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委托书

2024-09-05

税务局委托书(共9篇)(共9篇)

1.税务局委托书 篇一

以下是xiexiebang委托书栏目的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税务委托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税务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纳税人编码: 住址:(代理人)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法人)

委托人现委托代理人到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 税务事项。委托人与代理人保证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委托书双方自签订并送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备案之日起生效。委托人撤销委托的须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送交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备案三个工作日后生效。

在对本委托的撤销生效期,代理人从事前述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公章)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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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局委托书 篇二

一、委托税务代理权的法理探析

税务代理是代理制度的一个分支, 随着一国税收制度日趋复杂和专业化, 加上国家征管能力的局限, 为推行自行申报民主纳税制度, 构建税务代理制度日益具有其客观必要性。与此同时, 为了促进税务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赋予了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权, 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制体系建设正由国家权力本位向纳税人权利本位转变, 其在税收法治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 委托税务代理权的概念

“权利乃是法律之精髓”。委托税务代理权的本质在于主动出击, 纳税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积极行使委托税务代理权, 对自身的税收实体和程序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资格和权能的主动性要求, 获取与征税权力机关相抗衡的力量, 是一种不受干预的自由。一个现代的法治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保护, 维护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等目的, 会选择以公法上行为或私法上行为作为实施之手段, 通过赋予纳税人某些权利, 去构建一个能体现纳税人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利互相平衡与制衡的状态的税收权利体系。

任何一项权利都是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具体到委托税务代理权: (1) 权利的主体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2) 权利的客体是行为, 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相关税收事务的行为。 (3) 权利的内容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具体包括: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 委托税务代理权的渊源

权利产生于法律的规定, 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 根源于经济基础。因此要探讨权利, 就要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 寻求该权利产生的物质根源。现代国家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国家” (Tax Country) , 所以正是由于纳税人的纳税, 国家才能拥有为其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纳税人即是公民身份在税法领域的转化, 纳税人的权利则是现代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在税法领域的汇集。

税法主要调整的是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 税法主要规范的是税收收入的行为, 对税收支出的规范则少之又少, 因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在税法领域相对而言较难得到体现。因此, 只有将纳税人上升到公民的层次, 税收收入与税收支出之间的法律联系才能紧密地结合起来;只有将纳税人上升到公民的层次, 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在宪法公民权的范围内寻求最大化实现的可能性。所以, 纳税人的权利实际上是渊源于宪法上的公民权。而作为纳税人基本权利之一的委托税务代理权也不例外。与此同时, 从税务代理制度的沿革和其法理分析, 可以肯定的是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 在公权力未对其明确规制时, 得以适用民法中关于民事代理的相关规定, 而税务代理人的专业性决定了专门设计的税务代理应该仅限于委托税务代理, 不包括法定代理。因此, 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权实际上来源于民法中公民的代理权。更进一步讲, 是指意定代理, 又称委托代理或授权代理, 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2]

(三) 委托税务代理权的价值内涵

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罗马法中, 尚无代理制度。这是由于简单商品经济没有为适用代理提供客观的经济条件;同时, 罗马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极为严格, 一般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完成一定程序才为有效, 故无请他人代理的可能。到了资本主义社会, 由于商业交易频繁, 规模不断扩大, 而且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 人们由于年龄、精神健康状态、知识、时间、条件等原因, 已不可能事必躬亲, 而迫切需要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 这就使代理制度的产生成为必要和可能。[3]同样, 委托税务代理权也并非偶然出现, 它体现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税收效率原则。把相关纳税事宜, 委托给通晓各种税法并具有足够业务知识的税务代理人去办理, 既便利了纳税人, 又可减少征税机关的许多事务性工作, 从而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使税收政策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1. 委托税务代理权体现了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价值。

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 即秩序和正义, 而正义的社会秩序意味着安全、平等和自由。[4]从权利的本质出发, 委托税务代理权体现了法律的自由价值, 是意思自治在税法中的体现。纳税人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税务代理人处理相关税收事务的权利, 而且此权利的行使被赋予了法律效力, 不被外来事务干扰, 是一种公民自由价值的体现。

2. 委托税务代理权有利于促进征税机关依法征税。

税务代理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在维护纳税人权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体现为:作为专业人士, 他们精通税法, 可以准确地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同时, 他们在执业时, 地位比较超脱, 可以站在公正立场上, 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从而促使税务人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客观、公正执法, 确保纳税人权利不受侵害。[5]

3. 委托税务代理权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税效率。

税务代理人员在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能够更加规范地办理纳税事务, 从而可以有效地减少差错和漏洞, 提高办税的质量和效率。赋予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权, 其委托税务代理人员集中办理税收事项, 让税务代理方与征税机关直接沟通, 可以节省很多的人力和精力, 提高征税效率。

4. 委托税务代理权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济效率。

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样,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出现了以公有经济为主体, 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多种经营方式, 多条经营渠道相互交错的复杂局面, 所以纳税人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面对着各种繁杂的商事业务。由于税务代理活动的存在, 纳税人可以从复杂的纳税申报事务中解放出来, 而专注于经济生产当中来, 使其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到经济活动中, 达到效用最大化。

但是, 如同市场经济一样, 委托税务代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两个问题:寻租和敲诈。在现实管理中, 税收管理员在很多征管环节仍然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和政策解释能力, 为其实施敲诈提供了条件。[6]因此, 应依法规制委托税务代理人的行为以克服其缺陷发挥其优势。

二、我国委托税务代理权立法的欠缺之处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明确了纳税人享有委托税务代理人处理相关税收事务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也明确规定了我国纳税人的委托税务代理权。但是如何保证纳税人能够顺利的行使这一权利才是关键。权利的根本任务是能解决实际问题, 如果光是存在于文字和理论上, 则失去了法律的价值意义。

(一) 我国委托税务代理权立法的进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目前关于税收征管方面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是规定税收程序方面的一些行为规范, 但是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 不仅缺少专门的章节设置, 而且规定的过于笼统, 权利救济较滞后。关于纳税人的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表明纳税人享有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 在“您的权利”一栏中第九项明确说明:纳税人享有委托税务代理权。并具体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此外, 正如上文讲到的, 目前我国专门规制税务代理的法律可谓凤毛麟角, 较为明确的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到目前为止, 也只有国务院和国税总局公布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的若干通知及规定, 其效力层级普遍较低。

(二) 实现委托税务代理权立法的欠缺之处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商事活动越来越繁杂, 其中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也越来多, 因此, 税务代理业务的开展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但实现委托税务代理权的障碍重重, 有着复杂的政治原因、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

1. 传统国家本位概念的影响。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 各朝各代的法律制度无不体现着国家本位观。当然, 从国家本位的角度出发, 是为了维护国家公权力, 提高行政和执法效率, 从而为国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 尤其是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大发展时期, 更是体现了税法的“国家本位”的价值所在。然而这种思想的负面影响就是不可能孕育出体现个人权利的个人本位法, 对公权的过度保护必然会导致对私权利的限制甚至侵犯。具体到税法体系中的表现就是:目前的众多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都是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理念下出台的, 而鲜有对纳税人权力的专门性立法。而且大多数的税收立法以及行政规范中出现最多的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等字眼, 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却少之又少。

2. 相关税务立法的滞后。

我国目前尚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时期, 各项法律法规、税收、贸易、税务代理等制度并不健全甚至有缺失, 致使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屡禁不止, 税收犯罪层出不穷。同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检查及监督的违法行为, 以及税务征管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可谓是形势严峻。并且, 由于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税务代理市场的兴起与发展, 而税务代理相关立法的缺失, 导致税务代理业务活动中, 纳税人, 税务代理人的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3. 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

由于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 天天被灌输的是仁义道德思想, 致使人们在潜意识里面形成了一种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的默契。而且儒家思想强调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而不强调社会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护。这点可以从我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实践中体现出来, 因为税收立法大多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 而且在税收征管工作中, 公民也是以纳税义务人出现的, 鲜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人的身份。在传统的权利本位思想影响下, 纳税人缺乏对自身主体地位、权利的足够认识, 即使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犯, 也会因为顾忌国家权力而无奈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国外委托税务代理权立法的经验及其借鉴

在欧美发达国家, 其法律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完善, 注重对身为纳税人的公民权利保护。同时纳税人权利保护深入人心, 人们也十分看重自己身为纳税人身份而享有的相关权利。因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 也表现出一个“经营者”的姿态, 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一) 国外关于税务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

德意志民族的财政立法源远流长。德国统一前, 早在7世纪, 日耳曼法中就有马尔克公社社员必须向国家纳税的规定。1871年德国统一后, 无论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还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都在宪法中高度规定了财政税收基本制度, 并在相关行政立法中予以具体化。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 财政立法更加系统科学。由于税收法律制度的复杂性, 德国的税务咨询业成为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税务咨询业的发展, 规范税务咨询机构等税务中介组织, 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联邦德国专门制定了联邦税务咨询法。

韩国推行税务代理已有40多年的历史, 也是世界上建立税务代理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韩国税务士制度产生的原因与日、德等国不同, 日、德等国是根据纳税人的需要产生的税务代理, 韩国则是根据当时新政府的经济开发计划, 为了满足财政需要而需要税政协助者, 就以立法形式确定了税务士制度。税务士作为公共的税务专家, 以保护纳税人权益, 协助其诚实履行纳税义务为己任。1961年9月颁布《税务士法》, 标志着从法律上确立了税务士制度的法律地位。

较为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及相关立法, 是纳税人顺利实施委托税务代理权的保障, 也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体现, 因此通过对比各国税务代理制度, 借鉴别国先进的立法制度与实践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二) 国外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障

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监督, 通过司法职能, 对立法中有违宪法秩序和法治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 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为纳税人权利提供最终的司法救济。司法是立法、执法程序的延伸, 是对执法产生的负面效果的补救或对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所谓“救济走在权利之前, 无救济即无权利”。加强税收司法层面的建设, 对保障和补救纳税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德国《税收通则》的规定, 如果纳税人对于税收核定不服, 必须向作出该核定的税务机关声明异议。原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有理由, 则应给予救济, 如果认为异议没有理由, 则不予救济。对原税务机关拒绝提供救济的, 当事人可就此异议向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诉愿, 由其进行再审查。如果当事人对诉愿决定仍然不服, 才可以向财务法院请求裁判。[7]可见, 德国在纳税争议的处理问题上采取了异议审查前置的模式, 其在程序结构的设计上奉行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加拿大税务局于1985年发表了《纳税人权利宣言》。该宣言规定, 在与加拿大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事务时, 纳税人有权完全并准确地知悉有关《所得税法案》的信息, 有权接受到文明而周到的服务, 除非有相反事实证明, 否则, 有权被推定为诚实纳税人。宣言中还提到了一项基本的权利, 那就是申诉得到公平处理的权利。加拿大税务局还必须帮助纳税人充分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此外, 加拿大纳税人有权在诉讼期间推迟缴纳其被指控应缴纳的税金。

对于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前置的问题, 德国和加拿大都未将缴纳税款作为对征税行为申请异议审查的前提条件。同时还提供了相关的司法保障, 都可以令纳税人充分行使救济权。

四、我国完善委托税务代理权立法的几点建议

目前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层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 同时又结合实践变化和需要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 从理论上来讲其保护体系可谓完备, 从实际效果而论可谓有效。因此, 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立法和有效经验, 结合国内现状与研究, 完善我国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权的保护体系。

(一) 加强纳税人关于税务代理的意识

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很多纳税人为逃避纳税, 千方百计钻税收政策及征管工作的漏洞, 不愿让代理人介入, 不愿支付代理费。这些思想制约了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因此, 我们要加大税务代理宣传力度, 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也可以通过开办税务网站, 免费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讲解, 对纳税人网上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在向客户传递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的同时, 侧重对税务代理业务的必要性、业务内容以及相应的代理约束法规的宣传, 使税务部门、税务代理人、纳税人充分认识、理解和认同税务代理。提高纳税人自觉寻求税务代理的意识, 促使对税务代理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

(二) 完善纳税人税务代理权的立法

我国宪法中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只有第五十六条涉及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对其权利只字未提。而其他一些国家通常都在宪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通过限制征税机关的权利来实现纳税人的权利。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宪法中确立, 可以使纳税人的意志在法律中得到体现。[8]公民缴纳税款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 其最终目的是为权利的享有缴纳保单, 而我国宪法对纳税人的权利却无任何规定, 这有悖于宪法宣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功能。因此, 我们需要从宪法的高度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规定, 同时提高纳税人权利的立法层次。

(三) 完善纳税人税务代理权的实体性权利

我们需要从法律的高度对税务代理的性质予以明确的规定, 对税务代理活动, 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尤其是得说清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权的相关内容, 以及如何实现该项权利。

首先, 制定《税务代理法》。实践中,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对税务代理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 对代理行为规范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中, 这种法律格局的效果和作用势必会大打折扣。因此, 应尽快将有关税务代理行为的条款从各综合法中独立出来, 单独制定一部程序性法律, 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税务代理法》应作为税务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 成为税务代理行业发展的根本, 应明确税务代理的宗旨和原则、性质、税务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执业范围、机构的性质和组织形式、纳税人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等。

其次, 必须尽快出台《注册税务师法》。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是从税收征管角度确定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代理办法, 因此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注册税务师制度从法律角度上讲, 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因此出台《注册税务师法》是当务之急。[10]

(四) 完善纳税人税务代理权的程序性权利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 无救济即无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固然重要, 但是若无权利救济制度, 则权利的存在毫无确定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各种程序性权利有助于纳税人实体性权利的实现, 而作为纳税人诉诸法律的最终途径, 救济权无疑是最为重要的程序性权利, 然而其在法律条文中体现的并不多, 即使有所体现, 相关的规范法则也不够明确详细, 使纳税人寻求权利救济时无重下手。例如,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关于纳税人控告、检举权的规定, 未进一步明确权利的行使条件, 向谁提起、由谁监督、如何保障等要素都未曾明确规定。因此, 有必要对纳税人如何行使, 以及更好地行使救济权进行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此外,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然而在复议之前, 又规定了缴纳税款前置的程序。我们建议对缴纳税款前置的程序应当废除, 虽然税务机关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但是其对于维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却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摘要:委托税务代理权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国外法治发达的国家已有相当长足的研究和发展, 并且相应的保障实现机制也在逐步完善。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起步晚, 税务代理规定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 专门的税务代理法律缺位, 法律级次低。因此, 文章会立足于国情, 从维护我国税收体系和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 通过比较国内外有关委托税务代理权的理论与实践, 同时有选择性的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 来完善我国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权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委托代理,委托税务代理权,立法完善,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2009年第1号.

[2]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 2010:224.

[3]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0:364-353.

[4]葛洪义.法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57.

[5]张富强.税法学[M].法律出版社, 2007:205.

[6]刘汉霞.反敲诈的税收征管激励机制设计[J].税务研究, 2010, (1) .

[7]德国租税通则第348、349、357条, 陈敏译, 1985:358、363.

[8]杨俊.实现宪政体制下纳税人权利的保障[J].民主与法治, 2005, (5) .

3.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本 篇三

编号:第号

甲方:乙方: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甲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一)具体内容及要求:

(二)完成时间: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差旅、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

(二)上述费用按方式,自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完毕。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

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四)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必须按时出具代理报告。如超过约定时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失误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乙方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时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时间:年月日

4.税务局委托书 篇四

2016/09/192224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企业经营活动中,有些企业如果有盈余资金,通常会通过这种方式将资金放贷给其他企业。委托贷款行为中,涉及到:委托人、银行等金融企业(受托人,以下以银行论述)、借款人,其中,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那么,营改增后,委托贷款涉及的三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咱们一起来看看!

一、增值税

1、委托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对委托方而言,将资金通过银行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销售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委托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 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应按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依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取得的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需要与销项税额一一对应;除用于不得抵扣范围外,均可以抵扣。不能抵扣范围如下: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银行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委托方取得银行开具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

委托方取得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贷款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借款方

借款方属于接受贷款服务。借款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抵扣事项;如为一般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银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银行提供委托贷款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金融代理取得的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而不是按照“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缴。

银行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计入银行的销售额。如委托方向借款方开具发票,银行代委托方收取的利息费用,不需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但是委托方未向借款方开具发票,银行代收的利息费用需作为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在实务操作中,通常银行将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发票由委托方开具,为避免认定为价外费用风险,建议银行将委托方开具的利息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印花税

委托贷款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资金提供人(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及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分别在两个合同中约定;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资金提供人(委托人)、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均在一个合同中约定。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对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凭证,不涉及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因此,对于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方与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花。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均应按“借款合同”贴花,依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对于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该合同实际上约定了两个事项:委托事项和贷款事项。该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立合同人应按借款合同贴花。立合同人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对借款合同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同时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仅就由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贴花。因此,作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三方,委托方、银行和借款方中,只有银行和借款方就借款事项拥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应作为立合同人(合同当事人),按“借款合同”贴花,依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而委托方持有合同但不属于当事人,不需要贴花。

三、企业所得税

1、委托方

委托方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委托货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方发生的相关支出,如银行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委托方如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投资者为法人的,应将其计入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2、借款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对于委托贷款合同,不论是双方协议方式还是三方协议方式,涉及银行,但由于资金提供方不是银行,仍然是由委托方向借款人借出资金。

借款人的利息支出,一方面应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发票;另一方面该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借款方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如果借款人和委托方属于关联方,借款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满足前面两个要求外,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进行处理。即除借款方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借款方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以外,借款方的利息支出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2:1的限制。

3、银行

银行取得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劳务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银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手续费收入,相应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发票事项

委托方需向借款方开具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可依委托方要求向其开具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贷款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通常委托方未能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其经营范围中不能有贷款业务的经营范围。那么委托方应如何开具利息发票?

《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发布日期:2016/05/10 来源:湖北国家税务局政策组发言材料)规定: 九、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委托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二四×税务局税务信息工作总结 篇五

二四×税务局税务信息工作总结2007-02-02 21:56:

××××税务局税务信息工作总结

××××年,我们税务局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宣传部的支持和引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针,着力打造学习型税务,以实现“三个发展”为目标,努力营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良好氛围,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力度,为我镇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将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息网络

领导重视是做好信息工作的前提。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将信息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关心、密切关注、全力支持本单位信息工作,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信息工作进行全盘部署和安排:首先,要为信息工作配备政治强、业务精、功底深、作风实的专、兼职人员,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其次,要为信息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和物质条件,特别是要确保专职信息员的相对稳定和充分的信息采编时间;第三,要对信息工作及时提出阶段性部署,适时提出新的工作目标,促使信息工作部门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网络是信息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着力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努力在全系统构建市局县(分)局基层分局上下贯通,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全体干部职工全员参与的多层次、广覆盖网络体系,形成全员写信息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建立快速灵敏的传递机制,做到对信息源反应灵敏、开发及时、传递迅速。另外,各单位还要大力加强对网络的维护、管理,以提高网络的整体功能和效率。

信息网络的活力在于内部的交流与活动。从今年开始,市局将采取以下几种形式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内部活动,以保持和提高信息工作活力。第一,信息工作会议(办公室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对上信息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第二,信息工作研讨会,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信息工作形势,研究信息报送重点,开展业务学习。第三,信息工作座谈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专题研究部署某一方面工作。第四,信息员培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第五,信息工作学习考察活动,组织信息人员赴外地学习观摩。各单位也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信息员的积极性,激发信息工作活力。

二、转变工作思路,提升信息档次

信息工作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

报送重点,拓宽上报信息的外延。一方面,要及时上报工作开展落实等动态情况,满足领导最基本的了解、掌握情况的需求。另一方面,更要上报有一定深度的综合信息,以满足领导思考问题、科学决策的需求。这要求各单位在做好日常动态信息报送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刊登市局转报信息的报送力度,站在政府的角度、从宏观的高度上报税收工作开展情况;要进一步拓宽信息收集领域,从报纸、书刊、互联网等载体中发掘适应各级领导工作需要的信息;要进一步挖掘当前税收工作以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大问题类信息报送力度,做到既报“喜”也报“忧”;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研,深挖信息内涵,切实把领导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敏感点以及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搞清楚、分析透,切实提高信息的质量和分量。

另外,各单位还要进一步加强对信

息稿件的审核把关,由办公室(综合科)专职信息员从信息内容、选取角度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对每一篇稿件进行认真加工完善,并按市局统一规定进行排版、编号和报送。今后,凡未经县(分)局办公室(综合科)把关的稿件,市局将一律不予采用和转报。

三、严格考核奖惩,增强工作动力

从今年开始,省局将改按市、县局信息积分的加权平均数来衡量省辖市局信息工作水平,并以此为依据表彰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全系统信息工作面临的形势将更加严峻。为此,市局将进一步严格信息工作单项考核奖惩。

首先,进一步加大信息工作考核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市局重新修订了各单位信息积分任务。各县局的省局积分任务为分(本意见所提积分均指市局规定的一、二类信息刊物积分),市委、市政府积分任务为分;各分局、稽查局、洋河办事处省局积分任务为分,市委、市政府积分任务为分;市局各处室省局

积分任务为分,市委、市政府积分任务为分。同时,市局从今年起将把信息积分完成情况列为各单位规范化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基层规范化分局评选的重要标准。此外,市局还明确了全系统××××专、兼职信息员名单,并对其信息上报和积分任务作出规定。

其次,进一步加大信息工作奖惩力度。一是按照积分高低,每年评选出前三名单位为全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分别奖励元、元和元;评选前名个人为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市局办公室人员不参评),分别奖励现金元。二是对完成信息积分任务的市局各处室,处室负责人和责任人每人奖励元(个人若获得先进不同时奖励),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同标准予以处罚(各县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和洋河办事处参照此标准执行)。同时,对积分为全系统倒数后三名且未完成积分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罚款元。三是对获得信息积分人员实行稿酬奖励,以市局考核积分为标准,每得一分奖励元以上(各单位以不低于此标准为原则自行发放)。

四、注重质量,提高竞争力

在大力加强信息工作组织化程度的同时,我们客观分析信息工作的薄弱环节,准确把握信息工作的主攻方向,全面提升信息写作和报送的质量。我们积极引导全系统信息员转变观念,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质量是一篇信息是否具有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是信息工作的生命。我们一是定期从各类信息刊物上选择并编发优秀信息,激发信息员深入思考;二是对重点课题进行专门部署,并安排专职信息员共同参与调研讨论,提高他们的分析能力和写作技巧;三是勇于解剖自我,深层次挖掘工作问题,敢于上报问题及建议类信息。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全系统信息写作水平明显提升。我们撰写的《》、《》分别被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信息刊物采用,其中后者还得到了省委李源潮书记的亲自批示。我们撰写的《》、《》也分别得到了

省、市领导的批示。

6.税务局自查报告 篇六

纳税人名称:¥¥¥¥¥¥¥¥¥¥¥¥报送时间:2012年 11月 6日

纳税人(公章):法人代表签章:经办人:

填写说明:

1、本文书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义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时填用。

2、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

4、法人代表:填写法人代表名称。

5、办税人员:填写办税人员名称。

6、自查类型:纳税评估自查、预警比对自查、补提税金自查、两税比对自查、专项检查自查、其他自查。

7、自查情况报告:填写自查情况,可以添加附页。

8、自查应补税情况:填写自查应补税情况。主要包括:税种名称、征收品目、自查补缴税款所属期限、应补缴税款的金额。

9、调帐记录:填写自查问题帐簿调整情况。

10、此报告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7.税务局调查笔录 篇七

时间:2014年5月28日上午10:00 地点:山西鑫思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寇庄西路58号)

事项:关于山西鑫思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思凯”)滞留票的情况调查

调查人:小店国税局专管员李光晨 被调查人:鑫思凯法人阚新莲

李:你好,我是小店国税局专管员李光晨,今天是来你公司调查滞留票情况的。希望你公司能够将情况如实汇报。阚:好的。

李:请介绍一下你自己。

阚:我是鑫思凯的法人代表阚新莲,负责公司的经营。

李:你公司有两张滞留票的情况,5月23日已向你公司通报了,你把自查的情况说一下。

阚:收到局里的通报后,我们第一时间自查了相关时间的全部会计凭证及相关账目,均显示未收到过上述两张增值税票。之后,我又联系了其中一家企业----三友电器的财务人员,该人员经过核查后,给我公司发来了书面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由于该公司开票专用打印机故障,造成给我公司开具的票号为(填上滞留票号)的发票在打印时出现了一些错码,因此重新又开具了一张同样金额的新票,票号为(填上正常票号)。第一张票号为(填上滞留票号)的发票本应立即作废,但由于其相关人员工作失误,未及时处理,造成了现在的滞留票,目前该票一式三联均在三友公司。

李:你公司当时是否在三友采购过商品?是否收到过同样金额的税票?

阚:采购过,也收到过,已付款、已抵扣并进行了账务处理。李:你把三友的情况说明材料和已抵扣了的那张税票找到我看一下并复印一下。

阚:好的,已经准备好了。

李:好,这个事我们再调查,你说一下另一张票。

阚:另一张票是太工天成公司,我们反复查了合同、账本及那段时间的所有凭证,均无法查到与这张票有关的事项。所以我们就联系了该公司财务,落实情况。据该公司财务说,从其离职人员杂物中找到了该张税票的二、三联,并于2014年5月23日送到了我公司。也就是我昨天送到局里的那两张。

李:太工为什么给你公司开票?是否有业务发生?

阚:不知太工为什么开票,我公司从未与该公司发生过与该张增票有关的业务,没有签过合同、没有付过款、没有入过库、更没有对外销售,以及进行过相关账务处理。李:你公司与太工有没有业务往来?

阚:有,太工是联想公司的商用分销商,我公司是联想的代理商,当时经常从该公司采购联想设备。李:采购时是否签合同?

阚:一般每年年初签一份全年大合同,每次具体拿货一般不签合同。李:那你的意思是这张票与你公司无关? 阚:是的,与我公司无关。

李:好,我们将向太工所在国税局进行通报。请将太工的税票复印一下。另外,你上述说的是否都是事实,如果不是事实你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阚:是的,全是事实,如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李:今天的调查结束,谢谢你的配合,另外你看一下这份笔录,有问题请提出,没有问题请签字。阚:没有问题。

调查人签字: 被调查人签字:

8.税务局述职报告 篇八

一、强化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增强廉政意识,带好队伍

今年以来,我们在强化终身学习的理念

上上进一步下功夫,严格按照人教科、监察室布置的学习安排,充分利用政治学习、科务会及业余时间对学习内容进行领会、消化、吸收。通过学习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张高丽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而奋斗》、总局和市局2007年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等文章。引导大家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学习和引导,同志们进一步净化了思想,明确了方向,树立了信心,提高了思想认识和素质休养,把思想统一到了全局的税收工作上来。

十七大召开以后,我们利用局里安排科所长和党员骨干参加“十七大”读书班的机会,合理安排全科的读书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大家认为:要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到实处,必须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用言行一致的良好学风作保证,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才能推动税收总体工作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和顺利实现。具体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学习贯彻与领会实质的关系,在坚定信念上下功夫。必须要克服应付差事、照本宣科、浅尝辄止等不良倾向,要把主要精力用在深钻细研,领会实质,真正学懂弄通上来。不断坚定对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信赖,对党的创新理论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心。

二是处理好实现总目标、总任务与税收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关系,在创造性地落实上下功夫。十七大明确了未来五年政治、经济、社会、民主和民生的具体任务和目标,我们既不能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头脑发热,一蹴而就的乱作为,也不能惧怕困难,缩手缩脚,左顾右盼的不作为,实践证明,这两种作法都是要不得的。而是应该与税收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把总体任务、目标具体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抓好落实。

三是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在践言践行上下功夫。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对党的十七大精神不仅要学深学透,更重要的是要指导实践,落到实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不仅宏伟而且繁重。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口头和文章中的表态,而是要扎扎实实的落实到行动上。以言行一致的良好学风,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好。

廉政学习是我科常抓不懈的一个重点工作,我科认真贯彻落实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在学习和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做到警钟长鸣。我们认真学习了x局长在我局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每刊的“廉政警示篇”更成为我科干部的必修课。在此基础上科长与干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为构建惩防体系夯实了基础。一年来,没有发生不廉政的行为。

二、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评议工作

上半年,围绕xxx〔2006〕x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培训和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及评议工作。

(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不留死角

拟定《宣传提纲》起草《细则》。按照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决议,我们拟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宣传提纲》,就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的目的、意义、政策界限,应把握的原则等做了详尽的介绍

根据我局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们于年初就草拟了我局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分六章19条,对考核评议范围、内容及方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适用以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实施等方面进行细化与量化。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细化为5个系列,18项业务大类,51个考核指标,90个过错行为。每个指标按照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等级量化为五个等级和相应的扣分标准。

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一线执法人员。为了达到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深入人心、人人皆知的目的。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先后组织了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人员培训两个层次的四次税收执法责任制培训。参训人员累计达476人次,做到了宣传、培训没有死角。

首先,结合市、区两级检察院的反贪渎教育,于2007年1月19日对全局干部进行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系统培训。除窗口值班人员外,参加这次培训的人员达232人。占全局总人数的78.64%。此次培训我悉心准备了讲义,制作了培训幻灯片,重点宣讲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义、背景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内容及方式。其次,针对征管和稽查两个系列不同的业务特点,分别在1月20至31日组织征管系列的十三个相关科所分两次进行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细化培训。参加这次培训的人员达182人次。3月2至9日又组织了第五至十税务所与稽查业务有关的一线执法人员的专题培训。此次培训参训人

员达62人次。这三次培训着重讲解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及适用、过错内容的详细分解和危害程度、关于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追溯期及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实施、被调查人的权力等。第三,为了巩固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我们还将培训的讲义和幻灯片发布在我局局域网上供全局执法人员学习、理解和贯彻。

(二)坚持开展日常和重点执法考核工作

我们按照市局《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局2005年制定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的相关规定按月进行日常执法考核。日常考核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由税收执法人员对上月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制《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自评情况表》,同时将自查结果报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签署考核意见后反馈给执法人员。月度终了后15日内,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税收执法人员考核结果,填制汇总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日常考核)情况表》,并报政策法规科。考核共涉及法规、税政、征管、计统、出口退税、信息中心、一至十三税务所等19个部门。涉及248人,占全局总人数的84.07%。我局2007年全年的日常执法考核没有发现执法过错行为。

2007年1-4月份,根据市局法规处下发的监控信息。我们进行了重点执法考核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了批评教育并处经济惩戒的追究处理。两次重点考核责任追究涉及8个税务所,3个岗位,16人有执法过错行为。

在两次重点税收执法考核中我们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涉及的过错行为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调取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进行核实比对并充分听取有关科所意见。经过几上几下反复调查核实,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对执法过错人的思想认识问题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做到了重事实、重证据,以人为本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通过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使我局税收执法人员责任心进一步得到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也促进了税收执法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服务一线科所,开发政策法规查询系统

我科依照局长办公会的要求,与信息中心、征管科、税政科联合开发研制税收政策法规查询系统。该系统由信息中心按照业务综合部门提供的需求自主设计并编写,由我科全体人员在充分筛选的基础上历时三个月进行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录入。期间,我们共录入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800余份,约100多万字。内容包含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企所得税、出口退税、车购税等国税局分管的诸税种。涵盖了税收征管、稽查和其它相关部委与涉税的相关文件。同时,我们还依据总局国税发xxx号文对所有全部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进行了标注。此外,下半年以来我们利用局办公网将新文件更新至“法规库中”。除此之外,为了确保该软件的全面性我们还利用业余时间及时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定时下载并更新各类文件80余个,以确保该软件的及时性和权威性。

政策法规查询系统的开发也是我们综合部门为一线科所服务的一个尝试。为了准确的反映税收政策法规库的使用效果,向各科所发放问卷征询法规库的具体使用效果,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使用该软件的1,508人次,解决各类政策不明白或不清楚问题122个。实践证明,该软件的开发和试运行,为不断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得到了大家的好评。

四、加强大要案的审理,做好行政听证、复议工作

在严格按照审理规程操作的同时,为了尽量缩短审理时间为一线科所服务,我们提出大要案审理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2天的承诺。为此,我们采取了经常深入各稽查所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做法。力求做到要求补证或修改的内容一次找准、找足。同时还为稽查科所提供上门政策咨询服务。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避免了事后补证和修改案卷的次数,方便了一线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全年共计审理了40件大要案,其中:做出决定的37件,退回补充证据的3件。

五、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根据今年执法检查内容多、涉及范围广、必须深入企业进行核实等特点,我们经过反复研究起草了《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确保重点检查工作扎实深入的开展,以业务综合部门为主抽调了19人,分别成立了征管、税政、稽查、计统四个重点检查小组,针对今年执法检查的要求明确了各组的联络人和职责分工。采取了从综合征管软件中调取相关数据、发动税管员核实疑点问题、查阅纳税人档案、到一线执法科所的关键执法岗位重点检查、深入重点房地产企业实地调查核实等灵活多样的方法,积极推进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

此次执法检查在重点检查阶段共检查并纠正如下三个问题:

1.超限量发售手写版普通发票。

2.重点税源户的档案没能做到一户式存储。

3.个别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存在偏差。

在征管、税政、计统等综合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此次执法检查共调整增加税款1,500余万元。从而,为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我局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六、克服困难,先行先试,努力做好执法考核子系统试运行工作

进入11月份以来,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全市要在2008年1月1日上线运行税收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要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初始化模板填制、系统初始化录入、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过错申请单制作、申辩调整调查、审批、申辩调整销号、指标分析、指导一线执法人员改错、问题反馈等一系列纷繁而复杂的工作。这些工作不仅涉及内容繁多、政策性极强,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全局所有执法人员,涉及到全局在上线后在全市的排名,责任重大。在困难面前,我们冷静分析,沉着应对。结合我局的工作特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法考核子系统试运行方案》,统筹安排了上述工作。在征管科、信息中心帮助下,在全局各科所的积极配合下,试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11月份共受理申辩申请xxx份,涉及xx人次,xxx条过错行为;其中进行无过错调整xxx条,责任人调整x条。经调查确认后,批准不予调整xx条,无过错调整xxx条,调整责任人x条。

七、几点体会

(一)率先垂范,发挥表率作用是做好工作的根本

针对我科的人员特点。我们始终要求无论是科级干部还是党员都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在急难险重的工作面前要敢于冲在最前面;在困难和荣誉面前要勇于抢困难让荣誉。人人都起表率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带动力。正是这种带动力,才使得我们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既有招法又实在有效,因此说发挥好表率作用是干好各项工作的根本。

(二)讲究方法、宣传得力,思想工作到位是做好工作的保障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对税务干部执法风险的一种预防和警示。实施过错追究,一是对执法过错给予追究,更重要的是在税务干部的头脑中树立执法风险意识和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然而,一味追究必然在同志们当中表现出一种无形的惧怕和抵触,使推行追究的难度增加。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的体会是,一要量罚准确。每次追究都做到对执法过错行为反复调查核实,追根溯源、不怕周折。处理前的调查要在“准”和“实”字上下功夫。二要思想工作先行。追究谈话前与所在科所领导共同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宣传“过错”与“违法”的界限,讲清批评与处罚的目的,让当事人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问题,把处罚重点放在今后改进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提高工作水平上。正因我们的工作坚持从人本出发,以真正爱护干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所以追究几例下来,当事人都心悦诚服的接受追究处理,并且能够努力改进工作,没有任何情绪上的问题。尽管我们工作辛苦一些,但却保证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执法过错追究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了良性推动作用。

(三)开动脑筋,实干加巧干是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

法规部门既是综合业务部门又是执法监督部门。其工作职能要求我们,既要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履行指导职能;又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执法监督职能。随着大家对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这一理念的不断理解、税收征管业务数据大集中的实现,信息化建设在税务系统的不断完善,税收法制工作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广度和深度上必然要不断上水平。因此,我们的工作量必然是不断增大的趋势。要想在工作中既保质又保量,就必须开动脑筋,理性思考,冷静分析,统筹安排;就必须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和人员,在熟练掌握税收业务和信息化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实干加巧干,才是做好新时期的税收法制工作的最有效途径。

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1、尽管我们已严格的落实了市局制定的执法考核责任制,但是总感觉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被动性多,主动性少;日常考核问题少,重点考核问题多。这说明我们已制定的考核机制还存在缺陷。

2、随着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试运行,我们感觉我们在执法监督上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指导全局严格执法的技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为此,我们明年的工作中,要以十七大和天津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做好如下工作:

1.建立和完善关于税收执法责任制自动化和人工考核的相关配套制度,逐步缩小我局的执法过错。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和过错追究办法》。

2.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一线执法人员熟练的运用执法考核的预警系统模块及时纠正执法过错,有效的防范执法风险。

9.税务局委托书 篇九

地税票代〔

甲方(委托单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单位、组织):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选填):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发票管理,做好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二、代开对象

三、代开内容

四、委托期限

日至

日。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政策辅导,对乙方的代开发票工作进行指导;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所需要的发票;

(三)代开发票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甲方应加强对乙方代开发票数据的核验比对,并不定期对乙方的代开发票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或暗访;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代开发票资格: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

2.乙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扩大代开发票使用范围的; 3.乙方不按规定报送发票开具信息或缴销发票的; 4.乙方在代开发票时不征、少征税款或者不缴、少缴已代征税款,或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乙方未履行甲方要求的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和其他服务事项或多次被社会公众、纳税人举报投诉的;

6.甲方认为乙方存在重大违法事实或其他事项需要停止代开的。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要求甲方提供代开需要的发票;

(二)乙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摆放标志牌,明示委托代开发票政策、内容、流程和相关制度,公布监督电话;

(三)乙方应确保在法定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办理代开发票事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不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四)乙方对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委托代开内容且资料齐全的申请,即时开具发票,不得推诿和故意刁难纳税人;对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委托代开内容的申请,应告知纳税人不符原因,并提示纳税人可到甲方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五)乙方应按照专人负责、分岗操作的原则设立开票岗位和复核岗位。开票岗位负责受理、审查纳税人提交的材料,并代开发票;复核岗位负责已开具发票与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

(六)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发票领取及缴销手续,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七)乙方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配备保险箱柜,专人保管。发生空白发票损毁、丢失、被盗时,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并登报声明作废;

(八)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代开发票。不得擅自超出协议规定的代开内容、扩大代开对象,不得收取除法定税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九)乙方应当将代开发票资料整理后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乙方发生的发票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理,不受本协议限制。

八、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开发票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5.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向甲方报送发票开具信息、缴销空白发票,上缴其他有关代开发票资料。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使用说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设置。

2.协议适用于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有关单位、组织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

3.乙方在“地址”栏填写其工作场所地址,在“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4.协议第四项中,委托代开发票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所规定的日期。

5.协议第六项第九款中的代开发票资料应包括:(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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