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炸药库配套制度(精选4篇)
1.临时炸药库配套制度 篇一
安全例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正确协调处理安全工作与生产施工之间的矛盾,使公司在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实现安全工作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真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安全例会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例会的要求:
1、安全会议必须克服:务虚多,务实少;传达文件细,评定贯彻情况粗;罗列问题和难题多,解决问题,攻克难题的措施办法少;做指示,讲大话多,关于尖锐问题解决办法的决议少而且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现象。
2、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会议流于形式。
3、各级安全会议根据其具体要求确定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肃会议纪律,无特殊请况一律不得请假。
4、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会议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有书面的材料。
5、安全会议必须做好记录,条件允许时再做好书面记录。
6、安全会议所定安全工作必须按时、按质完成落实到位,应有相应的监督制度。
二、内容:
1、传达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总结一个阶段以来的安全工作经验,取得的效果,安全生产现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确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对策;根据存在的问题和下一阶段生产经营实际,确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安全监控的重点;再发生重大因工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因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危害)隐患时,及时查找事故原因,教育从业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制订防止类似事故在发生的整改措施方案,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2、学习、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措施、办法,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汇报、交流一个阶段以来的安全业务工作成果、心得和存在问题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监督管理的新举措、新动态;检查、总结一个时期以来的安全基础工作(包括安全台账资料)和办理各项安全生产手续的情况。
3、结合现场的生产实际,检查、总结一个阶段以来的各作业层开展安全活动,落实安全教育,装车前、装车后安全检查的情况及其记录;分析各作业层生产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书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落实这些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学习有关安全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互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4、空车进场或撞车前,根据生产、质量和进度要求和现场的各种情况,研究整体的装、卸车方案,包括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方案。但对于特殊货物的装、卸,必须将经会议审批确定的整体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呈报上级单位审批。
三、组织形式: 由公司主管安全经理主持,各工作组负责人及小组成员;各作业层、各驾驶员;现场负责人参加,每周不少于1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工人入场教育
由项目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项目的劳动纪律、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危险作业区域、有毒有害的作业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生产情况、典型案例、环境保护要求、民风民俗等,项目教育时间不少于15学时。
2、班组安全、环保教育
作业班组必须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岗位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包括:本班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污染预防控制要求等,教育时间不少于20学时.3、特殊工种工人安全教育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属违章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4、换岗、复岗安全教育
由改换和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或培训,必须熟知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经常性安全、环保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包括:项目全员安全教育、月度安全教育、班组周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专题教育等。
6、全员安全教育
公司每年要组织1-2次全员安全教育和考试,主要包括: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工人等;全员安全教育应有计划,按步骤进行。
7、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应由实施部门建档登记。具体格式参照《安全环保管理规定》中的“安全宣传活动登记表”
安全检查制度
一、公司每月10、20、30日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科室对民爆物品的储存、出入、使用及其他安全装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参加检查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查找各类不安全隐患。
三、对查处的隐患要登记建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到位。
四、对民爆物品的出入,登记不实、账目不清、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出现丢失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消防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矿的消防安全管
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结合我矿的特点,特制订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1、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臵,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前提和必要条件,配臵一定要是适量、适用、合理。
2、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点放臵,定期检查,始终保持良好备用状态,发现人为的损坏,按其价值50%予以处理,情况严重者,依法处罚。
3、消防器材由保卫科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保卫科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4、各消防器材一律由保卫科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
5、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保卫科统一管理。
二、重要机房、库房防火管理制度
1、各类物资仓库、重要机房属矿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臵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2、入库人员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他火种。库内禁止吸烟,未经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库外照相、绘图,库房门口、墙上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牌。
3、机房、库房禁止动火,如因检修需要动火焊补时,需经安全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4、重要机房、库房工作人员,上班要集中思想,按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并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重要机房、库房工作人员要懂得消防知识,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6、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清除。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7、因生产需要的爆炸器材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设炸药库存放,炸药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8、库房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9、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
10、井下应当保障安全出口畅通,按照《矿井灾害计划》,设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防火检查,保卫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好)。
4、消防安全重点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臵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臵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和其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矿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全员培训时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炸药库安全保卫制度
1、严禁酒后上岗,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要杜绝一切火源(烟头、电器等),注意安全。
3、巡守员要佩戴对讲机或手机,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巡守员必须持证上岗。
5、爆破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守卫。
6、严格执行“巡守员交接班记录”。做好每班交接班情况记录。
7、时刻提高警惕,防盗、防偷;同时注意明暗火源,注意防火。
8、定期检查仓库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9、当班期间禁止吸烟,同时警告进入库区的人员注意防火。
10、项目部领导班子将不定时对炸药库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巡守员不在岗,项目部将对脱岗人员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将给与下岗处理。
定员定量制度
1、地面爆炸材料库的储存量,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96条之规定,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本炸药库炸药存放量为8吨,雷管数量为2万发。
2、爆炸材料库内爆炸材料应堆放稳固整齐,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爆炸材料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米,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米,各种爆炸材料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米,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米。
3、爆炸材料库存放爆炸材料时,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入保险柜内。
4、库区巡守员必须每班三人在岗,不准私自缺岗,离岗。
火工品采购及运输装卸制度
1、火工品的采购,执行《工程物资管理程序》,且在采购前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介休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即评审的火工品供方,应在当地市公安局指定的销售点范围内。
2、运输装卸(1)、运输、装卸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臵危险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
(2)、运输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3)、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4)、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蓄力车运送爆破器材。
(5)、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7)、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应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督并设臵警戒,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米。
(8)、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9)、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库管员做好交接。
炸药库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本公司制订炸药库管理制度如下:
1、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3、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臵和防雷装臵每半年检查一次。
4、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严格控制,杜绝鼠害。
5、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或专用箱柜中,严禁将其随意堆放。
6、库房内严禁堆放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7、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等情况时,应及时给与处理。
8、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检查其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9、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记录制度,采用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10、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1.1劳动保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1.2员工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尘需要,按标准规定发放,工种未列入及超出标准规定的领用需经资产运营部批准。
1.3员工对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1.4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期间未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1.5培训人员、代陪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要的防护用品,由负责单位按防护安全要求标准规定自行解决,不属公司发放范围。各分公司经资产营运部审批可领、买一部=需要备借用的防护用品并自行管理。
2、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标准及其他规定。
2.1领用防护用品按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劳动条件及不同劳动强度,规定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2.2根据工伤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况按“1.2”执行。2.3因病、事、工伤、产假、专职上学、下岗一个月以上,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2.4新调入本公司员工依据调令,由本单位安全员带领至资产运营部,由资产运营部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后,方可纳入本单位管理,办理个人领用防护用品。第一次按标准规定发放,下次发放超过半年的随本单位统一发放,不超过半年的随下一次统一发放。
3、赔偿办法
3.1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照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3.2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3赔偿价格按公式计算:提前领用月/规定使用月*现行价格=赔偿费。
3.4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批准,交赔偿费后,由本单位安全员或专职人员向供应部领买补发。
4、防护眼镜的发放范围及其规定
4.1防护眼镜发放给在生产过程中对眼部有危害的工种。4.2机加工、固定砂轮磨工发平光眼镜,汽车司机发墨镜,使用期限为五年,电、气焊工发放电气焊防护眼罩,一般使用期限为三年。
4.3因公损坏或属个人不慎丢失损坏者一律按赔偿办法执行。4.4使用平光眼镜的工种,由于使用者有眼疾,可到指定眼镜店持验光证明及供应部开具的证明办理配镜手续,单位只报销20元(司机防护镜只报销30元)。不得配臵眼疾专用镜,不得购买怪形眼镜,否则不予报销,不属上述工种不予配镜。
5、其它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其规定
5.1凡属有关设计、工艺、设计人员等实际非经常操作人员,经单位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及资产运营部同意后可作为一次性审批发放。
5.2每月发放的肥皂、洗衣粉、手套等劳保用品缺勤一个月者不发,新调入岗位的人员超过每月10日后只发肥皂一块。
5.3每年统一发毛巾一条,缺勤三个月者不发。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6、防护用品的采购、领用、发放程序
6.1防护用品的采购,原则上有供应部负责,公司其它单位不予分散采购。
6.2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部按公司比价采购及招标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6.3供应部做好防护用品发放的服务工作,按购入成本价(不含税)由各部门每月二十日前按内部购销合同及提制单项目与供应部签订下月需领买项目。
6.4按照公司“管理重心下移”及“分灶吃饭”的原则各部门及领买单位,设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买及发放管理,对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账。6.5供应部按内部购销合同、提制单项目,在每月10日前完成采购工作,各单位开具防护用品领用单办理领买发放工作。
6.6各部门财会人员、公司资产运营部及财务部有权监督各单位劳保用品发放、使用管理的执行情况,加强成本管理。
产品流向管理制度
1、爆破员、安全员在炸药库领取了炸药、雷管和保管员按规定填写领取一项的《民爆物品领取、入坑、使用、出坑、清退监管流程图》后,由巡守员一直监护到井口,检身员检身,并清点核实炸药、雷管后,填写检身记录及《民爆物品领取、入坑、使用、出坑、清退监管流程图》入坑一项,明确填写炸药、雷管数量。
2、雷管箱和炸药箱有爆破员、安全员分别背着下井,放臵在井下工作地点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无淋水、无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安全地点,爆破员使用完毕后认真填写《民爆物品领取、入坑、使用、出坑、清退监管流程图》使用一项,安全员确认后签字,并将剩余的雷管、炸药清点,并出坑退库。
3、雷管箱和炸药箱有爆破员、安全员分别背着出井后,检身员检身,并清点核实炸药、雷管后,填写检身记录及《民爆物品领取、入坑、使用、出坑、清退监管流程图》出坑一项,明确填写炸药、雷管数量,然后陪同送到炸药库。
4、保管员与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实清退出的炸药、雷管后,认真填写《民爆物品领取、入坑、使用、出坑、清退监管流程图》清退一项及清退单,明确填写炸药、雷管数量,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同时签字各保存一张清退单备查。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公司生产区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领导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负责领导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分管副总协助总经理进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在总经理不在时履行总经理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
3.3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价、监督、档案管理等。
3.4各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
4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价:
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价小组,依据《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对公司生产现场和储存设施进行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
4.2重大危险源管理:
4.2.1配备灭火器等必须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所有器材和设施要完好。
4.2.2配备监视设备,实施全天候监视。4.2.3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演练,并不断完善。
4.2.4公司、所在厂每月一次进行专项综合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4.2.5生产班组必须按规定进行巡检,检查要有记录。4.2.6所在厂安全员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4.2.7在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实施谁签字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4.2.8发现隐患,必须立即向厂和综合管理部报告,并及时进行整改。
4.2.9由综合管理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挡案类容包括:危险物质名称、数量、特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
5综合管理部要将重大危险源在市安监局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将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事故调查及处理:调查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其中包括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试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报告、提出改进物质技术和工作的措施方案。
2、事故统计及分析,从工程技术上、管理上和教育上,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生产经营部门及其所辖项目部。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五条
在册职工为了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伤亡,并加以统计。
第六条
事故分为四种: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2、轻伤(含休工一个工作日)。
3、重伤: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划分。
4、死亡。
第七条
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如下四类: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4、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一次死亡虽不足十人但死亡、重伤总数在十人以上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长,项目部长得知情况后必须立即报项目部管理人员,时间在当班下班前(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话快速报部门领导。
第十条
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15天,重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负责组织调查,分工如下:
1、轻伤、重伤事故、由部门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有关人员以及项目部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轻伤事故(休工超过一个月工作日),由项目部组织分析登记,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次月2日前上报公司领导。
2、死亡事故、由公司领导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公司应成立调查组,并组织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第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中,在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的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事故现场、事故前的情况,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十六条 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受伤害的人员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2、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环境,气候等;
3、事故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等;
5、受伤害人员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等;
6、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防止事故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7、事故现场的实测图和照片。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损失;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地破坏和随意清理。第十八条
在事故调查时,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填入调查报告书上报。
1、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项目如下: 1)医疗费(包括营养费)护理、陪人费; 2)因工负伤休工工资; 3)伤残补助,抚恤金;
4)事故善后处理是有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费等;
5)事故间接损失等费。
第五章 事故责任分析
第十九条
查清事故情况后,应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其目的使事故责任者,安全部门和职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第二十条
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规程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造成重伤亡事故的;缺乏安全操作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2、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
3、设备严重失修,严惩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4、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5、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撤离职守和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发生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包庇事故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应以教育为主,区别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负责人责任者,分别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惩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确定以后,项目部必须迅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输报批手续。
第六章 事故结案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项目部或安全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并已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给予结案。
第二十七条
伤亡事故调查,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1、轻伤:项目部组织分析,报安全管理人员批准;
2、重伤:安全管理人员批准,报公司领导备案;
3、伤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单位按隶属关系的不同,报主管部门审查,最后向有关领导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结案后的资料,全部归入部门档案,并填写详细目录以备查找。
第七章 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防范措施,从下述方面考虑:
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资技术原因,人为的原因,管理原因;
2、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在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害因素和安全隐患的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决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指定专有完成的负责人,完成时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的有关法令、条例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废品销毁制度
一、爆炸器材在储存过程中,因储存时间太长,或因储存条件不好,发生变质,不合乎原来质量要求需要报废的炸药雷管。
二、应报废的炸药雷管,若继续使用,就会影响爆破质量,变质炸药会直接危及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如硝酸铵炸药吸湿结块后,在井下使用不但产生大量有害气体,而且殉爆不良,产生瞎炮给安全带来隐患,降低爆破工作效率。
三、经过检查后,确实性能不良,不能继续使用的炸药,雷管以及工作中产生不爆雷管和炸药,必须收集起来加以销毁。
四、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并向市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销毁。
五、销毁爆破器材注意事项规定:
1、成立销毁工作小组;
2、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
3、制定销毁办法;
4、选择地点,落实爆破器材品种、数量和有关安全措施等。
事故案件报告制度
1、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巡守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保安器材和通讯工具,搞好安全防范,保持信息畅通。
2、发生盗抢民爆物品险情时,在积极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立即报告“110”。
3、储存库发生火灾,在第一时间可采取措施动用消防器材实施灭火,并向“119”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如判断有爆炸可能时,应立即组织库区人员及时疏散,紧急避险。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值班巡守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看管好爆炸物品储存库,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
2、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库,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定。
3、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单》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爆破员持“IC卡”,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原则,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上岗证、IC卡必须一致。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出库后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与保管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员共同签字。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4、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5、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字。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或单独存入爆破员专用爆炸物品储存箱内,次日继续使用。
储存库值班巡守交接制度
1、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属于安全管理重地,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防护看守,确保仓库安 全。
2、爆破作业单位储存仓库值班人员必须配备3人以上,经销单位储存仓库值班人员配备8人以上。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不得脱岗,睡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工作。
3、红外报警器、视频监控必须处于良好状态,24小时全天候实施监控。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领取和配送爆炸物品的人员、车辆必须填入《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按内容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着化纤类衣服进入库房。
5、对突发的险情、案件或事故在采取前期处臵的同时,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因责任心不强、安全防范不到位导致发生丢失、被盗、火灾、爆炸等事故、案件的,追 究主管领导及当班值班人员的责任。
6、认真搞好交接班登记,每日情况及时填入《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下一班未接班,当班值班人员不得 脱岗。
2.炸药库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职工安全职责
1、要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求;
2、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3、遵守劳动纪律,不脱岗、不串岗、班中不睡觉、班前四小时和班中不饮酒;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并有权监督他人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5、坚持每班对所负责的区域、设备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发现有重大险情,有权先停止生产迅速报告上级领导组织处理,并要做好防止事态扩大相关工作;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7、熟悉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要首先对伤者进行抢救,并要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对上级报告工作,不得发生隐瞒事故或迟报事故现象。
二、安全操作规程:
1、本工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工安全生产守则》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本操
作规程。
2、炸药库除业务主管与保卫、安全人员外,无保卫部门证件不准进入,不论任何人出入库,都要认真填写登记表;
3、本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4、进入药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物品,不准穿有铁钉鞋从事库内工作;
5、拉运炸药汽车必须戴防火帽,并不准驶入护堤内;
6、炸药库管理认真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本帐、两人发药的制度。两个库管员各持一把钥匙,同时开库、同时进发药;每人一本帐,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的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7、药库区域内不得有丛生杂草,特别是护提上与护提内,杂草要铲除干净;
8、库区内禁止使用铁制工具,并使用防爆照明;
9、收货进库要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拒绝收货、进库;
10、严格支领手续,无单位领导与爆破工程师签字不发、涂改领料单者不发、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不发。
11、堆放要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1)对着门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3)堆垛间的距离不小于1.3 米;
(4)炸药垛高不超过2米;(5)雷管箱垛不准超过1.6 米;
(6)雷管每垛不超过30箱;每个库总存量不准超过设计储量;
12、不同品种的炸药不准混存、并按进货时间分别垛存。雷管必须按批号、进货时间分别垛存。要做到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
13、领发雷管时,不准库内开箱,必须把箱搬到库外开启。发放完把箱封订好再搬到库内,箱上并标明数量;
14、库内要经常保持清洁,遇有破袋洒落在地板上散药,要及时清扫干净,分别装袋;
15、管库员要勤检查,要保持通风、防护铁纱网良好,消防器具齐全有效,保证无变质、无损坏、无丢失,确保安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与保卫部门,及时解决处理;
16、炸药或雷管发现有变质或失效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和保卫部门,进行销毁处理;
17、主管部门与保卫部门、安全管理部对药库的设施与管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人不负责任,无故造成变质、失效、丢失或帐物不符等情况,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炸药库巡守员管理制度
1、严禁饮酒上岗,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要杜绝一切火源(烟头、电器等),注意安全。
3、巡守员要佩带对讲机或手机,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4、巡守员必须持证上岗。
5、爆破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6、严格执行“巡守员交接班记录”制度,做好每班交接情况记录。
7、时刻提高警惕,防盗、防偷;同时注意明暗火源,注意防火。
8、定期检查仓库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9、当班期间禁止吸烟,同时警告进入库区的人员注意防火。
10、项目部领导班子将不定时对炸药库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巡守员不在岗,项目部将对脱岗人员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将给予下岗处理
炸药库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项目经理部制定炸药库管理制度如下:
1、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3、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
4、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严格控制、杜绝鼠害;
5、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或专用箱柜中,严禁将其随意堆放;
6、库房内禁止堆放其他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7、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等情况时,应及时给予处理;
8、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其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9、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记录制度,采用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临时炸药库配套制度 篇三
炸 药 库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二零一三
目
录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管理„„„„„„„„„„„„„„„„„ 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雷管、炸药库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仓库值班守护制度„„„„„„„„„„„„„„„„„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安全制度„„„„„„„„„„„„„„„„„„„„„ 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和交底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危险品仓库的保管及使用制度„„„„„„„„„„„„„„„„ 民爆物品运输车管理规定„„„„„„„„„„„„„„„„„„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定员定量制度„„„„„„„„„„„„„„„„„„„„„„„ 装卸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废品销毁制度„„„„„„„„„„„„„„„„„„„„„„„ 突发案(事)件管理制度„„„„„„„„„„„„„„„„„„ 值班制度„„„„„„„„„„„„„„„„„„„„„„„„„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奖惩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 安全方针、目标及安全计划„„„„„„„„„„„„„„„„„„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煤矿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矿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矿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矿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部门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矿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矿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本制度。
1、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2、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3、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4、新入矿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没有考试合格的工人严禁安排上岗作业。
5、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和存档管理,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计划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对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管理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运送。
2、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3、领到爆炸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工作队员不得同时上下,并严禁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5、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6、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7、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
8、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9、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10、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1、必须进行严格的出入库检查和登记,爆炸物品入库时,要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2、爆破材料出库时,必须由矿长签发领条,凭领条领取,并对领取人进行登记、签字;
3、爆破材料领退,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4、爆破材料的领退,必须由放炮员进行,放炮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5、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退库制定,凡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退回爆破材料库,严禁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等不安全的地点;
6、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退库制度凡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退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不按规定退回爆破材料库;
7、由于爆破材料未认真执行领退制度,造成的后果,由负责人承担。
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对火工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有关火工产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制度。
一、火工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1、购买火工产品,必须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购买申请经乡、派出所、公安局签字盖章。
3、经公安局审批后严格按审批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在公安局指定的爆破公司购买。
4、严禁购买手续不齐、安全等级低于本矿许用等级的火工产品。
5、严禁购买过期、变质的火工产品。
二、火工产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火工产品必须用专车、专人押送运输。
2、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严禁混装、混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物资混装,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3、提运爆破器材必须严格进行货物的包装、质量检查及数量、品种、型号、有效期的核对。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停留;中途停留必须有押运人员看守,夜间停留必须向公安机关或当地治安组织报告;停车地点严禁烟火。
5、运输回矿的火工产品必须及进入库,与保管员交接清楚规格 8
型号、数量、帐物相符。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白天限速在40km/h以内,夜间或雨、雾、雪天限速在20km/h以内,夜间行驶必须开启红色标志灯。
7、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必须使用专用雷管箱、炸药箱(包)。
8、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由爆破员亲自运输雷管,在爆破员的监控下由班组长运输炸药,二人间距5米以上,错开上下班的高峰时间入井。
9、入井后装入置于安全地点的专用木制箱内并上锁。
三、火工产品储存保管制度
1、矿所有购回或核销退库的火工产品必须统一保管在矿炸药库,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超储和混储,专人保管。
2、炸材库必须设人24小时守卫,并有犬防、技防措施。
3、炸材库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库房和发药点必须配置干湿温度计,保持库房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超过30℃,发现温度超高应用开窗通风或机械抽风的办法调节。
4、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不同品种的火工产品,严禁存放非爆破物质和外单位爆破器材。
5、整件存放堆码高度不超过5层,堆宽不超过3箱,堆间距离不小于1.3米,距墙大于20cm,堆总数不超过100 箱。
6、保管人员在开启炸药、雷管包装箱之前,若发现封条或包装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守卫人员共同开箱检查,如有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破案。
7、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四、火工产品使用管理制度
1、矿必须确定一名矿领导分管炸材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2、涉爆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图表进行装药爆破、警戒、撤人。
4、严禁任何人转买、转卖、转借、转让、私拿、私存、私藏火工产品,严禁将火工产品分发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五、爆破器材的发放、领、退制度
1、发放人员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擅自带领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禁止请人代发。
2、领用爆破材料必须使用本单位专用的出库单、核销证,由爆破员、班组长二人凭据领用;单、证内容及签字必须齐全。领用数量根据作业计划和当班的工程量计划,按需要审批领用。
3、爆破器材保管员严格按审批的出库单据上品种、数量发放,不得多发。
雷管、炸药库管理制度
一、炸药、雷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管理人员一定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脱岗,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炸药雷管发放制度,领退制度,不得私自外借和乱放或混装,来往帐目要登记清楚,严防丢失。
四、炸药雷管库20m内严禁烟火,库房内要安置灭火器材。
五、炸药管理人员,对领取炸药雷管人员,要求必须携带药箱和雷管箱,并加锁,否则,管理人员不给发放。
六、库房内必须安设防盗、报警装置,若有丢失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必须坚持由值班矿长签字的手续,方可发放。
爆炸物品仓库值班守护制度
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二、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混装混存。
三、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连续看守,不得空岗。
四、爆炸物品仓库由2名人员值班守护,仓库保管员值班12小时,矿安排一名爆破员值班12小时。
五、仓库库管员须经检查报警装置,保证其完好,遇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矿部。
六、矿部在安全自检工作中,必须把炸药库房的检查纳入检查范围,及时发现隐患,处理隐患。
七、除库房值班员外,未经矿部领导同意,其它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八、仓库保管员请假,必须经矿长同意。未获批准,不装离岗。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一、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涉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管理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
二、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采购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
三、爆炸物品入库后,保管员必须及时登记总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
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同时出库。炸药、雷管必须分别领取,或者由两个爆破员分别领取炸药、雷管。
六、生产用炸药、雷管定时发放。一班:23:30分—24:00时 二班:7:30分—8:00时 三班:15:30分—16:00时
其余时间一律不发放炸药、雷管,特殊情况要领取的,必须持矿长签名的领取单证。
七、爆炸物品发放后,保管员必须及时销帐、登记,核对帐物,保证帐物相符。
八、生产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必须及时回库,保管员入库后须及时登记、核对,保证帐目、帐物相符,日清日结。
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一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与煤矿用爆破器材有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负责。
第二条 各煤炭工业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第三条 凡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凡从事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 生 产
第五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定点管理,根据煤矿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六条 已建立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必须提出定点申请,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定点生产证书。
第七条 煤炭行业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露天煤矿建立炸
药生产地面站或购买现场炸药混装车,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或对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申请立项,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第九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必须由有爆破器材工厂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煤矿用爆破器材工厂和生产线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实施入井证管理。
第十一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获得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企业及产品名单在《中国煤炭报》公告。
第十二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的试验或试制,应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场进行。
第十三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的鉴定应按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验证,完成煤矿井下爆破试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用证,完成煤矿井下爆破试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后,申请办理
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第十五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验证有效期6个月,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用证有效期12个月,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有效期30个月。
第十六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七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做好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产量、质量及主要原材料消耗的统计工作。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用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材料应专用。
第三章 销售与购买
第十八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煤炭部直属、直供煤矿需求煤矿用爆破器材,经矿务局(公司、矿)、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定向供应。应急需求的煤矿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调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矿用爆破器材的供销。跨省需求煤矿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组织平衡。
第十九条 销售、购买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条 无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企业严禁销售煤矿用爆破器材,煤矿严禁购买无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或入井证超期的煤矿用爆破器材。
第二十一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的进出口,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申报,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储存与运输
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煤矿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建设和储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每一矿井应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装运、领退、保管、销毁、电雷管编号及全电阻检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丢失处理和奖罚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必须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二十六条 跨地区长途运输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七条 运输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井下爆破作业
第二十八条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依法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放炮员作业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放炮员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二十九条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第三十条 煤矿井下试验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用煤矿
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一级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一)低瓦斯矿井,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三)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第三十二条 煤矿井下爆破应由煤矿总工程师按下列规定选用电雷管:
(一)有瓦斯矿井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8号金属壳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8号金属壳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二)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三)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三十三条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煤炭部有关规定,并进
行标准化管理。
爆破作业安全制度
1、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2、爆破员、安全员到仓库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上签字,爆破员应当凭本人IC卡领取,不得用他人IC卡冒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3、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不应将雷管和炸药放在衣袋里,领到民用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电力起爆时,(1)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电爆网络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络应与大地绝缘。(3)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应小于2.5A,直流电不应小于2A。(4)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络。(5)起爆网络的连接,应在工作面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5、导爆管起爆法:(1)导爆管网络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导爆管网络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2)用电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
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可以用电雷管反向装置),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3)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应采用垂直连接。
6、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7、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应当填写《现场爆破清单》,如实记载当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在《现场爆破清单》上签字,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不得存放在作业现场、工棚等非专用仓库。
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
1、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2、进场施工机具必须有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或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否则不准入场。
3、施工机具安装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机具。
4、日常检查:机械设备每次运行都要进行逐点检查,主要由操作人员进行,可与日常保养结合起来,如果发现较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及时组织修理。
5、定期检查:由专业的维修工人负责,操作工人参与检查,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全面检查设备的性能及实际磨损程度,以确定修理的时间及修理的种类。
6、每次的检查情况及修理情况均应做好记录,并有检查或维修人员签字
7、安全用电用水,用电一定要带触电保护。离开施工现场时,务必关掉水阀、总电源及窗户。注意安全,不得野蛮操作,电动工具必须由专人专项操作。
8、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齐,不得随意摆放。
9、施工临时用电严禁乱扯乱拉,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拖线。
严禁使用没有插头的电线。
10、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或高处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11、阳台、楼面、屋面等临时保护必须防护严密,设不小于二道防护拦杆或挂安全网封闭。
12、楼梯踏步及平台必须设牢固的临时防护拦杆,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安全防护删或采用全封闭围护。
13、预留洞口、坑井的防护要有严密的防护盖板,1.5m2以上的洞口,四周须设双道防护栏杆,洞口张挂安全平网,并设警示标志。
14、通道口应均搭设防护栅、栅宽大于通道,栅顶铺脚手架,高层建筑通道口防护栅顶须设双层脚手片(交错搭设)。
15、严禁使用破损、缺带安全帽和霉变断裂、硬脆的安全带(安全网)。
16、施工现场及时清理,当天垃圾当天清理并送至建设单位指定地点,保证工地干净整洁,材料必须堆放有序。
17、工人做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劝劝阻他人不违章作业。
18、要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19、加强设备维修,经常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正确使用、妥善保护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
20、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
靠,正确分析、判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作前要进行设备检查,严禁带病运转,电工每天上班前要对现场用电进行检查。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和交底制度
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安全操作技术程序化,实现安全达标,提供技术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煤矿技术部门(直属单位、项目技术部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明确质量、安全、技术等各项措施,要有针对性。
2、重大、特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完毕,应由直属单位主任工程师和生产经理审核,再报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三部门)进行相关会签审核后,再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授权的人员)批准,报监理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3、一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会签后,由直属单位主任工程师、生产经理审核(直管项目直接由三部门会签审核),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授权的人员)批准,报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4、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具体施工过程中发生问题,应追查编制和审查人员的相关责任。
5、各级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固定场所的工
种(包括后勤人员)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要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定时进行交底。
7、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才能上岗。
8、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应急处理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9、季节性施工、特殊部位作业必须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安全施工措施交底。
10、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做到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做到先教育培训后上岗作业。
1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签字生效。
13、交底责任人必须对交底内容实施动态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即使制止违章和符合交底内容的作业行为,对严重违章者,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经教育后新上岗作业。
14、分级交底:
(1)、施工技术人员、安全员应当根据工程进度部位、施工季节、施工条件、施工程序、工作特点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有关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向有关管理人员和班组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
底。
(2)、施工作业班组长对操作工人的操作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同时进行。作业人员要利用空隙时间学习“建筑工人安全教育”手册,掌握安全知识。
对未按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的或交底内容不全、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5、安全员对班组长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负责监督,对班组长不及时交底的有权提出批评指正。
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加强痕迹资料的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万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档案的建立
(一)收集整理企业法定证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照,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二)收集整理安全生产机构设置文件,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
(三)收集整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四)收集整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资料、记录等:
1、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收集整理教育培训记录及资料,包括送出去和企业自身进行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持证情况等;
2、按照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各类各次会议的记录档案;
3、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包括企业负责人、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4、按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档案,包括生产厂家资质、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资质证明、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操作使用、点检、维护、修理等资料和记录;
5、按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危险源管理档案,包括危险源的识别、评估分析、管理、监控的记录和资料;
6、按照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排查、治理、验收等记录和资料;
7、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仓储、发放、使用、管理的记录和资料;
8、建立安全、环保投入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档案;
9、按照伤亡事故管理制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记录、笔录、处理过程、事故报告、结案批复等;
10、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档案资料。第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
(一)本机构的安全生产档案,由安全环保科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保管;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资料,统一整理交由安全环保科保存。
(二)存入安全生产档案的资料,要分类整理,按照时间先后编写页码,制作目录,成套成盒保存,不得杂乱无章。
(三)安全生产档案系保密资料,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依法检查时可以查阅外,其他无关人员,外界人员均不得借阅。若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档案室保存。
(四)档案室应随时保持通风干燥,严防虫蛀、鼠咬、严防潮湿、水浸,严防火灾,应设防火警示标志,建立用火制度。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将档案资料安全转移。
第四条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具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责任扣款,仍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直到辞退或开除的处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的;
2、安全管理活动无记录的;
3、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
4、设备档案不完整又不收集的。
(二)未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责任扣款,仍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直到开除的处分。
1、档案管理混乱,未归类保存的;
2、未按保密规定,丢失档案资料的;
3、档案室未建立用火制度,未设防火标志的;
4、因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鼠咬、残缺不齐的;
5、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浸、受潮的;
6、不重视档案资料管理的。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
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从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煤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3.3特种作业的范围(1)电工作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4)叉车(5)压力容器
4、职责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种作业证书;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5、一般规定
5.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6.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6.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7、复审
7.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安全管理员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7.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7.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5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7.6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7.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8 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9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10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11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品仓库的保管及使用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配备2名以上保管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①、接班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②、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③、交班内容应包括:当班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帐簿、各项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等;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精神。
民爆物品运输车管理规定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
安机关。
安全例会制度
随着本矿的发展,矿井建设的加快,采掘运机械的逐渐使用,安全工作愈显出其重要性。为了进一步搞好本矿安全工作,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尽快把本矿建设成安全高较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在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下午两点。
二、安全例会由矿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
三、参加安全例会的人员本矿负责人、各生产科室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有关各班、组长。
四、安全例会的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等。
2、听取安监部门和其它部门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落安全技术措施、措施重点工程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3、对安全生产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接受事故教训,研究和通过处理意见。
4、研究和通过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决议的管理制度。
5、对隐患进行确认,研究采取的措施,并安排实施。
6、检查和落实上次会议安排的有关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要求与考核
1、安全办公会议首先由矿长对上月的安全情况进行通报,其次由生产副矿长对上月的生产情况及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各科
负责人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本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报,针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共同研究拿出措施,责令有关部门处理。
2、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对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作整体安排,本矿领导对安全工作做指示。
3、安全副矿长对安全例会作总结发言。
六、安全例会由安全副矿长负责会议的记录、资料整理,有关人员应准量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给予一定处罚。
安全检查制度
1、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乡(镇)民爆物品管理站、县公安中要分别每周、每月、每季对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进行一人安全大检查、派出所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登记簿》,此登记簿一式两本,一本由民爆单位保存,一本由检查公安机关保存。
3、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公安机关。
4、检查要认真负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为切实加强矿井火源的管理,杜绝矿井火灾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的防灭火的规定,制定本矿矿井防灭火措施。
一、矿井防灭火原则:预防为主,防消并举
二、矿井井口防灭火措施
1、矿井永久井架、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以防止外部火源产生引发的火灾。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50m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口房内严禁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时,必须制定特殊安技措施,报经本矿总工程师批准。在作业前,准备好防火砂袋、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加强对井口房内电器设备的管理,严禁电气火花的产生。
5、在生产井口的工业广场内设置地面消防水池,并按规定的要求设置好消防管路。消防水池容量不少于200m3,并经常保持足够200m3的水量。
6、井口附近一旦发生火灾,立即组织实施主扇风机反风措施。
三、矿井井下防灭火措施
1、矿井井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库内储存的材料、工具,且不得挪作他用。
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井下炸药库、充电硐室、变电硐室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砂袋。
4、加强对机电维修人员的教育,对井下因检修后废弃的有油脂的棉纱等可燃物必须装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丢乱放。
5、在井下严禁存放用剩的汽油、煤油和变压油。
6、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严禁失爆电器入井,杜绝电器火源的产生。
7、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检身工作,禁止入井人员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
8、严格放炮管理,放炮时每个炮眼必须装填水泡泥,杜绝放炮火源产生。并在相关煤层巷内设置消防器材(灭火器及黄沙)。
9、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对采掘作业要求进行湿式作业,放炮前后洒水防尘。
10、井下一旦发生严重火灾,按《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救援措施执行。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安技措施执行。
安全保卫制度
1、火工品库房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的人员担任警卫工作。
2、爆破器材库必须严格执行库房防卫“四原则”即人防,犬防、技防、物防。
3、人防:库区门卫每天一人值班,夜间二人值班。
4、犬防:加强对犬的管理,按规定时间食量进行喂食,不能让犬在库内大小便。
5、技防:电子防爆器,监控要保证完好正常使用。
6、物防:围墙按规定不能低于2m,墙顶应设防攀越设施(带刺铁丝网或玻璃片)。
7、围墙外10m范围内不能种植针叶类树木和竹林。
8、投光灯根据地形要求,灯光要能照射整个库区范围内。
9、门卫室必须安装能与矿调度室直通的防爆专用电话。
10、若库房报警器失灵,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调度立即安排电工检修。
11、外来人员,无公安和安监部门的证明一律不准入库,凡入库人员,必须登记。
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1、地面爆炸材料库的储存量,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96条之规定,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本矿炸药库炸药存放量不大于3吨,雷管数量不大于5000发。
2、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
3、爆炸材料库存放爆炸材料时,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它爆炸材料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3m。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0m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4、库区门卫每天一人值班,夜间二人值班。
装卸工管理规章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和冒险蛮干,并及明制止其他人的违章行为。对无视安全,强令冒险作业生产指挥、指令应拒绝执行,并身现场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汇报。
2、进入作业现场应戴好安全帽、扎好带,按规定穿好劳护用品,严禁穿拖鞋作业。
3、树立尊客爱货思想,确保货物完好无损,杜绝蛮干以免造成事故。
4、工前应检查工索具,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及时更换。
5、登高和船仓作业时,更应谨慎操作,防止高空坠落和货物砸头,自觉遵守“八禁止、十不吊”。
6、严格服从调度人员的安排和调遣。
7、严禁班前、班中喝酒,上班严禁打瞌睡、溜岗。
8、协助好吊车司机及明、准确地抓料。
9、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和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汇报,认真吸取教训。
库房管理制度
为了本矿仓库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本矿企业管理一般要求,结合本矿具体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制度。
1、采购物资抵库后,库管员要按照已核准的“采购申请单”复印和采购清单仔细核对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外馐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无误后认真填写《入库登记表》,同时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工作。
2、如发现单物不符,外馐严重破损或其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终止入库手续办理。
3、发放物资时要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章输、节药”的原则,发放物资坚持做到盘底、二核对、三发放、四减数,同时坚持单物不符不出库,残损变形不出库,噱头不清不出库。
4、库管人员对任何部门(小组)均应严格按先办出库手续后发放的程序发放,严禁先出物资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无凭发放。
5、各部门(小组)领用物资时,必须先填写“出库单”,经使用部门(小组)主管负责人签名,再交行政处长批准后,方可找库管员进行领用事务。
6、仓库应对各项物料设立建立台帐管理,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作相应的记载,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帐、物相符。
7、库管人员应定期盘点库存物资,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行政处,配合行政处长编好采购计划,以便节约使用资金。
8、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预防内容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漏电。
1、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动用明火。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3、严禁私自涂改账目、抽换账纸。
4、严禁库房堆放杂物。
5、严禁在库房内谈笑、打闹。
6、严禁随意动、挪库房内的灭火器。
7、严禁地库房内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制造安全隐患。
8、库房管理依据本制度实施。
9、本制度由本矿负责制定、解释、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一、仓库管理
1、仓库由本矿保管员管理。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仓库设置要根据安监局有关要求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责任制,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二、验收入库
3、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4、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财务科记帐。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之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本矿的有关人员处理。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本矿领导反映查询。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
1、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要有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
4.炸药库整改方案 篇四
静乐县公安局:
2009年5月4日,我项目部安全部对炸药库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以下隐患:
1、防盗犬有时未圈入库房院内。
2、库房院内杂草丛生。
对于此现象我项目部安全部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如下:
1、防盗犬已圈入库房院内。
2、库房院内杂草已清除。
忻保高速公路路基十一合同段项目部2009年5月4日
炸药库治安隐患整改措施
静乐县公安局:
2009年5月13日,忻州市静乐县公安局对我项目部的炸药库进行检查,发现治安存在以下隐患:
1、库房北围墙裂缝。
2、库房内外杂草丛生。
3、库房院内无防盗犬。
4、巡守员值班登记不完善。
对于此现象我项目部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如下:
1、对存在裂缝的围墙进行整修。
2、对库房四周杂草进行清除。
3、增加防盗犬。
4、完善巡守员值班登记。
忻保高速公路路基十一合同段项目部2009年5月13日
炸药库治安隐患整改措施
静乐县公安局、杜家村派出所:
2009年6月25日,忻州市静乐县公安局、杜家村派出所对我项目部的炸药库进行检查,发现治安存在以下隐患:
1、单岗巡守。
2、对库房区域人员,不闻不顾。
3、库房们不符标准性。
4、内墙树立横杆。
对于此现象我项目部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如下:
1、已增加人员巡守,由单岗巡守现已变成双岗巡守。
2、对巡守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培训。
3、库房门已整修。
4、对内墙树立横杆以清除。
忻保高速公路路基十一合同段项目部2009年6月28日
炸药库治安隐患整改措施
静乐县公安局:
2009年7月2日,忻州市静乐县公安局对我项目部的炸药库进行检查,发现治安存在以下隐患:
1、一人巡守,且巡守人员未进入值班室。
2、监控系统不能完全覆盖全库区留有死角。
3、防盗犬未圈入库房院内。
4、巡守员值班记录代签。
5、两库大门变形。
6、库房院内杂草丛生。
对于此现象我项目部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如下:
1、已增加人员巡守,对巡守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和安全教育培训。
2、监控系统已重新布置。
3、对值班记录代签已严查、整改、杜绝代签。
4、库房大门已整修。
5、库房院内杂草已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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