数的事故通报,触目惊心、令人胆颤,分析原因主要责任还都是在人为的因素上。因此必须给看守所配一个让党委真正放心的班子,要选派年富力强,工作积极性高,事业心强的同志到这个岗位,把看守所建成年轻民警轮岗的必跨警种。通过我几年的观察发现,在看守所工作时间长了警惕新性自然降低,刚来看守所工作时把一起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当“老虎”警惕性相当高,两年下来把死刑犯当“病猫”了,就象医生见病人见多了见怪不怪。

三、把握好软硬件建设,为看守所达标晋级做保证

根据省厅制定的“一年起步、二年推进、三年提高”的总体工作思路,即:2006年突出重点、打基础、上轨道。看守所紧紧围绕这个重点一方面加强硬件建设,进一步规范看守所设施配置,重点加强看守所安全监空网络建设,要着重建设看守所信息资源库和应用系统建设,与其他警种信息共享。争取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按照看守所等级评定标准配备齐全所需物品,没有就争取,缺什么补什么;另一方面加强软件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战斗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筑牢防腐意识,警钟长鸣,牢固树立看守工作无小事,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观念;二是建设一支执法公正,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班子,充分发挥“廉生威、威生明”的效力;三是开展爱岗敬业,团队作战教育,调动工作积极性,;四是建立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制度;五是提升对在押人员管理水平,在“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上狠下功夫。六是要加强民警计算机网络培训与学习,使计算机网络在正规化建设中得到全面应用。七是努力规范《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在押人员档案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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