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党委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精选10篇)
1.乡党委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篇一
河北省印发《河北省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石家庄市、承德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保定市、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构建可持续脱贫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脱贫任务的9个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市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履职尽责,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工作自2016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考核每年一次,每年年底开始,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一)平时考核。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市扶贫开发重点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各市党委、政府对照减贫计划,记录日常工作进展台账,按时间节点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集中考核。市级自评。各市对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自评报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部门评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市自评报告和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各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及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特别是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估,对各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真实准确性进行评价。
(三)综合评价。考核小组汇总平时考核、集中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考核建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四)沟通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有关市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考核采用百分制,包括以下4项内容:
(一)平时考核(10分)。根据实际工作安排,结合开展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情况,重点考核各市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及其他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二)集中考核(30分)。考核内容包括:
⒈减贫成效。以“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标准,考核各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退出、贫困县退出和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⒉精准识别。以扶贫信息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考核各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的覆盖率和准确率、贫困人口退出的准确率。
⒊精准帮扶。以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扶持措施为主要内容,考核各市驻村帮扶工作情况。
⒋社会保障。以政策性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考核各市医疗扶贫、社会救助等兜底保障政策的落实成效。
⒌扶贫资金。以财政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为主要内容,考核各市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成效。
(三)所属县(市、区)精准扶贫工作成效(60分)。将省级对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市、区)精准扶贫考核结果,纳入市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其中,所属贫困县分值占50分,非贫困县(市、区)分值占10分。
(四)调整指标(±5分)。考核扶贫开发工作创新和禁止作为事项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四)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贫困识别覆盖率较低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作为对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参与考核工作的省直部门要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市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乡党委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篇二
为了发挥社区党委兼职委员的作用,保证社区大党委工作正常运行,有效促进大党建、大服务工作落到实处,结合社区和辖区单位的实际,特制定社区党委兼职委员尽责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为社区党委兼职委员(包括管段民警,辖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协管组、服务组组长,居民党员代表),共计69人(不含街属企业党组织书记),每季每人按150元的补贴标准发放。
二、考核原则
激励为主、扣减为辅、尽责优先、缺责扣减。择优评先、鼓励争先。
三、考核内容
1、积极参加社区党委组织活动占40%。兼职委员每季应参加一次社区党委会、党建联席会等社区党委组织的各种会议,每季参加一次社区党委组织的集中学>--3,每缺少一次按20%(30元)扣减。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社区的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出符合实际的决定。各兼职委员应按党委分工,认真履职尽责,抓好分管工作的落实。
2、提高自身素质占20%。兼职委员应定期参加主要学xxx省、市有关区域党建的指示精神,以及省、市关于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活动的政策经验,以提高自身参与社区建设的能力;兼职委员日常学习由各成员自行安排落实。
3、广泛联系服务群众占20%。每名兼职委员应与各社区党委下设党支部和党员建立联系点,开展经常性的联系和服务群众活动,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意见、建议、呼声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
4、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占30%。居民兼职委员应注重抓好院落党建和居家活动的开展,就居民关心和关注的问题提好建议案;协管组和服务组兼职委员应注重配合社区,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安全的服务,积极为社区居民做好事、办实事;单位兼职委员应结合本单位的资源优势,找准服务群众的途径和结合点,每季组织1—2次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共驻共建活动,为社区建设协调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发动本单位职工共同参与社区党建、社区建设和稳定工作,解决社区建设存在的难题。单位兼职委员参加社区党委安排的活动时,应积极与本单位协商,调整好工作矛盾,准时参加,注重实效。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及时向社区党委书记请假,说明事由。
四、考核方式
1、自查。由各社区党委书记按照上述内容和标准,建立考勤登记,记录兼职委员参加活动和履职尽责情况。
2、互查。社区召开党委会时,应将兼职委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通报,由社区党委其他成员对其进行互查。
3、抽查。由街组织科随机抽查,主要查看学习记录、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和考勤登记。
4、集中上查。街工委每季召开一次党组织书记和兼职委员尽责考核通报会,各社区党委书记应将兼职委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纳入汇报范围,以便综合考核。
五、扣减程序
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各社区党组织将社区兼职委员本季度的履职尽责情况报街组织科,由组织科综合前期抽查的情况,结合考核内容所占比例,统一进行汇总,对兼职委员工作补贴提出“尽责优先,缺责扣减”的具体标准实施,按程序报批后,于20日前发放到位。
六、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兼职委员要确实把尽责考核当作激发抓好社区党建工作的动力。各社区党委要发挥好尽责考核的作用,促进兼职委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要明确认识。考核的目的是重在激励和规范,从而有效促进社区党建工作的落实,各兼职委员要加强理解,提高工作的自觉性。街组织科将加强督促、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典型,推广经验。
3.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篇三
一、考评机构及工作职责
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成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督查工作;审定全市督查工作方案;考评全市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督查工作方案;审核被考核单位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三)安排布置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及其他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和中央、自治区、市级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有关事项,并对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督查和考核。
(四)对被考核单位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办理市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
被考核单位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1、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2、内部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
3、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每年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督查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要加强对自身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制度的建设,要重视发挥自身督查机构的作用,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将年终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日常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抽查、暗访与跟踪督办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在抓好日常督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大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完成情况的具体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
(一)分值比例:
对被考核单位的考评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10分;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10分;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30分;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50分。
(二)计分标准:
1、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10分)。
考核内容:每年各区、县人代会后30日内,各区、县政府将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市人代会后30日内,除各区、县政府外其他被考核单位根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总体安排部署,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当年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2分)。被考核单位对于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汇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以便市政府掌握情况,协调处理(3分)。年底,要按时限要求,将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5分)。
要求目标制定切实可行,内容准确、全面,报送时间及时。
2、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10分)。
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领导注重督促落实、率先垂范,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2.5分)。
(2)督查网络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健全,督查人员无缺位,工作得力;本单位、本系统的督查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正常开展(2.5分)。
(3)制度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分管督查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责任明确、职责到位、制度落实,确保内部政令畅通(2.5分)。
(4)具体工作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实可行,并有创新,工作质量、效率有保证,形成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5分)。
要求建立一个上下沟通、运转有序、优质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和督查工作机制,促进本部门、本单位督查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3、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30分)。
考核内容:全国、自治区、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办理任务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
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办理全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每单件情况的评分加权平均,按25%的比例换算后(满分25分),与综合办理情况的分数(满分5分)相加得来。
办理单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考评标准见附件一。
综合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的考核内容包括:
——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收文、办复、归档完整、
规范,努力提高办复的合格率(1分);
——领导亲自参与办理工作,办结率为100%,努力提高办理效率(1分);
——认真办理涉及人民生活的实事,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解决率(1分);
——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和委员进行工作联系,努力提高见面率(1分);
——向代表和委员寄送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反馈不满意的问题进行重新办理或作进一步说明,努力提高满意率(1分)。
本项考评结果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50分)。
考核内容: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督办的贯彻落实党中央、xx的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情况。
市政府督办事项分为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两种形式,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承办每单项督办件的评分(包括所有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件)加权平均后,按50%的比例换算而来(满分50分)。
办理单项市政府督办件考评标准见附件2。
(三)考核程序:
1、自查。每年6月底以前,被考核单位向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自查情况;每年12月底以前,报告全年自查情况。
2、考评。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在1个月内将考评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审定。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当年7月向全市通报年中考核结果,次年2月向全市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五、奖惩
(一)将督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对于被考核单位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按要求办理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于工作中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严重滞后,完不成任务,造成工作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诫免。
(三)对被考核单位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按30%的比例对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单位进行表彰,在目标管理工作评优时优先考虑,对考核得分位居后5名的单位,取消目标管理工作评优资格。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4.乡党委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篇四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代拟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减排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监测数据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管理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四项污染物减排目标有一项未完成,或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为未通过考核。
未通过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5.县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篇五
县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全县民生100工程工作的考核,确保民生100工程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生100工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生100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
由县民生100工程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民生100工程工作实施考核。
二、考核对象
17个乡镇人民政府。
20个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县农办、县
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移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农经局、县综治办、县司法局、县残联、县电信局、移动通信营业部、县气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个县直相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县环保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广电局、县信息化办、县公路管理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民银行县支行。
三、考核内容 办字〔〕48号文件规定的全县民生100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责任单位民生100工程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四、考核办法
民生100工程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关责任主体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量化考
核以完成目标任务为标准记基础分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乡镇和县直主要责任单位的责任落实、资金投入、工程质量、督查督办、日常管理、社会评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加分或扣分,以综合考核得分作为年终考评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月报告、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即乡镇每月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县考核办、县统计局和县直主要责任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并在下季度第一个月3日之前将季自评情况报县考核办;半年检查由县考核办统一组织,分组对乡镇进行综合检查,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对单项工作进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由县考核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综合检查验收小组分别对各乡镇民生100工程单项工作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数据评估认定,然后根据年终验收情况,结合日常考核及民意测评情况,由县考核办进行综合评定。在
年终考核验收之前,县直主要责任单位须将乡镇单项工作年终检查验收方案报经县考核办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年终考核验收。检查验收完成之后,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将各乡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日常工作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评分的结果在结束之后15日内上报县考核办。各乡镇单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数据,由县直主要责任单位评估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对乡镇单项工作考核的平均分和县考核办的日常综合考核评分及县民调中心的民意测评评分相加之和,则为该乡镇民生100工程工作考核的最终得分。
对县直主要责任单位的考核。采取月调度、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即由20个县直主要责任单位每月对乡镇民生100工程的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每季度进行一次自评,并将每月调度、每季自评的情况及时上报县考核办。县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工作调
度,并负责统一组织对20个县直主要责任单位民生100工程工作情况进行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验收。县直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单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数据评估认定,并将全县综合情况和数据报表上报县统计局;县统计局负责对县直主要责任单位承办的民生100工程考核指标进行数据评估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由县考核办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对县直相关责任单位的考核。由县考核办对县直15个相关责任单位支持配合全县民生100工程工作的情况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受理有关单位的投诉并进行协调处置。年底,15个县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对本单位执行县政府关于民生100工程工作的“四条硬性规定“,落实优惠政策、提高效率、优化环境、提供服务、支持民生100工程工作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县考核办。县考核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年终考核意
见,经县民生100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政府予以通报。
县考核办根据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和各乡镇的考核情况,以综合得分为依据,分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两类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位,再结合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初步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级,经县民生100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并予以通报。
五、等级评定
乡镇和县直主要责任单位等级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年终经市、县考核办检查验收确认考核指标全部完成的,考核结果为达标;考核的工作目标任务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取消先进等次的评选资格。从考核达标的乡镇和县直主要责任单位中,以年终考评得分高低为主要依据评定前5名的乡镇、前8名的县直主要责任单位为全县民生100工程工作先进单位。
对乡镇序列先进单位的评选,在两个考核得分相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任务较重的乡镇。
六、奖惩办法
年终综合考核评定为先进等级的县直主要责任单位、乡镇政府,可获以下奖励;
1、授予“全县民生100工程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可评为“民生100工程工作先进个人“;
2、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考核可评优,事迹突出的可记功;
3、单位和乡镇政府考核优秀指标比例提高到25%;
4、给予通报表彰。
年终综合考核评定为达标等级的县直主要责任单位、乡镇政府,可获以下奖励:
1、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考核可评优,成绩突出的可记功;
2、单位和乡镇政府考核优秀指标比例提高到20%;
年终综合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等级的县直主要责任单位、乡镇政府,实行以下惩处:
1、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考核评为不称职,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项目的评选;
2、单位和乡镇政府考核优秀指标比例不得超过10%;
3、给予通报批评;
4、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未达标以及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日常考核中被督办整改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行以下惩处:
凡被省、市考核办督办整改或通报批评1次,被县考核办督办整改或通报批评2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凡被省、市考核办督办整改或通报批评2次,被县考核办督办整改或通报批评3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考核
中评为基本称职等次,调资推迟一年。
县直相关责任单位由县考核办另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县直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1、向民生100工程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2、截留、挪用民生100工程项目资金的;
3、不按规定落实省、市、县有关民生100工程项目享受重点工程各项优惠政策和兑现支持民生100工程工作优质服务承诺的;
4、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民生100工程项目审批和验收手续,造成严重影响的。
附件:
1、县各乡镇民生100工程工作考核计分表
2、县县直主要责任单位民生100工程
6.项目部工作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篇六
为充分调动项目部承包人和全体参建职工的积极性,确保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目标的实现,以取得项目管理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按劳分配原则,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精神,达到项目部领导与职工收入公开,杜绝项目部管理中以权谋私现象产生,促进项目部全面建设的目的,根据公司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指标
1、上缴公司管理费、施工利润完成情况(按内部承包合同或协议)。
2、工期:按工程合同协议确定的工期。
3、质量:创合同段全优工程。
4、安全:重大责任事故为0,死亡率为0,重伤率小于1.5%。
5、推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情况。
6、领导干部廉洁情况。
二、考核奖惩范围
1、公司考核的范围主要是项目部领导(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
2、项目部其他人员由项目部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奖惩。
三、奖励办法
1、完成指标第一项,项目经理按上缴金额的%提取个人奖金,其他领导按项目经理的80%计发。
2、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第一项,项目经理按超额部分的 %提取个人奖金,其他领导按项目经理的80%计发。
3、根据实际贡献,项目部其他领导奖金发放可适当拉开档次。
4、工期、质量、安全创全优,公司根据情况设全优奖。
四、处罚措施
1、未完成考核指标第一项,取消该项目部的奖励并处罚项目经理人民币10000元,其他领导7000元罚款。
2、考核指标2、3、4项中,每出现一项不合格,扣发项目经理和主管领导奖金10%,其他领导扣发奖金7%。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追究相关责任外,取消奖励资格。
(1)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组织原则,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在项目管理中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利益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4)擅自对外承揽工程隐匿不报或不纳入项目部财务管理的。
(5)不按公司规定对外分包工程及严重违反公司对项目管理规定的。
(6)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或出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考核办法
7.税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篇七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做好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调研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对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宣传我局税收工作经验和成果,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促进各项税收工作顺利完成,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XX市委、市府办公室关于税务信息工作考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简炼的文字,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局在青岛市级以上的信息采用率,确保完成全年信息工作任务。
二、考核原则
加大考核力度,在保证信息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突出抓好工作调研;适当提高单篇信息分值,扩大信息发布渠道,调动工作人员撰写税务信息的积极性。
三、考核分组方式
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和人员状况,采取分组考核的方式。甲组包括: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征收管理科、税政法规科、计划征收局、稽查局、城区管理分局;乙组包括:监察科、信息中心、个体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
四、报送数量
1.甲组每月至少向市局报送3篇以上税务信息;乙组每月至少向市局报送2篇以上税务信息。信息类型包括问题类信息、经验性信息、突发类信息、调研类信息等。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加强工作调研,积极撰写调研文章,每年至少在市局(含)以上部门或刊物上发表1篇调研类信息。
五、计分方式
(一)信息报送基本分:
按期完成每月税务信息报送数量,每篇计2分。甲组超过3篇的,按3篇计分;乙组超过2篇的按2篇计分。各组每少报送1篇扣4分。报送的信息质量较差,明显敷衍了事、应付工作的不属计分范围。
(二)采用信息计分标准
1.市局采用信息计分标准:《XX税讯》专刊每采用1篇信息类文章计8分;《税务信息》或《税收简报》每期计8分;税务信息“综合简报”每采用1条计5分;税收调研类信息每篇计15分(2000字以上)。
在青岛市局内、外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参照市局采用信息标准计分;同时采用的,不重复计分。
2.XX市委、市政府、青岛市国税局每采用1篇(条)计15分;省国税局或青岛市委、市政府每采用1篇(条)计30分;被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委、省政府每采用1篇(条)计45分;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每采用1篇(条)计60分。
3.各类信息凡是被市局(含)以上领导批示的,每篇加倍计分;同一篇信息被上级机关多头采用的,按最高层次计分。
(三)信息扣分标准
1.未完成税务信息报送数量的,按照每月实际少报数量扣减相应的分值,直至信息基本报送分为0,不倒扣分。以NOTES系统提供的数量和日期为准。
2.在进行考核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在市局(含)以上部门或刊物上发表调研类信息的,扣所在单位5分。
3.各单位信息网络不健全,无兼职信息员的扣10分。
4.重要工作、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反映不及时、不准确或瞒报的,发现一起扣20分。
5.对市局的专题约稿、所需的临时性情况说明、材料数据未按时上报的,滞报一天扣3分。
6.上报信息虽被采用,但反映问题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条扣减30分。
(四)信息报送方式
报送市局的信息或其他资料,除特别要求外,需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后,通过NOTES系统以电子文档进行传递,并注明作者,便于市局进行统计考核和发放稿酬。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信息市局不予采编。
(五)考核基数
根据信息采用情况分组进行考核。各组的信息基准分数分别为:甲组160分,乙组120分,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基本分占40分。
六、评比方式
根据信息采用情况,由市局对达到信息考核基准分、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信息工作不力,未达到信息考核基准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奖励方式
凡被市局以上机关采用的信息,对其作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市局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5元。
(二)XX市委、市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20元。
(三)青岛市局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50元。
(四)省国税局或青岛市委、市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100元。
(五)总局或省委、省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200元。
(六)中办、国办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400元。
(七)各类信息凡是被市局和上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加倍奖励;同一篇信息被上级机关多头采用和批示的,按最高采用和批示层次计发稿酬。
八、考核方式
信息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税务信息进行整理、编发、统计、考核,按季通报信息采用数量和得分情况,按季度考核。凡信息单项考核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得满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折算扣分。折算公式:
目标管理考核信息总分值
扣减分值= X(考核基数-实际得分)
信息考核基数
九、本《办法》由XX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8.乡党委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篇八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学校教书育人的根本任务,实现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达到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备课(15分)
1、备课要求:①教师备课应做到“六备”、“五精心”。即:备教材、备教具、备教法、备学生、备学法、备板书设计;精心设计课堂情境,精心设计板书,精心设计课堂提问,精心设计课堂练习和精心设计课外作业。②要求课后认真进行教学反思,每课必反思。③跨年级、跨学科需分别备课,但只要求送检一个年级或一个学科教案。④教案应以课时教案的形式体现,备课量按学科周课时计算,各学科课时量见附表1《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表》。每期按16周计算。教导处检查教案时教师备课数量应超过一周的课时量。
2、坚持教案组长周检、教导处双周检,校长月检制。教导处单周周一检查教案,督促任课教师及时备课,期中、期末考试时进行结果性检查,按要求打分。考核办法:
1、学期末教案符合要求的记15分。
2、每次检查教导处都必须按照《阳光中学备课检查赋分表》对每位教师备课情况进行赋分,评写出评语。附表2《阳光中学备课检查赋分表》
3、教师最后得分为本学期各次备课检查的平均分。
二、上课(15分)
上课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充分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是教学质量高低的重要表现和标志。
1、上课的要求:①教学任务明确,内容正确,结构合理,方法恰当,语言规范。不备课不进课堂。组织好课堂教学,维持好班级纪律。②准时上下课,不旷课,不早退,上课中途不到办公室聊天或批改作业。③遵守课堂纪律。不接打手机(关机)、不坐着讲课(特殊原因除外)、不吸烟、不体罚,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④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⑤体育课应有课前集合(清点人数)、准备活动、新课教学、分组活动、下课前集合总结的过程。雨雪等恶劣天气要上好室内课。⑥任何学科上课期间不让学生在教学区四处游逛,教师更不得中途离开课堂,否则视为缺课一节。
2、检查落实措施:①每周值周教师记录。②教导处通过巡查、听课、学生座谈、问卷等形式不定期调查教师上课情况。③各班教学日志反映出来的情况。考核办法:
1、上课符合要求,无异常记录的记15分。
2、值周领导查堂、教导处巡查中,发现以下行为之一,原则不作提醒,分别记录在册,每次记-1分:迟到早退;接打手机;课堂秩序混乱;上课期间学生四处乱逛;坐着上课(除特殊原因外);不让学生上课。以下情况每发现一次记-10分:体罚造成伤害事故的;无故旷课;上课过程中因工作疏忽造成安全事故的;无故停课的。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10分)
布置与批改作业是巩固学生所学知识,检查教师教学效果的必要手段。
1、作业的布置要做到“八要”,即目的要明确,内容要精选,形式要多样,难易要适度,格式要规范,分量要适宜,各科要协调,总量要控制。
2、作业的批改要做到“三要”,即一要认真及时,二要查漏补缺,三要反馈评讲。
3、作业的批改可采取全批全改、重点批改、当面批改、学生互相批改、师生共同讨论批改等多种形式。
4、每次作业批阅要写出必要的评价,作业批阅后必须写清批阅时间。作业批改后学生有订正,订正后有补批。考核办法: 数学、英语每周作业批改不少于2次,政史每周批改不少于1次,理化不少于1次,语文不少于2次;语文作文初
一、初二每学期6篇,初三每学期8篇,每次全批全改三分之一。每期作业不定时抽查两次,学期检查结果达到以上最低要求的记10分,达不到以上最低要求的,少一次扣1分。
四、听评课活动:(15分)
听课次数标准:每位教师每学期15次.其中参与学校组织的公开课不少于10次。参加县里组组织的教研活动时要认真记录每节课,并认真总结反思;每学期教研组要组织组内研讨课,互相学习。听课簿要认真记录,并积极参与评课,按要求填好评价表。评课业写在听课簿上,要注明是评课,听课簿上要认真写好日期。少一次扣1分。
五.校本学习(10分)
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学习活动,积极发言,写好业务学习笔记。及时写出心得体会。缺席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等一次扣0.5分。六.计划、总结等“十个一”材料(5分)
学期初,教师要及时制定规范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制定要做到:据标准(课程标准)、依教材、切实际、求实效。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①学生基本情况分析(包含培优转差对象);②本学期的目标、任务及工作重点;③教材内容分析;④学生能力培养及德育渗透;⑤教学进度安排。教学计划应在每期开学初制定,在开学第二周上交纸质计划。
教学工作总结的基本要求是:每学期末,教师要对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对照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检查计划的执行和目标的达成情况,总结提炼出教学经验,找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期末工作结束时将总结交到教导处。及时上交记满分,计划、总结缺一个扣1.5分,其他材料缺一个 扣0.5分。
七.教学效果(30分)以县里统计的各科成绩的平均分排名为准,前三名的满分,下降一名减1分。不考试学科由学校校级领导酌情给分。
八、加分项(以本学证书为准)
①论文:县级1分,市级2分,省级以上3分(包括其它各类教学成果证书)
②优秀课: 校级1分,县级2分,市级3分,省级以上4分(包括县级以上示范课)。(校级优秀课指公开课活动中听课教师评出的优秀课)
③学科竞赛指导奖:市级1分,省级以上2分
④科研:我校承担县级课题成果主持人加1分,参与者加0.5分;市级以上主持人加2分,参与加1分
⑤其它:县级加1分,县级以上加2分。
附:音体美信息技术学科教师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音体美信息技术学科教师的工作成效分两部分:本考核办法中的教学实绩占60%,期末抽考占40%。
音体美信息技术教学实绩从上课、训练队、其它活动三项考核。
一、课堂教学(30)
1、上课必须按《课程标准》(大纲)要求,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能随意增删授课内容。计分:经了解每少一节内容扣5分
2、课堂组织要规范。根据特点,把握好每节课的教学环节,组织好学生,学习效果好。计分:不按要求上课一次扣1分。
3、课堂纪律:①上课迟到、早退、溜堂一次扣分2分。②上课空堂一次扣5分。
4、学生安全。课堂内要全程监控,尽职尽责,若出现责任事故,除按相关规定负责外视情况扣1-30分。
本项得分由校委会抽查人员和教导处协作进行:第1、2项由学校组织评教时进行;抽查一次扣2分;第3项由日常检查的值班领导提供一周一公布。
二、器材使用(10分)
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教学器材。
计分办法:①现有条件允许,应该用的器材未用的一次扣1分。②器材损坏除按要求赔偿外,视情况酌情扣分。本项由总务处学期末提供。
三、训练队(20)
1、计划:计划要科学合理,训练内容符合要求,目标明确,强度适中、方法措施可行,保证时间、保证质量。
2、训练记录:记录好活动时间、内容、效果及训练后的反思。
3、组织:建立训练队,严格管理,注意加强品德教育,杜绝队员违规违纪行为。
4、音体美信息要组织训练队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坚持训练,值班领导每天要对训练队训练情况进行检查,每缺一次扣1分。
5、自身修养:教练要加强师德修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队员索要财物,一经发现除严肃处理外,该项不得分。
三、其他活动(20)
1、两操:
①早操体育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组织学生并带操,学生集合迅速,步伐整齐,口号响亮。不到岗者,一次扣1分,到岗但不尽职责每次扣0.5分。
②课间操体育教师按时到岗组织学生出操,学生集合快、静、齐,出操结束要适当总结。不到岗者,体育教师一次扣考核分1分。
2、在区以上运动会上获同类第一,体育组内相关老师平均加10分,每降一个名次递减分1。在乡运动会上获同类第一,体育组内相关老师平均得5分。
3、音体美教师所辅导的学生竞赛成绩全区第一、二、三分别加20、15、10分,求和后再算均值。
4、音体美教师所辅导的学生在中考中达标率达80-100%加20分,达标率达60-80%加15分,以下每降低5个百分点,加分降5分。
5、计算机参加会考同类学校区第一加20分,第二加19分,每降一个名次递减1分;指导竞赛全区同类第一、二、三分别加20、15、10分,求和后再算均值。
6与音美信息技术相关的活动由学校临时安排,无故缺少一次扣1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该项为0分。
说明:(1)、第1项由日常检查的值班人员提供。
(2)、第2、3、4、5项加分以最高得分计算。具体到个人的分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乡党委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篇九
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窗口工作管理,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服务手段,服务项目建设,提高执行能力和办事效率,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窗口单位形成“比、学、赶、超”的良性竞争氛围,为我市全面建成汽车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的行政服务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心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考核。考核内容为业务工作、作风建设、其他等三个部
分。各项考核内容,既对个人考核,也对窗口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月度考核工作人员个人得分为各项评分的累计分数,窗口得分由窗口工作人员总得分的平均分、窗口加分两部分组成。考核个人得分为各月得分的平均分,窗口得分为每月得分的平均分加全年工作单项分。业务工作
1.在审批服务工作中,做到: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审批主体、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机构、投诉电话、办理结果“十公开”,得10分。每有一项不达标的,扣1分。
2.工作人员认真接待每位服务对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补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按规范办理好事项,得10分。有违背中心服务承诺现象的,发生一次扣2分。
3.办理各类事项时,全部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操作完成,得10分。未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系统”中操作办理事项,以及办理事项超时报警或有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4.按时完成中心交办的各类业务工作,得10分。对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的,每次扣2分。作风建设
1.执行请销假制度,得10分。迟到、早退或请假逾期不归的,每次扣3分;不按程序请假或请假事由与去向不一致的,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扣4分;请假半天以上,1个人窗口无人来代岗的,扣4分。
2.遵守工作纪律,得10分。有串岗、闲聊、吃零食或在服务大厅内大声喧哗吵闹等行为的,每次扣3分;有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看影碟、炒股等行为的,每次扣6分;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查实后每次扣10分。3.服从中心管理,仪容仪表整洁,得5分。未按中心规定统一着装,每次扣1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中心管理,每次扣2分。
4.服务热情周到,得10分。服务态度恶劣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的要求或过激言语不能耐心解释而引起争吵的,每次扣3分;窗口发生矛盾时,如窗口负责人不主动协调或处理矛盾不当,造成矛盾扩大或影响窗口及中心正常办公秩序的,每次扣4分;受到服务对象有效投拆的,每次扣10分。5.服务对象民主测评全“满意”,得5分。民主测评未获得全“满意”的,根据服务对象评议窗口工作人员“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票数占总票数的百分比,将“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5,“较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4,“一般”所占的百分比乘以3,三项相加后即为该项总得分。其他
1.按时参加学习、加班,得5分。无故不参加中心及支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每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中心安排的双休、节假日加班,每次扣2分。2.积极主动参加中心各类活动,得5分。
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培训、参观交流、文艺汇演、竞赛等活动,每次扣3分;活动过程中不能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每次扣2分。
3.保持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得5分。发现窗口存在“脏乱差”现象,每次扣3分;无故不参与创卫创模等各级各类创建活动,每次扣2分。
4.及时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得5分。未按要求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每次酌情扣3—5分。加分
1.积极为服务对象实行“特事特办、难事巧办”,主动提供延时、加班、上门服务,受到好评,每次加3分。
2.窗口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重视窗口审批服务工作,到中心进行现场办公或检查指导工作,每次加5分。
3.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活动,并能及时作出审批意见或补正意见,按时办结事项,每次加5分。4.积极向中心提交各类工作建议,被采纳且实施效果较好的,每件加5分。
5.受到服务对象表扬,事迹典型、具体的,每次加5分。
6.被上级部门表彰,视表彰级别加5—10分。
7.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活动并取得名次的,视获奖情况加5—10分。8.主动优化审批办理流程、缩减承诺件办结时限,提前办结率明显提升,每有一项,月评加10分,并在考评时加5分。
9.积极参与宣传报道,投递与中心工作有关的稿件并被采用的:中心简报及网站每次加2分,仪征市级每次加4分,扬州市级每次加6分,省级每次加8分,国家级每次加16分。
10.争取后方单位的支持,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到中心窗口开展服务的进驻率与授权率,每新增一项,月评加20分,并在考评时加10分。11.创新工作方法,对全市或中心整体推进专项工作,给予积极配合,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月评加10—20分,并在
考评时加10分。
12.其它特别事项需要加分的,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考核实施办法
1.本办法由中心督查科牵头组织实施,每月在窗口自评、支部考评的同时,中心督查科、业务科、办公室、群团分别依据本办法中具体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分,督查科负责将考核得分汇总登记,拟出初评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2.每月根据考核结果评选6—8个“红旗窗口”和8—10名“服务标兵”,对荣获“服务标兵”的个人,给予物质奖励,考核结果向窗口所在单位通报。考评将综合每月考评情况,评出“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给予表彰奖励。
3.支部每月必须按标准及程序进行考评,推荐的“红旗窗口”及“服务标兵”受表彰率需达50%以上,一年累计三次未达要求的,所在支部当年不参评先进党支
部,支部成员当年不参评优秀党务工作者。
4.未获得月度“红旗窗口”及“服务标兵”的窗口和个人,不可参加“红旗窗口”及“服务标兵”的考核评比,个人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5.对作风建设中出现不规范行为的工作人员,在扣分的同时,适当扣发当月考勤奖;对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情节严重的,进行劝退。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扣发当月考勤奖:
⑴.未按中心规定统一着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中心管理的,第一次扣发当事人当月考勤奖20元,当月累计达5次,扣完当月考勤奖;
⑵.未事先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第一次扣发当事人当月考勤奖30元,当月累计达5次,扣完当月考勤奖; ⑶.工作时间串岗、聊天或在窗口抽烟、吃零食,第一次扣发当事人当月考勤奖30元,当月累计达5次,扣完当月考勤
奖;
⑷.无正当理由旷工半天及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岗,扣发当事人当月考勤奖50元; ⑸.服务态度恶劣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扣发当事人当月考勤奖100元; ⑹.因工作失误、离岗或刁难服务对象,受到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扣发当事人当月考勤奖100元;
⑺.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看影碟、炒股等,扣发当事人当月考勤奖200元。
10.乡党委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篇十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厅〔2013〕2183号
各司、局、室;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的要求,在向多个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委进行调研并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我们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1月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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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副组长由委领导担任,机关各单位和监察部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委监察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非常设机构),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策研究室(新闻办公室)负责完善和实施我委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我委对外新闻宣传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法规司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业务司局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我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四)指导地方发展改革委(包括单设省级物价局)、下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履行我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委机关各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委机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向公开办报备。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委各单位政府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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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作进行考评,并依据《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委上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我委制作的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令、公告;
(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价格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委负责的应当公开的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定;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部门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我委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部门或国际组织签署的涉及政府投资、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双方同意公开的多双边协议、协定;
(十二)我委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三)我委机构设臵、职能、办事程序等。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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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我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补充定密的,由主办司局确定,报办公厅审核。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我委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我委联合其他部门发文;
(二)其他部门联合我委发文;
(三)我委在发文过程中征求或会签过其他部门意见的。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我委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我委门户网站、文告;
(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媒体。
第十六条 各信息拥有单位(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司局)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单位制作的信息,在办文时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单位依照本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在起草文件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并在《办文要报》中对标明的公开属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说明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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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并在发文稿纸上签字确认;
(三)办公厅对送核文稿的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无误后,报请委领导审定;
(四)对送委外会签的文稿,各起草单位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各信息拥有单位在办文之外制作的政府信息,经各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公开办审查批准后公开。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报委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通过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申请公开,可从我委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领取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十九条 公开办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职能分工及时转交相关司局办理。涉及多个司局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承办司局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5个工作日前,将书面答复意见送法规司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核,如需修改,根据法规司意见对答复进行修改后,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2个工作日前送公开办。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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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途径;如该政府信息尚未主动公开,应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先办理主动公开手续,再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
(五)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委没有制作或获取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需要我委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应根据《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档案法》移交档案部门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咨询。
(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查阅。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提出有关信访事项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行办理;进行业务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并对咨询的问题做出答复。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二)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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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我委已经做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我委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会同国家信息中心负责我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开办组织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办法的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第二十五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公开办、信访办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公开办会同驻委监察局负责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单位按照我委行政应诉有关规定做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驻委监察局、公开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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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分别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
第三十条 委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事项如涉及委内相关单位的,需会签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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