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4-06-23

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共13篇)(共13篇)

1.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一

新华爱心高级中学

首届“爱心·信心”英语单词识记比赛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1、通过多种题型的单词比赛,提高中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进而激发学生的英语学习热情,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2、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让全体学生通过赛前的充分准备来扩大词汇量、拓宽英语的知识面,为高考做准备。

3、结合跑操背诵单词活动,检查背诵效果,促进学生英语成绩的提高,并给同学们提供展示英语能力,挑战记忆力的机会,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

二、比赛形式:

第一轮:全员写单词。

第二轮:第一轮优胜学生进行决赛。

三、参赛的对象:

高一、二年级全体学生,按年级列为一组。

四、比赛时间及监考安排

一轮:11月14日(星期四)第9节(30分钟),班主任监考。

二轮:11月21日(星期四)第9节(30分钟),专职教师监考。

如有变动,按实际通知时间为准。

五、比赛内容

(新课标词汇)高考英语巧学妙记3500词(备课组自定范围)

六、比赛规则及要求

1、一轮在各班进行考试,统一采取闭卷考试。

2、参赛学生在规定的30分钟内完成所有试题,要求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卷面整洁。结束信号响起应停止答题。

3、高一、二英语备课组分别负责命题工作。

4、二轮为一轮优胜学生参加,时间地点另定。

七、奖项设置

一等奖各年级组10名,精美奖品一份;

二等奖各年级组20名,精美奖品一份;

三等奖各年级组30名,精美奖品一份;

各年级设立团体优胜奖奖3个,颁发奖状和精美体育器材。

高一、二年级组、英语备课组

2013/9/11

2.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二

现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统一模式是:承租人在租入一项租赁资产后,应根据租赁协议明确区分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若实质上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已转移至承租人则属于融资租赁,否则确认为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应视同为购买资产,承租人应确认租赁资产和应付租金义务,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并按实际利率法对未支付租金义务进行合理分摊和摊销。而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不需单独确认资产与负债,仅需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租金费用。目前的租赁会计模式只在承租人对一项资产拥有推定所有权时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一项租约,这使得现实中存在着通过契约性安排规避将租赁反映在报表中的行为,大量符合资产定义的“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和符合负债定义的“应支付租金义务”被广泛地通过租约安排游离于报表体系之外,实质上构成了“表外融资”。在安然事件之后,租赁被准则制定机构列为与特殊目的主体、退休福利、或有义务、衍生金融工具等需修订的会计准则项目之一,原因是由于这些都属于“具有资产负债表外影响”的交易或安排。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业、保险业的不少人将危机产生的矛头指向了会计准则,主要是指向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允许“表外融资”的存在。为此,G20会议要求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IASB大概列了20个项目,其中包括了租赁会计。IASB加快对租赁会计准则的研究和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1)由经营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概念框架的资产和负债定义,应当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确认;(2)融资租赁模式和经营租赁模式同时存在,意味着经济意义上相同的交易而结果不一样,降低了财报的可比性;(3)现行的模式提供了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定义的机会,经营租赁实质上是表外融资。大量的租赁交易在出租方属于融资租赁而承租人却按经营租赁处理;(4)实务中难以用合理的方式准确第界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带来的经济后果,对税法制定、监管产生一定影响。IASB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新的、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式,确保租赁产生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才财报中进行确认。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核心内容是在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中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2009年3月,历时三年的研究和反复讨论后,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租赁会计讨论稿(2009),首次阐明了租赁准则的改革思路,即:在一项租赁开始时,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租赁资产和未来租赁负债义务予以确认,并对拟修订的租赁会计准则发出了征询意见。

2010年,FASB与IASB联合发布了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2010),两大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稿(2010)中提出了全新的租赁会计处理模式。与IAS17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划分不同,征求意见稿(2010)将承租人的会计模式定义为“使用权法”。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一旦获得在特定期内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应当确认一项资产和负债。资产代表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项目的使用权(“使用权”资产),而负债代表租金支付义务。承租人按增量借款的利率或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费率折现后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征求意见稿(2010)与现行经营租赁会计处理对的差异在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费用,相关的租赁费用总额在租赁开始时已确认为一项长期资产。由于在新模式下,当期发生的租赁费用不会再计入期间费用,而是分别作为摊销和利息列报,因此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EBITDA)将高于采用现行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2010)发布后,收到了各方关于利润表影响的反馈意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贸易团体以及企业,它们都在密切关注着租赁会计的最佳变更方法。其中最多的意见是,交易中有些租赁不能被看作具有商业实质的融资,它们只是短期租入某项资产,例如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等,并不牵涉到购买或租赁的条约。但是在“使用权法”下,损益表上呈现的效果却类似于购买或融资,即需要在初期确认较大的租赁费用。尽管FASB大多数成员支持这种“利息摊销”模型,但是对于上述意见,有人认为在一些或有租赁的情况下(不转移所有风险与报酬的租赁),融资费用的摊销更采用“直线法”确认更为恰当。与此同时,IASB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同“使用权法”一样的是,新方案也认可将预计租赁费用的现值作为租赁资产的初始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区别是,资产的使用权将根据租赁资产估计使用的价值进行摊销。

2011年1月,IASB与FASB在联合会议上就租赁准则的征询意见稿展开了讨论,再次对租赁会计的分类进行修订。2012年6月,IASB与FASB就租赁费用的核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该建议方法允许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法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使用与征求意见稿(2010)中的建议相类似的方法;(2)导致直线法确认租赁费用的方法。

针对征求意见稿(2010)的反馈意见表明,承租人模型对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所谓的损益“前置”而未能反映有用信息。“前置”是租赁负债不断被偿还而导致利息费用随时间推移而下降与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权资产这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另外,就出租人而言,反馈意见表明,现行会计模型反映了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有用的信息,需要对征求意见稿(2010)提议的“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进行重新修订。因此,IASB和FASB于2013年5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2013),就其建议的租赁确认和计量方法再次征求公众意见。预计租赁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第四季度公布。

二、征求意见稿(2010)与征求意见稿(2013)的比较

与征求意见稿(2010)一致,征求意见稿(2 013)确立了承租人和出租人在报告源自租赁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时应采用的相关原则。核心原则是主体应当确认由租赁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征求意见稿(2013)征询意见的内容包括:租赁的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出租人会计处理、租赁分类,可变租金支付、披露等。与征求意见稿(2010)比较,征求意见稿(2013)有了很大的改进。从征求意见稿(2013)的改进和完善中,我们认识到征求意见、举行公开公议等应循程序对准则制定是至关重要的。下面对征求意见稿(2010)与征求意见稿(2013)进行比较分析。

(一)租赁定义

对租赁的定义,征求意见稿(2010)规定:“租赁是指在一段时间内转让一项特定资产的使用权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征求意见稿(2013)将租赁进行了修改:“租赁是在议定期间内让渡一项资产(标的资产)的使用权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2013)还提供了判断一项合同是否包含租赁的标准:(1)履行合同需要使用一项特定的资产;(2)合同让渡了该项资产一定期间的使用权以获取对价。

(二)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2013)的适用范围与征求意见稿(2010)基本相同,即不包括无形资产租赁、生物资产租赁、探矿权租赁等。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2013)还包括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4号(IFRIC4)“确定一项安排是否包含租赁”中有关如何对未采用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转让了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的合同(例如,照付不议协议)进行评估的指引。

(三)租赁的分类

征求意见稿(2013)对租赁进行了分类,征求意见稿(2010)不包含这部分内容。征求意见稿(2013)规定,租赁开始日主体应当将租赁分为“A类型”和“B类型”;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后不能进行重分类。

征求意见稿(2013)规定,如果标的资产不是房地产,主体应当将该租赁划分为“A类型”,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应当划分为“B类型”:租赁期相对于标的资产的经济寿命来说不重大;租赁开始日租金支付的现值相对于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说不重大。如果标的资产是房地产,主体应将该租赁划分为“B类型”,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应当划分为“A类型”;租赁期占标的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大部分;租赁开始日租金支付的现值几乎相当于标的资产的全部公允价值。

(四)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财务状况表中的区分已经消除。征求意见稿(2013)规定,除短期租赁外,所有租赁均须确认一项新的资产(使用权)和新的负债(租金支付义务)。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费用确认模型:(1)当承租人购买或消费标的资产超过不重大组成部分(more than an insignificant portion)时(“A类型”),费用采用前置式的会计处理模式(与目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相似);(2)对于除了A类型以外的租赁(“B类型”),采用直线法确认费用。

(五)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2013)规定,出租人也需要与承租人采用同样的标准,判断租赁为A类型或B类型。B类型的会计处理模型与目前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模型相似。对于A类型的租赁,出租人将终止确认租赁资产,并确认一项租赁应收款(以付款的现值计量)和一项剩余资产(以租赁期满时的估计残值的现值加上所有预期可变付款的现值来计量)。任何与应收款部分相关的利润应立即确认,而残值部分相关的利润应当予以递延,直至标的资产由出租人再出租或出售。应收款和剩余资产的利息收入应当在租赁期内确认。

(六)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是指资产出让人(承租人)将标的资产出售后再从受让人(出租人)租回的交易。征求意见稿(2013)与征求意见稿(2010)都要求将售后租回合同分拆为销售交易和租赁交易。征求意见稿(2013)规定,如果资产转让属于销售,转让人应当按照适用的准则确认一项销售,同时按照租赁准则有关承租人的规定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受让人应当按照适用的准则确认一项购买,同时按照租赁准则有关出租人的规定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转让人不应核销转让资产,而应将收取的金额按照适用的准则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受让人不应确认转让资产,而应将支付的金额按照适用的准则确认为一项应收款。

(七)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预计最长租赁期短于12个月的租赁交易,任何包含一项购买选择权的合同不属于短期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以按照标的类别,对于短期租赁,可以选择与目前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承租人可以选择在租赁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可以选择在租赁期内采用直线法或其他能够更好地反映出租人从标的资产获取收益的模式的方法确认租金收入。

三、展望和启示

21世纪以来,IASB和FASB对租赁会计准则的研究从未停止过。现行的租赁会计准则在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严重的局限性,庞大的表外融资行为被投资者所诟病。为此,IASB和FASB加快了修订租赁会计准则的步伐。作为IASB和FASB四大联合项目之一,租赁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势在必行。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完善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IASB和FASB一直致力于制定一套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模型,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2010年,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2010),拟将“两租”合一,并针对提出了“使用权”会计处理模式,征求意见稿(2010)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探讨。与此同时,IASB和FASB对租赁准则修订方面尚存在不同的观点。IASB“原则导向”(Principle-based)的理念和FASB“规则导向”(Rule-based)的理念一直是两大会计准则体系趋同中的障碍之一。现行美国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判别标准。FASB试图通过征求意见稿(2010),建立一套简单的模型适用于所有租赁,从而摈弃目前琐碎的标准。但在各方意见的妥协中仍难以达成。租赁准则的修订,既是为了改进会计准则的需要,也同全球会计准则的趋同战略息息相关,因此双方都高度重视。最初双方各执一词,为的是在全球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争取话语权,来维护各自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然而租赁作为一项全球业务,准则的不同会大大降低报表的可比性。因此IASB与FASB正在共同努力建立一套能兼顾各方利益的、统一的准则。

时隔三年,IASB和FASB再次联合发布征求意见稿(2013),针对租赁会计准则再次广泛征询意见。征求意见稿(2013)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通过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可能,能够更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租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但是征求意见稿(2013)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1)新租赁准则内在逻辑不统一。承租人方面,所有租赁都应当资本化并在财务状况表中列报;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却要区分“A类型”租赁和“B类型”租赁两种模式进行列报,而且设备和房地产的处理也不统一。(2)新租赁准则并不能完全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按照的征求意见稿(2013)的规定,承租人的所有租赁都应当资本化列入财务状况表,这样的要求可能不能完全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能仅以经济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企业进行租赁并不都是以融资为目的,如果对租赁业务不加以区分的“一刀切”,全部列入财务状况表,可能并不能真实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3)新租赁准则较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更为复杂,也会产生新的操纵行为。征求意见稿(2013)中,无论是租赁期续租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判断,还是或有租金、租金支付义务以及使用权资产的重估,都要求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并相应调整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这一方面会加大财务报告的波动性,另一方面也会降低财务信息的可比性。这些不足和缺陷的地方也是新租赁会计准则发布之前IASB和FASB需要讨论和修订的方向。

3.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三

十部委:《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对外发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近期全文对外发布。关于汽车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鼓励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利用,有序发展网络预约拼车、自有车辆租赁、民宿出租、旧物交换利用等,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信用体系。意见还指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以旧换再”试点,推广再制造发动机、变速箱,建立健全对消费者的激励机制。并指出,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引进社会资本利用既有停车位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2016年,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实现新能源汽车广泛应用。在加强金融扶持方面,意见也提出,要研究出台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建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 设施等绿色消费信贷的激励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保险保障。

商务部等8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政策措施落地,促进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意见》明确,简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试点企业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意见》提出,深化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对已建立了完善的家用汽车“三包”和召回体系的试点企业,可放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申请需提供原厂授权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的试点企业,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的数量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海关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且在自贸试验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试点企业,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整改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另外《意见》还包括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环保和维修信息公开、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管理服务、重点加强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内容。

工信部: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近日,工信部官网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应认真组织《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编制工作,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和追溯结果,以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通知还包括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严格按照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样式备案、制作、配发、重发以及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修改、撤销等工作,确保合格证及其电子信息与实际车辆唯一对应且保持一致等内容。

废止出租车管理旧法为改革清障

近日,住建部官网宣布,自2016年3月16日起废止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长期以来,98版管理办法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等内容颇受各界质疑,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等服务的规定也与网络约车等新技术、新需求脱节。在这种背景下,废止旧管理办法是深化出租车改革的突破口。相关部门“知难而进”的态度受到社会肯定,认为此举预示着将会打破既得利益链,开始理顺体制机制和“顶层设计”,让群众出行更方便。

公安部发布“毒驾”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肇祸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成为威胁群众安全的一大“杀手”。2016年3月24日,公安部发布近年来的“毒驾”十大典型案例。公安部同时表示,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对“毒驾”始终坚持“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1年4月7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在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依法决定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采取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及时依法处 1 理。

第三条 【工作力量】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司法所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措施。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教育。

第四条【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住所、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被害人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条 【文书送达】

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判决、裁定生效或罪犯释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 2 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刑满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同时通过内部网络送达相关文书。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报到与接收】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日内报到。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公安机关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矫正小组】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确定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等组成。对女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小组成员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

第八条【宣告】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应当及时组织社 3 区矫正宣告。宣告在专门场所公开进行,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到场。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1)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2)宣布社区矫正期限;(3)宣布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4)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矫正方案】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矫正档案】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监督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

(三)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各项规定;

(四)按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学习、教育、培训等活动;

(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社区服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十二条 【权利保障与监督】

司法所应当认真听取社区矫正人员提出的申诉、控告,及时向有关机关转交申诉、控告材料,及时制止侵害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并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学习、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社区矫正人员遇有居住地变化、工作变动、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员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外出审批】

社区矫正人员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超过十日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十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 5 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外出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护理、生育确需外出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管辖变更】

社区矫正人员因正当理由需要迁出居住的县(市、区)而变更执行机关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离开迁出地十日内到迁入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六条 【学习教育】

司法所应当采取培训、讲座、参观等多种形式,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治等学习,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养和文化水平。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七条 【个别教育和心理疏导】

司法所应当随时掌握、分析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并针对其心理状态和行为特点,及时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增强其改过自新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

司法所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 6 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九条 【就业帮助】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矫正】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设立专门小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实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针对其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着重做好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加强心理辅导,加强对其教育、挽救、感化;

(四)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档案应当严格保密,其矫正宣告可以不公开进行;

(五)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

(六)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走访】

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家庭、就读学校、所在单位和居住的社区,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走访。

第二十二条【核查】

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必要时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定活动,并定期向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机关反馈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

第二十三条 【查找】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并及时通报做出判决、裁定、决定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下落不明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组织查找,查找不到满一个月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警告】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罪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诊断等材料,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就医、护理以外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五条【提请治安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缓刑、假释收监的情形】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裁判法院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时报到或者下落不明超过一个月的;

(三)社区矫正期间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以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拖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

(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

(三)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罪犯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或者原保证人单位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五)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例材料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收监执行】

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将罪犯收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罪犯收监执行手续,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不计入执行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满一个月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至重新纳入监管的起止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项规定情形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至被收监执行的起止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第三十条 【提请减刑】

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提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建议书和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矫正期满鉴定】

社区矫正期限届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书面总结,司法所对其接受社区矫正情况作出书面鉴定。

第三十二条 【矫正期满宣告】

社区矫正期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知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人员,在专门场所组织公开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 11 矫正期满证明书》,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1)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已满;(2)宣布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3)对判处管制的,宣布解除管制;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宣布恢复政治权利;对判处缓刑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第三十三条 【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又被判处新的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原裁判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及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四条 【与安置帮教的衔接】

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向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转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执法考评、档案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 12 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性事件,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法律责任】

社区矫正执法和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五

一、参加奖金评比人员的范围

1、在公司现岗位工作并符合评奖范围的管理人员(包括一般岗位财务人员和采购员)。

2、管理人员的层级划分:

第一层级: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综合部经理、服务区主任、车队队长、财务总监、审计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

第二层级:董事长助理(特别助理)、财务副总监、高级职员、服务区(常务)副主任、储运部经理、工程部经理、采购部(副)经理、油品采购部(副)经理、销售部经理、人力资源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加油站长、餐厅经理、业务部经理、直属加油站站长、财务审计经理、车队副队长、汽修汽配经理。

第三层级:财务部副经理、商超经理、直属加油站(副)站长、业务部副经理、中级职员、董事长秘书(中级)、服务区主任助理(中级)、车队秘书(中级)、后勤保安经理、加油站跟班站长、餐厅跟班经理、储运部副经理、人力资源部专员。

第四层级:服务区主任助理(初级)、董事长秘书(初级)、初级职员、一线经营部门的班长、业务部内勤、销售部内勤、采购内勤、车队秘书(初级)、总部卸油班长。

第五层级:高级会计、保安队长、车队押运班长、车队修理班班长、小车班班长、服务区后勤班长。

第六层级:采购员、询价员、中(初)级会计(含出纳员)。

二、总分计算百分比

按照个人在公司任职的层级计算得分百分比。如在同一职务任职不满12个月的,需将总分平均到每个月,按照在职的月数计算总分百分比,在一个月之内变更职务者,以15日具体工作岗位为准,五层级总分计算百分比分述如下:

第一层级总分计算百分比:100%;

第二层级总分计算百分比:90%;

第三层级总分计算百分比:70%;

第四层级总分计算百分比:55%

第五层级总分计算百分比:40%;

第六层级总分计算百分比:30%;

三、奖金评比内容

1、经济指标分(满分40分)

(1)、按年累计完成的销售额分:大部门和小部门。

大部门:年累计销售额在400万以上的,起分点为:30分。每超额完成年经济指标1个百分点,分值上浮1分,反之,分值下浮1分。

小部门:年累计销售额在300万以下的,起分点为:25分。每超额完成年经济指标1个百分点,分值上浮1分,反之,分值下浮1分。

(2)、服务区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及非经营部门负责人的起

分点:服务区各部门的平均值,每超额完成年经济指标1个百分点,分值上浮1分,反之,分值下浮1分。(注:陶家汽修配件部不参与服务区年销售额累计,实行单独测算的标准。)

(3)、总部各岗位人员的起分点:两个服务区及直属加油站各部 门的平均值。每超额完成年经济指标1个百分点,分值上浮1分,反之,分值下浮1分。

2、管理指标分(满分30分)

(1)、管理事件:分一般管理事件和重大管理事件。

一般管理事件: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或员工)扣3分/次;直接管理责任人(班长或经理)扣2分/次;间接管理责任人按所辖部门数计算,一般事件或投诉每次扣1分。所辖部门数,陶家按6个部门计算,靠山按5个部门计算,总部人员按14个部门计算。

重大管理事件: 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或员工)扣6分/次;直接管理责任人(班长或经理)扣4分/次;间接管理责任人按一般事件扣分办法加倍。

(2)、待岗:扣10分/次。

(3)、主被罚失衡,每失衡一次,扣2分,管理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说明:既是管理人员又是责任人的,扣分标准就高不就低。

3、测评分(满分20分)

测评分:分为优(20分)、良(15分)、一般(10分)、较差(5)四个档次。各层级按民主测评得分排序,按1:1:1:1的比例分出

四档得分,财务自行打分,具体见人力资源部测评通知。

4、人员培养情况(10分)

人才培养情况打分,占10%,满分10分,一年内(从年初一月份算起),所管理部门或分管工作,所提拔晋升人员至年末止未被降职或离职均予以加分。

标准如下:培养提拔任职或储备跟班级管理干部(中层副职)、初级职员层级,培养提拔任职或储备中层正职、中级职员层级,培养提拔任职或储备副主任、高级职员层级,高管正职(第一层级)层级,四层级分别加分,任职各经营部门的或班组的一人次/层级加1分,任职监事会、综合部、主任助理、集团各单位各部门内勤的一人次/层级加0.5分。

5、附加分:年出勤率分(满分10分)

年累计,少休1天加0.5分,满分10分为上限值;多休1天扣1分,-10分为下限值。

6、附加分:董事长特别加分(满分0-30分)

董事长为技术过硬、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加0—30分,以表彰个别有特殊贡献的管理者或员工。

四、奖金末位淘汰办法

1、末位淘汰:

各层级按照分数由高至低,共分为四个等级,前20%为第一等级,次30%为第二等级,下30%为第三等级,其余20%为淘汰对象。

2、金额分配百分比:

各层级第一等级人员发放金额为100%;第二等级人员发放金额为80%;第三等级人员发放金额为60%。

说明:计算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五)、具体说明

1、在公司工作(含试用期)不足三个月者,不参加奖金评比,统计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2、所有管理人员工作(含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不满月的不予以计算;中途离职人员工作时间不累计。

3、调换岗位评定时间:按新岗位、原岗位分岗位进行评定。

4、个人奖金数额,按可分配奖金数额除以所有人员得分,按各自得分进行计算后分配。

5、试用期,计算工作时限有效,但不予发放奖金。

6.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六

为统筹全区招商资源和力量,形成“一盘棋”招商格局,围绕区委区政府构建“1+3+N”现代产业体系和打造 357、358 新兴产业带的总体目标,集中精力引进一批高端化、引领型、高新类项目,充分发挥招商选资对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架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区项目引进联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招商选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分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协调领导、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主要领导、区统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征地储备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供电局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引进联审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负责项目引进的审议和服务工作。

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全区招商工作,建立和完

善“三库一平台”,加强与各单位、各镇(街道)对接,定期更新平台信息,管理全区招商资源;开展项目考察、经济效益分析、商务条款洽谈等工作;对项目的投资强度、单位产值、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投资规模、是否为上市公司、产业链地位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收集汇总各镇(街道)的拟引进投资项目情况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引进项目的审核意见,组织项目引进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项目联审会议;负责与产业园区项目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根据协议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针对重点企业,组织发改、住建、国土、环保及项目所在镇对拟建项目进行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前的各项审批事项辅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项目所属产业政策类别、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是否符合我区和各镇(街道)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负责项目立项等相关审批服务事项,以及做好纳入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项目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情况、主要产品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负责工业类项目从动工到投产过程的协调服务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或资产能力、企业盈利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容积率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组织产业用地供应工作、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并对土地供应合同落实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企业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的用地收回工作。

区征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储、土地入库工作;负责将

政府收储达到“熟地”标准的地块资源信息报送入土地资源库。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环境兼容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水利法规和行业政策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统计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在本辖区及国内其他地区的产值等数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区税务局:负责对拟投资企业的纳税情况及纳税信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遵规守法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引进后办理立项及项目报建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服务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固有的有毒有害危险因素,及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安全生产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负责对需要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的企业进行义务告知,提出监管意见,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区供电局:负责项目投产后的用电协调服务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将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产业用地情况、二级市场闲置土地情况报送入土地资源库;持续收集报建手续不齐全的厂房信息,并将其报送入厂房资源库;向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推介优质项目并收集项目资料;针对村民留用地、供而未动的闲置土地项目做好村民和闲置土地所有人的动员工作;

负责与非产业园区项目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根据协议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产业导向和项目引入标准 (一)产业导向 全区围绕以智能硬件为核心,先进装备、新材料、大数据产业为支撑,生命健康、都市产业、临空产业、科技金融、供应链、商贸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等协同发展的“1+3+N”现代产业体系,鼓励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

各镇(街道)产业定位如下:

淡水街道:重点发展智能硬件、现代服务等产业。

秋长街道:重点发展智能硬件、都市产业、生命健康等产业。

三和街道:重点发展智能硬件、智能安防、都市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产业。

新圩镇:重点发展大数据、智能硬件、先进装备、科技金融。

镇隆镇: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移动终端、都市产业等产业。

沙田镇:重点发展先进装备、生命健康产业、都市产业、商贸服务业等产业。

永湖镇:重点发展精细化工、新材料、智能硬件、先进装备、专业服务业等产业。

良井镇:重点发展大数据、智能硬件、先进装备、都市产

业等产业。

平潭镇:重点发展临空产业、新材料、都市产业、智能硬件等产业。

(二)项目引入标准 1.新引进项目主要经济指标(以项目占地面积计算)

(1)投资强度:精细化工业不低于 4000 元/平方米;汽车零部件及装备制造业:不低于 5500 元/平方米;电子信息业及其他类型工业不低于 5500 元/平方米。

(2)单位产值:精细化工业不低于 15000 元/平方米;汽车零部件及装备制造业不低于 12000 元/平方米;电子信息业及其他类型工业不低于 15000 元/平方米;(3)单位税贡:落户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的项目不低于 1000 元/平方米;落户沙田镇、镇隆镇的项目不低于 1100元/平方米;落户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的项目不低于 1200 元/平方米。

2.鼓励发展类项目

(1)对于总部企业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质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根据其“低投入、高产出”的特点,在满足税贡标准的前提下,可不考核投资强度,并用“营收”指标取代工业产值。

(2)对于以下几类项目,其投资强度、单位产值、单位税贡准入标准可视项目实际情况下浮不超过 30%:

①上市公司; ②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小巨人”、“瞪羚”、“独角兽”企业,以及其他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高成长性企业; ③信用代码整体搬迁至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④因增资扩产或转型升级需要政府供地的现有“小巨人”、“瞪羚”、“独角兽”、高新技术企业; ⑤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优质项目; ⑥优质农业项目、军民融合项目; ⑦通过盘活二级市场闲置土地或厂房引入的项目。

3.产业园项目 对于产业园区项目,其投资强度、单位产值、单位税贡指标按照入驻园区企业的产出总和计算;对于“三旧”改造“工改工”项目,按照上述标准的 70%执行。

4.用地补缺项目 对于现有企业因完善用地手续等原因需进行用地补缺的,按原项目上一在我区缴纳的税贡标准执行。

5.分期供地项目

对于分期供地的项目,须前期项目投资强度、产值、税贡均达到企业承诺值,方可给予后期供地。

6.对于拟入区项目的其他准入标准,详见《惠阳区产业项目遴选评估细则》(附件 1,以下称《评估细则》)。

三、项目引进联审机制和流程 (一)项目引进联审机制 1.联审项目范围 需要政府供地的项目(包括招商选资项目、旧有项目增

资扩产、旧有项目用地补缺)应提交区项目联审会审议。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商改工”、“工改工”、使用二级市场闲置土地、无需政府供地的园区开发、二级市场厂房租赁等形式引入的项目,可提交区项目引进联审会审议。

2.会议召开时间 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区项目引进联审会议,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应在会前完成项目征求意见并收集好相关会议材料。

(二)项目遴选引进流程 1.项目初审。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收集项目资料,初步对项目投资强度、产值(销售收入)、税贡等系列经济效益进行审查;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局、工信局初步审核项目是否具有违反环保规定、产业禁入等“一票否决”的情形。

2.项目考察。经初审符合规定的项目,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区项目引进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3.项目谈判。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与项目进行招商条款洽谈,洽谈内容应当包括意向用地、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单位产出、单位税贡等核心条款。

4.项目评估。经洽谈形成一致意见的项目,由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向区项目引进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各单位按照《评估细则》对项目进行审核评分,并在 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综合得分低于80的项目不予上会。

对于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指标,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参与项目评估。

5.项目联审。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区项目引进联审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参会人员包括区项目引进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及拟上会项目所属镇(街道)分管领导。参会单位在项目得分的基础上充分表达审议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引进项目。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根据会议精神出具会议纪要,经区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项目通过联审会后,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根据会议纪要拟定并签署园区项目的产业监管协议,并指导各镇(街道)拟定和签署非园区项目的产业监管协议。

6.土地出让。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引进联审会审议结果,按程序组织土地出让工作。

7.会商辅导。按照《惠州市惠阳区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事前会商辅导工作制度》(惠阳府办函〔2019〕26 号)要求,由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招商选资项目的土地招拍挂、立项、报建等重大事项进行事前会商辅导。

8.后续服务。区行政服务中心、各镇(街道)负责协助项目办理土地招拍挂、立项及项目报建等行政审批事项。

四、项目后续监管 (一)监管主体 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招商选资项目后续监管的民事责任主体,负责督促项目方按照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对项目方存在违

约行为的,按照产业监管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追究项目方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其他单位根据自身职能配合做好项目方履约监管工作。

(二)监管时限 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对于政府供地的项目,园区项目投产满 4 年时,由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镇(街道)及其他区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综合评价;非园区项目投产满 3 年时,由属地镇(街道)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综合评价。监管单位对照产业监管协议等全面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评价报告经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审核后,作为落实相关招商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三)监管内容 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与园区项目及非园区项目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原则上包括项目用地规模、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单位产值、单位税贡、建设周期、股权变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项目应在协议中承诺,若达不到约定条件,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五、招商载体整合(一)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整力度,对于供而未动的闲置土地,依法盘整回收。

(二)鼓励各镇(街道)积极整合土地、厂房等招商资源用于引入优质项目,通过二级市场转让、项目合作开发、

企业“工改工”等市场化手段以及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等盘活闲置、低效利用的载体。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标准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政执法,依法淘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实现“腾笼换鸟” 。

7.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七

1) 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 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1的指标要求。

注:kgce为千克标准煤, 1kgce=29.3076MJ, 下同。

2) 现有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 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2的指标要求。

注:Ⅰ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 (或矿浆) 其w (P2O5) >28.5%, 主要杂质含量w (Fe2O3+Al2O3) <6.5%;Ⅱ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 (或矿浆) , 其w (P2O5) ≤28.5%, 主要杂质含量w (Fe2O3+Al2O3) ≥6.5%。

3) 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 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3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 且磷石膏利用率在3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4)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3的要求。

5) 现有磷铵装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4的要求。

8.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八

关键词:地籍;不动产登记;探讨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新一届中央政府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十分明确具体。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笔者认真读过征求意见稿后认为贯彻实施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央到地方应完善好以下几方面配套的工作,包括涉及登记规则、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权属证书、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等软硬件方面的建设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序衔接。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登记规则方面

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首要面临的困难就是不动产登记的依据文件繁杂。在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除《物权法》外,房屋登记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登记有《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林地登记有《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承包土地登记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登记有《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每块还有相应的部门规章,比如《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已办理土地登记而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转让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情形,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该土地变更登记就不能办理。而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该房屋的受让人也不能办理房屋登记,从而使该房屋的权益人因法律法规的不统一而陷入困难境地。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要及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不动产登记方面的统一登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统一登记的法条,为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转让、抵押打好法律基础。

二、登记机构方面

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面临的第二个困难就是现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分散,如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和矿产资源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林地由林业部门登记,承包经营的耕地由农业部门登记,不同登记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登记机构、登记人员和登记办法。这种分散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不仅增加了群众、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便,增加了其时间和资金成本,也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有效行政管理。

如何将现行的分散在不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职能分离出来整合为一个只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能而不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登记机构,如何整合在职的不同身份的、不同财政供养方式的登记人员,以哪个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职能为基础整合其它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职能,这些问题都是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面临的十分棘手的问题。

建议应该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确立登记机构,因为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国土资源部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职责,并且国土部门已经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一张图管地”工程系统,只要研究解决好如何把已有的其它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融合到“一张图管地”工程系统中就有利于下一步加快建立统一登记信息查询系统。

三、登记程序方面

前面说过现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分散,对各自所管理的不动产登记都设置了自己的一套标准、一套程序。例如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动产登记,其地上房屋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设定的程序办理,其宅基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设定的程序办理,而承包的土地要确权办理《承包经营权证》就要按照农业部门设定的程序。对于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则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设定的程序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设定的程序分别办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样对于国有土地上不动产抵押登记,则需要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建议对农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和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要通盘考虑设定一套程序,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批准对象是针对农民个人,而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使用权和工程建设的批准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定程序时应注意批准对象的不同。同时登记程序的统一也可以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流转做好技术保障。

四、登记权属证书方面

现行不动产登记颁发的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设定的职能分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等,证件种类较多,不仅权利人办理登记不方便,而且利害关系人查询登记资料也要多个部门跑,不利于不动产规范管理,也不利于不动产合法流转,制约着不动产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建议从国家层面整合不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证书,研究制定一个涵盖范围、内容较为广泛并且能够较好衔接以往登记内容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制作一套格式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册、表、薄,最好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固定下来。

五、登记信息查询方面

现行不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其不动产登记职能都建立了相应的登记查询系统,国土部门已经建立了档案查询系统,可以对土地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或纸质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有的已经实现网上信息查询,有的还仅仅是纸质的登记台账,有的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的内容还不是太完善。同样存在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多头管理,登记信息存在瑕疵的问题。

建议应加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以图、以属性、以扫描资料挂接来管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地理信息系统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土地、房屋、林地、承包地等不动产权属界址都可以通过GPS确定唯一的坐标,广泛采集土地、房屋、林地、承包地等信息,打造一个全面的综合数据平台,建立全国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

9.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九

村屯环境建设整治活动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文明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改善全省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省文明委决定,在多年开展创建文明村镇、建设整治村屯环境活动的基础上,从2012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进一步深入开展村屯环境建设整治活动,制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这个根本,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以从根本上改善全省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宗旨,强化党委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文明委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积极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层次推进,量力而行,将建设与整治相结合,力争农村整体环境有更加明显的改善,农村文明程度 1

有较大提升,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创造整洁、便利、优美的人居和生态环境。

二、目标内容

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 和《吉林省2006—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要求,下大力气完成“四改四清”建设任务,实现“三化”目标,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四清,即清理围墙院落、清理垃圾粪便、清理边沟污泥、清理乱堆乱建。监督指导各村制定卫生保洁村规民约,村民门前三包,禁止乱推乱建,有条件的村要配备保洁员。要发动村民大力开展清洁卫生运动,以户为单位,对房前屋后、围墙院落的卫生进行清理。同时,以村、组为单位,集体出资清理清运各种垃圾和废弃物,要定点堆放,作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地区要采取“村收集、镇转运、市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不具备条件或在山区等交通不便的村屯也要以建制村为单位,采取“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

2、三化,即绿化、美化、亮化。与农村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路边、沟边闲地、荒地发展经济林木;以政策作引导鼓励承包荒山、荒坡、荒滩大搞绿化工作,提高绿化率;以规划作引导,抓好路边、沟边、交通要道口、人口聚集地的绿化、美化工作。应逐步推行巷道

路灯安装,完成亮化工作。

3、四改,即改水、改厕、改灶、改路。水的问题,有条件的改用自来水,条件稍差的至少要用深井水;厕的问题, 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技术方案,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灶的问题,应大力推广普及沼气,既能解决粪便处理,又能用上清洁能源,从长远来讲还能节省农民的能源开支,降低生活成本;路的问题,有条件的可以用水泥硬化路面,条件差一些的也可以用吸水性比较好的沙卵石铺。

三、组织领导

按照省里部署、市县推动、村镇实施、部门帮扶、社会支持的工作思路,由各级党委、政府主导、文明委牵头,力争将村屯环境整治活动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计划,摆上日程,有目标、有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文明委要召开会议,对村屯环境建设整治专题动员部署。要定期通报活动开展情况,并建立奖惩机制。

四、实施规划

2012年至2014年,在全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突出开展此项工作。省文明办每季度调度检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发一次情况通报,每年召开一次经验交流和表彰会,通报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五、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化对村屯环境整治的认识,要把开展村屯环境整治活动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认识到人创造环境,良好的环境改变人、塑造人的辩证关系。各级文明办要主动汇报,争取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增大财政扶持力度,力争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大投入,使公共财政更多地向农村地区倾斜,公共物品更多地为农村地区提供,基础设施更多地向农村地区延伸,公共服务更多地为开展村屯环境整治提供支持。同时要认真部署,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并做好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工作,为顺利开展村屯环境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明确主体,教育发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只有广大农民群众的真正参与,才能形成村屯环境整治的长效机制。要运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村屯环境整治和长效管护的重大意义,搞好宣传发动,切实做好农民群众思想工作。要将村屯环境整治的目的、意义,整治的各项规划、项目实施的步骤、方案、要求,广泛向农民进行宣传。要充分发挥村两委会的作用,团结调动广大农村党员、团员和专业大户,以及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使之成为村屯环境

整治的中坚力量,从而带动左邻右舍,乡亲乡邻,自觉参与其中。同时要允许农民群众有认识和接受的过程,不要片面追求整齐划一、一步到位。

3、齐抓共建,广泛参与

村屯环境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城乡、农村各个领域,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的紧密配合才能顺利实施,要加强部门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倡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方式来推动村屯环境整治,建立政府补助与社会各方支持的筹资机制,可采取各级财政出一点,共建单位、各级包保部门支援一点,项目带动一点,乡镇、村集体收入投一点,农民出工省一点,精打细算节约一点,“能人”贡献一点,优惠政策减一点等办法,多渠道募集资金。要把开展村屯环境整治与城乡共建、军警民共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发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环境整治活动。

4、突出重点,科学规划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村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屯环境整治活动实施计划,要找准本地村屯整治工作的重点,突出农民对整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急迫解决的热点和难点,抓住农民参与和政府帮扶的结合点,既注重解决当前村屯环境整治的重点问题,又充分考虑后续的村庄规划与管理需要,突出乡村特色和可持续发展要

求。

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2年2月28日

10.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服务“三农”,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推动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确保到 2022 年底全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到达 32000 元。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以产业发展和深化就业为核心,增加工资性收入 第一条 推动镇域经济转型升级。推进高质量平台载体建设,进一步巩固、发挥“八大产业园区”主阵地作用,大力推进民营科技园、机场南临空产业区、健康产业城、神山轨道交通产业园、和龙科技创新谷等园区项目尽快建设、投产,提高运营管理专业化水平,擦亮园区品牌。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健全助农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扶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附加值的现代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

第二条 推动农民就近就业创业。严格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加强农村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探索对新吸纳区内农村户籍劳动者、依法用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2 — 的企业予以奖励,促进企业就近用工。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农村创业人员和农村地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和创业孵化平台,探索提高农村地区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扩大创业资助标准范围,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资助范围,鼓励农民创业。

第三条

加强农村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生产经营性职业农民;重点围绕休闲观光、农村电商等新业态,培育创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围绕农技服务、农机服务,培育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推动“粤菜师傅”工作深化,深入实施“百厨百店”行动计划,培养认定一批 “粤菜师傅”。实施乡村技能人才培育工程、乡村专业技术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乡村紧缺专业人才招募计划,鼓励引导外出新乡贤反哺故里报效乡梓。

二、以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和新业态为纽带,增加经营性收入 第四条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20 万元、20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企业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部门主办的博览会等活动的,每次给予奖励 0.5 万元。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个;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3 万元/个;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5万元/个;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个。对企业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引进和升级,— 3 — 收购季节性农副产品等贷款采取贴息补助,每个企业区级贴息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企业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保鲜冷藏设备,种业发展,农业观光休闲,农业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等类型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

第五条

扶持农民合作社。对首次获得“广州市白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区本级财政按 10 万元/年给予三年重点扶持。可对其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项目予以不超过总投资额 1/3 的扶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施。

第六条

扶持家庭农场。对新认定的白云区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部门主办的博览会等活动,每次给予奖励 0.5 万元;首次获得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个;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个;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个;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个;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4 万元/个;对所在村镇被认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镇的,且满足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的,从事具有本地特色主导产业的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第七条

探索“点状供地”政策扶持农业配套建设项目。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争取在我区试行“点状供地”政策,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 5%),由

— 4 — 区政府批准在该镇范围内,用于零星分散单独选址的乡村旅游设施或其他农业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一二三”融合发展。

第八条 加快乡村民宿发展。市场在营业执照中明确相关民宿开办主体的经营范围为“乡村民宿”,区相关部门出台对乡村民宿的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制度。建立区级民宿等级评价标准体系,开展民宿评级工作,推动民宿品质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三、以壮大集体经济为目标,增加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集体产权归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的标准和股权配合的方案以及成员资格认定和股权分配的指导意见,以大源村、五龙岗村等村为试点,逐步推开,同步开展村级政经账务分离及股份固化改革试点。

第十条

强化三资监管工作。出台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推广格式合同,要求各镇街围绕干部报酬、民主议事、重大事项审查备案等区级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指导村社全面梳理并完善组织章程等;充分发挥“三资”平台监管对基层稳定的促进作用,确保所有集体资产都要进入平台交易,把资产交易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推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推动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建成综合性数据平台;抓好制度落实“最后一公里”,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

— 5 — 促整改,确保制度在基层落细落地。指导各镇街把“三资”管理列入村社干部工资绩效考核,健全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推进留用地兑现。加快出台我区留用地兑现政策,切实推进留用地兑现工作。鼓励和指导村集体以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鼓励村集体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完成留用地兑现工作、鼓励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鼓励留用地采用置换物业方式完成兑现、鼓励留用地消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四、以完善保障为措施,增加转移性收入 第十二条

保障强农惠农资金发放到位。重点做好耕地地力补贴、种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渔业柴油补贴、禁渔期渔民生活补助、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等强农惠农资金发放工作,严格“一卡通”管理,确保资金如实足额按时发放到户。建立健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配套措施,规范和完善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推广农业政策性保险。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宣传推广工作,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提升投保理赔服务,保护农户生产积极性。探索结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和特色主导产业,开发区级政策性保险试点品种,适度提升区级保费补助标准,降低农户保费负担。

第十四条

深化“脱贫攻坚战”。继续落实区级扶贫帮困及生态补偿长效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区级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保护激励机制,将生态激励、生态补偿、生态保护、精准扶贫与

— 6 — 保障基层组织运转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保障基层组织正常运作、实现生态保护和有效发展的新路径。区财政对村集体经常性收入低于 50 万元以下的村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使其村集体收入兜底保障 50 万元以上 80 万元封顶。同时,探索建立有效的相对贫困户家庭成员帮扶机制,通过促进就业、支持自主创业等手段,增强贫困户自身的造血功能。

第十五条

加快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出台白云区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推动同一区域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各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投促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收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促进增收各项措施;对现行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归并、统筹整合,形成政策合力;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实施效果跟进评价,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十一

生态食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为使食品企业全面、系统、科学地理解可持续发展,充分、合理、有效地开展可持续发展活动,指导和评价食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状况,编制《生态食品企业可持续发展评价准则》成为项目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评价准则》的实施,将提高食品行业的生产能力,促进可持续生产方式并通过帮助及鼓励消费者选择可持续性的、生态型食品,促进可持续消费。

记者了解到,《生态食品企业可持续发展评价准则》的编制,参考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的G4标准,在内容上,本评价准则以我国法律法规,批准、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为基准,参考和借鉴了《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2.0)》、《中国企业社会评价准则》、《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和食品加工行业补充指南》等国际、国内可持续发展评价准则和《GBT 27301-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明确了食品企业可持续发展状况的评价准则,使之即顺应可持续发展的国际趋势,又符合我国食品企业的发展规律和现实需要。

截至目前,《生态食品企业可持续发展评价准则》征求意见稿已经编制完成,并送达相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欢迎有兴趣的组织和个人与项目组联系,对《评价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改进意见。本评价准则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中国商品学会发起研究提出。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参与起草。

12.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十二

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以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 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 通过试点推动、示范引领, 引导和推动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发展, 提高地方高等教育支撑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促进高等教育特色发展, 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2. 基本原则

———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确定一批试点高校和专业 (集群) 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转型发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形成促进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全面提升地方本科高校服务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

———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推进。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对高等教育实行分类管理, 科学定位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类型、科学研究任务、主要服务面向、质量标准要求和国家、社会责任。在科学定位的基础上, 扩大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办学自主权, 提高学校适应人力资源市场变化的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能力、为区域发展创造人才红利的能力。

———坚持顶层设计、综合发展。系统总结近年来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的成功经验, 加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 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扩大省级政府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的统筹权, 促进区域内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3. 总体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 实现以下目标:

———建成一批地方本科转型示范学校。引导试点高校以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任务, 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 直接融入区域发展、产业振兴和技术进步, 深度融合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 探索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发展道路。

———试点高校就业质量显著提高。试点高校专业设置、培养方案更好对接职业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毕业生技术应用能力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 创业人才培养有重大突破, 初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对口就业率达到80%以上, 毕业生起薪水平、就业稳定性高于怀层次其他高校。

———服务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能力显著增强。围绕国家和区域重点产业建成一批高质量的应用技术人才培养基地, 建成一批校企联动的产业技术积累创新联合体, 充分发挥其对产业链价值的贡献力和产业群竞争力的提升作用。

———人才培养立交桥初步形成。充分发挥试点高校对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带动作用, 促进应用技术本科与中高职有机衔接, 拓宽中高职毕业生和在职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 为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发挥创造更宽广的空间、更加多样化的学习机会, 促进区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形成。

4. 试点范围

省级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 结合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 确定具有代表性的试点高校。试点高校可以整体进入试点, 也可以部分院系或专业 (集群) 进入试点。试点应包括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试点方案向教育部备案。

二、试点高校的主要任务

1. 全面深化校地、校企合作。

试点高校要将融入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转型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在治理结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继续教育等方面实现紧密结合, 在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实现共建共享。行业特点明显的高校可以与行业部门、行业组织、大型企业实行共建共管或共现组建教育集团。专业门类较多的高校可以与行业企业共建共管二级学院或专业集群, 采取多种形式组建或参加教育集团。校企签订实质性合作协议的专业 (集群) 覆盖率达到100%。

2. 建立行业企业参与的治理结构。

试点高校要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学校章程的重要内容。在试点高校探索学校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省人大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机制。支持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学校管理、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课程设置。建立有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的理事会 (董事会) 制度、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度, 成员中来自地方政府、行业、用人单位和其他合作方的比例不低于50%。扩大二级院系自主权, 建立院系理事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 明确院系根据产业链的发展方向、行业企业合作伙伴的要求设置专业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聘用兼职教师和统筹院系经费管理的职权。

3. 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的专业体系。

试点高校要按照产业链对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和国家职业资格要求设置专业, 并将服务同一产业链的关联专业组织为专业集群统筹管理。建立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的专业设置评议制度, 探索建立根据社会需求、学校能力和行业指导自主设置新专业的机制。切实改变专业设置盲目追求数量的倾向, 集中学校资源建设好社会有需求、办学有基础的专业 (集群) , 逐步提高特色优势专业集中度, 到2016年特色优势专业在校生占在校生总规模的比例不低于40%。通过传统专业改造、学生选修专业等方式, 提高复合型、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比重。探索建立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的对接认证机构。

4. 促进中高等教育有机衔接。

试点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的类型、规格、质量要求建立与普通高中教育、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机制。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指标招收优秀在职技术技能人才的比例和企业定制化联合培养的比例。试点高校来自中高职优秀毕业生的招生逐步达到15%以上, 从一线劳动者中选拔的比例逐步达到5%以上。

5. 加快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 积极探索有利于应用技术人才选拔的考试招生制度。试点高校要根据各专业 (集群) 人才培养的特点, 制定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 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指标经过统一测试招收高等职业院校优秀应届毕业生, 或免试招收经认定的各类技术、技能大赛获奖学生, 同时积极探索招收优秀在职技术技能人才和校企订单式联合培养形式。招生计划、方案、过程、结果等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6. 创新继续教育。

面向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课程模块、学习方式、学分累积制度。在重点专业 (集群) 着重建设服务行业和主要企业的培训基地。继续教育在学人数 (折合数) 占在学总人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

7. 加强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试点高校要根据真实生产、服务的技术和流程建构知识体系、技术技能体系和实验实习实训环境。按照所服务行业先进技术水平, 采取企业投资或捐赠、生产化实训、政府购买、学校自筹、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快工程实践中心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引进企业科研、生产基地, 建立校企一体、产学研一体的大型实验实训中心。完善学生校内实验实训、企业实训实习和假期实习制度, 实训实习的课时比例达到30%以上, 学生参加实训实习的时间累计达到一年。

8. 创新应用技术人才培养模式。

试点高校要制定符合应用技术人才成长特点的培养方案, 全面推进学分制和模块化教学, 为不同来源的学生制定多样化人才培养方案。支持用人单位直接参与课程设计、评价和国际先进课程的引进, 积极推行基于实际应用的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和虚拟现实技术应用, 专业课程运用真实任务、真实案例教学的率要达到100%, 主干专业课程用人单位的参与率达到100%。

9. 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试点高校要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 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 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工程硕士等有关专业学位类别的研究生教育要瞄准世界产业先进技术的转移和创新, 与行业内领先企业建立联合培养团队, 主要招收在科技应用和创新一线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

1 0.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试点高校要改革教师聘任制度和评价办法, 逐步使大多数教师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又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使“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将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 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在教师绩效考核、职务 (职称) 评聘等方向“双师型”教师倾斜。

1 1. 建立创业教育体系。

将专业教育和创业教育有机结合, 使学生既掌握创业需要的技术, 又具备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建设创业指导教师队伍, 聘请有创业经验的人才担任兼职创业指导教师。建立创新创业基地, 与合作企业共建创业基金, 为师生实训实习、创新创业、科技孵化提供综合服务, 重点培养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者。允许学生休学创业, 并对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跟踪和指导。

1 2. 发挥区域和行业技术中心作用。

试点高校要积极融入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行业技术创新体系, 通过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加强产业技术积累, 促进新技术转化应用, 参与企业技术创新, 使学校成为区域特色产业和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中心和服务平台。探索先进技术辐射扩散和产业化的途径, 与中高职院校联动, 面向小几天企业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服务, 提升小微企业技术应用水平。改革学校和教师的科研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 建立以成果转化情况和技术成果突破性、带动性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健全由市场和用户广泛参与的开放评价机制。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1. 扩大试点高校办学自主权。

将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作为推动地方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突破口。省级政府要在试点方案中明确试点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扩大试点高校的招生考试自主权, 允许试点高校在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总体框架内自主制定招生考试方案;扩大试点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允许试点高校在完善新专业设置制度的基础上, 自主设置新专业;扩大试点高校的用人自主权, 支持试点高校在核定编制内自主聘用教师、引入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高校, 下放教师高级职务 (职称) 评聘权;开展校长、院长公开选拔试点, 支持引进优秀企业管理者担任领导干部;扩大试点高校的财务管理自主权, 在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审计的前提下, 支持试点高校依法依规自主管理生均拨款收入、学费收入和专项经费。允许试点高校采取市场融资的办法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建设生产化实习实训基地。

2.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设置。

按照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高校分类管理的要求, 改革高等学校设置制度, 将应用技术类型高校明确为本科高等教育的新类型和发展重点。除规划为研究型大学的院校和一些特殊院校外, 地方本科高校的新设、升格和更名原则上明确为应用技术类型。通过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逐步形成应用技术类型高校的设置标准。探索在条件成熟的省份开展下放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设置权的试点。在具备基本条件的试点高校先行开展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和专业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试点。

3. 建立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评估体系。

对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实行分类评估。建立以高质量就业能力、产业服务能力、技术贡献能力为评价标准的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强化对应用技术类型高校的产业和专业结合程度、实验实习实训水平、双师型教师比例和质量、校企合作深度等方面的考察。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在评估评价中的作用, 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评价与认证。

4. 探索高等教育分类拨款制度。

应用技术类型高校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 应高于一般普通本科学校, 并根据办学成本对不同专业设定不同拨款标准系数, 重点支持技术性强、社会亟需和艰苦行业相关专业的发展。在试点高校探索建立符合应用技术类型高校特点的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根据不同专业的绩效评价实行有差别的财政支持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地方高等教育的专项资金对试点高校予以倾斜支持。

5. 加大招生计划支持力度。

在完善改革方案和专业评价制度的基础上, 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招生计划对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和专业进行倾斜。从2014年开始, 按照增量安排带动存量调整的原则, 支持试点高校符合产业规划、就业质量高和贡献力强的专业扩大招生。省级政府和试点高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存量结构的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高校, 各省在高考招生时可将全部或部分专业纳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在符合条件的省份实行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省级统筹改革试点, 扩大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自主权。

6. 加大办学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省市两级政府要制定鼓励行业、企业和研究机构参与办学的政策, 建设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实行合作、联合和合并重组。试点高校由政府举办转为政府主导下多方联合办学、实行混合所有制的, 不改变学校原有公办学校性质。允许试点高校二级学院实行校企合作、公办民助 (或公立民办) 的改革探索。

7. 加大教师队伍建设调整的支持力度。

将应用技术类型高水平师资培养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类人才支持项目。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资金、企业和社会捐赠讲席等方式引进紧缺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支持试点高校加大海外人才的引进力度。支持试点高校教师国外访学、开展合作研究, 在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适当增加试点高校选派计划。实施管理干部国际培训项目, 从试点学校派团队到国外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学习先进办学模式和管理经验, 并纳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予以支持。

8. 加大对校企合作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要将校企合作项目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支持企业在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和创新中心。对企业在高校设立的技术创新和培训基地、捐赠的实验实习实训设备依照国家教育捐赠的优惠政策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对高等学校从国外进口的先进技术装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税收优惠。鼓励发展先进实习实训装备金融租赁业务。地方政府要扶持一批高校与重点企业或产业园区共同建设的技术转移和创新中心、技术研发和服务企业。

9.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建立与发达国家应用技术高等教育领域的政府间对话与合作机制。支持试点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建立院校合作关系, 系统引进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等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应用技术类型高校与国外同类高校开展合作, 支持应用技术类型高校与教育援外、对外投资等领域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相结合走出去办学。充分发挥应用技术大学联盟作用, 与国外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联盟、协会开展对等合作交流。

1 0. 加强师范专科学校升格高校的指导。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继续以师范类专业为主的师范院校。省级政府要按照教师教育改革的要求, 完善师范本科与专科的衔接体系, 推动学校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合作, 支持学校加强教学技术技能训练和实践培养环节。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基础建立的地方性学院, 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其转型发展的支持力度, 在经费安排、师资引进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 加快发展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紧缺专业, 提高面向区域产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比重。

1 1. 设立支持试点专项经费。

省、市级政府加大对转型发展成绩显著的试点高校的经费支持力度, 重点用于试点高校支撑当地产业升级重点专业 (集群) 建设, 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校企共建技术转移和创新中心、工程实践中心、先进技术实习实训基地等基础设施。根据地方和企业支持的情况,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优势专业 (集群) 基础能力建设予以支持, 中央财政按地方和企业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奖补。

1 2. 将符合条件的省级试点列入国家级试点。

各地各高校要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完善方案,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形成政策和制度。省级试点的基础上, 遴选若干试点方案科学、实施效果显著的省份和试点高校纳入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点范围。

四、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1. 加强对转型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动地方高校转型发展, 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大改革, 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的改革, 涉及面广, 改革周期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舆论宣传,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细化相关配套措施, 形成转型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 加强对转型发展改革试点高校的指导。

坚持高标准的要求, 优先将与高水平企业合作、拥有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先进实训技术装备、先进办学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地方本科学校纳入改革试点范围。要对试点高校加强差别化指导, 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 注重总结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

3. 营造转型发展的良好氛围。

13.同学会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篇十三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做好保健食品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决定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保健食品监管,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净化保健食品市场,提升保健食品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保健食品食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卫生部和国家局已批准注册未设立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设立有效期,统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

三、工作步骤

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分阶段实施。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取得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前提出申请。

(一)国产保健食品

1.申请人应当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换证申请表》,将换证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报送所在地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称省级局)。申请人为多家的,应当联合推荐一家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申报资料应报送推荐单位所在地省级局。

2.省级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

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省级局在受理之后的45日内组织生产(试制)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局。

3.国家局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集中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同时收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

4.申请人对不予换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在10日内向国家局提出复审。

(二)进口保健食品

1.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换证申请表》,将换证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报送国家局。

2.国家局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集中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同时收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

3.申请人对不予换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在10日内向国家局提出复审。

(三)在换证审查工作中,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补充资料。申请人名称、地址或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发生改变的,应当首先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备案。

四、资料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相关要求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保健食品换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无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六)产品配方及其用量;

(七)原料、辅料质量标准;

(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

(九)产品技术要求;

(十)生产工艺简图及详细说明;

(十一)按照标准格式修改后的说明书样稿(文字版和电子版);

(十二)国产产品所在地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未生产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的相关规定试制三批样品后由省级局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

(十三)近五年产品销售情况和消费者的反馈情况的总结;

(十四)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五年内未生产的,应当提供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十五)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当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

(十六)产品申报时功能、安全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补充提供符合现行规定的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再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再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企业质

量管理规范以及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地中国使领馆确认。

五、不予换证的情形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二)原料、辅料、产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的;

(三)配方或原料、辅料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四)生产工艺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五)保健功能不在现行功能范围内的(功能名称调整的除外);

(六)其他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六、其他要求

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既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又关系到企业利益和保健食品产业发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组织相关培训,落实好这项工作。

(一)国家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完善审评审批数据库和信息查询系统。要委派专人负责清理换证工作咨询,开通咨询电话、电子邮箱、网站专栏等,及时解答相关问题。要根据换证工作进度,及时更新数据库产品批准或注销信息,分期分批上网公告。

(二)各省级局要把工作落实到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限、要求等进行资料审查。各省级局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换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局。

(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产品换证申请并受理的,凭受理通知书,其原批准证书继续有效。已受理产品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该许可事项办结

后30日内提出换证申请。

(四)申请人在取得新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严格按照新的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使用原标签、说明书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五)对不予换证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证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国家局公告之日起停止产品生产,现有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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