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共11篇)
1.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篇一
四川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为贯彻《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有关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精神,结合调查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情况,现就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
(二)工作时间
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自2010年到2013年3年完成,该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其中2010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完成60个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完成62个县,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完成68个县。
(三)工作目标
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每个合法使用者,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到农户。
二、工作原则(一)法制化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规、规程和规范性文件依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规范化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时,必须作到权源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和土地登记过程中开成的资料要齐全,土地登记表格要完整准确、规范,土地登记要按程序办理。确权登记过程中使用的表簿卡册按《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执行。
(三)属地化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各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领导并与有关部门沟通,成立多部门协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确权登记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积极性。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农民更加重视自身权利,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广大农村掀起宣传、普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热潮,营造确权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土地权属,办理土地登记,力求使确权工作有制可依、有范可守、有序可循。
(四)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基层组织的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协商、协调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工作程序
1、申请: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代表人申请登记;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及代表人申请登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及其主要负责人申请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其他证明材料。
2、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
3、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地类等进行审核。
4、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进行现场张贴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5、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权人颁发土地证书。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5)《土地登记办法》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7)《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9)《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2、权利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民小组(社)、村(社区)、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其中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3、权属来源: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3)乡(镇)、村、村民小组共同出具的土地使用者、面积和界线证明;(4)其他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4、地籍调查:
农村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地籍调查应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其中第二次调查按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权属调查的,并签订了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的,其成果可直接用于登记发证;按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权属调查的,有条件的在不打破村界的基础上,应权调到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可暂时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5、登记发证:
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发证只明确权属总面积。面积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应在土地证后备注。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5)《土地登记办法》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7)《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0)《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2、范围:
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其它集体建设用地。
3、权属来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没有进行用地手续报批,且未受到相关处罚的;(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4、地籍调查:
城镇周边重点镇,中心村较集中的建设用地范围用地,可采用地籍测量,其规范按《城镇地籍测量规程》执行,也可采用独立坐标方式进行测量,宅基地可采用地籍勘丈的方式进行测量,比例尺不小于1:500。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
5、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以农户为单位进行,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等国家相关规定。
(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
①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建设、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等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
②无权属来源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由当地政府按现行规定进行确权。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和我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②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批准面积重新进行登记。
④1999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实施后,农村村民持批准文件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我省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标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我省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1987年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批文和现行标准的部分以及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坝,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又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可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确定给使用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给使用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超出面积在土地证后备注。
(4)农村村民因继承房屋等原因使用不止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其余只作集体建设用地备案登记处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因原本拥有农村房屋产权办理宅基地登记的,在土地证后备注“因拥有房屋产权办理登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6)采取人工丈量方式的,在证书后备注“本次登记面积为人工丈量面积”。
七、其它规定
1、权属争议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的规定处理。
2、信息化建设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并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台帐。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相衔接,实行信息化管理。
3、更正登记
对原已登记的土地,若发现错登、漏登或因土地分类归并、地籍测量精度要求不同引起的总面积或分类面积变化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更正登记。
2.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篇二
2014年底,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明确提出要把稳定承包关系、推进确权登记颁证作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 摆在首要位置。为落实中央要求, 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组织开展试点, 经过四个阶段, 发展到今天。去年在试点的基础上, 又选择了山东、安徽、四川3个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选择27县开展相关工作, 到目前为止, 全国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有1988个, 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 3.3亿亩承包耕地。应该说这项工作一直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从试点的情况看, 各个地方反映是积极的, 工作是深入的, 采取了很好的做法, 也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 化解了大量过去沉淀下来的相关矛盾, 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了很坚实的基础, 得到了基层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广泛欢迎和认同, 为进一步扩大相关试点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 农业部制定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3项行业标准, 联合国家档案局下发了档案管理办法。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 必要的经费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中央财政设立了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专项资金, 并及时拨付了2014年试点经费。同时农业部也举办了多期培训班, 充实人员力量, 强化人才队伍保障, 有序推进了相关工作。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 采取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办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在总体部署上, 中央要求在稳定扩大试点的基础上, 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这项工作。在试点安排上, 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 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不求齐步走, 不搞“一刀切”。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 既要解决问题, 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又要防止引发矛盾, 真正做到群众认可, 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 要始终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坚持依法办事, 坚持走群众路线, 坚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 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核心是确权, 重点是登记, 关键在权属调查,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 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做好工作。要在扎实做好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权属调查的基础之上, 完善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2015年工作的重点就是抓好《意见》的落实, 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确保抓铁留痕、抓住实效。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着重抓好三件事。一是加强督导检查。督促新增的9个省, 也就是湖南、湖北、江西、江苏、甘肃、宁夏、吉林、河南、贵州。这9个省整省试点和其他非整省试点地区抓紧制订工作方案, 并及时报农业部备案,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确保完成工作质量, 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二是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抓紧修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尽快出台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加快建设信息应用平台。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因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项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工作, 实践中有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 政策性也非常强。
所以, 怎么样解决实际问题, 制定和完善好相关的政策和法律, 需要通过调查研究获得第一手资料。对确权确股不确地、与长久不变如何衔接等共性问题进行深度的研究, 及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为下一步完善政策和修改相关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
3.浅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篇三
关键词:土地产权;农村土地管理;确权登记;凭证管地;合法权益;制度改革
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势在必行
农民、农业、农村习惯上被称为中国的“三农”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千百年来,“三农”问题自始至终都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性问题。但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中国的“三农”问题内涵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也面临着更多的新挑战。当前“三农”问题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村土地的确权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被重视,不加以改进,势必会影响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1.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征地补偿不到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及其权能,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通过强制征用、非法占有、兼并等手段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偏低、甚至不到位,使得被征地农民眼前利益受损失,长远生计没保障,也使得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和矛盾冲突案件不断,成为农村土地信访量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另外目前,有些地方乡(镇)、村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素质低,村级财务“糊涂账”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主要表现为截留、挪用、私分等腐败现象,导致被征地的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权能没保障,权益不平衡。所以,要保护农民的权益,首先要明晰农村的土地产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耕地保护面临挑战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全国农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不同的集体组织,由于目前对集体土地所有者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因此每个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就会单纯追求使自己拥有的这块范围有限的土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尽可能最大化。而土地作为农用地,尤其是种植粮食作物,其经济效益可能是最低的。这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者从自身利益出发,缺乏耕地保护的自觉性。按行政划分,集体有乡、村、组三级,自从“政社合一”、“队为基础”的框架被打破以后,并未明确规定过集体所有制的权利人是谁,造成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使土地所有权及其他各项权能无法有效地行使,对承包给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缺乏约束力,必然导致滥用、乱用土地,耕地保护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实施。
3.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建房布局散乱,自由分散,土地利用率低。二是乱占滥用耕地,违法现象普遍。三是部分老宅基地闲置抛荒,一些居民点长期无人居住,形成“空心村”。四是建新不拆旧,形成一户多宅现象。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4.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状况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私下、变相转让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隐患。虽然法律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但由于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不清,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加之常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依法合理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是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前提。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加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土地产权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
1.要加大土地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土地产权意识
近年来,国土系统先后组织开展了县、级、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国土管理干部轮训,基层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但仍需要向普通群众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土地产权意识。具体来说,要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方式,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节目、开办群众爱听的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在开展正面宣传的同时,也要针对性地进行反面警示教育,促使农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产权。
2.要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权属状况
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未利用地使用权等农村土地产权的权属状况,按照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要求,不得遗漏。
3.强化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查清每宗土地权属、地址、面積、用途等的主要方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我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所定的技术规程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要认真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大比例尺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
4.要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因此,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
5.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通过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又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使农村农民的土地权益显化,看得见,摸得着,从而有利于切实增强农户参与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农村违法用地的处理处罚方式,形成多种违法责任追究方式并存的处理机制。
6.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基层治理机制作用
鉴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十分艰巨的任务,在开展这一工作进要始终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基层治理机制作用,激发他们参与的热情。与此同时,要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妥善解决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个人和个人之见的权属纠纷。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中发[2010]1号).[EB/OL].新华网.2009年12月29日
[2]丁宏俊.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J].河南土地.2012.(01)
[3]王淑珍.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耕地保护[J].理论前沿.2004.(18)
4.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篇四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农村公益奉业、公共设施及乡(镇)、村或个人兴办企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一)工作目标。
1、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之上,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权属、界线、地类、位置等状况进 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
2、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面积、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土地等级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3、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并核原地类)等状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宗地登记造册。经权属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4、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5、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原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对尚未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子以登记发证;对县政府原已发证,但由于近年来村级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其主体、权属、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注销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重新核发证书。
2、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县政府原已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合法有效;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查清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状况,建立台帐。对过去已经登记发证的,经核查其主体、权属、界址、面积、土地利用状况等未发生变化,原土地登记仍然有效,不再进行登记;如主体、权属、界址、面积、土地利用状况等已发生变化的,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二、政策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不子发证。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不子发证。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即:我县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共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城郊、农村集镇以外的,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
(五)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除主体、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发证书外,对未发生变化的,应子以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
三、几种具体情况的界定和处理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1、依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图件及地籍权属调查资料,对每一宗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程序给予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村委会名称后加缀村民小组名称。
2、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本文来自http://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乡(镇)、村,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乡(镇)、村,应本着算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4、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5、地籍调查时,土地权属为街道(社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由街道(社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给街道(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土地初始登记发证
(1)1982年2月13日前老宅基地,在1990年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未经拆迁、改建、翻建,在本次调查中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并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本次调查成果面积进行登记发证。
(2)1982年2月13日后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在1990年后因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以前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等原因未进行过土地登记,调查时,经审查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并符合村庄规划条件的,以原县政府批准使用的面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发证。
(3)在1990年后已经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在本次调查中使用人、四至界线、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换发新《集体土地使用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继续有效。
(4)在1990年后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由于使用者保管不善等原因将土地证丢失的,应先在《阜阳日报》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 30日内无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的,根据原发证档案,以原登记面积补发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5)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修建住宅的,不子登记发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搬迁确有困难的,应当制定措施,在不影响公路畅通、公路环境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对该类性质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但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今后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翻建、扩建。
2、宅基地发生变更的登记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间宅基地发生转让的,依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2)宅基地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3)原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原登记时为一宗地,在本次调查中已经分户,且现状已经形成,并未超出原登记面积的,可根据相关使用人提交的有效、合法的书面依据进行分宗变更登记,分别颁发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4)原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由于村委会规划、修路等原因对原使用宅基地进行了部分拆除后,在原址有部分宅基地经村(组)同意仍在使用的,可按现有面积进行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5)对于“有证无地”的,经核实后依法公告作废。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末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http:// 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在耕地内已建成住宅的问题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子登记发证。
5、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问题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精神,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6、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闲星未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依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7、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时宅基地的发证问题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总体是遵循历史问题“分阶段处理”原则: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占用且至今未扩大面积的,以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1982年2月14日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占用的,依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其间,在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前租用农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按当时的规定处理后确权登记发证。
(3)1987年1月1日之后占用的,按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清。(3)按法定审批权限,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4)涉及农转用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农转用审批。
3、原已经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在本次调查中使用权人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相关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房产公证书等有法定效力的书面依据,经依法审核,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可依照原登记面积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四)暂缓或不予登记发证的宅基地
1、存在权属纠纷、界线争议或地面建筑物产权不明的宅基地,在争议或纠纷未解决前,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暂时不予登记发证。
2、无任何土地权属来源(既不是祖遗老宅基地也不是新批准宅基地)或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的宅基地,属违法用地,不子登记发证。
3、因市政道路、建设用地项目等拆迁另行划拔安置,但目前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暂不子登记发证。
4、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原土地证登记面积或政府批准面积的宅基地,超占面积在本次登记中不子确权,只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上注明超占面积数量。
5、农村村民因已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已纳入土地置换、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规划复垦的旧宅,不予登记发证。
6、改、扩建公路、铁路已拆迁引偿,房屋未拆除的。
7、农民改变宅基地使用用途用于经营、租赁等活动的,暂缓 登记发证。
(五)原由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存在错、漏登记的,须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确认后进行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依照一般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即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薄,滤布 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原土地证书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标
全县农材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遗留问题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在2011年 6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二)方法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按其工作任务性质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0年3月1日一3月 31日)
(1)建立组织。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监察、国土、财政、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民政、房产、公安、信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以及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是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
(2)宣传发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全县千家万户,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层次、多梁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各乡(镇)政府要在辖区内要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登记区的划分;②土地登记的期限;③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④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供的相关资料;①符合土地登记的条件及办理期限;⑥其他事项。
(3)组织人员。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需要大量人员参与,现有地籍调查人员技术力量远远不够。因此,要积极调动,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组织抽调人员,可从毕业学生、离退休千部、教师,退伍军人、社会青年,村(组)干部、会计中选聘人员进行培训后参与本次工作,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承担。
(4)学习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先由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再由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对本乡(镇)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丈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5)资料收集。主要包括;①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②2006年以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③正射影像图;④分幅权属界线图;⑤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⑥土地权属争认原由书;⑦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薄;⑧土地变更调查资料;⑨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己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农村居民点地籍图;必 1: 10000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0现势性较好的1: 10000地形图;S大比例尺地形图。
(6)工具器材准备。县国土资源局做要好土地登记发证所需的各种证书、表格及登记卡、薄、压滤机滤布 册的准备工作;各乡(镇)要做好各种工具,包括钢钎、铁锤、油漆、钢尺、比例尺、三角板、计算器、水笔、铅笔、刀片、橡皮、夹板等的准备工作。
2、试点阶段(2010年4月1日一4月30日)
为积极稳妥,在全面工作开展之前,有条件的乡(镇)选择一个村委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进行试点时,要做到准备充分,计划周密,方法得当,措施有力。通过试点,加强政策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着力解决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
3、全面开展阶段(2010年5月1日一12月31日)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1)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到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好表格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所在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地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原件。③地上建筑的合法建设手续或权属证明:如《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④属沿用老宅的。提供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共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的主要内容为该宗地的使用起始时问、房屋结构问数、土地利用状况、权属状况、四邻姓名,有无争议、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是否有多处宅基地、是否有出售宅基地情况等。
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家庭户口簿整本复印件1份。
⑥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夯份证复印件各1份。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⑧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1套(申请人及四邻指界的地籍调查表 1份、宗地图2份).⑨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应提供遗嘱和死亡证明,没有遗嘱的应提交有关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或材委会证明。⑩土地使用者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子女,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薄及关于要求将土地权利变更的申请。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①以乡(镇)为单位组成若干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②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③以村为调查单元的,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问,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http://www.6633.net 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与县(市)、乡(镇)、村(组)集体土地相邻的,本宗地的村、组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相邻单位联系衔接,由相邻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委托人(持指界授权委托书)到现场共同指界并签字盖章。(3)地籍调查及勘丈。主要方法为:
①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地籍勘丈,采用以一处宅基地为一宗地用钢尺实地勘丈的方法进行登记。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在二次土地调查 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绘制宗地图。
③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宗地图制作,宜采用1: 500比例尺绘制。
④原有成果的应用,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4)权属审核。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申报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依法并按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村委会公开场合张榜公告,并摄像或拍照留存,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在公告期限内,土地权利者及有关土地权益者可以向各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组成土地申报登记卷宗,由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合格后报县政府审批。
(5)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琪写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4、扫尾阶段(2011年1月1日一2011年6月30日)
对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遗留问题全部处理结束。对工作中形成的土地登记卷宗等各种材料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乡(镇)、村(组)整理后移交归档,永久保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是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士地资源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基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着力抓好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是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后的又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测算相关费用支出标准,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支出计划,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经费进行列支。属于乡(镇)支出的经费,及时核拨给各乡镇政府。
5.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篇五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梨树县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任务目标
(一)主要任务。
1.全面铺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标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档案资料,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调查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强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生态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3.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县里要求以县为单位,完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4.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切入点,实时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维护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实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逐步建立地籍档案统一管理机制,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二)主要目标。
我镇共有11个行政村。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及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按照统一的调查技术标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场指界及调查工作,201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一切从大局出发,真正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构建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维护权益,规范土地确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有序开展权属调查,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确权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土地权利取得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变化情况,尽量维持现有的土地权利现状,并规范到法律法规层面上来;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产生的土地权利,可以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规范、积极确权,妥善稳步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
(三)坚持公开公正,确保社会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益,防止因工作失误引发新的矛盾。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的作用,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制定解决预案,确保稳定。对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缘由以及各自主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割出来予以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的,不计算在应发证率的基数内。土地证书发放前,应当在所在地主流媒体或者乡镇、村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广泛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四、职责分工
国土所会同民政、财政、城建、水利、农业、林业、信访、畜牧、农经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发证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国土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实施
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林业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图斑界线的确认,协助各村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各级水利用地或水利工程用地相关界线的确认,协助各村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国省道及部分地方道路相关界线的确认,协助各村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
信访、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信访维权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和争议处理,无偿提供相关资料。
6.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篇六
我县是山西省和大同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县,为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试点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大同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点范围
在作疃乡百疃东堡、西堡、南庄三村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工作试点,探索总结出符合相关法律政策、便于操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和经验。
一是查清试点村农民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以户为单位确权登记发证;
二是对试点村的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村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址、面积以宗地为单位确权登记发证;
三是利用试点确权登记成果,建立土地登记信息数据库。
第四阶段:内业整理(3月16日---3月31日)
1.建设地籍信息系统数据库;
2.以宗地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共用院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到户;
3.以村为地籍子区,以宗地为单位编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代码;
4.以宗地为单位绘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图;
5.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审核权属、确认使用权;
6.以村为单位汇总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用地情况,按规定年代划段内业审核;
7.注册登记,发布确权登记公告;填制《集体土地使用证》;
8.以村按宗地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4年1日---4月20日)1.总结试点工作;
2.提请市国土资源局对试点成果进行检查初验;
3.迎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检查验收;
4.召开发证现场会议,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权利证书。
四、技术路线和方法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成果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及已收集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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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严把内业确权登记资料审核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核提供确权登记发证所需户籍资料。
(三)加强宣传动员,强化业务培训。乡村相关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利用宣传专栏、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和配合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明确政策制度要求、工作标准,使工作人员熟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严格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登记材料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后方可上报审批。要稳妥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发生变化的宗地要依法予以变更,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地未经依法处理的,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为保证确权登记发证资料齐全、完整、规范。确权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乡村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广灵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办公室(代 章)
7.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篇七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确权,重要性,遵循原则,操作流程,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要做好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首先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工作。只有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归属,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有51 个村,2.4 万户,6.8 万人。 从2013 年12 月开展了土地登记确权试点, 到现在基本完成了50 个村的登记工作,测量土地4 933.3 hm2,张榜公示4 次,签字确认3 次。
1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1.1 是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夯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需要
我国分别于2002 年和2007 年制定和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权属性进行了明确。当前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承包地财产权[1]。
1.2 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需要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是按照《物权法 》的规定,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真正把土地作为自己的财产拥有和珍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2]。
1.3 是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搞细,利于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发展高效农业;也有利于把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户到地块,让政策深入民心。
1.4 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纠纷矛盾越来越多,成为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突出问题,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合同不规范,土地面积四至不准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就是重点解决这些问题。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2.1 坚持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这是确权工作的前提。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是1998 年左右,通过重新测量土地,召开村民大会,制定分配方案,经所有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承包合同,取得了农民群众的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开展确权工作,要在稳定当前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坚决杜绝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要把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3]。
2.2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这是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的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进行。明确登记范围,对承包经营权法定变更、注销情形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证书,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情状况记载于登记簿,把登记簿健全起来。
2.3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
尊重农民意愿是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的群众基础。在承包地确权过程中,少不了群众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特别是重新测量承包、确认承包地块“四至”、面积和空间位置等工作,一定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实测结果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确认才能进行确权。动员群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工作中重大事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4]。
2.4 坚持因地制宜
这是确权登记工作的关键所在。在确权登记工作中,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地的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工作重点。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3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操作流程
3.1 整理核实农户承包资料
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特别是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包括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资料。
3.2 入户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待问题解决后再登记。
3.3 测量地块成图
聘请专业测绘公司,采用GPS定位技术和人工测量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勘测编绘。测绘结果要经户主四邻、村民监督委员会、村级确权人员、测绘公司“四到场、四签字”,确保图、表、册、证“四对应”。
3.4 公示审核
实行“三榜公示”定案。第一榜:公示测量初步结果;第二榜:公示确认修改后的结果;第三榜:由政府产权办公示最终确认结果,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3.5 建立登记簿
根据镇街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该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3.6 登记颁证
在明确权属、勘界测量、依法公示、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相关业务工作流程,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出解释。
3.7 整理归档
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对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留存备份。同时把相关图表录入微机,形成空间信息统一、数据共建共享的电子数据库,实现电子化、一体化管理[5]。
4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4.1 思想上不重视
一些村级干部对这项工作不完全了解,对工作畏难发愁;个别乡镇领导没当回事,怕暴露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工作应付了事,满足于群众没意见就可以过关,其实村干部是在群众不明白的情况下签字了事,在一定程度上是愚民政策,属于糊弄老百姓。
4.2 认识上有欠缺
特别是村干部,对国家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了解这项工作对农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深远意义,为集体多留一点地,确保集体有收入。
4.3 行动上不积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牵扯面广量大,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村集体收入少,无人干活,工作中出现拖延的现象[6]。
4.4 原则性不强
首先是集体土地应确就确,不能把应确给百姓的留给村集体;其次是严禁直接用二轮延包合同面积作为这次确权面积。
5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5.1 关于提高认识问题
个别主要负责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重视,缺乏推进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缺乏责任感表现在乡镇领导身上,就是求稳怕乱、怕添麻烦、工作被动,能拖则拖。表现在工作人员身上就是定不住人,稳不住神,工作“边缘化”,业务不熟,简单应付。表现在村级人员身上就是群众工作做不到位、群众参与不高、纠错环节不去、公示确认不管,造成工作被动。产权明晰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基础,也是激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基础。确权到位,产权明晰,就掌握了整个农村工作的主动权。所以各级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视问题,下大力气攻坚克难,把确权工作做实。
5.2 关于基础工作问题
基础工作包括宣传发动、业务培训、调查摸底等准备。这些基础性工作做得扎实与否,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推进的快慢和质量。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弱化甚至跨过这些基础性工作,例如,在宣传发动上,有的地方就刷几条标语,不动员,也不发动,确权快结束,群众还不知要干什么;在业务培训上,习惯开大会,简单布置一下,不指路,也不教法,方法教得似是而非;在调查摸底上,照搬村里的“老底子”,不收集各类细致的产权信息。前期准备工作,宣传发动要贯彻始终,政策讲解要进村入户到人,要推广看得懂、易上手的“菜单式”培训,要培训一批懂业务、知流程、肯负责的工作人员,还要培训一批掌握图表填制、明白具体操作的村干部,要全部入户核实、摸清底子、签字确认等[7]。
5.3 关于矛盾化解问题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千差万别,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多测量出来的土地怎么办?农户土地私下流转,导致地证不符怎么办?农民通过开荒和整理出来的地怎么办?两户地界线不清怎么办?还有村民外出务工回不来,无法签字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能视而不见、无所作为,也不能瞒天过海、姑息迁就,要积极应对,对遇到的问题要分类,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动性,看看哪些是政策界限的问题、哪些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哪些是现实利益障碍的问题,弄清来龙去脉、关键症结,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5.4 关于工作质量的问题
8.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篇八
大手笔凸显地籍工作重要性
国土资源导刊(以下简称导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在去年刚刚结束,即将全面铺开的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又是一次大规模的地籍管理专项工作。从目前了解到的其工作内容、覆盖范围和预计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来看,其规模似乎并不逊色于二调。连续的“大手笔”是否也是对地籍工作重要性的一种体现。
刘冬春:可以这么说。部里(国土资源部)提出了一个概念,现在正处于传统地籍向现代地籍的转型期,传统地籍认为地籍工作是基础,而现代地籍工作则成为了国土资源的核心工作。从国际上来看,西方国家的土地管理也是以地籍管理为核心,而不是以批地、规划为核心。正如颜学毛副厅长所言,地籍工作由国土资源的基础工作变为核心工作,“十二五”期间不一定能实现,但一定要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导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工作一直以来都在进行,这次比以往有什么不同呢?
刘冬春:从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一直都在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但受条件限制,部分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而这次根据部里面的通知要求,需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全覆盖”。从湖南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全省92%的所有权是到了村民小组这一层级的,因此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实际上,近两年来从中央到部委、省政府一直都在强调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提出了目标和任务。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便要求“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2010年2月和今年的5月,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等三部都明确提出了加快确权登记工作的要求。充分突出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目标要求。
有60万个村民小组需确权
导刊:已经完成的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及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将为本次的确权登记工作提供哪些方面的帮助呢?
刘冬春:充分利用二调成果将是我们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一个重要原则。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及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已经确认的各级行政界线和村级权属界线原则上不得变动。为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而开展的土地权属界线调查,以村级权属界线作为范围控制线。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实际问题:我省的二次调查使用的调查地图为1∶10000比例尺,但是此次国土资源部规定,要确权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用1∶5000比例尺,广大农村地区基本没有大比例尺的地图资料。因此我们的工作地图仍然相对匮乏,基础还是相当薄弱的。
导刊:除了地图匮乏以外,此次的确权登记工作还有哪些实际困难呢?
刘冬春:还有两点,一是工作量巨大。据初步匡算,全省约有60万个村民小组需要进行确权,约有200万公里的村民小组级权属界线需要实地调查、测量、确认上图并建立数据库。约有1300多万宗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采用不小于1:1000比例尺进行测量,调查和建库工作量巨大。
此外,组织实施难度也很大。要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同时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此外,农村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权属纠纷调处任务艰巨,工作中还牵涉到底图制作等技术问题和相关政策的研究等,管理和组织实施难度很大。
导刊:目前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进度是怎样安排的?
刘冬春:根据中央的要求,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发证工作准备采取三种方式进行:
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证,在调查确权的基础上原则上发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因条件不具备的再分类处理;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地使用权发证,在调查确权的基础上,逐一发证到每个权力主体;三是农村宅基地发证,依法采用自我举证、依申请发证的方式进行。
9.市级土地登记确权工作报告 篇九
工 作 汇 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村庄地籍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盐政传发[2010]176号)文件要求,我市在完成1:5000农村土地调查、1:500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了**市村庄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项目,该项工作在**市局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关心下,在各村(居)和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下,通过项目参与各方和全系统地籍工作人员的努力,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辖区面积3175.7平方公里,下辖14个镇,481个村,6101个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人口114万。区内由西至东,由204国道和226省道分为里下河低洼平原、滨海冲击平原和海滨淤积平原三种地形地貌。
2010年上半年开始,依据市局统一部署,我局就全市村庄地籍调查及登记发证工作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争取项目资金1500万元,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发证和工业集中区用地情况调查建库三项工作
列为该项目的主要任务。通过招投标确定了西安大地、连云港万源和**瑞地3家为作业单位和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为监理单位的作业团队。
2010年12月试点成果通过**市局组织的验收之后我们以“调查精细化、资料规范化、数据统一化、管理科学化”为目标,在面上全面铺开。并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技术设计书》,对确权的原则方法等做了进一步细化。
2011年6月依我局申请,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市国土资源局组成检查组对我市村庄地籍调查进行了阶段性检查,检查组一致认为,“**市村庄地籍调查工作,以制度建设,推进过程监管,确保质量,方法得当;以科技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发生,手段正确。”
制度建设方面,我局专门制定了《**市村庄地籍调查工作例会制度》、《重大事项书面汇报制度》,《作业人员请销假工作制度》、《不合格成果作废制度》、《**市村庄地籍调查作业成果滚动验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并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推进整体速度。实施过程中局村调办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做到重点工序跟踪检查,难点工序细致检查,一般工序阶段性检查。各项质量标准全部指标化,坚持用数据说话,到面前为止共实施业主全面检查7次,调查办专检23次,旁站检查66次,检查宗地25691宗.科技创新方面,根据该项目的实际需求,我局与南京国图公司共同开发了统一平台,多数据精度的村庄地籍调查软件,并
在实际使用中不断完善,现在该系统不但可以完成基础建库、业务管理、数据更新、证书打印还提供了跨数据库分析功能,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所有权登记数据库和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图斑自动比对、赋值、分析和基于空间、属性的“一户多宅”自动查询,提示功能。
到目前为止村庄地籍调查项目已完成:
1、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90%约28.4万宗的农村宅基地调查外业工作和72%的村级数据库建设工作;
3、全市40%的工业集中区测量调查工作。
此外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我局本着“边调查、边应用”的思路,利用已有各类数据,开展了“土地后备资源”、“建设用地潜力分析”和“一户多宅”专项调查及“区域土地利用动态图件”制作工作,在全面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数据的应用,充分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
预计今年9月我市村庄地籍调查工程将全面结束,达到全面验收的条件。借此机会真诚的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对我市村庄地籍调查和地籍管理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以便于我们学习、完善,提高。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情况
2010年10月我市启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的原则,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力量,有计划、有
步骤地开展,至2011年2月外业调查结束,同年4月登记发证工作完成。
一是强化组织,统一领导。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国土、纪检监察、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水务、公安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领导组,在各镇政府设立办公室,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发动,落实责任制度,拨出专款、配备力量,全力以赴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认真抓好培训、督查。我局从2010年10月底至2011年2月底采取了集中培训、现场督查、指导等形式15次。组织学习《土地登记办法》和《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矛盾,督促各镇(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稳步推进。
三是认真抓好试点工作。根据区域特征的不同,全市同时在11个组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摸索了工作经验,统一了操作方式,提高了工作标准和效率。
四是认真抓好质量控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分级挂钩制度,局党组成员与镇(区)挂钩、镇区领导与村组挂钩,所工作人员责任到村组,人人肩上有担子,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发“铁证”,不发纠纷证、不乱发证,确保万无一失。
五是认真抓好验收工作。以村调办和地籍科为主体,抽调工作人员9人组成的验收工作组。依据国家《土地登记办法》结
合我市工作实际,细划了验收标准,自2011年3月5日至4月15日开展了辖区内的6个作业片区调查和发证工作的验收工作。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主要作业方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3月《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通过试点,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钝化土地权属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确权的原则:
1、凡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中未突破村民小组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组的名义与农户签定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2、不能证明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3、不能证明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法确认给镇农民集体所有。
4、鉴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对于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在具体登记发证时,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
5、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管。
(二)外业权属核查
在充分收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外业调查人员对组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界线核查。主要核查内容:
1、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是否与现实界线一致,确保调查的宗地界线清楚;
2、对照每宗地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与宗地图以及1:5000现状图核查三者的权属界线类别、位置、面积、地类等相关要素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重新调查权属界线,对有异议和不符合确权规定的到实地进行复查;
3、检查是否按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分别调查填写土地权属调查表,调查表和协议书填写是否规范整洁、内容齐全,界址双方是否已经履行签字法律程序;
4、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土地权属性质,确保调查的宗地权属合法。依据二次调查中收集的土地申报登记材料、水利确权、军事设施、国有公路及已经批准征用的文件等资料,按权属调查的宗地核查土地权属性质,查看集体土地的宗地内是否有国有土地,组集体、村集体和镇集体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混淆不清情况等;
5、将通过初步检查的村、组界线以村为单位,套合到最新遥感影像图上,并携带权属调查表(协议书)原件至现场,通知指界各方,重新在标注界线和界址点的影像图上签字确认。
(三)内业核查处理
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宗地界址,确保界址位置、表述与实地一致,对通过核查认为权属合法、界线无误的宗地,直接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检查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分类面积表,对通过核查发现部分宗地权属和界线需要整改的,再返回外业确认,并保证宗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表、协议书、宗地图和二调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影像图以及数据库同时整改到位,在此基础上,重新生成新的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四)登记发证
1、以镇为单位对各组集体土地所有权拟登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进入审核发证程序,逐级审查发证的主体、面积、范围等是否与调查一致,各类签章是否完整有效,最后通过土地登记发证系统打印证书,以镇为单位发放至村民委员会。
对存在异议的进一步进行外业核实、确认。
(五)取得的成果
1、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纸质档案资料6701宗,不符合发证条件的94宗;
2、建立了基于ARCGIS平台的**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专题数据库
3、建立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宗地电子台帐。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村民小组之间的飞地、插花地争议较多,给外业权属调查带来一定的难度。
针对实际调查中此类情况较多,我们在依法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按照村规民俗妥善解决矛盾,一是对解放初期确认给农户,《六十条》确定给农村集体的,按照国家规定该农户是哪个组的就确认给哪个组。二是经农户自行开发、连续耕作至今,并已获得实际收益20年以上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该农户是哪个组的就确认给哪个组。
2、原镇办集体企业及村、组办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但未明确所有权由哪个主体代表农民行使。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维护原始协议文件及凭证资料合法性,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属村集体企业的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属镇集体企业的确认为镇农民集体所有。
3、村民小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上“名存实亡”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没有公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使民事权利。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进行了充分调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已对镇、村两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未能对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作出规定。因此,我市采
取的模式是“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在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者一栏按要求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集体,待今后条件成熟再行处理。
4、现有新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未能按国家标准的12大类地类标准进行设置,导致部分统计误差。
国标TD/T1014-2007,是目前唯一国家认可的地类分类标准,而土地证书中各地类面积依然沿用过渡期土地分类标准,导致部分数据转换误差,针对这种情况,为满足当前和今后利用的需求,我们采用双重标准在土地证书的面积栏按三大类标准进行统计,同时将12大类地类标准核算的面积在数据库留存,待今后统一处理。
五、几点经验教训
通过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我们走了一些弯路,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总结有以下几点:
1、权属界线确认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业务的核心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广量大,政策性强,业务量大,而且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外业的补充调查和内业图件、资料整理是该项工作的核心,其形成的界线、数据、面积、地类等成果资料是历史的法律依据,为此,必须把对权属界线确认工作做为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具体确定界线时需按《规程》要求充分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登记、水利确权、军事设施、铁路、公路等勘测资料,将处在或穿过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线状地物、公路实地勘丈调绘,分宗成图、量算面积,从集体土地中扣除,或以国有带状地物将集体土地分宗、确权。
2、过程控制是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质量的基础 土地调查的质量是土地调查的生命,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严格进行各类质量控制,依法规范每一节点的作业方法,做到前道工序对后道工序负责,后道工序对前道工序检查,用每一环节的质量控制,来达到对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多次邀请省土地规划勘测院领导,来现场指导,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措施,所有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解决,从而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及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强化数据分析是调查成果开发利用的前提条件 基于我市所有调查数据均采用统一的建库平台、统一的坐标体系和统一的数据格式,极大的方便了我市的数据分析和深度利用。我局陆续开展了各个层面的土地专项调查和相关分析统计工作。
“一户多宅”专项调查,我们将所有权调查成果和农民宅基地调查成果有机结合,匹对分析,通过空间位置和使用者姓名及身份证、户口本号码进行多重关联,初步确定疑似“一户多宅”名单,出具“一户多宅”调查工作底图,再通过国土所牵头,作业单位配合,各村居认定等多口径全方位的立体排查,将已经掌握的情况和村组补充提供的“一户多宅”情况,进行现场核对确认,复核,用手工方法在图面上标注、勾绘,最后由作业单位在数据库内形成关联信息,为下一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提供基础依据。
“建设用地潜力分析”工作,根据应用需求,我们以组为单位逐图斑对农调数据库内的建设用地开展了利用潜力分析,将每一个图斑的实际建设面积和空闲面积,及“一户多宅”宗地面积,做了解析测算,列出字段专门标识,通过该项工作的开展,使得我市1:500城镇地籍调查、1:1000村庄地籍调查和1:5000农村土地调查无缝衔接,相互对应,为项目落户、城乡挂钩拆旧和万顷良田工程提供了有力数据支撑。
目前,我局正在将所有权调查登记成果和城镇、农村数据库进行比对,深入分析各镇区土地利用强度,细化统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利用数据,为城镇拆迁、安置,道路规划提供空间数据保障。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市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我们将进一步对照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强化措施,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1、继续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到组工作,以100%的发证率和正确率为目标,妥善处理各类土地权属纠纷,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
2、强化村庄调查质量检查工作,多角度的对调查的质量进行控制,“边调查、边利用”,用实际利用的结果来检验调查质量。
3、年内启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换发证工作,依据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依法规范登记、确保农民合法
权益。
4、进一步探索数据更新维护机制,在我局现有的城镇建设用地实时更新,村庄建设用地月度更新和农村土地利用更新的基础上,深化平台和制度建设,开展数据整合,统一更新工具,达到一次更新,多库关联的效果,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程度和工作效率。
5、在数据整合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基础数据建设,明确数据采集源,建成地价管理、储备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子数据库,初步建成市级批、查、征、补、供系统和动态更新维护机制。
10.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篇十
甲方(分包方):(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确保 基础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名称
市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设项目
2、分包内容
2.1、工作量
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约 万亩。2.2、工作内容
① 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
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根据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
③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工作,测绘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套打规范的经营权证和经营权证登记簿,市农委对原已颁发证书的地方,统一收回,以旧换新。承包方无正当理
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④ 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登记本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换发工作,测绘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套打规范的合同本和合同副本,市农委对原已颁发土地承包合同本的地方,统一收回,以旧换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的,由发包方召开村民会议,宣布作废。
⑤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市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制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2.3、提交成果
a)实地测绘基础工作底图1套(以村民组为单位); b)实地测量原始记录1套(以村民组为单位);
c)套打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范文本(1份),另附纸质宗地图,每户平均5张(经营权证由招标人提供); d)纸质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1份),另附纸质宗地图,每户平均5张;
e)套打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规范文本(1套),另附纸质宗地图,每户平均5张(合同本由招标人提供); f)纸质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副本2份,每户3张合计6张; g)纸质发包方调查表 每个发包方一份; h)纸质承包方调查表, 每户一份; i)纸质承包地块调查表每户一份;
j)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编印;
k)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确认表(1份)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编印;
l)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台账(一式二份)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
m)输入农户调查表和农户申请表;
n)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审批表,每户一份; o)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汇总表; p)纸质村民组地籍图,每组一张; q)编制村合图(电子版);
r)制作农户承包地坐落示意图; s)需要提供的其他各类数据表格;
注:乙方所完成的工作内容按照招标文件内的内容执行。2.4、执行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3号);
(3)《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3]第33号);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业部NY/T 2537-2014);(6)安徽省农委《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规程(试行)》;
(7)《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
(8)《农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业部NY/T 2539-2014);
(9)《农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编码规则》(农业部NY/T 2538-2014);(10)《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14)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项目《技术设计书》。
3、分包方式及价款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以 包干。(1)本合同所有费用计算和支付以人民币为准;
(2)本合同单价为 元/亩,合同总金额(大写): 元整;小写: 元。
4、甲方义务
(1)自本合同自签订起 2 日内向乙方提供技术设计书及有关项目启动资料。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1:2000正射工作影像底图、省农委统一规定的入库软件。
(3)甲方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
(4)为了工程的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项目,甲方负责协调督促各乡镇村的配合工作。
5、乙方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之日起,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于2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2)项目施工期间,乙方每十天汇总工作进度及工作量。
(3)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当日报于甲方,以便于甲方及时反馈解决意见。
(4)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按合同工期确保测绘项目完成。(5)乙方要严格保密,不得将测量数据和甲方提供资料外泄或改作其他用途。
(6)施工期间不低于30个人(外业10人)。
6、付款方式
(1)本项目没有进场费用;
(2)乙方在进场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按完成工作量的 %拨付工程款,后续每月按完成工作量的 %拨付工程款;
(3)工程成果(注:不含不能开展村庄)经市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额的100%;
(4)面积以最终实际确权登记面积结算(注:含图解完成不签字村庄);
7、工作期限
(1)时间:201 年 月 日至工程结束(2)招标书预计工期 天,原则按招标书进行。
8、工程质量
甲方相信乙方是有经验的施工队伍,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均不免除乙方的责任。
乙方对未达到上款约定的质量等级的工程和有缺陷的工程进行无偿返工或修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如返工或修改后仍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乙方应按工程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不合格工程和有缺陷的工程进行返工或修改,其返工或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9、安全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0、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1、索赔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因何种因素影响,甲方均不接受乙方提出的任何调价索赔申请。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损失的,互不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必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天内上报有关资料。
12、合同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乙方将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
(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自愿约定:任何一方只能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可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结算完毕,合同条款自动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15附则
(1)项目全部完工,检查验收合格,后期服务到位,项目款结算完毕,本合同自行失效。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11.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篇十一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
一、重视领导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农村土地直接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联,但是很多农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所掌握的文化知识又比较少,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他们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往往都是通过口头协议的形式,但是口头协议缺乏规范性和完整性,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大大增加了日后管理的难度,一旦引起纠纷和矛盾,往往很难处理。所以有必要确权领导组织建设,针对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只有领导班子能够注意到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程度,才会在日常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加强管理和指导,注重监督与检查并行,这样才能让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二、加强宣传引导,扎实做好培训工作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很多人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时,工作流程缺乏规范化,容易造成承包者与土地所有者产生矛盾和纠纷。因此必须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强宣传引导,让广大农民群众都能认识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了解这项工作能够发挥多大作用以及进行确权登记的工作程序,让土地流转更加具有有效性,促进土地经济价值提升。在开展宣传工作时,要专门针对重点和要点内容,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宣传工作力度,使该项工作的覆盖面和确权登记范围得以扩展。在宣传方式上,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媒体技术,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群众宣传确权登记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土地改革氛围。同时,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专业性和政策性都比较强的特点,不仅要确确实实帮助农民解决问题,又要防止纠纷和矛盾的产生。因此,为了保证各级确权工作人员能够对确权政策做到熟练掌握,能够根据确权工作问题为农民作政策解答,提供工作指导,同时还要能够做好群众信访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对确权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多层次和系统化培训,以提高其自身素质从而更好地胜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三、规范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一要确保摸底精准。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方位地开展农村土地摸底调查工作。相关村组干部要维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动,并在此基础上挨家挨户地开展入户调查工作,了解并掌握农户家庭关于共有人和非公有人信息,明确地块空间位置、权属以及土地面积等信息,同时还要保证不漏户和漏地块,同时还要何时户主姓名与身份信息,确保家庭成员信息齐全。如果存在承包地互换或者被征用的情况,或者因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导致土地经营权被分割或者合并等情况,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是要保证面积测绘精准。测绘公司要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决定采用航拍图解、实地测量还是两种方法相互结合的测量方法,保证测量的精度能够达到相关要求,控制好精度误差。三是要做到精准指界。在进行现场指界时,要组织农户亲赴现场,未能到场者要提交书面“委托书”,要避免以面积定界和以图定界问题的出现。在地块指界过程中,要以承包农户户主的名字要以登记,但是在确权登记督导检查中却发现存在户主和地块指认登记人不一致,也就是家庭信息不能对上地块信息,这样进行重复核对会使工作进度被延误。四是要始终坚持依法规范、民主协商以及确地为主等原则,要维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确保承包户承包地块不变,相应的土地面积不变;保证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变;五是及时公示、强化审核,注意纠错,做到认真签字。一旦确权结果出来,应及时进行公示,由村组干部负责组织群众进行核对,找出其中的错误,并让群众进行指认签字,实行村组统一登记,这些工作完成后由测绘公司进行更正,进行二次公示,直到所有村组干部和群众确认无误,并完成签字。
四、强化督导检查,保证工作质量
为了确保确权登记工作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各地确权领导小组还要确权登记工作中强化督导检查,尽可能地在问题或矛盾出现之前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具体来说,确权办领导小组应当亲赴村镇进行资料查看,获取信息,了解村镇和测绘公司相互配合情况、操作流程是否满足规范化要求等有关内容,针对确权信息公示的有关情况要亲赴实地进行监测,根据确权登记相关规程以及技术方案等对确权公示状况进行现场打分,对于发现的问题,督促其及时进行纠正,只要打分不超过60分,就要重新进行公示,保证确权工作进度和质量。
五、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的新形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仅有利于确定土地权属关系,而且还能有效保障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在开展确权登记工作时,要重视领导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扎实做好培训工作,规范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确权登记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参考文献:
[1]耿会霞. 浅谈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J].农民致富之友, 2016(16).
[2]魏国山.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意义及对策[J]. 农家科技旬刊,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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