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4-09-12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实施办法.txt如果我能够看到自己的影子,我想它一定很忧伤,因为我把快乐都留在了前面。容易伤害别人和自己的人,总是对距离的边缘模糊不清的人。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发〔2005〕37号

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全市退耕还林工作健康发展,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延安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暂行办法》、《延安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书》、《延安市关于县区党政一把手退耕还林工作负总责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

1、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检查面积核实率和林种比例等。

2、工程建设质量。主要检查造林成活率;核实面积合格率和历年面积保存率;造林质量;种苗管理。

3、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主要检查封山禁牧;产权落实;管护体系建设。

4、政策兑现。主要检查兑现前的准备;兑现是否公开、足额、及时等。

5、综合管理。主要检查工作经费落实;统计报告;规划设计;档案管理;信访案件查处等。

二、考核方法

1、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检查由市退耕办承担,采取一套人马、一个标准,不听汇报,随机抽样,食宿自理,直接进村入户检查。

2、内业考核是通过对退耕还林工作有关部门的帐、表、卡、册等检查,以及抽取30%的乡镇进行入户调查等方法进行;外业考核是用1:1万的退耕还林工程综合图,深入作业小班,对照检查和实地测量。

3、考核检查抽样量为:当年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退耕地还林检查抽取面积不少于计划任务的20--50%,荒山造林检查抽取面积不少于计划任务的10%;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情况,抽取面积不少于退耕地还林总面积的2%--5%;荒山荒地造林保存情况,抽取面积不少于三年前当的2%。

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评定实行百分制。

(一)任务完成情况(15分)

1、当年面积核实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林种比例全部符合要求计5分。当年退耕地营造生态林(含兼用树种)比例不少于80%,计2分;经济林比例不少于15%,计1.5分;城镇、村庄周围和公路两侧面山针叶树株数比例不少于20%,计1.5分。否则不计分。

(二)工程建设质量(25分)

1、当年核实面积合格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造林质量,计10分。

①造林密度,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②树种选择,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③苗木质量,计2分。检查面积的苗木合格率100%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④整地质量,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⑤栽植质量,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技术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3、种苗生产供应管理,计5分。

①有种苗生产规划或用苗指导计划,计0.5分;能及时审核发放种苗生产许可证计0.5分;否则不计分。

②种苗供应具备“两证一签”,计0.5分;80%以上的种苗达到县内自给计0.5分;否则不计分。

③种苗供应实行“三单”运行制度,计1分,否则不计分。

④种苗费由县退耕办专户管理,计2分,否则不计分。

(三)退耕还林成果巩固(20分)

1、封山禁牧,计10分。考核检查期间发现放牧现象的扣6分;各种形式的检查或反映被考核放牧现象属实的,发现第一次扣2分,发现第二次扣3分,发现第三次扣5分。

2、产权落实,计2分。凡列入计划的退耕地还林权属落实到户计1分;荒山造林权属落实计1分;否则不计分。、管护责任落实,计3分。管护机构、人员落实,计1分;管护经费落实,计1分;抚育管护率达到80%以上,计1分;达不到要求不计分。

4、无复垦、林粮间作现象,计5分,否则不计分。

(四)政策兑现(5分)

1、兑现前核查全部完成且准确无误,计1分;兑现前以村为单位,实行张榜公布且真实无误,计1分;否则不计分。

2、退耕地补助能按规定标准足额据实及时发放,计1分,否则不计分。

3、种苗费发放,计1分。按规定能及时与退耕户据实结算种苗费,计1分。在兑现中有截留、挪用、克扣现象或不尊重农户意愿强行提供劣质苗木,不与退耕户结算种苗费的不计分。

4、生活补助费,计1分。能据实及时发放到户,计1分,否则不计分。

以上各项中,凡有中、省、市检查、审计通报批评或群众举报属实者不计分。

(五)历年退耕还林面积保存(20分)

历年面积保存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历年保存面积合格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六)综合管理(15分)

1、工作经费计10分。按目标责任书规定当年足额落实工作经费且到县区退耕办帐户,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2、规划设计,计1分。有经市级审批的实施方案,且作业设计与实施方案相衔接,计0.5分,作业设计(包括变更作业设计)经市级审批,计0.5分,否则不计分。

3、档案管理,计1分。按时完成退耕还林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计0.5分,建立健全乡、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体系,计0.5分,否则不计分。

4、信访管理,计3分。中、省、市批转的信访案件没有按规定的时限查处并上报结案的,每起扣0.5分。

(七)每项考核得分最低为零。

四、检查考核纪律

1、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吃苦耐劳,精通业务。对考核检查中发生争议的,由带队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现场裁定。对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篡改数据、擅自泄露样本点或检查结果的,坚决取消考核资格,待岗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被考核县区,要积极配合检查考核,不得弄虚作假,对有意刁难、打击报复、谩骂殴

打考核人员,严重影响考核工作的,取消被考核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五、本考核实施办法由市退耕办负责解释。

2.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篇二

一、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建设项目从谋划确定到开工建设之前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是整个项目建设程序中非常重要的阶段, 具体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个阶段。项目建议书主要解决“该不该建”的问题,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解决“该建多大”、“该怎么建”的问题, 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解决“该花多少钱建”的问题。三个阶段环环相扣, 是一个由粗到细、由浅到深、逐步深化的过程。

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控制项目规模和投资的关键环节, 也是项目能否管好的前提, 高质量的前期工作是项目成功的基础与保障。

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需求分析、项目选址、项目规模、建设方案、项目投资估算 (概算) 、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等等, 这些都是项目建设的核心问题。前期把这些问题研究清楚透彻了, 就可以避免建设时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推动项目尽快实施。

做好前期工作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据分析, 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程度为70%~90%, 而前期工作费用只占建筑物全寿命费用的1‰~2‰, 正是这1‰~2‰的费用却决定了几乎全部随后的费用。

三、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管理模式, 即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公司及设计公司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政府发改部门进行审批决策、确定投资额度和年度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核拨建设资金。由于四方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制衡,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部分建设单位总认为前期工作只是一种形式, 审批程序更是一种关卡, 以“通过制”为准则, 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时缺乏科学严谨的态度, 造成项目决策走过场, 流于形式;部分建设单位往往因为缺少投资约束机制而倾向于无限增大投资, 明知申报计划时政府审批部门要砍一刀而故意扩大预算, 多报投资。

部分咨询公司受利益驱使, 盲目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或者不对业主的需求进行深入研究, 造成编制、设计文件质量不高, 如项目需求分析不切实际、规模测算不尽合理、投资估算虚高等;部分设计单位消极设计, 不根据批复文件内容及规模进行设计, 造成设计质量差、变更多、超规模、超投资等现象普遍存在。

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水平和效率低下, 呈现“只重投资, 不重效益”的“粗放”特点。首先,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大, 涉及的行业多, 投资的领域宽, 同时由于受专业的限制, 政府监管部门数量和质量都难以跟上。其次, 目前各级政府对管理投资公共工程的项目虽有相关条例和规定, 但缺乏相关惩罚措施。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现象依然存在, 如对立项审批把关不严, 对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工程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等。

四、如何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水平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有的来自于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 如监管不力、惩罚不严等;有的来自于项目业主, 如管理水平低下、缺乏控制造价的动力等;有的来自咨询公司及设计单位, 如编制文件流于形式、消极设计等。这些原因又是互相影响的, 所以应该用系统的全局的眼光来看待分析、解决这些问题, 才能提高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水平。

1. 完善咨询审核机制

针对目前部分建设单位缺乏科学严谨的态度、项目前期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申报文件编制粗糙、不切实际等现象, 应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 明确前期申报文件的具体内容和编制深度, 详细规定审核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标准, 完善相应的咨询审核机制, 使编制与管理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同时对编制单位应加强审查与考核, 并采取一定的退出机制。

2. 提高设计质量控制设计变更

针对目前部分设计单位经济观念淡薄、消极设计、设计变更随意性较大的现象, 笔者认为可充分利用合同相关经济条款, 采取一定的约束手段和措施, 以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 有效控制设计变更。比如因设计瑕疵等原因引起设计变更, 造成工程造价超出概算的, 前期设计费用不做相应调整;当超出某一比例时, 则扣罚一定比例的设计费, 或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一定的经济损失等。

3. 建设已完工程项目造价库制定各类建设标准造价指标

将已完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按规定格式录入数据库, 并通过互联网共享, 既可为同类项目提供造价控制依据, 也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根据这些计价依据, 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建设标准的造价指标, 这些指标既是各建设单位申报投资、控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规模及投资的基础, 也是政府审核部门审批立项、确定规划设计与造价限额的依据。

4. 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各级政府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 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条例, 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但“三超工程”、“三边工程”等投资乱象依然存在, 主要原因在监管薄弱甚至缺乏, 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 项目出问题没人被问责。

今年年初,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试行) 》, 实施细则明确将全口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将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成本、质量等落实问责, 加强对特别重大项目的立项把关。通过更严格的监管、更详细和完备的规定, 减少违反建设程序、超规模、超概算等行为的发生, 进一步用好纳税人的钱。广州市提出这样的举措, 在形成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这种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五、结语

在各项制度逐步健全, 各项程序逐步完善的今天, 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由于体制机制的问题, 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咨询及设计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制衡, 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行业多, 投资的领域宽, 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为全民所关注, 如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的前期管理工作需要更多的探索和努力。

参考文献

[1]黄一刚 (黄刚) .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03 (11) .

[2]黄霆, 申立银, 赵振宇, 任志浩.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现状分析[J].建筑经济, 2005 (1) .

[3]高鹏举.大庆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研究[D].东北石油大学, 2013 (4) .

[4]蒋源柏.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与管理[J].四川建材, 2010 (1) .

3.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含党政群等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借贷、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

第四条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有资产、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七)招标方案;

(八)节能评估文件;

(九)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需要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项目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四)施工图预算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预算,必须经政府投资评审,政府投资评审后的投资预算才能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定工程合同的依据,否则,不准开工建设,财政局不予下达资金支出预算。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投资预算的财政评审结果要送审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确需进行合同分包的,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项目已经核准或备案),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中华人民

78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六)未经交工或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参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务、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六)未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在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按规定须报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省对审批程序和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篇四

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监督相分离。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投资绩效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

证明材料;

(四)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六)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

(二)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日志、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五)项目造价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六)项目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七)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竣工决算报表;

(八)项目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资料;

(九)项目投资绩效有关资料;

(十)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送交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聘请的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请的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5.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篇五

(2013年6月21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公告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8月1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市监察、审计、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国资、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

(二)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四)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以下领域:

(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八条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计划时优先考虑。

第九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单位应当首先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节能评估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听取财政部门意见。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期限、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建设内容;

(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以下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一)续建项目;

(二)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已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新开工项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和计划实施的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在三十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与财政预算衔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超过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政府采购结果以及工程建设进度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方案,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调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超过原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增加的投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一条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代建项目的实施、管理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开工前的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后的生产运行、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和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并且竣工决算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相关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且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

投资项目后评价、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工程咨询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初将上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年中将本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情况、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安排审计。未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列入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部门可以派驻审计特派员。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实施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五)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审计、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违法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6.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分析 篇六

当前, 国内经济实现了稳定健康发展, 政府也在一段时间内采取了各种积极政策, 据统计, 政府在未来仍将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管理力度, 这时候, 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 投资工程项目特点

投资项目都需要经过立项、研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等阶段, 政府投资项目也不例外, 但是就是因为有了政府的参与, 这就使得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有所不同。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需要有更严格的流程, 而且政府投资的大多都是基础设施, 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政府印象的好坏, 所以, 政府投资项目更应该从其自身的特点出发, 采用科学的管理体系, 确保工程质量。与其他投资项目相比,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差不多都是基础设施, 是没有任何盈利的公益项目。这个特点是政府性质决定的, 这个性质就是政府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现在不是之前的计划经济,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投资项目都讲求效益最大化, 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是非盈利的, 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改善、国防安全等各方面, 所以,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集中在基础设施的建设领域。

(2) 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需要更严格的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所以,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必须经过更加严格的程序, 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实现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确保政府投资的资金不会被浪费。

(3) 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比较容易受到社会的关注。投资项目的这个特点是由政府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地方, 它投资的项目工程也是关系到人民的生产生活以及文化等各个领域, 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另外, 政府投资的资金出自纳税群体, 所以, 投资的项目更容易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2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国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 虽然政府加大了对基础设施的投资管理力度, 但是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直接威胁到项目工程的质量。目前,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 项目管理不集中, 监督机制也不健全。传统的项目管理制度是一种比较分散的管理体系, 政府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并不健全, 这就威胁了项目施工的质量。另外, 有些政府投资工程大搞形象工程, 违背了最基础的建设程序, 甚至是有些程序只是为了走过场, 盲目决策, 仓促施工, 还有的政府部门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 任意改变施工过程, 投资的资金用不到实处,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投资工程的质量埋下隐患。最后, 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部分都是临时组建的, 他们缺乏专业的技能, 能力有限, 不能对施工过程进行科学的监督与控制。

(2) 政府不重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 工作人员的经济意识也比较淡薄, 在整个流程中, 设计院应该发挥巨大的影响力, 设计院应该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但是实际上, 设计院的价值并没有得以体现, 设计院在整个流程中仍旧扮演着从属的角色,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不能得以顺利实施, 项目施工甚至达到难以控制的局面。目前, 设计院的工作人员只是进行设计制图, 在制图过程中创新意识、经济优化意识也比较淡薄,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政府投资, 造成资金的浪费。

(3) 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乱纪现象, 这就使得相关原则不能落实。改革开放以来, 招标工作确实为项目工程施工带来不容忽视的好处, 但是现在, 在招标环节存在一些比较突出、深层次的问题, 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府投资效果, 比如个别的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受贿, 实行暗箱操作、政府规避招标, 制定承包单位等等, 这些都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 招标行为也不能实现其原本目的。

(4) 合同不完善, 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管理工作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爆弱环节, 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往往会忽略合同的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意识相对比较淡薄, 有些工作人员会为了省事, 将合同的主动权交给对方, 损失了自身利益。还有的合同文件内容表述不清楚, 条款不全面, 这就很容易产生合同纠纷,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些政府部分制订了完善的合同, 但是合同的执行不严格, 使得合同失去了原有的效力。

除此之外, 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中还存在其他问题, 比如:投资工程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项目的投资方式不科学等等, 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正常施工,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方法探索

既然知道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特点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就应该积极探索, 寻找新方法, 强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目前, 探索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建立健全政府管理机制。投资项目的决策是整个投资工程的重点, 它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投资造价等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影响, 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制, 并将其投入实际使用中。政府部门还应该完善投资规则, 严格遵守相关程序, 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可实施性。政府在决策时可以咨询相关的中介机构,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并制定相关规则, 重大项目的决策还应该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决策的正确性, 促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2) 改革政府机构, 重新设定政府部分的各项职能。 (1) 政府的投资工程项目应该和其他项目分开, 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应该建立专门的机构, 借助社会上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直接的管理, 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 (2) 政府投资工程应该在经营和非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 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 对于那些经营的投资工程可以采用法人责任制, 非经营性工程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

(3) 建立健全防弊纠错体系。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自身的独特性, 它不同于其他的商品工程, 工程的各个环节都具有相对较大的复杂度, 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加详细、具体的工程管理规则,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防止暗箱操作。除此之外, 政府还应该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的教育和监督, 任用可靠、清白的政府工作人员, 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和思想教育。当然,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还可以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 防止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政府部门在选择承包商的环节中可以实行简单的承包商准入制度, 杜绝承包商舞弊行为的出现, 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

(4) 政府应该强化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在设计阶段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目前, 国内实行以投资估算初步设计, 以设计估算资金预算。显然, 这种方法并不能和现代社会的发展接轨, 所以政府可以改革造价管理体制, 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在选择承包商时可以采用招标形式, 用最低的造价选择合理的承包商。在施工的各个环节还可以设计监理部门, 落实监理制度。

(5) 在施工过程中, 政府还可以引进新型的建设方式,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建设方式。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 政府应该建立以监理为主, 但不能局限于监理工作的管理体系, 政府应该突破当前的限制, 寻找科学的管理体系,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质量。

当然, 政府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对投资项目工程进行管理, 比如在资金的支付环节, 可以建立资金的集中支付体系, 强化项目工程的造价管理、项目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强化工程的事后评价等不同的方法加强项目工程的管理。

4 结语

总之, 政府的投资项目工程应该在确保质量、项目工期的前提下节约政府的投资资金, 提高工程项目的合理性以及项目工程的投资效益。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所以政府更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 强化项目管理, 有效控制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汤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问题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 (29) .

[2]王友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分析[J].价值工程, 2010 (04) .

7.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篇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威政发〔2004〕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日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二)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四)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五)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报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意见。

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获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凡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和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进入项目备选库,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第九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立项申请,报市政府批复立项。

应当由上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第十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项目竣工后的运行管理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工作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经市发展计划、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行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编制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应当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市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初步设计确定的项目总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匡算的差额不得大于10%。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编制投资计划,市财政主管部门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安排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投资计划;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前期费用,包括用于项目的选址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投资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批准后,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确定的项目代建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的,由市发展计划、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未经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的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二)已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投资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四)已按规定确定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拆迁单位的确定及所需建设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和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严禁同体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五章 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提供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的初步设计;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报的申请资金,汇总编制预算;

(三)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别于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和竣工决算三个阶段向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核算和使用建设资金。

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收纳和支付。未经市财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动用或转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和材料、设备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工程价款的审查工作,审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决算的审查由市财政、发展计划、建设主管部门联合组织。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未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前,应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后再予以清算。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帐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在竣工决算未获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下达,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工程预、结算、财务竣工决算的审查监督。

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定期审计。

市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市监察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进行项目效果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的公示制度和实施后的评价制度。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过概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写出责任报告。由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施工许可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有关审批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融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各县级市(区)政府,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8.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

4、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

5、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6、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7、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整体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验收。

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在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验收后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工业项目经联合试运转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

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职业卫生、安全、节能等。

第九条 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计划。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初步审核确认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可开展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的不同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由以下单位组成: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质量监督、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档案、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和各投资方。

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接到总体验收通知后,应组织准备相关资料,内容包括:

1、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具体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2、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3、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4、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5、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6、项目竣工图: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图。

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2、检查工程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工程,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因特殊情况,调整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的,是否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其外部的配套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发挥作用。

3、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落实;是否按计划拨付;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移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概、预算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概预算超支的情况和原因;材料、设备购置,使用是否合理,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

4、检查设计情况。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的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符合国情;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设计质量是否优良,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5、检查施工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其合格率或优良度情况;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有否存在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问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可靠。

6、检查竣工决算。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编制完成;审计部门是否已出具审计报告;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是否出具稽查报告。

7、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日期。

8、检查招投标情况。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招投标。

9、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10、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11、对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进行审核,并办理移交生产(或使用)单位手续。

12、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应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由主管部门加盖竣工验收专用章的《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正式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工艺复杂程度,对部分建设项目委托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进行验收或预验收。预验收工作可参照上述各款进行。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和整改后,再予以验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内补办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或技术性较强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行业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浅析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篇九

政府性投资项目指的是运用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以及各专项建设资金, 对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 以及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工程。近几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我国政府加大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力度, 通过大量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来刺激经济的发展, 为我国经济平稳发展, 对抗国际性的经济萧条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加大投入的同时也给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与一般行业的投资性项目相比, 政府性投资项目更加注重社会价值和对地区总体经济的拉动作用, 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乘数效应, 对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基础性、引导性作用。但在大规模投入和建设的背后, 一些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却不尽人意, 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混乱, 造成工程建设成本过高, 财务风险事件屡有发生, 财务管理效率低下。本文作者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 分析当前我国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可行性对策, 为改善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状况提供有益参考。

二、当前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逐步加大, 我国政府投资性项目建设快速发展, 这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促进了民生问题的解决。与此同时, 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财务管理意识落后, 财务管理专业人员缺乏, 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 投资效益低下

科学的决策是投资项目获益的保证, 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 必须收集充足的资料, 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投资决策偏离实际, 控制项目建设的成本投入, 确保项目建成后获得预期收益。当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决策不够科学, 不能够在工程开工建设之前编制合理的预算, 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不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善民生方面考虑, 而是利用国家的财政资金建设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导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过高, 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 给国家财政资金带来巨大的浪费。

2.项目绩效评价不到位, 事后审计缺失

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是事后控制的重要手段, 通过绩效评价和审计, 可以促进公共投资决策约束机制的强化, 为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明确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创造条件, 从而督促政府相关人员注意项目建设的成本节约, 注重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避免财政资金的浪费, 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普遍存在重项目申请, 轻绩效考核, 以及事后审计的现象, 导致项目建设成本居高不下, 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混乱。

3.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缓慢, 投资结构不合理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 我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宏观体制到微观操作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 已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化的格局, 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作出重大贡献。然而, 我们还需要看到在改革推进的过程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为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欠缺、投资市场体系建设不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政策建设滞后。同时, 随着融资渠道的扩宽, 融资方式的增加, 政府投资对项目的宏观控制力持续下降, 特别是政府投资资金还被划分为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基金等, 管资金的部门完全不管项目建设, 主管建设的部门完全不管财务, 导致政府对投资项目的融资管理效率低下, 融资体制改革与规范已成为改善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当务之急。

4.相关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欠缺, 财务管理意识缺失

财务管理的体制和制度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混乱的根本原因, 相关专业财务人员的缺失则是财务管理混乱的直接原因。当前我国政府普遍缺乏基建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员, 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后临时从政府财务部门抽调财务人员, 这些财务人员一般对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不太了解, 比较缺乏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经验, 只是履行了会计的职责, 不能对建设的成本控制、财务风险防范, 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同时, 相关建设项目的主管领导一般都是懂得工程土建等方面的知识, 财务知识比较欠缺, 往往比较重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 很容易忽视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些主管领导甚至仅仅将财务管理工作等同于会计记账工作。

5.内部控制体制不健全, 实施不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控制主要是从建议和决策、预算编制和审核、工程项目实施和价款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全过程等入手, 在财务部门的主导下以投资控制为主线, 依托不相容的岗位工作, 以事先制定的计划和标准为依据,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分析、建议与咨询, 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有效控制和监督。它是政府投资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免疫系统”。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体制很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风险管理机制缺失, 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全面预算观念淡薄, 对工程变更的控制力度不够等方面。

三、改善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往往与地区经济发展, 以及民生改善有密切的关系, 只有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状况才能真正实现政府投资目的。针对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所存在的问题, 有以下可行性建议可用于改善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1.健全投资决策机制, 提高投资效益

健全决策机制是整个政府投资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前提, 只有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 才能够保证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目的。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需要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做充分的准备工作, 根据实地调研和分析的结果编制科学合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同时编制详细的工程建设预算, 为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另一方面, 在作出投资决策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加强对政府相关人员决策的监督, 防止部分人员利用财政资金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投资效率。

2.加强项目建设的绩效考核, 强化项目审计工作

绩效考核和事后审计是重要的事后控制手段, 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当前我国的政府建设项目的绩效考核, 以及事后审计工作比较薄弱, 在大多数情况之下仅仅是走走形式, 简单地查查工程是否按期按质量完成, 工程建设的各项账务是否与实际符合, 很少考虑到对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进行审计, 以及绩效考核。政府相关部门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就应该明确项目建设的成本收益, 以及绩效考核的标准, 通过绩效考核和事后审计督促相关人员加强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确保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3.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 改善投资结构

当前我国的政府投资性项目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改革的进程比较缓慢, 投资结构不合理, 不同项目的投资主体比较混乱, 需要政府配套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进程, 完善投资结构, 对于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 采取不同的投融资方式。首先, 需要强化竞争性项目投资的市场调节。这类项目往往收益率高、市场灵敏度大, 政府应该创造条件吸引外部投资, 增加非政府投资比例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其次, 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融资渠道。这一类项目具有自然垄断性, 投资规模大, 投资收益率低, 具有超前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特点, 需要政府提供一些优惠性的政策, 吸引外部投资。最后, 需要完善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这一类项目主要包括“科、教、文、卫、体育、环保”等项目的建设, 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 应该根据财政状况量力而行, 建立起标准化、规范化的投资管理制度。

4.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增强管理人员财务意识

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是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政府日常行政的财务管理有很大区别, 要想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状况, 必须培养一批懂得财务管理并具有投资项目建设经验的财务管理人员, 同时还需要加强项目建设主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 将财务管理提高到与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相同高度的位置。

5.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

健全的内部控制可以通过组织各部门之间的制约平衡来防范风险的发生, 确保完成组织既定的目标。完善内部控制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既有体制原因也有操作方面的原因,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首先, 需要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 确保项目能够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次, 需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 防止“寻租”行为的产生;最后, 还需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将预算细化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责任人, 并对预算执行情况实行不定期的追踪考核, 确保投资项目成本的控制。

四、结束语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并结合作者多年的工作和研究经验, 给出了相应的可行性改善建议。需要指出的是,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是关系到地区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工程, 要想真正改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降低投资项目建设成本, 确保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还需要相关人员始终牢记“人民财政为人民”的理念, 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办事。

参考文献

[1]杜睿臻.浅析如何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J].太原科技, 2006, (09) :29~30.

10.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镇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县本级(含建设平台)政府投资原则上建安工程费用在1亿元(含)以上、乡镇投资建安工程费用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5年,如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的,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4年。第四条 BT融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我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地方可支配财力统筹平衡、量力而行、讲求效益、规避风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县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县财政局牵头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审核,牵头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统筹安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县审计局负责BT融资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计;

(四)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国资办、资管办及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BT项目业主由县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初步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臵等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报县财政局审核,竣(交)工财务决算报县审计局审计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等工作;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设立专门账户,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维修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的管理工作;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根据县政府融资计划安排,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拟定初步方案(BT融资主要内容要求)报县政府审查。经审查同意,确定实行BT融资后,由业主单位牵头,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与意向投资人举行BT融资谈判。

第九条 BT项目融资谈判达成初步意向后,由业主单位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对未列入县政府融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实行BT融资还须报县人大审议。未经批准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模式建设。

第十条 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和投资比例;

(三)建设期限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工程造价下浮率、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计算回购总价的因素、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BT投资人报名不足3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优先鼓励县属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实施劣迹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原则上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标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融资建设方案中投资概算的3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一般要求BT投资人和施工单位是一体的独立法人,特殊情况下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也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如BT投资人为投资联合体的,投资联合体中应有一家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要求;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县注册成立项目独立法人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由县审计局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县发改、县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臵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县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11.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7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1—

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 概算的报批

第五条 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 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 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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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算审批申请;

(二)概算文件;

(三)已获批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同报批,应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或初步设计;

(五)其他与概算审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概算,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或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由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负责。

对已完工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受理概算审核申请。第十二条 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按程序履行项目报批;

(二)概算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概算范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内容是否一致;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或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五)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六)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与审批文件是否一致。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概算评审意见。特别重大或较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无故不按时提交评审意见的,委托单位可终止委托,所造成的损失由评审机构承担。

委托单位收到概算评审意见后,按规定及时批复。

市发改委负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除城市道桥工程)的概算审批;市建设局会市发改委审批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并及时报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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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委备案。

概算委托评审的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工程招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三章 概算的调整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城市道桥工程),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项目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5%及以上的;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5%及以上的,或额度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

(五)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5%及以上的;

(六)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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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投资控制和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较大或概算调整额度较高的项目,市发改委视具体情况可先商请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市发改委可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或咨询中介机构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评估与审核;市财政局可委托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市发改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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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对前款第(三)项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与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先向市发改委报批项目建设功能和内容调整申请,获批后,方可按本意见有关概算调整的要求上报概算调整审批。

第二十四条 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原出资渠道和有关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发改委批准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实施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将报请市政府追究项目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概算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投资控制、资金拨付等方面实施监管。

市发改委应切实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严把项目估算、概算审核等审批环节,提高项目概算审查质量,加强政府投资计划及项目稽察、竣工验收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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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应严把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审批环节,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如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不符,一律不得审查通过。

市财政局应积极监督投资计划的实施,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严格按照批准概算及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市审计局要严格执行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概算或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市监察局应加大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扩大建设规模的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对项目单位未经市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有责任和义务向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发改委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概算评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由于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失误,对概算审查审批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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