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垃圾问题

2025-03-01

城区垃圾问题(精选6篇)

1.城区垃圾问题 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中心城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施工(包括拆除建筑)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淤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 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持《建设工程招标书》、《建设工程放线任务书》,以及建设工程开挖、回填和排放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注明和核实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装载和消纳地点、行驶线路、运输时间及有效期限,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市办发〔20**〕48号文件)批准核定的标准征收,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方式和期限进行。需要运输的,可以自行运输,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经营单位运输。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实行有偿清运。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清运登记手续,按一车一证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应当具有载重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密闭运输条件。

第十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地点装车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三)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车轮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做到: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备;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四)竣工验收前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工程竣工时必须有城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工程渣土的,受纳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办手续,统一调剂、安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中转站,桶、点内和附近城郊结合部、铁道两侧及河道两岸;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在道路两侧、城市空地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受纳建筑垃圾处置场。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依法查扣并从严处罚无《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每车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补办有关手续继续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以及运载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出现撒漏和车辆轮胎带泥污染道路的, 责令清扫,并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50元至200元处以罚款。拒不清除的,加倍处罚。

(三)在非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倾倒建筑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 并且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加倍处罚。

(四)在内有二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且行为情节恶劣的运输车辆,不予通过年审。

(五)施工现场积存垃圾不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准运证或建筑垃圾清运证的,处以3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各建筑单位运输河沙、河石、砱灰等建筑材料,以及各运输承托单位(运输公司)运输煤、散装货物、流体货物的,应当遵守本规定。造成城市污染的,将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城区垃圾问题 篇二

1 对象和方法

1.1 调查对象

采取典型抽样的方法, 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社区街道, 对该街道所有的218家餐饮单位进行了关于餐厨垃圾的产生与管控情况的调查。根据餐饮服务业经营项目和加工工艺的不同, 将餐饮单位分为大中小型餐馆、单位食堂、快餐店和小吃店, 共六类经营业态。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对此218家单位2010-2012年的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餐饮单位基本情况、就餐人群、餐厨垃圾的产量和处置方法等共33项。问卷由餐饮单位负责人填写, 调查者复核, 调查结束时, 共发放问卷218份, 回收问卷218份, 有效问卷218份。

1.3 统计分析

使用Epi Data软件进行数据录入。使用Stata 12.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对参加调查的218家餐饮单位进行一般情况描述。并描述餐厨垃圾的来源, 分析垃圾产量与单位规模和餐次的关系以及餐厨垃圾的时间变化趋势和管理现状。

1.4 质量控制

要求各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担任调查员, 针对问卷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一对一的指导和培训, 对调查问卷内容进行核实, 如有漏填、错填, 现场纠正。在调查期间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 由研究者进行复核。

2 结果

2.1 餐饮单位基本情况

调查的218家餐饮单位包括机关单位食堂38家, 占17.40%;大型餐饮36家, 占16.50%;中型餐饮43家, 占19.70%;小型餐饮64家, 占29.40%;快餐店16家, 占7.30%;小吃店21家, 占9.60%。平均每日每餐的就餐人数以午餐人数最多, 餐饮单位类别和经营项目不同, 影响各餐次就餐人数的多少, 具体分布见表1。餐饮类别餐饮单位提供午餐的有216家, 占所有餐饮单位的比例最高 (99.1%) , 其次为提供晚餐的有178家 (81.7%) , 提供早餐最少, 只有75家 (34.4%) 。

2.2 餐厨垃圾来源

2.2.1 单位类别与产量

218家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日均总产量为14 822.9kg, 人均每日的餐厨垃圾产量为0.24kg。机关单位食堂的日均垃圾总量最高, 为5 057.0kg。人均每日垃圾产量以大型餐饮单位最多, 为0.4kg/天*人。见表2。

2.2.2 餐次与产量

研究显示, 午餐的垃圾产量最多, 平均每日产生9 339.4kg, 人均每日垃圾产量以晚餐最高, 为0.29kg/天*人, 见表2。

2.2.3 时间变化趋势

分析2012年餐厨垃圾产量随月变化的情况发现, 月均餐厨垃圾的产量保持在1 600~2 100kg;1-2月份餐厨垃圾产量最低, 随后逐渐上升, 到7-8月份达到最高, 接着又开始下降, 直到11月、12月保持持平, 见图1。

2010-2012年, 218家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垃圾年均总产量分别为24 786.3kg、24 965.6kg和24 334.7kg, 三年的变化趋势不明显。

2.3 餐厨垃圾的分类管理

调查的餐饮单位中, 有92家 (42.2%) 对餐厨垃圾进行了分类, 126家 (57.8%) 未进行餐厨垃圾分类。

统计不同垃圾分类情况下的餐厨垃圾产量发现, 对于已经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的餐饮单位, 日均厨余垃圾产量为6 473kg, 日均废弃油脂总量为1 060kg。没有进行餐厨垃圾分类的餐饮单位, 日均混合垃圾 (厨余垃圾和废弃油脂) 的产量为7 280kg, 见表3。

2.4 餐厨垃圾的处置方式

餐厨垃圾处置方式大致分为六类, 其中通过环卫部门收运处理、签约机构收运和安装垃圾处理设备就地资源化处理及其他资源化处理等4种方式可以概括为无害化处理, 而后两者的处置为资源化利用。218家餐饮单位中, 有107家单位做到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占49.1%, 其中35家已经达到资源化利用, 占单位总数的16.1%。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为7 948 kg, 占总量的54.1%, 其中资源化利用的为4 256kg, 占垃圾总量的28.7%。见表3。

3 讨论

对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全部的218家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垃圾产量现状进行了调查, 西城区作为首都功能核心区, 社区街道的餐厨垃圾现状能较好地反映北京市城区餐饮服务业的餐厨垃圾产量和管理情况。结果发现: (1) 该街道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日均总产量约为15吨, 人均每日餐厨垃圾产量为0.24kg, (2) 餐厨垃圾主要产生于午餐和晚餐, 早餐较少;大中型餐饮、机关单位食堂的餐厨垃圾总产量和人均垃圾产量均较高; (3) 餐厨垃圾产量呈冬春季较少, 夏秋季较多的变化趋势; (4) 不足一半的餐饮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了分类; (5) 近50%的餐饮单位对餐厨垃圾实现了无害化处理, 但仍有接近1/3的餐饮单位对餐厨垃圾直接排放, 近20%餐饮单位将泔水卖给了私人。

餐厨垃圾产量主要集中在午餐和晚餐, 考虑主要原因为就餐人数多、聚会较多。餐厨垃圾的产量呈现季节变化趋势, 可能与夏秋季天气炎热, 人们外出就餐多有关。不同类型餐饮单位的餐厨垃圾产量不同, 与不同业态分类的餐饮单位的经营项目不同关系密切, 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主营中餐, 加工工艺复杂, 原料、配料多, 易产生餐厨垃圾, 而小吃店多为单一品种, 简单的蒸炸煮烙类, 用的配料种类少, 快餐则多为半成品配送, 产生的加工废料很少。

近年来, 国内有关餐厨垃圾产量、管理的研究日益丰富。张保霞等调查了北京市13家餐馆的餐厨垃圾产量发现, 人均餐厨垃圾产量为0.21~0.78kg/人次, 平均0.40kg/人次, 其中西城区的人均垃圾产量为0.35~0.57 kg/人次[2]。唐敏等对重庆市294家餐饮网点的餐厨垃圾现状调查发现每天产生餐厨垃圾约21.36吨[3]。不同研究报道的餐厨垃圾产量不同, 与调查方法、研究对象的纳入标准、调查地区的饮食习惯、管理现状等不同存在一定关系。姚俊华等发现, 学校食堂和单位职工食堂的餐厨垃圾产量基本与就餐人数成正比;餐厨垃圾产生源中以餐饮企业产生量最大, 单位职工食堂较少, 这点与研究结果不一致[4]。

显示57.8%的餐饮单位未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 这一比例高于青岛 (40%) 和杭州 (44.4%) 的水平[5,6]。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是解决餐厨垃圾规范化清运、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再利用的第一关, 而垃圾源头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和无害化最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研究发现, 北京市某城区的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比例已超过50%, 远超过中国城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比例不足20%的平均水平, 但28.7%的餐厨垃圾得到了资源化利用, 仍低于美国新英格兰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回收再利用率 (分别为33%和39%) [7,8], 日本的餐厨垃圾再生处理达到了35%以上[9], 台湾地区已经100%实现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处理[10]。有过半的餐饮服务单位和近半的餐厨垃圾仍然采用直接排放和私人回收泔水的方式进行收运和处理, 对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存在危害。目前距离“十二五”末期北京市餐厨垃圾的资源化率达到55%的目标尚有差距。

北京市餐厨垃圾近年来一直呈稳步上升趋势, 预测2012年北京市每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可达2 200吨[11]。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的难度大, 一直是生活垃圾管理的重点与难点。

摘要:目的 对北京市城区餐饮服务业餐厨垃圾的产量、处理等进行调查, 为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对北京市某社区街道的218家餐饮单位进行全面调查。结果 218家餐饮服务单位每日餐厨垃圾总产量为14 822.9kg, 其产量与餐饮单位的类别、规模、餐次有关, 大型餐饮单位餐厨垃圾产量最高, 快餐店和小吃店最低;晚餐餐厨垃圾产量最高, 早餐最低。一年中餐厨垃圾产量在11月至次年2月较低, 6-9月最高。只有42.2%的餐饮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了分类, 厨余垃圾与废弃油脂所占比例分别为85.9%和14.1%。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占总量的54.1%, 其中资源化利用的比例为28.7%。结论 北京市某城区的餐饮服务业餐厨垃圾产量较高;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有待进一步发展。建议从宣传、立法、餐饮业的准入和监管等方面加强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化、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的目标。

关键词:餐饮服务业,餐厨垃圾,流行病学调查,餐厨垃圾管理

参考文献

[1]姜虎, 李文哲, 刘建禹, 等.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问题和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0 (06) :27-31.

[2]张保霞, 付婉霞.北京市餐厨垃圾产生量调查分析[J].环境科学与技术, 2010 (S2) :651-654.

[3]唐敏, 刘娇娇, 唐燕秋, 等.重庆市餐厨垃圾现状调查及处理对策研究[J].四川环境, 2010 (01) :136-139.

[4]姚俊花, 雷生贤, 李午生, 等.太原市餐厨垃圾现状调查及处理对策研究[J].环境保护科学, 2010 (02) :p.57-60.

[5]孙营军.杭州市餐厨垃圾现状调查及其厌氧沼气发酵可行性研究[J].2008, 浙江大学.

[6]王攀, 任连海, 赵苗.青岛市餐厨垃圾现状调查及分析[J].环境污染与防治, 2013 (04) :99-103.

[7]张瑞久, 逢辰生.美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与趋势 (中) [J].研究与探讨, 2007, 11:11-13.

[8]周兴宋.美国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管理及其启示[J].特区实践与理论, 2008, 5:66-70.

[9]Kim K E.Overview of Korean Solid Wastes Management Policies[R].Paper Presented at Symposium on Comp06ting Technology 0f Food and OrganicWastes, Seoul, 1997.

[10]钱胜.台北城市案例馆垃圾强制分类政策的启示.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J].2010, 30 (12) :24-26.

3.城区垃圾处理探讨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城区垃圾;城区垃圾现状;对策

自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经过这几代领导人的努力我国已经成为世界重要的组成部分,综合国力逐步增强,但是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城区垃圾日益增加。据统计,人们平均每天制造的垃圾有1公斤,全国有三分之二的城区受到垃圾的困扰,但是由于我国垃圾处理的方法还不完善,所以主要以焚烧、填埋为主的处理方式。这些方法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是由于对环境的影响很大。所以,针对于垃圾的处理方式,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大多数城区处理垃圾存在的问题

(一)垃圾填埋

城区内对于垃圾填埋法就是选择大片不使用的,对人们的生活不造成严重影响的土地,将城区产生的垃圾堆放在那里并覆盖上材料,随着时间的逐步推移,使垃圾内的化学物质达到一定的稳定状态。虽然这种方法科学,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比如浪费公共区域。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处合格的垃圾存放点,城区通常都是在郊区低洼的地方到处倾倒垃圾,并没有根据考察地质情况和工程渗漏的情况,还有另一问题就是无人看管,所以垃圾随处扔放。另外,由于我国城区人口越来越密集,垃圾也越来越多,使得环保部门的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所用到的人力以及物力也越来越捉襟见肘。

(二)垃圾堆肥

垃圾堆肥指的就是根据垃圾存放的位置,利用微生物发酵,降解使垃圾变成稳定的有机物质并且将垃圾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细菌处理掉,并把它们转化成有机肥料,达到从有害的垃圾转化成为无害的肥料。该技术操作简单非常适合有机质含量较多的垃圾,比如剩菜剩饭,植物的秸秆等。将这些垃圾利用这一技术处理成为肥料后,还可以有助于农业的发展,相比于垃圾填埋,焚烧的方式这项技术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也相对较低,处理的费用也不是特别高,但是堆肥发酵的过程会产生非常难闻的恶臭气体,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此外,如果发酵时产生的有毒的液体顺地下水流进河道,又会造成二次污染。另外,堆肥这种处理方法还要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垃圾中可能含有大量的碎石、沙土、玻璃、金属等杂质,这样一来又增加了成本,如果没有这一步骤的话,会对土壤和农作物产生不良的影响。垃圾堆肥的处理方法的售价不能补偿生产的成本,而且还会受到季节的影响使发酵的垃圾很长时间发酵不完全。

(三)垃圾焚烧

针对这种垃圾的处理方法,近几年来我们所受到的影响已经很明显了,由于前几年对垃圾的就地焚烧,虽然能够使垃圾全部烧掉,但是得不偿失。由于焚烧的垃圾多种多样,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全部排放到大气层中,给人们的身体和空气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还有一点,如果我们在焚烧的时候没有注意到看管火势,还会可能造成火灾。在雾霾的侵袭之下,大众对造成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深恶痛绝,在中国上海等城市,已把露天焚烧橡胶、塑料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列入禁止范围。

二、针对城区垃圾的处理对策

(一)实行城区垃圾收取环保费用的方式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部门对垃圾处理的成本越来越高,政府的负担也越来越重,但是并没有发现城区内的垃圾有任何改善,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环保部门对垃圾的处理不仅给政府带来负担,也对城区居民带来很大的影响,影响人们的工作和休息,而且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虽然提高了,但是素质并没有上升,仍然存在随地乱扔的现象。所以,我建议对城区内的垃圾进行定点管理,每家每户都要出钱对小区内的垃圾进行分区式管理,按照排污者的人数缴纳垃圾清理费。同时,加强城市垃圾存放的管理,对饮食业,工厂类的企业实行按照收入比例的方法进行收费。

(二)对城区内的垃圾进行有效的回收利用

从目前来看,城区内的一些小的回收站和流动的垃圾回收人员,这些人的回收垃圾的范围很广,但是这种回收垃圾的方式不仅影响城区市容,也会对一些小区的安全因素造成影响,也没有按照国家的要求来正确的处理回收来的垃圾,而是通过转手的方式对垃圾进行二次贩卖,最终垃圾到了什么地方制成了什么都是不透明的。所以,我建议取缔一些小型回收站以及垃圾回收人员,每个城区建立大型的垃圾回收地点,对垃圾实行分类回收并注明回收的垃圾最后用在了什么地方,以免一些不法商贩用垃圾制造伪劣产品,威胁城区居民的身心健康。这样一来,城区的垃圾即得到了处理,同时居民也知道垃圾去向了哪里,不会再存在地沟油,食品加工厂“制造”出来的“食用油”,而且,一些流动的垃圾回收人员的工作也有了着落,再也不用挨家挨户去回收垃圾,有利于城市卫生方面的建设。

(三)加强法律法规和宣传教育

我国的《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就规定了对城市垃圾进行回收利用的要求,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更加重视垃圾问题,完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市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市人民对城区垃圾的重视和治理意识,严厉整治乱扔垃圾的行为。

三、结语

解决我国的垃圾问题刻不容缓,需要政府、企业、群众共同参与整治垃圾的行动中来,同时搞好垃圾处理的后期工作,尽量减少处理垃圾时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不必要的影响。此外还应该学习其他发达国家对垃圾处理科学的方法,加以利用。我国是一个将近十四亿人口的大国,垃圾处理不容忽视,应该通过垃圾的资源循环再生的利用,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李秀兰,刘东燕,罗云菊.山地城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环境问题的探讨[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6(05).

[2]杨运华,郭绪元.重庆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及长生桥卫生填埋场设计小结[J].有色金属,2003(S1).

4.城区垃圾问题 篇四

洪政发„2003‟94号

高良涧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行、社、公司,且直各企事业单位:

《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二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和《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2‟22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垃圾清扫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处置费用等,由所有受益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 城区垃圾的清运处理由县城管局统一规划管理,并委托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组织实施。第二章 收费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担”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其征收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所有常住居民、暂住人口;

二、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市属驻单位、集贸市场;

三、个体工商户及便民摊点;

四、停车场、车站、宾馆、旅社、招待所、歌舞厅、桑拿、饭店、商场、影剧院、浴室等营业服务单位。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区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标准收取。

二、单位负担部分为上未实际在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收取。

第六条 经营性垃圾处理费

一、宾馆、旅社、招待所、桑拿按实有床位的40%,医院按实有床位的80%,按每张床位每月5元标准征收。

二、商场(超市)、经营门市、商店、普通浴室、照相馆、美容美发、小吃部、小饭店、餐馆、酒店等行业按使用面积计算。

500—1000平方米的中型综合商场(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2元;

50—500平方米的一般商店(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3元; 50平方米以下的小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50平方米以下的小饭店,每月每平方米0.60元;

上述一、二两项按床位以及按使用面积计算缴纳的单位,不再交纳单位负担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车站、停车场、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修理场(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三、马路市场、水果市场、临时占道摊点等按每天1元征收。第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

一、凡新建楼房以及其它因建设而产生渣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将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运至县建设局批准设置的处置场地(临时存放点),并按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处理费。

二、开门、开窗、改建、维修、装饰产生的渣土等建筑(装璜)垃圾,按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

第八条 生产垃圾处理费

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渣、废料等生产性垃圾处理费,按每吨2元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 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代扫保洁费 城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部门、个体工商户和服务性行业的门前、院内、除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外,如委托代扫保洁并将垃圾运至中转站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收取代扫保洁费。

第十条 生活及经营性垃圾代运费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场、宾馆、饭店、商业网点以及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等产生的垃圾,如委托环卫站代运垃圾的,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每吨收费15元,10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增收每吨代运费1元。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代运费

建筑垃圾代运费由装饰费、吨位费、每公里运费(含实车运费、空驶费、基建运输段加成)三项构成,标准为5公里以内(含5公里)每吨6元,5—10公里(含10公里)每吨为8元,10公里以上每吨12元,稀淤泥、流砂土质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乘以1.1系数。

第十二条 代保洁厕所费

一、单位内部的厕所由各单位自已精扫。如需委托县环卫站代保洁的,按蹲位计划,每月每个蹲位缴纳代保洁费15元。

二、城区所有单位、住宅小区内部的化粪池,每年应当清掏两次。如需委托县环卫站代为清坑、疏通、清运、处理消毒的,按每坑每次200—400元收取。

第五章 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县政府组织征收。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征;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垃圾处理费由地税局代征。

二、省市属驻洪单位、居民户、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环卫站组织人员上门征收。

三、沿街门市、宾馆、车站、歌舞厅、桑拿、普通浴室、小吃部、小饭店、酒店及临时占道便民摊点经营性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环卫站组织人员上门征收。

第六章 减免对象

第十四条 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经相关收费部门核准后,免交个人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发放职工最低工资的企业,由单位申请,经相关收费部门审批后,可免交当年由单位负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交垃圾处理费。第七章 收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对擅自设立与城市垃圾处理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十六篥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政府预外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月上缴财政,不得拖欠、截留,并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镇街道、巷道、居住区垃圾清扫、清运、处理以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各有关收费单位和接受委托的收费单位要加大收费力度,以确保此项费用收足、收到位。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由城管部门提出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城管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卫生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按照“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总体要求。道路(包括街道、巷道)、场地清扫,每天“一扫一保”,做到“四无一化”。“四无”即:路面、场地无垃圾、无瓜果皮壳、无淤泥积水、窨井口无杂物,“一化”即:卫生保洁正常化。

第十九条 厕所每天保洁2次,做到“五无一定”,“五无”,即无蝇蛆、无粪斑、无尿臭、无尿液、无积粪;“一定”即定专人管理,保证粪池不满溢。

第二十条 垃圾、粪水代排、代运有专人负责,做到日产日清。第九章 附 则

5.城区垃圾问题 篇五

岳政办发„2011‟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环境卫生,控制大气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以下简称“三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调剂管理;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审批和发放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证;

(五)承担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动输和消纳工作;

(六)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责任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负责对“三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工作进行督查;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中心城区责任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用于集中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作、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六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资料;

(五)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地址和名称。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到建设施工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前,必须对施工场地实行道路硬化,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洗车。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三)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或个人需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在承运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运输建筑垃圾书面申请;

(二)运输路线和倾倒方案;

(三)运输车辆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及全密闭机械 装置证明资料;

(四)运输企业营运、安全、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到运输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 圾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应遵循避让城市主干道的原则,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

第二十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白天和雨天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禁运期内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事项实施运输活动。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处置的原则,在城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以及周边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或按城市规划和国土规划要求进行处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垃圾消纳书面申请;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临时处置(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或临时消纳场所。

严禁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河道、沟港、湖汊等地及生活垃圾堆放场地和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使用密闭机械装置密封覆盖运输,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或者沿途撒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视其情节,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核准证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9 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垃圾△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

6.城区交通两难问题调研报告 篇六

缓解城区交通“两难”问题,一直以来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民生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经济要素大量集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汽车拥有量大幅增加,城区交通“两难”问题也随之凸现。虽然近年来在硬件建设上有了很大的投入,管理措施上也有切实的加强,但是由于新老城区地理环境的制约和新增车辆快速的趋势,城区交通“两难”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反而呈现进一步加剧的势头。为此,区政协根据区委主要领导的意见,成立专题调研组,就如何进一步缓解城区交通“两难”问题,再次开展了调查研究。鉴于区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对该问题已作多次调研,形成了系统详实的调研报告,既有现状和原因的分析,又有思路和对策的建议;既有对宏观和长远的考虑,也有对解决当前具体问题的措施;既有硬件上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更有软件上科学管理和文明素质的提升。同时,我们在相关职能部门调研中了解到,调研报告中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对策,在当前的工作开展和今后的工作计划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有些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因此区政协主席会议讨论认为,要切实缓解城区交通“两难”问题,关键是要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把历年来所取得的调研成果,尽快转化为道路交通资源的现实成果。建议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形成建设和管理的合力机制;要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公交优先战略;克难攻坚,努力消除影响城市交通的各项负面因素。

一、要加快实施优先发展城区公共交通战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党和政府在城市建设中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早在2011年,建设部就发布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此后,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我区《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也已经出台。为此,建议加快实施步伐。

(一)要充分认识到公交优先是我区城市交通的最佳出路。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城区交通发展的重点,是国内外城市交通发展的方向,是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公共交通所具备的运量大、价格低、节省道路资源、人均废气排放量低等优势,是解决城区交通“两难”的最佳出路。

(二)要尽快全面编制和实施我区的公共交通规划。要切实加快推进区内公交一体化工作及我区与的公交一体化工作。首先要科学修编公交规划。要在《区城乡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的基础上,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按照城乡一体、区域共享的要求,做好《区城乡公共交通近期发展规划》的修编工作。公共交通规划要与城乡总体规划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统筹城乡发展,与主城区公交相衔接,综合考虑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等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及规划控制、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案等。其次要认真组织规划实施。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交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方面要以城乡全民共享为原则,努力实现公交的城乡一体化全覆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力,积极与对接,加快推进与公交的一体化。

(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首先要合理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确保资金和建设主体的落实。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工业区、开发区和大型公共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主要交通干道建设要同步设置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停靠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发放、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时,要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同步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或随意改变设施用途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加快交通换乘枢纽建设,实现各种交通工具之间的换乘。其次要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单向优先、逆向专用线路和路口专用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行为,要严格执法,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四)要切实加大公共交通财政投入,落实扶持政策。一要加大投入。公共交通建设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其发展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区财政每年都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经营补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向公共交通倾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公共交通场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公交车辆更新等。二要政策扶持。对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应当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企业应按规定享受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减免政策。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交通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道路挖掘占用费、绿地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三要保障公交职工权益。公共交通企业要建立与社会效益相联系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坚决杜绝司乘人员疲劳驾驶出行。按照国家的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二、要研究解决城区“四小车”问题

城区“四小车”原来主要指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和燃油助动车四种车型,而目前,我区还大量存在黑“摩的”、电瓶三轮车的现象,故区交警大队将上述车辆统称为“四小车”。

一是人力营运三轮车数量众多。我区目前拥有营运三轮车940辆,且营运证无年限。这些三轮车基本在老城区范围内骑行,严重影响我区的城市品位和交通秩序。现有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基本已不是车主本人在营运,全部承包给了外地务工人员,更增加了管理难度。二是电瓶三轮车日益泛滥。该车型已禁止上牌,但仍在我区大量销售。有资料表明,我区目前拥有电瓶三轮车2.3万辆,近80%的车辆为外地人使用,且集中在商业城、水果蔬菜批发市场等商贸、集市周边。三是非法“摩的”有恃无恐。在我区火车站及开发区一带,从事“摩的”非法营运的二轮摩托车有一定数量存在,甚至在不断增加,基本上都是外地人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但鉴于政策允许外地人在我区进行摩托车上牌业务,此类车辆目前都为牌照,因此区交警大队划定针对外地摩托车的禁行区域对上述车辆没有约束性,给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调研中我们发现,城区“四小车”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客观问题,其产生也有客观的原因:一是交警部门对“四小车”问题的处罚依据不足。例如,“四小车”中的黑“摩的”牌照齐全,驾驶员证件符合,交警部门很难仅仅针对交通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大力整治。又例如电瓶三轮车,根据目前法律已定性为机动车,而作为大多数的电瓶三轮车主,交警部门仅可以针对“无证驾驶、违反禁行标志”等违法行为进行查扣,但当事人要求处理罚款后使三轮车重新流入社会。二是社会保障机制未能及时跟上。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主多为生活困难者,有些三轮车主还是失地农民,由于上述弱势人群能力所限以及收入等原因,在政府没有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情况下,只能从事营运业务为生。三是城市公交体系尚不发达。在“摩的”等集中出没的地区,也往往是公交未完全延伸之地。因公交尚未完全覆盖,一些群众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出行较为困难或受原籍地交通习惯的影响,选择“残的”、“摩的”出行,使得“残的”、“摩的”仍有一定市场空间。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策,适时取缔城区“四小车”。

1、燃油助动车。我区早期为燃油助动车主上牌近4万辆,随着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燃油助动车随时间自然更新淘汰,目前尚在使用的不到1000辆,在城区使用的更是寥寥无几。建议区政府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油助动车,致使现有燃油助动车被迫淘汰。

2、摩托车。自2006年底以来,我区摩托车上牌人群中本地人明显下降,这说明我区群众使用摩托车人群在不断减少。鉴于此,建议区政府扩大摩托车禁行范围,尤其在主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摩托车行驶,这样就不会产生黑“摩的”在城区泛滥的现象。

3、营运三轮车(残的)。可根据及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采取一次性补偿或补偿与就业安置并行的置换方法。同时,可考虑适当增加出租车数量,一来补足了城市非公交客运能力,二来解决了置换营运三轮车的经费问题。对不愿置换的,可向城郊及临浦、瓜沥等镇分流。

4、电瓶三轮车。根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1)的规定,目前在我区使用的所有电瓶三轮车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该予以取缔。建议由政府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具体负责,一方面对我区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源头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在销售等流通领域进行管理,从根本上消除电瓶三轮车在城区使用的现象。

(二)加大管理力度,杜绝黑“四小车”非法营运。

建议强化对“四小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联合执法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与交通运管部门联合执法,对查获的车辆不仅要按照运输管理、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还要由工商、税务部门尤其对其无证经营、逃税漏税等情况,采取罚没其生产经营工具等方式进行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可达到重罚后不再犯的目的。

同时,建议区政府协调我区加油站,参照北京的做法,开展“断粮”行动,杜绝为驶入城区的非法“四小车”提供燃油。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补助标准。整治“四小车”问题,是一项得民心的工程,不但要请新闻媒体营造舆论氛围,而且要让老百姓参与。要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整治“四小车”,不仅仅是一个交通问题,也是一件关系到环境保护、城市形象的大事。

与此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四小车”的车主极大部分是残疾、无正当职业和失业(下岗)人员,且又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在整治过程中的经济补偿和涉及相关经济政策中,要予以充分考虑(具体做法可参照市)。

(四)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整治“四小车”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难度是比较大的,工作必须做细,相关政策要有法律依据。什么时候开始,分几个阶段,什么部门负责,要落实责任。要选调素质较高,责任心比较强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三、要切实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

目前,我区汽车拥有量已超过12万辆,据公安交警部门统计仅城区车辆每日流量已逾5万辆。而统计资料表明,我区共有各类停车位仅1万个左右,其中公共停车位只有约1200个,平均每辆车只拥有0.08个泊位,加上车辆在流动过程中的临时停车,这些泊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调研中我们发现,一方面停车泊位严重供应不足,但另一方面,一些停车场仍处于大量闲置状态或被移作他用,如城郊结合部的一些新建停车场使用率较低,又如二轻大厦地下停车库、三江超市地下停车库、国贸大厦地下停车库等都存在改变用途或改变公共停车场性质的现象。

这几年有关职能部门也在改善停车设施,添建了几处停车场所,但是建设的步伐还是远远落后于车辆增多的速度,小区车辆停放无序,没有泊位,堵塞通道,互相磕损碰伤,损坏绿化带等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一旦小区发生火灾等险情,外来救援车辆进不去,里面车辆出不来,势必酿成严重后果,为此居民意见较多。

为此建议:

(一)恢复原来已被改作他用的停车场,使其重新归市民使用,不能只顾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将停车矛盾推给社会。

(二)在居民居住密集地区、农贸市场及缺少夜间停车点的非重点路段,设立路边停车泊位或建立立体停车库,以此缓解附近居民夜间停车的问题。

(三)规范停车场收费,建议城区周边的停车场免费开放,城区中心的停车场适当增加收费,用价格杠杆适当分流一些进城车辆。

(四)在规划用地时,老城区要避免新上交通流量较大的项目,并尽可能地增辟停车场地;新城区大型项目的停车场面积与经营用房面积的比例,至少要大于1:1.5的,进出口的设计交警部门应提前参与。

(五)尽快启动老住宅小区停车场改造试点。老住宅小区由于没有汽车停车泊位,加上小区内道路比较狭窄,夜间停车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建设部门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着手研究解决方案,并针对各个小区的不同情况提出了多个技术方案,有些已经比较成熟,如小区的整体改造,绿化带地下停车库,绿化带生态停车场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如拆迁成本过大,住户思想不统一等,一直没有实施。建议组织专门力量,选择几个操作难度相对较小的小区作为试点,确保试点成功,以后以点带面逐个推进。

四、要强化上下班上下学的错时效应

早晚上下班期间是城区交通最为拥堵的时段,通常在早7:30至8:30、晚4:30至6:00之间,特别是上下学时段,老城区的人民路小学、劲松小学、洄澜小学、湘师附小、高桥小学、高桥初中等几所学校门口,家长们的接送车辆排起长龙,让上下班时段原本就拥挤不堪的交通雪上加霜。为缓解上下班上下学时段的交通拥堵,区政府早在几年前曾下发通知,要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错时上下班,各学校年级段也实行了错时放学。但现在看来,效果不是很明显。主要是实行错时上下班的范围不够广,时间错得不够开。建议进一步强化错时上下班效应,动员更多的单位实行错时上下班。大型商场、超市的开门营业时间务必推迟到上午9时以后。中小学放学时间提前到4:30之前。

五、要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教育管理水平

尽管近年来市民的交通文明意识有所提高,但与创建“生活品质之区”的要求还有着较大的差距。车辆司乘人员随意停车、违章掉头、强行超车、超载超速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情况普遍存在,骑自行车穿越红灯、与机动车辆争道,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跨交通隔离栏等现象也随处可见,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区交通通畅的重要原因。此外,部分市民对交通管理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服从,极少数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仅不带头遵守交通规则,而且经常性地出现违章行为,给我区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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