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健费发放标准

2024-07-20

卫生保健费发放标准(精选10篇)

1.卫生保健费发放标准 篇一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男户,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每月发放保健费30元;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每月发放保健费40元;

每年一次性打卡发放至涉农一卡通中。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规定

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生育的子女,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补领证;

201月1日后(含1月1日)生育的子女,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如有疑问,可以致电肥东县张集乡计生办详细咨询0551-62521079

2.卫生保健费发放标准 篇二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发放2012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放原则:

凡已婚育有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且子女未满14周岁的员工,由各部室及各项目公司统计独生子女情况,收齐《独生子女证》原件后报送人力资源部,登记日期截止12月10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工作的,二人协商后在一方所在部门或项目公司登记,不得重复登记。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为职工的,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民的,无业一方需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开据无业证明。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为50元/月,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领取,发至子女满十四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的,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民的,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附件: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统计表

3.卫生院劳务提成发放方案 篇三

根据毕党发[2012]16号文件“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质改革探索试验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新路子实施意见”精神,医疗卫生机构纯收入的50%用于单位发展,50%用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宗旨

1、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改善服务态度;

2、提升精气神,整治庸懒散,让想干事、能干事的人有事干;

3、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真正做到奖勤罚懒;

4、体现岗位承但的职责、任务、风险;

5、体现技术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二、发放方案

计算公式:医疗服务项目收入-消耗=纯收入×x%

1、医生:诊查费x%,治疗费x%,住院费x%,抢救费x%,手术费x%(医师独立完成x%),麻醉x%(医师独立完成x%),平产接生x%,心电监护x%,中医开方x%,X光、B超、检验开单x%,西药销售总额x%。

2、护士:护理费x%,治疗费x%,住院费x%,抢救费x%,手术费x%,麻醉x%,平产接生x%,心电监护x%。

3、药房:西药销售总额x%,中药抓药x%。

4、收费:收费总额x%。

5、X光x%,B超x%,检验x%。

6、公卫、防疫、妇保、卫监:综合奖(提成总额÷提成总人数)。

7、院长、副院长参照全院最高奖发放,不高于全院最高奖。

8、兼职人员:根据医院工作需要,业务人员兼任其它职务,由医院可支配经费补助:医疗组长x元/月,护士长x元/月,药房主任x元/月,公卫科长x元/月,后勤科长x元/月,提款报帐员x元/月(不占劳务提成比例,兼职人员必须完成兼职工作任务)。

9、急救护送:医生x%,护士x%(护送费由医生收交收费室,收费室开收据交驾驶员作派车单)。

10、急救车驾驶员在做好本职工作前提下兼职办公室主任工作,享受综合奖。

11、职工自动辞职:在岗不满半年不参加半年劳务分配,不满一年不参加年终劳务分配。

12、每月提成在下月15日前药房完成处方统计,收费室及财务完成结算后兑现。

4.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篇四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

5.沈阳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篇五

这给户外工作者带来很大的考验。根据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每年7月、8月、9 月发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表示:高温津贴即日起强制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的监督检查。

超八成受访劳动者未拿到高温津贴

记者调查走访了沈阳市建筑装修行业、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快递员、办公职员五大行业30位工作人员,了解到仅有5人在今年领取到高温津贴,其余25人均没有领到,发放率仅为16%左右。

昨日,在皇姑区五一商店附近,李师傅背着钢管在施工现场走动,他告诉记者老板并没有发放高温补贴,给个体老板干活时,几乎没有人敢提出来所谓的高温补贴。

快递小哥大多在室外奔波,多数从业人员都表示没有拿到高温津贴。

记者在街头采访了5位一线环卫职工,其中有2位环卫工人说:“今年我们领取到高温补贴了。”其他3位环卫工人说:“这两年我们都是发放一些消暑纳凉的食品,从没有给过高温津贴。”

沈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表示:“我们每年都向各区环卫部门下文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现在已经有部分区开始发放。此外,我们还采取设置专门的防暑降温费,用于定期给一线环卫扫保人员发放绿豆汤、雪糕和消暑食物,另外还会正午高温采取错峰扫保的方式进行保洁。”

在北站公交枢纽站,绝大部分的公交司机都会领取到消暑纳凉的食物,但是大都没领取过高温津贴。

“公交公司会设立专门的资金用于夏季防暑降温的保障,还在始发、终点站点提供冷饮机、酸梅汤、西瓜、冰块、雪糕。此外,还会在部分中途的站点设置冰水饮水处。如果要是发放高温津贴,这样不能够保障司机人员能够防护高温,变成消暑纳凉的饮品和食物,能够确保司乘人员在高温天气安全行车。”公交公司周队长介绍。

人社部门计划检查用人单位高温补贴发放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表示:高温津贴即日起强制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对于不按照标准发放津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将情况反映给企业工会或所在区的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协调无果后,将由有关执法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

专家:相关部门应监督高温补贴发放

省社科院研究员张思宁表示,高温补贴是保健的权益问题。虽说是权益问题,却可以折射出企业责任、企业诚信和企业管理等诸多问题,最为核心的就是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这种关系在遇到问题时,也存在民不举官不究这样的潜台词。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没有哪个职工因为这点儿蝇头小利去起刺儿,因为职工与企业相比依然是“弱势群体”,这样的维权不能仰仗职工,应当是相关部门的监督。同时,在不能修改高温补贴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鼓励企业在高温的情况下通过高温补贴进行人文关怀,从另一个角度讲,企业给职工高温补贴,应当归属于企业文化,激励职工发挥潜能。

天太热啦 给猴子吃个雪糕吧

给香猪冲冷水澡、给猕猴吃雪糕,火鸡、孔雀吃上西瓜……

随着持续多日30余度的高温天气,中山公园的小动物们惬意地吃着防暑食物度夏。

为避免动物中暑,中山公园动物园的工作人员为小朋友和动物避暑开出一个个“凉”方。园方采取了多种防暑解热的方法,让动物安全度夏。猴子、香猪、鸵鸟尽情享受饲养员用水管送来的清凉,火鸡、孔雀、猴子吃上了西瓜,真是让人羡慕。一些动物还拿出了自救本领,骆驼、牦牛脱去了厚厚的毛,换上了薄薄的夏装。

6.天津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六

2016年6月起,各地气温越来越高,天津5月30人最新气温达到35度,成为今年以来气温最高一天。6月起,广大劳动者有望增加一笔津贴收入,因此,在酷暑中仍然坚持在高温天气中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人予以发放高温补贴。

2016年天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高温津贴标准也因地而异,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

天津市职工日平均工资是多少?

目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未公布20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016年天津高温补贴标准可暂按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标准执行;

高温津贴提高到每人每天26元

按规定,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天津高温津贴标准已建立起了动态调整机制,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20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据此计算,今年的日高温津贴为:4686(元)÷21.75(天)×12%=26元。

需要提醒的是,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那么,天津在高温环境作业的劳动者,可获得多少高温补贴呢

天津高温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26元,以每月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计算,26元×21.75(天)=565.5元,因此,据此计算,天津高温补贴每月职工可拿到565.5元,天津高温补贴时间为6月至9月,职工总共可拿到565.5元×4个月=2262元高温补贴

高温福利还有这些

1、达37℃以上,下午暂停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6年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企业不依法发放高温补贴将面临处罚

高温补贴是什么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针对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的这一观念误区,广州市人社局提醒: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7.潍坊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七

气温超过35℃应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超40℃停止露天作业

记者了解到,《通知》要求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同时,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补贴每人至少80元 企业不发放补贴最高罚2万

据介绍,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潍坊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近日,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监管力度。记者获悉,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按照潍坊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气温超过35℃应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超40℃停止露天作业

8.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篇八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独生子女费领取标准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以上是文件条例...山东可能涨到每月60元了。

9.全国各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九

河北:1.5元/小时(室外) 5月21日-8月31日 ;1元/小时(室内) ,6月11日-8月20日

浙江:225元/月(高温作业人员) ;180元/月(非高温作业);145元/月(一般工作人员) ,6月-9月

山西:240元/月 6月-8月

上海:200元/月 6月-9月

江苏:200元/月 6月-9月

辽宁:200元/月,最高不高过372元/月,7月-9月

福建:200元/月 5月-9月

内蒙古:180元/月 时间未设定

广东:150元/月 6月-10月

广西:100-200元/月 6月-10月

湖南:不低于150元/月 7月-9月

江西:240元/月(室外);160元/月(室内) 6月-9月

山东:200元/月(室外);140元/月(室内) 6月-9月

甘肃:12元/天(高温、露天);8元/天(其他) 6月-9月

天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均工资的12% 6月-9月

湖北:12元/天 6月-9月

河南:10元/天,时间未定(往年6-8月)

陕西:25元/天 6月-9月

海南:10元/天 4月-10月

云南:10元/天 6月-9月

吉林:10元/天以上 7-9月

四川:8-12元/天 时间未定

新疆:10-20元/天 时间未定

安徽:不低于10元/天 时间未定

宁夏:12元/天(高温、露天),8元/天(其他) 6月-9月

重庆:不低于5、10、15元/天 5月-10月

贵州:8元/天或168元/月 6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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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四川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篇十

20,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20,四川出台《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

四川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川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3、如果劳动者高温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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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山西省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目前,全国已经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高温津贴”标准,其中上海、江苏、福建、辽宁为每月200元,内蒙古为每月180元。我省领取高温津贴排名首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二是高湿。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以上两个因素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后者由于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或用人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等,目前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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