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基层民主

2024-07-18

发展基层民主(10篇)

1.发展基层民主 篇一

公推直选:基层党内民主的发展方向

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公推直选”是近10年来党的建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之一,也是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中一种新的选举民主模式。“公推”是指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是一个初始提名的问题,目的是增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合法性基础;“直选”是指党员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目的是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种体现党员主权思想和运用社会认同系统的选举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的根本要求,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和历史性意义。

“公推直选”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

改革农村基层党内选举制度,运用“公推直选”模式,有着丰肥的土壤和理论基石。中央组织部李源潮部长在200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选择一些条件具备的乡镇、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进行‘公推直选’试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公推直选”的理论基石,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相统一。“公推”就是要充分保障广大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切实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作为推荐候选人的基础。“公推直选”就是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择权,赋予广大党员直接选举农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权利,使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

“公推直选”的现实根据,就是推动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互动。在农村,对一个执政党来说,最基本的关系就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公推直选”的方式,实质上促进形成了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的产生方式与村民自治相一致的民主机制,这有助于解决好执政党与自治组织的关系问题,化解“两委会”之间权力之争的矛盾。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给基层党组织通过直接选举等多种方式产生领导班子乃至书记提供了改革创新的探索空间和制度空间。可以说,“公推直选”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发挥了基层民主的整体效用。

“公推直选”的基本制度框架和机制

经过近10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基本制度框架,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五个原则、五个机制”上。一是坚持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始提名上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就是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将初始提名权从少数人手里转移到多数人手里,使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成为党内候选人提名的主要参与力量及主要监督力量。二是坚持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正式提名上建立审查择优机制,就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体现在党组织用科学的制度、规则、程序选人上来,确保民主选举的有序运作和良性运行;改变以往单一的由组织提名正式候选人的方式,转向依据群众公认来提名正式候选人。三是坚持体现同等机会原则,在全体党员参与竞选上建立平等参选机制,就是从制度上保证每位党员的平等发展机会,都有可能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并当选,并实行优胜劣汰,让优秀党员脱颖而出。四是坚持体现选举人意志原则,在党组织书记产生方式上建立直接选举机制,就是党组织书记由党员直接选举或差额直接选举,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为广大党员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领导班子及其书记。五是坚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在民主选举全程运作上建立“三方监督”机制,就是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上级党委代表三方组成党内选举监督小组,全程履行民主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之职,确保整个选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变封闭式选举为开放式选举。

“公推直选”的风险控制

没有民主的实践,只能纸上谈兵;只有经过民主的操练,才能一步一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当然,民主发展的过程不是空洞地喊口号的过程。发展基层党内民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善于控制发展民主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努力使我们党内民主走得更好更远更快。从农村来说,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上。在农村,宗族、家族的势力之争是一个历史遗留现象,更是影响“公推直选”不容忽视的重要难题。有的村宗族宗派势力严重,容易控制民意,或容易拉帮结派。因宗派因素引起的拉票、贿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对于这些问题,要坚持因村制宜,稳步推进,不可盲目推行。这种风险还体现在农村优秀人才的缺乏上。有的村党员队伍严重老化、党员整体素质较低,党内无合适人选。对于这些村,要积极发展党员,培养人才或选派人才,尽早使党内有优秀人才可以推荐和竞选。另外,这种风险还来自于党内外推荐意见不一致上。从实际来看,绝大多数当选人选的民意情况与党员愿望是相吻合的,但个别村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些村,既要尊重村民民主推荐结果,又要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同时,上级党委要积极回应,有效引导,消除村民的思想疑虑,取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公推直选”蕴含的制度空间:构建群众有序参与基层党内民主新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党内民主是中央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着力点。“公推直选”最具意义的地方,在于这一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推动基层党内民主的制度空间和系列制度设计。“公推直选”能否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取决于与此相关的制度是否健全,取决于整体制度环境的支撑。只有充分发挥多种民主制度叠加的效应,“公推直选”的作用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因此,选举民主不是一选了事,还需要用好的制度去规范当选者的从政行为,确保其任期内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统一,积极实践承诺,取信于民。可以说,“公推直选”实现了与村民自治的逻辑衔接和延伸,在发挥基层党内民主带动基层人民民主的作用上找到了新基点、新途径和新方法。

围绕参与权,构建群众广泛有序参加的党内民主参与机制。要加快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党的工作的透明度,让党员广泛了解党情,更好地参与党内事务和发表意见。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党员提案制和处理回复机制,村党组织在讨论本村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广泛征求党员、村民和村委会的意见,以获得他们的认同和支持。切实疏通民主渠道,健全村务公开、决策公示、民主听证、民主恳谈等形式,为全体村民创造更多发表意见和民主参与的平台,使之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采取“公推群议优选”的办法,发动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参与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确保农村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围绕决策权,构建与村民公决有机衔接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一个村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到每一名村民,要使村党组织的决策符合村民利益,得到村民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就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和村民的议政作用,高度集中群众智慧,共献致富良策。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议事会、村民议政会、重大村务公决和先党内后党外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现村务决策民主化、透明化。重大决策信息应及时进行社会公示,鼓励村民展开讨论,开展决策者与村民的协商对话,在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召开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议事会,并严格按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使执行决策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围绕监督权,构建党员群众双向互动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意义在于使党组织及其成员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督促和约束之下,保证党组织及其成员忠于职守,正确地行使党内的权力,并使党组织更好地为村民服务。参加民主评议,就是履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要通过建立健全党组织及其成员定期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并接受评议制度,以及村民对党组织工作情况评估质询制度,实现党员村民对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使党组织及其成员始终与村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广泛地得到村民的支持。要改进民主评议党员方法,让广大村民有序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努力提高民主评议质量和效果,使党员更加注意在村民中的形象,贴近于村民、服务于村民。健全竞选承诺制度,推动承诺的兑现。建立村民广泛参与的罢免撤换制度和操作程序,对不称职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书记及时实行罢免撤换。

总之,通过积极探索建立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相融相促的互动机制和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与扩大党内民主的衔接协调机制,让广大群众有序参与到党内选举、党内议事决策、发展党员、党员民主评议等党内事务中来,提升党内民主运行水平,使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得益彰。

2.发展基层民主 篇二

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内涵就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就是村落居民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区域的事务。新中国建立后, 农村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公社制度。在公社制度解体之后, 农民出于形势所迫, 自发组织起来建立了村民自治这种组织体制, 而后被中央肯定而成为体制内的制度安排。由王振耀先生主编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法律制度》和徐勇先生撰写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两本著作不仅详细考察了村民自治的缘起, 而且考察了村民自治的功能。村民自治的提法在法律中最早见于1982年我国颁布的《宪法》第111条, 在这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央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也是积极的支持, 不仅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而且相继建立了许多示范县、乡、村, 鼓励村民自治建设, 对村民自治建设的推动作用十分显著。而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发展迅速, 1990年中央在山东莱西召开会议, 肯定了村民自治的做法, 并且决定在全国推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4年, 国家民政部还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为村民自治的四大民主形式, 向全国推行。1998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村委会组织法》。它的颁布实行, 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运作模式。目前,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 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 建设起的村民委员会大约有62万个。

二、当前农村基层民主面临的突出问题

虽然村民自治的发展十分迅速, 但不可忽视的基本事实是:中国的“三农问题”日益严重。一方面, 国家立法长足进步。继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之后,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重要修订, 并正式实施;另一方面, 村民自治的发展实践并不令人乐观, 在一些地方甚至相当令人沮丧。伴随村民自治制度进入乡村的是, “三农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农民负担加重。村民自治不仅难以维护农民的利益, 而且其自身的成长空间也愈来愈小。

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 帮派、宗族等操纵选举获取基层政权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近年来, 宗族势力和帮派势力通过让本族人或本帮派的人当选村干部来实现操纵基层政权的目的。在宗族势力或帮派势力表现突出的地方, 选出的村干部只代表本宗族或本帮派利益, 在群众和班子成员之间造成矛盾。

而饱受争议的乡村关系, 也正是村民自治的一个突出问题:地方党委和政府与基层党委、政府关系紧张的具体体现。村民自治是中国社会政治链条中的一环, 考察、评估村民自治的现状, 离不开对基层党委、政府的态度和行为的分析。从国家立法上来看, 村民自治否定了公社体制时国家政权与农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然而, 在农村改革以后, 我国县乡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一种“压力型体制”。这种“压力型体制”从体制上进一步促进了“乡政”向国家型经济的蜕变。这种相互关系的变化, 最主要的表现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农村权力的基础已由上级授权而改变成了村民授权。这种改变必然影响到国家行政权力对村委会的管辖权限, 也必然影响到乡镇政权的权威。

三、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改革建议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一开始就受到农村基层群众的支持。但自治组织与当地的政府组织、党组织的关系一直是困扰基层干部和群众的难点问题, 使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陷入“成长的烦恼”和“发展的困境”。以村民自治为例, 村委会主要是代表农村基层群众, 向政府反映农村基层群众的利益要求, 是社会自主性力量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但这种自治活动与政府的行政管理、党的领导关系处理不好的话, 容易影响基层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一) 健全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在农村, 党的领导权与村民的自治权集中表现在两委关系上。两委关系就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载体, 负有村级集体经济保值增值、社会稳定的职责, 享有办理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力。但党组织又是村级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 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享有指导、支持各项自治事业的权力。简单来说, 两者关系的矛盾就是谁是村级公共权力的最高享有者。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是要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具体办法有四个。

第一, 倡导党支部书记参与主任的竞选, 如果在村委会选举中当选为主任, 则继续留任村党支部书记;如果在选举中落选, 则落选者的支部书记一职也不适宜继续担任。由当选的村委会主任 (如果是党员的话) 担任支部书记;如果当选主任不是党员的话, 通过组织程序发展为党员, 然后再调整为书记。

第二, 选举实行“两票制”, 即村民投推荐票, 党员投选举票, 选举农村党支部领导班子, 增强农村党组织在农村社会中的民意基础。根据“两票制”选举办法的规定, 未能获得参加推荐票投票选民数一半支持的候选者将不能成为下一届农村党支部班子成员, 这样一来, 农村党支部在农村基层群众开展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得到扩大。

第三, 在不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农村, 书记应该大张旗鼓地支持自己中意的人参与主任的竞选, 并通过农村党组织系统给予切实的支持, 使当选主任意识到自己的当选与书记的支持分不开, 这样一来在以后的工作中尤其是协调两委关系时能够自觉地与村党支部保持一致。

第四, 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最高决策权是村民大会和 (经村民大会授权的) 村民代表大会, 因此对于农村的重大事务, 由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两委联席会”的形式提出决策建议, 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而对于农村的日常事务, 则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当两委对村务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 交由全体村民, 由村民以“民意纸”的形式投票表决。

(二) 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一方面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而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某些乡镇领导不适应村民自治的新形势, 仍然坚持对村委会自治活动的种种干涉。另一方面, 一些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不能正确地认识和行使自己的自治权, 认为农村既然自治了, 就可以不对乡镇政府承担协助之职, 这实际上又陷入过度自治化的泥潭, 与村民自治的初衷不符, 也与村委会组织法的法律精神不符。目前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妥善处理政府的行政权与农村基层群众的自治权的关系, 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二者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一方面, 要明确界定政府行政权与群众自治权的边界, 为二者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政策支持。有学者曾经提出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关系法》, 明确界定二者的权力边界。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程序相当复杂, 乡村关系立法道路还很长, 因此我们不妨先从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做起。另一方面,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 使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认识到, 虽然他们是农村基层群众通过选票选上来的当家人, 但这些自治组织也有义务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任务、执行国家政策。与此同时, 也应告诫有关的乡镇领导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采取完全的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做法, 而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使乡镇的公共权力, 从而使乡镇能够保持和谐、稳定、有序。

(三)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利救济措施

不少研究表明, 当农村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受到侵害时, 可供选择的权利纠纷解决方案有以下三个:一是以个体行动寻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以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二是以集体行动参与上访、信访等群体性活动, 以此来维护和保障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三则是放弃自己的政治权利, 以政治冷漠的态度来对待权利侵害的事实。

基于上述几点, 构建多途径的权利救济体系是当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事业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措施。具体设想如下:一是通过农村基层群众的自治活动, 自己解决问题;二是权力机关救济, 主要包括各级人大提供的权利救济, 由人大机关对造成农村基层群众权益受损的规定 (比如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 进行合法性审查, 也可以设立特别问题委员会, 就此由人大代表直接介入调查;三是党政机关救济, 当有关主体的自治权利受到侵犯时, 可以向党组织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请求处理, 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请求批准司法救济;四是司法救济, 当有关主体的法定权利受到侵犯时,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司法救济;五是社会救济, 是指通过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而实现的民主权利救济。这五种救济办法应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共同构成维护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权益的屏障和网络。[1]

四、扩大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范围的初步探讨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党代会政治报告, 并且将包括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在内的基层民主定位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要求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扩大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范围, 实际上是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向各个层面延伸, 即向上延伸、向下延伸和向其他领域延伸。

(一) 向上延伸, 主要是乡镇自治

从某种角度来看, 中央是将包括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在内的基层民主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的一项战略, 对于村民自治有没有必要、有没有可能向上延伸至乡镇, 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说法, 一是强化乡镇政权的作用, 不以乡镇自治为改革方向。将乡镇机构由行政机关改设为自治机关, 会直接涉及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修改, 难度较大。在这派学者看来, 乡镇不仅不能弱化为自治机构, 而且还应进一步强化, 使其切切实实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二是主张“县政、乡派、村治”, 即将乡镇政府改设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以此压缩我国的行政层级;三是主张实行乡镇自治, 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向上延伸, 从而使乡镇自治与村民自治有效地衔接起来。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 认为在当前农村情况比较复杂的形势下, 弱化乡镇会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直接上移到县级政权, 使县面临的矛盾和压力更大。另外强化乡镇政府得到了十七大报告的支持, 该报告就明确提出要“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这种表述意味着乡镇自治不是目前中央认可的发展思路。

(二) 向下延伸, 即在农村从村委会向自然村延伸, 在城市向院落、门栋延伸

改革开放以后在推行村民自治的初期, 学术界和政府部门曾就村民自治的走向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村委会的性质和职能上。争论的结果就是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既肯定村委会的自治性质, 同时又要求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由于来自乡镇政府的压力较大, 村委会干部不得不将工作的重点用于完成乡镇政府交办的工作上, 导致村委会的行政色彩过强, 造成自治不足行政有余的尴尬境地。再加上部分村委会管理的范围过大, 3~7个人的村委会干部根本难以深入自然村, 导致村委会的日常管理效能在自然村出现断层。因此, 将自治的层级向下延伸就变得极为必要。江西等地在农村推行村落社区民主, 在自然村落设立志愿者协会等自治性组织, 开展自治活动, 避免了由于村委会管理幅度过大、行政色彩过强导致的自然村层面群众自治的空转, 完成了村民自治向自然村落的延伸[2]。在城市社区民主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自治的层级向下延伸的情况, 比如在湖北省武汉市部分社区出现了“院落自治”和“门栋自治”的现象, 重构了社区治理单元, 划小了自治共同体, 提高了社区治理绩效;治理单元的缩小和创生, 便利了居民政治参与和社区民主活动的开展, 降低了社区管理成本。如果范围过大, 居民个人的分散性和较低的利益关联度使选举后居民难以或不愿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 导致社区自治变为部分民间精英的自治, 更小范围的自治有助于培育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 拓展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渠道[3]。因此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主体的多元化和自治层级的多元化, 将成为未来群众自治的发展方向。

(三) 向其他领域延伸, 主要是对社会组织延伸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大量新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发组织应运而生, 在基层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比如城市中的业主委员会, 农村中的专业性行业协会和经济合作组织等等。根据十七大精神, 应该扩大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自治权和农村基层群众参与权, 应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这些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来看, 当前应该着力发挥民间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群众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方面的独特地位, 进一步增强其社会自治功能。

参考文献

[1]肖立辉、孟令梅、苗月霞:《农村妇女合法权利的保障须切实加强》, 《中国改革报》2007年10月24日.

[2]肖立辉:《江西都昌村落社区探索民主新路》, 《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第16期.

3.刍议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 篇三

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是以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体现在基层民主之中,一个充满活力的基层民主对整个国家民主建设以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公民协商作为基层民主运行的有效形式,其建立健全并完善对于中国发展作用深远,只有一个稳定、有序并且充满活力的基层民主,才为我国谐社会建设提供稳定的政治基础与战略发展空间。

二、中国语境下基层民主的内涵

1、基层民主基本涵义

在中国政治生活的大语境下,所谓基层民主,其形成是基于中国自身民主的实践,指的是存在于基层社会以及其政权中的民主生活与民主制度,以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

2、发展历程概述:

在改和开放之前,就已有基层政权以及基层社会,它们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当时基层民主并没有纳入到国家民主建设和发展的战略平台之中,直到1981 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中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基层政权以及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将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扩大至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同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将农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写入其中;分别于1987年和198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法律;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初步划定职代会、居委会和村委会为中国基层民主的三大组成部分; 1997 年,中共十五大对“扩大基层民主”的政治建设目标作了明确;2002 年的中共十六大,将基层政权机关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排除在基层民主范畴之外;十七大与十八大提出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三、公民协商是探索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路径

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要想扩大基层民主,那么就要深化基层民主,而深化基层民主,关键在于扩大基层民主的自治性以及参与性,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其民主的权利。为此,可以从公民协商体系与机制的建设入手,探索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路径。

1、深化基层自治,首先要协调党社关系

中国共产党作为基层社会的领导力量,就必须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的领导核心,深入到社会基层,充分发挥党在社会中的作用。在基层社会民主自治的进程中,要扩大党对基层社会的影响力以及领导力,不仅活跃在基层社会之中,更要活跃在基层自治的社会生活之中。因此,作为党的基层组织,不仅要加强党的自身整合和建设,有效发挥党员和组织的堡垒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的核心力量;更重要的是,还应积极推动基层自治的建设,充分利用自身的政治影响力参与到基层自治之中,并充当自治的主导力量,从而能够在基层民主自治中获取极为丰富的制度性以及民主性资源。

2、通过整合基层民主,规范民主的运行

当下,基层民主主要以制度性民主生活、开发性民主生活以及维权性民主生活三种态势存在,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机制对这三种态势进行必要的整合,从而导致无法形成合力,甚至有时会相互牵制彼此。

因此,亟需通过整合基层民主,规范民主的运行,要想整合基层民主,关键在于要让政党真正深入到社会基层,并融入其中,成为整个社会的核心力量;同时,还要让制度性的基层群众自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除此之外,还需将基层党建与基层的自治以及基层法治三者全面统一协调起来。

3、健全公议体系,培育公民协商

公民协商是以基层自治以及公众参与为基础的,公共事务参与以及其决策的有效开放是公民协商的强大动力,只有充分开放,形成一个公议体系,培育一个完善的公民协商系统。

一方面要全面开放基层公共事务议决空间,另一方面要向公众开放决策公共事务以及公益事业的利益表达和商议空间,让民众真正进来表达诉求,这样才能真正的、直接的推动公民协商的建设。

四、小结

总而言之,在中国政治生活的大语境下,扩大基层民主的自治性以及参与性,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其民主的权利,深化基层民主,,首先要协调党社关系,通过整合基层民主,规范民主的运行,同时健全公议体系,培育公民协商,让民众真正进来表达诉求,这样才能真正的、直接的推动公民协商的建设。

4.发展基层民主 篇四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既是关系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所在。但从现实基层民主建设实践来看,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及村民自治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大量制约民主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分析研究现实存在的制约因素、探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途径是现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分析

1.1 来自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制约因素

民主的发展水平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主化的程度、方式,往往要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美国学者科恩曾说:“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我国城乡总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不断得到改善。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大多数地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有的农民尚未脱贫,解决温饱仍是他们的头等大事。迫于无奈,大多数人选择外出打工挣钱,成为流动的劳动力。这些农民所关心的首先是生计问题,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参与政治活动。我国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且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是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1.2 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低的制约因素

我们这里讲的知识文化是指受过学校教育或其他专门教育才具备的文化修养。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者占相当大的比重。列宁指出:“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弱智者是没有民主能力的,无知者的民主能力要大打折扣。我国农村现阶段较低的知识文化水平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个极其不利的因素。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要求农民具有相应的科学知识文化水平。在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时,村民要独立思考、独力判断、独立发表意见;要参与讨论,提出建性的批评与建议;要审查账目、审核问题、阅读讨论材料。文盲是无法做到这些的。文化程度低的人往往目光短浅,思维狭隘,思考方法简单,遇事蛮干,不讲科学。由于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农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不能理解民主的意义和作用,也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

1.3 来自守旧的思想观念的制约因素

这里讲的守旧思想观念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指基层党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更新思想。部分领导在基层民主实践中怎么省事就怎么搞,选举时,代填、代投选票、草草了事就属“正常”之事了;二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思想守旧。“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当选之后,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是“官”了,官本位思想日益突出。民主意识不强,未形成民主作风;三是广大群众仍受传统思想制约。封建的皇权主义、忠君思想还影响着人们。面对“我的话就是法”、“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基层群众虽然强烈不满,但多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息事宁人的态度或者干脆忍气吞声。

1.4 来自政治体系运作的制约因素

政治体系运作的弊端主要是其公开性、透明度不够。列宁曾指出完全的公开性是广泛民主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可笑的”。现阶段我国农村大多数地方基层民主实践中政治体系运作的公开性是不够的。就选举来说,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人大代表在提名和选举过程中都应充分让选民知情,应公开投票,公开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有些地方甚至不公开唱票,只由所谓的主要负责人宣布一下确定的结果。这就使选举列于形式,到关键时候采取“暗箱操作”。正因为这种违犯选举法的“暗箱操作”才使背地里跑官要官、行贿受贿有了可乘之机。再者,地方政府及其村委会的活动情况不够公开,导致群众对政府、村委会的不信任,抵触情绪严重,干群关系紧张。因此,发扬基层民主,必须使政治体系运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增强。

1.5 来自基层民主制度自身的制约因素

发展民主,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邓小平曾非常明确地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农村基层民主是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参与的社会政治活动,必须有明确的制度来规范。虽然《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基层民主制订了法律法规,但有些民主程序和民主制度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民主监督不能落到实处,群众有冤无处申,有意见无处提。由此可见,没有制度保障的民主是不可靠的。1.6 来自农民政治素质普遍较低的制约因素政治素质是公民在社会中所获得的关于政治活动的知识、能力、意识、心理、觉悟等方面的综合品质。其主要内容包括公民对政治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水平、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强弱等。目前,我国农村公民的政治素质普遍较低,主要表现为:一是公民民主意识淡漠。基层干部自以为是“地方官”,喜欢为民做主,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重视群众意见。一般群众则受传统“良民”思想影响,不主动维护、行使,或干脆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部分群众对政治不感兴趣,认为那是领导的事,与平民百姓无关。二是公民整体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基层干部权力本位和人治思想严重,往往以权代法,使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大多数群众不懂法、轻视法律,对法不感兴趣,认为法治就是人治,以致于违了法自己还不知道。三是公民对政治抱有偏见。有人认为官场复杂,为官则俗,以不问、不谈、不参与政治为高洁。诸如此类成为基层民主发展的严重障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途径

发展基层民主的唯一途径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来消除这些制约因素,为基层民主的发展创造条件。

2.1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发展基层民主提供物质基础

正如分析经济发展水平对基层民主建设的制约时所述,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经济发展来提供物质保障。在农村,就是要发展农村经济。要“大力调整农业结构,积极拓宽农民增收领域,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同时,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找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培育农村市场体系,活跃农村市场,鼓励农户参与市场竞争。历史的经验教训说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最浑厚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大力繁荣农村市场,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水平是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实际步骤。

2.2 努力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为发展基层民主提供强大的内驱力鉴于农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广大群众的政治素养不高,现阶段发展基层民主,就要着力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公众政治参与意识,发挥民主主体作用。当前和以后很长一个时期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方针落到实处。实施素质教育,着眼于提高

人的综合素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断增加的教育消费极不相适应,政府应增加教育投入,降低教育费用,保证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要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要切合农村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重点要教育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三是普及政治科学知识,澄清人们对政治活动的误解。要让群众体会到政治发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政治教育尤为关键,任重而道远。

2.3 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为发展基层民主提供制度保障

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有明确的民主制度来规范。实践表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实际效果与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的规范性成正比例关系。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江泽民曾指出:“当前,重点是抓好村级民主制度建设,依法健全三项制度:一是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制度。二是村民议事制度,村里的大事,都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选出的代表讨论,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三是村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关注的问题,都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总之,要发展基层民主,就要用制度来保证民主的实现,将听取群众的意见、批评、建议制度化,用制度来保证民主渠道畅通。

2.4 县市、乡镇应认真履行指导职责,保证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县市、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它们对村民自治要切实尽到指导、支持和保障的责任与义务。一是要依照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自治体制,并监督《组织法》的实施落实。二是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对村干部不依法办事、独断专横、破坏民主、打击报复的行为,要批评教育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当然,县市、乡镇进行指导时,也有个权限问题,只有在《宪法》和《组织法》允许的权力范围内进行指导才是有效的和有力的。结束语

5.发展基层民主 篇五

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统一性、关联性和互动性

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具有内在统一性、关联性和互动性。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是马克思主义性质的民主,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两者都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共同的目标。两者的关联性表现在:党是民主政治体系的主导,人民是民主实践的主体;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发展的政治前提,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高形态和根本目标;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两者的互动性表现在:一方面,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直接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党员的政治参与意识、热情和能力直接影响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水平,党内民主生活状况决定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程度,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化决定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作为执掌国家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只有不断健全党内的民主生活,才能在全社会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转化为推进政治民主化的强大动力。另一方面,人民民主的发展也对党内民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人民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实施监督的力度也将随之加大,这将有效地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

两者互动的现实可能性

从理论上看,民主观念不仅是一种政治理念,即政治共同体的公共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目的是保护大多数公民的共同安全和利益;更表现为一种生活方式,即公民关注、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随着现代社会政治日益回归日常社会生活,政治逐步趋向社会化,基层社会的民主实践日益表现为基层人民民主的发展,而这一民主形式的发展又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党内民主的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人民民主,本质上都是一种政治民主,但其生命力来自于日常生活的实践。一方面,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和领域,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都可以在不同的党员群体当中得到体现,通过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等制度,可以使人民群众参与政策的决策、实施、反馈、监督过程,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最大程度的人民民主。在这个过程中,党必须深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以党员和民众政治生活的选择民主化作为推动政治民主的关键内容。

另一方面,人民民主的实现,在基层社会也着重表现为一种生活上的民主选择。在日常生活中,人民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对于日常生活中各种决定的自由而民主的协商、决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其生活方式与价值观,自主地处理与其生活相关的社会事务。在我国基层社会,发端于村民选举和自治,直至城市社区自治和参与,以及由此带来的极大的公众参与浪潮,都使得基层民主进程大大推进。而深深介入到这一实践的党组织,则面对环境的转变而迅速转型,在推进党内民主和党组织建设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基层民主的实践经验对党内民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基层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的推动作用深刻反映了当代基层社会政治社会化的过程。

党内民主为人民民主提供了方向,而人民民主则为党内民主提供了现实的空间和内在的推动力量。由此,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促进良性互动的对策与建议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精辟阐述了党内民主建设问题,强调指出,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明确了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思路、重大原则和重要举措,拓展了党内民主渠道,创新了党内民主形式,丰富了党内民主内容,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一、坚持以社区党内民主带动社区基层人民民主,确保社区基层人民民主健康发展。

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要求。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决定

6.农村基层民主论文提纲 篇六

——以吉林省敦化市H村为例

一、前言

(一)农村基层民主的概念及内容

(二)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历程

二、H村基本概况及抽样问卷

(一)基本概况

(二)抽样问卷情况

三、H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困境

(一)基层民主选举中的非民主之困

(二)基层民主决策中的非民主之困

(三)基层民主管理中的非民主之困

(四)基层民主监督的非民主之困

四、阻碍H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因分析

(一)民主观念和民主主体意识缺乏

(二)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足

(三)农村教育水平和文化程度不高

(四)宗法文化和宗族势力的干扰

五、破除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困境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有关农民政治参与的法律和制度,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制度保障(二)提高社会对基层民主政治的认识,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思想保证(三)厘清乡镇权力和村民自治的界限,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现实条件(四)积极发展村民自治组织,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组织保障(五)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物质基础

7.发展基层民主 篇七

参与式民主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范式。它是针对自由主义民主面临的危机而做出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参与式民主理论以公民参与为核心, 深化了公民参与功能, 提升了公民参与的公共精神, 适应了当今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 丰富民主形式, 拓宽民主渠道,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一、参与式民主的起源

1964年, 美国“学生争取民主社会”组织的成员在密歇根休伦港开会期间第一次在理论上阐述了参与式民主。随后, 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 美国政治生活与政治学中开始不断地提到“参与”[1]。到了20世纪70年代, 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得到充分发展。1970年, 卡罗尔·佩特曼的《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的出版, 标志着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正式形成。随后, 麦克弗森的《民主理论:民主救赎的论文》、曼斯布里奇的《超越敌对民主》、巴伯的《强势民主》等参与式民主的专著纷纷出版。

1. 代议制民主的危机。

进入近代社会后, 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 西方社会纷纷建立起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议会制和君主立宪制政体, 确立了以代议制为核心的议会制民主。但是, 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到了20世纪50年代却发生了变化, 使西方社会对代议制开始产生了质疑。

二战结束后, 西方各国政府纷纷帮助民众医治战争创伤, 努力恢复经济, 改善民众生活, 因此得到民众广泛的信任, 由此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大众谋福利。但随着战后恢复, 首先, 议会权力衰落, 行政权力扩张, 出现了威权政府, 权力结构出现了制衡中的失衡。其次, 议会制民主的局限性和虚伪性日益暴露。议会成了有钱人的俱乐部, 更是各种精英集团争夺自己利益的角斗场。最后, 自由主义代议制的前提是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极端发展的结果就是导致了对作为个人联合体的社群价值的忽视, 排斥在议会之外的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得不到真实地反映, 议会被精英群体所操纵, 决策者无法听见普通民众的声音。

20世纪60年代以后, 人们开始丧失对公共机构和领导人的信任, 对权威的怀疑充斥整个社会。对政府信心的下降, 这意味着公民的选举投票率大大降低。在大学里, 缺乏专门知识的大学生开始参与许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过程。在政府中, 组织上的等级制度受到削弱, 下属组织随时准备行动无视、批判甚至挫败上级组织的愿望[2]。相反, 每一个集团都强调自己有平等参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决策的权利。1968年西欧、北美爆发了大规模的群众运动, 公众采取了游行、示威、抗议行动, 建立了各种组织, 直接向西方的民主发难。

2. 对民主理论的反思。

从理论上讲, 欧美对参与式民主的探讨源于对马克思主义 (主要是改良马克思主义) 、自由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反思。20世纪50—70年代, 欧美的民主派就西方世界的制度和文化问题提出了新的批判和探索, 其领袖之一便是哈马贝斯。这场反思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是社会成员的先锋队, 为什么他们会把希特勒选上台?代议制民主也会面临比专制更可怕的危险。二是当代需要重新思考“权利”问题。“权利”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武器, 但如今民主派也要思考一下如何解释这个“权利”, 重新思考凯恩斯主义, 并进而利用新的政治概念和制度来补充权利的不足。

从实践上讲, 是“新左派”运动的推动。参与式民主是“新左派”的一个著名口号, 也是它的理想民主模式。它主张市民要参与影响他们工作和生活的事务, 穷人进入管理财产的机关, 学生进入学校管理机关, 工人参与工厂管理部门的活动。作为以激进的大学生和社会青年为主题的“造反”运动, 它把矛头直接指向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 反对使他们失去个性自由的政治权力结构, 试图在斗争中去寻求一条象征新自由、新价值的理想民主之路。“新左派”是“以人人参与的民主制度为基础, 试图通过人们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决策的参与, 达到人们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平等, 使人们从一切非人性的压抑下解放出来”[3]。

3. 社会资本理论的助推。

20世纪80年代, 新兴的社会资本理论不仅论证和推动了公众参与的发展, 还对公众参与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社会资本是指个人在一种组织结构中, 利用自己的特殊位置而获取利益的能力。一个人利用这些关系获取利益越多, 他的社会资本就越高。社会资本理论创始人之一罗伯特·帕特南将社会资本从个人层面上升到集体层面, 并引入政治学研究中, 从资源群体的参与程度角度来研究社会资本。帕特南在《让民主的政治运转起来》中提出公民参与网络。认为由于一个地区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文化环境, 人们容易相互熟知并成为一个关系密切的社区, 组成紧密的公民参与网络。这一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对破坏人们信任关系的人或行为进行惩罚而得到加强。这种公民精神及公民参与所体现的就是社会资本。从中可以看出, 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度, 社会资本能通过协作和合作提高社会效率, 公众参与有利于解决政府效率低下的问题。社会资本理论提供了人们进行公众参与的可能性, 并且公众参与能做出比政府更好的决策。

4.“新公共运动”和“公共治理变革”的兴起。

1964年, 美国通过了《平等机会法》, 这一法案使黑人和其他普通公众除实现投票外有更多广泛参与政府和公共事务的权利。时任美国总统约翰逊还提出“社会计划”, 开展了“新公众参与运动”, 通过实行最大程度的简单化参与, 极大地推动了公众参与实践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 西方国家经济普遍出现“滞胀”, 社会反对政府过度干预经济, 进而威胁个人权利, 其结果导致公共治理理论出台。公共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发挥市场的作用, 挖掘第三部门的治理潜力, 高度重视组织网络的自主治理等等, 这些理念都必然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反对全能政府。其中阿伦特的公共领域行动参与理论引起人们的极大兴趣和激烈争议。她强调人是政治的动物, 而其政治性则在于人能够通过言行, 与他人互动。认为公民性格中存在参与本性, 强调参与是公民自我存在价值的体现。阿伦特的公共参与行动参与理论对大众参与自主性、多样性及积极性的诠释和推崇也使得民主参与的理想与人们的心灵再次碰撞, 引发了人们对民主参与实践的深层思考。

二、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核心主题

对于参与式民主的概念界定, 学术界始终都没有明确的说法。有人把参与式民主与古典直接民主联系起来。但无论是麦克弗森、佩特曼, 还是巴伯, 他们都把参与式民主与直接民主相分离, 认为, “参与式民主并不等于直接民主, 参与只是人们扩大对自己生活控制的一种方式。”[4]从政治领域的参与扩展到社会各领域的参与, 再到公共事务领域的参与。当代参与式民主主张在代议制度下的基层和地方层次上的直接参与民主。

1. 公众的参与。

公民参与从来都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涵。参与式民主主张, 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的直接的、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的民主, 从决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 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公民的参与包括更多公民的参与和积极的公民参与, 这是参与式民主与其他民主的根本区别。

民主从初始就不是所有人的参与。古典的雅典民主是“雅典公民”的民主, 近代的资产阶级的普选制是有限的“大众民主”, 而现代的自由主义民主的公民参与转变成了只是代表一部分或少数人利益的精英民主, 有限的政治参与成为民主制度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因此, 选举、投票成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唯一主要内容, 民主政治的内涵———公民参与日渐流失。

参与式民主从“主权在民”理论出发, 认为公民参与是公民应有的权利。阿伦特认为, 公民只有参与公共领域活动才能有自由和幸福可言。麦克弗森认为, 民主社会是所有人平等地自我完善与自我实现的社会, 主张让所有人拥有政治参与的权利。佩特曼则认为个人必须与他们所处的制度结合起来进行考虑。参与式民主强调公众参与的主体价值以及其大众性、广泛性, 强调公众参与权利的平等性和机会的公平性。只有更多的公众参与, 才能实现“人民的统治”。参与式民主认为, 积极、主动的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增强公众的政治效能感、缓释社会冲突。自由主义民主认为, 公众参与是私人事务, 而不是公共事务。强调民主失败的原因在于公众参与权利的扩张, 当权力扩张超出界限时, 就会侵入个人领域、干涉个人权利, 构成了对个人权利的威胁。按照参与式民主的观点, 参与本身并不是目的, 参与式民主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每个人自由和平等的发展, 这种目的实现的最大可能就是通过在公共领域和公共生活中最广泛的参与。

首先, 积极的公众参与可以促进个人参与能力和公民自治。佩特曼认为, 个人的发展只有在积极参与的参与性社会中才能得以实现, 公众参与越深入, 公民参与能力越是得到提升。麦克弗森认为, 民主社会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每个人能力尤其是发展能力的最大化, 积极公众参与是实现公民自由的平等价值和自我发展的重要手段。其次, 积极公众参与可以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政治效能感。公民参与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也是一种公共活动。最后, 积极公民参与可以缓解和转化社会冲突和矛盾。巴伯认为, “强势民主发展出一种通过公民参与、公共审议和公民教育将冲突转化为合作的政治。强势民主始于冲突但是并没有终止于冲突:它认识到了冲突并且最终转化了冲突, 而不是去适应它或将其最小化。”[5]自由主义民主主张“多数人意见”, 但这个原则极容易对少数人 (弱势群体) 的权利造成侵犯, 进而引发各种矛盾和冲突。参与式民主却主张通过公众的平等理性的对话、共同讨论、共同协商等公众参与将冲突与矛盾转化为互助合作, 从而缓解和转化社会冲突和矛盾。

2. 公民的道德。

现代民主国家的运行不仅依赖完善的法律制度、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一定的公民品行与态度, 应当说, 公民参与总是受到公民道德因素的影响。参与式民主理论认为, 道德与政治无法分离, 公民美德是公民道德的延伸, 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道德的条件和要求, 公民应该关心公共事务, 遵循公共理性, 在尊重公民个人利益的前提下, 主张公民通过积极的公民参与, 进行有效地对话、沟通、协商, 作出合理、理性的决策选择, 从而促进互助互利合作目标的实现[3]。

3. 参与式民主的实现方式。

公众参与作为公民争取、维护、促进和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政治行为, 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公共生活。参与式民主不仅强调民主是一种决策程序, 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而且更是一种生活方式。

首先, 参与式民主强调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下, 在基层民主建设中扩大公民直接参与。佩特曼认为, 在当代社会, 只有当个人有机会直接参与和自己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事务决策, 才可能对自己的生活和所生活的环境实现真正的控制。麦克弗森提出了金字塔体制, 直接民主在街区和工厂开展。巴伯则是邻里、社区等基层直接参与的公民自治模式。通过基层公众参与, 弥补代议制的不足。其次, 参与式民主突破传统政治领域, 将直接民主扩大到公共领域。从密尔开始, 参与式民主就将参与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与公众利益相关领域的公共直接参与, 培育和提升公众参与能力, 促进和深化公民自治能力。最后, 参与式民主强调公众直接参与的方式包括对话、沟通、讨论和协商。在当代社会, 传统的投票、竞选等民主方式已不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更需要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协商, 通过这些方式, 可以增进彼此了解和理解, 化解冲突和矛盾, 实现利益的平衡, 增强共同合作政治, 进而延伸了民主的内涵、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提升了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质量。

三、参与式民主对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启示

参与式民主是在西方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出现各种弊端和危机时提出来的。但其理论对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央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的执政目标, 而十七大报告又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更是核心内容。2011年7月1日, 胡锦涛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再一次提出要“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 保证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

1. 参与式民主强调在基层社会、组织民主政治中扩大公共直接参与, 为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机制的借鉴。

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 无论是村民自治, 还是社区自治, 其自治的内容、权利的实现形式与途径都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

2. 参与式民主主张把公众参与从传统的政治参与扩展到

公共领域参与, 由此推动政府管理更加科学化、法制化与合理化。目前, 中国正在全面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公民社会正在形成, 传统的选举政治模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民对自身的权利与利益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过去政府的决策模式导致了大量的政策或是基于政治的考虑, 或是基于技术的考虑, 甚至在集团或部门利益的考虑下被制定, 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公众的要求, 与社会对政策的期望形成较大的差距, 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不够, 个别政策甚至引发社会不满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如何将公民的广泛参与引入政策过程, 使公民有权参与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环节, 避免政策的不合理和不民主, 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公共政策领域的一项迫切要求。特别是在有关基层社区公共生活和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领域, 政府应当及时实现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 使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通过召开听证会、协商会、集体决策等方式来共同决定公共事务。

3. 参与式民主强调对公众的教育和道德的要求, 注重积

极的公众参与, 倡导公共精神的建立, 无疑对中国这样民主政治刚刚起步的国家来讲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是一个无民主文化传统的国家, 公民对民主权利、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以及个人权利及利益的实现没有明确的概念。参与式民主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每个人自由和平等的发展, 这种目的实现的最大可能就是通过在公共领域和公共生活中最广泛的参与。

4. 参与式民主不仅是一种决策程序, 一种解决问题的方

式, 更是一种生活方式, 它对培育中国政治文化也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传统的政治对公众来讲是一种被动的政治, 民众在参与不透明的选举之后就被遗忘了, 长此以往下去, 民众对事不关己的选举已无热情, 民主成为空洞。参与式民主是一种激发人们公共意识的机制, 通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和进行公共讨论、协商、妥协, 使公众参与到与他们利益相关的事务中来, 激发了公众对政治的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在参与中, 人们将自己的观点融入公共讨论中, 通过沟通、协调、宽容、理性等参与行为, 把民主参与超越纯粹政治的层面而上升为一种生活方式, 一种在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中的方式, 一种体现积极公民所具有的公共精神的生活方式[6], 进而培育中国的政治文化。

参与式民主通过倡导基层民主, 主张公众参与, 培育公众精神, 在沟通、协商、妥协、宽容中实现公共利益, 通过公众的讨论, 倾听他人的观点, 合理评价和思考别人的观点, 完成了民主内涵, 无疑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公众精神。它的这些精神对当今中国正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加]杰弗里.希尔墨.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现状[J].国外理论动态, 2011, (3) .

[2][美]克罗齐, 亨廷顿, 绵贯让治.民主的危机[M].北京:求实出版社, 1989:70-71.

[3]原宗丽.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69-146.

[4][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13.

[5][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1:158-334.

8.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研究 篇八

关键词:党内民主;基层民主;民主建设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这既强调了党内基层民主在党内民主建设中的基础地位,也规划了党内民主的发展路径,表明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已经成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环节。但在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实践中,仍然有不少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认识清楚,这不仅对于党内民主建设本身,而且对于整个新时期党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党内基层民主的概念内涵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基石。党内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中,全体党员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规定,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民主程序和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直接和间接地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发展党内基层民主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工程的逻辑起点。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发展中最活跃、最富有生机的部分。党内基层民主更加凸显党员的主体地位,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取向,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合法性。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切入点。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多方面实现对党内民主制度和程序进行探索和实践,可以说,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基础性工程。

二、党内基层民主的现状分析

(一)党内基层民主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1.党中央的规范性成果。党内基层民主的理论突破:在党内基层民主的地位上指出“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工程”;在党员的主体地位上十七大报告指出“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推行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相关党内条例的逐步出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范了党内基层选举工作,使党内基层选举工作逐步走向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党内基层民主制度体系的初步构建。

2.基层党组织的创新性成果。一是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直接选举。二是基层党务公开的逐步推进。三是基层党组织决策的民主化。四是党内基层民主监督的不断加强。

(二)党内基层民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党内基层民主的功能发挥不充分。第一,党内基层民主的社会整合功能弱化。由于党内基层民主的发展观念滞后、党内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使得党内基层民主社会整合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第二,党内基层民主对党员、群众的教育功能发挥不充分。党内基层民主的实践决定着党员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不平衡,制约了党内基层民主教育功能的实现。在党内基层民主的操作层面,对于民主的宣传力度不够,民主意识的养成机制还没形成。党员民主权利的不均衡,行使权利的现状不平等。

2.党内基层民主的标准执行不到位。一是党内基层民主的制度化水平不高,制度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二是党员群众的民主参与程度较低,党员群众的有序参与机制不完善。三是基层冲突依靠党内基层民主的方式来解决的仍然较少。

3.党内基层民主的发展动力不足。一是中央的规范推动力度不够。方向性的指导多,具体的党内基层民主各个要素、环节全面系统的规范少。二是基层党组织的实践创新动力不足。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督促基层党组织民主实践创新的自上而下的压力不够。三是缺乏创新型领导者,强力领导者的直接推动力不足。

三、大力推進党内基层民主建设

(一)充分发挥党内基层民主的功能

1.加强基层党组织尤其是基层领导班子的民主功能的培训,提高其对党内基层民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真正的将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融入到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个方面中去,充分发挥党内基层民主的功能。

2.更新党内基层民主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社会整合功能。应该树立新的党内基层民主的发展理念,将党内基层民主置于包括基层自治、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协商民主在内的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大局当中,真正做基层民主的带动者、示范者和协调者,进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

3.完善基层干部选拔中的民主监督,增强组织活力,充分实现更新功能。

4.推动党内基层民主的实践,完善民主意识的养成机制,凸显教育功能。

(二)努力增强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动力

1.加大中央的规范推动力。进一步细化出台的各项条例、法规,增强条例法规的可操作性,注重程序方面的细则规定。提升中央推动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勇气和魄力。充分认识当前党内基层民主所处的时机,增强中央推动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紧迫感。

2.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实践创新动力。首先,要提高基层党组织对党内基层民主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建立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实践创新的考核、激励和保障制度。

3.培养创新型的领导者,提高强力领导者的直接推动力。努力提高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增强领导干部的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要提高基层领导的直接推动力,仅仅依靠提高素质、加强民主教育培训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靠制度的引导和规范,要靠完善的民主运作机制,要靠民主的氛围,推动党内基层民主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长江.关于民主的几点再认识[J].理论参考,2007,(19).

[2]北京党建研究基地课题组.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内涵和必要条件[J].新视野,2008,(6).

[3]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N].人民日报,2008-1-30(8).

9.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汇报材料 篇九

工作汇报

中共伍家乡委员会 2011年12月14日

2011年,伍家乡党委在区委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伍家乡2011年组织工作要点》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以村“两委换届”及“争先创优”活动为抓手,着力推进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建设,努力提升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水平。今年,伍家乡先后荣获宜昌市“先进党委中心组”和“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一、强化民主决策,确保党委决定正确

(一)完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民主决策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做好民主决策工作才能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向一个健康的方向发展。为此,乡党委制定出台了《伍家乡党委议事规则》,坚持对重大决策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党委班子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要求,充分听取乡党委成员、各支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集体讨论研究,并以会议表决的形式作出决定。出台了《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对关系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

项、各级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和后备干部的确定任用等事项要坚持听取意见广泛全面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形式多样化原则,充分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确保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坚持推行“五议五公开” 制度。全乡各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处理各村事务中必须遵守“村民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这一议事流程。坚决杜绝“一言堂”、书记主任“一锤定音”的现象。

二、实行民主选举,严格村级干部选拔程序

我乡第八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始终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尊重群众意愿和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周密部署、操作上严格规范,有力地促进了换届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一)健全组织,加强督办力度,明确工作责任。乡党委、政府成立了乡第八届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选举日常工作,建立了乡党政班子成员包村责任制,乡驻村指导组具体指导各村选举工作,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各村也成立了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村党组织书记作为本村换届选举工作第一责任人,靠前抓、具体抓。

(二)严格选举程序,全面推行党组织“两推一选”制和村委会“海推直选”制。

我乡第八届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从组织考察到推选选委会、监委会,从选民登记到个人自荐、村民提名,从海提大会到正式选举大会,乡村两级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全面推行党组织“两推一选”制和村委会“海推直选”制,扎扎实实抓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严肃选举纪律,严密组织实施,严格工作程序,始终做到了规定程序不减少,关键环节不简化,民主选举不走样。在村民投票组织工作上做到了“两严格两确保”:严格规范委托投票,严格管理秘密写票处,确保选民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民主权利,确保选举依法、公正、规范、有序进行。

(三)充分宣传,广泛动员,确保实现“官由民选”。本届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中,选民的参选意愿强烈,不少外出务工的党员、群众都专程回来参加选举,依法行使自已的民主权利。全乡登记选民20818名,参加村委会投票的选民19200名,参选率达92.2%。全乡有18464名群众参加了党组织书记推荐,611名党员参加了村党组织成员推荐和选举,参选率达64%。选民的民主选举意识明显提高,绝大多数选民都能正确行使选举权,把自已神圣的一票投向公道正派、廉洁勤政、乐于奉献、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干部。

三、确保民主管理,整体推进“三务”公开落实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强化民主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农村腐败的一种有效途径,是一项阳光工程、民心工程。近年来,伍家乡党委、政府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为维护农村稳定的核心,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为全乡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领导有力,组织健全

伍家乡党委、政府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抓手,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乡长任组长的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并在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立了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对全乡村级集体资金、帐目实施双代管制度。

(二)制度完善,措施有效

为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伍家乡不断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并出台了《伍家乡村级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各村还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财务管理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进一步明确村党支部(总支)、村委会的地位、职

责和关系,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内容、程序及相关制度。并强调各村每次会议议事内容要记录成册,年终纳入到千分制考核,使其真正做到了有规可依、按制办事、措施有效。

(三)载体健全,形式多样

为保证村务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深化民主管理的理念,各村积极创新村务公开工作思路,采取“点题公开”及“回音壁”的方式解答群众疑惑。在公开形式上除了在村级阵地设置统一的村务公开栏外,有的村在村民集中安置小区设置公开栏和“明白墙”,有的发放明白卡,设置意见箱。乡“两公开”领导小组组织经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社会事务办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建立监察制度,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四、强化民主监督,打造阳光型“班子”队伍(一)建立领导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为了能达到真正实现干部群众选、村务大家议、大事村民知、全程有监督。伍家乡党委、政府决定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对村干部的考核中,成立千分制考核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设立村民检举监督信箱,形成了主要领导挂帅、部门配合、全员参与、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为伍家乡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组织保障。乡纪委组织开展“效能建设年”活动,促进乡村干部作风转变,树立清廉勤政干部形

象;开展“双述双评双公开”活动,扩大群众知情权,争取群众支持。另外,建立乡、村、组三级纪检信息举报网,设立举报意见簿、公开举报电话,专人受理举报,畅通举报渠道。

(二)制定监督措施,发挥群众监督力量

为进一步拓宽村民对各村村务监督,特别是对当前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如土地征用补偿、重大项目审批和支农惠农政策、新农村建设的项目、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理、村集体企业纯收入支出情况等问题以及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评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的监督。

一是要求16各村制定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栏,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事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二是采取关口前移的办法,全面推行民主理财,变事后理财为事前理财。各村成立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重大财务活动都须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村务公开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代表村民查阅审核有关账目,反映有关问题,对有效监督村级财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设立村务公开小组。村务公开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小组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形式是否规范,并及时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督促村级

10.扩大基层民主 创造稳定环境 篇十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三个代表”的思想体系,政法机关 作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作用的表现点是保障社会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社会的稳定,也就没有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重要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利益的重新定位,必然使得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在较长一个时期内处于不稳定状态。为此,政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观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针对社会治安和经济环境的特点,充分运用司法优势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活动,尤其是那些当前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杀人、抢劫、绑架勒索、拐卖妇女儿童、毒品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走私、骗汇、金融诈骗犯罪,以及损害党和政府威信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经济犯罪。与此同时,政法机关要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工作的大局,依法调节各种民事、经济和行政关系,规范经济秩序、制裁违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关键在基层基础工作。民主法制建设是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保障生产力发展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就没有人民的一切。

近年来,大田县各级各部门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和积累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初步形成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式和路子,使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找到了切入点和突破口,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当前,广大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税费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党的建设不断加强,治安局势比较平稳,总的形势是好的。这为我们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在经济方面,农民收入增长减缓,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还比较重,有些地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压力还比较大;一些地方的盗窃、抢劫、杀人、放火、伤害等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由土地延包、园林承包、农民负担、基金会、村委会直选,以及婚恋、家庭、债务、宅基地、矿产资源、林地、边界纠纷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邪教、非法宗教活动也不容忽视。这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农民群众有“五盼”,即盼发展、盼富裕、盼稳定、盼公正、盼尊重。这“五盼”就是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种反映。每一“盼”都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村”这个环节,全面落实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对此,要着重抓好农村社会稳定、农村事务管理、农民教育、农民法律素质提高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维护农村社会政治安定稳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类霸头和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掉。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行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和定办结时限的“五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治委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狠抓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排查调处工作要始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着重解决 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县乡两级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积极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基层接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对于治安混乱的村庄,党委、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乱、瘫、穷、愚”综合整治。要高度重视隐蔽战线斗争,树立大情报工作观念,继续抓好原有“FLG”练习者的巩固工作,防止外来“FLG”骨干分子来我县串联、煽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决查禁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认真做好反暴力恐怖事件预案,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要加强防控体系建设,重点构建三个层面的治安防范网络:在城区重点构建以“110”公安指挥中心为核心、巡警为骨干、各警种密切配合的防范机制,在社区积极推进“11211”工程,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推动社会治安防范社会化。要强化特殊人口和特种行业的监管,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

为青少年和租赁房屋的管理;对手机市场、机动车修理点等公安机关要摸清底数,逐一排查;对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也要明确监管责任,防止丢夫、流散。要认真实施对缓刑、管制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要充实一线力量,切实加强乡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民政办等基层政法实战单位的建设,配齐警力、配强人员。要高度重视村级党支部为核心的村(居)委会和治保会、调解会的建设,做到组织、人员、培训、工作、报酬五落实。要认真开展政法干警进社区入农户活动,切实做到“进百姓家、知百姓事、解百姓难、交百姓友、暖百姓心、保百姓安”。要大力发展和规范保安服务业,加强保安队伍的建设。年内,县城和国道、省道经过的乡镇所在地要建立由公安机关指导、专群结合的治安巡逻防范队伍。

二,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农村各项事务。要不断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双向制约,不仅要“约民”,更要“约官”。各级各部门都要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障群众当家做主。要按照十六大、《依法治省决定》和“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切实抓好重要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积极探索流动人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普法教育的新途径。要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努力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三,开展“四五”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农村法制夜校、“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制文艺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要重点抓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帮教和安置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把辍学生、失学生、学校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和家庭的综合教育作用;继续总结推广“青少年维权岗”、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继续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开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新局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结合以德治国,以学习宪法和法律为前提,以增强法律意识为核心,以提高法律能力为着眼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同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把增强公民民主法制意识同增强公民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相结合。

(二)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强调的权利义务观。要引导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根据法治实践的需要组织人们学法,运用法律知识推动法治实践,再根据法治实践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学法。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要以让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准则,大力倡导“遵章循律、诚实守信、维权扶正、依法办事、民主参与”的基本法律规范要求。遵章循律。首先要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其次是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再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部门、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之类的文件,公民也有遵守的义务。诚实守信。每一位公民无论是从政、为人、办事、交往,都要守诺言、讲信用、求真诚、负责任,言必行、行必果,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维权扶正。鼓励公民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提倡公民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依法办事。公民无论是参政议政,还是搞买卖、订契约、干工作,都要有规矩、讲规则。民主参与。村民、居民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也是民主参与的主要内容。

上一篇:热爱祖国四年级作文400字下一篇:电子信息类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