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2025-01-14

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要点(共9篇)

1.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篇一

文章标题:农行市分行法律事务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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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是我行股改进入实质性阶段的关键一年。2007年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

落实全省农行2007年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股改与发展两大主题,适应全市农行经营战略、经营思路要求,坚持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并重的原则,以处理陈年积案和提高胜诉案件执行率为突破口,以加大法律审查为着力点,构建支撑我行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平台,不断提升法律服务层次和法律服务质量,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农行合法权益,为提高全市农行业务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一、支持推进农行股改,完善相关法律工作。

积极配合做好设立股份公司前的各项基础法律事务工作,组织实施我行公司治理方案。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合规开展资产评估和法律尽职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以及闲置固定资产、抵债资产、自办实体和股权投资等特殊资产的清理处置工作。按照法律要求做好不良资产诉讼中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各项工作,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法律文书齐全。对于胜诉案件有执行能力的案件要及时执结,对无执行能力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案工作,并取得判决书或终止执行的裁定书或债权凭证,为股改重组打下基础。抓紧开展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增补修订,密切关注股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努力为股改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支持,推动我行股改顺利实施。

二、加强和完善转授权管理,增强各级行经营主动性。

适应省分行穿透式授权管理方式转变,加快推进我行经营战略转型,增强各行经营主动性,继续做好基本转授权、特别转授权、转授权调整等日常工作,使省分行、市分行的经营决策意图能及时、准确得到传达到每一个经营单位,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业务拓展。2007年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将要在现有对机构授权的基础上,研究完善对职能部门、直至岗位的授权,使授权、转授权覆盖我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始终,成为加强合规管理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三、创新法律服务手段,提高法律审查水平。

防案胜于办案。法律审查是有效防范信贷业务出现法律风险的前置性措施,是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法律审查质量高低关系农行存亡。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业务既要发展,更要有效发展,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努力提高法律审查效率与质量。各级行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要提高对法律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对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提示的法律风险点要充分重视。法律审查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总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今年修订后即将出台的《信贷法律审查指引》和新修订的《信贷新规则》,不断创新法律服务手段,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法律滞后性与业务超前性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创新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法律审查和业务发展的关系;加强对新业务、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前期调研和论证等法律审查工作,更好地为全行的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四、加强经济纠纷案件管理,有效维护农行合法权益。

在2006年全市农行经济纠纷案件件数和金额“双下降”,胜诉案件执行和清收垫付诉讼费实现了“双上升”的大好形势下,2007年法律与合规部门仍要继续努力,力争在“双下降”、“双上升”这个模式下工作有新的突破。尤其要借助股改的契机,及时开展涉诉类不良贷款的清理工作,对于依法合规可以实现诉讼终结的,要加大与审理法院的沟通与联系,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和执行力度。对于拟诉案件,要以2006年新进帐不良贷款、有抵押物或有查封资产的不良贷款为重点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省分行初步确定所有的案件清理和新诉讼请示报批授权在3月底完成,考虑到诉讼过程历时较长,原则上省分行在4月份后不再审批诉讼新案。各行要抓紧诉讼进度,尽快取得诉讼效果,以切实提高不良贷款货币清收成果。同时要加强LMS系统管理,确保经济纠纷案件数据真实准确。各行要按《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LMS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录入案件信息数据,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可靠。

五、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今年法律事务部门将按上级行要求增加合规管理职能,认真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深入推进合规风险管理,抓好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机制和合规文化建设。落实上级行即将制定出台的合规管理政策和程序,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完善合规评价考核问责机制,探索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方法,提高合规管理工

2.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篇二

我市是人口较多的农业大市,也是劳务输出大市,是全国重点劳务输出中转监测地。全市农业人口802万人,占人口总量的89.4。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目前已多达221万人。

当前,我市劳务输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外出人员多,从事的项目多,打工族的身影遍布全国。从行业来看,从事工业、加工业的占45,建筑业占18,交通运输业占5,饮食服务业占20,种植、养殖业占2,其他占10;从输出方面来看,往上海、江、浙方向的占44,往广州、深圳方向的占25,往北京、天津方向的占16,其他占15,外出农民工遍布全国各地。广东东莞厚街镇有我市阜南籍民工10多万人,几乎渗透到当地所有的经济领域;二是以年轻人为主,男性多于女性。20—34周岁占54.7,其中20—24岁占20,是各年龄段比重最高的一组;男性占59.6,女性占40.4。近两年来,女性劳动力外出找比男性要相对容易,妇女劳动力在劳务输出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三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劳动力越来越成为劳务输出中的骨干力量。外出务工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占13,初中文化占65;从技术结构来看,有初级技术占28,中等技术占12,高级技术占40。

一、充分认识为外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的意义,积极开展此项。

为外出务工人员维护合法权益,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为外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外出务工人员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责无旁贷。要通过我们的辛勤,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外出务工人员的深情暖意,密切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间的关系,从而为营造党的十六大倡导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因此,要充分认识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意义,积极开展此项。

二、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外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向外出务工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引导外出务工人员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到工地,开展宣传。要以农民工追讨工资为主题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并开展街头咨询活动,散发宣传材料。148专线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咨询,要及时、耐心、热诚解答,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报告,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法律援助机构对外出务工人员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凡是外出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一律不作实质性条件审查,都应给予法律援助。要利用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手段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要广泛动员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积极参与为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同时,要加强与信访、公安、仲裁、法院、工会、建设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为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我市已成立了“**市律师为外出务工人员追讨工资志愿团”,组成以市司法局领导为主的志愿团领导小组,每年这一志愿团对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了及时、便捷、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及时化解了各种将要发生的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仅2005年,我们就接受外出农民工咨询867人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39件。为外出务工人员追讨回工资972万余元;又如我市一17岁少女在昆山打工,因“三氯乙稀”中毒死亡,市中心及时派出人员赶往昆山,为受害少女提供法律援助,经不懈努力,为其追回50万元的赔偿,该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办理,使政府情系于民、为百姓办实事的形象在广大人民心目中更加提高。

三、建立长效的科学机制,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政策。

外出务工人员的务工环境尚存在许多问题:如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侵害农民工利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用人单位故意不给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劳动无报酬,劳动条件环境差,劳动安全无保障,发生工伤、职业病得不到及时救治,随意搜查身体,监视居所,劳动福利差等等。

1、要改变务工人员的不利状况。要赋予其恰当、合法的身份,给其相应的权利;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城乡居民户口差别,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才能保障实现宪法和劳动法所倡导的平等权利。

2、改革现有就业制度,构造城乡统一就业市场,建立公平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健全劳动力中介组织,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保障市场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面迈进。

3、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

题,将农民工与城镇其他职工同等对待,政府管理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4、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增加规定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拒绝劳动安全保护,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让劳动法律法规真正成为捍卫包括农民工的所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权威法律。

5、司法部应制定出统一的具体跨省市协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对现存在的跨省市协作办案中的不认真负责、敷衍推诿、不顾农民工受害利益,只顾当地企业利益等不良现象,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市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市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qnK

题,将农民工与城镇其他职工同等对待,政府管理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4、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增加规定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拒绝劳动安全保护,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让劳动法律法规真正成为捍卫包括农民工的所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权威法律。

5、司法部应制定出统一的具体跨省市协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对现存在的跨省市协作办案中的不认真负责、敷衍推诿、不顾农民工受害利益,只顾当地企业利益等不良现象,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3.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 篇三

自2009年5月份加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至今已逾一年多了。回想一年多的工作,我想用四个词来表达:繁重、负责、收获、成长。

繁重

大二下开始接触法律援助中心,那时候的我对于法律援助事业很矛盾,既无知,亦饱含热情。在大二下的两个月,虽然有师兄师姐帮助,但是还是感觉自己在虚晃,因为当时我未曾遇见过任何当事人。

9月份是我们工作的开始,一切靠自己,从头来过。这本正值学业忙碌、繁重的时候,每周基本都会有当事人来访。当场的解答未必是最佳的结果,所以我们在追求一种所谓完美的方案,其实那只是自己不希望出现错误罢了。加上诉讼部会议、例会、读书会,使这原本就不怎么宽裕的时间就变得更紧了。

现在回头想想那段时间,真是对我们意志的考验。但不论如何,我们最后还是走完自己选择的路,不但不后悔,甚至很欣喜。

负责

接待当事人可以马马虎虎,说个大概;也可以认认真真,弄个明白。但是很欣喜的是,我们整体、内部都能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可能基于我们工作的特殊性,也基于我们本性的责任感,我们会在课下寻找很细的法规,甚至地方政府规章;我们会在诉讼部会议、例会上大胆讨论,甚至面红耳赤。

在这里培养、锻炼负责任的心态,不仅是法援工作的要求,也是以后工作的要求,更是一个做人的要求。所以每个人很忙碌,但是很开心、很欣慰,与这样的伙伴一起工作,那是一种享受。

收获

所谓“有付出必有收获”这句格言在法援的工作中表现的十分彻底。法律实务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经验工作,没有经历过的,或许就不了解;但是经历过的,就能熟能生巧。

我们是幸运的,在进入法律工作之前能够接触案件、能够讨论案件、能够接触社会。这给我们以后的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可能就是“与其他人有那么一点点的不一样”。我自己更是幸运的,接待的案件覆盖了民事、劳动、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同时参加3次代理开庭,有这些机会,让我对案件、对开庭都有比较深刻的了解。

一年的时间,一年的实践,一年的收获,我受益匪浅。成长

以前,碰到不平事的时候,总有大学生固有的那份正义气。虽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去改变这种不平的现象。

现在,再遇见不平事,少了以前的激动,多了一些淡定。可能是接待的当事人多了,倾听了别人痛苦的遭遇,使自己对社会了解更多,慢慢的,那些不平事似乎也就不那么令人激动了。我认为这样好,因为作为一个法科学子,要用法学的逻辑去看问题,用平静的心态去判断,不是人云亦云,否则可以说三年的法学算是白读了。

这要多感谢各位当事人,是他们让我明白这些道理,让我成长。或许自己学的还不够,但是我还是很庆幸,因为在法援大家一起收获,一起成长。

总结一年的工作,因为繁重、负责,我们才能有所收获,才能有所成长。法援的工作可能是我们大学实践活动的终点,但同时也是我们下一步就业的起点。虽然法援工作与以后的就业工作不在一个平行线上,但是法援的终点是工作的起点,它为工作奠定了基础。

我们永不言弃,因为我们相信天道酬勤。

翁德辉

2010年9月16日

4.法律援助中心个人工作总结 篇四

一、通过加大宣传,增强了我县广大群众法律意识

法律援助宣传是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途径,也是贫困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必要前提和基础。针对以往宣传方面的薄弱环节,我们通过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初步做到法律援助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一是配合局宣教股在全县城乡开展了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参与人数达2万人次;二是利用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职能优势,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共为3000人次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三是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宣传单近0份,其中利用集市在街头散发1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5000份。

二、通过“12348”法律咨询热线,为群众服务答疑解难,真正方便了群众。

我们认真对待每一个来电,做到件件有记载、事事有着落。对每一个寻求帮助的当事人,尽最大努力向他们解释清楚法律问题。对于能当场回答的问题尽量用通俗的语言给予答复,让当事人听的明白、记得清楚;对于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问题,明确告知当事人解决的途径,帮助他们与有关部门接洽,避免他们走弯路。一年来共接听来电法律咨询120余次,群众满意率达到98%。

三、严把质量关,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效果

我们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均使用司法部颁发的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按照年度一案一件、一件一号整理装订成卷归档,案件内容均按要求配备齐全。同时,特别注重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因为法律援助工作本身就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一片关爱,是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维护他们合法利益的一种举措。因此,在工作中,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是要热情。法律援助的对象都是一些弱势群体,如果没有一片热心肠,就很难开展工作。二是要诚心。我们要求所有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诚心诚意地为法律援助对象办事,不能敷衍塞责,马虎了事。只有这样,才能高质量完成法律援助的案件。三是要奉献。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援助的对象不能收取一分钱,这就要求律师和法律服务者要有奉献精神才能完成好此项工作。我们按照这些要求开展工作,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只要申请援助,就能够及时地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

五、加强政德建设,恪守职业道德

今年我县开展的“政德建设年”活动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时刻把“法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是在法律援助还是在接听法律服务专线中,我们都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未向法律援助对象收取过办案经费,也没有接受过法律援助对象的宴请,使我中心树立起了亲民、为民、爱民的良好形象。例如为薛风花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使她得到了668000元的经济赔偿,史玉庆交通事故一案,通过律师的不懈奔波使他得到了605000元的经济赔偿,代理过程中不仅没收办案费,连一瓶水都没让当事人花钱买。

六、20xx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影响。

我们将把加快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紧迫性,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性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法律援助常识、典型案件、程序规则的宣传报道,让广大群众能够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二)积极承办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可能被判死刑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未请律师的,由法院指定辩护。我们将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有效地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

(三)继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更广泛地接受社会弱势群体当事人的申请,积极开展民事法律援助。尤其是把受援对象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下岗职工、农民工及经济困难等特殊群体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竭力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积极扩大受援面,拓宽服务渠道,使更多的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得到法律帮助,更好的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四) 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力量。

为了积极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建设,今年我们将积极吸收除执业律师以外的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或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工作、退休人员和基层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力量,为建构我县农村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网络服务建设奠定必要的基础

5.法律援助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 篇五

我县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职能作用,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强化法律援助监管力度,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现将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如下:

一、拓展法律援助履盖领域,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尽力做好“能援则援、应援尽援”,只要困难群体有需求,都要全力为他们服务好,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让更多的百姓得到权益的保障。

二、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加强部门联动,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法院和看守所建立了援助工作站,检察院虽还没有建立援肋工作站,但还是得到了大力支持,我们今年办理刑事案件19件,指定辩护12件、检察阶段申请8件、法院阶段申请9件,申请的刑事辩护案件都是通过看守所传递当事人的申请。由于我县律师偏少,律师坐班还不能到位。

三、延伸法律援助服务领域。探索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发挥法律援助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案件的积极作用,如:春节前,公司210人农民工没有拿到工资回不了家。闹到县政府,阵容强大。通过我们的及时介入,争取银行支持,所有民工都拿到70%的工资,事态得到平息,避免事态矛盾的上升。法律援助人员及时进行各类群体事件的调处,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也受到了县主要领导的肯定。

四、加强法律援助质量,规范律师职业行为。今年3月份,出台了《法律援助律师行为规范及考核管理办法》和《专职法援律师任务奖惩办法》,确保法律援助律师开展法律援助的时候有章可循。明确了“两个禁止”即:一是禁止收费,法律援助律师不得以任务理由向受援当事人收受费用和礼金。二是禁止把有偿案件充当援助案件。并制订了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发现承办人向受援当事人收受费用或礼金的,查实一例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查实两例的,扣除承办人全年补助及福利,年终考评定为基本称职;查实三例的,停止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注册,年终考评时定为不称职。

五、做好法律援助服务,保质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现目前为止,我们完成援助案件就已达60件,即:刑事15件、民事诉讼案件41件。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一些贫弱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加大力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加大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刑事和解等工作力度,探索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速裁工作,依法为更多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2、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局班子带领我们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他们的先进成熟经验,特别是区和市的法律服务中心,市法律服务中心的“6、6、4”格局真是让人放眼一亮,高规格、高档次、高规模。我们硬件虽远不如人家,但我们也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方便百姓、服务百姓的法律服务平台,打造自己的法律服务新产品。

3、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宣传。我们建立了自己的司法微信平台,以后多在平台宣传我们的典型案例和法律援助相关知识。

6.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篇六

一、主持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维权服务全面工作。

二、认真执行工会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指导、检查全市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法律维权服务工作。

四、负责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维权服务案件的受理和批转工作。

五、指导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和参与社会管理活动。

六、按时撰写信息,配合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七、完成市总工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流程

困难职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经济生活困难证明;

4、与所申请事项有关案件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及经济困难标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给予法律授助。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不予法律援助。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告知授权人权利义务并指派律师。

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办理案件。

案件完结后,受援人交回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

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中心组织机构

7.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工作要点 篇七

第一节

法律顾问概述

一.法律顾问的概念

律师及律师职业是一种维护法律权利的社会角色,其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对社会主体法律权利的维护,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作为律师执业重点的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已为我国社会各界所病房普遍关注。

法律顾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专业人员,如法律研究人员、教学人员等。狭义的法律顾问应当仅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二.法律顾问的种类划分

法律顾问有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大致为以下几种:

1、按聘用主体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和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2、按工作范围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和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依据聘用合同的规定,顾问律师只为聘请单位就某项或某几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如只草拟、审查某一种或某几种经济合同等。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聘请合同或协议对顾问律师的服务范围不作具体规定,而要求顾问律师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3、按聘用期限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与聘用方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请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聘用方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请的,重新签订协议。这是一种较通行法律顾问形式。专项法律顾问是以完成某一特定法律事项的始终为期限。在这段时间里,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聘用方签订某一法律事项的聘请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三.法律顾问的特征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其特征十分明显。1.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

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独立地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保护聘用方的合法权益,又不受聘用方的意志所制约。对于聘用方的无理要求和违法行为应说服、劝阻或纠正,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称职的,聘用方有权解聘或要求调换其它律师。2.法律关系上的平等性

律师应聘担任聘用方的法律顾问,从法律上讲,双方即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委托服务关系,双方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顾问律师不是聘用方的成员,与聘用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他受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领导和监督。因此,作为受聘方与聘用方发生法律关系的不是法律顾问个人,而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和其他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既可以与聘用方形成隶属关系,也可以与聘用方建立权利、义务平等的关系。

3、服务范围的广泛性

律师应聘担任聘用方的法律顾问,是一种服务性的工作,其服务范围是广泛的,其职责范围是全方位的。它不仅可以为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等到提供法律服务。它既可以作为聘用方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诉讼活动也可以作为聘用方的代理人,进行各种非诉讼活动。

四、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指顾问律师在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它是顾问律师的行为准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坚持一定的工作原则,这是律师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保障。

我国律师法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没有加以规定,但对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总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除此之外,律师还应当遵守勇于开拓创新、坚持法制、预防为主等的原则,这样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

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6条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尽管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1、为聘用方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局面的意见,特别是为聘用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使其依法办事,避免承担法律风险;

2、协助聘用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如经济合同、协议书、诉状、答辩状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帮助聘用方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争议;

4、5、参与聘用方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问题;

接受聘用方的委托,公共开支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商标、注册、鉴定、公证申请专利等;6、7、8、协助聘用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工作纳入规范运行的轨道; 协助聘用方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为聘用方培训法律人才等。

第二节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类型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3、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其应承担的义务有:

1、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2、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担任,也可以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组)担任。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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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企业单位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是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是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逐步建立的重要标志是将其纳入到现代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这两个部门规章,解决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企业法律顾问需要具一定的任职条件。其形式要件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由企业聘任;其实质要件是应当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1、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 第一,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第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第一,依法执业原则。

第二,为本企业服务原则。

第三,以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原则。

第四,以管理为主原则。

2、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类型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加强,我国企业也要随之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就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律师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来帮助企业合法、高效的完成转变。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在法制社会不断健全的今天,企业在商业活动跌权利义务也更多的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固定。而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草拟、修改、审查这些合同、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书,使这更加严谨、更能保护企业的权益。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1)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2)办理企业登记

(3)办理商标注册、鉴定、公证、申请专利等(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对于企业在经济中不断遇到的各种纠纷,律师作为企事业法律顾问,应当重视预防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的激化。应当在最短时间内运用最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顾问只能在中充当企业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而不能在谈判中占主导地位。但是律师要做的工作必须全面而严谨:在谈判前,就掌握与谈判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法律的角度谈判项目的可行性,经济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中,应与聘用方配合默契,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并根据双方洽谈的内容草拟意向书,见证双方签约。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密切注意与企业有关的一切法律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等,以便于企业合法的进行经营活动。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现代企业大多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这说明企业的干部、职工作为企业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发展的成败。所以必须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特别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此,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协助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都依法进行。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企业的法务专员、法律秘书等都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随着现代企业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企业都建立了法务工作机构并有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也会越来越复杂,法务工作人员要进行的工作也会越来越困难,对法务人员的要求也就会越来越高。所以法律顾问应当对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为企业的重大决策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十)其他法律事务。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需要解决许多极其复杂的问题。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除上述的法律事务以外,还有许多其他法律事务需要办理。如为小理国有企业的出售或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参加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度出具意见书等。

3、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

(1)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4)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5)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顾问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4、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5、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在企业内部设立的办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的企业内部机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也可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任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按照依法、自主、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设置。

(一)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模式

(1)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视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2)其他企业视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1)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2)其重要地位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中得到体现。

(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能

(1)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分类包括本企业和子企业的管理。

(2)承办法律业务职能。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具体职责:

(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3)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4)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6)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8)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9)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10)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6、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1、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简介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成立于1982年。社会律师不能参加该协会。ACC的主要工作是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资源库,创造国际交流平台,促进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横向交流,维护企业法律顾问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ACC的组织结构

ACC由企业法律顾问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对组织的战略发展方向负责。主要由5个部门组成:

第一,教育部

第二,资源部

第三,维权部

第四,会员部

第五,网络部

3、ACC年会

ACC年会每年一次,2004年年会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企业赴会参加。

二、律师担任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它们除了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外,也需要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加以管理。

律师担任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有利于这些单位依法加强管理和开展对外关系。顾问律师帮助聘用方将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并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可以帮助其提高管理效率。在对外关系中,顾问律师则可以依法保护聘用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社会团体法律顾问

社会团体是指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这些社会团体也将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律师在担任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时,可以通过日常的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制教育来预防对其将遇到的诸多问题。

律师担任社会团体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权利义务与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基本相同。

二、律师担任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无论在工作、生产或日常生活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都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但自己又很难予以圆满解决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聘请律师帮忙了。这里的公民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由职业者等,当然还有其它任何一个公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日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应聘担任公民的法律顾问,可以为他们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使他们能够正常地从事各项经济社会活动。

8.法律事务室工作总结及工作要点 篇八

法律事务室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支持下,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和领导工作职责,从依法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把好法律关口,为学校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

作为为学校服务的部门,我做的具体工作主要有:制订学校诉讼案件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统一归口接收学校被诉案件的法律文书,负责提出案件承办单位建议;就校内各单位向学校提出的主诉建议和学校决定的拟诉事项,向学校提供法律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办理诉讼代理人选聘事宜;受学校委托参与协调或办理有关重大案件;负责对全校诉讼案件进行登记备案;按学校要求协调督促有关诉讼案件的办理;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诉讼纠纷的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诉讼案件防范和应对处理的工作程序与权责体系,明确责任,尽力预防诉讼纠纷的发生,同时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及时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给学校造成不必要损失或带来不利影响。截止2008年12月份,我校共处理诉讼纠纷案件26件,在诉讼中,认真抓好诉讼工作的每个环节,与办公室、计财处、基建处等单位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积极认真处理有关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明年工作思路及建议

(一)强化法治意识,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

学校领导十分支持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室更积极地参与到学校的日常管理活动中,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在合同签订与履行、投资项目等工作中严格把好法律关,完善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使法律工作能从实质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各种手段提高法律工作的综合素质

建议学校能多组织相关的培训和交流,学习先进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并进行交流推广,以其之长,补己之短。在学校的关心和支持下,我们将继续按照学校的要求,克服困难,夯实基础,使学校的法律工作进一步加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9.法律援助中心个人工作总结 篇九

这学期开学之始,在法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组织下,我们各个社团一同面向08级新生进行了社团纳新活动,在纳新会上,我向08学弟、学妹介绍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时间以及从成立以来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当天本社团共纳会员八十多人!

2009年10月26日,在校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校游园会中,共那外院会员35人。并在当天举办的校社团风采大赛的决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08级刘雪同学以一曲《myerillgoon》博得了全场观众的热烈掌声,最终法律援助中心获得“辽宁师大学社团风采大赛优秀奖”。

2009年11月15日法学院06级,07级32名同学在辽宁师大学法学院社团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社团的组织下,来到了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社区。本次法学院同学进社区主要是为了协助马栏街道进行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并且与社区长期建立联系,为社区提供法律援助,给群众带去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本次活动在服务社区、服务群众的同时,也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社会实践机会,充实同学们的课余生活,也使同学们能够将所学的专业知识更好的应用于实践。

在马栏街道办事处我们荣幸的得到了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吕部长的主持下召开了社区人员见面会。同学们3人一组被分到马栏街道所辖的10个社区工作,在各自社区负责人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各自的社区,开始我们的社区援助工作。同学们都兴致勃勃,信心百倍!并且在工作中,同学们时刻以服务为中心、以援助为宗旨,为社区和人民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校广播台、校报以及《师大学生》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报道。

2009年11月17日,法律援助中心在科楼501教室举行了“法律援助中心08级会员见面会”,在会上宣读了《法律援助中心章程》和法律服务志愿者承诺,并对前段活动情况进行了总结。法律援助中心的会员们均表示在以后的活动中积极参与,热情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2009年12月4日,辽宁师大学法学院师生组织了以“弘扬法制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活动地点位于沙河口区马栏广场。本次活动由辽宁师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法学院社团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学会策划协办。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鲍艳春老师、团委书记耿树丰老师、徐大泰、韩秀义、姚玉杰、四位具有资深实务经验的老师以及法学院研究生和06级本科生一同参加了该活动。本次活动也受到了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街道的顶力支持和帮助。

活动下午一点准时开始,同学们以大学生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身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不同主题散发法制宣传传单,向路人讲解新颁布的法律。徐大太老师和韩秀义老师负责对咨询者的疑难题进行现场解答。广大群众们响应积极,活动效果也是十分明显,前来咨询的群众都带着满意的答复而归。

活动当天,正值大连天气骤然降温,天气寒冷,寒风凛冽,但是,参加活动的老师和同学们仍然热情洋溢的为前来咨询的人民朋友解答法律题和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老师和同学们丝毫没有因为天气的原因而降低活动的激情。同时,群众们也非常珍惜这次机会,络绎不绝的来到咨询台对生活中的题进行法律咨询。整个场面透露出一种法律的温馨和法律疑难得到解决后的轻松。

在今天全国第八个法制宣传日中,我们法学院的师生通过本次实践性的服务和宣传,一方面让更多的人重视法,了解法,遵守法;另一方面提高大众的维权意识,并且为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题,给他们提供了具体的帮助。本次活动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突出了辽宁师大学法法学院“厚德济世,博学明法”的院训和“探讨理论、立足实践、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也体现出辽宁师大学法学院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优秀学品,关注社会,关注民生的社会责任感。

2009年12月5日,我带领法学院07级4名同学到辽师附属第二中学,为初一的学生讲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我们同学的精心准备和认真讲授中,初一的同学们收获颇丰。附二中的老师也给予了一致的好评和莫大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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