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稽查工作报告

2025-01-19

2011稽查工作报告(共7篇)(共7篇)

1.2011稽查工作报告 篇一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业标准

Q/GGG-DJ-GZ01-08 Q/GGG-DJ-GZ16-08

营销稽查中心工作标准汇编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营销稽查中心工作标准.........................................................3 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工作标准.....................................................7 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工作标准..................................................11 营销稽查中心综合管理高级师工作标准...........................................15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稽查助理工程师工作标准.......................................19 营销稽查中心计量稽核兼安全监察中级师工作标准.................................24 营销稽查中心业扩及电费稽核中级师工作标准.....................................28 营销稽查中心综合员工作标准..................................................33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工作标准..............................................37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班长工作标准...........................................41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副班长工作标准.........................................45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高级工工作标准.........................................49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中级工工作标准.........................................53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初级工工作标准。。。。。。。。。。。。。。。。。。。。。57

Q/GGG 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01-08

营销稽查中心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局营销稽查中心的工作,特制订《营销稽查中心工作标准》。本标准由贵港供电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贵港供电局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本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营销稽查中心工作标准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营销稽查中心的职责、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及检查与考核。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营销稽查中心的工作。2 职责

2.1 执行本局通用工作标准。2.2负责对内营销稽查工作。2.3负责全局对外用电检查工作。

2.4负责协助和指导城区、城郊、覃塘供电分局的用电检查工作.2.5其他工作。3 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

3.1执行本局各部门通用工作标准。3.2对内营销稽查工作。

3.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3.2.2对本局抄表、核算、收费的工作方法、手段、程序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稽查 3.2.3对本局业扩报装、电能计量、电费账务等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稽查。

3.2.4对本局执行用电营业和电价电费方面各种法规、制度及电价政策的情况进行稽查。3.2.5对用电营业差错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2.6对营销工作人员因渎职、失职、差错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进行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3对外用电检查工作

3.3.1检查贵港城区内用电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3.3.2检查城区内用户电气装置工程设备施工质量情况。

3.3.3检查城区用户电气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状况;对城区内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情况和受电端电能质量进行检查。

3.3.4检查城区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源性质的保安措施及用户的反事故措施。3.3.5对城区范围内专变用户电容补偿装置技术指导和协助维护。3.3.6对城区范围内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3.15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4.2 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02-08 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局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岗位的工作,特制订《 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工作标准》。本标准起草单位: 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贵港供电局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本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工作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岗位职责以及本岗人员资格要求、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 营销稽查中心主任岗位的工作。2 职责

2.1执行本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2.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相关的电力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局制定的经营方针和各项规定。

2.3组织和协调专责人员和各班组完成对内营销稽查及对外用电检查工作,和完成局下发的各项经营指标。

2.4对电力营销人员的渎职、失职、差错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2.5组织安排营销稽查人员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评审、纠正偏差。2.6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3 岗位任职条件

3.1学历层次及所学专业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营销或其它相近专业。

3.2专业技术资格或岗位技能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证及以上资格证。

3.3工作经历:从事用电管理工作5年以上,中层副职2年及以上。

3.4相关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知识及有关电气安装工艺、验收规范。3.5基本技能

3.5.1精通本队各方面的技术、业务,有指导各专责、班组正确处理、解决有关用电检查工作中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

3.5.2有组织本部门开展工作的能力,有协调上下级以及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的能力。

3.5.3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能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工作需要起草本专业的一般文件、报告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6接受教育或培训:脱产继续教育不少于7天/年。4 工作内容与方法

4.1执行本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4.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相关的电力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局制定的经营方针和各项规定。

4.3组织本队各专责和班组完成对内营销稽查和对外用电检查工作以及各项经营工作。4.3.1根据局经营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指导有关人员对完成经营指标与实际经营水平相差较大的指标进行重点稽查。

4.3.2协调安排专业分工,以专业管理为基础开展电力营销稽查管理,督促各专责按时完成交办的有关工作。

4.3.3组织专责人员对本单位电价执行情况和电费管理工作进行稽查。4.3.4组织对本营业区内开展的反违章和反窃电工作情况进行稽查。

4.3.5组织对本单位业扩流程、工作质量、工作实效和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进行稽查。4.3.6监督检查本营业区内关口计量、贸易结算及考核的电能计量装置的配备、修校、轮换和量值传递工作进行稽查。

4.3.7督促各专责完成月度各专业营销稽查总结、报表,制定月度工作计划,汇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阅。

4.3.8监督本单位业务报装工作流程、质量、时效和优质服务承诺的执行情况。督促各专责定期完成上月度电力营销稽查的分析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

4.4对电力营销人员因渎职、失职、差错等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4.5组织营销稽查人员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评审、纠正偏差。4.6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班组安全员的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5.2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03-08 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局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岗位的工作,特制订《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工作标准》。本标准起草单位: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贵港供电局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本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工作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岗位职责以及本岗人员资格要求、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营销稽查中心副主任岗位的工作。2 职责

2.1执行本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2.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相关的电力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局制定的经营方针和各项规定。

2.3负责把本队工作内容分解到各岗位,组织和协调专责人员和各班组完成对内营销稽查及对外用电检查工作,和完成局下发的各项经营指标。

2.4对电力营销人员的渎职、失职、差错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2.5组织安排营销稽查人员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评审、纠正偏差。2.6对本队车辆进行管理。

2.7协助主任对本队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2.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3 岗位任职条件

3.1学历层次及所学专业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营销或其它相近专业。

3.2专业技术资格或岗位技能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证及以上资格证。

3.3工作经历:从事用电管理工作4年以上,正或副班长2年及以上。

3.4相关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知识及有关电气安装工艺、验收规范。3.5基本技能

3.5.1精通本队各方面的技术、业务,有指导各专责、班组正确处理、解决有关用电检查工作中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

3.5.2有组织本部门开展工作的能力,有协调上下级以及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的能力。

3.5.3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能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工作需要起草本专业的一般文件、报告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3.6接受教育或培训:脱产继续教育不少于7天/年。4 工作内容与方法

4.1执行本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4.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相关的电力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局制定的经营方针和各项规定。

4.3组织本队各专责和班组完成对内营销稽查和对外用电检查工作以及各项经营工作。4.3.1根据局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指导有关人员对完成经营指标与实际经营水平相差较大的指标进行重点稽查。

4.3.2协调安排专业分工,以专业管理为基础开展电力营销稽查管理,督促各专责按时完成交办的有关工作。组织对本营业区内开展的反违章和反窃电工作情况进行稽查。组织专责人员对本单位电价执行情况和电费管理工作进行稽查。

4.3.3组织对本单位业扩流程、工作质量、工作实效和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进行稽查。4.3.4监督检查本营业区内关口计量、贸易结算及考核的电能计量装置的配备、修校、轮换和量值传递工作进行稽查。

4.3.5督促各专责完成月度各专业营销稽查总结、报表,制定月度工作计划,汇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阅。

4.3.6监督本单位业务报装工作流程、质量、时效和优质服务承诺的执行情况。督促各专责定期完成上月度电力营销稽查的分析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

4.4对电力营销人员因渎职、失职、差错等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4.5组织营销稽查人员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评审、纠正偏差。对本队的车辆使用进行合理调配和安排,并按规定对本队司机和车辆进行管理。

4.6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班组安全员的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并定期不定期对本队、各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管理。4.7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5.2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05-08

营销稽查中心

综合管理高级师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局 营销稽查中心的工作,特制订《 营销稽查中心综合管理高级师工作标准》。本标准起草单位: 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201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电力营销稽查大队综合管理高级师工作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综合管理高级师岗位职责以及本岗人员资格要求、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管理高级师岗位的工作,是检查与考核本岗位人员工作的依据。2 职责

2.1执行本局专责及以上人员通用职责。

2.2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局有关规章制度。2.3负责对本局用电检查综合管理、优质服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稽查。

2.4负责对用电检查人员因渎职、失职、服务质量等营业差错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电检查人员行业作风进行调查。

2.5负责对本局业扩报装管理、计量安装校验、营业场服务、95598服务、抢修中心等环节的优质服务进行稽查,提高服务质量。

2.6协助搞好班组规范化建设,分析电力稽查各种工作成果及要求的各种材料交大队领导。2.7协助大队抓好技术培训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提高内稽和外查科技含量的措施并积极落实已批复的措施。

2.8协助加强大队安全管理,制定“两措”计划并组织实施。

2.9 参与对业扩报装、计量安装校验、营业场、95598服务、抢修中心人员因渎职、失职等工作差错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参与对客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2.10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 岗位任职条件

3.1学历层次及所学专业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营销或其它相关专业。

3.2专业技术资格或岗位技能要求: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证及以上资格证。

3.3工作经历:从事用电管理工作3年以上。

3.4相关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知识及有关电气安装工艺、验收规范。3.5基本技能

3.5.1能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及上级下达的文件、指令,结合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对用电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3.5.2熟悉电力生产过程和供电系统、变电站电气设备结线方式及用电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用电检查各方面的技术、业务。

3.5.3有独立正确处理、解决有关用电检查工作中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3.5.4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5.5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正确传达上级指示,撰写业务文件,起草与本岗位职责有关的业务、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3.5.6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3.6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3.7接受教育或培训:脱产继续教育不少于5天/年。4 工作内容与方法

4.1执行本局专责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4.2认真执行《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工作方针、政策、供用电规章和技术规范。

4.3稽查优质服务承诺的执行情况。

4.4检查业扩报装管理、计量安装校验、营业场服务、95598服务、抢修中心部门班组执行国家和主管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度的情况。检查对群众来信、来访,95598热线等投诉事件的处理和反馈意见;

4.5协助对全队用电检查方面的技术资料、图纸、客户用电档案等进行管理。4.6协助队领导核定和安排各班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4.7协助队领导组织好全队检查人员的技术和业务培训工作。4.8完成有关用电检查专业报表汇总统计工作。4.9指导各班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稽查。

4.10参与对业扩报装、计量安装校验、营业场、95598服务、抢修中心人员因渎职、失职等工作差错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

4.11根据需要及时填发《电力稽查工作通知单》并跟踪其承办情况。4.13遵守制定的各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工作中。4.14完成本岗位的各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指标。4.1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5.2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06-08

营销稽查中心

用电稽查助理工程师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局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稽查助理工程师岗位的工作,特制订《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稽查助理工程师工作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稽查助理工程师工作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稽查助理工程师岗位职责以及本岗人员资格要求、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用电稽查助理工程师岗位的工作,是检查与考核本岗位人员工作的依据。2 职责

2.1执行本局专责及以上人员通用职责。

2.2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局有关规章制度。2.3负责对本局用电检查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稽查。通过营销MIS业务流程部分环节的控制和数据分析,掌握违章用电和窃电案件查处、客户档案变化等情况并开展稽查,优化用电检查工作流程,规范用电市场秩序。负责对用电大户电量突变进行分析。

2.4负责对线损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稽查。掌握分线、分压、分台区线损情况和变电站母线电量平衡情况并开展稽查,努力节能降损。

2.5负责对用电检查人员因渎职、失职等营业差错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电检查人员行业作风、优质服务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2.6负责对县级供电企业相关的电力营销稽查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业务技能指导工作。

2.7根据需要及时填发《电力稽查工作通知单》并跟踪其承办情况。按时报送电力营销稽查报表。

2.8搞好班组规范化建设,完善各种记录,文明办公。每月汇总电力稽查、优质服务稽查等各种工作成果及要求的各种材料交主任。

2.9负责营销图纸、规程工作,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协助中队抓好技术培训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提高内稽和外查科技含量的措施并积极落实已批复的措施。2.10协助大队抓好后勤管理工作。协助大队抓好员工培训工作。

2.11加强大队安全管理,制定“两措”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队安全员工作。协助员工技术培训相关工作。

2.12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 岗位任职条件

3.1学历层次及所学专业要求: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营销或其它相近专业。

3.2专业技术资格或岗位技能要求:具有助理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证及以上资格证。3.3工作经历:从事用电管理工作3年以上。

3.4相关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知识及有关电气安装工艺、验收规范。3.5基本技能

3.5.1能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及上级下达的文件、指令,结合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对用电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3.5.2熟悉电力生产过程和供电系统、变电站电气设备结线方式及用电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用电检查各方面的技术、业务。

3.5.3有独立正确处理、解决有关用电检查工作中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3.5.4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5.5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正确传达上级指示,撰写业务文件,起草与本岗位职责有关的业务、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3.5.6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3.6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3.7接受教育或培训:脱产继续教育不少于5天/年。4 工作内容与方法

4.1执行本局专责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4.2认真执行《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工作方针、政策、供用电规章和技术规范。

4.3对全队用电检查方面的技术资料、图纸、客户用电档案等进行管理。4.4协助队领导组织好全队检查人员的技术和业务培训工作。4.5组织10KV及以上客户电气图纸的检查和工程验收。4.6参与对10KV及以上客户用电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7直接参与制订用电普查方案和查处重大违章用电、窃电工作。4.8协助队领导核定和安排各班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作任务.4.9执行供电营业服务对外承诺规定、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及班组对外工作承诺规定、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好各项用电业务。

4.10按检查工作程序进行检查,根据领导安排按计划完成管辖区内客户周期性定检工作以及其他各项专项检查及违章用电、窃电的查处工作。

4.11对管区内客户的用电安全进行管理,特别双电源客户和具有自备发电机的客户的管理,配电室防小动物短路管理以及高压客户预防性试验工作,并建档立卡,保证管区内不发生责任性用电事故。

4.12负责客户无功管理,指导客户节约用电和合理地投切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功率因数,改善电压质量,做到安全、合理、经济地用电。4.13完成有关用电检查专业报表汇总统计工作。

4.14进行电量统计及分析,指导各班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稽查。4.15对防窃电装置进行管理,推广反窃电新技术。

4.16遵守制定的各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工作中。4.17完成本岗位的各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指标。4.1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5.2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08-08

营销稽查中心

计量稽核兼安全监察中级师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局营销稽查中心计量稽核兼安全监察中级师岗位的工作,特制订《营销稽查中心计量稽核兼安全监察中级师工作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营销稽查中心计量稽核兼安全监察中级师工作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量稽核兼安全监察中级师岗位职责以及本岗人员资格要求、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计量稽核兼安全监察中级师岗位的工作,是检查与考核本岗位人员工作的依据。2 职责

2.1执行本局专责人员通用职责。

2.2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局有关规章制度。2.3负责对本局电能计量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稽查。通过营销MIS业务流程部分环节的控制,掌握计量配置、进网计量设备质量、预付费表及防窃电箱安装、计量差错或误差、定期轮换、计量校验、客户档案变化等情况并开展稽查,优化电能计量工作流程,提高电能计量工作质量。负责把因计量故障而补电量的用户列表汇总每月给各班(含户号、户名、地址、故障表编、所补电量等)。

2.4协助进行线损管理工作质量稽查和本局经营指标分析工作。

2.5负责对计量工作人员因渎职、失职等计量差错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2.6负责对县级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稽查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业务技能指导工作。2.7根据需要及时填发《电力稽查工作通知单》并跟踪其承办情况,按时报送营销稽查报表。2.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3岗位任职条件

3.1学历层次及所学专业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营销或其它相近专业。

3.2专业技术资格或岗位技能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证及以上资格证。

3.3工作经历:从事用电管理工作3年以上。

3.4相关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知识及有关电气安装工艺、验收规范。3.5基本技能

3.5.1能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及上级下达的文件、指令,结合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对用电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3.5.2熟悉电力生产过程和供电系统、变电站电气设备结线方式及用电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用电检查各方面的技术、业务。3.5.3有独立正确处理、解决有关用电检查工作中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3.5.4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5.5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正确传达上级指示,撰写业务文件,起草与本岗位职责有关的业务、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3.5.6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3.6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3.7接受教育或培训:脱产继续教育不少于5天/年。4工作内容与方法

4.1执行本局专责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4.2彻国家、行业和公司相关的电力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局制定的经营方针和各项规定; 4.3对本单位电能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4.4对本单位电能计量装置和计量标准设备的检定(轮换、现场校验)、修校、量值传递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稽查;

4.5协助电费回收工作,为避免电量流失,对营销MIS系统中经过“计量备表”环节后的工作证按《计量装置的配备及回库的管理规定》进行稽查考核;

4.6根据上级公司对DL488-2000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新购电能计量装置及设备的厂家、型号、数量、价格、购置资金的预算和落实情况进行稽查核准后转报物资部门进行统一采购; 4.7根据上级公司对DL488-2000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报废的电能计量设备装置的型号、数量、使用年限等进行稽查,并上报备案;

4.8对本营业区内关口计量、贸易结算及考核的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进行稽查,核准防窃电装置、计量改造数量、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数量。

4.9检查电压互感器二次压降测试、改造情况及存在问题;

4.10参与本单位电能计量装置重大差错、故障、重大窃电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对客户退补电量的计算结果进行稽查;对需补收电量的,补收电量恰当与否,以《计量故障确认单》进行备案;

4.11检查标准计量装置按周期检定情况;

4.12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原始数据的录入,归档和保存情况,对原始数据和电脑数据是否相符合情况进行稽查核准;

4.13检查汇报计量工作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行为的其他情况。4.1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5.2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09-08

营销稽查中心

业扩及电费稽核中级师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局营销稽查中心业扩及电费稽核中级师岗位的工作,特制订《营销稽查中心业扩及电费稽核中级师工作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营销稽查中心业扩及电费稽核中级师工作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业扩及电费稽核中级师岗位职责以及本岗人员资格要求、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业扩及电费稽核中级师岗位的工作,是检查与考核本岗位人员工作的依据。2 职责

2.1执行本局专责及以上人员通用职责。

2.2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局有关规章制度。2.3负责对本局业扩报装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稽查。通过营销MIS业务流程部分环节的控制,掌握业扩报装计量配置、进网设备质量和客户档案变化等情况并开展稽查,优化业扩报装工作流程,提高业扩报装工作质量。负责对新装或变更CT用户受电后对MIS档案复核,定期检查有关客户报装档案资料和信息是否真实正确。

2.4协助收集用户用电负荷增长信息和用电市场信息。参与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和工程验收。2.5参与对客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2.6负责对业扩报装人员因渎职、失职等工作差错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检查对群众来信,来访,等投诉事件的处理及反馈意见。

2.7负责对县级供电企业相关的电力营销稽查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业务技能指导工作。

2.8根据需要及时填发《电力稽查工作通知单》并跟踪其承办情况。按时报送电力营销稽查报表。协助员工技术培训相关工作。2.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3 岗位任职条件

3.1学历层次及所学专业要求: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营销或其它相近专业。

3.2专业技术资格或岗位技能要求:具有助理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证及以上资格证。

3.3工作经历:从事用电管理工作2年以上。

3.4相关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知识及有关电气安装工艺、验收规范。3.5基本技能

3.5.1能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及上级下达的文件、指令,结合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对用电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3.5.2熟悉电力生产过程和供电系统、变电站电气设备结线方式及用电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用电检查各方面的技术、业务。

3.5.3有独立正确处理、解决有关用电检查工作中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3.5.4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5.5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正确传达上级指示,撰写业务文件,起草与本岗位职责有关的业务、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3.5.6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3.6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3.7接受教育或培训:脱产继续教育不少于5天/年。4 工作内容与方法

4.1执行本局专责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4.2彻国家、行业和公司相关的电力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局制定的经营方针和各项规定; 4.3检查业扩报装部门执行国家和主管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度的情况;

4.4参与营销MIS系统有关管理,对业扩报装流程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确保业扩报装行为的规范。

4.5检查业扩报装部门对客户报装负荷及供电条件是否按原则确定供电方案; 4.6检查业扩报装部门对客户用电申请的现场勘察,结合电网规划制订供电方案; 4.7检查业扩报装部门是否按规定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和复检; 4.8对增容、新装的专变客户,其计量装置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安装,执行电价与实际用电性质有否不符进行稽查;

4.9检查业务、营业柜台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行为的其他情况。4.10稽查业扩报装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分析、统计、归纳和上报工作;

4.11稽查业扩报装部门业扩业务的建档立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工单流转是否及时,对工程质量、服务态度、质量进行稽查。

4.12定期检查有关客户报装档案资料和信息;

4.13对业扩报装人员因渎职、失职等工作差错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检查对群众来信、来访等投诉事件的处理和反馈意见;

4.14稽查业扩的有关部门在用电报装、图纸审查和验收送电工作中对规定的执行情况; 4.15稽查城网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工作。

4.16对县级供电企业相关的电力营销稽查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业务技能进行指导。4.17根据需要及时填发《电力稽查工作通知单》并跟踪其承办情况。按时报送电力营销稽查报表。协助员工技术培训相关工作。4.1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5.2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10-08 营销稽查中心综合员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营销稽查中心综合员岗位的工作,特制订《营销稽查中心综合员工作标准》。本标准起草单位: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营销稽查中心综合员工作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销稽查中心综合员岗位职责以及本岗人员资格要求、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营销稽查中心综合员岗位的工作,是检查与考核本岗位人员工作的依据。2 职责

2.1在大队领导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大队的行政事务管理、相关统计及文件、资料、报刊、信件发放登记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局有关规章制度。

2.2负责接待来访客户,处理与客户有关事务。2.3负责处理队各项内务工作。2.4负责大队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2.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3 岗位人员资格要求

3.1文化程度:具有中技及以上文化程度。3.2从事电力系统工作2年以上。

3.3掌握一般的行政文书及部分专业数据统计方法等专门知识。3.4熟悉基本电脑操作技术。

3.5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撰写业务文件和工作总结。3.6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4 工作内容与方法

4.1执行本局综合员通用工作标准。

4.2负责本大队办公用品、资料、信件、电报、报刊的发放、登记工作。4.3负责发文登记、传送、打印、签发、传阅、归档并管理等工作。4.4负责领取本中心的劳保福利及其它物品,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4.5按局要求进行考勤考核汇总统计及工资、奖金发放登记,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善。4.6知道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并掌握有效的控制措施。4.7参加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4.8文明礼貌接待来访客户,并记录客户要求、投诉、举报,进行分类归档,并按区域、性质、类别交由各班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4.9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5.2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11-08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局营销稽查中心的工作,特制订《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工作标准》。本标准起草单位: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工作标准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的职责、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及检查与考核。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的工作。2 职责

2.1 执行本局班组通用工作标准。2.2负责对内营销稽查工作。2.3负责全局对外用电检查工作。

2.4严格执行部门或月度工作计划,按时完成专项工作任务。2.5其他工作。3 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

3.1执行本局班组通用工作标准。3.2对内营销稽查工作。

3.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3.2.2对本局抄表、核算、收费的工作方法、手段、程序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稽查 3.2.3对本局执行用电营业和电价电费方面各种法规、制度及电价政策的情况进行稽查。3.2.4对用电营业差错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3.3对外用电检查工作

3.3.1检查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3.3.2检查用户电气装置工程设备施工质量情况。

3.3.3检查用户电气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状况;对用户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情况和受电端电能质量进行检查。

3.3.4检查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源性质的保安措施及用户的反事故措施。3.3.5对专变用户电容补偿装置技术指导和协助维护。

3.3.6检查用户进网作业电工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3.3.7检查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3.3.8检查用电量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3.3.9检查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情况。3.3.10参与客户用电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11对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3.3.12执行《用电检查工作单》工作任务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3.3.13按时、按质完成专项工作任务。3.3.14完成队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4.2 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12-08

营销稽查中心

用电检查班班长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局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班长岗位的工作,特制订《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班长工作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班长工作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检查班长岗位职责以及本岗人员资格要求、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用电检查班班长岗位的工作,是检查与考核本岗位人员工作的依据。2 职责

2.1执行本局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职责。

2.2组织班组人员认真执行《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工作方针、政策、供用电规章制度和技术法规。

2.3负责组织安排全班人员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管辖区内的高压、低压客户的用电检查。

2.4遵守制定的各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工作中。2.5完成本岗位的各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指标。2.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3 岗位任职条件

3.1学历层次及所学专业要求:具有中技及以上学历,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营销或其它相近专业。

3.2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具有高级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证及以上资格证。

3.3工作经历:从事用电管理工作3年以上。

3.4相关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知识及有关电气安装工艺、验收规范。3.5基本技能: 3.5.1精通本班各方面的技术、业务,有指导班组成员正确处理、解决有关用电检查工作中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

3.5.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善于调动班组成员的积极性。

3.5.3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能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工作需要起草本专业的一般文件、报告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3.5.4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3.6接受教育或培训:脱产继续教育不少于5天/年。4 工作内容与方法

4.1执行本局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4.2 合理调配班组人力、物力,做好本班年、月、周、日工作计划,并提出确保完成计划的

措施和办法,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并对月、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4.3组织班组人员认真执行《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工作方针、政策、供用电规章制度和技术法规。做到按法律程序进行检查,依法处理各种问题和案件。4.4负责组织安排全班人员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和工作计划,完成管辖区内的高压、低压客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4.5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有关规程、条例要求,编制客户巡检计划,并考核实施情况,及时向队领导汇报。

4.6组织收集和积累有关用电资料,建立健全客户的用电档案。4.7负责组织用电事故的调查分析及理赔工作,做到客户满意。4.8督促客户电气设备缺陷整改,确保安全供用电。

4.9组织班组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QC活动,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做到全班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提高全班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平常工作做到年、月有计划和年、月、周有总结。

4.10组织健全班组设备台帐,做好仪器、仪表、安全工具的保养、保管工作,做到设备台帐清楚、仪器仪表随时可用。

4.11负责对班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关心班组成员生活,搞好班组建设,组织班员共同搞好责任区的清洁卫生。

4.12负责组织本班职工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班组活动,争创文明班组。4.13依托营销MIS系统,组织班组成员处理日常营业相关工作。4.14按计划进行大宗用户巡检、营业普查。

4.15对具体的事件、个案进行监控,要求班组成员按计划、有分析、有目的进行检查,督促班组成员谁检查谁负责并跟踪到底,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4.16对班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人员、工作的匹配,各负其责。4.17知道本班组存在的危险源,并掌握有效的控制措施。4.18参加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4.19负责组织班组成员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工作任务。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5.2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13-08

营销稽查中心

用电检查班副班长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局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副班长岗位的工作,特制订《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副班长工作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副班长工作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检查班副班长岗位职责以及本岗人员资格要求、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用电检查班副班长岗位的工作,是检查与考核本岗位人员工作的依据。2 职责

2.1执行本局副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职责。

2.2协助班长组织班组人员认真执行《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工作方针、政策、供用电规章制度和技术法规。

2.3负责组织安排全班人员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管辖区内的高压、低压客户的用电检查。

2.4遵守制定的各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工作中。2.5完成本岗位的各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指标。2.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3 岗位任职条件

3.1学历层次及所学专业要求:具有中技及以上学历,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营销或其它相近专业。

3.2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具有高级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证及以上资格证。

3.3工作经历:从事用电管理工作3年以上。

3.4相关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知识及有关电气安装工艺、验收规范。3.5基本技能: 3.5.1精通本班各方面的技术、业务,有指导班组成员正确处理、解决有关用电检查工作中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

3.5.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善于调动班组成员的积极性。

3.5.3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能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工作需要起草本专业的一般文件、报告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3.5.4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3.6接受教育或培训:脱产继续教育不少于5天/年。4 工作内容与方法

4.1 执行本局副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4.2 合理调配班组人力、物力,做好本班年、月、周、日工作计划,并提出确保完成计划的措施和办法,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并对月、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4.3 组织班组人员认真执行《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工作方针、政策、供用电规章制度和技术法规。做到按法律程序进行检查,依法处理各种问题和案件。4.4 负责组织安排全班人员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和工作计划,完成管辖区内的高压、低压客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4.5 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有关规程、条例要求,编制客户巡检计划,并考核实施情况,及时向队领导汇报。

4.6 组织收集和积累有关用电资料,建立健全客户的用电档案。4.7 负责组织用电事故的调查分析及理赔工作,做到客户满意。4.8 督促客户电气设备缺陷整改,确保安全供用电。

4.9 组织班组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QC活动,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做到全班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提高全班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4.10 组织健全班组设备台帐,做好仪器、仪表、安全工具的保养、保管工作,做到设备台帐清楚、仪器仪表随时可用。

4.11负责对班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关心班组成员生活,搞好班组建设,组织班员共同搞好责任区的清洁卫生。

4.12 负责组织本班职工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班组活动,争创文明班组。4.13平常工作做到年、月有计划和年、月、周有总结。4.14 依托营销MIS系统,组织班组成员处理日常营业相关工作。4.15 按计划进行大宗用户巡检、营业普查。

4.16 对具体的事件、个案进行监控,要求班组成员按计划、有分析、有目的进行检查,督促班组成员谁检查谁负责,谁跟踪到底,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4.17 对班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人员、工作的匹配,各负其责。4.18 知道本班组存在的危险源,并掌握有效的控制措施。4.19 参加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4.20 负责组织班组成员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工作任务。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5.2 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

Q/GGG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企 业 标 准

Q/GGG-DJ-GZ14-08

营销稽查中心

用电检查班高级工工作标准

2011-08-20发布 2011-09-01 实施

贵港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本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高级工岗位的工作,特制订《营销稽查中心用电检查班高级工工作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营销稽查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苏子用、莫国延 本标准审核人:梁金佑 本标准批准人:潘百兴

本标准由营销稽查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2.2011年稽查局工作总结 篇二

年初以来,我局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和市稽查局“十二五”期间稽查工作的总体工作要求和思路,以实现稽查现代化、信息化、专业化为目标,突出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不断优化稽查服务,更新稽查理念,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各项稽查工作成效显著。截至目前,我局共检查纳税人14户,有问题纳税人14户,查补入库总额元,其中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率达100%,处罚率达100%,各项指标均达到上级要求标准,很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就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有序开展

认真搞好我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任务的落实。按照市稽查局的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际,深入布置我局今年税收专项检查,制定了我局2011年检查实施方案,今年我局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确定为:医药销售业和农产品加工行业,我们把检查工作细化到各个月各个检查组中,检查工作力求做到抓早、抓细、抓紧、抓实。

二、发票打假工作有声有色

我局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在打击“卖方市场”发票犯罪活动的同时,着重打击“买方市场”的发票犯罪活动。一是加大宣传。国税部门强化导向,注重宣传,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活动借助媒体积极开展以“发票使用、查询和辩伪”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曝光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弘扬法制,震摄犯罪,使广大公民能够从知假到拒假到主动举报假发票,形成全民齐抓共管;二是加强监管。与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强化日常监管。三是加强制度体制建设。建立发票违法犯罪的举报及举报奖励机制。四是加大打击,从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我局选准行业,把握进度,把握质量,做到“一案一卷”。从检查进展情况看,我稽查局共检查完13户,其中发票有问题户数13户,涉及虚假发票的13户,涉案发票份数39份;发票违法违章处罚13户,补缴税款,罚款元,滞纳金,已入库元。

三、金税协查系统充分发挥作用。

3.2011稽查工作报告 篇三

2011稽查科工作,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各科室支持、配合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上级精神,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开拓创新,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切实加强监管力度。针对我市药品行业的现状和实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深入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为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保驾护航,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将2011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

加强对辖区内两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0000000有限公司、00000公司的监管,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未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的0000000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成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整改,由于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全面整改,已进行了立案调查;辖区内两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00000医疗企业生产企业已停业,全年对0000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了四次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责令整改。

二、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经营、使用的监管

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0000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0000车次对辖区内药品、医疗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经营、使用药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1

查,共立案查处违法购进药械案00000件,涉案金额:000000元。结案000件,罚没款合计人民币000000元,有力地打击了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净化了药品医疗市场。

二、做好药品抽检验工作

2011年我局的药品抽验任务0000批次,我局全年实际完成药品抽验0000批次,不合格000批次,不合格率为00000。抽验不合格的00批次药品中,有000批次为中药材、中药饮片,占抽验不合格总数的000000。

2011年我局的监督抽验任务000批次,我局全年实际完成监督抽验药品0000批次,不合格00批次,不合格率为000%。抽验不合格的000批次药品均为中药饮片。基本药物抽验000批次,不合格00批次,不合格率为00000。

我局对抽验不合格的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已全部依法进行了查处,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基本药物的抽验和监督检查,确保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四、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管

对0000民医院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单位的购进、保管、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均从00000医药公司购进,保管都做到了“五专”管理,对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的地方进行了指导。

五、对疫苗购进、使用情况的监管

经对0000疾控中心、各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及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疫苗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违法购进,使用假劣疫苗的情况。

六、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

上半年对000000广告共监测000小时,对000起违法发放药品小广告行为进行现场警告教育,没收违法小广告000000份。

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上半年共收集上报药品不良反应0000例,其中严重不良反应00例,新的不良反应00例,其次均为一般不良反应。

八、积极配合认证注册科搞好GSP跟踪检查工作

出动执法人员00000人次配合认证注册科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跟踪检查。

九、做好重大节假日、活动的食品药品保障

春节、国庆等节假及各项重大活动日共出动0000人次,000车次,对辖区内药械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十、存在问题

药械监管、稽查科按照国家、省、市、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各项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药品安全形式有了明显好转,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安全意识有了提高,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工作的总体还是做的很好的。但工作中也存在以下两个难点:

(1)、中药饮片的监管有待加强

主要是对于街天000000药材市材上部份药摊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一直没有进行规范管理,这有种历史的原因,长久以来群众对于中

药饮片和中药材的区别都不是很清楚,本来不应该在中药材市场上销售的中药饮片在中药材市场销售的行为比较常见,由于这些摊点都是临时摊点流动性很大,因此很难对这些在集贸市场上销售中药饮片的摊贩进行行政处罚。

(2)、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处罚实际执法中存在困难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处外”。而非药品冒充药品并不在属于不需要检验结果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这块,必须要有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但实际执法中,药品检验机构根本无法对这些冒充药品的非药品进行检验。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是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动中存在的最大的困难。

九、下半年工作打算

4.2011稽查工作报告 篇四

上半年稽查大队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相关科室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全队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扎实工作,知难而进。在河道偷拉盗采、队伍建设、包保责任制等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上半年稽查大队共查处违法装载机9辆,处理案件18起,罚款11万余元,出发1440余人次,其中白天1200余人次,夜间240余人次,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严格制度,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外塑形象,内强素质。过硬的政法素质和业务技能来自于平时的学习和锻炼。稽查大队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各类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组织学习,认真领会局领导意图,积极迎接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的到来,在学习过程中,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提高了整体人员的政法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分工明确,顺利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河砂稽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偷拉盗采行为,在分管领导的亲自带领下,全队人员团结一致,密切配合,不畏酷暑。实行24小时不定时巡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举报 1

频繁的地方实行重点管理,对圣水峪北野、大鲍村、晋家庄、东杨庄、安德等偷拉盗采较严重的地段,实行了重点管理,加大了巡查力度。通过近期的集中强化管理,有力的打击了偷拉盗采行为,确保了汛期禁采秩序。同时在集中打击的基础上,加强了日常管理,建立了长效管理巡查机制。有效遏制了滥采、乱挖现象。

河道稽查工作突发性强,难度大,接群众举报频繁,随时都有出发的可能,无论早晚与黑白,电话就是命令,顾不上家庭和孩子。为了确保稽查工作的有效性,对大队内部人员进行了细化分工,严格落实责任,真正实现了事事有人问,失责有追究的工作模式。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合法经营。

规范已许可砂场的经营行为,是确保税费征收和砂资源可持续开采,促使采沙工作走上规范,有序道路的有效途径。稽查大队严格执行《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形成了一套严格稽查,现场取证,勘察询问,讲解分析,证据保全,处罚有据的工作流程。对那些不按规定要求的违法偷盗采业户,稽查人员耐心说服教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针对个别的违法者,加大查处力度,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对大鲍村、北临泗、南临泗等砂点给予严厉处罚。保护了合法经营,为群众树立了良好形象。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到清正廉洁。

从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思路出发,积极整合优化管理制度,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有力的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认真贯彻落实市深化转变干部作风会议精神,以服务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的目标,以效能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扎实开展好“机关作风效能年”活动,要求每个人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认真发行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领会中央领导建党90周年的讲话精神。严格执行各项禁令,并以此为高压线,心中警钟长鸣。从一点一滴、从一言一行做起,加强自身修养,发扬和保持自己的正义、公正的作风和形象。

河道管理局稽查大队

5.2011稽查工作报告 篇五

一、稽查工作目标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发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的放矢地改进工作方法,调整工作思路,依法做好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稽查工作重点

对本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稽查。其重点是:

(一)卫生行政许可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重点对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一次性告知是否到位,许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以及有无行政不作为或滥作为现象进行稽查。

(二)卫生行政处罚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重点对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合法性、证据、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规范,处罚决定是否公平、公正,处罚结果是否公开透明等情况进行稽查。

(三)投诉举报受理情况:按照《安徽省卫生监督执法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制度》等相关要求,重点对投诉举报电话等渠道是否通畅,处理是否及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结果及时反馈且举报人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稽查。

(四)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根据《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要求,重点对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遵守纪律等情况开展稽查。

(五)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稽查。重点对监督覆盖率,“打非”处置结果和现况,与公安部门衔接机制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情况进行稽查。

(六)食品安全工作稽查。重点对食品安全专项工作完成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处置情况稽查。

(七)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直报稽查。重点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卡的录入情况稽查。

(八)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稽查。重点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稽查。

三、稽查对象

重点稽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稽查方式和方法

市卫生局抽调专门人员成立稽查组,针对各项稽查内容,运用稽查表和稽查文书,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案卷评

查、执法行为调查、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开展稽查工作,并视稽查中发现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书面稽查意见。

五、稽查安排

(一)时间安排:

10月18日下午抽调并培训稽查人员组成稽查小组; 10月19日上午查涡阳,下午查谯城区;

10月20日上午查蒙城,下午查利辛;

10月21日查市本级。

(二)总结上报及结果应用

1.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将2011年开展的内部稽查工作具体内容、检查情况、目标达标情况、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形成书面总结于10月28日前报市所综合卫生监督科(电子板发至邮箱:lu999bo@126.com)。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汇总全市开展稽查工作情况,按照省厅计划要求及时上报。

2.市卫生局将对本卫生监督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稽查结果纳入综合考核。

六、稽查工作要求

卫生行政执法稽查工作是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开展的重要手段,稽查组全体成员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好稽查工作,落实各项稽查任务,为塑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形象而努力。

6.2011稽查工作报告 篇六

直属税务分局学习稽查案例助推执法检查工作

为了提高全局税干税收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减少复议、诉讼案件的发生,在直属税务分局局领导班子的精心指导下,直属税务分局政策法规股以分析稽查案例的形式,总结经验、加强学习,对税收执法工作有了深刻的认识,执法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纳税人维权意识显著提高,法律救济手段逐渐成为纳税人维权的首选途径。但是,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执法行为成为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加大了执法风险。为了避免风险,提高执法水平,直属税务分局政策法规股多次展开了以“分析稽查案例、提高执法水平”为主题的学习形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日前,分局政策法规股股室人员紧密围绕税收执法工作,对2011年执法工作的努力方向及如何有利提升执法水平各抒己见,以稽查局精选案例作为出发点,在对稽查局精选案例的检查情况、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管理建议、案头评析、资料装订等进行了详细借阅、翻看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我局政策法规股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检查和注销企业核销检查两项对外执法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查找出税收法制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对税收执法、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提出改进建议,以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提升税收执法水平为落脚点。(琳瑗)

7.2011稽查工作报告 篇七

要了解2011年的税务稽查形势,首先应对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方针或者说是稽查原则有一个了解。近11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始终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基本原则,即一手抓税收专项检查,一手抓税收专项整治。专项检查是对某一个行业的一次全面的税收体检,专项整治就是要抓恶性的大案要案,震慑犯罪分子。

最近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将税收专项检查分为指令性检查和指导性检查。指令项检查是指所有省份都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必查的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是指各地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1-2项进行专项检查。

从已经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看,今年,税务稽查工作将主要讲围绕6项工作展开:一是抓好指令性检查项目,二是抓好指导性检查项目,三是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四是在部分地区组织区域专项整治,五是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轮查,六是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下面我们就对这6项稽查重点进行一一分析。

一、抓好指令性检查项目

《通知》中明确,今年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三类:①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②广告业;③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重点检查办理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存储功能卡、数据存储装置、EMC磁盘存储器、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手持式无线电话等手机相关产品、蓝牙耳机及其他耳机、耳塞(包括传声器与扬声器的组合机)、太阳能电池、液晶显示屏、电路板、集成电路板、偏光片等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和各类服装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

(一)资本交易项目

过去,税务机关比较重视企业正常经营所得是否缴足了税,而对资本交易项目的税收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近两年来,随着一系列资本交易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发现,资本交易项目存在很多税收问题,其涉及的税款额度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因此,2011年,资本交易项目被列为头号检查对象。

1、“大小非”解禁迁出重大涉税问题

2005年之前,我国实施股权分置,一部分股票允许上市流通,一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禁止流通的股票股东俗称“大小非”。“大非”就是占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小非”就是占总股本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由于这些股票不能上市流通,这些大股东一般不会关心股价的高低,他们只会从上市公司“抽血”,导致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现象的发生,影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我国开展了股权分置改革,其目标就是实现股票的全流通,即所有股票都要上市流通。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股票的对价较低,而转让后收益会翻好几倍。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是企业法人的话,转让股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税收监控体系依靠的是“以票控税”,只要下游企业不要发票,税务机关就很难监管。因此有很多企业转让股权就不去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厦门市法院判决的一个“大小非”解禁涉税问题的案例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

2009年以后,资本交易的税收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也随着下发,而这些文件的发布,与一些反响重大的限售股转让案例息息相关。

(1)陈发树避税引出财税[2009]167号文件

除了法人股权转让限售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问题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这里面,最典型的就是“陈发树事件。”

陈发树是上市公司紫金矿业的董事长,紫金矿业2008年上市,其招股说明书显示三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而陈发树本人并未直接持有。也就是说,陈发树对紫金矿业是间接持股。这样的安排实际上就是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因为间接持股就意味着紫金矿业有利润不用直接分给陈发树,而是先分到中间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再将这些钱对外投资,自然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

随着紫金矿业谋划上市,陈发树进行了税收筹划,将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即,将紫金矿业持有的三家公司的股票以每股0.1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发树,合计转让35888.16万股,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经过股份转让,陈发树对紫金矿业的持股方式就由间接持股成为直接持有。

那么,陈发树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筹划呢?因为在间接持股模式下,紫金矿业分配利润时中间控股公司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给陈发树时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际税负能达到40%.如果是个人持有股票,目前税法规定不用纳个税,而且现行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并没有明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的“股票”是限售股还是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所以理论上讲只要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均可免税。陈发树正是利用了这个文件的漏洞,作了上述筹划。

紫金矿业于2008年4月25日在A股上市,发行价为7.13元/股,陈发树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原始股票的限售期为1年。至2009年4月27日,紫金矿业限售股解禁流通,仅仅在2009年的4月-7月三个月中,陈发树前后两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约2.94亿股,套现27.3亿元,而成本仅仅是2940万元,利润达27亿元。如果陈发树当时没做筹划,这27.3亿元,中间控股公司转让时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近7个亿。剩下的20亿元分给陈发树再缴20%的个人所得税,即4个亿,加在一起就是11个亿的税款。而改为个人持股后,陈发树一分钱的税款都不用缴!

限售股、原始股转让一夜暴富的情况很快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陈发树事件”也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随着“IPO”上市重启,新的上市公司,除了限售股转让外,自然人股东转让原始股也将能获取巨额所得,如果不对他们征税,有失公平。一是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本质上是财产转让,不征税税负不公平;二是法人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要缴税,但自然人转让却不缴税,也造成了税负不公。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磋商,最终在2009年最后一天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明确了将从2010年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税。

(2)ETF避税与财税[2010]70号文件

随着限售股转让征税政策的实施,不少人又开始寻求新的避税通道。通过“ETF基金”避税就是其中一种。由于财税[2009]167号文件并未明确以股票交换ETF基金要征税,因此这些限售股股东们就将股票转换成ETF基金,再通过卖“ETF基金”进行避税。

因此,2010年11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70号)。该文件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均属于纳税的范围。从而将ETF避税模式彻底堵死。

2、非居民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深入,税务机关逐渐开始扩大股权转让税收问题的监管范围,非居民间的转让股权问题也进入了税务机关的视线,因参与青岛啤酒的股权收购的陈发树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陈发树利用改变持股模式狠赚了27个亿之后,摇身一变成为香港居民。2009年,陈发树和日本的朝日啤酒一起购买了百威英博集团通过香港子公司ABJ持有的青岛啤酒7.01%的股权。ABJ公司2009年1月23日与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548美元向朝日啤酒株式会社转让其持有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61577836股H股股份(占青啤已发行总股本的19.99%),买价共计6.67亿美元,2009年5月7日与香港居民陈发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5685美元向陈发树转让其持有的青啤公司91641342股H股股份(占青啤已发行总股本的7.01%),买价共计2.35亿美元。上述交易均已完成交割。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否纳税关键是要看目标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青啤收购案虽然是两个非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但是由于标的股权是居民企业,因此中国当局具有税收管辖权,这一点是毫无疑问。但难题在于税收征管,由于取得收入的一方与支付价款的一方均在境外,如何实现税款征收入库呢?

由于百威英博公司占境内企业股份已超过25%,并且持有期限超过12月,我国内地对该股权转让所得拥有首先征税权,ABJ应该就其股权转让所得在青啤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青岛市地税局市北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百威英博公司却因纳税数额大财务资金紧张,应纳税款迟迟未缴入国库。因交易双方均为外国企业,国内没有开设资金账户,税务机关无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

最后,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青岛地税向普华永道发送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通知ABJ和朝日啤酒务必在2009年6月15日前缴纳税款,逾期按规定加征滞纳金,并对外公告相关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很快,普华永道代理申报缴纳了百威英博公司第一笔向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股权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款3.34亿元,以及百威英博公司第二笔向陈发树先生股权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1.18亿元。至此,百威英博公司转让青啤股权应纳税款4.52亿元全部依法征缴入库。

通过这个案例,税务机关意识到,非居民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也不少,也需要大力稽查。

恰在此时,另一案例再次走入税务机关的视线。2010年9月8日,酝酿已久的沃达丰出售中国移动(00941,HK)股权一事终于落定。沃达丰是英国的电信业巨头,也是中国移动主要的外资股东之一,持股数量为6.42亿股,占中国移动总股份的3.2%.那么沃达丰转让香港中国移动的股票中国是否可以征税呢?

香港中国移动是注册于香港的公司,沃达丰是非居民企业,因此二者的股权转让属于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居民企业的股票,表面上看和中国一点关系都没有,但是,由于这些在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当时直接在港上市的法律环境和会计环境都不具备,因此这些公司一般会首先在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然后以这个公司为根据再在香港设立上市公司。中国移动在港上市时,首先将中国移动集团中国境内的32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分两批注入维尔京移动,这样中国移动集团就从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即中国移动持股维尔京移动,维尔京移动持股香港中国移动。

2008年之前,中国移动集团这样的股权架构没有问题,但是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外资企业在境内实现的利润,如果投资于自己的股东,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比如北京移动实现利润,不是直接分给中国移动通讯集团,而是先分给香港中国移动,香港中国移动再分给维尔京移动,维尔京移动再分给中国移动通讯集团。这样一来问题就出现了,北京移动已按规定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分到香港中国移动时还要缴10%的企业所得税,香港中国移动再分给维尔京移动,维尔京移动不征税,但由于维尔京移动的利润最终要分给中国移动通讯集团,该集团是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则维尔京移动分来的所得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由于维尔京移动不缴税,所以中国移动通讯集团的抵免也很难实现,而且税率也会高达60%。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概念,在2009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香港中国移动实际控制机构是在中国境内,所以将香港中国移动认定为境外注册境内控股的居民企业,就解决了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分红的问题。

在沃达丰转让香港中国移动股权的案例中,沃达丰实际上转让的是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尽管它注册在香港,应按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最终,北京市国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2010年10月27日将该笔21.96亿元之巨的税款顺利征缴入库。这也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一笔股权转让税款。

3、外资撤离的税收问题

2008年之前,我国的“假外资”非常多,很多企业在免税岛注册,然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就成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2008年之后,由于外资企业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取消,很多企业就开始着手改变股权结构,从外资变为内资。

在审查外资企业股权变动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审查外资是否撤资的问题,如果外资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低于持股比例的25%,或者持续经营期不满10年的,其过去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要追回。因此,2008年后,类似案例特别的多。

但如果是由于内资企业主动增值扩股,导致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即所谓的被动稀释股份,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需要被追回的。这一点在税收检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容易被忽视,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

4、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

近年来,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重视。如果两个自然人转让股权都按平价申报,溢价部分则由双方私下交易,在银行和税务机关尚未联网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税款流失。

因此,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价格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平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每股净资产或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纳税调整。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对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界定了什么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什么是正当理由,如何调整计税依据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了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的涉税问题。

从上述几个方面可以看出,资本交易项目被列为2011年的头号稽查项目,是有关部门根据近年来查获的相关案件,以及发文规范的股权转让类型中精心选择出来的。也是税务部门今年下大力气去查的一个项目。

(二)广告业

广告业是一个高收入行业,因此从业者的个税问题税务机关肯定要严查。其次,由于广告代理业有扣除项目,而这些扣除项目的范围在检查中会有很多问题,也是必查之处。第三就是广告业虚开发票现象非常严重。因此今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除了要查广告业自身偷漏税外,重点清查接受广告业发票,虚开发票的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对于一般企业而言,15%的额度是用不完的,而广告业发票目前在市场上比较容易获得,很多企业就会虚列广告费,加大费用支出。在实际检查中发现,企业利用PS技术,签订虚假广告合同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随着发票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发票问题将成为广告业今年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

(三)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对于出口退税的检查,最近几年一直也没有放松,但今年为什么要重点检查电子产品的出口退税呢?

2009年,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税务机关连续征办多起利用CPU出口骗税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文件,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那么这类企业究竟是如何实施骗税的呢?

我们知道,一个企业要退税,首先要有进项发票,这些犯罪分子一般是外贸企业,这些企业一般会先从国外买CPU,取得进项发票。但是这些买来的CPU并未用于出口,而是卖给不需要发票的电子市场。但出口没有货物不行,因此这些企业就会通过收购旧货或租借相同情况CPU的方式,以次充好虚报出口。为了能实现多次骗税,这些外贸企业又与走私集团相勾结,将这些淘汰的CPU通过走私集团回流到中国大陆,反复利用,实施下一轮循环骗税。

出口退税的前提是要给国家创汇。犯罪分子为了退税,自己在香港设立公司,自己卖给自己。然后利用地下钱庄将CPU内销的钱拢起来打到其在香港设立的公司账户上,换成港币后,再通过账号打入境内外贸企业,就完成了出口创汇的任务,可以顺利骗取国家退税。退税拿到手后,企业会将这些钱再次打到香港,进行循环骗税。

2009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严查CPU退税。检查过程中发现,不仅仅是CPU退税,与CPU类似的具备体积小、价值高的太阳能电池、电路板、蓝牙耳机等电子元件同样存在出口骗税的情况。因此总局今年将其锁定为第三类重点检查对象。

服装业的出口骗税是一个老的话题。2007年“利剑二号”专案就是一起裘皮服装出口骗税案件。2005-2006年的“夏都专案”也是服装出口退税的案件。服装的骗税案件与电子产品的骗税手法大同小异。也是以次充好,自己在境外设立公司,自己卖给自己,再利用地下钱庄出口创汇。进项发票有的是买票,有的是利用农产品发票进行抵税。

二、指导性检查项目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包括四类: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②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③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④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

(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也许很多人会奇怪,已经连续几年被重点稽查的房地产业为何今年“退居二线”,成为指导性检查项目。这是因为,我国已连续9年将房地产业列入了指令性检查项目,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配合国务院做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税务机关通过发政策和严稽查两种手段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监管。2010年,税务机关又在房地产企业稽查方面下了大力气,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因此,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房地产企业列入指导性检查项目,不再组织全国性的检查,而是由各地自行组织检查。

(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目前,在我国的税源结构中,工薪阶层个税收入占得比重比较大,真正的高收入者却纳税很少,会通过各种手法转移他的收入,偷逃个税。所以,在税务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企业老板的工资有时候会比普通员工还要低。因为老板实际上是不需要高工资的。企业赚了钱,不需要分到老板个人账户上,而老板豪华生活的一切开支都来源于公司:开得车是公司的折旧费,穿的服装是公司的工装,各种花销一定是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进行监管。因此,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不但是完善税收制度的要求,也是实现税负公平的重要体现。笔者认为,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会将它作为一个选查检查项目进行稽查。

(三)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外资银行被允许在中国开设分行后,这些分行和境外的资金往来日益频繁。但对于我国而言,对于这一行业的税收监管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过去关注不够。所以今年要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目的就是要摸清其税收方面的具体情况。检查重点应该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企业较为集中的地方。

三、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今年将从四个行业入手查处大案要案。一是继续做好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企业和重点嫌疑企业的检查工作;二是重点查处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等行业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违法案件;三是重点查处利用电子、服装类产品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四是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

(一)继续做好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企业和重点嫌疑企业的检查工作。

所谓“黄金票”实质上就是变形票。2003年3月1日后,我国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纳入了防伪税控系统的监管,因此,理论上讲是不会再有假票虚开的情况了,最多会出现真票假业务的情形。而且真票虚开,由于其上游企业也已经缴了税,税源也不至于流失。但2006年“雷霆一号”专案出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案中上游企业卖黄金,下游企业抵扣的却是煤炭、铁矿,说明假票、变形票实际上也通过了防伪系统的认证。这一情况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相关案件也随之浮出水面。因此,在2010年第四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在全国进行“黄金票”专项检查行动,并确定在今年重点查办大案要案。

(二)重点查处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等行业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违法案件。

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这些行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进项不容易取得。比如煤炭经销企业,由于现在是煤炭的卖方市场,煤炭经销企业到小煤矿买煤往往拿不到发票,由于这些煤最终要卖给大的发电厂、焦炭厂,这些大企业都需要发票。因此,在上游没发票,下游又要发票的情况下,这些煤炭经销企业就想到了大量购买柴油发票进行抵扣。因为煤炭专用发票的手续费高,不好买,而柴油发票比较好买,账面上也比较合理。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油贩子买油,钱付给石油公司,但票却开给了煤炭经销公司,付款的方向不一致,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准予计算进项乘客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煤炭经销企业会和油贩子就想到了通过以下步骤进行骗税。第一步,油贩子先把大量资金打入煤炭经销企业账户,煤炭经销企业做一笔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借款。第二步,煤炭经销企业收到款后,通过网上银行在1分钟之内立刻将钱打入石油公司账户。而石油公司只遵循一条原则,谁给钱票就开给谁。于是发票很自然就开给了煤炭经销公司。第三步,发票到手后,煤炭经销公司和油贩子各取所需,开发票的手续费另行解决,完成了整个骗税过程。

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这些行业与煤炭行业的发票骗税问题大同小异。

(三)重点利用检查电子、服装类产品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四)重点检查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的偷逃税案件。

第三项和第四项重点检查的大案要案,在指令性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中已经讲过,在此不再重复。但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这类重点查办的税收违规行为,今年是要出大案要案,而且会重点查办与发票使用相关联的方面,这一点需要企业特别关注。

四、在部分地区组织区域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今年要继续选择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发票、交通运输发票的区域专项整治。

大家可以看到,这一专项整治再次与发票问题相关联。废旧物资发票、交通运输发票归根到底还是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

按照规定,废旧物资发票虽然目前不能再作为下游企业的抵扣凭证了。但这里也有一个矛盾,一方面要建设环保型社会,鼓励废旧物资的循环利用,另一方面如果允许废旧物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就会导致大案要案的发生,可以说这是个两难的抉择。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江苏铁本”案件。因此,在取消废旧物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同时出台了一个优惠政策,即2009年开具专用发票进项少的废旧物资企业,可以获得财政返还70%.2010年财政返还50%,通过复杂的退还手续来防范企业虚开发票。但执行效果目前来看还不是特别让人满意。

交通运输业上游缴营业税,下游缴增值税,而且税率严重倒挂,这是沉积多年的一个税收问题。好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传来福音,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公开表示,今年将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企业实行增值税改革,交通运输业有望在今年改为征收增值税。

这里再次提醒企业,国税系统为了检查虚开发票的现象,专门在内部设立了“协查科”进行发票协查。由此看出,今后一个阶段,对于发票的检查力度会不断加大。今年将选择在江西、江苏、安徽、河北、北京五个重点地区展开。

五、有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的轮查工作

《通知》中指出,要把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工作作为税务稽查一项常规性工作有序实施。不断总结并探索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的方式方法。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对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按照行业确定重点,开展轮查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各地要根据当地重点税源情况,选择当地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轮查工作。

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轮查,实质上瞄准的都是大企业。因为一般而言,大企业是不会主动偷漏税的,有税收问题也多是因为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或者是为了完成国资源下达的一些指标而进行报表的粉饰。所以检查这些大企业,税务机关一般都会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把握好这些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就有保障;二是检查这些大企业,特别是央企要注意检查方法;三是除了央企外,还有很多的民营企业也是重点的税源企业,但是财务的规范性相对较差,因此对这些企业也应该区别对待。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轮查实质上也是税务机关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一个体现,每年对这些企业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也有利于这些企业的内控规范的建设。

六、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中,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强调,今年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自2008年以来,国务院亲自部署打击假发票行动,成效显著。2010年,审计署的一则审计数据显示,2010年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

由此国务院再次感觉到发票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再次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列为税务稽查的重要任务。并提出了“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的检查原则。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指出,今年税务稽查工作将加强协查工作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全国地税局稽查局逐步推广应用协查系统,将货物运输发票纳入协查系统,研究实施普通发票案件协查工作。除另有规定外,能够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一律通过协查系统开展。各省级国税局稽查局也将加大对协查发函、受托回函情况的监控力度,既要监控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率,也要监控协查的信息完整率、回函的质量。

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办,国家税务总局也要求继续建立健全国、地税稽查协作机制,提高对共管户的信息交换、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大要案件查处协作水平,及时办理案件移交,确保查补税款足额入库。此外,税务总局要求各地要与海关、公安等部门完善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联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与银行、工商、财政以及监察、法院、检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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