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2024-08-15

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精选6篇)

1.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篇一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集团公司内部律师资源,规范外聘律师管理体制,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其它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外聘律师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因重大法律事务,聘请社会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工作,由聘请单位支付报酬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执业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顾问资格,被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聘为法律顾问,专门为集团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社会律师的选聘,聘请社会律师应坚持“真正需要、有利维权、能解决问题”的原则,选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社会律师。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外聘律师的审批和内部律师的调剂工作,本着“先内后外,先选后聘”的原则,充分利用内部律师自身的优势,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主管机关,统一负责社会律师的选聘、考核、监督和评价,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聘请社会律师。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在聘请社会律师的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的申请报告;

(二)监督、指导聘请的社会律师的代理工作;

(三)负责对聘请的社会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估;

(四)协调集团公司内部律师与社会律师的交流与合作;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外聘律师的申请手续,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荐社会律师人选;

(二)考核聘请的社会律师的工作质量;

(三)协助社会律师搞好委托事务工作;

(四)对聘请的社会律师的违约行为负责调查。

单位暂无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以上职责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代为履行。

第十一条需要聘请社会律师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外聘律师申请后,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不同意外聘律师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根据申请单位报请承办的法律事项,调剂有专长的内部律师代理,相关单位应当支持。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内部调剂律师代理不收取代理费用,办案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律师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内部律师应服从集团公司的临时调剂,在法律事务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身权利、代理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经法律事务部批准外聘律师的单位,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分为单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和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合同的聘用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考评合格后可续聘。

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事项和期限;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委托报酬;

(四)委托权限;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

第三章设定事项

第十六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准,可外聘律师:

(一)重大疑难诉讼案件需要协调、代理的;

(二)重大经营项目需要协助调查的;

(三)涉及专业知识较复杂的法律事务;

(四)其他需要聘请社会律师的事项。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聘请社会律师:

(一)本单位法律顾问人员能够办理的;

(二)调剂集团公司内部律师代理的;

(三)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直接办理的。

第十八条聘请的社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三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精干,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聘请社会律师,不受地域限制。

第四章监督考评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应对聘请的社会律师的工作进行考评。

考评分为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平时考评由各单位的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共同负责;定期考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

第二十条平时考评以委托合同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并写出工作评价。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就下列事项对聘请的社会律师进行定期考评: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二)履行委托合同的情况;

(三)工作态度及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定期考评的方式包括:工作总结、旁听开庭、组织同行评议、征求聘用单位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定期考评为考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年终检查听取基层意见后,提出考评意见,决定是否签订续聘合同。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结合考评结果,统一建立信誉高的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据库,以便集团公司在重大法律事务中择优选聘。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一)擅自外聘律师的;

(二)擅自变更委托合同内容的;

(三)隐瞒事实,欺骗主管机关外聘律师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法律顾问在外聘律师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索取律师费回扣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加强对各单位外聘律师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外聘律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外聘律师合同履行期满,不得续订。

2.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篇二

回顾近年来在推广和使用信贷管理系统方面所走过的历程,阳泉农村信用社通过对信贷管理系统的科学实践,实现了信贷管理水平的理性跨越。

一、加强学习引导,解决“人”阻因素,是科学运用信贷管理系统,搞好信贷管理的前提

信贷管理系统在阳泉农村信用社的运用经历了一个从认知到认可的过程。系统运行初期,受传统惯性思维的影响,基层绝大多数信贷人员,对过去借新还旧以及超权限发放的贷款因手续不齐全、资料不合规等被系统拦截缺乏必要的认识,将过去不规范管理期间因“粗放式经营”和“单纯追求规模扩张”等累积形成的贷款质量问题归咎于系统的运用,认为信贷管理系统是不良贷款反弹的“罪魁祸首”;对新增贷款被拦截的问题,部分社没有从客户经营项目的产业导向性和其内部财务核心指标以及发展前景、对外信用的深度分析中挖掘被拦截的原因,却简单的推咎为信贷管理系统参数设置不合理。认为系统过于强调指标化,不注重人性化,影响了贷款的投放和效益的实现。针对推行期间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阳泉农村信用社首先从打开思想禁锢,解决从业人员思想认识入手,采取封闭式教育管理的模式,先后三批 (次) 组织基层社负责人和信贷人员进行强化学习。教学中,一改过去新业务培训中单纯强调具体操作方法、操作流程的做法,将社史教育、形势分析、同业竞争、风险管控等列为首讲内容,通过重温信用社发展历史和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以及对国内金融同行先进风险管控理念和做法的了解,有效激发了信贷人员的危机感、责任感,从灵魂深处挖掘并促进了其以主人翁姿态正确看待信贷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出现的不适应,培训由强制灌输、被动学习逐步演变为自觉学习、主动实践,从而打开了新旧制度接轨运行间的屏障,从根源上确立了今后运用高科技手段规避风险的理念。

二、强化制度建设、严格操作管理,是完善“机”管效能,有效规避信贷风险的关键

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凭借设置风险控制参数的方式,将过去信贷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情”迁就因素通过计算机“无情”的过滤、把关,达到真正规范化运作的目的。为了科学运用信贷管理系统的管控功能,提高信贷投放的合理性与安全性,阳泉农村信用社始终把加强贷款各环节的效能管理作为理顺管理渠道,科学发挥系统作用,提升管理水准的重点工程来抓,在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框架内,阳泉农村信用社结合自身规划和实际,先后制定出台了《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岗位职责》、《信贷管理系统操作规程》,并对过去制定的《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进行了补充细化,对贷款业务从受理到收回全过程中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了明确的尽职要求;同时,结合信贷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后的具体要求,对过去已制定和实施的贷款操作程序实施了流程再造,用制度约束的方式将信贷管理系统的合规操作置于严格的监督管理之下,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人”用“机”,“机”管“人”。

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强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是提高信贷运行质量的有效手段

一是开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转化监测评价成果。通过建立定期、不定期例会制度,召开专题分析会、定期工作会等,及时总结信贷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中形成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建议和解决方案,保证了政策制度执行和修订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了系统管理效能的提高。二是奖惩分明,建立激励机制。根据信贷管理系统各环节、各节点岗位操作人员的不同履责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奖惩,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心管理的,在绩效考核中予以奖励;对在岗不作为,或履责不力,或违反管理规定的,进行问责;对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据统计,自信贷管理系统运行上线以来,已先后有289名信贷员受到了绩效奖励、有45名信贷员受到了问责、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实践证明,信贷管理系统操作激励机制的运行,不仅调动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加快了科学成果在信贷决策过程中的运用,而且增强了信贷人员规范操作的意识,提高了信贷运行质量。

四、科学运用信贷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功能,是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阳泉农村信用社通过积极调整管理理念,科学运用信贷管理系统,有效地促进了贷款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大幅提高,在防控信贷风险的同时,改善了金融服务水平。首先,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严把了新增贷款投放关;其次,通过贷款审批码自动生成功能的及时启用,彻底杜绝了超权限和逆程序放款等违规放贷行为,为合规经营铺平了道路;第三,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内置基本格式的设置和系统自动分析功能的运用,统一了基层数据采集和资料呈报的标准,增强了信息归纳和分析的准确性;第四,网上审批程序的开通启用,不仅缩减了贷款审批时间,提升了工作效率,而且有效规避了面对面表决的弊端,增强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五、建立动态监测评价体系,适时掌握存量贷款运行质量,强化信贷管理系统运行功效,是信贷管理的必要补充

为促进信贷管理职责的落实,确保信贷管理效能的发挥,阳泉农村信用社加强信贷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力度,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强化“人”、“机”管控作用的同时,增加了对基层信贷管理工作的监测评价。一是运用信贷管理系统的统计职能,在联社信贷管理部设立了专职风险监控岗,每月向基层经营社、部下达次月到期贷款预警通知书,落实本月到期贷款清收情况;二是实行严格的监测检查报告制度。根据信贷管理的不同阶段和工作重点,将监测检查工作分为“首次监测”、“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借助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手段,把贷款监测评价工作和贷后检查工作同部署、同开展;三是积极探索和实施贷后评价,及时开展效能分析,制定并实施了《贷后评价制度》。具体对项目贷款和500万元以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联合进行贷后评价。通过对贷款投放、使用、效益的监测评价和对贷款风险性的前瞻性预测,增强了基层社、部合规经营的意识,达到了投放合理,管理科学,效益明显的目的。如某材料厂是辖内建厂时间较早的村办企业之一,始建于1976年。2003年改制后,由个人出资买断,经过改扩建,达到了年产各类粘土、硅质标砖或特异型耐火砖7000吨,年产值800万元的生产规模,在信用社的410万元贷款连续多年借新还旧,未能归还,2007年信贷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后,企业又提出了借新还旧申请,在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提交贷款申请时,系统以“借款人不能按要求提供财务报表以及资产负债率过高”、“借款人有欠息”、“保证人有效净资产低于贷款金额”等理由拦截,客户部门在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后也提出了“企业法人信用欠佳,经营状况恶化,应实施信贷退出”的建议,县级联社经营决策层综合“人”、“机”评价结果,对该企业果断采取了信贷退出政策和法律保全措施。由于决策果断,措施得当,该企业在信用社的贷款在其停产拍卖后仍得到了有效落实。

3.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篇三

甲方:

乙方:(姓名)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相关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第三条工作时间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提成工资制:按市司法局及甲方相应的规定执行。

2、关于乙方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由乙方申请,甲方代办,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四条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2、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第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4.聘用律师合同 篇四

聘用律师合同

(2010)沪敏律民初代字第B号

甲方:

邮政编码:手机: 电话:(021)传真:(021)

电子邮箱:

乙方: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斜土路12231号楼

邮政编码:电话:(021)电子邮箱:法》、人: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受理机关:人民法院

4、涉及标的:

5、其他: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一般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包括(选择项以划√为准):

□ 调查取证;

□ 提起诉讼;

□ 提出答辩;

□ 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 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 提起反诉;

□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 提起上诉;

□ 申请执行;

□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 □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金贇代理人,最大限度地

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 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 或者甲方的个人隐 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 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

(三)甲 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

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支付方式和金额 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乙方户名: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上海银行茶陵支行

帐号:316845-03000493626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 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 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上海市外(包括远郊区县)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

第七条

(一)(二)出反诉、乙

(三)(四)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 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行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三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 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撤诉的;合同的。

6-8项规 定的义务之一,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

(二)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徐汇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

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2010 年 11月 6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在发 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5%计式视案件情况再行商定。

甲方:代理人:代表:贾献伟

5.律师聘用合同 篇五

辽宁 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类型 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 实际经营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二条 乙方(律师)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律师职业证书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 实际居住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 通信地址省市区(县)街(乡) 号

邮编: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三条 乙方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电话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几种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试用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专职律师岗位,从事诉讼、非诉讼等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方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1、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2、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

3、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或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4、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六条 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定的提成协议书并遵守甲方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社会声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 (二) 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 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律师事务所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律师事务所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一条 甲方按下列第 三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业务能力、完成的工作质量等确定。

(二)记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记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十二条 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正常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乙方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由甲方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采用下列第 一 种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一)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二)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

第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6.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篇六

1.1 案防工作人员素质较差

一是案件防控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对监管规章制度掌握不够。二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的监管业务技能的熟练程度不够。案件防控人员往往只能在案件防控的具体实际操作中边干边学, 业务技能不系统。三是对案件防控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的监管业务技能培训, 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四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身兼多职, 这种做法容易造成案件防控工作开展不细以致深度不够。

1.2 案件防控工作内容不系统

一是农信社营业网点点多面宽, 但与之形成矛盾的是对案件防控工作人力资源配备不足, 以致案件防控检查内容不全面, 可能存在风险隐患遗漏的情况。二是由于检查网点时间短, 以致对检查内容的风险发现不足。三是案件防控检查内容与其他专项检查、稽核内审和安全检查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复。

1.3 案件防控机制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是案件防控独立性不充分, 相关监管法规和行业规章没有明确对案件防控工作的独立性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规支撑。二是案件防控职能与业务监管的某些职能形成了模糊交叉, 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成本, 形成监管资源浪费。

1.4 案件防控效果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对案件防控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力度不够, 以致有些在案件防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得不到彻底整改。二是被检查机构对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力度不够。

2 当前农信社案件防范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2.1 要及时修订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已有的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很多, 但缺乏有效的修订完善。农村信用社应将现有的内控管理制度 (含各种执行登记簿) 分门别类地进行全面清理, 汇编成册, 分发到各个层面的管理者、执行者、操作者。并迅速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堵塞漏洞, 防患于未然, 有效防范案件的产生。

2.2 严管理, 构建制度防线

一是严把制度制定关, 做到制定要与业务工作相结合, 即周密细致又便于操作, 避免多而杂, 力求少而精, 对易发问题的环节设置相适应的现代科技防范设备, 使之内外部防范得以加强。二是要把要害部门和重要岗位实行定期轮岗管理, 每人都要建立个人档案定期考核, 对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确保要害部位及重要岗位的绝对安全。

2.3 增强制度执行力, 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

一是制定出台的制度, 领导层、管理层要率先做到, 认真严格执行, 要落实到行动上。二是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必须问责, 使违规者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 接受制度规定的制裁。三是强化对制度执行、落实的监督检查, 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有效防范案件。

2.4 强化稽核审计是保障

2.4.1 加强稽核审计队伍建设。

一是有效整合稽核监察机构设置, 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和内审稽核部门的职能作用, 达到齐心协力, 齐抓共治, 有效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和员工个人行为。二是配齐人员。农村信用社应按机构网点、员工经营管理水平合理配备稽核监察人员, 以全面监控防范各网点机构的案件发生。三是加强稽核监察人员教育培训, 提升其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2.4.2 加大检查处置, 增强震慑作用。农信社须整合稽核监管力

量, 创新检查方式, 拓展检查覆盖面, 务必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目标, 努力提升检查效果和质量。对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抓好易发风险及案件的薄弱环节、要害部位、重要业务和重要人员的隐患排查。如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密押、票据审验、账务的查询核对、现金库存等。同时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质押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要严加关注, 谨防内外勾结、伪造票据、“假作废, 真盗用”等各种方式的风险。对检查发现的案件问题, 一定要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不能不了了之。为防止风险案件发生, 要务必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对稽核监察查出的问题, 就要按农村信用社内部规章严肃处罚。在逐项建立问题台账的基础上, 要拿出具体措施方案, 逐项整改彻底落实, 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一定要从严追究, 该内部处置的一定要处置到位, 决不能徇私顾面送人情, 更不能毫无原则作交易, 真正使有居心不良的人员不敢作案。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就要落实到位, 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绝不能姑息迁就, 养奸为患。同时, 要执行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督促检查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履行职责, 切实达到风险案件早发现、问题隐患早解决、涉案人员早处置、稳健发展有保障的目的。

2.5 搞好风险监测机制, 提高人员素质

2.5.1 建立良好的风险监测机制。

一是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组建案件防范专门科室, 落实操作风险管理责任制。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诸如建立信贷管理、财务管理、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卫、人事管理等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建立风险暴露机制, 防止有风险不暴露, 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四是建立风险报告机制。农村信用社要结合银监会制定的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制定风险报告细则, 对发生的风险第一时间向决策层、管理层报告, 同时报告控制风险损失的补救措施以及查处的进展情况等。五是建立案件分析通报机制。对发生的风险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以利于相关部门与信用社及时对照检查, 排查风险隐患。六是建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引发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 实行双线问责制, 不能查而不处、查而不究, 更不能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 不闻不问。

2.5.2 加强防控工作, 严格执法。

首先要有防控案件的意识。要针对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和已经发现的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必要的延伸检查, 从中揭露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其次是在查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查寻违法乱纪线索的过程中, 可能要面对重重困难, 承受巨大压力, 这时要有一种无所畏惧的精神, 敢于碰硬, 如实向领导反映和揭露这些问题, 该移交处理的要及时移交。

2.5.3 全面实行社务公开, 严防案件发生。

社务公开是一项“阳光”工程, 它涵盖了业务经营的各个领域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 既有内部的强力约束, 又有外部的有效监督。农村信用社要不断丰富社务公开的内涵, 积极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 全方位、全流程地监控风险。

2.5.4 做好定期总结通报工作, 将一段时期内开展案件防范的

情况通过会议等形式来分析, 逐步总结出一套科学、合理、长效的案件防范机制。

2.5.5 加强业务学习, 提高人员素质。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4号下一篇:商务沟通学习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