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2024-07-30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精选8篇)

1.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篇一

文章标题:驾驶员管理及车辆管理规定

为严格车辆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制度。

一、驾驶员守则

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

听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任务;

爱护车辆设备,认真维护检查;

车辆勤擦勤洗,保持车容整洁;

尊重乘车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研业务技术,确保行车安全。

二、“五禁止”

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疲劳驾车;

严禁带故障出车;

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内部管理规定

1、驾驶员应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各机件安全完整可靠,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员须仪容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文明驾驶,尊重乘员,提供优质服务。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有事须事先请假,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领导出差不用车期间,驾驶员须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有事需经请假。车辆修理期间,驾驶员报经车管同意后可在政府投标选中的汽修厂维修车辆。

6、未经请示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车辆管理规定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检查管理;直属单位车辆日常管理由单位自行负责,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

三、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车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车况检查: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润滑、轮胎;

车容检查:发动机、车身、底盘、内饰、灭火器、警示牌等。

四、需要进厂修理的车辆,必须填写报修单,确定修理项目,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工厂修理,驾驶员不得随意进厂或任意增加修理项目。如增加项目,应先请示办公室车管后实施。更换下的零件由驾驶员带回以备查。

五、车辆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必须摆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堵塞通道;车辆必须入库,夜间必须在指定停车场停放以防被盗。次日启动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本身及周围有无异物和其它异常情况。

六、凡行驶区域超出本市的长途任务,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长途会签和安全教育,方可出车。

驾驶员内部考核规定

为充分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确保交通安全,提高车辆服务水平,根据车辆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内部考核规定,以此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机关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

一、考核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无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2、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执行本单位车辆管理规定,确保行车安全,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热情服务,讲究文明。

5、爱护车辆,勤于保养,注重节约,努力降低各类消耗。

二、考核办法:

由车辆管理员依据车辆管理规定及相关的考核内容,每月对驾驶员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初步评议,报办公室审核。

三、风险抵押金

为增强机关临时工驾驶员的工作责任心,加强管理力度,驾驶员须缴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扣风险抵押金按照考核细则执行,全年考核合格以上者(含合格)全额返还。

奖惩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扣风险抵押金100

1、未经请示和批准,擅自动用车辆干私活的。

2、酒后驾驶车辆的。

3、旷工一天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作命令的。

5、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的。

6、发生责任性的各类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执法部门警告以上处理的。

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9、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10、因违章或事故待处理,不能正常工作10天以上的。

11、向业务协作单位索要物品或拿回扣的。

12、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查车不达标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扣风险抵押金的50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或早退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出车,影响工作的。

3、擅离岗位,消极怠工,影响工作秩序的。

2.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篇二

1.1 高速公路行驶注意事项

由于高速公路车速较快, 平坦的路面极易造成驾驶疲劳, 因此也成为事故的多发地带, 所以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应时刻注意行车安全。

(1) 进入高速路段之前, 一定要先查行车路线, 对在哪个入口上高速, 途中与哪个立交桥、高速公路交汇, 都要心中有数。在行驶途中发生行车路线错误, 上错或下错高速, 将会延误行车时间, 影响行车安全。

(2) 从匝道上进入主线车道时, 应先在加速车道上将车速提高到一定的速度, 再进入主车道;分流时, 不应妨碍在主车道行驶的车辆。

(3) 严格区分车道行驶。一般情况下走主车道;当超车时, 才使用超车道, 但一定要打转向灯, 提醒前后车辆注意;超车后, 应逐渐驶回主车道。

(4) 严格遵守车速限制规定。适应车流情况, 保持稳定的车速行驶, 不要经常改变车速, 否则会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5) 应保持纵向车辆间的安全距离。遇雨雾、冰雪天, 路面潮湿时, 车间距离应适当加大。

(6) 要始终握稳方向盘。改变车道或超车时, 转向角度不要太大, 以防车速过快发生车辆飘移。

(7) 驶出高速路口时, 一定要减速, 因为大多数出口都有弯道, 如果车速过快, 转弯时很容易发生侧翻等事故。

1.2 山路行驶注意事项

连续的弯路是山路的主要特点。车辆在转弯时会产生离心力。上坡时车速比较慢, 离心力较弱, 同时车身重心后移, 令转向不足的程度减少, 车头方向比较好控制;下坡时, 情况正好相反, 由于车速快, 离心作用强, 车身重心前移, 转向不足的程度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 汽车如果不能在入弯前有效减速, 甩出车道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要特别注意行驶速度。同时还要注意如下几点:

(1) 上坡时, 必须紧靠道路右侧行驶, 适时加减挡。加减挡动作要快, 以防车辆后溜, 特别是在冬季冰雪路上, 车辆发生后溜非常危险, 一旦发生危险时, 应将车轮向山的一侧靠;夏季温度高, 车辆易发生气阻, 出车时应带足冷却水, 中途应注意休息。

(2) 下坡时, 要尽量利用汽车发动机的牵制力作制动, 以防长时间使用刹车, 造成刹车温度过高, 降低制动效果;一旦制动失效时, 不要慌张, 要尽可能地抢减挡。在抢挡失败时, 要选择适当的位置, 将车辆的保险杠靠山上撞, 并同时利用手制动停车, 尽量减少损失。

(3) 山路行车, 正确控制转向盘也非常重要, 要尽量避免反手打转向盘或双向交叉动作, 因为这样不利于修正行车路线。正确的动作是在转弯时一手拉、一手推交替操作转向盘。

(4) 在山路上行车, 若遇到前车较慢, 不要轻易超车, 应先跟上行驶一段距离, 确认前车的行车规律后, 再安全超过。超车后应及时回到正确行驶路线。

1.3 雾天行驶注意事项

(1) 在雾天行车, 应打开雾灯、近光灯, 但不能开远光灯, 远光灯的光线高挑, 被大雾折射后容易射向驾驶员眼中, 使其视线模糊, 反射的光线也会使自己的眼睛受到刺激。

(2) 勤按喇叭, 警告行人和车辆。听到其他车的喇叭声, 应当立刻鸣笛回应, 示意自己的位置, 引起对方注意, 安全会车。

(3) 低速行驶, 注意安全。在雾中尽量低速行驶, 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气温低、湿度大的时候, 路面极易形成薄霜, 应避免紧急制动, 跟车时要注意和前车的距离。

(4) 宁靠中间, 不沿路边。在大雾中行驶, 应盯住路中的分道线行驶, 但一定要注意不要扎线行驶或骑线行驶, 否则会车将很危险。

(5) 应尽量随车流行驶, 不盲目超车。

1.4 冰雪天行驶注意事项

(1) 冰雪天气开车和前车要保持足够的距离, 一般要比平常加大一倍左右。

(2) 冰雪地驾车要减速慢行, 轻踩刹车。转弯前一定要减速, 依靠惯性转弯, 转弯时绝对不能踩刹车, 但在下坡时, 有时车辆起步或车速太慢会使车辆“画龙”, 此时轻踩油门, 车辆就会正常行驶。

(3) 车道之间有未化的雪时, 不要轻易换线, 不要超车, 如果必须换线, 绝对不要踩刹车, 否则, 容易失控。换线时降低车速, 然后依靠惯性换线, 控制车速, 踩刹车一定要轻柔。

2 掌握操作技巧, 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2.1 正确换挡

为了节省燃油, 行驶时勿使发动机作不必要的高速运转, 应尽可能地挂入高挡行驶, 仅当发动机运转不平稳时, 挂入低挡。

2.2 忌猛加油猛刹车

加油门时要轻踏轻放, 切忌猛踩猛踏。在日常的城市道路行车中, 一般来说速度都较慢, 在跟车行进中常停顿等候, 这时有些人会为防止别人“插队”而猛加油猛刹车, 这样其实最容易发生碰撞事故, 更不利于环保。

2.3 尽可能保持中速行驶

每种车型都有其最佳的经济速度和安全速度。应尽可能地避免超载, 要让发动机处于最轻松的工作状态, 对环境的污染才最小。

2.4 定期保养车辆

一定要严格按照《汽车保养手册》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不仅能提高汽车的安全性, 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并且还能保证燃油经济性, 减少环境污染。

2.5 保证轮胎正常气压

应经常检查轮胎气压, 轮胎气压偏低会增加车轮滚动阻力, 加剧轮胎磨损, 增加燃油消耗;胎压过高会影响其使用寿命, 应根据各种车型掌握气压最佳值。检查气压时, 轮胎应处于冷态。

2.6 定期检查油耗状况

3.驾驶员及车辆管理方案 篇三

1、必须双证齐全,遵守公司制度,服从领导安排,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车,人为造成车辆破损或违章行驶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或违章费用,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2、保持车辆卫生,车内外不干净或车窗未锁好,每次罚款50元,驾驶员应在空闲时保养车辆,确实需要维修的要提前申请,按时年审、换证、换机油等,否则出现的一切问题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驾驶员上班出车前必须打卡,下午装车的,第二天早晨6:30前必须出车,否则按迟到计算,早上装车的必须9:00前出车,否则罚款100元。驾驶员与业务员早晨考勤时间不得相差10分钟,晚到者超过10分钟按迟到计算,有事须提前请假。

4、所有出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登记,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出车,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开车外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并每次罚款100元。

5、驾驶员送完货回公司后,到下班时间正常按手印,不到下班时间必须到办公室报到,听从安排,经办公室确认无事后按手印下班,否则按早退处理。

6、车辆当天必须返回装车,除天气原因(冰雪等影响),否则每次罚款100元,没有经过公司领导批准,私自在外住宿者,不报销费用。

7、公司车辆加油由驾驶员申请,办公室统一加油并做好登记;外出送货时如确需加油须经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8、车辆维修必须报办公室签批后,到指定维修厂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9、如有过路过桥费,绕行不准超过10公里,否则从每天里程中扣除,并罚款200元。

10、驾驶员单独拉货或有人陪同时,必须要对所承运货物点货验收,自接货后直至目的地卸货前,其货物的安全性由驾驶员本人负责或与陪同人员共同负责,因保管不得当,造成包装破损、雨淋、货物被盗、丢失、药品破损,经验收后视其价值由驾驶员赔偿或与陪同人员共同承担;发送物流商品,要认真核对商品数量,发往地点,接货人、联系电话等程序,如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

11、驾驶员同业务员送货,要密切配合,业务员必须在公司院内装货,不准在公司外装货,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装车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院内(指定位置),否则出现的一切问题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业务员在外装货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向公司领导举报经落实后每次奖励100元。

12、出车车辆,先到先装,最后没有货物装的听办公室安排或按休班计算。

4.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篇四

1.驾驶员应是思想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准驾驶营运车辆。

3.驾驶员的定期培训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公交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出租车按区域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发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

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不相符合的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⑨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9.凡公司车辆聘用驾驶员,须经公司考核后,方可录用。未经公司考核,擅自聘用驾驶员的,公司对承包经营者处以罚款,并辞退私聘驾驶员。

10.聘用期间,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保证每月最少一次参加安全学习例会(每月28日下午7:00时召开)。空缺安全学习一次给予20元处罚;每年累计空缺学习三个月的,取消聘用资格。

11.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着装整齐,文明行车,礼貌待客。当班司机按规定佩带“上岗证”,接受旅客监督。

12.驾驶员应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证行车时精力充沛,严禁疲劳驾车。

二、机动车辆管理

1.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由其承包经营者和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知经营者,负责监督实施。

3.认真执行安全例检的各项内容规定,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5.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强驾驶员及公司车辆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聘用

1、初选: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招聘驾驶员,应聘者需如实填写有关招聘表格,并提供相关证件(身份证、驾驶证等),公司从报名者当中进行初选。

2、考核:根据驾驶员理论、业务考试成绩和基本素质、安全意识、工作态度等综合情况,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核、选聘。

3、签订上岗责任书:竞聘上的驾驶员,签订上岗责任书。

4、新聘驾驶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不合格者,不予正式聘用。

二、驾驶员薪酬

1、驾驶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安全奖、出车补贴和年终奖金组成。

2、基本工资为固定部分,每月400-600元;安全奖每月300元,驾驶员当月无交通安全事故发全奖,若有一次责任事故,当月安全奖取消,若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责任事故,则取消全年安全奖,且公司有权解聘驾驶员;出车补贴按《鼎成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计发;年终奖金按照公司当年经营效益确定。

三、车辆调用及管理

1、机关机动车辆由行政部负责派遣调度,特殊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派遣。公司领导急用车可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凡公司领导直接安排用车的,驾驶员在出车前或到达目的地时必须向公司行政部说明车辆去向。

2、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公出或接待可申请用车,一般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用车。符合车辆使用范围的工作用车,由使用者提出申请,行政部签发《鼎成公司车辆派遣单》后方能出车,特殊情况下可以电话与行政部联系,事后补齐调车手续。

3、《鼎成公司车辆派遣单》是考核司机工作量、报销差旅费、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的凭据。乘车者用车后在《鼎成公司车辆派遣单》上签字。

4、驾驶员不得私自借车或用车,没有出车任务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公司行政部定期抽查车辆使用及保养、保管情况。

5、驾驶员若有事请假或休假,应将车钥匙交于行政部保管。

6、行政部每月将驾驶员出车情况和各部门用车情况及公里数进行统计。

四、燃油管理

1、车辆用油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行政部车管人员按车建立燃油台帐,据实登记加油数量。擅自加油不予报销。

2、做好车辆加油的监控工作,行政部车管人员每月按派车单根据出车行程和单车百公里耗油计算出单车耗油量,凡超出范围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担。

3、车辆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凭《鼎成公司车辆派遣单》由车管人员审查记入台帐,行政部经理初审,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4、外地加油,途中加油,必须请乘车者签字认可,否则不予报销。

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1、复印存档: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

2、登记建档: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

六、有关费用的管理和报销

1、以《鼎成公司车辆派遣单》为依据填写出车时间、地点、过路(桥)费、停车费、住勤补贴费等。

2、洗车费以30元/月固定计发。

3、报销清单填好后送行政部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七、维修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行政部经理同意,方可维修。

2、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报公司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维修。

3、车辆大、中修:驾驶员应于年初申报计划(包括大、中修时间、修理厂、维修范围、预算金额),报公司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4、行政部每月将车辆修理费发生额进行统计。

八、车辆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2、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严禁司机酒后驾驶,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3、平时做好车辆检修,严禁带故障出车。

4、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5、车库和车辆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防火器材。

6、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行政部。并立即通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积极协同交警、保险公司处理。

7、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以交警判决为依据,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8、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大小,驾驶员应就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比例如下:

全部责任:取消当月安全奖金300元,并赔偿实际损失额的20%;

主要责任:取消当月安全奖金300元,并赔偿实际损失额的10%;

同等责任:取消当月安全奖金200元,并赔偿实际损失额的8%;

次要责任:取消当月安全奖金100元,并赔偿实际损失额的5%。

九、驾驶员职业要求

1、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

3、遵章守纪行车,决不酒后驾车。

4、厉行节约,在修理、用油、用车上不弄虚作假。

5、不得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6、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散布、传播小道消息,混淆视听。

6.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篇六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乙型肝炎(乙肝)病毒感染知识的普及和健康意识的增加,对乙肝表面抗原(HBsAg)的携带情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各地专家学者对各种职业人群HBsAg携带率的报道较多,但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报道甚少。机动车辆驾驶员由于长期外出,接触人员复杂,吃喝大多在外。为了解他们HBsAg的携带状况,我们于2009年9月对贺州市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了HBsAg携带情况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除拖拉机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驾驶员,共1 386人,除去记录、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实际统计人数为1 350人。对照组为普通门诊健康检查人员,随机抽取460人,称普通人群。

1.2方法采集

空腹静脉血5ml,经分离后取血清供HBsAg和丙氨酸转氨酶(ALT)检测用。HBsAg用ELISA法,试剂为上海荣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使用时均在有效期内,操作按说明书进行,ALT按《全国肝炎流行病学调查统一实验检测技术方法》操作。

2结果

2.1不同工龄机动车驾史驶员检测结果

统计人数1 350人,HBsAg携带阳性人数288人,阳性率为21.33%,见表1。

表1结果显示,HBsAg携带率随着驾驶工龄的增加而增加,经χ2检验,<6a~和6a~工龄组HBsAg携带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050,P>0.05),6a~与11a~工龄组比较χ2=7.06,P<0.01);<6a~与11a~工龄组结果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χ2=9.59,P<0.01)。

2.2机动车驾驶员与普通人群检测结果

见表2。从表2结果看出,普通人群HBsAg携带率为9.13%,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HBsAg携带率为21.33%,远远高于普通人群(χ2=34.27,P>0.05)。

机动车驾驶员HBsAg携带阳性及阴性者与ALT的关系,HBsAg携带者中,ALT升高率明显高于HBsAg阴性者(χ2=4.16,P<0.05)。

机动车辆驾驶员HBsAg携带者及普通人群HBsAg携带者与ALT的关系,经χ2检验,两者差异不明显(χ2=1.56,P>0.05),结果见表2。

2.3机动车辆驾驶员及普通人群ALT升高的检出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ALT升高率为5.26%,后者为1.09%,两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4.85,P<0.01),见表3。

3讨论

我市部分机动车辆驾驶员HBsAg携带率为21.33%,远高于本市普通人群的9.13%,和1992—1995年全国病毒性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的乙肝病毒携带率9.75%[1],同时携带率也远高于本市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8.36%[2]。从驾驶年限分析,驾驶员中工龄在10a以内的HBsAg携带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而10a以上的老驾驶员HBsAg感染的机会明显增多,即驾驶年限越长感染HBV的机会就越高,HBsAg携带率也就越高。

机动车辆驾驶员HBsAg携带者与普通人群HBsAg携带者之间ALT的差异不大,而整体人员相比则有明显的差异,也许还有其他引起机动车辆驾驶员ALT升高的因素,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由于机动车辆驾驶员HBsAg携带率远高于普通人群,而他们的流动性又大,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和普及他们对HBV感染和危害及预防的知识,以便控制机动车辆驾驶人员HBsAg的阳性率,这将对预防HBV感染的扩散流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卫疾控发(2006)39号(附件).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Z].

7.驾驶员及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篇七

1.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2.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准驾证,交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持证驾驶准驾车辆;

3.驾驶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关管理法规;

4.工作上服从安排,不抵触,不抱怨;

5.交接车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如清点财产、填写交接单(注意规格型号、数量)、双方确认签字,接车时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保管好各项设备;

6.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驾驶、安全生产;

7.注意检查车辆状态。做好车辆出车前的各项检查,途中检查,回场后的检查,有问题及时报修,不开有影响安全的车辆;

8.努力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熟悉各项流程,服务客户、方便客户、准时迅速完成任务;

9.承运货物应认真清点核对,确保货物数量准确。不得承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

10.按调度指定路线行车,不绕道不拉私货谋私利,严禁带无关人员乘车;

11.车辆没有运输任务时,必须回车队停放,一律不许开出停车场,如有违规按公司奖罚管理制度处理;

12.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降低成本,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13.车辆故障需要修理的一律报车管部,确定修理项目后进场修理。修理车辆时驾驶员 应在现场监督配件的使用并协助检查,及时修理完整待用;

14.车辆异常损坏应填写说明报告,经车管人员共同鉴定是质量问题还是驾驶员责任问题,属质量问题的追究厂家责任,属驾驶员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损失。

15.车辆外修更换配件,不论材质,大小,一律带回公司车管部登记核销;

8.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篇八

一、宿迁市司法局干部选拔任用等六项监督制度…………1

二、宿迁市司法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18

三、宿迁市司法局八项效能建设制度………………………21

四、中共宿迁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切实加强宿迁市司法局机关党内监督的实施意见………………………………………………31

五、宿迁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41

六、宿迁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43

七、宿迁市司法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46

八、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的具体规定…………………52

九、宿迁市司法局函询与诫勉谈话制度……………………55

十、宿迁市司法局重大信访问题会办制度…………………60

十一、宿迁市司法局信访结案报结制度……………………61

十二、宿迁市司法局接访工作人员制度……………………62

十三、宿迁市司法局领导接待日制度………………………63

十四、宿迁市司法局信访件办理制度………………………64

十五、公务接待暂行规定……………………………………65

十六、宿迁市司法局机关车辆使用及驾驶员管理规定……68

十七、宿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71

宿迁市司法局干部选拔任用等

六项监督制度

为贯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宿纪办发[2007] 1号)、宿迁市纪委《关于2007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纪发{2007] 11号)精神,市纪委、市监察局驻市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结合市局工作的实际,现制定《宿迁市司法局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宿迁市司法局资金运行监督制度》、《宿迁市司法局固定资产运营监督制度》、《宿迁市司法局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宿迁市司法局领导干部自律监督制度》、《宿迁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制度》六项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宿迁市司法局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

1、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规定》(宿发[2003]16号)和《宿迁市司

— 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市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务员招考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局及其直属单位决定公开选拔、开展竞争上岗或招考(聘)工作人员的,相关简章或实施方案在提交党组研究前,组织人事部门须填写《市直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审核表》报市纪委、市监察局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机构审核。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审核以下事项:(1)选拔、招考、竞争职位是否在“三定方案”及相关文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是否符合职级规定;(2)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要求及有无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有无人员指向性;(3)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办法和要求是否清晰适当,有无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4)组织人员分工与职责要求及具体责任人是否明确。

3、对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的,纪检监察机构要监督审查工作是否依据相关简章及文件规定操作,审查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4、对相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测评过程进行监督,并监督测评结果统计及运用。

5、组织答辩或面试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对答辩或面试过程进行监督;如果经批准市局自行命制题本的,纪检监察机构要派人进行全程监督。

6、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的,纪检监察机构要派人直接参与考察,对考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考察方案的制定、征求意见表的发放与统计、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事项,并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进行审核。

7、市局党组讨论确定本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职务拟任人选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参与讨论,并对讨论确定过程进行严格监督。重点监督有无按照综合得分排名选任干部;有无民主测评得票数或综合考核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确定为拟任人选;有无其他违背公平、公正的情况。

8、坚持和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拟任人选在公示期内的监督。设立并对外公布监督电话、网上监督信箱及来信地址、接收人等。对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线索较具体的,一律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向市局党组书面报告。

9、纪检监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纪实档案制度和监督情况报告制度。(1)监督纪实档案要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如实记录市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的情况,监督过程中的所有书面资料均应存入档案,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2)市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的,在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15日内,纪检监察机构要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

二、宿迁市司法局资金运行监督制度

1、实行收费备案制度。所指收费是指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资金等。

单位应将正在执行的收费项目,新增、变更、废止的收费项目,拟出台的收费项目,填写《收费备案监督表》,并报市局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纪检监察机构要重点审核收费项目的批准文号、批准部门、收费许可证号、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期限等事项。

2、实行入账核查制度。入账核查的对象包括单位取得的除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之外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往来款等所有资金收入。

单位应定期将收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资金的收入情况、缴入财政专户情况编制明细分类表,填写《财务入账核查监督表》,并经市局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会计核算机构入账。纪检监察机构重点核查各项收费有无依据、是否按照依据执行以及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单位的其他收入、暂存款等资金收入,入账前填写《财务入账核查监督表》,载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数额和核算项目,并经市局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其他收入、暂存款等资金收入,重点核查是否合法以及上缴财政情

— 况。

3、实行支出审查制度。《暂行办法》所指支出包括单位所有的资金付出事项。

所有支出仍按照正常程序核签,但要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进行汇总制表,填写《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并报市局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未经审核签字的支出,主管领导不得审批,财务部门不得进行账务处理。单位的日常支出要重点审核支出内容、支出依据、报销程序、报销时限等是否符合国家财经制度规定。其中,公务接待费、小汽车燃修费、会务费、旅差费等群众关注的热点科目的支出费用,要按期结算(一般每月结一次),并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监督。经公示没有异议后,再报市局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在《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上审核签字,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审核时,对某些支出有疑义的必须进行核查。大额支出重点审核支出内容和依据、报销程序、报销时限等是否符合国家财经制度规定,是否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大额支出数额的确定由单位根据业务性质集体研究确定。单位暂付款项重点审核是否是必须的,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审批;暂付款拨付是否有依据,其中工程款要依据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公开拨付;外单位暂付款项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手续是否齐全。

三、宿迁市司法局固定资产运营监督制度

1、实行增加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单位增加固定资产(一

— 般设备单位价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800元以上)前,填写《增加固定资产备案监督表》,到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经备案后填写单位固定资产增加申报审批表,注明需要增加的固定资产名称、用途、数量、金额等,由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批,使用单位依据审批意见组织购置。凡涉及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专项资产管理规定的(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固定资产登记核查制度。固定资产的登记,包括入帐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部分内容。入帐登记,是指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并交付使用或清查溢余时所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固定资产发生使用机构变更、管理人员变动等内部管理事项发生变动时所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拆除、报废、变卖、毁损、丢失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时所进行的登记。

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核查监督表》,经市局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入帐。年度内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3、实行固定资产变更核查制度。固定资产变更包括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固定资产需变更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单位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变更资产的名称、变更理由、变更形式等,主管部门

— 签署审核意见后,填写《固定资产变更核查监督表》,经市局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核查并签字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宿迁市司法局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1、监督的重点内容:

(1)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方面:市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有无专人负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审核制、公示制、听证制度等政务公开配套制度,加强对公开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化管理。

(2)内容方面:公开内容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方面:主动公开事项,主要看市局是否按照苏政发[2006]95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所涉及到的内容;依申请公开事项,主要看市局是否将除应当主动公开事项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及时公开。

(3)形式方面:市局对应该主动公开的内容是否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如:通过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进行公开。

(4)程序和时限方面: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内容,市局

— 是否按照“相关职能科室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政务公开机构负责公开和接受反馈”的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程序进行公开;政府采购、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情况等常规性工作,是否坚持至少每月公开一次;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以及其他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干部竞争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发展党员等临时性工作,党组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以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等随时公开。

依申请公开事项,市局是否根据宿政办发[2006]185号《宿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相关职能科室提供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程序进行公开。对于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能够当场答复的,是否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暂缓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进行后续处理,并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对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对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是否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是否超过最长的1

5—

— 日期限。

(5)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市局是否按照宿政办发[2006] 1号《关于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清理各项权力,编制职权目录,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对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数字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等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职权目录涉及内容和流程图涉及内容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

(6)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方面:市局是否按照宿政办发[2006] 1号《实施方案》的要求,将所有公开的事项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登记编出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方便群众查询。对政务公开目录是否通过政府网站、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公开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2、监督的主要环节:

(1)主动公开事项在公开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要参与公开事项和内容的确定。重点审核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要在《主动公开事项审核表》上签字确认。

(2)依申请公开事项,当场答复的,事后要向纪检监察机构备案;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答复前,要经纪检监察机构负

— 责人审核,并要在《依申请公开事项审核表》上签字确认。

(3)党务、政务公开目录、职权目录编制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制作,要经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对党务、政务公开目录编制,重点审核市局是否按要求编制党务、政务公开目录,是否按要求及时调整和更新党务、政务公开目录。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每月要在《政务公开目录变更情况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对职权目录编制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制作,重点审核是否按要求编制职权目录和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是否经本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职能科室把关,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权力运行的环节是否减到最少、办事时限是否缩到最短、收费标准是否降到最低,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要在《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对职权目录涉及内容和流程图涉及内容变更的,相关职能科室要填报变更审核表,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要在职权目录编制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变更审核表上签字确认。

(4)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纪检监察机构每月对各科室权力运行情况依据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一次审核,对违规办理、超时办理的事项要求相关处室说明原因,填写《依职权承办事项登记表》及时进行处理。

3、执行报告制度:

每年1月5日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党务、政务公开年度报告,报告市局年度党务、政—

— 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五、宿迁市司法局领导干部自律监督制度

1、严格领导干部婚丧喜庆操办报批程序。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制止大操大办 树立文明新风的若干规定》(宿纪发[2005]5号)履行申报手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向市纪委党风室申报;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向市局纪检监察机构申报。喜事申报须提前5天,丧事及时申报;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以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其他人不得同时申报。申报应填写《党员、干部家庭婚丧事宜申报表》,将申报事由、操办规模、时间、地点、请客范围、受礼标准填写清楚,经审批后操办。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市局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的操办情况,做到事前提醒,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申请操办人要在事后7天内将操办情况向接受申报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单位内公示一周。

2、严格领导干部配、用车各环节督查。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宿办发[2004]44号、宿办发[2005]78号、宿办发[2006]103号等有关文件的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参照规定执行。(2)严格执行车辆定编管理制度。现任正处职领导干部按在编职数1:1的比例配备车辆;现任副处职领导干部按在编职数2:1的比例配备车辆;其他人员按核定编制人数和工—

— 作性质,每20人配备一辆小汽车。市局下属单位的车辆配备,要依据有关规定,督促市局制定并执行车辆定编管理制度。达到或超过核定编制数的,一律不得申请购买;未达到编制数的也要从严控制。

(3)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更新制度。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 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车辆严重老化确需更换或车辆达到更新报废条件的,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鉴定,由市政府办核准,可进行报废处置,申请更换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

(4)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准驾制度。公务用车必须张贴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并持公务用车准驾证方能驾驶。

(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制度。购置公务用车,由市廉政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审核登记,报市长审核后,经市廉政办及市长审批方能购置。对省、市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车辆调拨手续或直接划拨专项资金购置的车辆,须到市级机关事务处、市财政局和市廉政办办理申报审核备案手续后,方能购置或上牌。纪检监察机构如发现市局超编、超标、违规购车、违规报废更新公务用车,以及未贴公车标识、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违规现象的,应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处罚情况向市纪委党风室报告。重要情况要向市纪委有关领导报告。

3、严格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

— 贵重物品的管理。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机构要畅通信访举报和舆论监督渠道,对市局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的问题进行日常监督,特别是在重大节日期间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加强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无法退还、上交组织的财物,要认真进行登记,经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纪检监察机构每半年要将市局领导干部执行情况向市纪委党风室报告一次。

4、严格领导干部公款支出报销的核批程序。参照上述资金支出的监督办法执行。

5、严格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利的监管。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在偿还工程、绿化等外欠款项时收受债权人的财、物,以债谋私”等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外欠款偿还,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结果通过单位政务公开栏对外公布,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市局领导干部存在利用职权谋利的违规行为,涉及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的,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其予以纠正,问题较大的及时向市纪委报告;涉及到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及时进行初核,并报市纪委研究处理。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市局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

— 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涉及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的,要及时向市纪委党风室报告。涉及到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的,向同级党组报告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要将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材料及时存入廉政档案,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7、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要督促市局党组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行为。要协助市局党组严格按照《关于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勤政廉政公示制度的意见》(宿发[2004]24号)、《宿迁市勤廉公示结果评定及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宿勤廉公示[2005]1号)、《关于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建立并实行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宿纪发[2004]11号)、《宿迁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试行)》(宿办发[2006]114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意见》(宿纪发[2006]8号)等文件精神,市局中层干—

— 部开展勤廉公示,并严格执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制度,建立健全科级(含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督促市局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等监督制度。

六、宿迁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制度

1、明确责任制落实的职责。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苏发[1999]20号)等文件精神,纪检监察机构要协助、督促市局党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党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抓好责任分解,切实明确责任制规定的各自职责。

2、制定责任制落实的具体措施。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和协助市局领导班子,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及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细化分解各项工作,把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成员。并对市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细化责任制落实的目标。按照《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苏发[2003]3号)、《关于实行党风—

—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苏办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和协助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细化责任目标,并督促和协助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与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工作。考核的主要目标有:

(1)是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是否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3)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教育和引导他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4)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是否敢抓敢管,依法领导、组织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成效显著,群众测评满意度较高。对领导不力或因工作失察、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群众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满意度较低、分管范围内发生大要案或有影响的案件被市级及以上执纪执法机关直接查处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被市级及以上执纪执法机关直接查处通报的、责任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等,要—

— 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涉及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的,要及时向市纪委报告。涉及到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的,要向同级党组通报后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4、严格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制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试行)》(苏办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和协助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上报市纪委党风室。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班子的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纪委党风室。纪检监察机构督促和协助市局党组负责对所属单位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次年1月底前书面通报执行情况。—

宿迁市司法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公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直属各单位、各处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政府及政府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都要对外公开;对内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公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运作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本着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原则,通过最直接、最简便、最有效的形式加以公开。实行网上公开,建立政务公开栏、印发办事指南、办事卡片等形式进行公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通过会议和文件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时间: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政务党务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

— 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程序:公开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进行专题研究,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由政务公开负责人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政务公开的方案,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实施。公开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要采用各种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有关资料等,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正在调查、审议、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其他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

—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件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

— 录。—

宿迁市司法局八项效能建设制度

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加强政务督查提升工作效能制度》、《宿迁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宿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宿迁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宿迁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结合本局实际,现制定宿迁市司法局《考勤管理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一次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AB”岗位工作制度》、《被诉查实待岗制度》、《查办督办制度》等八项效能建设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考勤管理制度

1、市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严格遵守请销假纪律,因事因病请假,按规定填写请假单。请假时,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所在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处室、部门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要以电话或委托他人的形式请假,并在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上班时,应穿着整洁并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卫生。做到文明、热情、高效服务,说好每一句话,办好每一件事,接好每一个电话,接待好每一位同志,干好每一天工作。

4、实行月考核制度,结果同年度奖金挂钩,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等执行。

二、首问负责制度

1、首位被上门办事的服务对象询问到的工作人员、首位接听来电的工作人员、首个承办处理公务的处室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不准回答“不清楚”、“不知道”、“去另一个处室问问”等等一推了之,要主动热情地负责将其领到具体经办处室,找到经办人员,帮其领进门,接上头。

2、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认真负责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3、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本处室相关承办人办理。

4、对属于首问责任人以外处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处室的领导处理。—

5、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承担负责到底的责任。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6、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7、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8、凡接到外单位的来电咨询,不属于本处室职能范围的,应主动告之相应职能处室的电话号码;属于本处室职能范围的,应予热情接洽,能当场答复的,立即答复;暂时答复不了的,应作好记录,将来电者询问的事情调查清楚或处理完毕之后,主动答复来电者。

9、局监察室要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要责成有关处室和人员立即整改,直至通报,并列为年度考核内容。

10、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予以待岗处理。三、一次告知制度

1、对来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的服务对象,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 —

— 和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2、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能立即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并在补正后按时予以办理。

3、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在对方电话咨询时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5、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予以待岗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度

1、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有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所诉求事项。不能立即办好的,要告知办结时限,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毕,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3、对上级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明确规定完成时限的,必 —

— 须按要求完成,没有明确规定完成时限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必须在接到交办事项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原因及办结完成时限。

4、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案件,要热情接待搞好登记办理手续,确保3天内搞好调查摸底,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答复,确因特殊情况工作不能办结的,要及时向来信来访人说明原因,并明确办结时限。

5、对所属单位报请需答复的有关请示,能当即办理的立即办理。对所属单位正式行文报送我局审核或转报上级部门的请示和文件等,承办处室从接到领导批办文件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6、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和寄发。

7、凡不能按时办结事项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完成;第二次给予告诫处理,并予以待岗处理。

五、被诉查实待岗制度

1、凡属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办理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承诺中被效能投诉,查有实据的,给予待岗处理。

2、被诉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待岗处理:(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不按时限办事,工作效能低下,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

— 的;

(2)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越权办事,给工作带来损失,又构不上犯罪的;

(3)违反廉政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5)出现《宿迁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惩戒规定》所列情形的。

3、被诉待岗期为半年,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但必须按规定上下班,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核,视情况重新安排或予以辞退。

4、接到投诉后,由局监察室负责查明事由实据,根据检查、调查情况,写出监察建议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局政治处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负责办理执行。

六、“AB”岗位工作制度

1、AB岗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 岗的制度。即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

— B岗自动顶岗,及时办理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

2、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范围:

凡局属各业务处室的窗口单位(岗位),都要实行AB岗工作制度(各业务处室根据要求制定本处室的具体工作制度方案)。

3、AB岗责任人的职责要求:

(1)每一个工作岗位都必须实行“AB”岗位工作制度。每个工作岗位应有2名经办人员相互替补,“A”岗为当日本岗位的业务主办人员、“B”岗为协办人员,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

(2)对外公示每个工作岗位“AB”岗工作人员及其主要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3)“AB”岗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加强协调和配合。“A”岗工作人员必须为主办好每一件业务;“A”岗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工作岗位时,“B”岗工作人员应立即替补上岗,履行工作职责。“A”、“B”岗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保证不出差错,不得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

(4)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精通主办工作的业务,而且要熟悉协办工作的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

(5)建立健全“AB”岗工作责任制,并把“AB”岗工作制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实行“AB”岗工作成效突出的单—

— 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不实行“AB”岗工作制度,影响群众办事和单位形象的部门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效能告诫。

七、查办督办制度

1、查办督办范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厅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以及市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等办理情况;市领导及省厅(局)领导同志批示以及市两办交办的事项;市委、市政府、省厅及市两办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局党委会研究的重要决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本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等。

2、对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应按照领导同志的意图和要求,及时进行分解立项,采用《宿迁市司法局工作交办单》形式进行交办。《宿迁市司法局工作交办单》由局办公室填写,局领导签批,统一编号后,下达局处室和直属单位办理落实。

3、对涉及内容单

一、完成时限不长的综合督查事项,在规定完成时间前进行电话提醒,到规定时间仍不能完成的,及时下发催办单,限期完成;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组织专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督查。《宿迁市司法局工作督查催办单》由局办公室填写,报局有关领导签批后,统一编号下达承办单位,同时交局监察室备案。—

4、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报送督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形成《督查专报》,报局领导同志阅示,必要时,专报可上报市领导、省厅(局)领导及市委办、政府办,下发至各单位、县(区)司法局。在宿迁司法网站上设立《督查之窗》栏目,对重点督查事项的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5、对完不成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加强政务督查提升工作效能制度》的规定,分别实行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罚。

(1)告诫。在落实工作任务过程中,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责任不明确,敷衍塞责,造成工作落后于序时进度要求的;要求不严,纪律松弛,标准不高,工作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不按照督查要求及时汇报有关工作进展的,两次收到《督查催办单》的,将予以告诫。

(2)通报批评。对所交办工作推诿拖拉,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工作严重滞后于序时进度要求的;因主观原因,工作中发生明显失误和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使司法局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汇报工作进展(完成)情况严重不实,夸大成绩,掩盖问题,与所检查的情况明显不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连续3次受到告诫、连续2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将实行诫勉谈话。—

6、年终考核时,凡收到《宿迁市司法局工作督查催办单》的单位、处室,在该单位、处室总得分中每一份扣减1分;被告诫或通报批评的单位,每一次扣减1分;凡被诫勉谈话的,年终取消其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7、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和责任人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创造性开展工作,成效显著,受到上级充分肯定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责任追究制度

1、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领导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总体工作部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出现《宿迁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必须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

2、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出现《宿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工作过错的,应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3、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4、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宿迁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切实加强 宿迁市司法局机关党内监督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市司法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1、坚持党组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局内部机构变动、职能划分、局领导工作职责分工,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录用、任免、调整、聘用、奖惩等,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要有明确分工,每项工作都要有责任人,各司其职;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给予关心、支持、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

— 重大问题,都按照要严格按照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定、形成纪要、上报备案的程序进行。任何局党组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决定时,事后迅速向局党组报告。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须有超过半数的局党组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局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人事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如果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应暂缓作出决定外,一般情况下,应畅所欲言,充分发挥个人的意见,防止“一言堂”,避免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防止无人负责,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不遵守、不执行党组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3、坚决维护局党组集体的权威。对党组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局党组成员对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服从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局党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积极执行。在日常工作中,如有局党组书记与成员发生意见分歧的,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召开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做出决定。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要在平等共事的基础上维护“班长”的33 —

— 威信;局党组书记要支持和帮助成员做好工作,主动处理好与其他成员的关系;成员要支持和尊重局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局党组书记的监督和指导,协调好个人分工与全局工作的关系,互相协作,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克服不足,增强团结,提高集体的战斗力。经常向局党组书记、局党组报告自己的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维护局党组一班人的团结。

二、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4、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安排: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二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7至12月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市委同意。

5、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工作:(1)制定会议计划。每次民主生活会都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民主生活会应围绕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实际需要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局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要从单位实际出发,对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活动、召开民主生活会等环节的工作做出具体的日程安排,并于会前15天同民主生活会报告单一起,分别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2)确定会议主题。局党组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

— 主生活会的主题。如市委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局党组则要按照要求,结合领导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重点确定解决的问题。(3)认真组织学习。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要注重学习的针对性,把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同整顿思想、改进作风密切结合起来。学习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密切联系实际进行理论思考,把自己摆进去,把问题找出来,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在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要相应安排一次局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4)广泛征求意见。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及党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5)开展谈心交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同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同时,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谈心的时间要充足,力求谈开、谈透。对不宜一下子拿到民主生活会上解决的问题,要通过谈心,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创造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氛围,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创造条件。(6)撰写发言提纲。党组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查摆分析个人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发言提纲要有实质内容,要注重真实性和深刻程度。要着重就以下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35 —

— 批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班子自身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改进作风、深入调研、联系群众的情况;其他重要问题。

6、民主生活会的一般程序:(1)会议主持人介绍民主生活会主题。(2)会议主持人通报所征求的对班子及其个人的意见、建议。(3)出席会议党组成员逐个结合所征求的意见,进行自我批评或作相关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然后对班子和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4)列席人员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5)会议主持人作会议小结,并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作说明和总结。(6)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参加指导的领导同志讲话。

7、民主生活会的相关要求:(1)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增强思想性和原则性。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进行自我批评,针对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作正面回答。(2)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3)党组民主生活会的36 —

— 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4)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班子成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会议记录本由党组指定专人管理、存档。(5)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局党组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任务、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完成时间,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局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局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纪委有关规定处理。(6)每次民主生活会后,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特别是党员、群众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三、认真抓好每年一次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8、述职述廉的主要对象:市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市局直属单位负责人。

9、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规定为重点,结合本单

— 位、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将干部群众意见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纳入述职述廉内容。

10、述职述廉的时间安排: 领导班子成员、处室负责人述职述廉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初,或其他工作时机。述职述廉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干部、处室负责人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也可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结合进行。

11、述职述廉的程序步骤:按照“自我总结、群众评议、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四个步骤组织实施。(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召开述职述廉会议前,领导干部、处室负责人要根据述职述廉内容要求,写出述职述廉报告。局党组应将要求的述职述廉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印发给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以便与会者进行监督。(2)召开述职述廉会议。会议由局党组主持。参加人员范围:市局机关全体人员、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党风和行风监督员等参加。(3)收集与反馈意见。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应广泛收集与会者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和述职述廉报告的意见。收集意见可采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以及设置意见箱、开设电子信箱等不同形式。对局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意见工作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

— 织部门共同负责,对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意见收集由市局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如实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情况反馈给参加述职述廉的同志本人。(4)搞好述职述廉情况报告工作。局党组在述职述廉会议后将本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情况及领导干部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统一报市委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同时,要加强监督,落实整改。

12、述职述廉的组织领导:(1)述职述廉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纪检组长和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并由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牵头实施。(2)纪检组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联系和沟通。(3)局党组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周密实施,保证述职述廉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领导干部因故确实不能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应提前向局党组请假,局党组应指定专人代其宣读述职述廉报告。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

13、完善五项学习制度:(1)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全年中心组学习不少于12次,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相关的业务知识。(2)个人学习制度,个人自学每月不少于10小时,要树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理念(3)学习交流体会制度,定期抽查学习笔记,集中学习交流每年不少于

439 —

— 次。(4)聘请专家授课制度,根据各个不同时期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邀请专家授课,解放思想、拓宽视野、理清思路,提高综合素质能力。(5)局党组书记上党课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坚定全局党员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强化宗旨意识。

五、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4、明确责任制落实的职责。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纪检监察机构要协助、督促党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局党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抓好责任分解,切实明确责任制规定的各自职责。

15、制定责任制落实的措施。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和协助市局领导班子,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及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细化分解各项工作,把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成员。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市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6、细化责任制落实的目标。按照《关于实施党风廉政

— 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苏发[2003]3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苏办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和协助市司法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细化责任目标,并督促和协助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与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工作。

17、抓好责任制落实的情况报告制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试行)》(苏办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和协助市司法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上报市纪委党风室。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班子的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纪委党风室。纪检监察机构督促和协助局党组负责对所属单位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次年1月底前书面通报执行情况。对不按制度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不按期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宿迁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市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条

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群众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条

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决策事项公开情况,便民措施执行情况,承诺践行情况,政策依据公开情况以及群众满意情况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责成受检单位整改。

第五条

每年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单位或处室给予表彰,差的处室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纳入机关对处室、单位年度目标管理。

第六条

将政务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司法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市局机关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

— 第七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是对全局各处室、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公开、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政务公开的成效等。

宿迁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操作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6、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7、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8、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9、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10、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l、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

— 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宿迁市司法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本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国务院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司法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法学会、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等财务直接管理单位。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统一管理原则。局机关各类帐务及其经费、资金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审核、记帐。

第五条

集体决策原则。2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项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临时急需数额较大的,需经主管财务局长同意。

第六条

“一支笔”审批原则。局内各项经费开支由主管财务局长审批。

第七条

先批后用原则。各类开支应先提出申请,报主管财务局长批准后方可支用。

— 第八条

执行预算原则。各类支出不得突破年初预算计划。

第九条

不超标准原则。各类支出严格按有关财经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出。

第十条

专款专用原则。各类开支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公开原则。局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全局干警监督。

第三章

现金及银行帐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制度

1、按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坐支挪用;

2、不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3、不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第十三条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1、严格保管印章和空白支票,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全部印章;

2、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支票上应填写日期、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3、严格银行帐户的管理,开设银行帐户,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管财务局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

4、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和使用本局的银行帐户;不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局机关常规性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财务局长审批;非常规性开支以及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项目等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局长签字批准。

第五章

收入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局各类收入,无论数额大小,都必须纳入局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严禁科室滞留、保管现金、帐务;严禁坐收坐支。

第六章

支出的管理

第十六条

局机关支出的管理

严格履行支出审批程序和报销程序,严禁任何人以权谋私,严禁任何形式的将个人消费由公款报销的行为。

1、电话费

实行定额管理,从严控制,责任到人(具体标准另发);

2、差旅费

工作人员出差,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和住宿费标准。差旅费报销需经手人签字和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主管财务局长审批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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