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审核制度(精选16篇)
1.企业采购审核制度 篇一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或供应商资质审核制度)
1、“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
2、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必须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3、首营品种须审核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出产检验报告书、包装、说明书、样品以及价格批文等。
4、购进首营品种或从首营企业进货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或首营企业审批表,连同以上所列资料及样品报质管部审核。
5、质管部对业务部门填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合格后,报企业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批,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商品。
6、质管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品种、首营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2.企业采购审核制度 篇二
1. 就目前情况而言, 中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状况
1.1 注册制的实施条件还是不够成熟
在我国, 许多研究证券的专家和学者对注册制的推崇是一浪高于一浪, 但是, 就以我国现在证券市场的状况与实施注册制条件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 在我国, 证券市场真正形成的时间比较短, 无论是在法律体系上, 还是在管理机制上都不够完善;其二, 在短短二十几年内, 无论是证券发行人, 还是证券承销商, 甚至是证券中介机构, 都不能培养出良好的自律能力, 要想实施注册制, 自律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其三, 对于投资者来讲, 他们的风险意识欠缺, 无论是在投资经验上, 还是在相应的理论知识上, 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这些方面的强化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 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程。
1.2 相关信息的公开还不足
我们都知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 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 只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相关报告以及对应的文件在相应的网站被披露, 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报告以及对应的文件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公布, 所以, 投资者并不是对所有的材料都了解。除此之外,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还不够完善, 只是简单的制定了, 股票发行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些程序, 但是相关的标准和操作程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文字说明, 也就是说, 审核标准以及相应的操作流程并没有公布给大家, 那么, 审核者在审核以及操作的过程中, 就有可能以自己的主观意见来决定审核结果, 进而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
1.3 保荐人制度不够完善
从2004年至今, 有关保荐人的丑闻从未间断, 由此, 可以说明一个问题, 那就是保荐人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我们都知道, 在经济市场环境下, 任何一个独立的经济人都在不停地追赶利益, 而避开有害的一面, 甚至可以说这是他们的天性, 那么, 保荐人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人, 根本无法逃脱追赶利益的天性, 依然带有奸商的陋习。除此之外, 对于保荐人来讲, 他们身上需要承担的职责过于严重, 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他们的注意力, 进而影响了他们自身专业努力。
2. 就目前情况而言, 中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有关优化建议
2.1 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注册制
我们都知道, 无论任何制度的产生都与它的价值理念息息相关,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也不例外, 它在设计的过程中, 利益本为必须是社会上全体的公众。就目前来看, 注册制以及核准制, 都是为了防范风险而设立的, 如此一来, 不但科学有效地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 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注册制和核准制的作用虽然不同, 但是, 它们的目的都是一样的, 都是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我们都知道世间万事万物的优点和缺点是并存的, 注册制和核准制也无法逃脱宇宙的规律,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将两种制度进行不断的融合,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鉴于此, 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优化思路, 在不改变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价值理念的前提下, 我国证券市场要在稳步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前进。
2.2 不断加强有关信息的公开力度
首先, 在实际的工作中要不断加强发行人信息的公开环节, 在原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相关报告以及对应的文件披露以外, 还要不断加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报告以及对应的文件的公布。其次, 对于证券审核工作来讲, 要不断加强它的透明度, 在审核的过程中, 无论是审核标准, 还是审核内容, 都要完全的展现给投资者。就审核标准而言, 证券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一系列审核标准的透明度, 以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审核要公布给广大投资者, 在审核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政策, 便于责任明确化, 进而使发行审核工作处于阳关之下。
2.3 不断完善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起源与英国, 为了减少金融市场运行的风险他们对金融市场的要求比较严格, 在投资市场上他们推行的保荐人制度为“终身”制。这种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 不但将企业的前途和保荐人对相应职责的履行密切的联系起来, 还明确规定了保荐人在企业上市以前和上市以后所承担职责的异同, 总之, 他们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有效的发展。就目前来看, 我国保荐人的保荐期相对较短, 这在无形之中就给证券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我们可以将英国的保荐人制度作为参考, 将我国保荐人的保荐期限合理延长, 以便那些优秀的保荐人承担起对发行人的推荐、监督、辅导等一系列的责任, 以便科学有效地提高证券监管效率。
结束语
对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来讲, 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 其在不断优化的过程中, 要牢记审核制度的价值理念。与此同时, 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要积极的配合, 以便充分发挥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效力。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各行各业的机制都在不断地完善,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也不例外。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来讲, 它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火线。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设置的是否科学合理, 不但对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还对交易市场的稳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鉴于此, 笔者针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然后再提出一些优化措施, 供读者参考, 以便我国证券市场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证券发行,注册制,保荐人
参考文献
[1]叶卓尔.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23) :88-89.
3.企业采购审核制度 篇三
关键词: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各行各业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电力行业,更是如此。我国电力行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这一过程中,物资采购部门所做的贡献不可忽视。同时,物资采购制度也随着经济体制及市场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由之前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统一安排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化。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电力物资采购确立了招投标这一方式。它能够节约电力企业的购买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物资采购招投标概述
招投标是招标及投标的简称,二者皆为商品交易行为。招投标是指利用一些技术方法、经济手法以及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有组织的开展一种择优成交的采购方式。招投标是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主要流程是:首先招标人事先公布采购要求,吸引投标人按照条件进行竞争;其次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最后从竞标者中确定出中标人。招投标的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取性价比较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二、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建设对电力企业的重要意义
对于我国的电力企业来说,其大多为国有企业,承担着一部分社会职责。在一些基层电力企业中,由于招投标制度建设及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采购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采购效果不佳,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的能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加强电力物资招投标制度的建设,对电力企业提高自身形象,增加自身效益,及履行社会职责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电力企业塑造企业形象的现实要求。电力企业绝大部分属于国有企业。长久以来,公众对国有企业的服务态度印象不佳,并且对其中存在的不合规现象及其他问题都颇有微词。这对电力企业的形象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通过对物资采购环节中的招投标制度进行规范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公众对电力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有清晰的认识,从而改变公众印象,使电力企业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
(二)电力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并履行社会职责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企业运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经济效益,然后才有能力去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责。要获得经济效益,电力企业就必须先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就属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的质量对电力企业的发展有最直接的影响,物资采购所耗费的资金则对电力企业的财政状况产生影响,二者最终都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社会职责的履行产生作用。
(三)电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电力企业的管理制度、运行规范及各种机制都有明确要求。招投标制度建设即是规范电力企业采购制度的有力保证,也是电力企业总体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够保证物资采购有序进行。
(四)基层电力企业自身规范化运作的迫切需要。随着中央对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深入推进,全国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增强依法治企的观念,也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电力企业,特别是基层电力企业,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员,且作为公用事业企业,担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规范依法治企的行为。特别是采购管理,牵涉到社会的众多行业和部门,更应该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可循,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电力物资采购中的发展状况
电力行业的采购招投标是在1985年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并大力推广,由此电力行业物资采购使用招投标方式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同时我国电力方面的相关规定也要求电力材料设备的采购及电力施工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使得这一方式在电力系统中得到全面推广及应用。经过30年的发展,电力系统的招投标制度越来越完善,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为电力系统建设、技术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使电力系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四、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对电力物资采购中招投标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范进行制约。但在实际的招投标环节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基层单位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或未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的要求进行采购,造成物资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存在廉政风险隐患。具体来说,电力物资采购中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是基层电力企业物资采购工作中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对实际招投标环节的制约能力不足,甚至有时出现无据可依的情况,为一些居心叵测者提供投机的机会,造成电力企业的损失及采购管理工作的混乱。招投标制度建设是一项对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作,要根据具体的技术要求进行制定及修订,并且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招投标制度建设。
(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较为混乱。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混乱与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关系密切。制度不完善使得相关人员在进行采购管理时,没有可以依据的完善的制度,很多时候应付了事,造成采购管理工作不严谨。无法做到对整个采购过程的有效控制,比如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对产品、服务价格的有效评判,甚至还会出现同种产品在同一时间价格不一的现象。
(三)采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也是决定招投标工作是否合乎规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基层电力企业中,由于长期以来物资管理做为后勤保障部门,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做事情喜欢凭经验,不愿意接受新生事物和制度的约束,同时存在许多固有的传统观念,对国家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即使采用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由于专业水平及道德素质没有达到相应水平,也有可能造成评价不公的现象。
(四)制度不健全造成评价不公。由于基层单位对招投标制度理解不深,意识不强,无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应性较强的采购管理制度,造成许多评价工作多依赖于投标报价而不是综合评价,因此造成招投标工作的随意性较大,感性因素较多。同时没有建立有效的配套监督制约机制,加之有的招投标管理人员素质较差,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破坏招评标原则中公平、公正的要求,导致暗箱操作的发生,并滋生腐败。
五、完善基层电力企业物资采购招标的策略
(一)加强相关法规及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加强对国家《招投标法》及国家电网公司在采购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宣传及教育力度,统一电力企业相关招投标管理人员法律方面的思想意识。同时严格执法,对违规操作行为严厉打击,使招投标工作在健康环境下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各基层电力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及制约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大监督力度,杜绝不规范采购行为的发生。
(二)加快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在基层单位建立集中采购平台,将采购行为纳入统一采购管理,并根据这一体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责任制;其次,对财务及审计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并将制度执行与执行监督相分离,促进招投标在执行及监督方面的有序进行;最后,完善相应职能机构的建设,如建立采购领导小组、招投标中心等。
(三)加强招投标制度在基层电力企业中的运用。电力系统基层单位是整个电力系统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它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而采购管理又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采购管理制度。作为最基层的单位,由于受到其人力、物力及工程的实际情况的影响,不可能所有的采购都完全按照国家标准的招投标进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强采购的时效性,可以采取招投标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降低采购成本。
(四)提高招投标工作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招投标工作管理人员的素质主要是指提高专业水平及道德素质。一方面,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要定期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促使其不断学习,同时还要定期举行培训,不断对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进行更新,促进其专业技能的提高,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提高管理人员的道德素质,要加大对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及道德意识培养的力度,使其在工作中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对电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基层电力企业中的招投标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电力企业的发展。因此相关部门要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并制定相应措施,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电力企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丁良玉.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建设研究[J].时代金融(下旬),2012,(8).
4.企业采购审核制度 篇四
医疗器械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
一、首营企业:指购进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
械。包括新型号、新规格、新包装。
二、首营企业审核内容:
(一)审核供货企业是否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二)审核证照中生产或经营范围是否与供应的品种范围相符。
(三)对企业的销售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看是否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审核是否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三、首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有疑问时,设备科应会同使用部门进
行实地考察。
四、首营品种审核内容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生
产制造认可表、注册产品质量标准、当批号的医疗器械检验报告单等。
五、对首次经营企业和品种,使用部门应填报《首次经营企业审批
表》《首次经营品种审批表》,并将所附规定资料报设备科初审,报分管院长对资质、价格审核审批。
5.企业采购审核制度 篇五
一、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定义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指为了规范企业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保证采购在满足生产和销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措施。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针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容,应设计以下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制度。
(一)不相容职务岗位分工制度
1、请购与审批。企业物品采购应由使用部门根据其需要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采购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审批;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企业应由采购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询价程序并确定供应商;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企业应由采购部门下订单或起草购货合同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核、审批或适当审计;4、采购与验收。企业采购人员不能同时担任物品的验收工作;5、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企业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工作职务应当分离,以保证采购数量的真实性和采购价格、质量的合规性、采购记录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6、付款的审批与付款执行。企业付款的审批人与付款的执行人职务应当分离。
(二)授权审批制度
企业应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控制的审批要点主要包括:1、企业的生产计划部门一般会根据顾客订单或者对销售预测和存货要求的分析来决定生产授权;2、企业对资本支出和租赁合同通常会特别授权,只容许特定人员提出请购;3、企业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4、采购合同的签订需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5、采购款项的支付应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
(三)业务记录控制
为实现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目标,企业应建立以请购单、合同、验收单、入库单等结算凭证为载体的业务记录控制系统。在该系统中凭证要连续编号、记录,签字盖章,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并且检查有编号签字的凭证与记录是否按程序要求处理,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经济业务的遗漏和重复,并可检查是否存在舞弊现象。
三、采购与付款业务流程的内部会计控制
一般来说,采购与付款的业务流程包括请购、采购作业、验收入库、货款结算,根据我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企业至少应加强对以下控制点的控制。
(一)请购
提出物品和劳务的需要是采购环节的开始,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制定不同的请购制度。企业生产经营需求量比较多的原材料、零配件等物品,使用部门可根据预算、即将签发的生产通知单等情况填写请购单,由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请购的审核,由本企业授权的采购负责人审批,
请购单一式三联,注明请购部门,请购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日期及用途等内容。重要物品或劳务的请购应当经过决策论证和特殊的审批程序;临星需要的物品,通常由使用者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提出,不经采购部门签批。但使用者在请购单上一般要解释请购目的和用途,经使用部门主管审批,并经财务部门同意后,交采购部门办理采购;紧急需求的特殊请购制定特殊审批程序;特殊原因需取消请购申请时,原请购部门应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采购部门应在原请购单上加盖“撤销”印章,并退回给请购部门。
(二)询价
为确保价格机制透明,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询价程序,并重点了解供应商的相关情况。控制措施有:1、定期了解供应商的基本资料,如产品价格、质量、供货条件、信誉、售后服务以及供应商的设备状况、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等,为企业采购决策提供可靠信息;2、对潜在供应商应就其质量、技术、财务状况的可行性进行调查;3、对于大宗和重要物品的采购,应建立由采购、技术等部门参与的比质比价体系,综合考虑价格、质量、供货条件、信誉和售后服务等;4、对某些采购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在满足采购方物品质量、送货时间等要求的情况下,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不能以价格作为惟一因素;5、对于零星物品的采购,由于采购量低、价格也不高,采用上述方式采购成本会过高,一般授权直接采购,但也应形成由独立的人员抽样暗访制度;6、就以上各因素确定目标价格并与相关供应商协商以达到最优价格。
(三)采购
询价程序完成后,采购部门须作出以下决定:1、根据资产存储情况,确定采购物品的批次和数量;2、根据询价控制制度,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生产和成本最低的供应商;3、将请购单一联退请购部门,以示答复;一联退财务部门筹备资金;一联采购部门作为签订购销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
采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按照采购权限规定,由各级授权人审核同意。合同一式三联,一份交供应商请求发货,一份由采购部门专人保管,负责合同的执行,一份交财务部门以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某些采购数量不大,不经常采购的物品,也可以不签订合同而直接购买,以简化手续,加快进货速度。部分企业以订单替代购货合同,订单要素必须设计完整,一般一式三联并连续编号。
(五)验收
验收人员根据订单、合同等单据,对采购物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人员通过点数、过称或测量等手段来检验物品数量的正确性。在可能的范围内对物品的质量进行检验。经验收的物品,由验收入员出据验收单。保管人员根据验收单点收实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填写入库单,注明供应商名称、收货日期、物品名称、数量、质量等内容。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登记仓库台账;一联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一联退回采购部门与购销合同、请购单核对后归纳备案。
(六)付款
财务部门对发票、运费单、验收单、入库单以及其他有关凭证审核后,与合同进行核对,经企业授权人审批后向供应商办理结算。货款到期后,应及时支付,以维持企业良好的信用。采购需预付货款或订金的,应适当授权后才能支付,并需收到供应商的相关票据。对于企业采用赊账方式购买物品时,由此而形成的债务结算业务也必须加强控制。具体要求是:1、应付账款的入账必须在发票等凭证经企业授权人审批后方可入账;2、由专门人员定期与供应商核对账目,如果对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双方的账目相符;3、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及时清理债务,支付欠款后,依据相关凭证,登记账薄。
6.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保证网站信息发布的质量,防止泄密现象发生,加强网站
维护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上传。发现问题及时更正,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三条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股室要确定一名
主管领导作为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所有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由专职人员负责发布,任何单位、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四条信息发布前要填写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传信息、主管负
责人审核签字的发布审核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五条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办公室审核
同意后方可发布,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第六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
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七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
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技术检测后方可发布。
7.企业采购审核制度 篇七
关键词:证券审核制度,注册制,审批制,核准制
1 证券审核制度简介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是指各国或地区金融监管机关为了提高上市流通的证券质量, 保护公众投资权益, 防止证券欺诈发行而对相关证券发行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批准的法定制度安排。目前, 依照对发行证券审查的标准不同, 主要分为三种:一是以公开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 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二是以准则主义为核心的核准制, 主要是通过自律性监管的方式进行审核, 代表国家是英国;三是从核准制当中衍生出来的, 监管体系较为严格的审批制。中国即是由审批制转换为核准制的代表。
三种审核制度各有特点, 彼此既有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具体来讲, 注册制是三种审核制度当中最为宽松的, 是目前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证券公开发行审核制度, 其遵从市场经济的信息公开和企业自由经营的理念, 拟发行证券只需按照发行程序提供要求的统计资料, 并且保证信息真实即可。“审批制”也称严格实质审查制, 其在实质审查的基础上更赋予了证券主管机关决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申请的最终决定权, 审批制通常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配额管理有着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目标、行业相关发展、申请人自身性质等也是主管机关考虑的因素。而核准制则介于审批制和注册制之间, 通过一定的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自由投融资, 除了要求的信息披露之外, 在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方面还有一些实质性的要求。审批制同核准制相比, 最大区别在于行政干预色彩浓厚, 拟上市公司即使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证券审核机构仍然有权力决定不予批准上市。
数据来源:相关资料整理
2 美国证券注册制度简介
2.1 审核主体介绍
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较为成熟, 证券体系较其他经济体自由完善, 目前证券审核制度实行的是双重注册制,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相关规定主要参照1933年的《证券法》, 同时审核的主体为美国证监会 (SEC) 与交易所。通常由SEC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发行审核, 而交易所则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审核。根据《证券法》, 公司上市前须由证监会进行审查信息资料, 并在交易所进行注册登记, 同时依据不同交易所的具体上市准则对该公司进行审核。而SEC的审查是最为关键的。一般而言, SEC设有12个按行业划分的办公室, 每个办公室25-30个人, 主要由律师、会计师、行业分析师等专家组成, 注册制在审核的过程中不涉及实质性判断, 仅仅对证券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与程序进行形式审查, 但要求相关过程必须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原则, 在确保拟发行证券免于实质审查的同时, 对公众投资者应当给予应有的注意义务提醒, 拟上市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全面透明的信息, 并且严格禁止发行人与承销商利用虚假陈述等行为售卖证券。
2.2 审核流程介绍
SEC审核流程是采取反馈问答形式, 由律师、会计师、行业分析师等专家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核, 在审核的过程中仅需遵循“完全信息披露”的监管原则。首先公司向SEC提交招股书, 审核小组对招股书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SEC会依照拟发行公司招股书提出相关问题, 由拟上市公司回答并针对相应问题修改招股书, 如此程序通常会超过四轮以上, 直到符合相关准则之后注册程序结束, 在此过程中SEC对于证券质量不做实质性判断, 但是仍然对于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具有实质性, 能否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准确判断进行审查。然后拟上市公司需要进行路演询价, 相关工作完成后即可上市, 一般而言从申报材料到上市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相比而言, 交易所的审核流程简单, 一般拟上市公司只需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即可上市, 审核时间很短。图1为京东美国上市流程。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
2.3 审核内容介绍
一般而言, 美国SEC审核重点在于市场的热点、突出问题。具体包括:披露信息的完整与否, 相关财务报告、政治法律因素等对企业的相关影响。SEC对拟上市公司的未来不做硬性审核, 通常要求拟上市公司把各种可能遇到的问题, 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向投资者披露清晰完整, 而不会因为这些问题而否决公司的上市。美国交易所审核流程与内容相对简单, 主要考虑的是公司是否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上市要求, 基本满足要求即可上市。
2.4 豁免注册制度
美国的证券发行审核豁免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豁免证券, 即证券的发行人在发行和销售证券之前不必向SEC上报获得批准, 也无需信息披露;另一类是豁免交易的注册豁免。根据《1933年证券法》等规定共有7种特定类型的证券享有豁免注册的权利, 其中包括政府债券、银行证券、商业票据、定向募集、私募方式发行证券等一些投资风险小, 信用较高的方式被授予豁免权。豁免证券可以在发行与后期销售、定增中免于向SEC注册, 而豁免交易的注册豁免仅仅在该项活动中由于符合规定而免于注册, 以后的交易中如不符合规定, 仍需注册。
3 中美两国拟上市流程对比
从上市环节流程看, 中美两国的上市准备工作事实上是比较接近的, 两国审核机构均履行了主要的审核职责, 在审核内容上细致到位, 而且拟上市公司都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相关上市流程, 中介机构的职责大多相同。不同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审查方面, 中国的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核, 在审核内容上以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为主要判断核心, 对公司的历史沿革、现状、未来的发展规划都会详细审核, 而美国证监会进行形式审核, 通常只需公司对自身的历史、现状进行披露即可, 并不重视企业未来经营规划;二是在上市标的处理方面, 中国的承销商往往会通过变卖、置换等方式为企业剥离不良资产, 使得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业绩良好, 而美国证监会大多要求将关联企业一起整体上市,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即可。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
4 中国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审核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实行的是审批制, 行政色彩浓重, 审批程序繁复, “配额管理”特性明显。1999年7月, 《证券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走向核准制, 2004年后, 核准制终结了监管机构依靠行政手段审核的时代, 基本取消了“配额管理”制度, 同时实施“保荐”制度, 有效精简了证券监管的程序, 提升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活跃度。但是, 随着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 在实践运行中审批制存在的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4.1 核准制核效率仍然较低, 行政痕迹明显
我国实行的核准制跟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性证券核准制还有一定的差距, 实质审查主义比较明显。《证券法》实施后, 证监会审核发行证券的时限得到明确, 但是实质审查当中, 审核流程仍然长达9个月。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 证监会甚至可以决定是否暂停企业的发行上市, 行政迹象明显。
4.2 核准制会导致过度包装, 超额募资屡见不鲜
企业为顺利通过发审会, 粉饰财务数据, 对拟上市资产进行过度包装, 导致估值偏离。同时核准制度使上市资格成为一种“稀缺资源”, 而实质审查的实行使得公司上市需要排队竞争, 而上市之后在资本市场“圈钱”福利会激励公司抓住机会, 超额募资。
4.3 核准制的实质审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展
目前, 审核权在证券监管制度居于核心地位, 对企业上市与否具有决定性作用, 因此, 在一定情况下, 相关权力机构难免会展开“寻租”活动, 从而对市场机制的发展产生影响, 对市场效率也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5 美国审批注册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 我国新股发行体制也在持续改革和演变之中。2012年4月, 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正式拉开了我国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序幕。2013年11月,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颁布, 首次明确我国新股发行体制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核准制以其特有的特征, 在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成长和转型过程中, 具有重要意义。
5.1 带来完备信息披露, 解决虚假信息披露问题
注册制的核心就是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备。证监会作为监管者的角色, 审核的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同时把可能遇到所有的情形包括风险, 都准确地披露给投资者, 但不对盈利前景、募集资金使用提出实质性意见。注册制使监管者的职能和角色发生调整, 但不代表缺位, 它强调信息披露和事后监管, 在既定框架下对发行人的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否属实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核, 从而解决目前存在的虚假信息披露问题。
5.2 提升审核效率, 打破“权力寻租”
注册制对于发行人的准入完全依法审核, 不存在核准制的实质审查环节。因此, 在该制度下, 只要监管机构无反对意见, 无需发行人批准, 发行人自动取得发行权, 审查机构在其中的核心地位被淡化, 行政干预从制度上得到抑制, 市场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寻租”现象得到根本上的杜绝, 市场活跃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5.3 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
注册制还会带来真正的退市制度。退市制度在中国出台了很久, 但真正退市的公司很少, 障碍之一就是没有注册制。在非注册制下, 上市竞争激烈, 上市公司成为一种重要资源, 一旦公司因为经营业绩等原因达到退市标准, 当地地方政府也会利用财政补贴等方式力保公司, 于是就有了壳资源。IPO实行注册制以后, 企业只要符合上市标准就可以挂牌, 上市变得容易, 壳资源失去价值, 因此公司退市便会成为常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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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尚.美国招股说明书监管制度的启示——以<联邦证券法>及联邦法院判例为主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 2013.
[3]朱菁.探究证券发行注册制于中国之可行性——比较国内外的证券发行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 2014.
8.企业采购审核制度 篇八
关键词:会计审核制度;存在问题;优化方案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会计审核制度在面对现有的市场规范和发展时有点力不从心,还有就是个人利益的趋势导致了问题和矛盾的产生,所以,很多的矛盾以及问题都开始显现出来。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通过一些有效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让企业财务审核工作更加的顺利,提升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工作的工作效率,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财务过程,将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让目前的状态得到改变,变得更加的完善。会计制度是开展会计工作的基础,因此需要对会计审核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 存在的问题分析
就目前我国企业的形势而言,财务会计审核制度上依然存在了很多问题,以下对此一一进行分析。
1. 假账现象。当前很多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都存在虚假账目的现象,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和解决,势必会影响今后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甚至还会埋下巨大的资金安全隐患。出现假账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受到个人或集体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经营者以及会计工作人员受到金钱利益的诱惑,对利益过于追求甚至不惜做出违规违法的行为,随意修改账目信息从而非法获取利益。
2. 漏账现象。很多企业通常都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扩大规模采取各种渠道和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管理者无论在对待财务内部监督的内容还是形式方面都规定了很多制约模式,这样很容易导致漏账情况发生。漏账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财务记录的不完整,财务管理人员并没有把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财务的审核工作中,其不良的影响就是使得企业财务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的偏差,无法真正客观、真实地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甚至还会导致部分资金的流失,这为一些有不法企图者提供了作案的机会。
3.错账现象。在企业的财务审核工作中,错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企业财务工作者个人的专业素质能力有关。在财务审核的操作中,会存在会计人员自身的操作失误而导致账目结果不准确的情况,比如一些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采用最佳采购量和库存量的方式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转,而采购和仓储保管工作的成本核算又属于财务会计的重要工作之一,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失误,很有可能直接导致企业在采购工作中的混乱。
二、优化方案的提出
1.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建设。企业资产的使用控制需要通过企业的多个渠道来实现,而企业内部控制就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企业内部控制不当就会导致企业财务信息出现偏差,对于企业的实际情况产生了假象,因此企业的风险性增加。因此,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关机构,使得企业在会计信息处理和财务管理的过程得到科学有效的审查和监督,确保管理者能够接受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使企业内部信息的精准率得到提高。我国的许多小型企业其内部审计机构比较精简甚至没有,其实,即便不专门设置这样的部门,也应该由董事会或其他能够完善这一工作的独立机构且非财务机构来负责,以免发生企业财务内部监督机制的执行不力而引起的企业受损。
2.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的内部监督制度是为了让企业的财务经济活动受到监督和限制,确保了企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利用,为企业的资金安全提供了保障,让企业的资金的投资回报率更加的有效。企业的资金管理需要以企业的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来作为基础,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采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让企业的财务信息得到共享,让后利用这些信息来预估企业的收益,然后在决定资金的投入方向,这样就能够将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之间的平衡保持好。因此企业财务审计工作需要通过内部监督机制来实现,对资金的出入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对企业的资金结构进行优化。
3.加强人员培训。财务审核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比较多,这些制度和法律法规又对企业的财务审核工作产生了直接影响,所以参与财务审核的人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识,也就是说除了其能够掌握自身相关专业知识以外,对于法律相关知识也应该要有所涉猎,那么企业目前非常缺乏这样的复合型人才。还有就是企业财务审核涉及的是企业财务,因此审核人员必须具有比较高的职业道德,不会受到经济利益的趋势而做出对企业财务审核具有影响的行为。现代财务审核应用新技术比较多,同时就要求财务审核人员能够东东使用这些新技术新设备,让审核过程变得更加的快速便捷,这些都是对审核人员提出的高要求,因此企业需要对财务审核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综合能力。
三、 结束语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财务审核制度应该要紧贴市场发展状态,否则就会导致财务审核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脱节。目前的假账、漏帐、坏账问题仍然存在,我们需要努力的去解决,不要放任这些问题去对企业的经济利益继续蚕食。企业的内部会计审核制度建设需要以先进、科学的财务制度为基础,对财务工作者进行约束和培养,对财务信息披露更加的合理和透明,督促财务工作更加的效率和完善,让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和发展,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多的利益。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第四医院)
参考文献:
[1]潘虹,张玉萍.浅谈基层财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2,11(12):46-47.
[2]瞿坤.论财务会计账务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方法[J].财务会计,2013,12(07):41-42.
[3]戴菊燕.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与整改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1,12(12):51-53.
9.文件审核签发制度 篇九
2、秘书室收到文稿后,先进行核稿,对发文的必要性、内容、文字格式、文种、发文范围等进行校核修正,打印出清样后,送分管领导审阅。
3、文稿按程序由领导签发后,立即安排印发,无特殊情况,领导签发后的文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发到有关单位。
10.公文审核制度 篇十
(2)审核程序。各部室起草的公文,先由拟稿人自行审核,经本部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由办公室核稿;涉及其他部室业务的要先经过相关部室会签后,再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核稿后,拟稿部室将拟发公文呈送主管主席审核后,送主席签批。
(3)审核职责。公文审核实行具体分工制。①各业务部室公文审核工作由部长负责,主管主席负总责。主办部室与相关部室会签的公文,相关部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也要按照分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和职责对公文进行审核,管理制度《公文审核制度》。③办公室全面负责机关公文核稿工作。④公文每经一个环节,有关审核人员都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时间。公文经领导签批后,拟稿部室送办公室加盖印章后发出。
(4)公文审核处理。办公室人员核稿时,对有缺欠的文稿要及时提出意见,以便修改、补充和完善;对涉及会内其他部室业务范围但未会签的,退回拟稿部室会签后再行核稿;对公文内容不完善或文字需要做较大改动的,提出修改意见后,退回拟稿部室重新拟稿;文稿内容或文字虽有一些问题,但不需作较大改动的,由核稿人员核稿;核稿改动较大的,须经拟稿部室负责人审签认可。
11.文物拍卖企业年度审核情况 篇十一
问:2008年度全国共有多少家拍卖企业?整体情况如何?答: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共有260家。总的来说,我国文物拍卖发展势头良好,绝大多数企业能够依法经营,不断努力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同时,由于文物拍卖企业良莠不齐,个别企业法律意识淡漠,文物拍卖活动中仍不时出现违规现象。对此,国家文物局将加强與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为文物拍卖市场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问:2008年度审核通过186家,共有多少家中报?与上一年度棚比有哪些变化?
答:此次年审,根据国家文物局通知要求,共有209家文物拍卖企业按时报送了审核材料,经过国家文物局委托专业机构认真审核,有186家企业获得通过,保留了文物拍卖资质。对未能及时报送年审材料的企业,国家史物局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审核工作。此次是国家文物局首次开展年审工作,今后,将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问:未获审核通过的有多少家?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经初审未获得通过的企业有23家,审核机构已要求这些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并限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未按规定聘用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以及申报材料不全等。今后,国家文物局将继续依法开展年审工作,希望文物拍卖企业重视此项工作,把年审作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动力,规范经营,规范管理,促进企业全面发展。
问:中报年审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此次年审,国家文物局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了文物拍卖年审工作:
(1)国家文物局2008年12月10日发布年审工作通知;
(2)文物拍卖企业在2009年3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3)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2009年4月15日前将文物拍卖企业的年审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4)国家文物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年审材料进行审核,最终决定企业年审是否通过,并通过媒体和国家文物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
今后,国家文物局将继续按照上述程序开展文物拍卖企业年审工作。
问:年审的作用、意义是什么?
答:我国文物拍卖仅有20多年的历史,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既面临着令人期待的发展机遇,也出现不少问题,如文物拍卖企业多,规模小,效益差,管理水平以及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等。多年以来,国家文物局一直重视文物拍卖工作,经过认真准备,开展了此次年审工作,目的有两个,一是摸清情况,依法管理,鼓励文物拍卖企业做大、做强;二是对不再具备开展文物拍卖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达标,对仍未达标的企业撤消其文物拍卖资质,逐步净化和改善文物拍卖市场。应该说,开展年审使文物拍卖企业更加重视企业自身建设,更加重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2.企业采购审核制度 篇十二
近几年,关于如何开展医疗设备质量控制和管理、保证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和应用质量的话题成为业界人士讨论的热点、重点。以军队医院为例,2006年4家总医院开展卫生装备质量控制的试点工作,2007年扩大到12家不同类型的医院和若干部队医疗机构,出台了《军队卫生装备质量控制工作实施通用要求(试行)》等系列法规和标准。2008年,我军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卫生装备质量控制的范围[1]。各项规章制度相继健全、完善;质量控制技术不断成熟,执行程序更加细致;管理日趋严格、规范。
1 医学计量是医疗设备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医疗设备质量控制工作质量的基础
医疗设备的质量控制贯穿于医疗设备的计划申请、考察评估、安装验收、技术培训、日常应用、保养维修、计量检测和退役报废等整个过程[2]。涉及范围广、人员多、难度大、要求高、责任重。
医学计量与医疗设备的质量控制同属质量管理范畴,它关注的是医疗设备自身的性能指标是否准确,能否达到临床使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医学计量是医疗设备质量控制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临床使用安全和应用质量。
2 严格落实医学计量内部审核制度是规范开展医学计量工作的质量保证
审核是对活动和过程进行检查的有效管理工具,审核的结果为管理者采取措施提供信息和依据。医学计量内部审核是对涉及医学计量活动的全部程序进行的自身审核,包括实验室建设、计量检定员资格、计量技术资料管理、计量检定设备管理、计量检定实施过程等内容。严格落实医学计量内部审核制度是规范医学计量工作、提高医疗设备质量控制质量的基本保证,应当从法律的角度提高对医学计量内部审核的重视程度。
2.1 加强内部审核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内审员业务素养
各种高新技术在医疗设备上的大量应用,使医疗设备朝向智能化、数字化、多功能、多参数方向发展,同时,对医学计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医学计量涵盖的内容更加宽泛,计量参数更加复杂,计量方法更加多样,对医学计量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3]。内审员不仅要求具有计量检定员资格,熟悉计量检定程序,同时也要了解所检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测量方法,判断其是否适用现行的检定/校准规程。现在军队医院的绝大多数医学计量内审员都是由维修工程师兼职,日常维修任务繁重,在计量活动开展时不能保证跟踪监督,制定的年度审核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也难免受影响。所以内审员一定要在加强业务学习,掌握新技术的同时,强化计量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切实保证审核活动的严格执行,避免走过场。
2.2 规范内部审核内容和程序
军队卫生装备的医学计量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规范的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医院医学计量活动实际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中对内部审核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同时编写了制式的《内部审核表》。内审人员应该认真研读,了解内部审核的工作内容,熟悉工作流程和方法。制定工作计划,对照审核内容,逐项审核,严格审核标准,确保内部审核活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2.3 针对审核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内部审核活动结束,应当如实填写《内部审核表》,内容应该客观公正、准确反应客观事实。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分缺陷项和不符合项,填写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在整改过程中,注意跟进监督,保证整改措施的实施质量,发挥内部审核的作用。
2.4 注重整改后的再审核
整改措施落实后,应该针对整改内容,再次进行审核,做出效果评估,确认达到整改目标要求。防止内部审核流于形式,真正实现内部审核的目的。再审合格后,应当予以记录,做出再审结论。
3 借鉴医学计量内部审核模式,设立医疗设备质量控制内审员,促进医疗设备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3.1 医疗设备质量控制内审制度的意义
医疗设备质量控制体系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规范的国家标准,各相关机构和医疗单位都在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医疗设备质量控制运行机制的相关研究和探索。实际可操作性和实用价值还有待检验。但是医学计量体系的研究和运行已经比较成熟,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操作方法。所以,医疗设备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部分参考、借鉴医学计量的模式和机制。参照医学计量内部审核制度,设立医疗设备质量控制内审员,对质量控制活动本身的运行规则和方法进行审核,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可以更科学、有效的实施质量控制管理活动。
3.2 医疗设备质量控制内审员的选用和培训
医疗设备质量控制包括医疗设备质量控制和使用安全控制,是以医疗设备计量监测为基础、人员规范操作为保证的全面质量控制[4]。涉及内容多、范围广、程序复杂。所以要选用多年从事一线工作的资深工程师和临床应用医师、护师、技师作为质量控制内审员,因涉及采购和报废处理等环节,必要时要会同财务审计人员联合审核。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促进了医疗设备不断更新换代;而且术业有专攻,个人的业务能力范围毕竟有其局限性,而质量控制内部审核对内审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每个内审员都应自觉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在扩展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补充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知识[5]。另外严谨的工作作风、强烈的责任心和原则性也是一名合格内审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3.3 医疗设备质量控制体系内部审核的内容和工作流程
内部审核是有计划、有步骤的正规活动。质量控制体系应该包括《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内部质量审核流程图》,以及《内部质量审核实施细则》等制度。在年度工作安排中,各医疗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坚持内部审核客观性、独立性和系统性三个核心原则,合理制定内部审核计划安排,编制《内部质量审核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审核依据、审核员分工、受审核的部门、审核周期和时间安排等;审核内容应该涵盖管理制度、档案文件、实施过程、人员资质、质控检测设备、工作流程等几个方面,要对其中每项审核内容制定详细的审核标准,边审核边同步填写记录;实施过程应该分为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应当依据制定的审核标准严格把关;审核结束后,出具的内部审核报告应该客观、公正、准确,为下一步的整改评估提高真实、可信的依据。
3.4 医疗设备质量控制内部审核的监督作用
内部审核是一种主动实施的、加强医疗设备质量控制体系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内部审核,可以发现在质量控制活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及时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不断完善和规范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保证整个体系的有效运行、持续改进。这种监督-反馈-整改-再监督的过程将促进医疗设备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有效地可持续健康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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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市公司审核制度 篇十三
什么是证券上市审核制度?
是对上市公司是一种带有较强政治色彩的股票发行管理制度。表现在:股票发行实行下达指标的办法,同时对各地区、部门上报企业的数量也作出限制;掌握指标分配权的政府部门对希望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层层筛选和审批,然后做出行政推荐;监管机构对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价格、发行方式、时间进行审查。实施这一制度,对于当时协调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筹集资金和调整国民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主要是:用审核制度无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由于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事项的高度集中管理,极度的减少了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自主权,限制了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和深度;导致一些中介机构漠视相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虚假“包装“,骗取发行、上市资格,违背了市场的公正的原则;发行额度计划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发行审批中出现“寻租”现象。在市场自律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证券市场自身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
14.测绘质量管理制度(审核) 篇十四
一、质量管理宗旨
为不断提高本公司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以“创新驱动、诚信为本、用户至上、优质服务”为宗旨,依据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目标
1、测绘产品一次验收合格率95%,优良率≥80%;
2、合同履约率100%;
3、顾客满意率≥90%。
三、质量管理要求
1、从承接测绘项目、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过程检查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
2、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3、在测绘作业中严格遵守“认真、细致、准确、及时”的从业作风,确保作业和成果质量,杜绝重大差错的发生。
4、开展质量教育和质量管理活动,有计划地对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
5、总工办抓好测绘技术规定、规范的执行,监督测绘成果质量。
四、质量职责
公司各部门、人员质量职责如下:
1、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宗旨和质量目标,负责逐步建立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总工分管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公司质量宗旨与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技术总结;审定测绘产品的交付验收。
3、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逐步建立,负责公司测绘项目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编制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各事业部质量审核工作。
4、总工办最终成果质量检查,对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并开展生产过程的质量与技术指导与培训。
5、工程质检部负责测绘项目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包括项目生产过程和每道工序质量检查。
6、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7、项目部质量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测绘成果质量负直接责任。
8、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书或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
9、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0、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五、生产组织准备的质量管理
1、承接测绘任务时,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并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网络。合同评审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2、测绘任务的实施,遵循先设计后生产原则,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技术设计书经委托方审核批准后,方可付诸执行。
3、测绘任务实施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4、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需投入项目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应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六、生产作业过程质量管理
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保证移交给客户的测绘成果必须为合格产品。
1、自查和互检由作业组实施,依据技术设计要求进行,不要求填写书面检查记录。
2、过程检查要建立在自检和互检的基础上,由工程部质检人员对各工序产品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3、最终检查建立在过程检查的基础上,要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并评定质量等级,编写质量检查报告。
4、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跟踪处理,采取纠正措施,避免继续出现类似问题。不合格品经返工,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
5、测绘产品生产全过程涉及的工序较多,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
6、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需要退回上工序的产品,应交质检人员确认,避免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上工序修正、处理后的产品需要由质检人员确认,避免因问题处理不彻底造成下工序损失。
7、工程部质检人员应当在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测绘质量的现场检查。现场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测绘任务的性质、作业人员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8、各级质检人员应认真、规范、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如质量问题的记录,问题处理的记录以及质量评定的记录等。
9、对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质检人员要对“第一幅图”进行生产过程检查和最终检验,及时发现检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验证技术设计的适用性,修正设计的缺陷,完善作业流程和检查流程,为大规模的展开提供可靠的生产、技术流程和质量控制的依据。
10、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测绘成果的交付
1、交付的测绘产品,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2、交付的技术设计,要盖有“技术设计专用章”。技术总结及其他文字材料要盖有“成果专用章”。检查报告等要盖有“质量检验专用章”,纸质图纸应盖“图纸专用章”。
3、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4、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持续改进公司测绘产品与服务质量。
5、测绘成果专用章样式如下,其他专用章只修改最上面的文字。
八、质量奖惩
公司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对在质量管理的提高产品质量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惩罚措施:
1、各作业部门上交的过程成果必须是100%的合格产品。经质检人员过程检查产品不合格的,扣作业部门**元。
2、过程测绘成果或最终测绘成果,造成返工的,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伪造成果者,公司将予以除名。
3、质检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公司将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工程部质检人员检查合格的测绘成果,总工办最终质检认定不合格的,扣工程质检人员**元。
5、经总工办最终检查合格后,验收未能一次通过的,扣总工办质检人员**元。奖励措施:
1、测绘成果质量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质量评分。总工办对成果质量进行最终检查认定。质量为优的项目,给予有关人员(作业部门、质检员)下达经费5%的奖励。质量为良的项目,给予有关人员(作业部门、质检员)下达经费2%的奖励。
2、获创优工程的,给予有关人员(作业部门、质检人员)奖励。省(部)级一等奖(或金奖),奖励工程总额的6%;省(部)级二等奖(或银奖),奖励工程总额的4%;省(部)级三等奖(或铜奖),奖励工程总额的2%。市级按省(部)级奖励机制的50%予以奖励。
3、开展“优秀质检员”评选活动,并给予奖励**元。
4、开展“质量优秀团队”评选活动,并给予奖励**元。
5、在质量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经公司研究讨论决定,即时实施奖罚。奖励额度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兑现。
九、首批产品的质量检验
1、对新课题、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首批产品成果应按有关规范、规程及设计书进行检验,符合设计书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生产。
2、对于重大测绘项目必须进行首件产品的质量检验。
3、对于分包项目,承包商的第一个工程各工序均须进行首批成果检查,检查内容及记录按过程检查要求执行。
15.企业采购审核制度 篇十五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 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为了日常政务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相对私人采购而言的, 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别,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①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 即由纳税人的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资金, 而不是私人资本。因此, 它的支出只能按法律严格进行。②采购目的的非营利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 而不是赚取利润。③采购原则的公开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 采购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 而且要作公共记录, 所有的采购信息也是公开的, 政府官员、管理机构的活动受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④采购范围的广泛性。政府采购对象除了公务用车、大宗办公用品等实物外, 还包括工程和服务等各领域。⑤采购规模的巨大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单一消费的最大用户。据统计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的费用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⑥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按一定的意图制定的, 这些意图包括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以及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等。
2 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经验
2.1 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1782年英国政府首先设立文具公用局, 作为特别负责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采购的机构。美国政府采购历史可以追溯到1792年。但直到1949年, 美国才逐步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确立了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 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近代市场经济阶段, 由于市场经济国家奉行“看不见的手”理论, 政府基本上不参与、干预国民经济活动, 政府直接承担的公共工程和物资采购十分有限。政府采购市场不发达不完善。而到了现代市场经济阶段, 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 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用财政支出兴办公用事业, 这时政府采购制度才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2.2 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成功经验
(1) 完善的法规法律体系。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有一套完善的法规法律体系, 对本国政府采购实行法制化管理, 可以说法制化管理是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管理形式。政府采购法规法律体系的特点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律以及与它们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相结合, 共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以美国为例, 美国国会为了管理联邦政府的采购行为, 通过了一系列管理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这些基本法律主要包括1949年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和1948年武装部队采购法。
(2) 明确的政府采购原则。
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应遵循效率原则、竞争原则以及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所谓效率原则即货币最大化原则, 通过政府的最少资金支出, 获得廉价的商品或劳务, 这是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的经济目的, 而竞争性原则正是通过最大限度地实现竞争来得到竞争优势, 保证政府采购经济目标的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政府采购各个环节都要向公众公开, 政府对任何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供应商的质询有解答的义务。通过监督, 保证采购过程中的每个商品供应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拥有平等的权利, 不歧视任何一方。
(3) 有效的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套有效的集中采购组织管理体制。国家政府机关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政府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 即集中采购制, 这是目前各国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统一模式。各国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预算审查与批准、拨款、制定采购法规或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管理和协调采购委员会的工作等。有的国家将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分开, 如韩国, 由财政经济部制定采购政策, 由物品供应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
(4) 申诉机制。
成功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包括对申诉问题的特别条款, 一般由独立的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制定申诉机制。其可以是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专门机构 (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 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 美国会计总长办公室和政府合同上诉委员会) 或者是管理招标申诉的一般机构 (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香港申诉管理委员会) 。一般情况下, 申诉程序中明确了申诉的有效时间及答复期限, 成功解决申诉问题的补偿机制有:道歉、重新审查采购决定、取消采购决定、中止合同、寻找新的招标者、补偿损失、修正有关的采购规划或程序等, 有的国家还规定在案子审查期间, 暂时停止采购活动。
(5) 注重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
这是一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目标, 在实践中这些政策意图是通过明确的措施来落实的。如统一购买地方供应商的商品或给地方供应商一些优惠政策等, 另一些措施则要求购买国内商品, 如果购买外国商品时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如美国至今仍执行着其193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 规定联邦政府在签订购买物资采购合同或公共建设项目合同时, 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国内产品优先也是美国采购政策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即使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国外产品的数量也极其有限, 实际上, 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 鼓励采购本国产品, 对本国经济极为有利, 如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 其政府和公共团体的采购资金均投入了本国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时期, 政府办公自动化设施和通信设备的采购, 为日本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提供了一个不小的市场。
(6) 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其他。
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有畅通的渠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一般通过政府公报或者全国性报纸杂志 (日报、周报和月刊) 上发布, 有的国家还有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的报纸或刊物, 但小额商品一般不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简要描述、交货日期、联系时间和联系人姓名以及截止日期等。此外, 实施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批非常专业化的人员负责和执行采购工作, 这些人员都经过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要在财政部门登记。
3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3.1 确定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范围应确定为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 (如共青团、妇联等) 和事业单位。从国际上看, 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而在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多而且企业间差异很大, 情况也比较复杂。从一个较长时期看, 不应把其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这样既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防止行政干预在企业的归复, 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相对独立地按照自身的规律稳妥进行。
3.2 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机制
(1) 改进预算监督。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 可以改变目前财政监督形同虚设, 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状态。要实现这一目标, 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而且要参与招投标等具体工作的管理, 这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 财政部门的干部知识结构也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他们既要懂政策、懂技术, 还要了解市场,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的监督。
(2) 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
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 是按国家机构的设置、运行机制及其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这些单位的预算会计, 构成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 每年经费一经批准, 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 年度终了, 又层层上报经费的使用情况, 汇编决算。
3.3 建立政府采购的管理运行机制
(1) 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
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和协调政府采购事务、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这一机构设在各级财政部门, 如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各省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局, 在省财政下挂一个牌子, 代表省政府管理全省的政府采购工作。
(2) 设置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
应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 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 其性质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法人, 由政府授权, 从事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
(3) 建立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 需要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及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仲裁工作, 笔者建议由各级法院来担当, 以体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在各级法院增设政府采购仲裁庭, 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仲裁工作。
16.企业采购审核制度 篇十六
关键词: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及国际范本
救济制度是针对法律所规制的权利并不一定会得到现实保护这一人类社会实践而设计的,旨在保护受损权益、恢复权利义务结构的平衡。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权益纷争中没有使权利受损方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机制或这种救济制度运作不畅通,都会导致社会混乱,因此,现代法律制度一般都规定有救济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尤其是在前契约阶段,采购过程主要由采购实体单方行为主导,容易导致对供应商权益的损害,供应商也往往会对资格认定、采购合同的订立程序、采购合同的授予以及合同的条件等问题提出异议。因此,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规则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中采购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政府采购正常运作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为此各国均在其政府采购法中构建了各具特色的救济制度体系。其中,《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协定)最具有代表意义。
GPA协定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规定在该协定的第20条第22条之中,内容具体包括:磋商、质疑、司法审查和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等,其核心是质疑。GPA协定第20条质疑程序中将救济程序分为磋商与质疑两种:
(1)磋商,如供应商就在一项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协定情况提出申诉,则每一参加方应鼓励该供应商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以寻求解决其申诉。在此类情况下,采购实体应对任何此类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且以不损害在质疑制度下获得纠正措施的方式进行。由此可见,磋商并非质疑的必经程序,两者可以同时进行,即供应商在提出质疑前,不必先经过磋商程序。
(2)质疑,依据GPA协定第20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应提供一套不歧视、及时、透明而有效的程序,使供应商有权就与其权益相关之采购实体违反该协定之行为提出质疑,该套程序必须遵循不歧视、及时、透明和有效的原则。
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该审议机构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免受外界干扰;如果受理或处理质疑的机构不是法院,则应当规定以下程序:(a)在作出评价或决定前能听取参加人的陈述;(b)参加人可被代表和陪同;(c)参加人应参与所有过程;(d)审议过程可公开进行;(e)应书面作出评价和决议并对其依据进行说明;(f)证人可出席;(g)向审查机构披露文件。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基本规定
2002年通过的《政府采购法》,专门设章具体规定了质疑与投诉制度。这是我国政府采购阶段救济制度的根本性规定,也直接体现了国际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精神与核心理念。
第一,询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1条的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所涉及到的主体是供应商与采购人,询问的客体是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事项,重要的是对于供应商的询问,法律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从而强化了询问的法律效果。询问作为一种内部救济制度,与政府采购协议中的“磋商”制度相类似,这一制度的规定有助于在政府采购阶段及时增强沟通,友好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避免增加诉累。
第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第53条继续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同样的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其第56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其第57条继续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行政复议或诉讼。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8条的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无救济无法律”,政府采购与一般的民事采购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针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设置了明确具体的救济制度,还设立了从政府部门到社会各界的多方立体监督体系。但在实践中,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尤其在权利救济设置中存在着救济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的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理时限,处理质疑是7个工作日,处理投诉是30个工作日,行政复议是2个月,行政诉讼是3个月,二审案件是2个月,这些都不包含受理的时间,算下来整个过程约需要1年时间。同时,在权利救济设置中还存在着处理机构缺乏公信力、质疑阶段暂停制度缺失、司法救济不全面等问题。因此,需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一是要完善暂停制度。我国可借鉴欧盟的做法,要求采购实体在合同缔结之前向供应商通报合同授予的结果,并规定若干天的期限(即强制停滞期),在此期限内允许供应商对合同授予决定提出质疑。同时,将现行的采购结果公示制度加以法制化,在出现质疑时,代理机构可暂停采购活动。在投诉阶段建议将暂停30日改为最长暂停30个工作日,以便与投诉受理的期限相契合,避免发生冲突。
二是要取消质疑前置制度,设立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列的裁决体制。GPA中设定了磋商和质疑制度,我国的质疑制度实质上是借鉴了磋商制度。但GPA中的质疑制度与我国的质疑制度不同,GPA要求每一成员方应提供一套非歧性的、及时透明且有效的程序,以使各供应商对与自己有(或曾经有)利益关系的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规定的情况提出质疑,质疑应由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该审议机构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免受处界干扰。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最好的监督主体,其中《政府采购法》第71条、72条和73条规定的诸多违法情形,在实践中通常是供应商投诉的重点。我认为,应当借鉴GPA所要求的及时引入独立的审议机构的规定,并参考《合同法》中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重新设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救济体制。当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异议时,鼓励供应商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该质疑不再是必经程序。供应商可直接选择通过法院审理或向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投诉,如同《合同法》所规定的一样,实行一裁终局,从而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作者单位:刘卉:湖南师范大学;陈韬:保险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杨汉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西苑出版社,2002.
[2]肖北庚.政府采购之国际规制.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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