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简单(共12篇)(共12篇)
1.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简单 篇一
黄平丽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企业名称:姓名:性别:经济类型: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户籍地址:法人代表: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自用工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企业经营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岗位上从事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或任务要求,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乙方工资由基础工资、日派遣费、奖金、效益提成等四部分组成。其中:试用期的基础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基础工资标准为元/月,日派遣费、奖金、效益提成按照公司员工星级评定办法计发。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逐年调增工资标准。
第六条:由公司统一安排的且不属于乙方工作职责范围的业务项目,甲方应按照公司临时派遣项目效益提成办法的规定予以发放。
1第七条:甲方应按照公司员工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兑现有关奖金及福利。
第八条:甲方应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原则上为每月的日,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九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作业工具和劳动保护。
第十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组织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年一次)。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安全防护以及法律、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甲方应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养老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
六、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乙方应服从公司管理并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乙方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及数量的基础上,可自行调休,公司不得强制性要求乙方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需信守承诺,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严禁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确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凡无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有依法追诉违约及赔偿的权益。
七、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诉乙方相应的责任。
1、乙方借公司之名在外私自揽活,或在没有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同时从事其他事务;
2、乙方自身素质和能力难以满足岗位职责的需要,又拒绝服从公司岗位及待遇调整的;
3、乙方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给公司形象或经营带来损失后果的。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追诉甲方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
2、强迫乙方从事有损身心健康服务项目的;
3、有损乙方人格尊严,严重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甲方因经营原因合理裁员、解散、破产或乙方因工伤、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该合同自动终止。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2.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简单 篇二
一、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然后向要派机构 (用人单位) 派出员工, 使其在要派机构的工作场所内提供劳动, 接受要派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方式。劳务派遣中传统的一种劳动关系分割为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以劳动合同为载体的形式, 劳动关系和要派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种特征使其兼具了灵活性和保障性。它在我国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 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我国灵活就业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 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约3700万人, 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其中, 国企和政府机构中雇有大量劳务派遣人员。考虑到我国低素质劳动力较大, 以及非正规就业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 劳务派遣的就业潜力远高于其它国家。劳务派遣对于增加就业渠道, 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用人的特殊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主流是应当肯定的, 但劳务派遣方面存在问题也不可忽视, 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1. 劳动关系不清晰。
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2. 工资支付不透明。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 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 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 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3. 社会保险不参加。
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 逃避社会保险义务, 而劳务型公司又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不缴纳社保费, 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保费。
4. 同等劳动不同报酬。
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往往成为另类, 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 报酬待遇低, 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
5. 工作时间不规范。
被派遣的劳务人员需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这本属正常, 但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 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 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还把违章责任推卸给劳务型企业。劳务型企业为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务派遣关系, 不敢帮劳务人员维权。
6. 员工结构不合理。
一些经济欠发地区的劳务型公司, 以劳务派遣形式, 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 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型公司, 再由劳务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 采取“外包内做”形式。以上这些问题, 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企业应依法规范派遣员工的管理
1. 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范围。
企业单位用工, 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 并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建立一支基本职工队伍为主, 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 并不适合所有企业用人单位, 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 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型公司进行劳务派遣, 应明确规定派遣的范围。同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劳动合同法》通过这一条的规定, 避免了用工单位“借劳务派遣之名, 行临时工之实”的行为发生。如外地企业进入当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当地未注册机构的所需用工, 因其不具法人资格而不能直接招用工, 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所以要由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供其使用。
2. 增强派遣员工的保障性。
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同时, 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常雇型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劳务派遣向着标准化发展的趋势。《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实行全面干预。不仅要求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时支付保障工资, 还对用工单位做出了限制性要求,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 完善派遣员工的激励机制。
强调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包括:同岗同酬, 同等待遇;劳动基准平等适用:平等遵守劳动纪律;强调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保护;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告知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 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有些企业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 可招收为企业的正式员工, 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激励机制为派遣员工提供了发展空间, 增强了工作的安全感。
三、对企业派遣用工的思考
1. 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企业的用工主体。
实行劳务派遣虽然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和管理成本, 有利于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 但它不能成为企业用工的主体形式。由于企业存在两种员工——派遣劳动者和企业的正式员工, 其二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 会导致各自在工作态度、责任心等多方面的差别, 尤其二者在工资待遇、职业升迁等方面存在区别的情形下, 用人工单位内部无疑存在两个割裂的阶层, 导致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下降。此外, 如果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由于其流动性等原因, 可能导致企业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风险, 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应区分岗位。对于企业内高流动性、高替代性、低技术含量的非核心岗位可以选择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 而对于高技术含量、培养周期长的岗位不要采取劳务派遣用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 劳务派遣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关于派遣员工与企业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问题, 一直是劳动者争取的权益。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在实际中源于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要派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这一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有分析人士指出, 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同工同酬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操作起来有难度。“同工”这一概念, 这可是个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的事。在一个单位, 同工者才有可比性, 但一般劳务派遣工大多只提供一些临时性岗位, 缺乏可比性。所以对于派遣员工与正式职工之间, 报酬应细化并区别对待。一些关于劳动者基本生存的劳动报酬, 应实行同等待遇。如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 但其它方面如附加报酬、津贴等, 可区别对待。因为企业的派遣员工主要从事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非主营业务岗位, 而且派遣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岗位的技术含量、对企业的价值贡献上, 与正式员工均存在差别。但应注意做好派遣员工的思想工作, 在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将待遇情况说清楚、讲明白;同时在非原则方面应给予关心和照顾, 即制度管理与人文关怀并举。
3.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努力探求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员工与企业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一种是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另一种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相互了解与相互信任。它要求企业与员工一起建立共同的意愿, 在共同意愿基础上就核心价值观达成共识。员工认同企业意愿和目标, 主动将个人的目标和单位的目标结合在一起, 实现员工的自我发展与管理。这样可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对企业的忠诚度, 尤其是情感契约如良好的人际关系、上级的重视以及他人的认可或尊重等, 通过这些员工可以直接感受到个人需要和情感满足, 而渐渐消除与用工单位的疏离感, 提升归宿感, 形成良好的和谐关系。
3.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简单 篇三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如今,这部法律已实施两年。《劳动合同法》究竟给企业用工成本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企业说法不一。笔者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间选取了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多家企业进行了调查、访谈,调查主要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理人为对象,通过问卷访谈的形式,分析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用工成本变化情况。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592份,其中57%的被调查企业为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18%为外资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占调查样本的25%。按企业规模划分,被调查对象六成是规模在200人以上的较大型企业,中型企业(51~200人)和小型企业(50人及以下)比例较小,各占二成。被调查企业所在行业广泛,覆盖了电力、餐饮、IT、制造、移动通信、医药、房地产、咨询、物流、航空等领域,所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上海、江苏、广东、山东、湖北、新疆等,具有较好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一、被调查企业普遍认为新法小幅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
调查显示(见图1),多数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使企业用人成本明显增加,49%的企业认为人工支出只是小幅增加,16.7%的企业认为人工成本大幅增加。新法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不同(见表1),总体上,民营企业认为人工成本大幅增加的比例最高,占到29%,远高于国企(12.3%)和外企(15%)。新法对民营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最大,民营企业对大幅增加和小幅增加的认同度分别是29%和43%。从新法对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来看,企业规模越小,新法增加的人工成本越多。如表2所示,不论是小幅增加(55.6%)还是大幅增加(22.2%),小企业都是认同度最高的。这说明《劳动合同法》对小企业人工成本影响更大。
二、新增成本主要表现为招聘管理成本、薪酬福利成本和违法成本
调查显示,新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招聘管理成本、薪酬福利成本以及违法成本(见图2)增加等三方面,其中增幅最大的是违法成本,有61.5%的企业认同违法成本增加。不同所有制企业对三种成本的认同比例有所差异(见图3)。民营企业认为招聘管理成本(59.3%)、薪酬福利成本(61.1%)影响最大、最明显,认同比例高于国企和外企。而在违法成本方面,三种所有制企业都普遍认为影响很大,其中尤其是外资企业认同比例最高,高达64.2%的外企认为违法成本影响最大,民营企业略低。不同规模企业对三种成本的认同比例也有所差异(见图4)。与小企业相比,大、中型企业在招聘管理成本、薪酬福利成本以及违法成本上都明显增加,意味着新法对大、中型企业的成本影响更大,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成本调整的规模效应。
企业招聘管理成本,主要是企业在招聘人员、用人、留人、裁人方面的成本,以及法律诉讼成本等。新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期只能约束企业,而难以约束劳动者。劳动者流动更为自由,因而劳动者擅自离职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对核心员工的保留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有的员工说走就走,或不辞而别,企业招人、培训成本明显增加。想用的人留不住,不称职的人又很难辞掉,人员管理难度明显增大。“想留的人留不住”,企业要加大留人成本,因而招聘数量增多,招聘成本上升、留人成本增加。“想走的人走不了”,企业要加大裁人的成本,管理制度要细化、量化、具体化,人员退出程序要规范。访谈中,企业明显感到管理难度加大、管理成本上升、裁人风险增加。而且,这些成本风险往往比较隐性、难以量化。[1]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态势,企业用于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成本也大大增加。
薪酬福利成本,主要包括工资、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同工同酬等。这些成本一部分是原来劳动法律已有规定,但企业没有执行的所谓成本(其实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如缴纳社会保险等;还有一部分是新法新设定的企业的义务,如终止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工资的限制性规定、同工同酬等。
违法成本,即新法规定的惩罚性责任。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来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例如新法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且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等等。这些都是过去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新法采用严厉的惩罚性规定来确保劳动法律实施。这意味着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后,要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正确判断,一旦判断失误,必然面临比原来更加明确、严厉的经济损失。违法成本的上升,要求企业必须改变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管理模式,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领取;正确判断解除、终止合同条件是否成立。调查结果表明,半数以上企业认为新法实施后人工成本明显上升,新法事实上增加了企业用人成本,而不是如某些权威部门所说不会增加企业成本,但增加的人工成本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
三、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费用支出增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争议内容主要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随着新法的实施,一方面企业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细化,劳动关系出现了新问题、新矛盾;[2]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越来越愿意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涉及经济赔偿金问题的劳动争议增幅巨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通过仲裁申诉途径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件增幅明显。此外,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免去了劳动者仲裁申诉费用的负担,因此一遇到劳动纠纷都愿意通过仲裁申诉途径来解决,这也成为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上升的一个因素。企业用于处理纠纷的法律费用支出也有所增加,调查显示,超过50%的企业认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费用有大幅或小幅的增加,但也有近一半的企业认为处理纠纷的法律费用基本没变,或有所降低(见图5)。从不同所有制企业来看,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认为处理争议的法律费用大幅和小幅增加的比例(53.8%,56.2%)要高于国有企业(48%)(见表3)。从企业规模来看,51~200人的中型企业认为处理劳动纠纷法律费用支出最大,认同比例高达66.2%,而对小企业、大企业而言,处理纠纷的法律费用支出则不明显(见表4)。
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成本增加尤为显著
新法对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影响明显(见图6),53.2%的企业认为影响较大,11.6%的企业认为影响很大,只有13%的企业认为影响较小或很小。其中,国有企业在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方面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67.5%的企业认为影响很大和较大,高于外企和民企(见表5)。另外,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越大,在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方面受到的影响越大。其中,53.4%和52.3%的大企业和中型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影响较大(见表6)。
总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产生了重要影响,新法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企业招聘管理成本、薪酬福利成本和违法成本在其实施后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而且,这些成本影响因企业规模、类型、行业不同而存在差异性。这些成本很复杂,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既有新增的成本,也有企业执法成本。研究这些成本影响,对于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政策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4.最新企业用工劳动合同书 篇四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合同类型与期限
(一)合同类型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_个月。
(二)试用期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年 月 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_个月,试用期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标准为.00元/月,绩效工资标准为.00元/月。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一)乙方试用的工作岗位为,工作职责如下所述: 1.; 2.; 3.; 4.; 5.; 6.; 7.。
(二)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二)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二)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转正后,基本工资标准为 元/月,绩效工资标准为 元/月。
(三)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四)甲方对乙方岗位责任履职和目标绩效达成情况,按月组织百分制考核评定,并依据考核得分按比例核算乙方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具体考核标准和方式流程以甲方实行的考核办法为准。
(五)甲方于每月 日以前(如遇节假日则予以顺延),以银行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经考核核算后的实发工资。
(六)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甲方为乙方购买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四)乙方工作期间若发生意外致使伤残或死亡的,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或理赔要求的,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社保部门相关流程申请工伤报销,再按甲方为其购买的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商业意外险”)承保单位相关流程,由商业
意外险对扣除已赔付部分的剩余金额进行赔偿,其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乘用公共交通或者租赁社会车辆(含驾乘乙方所属车辆),若发生意外致使伤残或死亡的,除由交警执法部门认定的肇事方或主要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还依法享有甲方为其购买的商业意外险法定赔偿受益,其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工作期间若发生意外致使伤残或死亡的,若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1.违反甲方安全规程、安全责任规定或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 2.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3.未经甲方许可同意擅离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自身存在主观过失或故意的; 5.其它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三)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五)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七、经济补偿
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八、商业保密与竞业限制的约定
(一)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秘密和经营管理等信息。
(二)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或者。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地域为。
(三)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支付方式为。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四)双方亦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取消对乙方的一切经济补偿。若经核实乙方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经济索赔和法律追究的权力。
1.违规在其它单位兼职的;
2.私自接揽与甲方类似业务或经济活动的; 3.虚报、贪污、截留或挪用公款的;
4.损害甲方利益、接受他人贿赂或索要回扣的; 5.泄露甲方商业机密或发布不良信息的;
6.非法向
制度执行。
(二)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5.建筑业企业用工劳动合同书 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
在川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_________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_________(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_________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6.简单工地用工合同 篇六
承包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5万吨改性沥青项目储存罐、设备保温
2、项目地点:____市____县苦水镇周家庄村
二、项目内容及施工流程
1、岩棉板(7.5c)2层,岩棉容量80公斤立方米,上下差2公斤;
2、每块岩棉2道12铁丝;
3、岩棉外面用宽32215;厚0.9镀锌钢带全罐用6道;
4、钢带外面用0.42,上下差0.02,彩钢瓦一层;
5、彩钢板用铆钉5215;16连接,铆钉间距≤300
6、彩钢板与阀门连接处、栏杆、角铁、人孔处用钢构胶密封;
7、管道采用10厚岩棉管做保温层,保温层外用玻璃丝布缠绕一层,外面安装用于不低于0.42厚的雪花铁皮。
三、承包范围及方式:
乙方负责所有的材料费、运输费、安装费、人工费和工人的生活费及工具、脚手架、安装、拆除。
四、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项目金额:
罐每平方米110元;管线平米70元;弯头以2个计1米,每米70元.
六、施工质量要求:
1、由甲方公司组织现场总验收及施工过程中现场检查、检验。
2、每道工序结束后乙方必须提供现场原始记录,并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测量与计算:
按保温后实际面际测算
八、付款方式:
待乙方进厂完成一个罐体保温及铁皮安装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款3万元,其余按工程进度付给乙方,每10万元为一个付款阶段。工程结束后付清(除2万元质保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2万元质保金待设备运行12个月无质量问题后全部付清。
九、甲方权利及义务
1、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等。
4、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5、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6、按约定验收项目成果。
十、乙方权利及义务
1、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数据等;
2、交付工作成果后获得报酬。
3、乙方应当亲自完成项目的主要工作,擅自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拒付报酬并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因其技术能力或生产条件等情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应当在情况出现的____日内通知甲方,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乙方应当妥善保管施工物和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6、在甲方单位内进行施工的,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管理等规章制度。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非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向甲方提供设备施工项目技术资料和档案资料。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所有更换配件的进货价格、配件来源、配件品质等详细资料。
十一、保险
1、乙方必须对自己的全部设备及人员进行保险,如发生设备、人身伤亡等事故(甲方原因除外),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设备和人员的损害,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只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损失,未保险的甲方不予赔偿。
十二、不可抗力
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乙方拒绝返修、整改或返修、整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本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不予返还。因施工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成果,每逾期____日,应按1000元日支付违约金。
5、乙方擅自更换施工物的零、部件或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当按照所更换零、部件或材料的实际价值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6、其他约定:无。
十四、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均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3、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7、乙方擅自将工作任务交由第三方完成的;
8、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9、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
a.乙方违反安全检修(施工)管理规定进行作业(未造成后果),又不听从甲方劝阻,进行改正的时;
b.乙方违反安全检修(施工)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造成后果时。
10、其他约定:无。
11、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盖章):_____
电话:_____电话:_____
代表人:_____代表人:_____
开户行:_____开户行: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
7.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初探 篇七
2008年, 《劳动合同法》的发布和实施, 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了推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对《劳动合同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2012年末, 针对劳务派遣的有关内容, 国家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逐步完善的法律环境下, 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更应该以法律法规为指导, 结合企业实际不断规范, 以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目前我国企业可以采用的用工方式主要包括直接用工和间接用工两种。企业既可以采用间接用工的方式, 也可以采用直接用工的方式, 还可以两种方式兼用。直接用工方式按照企业是否自主招聘分为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用工。自主招聘用工又可以根据工作时间的不同分为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方式, 公司目前没有这种用工方式。间接用工方式主要指业务外包。公司目前的用工方式主要包括全日制劳动合同工和业务外包两种形式, 没有劳务派遣用工。现就有关用工问题做一下初步探讨。
一、几种用工方式的特点及企业实际用工现状介绍
(一) 全日制合同工
全日制合同工是企业的常规用工方式。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 可分为三种:一是与劳动者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方式相对其他用工方式来讲, 更使员工有归属感, 更能招募和留住人才。目前, 公司大多数员工连续工作已超过十年以上, 所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居多。公司的核心业务用工目前主要采用全日制合同工方式。对于这种性质的用工, 习惯称之为“正式用工”。
(二) 业务外包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一些非核心的、次要的或辅助性的功能或业务外包给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利用它们的专长和优势来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率和竞争力, 而自身仅专注于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功能和业务的一种管理模式。业务外包是一种间接用工方式, 企业与承包单位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 与承包单位雇佣的员工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企业通过将某些业务进行外包, 在降低固定成本的同时, 可以将部分风险责任转移给承包商, 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减少因直接用工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将那些企业自身缺少能力的业务部分外包后, 企业可以专注于培养和发挥核心竞争力, 以获得持久竞争优势。但是业务外包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任何企业采用业务外包时, 首先要明白自己的核心优势、潜在优势及劣势, 然后再确定业务外包的范围。选择合适承包商并与之保持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但要注意不能泄露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企业在做外包业务之前, 一定要做好成本、收益和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三)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间,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关系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也有他独特的优势, 劳务派遣的使用, 可以降低招聘、社保办理等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劳务派遣是一种雇用与使用分离的就业制度, 用工单位用人而不管人, 派遣单位管人而不用人, 劳务人员的管理和社保福利均由派遣单位负责。由于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但在实践中, 这种用工方式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实施五年后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后, 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 提高了准入门槛;从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加大了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这种情况下, 对于用工单位, 使用劳务派遣成本加大, 所以, 选择使用劳务派遣要慎之又慎。
企业在《用工管理办法》中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也有相关规定, 允许缺员单位日常生产工作中相关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 在定员范围内适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专业性公司或相关单位承揽系统外检修运维工程项目时, 新增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 适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二、企业用工风险浅析
大量使用全日制合同工, 因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能性较小。重点对公司业务外包的管理及其用工风险进行分析。
(一) 业务外包的日常管理
公司业务外包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由拟业务外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内容、工期、费用、质量标准等, 向公司提出外委项目申请。公司主要业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费用测算, 提出明确意见, 报公司批准立项。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各类外委项目的立项管理, 生技部负责生产类劳务外委项目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非生产类劳务外委项目的管理, 物资部负责劳务外委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二) 目前业务外包存在的潜在风险
经过初步的调查, 发现公司业务外包还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从实质上讲, 业务外包应当是对项
目不对人。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有的单位还有直接参与管理外委用工的情况, 包括安排工作任务等。这种直接参与式的业务外包管理, 在法律层面上讲具有很大的风险, 因为法律更讲求实质重于内容, 这种管理的实质可视作劳务派遣, 容易引发争议。
2. 用工单位与业务承包单位的界面
不够清晰, 有正式员工与外委用工混岗工作的情况。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司机岗位。一旦业务外包视作实质性的劳务派遣, 公司的用工风险明显加大。因为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还要对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扩大了用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三、关于规避业务外包风险的几点粗浅想法
(一) 摸情况, 查问题, 寻求法律指导
要组织开展一次公司系统内外包业务情况的调研, 对直接参与管理、直接支付相关费用、混岗工作的情况进行摸底。总结突出问题, 积极寻求法律指导。
(二)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努力规避法律风险
首先, 针对业务外包存在的突出问题, 制定整改措施,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加强公司相关制度建设, 从制度本身规范和强化业务外包管理。其次, 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业务外包过程中要真正行使好各自职责, 把好审核关, 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等因素, 合理确定外包价格, 严格控制业务外包成本。
(三) 几点建议
1. 在选择承包方时, 要严格执行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法人主体为承包方, 其技术实力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履历和专业技能都要满足外包业务要求。既要努力降低外包成本, 又要保证业务外包质量和标准达到要求。承包方要保证从业人员队伍稳定和素质, 避免频繁变动人员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2. 作为发包方, 我们与承包方就业务
外包的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要约定明确。在日常运作过程中, 管理界面要清晰, 原则上发包方只对外包业务不对具体人, 但安全监督管理除外。因为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安全监管是全过程的。
3. 即使形式上不是劳务派遣而是业
务外包, 但也要尽可能避免出现正式用工与外委用工混岗工作的情况。因为一旦我们承包方过多地参与了承包业务的管理, 就很可能被界定为实质性的劳务派遣, 存在潜在的“同工同酬”风险。如果现有条件下, “混岗”工作无法避免, 那么就要从定岗、定责角度进一步加以区分, 避免产生“同工”分歧。
四、结语
8.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简单 篇八
关键词:劳动争议 后勤用工 规范化
Under the work law of contract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standardization discusses
Xu Xiaoying
Abstract:Presently,the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s labor in the personnel to have 2/3 is external employing labor and social employing labor,they come from the countryside,the personnel fluidity are big.Investigates and studies on the author knows,at present each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all have the experience which is puzzled by the labor dispute case,in particular new work law of contract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Therefore,how obeys the existing work contract to send the law,standard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maintains the topic which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the stability is worth discussing.Did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particularity and the complex analysis,in view of the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existence question,how standard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propose certain measures.
Keywords:Labor dispute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Standardization
【中图分类号】F0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4-0098-02
当前,高校后勤用工人员中有三分之二属外来用工和社会用工,他们多来自农村,人员流动性较大。随着社会对农民用工的关注,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他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新的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经人大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执行。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高校后勤用工稍有不慎,就会站到被告席上。就笔者调研所知,目前各兄弟院校都有被劳动争议案件困扰的经历。因此,如何遵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以维护高校后勤用工稳定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1.高校后勤用工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分析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后勤服务已经或正逐步走向社会化。在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前提下,后勤服务实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创办师生满意的后勤。这一指导思想对我们的用工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高校后勤用工结构为:三分之一属于学校编制的全民、大集体职工,三分之二属于外聘用工或社会用工。外聘用工或社会用工成为用工主体,他们大多来自某些经济落后的城镇和边远的乡村。由于高校后勤实体的待遇不高,造成大部分外聘员工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不高、年龄偏大、临时观念强、主人翁意识淡薄;又由于社会开放程度越来越大、高校后勤企业用工量增大,用工要求日益增强,造成这些人员攀比心强、流动性大、员工离职率高。尤其在餐饮、物业、绿化等劳动密集型部门,员工进出频繁,缺乏稳定性。这种高校后勤用工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制约和影响了高校后勤的发展。
2.高校后勤用工出现的问题
随着服务业的迅猛发展,社会用工日趋短缺,人员流动性大,员工间攀比严重,谁给的待遇高,谁就赢得了用工。高校后勤用工已严重短缺,各高校后勤都存在员工流失严重、招工频繁、招聘人员素质低的现象。用工存在很多问题,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劳动时间长,八小时标准工时制无法实现,休息时间集中在寒暑假;②劳动合同还未全员签订,工龄长的事实劳动用工大有人在;③社会保险还未完全纳入规范管理中,用工风险大;④工资待遇不高,在社会同行中无竞争力,人员流失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给高校后勤用工带来的风险,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
3.规范高校后勤用工的主要措施
3.1 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3.1.1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规避风险的有力措施。
3.1.2 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休息日等加班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其加班工资。
3.1.3 依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目前,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增加。《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如果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3.1.4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对劳动规章制度条款的拟订应当细之再细、慎之又慎。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在采用企业的规章制度时,往往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制定,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由职代会或股东会、董事会讨论通过;三是企业要对劳动者履行告知、公示的义务。
3.2 依法规范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三种用工关系,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非全日制用工。目前,高校后勤用工结构非常复杂,有事业编制的全民职工、大集体职工、长期聘用工、临时聘用工以及劳务用工等。因此在实施《劳动合同法》,需要对各类用工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规范管理。
3.2.1 劳动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补充并完善合同内容,规范劳动合同工作程序,加强劳动合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3.2.2 劳务用工:需要长期聘用的临时用工,尽可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规范,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劳务中介公司。
3.2.3 非全日制用工: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每日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方式、工作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2.4 严格划分以上三种用工方式,制定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相对应的薪酬标准、体系及工资调整机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待遇标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3 合理运用劳动法规。
3.3.1 劳动合同到期及时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即使推迟一天,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往往会认定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只能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3.2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要规范。
用人单位如需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采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开除、辞退、除名等决定时,从该决定送达之日起算”。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要求劳动者作为签收人在证明书上签字。
3.3.3 注意合同的订立期限。
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不要太长也不要太短,过去那种短期合同的签订,到期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已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两种情况出现,无疑又增加了无期限成本。
3.3.4 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应当依据这些有利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4 规范用工管理,严把“入口”关。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大高校后勤的用工成本,依法解除、违法解除以及合同终止需要企业承担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与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的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这就需要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要熟悉劳动法规、加强招聘管理、完善入职流程、严把“入口”关。
3.4.1 及时获取资料。
新进员工入职前必须提供个人资料,其中包括:员工登记表、员工简历、学历及相关技能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员工近期体检结果、离职证明;外地用工还需提供:《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这每一份资料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用工风险程度,及时掌握这些资料,就多了一份主动。
3.4.2 及时核实资料。
首先核实员工工作经历、教育经历、员工登记表。员工的工作经历需要及时核实,并需要按照员工告知的联系方式逐个致电核实,尤其对高级管理人员更需要重视这一点。近几年取得的学历大多可以凭借证书号在网上查询,另外也可以致电毕业学校的就业处查询学历真伪。员工登记表上的相关内容,体现员工的基本情况,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需要员工本人确认签字。
其次核实员工体检结果。确认员工的体检是否是在近期(三个月以内)取得,了解员工是否有心脑血管疾病、传染性疾病等重要疾病,以方便对其岗位工作条件的改善或调整岗位。
再者核实离职证明。由于目前国有企业改制、私企中劳动争议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员工在离职时未能取得原有单位的认可或根本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给新的用工单位带来了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最后核实其他重要情况。如核实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这对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的享受会有影响;对于外来务工还需要核实《暂住证》的到期时间以及计划生育情况。
3.4.3 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核实员工相关情况之后,及时办理以下手续,这些手续的拖延办理对于用工单位争取主动没有任何好处。
3.4.3.1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上班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和试用期。
3.4.3.2 及时办理相关的保险。许多用工单位希望在试用期过后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有的用工单位也愿意为员工补缴试用期内的保险,但是这样的做法反而把试用期内的用工风险全部让自己承担。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生了任何医疗、工伤的费用,社会保险不能够承担时,法律规定这一部分费用就全部由企业支付。为员工及时办理保险的最大好处就是将这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在第一时间转嫁给社会保障部门。
4.结语
综上所述,依法规范高校后勤用工行为,规范用工关系,合理运用劳动法规,规范用工管理,严把“入口”关是规范高校后勤用工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新形势下对高校后勤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提出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 邱庆剑编著.人力资源管理工具箱[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 劳动争议仲裁实用手册[M].湖北: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2006
[3]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法律法规汇编[M].湖北: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编,2004
9.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篇九
劳动用工合同书
单位:乌鲁木齐达坂城区东沟乡苇子村煤矿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苇子村四队
乙方(劳动者)姓名: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过8小时,实行三班制工作制度。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月工资制,乙方满勤月工资为元/月。
甲方提供住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住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二)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三)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的劳动安全和保护设施,劳动防护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甲主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工作场所,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与在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自觉尊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建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单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依据有关法律等规定等定出具体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执行。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部分标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家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10.劳动用工合同 篇十
甲方:
乙方: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工作中必须遵守酒楼的工作规范,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
2.乙方的工资待遇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3.乙方必须在本劳动合同期满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去留意愿;
4.如乙方在工作时间外所出现的一切事故与公司无关,乙方因为违反店规或在合同期内未履行该合同,乙方必须承担所有公司损失和前期对乙方所付的培训费用;
5.甲方在乙方劳动合同期间必须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甲方在用工期间,乙方在工作时间里如有意外伤害,甲方承担乙方的诊疗费用;
6.甲方不得在用工期间以非正当理由与乙方解除劳动用工关系(除违反店纪店规、不履行领导安排、餐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三.附则:本合同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11.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简单 篇十一
摘 要 劳动力的合理有效分配对社会的发展起关键作用,该问题一直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其劳动用工管理的状况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前途。我国北方地区电网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着严重问题,为了解决问题,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北方电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现状及主要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有效开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工作,以此来改善企业的管理现状。
关键词 电网企业 劳动用工 管理 思考
我国正大力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公用事业和基础产业,其更应该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目前,我国北方电网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将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有机联系起来,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注重从机制上、体制上、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用工风险,构建和谐社会。
一、我国北方电网企业的劳动用工现状
根据调查研究显示,我国电网企业和其他的国有企业相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解决人员不足、成本支出过高等问题,采取了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方式。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情况严重,又因为身份的不同,薪酬分配存在很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合理的用工管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身份”不同的员工收入分配、福利及社保等都不相同,总体收入水平存在很大差异。“身份”的差别造成了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同工却不同酬的情况,让员工感到不公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凝聚力。收入水平不根据员工价值和业绩来决定,而以“身份”地位来决定,没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影响了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身份”不同的员工交叉“混岗”现象仍然存在。主要是不能明确用工主体,造成劳动关系不合理不清晰,一线生产岗位的员工交叉混岗,不能明确生产责任,万一发生了安全事故,很难进行责任追究。
(三)分配机制不完善,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在劳动用工管理策略上,用“身份”差异取代了“岗位”的差异,企业内部的各项分配机制都不完善。工资制度没能得到很好的运用,造成员工工资的不平等,使员工产生情绪,降低了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风险
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一)同岗同工不同酬现象导致劳动争议
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受传统的“身份”管理思想的约束,岗位管理的一直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各种类型员工交叉混岗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我国在不断的深入开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工作,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矛盾,劳动争议事件不断发生,随之产生了很多上访和信访事件。
(二)不规范的业务外包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用工风险
从调查结果来看,某些单位的一些业务外包人员已经从事了业务外包范围外的工作,主要有主业单位的某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的工作,已经和主业单位方有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着用工风险。
(三)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制用工管理造成了同岗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某些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制进行用工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不超过制定的员工数量,降低员工成本,而不是用于“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的岗位,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把人员招入后就从事与劳动合同制员工相同岗位的工作,导致一些员工长期从事“三性”岗位范围外的工作,造成了混岗现象的出现,使同工同岗不同酬的用工风险加大。
三、探讨如何有效开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必须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科学民主的决策,不断加强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实施组织架构一体化,规范业务外包和人力资源配置
坚持以“精干高效、上下承接、权责明确、界面清晰”为原则,规范各级供电企业的机构设置,统一管理各省区县电网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管控体系。要理清业务外包的劳动关系,使用工主体明确,避免用工时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为规范劳动用工及建设岗位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制定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标准,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书,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的掌控,逐步优化企业员工的结构。统一规范岗位设置,制定岗位名录和重要岗位的任职资格,根据人力资源配置的标准录用人员,建立重要岗位接班人计划的用工管理机制。
(二)打破身份界限,解决人员交叉混岗问题,实施岗位管理制
(1)依法清除与企业主业工作相关的人员。首先要把这些人员退出主业的工作范围,等到主业有空缺岗位时,再进行公开公平招聘,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与合格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建立合法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
(2)逐步规范各种交叉混岗用工的管理。对于那些劳务派遣制使用的混岗人员,要采取考试考核和公开竞争上岗的方式,将优秀的在岗劳务派遣员工转聘为正式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对于工作在“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上的员工,要进行正式的岗位培训,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将其工作逐步转为从事管理岗和专业技术技能岗的工作,若通过培训还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规范劳动用工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涉及到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在我国北方地区电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构建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法人为责任主体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人性化的用工体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电网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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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桂君.《劳动合同法》制度创新及其理论基础研究.财经政法资讯.2008(5):21-23.
12.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研究 篇十二
所谓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广义上讲即电力企业为追求企业规模的扩大化再发展与参与劳动员工个体的权益,企业与劳动者个体签订的关于个体在规模管理下进行有偿劳动的用工合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要严格履行对劳动者的劳动用工与劳动组织的规范要求。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转型发展,我国电力企业规模也在不断发生着巨变,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在潜移默化中也不断承受着市场的冲击与改变,一些新的问题也在日益凸显,久而久之对企业进一步端正形象和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综合我们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目前对企业用工组织还没有足够明确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大政方针是从总体国情出发,对实际工作给予了一定的分析与引导,而对可操作性的实际问题存在某些盲区,这就为我们具体工作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脚踏实地,对企业存在的具体实际情况必须深入浅出、有甄别地加以研究。实际工作当中,必须拥有具体而系统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方能达成经济效益措施得力和用工制度建设保障有力的“双赢”局面,以日益完善的成熟条件,紧锣密鼓建立完善制度健全并逐渐规范、自成体系,更进一步促进我国电力事业规模化、可持续性发展。
2 市场经济潮汐下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的组织管理现状与问题
(1)仅限制度“上墙”甚至用工不合理。在时代市场经济的推促下,要提高用工管理水平、规范用工稳定,就离不开劳动用工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纵观国内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没有不统一规范、制度上墙的。我国《劳工合同法》全面实施以后,员工的法律观念愈来愈成熟,企业用工制度是否合理、合法备受员工的关注。而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以往不规范、不合理合法的用工制度却熟视无睹,仍旧麻木不仁:制度制定与公示缺乏基本程序。如企业制度未走民主程序、制度制定仅限于管理层有违法律要求等;制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如保险管理短位、同岗不同酬等;制度笼统、可操作性差。执行过程当中,“弹性”过大,虽然合法但不具合理;制约办法缺位。如国企奖惩办法被废止后,众多企业束手无策,对违规、违纪与违约行为缺乏奖惩跟进。
(2)用工双方劳动关系法律意识缺失。着眼劳动者视角分析,部分些劳动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视跳槽等违约行为为儿戏,以为自己的劳动自己单独说了算,而对劳动合同双方制约关系抛诸脑后。另有相当比例的劳动者只是在寻找生存“跳板”、找临时工作,一旦有心仪的地方则另谋高就,因此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投机性劳动取巧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用工的管理难度。着眼企业视角分析,用工法律政策未引起管理层足够的重视,所制定用工管理制度均从企业单方利益出发,变相贬低、弱化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单向倾斜的用工制度缺乏基本公平、合理性,尤其有些条款与国家法律相背离。劳动者在抵触中进行劳动,情绪化的付出可想而知,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则在所难免了。
(3)劳动合同管理不够翔实规范。在签订合同中,有些员工肆意虚构基本信息,企业又未对填写信息资料核对核实,合同双方不负责任、不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日后纠纷维权埋下了“祸根”隐患。而企业对用工合同未设置人员专职管理,工作不讲究章法,尤其对临时工的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漫不经心、随意性较大,丢失现象屡有发生。客观造成工作被动,最终使双方利益与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障。
(4)“混岗”问题屡有发生。所谓“混岗”,其问题主要表现为岗位的多形式用工:如主营业务的岗位上掺杂派遣制的劳务用工,显然与《劳动合同法》要求不相符合。在临时性、辅助性劳务派遣岗位上违规使用合同制用工,无形造成内部管理的错位。
3 市场发展规模战略中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应对思考
(1)以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规范。企业在制定与员工利益休戚相关的劳动准入制度之始,应切实引入民主程序予以完善。要充分考虑制度制定主体是针对人与单位的,统筹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与权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基于合法合理的基础之上的,合法是不违背现有的法律法规,遵循的是法律的天平。合理是兼顾双方利益确保未倾斜、不偏重,准确掌控平衡的“度”;制度的制定要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者劳动合同相互适应协调;制度的制定必须落实到细处,要健全完善且可操作性强。凡事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彻底杜绝事故发生后无规矩难成方圆的乱象弊端;程序设置上,劳动用工制度的制定均须民主表决与集体协商共同来完成,对劳动者进行制度公示与告知是电力企业必须恪守的责任与义务。
(2)以到位的法律意识求共存。实际操作中应通过广泛的社会舆论宣传及媒体的合理传导,不断强化双方的观念、法律意识,通过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劳动合同双方充分掌握准确的国家政策与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与义务,扶持起电力企业健全完善、科学化用工管理制度,以独到的法律意识境界助推人力资源建设跨入新水平。要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切实强化企业用工工作的实时监督与即时管理,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勇于揭发披露,通过正常工作渠道寻求相关部门的关注与支持,并依据法律妥善处置。依托此种方式,引导合作双方关系的增进互补,并以大同促共存,为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的组织管理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3)以强化的合同管理化风险。作为企业必须基于法律要求统一规范劳动用工合同文本,应在劳动合同的法律与法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完善劳动合同细则。应涵盖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岗位工资分配、考核及奖惩、违约纠错、合同续约及合同解除等具体条目,合同内容详略得当,尤其易争议的条款,必须规定明确详细。应自用工之日起签订用工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关系时效,全面防范与化解用工法律风险。
(4)以有序的监管规范保权益。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大企业用工的监管力度,凡属违法、违规的要及时查处,并责令限期纠改,尤其对长期拖欠薪资、劳动纠纷反应强烈的企业要查处一起、整治一起,从而保证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管理更合理科学。通过这种有序监管方式的运用,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推促企业劳动用工观念意识的转变,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者、企业双方及社会发展第三方的需求,全面稳定社会与市场经济秩序。
4 结论
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对我国电力企业的作用巨大、影响深远,企业发展与员工利益融为一体,必须科学把握。我们必须建构稳定、和谐的用工关系,要统筹兼顾、持之以恒地将专项工作开展起来。
参考文献
[1]李路.浅谈新形势下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几点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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