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手术制度深圳(精选6篇)
1.终止妊娠手术制度深圳 篇一
漳州市龙文医院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院部对各相关科进行定期检查,并要求相关医务人员贯彻实施本制度。
三、对于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孕十四周以上孕妇,需查看(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及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后的《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及孕妇本人身份证、离婚丧偶等相关证明。属政策内因医学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还需查看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本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的《医学诊断证明》,该《医学诊断证明》需由本院三人以上专家组进行鉴定。
四、《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和本院留存,并将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
五、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六、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再次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并应定期将施行孕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七、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及生命安全,没有提供规定证明材料,确需立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有本院分管领导审定,妇产科主任、主治医师以及相关辅助科室的医生签字,按医疗程序处置,并在病人入院48小时内必须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当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八、非法为他人终止妊娠者,由院部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并上报相关卫生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追究责任。
2.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二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药品管理人员按计划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建立专用购进和出库记录。
3、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药房统一管理,早孕终止妊娠使用的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开单的妇产科执业医师到药房领取,药房凭妇产科执业医师开的处方发药,并登记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簿上。
4、妇产科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终止妊娠妇女的相关信息、药品使用的名称、数量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要将查验过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或有医学指征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粘贴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严格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外借、转让和违规使用。
7、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外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务人员署名。
4、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5、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6、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等医学证明和计生证明。
3.终止妊娠责任状 篇三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局下发的孕产妇B超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报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后并进行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七、B超操作人员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产科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实施终止中期(14周以上)妊娠手术,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查处;
八、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上报制,按时上报相关计划生育信息报表;
九、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医院领导(签字):
科主任(签字):
4.终止妊娠手术制度深圳 篇四
一、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全天、星期五上午。
办理地点:渝中区社保服务中心(中山一路218号),负三楼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
二、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申报条件:
1、生育职工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
三、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申报资料: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2、《(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出院证明或疾病诊疗证明以及流(引)产证明;
5、产前检查报告单(即检查或化验结果)并与收据一一对应;
6、住院生育费用收据及费用明细总清单;
7、有生育并发症的须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8、在市外生育的职工还须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就诊医院出具的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9、若有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费申报,还须同时提供:《遗传病症基因检测费用结算单》一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原件;
10、代为申领的提交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办理程序:
1、本人或被委托人到基金审核科取号机上取号,按叫号顺序在指定窗口办理。
2、本人或被委托人到我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以及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费后于两个月的25日后持单位财务收据到我局基金管理科开具转账支票领取待遇。
5.终止妊娠手术制度深圳 篇五
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省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染色体和其他检测技术,以及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第一条为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人口与计划
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省计划
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入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
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
第二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
以上的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病残
下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儿鉴定委员会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证明。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
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
鉴定,检测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买、使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人工终止妊娠。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
本条例所称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
医学超声项目;
(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持
娠,是指除已被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
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超声诊断人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员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将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未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第八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
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其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已婚的,还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第十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孕情,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
度,每月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接生登记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所在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第十三条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第十四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有真实完整的终
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超声诊断仪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或者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报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新生儿死亡证据无法查实的,一年内不批准生育。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妇女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或者选择性别造成新生儿死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生育服务证;对持有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三至
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五年内不批准生育;对持有再生育服务证的,不批准再生育申请,责任。并责成当事人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
6.终止妊娠手术制度深圳 篇六
姓名 年龄 岁 单位或家庭住址
您于 年 月 日在本单位接受了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期妊娠,为此,特别提请您注意下列事项:
1.服药必须按时,不能漏服。
2.用药期内不可同时服用消炎痛、水杨酸、镇静剂等。
3.每次服用米非司酮前后禁食、水2小时。服用米非司酮后可能发生阴道出血,如出血多于月经量,立即到服务机构就诊;在开始阴道出血后,大小便应使用专用便器置于阴道口,以便观察有无组织物排出。如发现有肉样组织物排出,应带给医生检查。
4.服前列腺素药物后大多数妇女于6小时内阴道排除胚囊,若有组织样物排出,需要带给医生检查。用药后1周未排胚囊者需到手术单位就诊,如为继续妊娠或胚胎停止发育者,应行清宫术。
5.胚囊已排出且出血不多者,2周后复诊。
6.药物流产后如有发热、腹痛、出血多于月经量或淋漓出血超过14天或者突然发生大量阴道出血,均需及时就诊。
7.药物流产后6周复诊,做流产效果评定和了解月经恢复情况。
8.药物流产后,转经前应禁止性生活、盆浴,2~3个月可放置宫内节育器。9.药物流产只是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不是避孕方法,应及时采取避孕措施,以免造成健康伤害。
10.其他注意事项:
施术单位: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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