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2025-01-21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精选12篇)

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篇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医院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03]116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尝医疗费的服务,以及协议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乙方指定所辖科室                (电话:         )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制订、调整有关规定时应在该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将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转往乙方,经治疗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乙方负责动员其转回甲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乙方认为需要向外地转院时,必须出据转诊证明,由甲方办理转诊手续。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实行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六: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甲方向乙方转诊病人,应给病人开具书面转诊介绍信,并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乙方传递信息,乙方核实病人身份后,即按参合病人对待。乙方如对病人身份有疑问,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如病人身份明显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2。病人符合《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所限定的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到乙方就诊住院时,病人即时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乙方确认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负责告知病人家属办理转诊手续,并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网上补办转诊手续。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给予治疗,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时不能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自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次日起依前办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参合病人,如系(或者怀疑)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或中毒等,应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伤害、中毒等的原因,并电话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核查并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明确告知乙方病人病因为第三者责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参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实现对持有转诊手续的参合病人出院时即时结报补偿(节假日顺延)。乙方每月底将当月补偿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转诊单、出院记录、出院清单、单据、有病人签名(按指模)的补偿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补偿总额(医院支付部分除外)拨款、并传送拨款凭证;逾期者,乙方停止对参合病人出院即时结报补偿。

七:乙方对甲方转来的病人,在治疗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病人使用的药物中,《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徐州修订版)》品种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时,乙方将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列为医院支付与定额补偿一并补偿给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权追偿。本条待省厅年修订的药品目录下达、全市统一升级管理软件后执行,在此之前暂按20所订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八:甲方需对病人住院治疗、消费情况查验时,乙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病人出院随访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

十: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病人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的,甲方则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一: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2006年12月31日24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本合同共三页。

甲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乙方:              医院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2.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篇二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运行, 查找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风险, 全面整治定点医疗服务中的违法违规和欺诈行为, 进一步提升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水平,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服务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 2012年7月到8月, 省、市医保经办结构联合对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查处伪造医疗文书、冒卡 (名) 就医、将自费项目修改为医保内项目、空刷社会保障卡套取现金、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等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省、市人社部门高度重视, 为确保专项检查行动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省人社厅召集市人社局、省市医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同志对专项行动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制定了周密的方案, 同时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医保中心、市人社局、福州市医保中心还分别抽调政策熟、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组成3个联合专项检查小组, 每天分赴3~5家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目前, 省、市联合专项检查组已对福州市区103家省、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

对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 省、市医保中心本着公平、公正原则, 严格依法依规和依服务协议进行严肃处理, 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触及法律的, 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同时要求各点医疗机构引以为戒, 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和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 严禁弄虚作假。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 也发现一些日常稽核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管理部门应协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 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促进医疗服务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从源头上防范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风险, 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有效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3.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篇三

委托方(甲方):

服务方(乙方):

【本合同由盈科律师研究院 黄学宁 律师提供】

委托方(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_:

受托方(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 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

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

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臵(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某章第 某条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打印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

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95%以上(二级医院9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 %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12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县合管办关于印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暂行)》、《合作医疗手术项目结算标准(暂行)》的通知。

(四)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第六章 惩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

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_月 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

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前 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律师提示】:对于具体考核事宜,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原件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授权代表):

负责人(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4.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篇四

甲方: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乙方:

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赣卫农卫字[2011]13号)和《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应与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直补服务协议,确保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享受及时、高效、优质、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定,自愿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情况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和县卫生局反映;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可对其作出整改要求,直至解除本协议。

2、对乙方违反物价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使用目录外药品超过15%的费用,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政策的补偿、存在其他不予回付的款项,甲方经过与乙方沟通后有权在资金回拨时扣除。

3、.对乙方补偿的资料的真实性或诊疗的规范性有疑问时,可在乙方的协助下,对乙方的相关原始资料如病例、收费清单等进行核实。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要采取各种方法将乙方作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合农民进行告知,并向社会进行告示。

2、须将本县的新农合补偿方案送达、告知乙方,以便乙方以此作为 对甲方辖区的参合农民住院申请报销时,进行审核和支付补偿的依据。

3、接到乙方报送的相关补偿资料和报表,应及时审核,并在每月15日前向县财政局申请乙方上月的垫付款项,以保证财政部门能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直补款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1、对本县参合农民来住院诊治,要根据临床诊断结果,按照有关的诊疗规范进行治疗。

2、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项目或材料价格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要求甲方及时回拨上月垫付的补偿款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执行诊疗规范、药品使用规范、费用补偿规定等,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2、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就医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3、在对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乐安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凡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或拟选用自费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自费药品的比例必须控制在15%以内(以核报总药品费用计算)。超过部分有乙方承担,即:甲方有权在回付款中扣罚。乙方不能要求住院参合农民另行在医疗机构购买目录外用药。

4、为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其身份和证件,不得出现“串户”现象,出院时应为其提供详实的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等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和填写相关报账资料和报表。

5、对参合患者的病情无诊治条件或医治无效者,需转诊、出院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截留病人。

6、出院参合农民提出申请补偿时,医院直补窗口要免费为参合患者复印补偿所需的材料,并严格按照本县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做到即审即付补偿现金,及时准确地在《合作医疗证》上记录。如因乙方审核错误,给参合患者多补,费用由乙方自负。

7、要在每月28日以前将分乡镇统计、汇总的加盖公章的参合农民住院情况月报表及相关补偿资料直接交送至甲方。

8、对于参合农民不是以户为单位参合,合作医疗证号不全,不准、姓名不清、填写内容不全不清、未盖当地农医所当年已缴费章等,乙方有权拒绝给予补偿,订正后可以给予补偿。

9、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符合省级新农合规范接口的信息管理系统(HIS),并使用信息系统开展新农合直补工作。

10、要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提供各种医疗信息和有关资料。第五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向县新农合管委会和县卫生局反映,按新农合有关政策处罚,直至解除本协议。

1、挂床住院套取新农合基金,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农民住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农民继续滞留住院的;

2、未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3、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的,医嘱外滥用药的;

4、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

5、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的;

6、违反药品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

7、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和检查范围,未履行向参合农民患者或家属告知义务的。

8、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直补,并让参合农民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医药费用的;

9、弄需作假,乱改医疗文书,医患勾结,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10、对参合农民的病情无诊治条件或医治无效者,需转诊、转院,而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11、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日起至201 年12月31止。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5.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篇五

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冈西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结报和审核工作,让参合患者充分享受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带来的实惠,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定,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诊疗、用药和收费行为,乙方应予积极合作,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乙方有权检举和投诉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条 甲方及时告知乙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政策、新要求,并予详细解读。

第三条 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坚持因病施治,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参合患者日处方限额不得超过40元。对因限于技术水平和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建议参合患者及时到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乙方应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内的药物,按零差价销售,不得超范围使用其它药物。

第五条 乙方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结报工作的意见》(建卫基〔2007〕17 号)规定的要求,做好村级结报和公示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资料和数据,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种统计、会计报表。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结报费用的每旬进行复审,对发现的违规结报,甲方按实际结报额在乙方垫付医药费用中予以扣减。乙方如编造处方或串通参合人员骗取合作医疗报销资金的,一经查实,所流失的基金必须全额追回,不能追回的部分和所有外出调查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按处方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额度缴纳违约金。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协议》履行情况每季进行2次专项考评,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时到位的,甲方视情节对乙方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报县合管办查处。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随时根据政策规定协商解决。争议无法解决的,报请县合管办裁定。

第九条 乙方应及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为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

甲方: 冈西镇新型农村 乙方:

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6.襄樊注重发挥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性 篇六

襄樊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分别占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居民医保中缴费标准的12.5%和25%。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线(50元)以上、封顶线(400元)以下的部分,门诊统筹费报销40%。

襄樊市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让利于民,让利的项目是:免收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除药品和一次性医用材料外,其他各诊疗服务项目收费一律实行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5%。实施门诊统筹后,襄樊市居民医保2009年门诊就医共达17.02万人次,有12%的参保居民享受门诊报销待遇。通过门诊报销和定点医疗机构让利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自付率为58.9%。

限定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引导居民进行合理医疗消费。参保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选择一家二级或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原则上半年一换,以促进医院间的有序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吸引社区居民与本医院签约,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一些定点医院及时出台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采取便民服务措施,发放优质服务承诺书。

7.宿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 篇七

宿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址:

联系电话: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址:

联系电话: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

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16版)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6〕136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及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医疗待遇管理人群。

第三条

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医疗保险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制定与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相适应的院内规章,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按卫计部门规定书写并规范保存各类医疗文书;

(四)向甲方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并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培训;

(六)甲方以现场检查结果为准,需乙方提交补充材料或涉及申诉事宜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并及时维护本统筹地区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保责任医师信息库。对纳入医师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医师信息,及被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医师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此产生的医保费用由乙方承担,已支付的费用经核算予以追回。

第六条

甲方建立对乙方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调整总额控制指标及监督检查频次等挂钩。

第七条

乙方应当在本单位的显要位置公示医疗保险主要

政策、本协议重点内容及就医流程,公布咨询和甲方监督举报电话。

第八条

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医疗费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医保责任医师的医保服务行为、医保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

就医管理

第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乙方应对其进行身份登记和证件识别,审查社会保障卡,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乙方发现就医人员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如非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就医凭证)。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卫计部门批准的诊疗科目和手术范围进行诊疗,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乙方名义开展医疗服务;不得为无医疗保险结算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结算。

第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及时向参保患者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

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应逐项填写自费协议书,注明使用数量、疗程和费用等相关内容,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未签自费协议的,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要求住院患者到门诊缴费或药店购药。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出、入院和日间手术、床日付费、重症监护病房的收治标准,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编码填写疾病诊断名称,不提供虚假病程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

第十四条

乙方应及时准确上传参保病人住院信息,包括科室、病区、床号、入院诊断疾病名称、入院诊断疾病编码、出院诊断疾病名称、出院诊断疾病编码、出入院日期、责任医师信息等。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收治参保人员当日及时办理医保入院手续,因特殊情况乙方当天未及时上传备案的,备案时间可放宽至3日内。

乙方不得以甲方总额指标控制为由,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病人提前出院或办理自费住院。乙方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乙方收治意外伤害参保人员时,应在24小时内将门诊抢救、住院外伤人员基本信息上传备案,超时率(超时上

传数/全部上传数)应控制在5%以内,未上传率(应上传未上传数/应上传数)应控制在0.5%以内。未备案的不得上传费用信息,如上传造成的结算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收到外伤结论确认书后,符合意外伤害范围的及时做好费用结算工作。

乙方应配合由甲方和商保方联合开展的外伤调查工作,建立与之匹配的协调、沟通机制,积极处理调查工作的各种问题。

第十七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明确相关制度流程,及时为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做好转诊引导和政策解释等工作,参保人员确需转诊、转院的,应在尊重其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导其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负责转诊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转诊转院相关规定,控制转诊至市外就医的就诊率。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相关政策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甲方将乙方为异地参保人员医疗服务情况纳入监管和考核范围。甲乙双方应当配合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有关医疗费用情况。

第二十条

乙方经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委确定为产前筛查采血点、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中心的,方可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工作。乙方开展相关服务,应做好登记台账及档案管理。

第三部分

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6 —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耗材目录》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的对照工作。甲方完成省中心目录库维护后应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载、对照、审核等工作。乙方对照错误的,甲方不予支付相关医保费用,由此产生的医保费用由乙方承担,已支付的费用经核算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执行《处方管理办法》限量规定。凡属我市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慢门特处方限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量,并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出院带药为患者住院期间已计费但出院时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药物,出院带药以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主,不得带与患者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限口服药物,出院带药同类药品不超过两种。

第二十六条

乙方购入药品及医用材料,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进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

证。乙方应加强药品及医用材料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进销存管理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彩超、CT、MRI等医用设备检查时,应由相关医技人员规范书写诊断报告,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检查结果为阳性的图片、报告必须进行档案存档管理,以备甲方查阅。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建立植入类高值医疗器械使用的内部申请审核制度,定期保存并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使用记录。

第四部分

门慢门特、特药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做好门慢门特鉴定、特药政策宣传、业务受理等工作,同时做好鉴定医师管理,以及鉴定结果的复审工作。

第三十条 乙方承担甲方门慢门特、特药参保人员门诊治疗、用药医疗服务的,应按本统筹区门慢门特、特药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门慢门特、特药医疗服务流程和标准。其中,门慢门特、特药处方单独管理,并加盖门慢门特、特药印章。不得出现超医保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超量、重复用药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

对门慢门特、特药人员就诊购药,乙方必须查询以往购药记录,原则上参保人员累计持有药品量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部分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二条

乙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价格发生变动

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凭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甲方备案,未经备案的,其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乙方为我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须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有关规定,上传医保信息系统药品价格需与基本药物销售价格一致。

甲乙双方对部分项目(含药品)经协商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按谈判确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财务管理。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住院预交款制度,根据参保人员身份、病情收取一定金额的住院押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除外)。

患者出院时,乙方应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当开具专用票据。

第三十四条

乙方收治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住院时,应核实其身份,并与其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免收取住院押金,患者出院结算时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通过智能审核、人工复审和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甲方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做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有关费用。

甲方对随机抽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抽查中查实的违规费用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并涉及医疗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当在院相关职能部门首次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在医疗纠纷处理未完结之前,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经鉴定确认乙方有责任的,乙方责任范围内及后续治疗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甲方按月完成费用结算、审核、审批和支付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甲方每月动态统计次均住院费用增长情况,按项目付费的协议机构次均住院费用较上增幅超过5%,且在10%以内的,予以警告;增幅超过10%的,超过部分在月度结算时暂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建立按病种付费信息公示制度,对本单位按病种付费类别、结算标准、医保报销费用和个人负担金额等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乙方实行按床日付费的,对于急危重病例比值超标的,超出比例部分按照其他病人的疾病分类标准给予结算。特级、一级护理天数占急危重病例住院日超过50%的,超出部分按照III级护理给予结算。

第四十一条 甲方根据本统筹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对乙方本医保付费实行总额控制。对超标定点单位,可定期采

取“三级约谈机制”,即由经办机构分管主任、经办机构主任、局领导对定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问题,并要求加强整改。未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超标费用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建立医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结合考核结果,乙方的(季度)医保费用超出(季度)总额控制指标的,甲方按以下标准与乙方进行清算:

甲方按季度对乙方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指标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当住院累计发生额超过定额控制指标序时进度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乙方需对超标情况进行说明,并暂缓支付。年终清算时,超过总额控制指标部分不予支付。

第六部分

医疗服务监管

第四十三条

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机构可定期、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和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准确完整提供医疗服务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乙方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联网结算医疗服务的,甲方应实施监督检查,乙方的违约行为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甲方建立和完善通报制度,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违约行为、医疗费用对比分析情况、医保考核结果等向相关部门、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公众媒体等进行通报。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建立院内医疗费用月通报制度,合理科学分解各项指标,每月初向甲方说明上月医疗费用管控情况。

第四十五条

乙方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或广告宣传,不得以返还现金、礼券及赠送生活用品等进行营销活动。

第七部分

信息系统

第四十六条

乙方信息系统应与甲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乙方应配备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保证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其他外部网络联网应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不具备医保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网络通过乙方信息系统接入医保结算系统。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乙方应保障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等信息的安全,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乙方不得人为后台篡改医保数据。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入院时,乙方须当日(24小时内)完成入院信息录入,费用信息当日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要求做好数据备份。

第四十九条

甲方建立医保智能监控系统,乙方信息系统应与之有效对接,配合甲方将医保智能监控(或审核)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

甲方开发药品进销存监控系统,实现协议医院药品、诊疗材料进销存等各环节信息化监控。乙方应配合甲方将进销存监控系统嵌入医院信息系统。

第五十一条

根据甲方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的,乙方必须按甲

方要求保持视频监控终端处于开启状态,不得遮挡监控镜头或蓄意干扰视频图像正常传输,并按甲方要求在监控视线内进行医保刷卡结算、药品配置。

第八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第一次查实的,告知乙方,并限期整改;内再次查实的,乙方每次(例)应缴纳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整改:

(一)未公布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门诊和住院流程的;未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及“医疗保险投诉箱”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医保会议、培训,或协议期内未对本单位职工培训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

(三)未及时为参保患者办理出入院手续的;

(四)未建立住院押金制度,或未向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结算资料,医保费用未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

(五)拒绝为符合刷卡条件的参保人员刷卡就医,或拒收、推诿参保病人的;

(六)未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

第五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违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要求上传医保数据的;信息系统数据维护错误的(含药品及诊疗项目对照、录入不正确等);未按规定上传意外伤害参保人员住院

信息的;

(二)未按临床诊疗规范或医保相关规定使用药品、诊疗项目、耗材的;使用药品超出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服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彩超、CT、MRI等医用设备检查未按规定登记,或检查结果为阳性的图片、报告未存档的;

(三)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提供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服务的;

(四)乙方未实行门慢门特处方限额制度,或未登陆医保信息系统查询购药人月购药量,造成购药人月累计购药量超过一个月的;

(五)发生医疗纠纷,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

(六)不执行物价收费标准或医保支付标准的。

第五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违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按违规费用1倍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上缴,并限期整改:

(一)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就医凭证,造成冒名顶替门诊就医的;

(二)将应在住院期间进行的常规检查纳入门诊结算,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的;或将应由门诊结算的费用计入或转为住院方式结算的;

(三)分解住院的;普通住院带检查、治疗项目出院,或违反出院带药规定的;

(四)减少医疗服务,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的;未按照政策规定上传结算符合按病种付费医疗费用的,或将不符合标准、未完成临床路径治疗全程的病例纳入按病种付费结算的;

(五)负责门慢门特、特药鉴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对鉴定医师未依据标准进行鉴定把关不严的;

(六)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的;或对异常出入院费用采用住院方式结算的;违规减免医保政策规定个人应负担费用,或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

(七)未经备案擅自使用新增诊疗项目或变动医疗价格,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

(八)混用养老与医疗床位的;

(九)患者住院期间,责任医师未规范书写住院病历的,包括书写不及时、不准确,及提前书写病历等。

第五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可暂停乙方(科室)医保服务15天,相关违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按违规费用1倍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上缴,并限期整改:

(一)挂床住院的;

(二)未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医保费用审核、调查所需资料或数据的;提供的处方、票据、费用清单、医嘱、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的;

(三)负责门慢门特、特药鉴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他人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鉴定行为的;

(四)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并纳入医保结算的;

(五)未正常使用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耗材购

进记录,未建立相应进销存台账及留存销售凭证的。

第五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可暂停乙方(科室)医保服务1个月,相关违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按违规费用2倍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上缴,并限期整改:

(一)检查发现乙方存在挂床住院行为,乙方将挂床住院的参保患者转为自费结算的;

(二)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

(三)患者出院后,责任医师未按规定完成住院病历,存在重度缺陷的。

第五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可暂停乙方(科室)医保服务3个月,相关违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按违规费用3倍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上缴,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

(一)冒名住院、或虚假住院的;以伪造医疗文书(含自称丢失)、财务票据或凭证,虚构医疗服务、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等方式,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

(二)乙方拒不配合甲方调查和询问的;无故拒绝在医保核查文书、材料上签字确认的;无理抗拒、阻挠甲方进行费用核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为无医疗保险结算资格、中止协议的医疗机构提供结算服务的;

(四)发生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乙方违反卫计、药监、物价等部门规定被查处的,涉及医保费用不予结算,已支付的由甲方从结算费用中扣除。

第五十九条

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经告知后,仍拒不整改的,甲方可解除服务协议。

第九部分

医保责任医师管理

第六十条

纳入医保责任医师管理的乙方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严重或多次违反医保规定的,甲方可依据情节,予以警告、暂停、或取消其医保责任医师资格。

(一)乙方责任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予以警告,发生两次及以上或情节严重的,暂停医保责任医师资格3-6个月:

1、降低入院标准收治病人、或降低诊断标准开具疾病证明的;

2、分解住院的;

3、通过限价等违规手段误导、推诿参保病人的;

4、负责门慢门特、特药鉴定医师未依据标准进行鉴定的,或提供、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鉴定行为的;

5、其他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情形。

(二)乙方责任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医保责任医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为非医保责任医师签名开具医保处方的;

2、伪造各种材料、虚构医疗事实骗取医保基金的;

3、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等材料,串通他人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法规,造成基金损失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一科室有两名及以上医务人员被甲方暂停或终止医保责任医师资格的,甲方可暂停该科室医保服务。

对于甲方暂停或终止乙方科室或医务人员的医保服务,乙方有权申请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十部分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所有权、经营权等发生变更转让时,应自变更转让之日起30日内向市经办机构重新提交服务申请。经甲方确认符合协议医疗机构条件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服务申请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三条

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下达处理告知书,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规范后,经甲方核实后结算相关费用。

第六十四条 乙方及乙方的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涉嫌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甲方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甲方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市范围内的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甲方实行协议机构互认,根据本协议与乙方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合作。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辖区范围的参保人员,实行“一卡通”实时刷卡结算服务,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得到及时保障和落实。

乙方推诿、拒绝参保人员刷卡结算造成社会影响的,市级经办机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再次发现违规的,暂停医保费用结算。

第六十六条

协议执行期间,遇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可终止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等同。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满后,因甲方原因未签订新协议前,原协议继续生效。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新协议,乙方不续签的,视作自动放弃医保服务。乙方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一年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协议自动废止。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存档。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相关术语注释

1、推诿、拒收参保人员:包括以医保定额指标为由,推诿、拒收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的;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存在推诿、拒收行为,而乙方没有记录说明未收治该患者原因的;以“没有床位”或“受设备、技术限制”等为借口未收治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内因乙方没有合理解释,发生参保人员投诉推诿、拒收行为3例/次的(每投诉3例/次,视同发生1次“推诿、拒收参保病人”);动员或误导参保人员转为自费病人的;参保患者向乙方提供医保凭证要求享受参保人员待遇,乙方不按参保人员结算的;乙方相关科室或工作人员建议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又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

2、虚假住院:包括有入院登记、医疗收费记录,而无真实病床或病历及相关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手术治疗记录、检查检验资料,不在病房诊疗的;有病历记录、无实人住院的;有加床记录、无床无人的;有床位,但申报结算费用中存在未实际实施相关诊疗的;一床多人或床与人不相符的;用医保凭证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而参保人员本人不知晓的。

3、挂床住院:包括有入院登记、医疗收费记录、病历记载,而实际上患者只有诊疗时在病房,其他时间不在病房的空床住院;病人夜间不在病房住宿的;病人住院期间床头柜内无日常生活用品,病床上无被褥的;病人在医保巡查过程结束前非诊治原

因未返回病房的;经医保核查,病人于“住院期间”仍正常上班(单位考勤正常)或从事其他活动的;检查时病人不在院,院方解释说已出院,但病历中无出院医嘱及出院记录、出院登记簿没有记录或未及时结算费用的;医保检查时病人不在病房,医院不能当即提供病人有效请假手续、资料的,或请假时间超过6小时的,或累计离院时间一周内超过24小时的(请假时间限定为6小时以内,且当晚22:00前必须返回。书面请假条应使用统一格式,并由经治医生、护士长、科主任批准签字,当班医生、护士交接班应进行记录);住院科室一天内请假病人数超过该科室总住院病人数五分之一的,超出部分记为挂床病人。

4、冒名住院:指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违约行为,包括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的;核查发现住院参保人员人、证不一致的。

5、分解住院:包括病人未达到出院标准,为病人办理出院手续,接着再次办理入院的;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地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为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将院内转科作为再次入院的;办理虚假出院和再入院手续的;在同所医院因同一疾病或同所医院同一科室因非同一疾病连续或短暂间隔后,重新办理出入院手续的(急诊抢救除外);让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出院,转为自费病人后,再重新转为医保结算,或以超指标为由,动员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出院再重新办理入院手续,造成患者不满投诉的。

6、违反入院标准:包括入院指征不明确,或住院期间进行体检式的检查但未进行实质性治疗的;违反临床路径管理规定的;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7、违反出院标准:达到临床治愈或好转、一段时间内(3-5天)病情稳定、无针对性治疗、完成治疗周期或疗程已满,或非手术治疗的参保病人,在医院治疗后可以自行离院的,视为达到出院标准,应及时办理出院。否则,视为违反出院标准。

8、异常出入院:指以检查、配药为目的,或住院费用过低等未经规范住院治疗的异常出入院。

9、重度缺陷病历:参保患者出院后,责任医师未规范书写住院病历,按照《江苏省住院病历质量判定标准》存在重度缺陷。

8.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篇八

配置机构服务协议

甲方: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乙方:

为了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作职工获得质量合格辅助器具产品和良好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由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单位,双方就辅助器具配置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辅助器具配置国家标准和工伤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利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及时向甲方提供辅助器具新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向工伤人员提供的辅助器具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的各项规定及本协议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相应措施,为甲方工伤人员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服务工作,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辅助器具配置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辅助器具配置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工伤职工名单、工伤人员所在单位等有关材料,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

甲方提供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辅助器具配置政策及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第六条 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员职业技能证书等与辅助器具配置资质有关的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

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重新签订变更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标牌,设置“工伤保险宣传栏”,将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服务项目向工伤人员公布。

第二章 辅助器具项目管理

第八条 乙方应本着“以热心为伤残人员服务为中心”的服务原则,热心为工伤人员服务。工伤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证查实,如情况属实,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甲方工伤职工到乙方安装、更换辅助器具,须持有甲方出具《赤峰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按表中明确的配置项目和配置标准给工伤人员安装、配置。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到第三方安装。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为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或超出规定标准配置,甲方不予支付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乙方在向患者提供配置服务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如因凭无效证件领取了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识别发现身份不符的,应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并及时通知甲方,凭无效证件为他人配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凭《赤峰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取样后安装型号及价格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确认的标准及时为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并提供工伤工作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证明及费用明细单。

乙方可根据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具体情况向甲方提出改进辅助器具配置的合理化建议。乙方如果遇到疑难病例,应及时与

甲方联系,商议解决办法。乙方根据工伤人员情况,确实需要超项目或超标准配置辅助器具,应将特殊情况报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配置,非经审批的,甲方不予支幅超标准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商定的型号为工伤人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不得随意改变安装型号、提高价格,如发生此类情况,甲方不予支付超出股规限额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工伤人员应配置辅助器具但不愿配置而要求支持付现金的,乙方应予以制止并在拒绝支付的同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串通工伤人员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乙方应免费为甲方安装假肢矫形器人员提供与装配假肢和矫形器具相关的检查、康复训练、功能评定服务。让患者满意,并由工伤人员签字认可,在交付使用时填写产品合格证和保修卡期限。

第十六条 乙方制作配置的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在保修期内免费更换维修(易损件除外),享受终生免费调试。乙方所配置的辅助器具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工伤职工新伤害部位的医疗费用及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为工伤人员提供的辅助器具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是,配置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向工伤行政及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乙方应及时为配置辅助器具工伤人员建立病例、配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甲方出具给乙方的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确认表、伤残职工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安装辅助器具部位及型号、安装日期、费用金额等情况。配置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甲方可随时对乙方为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进行

抽查,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考核。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配置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器具产地、产品性能、联系方式等信息,乙方应充分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乙方应按照协议向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如乙方不按本协议提供服务,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三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用限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有关规定尚未出台前,甲乙双方可就辅助器具项目、型号、价格等进行协商;就辅助器具使用年限、装配训练时间等进行明确,并以附件形式对协议进行补充。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不予支付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未经甲方润需,擅自改变型号为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以及超出标准配置;

二、为凭无效证件或证件身份不符的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

三、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辅助器具价格高于国家或自治区级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四、超出辅助器具配置限额的不予支付;

五、提供不合格辅助具造成工伤人员伤残事故,事故费及后

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支付。

六、服务质量、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

七、不提供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其价格不包含工伤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乙方按月(人次、季)将有工伤人员本人签字认可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及清单等资料报甲方,甲方对乙方开具的费用清单、发票等进行审核后,通过转帐方式向乙方拨付费用。根据需要可将费用的10%留任保证金,根据考核审定结果决定返还保证金的额度,考核合格的,全额返还。保证金最迟于年底前结清。

第二十六条甲方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乙方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甲方限期改正,也可单方面解除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但乙方对原已配置的辅助器具要按规定继续履行维修、更换和调试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八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等相应规定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进行补充,甲乙双方已经确认的初充事宜,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地址:

9.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篇九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办法》规定, 年终清算时,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和医疗保险二档少儿参保人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因医院级别提高、新开展危急重症诊治以及收治长期压床病人等因素造成超标的, 其合理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偿:超标5% (含5%) 以内的部分, 基金补偿60%;超标5%-10% (含10%) 的部分, 基金补偿50%;超标10%以上的部分, 基金不补偿。根据《办法》, 深圳市社保机构根据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总额, 参考近三年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提供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 确定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协议指标。市社保机构每月下旬将上月核准总费用的97%支付定点医药机构, 3%在年终清算时按规定支付。定点医药机构有违规情形的, 违规的医疗费用市社保机构不予支付。 (南方都市报)

10.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篇十

《人民法院报》4月13日刊登李显先同志《“120”急救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文》,该文认为医疗急救合同是一种不同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立合同,对此笔者认为医疗急救合同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类,特撰本文以资探讨。

一、急救中心属于医疗机构的一种。

该文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和医方,而医疗急救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120’急救中心以及医疗机构。”将急救中心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成为一类单独的主体,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值得商榷。

从现有规定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类别中第八项就是急救中心、急救站,这些规定都确定了急救中心的法律地位就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而绝不是医疗机构以外的独立主体。

我国目前的院前急救组织管理形式大致可3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急救中心包括一些治疗科室,可以将部分经院前抢救处理后的患者送回急救中心继续治疗,北京市急救中心是此种类型的代表,该中心是一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第二种急救中心附属于某一家大型综合医院,拥有现代化的抢救仪器设备的救护车,经院前紧急救治后即可将患者送至附近医院,也可收入急救中心所在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即为此类型。第三种急救中心是经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将全市各主要医院的急诊科统一构建一个急救网络,建立一个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急救工作的总调度。指挥中心接到120呼叫后,立即通知距离现场最近的医院急诊科,急诊科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出医师、护士赴现场急救,并将患者接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如广州市。第四种急救中心并不附属于哪个综合性医疗机构,自身也不具备对患者进行继续治疗的条件,仅仅是提供紧急救治和安全转运的医疗服务,例如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

二、紧急救治仍然是是医疗行为。

该文认为急救中心的.义务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持患者生命,并将患者及时送往医院,而不必在这过程中准确判断疾病种类,致病原因等,也不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唐德华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因此紧急救治是医疗活动的一种。我们来看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记录单,该记录有“主诉、病史、体格检查、急救措施及治疗原则、初步诊断、病种归类、病情、急救效果、诊费”等多个医疗项目,而绝非李文所述“不必在这过程中准确判断疾病种类、致病原因等,也不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试想如果急救医师连疾病种类都没有准确判断,又如何采取一系列有针对

1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篇十一

一、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政策认识不到位

部分医疗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新农合政策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 缺乏全局和长远发展观念, 管理不到位, 制度不完善, 责任不明确, 没有把新农合当做一项惠民政策来执行, 只考虑医院和个人的短期利益, 想方设法钻政策的空子, 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个别单位甚至以“为农民多报销费用”为幌子, 与患者串通套取新农合基金;还有个别医院以稽查拒付为理由, 指使病人把矛盾集中上交到县合作医疗经办管理机构。

(二) 制度执行不规范

1. 住院指征把关不严、将门诊病人改作住院病人和挂床住院现象较普遍。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部分定点医疗机构, 尤其是乡镇卫生院住院指征把关不严、将门诊病人改作住院病人和挂床住院现象较普遍, 造成住院病人数虚高、与实际核定床位数极不相符及病人不在床。如某乡镇卫生院核定床位数为10张, 半年住院补偿人次为638人, 病床使用率达212.67%, 根据群众举报, 查实该院存在严重的将门诊病人改作住院病人现象, 且多数系医务人员的近亲属、近邻或本院职工。

2. 药品以甲代乙现象较突出。

部分医院存在严重的药品以甲代乙现象, 医嘱、处方与实际用药不相符, 有将目录外药品串换成目录内药品、营养药品改为可报药品及处方与医嘱随意变更等现象。

3. 病历资料缺项较严重。

很多医院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的病历书写不完善, 缺项较多, 缺乏及时、完整和真实性。如某卫生院86份出院病历均无首页、出院记录、三测单、护理记录及医嘱执行单, 部分病历医嘱单既无患者床号、姓名, 又无医生签名和开医嘱时间, 甚至根本没有医嘱单。

4. 治疗用药不合理。

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滥用抗生素, 抗生素使用档次普遍偏高;或未严格执行“两个目录”, 二线药品和目录外药品控制不严;或小病大治, 过度治疗、用药;或出院带药超量等。如某医院一例小儿肺炎患者, 入院体温正常, 无胸片检查结果, 医嘱同时使用头孢呋钠、头孢噻肟钠、林可霉素、头孢拉定四联抗菌素, 另外还使用了中药及清开灵、双黄连制剂。

5. 存在超标收费、收费不服务和开搭车药现象。

有的存在超标准收取三大常规检查费和收费未服务现象;有的处方划价未分类标明, 且普遍高于核定价格;有的除收取病人注射费外, 违规加收一次性耗材费;有的将未住院病人的药品记入住院参合病人的账上, 有的还存在增加手术病人费用负担, 从而增加基金支出的现象。

6. 财务管理不规范。

部分乡镇卫生院没有按照财务制度, 住院病人未开预交款收据, 违反结算和补偿兑付程序;财务核算混乱, 门诊和住院收入没有分开, 农合住院病人发生的费用没有进行单独核算, 导致住院补偿金额不相符和医院财务往来账目不清。

7. 病人身份把关不严。

某卫生院因经治医生、工作人员和村支两委把关不严, 导致一未参合病人借用参合农民的医疗证在该院住院治疗, 违规套取补偿金。

8. 网上录入人数与实际不相符。

一些定点医疗机构网上录入病人数与实际住院病人数不符, 其原因一是参合病人身份录入不准确与住院通知单录入不及时;二是结算兑付不及时。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经济利益的驱动。部分定点医疗机构, 尤其是个别医务人员只考虑医院和个人的短期利益, 想方设法钻政策的空子, 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把新农合当做医院搞活和个人致富的手段。二是经办机构经费不足。由于对农合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特别是基本建设经费预算不足, 影响了工作正常开展, 农合经办机构只好通过审批后向定点医疗机构收取一定的赞助费, 造成监管乏力。三是处理不严。由于新农合设在卫生部门管理, 且农合经办机构无处罚权利, 在发现医疗单位违规行为时, 因怕自揭家丑而带来后患, 很多是实行内部处理。加之目前没有一部成文规定或法律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民套取基金行为作出规定及约束, 法律的“真空”导致对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缺乏刚性。

三、规范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健康权益, 强化工作责任, 严肃工作纪律, 确保农民救命钱安全及新农合健康、有序运行, 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一) 强化认识, 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政策与管理水平

实施新农村合作医疗是事关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问题, 2007—2009年连续三年都被省委、省政府列为民办实事工程。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 把新农合作为医院工作的大事来抓。院长是新农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措施, 要求院方与医师、科室负责人签订管理协议, 明确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和准则, 重点限制超目录用药, 过度用药、检查、治疗及超标收费;要加强住院部病房与病人管理, 并强化院、科两级工作责任制, 实行医院内部晚班查房制度;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认真进行剖析, 提出整改措施;要以深入开展乡镇卫生院医院管理年活动为契机, 加强医院领导及工作人员对新农合政策与规定的学习, 进一步提高认识, 把握政策, 规范管理, 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 建章立制, 规范新农合运行机制

1. 严格控制住院指征。

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 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住院补偿病种目录》, 作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住院指征的依据。

2. 控制住院病人请假率。

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管理不严, 医疗安全意识不强, 存在随意请假、造假请假条的现象, 要严格控制住院病人请假率, 严禁危重病人请假, 对超标和违规者不予补偿。

3. 推行新农合目录药品最高限价。

鉴于定点医疗机构农合药品价格较贵, 导致次均住院费用偏高, 为切实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要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为契机, 实行新农合药品集中议价采购。

4. 全面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为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确保基金安全, 要求所有定点医院新农合财务一律实行统收统支, 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全额入账, 及时开出农合住院病人预缴款收, 各项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正规票据, 票面金额与账面金额必须相符, 严禁弄虚作假, 否则按情节作相应的处罚。

5. 加强费用控制与审核、调查把关。

严格控制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日费用、次均总费用、次均住院天数、自费药品比例”四项指标和单病种费用, 对超标和违规者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兑现和核减。

6. 建立网上实时监控平台。

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实进无缝接口和网上费用监控平台, 实现数据交换、在线费用审核和实时监控, 切实提高监审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提升新农合科学管理水平。

7.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要加大对新农合的经费投入, 让经办机构有钱办事, 确保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尽量避免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有利于进行日常监管。

(三) 加强督查, 完善新农合监管措施

1. 加大稽查与查处力度。

成立由卫生部门纪检、监察、计财及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督查组, 同时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稽查队伍能力建设,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稽查, 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通报一起。

2. 强化驻乡镇医审干事工作纪律与责任。

加强对乡镇医审干事的管理与培训, 严肃工作纪律, 强化工作责任, 实行与驻医院双重考勤管理、电话签到、下乡登记、不定期查岗、病人出入院登记报告、连带责任追究等制度。

3. 完善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新农合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由卫生、人事、监察部门联合制定相关处罚措施, 避免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局面。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如何将这一大事办好、办实, 需要各级各部门引起重视。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对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强化认识、建章立制、加强督查等三方面提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有序运行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2.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 篇十二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了保证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引导农民合理就医。定点卫生院(甲方)与定点村卫生室(乙方)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报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合格后,确认乙方为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向辖区参合农民公示,供其自主选择。乙方确认所属卫生院为甲方授权委托管理方,自觉服从接受卫生院管理。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传达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及相关信息、资料、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和保持通信联系、互用。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培训。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和解决参合对象与乙方的矛盾和医患纠纷。

第七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证服务质量和参合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门诊统筹专账,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条乙方应积极为参合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及其他服务。

第九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擅自停诊、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

第十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核查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规范书写门诊病历、日志、处方等医疗文书。向患者讲明补助政策后,出具收费票据。办理补偿时必须在患者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做好记录,完善各种登记手续,开具补助凭证,参合患者就诊结束,以现金形式足额兑付新农合给予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乙方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不得超范围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不得开展超出医疗机构级别及服务能力的诊疗项目,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乙方应向参合对象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禁止将不予支付项目列入合作医疗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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