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读

2024-09-29

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读(精选8篇)

1.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读 篇一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7、兼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2.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读 篇二

2013年7月11日,在全国各路媒体面前,广州恒大俱乐部老板许家印宣读了《恒大国脚八项规定》。一石激起千层浪,恒大“国八条”迅速引发新一轮关于国足问题的热议。可以说,这是恒大俱乐部在6·15耻辱夜后,针对本队国脚形象的一次成功危机公关。

在合肥6·15国足耻辱夜后,对恒大国脚的批判始终不绝于耳。从中荷之战前有恒大国脚深夜买醉、到合肥之战中数名恒大球员出工不出力的懈怠,并随后把恒大国脚张琳芃年初“诈伤”退出国足之事一并拿出来审判。恒大在随后的中超客场比赛时,队内国脚都遭遇球迷的辱骂和嘘声。一时间似乎恒大成了中国队惨案制造的罪魁祸首,当然不是唯一。尽管争论至今,足协对深夜买醉球员的名字依旧讳莫如深,对于所谓6·15惨案问题球员的判定也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不过新一届国家队名单出炉,恒大4名老资格国脚秦升、赵旭日、冯潇霆和赵鹏落选,让许家印与恒大俱乐部有了深深的危机感。

此时,许家印高调地在全国媒体面前,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将八项规定作为恒大俱乐部的新队规固定下来,宣告恒大将会与以后国足可能出现的假恶丑划清界限。文中没有一句表明恒大国脚在6·15耻辱夜前后做了错事,但实际上已经向全国媒体和球迷认错。相比足协发表的三封词不达意、空洞无物的道歉信,恒大俱乐部的纠错能力和形式要高明很多,让足协自叹不如。

3.上千万残疾人没有就业 篇三

“招聘,网上兼职:专业为淘宝卖家、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提升销量,提升人气,打造爆款。工资日结,多劳多得,只要你有空闲时间,均可前来应聘。如有意者请QQ与我私聊。”

……

类似这样的发言,在残疾人网络就业培训QQ群里,每天都有十几条。

“我是一级肢体残疾人,非常希望有人能帮我找一份工作。但是我从没上过学,认识的字也都是父母和姐姐教的。上哪里去找工作呢?只能刷刷单,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家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魏庄镇后刘口村的麻海超患有成骨不全症,“从小到大,骨折的次数数不胜数”,现年25岁的他已经全身变形,胳膊腿都是扁的。所幸的是,他的双手还算灵活,这才加入了一家“刷单公会”,偶尔赚几块零花钱。

当记者问起政府相关部门有没有给予他相关帮助时,麻海超显得十分激动。“我不懂国家政策,我就知道,这25年里,我只吃了6年的‘低保’,每月60元的。这还是因为2009年的下半年,我们村为了搞新农村建设,把我家的地征用了,怕我们向上级举报,才给了我一个低保。其他我就不知道了,也没人告诉我。”至于近几年开始施行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他更是闻所未闻。

“我父亲今年60岁,母亲也50多岁了,他们都没法再打工挣钱,也需要别人照顾,但是我到现在还离不开父母的照顾。以后我又该怎么办?”麻海超说,他希望能有机会学习平面设计或者速记。“国家能不能在农村为我们残疾人办一些职业学校?让像我一样的农村残疾人都有机会参加职业培训,让我们能够自立。”

残保金专项用于保障就业

像麻海超一样,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愿望,但是没有实现就业的残疾人至少达到千万。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截至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已超850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6.34%。这其中,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的残疾人近3200万,农村2400多万,城镇770万。

“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镇实际在业残疾人数为444.8万,农村实现就业人数为1770.3万,其中1389.9万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北京师范大学经管学院院长、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赖德胜向《经济》记者介绍说,按照每年新增30万左右残疾人劳动力计算,目前约有上千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

实际上,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残联都有义务免费开展服务残疾人的多种职业培训。这部分职业培训的资金,正是源自没有达到地区残疾人就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所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暂行”了20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保障金”只能专项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联保管数百亿残保金

换言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一切工作。那么这笔保障金由哪个部门具体管理呢?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残保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相关部门在使用残保金之前,必须按规定编制其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残保金的年终结余将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4.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解答 篇四

一、为什么要实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帮助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就业中一个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自身的生理特征,使得在参与社会生产生活方面面临很多困难。依法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针对残疾人就业难所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比例如何?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法定形式之一。它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都不能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当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含已安排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四、为什么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达不到比例的,按每少安置一个人,按不低于单位所在地市上一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是什么?

凡驻地在沈阳市行政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有义务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7%的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谁来征收?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3]23号规定,按照市政府《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69号)要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财政代扣、地方代征。

七、用人单位怎样招用残疾人和落实残疾人待遇?

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按规定在社会上自行招用,也可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联系招用。录用残疾人的单位,要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应与健全人一样,实现同工同酬。

八、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由地税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期为每年4月,代征时间为每年5月,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

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7%—上在职残疾人职工平均人数)×上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举例:

某用人单位上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为300人,在职残疾人职工平均人数为2人,上沈阳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23,754元,则该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300人×1.7%=5.1人

现已安置了2人就业,应再安置残疾人人数:

5.1人—2人=3.1人(应安置残疾人差额人数)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

3.1人×23,754元/人=73,637元

即该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3,637元(或者安置4名残疾人就业)。

十一、如何管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时,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编制预算,经同级残联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后,专项用于:

1、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

2、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3、补贴用人单位为安置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的改造和特殊服务性支出;

4、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

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等支出。

十二、对虚报残疾人数、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如何处罚?

依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六条:对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或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缴流程:

5.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篇五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法律大讲堂系列讲座之四 主讲人:牟效波(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法学博士) 如果一位残疾人想找一份工作挣钱,中央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他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由于肢体或心智不健全,残疾人的活动能力受到极大限制,这使他们无法像正常人那样自如地从事各种工作,至少无法自如地上下班。因此,残疾人在就业领域往往受到一些歧视。另外,由于残疾人活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他们外出工作已实属不易。如果政府再向他们征税,无疑更加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残疾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为了消除这些障碍和顾虑。 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呢?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务机关就会按这家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用人单位安置一位残疾人就业,最多可以获得3.5万元的退还额或减征额。 其次,如果一家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这家企业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外,再次扣除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例如这家企业某一年在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其中已包含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1万元)以后,利润总额是1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那么,在该年度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万-1万=9万元。这家企业就以9万元为基数计算企业所得税。 这两项政策无疑能够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虽然残疾人总是在身体或心理上存在某一方面的障碍,不像正常人那样活动自如,但如果这种缺陷并不影响他们从事某种工作,那么就这项工作来说,他们的缺陷并没有使他们不同于正常人。例如,如果一位残疾人下肢残疾,但他的上肢和双手功能健全,那么,在一些基本不需要下肢活动的生产线上,他们就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在这样的生产线上,下肢残疾并没有使他们区别于下肢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就会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雇用更多的残疾人。 《通知》还提到,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按照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的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例,北京市政府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想花时间弄清楚这些税种都是什么意思,可以将这些优惠政策理解为残疾人个人就业基本不用缴纳什么税。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残疾人的奖励和照顾,这种奖励和照顾是应该的。残疾人的行动存在很多不便,甚至某些器官完全丧失功能。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就业的残疾人仍然利用部分健全的肢体从事劳动,为社会提供劳务,这本身就是积极向上、意志顽强的表现。这种精神和行为值得人们为他们拍手叫好,并为他们提供实在的物质奖励。同时,残疾人能够就业,参加社会劳动,已实属不易;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为自己赢得一些生活费用,并且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已经为社会减轻了救助他们的负担。因此,政府和社会就不应该再为他们的就业行为施加负担了。 这些税收优惠也是对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激励。虽然残疾人存在某种身心缺陷,但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对他们来说是正常人无法享受的优越条件。面对这些优越条件,仍然能够从事某种劳动的残疾人就会产生“不用白不用”的心理。这种心理将驱使他们尽力找到一份工作,把这些优越条件“用起来”,不至于把这些优越条件“白白浪费”。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0月下半月期

6.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读 篇六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指纳税,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和以后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

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内累计三个

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

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7.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读 篇七

有一技之长方能安身立命,对于残疾人来说更是如此。残疾人由于身体残疾、受教育程度偏低、缺乏必备的职业技能等因素的制约,受到经济排斥、政治排斥、文化排斥、社会关系排斥和福利制度排斥[1],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略显不足,进而导致残疾人的就业层次较低或无法实现就业,就业发展不均衡。我国当前主要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方式为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了解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提供精细化的就业服务很有必要。

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李嘉诚基金会合作实施的长江新里程计划的一个子项目,2007— 2011年,该项目共培训2. 4万名残疾人学习高科技技术, 11160名受益残疾人成功实现较高层次的稳定就业,是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的全新培训模式。本研究旨在对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的效果进行实际调查,分析受益残疾人的就业状况、遇到的问题及其对就业服务的需求,以便完善高科技助残培训项目,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精细化的就业服务。

2研究方法

本研究项目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由全国23个项目执行市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随机选择受益残疾人发放调查问卷805份,收回有效问卷754份,回收率为93. 66%。 问卷的内容包括残疾人的基本背景、就业状况、遇到的就业困难以及需要的就业服务内容等方面。

参与此次调查的受益残疾人中,男性458人,女性296人,分别所占比例为60. 74% 和39. 26% ; 从残疾类型看,肢体残疾人数最多,共524人,占69. 5%,视力残疾人64人,占8. 49%,听力残疾人68人,占9. 02%,智力残疾人44人,占5. 84%,言语残疾人39人,占5. 17% ,精神和多重残疾人15人,占1. 99% 。从年龄分布看,16 ~ 24岁的有85人,占11. 3%; 25 ~ 34岁的有325人,占43. 1% ; 35 ~ 44岁的有244人,占32. 4% ; 45岁以上的有100人,占13. 2%; 从居住地性质看,城镇574人,占76. 13% ,农村180人,占23. 87% ; 从培训级别上看,初级395人,中级200人,高级126人。由此可见,调查样本范围较广,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残疾人就业状况和需求分析

3. 1就业方式

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是受益残疾人就业的两种主要方式。从调查结果看,受益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人数为171人( 占22.7%) ,按比例就业的人数为268人( 占35.5%) ,其他方式的人数为315人( 占41.8%) ,其他方式主要是自谋职业、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由此可见,残疾人就业方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不同类型残疾人就业方式如表1所示,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人以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为主,言语、智力残疾、精神和多重残疾则以其他方式为主, 体现了残疾类型之间就业方式的差异性。

3. 2就业岗位

根据岗位性质的不同,岗位可以分为生产性岗位、管理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如表2所示,受益残疾人从事这三种类型岗位的人数达到58%,从残疾类型比较看,视力和肢体残疾人从事管理性岗位较多,听力残疾从事生产性岗位较多,而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和多重残疾主要从事其他性质的岗位。

3. 3收入状况

如表3所示,超过50%的被调查对象,月收入不足1500元,而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人数不超过5% 。这说明, 虽然进行高科技培训,他们的收入水平依然较低,这种趋势在农村和城市没有显著差别,残疾人群体就业需要更多的社会关爱。

3. 4就业困难和服务需求

针对就业过程遇到的困难,被调查残疾人选择人数排前五名的是 “缺少招聘信息” ( 占37. 4%) 、“受到歧视”( 占24. 7%) 、“工资待遇差” ( 占23. 5%) 、“不清楚该找什么工作” ( 占22. 9% ) 和 “所学技能没有岗位”( 占17. 4% ) 。相应地,他们最需要的五个就业服务项目,分别是 “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 占47. 6% ) 、 “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占37. 7%) 、“职业介绍服务” ( 占32%) 、“提供资金扶持” ( 占31. 7% ) 和 “提供政策支持”( 占30. 6% ) 。不同年龄段的残疾人期望的服务方式有很大差别,如表4所示,虽然所有年龄段都看重 “一对一指导”和 “现场指导”的服务方式,但是16 ~ 24岁和35 ~ 44岁两个年龄段倾向于 “现场指导”,25 ~ 34岁和45岁以上两个年龄段倾向于 “一对一指导”,各年龄段对分组指导可能不太了解,选择比例较小。

4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的人数仍占主导,但是多形式就业的趋势日益明显,不同残疾类型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残疾人就业的收入明显偏低,所从事岗位的性质与其残疾类型有很大关系。信息因素、用工歧视和待遇是他们遇到的主要问题,期望得到一对一指导和现场指导的就业服务。基于此,我们提出如下提供残疾人精细化就业服务的建议:

4. 1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为残疾人的就业打下基础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新闻、电视等媒体广泛收集各类有效招聘信息,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分类,将加工处理后的就业信息发布在指定的网站上,或直接以报纸等形式发放到残疾人的手中,使他们能够及时获取有用信息,拓宽就业渠道。

4. 2指导残疾人进行职业规划,做到有的放矢

通过职业生涯规划,残疾人可以根据工作能力和自身特点,进行准确的定位,科学合理地选择行业和职业,做出适当的调整,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扬长避短,尽力做到人岗匹配,使其发挥最大的潜能和职业竞争力。

4. 3逐步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给予合理待遇

社会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就业机会歧视、工作待遇歧视及就业服务和环境歧视三个方面。社会各界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关注,尤其是用人单位,需要针对残疾人的具体情况,配备无障碍设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给予残疾人足够的尊重。

4. 4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真正掌握一技之长

此次调查显示,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与就业岗位或创业项目的一致性较低,因此加大培训项目开发力度,开发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促进残疾人学有所成,学有所得,快速就业。

4. 5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和残联机构针对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和创业方案,给予适当的帮助,完善残疾人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 加大政策的落实力度,使残疾人真正地享受到政策的好处。对残疾人进行资金支持,将增强他们创业的积极性。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关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对于残疾人来说更是如此。在当今残疾人普遍就业难和就业层次较低的严峻形势下,通过调查分析残疾人的就业方式、岗位、月收入、就业困难,了解残疾人的就业需求,进而提出针对性强的对策建议,对促进残疾人提升就业技能、实现人生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8.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读 篇八

让残疾人融入社会

孙辉民开网吧,既偶然,也是必然。

偶然的是他在2002年了解到深圳有13个残疾人在当地政府支持下,拿到一张网吧牌照,得以自力更生。这给他很大启示,网吧的劳动强度不是很大,适合残疾人就业。这个想法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2002年1月,公司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广州市残联上报广州市政府;2002年2月,经省、市残联同意,开始筹备3个试点网吧(天河区金鼎店、白云区云苑店、新景店),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2002年5月,广州市政府出台“关于网吧行业招用残疾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2年5月17日全国助残日,3个网吧试业,安排残疾人员工16名;2003年3月,广州市文化局正式批复给予市残联15个网吧指标,润衡爱心网吧成为广州市第一间连锁网吧。

如今,润衡爱心连锁网吧已经发展到19间网吧,拥有员工300多人,其中残疾人有100多。安置残疾人就业不是孙辉民的最终目的,他希望残疾人能够通过努力,创造自己的价值,融入社会。而让残疾人融入社会最大的问题是他们需要创造价值的本领,教育就成为核心因素。2004年2月: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在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大力支持下,润衡爱心连锁网吧成立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培英学习中心,开展高升专、专升本两个层次13个专业的学历教育业务,学院还特别减免了残疾人学生30%的学费。

孙辉民为了给残疾人学生创造良好的环境,允许这些学生在上午时间可以免费在润衡爱心连锁网吧上网;同时,他还积极鼓励自己网吧的员工进行学习,员工可以分期付款交纳上学的费用,每个月只要支付100多元,这对于每个月收入900、1000元的残疾员工来说并不是很大负担。

孙辉民告诉记者:“这些残疾人有了学历和能力后,就有了竞争力。而且,国家也鼓励企业招收残疾人,企业每招聘一个残疾人,国家都会减免相应的费用,如果残疾人有学历和能力,企业自然愿意招收他们。到目前为止,已经有数十个员工通过网络教育获得学历后离开了润衡爱心连锁网吧,想留都留不住,他们到了医院、政府、企业等,有了更好的待遇和工作环境。因为网吧的环境比大部分企业、政府部门的网络环境复杂,因此,在润衡爱心连锁网吧工作的残疾人经过网络教育后,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他们有了更好的发展平台,我们感到由衷的高兴。”而这些人离开后的岗位,又给其他残疾人创造了机会,这样的发展模式具有持续性。因此,网络教育中心成立3年来,从当初的数十人发展到600多人,已经有120多人毕业。

信息产业是残疾人主要就业方向

孙辉民开网吧,是必然的,这与他的经历也很大关系。

八个月大时,孙辉民就因小儿麻痹症而残了一条腿,两次参加高考都远远超出录取分数线,却因残疾而被大学拒之门外。几经周折,电大毕业的他进入父亲的工作单位,从临时工干起,1983年,他承担了国内第一批出口软件设计,成为国内第一批出口软件设计师。1984年,邓小平视察深圳时,接见了一批科研人员,其中就有当时年仅22岁的孙辉民。

孙辉民从自身的经历意识到,残疾人最需要的不是同情与特殊照顾,而是一个平等的机会,需要一个人生的支点。在孙辉民看来,信息产业,尤其是软件产业,是残疾人获得平等机会的最好的平台,没有太大的体力强度,更多的是智力劳动。1992年10月,孙辉民创建了自己集团的第一家公司——西安市新航电子技术公司,并获得福利企业证书;1993年8月,符合新会计制度润衡财务软件问世,在航空工业基本建设财务领域全面推广。孙辉民开始了把软件产业、高科技产业和残疾人事业结合起来。在公司,残疾人从事的工作是根据他们的自身条件、教育程度分配的,水平高一点的做软件开发,低一点的可以做测试工作。实践证明,在润衡,残疾员工们都胜任工作,热爱工作。不光是智力方面达到了要求,对企业来说,他们的好处还在于他们非常稳定。孙辉民认为,软件企业最头疼的事就是人员流动性太大,而残疾人职工流动性小、稳定性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体力劳动让位于智力劳动,残疾人有了专业知识,一样进行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在深圳高交会上,美国硅谷专家代表团和孙辉民一席交谈后,一致看法是:组织残疾人开发软件是个绝妙的想法!

而网吧则让孙辉民找到了残疾人发展的宽广之路,服务员、网管等不同岗位可以给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网吧场所不大,残疾人能够胜任,在网吧,残疾人可以学习网络知识,对于今后的发展具有很大帮助。

“残疾人获得平等机会是最重要的,由于身体原因,他们从事体力劳动比较大的工作没有竞争力,比如开机床,但信息产业则给他们提供了机会,软件开发、测试,在网吧工作,他们能够发挥自己的价值。” 孙辉民兴奋地说。

每个人都有公益心

“网吧做公益事业不一定都走招聘残疾人的路,但规模比较大的连锁网吧完全有能力来招聘一些残疾人,这也是网吧实现自己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孙辉民希望有更多人加入到公益事业中。他认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经历,从事公益事业有很多形式,比如从山区出来的网吧老板,完全可以以捐助山区小学的方式来从事自己力所能及的公益事业。

人人都有公益心,关键是如何去引导、激励。润衡爱心连锁网吧的每间网吧都有3-5台电脑供残疾人免费使用,孙辉民认为,网吧上座率本来就不可能一直100%,尤其是上午的时候,电脑给残疾人免费使用是提高社会资源效率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也是网吧为社区做贡献的一种途径,这样的公益活动对于很多网吧来说都是能够做到的。

2006年9月,孙辉民任创会会长的广东爱心狮子会,给广州市盲人协会捐助了23台电脑;当了解到东莞有一个镇有13个贫困大学生的困难后,他们为每个大学生捐助了4000元;让新疆30位白内瘴患者通过手术重新获得了光明;韶关乐昌发生水灾后,他们捐助了1480套桌椅,让学生能够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为韶关房屋全倒户募集资金45万元……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如果每个网吧都能力所能及做一些公益活动,网吧行业将得到更多的认可和尊重,网吧行业的发展将更健康,更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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