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2024-10-11

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10篇)

1.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篇一

中铁股份职改„2010‟3号

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

现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结果作为高级经济师(企业二级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经济师(或工程师)期间,技术干部定期考核均达到良好以上,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第七条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经济师,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五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四年及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参加工作两年及以上。

4.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经济师,后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经济师职务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经济师五年及以上。

第八条 对93年前通过评审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取得

公司及以上表彰者。

5.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之一者。

6.从事本专业技术干部工作25年及以上。

第十一条 专职从事法律工作,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企业二级法律顾问):

1.作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省部级、股份公司重大企业法律事务课题研究任务,已通过省部级、股份公司技术鉴定或评审,或研究成果已被列为省部级、股份公司推广项目。

2.直接代理涉及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事务(含诉讼、非诉讼和仲裁案件)两件以上,或作为本公司代理人处理本公司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的案件,或作为本公司代理人处理本公司所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件及以上,或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审查、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中避免了重大法律风险,为所在公司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3.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五年(含1997年实行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前从事公安、纪委等法律事务相关行业的工作年限)及以上。或取得律师(司法)考试合格十年及以上,或担任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十年及以上、担任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五年及以上的,并且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五年及以上的。

4.担任三级及以上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任公司主

果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1.必备条件

(1)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本企业、本系统经济管理工作的经历,有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经济活动实际问题的能力。

(2)熟悉并掌握本专业管理政策、法规、程序和方法,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企业、本业务系统经济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管理办法等起草、修改、审定全过程的经历。

(3)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经济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提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4)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推行、应用新的经济法规、管理办法的能力和经历。

(5)有指导研究生或经济师完成技术业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6)任经济师期间,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2.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项目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或二项中型或三项中、小型项目的经营开发工作,工作成效显著;或在某一地区、某一产品、某一领域的市场开发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业务骨干,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单位管理制

务实际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企业、本业务涉及法律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等企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定工作。

(3)有代理诉讼、处理非诉讼纠纷(包括调解、协商和仲裁本企业比较复杂的劳动纠纷)的处理全过程的经历。

(4)具有较高的法律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准的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法律专题调研,提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5)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贯彻、宣传、执行新法律、新法规的普法宣讲的能力和经历,且在建立、完善和规范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做出了一定的业绩。

(6)有指导研究生或经济师或合同管理员完成技术业务工作的经历或能力。

(7)任经济师期间,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2.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本公司重大工程承包、投资、融资、知识产权等合同的起草、审查和谈判的全过程两项及以上,法律风险防范实践成效显著。

(2)作为主要业务骨干,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公司涉法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起草工作不少于三项,并颁布实

出国标准线,即英语(EPT)、日语(NNS)和俄语(TпPя)成绩达到110分及以上;德语(NTD)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法语(TNF)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3.参加股份公司组织的外语资格考试,并取得C级及以上证书(在有效期内)。

4.取得外语专业的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在公开出版(不含内部发行)的杂志或书籍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近的译文、译著累计达2万汉字及以上。

6.参加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取得高(A)级合格证书。

7.距离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五年(计算到参评当年12月31日)。

8.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之一。

第十七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不少于三个模块成绩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部分模块的考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

组初审;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表决;公布评审结果。在评审前,由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对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业务答辩。

评委会表决时,经执行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方获通过。股份公司二级子公司经济系列评审推荐小组须经执行成员二分之一(不含)以上赞成,推荐结果方为有效。

第七章 申报及评审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采取个人申报的方式,参评对象按照本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职改工作通知要求,并对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认为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等项规定时,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评审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应报送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6K)一式二份。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简表》(B4)一式30份。

3.近五年内在国际或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一篇及专家阅评意见各一份。专家阅评意见应均达到良好及以上。阅评专家的技术职务为与参评对象同一专业的两名高级技术人员。

4.任现职以来有关业绩、成果方面的主要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外语、计算机考试等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学历为国民教育学历(中央党校学历有效)。

第二十四条 作为破格条件、必备条件、充分条件及代表作品所报送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其参评对象均应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未署名作者的,须附著作主编或副主编及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通过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证书由股份公司统一印制和用印,并在股份公司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通过取得高级经济师(企业二级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的人员,同时下发高级经济师资格证和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证。高级经济师资格证由股份公司统一印制和用印。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提及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均指在国际或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具有国际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及的大、中、小型工程项目等级,参照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严肃认真。对于虚报、伪造学历、资历、业绩,以及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

2.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篇二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电力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电力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层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一般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电力政工专业划分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纪检和监察工作、群众工作、保卫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等5个分支专业。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具备优良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六条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证书四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师。

(二)具有政工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4、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先进获得者。

5、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获得以下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政工师:

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两年。

2、获得博士学位。

(四)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政工师。

第七条外语要求

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申报电力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其中:

(一)申报政工师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政工师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第八条计算机要求

1970年以后参加工作、申报电力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基本掌握计算机知识。其中:

(一)长期在生产一线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申报者,须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二)申报时,在管理单位或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申报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管理、分析工作。

第四章政工师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纲领、路线、方针、政策。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1、从事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的组织工作、党的宣传工作、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党史工作、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调研和考核评估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2、从事纪检和监察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纪党风条规、反腐败政策法规、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纪检信访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企业监察、纪检调研与检查等有关方面知识。

3、从事群众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国际和中国工人运动史、党的群众路线、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计划生育法、青年学、心理学、共青团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制度、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群众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体育、社区建设工作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4、从事保卫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制教育、生产要害保卫和电力设施案件侦查、企业保卫工作、消防工作及治安综合治理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5、从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干部离退休政策、离退休干部管理、教育、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老年心理学、老年保健等方面的知识。

(三)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规章制度及党和国家有关的纪律、法律、法规。

(四)了解本单位的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知识和企业发展战略。

(五)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第十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复杂的工作。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3、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能力。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宣传教育及文字表达能力。

5、能够组织、指导初级政工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各分支专业的人员,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证书后,应分别同时具备如下相应专业的两项条件:

1、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检查、调研或参与组织过较大范围主题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独立完成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或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2、纪检和监察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党纪、党风全过程检查,或党风党纪全过程教育活动,或案件的调查,或效能监察,并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的工作负责人的能力,能独立负责一般案件的调查、处

理一般信访件、组织单项效能监察、党内监督和党风党纪行风教育、检查。

3、群众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团代会的筹备工作,或工会、共青团工作检查、调研,或参与处理维护职工权益工作,或参与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青年“号、手、队”活动,并独立完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

4、保卫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政治活动、电力设施、生产要害的保卫工作,或案件的侦查,并独立完成工作方案、实施后的总结及案件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

5、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①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离退休干部主题教育,集体文体活动,党支部工作交流,并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编写工作;

②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

第十一条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证书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者:

1、参与完成制定并已在处级及以上单位执行的制度、规定、办法。

2、参与完成思想政治工作调研课题,并有现实指导意义。

3、完成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及作品(文字不少于2000字,音像不少于20分钟,图象不少于3幅),有一篇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

4、地(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先进获得者,或地(市)级及以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主要贡献者。

5、组织或直接参与处级及以上单位、中型及以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工作经验在地(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交流、推广。

(二)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证书后,撰写如下专题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与的调研报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地(市)级以上组织的专业会上交流,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一篇及以上论文,或在地(市)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过一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论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不少于一万字的教材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处级及以上单位有关制度、规范、规章、条例、实施细则等的编写工作。

第五章高级政工师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熟练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理论知识和本专业知识(具体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同政工师评审条件),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党的方针、政策、条例、办法、规章、制度,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建设、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战略。

(四)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第十三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解决较复杂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2、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继承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实施、检查、考核、总结、评价等工作。

5、能够组织、指导中级政工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各分支专业的人员,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后,应分别同时具备如下相应专业的两项条件

1、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①熟练掌握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并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的实际加以运用,在工作中能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具有解决影响安全稳定和思想政治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

②担任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主持两项及以上重要课题的调研、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的考核检查,制定大中型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纪检和监察工作

①熟练掌握纪检、监察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熟悉党风党纪条规和纪检、监察工作政策,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能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实施,具有查处复杂案件的能力;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两次及以上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或重大案件的审理查处,能主持制定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制度、规章、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或主持信访和案件调查、审理工作,或组织效能监察的能力。

3、群众工作

①熟练掌握群众工作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熟悉群众工作的政策、法律、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加以运用,具有调解职工劳动方面纠纷的能力,具有既维护职工权益又调动职工群众、团员青年积极性的能力;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两次及以上工会、共青团青年工作检查、调研或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青年“号、手、队”、“创新、创效”活动,或参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有主持制定工会、共青团青年工作计划、制度、规章、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

4、保卫工作

①熟练掌握保卫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和保卫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实施,具有独立组织处理影响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能力;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两次及以上重大政治活动,生产要害、电力设施的保卫工作,或案件的侦破,并有编制内保方案、组织实施、检查落实、遇到问题及时处理的能力。

5、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①熟悉掌握离、退休干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提高,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两次及以上主题教育、疗养及集体文体活动,组织党支部工作交流,并能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使老同志身心健康,安度晚年。

第十四条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制定并在省公司级推广的制度、规定、办法,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2、完成省公司级思想政治工作重大调研课题,并有现实指导意义。

3、完成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及作品(文字不少于3000字,音像不少于30分钟,图象不少于5幅),有一篇(件)获得省级奖,或两篇(件)获得地(市)级奖。

4、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先进获得者,或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

5、具有组织领导大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总结、运用新形式下思想政治工作新方法,并取得较好的实绩和经验,在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组织交流、推广。

(二)取得政工师资格证书后,撰写下列专题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独立撰写过两篇及以上论文或调研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专业会议交流,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两篇及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

3、主编(或副主编)出版过一本专著或译著。

4、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三万字。

5、主持省公司级委托制定或修改有关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制度、规章的编写工作,并已正式批准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其掌握的程度与应用能力。

第十七条对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考核,可以国家电力公司及其职称工作管理部门所规定认可的、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

第十八条获奖项目的“获得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3.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篇三

德州市政工职评办公室:

山东省企业政工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至9日在济南召开。现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知你们,请按照《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鲁宣发〔2009〕11号)关于实行公示的要求,及时通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年龄、学历、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资格、任现职年限、工作岗位及职务;近五年来政工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提前晋升者所具备的提前晋升条件;初次参评人员参评条件;转评人员从事政工专业年限;推荐单位考核意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办公地址、邮编、电话等。请将公示情况于12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委宣传部企业宣传处。

公示期:12月15日—12月21日

电话:0531—***0(传真)

邮编:250001

地址: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企业宣传处(济南市纬一路482号)

网址:http://sdqyxc.dzwww.com

附:2011年度山东省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山东省政工职评办公室

2011年12月12日

2011年度山东省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 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1人): 刘宗奎

高级政工师(27人):

4.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篇四

………… 沪委宣[2011]524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原则上仍按照以往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执行。为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现将2012上海市政工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和受理程序

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政工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送审的高级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政工中评委的投票推荐。

本市各区、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政工系列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推荐工作。送审的中、高级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推荐。

二、受理申报参评的范围

1、在设置政工专业岗位的企业和其他新型组织中,直接从事党建工作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或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党建工作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2、当内调离政工专业岗位的上述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以及当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推荐参评。]

三、申报参评的入门条件

1、基本条件

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2、下列人员可以申报参评政工师:

博士学位,从事政工工作1年以上;

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政工师2年以上;

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

3、下列人员可以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

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2年以上;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5年以上;

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的条件,请登录等网站予以关注。

本通知是历年职评工作文件的延续。所涉及的有关规定若与过去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此通知为准。本通知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政工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2年1月起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5.高级职称评定办法 篇五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职改办,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促进土建工程专业技术 人才评价更加科学、规范,建立公正、公开、透明的评价机制,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土建工程专业职称改革工 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已试行一年的《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湘职改办„2009‟1号)进行 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再试行一年,请组 织本地、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按照要求准备土建工 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申报材料。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机制,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土建工程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管理、工程监测、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督、设备管理、工程咨询等企、事业单位中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任现职以来无不良记录;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工程师以来近5年年度及任期考核结论均在合格及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省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规定;

5.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省申报职称的有关规定; 6.业务考试合格; 7.继续教育符合要求;

8.土建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且聘任该职务5年以上;土建类大学专科学历,长期 在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或非公企业工作,取得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该职务7年以上。

二、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知识及工作 能力要求

(一)专业知识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对本专 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能进行研究、实践。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 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管理知识。

3.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相应编制依据,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 据;

4.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 工作。

(二)运用能力要求:

1.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 踪本专业科技发展的能力;

2.具有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技术问题和指导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 问题的能力;

4.具有对本专业技术成果进行初步审查、鉴定和验收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总结和管理能力。

三、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工作成果及业绩基本要求

(一)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过4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6项及以上中型项目的设计、科研等工作,并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 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设计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设计的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工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法1 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担任过2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4项及以上中型项目施工、安装等工作,并参与项目的全过程;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1 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施工、安装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施工、安装工作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国家级工法2项及以上或省级工法4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工法1 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三)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管理、监理、工程检测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师主持过6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项目质量监督等工作,并参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作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师主持完成12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监督工作,且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2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过4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6项及以上中型项目监理工作,并参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1 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监理工作经历;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承担过6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管理工作,并参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8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1 2项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检测鉴定工作;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 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四)从事市政(规划)给水排水等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过3项及以土大型工程项目或者”6项及以上中型给水排水工程项目,并参加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环境卫生及工业给水与工业废水处理的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一百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2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五十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4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二十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6项以上;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等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 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等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过6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者1 2项及以上中型给水排水工程项目,并参加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国家重点工程或3项及以上省级重点工程本专业的工作;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 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建筑环境工程、采暖、制冷等科研、设计、施工、设备运行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6项及以上大型民用和工业建筑工程或12项及以上中型民用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供热、燃气、空气调节和人工环境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国家重点工程或3项及以上省级重点工程本专业的工作;长期直接负责本专业的大、中

型设备、系统运行管理,提出了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运行方案或技改措施3项及以上,节能效果显著,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性刊物发表相关成果论文;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 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七)从事区域、城市、村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4项及以上或中型项目设计8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设计24项及以上,且有过参加城乡规划大、中级项目设计的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市级以上城市规划科研项目或课题6项及以上。(八)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应用和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4项及以上或中型项目8项及以上;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24项及以上,且有参加大、中型项目的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园林造景工程在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上获得金奖以上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绿化工程金奖2次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咨询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6项及以上大型工程或1 2项及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建设的成本控制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 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或1 6项及以上中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概预算文件编制、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工程造价审计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人主持编制完成具有运用推广价值的工程造价管理软件1项及以上,并推广具有较高水平和使用价值的工程造价管理软件2项及以上(开发和推广的软件必须为经省级及以上单位专项立项的软件);

3.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编制1 2项及以上。

(十)从事建筑设计和研究、建筑技术咨询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4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者6项及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设计等工作;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2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设计,并有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工作经历;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6个大、中型项目建筑方案编制工作,且方案中标;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四、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著作要求(一)论文、著作可以为下列任一种形式: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且与本人工作业绩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字数不少于1500字;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其中一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协)会年度论文评审中获二等奖及以上的论文,且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发表;

3.如没有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可提供一篇能反映本人所取得的某项工作业绩、从事过的某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文章(不同于述职报告),且字数不少于3000字。

(二)论文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成果、业绩、专业密切相关。

(三)论文主要审核要素包含:规范性、针对性(主要指针对本人工作成果及业绩情况)、实用性、难易性、创新性等。

五、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述职报告的要求 述职报告作为评审的主要材料是参评入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综合情况的总结,要真实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其中学识水平是指参评人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是指对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专业知识解决或指导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和与相关专业配合、协调的能力;工作业绩是指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负责的工程项目情况(工程项目必须填写开完工时间、项目名称、规模、造价、所担任的角色以及证明和证明人联系电话,工作业绩中项目名称、规模、造价等不详的,评审中不予认定)。述职报告要求文字通畅、叙述准确、条理清晰、简单明了。述职报告表述的情况须与“参评人员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填写的内容一致。

六、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申报材料需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公示。如申报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人事职称网上公布相关情况:

1.学历证书、注册资格证书、获奖证书造假;论文抄袭; 2.工作经历与本人实际不符;

3.工作业绩以及本人所担任角色与申报人实际情况不相符; 4.申报人实际工作单位与申报工作单位不相符。

七、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的条件 任职年限不够或学历达不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

(一)成果及业绩要求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城市规划)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建筑设计竞赛奖项目的;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或二项及以上相当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级别的工程项目奖项或五项及以上相当于湖南省优质工程奖级别的工程项目奖项;或者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新产品研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者主持制订或编写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已在同行业或全省范围采用或推广;

3.在县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毕业生累计从事专业工作2 0年及以上,且担任工程师7年以上,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担任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副总工程师3年以上,同时取得与申报专业一致的注册资格(注册资格分级别的必须取得一级注册资格);或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担任副总工程师、专业副总3年以上,同时取得与申报专业一致的注册资格(注册资格分级别的必须取得一级注册资格);或甲级监理企业担任副总工程师3年以上,同时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资格。

(二)专著、论文要求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2.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或在国外权威性刊物上发表过1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上发表或入选论文1篇,并在省级刊物、省级专业学会年会或省重点课题研讨会发表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

八、原2009年6月1 8日印发的《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湘职改办[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

料目录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备注: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述职报告要求、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论文格式要求、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公示情况表、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角色界定、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个人成果及业绩情况证明文件举例等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进行查阅。附件1:

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

3.个人述职报告(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4.参评论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5.个人工作成果及业绩情况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6.获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7.科研成果情况及鉴定材料(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8.国家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9.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备注:申报评审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附件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人申报 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提供的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其所报材料经审核、公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6.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篇六

晋升:69人

钟山县农业局土肥工作站: 胡全鉴

玉林市农业科学院: 莫振茂

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宁梅新

永福县植保站: 曹相余

永福县经济作物站: 秦永松 王卫平

宜州市福龙瑶族乡农业技术推广站: 兰芝琼

兴安县植物保护站: 赵玉君 唐荣化

象州县罗秀推广站: 黄程焕

武鸣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潘文勤

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曾昭彤

田阳县农作物病虫测报站: 黄永山

田阳县百育镇农业服务中心: 谢增秀

天等县进结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农丕确

上林县蚕业办公室: 何珍祖

融水苗族自治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杨再锋

容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周新华

全州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秦荣昆

全州县农业科教站: 赵爱国

钦州市钦南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陈传娟

钦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站: 黄德福

浦北县农业局植保植检站: 李堃娟

平乐县植保站: 刘兆鸿

南宁市植保植检站: 郭志强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阎德爱

马山县白山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覃国电

隆林各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王庭金

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杨明秋

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覃耀冠 何田华

柳江县蔬菜生产技术推广站: 覃振略

灵山县新圩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刘健章

灵山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朱 伦

灵川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李冬林

灵川县潭下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杨国平

灵川县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站: 阳文军

灵川县果品生产技术推广站: 刘建玉

荔浦县土壤肥料站: 韦照新

乐业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黄继魁

来宾市兴宾区土壤肥料工作站: 梁鸿宁

贺州市农业局植保站: 陈斌艳

贺州市农科所: 陈国泽 何永祥

河池市金城江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黄颖林

河池市蚕种场: 黄康东 合浦县山口镇农业服务中心: 刘孙贤

桂林市植物保护站: 黄超艳 蒙勇华

桂林市蔬菜研究所: 李玉洪

桂林市农业科教站: 唐德方

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农业服务中心: 韦道鞍

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农业服务中心: 黄伟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站: 李待幸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总站: 黄旭华 蒙艺英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臧延琴

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李伟荣

广西桂林茶叶科学研究所: 韦玲勇

广西大学: 陈 勇

灌阳县农业技术中心推广站: 伍存晟

防城港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杨桂梅 唐新海

崇左市江州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陆 杉

北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朱 斌

百色市右江区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 覃红继

百色市经济作物栽培技术推广站: 欧丽萍

百色市蚕业技术指导站: 文柳璎

7.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篇七

(苏建职称〔2011〕3号)

关于报送2011建设工程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今年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计划,拟于9月召开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定相应标准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

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建设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设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五)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按照资格条件向我省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申报和评审条件参阅《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

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9号)文件规定。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执业注册-职称评审栏目或江苏建设人才网()-职称评审栏目。

三、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市或有关厅局(集团、总公司)职称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社会其他人员申报由档案所在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省职称办印制)一式3份。此表根据存档要求,应为16开纸张手写,在填写时若另附页,必须装订在表中,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以免审核过程遗失而影响评审。

(三)《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用A3纸打印。

(四)《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1份,用A3纸打印。

(五)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一般应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技术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包括个人简历;参加过何种再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识水平;主要工作业绩及奖励情况;论文、论著、译著等作品情况;申报理由,说明符合“苏职称„2010‟9号”文中的哪些条款等。

(六)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学术报告、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命文件、协议合同、竣工验收单、图纸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和鉴定意见)。

(七)提交论文、著作、实例。合著的著作或译著以及杂志只须附主要页复印件(含封面、目录、前言、有关编审人员的说明、出版刊号,以及申报人参与编写章节的全文)。

(八)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职称计算机有效成绩证明,或计算机专业大专学历(含以上)证书。职称计算机成绩长期有效。

(九)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可以累计计算。

(十一)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需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评审材料报送时间

2011年7月6日至7月15日,为材料报送时间,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市、省各有关单位尽早布臵,并做好材料报

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报送时将申报人员汇总表、电子文档、申报材料、照片、评审费用一并报送。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5楼5103室,联系电话025-83202669。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年限计算、业绩成果等材料均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凡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申报。

(二)报送材料由各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职称办统一办理。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到我办办理。

(三)各市、省各有关厅局应严格审查申报人员各种材料和证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经各市建设局职称部门原件核验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各市报省的材料需经所在市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盖章。

(四)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报送的材料除个人在工作总结中详细阐述外,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单位证明、文稿、获奖证书以及有关旁证等)。对设计图纸一般只需附图签,但要能够表明项目名

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等。

(六)个人所承担项目(课题、工作)的规模(重要性)以及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效果),必须附文件、单位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材料;该项目(课题)阶段性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获奖文、奖励证书、奖状)或取得效益(如节省材料、获得经济效益、缩短工期等)、效果的证明;有关提出合理化建议、采取某些措施,从而确保了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等)的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证书以及专利实施单位有关取得经济效益的证明等。

(七)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

(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应与一览表、简介表中保持一致,报送材料内容要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一致。报送材料中除本通知第三项中

(一)、(二)、(三)、(四)项外,其它材料均须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须有目录和页码,涉及书写内容,字迹要清晰。

(九)申报者请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单位、姓名、性别(勿污损)。照片请各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单位收齐后统一交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办。

(十)上申报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工作业绩、业务水平没有明显改善的,原则上今年不得重复申报。

(十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审查工作。学历、资历、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应符合《资格条件(试行)》的有关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申报手续不完备,我办不予受理。

(十二)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延迟4年以上申报处理。

六、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文件精神,每人收取评审费400元、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共500元。请各市、省各有关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时一并交纳相关费用。

单位名称:江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账号:3200066540*** 开户银行:交行龙江支行 联系电话:025-83202669

附件:

1.《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2.《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

3.《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4.《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

5.申报材料目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1、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人员情

况简介表.doc

2、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人员情

况一览表.doc

3、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

格人员情况简介表.doc

4、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

格人员情况一览表.doc

5、申报材料目录表.doc

http:///jschr/infodetail/?infoid=36ba20e9-f8d3-4a9a-9a46-837c04b150f0&categ

8.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篇八

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稿日期:2012/05/31)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建职称„2012‟2号文《关于报送2012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精神,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拟于2012年9月中下旬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定相应标准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建设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设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五)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按照资格条件向我省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建设专业技

术资格。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申报和评审条件参阅《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9号)文件规定。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执业注册-职称评审栏目或江苏建设人才网()-职称评审栏目。

三、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此表根据存档要求,应为16开纸张手写,在填写时若另附页,必须装订在表中,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以免审核过程遗失而影响评审。

(二)《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简介 表》一式20份,用A3纸打印。

(三)《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1份,用A3纸打印。

(四)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一般应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技术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包括个人简历;参加过何种再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识水平;主要工作业绩及奖励情况;论文、论著、译著等作品情况;申报理由,说明符合“苏职称„2010‟9号”文中的哪些条款等。

(五)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学术报告、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命文件、协议合同、竣工验收单、图纸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和鉴定意见)。

(六)提交论文、著作、实例。合著的著作或译著以及杂志只须附主要页复印件(含封面、目录、前言、有关编审人员的说明、出版刊号,以及申报人参与编写章节的全文)。

(七)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职称计算机有效成绩证明,或计算机专业大专学历(含以上)证书。职

称计算机成绩长期有效。

(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可以累计计算。

(十)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需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为更好地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不断完善评审资格条件,优化评审资格办法,所有材料严格按照苏职称„2010‟9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要求报送。请各单位认真按照省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将申报评审材料严格审查后于2012年7月2日-2012年7月6日报到市城乡建设局一楼156室(地址: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建

设大厦),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吴志云、赵蕾;联系电话:66998557

注意事项:

1、一寸免冠(近期、未使用过)照片1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

写清楚单位、姓名、性别。

2、报送材料时将毕业证、中级职称证、职称计算机合格证、继续教育证和聘书原件收齐交市职称办审核后全部退回。

3、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厅苏价费„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文件精神,每人收取评审费400元、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共500元。请报送材料的同时交齐费用以便汇总上交省建

设厅职称办。

4、材料中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和资料袋(统一格式)请各单位或个人根据需要自行前往市建筑业协会咨询服务中心购买。地址:中山南路48号4楼401室,联系电话:83908188。

其他表格见附件。

附件:

徐建职字1号附件.rar

1、苏职称„2010‟9号文《江苏省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

资格条件(试行)

2、苏建职„2012‟2号《关于报送2012建设工程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和通知》

3、《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简介表》

4、《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一览表》

5、《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简介表》

6、《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一览表》

7、考核表

9.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篇九

第一条 适用范围

㈠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医药人员)。

㈡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本办法适用于医、药、护、技4类。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㈡学历资历条件

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⑴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⑵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⑶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

⑷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1年。

⑸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⑹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中专毕业,在我市15个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县)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以及在我市各区县乡镇、村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⒉主任医(药、护、技)师

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㈢外语、医古文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㈣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截止申报当年申报职务所需任职年限内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应不少于25学分。

㈥执业资格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士资格。

㈦论文条件

论文论著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㈠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⒈具备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位、二等奖前6位、三等奖前5位主要完成人;获省(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主要完成人;市卫生局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1位。

⒊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本学科领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⒋两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计划负责人。

㈡主任医(药、护、技)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专或中专毕业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4位主要完成人;获省(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第1位主要完成人。

⒉两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

⒊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本学科领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

⒋在本学科、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本学科(专业)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国家级中医师带徒导师或重庆市名中医。

第四条 评审条件

㈠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⒈任现职期间的知识、能力与业绩

⑴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中。

⑵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本专业常见病,急危重症和较疑难疾病能作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能承担院内会诊,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⑶达到拟晋升职务规定的临床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包括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手术病人,复杂疑难病例比例等),具体要求见附表。

⑷主持或协助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单位空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⒉任现职期内的科研、教学成果

⑴科研项目和成果

掌握科研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①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市卫生局科技成果奖;获得区县级科技成果奖。国家级科研计划或项目负责人;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厅局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区县级科研项目负责人。

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不作要求。

⑵教学成果

具有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的能力;能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临床药学不少于5次;护理8学时);有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⒊任现职期间的论文论著

①教学医院:有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述评等学术文章,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②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有2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综述等学术文章(其中1篇须为论著或综述或经验交流),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③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有2篇以上的业务文章,其中1篇须为质量较好的经验交流、综述和个案在国家统一刊号和书号(CN或ISSN)的医学杂志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㈡主任医(药、护、技)师

⒈任现职期间的知识、能力与业绩

⑴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与科学研究。

⑵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精湛的技术,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抢救、治疗危重病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病例的重大技术问题,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疾病会诊,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市先进水平。

⑶达到拟晋升职务规定的临床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包括门诊人次,收治病人数,手术台次,复杂疑难病例比例等),具体指标见附表。

⑷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单位、本地区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⒉任现职期内的科研、教学成果

⑴科研项目和成果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

①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市卫生局科技成果奖。国家级科研计划或项目负责人;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厅局级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不作要求。

⑵教学成果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临床药学不少于10次;护理12学时);有培养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⒊任现职期间的论文论著

①教学医院:有5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述评等学术文章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或有3篇以上的学术文章在SCI刊物上发表或有学术论文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0.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篇十

2015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5〕27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检验、卫生管理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文件执行。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提出与本专业一致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

4、任现职年限。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年算起,实算至2015年底。任现职前己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任现职年限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5年或任现职年限满7年。即:要求任职满5年,为2010年底前聘任,要求任职满7年,为2008年底前聘任;破任现职晋升者(前学历),要求任现职满三年,即为2012年底前聘任;获博士学位者申报副高,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即为2013年底前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资格(有执业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准入资格满二年)。

对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可聘任特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作为晋升特定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现职条件。

国有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占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未被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岗位聘任的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相应的任职时间。非公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可以从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时间开始计算。

5、外语条件。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医古文)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应合格成绩通知书(合格证书),或2014、2015取得的省职称外语补充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2016年以后,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的,要求为卫生类。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可免试外语:

(1)工作期间参加WSK、WHO、托福(含相当)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或参加BFT(A)级考试合格的;

(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用外文在有ISSN国际标准期刊号的外国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经省人社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确认合格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了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职称外语考试的;

(5)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

(6)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7)53岁以上申报副高级、55岁以上申报正高级的;(8)中医药工作者可免试外语,但须参加我省组织的医古文考试。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号)的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四个模块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①50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②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③近三年内从省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否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各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形式确定。

7、考核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除参加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外,必须参加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工作实绩考核。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岗位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并做好公示工作。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内的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并在近三年内有一次以上考核为优秀。所有参评人员均要求提供一篇近5年或7年内能够完全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基本医疗工作数量和公共卫生工作数量等基本工作数量来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也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8、下乡要求。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优质资源下沉的指导意见》(晋卫〔2014〕29号),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应当到基层累计服务一年,晋升主任医师前应当到基层或下一级医院累计服务六个月。受组织指派,承担援藏、援疆、援外及抗震救灾等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作下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五年之内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下乡可不作要求。

9、继续教育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登记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晋卫〔2014〕44号)要求进行。

(二)业绩与成果具体量化条件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2)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三篇以上;市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两篇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以上。

(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一项,同时要求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从2016年起,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2)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以上。从2016年起,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三)病案(专题报告)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以下简称《50例一览表》),每年的病例数不少于10%。

从《50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病案须符合原卫生部《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病历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

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填写一份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体现申报者主要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破格评审范围

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正常晋升规定的相应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三)任职以来科研、学术方面的业绩与成果量化条件

1、破格晋升正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四条,符合其中(1)、(2)、(4)、(5)条破格者须同时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一项。

(3)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经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计生医学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其中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提交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

(4)参加本学科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编教材编写工作,并完成规定编写任务(须附国家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书)。

(5)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能有效地提高我省专业技术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

2、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三条,符合其中(1)、(2)、(4)、(5)条破格者须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一项。

(3)在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两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4)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计生医学专著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5)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能有效地提高我省专业技术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

(三)病案(专题报告)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需要提交病案,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撰写一份专题报告。有关病案和专题报告的要求同正常晋升申报要求。

四、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详见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6〕47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照此申报评审。

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须参加全省2015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正、副高分别确定的合格标准线,其中破格晋升者须达到优秀,才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只在当年评审有效。

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淘汰率为15%左右。考试成绩优秀线参考全部考生考试成绩的前30%划定,合格线根据考试成绩及人员分布情况酌情划定。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要求,认真落实责任,严格实行三次公示制度,严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净化评审风气,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对工作中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和整理申报评审材料,若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推荐、申报、评审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以及《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推荐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以工作业绩为核心,注重临床实际能力,认真核实申报材料, 重点是申报人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把好申报准入关。

(三)评审答辩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执行。采取答辩论文评判及专业答辩命题匿名制、现场答辩公开进行的办法,实行答辩成绩淘汰制。破格晋升者,答辩成绩须达到优秀。

(四)实行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对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评价的系列(专业)除外),实行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各事业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出具人社部门核准的《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按照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2〕90 号文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分离的通知》规定,实行评聘分离的单位,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待聘人员数量已超过本单位相应岗位职数 20% 的,新推荐参评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当年相应的空缺岗位数。

(五)论文要求。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排名第一,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和专业大报的科学技术版面上发表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凡申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须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答辩论文。今后所提交的医学学术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国际或国内核心期刊上。

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EI收录的论文集除外)。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具体参照附件3所列目录执行。其中发表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须按所划分专业,经评委会相应专业组评审鉴定,评价结果达甲级者,方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

为杜绝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无学术交流价值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1)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2)同一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增刊上的文章。(3)申报当年发表的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非专业研究文章(晋升当年发表的与同一科研课题无关的多篇学术论文),国家级论文除外(不包括可视同国家级论文)。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作为参考:(1)在买断的专业期刊和申购书号的各种专辑上发表的文章。(2)内容为综述或个案报道的文章(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可提交学科组讨论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参评论文)。(3)未附验证检索网页的论文。

参加上评审答辩未通过者,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答辩论文须为符合要求的新发表论文。

(六)学术著作要求。评审条件中所指著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著作(不含专业资料汇编)。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

(七)专业工龄的计算。专业工龄是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关于专业工龄计算的起始时间,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取得中等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或高级中学毕业经相应专业培训以后,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实算至2015年底。即: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1995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为1990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30年,为1985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八)有关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省、市、县”等级的界定。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单位所属确定等级。国有企业、非卫生计生系统所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以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按市级单位对待,二级及以下和无等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县级对待。

(九)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

1、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2、伪造学历、学位、荣誉证书者,谎报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医疗、科研成果者,严重违反专业能力考试纪律者,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评审;

3、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事故,其中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凡收受红包、拿回扣、开单提成等情况,经组织查实者;

5、在评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和无理取闹者;

6、其它严重违反人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十)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占岗)函或《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委直单位四份),并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要求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的上传照片同底)。

3、答辩论文一篇(申报正高者须为卫生系列指定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及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须按照附件1、2(附后)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4、《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或专题报告原件一式三份。

病案的随机抽取办法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病案复印件要求病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原件或相关文件。有准入资格要求的,提供准入资格证书。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卫生资格考试国家标准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及现任职务聘任后中级、副高级工资晋档审批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7、要求考核年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8、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或合格证书)原件。

9、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免试文件复印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

10、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及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检索页。

11、山西省医务人员下乡登记卡。

12、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13、《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一式三份。

14、申报第二任职资格评审或委托评审者,需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批转的函件。

15、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中的非占编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以及办理退休手续后仍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须提供延长退休批准件。评聘分离事业单位人员,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评审函中写明本单位的相应岗位空缺情况。

16、正常晋升人员和破格晋升人员《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各三份,要求由各推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职称专用软件录入并用A3纸打印,审核盖章后报送,同时报电子版。

17、《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一式三份。

18、申报人员须填写《晋升高级职称人员下乡情况统计表》,要求各推荐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统一汇总上报。

(十一)评审安排。材料收审、专业能力考试、现场答辩集中安排在太原市,时间及地点等具体事宜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详细情况请及时登录山西卫生考试网(http://进行查询。

附件:

1、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

2、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

3、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题报告打印纸

4、国家级医学系列杂志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系列杂志目录

5、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正常晋升人员)

6、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破格晋升人员)

7、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

8、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申请表

9、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汇总表

10、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11、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12、晋升高级职称人员下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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