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分析(精选8篇)
1.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篇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国土资源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国土资源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规定土地权利和矿权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的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物尽其用。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践中各种纠纷的解决明确了法律规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有力地保护了八亿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物权法》是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有力武器
《物权法》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物权法》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性质。《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1
服务社会”提供了有力武器。
(三)《物权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民事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利的滥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否尊重《物权法》所确定的财产权,是检验和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物权法》对推进依法行政提出的新要求,更多地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财富增长、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能力。
二、准确把握《物权法》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
《物权法》与国土资源管理息息相关。《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权利和矿权的规定,既有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肯定和继承,更有许多创新和突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特别是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内容和条款,并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
(一)《物权法》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散见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行政管理法中。《物权法》贯彻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一是《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二是《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三是《物权法》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登记机构的职责;五是《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二)《物权法》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和谐社会建设。《物权法》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物权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二是《物权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必须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三是《物权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三)《物权法》建立了土地物权体系
《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一是《物权法》明确了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二是《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面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三是《物权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设立;四是《物权法》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并明确了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
(四)《物权法》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明确: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这是重大的法律制度创新,它表明《物权法》认可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性质,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按照贯彻实施《物权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贯彻实施《物权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适应《物权法》贯彻实施的需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转变国土资源管理理念,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变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牢固树立物权观念
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就是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要以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权为前提,不能随意干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关系,不能随意取消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更不能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要把国土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职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职能。要彻底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的做法,更多地将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运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更加自觉地坚持从严管理不动摇
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物权法》全面肯定了近年来严格保护资源的制度性成果,将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包括耕地保护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必将增强全系统严格管理国土资源的决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继续贯彻落实好严格管理国土资源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进一步从严管理不动摇。
(三)更加积极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
《物权法》在诸多方面对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方向予以了肯定。贯彻落实《物权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更加积极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要加快土地登记发证的步伐,努力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要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使招拍挂成为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的唯一合法方式;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切实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时俱进地研究落实《物权法》提出的创新性要求,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征地补偿中如何处理被征地农民既得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分割登记等,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物权法》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物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切实做好《物权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学习宣传《物权法》作为“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重要内容,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认真组织好《物权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一级抓一级,一级培训一级。要将宣传《物权法》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方法,在全社会深入宣传《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特别是要宣传《物权法》中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内容和制度,在全社会广泛倡导用法律明辨是非、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理念,加快形成和谐的资源关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按照《物权法》的要求,抓紧做好法规清理工作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要依照《物权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目前,国务院已经对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进行了了全面部署,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这次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权限制定的,以及与《物权法》规定不相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
(三)分清轻重缓急,推进《物权法》的配套立法
实施《物权法》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分清轻重缓急,稳步推进《物权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凡是对《物权法》实施有重大影响的,要抓紧研究出台;凡是关系长远制度建设的,要深入研究,积极试点,认真准备。今年,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部将重点做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规定》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关系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物权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检查落实工作。有关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七年五月八日
2.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篇二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法定主义原则
知识产权和公共领域, 主要是针对人类的智慧创作物而言的。站在形式的角度上看, 知识产权和公共领域之间存在着相互排斥的因素,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 二者之间还是相互依赖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进行知识产权的授予显得较为复杂, 在当事人和公共领域知识产权的界定上也十分困难。
一、在司法中观贯穿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
进行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保护, 既要在立法上做出相应的完善。另一方面, 在执法上也要不断对其作出完善。当知识产权法制定出以后, 需要通过法官对法律进行有效实施。当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 难免存在一定的漏洞。因为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力内容、权力获得的条件以及权力受保护的期限等均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1]。因此, 除非法律上另有规定, 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均不能对知识产权的权力做出延伸。同时也不能降低知识产权的范围以及随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随意延长。在司法中, 法院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从而进行案件的审理。另外, 在日常生活中, 经常会出现当事人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规避而随意延长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或者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现象。这时, 法院应当按照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期限做出准确界定, 禁止出现当事人侵占公共领域的现象发生。
二、在立法中建立完善公共领域保护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还没有“公共领域”这一术语。但是当今的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的授予条件以及保护期限等相关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这些内容均与保护公共领域有着一定的联系。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 笔者认为我国不应该将国外的知识产权法实施模式照搬到我国的法律领域内, 而是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主要手段, 从而对知识文明以及文化发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目标。这样做,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相对平衡。也就是说, 在对知识产权有关内容进行立法时, 不应该对西方发达国家在立法时一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方式盲目学习[2]。同时, 也不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以及权力对象等进行随意扩大, 并且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也不能随意延长。我国进行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立法时, 需要注重其中的公共领域。对于侵犯公共领域的行为需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总而言之, 在立法时应当遵循以下内容。
首先, 对著作权有关规定进行科学完善。第一方面, 进行著作权立法时, 应当明确界定客体与公共对象。将著作权相关原理作为依据, 被保护的著作应当是具备一定的独创性的, 其中不具备独创性的范围属于公共领域中的内容。第二方面, 站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上分析。我国不能学习美国对著作权过分延长, 而是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在遵守国际公约最低标准的前提下,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保护期限。在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时, 需要明确相应规定, 当著作期限到期后, 所有作品将列入公共领域范围内。在这一期间内, 无论当事人采取怎样的措施, 其作品将不再受到保护。第三方面是站在广播组织权的角度上来看, 在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当对其作出明确, 如果广播室运用的作品是受到著作法保护的作品, 广播组织就可以根据这一节目享受到被保护权力。相反, 如果广播内容采取的是社会公共领域中内容, 那么就没有受保护的权力。
其次, 应当对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科学完善。当今的专利法中对发明权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物品的外观设计等内容的保护做出相应的明确, 对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也做出了详细规定。这样就可以清晰的区分出何为公共领域中的内容。但是, 专利法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不断完善: 第一方面, 需要对专利的授予条件做出是适当的细化。例如, 专利的发明, 取得专利权的内容一定要新颖并具有创意性和使用性。但是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对一件物品的新颖性进行准确判断十分困难, 并且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 没有明确专利的审查办法。所以,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或者美国对专利权进行审查的方式, 从而剔除不符合专利权的内容。第二方面, 制定完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权取得规定以及审查时需要遵循的程序。根据当今专利权取得的相关规定, 对取得专利权的相关程序做出科学制定。第三方面, 对相同的发明则授予一项专利权。最后, 需要对商标法做出科学完善。
三、结语
总而言之, 对知识产权中的公共领域进行保护, 需要在司法中充分贯穿知识产权的法定主义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禁止随意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或者延长保护期限。另外, 在立法过程中, 注重公共领域保护。
参考文献
[1]马一德.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J].现代法学, 2014, 03:48-61.
3.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 篇三
虽然一些内地媒体,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上了国家版权局的网站之后就进行了报道,但是真正引发大众和更多媒体的关注,还是因为一些音乐人充满情绪的微博,以及之后和版权局官员之间可以用“热烈”来形容的互动场面。
在香港,版权条例在1997年生效,那时我正在念研究生课程,突然发现,老师发放的复印的阅读资料越来越少,到最后几乎没有了。原来受到版权条例的影响,学校需要向香港版权影印授权协会支付影印版权费。在2003年,这笔费用在小学从之前的100港元,增加到1000多,中学从原来的200港元,上涨到3600多,这样的收费,代表学校和协会进行谈判的组织表示强烈不满,当年还成为了新闻。因为在电视台工作,经常需要使用各种音乐作为电视节目的背景音乐。突然有一天,公司通知,每次使用都需要填写一份表格,因为公司的法务部门会在收集之后,向CASH申请使用牌照以及支付使用费用。
其实CASH类似于内地目前的“音乐著作权协会”,也是这次讨论中,被很多人批评的机构,一些音乐人不愿意被代表。对于这样的情绪,版权局的官员觉得是音乐人没有了解他们的苦心,因为如果允许竞争,产生多个集体管理机构,那会降低效率。
当然,CASH之所以在香港作为著作权人的唯一集体管理机构,是因为有足够的代表性,数千名的会员,可以说囊括了香港所有的音乐人。
而音著协这样的机构,之所以遭到质疑,很重要的就是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因为加入的会员少得可怜。当然,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声音,既然关心自己的权利,为何不参加呢?为何不让这个机构来为自己维权呢?事实上,从2004年开始,音著协为音乐人打赢了好几场官司,比如电台电视台使用背景音乐需要支付使用费,对音乐人影响最深远的,还有卡拉ok。虽然收取的费用依然争议很大,对于很多音乐人来说,宁愿自己去打一场可能会赢的官司,也好过收取这些管理费,差别太大。
第一轮的公开咨询,版权局收到了1600多项意见,个人意见超过1000项。除了各个协会,还有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的商会,他们相当关心自己的利益所在。用版权局官员的话来说,这些意见,有的很专业,但是有的不合情理,不过这也是他们预期之中的,既然决定了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自然会有各种声音,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不管怎样,这同时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
普法当然重要,尤其是在内地,在过去这些年,大家已经习惯了免费分享和使用别人的创作。
有刚来香港读书的内地学生告诉我,到处找不到复印书籍的店铺,而且这些店铺门口都贴着一张标志:本店不影印版权作品,这让习惯了买盗版书和随时下载免费文字版的他们,一开始很不习惯。但是,当大环境是这样的时候。他们很快也就接受了这样的观念:使用别人的作品,需要付出代价,不然是对别人的不尊重,因为有一天,自己也有可能会成为版权的拥有者,用内地法律上的名词来说,会成为一个著作权人。
不过,如何透过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的创意以及让投资者能够在自由公平的环境下营商,同时又不阻碍创意的发展,制造新的不公平,是一个不断要面对的问题。
越是公开透明,声音越是多元,立法者面对的环境越是复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效率,就不这样做。如果缺乏足够的讨论,出发点再好的法律,也可能会缺乏民意基础,最终导致无法落实,变成漂亮的空文。也因为这样,关于著作权法的声音越多越大,其实越是好事情。
4.物权法案例 篇四
甲(债务人)向乙(债权人)借款1000元 并以自己的牛质押,并交付。(没签订书面合同) 一日丙路过乙家,见该牛强壮,便问来由,乙称自己所有,丙随愿意以1200购买该牛,乙同意,约定三日后付款。乙又提出付款时方可交付该牛
第二日该牛被丁盗走转手(在公开市场)卖给不知情的戊,戊刚牵牛,牛被雷劈死 备注(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
问题1,甲乙之间的质押,因合同没有书面而无效 是否正确 为什么?
2,该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3,该牛的所有归属请做说明
4,乙丙之间完成交付了吗?如果是属于哪种交付?如果没完成交付 为什么?
第一问,不正确,质押合同虽然是要式合同,但因为已经交付质物了,因此可以消除形式上的瑕疵(参加物权法210条第一款,合同法第36条)!!
第二问,公开市场没有交代清楚,因为是盗窃物比较复杂(现假定为有资格的经营者)!牛灭失的风险虽然由戊承担,但不是因为善意取得,因为根据新物权法规定,我国对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虽然盗窃物合法取得情况下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也要给付取得人支付的相应费用,这并不是善意取得,而是出于对取得合法占有之人的`一种补偿制度),而本案之前的情况是,质权有效,因此乙取得质权,虽然丙和乙的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没有实际交付,因此该买卖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出质人承担意外灭失的风险,但被丁盗走后属于恶意非法占有,因此此时风险转移到了丁,所有权人和质权人都有权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总结,第二问风险虽由合法取得人戊承担,但甲,乙的损失有权请求丙承担!!!
第三问,理由同上,牛的所有权仍然是甲(戊是支付了相应费用的合法占有人,并不是善意取得人)!!!
5.用益物权案例分析二 篇五
BOT建成顶目系何种资产
案例介绍:
某上市公司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一条隧道,用若干亿元的募股资金投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隧道建设和在特定年限内的运营管理维护,并以项目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筹集其余建设资金,贷款合同中订明分18年还清。政府有关部门与该项目公司签订的隧道投资建设营运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政府授予25年的管理维护权,并每年支付项目公司1亿多元款项,作为隧道建设资金的偿还和提供管理维护服务的报酬。对于该项目的建设成本,项目公司在隧道建成后,应转入哪一项资产并以何种方式转销资产价值?专门借款的利息应如何处理?收到政府的偿付款项又该如何划分?由于BOT投资建设方式在我国尚属新型经济业务,该上市公司迫切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对其会计处理提出合理的、可操作的参考意见;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又要求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会计处理提供充分的理由及依据。
案例背景:
BOT方式是国际上已流行的政府依靠企业和社会来融资建设公共市政项目的一种有效手段。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的定义,所谓的BOT方式实际包括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BOOT(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和
BOO(BuildOwnOperate)等三种具体形式。此外,在实践中又派生出BT(Build Transfer)、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形式。上述项目融投资建设方式也逐渐应用于我国交通、能源等行业以及特许办学项目等。
为了改变城市基础设施的面貌,加快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促进投资体制改革,我国部分企业以BOT方式参与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BOT方式下,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招商方式,中标企业通过成立项目公司完成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对该建设项目一定年限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服务权,在政府授予的特许权限期间,项目公司并不拥有该建设项目的所有权;政府授予的特许权限期满,建设项目无偿交还给政府,该项目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企业为投资BOT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而组建项目公司,除按规定配备必需的资本金外,其余建设资金可通过项目公司向银行贷款取得。
但在BOT方式实施过程中,有些问题至今未有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存在不同观点。在实务中对于采用BOT方式建设项目运营后企业如何恰当地反映资产、成本、运营收入等,直接关系到对有关企业的投资建设项目效益评价是否合理,关系到有关上市公司能否获得再融资机会,对于保护企业投资建设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及相关法规:
1.《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3.马贤明、郑朝晖:“用益物权会计初探:以路桥收费权为例”,《会计研究》2004年第7期。
4.IASNo.16 PROPERTY,PLANT AND EQUIPMENT.
5.IASNo.38 1NTANGIBLEASSETS.
6.IASNo.23,Borrowing Costs.
案例思考题:
1.BOT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作为何种资产入账?说明理由并做出分析。
2.BOT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应如何处理?
3.BOT项目公司因建设项目而收到政府的偿付款项应如何划分处理?
讨论与分析:
1.BOT建设项目完成后作为何种资产人账涉及资产的属性问题。资产的属性关系到其成本计量及价值摊销方式,从而影响到与收入的配比方式。
(1)建设项目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合适吗?
目前拥有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上市公司,其路桥类资产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大多数采用车流量法在被授予权限期内计提折旧。从表面上看,将BOT方式所建设的项目作为固定资产人账,折旧方法的选择空间相对较大,后续支出的问题也能得到较合理的解决。但是,这里BOT的O为Operate,并非Own;Transfer仅指资产的移交,并非意味着所有权包括资产的支配权、处置权的转移。由于在特许经营、服务期限内,投资建设企业不能随意支配、处置该项资产实体,而且特许经营、服务期限往往明显短于所建造资产的全部有效使用期间,因此,投资建设企业通过BOT方式取得的是有期限的使用资产的收益获取权,即用益物权。若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与我国现行会计规范,如《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租赁种类的划分原则等,存在矛盾。
此外,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应建立在对未来经济利益流人企业的模式的估计基础之上。车流量法归类于工作量法。虽然工作量法是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使用的方法,但能否使用车流量法计提折旧的关键,是能否对未来的车流量进行合理的估计并及时根据新的信息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
(2)建设项目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合适吗?
将BDT方式所建设的项目,作为无形资产人账,可以比较恰当地反映企业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如路桥收费权。但是,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除登记注册、聘请律师等费用外不予资本化;为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能资本化;摊销方法仅限于平均年限法;对确认无形资产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概不予资本化。因此,在如何完整地反映取得专营权的成本、寻求收入与相关费用配比的合理模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研究。
(3)建设项目作为长期债权投资处理合适吗?
实务中有人主张将BOT方式所建设的项目,作为长期债权投资人账(前提还是该项目不向公众收费而由政府向企业偿付),以反映投资建设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融投资关系,即政府向企业融资,企业对政府欲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并向银行再融资的关系。但是,债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为投出资金的利息收益,而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款项中,计入企业利润的是运营管理及项目维护收入,而非利息收入,即企业是靠服务获益,而非靠代融资得利。因此,建设项目作为长期债权投资核算,与企业从该项目获取收益的性质有不相符合之处。
2.BOT项目公司贷款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影响BOT投资建设企业损益的重要问题是利息的处理。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了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之外,我国目前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时间范围的截止时点是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建设项目投入运营管理后,在分期还本且贷款期限小于授予经营或服务期限的情况下,运营管理前期分期还贷的本金余额大,利息支出也就相应大;后期分期还贷的本金余额逐渐减少至零,利息支出也就相应减少甚至没有。如果建设项目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人账,并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或摊销,在不考虑其他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很可能发生前期利润明显小于后期,甚至前几年因此而亏损,使得BOT投资建设企业的运营管理效益在各个会计之间未
能得到合理反映。如果是上市公司募股项目,由于募股项目的效益未能得到合理反映,还会给其再融资带来障碍,影响投资建设企业的积极性。
3.政府偿付款项的划分问题。有些公路、桥梁和隧道项目建成后,获得服务权的建设单位不直接向使用者收费,而是从政府取得所承诺的款项。对这部分政府偿付款项如何合理划分,即如何划分运营收入赚取和垫付资金收回,也会影响到对项目运营期内各期效益的评价。
提出可供参考的实务操作方案和建议:
1.区分所授予收益权的具体形式进行资产确认及价值转移的会计处理。
(1)不直接向公众收费的项目建设成本作为长期应收款处理。
在我国,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营运管理期间,往往对社会公众不收费,这在国际上也很少见。项目公司通过政府每年所支付的款项收回该项目贷款本金、利息并取得运营管理服务收入。可见,该建设项目未来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是直接从政府流人的。项目公司取得的政府偿付金额,由企业通过竞争投标方式获得政府确认,并且按央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可见,以BOT方式投资建设不直接向公众收费的公共基础实施,且政府偿付与央行利率挂钩的业务,其实质可以理解为企业(项目公司)代政府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和建设,并因此而获得特定期限的服务收益权。
采用BT方式或虽采用BOT方式,但如果建成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直接向社会公众收费,而由政府在特许服务期间每年向企业偿付,根据代政府融资的实质,将项目建设成本作为应向政府收回的长期债权处理更加恰当。作为长期债权处理的另一重要理由是:该项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人企业的风险较小,与车流量大小无直接关系,根据与政府确定的协议,其收回的货币金额是可确定的,是符合长期债权的货币性资产特征的。此处BOT的“O”更偏重于维护服务。政府每年支付的款项中,除了偿还向企业融资的本息外,其余部分为支付企业的项目运营管理、维护费。企业将建设成本和运营期间各期的代融资利息计人长期应收款,每年收到政府偿还的本息,冲减长期应收款;收到路、桥、隧道的维护管理费补偿,在提供服务时计人营业收人,与相关的费用配比。
(2)直接向公众收费的专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项目,若项目建成后企业具有直接收费权,如路桥收费权,其投资回报主要来源于该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直接收取的营业收入。此种专营权属于特定期限内的用益物权,而非所有权,并且其在未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更为合适。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第83条(有关摊销期)的示例中,就有一项无形资产为收费高速公路的专营权。
通过BOT方式取得的、以获取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路桥类收费权,或称用益物权,对于BOT投资建设企业而言,有待进一步探讨的会计问题主要有:用益物权的成本计量,包括自行建设成本资本化、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等会计处理;用益物权的价值摊销等问题。
通过BOT方式取得的用益物权的成本计量,不应等同于一般自创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计量,不应视同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成本。有关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建设成本,往往就是取得相关专营权的投入成本,两者不可分割,而此项专营权是在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政府验收合格后授予的,因此,其建设成本应视为取得专营权的外购成本予以资本化。
上述路桥收费权或类似的用益物权的价值摊销,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第88~89条(有关摊销方法)、第94~96条(有关摊销期和摊销方法的复核)的规定进行处理。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能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方式,或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由于路桥、隧道建成通车后,车流量受到周边地区路况、交通管理、其他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确定性较强,很难一次准确预计未来较长时期的车流量。部分路桥、隧道通车后,实际车流量与预计车流量有较大差异,若不及时调整,容易造成使用前期成本或损失少计,利润前移。如果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不能可靠确定,则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如果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摊销方法应及时改变以反映这种变化,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车流量法容易被用来调节利润,该方法的使用应受到相关会计规范的限制。
2.BOT项目公司贷款利息支出的转移及资本化。
不直接向公众收费的项目的建设成本作为长期应收款处理,项目公司专门借款的性质为代政府融资,其利息完全由政府承担,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的发生额均可计人应向政府收取的债权,在收到政府偿还利息时冲减该项债权。在此种情况下,BOT项目公司专门贷款的利息支出不会影响其损益。
直接向公众收费的专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企业所发生的该项目建设成本属于代建成本,即代国家建设固定资产,建议项目公司专门借款的利息能适用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处理原则,按规定予以资本化。BOT项目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专门借款的利息应停止资本化,计人发生各期损益。
3.以BOT方式投资建设的企业收到政府偿付款项的划分依据。
企业在收到政府偿付款项进行划分和会计处理时,对于利息,应按照企业为该项目融资本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冲减债权,以反映代为融资的特点;对于本金,也应根据企业与贷款银行双方约定的本期还资金额冲减债权;对于服务补偿,则应按本期收到政府偿付款项扣除该期实际还本付息后的余额确认收入。政府每年支付的款项总额往往是均衡的。由于运营前期偿还利息多,后期偿还利息少,因而给予的维护管理费补偿很可能会前期少,后期多。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项目建成通行后的初期,车流量通常较小,有一个逐渐增加的过程,发生的维护修理费用相应也逐渐增加。这样,在建设项目全部运营期内,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总体仍较为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收到的政府偿付款项如何划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所签订的投资建设运营合同是重要依据。在实务中,部分合同的有关条款比较含糊,用词不准确,甚至与相关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存在矛盾,给以后的会计处理带来困惑和麻烦。所以,在BOT投资建设过程中,从签订合同开始,财会人员就应及早介入。尤其是项目运营期间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款项,有关合同能否在融资和提供服务两类业务之间进行明确划分,是企业能否进行上述会计处理的必要前提。
结论:
对于不直接向公众收费的基础设施项目,BOT投资建设企业应将其作为债权反映,并对政府偿付款项合理划分融资与运营服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如实反映代政府融资和建设的业务性质。作为代融资业务处理,BOT投资建设项目运营绩效的评价不会受到企业为该项目代融资利息的影响;作为债权核算,BOT投资建设项目运营绩效的反映也不会受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模式的影响。
对于直接向公众收费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更为合适,但应当合理解决其成本计量及价值摊销问题。
本案例的现实意义及启示:
6.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篇六
第一部分 著作权
第一节 作品
案例1 边某的小说《水中月》在某文学杂志上发表。该小说发表后不久,电视剧《弯弯的月亮》播出。边某认为,《弯弯的月亮》是抄袭《水中月》,要求追究电视剧剧本作者及电视剧组的侵权责任。
据查,某地有一湖,边某和电视剧组采访的都是这个地方,电视剧本和小说都有三条主线:一是湖周边环境污染治理现场;二是某些人物对环保意义认识不够,有抵触现象;三是经治理环境大为改善,历史与现实对照,新旧观念冲突。但是,小说与电视剧本中的具体人物和故事情节均不同。边某提出,小说发表在先,电视剧有利用的时间。电视剧组则说,采访同一地方,三个主要线索事实上都存在,电视剧本写作时,根本没看过小说。
提问:(1)利用同样事实由小说家各自创作小说,如何判定后者是否对前者的模仿侵权?(2)假如电视剧取名《水中月》,其内容却与小说《水中月》完全不同,前者是否侵权?(3)三条主线相同,被告又不能举证这三条主线系自己独立采访,可否认定其侵权?
案例2 黄鹤楼重建委员会成立征联办公室,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体征集楹联。退休职工尹某的楹联‚鹤舞帆飞,两水浪开东海日;楼成景换,五洲客醉楚天春‛在4万多幅征联中脱颖而出并获奖,被加工制作悬挂于黄鹤楼之上。尹某得知他的作品被黄鹤楼重建委员会选中的消息十分高兴。
后来,某大学教授涂某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称尹某的对联剽窃了他发表于某报刊上的楹联‚袅袅白云,不尽帆飞,三峡没开东海日;翩翩黄鹤,无边霞涌,五洲客醉楚天春‛,并投书多家报社。有关单位并没有接受剽窃的说法,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决定暂时去掉楹联上尹某的名字,待问题解决后重新确定署名问题。
尹某得知了他的名字被去掉的消息后,开始上访,主张自己是独立完成楹联创作的。上访历经多年,一直未果、在尹某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后,尹某的遗嫣李某为争取其夫黄鹤楼授联的著作权,状告涂某,认为涂某侵犯了尹某的著作权。因为涂某的主张使楹联的著作权归属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诉讼中,涂某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尹某的楹联创作过程是抄袭的。
提问:(l)涂某的楹联发表在先,是否此后只要有人创作的楹联与涂某的类似就可判定侵犯涂的著作权?如果是,如何认定
(2)尹某对其创作的楹联是否享有著作权?尹某创作的楹联是否构成对涂某楹联剽窃?(3)如何判定古体诗词或类似古体诗词(如探联)的作品的独创性?
案例3 某刊记者参加了某省计量先进单位座谈会,会后写了一篇题为《谁说计量无效益》的采访侧记。对该采访侧记是否为创作,该记者所在单位内部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稿所引用的事例、数据都是从会议代表书面材料或代表发言录音中摘引出来的,不是记者自己创作的,因此该采访稿不是创作;另一种意见认为记者采访会议,势必要以会议中代表的发言和现场录音为素材,对这些素材加以合理使用,以保证其报道的真实性、客 观性,这种写作方法应是创作,应由写作人享有著作权。争执双方各不相让。为使有关问题得以澄清,双方把分歧提请有关部门评判。
经查,该记者在创作采访侧记的过程中,虽然为了说明某一问题
而引用了会议代表书面材料的原文或发言原话,但其引用部分未构成该记者文章的主要部分,并且该记者以适当方式注明了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
提问:(1)根据他人材料而写的采访侧记能否构成创作?,(2)本案中该记者对其采访侧记是否享有著作权?
案例4 某歌舞团的作曲家唐某利用每年的创作假到云南少数民族地区采风。他总共收集了当地民歌近百首。他请当地的民歌手演唱这些歌曲,并把他们的演唱进行了录制。
杨某是唐某的好友,也在某歌舞团从事音乐创作工作,他听说唐某云南之行很有收获,就找到唐某,想借他录的磁带。唐某把他录有云南民歌的10盘磁带全部借给了杨某。杨某听了磁带后,非常喜欢,就把其中约50首歌的词、曲翻录了下来。不久,杨某就把他翻录的50多首歌的词曲整理后编成了一部《云南少数民族民歌选)交出版社出版,该书上只署了杨某一人的名字。唐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杨某的侵权行为。
提问:(l)唐某收集、录制这些民歌是否已经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是否可以被随意使用而不付任何报酬?
(2)杨某将唐某收集的近百首民歌中的一部分加工整理后出版,其是否侵害了唐某的权益?其是否对其整理本《云南少数民族民歌选》享有著作权?
案例5 甲出版社拟组织编写一套指导青年人自学成才的知识丛书。为保证该套丛书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和较高的质量水平,该出版社与某成人教育学院联系,准备聘请该院的教师撰写书稿。但双方只口头约定了编写事宜,未签订合同。该院从出版社处了解到编写这样一套丛书会很受欢迎,于是便组织校内有经验的教师组成编写组,集体讨论提纲,以不同学科分成若干册,分工写作,不到一年完成了全部书稿。
在成人教育学院与甲出版社洽谈出版事宜过程中,因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的稿费及发行条件为甲出版社所不能接受,于是成人教育学院转而以该书稿与乙出版社联系出版,乙出版社满足了成人教育学院的条件,很快拿到书稿,出版发行了该书。
甲出版社见到乙出版社出版的该套丛书很气愤,认为该书选题是自已搞的,且成人教育学院组织之所以编写此书是因为本社的约请,故这套丛书只能由本社出版,成人教育学院与乙出版社侵犯了本社的权利。成人教育学院则提出,甲出版社当初只是提出编写此书的意向,并未签订约稿合同,该套丛书从内容到体例的设计安共A及全部书稿的创作均是自已独立完成,与甲出版社无关;甲出版社未能与自己签订出版合同,故自己有权将书稿投给其他出版社,不存在侵犯甲出版社权利的问题。乙出版社出示了与成人教育学院签订的出版合同,声明自已是依合同出书,与甲出版社无关。
提问:(1)提出并确定的选题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在何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可由选题提供者享有?
案例6 《天怨》是张某耗时两年完成的一部长篇小说,由甲出版社出版。该书出版时张某在书后写明了要写续集,两个月后即出版。不料,《天怨》出版一个月后,乙出版社就出版了一本《续天怨》,署名华某。该书内容与《天怨》一书风马牛不相及,但由于该书用了《续天怨》的书名,又抢在张某的续集前面出版,严重影响了张某创作的《天怨》续集《续天怨》的出版发行。为此,张某请求有关部门处理。
提问:(1)作品名称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假冒他人作品的续集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华某的《续天怨》一书,内容与《天怨》毫不相干,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7 某科学研究会筹划组织编写了一套有关空间科学的科普系列丛书,同时确定了由某教育出版社出版此套丛书。此后,研究会便向会员中从事过科普写作的同志征集题目及提纲。由于赵某、孙某二人的提纲是综合性的,较适合作为该丛书的第一本,于是,研究会便决定将他们二人的提纲合并,由赵、孙二人合作完成该书创作。提纲合成后,听取了一些人的意见,研究会有关同志与赵、孙二人进行了讨论,商定将系列丛书的名称《走向空间》作为这本书的主标题,并明确了写作分工:由赵某撰写前言和前三章,孙某撰写后两章。此书脱稿后,出版社又请赵某补写了结束语。
该书自确定提纲到创作全过程,研究会从未与二作者商谈过作者是否署名的问题。但图书出版后,封面却赫然印上了‚某科学研究会著‛的字样,赵某、孙某仅被在‚编后记‛中以执笔者身份提及。赵。孙二人从样书中发现署名方式后,立即通知研究会和出版社,认为自己应为作者,并明确提出署名问题没解决之前,此书不能发行。出版社答复,书已发行,无法改动,重印时再考虑修改。赵、孙二人又向研究会申诉。最后,研究会同意在未发行的书上作如下更正:在‚某科学研究会著‛字样的下面加印赵某、孙某二人的名字c但是,研究会并不承认赵、孙二人享有著作权,认为著作权由研究会享有,赵、孙二人只是执笔者。
提问:(l)《走向空间》一书的作者应该是谁?某科学研究会在组织编写“走向空间科普系列丛书”的活动中,进行了大量的组织工作,为创作人员提供了帮助,如征集选题,选定提纲,组织讨论会,联系出版社等。但研究会的上述工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2)假设该科学研究会不能以创作者身份在《走向空间》一书上署名,那么,该科学研究会可否依职务作品的有关规定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
案例8 张某受其老师黄某之托,帮助翻译《Prolog语言程序设计及其应用》一书。全书共11章,均系由张某翻译。
书稿翻译完成后,张某将译稿交给了黄某。但书出版后,张某发现书上的译者署名是黄某,而没有他的名字。为此,张某到黄某家去询问原由。黄某找各种非正当理由搪塞张某,使得张某异常气愤,就以被侵权为由,状告黄某侵占其劳动成果。黄某辩称:张某虽然译了全书,但如果没有我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草稿将是一堆废纸。
法院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核对,结果证实:全书20万字除互互页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文字均出自张某的译稿,修改的地方很少。
提问:(1)本案中,黄某提供了译书的英文原稿、对该书稿进行了最后审定、联系该书的出版发行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创作行为?他是否有权在该书上署名?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张某是受黄某之邀翻译作品的。假设他们之间是委托关系的话,那如何确定译作著作权的归属?
案例9 李某为日语教师,其讲授日语的方法很受欢迎。李某所属教育局决定以编写教材的方法将李某的教学法予以推广。同时,决定在李某所在学校设日语实验教学讲习班,指派教育局杨某为主持人。在教授讲习过程中,李某写讲义并主持讲学。
后来,李某将其讲义编成教材,杨某作了少量修改。由于当时杨某是日语实验教学的主持人,即署李某与杨某二人姓名出版了该教材。
三年后,李某对原书重新修改,以李某一人名义在另一出版社出版。杨某诉李某侵犯著作权。李某称本应由其一人署名,第二次出版只是恢复了历史本来面目。二人为此长期争执。
提问:(1)假设书的内容为李某独立创作完成,杨某只作少量文字修改,那么,第二次出版去掉了杨某的署名,是否侵犯杨某的著作权?
(2)假设杨某的修改涉及了内容,二人事先又协议为合作作者,那么,第二次出版去掉杨某的署名是否侵犯杨某的著作权?
(3)假设杨某的修改虽然涉及了内容,但李某当时是请杨某帮忙,并未协议是合作作者,那么,第二次出版删去杨某的署名是否侵犯杨某的著作权?(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教材为职务作品?
案例10 医学专家王某想出版一本细胞学图谱,但不会作图,即与花某商量请其作图。花某在王某的指示下,按王某的意图绘制了图谱。后王某将图谱编排整理,加上文字,编成《细胞学图谱》并交付出版。但二人在谁是本书作者的问题上发生争议:花某认为此图谱是她绘制的,此绘制行为并非一般性辅助劳动,而是美术创作,而王某只不过进行了编排,因此她应为此书作者;而王某则认为,该图谱是经他指示绘编的,花某的劳动只是辅助性的,因此他应是此书的作者。
提问:本案中,如何确定《细胞学图谱》的作者?
案例11 杨某写信给所在省体委,表示愿意将祖传杨家拳献出。省体委即委托武某参加该拳种整理工作。杨某与武某签订了整理协议:由杨某演述、武某整理;著作权属双方共有。
不久,武某整理成书稿《杨家拳图谱》出版,封面署名‚杨某演述。武某整理‛。后来,杨某提出,武某不能署名;武某也提出,该书主要工作由他完成,应独自享有著作权。双方争执不下。
提问:如何确定《杨家拳图谱》的作者?
案例12 李某为某医院著名老中医。该医院决定让李某将其几十年医疗经验总结成书,并指派医生王某帮助整理。于是,由李某口述,王某记录整理并进行文字加工,经李某最后审定,完成一部书稿。
此书出版时,李某与王某为署名与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认为此书为他与李某的合作作品,要求与李某共享著作权,署名李某与王某合著;李某认为该书著作权应由其一人享有,王某不能署名。二人争执不下,请求著作权管理机关予以解决。
经过鉴定证实:王某的记录与整理严格遵照了李某所述的内容,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下了功夫。
提问:(l)本案中,王某的记录和文字加工整理工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2)如果王某的记录整理不仅限于文字,而且增加了很多内容,王某是否可以成为争议之书的合作作者?
案例13 某单位召开了一次为期7天的学术讨论会,张某在大会上宣读了一篇万余言的论文。李某针对张某论文中的某个问题,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并在分组讨论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尽管大多数人仍然赞成张某的传统观点,但与会的一部分人员对李某的创新观点颇为赞赏。
半年之后,某杂志发表了一篇论文,其主要内容即是李某在会上所发表的创新观点,可是作者却署名为‚尹明‛。李某初见此文,还以为是‚英雄所已略同‛,自己的观点有了共鸣者,颇感欣慰,还托人向编辑部打听此人的单位,以便取得联系。但当他得知此人即是半年前与他一起参加学术讨论会的赵某后,甚为不满,继而向赵某所在单位的领导作了反映。
当该领导找赵某了解情况时,赵某坦然承认一切,但认为:李某本人并未写成文章发表,我赞成他的观点,下了很大功夫写成了这篇文章,帮他宣传这一观点,他反而告我的状,岂非恩将仇报!他的领导也一时语塞,既觉得他这样的做法不甚合适,却又难以说清道理。
提问:(l)本案中,李某的发言未写成文章发表,其是否对该发言享有著作权?如果该发言受《著作权法》保护,该发言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
(2)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事例中赵某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其行为是否属于剽窃?
(3)假设该案中的赵某已经在其文中写明:李某在某次学术会议上提出了某种创新观点,我非常赞成。然后又用自己的论据和论证去阐明李某的观点。这样做了之后是否仍!日侵犯李某的著作权?
案例14 某个小山村里发现了一个地下溶洞,该溶洞的洞顶、地下和洞壁上面布满各种钟乳石,造型奇特多变。经 当地文化部门大力修饰,辟为旅游胜地。村里人高中毕业生江某曾经自学过建筑知识,他经过实地勘测,绘制了一幅溶洞导游图,经文化部门批准,印行出售,获利颇丰。
同村王某见后眼红,投入了一笔资金,以王某之图为基础,请人配上说明,用优质纸胶版彩印,也大量印行销售,致使江某绘制的导游图销量大减。江某找到王某,要求他停止印行并赔偿损失。遭王某拒绝。王某认为,溶洞景点是客观存在,人人均可制图,不能一人独霸。于是江某诉至法院。
提问:(l)该案中的江某对其导游图是否享有著作权?他能否胜诉?为什么?
(2)假设本案中的王某在征得江某的同意后,二人合作加工成更精美的导游图并配以说明,王某是否能够取得对导游图的著作权?
案例15 陈某是某出版社的离休干部,在职期间一直从事文字的美术体书写工作。1977年,陈某根据社会需要写了一套朝文的铜模字稿。该字稿是以常用美术字体中的黑体、明朝体两种字体完成的。根据这些字稿,可以把上面的字体直接制成铜模。
1992年,某大学汉语系需要电脑用字,陈某便将其书写的铜模字稿以廉价租给他们。两个月后,该大学背着陈某把字稿卖给了某计算机公司。1993年,陈某发现了某大学汉语系的侵权行为,立即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提问:(l)本案中,陈某对其书写的字稿是否能主张著作权?
(2)本案中的某大学汉语系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字稿卖给某计算机公司,其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哪些权利?
案例16 为缅怀革命先烈,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在某市烈士陵园落成了‚某市烈士群雕‛。雕塑家甲被聘请为该群雕的设计创作人。甲制作了这个群雕的初稿及模型,同时就创作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作了说明。
为修建群雕,该市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乙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之后,甲在群雕初稿的基础上,制作了群雕模型二稿。接着,甲与乙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并进行了初雕,最后由甲修改雕定。
在署名问题上,乙要求作为合作作者署名,理由是其帮助甲做了放大和初雕工作,并对群雕由实心改为空心及对该群雕排水等问题提出过重要建议。双方协商不成,乙一纸诉状递到法院。
法院经调查认定:乙对小样的放大初雕劳动,以及对群雕由实心 改为空心及对该群雕排水等问题提出的重要建议,都不能对甲设计。制作的烈士群雕的艺术形式产生任何影响。实际上,烈士群雕作为一件雕塑作品,其基本的创作行为在设计方案、完成画稿、制成模型的阶段中已经完成。乙只是提供了辅助性、技术性的劳动,而不是创作性劳动。此外,甲、乙事先也无其他约定。
提问: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案例17 著名油画家李某60年代初期创作的一幅题为‚南昌起义‛的油画为某历史博物馆收藏,当时曾达成协议:博物馆支付李某人民币500元,‚南昌起义‛油画为博物馆永久收藏。
后来,某省集邮协会为纪念南昌起义,印制了一批纪念封,其中一枚图案选用了李某的油画‚南昌起义‛。此时,李某已去世。其子女认为,博物馆未经‚南昌起义‛油画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油画提供给集邮协会印制纪念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他们作为李某继承人,要求博物馆停止类似侵权行为,并支付授权集邮协会使用‚南昌起义‛油画的所得利润回万元。博物馆则认为:李某的油画‚南昌起义‛早已为其收购,钱货两清,博物馆与李某及其遗属之间不再有任何联系。双方各执一词,对簿法庭。
提问:(1)画家对已转让的作品是否还享有著作权?如果是,享有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2)本案中,李某的作品已由博物馆收购,即“南昌起义”这幅油画的所有权通过双方的买卖关系已转移到博物馆,但博物馆未经李某或其继承人同意或经其授权,擅自将李某油画授权他人使用,印制纪念封,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及其继承人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他们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案例18 鸿生酒厂是生产葡萄酒的老厂。该厂生产的系列葡萄酒多次在国际评比和国内评比中获奖,很受消费者欢迎。近年来,假冒、仿冒行为猖撅,许多名牌产品被仿冒,鸿生酒厂的系列葡萄酒也难逃厄运。一些厂家钻法律的空子,仿冒鸿生酒厂的商品装演,欺骗消费者。他们仿造鸿生酒厂的酒瓶纸签,图案、色彩基本相同,只是把‚鸿生‛二字改为其他文字,如不仔细看,会误认为是鸿生酒厂生产的葡萄酒。这种仿冒装演的酒上市后,不仅使鸿生酒厂的销售量下降,而,且许多消费者来信指责该厂酒的质量下降,欺骗消费者。为摆脱这种境地,鸿生酒厂向法院起诉,以图追究不法厂家的法律责任,维护一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中,鸿生酒厂提出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葡萄酒的装演是该厂委托他人设计的,根据委托协议,鸿生酒厂对这一委托作品享有用于葡萄酒装演的专用权。
提问:
(l)商品装演可否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鸿生酒厂是否有权依《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不法厂家的侵权行为?
(2)本案中,对仿冒装演的厂家是否能够适用《商标法》有关反假冒的规定处理?
(3)本案中不法厂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19 某部属期刊登载了征集国家风景名胜区标志图案设计稿的启事。消息发布后,很快得到全国各地美术设计工作者的响应。到截稿日止,共收到应征作品近2见件。经过几轮评选工作,张某的设计入选。与此同时,张某的徽志设计还由国家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张某的作品入选后,某部在各风景名胜区都使用了张某的设计做标志,但使用时未履行任何手续,未付任何报酬。为此,张某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要求某部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依法履行有关使用手续,并支付合理报酬。
提问:(l)张某设计的徽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绘画作品?
(2)张某对其设计的徽志是否享有著作权?
(3)某部未经张某同意就在风景名胜区广泛使用张某设计的徽志,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4)张某的设计在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是否仍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7条的规定?
案例20 国外某电影公司组织了一支少数民族生活风情采风摄影队,在我国一少数民族地区拍摄了大量少数民族各种不同艺术风格的音乐和舞蹈的电影胶片,还拍摄了民族服饰、地方建筑、宗教仪式等镜头。在拍摄过程中,当地有关部门特别是文化部门协助他们做了大量的组织和后勤工作,少数民族群众积极配合,参加表演。最后摄制成了一部反映该地区各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大型纪录影片。
该片在国外上映后,获得极大成功,经济效益十分可观。消息传到国内,参加协助拍摄工作的不少同志认为:这部影片获得成功,离不开被拍摄地区各民族群众的共同努力;其中大量的民间文学作品,是在各民族群众中长期流传、逐步形成的,它们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儿女世代相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劳动成果。正是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和智力成果,才使这家外国电影公司获得了极为丰厚的利润。因此,他们提出应按国际惯例,保护被拍摄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并要求国外这家电影公司从其收入中偿付他们应得的报酬。
但该电影公司却辩称,拍摄纪录影片是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一个项目,该公司已对被拍摄地区表示了感谢,并已支付了报酬,因此,不再付其他费用。
由于此事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又不健全,故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提问:(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哪些特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何意义?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从《著作权法》意义上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经过整理者提炼、加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有何区别? 案例21 某市的‚立新‛文具店是一家前店后厂的百年老店,多年来一直承担为社会各界印制各种账簿、表格的任务。对印制账簿,以前该市只此一家,因此一直生意兴隆。近年来,该市出现了一些乡镇印刷企业,竞争日趋激烈。有两家乡镇印刷厂照着‚立新‛文具店的账簿和表格样式,大量印制账簿和表格。一时间,市场上同类商品大量过剩,严重影响了‚立新‛文具店的经济效益。
‚立新‛文具店经理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制止那两家乡镇印刷厂未经许可而擅自印制本店账簿和表格的行为,并要求赔偿因此给‚立新‛文具店造成的经济损失。
提问:(1)“立新”文具店能否胜诉?为什么?
(2)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元素周期表、三角函数表、度量衡表以及历法和数学公式等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规定这些作品不享有著作权的原因何在?
案例22 张某是某省从事金融工作的干部。多年的金融工作使张某深深感到编辑一本《金融法律文件选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退休后,张某便着手此项工作。他收集了大量的文件,有针对性地选择自1950年到1998年的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文件,编成了一本《金融法律文件选编》。编辑工作完成后,张某觉得选编文件应该向原作者付酬,但不知付酬标准如何掌握,就向有关部门咨询。
提问:(l)张某编辑《金融法律文件选编》是否须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2)张某对其编辑的《金融法律文件选编》一书是否享有著作权?
(3)张某是否有权阻止他人对其选人的法律文件重新进行编选‘!
案例23 李某编撰淫秽小说《少女与色狼》,并大量翻印,牟取暴利,毒害了大批青少年,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他还犯有奸淫妇女、拐卖儿童等严重罪行。法院因其罪大恶极,将其处以死刑。
临刑前,李某留下遗言,声称《少女与色狼》是其毕生炮制的产物,他死后,将这本书的著作权留给他与情妇张某所生的私生女继承;日后这本书一旦得到社会承认,所得的稿酬全由他的私生女享有。
提问:李某编撰的淫秽小说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24 青年工人张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双臂,但他身残志坚,拜某著名书法家为师,坚持练习用脚写字作画。在一次伤残人竞技比赛中,张某的贝幅作品还获得了金奖。
为了庆祝获奖,他在集市上用绳围了一块场地,公开展览其得意之作,并当场用脚写字。张某的举动吸引了不少过路群众围观,造成交通阻塞。交通大队民警闻讯赶来,要求张某立即离开。民警解释说:公民有展览其作品的权利,但该集市靠近公路,在此展览作品会造成交通阻塞。所以,从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应该换个地方。李某听民警说得在理,就不再坚持己见,把作品展览转移到了一块远离公路的空场上进行。
提问:如果该案中的李某不接受民警的建议,坚持在原地展出和表演,民警是否有权强制其搬到别处去展出?
第二节 著作权
案例25 某教师有一个6岁儿子,酷爱绘画,其画多次在当地少儿美展上获奖,有的作品还被国家选送参加国际儿童美展。
一个偶然的机会,该教师在外地新华书店里看见一本儿童画册,其中有3幅是其儿子画的。该教师就找到 出版这本画册的出版社,询问是否可取得报酬及若干样书。接待该教师的编辑认为,出版这本儿童画册是作宣传用的,不付报酬;至于样书,得自己花钱买。该教师对该编辑的态度不满,找到著作权管理机关询问有关事宜。
提问:(1)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著作权人?本案中,某教师的儿子是否拥有对其3$作品的著作权?该教师的儿子是否有权取得报酬和样书?
(2)公民的“创作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何区别?
案例26 某市‚中学数学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向著作权管理机关提出申诉,诉称:课题组完成的《关于某市中学数学教学改革试点综合报告》(以下简称《综合报告》),被市教育局大量抄袭在《四所中学数学教学改革情况报告》一文中,其中原文抄袭的约有1万字,占该局报告全文的1/3。课题组要求教育局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教育局辩称:课题组是一个松散的、临时拼凑起来的组织,因此不可能拥有什么著作权,也无权提出申诉。而教育局作为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和《综合报告》的主要编写者,使用课题组的《综合报告》是理所当然的,不存在侵权问题。
提问:(l)“非法人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2)课题组与教育局究竟谁是《综合报告》的著作权人?教育局不经课题组同意而使用《综合报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课题组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27 陈某写了《我的自传》一书后投稿于某出版社。该出版社有位领导同志阅后表示帮助陈某修改后正式出版,陈某同意。出版社委托张某负责这本书的编辑整理工作。张某实地调查后与陈某商议并达成协议:由张某执笔,重拟提纲,另起炉灶,充实内容,创作一部文学性的自传,经陈某审改同意后正式出版,但双方未就著作权问题达成协议。
结果,正式出版后的图书上署名为张某、陈某;稿酬一半付给张某,一半付给陈某。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后来,在将此书改编拍摄电影之时,张某与陈某发生争议,张某称著作权归他,陈谋认为著作权归自己,发生纠纷。
提问:本案中,如何确定《我的自传》的著作权人?
案例28 肖某写了一本小说《玫瑰园》,深受广大读者喜爱。经肖某同意,某电视台准备将小说《玫瑰园》拍成电视剧,责成该台王某改编。王某感到改编有困难,建议让作者改编。但肖某没有足够的时间自己改编,就答应作为编剧之一与王某共同改编。此后,两人共同商量剧本改编、人物造型、情节安排、加强戏剧效果等问题。肖某还为剧本设计了一些情节,但具体执笔写作是由王某进行的。
剧本完成后拍摄电视剧时,电视台不承认肖某为合作作者并拒绝将其作为剧本编剧署名。肖某诉至法院。
提问:本案中,肖某是否应被认定为改编作品的合作作者
案例29 某省植保总站邀请某大学生物系李某编写防鼠灭鼠讲义,用于对技术干部的培训。后双方协商在原讲义基础上充实内容,绘制彩图,印制成内部培训教材。李某请本系绘图员王某编制了部分彩图。该教材定名为《农作物鼠害防治》后印制成书,书中采用王某绘制的彩图30幅,在该书封底印有‚彩图绘制:王某‛字样。
书印制完毕后,植保总站参照正式出版物稿酬标准向作者及绘图者支付了报酬,原书稿及彩图手稿作为技术档案由植保总站存档保存。但绘图者王某却要求植保总站退还原稿。由于索要多次未果,便向著作权管理机关投诉,要求责令植保总站退还原稿,如原稿损坏则应赔偿损失。
提问:(l)谁是(农作物鼠害防治》一书的著作权人?
(2)王某作为彩图原稿的绘制者,对彩图享有哪些权利?(3)王某作为彩图原稿的所有者,对彩图原稿享有什么权利?
(4)植保总站拒绝退还原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某权益的侵害?如果是,侵犯了王某的什么权利?
案例30 华某与某出版社编辑张某闲谈时,华某谈到想创作一部反映旧南京市井生活的小说。张某对此很感兴趣,并表示能够联系在其所属出版社出版。自此、华某动笔创作。华某每撰写一章,都先交与张某过目。而张某所属出版社也把此书稿列入了当年选题计划。
小说初稿完成后,张某提出请人对书稿进行加工,华某要自己修改,张某不同意,两人发生分歧。华某就要求出版社退稿。但张某退还华某的稿件中少了2万字的内容。华某要求该出版社赔偿丢失稿件的损失。经查,华某的部分书稿确系由出版社丢失。
提问:出版社丢失华某手稿,侵犯了华某的什么权利?
案例31 作家丁某将自已一生的重要著述汇编成了一部文集。某出版社慕名而来,要求为丁某出版。作品发排后,出版社领导考虑到文集中有两篇文章的内容不合时宜,但付印在即,已来不及与作者联系,便自作主张删去了这两篇文章,印刷成册,出版发行。丁某闻讯后,认为出版社领导对这两篇文章的评价不对,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出版社停止发行这部书,损失由出版社承担。出版社则认为了某的要求太过分,他们可以向丁某致歉,但不同意停止发行这本书,因为经济损失大大了。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丁某诉至法院。
提问:本案中,出版社对了某自己选编的认为代表自己一生主要著述的文集,未经许可就擅自删去两篇,是否侵犯了丁某作品的完整权?
案例32 医学专家高某所著《生理学图解》一书交由某出版社出版。出版后,该出版社将该书两次再版。但再版前未征求作者有无修改意见,再版后又不付印数稿酬。而作者本人实际上已经对此书作了修改,增加了4万多字的内容以备再版。当得知已经未经修改而再版后,高某认为出版社侵犯了其权利,申诉至著作权管理机关。
提问:
本案中,出版社是否侵犯了高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高某的哪些权利?
案例33 江某将传统戏《小儿结婚》进行改编整理并加工成剧本,交某评剧院。该团导演林某未经江某许可对剧本进行了修改,署名为“剧本整理江某、剧本改编林某”。江某对此提出异议。林某辩称,《小儿结婚》为传统戏,并已过保护期,谁都可以进行修改加工,因此并不侵犯江某的权利。
提问:(l)江某对其改编本是否享有著作权?
(2)评剧院林某未经江某许可,对江某的改编本进行修改,是否侵犯了江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34 某大学讲师王某与常某等7人合作编著了《英汉道路工程辞典》,全部书稿经主编常某审阅后交出版社。出版社审读后表示愿意出版,王某代表7位合作作者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随即,出版社对书稿作了发排前的编辑加工。
在确定封面署名时,合作作者之间发生了分歧:王某等3人提出,封面上应将所有作者名字署上;该书稿另一作者陈某提出,应按教研室和党支部研究的意见,在封面上只署“常某等编著”‟字样。在此情况下,除王某继续坚持自己意见外,其余2人也放弃了在封面署名的意见。王某认为合作者在封面上署名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既然常某写了2万字可以在封面署名,他写了8万字更有权在封面上署名。
因作者之间对署名方式达不成协议,出版社延缓出书。
提问:(1)《英汉道路工程辞典》的各位作者是否都有权要求在出版的图书上署名?为什么?
(2)教研室及党支部对《英汉道路工程辞典》的署名方案能否作出命令性的决定?
(3)关于《英汉道路工程辞典》的署名方式,在党支部、教研室拿出署名意见后,除王某外,另二位开始有异议的作者出于种种考虑放弃了自己的主张,他们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4)本案中,在作者各方对如何署名达不成协议时,出版社延缓出书,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假设全部作者达成协议,均要求在封面上署名,但因为封面设计的原因,无法将全部作者的姓名都印在封面上。此时,出版社能否擅作主张,决定封面署名的取舍?
案例35 《丝绸之路文献辑录》一书系由某社会科学联合会和某图书馆两单位组织编写,由某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扉页署有“某社会科学联
合会、某图书馆合编”,背面署“主编:杨某;编者:杨某、张某、刘某”字样。
该书在编辑过程中,由具体主持编写工作的杨某联系了李某、罗某等一些人员协助选编。关于该书署名问题,两组织编写单位研究决定,聘请的临时人员一律不署名。但主编杨某在约请李、罗二人参加编选工作时却口头允诺二人在该书出版时予以署名。李、罗二人如约履行了选稿工作,所选稿量逾全书半数。
书出版后,李、罗二人发现书上未署他们的名,只是在后记中作了“另外,李某、罗某等同志也为本书的选编做了大量的工作”的说明,李、罗二人对此署名方式不满,申诉至有关部门。
提问:(1)《丝绸之路文献辑录》一书的作者应为谁?。,(2)本案中,假设主编杨某在约请李、罗H人参加编写时将两单位关于临时约请人员不署名的决定明确告知他们,而李、罗二人仍愿参加该书编写的话,两编辑单位对临时约请人员不署名的决定是否合法行发生李、罗二人作为临时约请人员未在《丝绸之路文献辑录》一书上暑名的情况,两编辑单位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36 李某于60年代后期完成《基督教的发展历史》初稿,约60万字,因故未发表。1992年,某古籍出版社有意将此书改编成历史通俗小说。经李某同意,抽调邓某、肖某等人进行改编。改编后署名“李某、邓某、肖某”。李某对署名提出异议,他认为只应署他一个人名字。
提问: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37
江某的小说《惨败》刊登在《小说漫谈》杂志上。后来,江某让A出版公司出版此书,但不久发现《小说漫谈》杂志社已委托B出版社出版。A出版公司诉至法院。
提问:(1)江某的小说最初在杂志上发表后,他是否仍然拥有授权出版公司出版小说的权利?
(2)《小说漫谈》杂志社是否有授权出版社出版江某小说的权利?为什么?
案例38 江某在部队工作期间创作了一部20余万字的作品,交某出版社出版。出版社认为此作品可以出版,但字数不能超过20万字。在未征得江某同意的情况下,出版社责任编辑李某便对原稿进行了删改,删去近2万字,还对原稿进行了少量文字润色,并且在原稿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江某知道后,认为出版社责任编辑所作的删节有许多不当之处,违反了历史事实,影响了自己作品的质量,便向出版社提出撤稿,并且提出责任编辑无权在其作品上署名。对江某的要求,出版社不予理睬,强行将该作品印制成书出版发行,责任编辑的名字也公然印在书的封面作者的位臵上。
对出版社的这种做法,江某感到非常气愤,诉至法院。
提问:(l)出版社未经江某许可,擅自对其原稿进行了删节,在修改稿未获江某认可的情况下,无视江某的撤稿要求,强行出版该书稿,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江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2)责任编辑李某在江某书稿上的作者处署名,是否侵犯了江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39 张某创作了儿童画册《小龙女》,该画册曾获儿童文学一等奖。某出版社未经作者许可,更未支付报酬,便 以《小龙女历险记》为题目出版了连环画册,署名“李某改编”。该画册的内容与《小龙女》相同。张某申诉。
提问:出版社未经张某许可出版了由师龙女》改编的《小龙女历险记》,是否侵犯了张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40 某文艺出版社出版了《中外民间故事集》,选用了万某发表在报l纸上的3篇文章,没有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万某提起申诉。
提问:《中外民间故事集》的编者采用万某的3篇文章未征得许可,又未署名,是否构成对万某著作权的侵犯?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41 某学院讲师李某、韦某等7人合作编著《法学基础理论》。此稿完成后,经韦某最后审阅交出版社。此间,就封面署名问题发生争议:李某等认为封面应署7人的名字,韦某则认为只应署“韦某等编著”。此外,李某还对韦某写的出版前言中“全书内容的编写提纲是在韦某的讲义《法学基础理论讲义》基础上拟定”的提法表示不满。
这时,出版社提出原书稿应适当压缩。韦某从出版社取回书稿,在未通知李某等人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改写,李某多次表示反对,提出如不解决上述诸问题,就要撤稿。后来,出版社将李某的原稿退回。但李某后来又发现,在出版社将要出版的书稿中,有他的稿子的改写本。出版社辩称此为第二稿。李某诉请著作权管理机关处理。
提问:(1)在出版社提出压缩稿件的情况下,韦某不经李某等人许可擅自将其稿件取回,对其稿件进行改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如果是,侵犯了李某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2)在对署名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李某撤回稿件,韦某未经李某同意使用李某稿件的改写本作为该书的一部分,是否侵犯李某的著作权?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42 赵某夫妇都是大学讲师。赵妻怀孕6个月时,赵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由于赵某夫妇结婚刚满1年,小家庭单过,赵某死后,赵妻将家中所有财产据为己有,赵家父母对此未提出异议。但是,两个月后,赵妻接某出版社通知,赵某生前与人合写一部专著,已正式出版,并有稿费3万元。赵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提出要分享这笔稿酬。
提问:(1)著作权主体消亡后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2)本案中,赵某的3万元稿酬中,有多少是属于赵某的遗产?
(3)赵某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案例43 为纪念宋庆龄诞辰100周年,经中央批准,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一部《宋庆龄选集》,交某出版社出版。在该书即将出版前,就出版她的著作的使用及权利行使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宋庆龄基金会认为,《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应归宋庆龄基金会所有。
提问:(l)《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应由谁享有?
(2)《宋庆龄选集》中所选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应属于宋庆龄?假设宋庆龄有继承人,宋庆龄基金会使用宋庆龄的作品是否应征得该继承人的许可并付报酬?
(3)如果法院确定宋庆龄没有继承人,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何得到保护?宋庆龄作品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谁享有?如果《宋庆龄选集》中选人了宋庆龄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在宋庆龄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情况下,其发表权由谁行使?
案例44 北京某电影制片厂导演王某,状告电影厂剥夺了他在某电影中 的导演署名权。电影厂承认在该电影中王 某付出了很多劳动,其在 片子的导演署名中拒署张某之名的理由为:犯了错误的导演不能上字幕。原来,王某在外景地拍片时因被公安局传讯而被厂方停了职。法庭出示材料表明:王某参与导演的258个镜头被采用了209个,而 全片为463个镜头。
提问:(1)本案中,张某是否享有对该电影的署名权?
(2)整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由谁享有?
案例45 某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最新英汉双解基本词汇》。该书中有插图1000余幅,署名插图绘制南某。出版社按每幅插图 5元标准支付报酬5000元。
图书上市后,美编周某向著作权管理机关申诉称:他曾为《最新英汉双解基本词汇》绘制插图 600余幅,要求与南某共享署名权。南某辩称:当初周某是自愿帮忙,讲好不署名,稿酬从优。因此他不享有署名权。
经查证,该词典的插图系南某和周某依据某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插图勾描复制而成,非他们独创作品,且未经许可。
提问:(1)南某、周某是否有权以插图绘制者身份署名?
(2)假设无证据证明周某与南某存在不署名的约定,周某是否有权以绘制者身份在该书上署名?
(3)本案中,某大学出版社与南某、周某是否侵犯了儿童出版社及插图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46 浙江某中学退休教师顾某编的《徐志摩诗集》和《徐志摩诗全编》两本书由浙江某出版社先后出版。该出版社后来又出版了一本署名梁某的《徐志摩诗全编》。顾某认为署名梁某的《徐志摩诗全编》是剽窃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该出版社是在同顾某终止再版协议后出版梁某编的《徐志摩诗全编》的。该书采用的是编年体,即是按徐志摩创作的时间顺序编辑的。而顾某的《徐志摩诗集》和《徐志摩诗全编》是以诗集和拾遗的形式编辑的。此外,徐志摩的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因而不发生授权和付酬问题。
提问:(1)顾某对其编辑作品《徐志摩诗集》和《徐志摩诗全编》是否享有著作权?
(2)顾某是否有权阻止他人对已被他编辑过的徐志摩诗进行重新编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梁某出版自己编辑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顾某的侵权?
案例47 建国10周年时,某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该剧久演不衰,深受人民喜爱。
3O年后,该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某向法院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剧团副团长梅某并未参加创作,仅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但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某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和署名权,追究梅某侵权责任。
梅某辩称,自己受省文化局指派参加了该剧的创作,并提炼了该剧的主题,对部分台词做了修改、增删,自己署名理所当然。
该歌剧团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该团法定代表人称《洪湖赤卫队》歌剧创作人员均为本团正式职工,领取国家工资,受剧团指派进行创作,剧团才是该剧真正的著作权人。
法院调查证实:上述除朱某认为梅某没有参加创作与事实不符外,其他均属实。
提问:(1)《洪湖赤卫队》歌剧是否为职务作品?
(2)朱某、梅某及剧团各对《洪湖赤卫队》一剧享有哪些权利?
案例48 某出版社编辑刘某利用工作时间和部分业余时间完成了古籍《言物存文》的校点和整理工作。该书即将出版时,刘某与出版社就该书的版本权问题发生冲突:刘某认为此书的版本权应归他个人;而出版社认为,刘某 校点整理该书是完成工作任务,版本权应归出版社。
提问:(l)《言物存文》是否为职务作品?其版本权应该归谁?
(2)刘某是否有权因《言物存文》一书的出版而获得报酬?
(3)如果刘某所在出版社要出版此书,刘某是否还能将其整理本交其他出版社出版?
案例49 某大学工会听说本校研究生王某的摄影技术较好,就找到他,希望他在离校前为学校拍一些有关校园风景和建筑的照片,学校提供全部资金和劳务费。校工会在交待任务时特别指出,拍摄这些照片是作为资料保存和用来布臵宣传栏。
王某接受任务后,由于应付毕业琐事,没有为学校拍摄任何照片,但却以为学校拍摄照片的名义,向校财务部门报销了胶卷、彩扩等费用,领取了劳务费,王某把自已过去利用业余时间精心拍摄的60余张照片底片,扩印后交到了校工会。
王某毕业后,得知其原所在学校在某出版社印制的《校园风光》小型挂历中有他离校前交给学校照片中的7张,但该挂历上没有署王某的名字。王某以学校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学校提出异议。
提问:(1)本案中,王某的照片在接受学校委托前就拍摄出来了,是否仍属于委托作品?
(2)王某将这些照片交给学校后,学校取得了对这些照片的哪些权利?学校未经王某许可而将照片印制成挂历,是否构成对王某权利的侵犯?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3)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可由非创作人享有?如果可以,条件是什么?
第三节 著作权的行使与限制
案例50 某地电视台邀请独唱演员许某制作演唱学习雷锋的广播、电视节目。许某是学雷锋标兵,欣然同意,对本人演出的报酬持无所谓态度,但提出,他需要他所在歌舞团的乐队来伴奏。请乐队的事务是由电视台办理的。
节目制作完成后,电视台给许某送去8O0元,作为许某本人与乐队的报酬,由许某自己决定分配办法。许某认为,我个人拿不拿报酬无所谓,但乐队的同志连排带演忙了10多天,4O多人分800元,平均每人一天才得2元,委实难办。而且,请乐队的事应由电视台自己办理,报酬也应由电视台给,故将800元退了回去。电视台则提出,当时许某认为报酬无所谓,现在又认为给乐队的报酬少,许某是出尔反尔。双方因报酬问题弄得非常不愉快。
提问:许某与电视台没有签订书面的节目制作合同,致使双方对报酬一事说法不一。类似本案的纠纷如何可以避免?
案例51 任某将自己创作的一部小说投寄到甲出版社。甲出版社经过编辑加工,出版了该作品,并按国家规定向作者支付了稿酬,但从始至终未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
小说出版后不久,甲出版社发现乙出版社也出版了这位作者的同一作品。甲出版社认为,作者任某的行为属于一稿多投,要求乙出版社和任某赔偿损失,并不得再版此作品。任某提出,甲出版社未曾与其签订合同,只凭口头表示要出版作品,不能限制书稿再投别家出版,即使是一稿多投,也不违法。
乙出版社则出示了与任某签订的出版合同,不仅拒绝甲出版社的赔偿要求,而且要求甲出版社不得再版此书。
提问:本案中,甲出版社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其是否能够再版自己首先出版的作品?
案例52 某海湾歌舞厅决定举办一个抒情歌曲演唱周,计划在一周之内,每晚集中演唱几首古今中外的著名抒情歌曲,以歌伴舞,歌助舞兴。歌舞厅广告所列抒情歌曲的曲目中,有一首歌是一位著名作曲家创作的。该作曲家始终认为那首歌是其创作生涯中的败笔,不宜继续为人所演唱。所以,当他知道后,立即找到该歌舞厅的负责人,要求取消这首歌的演唱。但歌舞厅的负责人说,广告已经发出,与演员的演出合同也早已签订,演员和乐队都为此做了大量的排练,如果g再作变更,定会影响歌舞厅的信誉和经济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作g曲家加倍付酬,但这首歌的演唱不能取消。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作曲家向当地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诉,要求Q处罚歌舞厅不尊重作者意见的侵权做法。
提问:(1)以首演的形式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是否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已发表的作品来说,只要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表演者是否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而直接使用,只要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可?
(2)本案中,作曲家已声明不许歌舞厅再演唱自己过去创作的那几首抒情歌曲后,歌舞厅仍旧继续演唱,该行为是否侵犯了作曲家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假设表演者是为制作录音录像或广播电视节目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表演,是否应由表演者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由表演者去支付这笔报酬?
案例53 某市一食品有限公司在该市《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并设立了奖项。该市某学校的教师王某投稿应征。评选结束后,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评选结果公告,宣布王某获奖,并宣布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该公司所有,将王某的投稿作为该公司的广告用语之一。王某对此事暂不知晓。之后,该公司电话告知王某的应征广告语被录用获奖,通知其到公司领取录用奖500元及荣誉证书,也未商量著作权的问题。
不久,王某因发现该公司已经在多种场合大量使用该广告语,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广告语著作权归其所有,并要食品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提问:(1)征集人选的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2)征集者的征集行为与应征者的应征行为之间是否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委托创作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3)王某的广告语人选后,食品公司是否能够当然取得该广告语;的专有使用权?食品公司在公告中单方宣布“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的做法是否有法律效力?假设不具有,食品公司要取得该广告语的专有使用权,须履行什么程序?
案例54 甲出版社出版了万某等4人署名的《新法编排汉语词典》。该词典条目编排采用按每一词条最后一字汉语拼音字头为序,条目内容基本抄自某语言所编写并由乙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某语言所与乙出版社联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万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甲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责任。
经调查证实,《新法编排汉语词典》除多字词条的排列次序与《现代汉语词典》不同外,叨%以上的词目、释义、例句都出自《现代汉语词典》。
提问:(1)万某等人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2)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案例55 某建工出版社了解到,某设计所采用改变开本和装帧设计、调换各章顺序、重新编排目录和正文以及对原版书的文字说明作少量删节、更改书名等方法,将该出版社出版的《简明建筑电气设计图册》等三种图书,改制成《国内外建筑最新电气设计图总汇》等六种图书盗印出版。为掩人耳目,盗版书不署作者、出版者名称,不列参考文献,无版权记载,不标出版时间,不标印数和定价。建工出版社认为,该8设计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该社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及作者的著作权。
提问:(1)设计所未经作者授权,使用《简明建筑电气设计图册》等三种图书,并不署作者姓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简明建筑电气设计图册》等三种图书作者的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酬权?
(2)设计所出版某建工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是否侵犯了该建工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3)该设计所在盗版时改变了开本和装帧设计,是否构成对建工出版社的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侵害?
案例56 作者周某向著作权管理机关申诉,指责邓某编著的《云冈石窟》一书的许多内容抄自其《四大石窟》,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处理。邓某则称自己的书是编辑作品,是根据自己搜集的材料编写的,未参考引用周某的书。邓某之书与周某之书均有介绍云冈石窟的内容。
经鉴定,邓某之书共10万字,该书由三类内容组成,第一类是选入他人创作的文章;第二类是对他人文章改写而成的文章;第三类是邓某自己搜集资料,对资料加工整理后创作的文章。其中,第一类文章约6万字,第二类文章约4万字。周某指责邓某之书有侵权问题的部分中,有关云冈石窟的地理方位、气候特点等公开数据及民歌民谣等相同部分约2000字,但邓某书中‚云冈石窟地质地貌成因‛等篇文章约有 4 000字与周某之书相同或相似,甚至出现一些同样的错误。
提问:(1)在邓某之书中,邓某在编辑过程中,对于第一类文章,是否应征得所选文章作者的许可,尊重作者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并向作者支付报酬?对于第二类文章,邓某是否应征得被改编作品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署上原作品作者姓名?
(2)假设邓某在编辑第一、二类文章时,事先征得了原文作者许可,在书中署上了原文作者名字并向原文作者支付了报酬,是否还存在侵权问题?假设邓某在创作第三类文章时,引用他人作品时注明了出处及原作者姓名,并且引用量适当,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案例57 某市文联举办书画展览,购买了某针织厂生产的短袖汗衫1000件作为奖品,并在上面印制该文联主办的文艺报《神农风》刊头题字0字样,落有‚某文联‛标记。该汗衫被赋予文化内涵后,很受欢迎。;
某针织厂借该市举办‚神农诞辰‛活动之机,也印制T‚神农风‛;文化衫向市场销售。文化衫上的题字也为‚神农风‛,没有落款,字体D与该文联题字相像。文化衫售出后,人们都认为是由该文联印制。D有人指责该文联将题字人的字体扭曲。该文联感到名誉受到损害,D便与针织厂交涉,遭到针织厂领导的反驳。
提问:(1)《神农风》的著作权人是否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自己的书法?
(2)《神农风》的著作权人是否可以禁止他人书写“神农风”这三个字?
(3)针织厂在文联印制的带有“神农风”字样的文化衫受欢迎的情况下,在文化衫上模仿文联首先使用的“神农风”字体,使人们普遍地误认为这种文化衫就是文联印制的,客观结果损害了文联的声誉,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文联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案例58 甲根据公开出版发行的某画家乙的画册进行仿画,并私刻乙的名章盖于仿画之上,同时加盖‚甲敬摹‛或‚仿乙‛章,然后甲将这些画芯出售给个体工艺店,价格在每幅7—13元之间。工艺店主将画芯装核后出售(工本费约13~15元),每幅公开标价一般为几十至一百数十元,个别标价高达600多元。但实际出售成交价一般只有50元左右。画家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对其权利的侵犯。
提问:(1)甲临摹、仿画乙作品是否为一种复制行为?
(2)甲的复制行为是否合法?其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著作权?如果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案例59 某广播电视大学未征得作者和出版社同意,将某出版社出版的创四降如一来的劣。部分,更名一为《伦理学基础》,印刷了 2000册。该书身者为‚某广播电视大学‛,并全部卖给了该校学生和教师。出版社诉广播电视大学侵权。该大学不服,认为是合理使用。
提问:广播电视大学的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原作者及出版社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60 马某非常喜欢港台歌曲。不过,他认为有些原版带质量不好,会损坏他的高级音响的磁头,所以他从不买原版带,每有朋友买了港台歌曲的盒带,他都喜欢转录下来、以便欣赏。
提问:本案中,马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况?
案例61 某音乐学校学生张某与李某共同创作了一首抒情歌曲《春风》,张某作曲,李某填词。他们合作创作的这首歌曾在学校组织的一次抒情歌曲比赛中获奖。
后来,留校任教的张某在同事处听到一盘歌曲音带,其中有一首《春天之恋》,同他与李某合作创作的《春风》曲调一模一样,只是歌词换了。一首优美的抒情歌曲由于歌词变换,竟变成一首格调低下的歌曲。这首歌署名为张某作曲、李某填词、杨某演唱。为此,张某特别气愤,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李某则认为,原歌系合作,他只改填了自己的歌词部分,是法律允许的。
提问:(l)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2)本案中,李某擅自修改《春风》歌词的行为是否侵犯张某的著作权?
案例62 某出版社出版的录音带《精彩奉送》中有一首歌是《麻将有功》,这首歌使用的是词曲作家辽某作词作曲的《家信》的曲调,歌词却改为:‚我真的是很倒霉,口袋里已经一无所有。打麻将打了一宿可都是别人糊……‛辽某认为某出版社将他的作品进行歪曲性修改,侵犯了他的权利。出版社则辩称,一词多曲、一曲多词是屡见不鲜的。
提问:某出版社未经作者辽某许可,将其创作的《家信》的曲调,换上了内容庸俗、格调低下的词,是否属于侵犯辽某著作权的行为?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63 有关部门收到刘某的申诉信,信中称:某省广播电台以评书表演制作广播节目的方式使用了我的作品《李闯王》,并已经在该电台播出,社会效益很好。在电台播出结束一个月后,我找到电台的有关同志询问报酬,被告知稿费已付给评书表演者,让我找他要。但评书表演者却说他得到的只是编辑费,不含我的报酬。我又找到电台,他们先是推托,最后索性回答“没有这笔开支”,企图不了了之。万般无奈,我投诉贵处。
经调查证实,该广播电台播出的评书《李闯王》是根据刘某的同名小说改编的,但该电台事先没有征得刘某的同意,也未向刘某支付任何报酬。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该省电视台未作任何表示。
提问:(l)本案中,某省电视台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常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2)假设某电台直接使用常某的小说进行小说连续广播,是否事先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案例64 曲艺演员突某与本地电台签订了录制广播节目的表演合同。双方言明深某在电台表演其拿手的精彩节目,录制后播放,电台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若干,其他事宜双方均未谈及。节目制作完成后,在当地电台播放,听众反映很好。
事隔半年,奕某去外地演出,发现当地的广播电台也播放了他录制的那些节目。更使他吃惊的是,当地商店里还有他录制的这些节目的盒带出售,封面上标明的制作者是一个与他从未打过交道的音像公司。架某十分气愤,就聘请了律师,打算与外地的广播电台和该音像公司打官司。不料,律师调查后告诉他,外地电台和音像公司播放其表演的节目和复制发行他在本地电台表演的节目,都经过本地电台的许可,这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他只可以要求音像公司按照规定向他支付报酬。
提问: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65 某地举办文化周,特邀某明星参加演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场演出费 100O元,每场演出不少于 5支歌;连演 5场,每场演唱的歌曲不得重复。
文化周开幕后,歌星发现,她的表演,当地电台和电视台每天都做了现场直播,于是,她向文化周组委会提出,如若转播,每天得增付1000元报酬,否则她要停演。文化周组委会的负责人研究后决定,同意按歌星的要求支付报酬。
随后,文化周组委会未经歌星同意,让当地音像出版社将歌星演唱的20多首歌曲录制成歌曲磁带,文化周后出版发行。
文化周结束后,歌星发现市面上发行了一盒自己在这次文化周上演唱的歌曲磁带,便写信给文化周组委会负责人,要求支付发行这盒录音带应付给她的报酬。消息传出,文化周举办地的舆论纷纷谴责该歌星贪得无厌。而且,发行磁带的当地音像出版社拒付报酬。歌星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提问:(1)表演者是否有权要求对其表演的现场直播和音像制品的传播进行控制,并要求与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分享经济利益?
(2)文化周组委会未经许可而制作录音磁带是否构成对歌星权利的侵犯?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66 音乐教师李某经常组织所在区的群众进行歌咏活动。在歌咏活动中,李某感到选择歌曲、翻印歌曲是组织者非常棘手的问题。为此,李某编辑整理了部分群众合唱歌曲,并以“一歌一页”的形式编成《群众合唱歌曲活页歌谱》,打算出版发行以满足群众歌咏教唱、学唱的需要。对于自己的这种想法,李某感到涉及一些著作权问题,特向律师请教。
律师经过询问,了解到:首先,《群众合唱歌曲活页歌谱》中的歌曲大部分是早已发表并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李某准备不作任何改动,事先采用登报方式征得许可,且准备向原作者寄报酬;其次,《群众合唱歌曲活页歌谱》在形式上是一种创新,其中部分歌曲李某还编配了和声,少部分歌曲是由李某创作。
提问:(1)假设李某所选的歌曲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李某是否必须征得每一首歌曲的每一位词、曲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使用?
(2)李某在编选歌谱时,把自己创作的歌曲也编人其中,还为某些歌曲编配了和声,李某对其作为作者创作的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
(3)在歌谱的编选过程中,对选哪些歌及如何编排等方面,李某投入了自己创造性的劳动,李某作为编辑人对《群众合唱歌曲活页歌谱》这一编辑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4)李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与原作者取得联系?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与原作者联系是否有什么机构协助办理?
案例67 魏某在获得了对林某作品的特许翻译权后翻译了林某所著的《平凡的艺术》,由某外文出版社出版。后来,魏某得知,有两家出版社分别出版了《平凡的艺术》的删略本和翻印本。经核对,这两本书除了删去译者姓名和译者序,并在书中个别词句上做了一些更改外,都是根据魏某翻译的《平凡的艺术》进行删略或翻印而成的。该译者魏某认为上述两家出版社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出版社向其支付报酬。
提问:本案中,两家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林某和魏某的权利?如果是,分别侵犯了他们的哪些权利?
案例68 刘某编写了《历史在这里沉思》一书,由某出版社出版。刘某选 用他人文章未经作者许可,也未付报酬,而是将稿酬捐献给了残疾人基金会。后来,被选编文章的作者魏某等人申诉。
提问:(1)刘某选编他人文章未经许可,但其出书的目的是为残疾人捐献,其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2)出版社是否侵权?出版社出版刘某的编辑作品,是否仍须再 征得原作作者同意?是否应当向魏某等人支付稿酬? 案例69 孟某业余时间喜爱制作盆景。孟某之子将其父制作的“绿石盆景”拍摄了10张彩色照片,投寄给《家庭生活》杂志编辑部。该杂志登载了其中6张,编余的4张未退稿。某书社为编周历一事,找到《家庭生活》杂志美术编辑曹某,请他提供照片。曹某未征求孟氏父子意见,便把4张编余照片提供给了该书社。为此,曹某以代转名义从书社领取稿酬200元,却未付作者分文。孟某之子看到“绿石盆景”的照片被印在周历上后,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解决著作权及稿酬问题。
提问:(1)曹某擅自将作者投来的作品拿到其他单位发表、使用,侵犯了作者的哪些权利?
(2)曹某侵吞作品稿酬的行为侵犯了孟氏父子的什么权利?
(3)一般而言,作品的发表权只能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行使。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案例70 某县档案局组织人编写县志,请个体摄影者李某为县志拍摄了20余幅彩色照片准备用作插图,当时未说明照片的用途,按商业照像每幅25元支付,双方达成协议。《县志》出版后,李某才知他的20余幅作品有9幅作了《县志》插图,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
提问:(1)本案中照片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2)档案局能否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照片用于《县志》插图并出版?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李某的哪些权利?
案例71 某省电视台举办庆祝该台开播10周年纪念活动,许多书、画名家挥毫作画、题词以示祝贺。该电视台将历年所得书法、绘画百余幅陈列展出,并精选60余幅,编辑成纪念画册,印制了 IO00本向各界来宾赠送。
对此种做法,数名画家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向电视台赠画是表示自己祝贺的心意,现电视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但擅自公开陈列展出、而且辑册成书出版,属于侵权行为。电视台则认为,陈列、展出的书法、绘画均系画家明确示赠,既然赠与电视台,电视台就有权决定怎样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提问:(1)电视台对接受赠与的书画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任意使用?
(2)本案中,电视台自行将受赠的书法、绘画印制画册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画家、书法家著作权的侵犯?
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限
案例72 王某家藏有一本《中外伟人成功秘密探析》(1936年某出版社出版,作者万某)。该书引用了大量翔实的史料,对古今中外成功伟人作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王某认为该书所讲述的道理很有价值,就打算将此书重新修改、编辑后出版,署原作者和修改者的姓名,但此举是否合法,王某有疑问,于是向有关部门咨询。此外,王某的一亲戚想购买王某收藏的该书,王某打算出卖。
提问:(1)如果该作品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那么,王某修改、编辑该作品是否须征得作者万某或其合法继承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2)如果该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进人公有领域,那么,王某修改、编辑该作品是否须获得授权?是否须支付报酬?
(3)王某对该书享有什么权利?他是否有权出卖该书的著作权?
案例73 解放后,社会知名人士吴某之子将其父的遗稿交给国家某图书馆保管,没明确赠送给国家。吴某之子一直要求国家选编出版,但由于许多原因一直未出版。后来,某大学开始了选编出版吴某遗稿的工作,吴某之子觉 得该大学编不合适,要求自己编。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吴某之子认为该大学侵权。
提问:(1)假设吴某的遗稿没有超过保护期,该大学擅自选编出版吴某遗稿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吴某之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2)假设吴某的遗稿已经超过保护期,该大学擅自选编出版吴某遗稿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吴某之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3)假设该大学已经有权选编吴某遗稿,那么,该大学是否能篡改造稿?为什么?
案例74 某省博物馆60年代时从某著名史学家姚某的第五世孙手中购得4部著作。这些著作均系手抄本,存世不多,十分珍贵,是关于清代中期重要的史学著述,具有较高史学价值,由该馆收藏。
改革开放后,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省地方志编委会与博物馆协商,并征得省文物局同意,将4部著作中的2部收入《清史研究丛书》影印出版。作者的第六世孙得知此事后,便到出版社要求领取稿酬。出版社的同志告诉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其祖上的这两部著作早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所以不再支付报酬。
提问:本案中,姚某的第六世孙提出获得影印出版稿酬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保护?
案例75 周某是鲁迅先生作品的爱好者。他觉得,如能把鲁迅作品译成英文出版,让全世界读者了解鲁迅,将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于是,从1997年起,周某开始着手准备翻译工作。
提问:(1)周某是否须征得鲁迅继承人的许可才能翻译出版鲁迅作品?是否须向鲁迅的继承人支付使用鲁迅作品翻译出版的报酬?
(2)周某能否在翻译过程中根据自己的理解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
第五节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76 张某将自己拍摄有九寨沟风光的几个胶卷送到某彩色扩印中心冲洗。某旅游杂志编辑王某恰巧也来该中心冲洗自己的照片,他发现张某的风光照片效果很好,便说服该扩印中心私自加印了其中的10张,又从中选出3张刊登在他任编辑的杂志上,署上了原作者张某的姓名。
张某看到所拍的照片未经自己许可、未付报酬,被人擅自刊登在杂志上,诉至法院。
提问:(l)著作权侵权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哪几种?
(2)王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从某彩色扩印中心加印得到的3张风光照片,发表在某旅游杂志上,他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3)彩色扩印中心背着张某擅自加印其作品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4)旅游杂志社在未经著作权人张某许可的情况下,就发表其摄影作品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案例77 某电视台从外国购买了电视连续剧《花楼》的翻译权和播放权。经译制组反复商量,将剧名定为《花落知多少》。导演张某根据内容编写了一部50万字的同名电视小说,交甲文艺出版社出版,并发了征订单。
与此同时,乙文艺出版社已清华某将小说《花楼》译成中文,决定在该剧播映之际发行此书,后用《花落知多少》作为小说名并取得5幅剧照,也发了征订单。甲文艺出版社知道这一情况后,决定不再出书。
对此,张某认为该剧剧名为译制组的共同创作,乙文艺出版社未经同意即使用该剧名,侵犯了电视台及自己电视小说的著作权,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提问:
(1)华某翻译小说《花楼》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电视台的权利?
(2)华某翻译的小说《花楼》出版时用了5幅剧照的行为是否侵犯电视台的权利?为什么?
(3)如何确定华某是否侵犯了小说《花楼》作者的著作权?
(4)华某未经张某等同意就使用了标题《花落知多少》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5)张某与甲文艺出版社的出版合同签订后,文艺出版社违反合同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78 森某在某广播电台讲授《法理学》课程。某省电视大学擅自将其录音整理出书并销售,也没有署森某姓名。森某起诉后,电视大学辩称,出版该书的目的在于教学,属于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其著作权,何况“录音没有著作权”;而且,出版销售录音讲义收支平衡。
提问:(1)森某对其在广播电台的讲课录音是否享有署作权?
(2)电视大学未经森某许可擅自将其录音整理成图书出版,该行回为县否属干非法复制?电视大学是否侵犯了森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79 兰某是《中外民俗辞典》的编写者之一。由于个人原因,他曾一再向编委会和出版社提出不想在辞典上署名,只取得稿费即可,后经编委会全体讨论研究,决定尊重他个人意见,不在辞典上署名。但在该书出版后,他又提出要署名,从而引起争议。
提问:
出版社是否应该接受兰某的要求?如果出版社接受了兰某的要求,对重新制版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负担?
案例80 某电视台与某艺术学院约定,由该院为电视台译制外国电视剧《神探哈克》。开始制作后,发现译制脚本不合适,无法工作,艺术学院即与电视台协商。电视台答复,另找合适的译者,愿支付双份翻译费。因此,艺术学院《神探哈克》制作组请高某翻译,翻译费每集750元,电视台采用了高某翻译的5集译本。
后来,电视台请高某把译本整理,以电视剧本出版。完成后,电视台称不能既给翻译费又给稿酬,否则算一稿两投,因此只准备给稿费,翻译的电视剧本只能每集给450元校订费,高某提出异议。
提问:(1)根据剧本制作电视剧和出版剧本是否构成一稿两投?
(2)电视台本来答应给每集75O元翻译费,后又违反约定,其行为损害了译者高某的哪些权利?
案例82 某出版社出版了《市场经济与改革开放》一书。该书作者了某找到出版社,指出与原稿相比,该书存在多处错误,其中有一个错误使作者的观点完全改变,这对作者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作者要求出版社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作者反映的情况,出版社非常重视。
经过调查了解证实:造成上述错误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责任编辑的过错。对该书稿,责任编辑只做了文字润色和错别字的更正工作,而未对内容作任何改动。发生上述错误是因为出版社的校对人粗心大意。出版社同意承担工作失误的责任,但认为其行为并不侵犯著作权。
提问:本案中,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丁某的著作权?如果是,侵犯了丁某的哪些权利?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83 张某和李某合作编写了《物理学发展史》一书,但两人事先未就署名问题达成协议。成书后,张某未与李某商量就将署名顺序定为,“主编:张某;编写:张某、李某”。李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单位调解无效。最后,张某仍以主编身份签字,出版社按张某的意见交付印刷,已成书待发。李某申诉,要求维护其署名权。
提问:(l)本案中,张某在未取得合作作者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自己作为主编署名,把别人放在了次要 地位,是否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
(2)出版社已印成书未发行,如果因此停止销售造成损失,应由谁负责?如果作署名更正发行,谁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费用?
第二部分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
案例1 研究人员高某自1983年起就开始研究设计一种可以变色的圆珠笔,1985年他终于完成了这一发明创造,取名“变色笔”‟。其技术特征是:产品由笔杆、能容纳彩色液体的笔芯和数支同笔芯相通的笔尖所组成,特殊之处在于数支笔尖集中固定在一只笔头上,使笔尖之间互相靠近而又互不接触,与笔尖相通的能容纳各色液体而又互不混流的笔芯也固定在笔杆之中。
提问:高某的研究成果是否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如何理解发明的概念?
案例2 某科学技术研究所完成了一项“纯稻草制作饲料方法”的研究开发任务。该技术是利用稻草为主要原料加入调制液,经嫌氧发酵后制得饲料,可代替部分粮食用作养鱼饵料,这种饲料可大大节省粮食,又适用于农村加工企业。
提问:研究所的成果是否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如是,是哪种发明?
案例3 某科技大学研制了一种带有转轴的千斤顶。这种千斤顶可将所举重物任意旋转方向,便于检修人员对所举重物进行检修。科技大学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
某重型机器厂在某科技大学发明的基础上,又研制出一种千斤顶。这种千斤顶在原有千斤顶转轴上加上定位锁和方向球,使千斤顶的主轴杆既可灵活转动,又可按任意方向偏斜角度。如果把两个对称偏斜角度的千斤顶合在一起使用,并用锁将它们锁定,就相当于一辆起重吊车,可顺利地从地面直接吊起重物。重型机器厂欲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提问:重型机器厂的研究成果是否是《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如是,是何种发明?
案例4 为解决世界能源危机问题,科技人员试图搞出一些发明创造,但都未成功。科研人员李某提出了一种从未有人提出过的设想:如能在太阳和地球之间建立一个直径为1万公里的圆壳体,就可以将太阳的能量反射到地球上,这样,地球的能量将会增加100亿倍,能源危机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提问:李某的这一“设想”是否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案例5 北京某公司研制出一种产品“安全电源插座、插头”。这种产品。能区分电源零线与火线,而普通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头、插座无此功能,给使用和修理带来不安全因素。“安全电源插座、插头”的特征是:插头上的零线插片长于火线插片,火线插片和零线插片呈垂直状态,插座上的火线插孔和零线插孔与火线插片和零线插片相互对应,以达到区分目的,从而利于安全使用和修理。
提问:甲公司的研究成果是否是《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如何理解实用新型? 案例6 北京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滑动轴承的制造方法”发明创造。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北京某电镀厂完成了一项“微裂纹铬电镀方法”发明创造。使用这种方法可以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增强性能。
北京某科学研究院发明了一种“健身抗衰老饮料”。这种饮料是由多种营养成分组成,经提取、净化、过滤、灭菌而制成。它能明显改善老年人的一些衰老指标,显示出良好的生理活性。
提问:(l)以上三项研究成果是否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有哪些特征?
案例7 北京某饮料厂为了突出自己的产品,对自己厂生产的饮料瓶的外包装进行了新的设计:将饮料瓶设计成葫芦形状,并将百岁老人图绘制于瓶体上,色彩方面也做了独具匠心的设计。该产品上市后,很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提问:(1)北京某饮料厂是否可以就这一设计向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外观设计有哪些特征?
案例8 甲某发明了一种“生产耐高温塑料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生产出来的塑料耐高温、质地细腻、色彩柔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这种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如果不严格按照操作规则进行操作,就会造成空气污染,而且对操作人员的身体将会产生重大损害。
乙某经过多年的探索,研制出一种用于防盗门上的“防盗窃装臵”。这种装臵的特征是:一旦未按设计的程序开启防盗门,该装臵就会发出刺耳的声响,同时装臵中设计的多枚钢针就会突然射出,刺伤盗窃者的身体,以有效地防止窃贼的偷窃。
丙某研制出一种趣味性很强的赌博工具。这种赌博工具比一般的赌博工具更具趣味性,其设计也是新颖别致的,具有创造性构思。
提问:甲、乙、丙的研究成果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如何理解《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
案例9 某医院李大夫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和临床实践,发明了一种“诊断肝腹水、肝硬化的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诊断出早期的患者,以便及时治疗。
某医疗器械研究所研制出一种“治疗肝腹水、肝硬化仪器”。这种仪器的使用可以治愈患者,有效率达到 90%。
李大夫的诊断方法和研究所的仪器相配合,可以使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使病人得以康复,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但是,诊断和治疗中的患者会出现难以忍受的呕吐、头晕等症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共同研制了一种名为“WPA”的毒品,这种毒品可以使患者解除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痛苦。但是正常人服用以后会产生一种快感,长期服用会上痫中毒,以至最后导致死亡。
案例10 甲某发明了一种“生产耐高温塑料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生产出来的塑料耐高温、质地细腻、色彩柔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这种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如果不严格按照操作规则进行操作,就会造成空气污染,而且对操作人员的身体将会产生重大损害。
乙某经过多年的探索,研制出一种用于防盗门上的“防盗窃装臵”。这种装臵的特征是:一旦未按设计的程序开启防盗门,该装臵就会发出刺耳的声响,同时装臵中设计的多枚钢针就会突然射出,刺伤盗窃者的身体,以有效地防止窃贼的偷窃。
丙某研制出。种趣味性很强的赌博工具。这种赌博工具比。般的赌博工具更具趣味性,其设计也是新颖别 致的,具有创造性构思。
提问:甲、乙、丙的研究成果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如何理解《专利法》第I5条的规定?
案例11 某医院李大夫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和临床实践,发明了一种“诊断肝腹水、肝硬化的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诊断出早期的患者,D以便及时治疗。
某医疗器械研究所研制出一种“治疗肝腹水、肝硬化仪器”。这0种仪器的使用可以治愈患者,有效率达到 gO%。
李大夫的诊断方法和研究所的仪器相配合,可以使病人得到及D时有效治疗,使病人得以康复,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但是,诊断和Q治疗中的患者会出现难以忍受的呕吐、头晕等症状。为了解决这一至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共同研制了一种名为“WPA”的毒品,这种毒l品可以使患者解除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痛苦。但是正常人服用以后丞会产生一种快感,长期服用会上痛中毒,以至最后导致死亡。
提问:李大夫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中哪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案例12 技术人员甲某设计完成了一种“速算器”。这种产品的使用,可 以提高计算速度,解决大数字的计算问题,做到既快又准。
数学教师乙某发明了一种“速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可以 快速作出计算,可以达到某些速算器和珠算的速度,而且准确无误。
提问:甲和乙的发明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
案例13 某医院主任医师刘某发明了一种“胃肠造影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迅速快捷地诊断患者的病灶,以利于治疗。同时刘某和某研究所共同研制了一种“胃肠造影仪器”及“胃肠病灶治疗仪器”。
提问:刘某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中哪些可以申请专利?如何理解《专利法》第25条第三款第3项的规定?
案例14 科研人员周某是研究动物品种的专家。他历经多年的潜心研究,研制出一种“瘦肉型猪”。他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们食用这种“瘦肉型猪”以后,可以增强体质,抗御疾病,特别是老年人食用后,可以降低血脂,延缓衰老,降低血压。
周某还研制出一种“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这种方法的采用可以使高产牛奶的乳牛产量高于使用传统生产方法产量的3倍,从而提高牛奶的产量。
提问:周某的研究成果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如何理解《专利法》第25条第皿款第4项的规定?
案例15 核专家周教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核研究,经过多年潜心研究,他发明了一种“实现核变换方法的设备”,这种设备的使用可以有效实现核变换,以达到使用目的。
周教授还完成了一项发明即“通过核裂变方法生产的微型导弹”。这种产品体积小,杀伤力强,费用相对来说也比较低。周教授这一发明对我国核工业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提问:周教授的两项发明创造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如何理解《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
第二节 专利的法律要件
案例16 北京某厂研制出一种“具有计时等功能的磁疗表”。其发明的目的是为实现一表多功能,即同时具有治疗疾病和计时的功能;在结构上采用了将计时表放臵在磁疗体表面并固定于外壳的技术方案。该厂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经过审查发现,这种表目前在国内还属首创,没有任何厂家生产,只是在日本的一家公开发行的《科技杂志》上刊登了一篇文章,该文章充分揭示了这种“具有计时功能磁疗表”的技术方案。
提问:北京某厂的研究成果是否具有新颖性?
案例17 某研究所研制出一种“电功率限制器”产品,该产品采用电流互感器隔离取样,体积小,重量轻,精度高。1985年IO月1日,研究所 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经审查发现:早在1984年底就有与“电功率限制器”相同的产品在河北、山西等地进行了生产和销售。
提问:研究所的研究成果是否具有新颖性?如何理解“现有技术”的使
用公开?
案例18 天津某日用品厂研制出一种“太阳能多功能电动牙刷”产品。这 种产品的特征是:既可作微型手电筒,又可作牙刷,该产品设计独特,结构良好。日用品厂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局经过 审查发现:该产品在国内虽属首创,但是在天津日用品厂申请专利以 前,该产品在美国、日本等地已经生产、销售,深受消费者青睐。
提问:天津日用品厂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
案例19 北京某大学研制出一种“节能电磁铁”产品。这种产品可使制动、牵引、阀用电磁铁以及交直流接触器、电磁离合器等大功率电磁器件只要瞬间激励即可使衔铁吸合或释放,正常工作期间线圈无需通电,从而节约电能,这种节能电器结构包括线圈、铁芯、衔铁,还增加了一套自锁器与自由脱扣器。1987年]2月10日,北京某大学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经过审查发现:1987年10月1日,河北某厂已有一件与北京某大学发明目的相同、产品结构基本相同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在申请日以后予以了公布,但是还没有授权。
提问:北京某大学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如何理解抵触申请?
案例20 北京某中学教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于1985年1月研制出一种“节能打火机”。这种产品的特点是:节省能源、质量稳定、寿命较长。1985年3月刘某被学校派到外地,去兄弟院校进行教学交流。在天津某大学的一次报告会中,刘某向该大学详尽介绍了他的发明创造“节能打火机”的原理和方案,受到学生的欢迎。1985年4月,刘某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提问:刘某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
案例21 北京某研究院研究员徐某经过多年的研究,终于于1983年10月研制出一种“节能锅炉”。这种锅炉不仅质量可靠、性能优越、污染程度低,而且可以大量节约能源。1983年 11月,北京某研究院和日本某大学进行技术交流,徐某作为研究院的代表到日本某大学访问。在访问期间,双方开了几次技术研讨会,徐某在研讨会上就向大家详细介绍了他.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技术原理等内容,供大家参考。评定。徐某的发明创造受到了与会专家的好评。1983年12月徐某回国,并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提问:徐某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
案例22 北京某科学研究院 1986年 2用研制成功一种“回收饮食玻璃包装物的清洁消毒方法”。这种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对回收的饮食玻璃包装物,如啤酒瓶,进行退火处理,最高退火温度为650t,此方法比现在用碱水浸泡,净水冲洗的传统处理方法生产效率高,清洁消毒处理彻底,同时节约水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了回收玻璃包装物的使用率。
1986年 3月中国政府在广州举办了“防止环境污染产品的国际展览会”。作为一项重要的发明创造成果,北京某科学研究院在展览会上展示了这一发明创造,受到国内外专家的一致好评。1986年10月,北京某科学院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
提问:专利局是否会授予其专利权?为什么?
案例23 某医疗器械研究院1990年1月研制成功一种“烧伤治疗机”。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使烧伤者的伤口迅速愈合,不留疤痕。研究院将这一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资料存放于保险柜中。1990年2月,研究院发现保险柜被盗,丢失了一部分资料,研究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1990年5月,某《医学杂志》刊登了一篇介绍“烧伤治疗机”产品的文章,其介绍的技术方案,工作原理与研究院的发明创造完全相同。文章的署名是“某医院科研人员胡某”。研究院经过暗地调查,配合公安机关破获了其保险柜被盗一案,发现偷盗人就是胡某。经审讯得知:胡某窃走了有关“烧伤治疗机”的技术资料,研究分析后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公布。
提问:研究院的发明创造是否还具有新颖性?研究院如想申请专利,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案例24 青岛某制药厂1982年10月自行研制出一种“治疗肺心病的新仪器”产品。该仪器投入市场后得到广大患者和医生的欢迎,销量很好。1984年5月,美国某公司以青岛制药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青岛某制药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早在1980年正月,美国某公司就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治疗肺心病新仪器”专利申请,并于1981年12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而青岛某制药厂在答辩书中请求反诉美国某公司专利权无效,其理由是:在土耳其刊物《医学季刊》上,1979年12月就刊登了一篇介绍“治疗肺心病新仪器”技术方案的文章,因此,美国公司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专利权。
提问:青岛某制药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25 某研究所1982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项“电保温瓶的形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82年Ic月获得专利权。1983年1月某暖瓶生产厂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研究所专利权的请求,其理由是研究所的外观设计和日本昭和59年9月ZI日出版的刊物《家庭日用品新闻》刊出的五幅外观设计照片,特别是其中松下公司生产的虎牌和象牌保温瓶的外观设计在瓶体、出水管外壳形状、水位标志管的形状。提手形状等构成电保温瓶外观设计的主要形状相近似,不相似部位是细小的局部形状,在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上与对比文件不构成明显差异,因此,研究所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不能取得专利权。
提问:(l)某暖瓶生产厂申请撤销研究所专利权的理由是否成立?
(2)如何理解《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案例26 某研究所研制出一种“自动加温保温瓶”。咽的是使保温瓶可自动地将瓶内的水维持在一定的温度范围之内,为使用者提供方便。它和现有的技术相比,不同之处在于采用酒精作为恒温器的感温介质,采用陶瓷制作瓶胆,酒精是一种常用感温介质,陶瓷瓶水容器早已在市面上出售,只是原来普通抽真空玻璃保温瓶的一种简单材料替换,没有产生突破性的技术效果。研究所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提问:专利局是否会授予研究所专利权?如何理解《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例27 某厂研究所研制出一种“高浓度水煤浆”。其中关键技术为水煤浆添加剂,该添加剂采用了碱金属腐植酸盐、使水煤浆的稳定性、浓度有了明显提高,可是根据现有文献报导,认为钠盐有腐蚀性不适合作添加剂,从而影响了这类添加剂的使用。这一研究成果,由于克服了上述技术偏见,在工艺中采用了碱金属腐植酸盐添加剂,取得了显著效果,通过试验证明:在水煤浆中添加剂用量只占总量的0.OI—l%,而腐植酸的分子量为1万~5万,钠离子含量也只占5%~17%,pH值为中性,无腐蚀性。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提问:(l)专利局是否会授予研究所专利权?
(2)如何理解发明创造克服了技术偏见?
案例28 自有农场以来,人们在农场牲畜身上打上永久性标记一直是采用“热烙”技术。这种方法的使用会使牲畜很痛苦而且会损伤牲畜的表皮。人们一直渴望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科研人员刘某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了一种“冷冻烙印的方法”,这一方法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刘某就其研究成果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
提问:
如何理解发明创造是人们一直想解决但以前未能成功解决的技术难题?
案例29 科研人员李某研究出一种新型的圆珠笔,即“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使用者可一物两用。这种笔的特征是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二者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即电子表计时,圆珠笔写字。在功能上没有相互支持,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各组合的技术特征无功能上相互作用关系。
提问:李某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性?如何判断组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
案例30 某甲发明了发动机,取得了专利权。某乙发明了离合器,取得了专利权。某丙发明了传动装臵,取得了专利权。发动机、离合器和传动装臵分别在各自的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都是已有技术。而某丁经过多年研究,将发动机、离合器、传动装臵进行组合,使发动机、离合器、传动装臵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是制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型交通工具——汽车。这种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
提示: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构成一项技术解步方案,以达到某种目的。
提问:某丁的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创造性?如何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
案例31 航天部某科研所发明了一种“有翼潜艇”。这项发明的技术特征是:已有技术中潜艇在潜入水中时是靠自重和水的比重相同的原理使之停留在任意点上,上升时靠操纵水平舱产生浮力。而飞机在航行中完全是靠主翼产生的浮力浮在空中。科研所的发明借鉴了飞机中的技术手段,将飞机的主翼用于潜艇,使潜艇在起副翼作用的可动板作用下产生升浮力或沉降力,从而极大地改善了潜艇的升降性能。而且将空中技术用到水中需克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该发明取得了极好的效果。
提示: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
提问:科研所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如何判断转用发明的创造性?
案例32 某工厂甲在准备黑色橡胶配料时,由于疏忽把决定加入3%的碳黑错用为30%,结果生产出来的橡胶具有原先不曾预料到的高强度和耐磨性能。某食品研究人员乙经过长期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的总结,完成了一种饮料的配方:传统的饮料配方中都是加入 Ic%的碳水化合物,乙经过反复研究试制,发现加入 22. 5%的碳水化合物以后,饮料的口感、味道及营养价值都超过了加入 10%碳水化合物的饮料,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提问:(1)甲和乙的发明是否都具备创造性?
(2)发明创造的途径是否影响创造性?
案例33 日本列岛因四面靠海,岛内多为平原,常年受台风灾害的影响。每有强台风来时,因无遮蔽物,台风肆虐,损失惨重。对于台风,人们只能消极防范,力求减少损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台风所带来的灾难。有一日,日本专利厅受到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中提出这样一个最大程度减少台风灾难的方案:在列岛周围,用钢筋混凝土建筑一圈围墙,在台风从海上向陆地登陆时能减弱其强度,这样就能消除台风带来的灾害。
提示:这个方案虽然在理论上能被证明可以减少台风的强度,但问题是,能不能实施,会不会影响列岛的气候和海洋生物的生存,船舶怎么进出港口,等等。一项发明能否取得专利是要从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多方面考虑的。
提问:分别从新颖性和实用性分析该方案是否能构成发明专利。
案例34 发明人李某研制出一种“脉冲电刺激人体穴位治疗疾病的方法”,该方法中还谈到了治疗疾病的理论根据。李某的发明能够使患者得以迅速康复,复发率低。
发明人刘某研制出一种“铸铁、铸铜新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可以加速铸铁、铸铜的速度,所铸铁、铜的质地也比较好,但是在铸造过程中需要的资源多于一般方法的3倍,而且还会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人身健康。
提问: 李某和刘某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实用性?如何理解《专利法》对“实用性”的规定?
第三节 专利权的归属
案例35
某医疗器械研究院研究员甲某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发明了一种医疗仪器,该医疗仪器可给病人带来福音。为了检验该仪器的临床效果,甲请了三位医生乙、丙、丁帮助其做临床试验,试验获得成功。在试验过程中,乙医生根据临床经验发现了该仪器存在重大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甲所采纳,使试验获得更大的成功。
提问:甲、乙、丙、丁是否都可以成为这种医疗器械的发明人?
案例36 某研究所所长甲某认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健器械会越来越受消费者的青睐,于是向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下达了一项研究开发某种“保健仪器”的任务,并向科研小组拨发了经费,对科研人员进行调配,指定由乙、丙、丁三人组成科研小组,负责产品的开发工作。同时甲某又派了两名进行基本试验。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的人员A和B。经过大家的分工协作,共同努力,产品终于研制成功,投入市场后受到欢迎。
提问:谁是这一产品的发明人?如何判断发明人或设计人?
案例37 1980年初,某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主任甲某,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甲某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暑假,甲在环境科研所一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试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环境科研所就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甲某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权为非职务发明,其理由是:自己虽在环科所环 化室工作,但仅从事该室的后勤管理和“微量元素与人体健康”研究,“印染污水”研究并非自己的本职工作;环科所既未交付科研任务,也未予投资;用来完成本发明的构思及试验所获数据的方法简单,不需复杂仪器,试纸可在市场上购得,并非是完成该发明创造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而科研所则坚持认为该发明属职务发明,主要理由是:甲某研究印染污水处理技术是经科研所认可的,属单位交付的任务;甲当时任主任,研究该技术是其本职工作;甲在该科研所实验室搞研究,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提问:
甲某完成的发明是非职务发明还是职务发明?如何理解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38 1988年IO月,研究人员吴某向某电器陶瓷厂领导提出“关于计划用铝片代替钝银片制作熔断器而达到快速熔断性能的几点说明”的报告。1991年某电路科研所与陶瓷厂商定共同开展快速熔断器用铝代银的研究,陶瓷厂为此派吴某去科研所参加这项工作。1992年吴某回陶瓷厂后,为了继续该项目的研究,经厂方同意领取各种材料用于试制,并利用陶瓷厂和科研所的设备进行试验,还多次持陶瓷厂介绍信,到外单位联系外协作加工、试验等。吴某在1992年9月和1993年7月以陶瓷厂“以铝代银快速铝熔断器”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编制计划任务书。厂设计股也曾向吴某下达了“以铝代银”研究工作的任务书。吴某试制出“铝熔断器”样品后,于1995年8月,向专利局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权。陶瓷厂和科研所向某专利管理机关要求调处,确认“低压快速铝熔断器”专利权应归单位享有。
提问:专利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案例39 某大学外语教师李某被借调到某印刷厂担任资料翻译工作,他在工作中接触到了该厂的技术资料,发现了一种用水印刷工艺的润湿片剂,用这种片剂代替以往的水剂,具有安全、无毒、携带方便等特点。于是李某主动提出搞润湿片剂和粉剂的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得到了该厂在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和协助。该新产品于1986年试制成功,同年通过技术鉴定并获得市科技成果奖。1987年,由于工资、待遇等问题未解决,李某从借调单位回到原单位。不久后,他辞职自己办厂,生产上述同类产品,产品因质优价廉畅销国内外市场。在此之前,李某以非职务发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印刷厂知晓后,认为该发明是李某在印刷厂时搞出来的,应属于印刷厂的职务发明。
提示。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单位应视为“本单位”。
提问:李某的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案例40 某研究所科研人员周某长期从事节能设施方面的研究。1985年4月,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内部调动其走上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他被调入研究所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周某在工作之余,继续从事节能设施方面的研究。1986年 5月,周某终于研制出一种“节能锅炉”。这种锅炉不仅可以节约能源,而且减少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
提问:周某的“节能锅炉”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还是职务发明?
案例41 某研究所科研人员陈某,长期从事与饮水处理技术及设备有关的科研项目,曾于1983年至1984年间参加“洋水滤器”和“仿矿泉装臵”的研制。陈某自 1985年4月 9日起擅自离开研究所,1985年10月 24日向研究所提出书面辞职报告。1986年1月 1日,该研究所正式批准其辞职。1986年6月 29日,陈某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矿泉水制造方法及其装臵”的专利申请。研究所得知后,便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调处请求。理由是:陈某的上述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陈某在该研究所从事本职工作期间完成的,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研究所。而陈某认为:上述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其自 1985年4月9日起自动离开该研究所一年以后于1986年6月29日完成的,为非职务发明,申请权应为自已享有。
提问:
专利管理机关应如何调处本案?
案例42 某煤气炉生产厂委托某研究院为其开发“煤气炉自动控制器”。煤气炉厂向研究院提供了全部开发资金和设施。研究院经过努力,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研究院欲将“煤气炉自动控制器”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煤气炉生产厂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其享有,因为是煤气炉厂提供了开发经费和设备。
提问:谁有权申请专利?
案例43 某煤气炉生产厂委托某研究院为其开发“煤气炉自动控制器”。煤气炉厂向研究院提供了全部开发资金和设施。研究院经过努力,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研究院欲将“煤气炉自动控制器”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煤气炉生产厂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其享有,因为是煤气炉厂提供了开发经费和设备。
提问:
谁有权申请专利?
案例44 1986年3月,刘师傅应某县政府的邀请,到该县传授祖传宫廷风味烤鸭的制作技术,为此,该县办起了宫廷风味烤鸭厂,聘请刘师傅为名誉顾问。
1986年6月三日,宫廷烤鸭厂与刘师傅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刘师傅在官延烤鸭厂培训技术期间,享受特级技师待遇,每月工资总额50O元,并免费在该厂吃住;刘师傅负责技术培训,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药料及宣传材料;刘师傅在该厂愿意支付专利申请费及年度维持费的情况下,同意该厂作为专利申请人之一,负责代办技术转让工作;刘师傅同意由烤鸭厂办理的技术转让费中,只收取转让费总额的 25%,烤鸭厂留取 75%作为办理专利事务资金,专利权为刘师傅所有。根据上述协议内容,官廷烤鸭厂于 1986年6月 13日将“一种宫廷风味烤鸭的制作方法”向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刘师傅为发明人,烤鸭厂为申请人。1986年8月17日,专利局根据刘师傅的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将该发明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刘师傅个人。1989年7月22日,专利局又依烤鸭厂的著录项目将该发明专利申请人变更为烤鸭厂。为此,双方就专利申请权发生争议。
提示:权属约定矛盾,应以事实为依据。
提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45 某科技大学1985年7月研制成功一种“触电保护器”,并于1986年11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某机器厂1986年7月也研制成功“触电保护器”,并于1986年9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两种触电保护器的构思、结构、性能相同,于是根据某机器厂的专利申请予以公告,驳回了某科技大学的专利申请。某科技大学以其先完成发明创造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提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案例46 居兴家电公司于 1987年 1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温控式自动电压力锅”实用新型专利。1990年1月,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专利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温控式自动电压力锅,由一个装有限压阀、安全阀的压力锅,一个发热盘和一套实现整个烹调过程全自控的装臵组合而成。其特征在于整个全自控装臵是一带有机械计时器的机械联动装臵,由联动装臵与一个和压力锅底紧贴的磁钢感温器连接在一起的,它还包括整流二极管。”产品于1988年投放市场。被告三力电料公司生产的“自动电压力锅”于1991年4月于l]登广 告,同时在市场销售,原告遂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技术措施和技术特征全部落在本方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被告的行为因而侵犯了居兴家电公司的专利权。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家电公司被侵权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三力电料公司在答辩中称:本公司于1987年11月开始试制自动电压力锅,采用的温度控制及计时的磁钢感温器、机械联动装臵、机械计时器、二极管半波整流电路等是公知技术,这些技术在本公司生产的电热炊具上早已采用。原告的“温控式自动电压力锅”技术不具有实用新型专利要求的“三性”,是无效专利。请求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后即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2年10月作出答复,指出:原权利请求编排不清楚,只有将原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合并为一项新的权利要求,才能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决定将原告专利权宣布为部分无效。
提问:(1)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有何作用?在诉讼中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本案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此种结果对侵权本诉会有什么影响?
案例47 一种“自行车笔式充气装臵”的发明人是武某。1985年1()月,武某与某勘探仪器配件厂双方经协商,在上海市专利局签订了专利 申请“自行车笔式充气装臵”待批专利许可证合同。合同规定:或某 向配件厂提供自行车笔式充气装臵的制造技术,并负责指导生产,直 至配件厂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后,配件厂支付技术使用费 8 00元。合同签订后配件厂于1986年4月以前试制成功,并已批量生产了该装臵。同年4月,或某参加一个由双方举办的自行车笔式充气装臵技术鉴定会,在会上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对该装臵进行检测,结果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双方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配件厂即按合同规定向武某支付了部分费用共计320元。此后配件厂以该产品销路不好,工厂亏损大为理由,不再继续支付技术使用费。武某多次催要无效,于1986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配件厂支付剩余的使用费,偿付违约金,赔偿因诉讼而支出的误工损失和差旅费用。被告配件厂则以该产品市场销路不好,工厂亏损为理由,请求法院判决武某的专利权无效。
提问:(1)根据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本案中配件厂提出的事实能否作为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
(2)被告配件厂请求宣告武某的专利权无效,通过何种途径才是正确的?
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
案例48 北京图书馆工程师陈某于1986年6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卡片抽屉穿条装臵”实用新型专利,1987年3月被授予专利权。
199o年5月,陈某发现某科学院图书馆新力口工的目录卡片柜使用了„卡片抽屉穿条装臵”专利技术,经了解得知该批目录柜系某县木材厂加工生产的。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木材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受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木材厂曾于1989年与北京图书馆签订过目录柜加工合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经专利权人陈某同意,该木材厂一次性使用陈某的专利技术。之后,该木材厂即掌握了此项专利技术。于是同某科学院签订加工目录柜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陈某同意,擅自使用了陈某的专利技术。当陈某发现时,该厂已经生产侵权产品 1700套。
在诉讼中木材厂承认其行为侵犯了陈某的专利权,表示愿意遵。照法律规定,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陈某的损失。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木材厂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 500元;木材厂不得再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并对该专利技术负有保; 密义务;诉讼费 100元,双方各自承担 50元c
提问:(1)木材厂曾得到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专利技术,这种“一次性使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既然木材厂已实际掌握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技术,那么其以后使用该技术的行为,还需要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吗„!
(3)本案调解书中“保密义务”的约定有无必要,为什么,第六节 专利权的保护
案例49 原告:风味火锅城
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专利侵权
“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法院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委托红星机械厂加工的专用红外线石油汽火锅炉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除了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同。按照《专利法》第59条规定,被告委托加工的产品构成侵权。依据《专利法》第60条规定,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
提问:(l)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
(2)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试分析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3)分析委托加工方红星加工厂行为的性质。
案例50 原告:张某
被告:广东某电子设备厂
案由: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1985年7月,原告张某将其非职务发明“场效应治疗仪”提出发明专利申请,1987年12月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
1987年2月,甘肃省某市通信器材厂自称是发明专利“场效应治疗仪‟联合体成员,未经原告许可,即与被告订立联合生产、销售“场效应治疗仪”协议,仿制和销售该专利产品。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原告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专利属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审理查明,被告已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2.5万台。被告承认侵权事实,但提出:甘肃省某市通信器材厂假冒发明专利“场效应治疗仪”的联合体成员,与自己签订联合生产、销售合同,是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应对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问:(1)本案中,甘肃省某市通信器材厂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如果甘肃省某市通信器材厂为共同侵权人,应通过何种法律程序使其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商标法
第一节 商标的相似与商品类似
案例1 申请商标
图5 使用商品:第29类 奶乳制品等 常州市神宝营养食品厂 引证商标
图6
使用商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
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
常州市神宝营养食品厂就其组合商标‚娃哈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制品,商标局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娃哈哈‛商标文字相同,故不予注册。常州市神宝营养食品厂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奶及乳制品,属第29类商品,而引证商标使用商品是无酒精饮料,属第32类商品,因此二者不应视为类似商品,应予以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商品分类表中的不同类别,但无酒精饮料和制品中的奶饮品具有相同的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应视为类似商品,以相同的文字作为这两种商品的商标,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提问:神宝营养食品厂与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商标是否属于相似?为什么?
案例2 自贡市拉丝制钉厂生产‚秦山‛牌圆钉,获轻工部优质产品奖,行销省内外,远销东南亚,该厂于1981年续展注册‚秦山‛商标。1987年初,自贡市卫坪制钉厂生产的圆钉被核准注册‚泰山‛牌商标。
1987年,自贡市拉丝制钉厂发现市场上出售‚泰山‛牌圆钉,与本厂的‚秦山‛牌商标极为近似,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泰山‛牌商标。其申诉理由:‚泰山‛商标的图形与本厂的‚秦山‛商标图形相似,均以圆圈为边框,以线条勾画的山峰为主体,常引起消费者误认,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卫坪市制钉厂答辩认为:‚泰山‛与‚秦山‛发音有明显差别,意思也不一样,因此‚泰山‛与‚秦山‛两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应予维持并许可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经鉴定认为:自贡市卫坪制钉厂注册的‚泰山‛牌圆钉商标与自贡市拉丝制钉厂注册的‚秦山‛牌圆钉商标,从其标识看,‚泰‛与‚秦‛两字的结构外形相同,极易混淆;两个商标的图形也相似,都以圆圈为边框,以线条勾画的山峰为主体;两个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且两厂生产的商品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据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两厂生产的相同商品,不同商标很
容易造成误认误购,故可以认定‚泰山‛与‚秦山‛为近似商标。又因‚秦山‛牌汪册商标注册使用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裁定‚泰山‛与‚秦山‛的商标异议成立,撤销自贡市卫坪制钉厂的‚泰山‛商标,并限期收回了‚泰山‛牌注册证。
提问: “秦山”和“泰山”两商标均是以文字为主体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从哪几方面判断两商标近似的?特别注意分析两商标文字近似的特点。
案例3 申请商标:
图9
使用商品:原商品分类表第60类香粉霜。粉饼、指甲油、颇子粉、胭脂、花露水等。
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
引证商标:
图10
使用商品:原商品分类表第69类爽身粉、营养露、粉饼、指甲油、胭脂等。
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
商标局裁定:“美露”申请商标与“露美”注册商标相近似,遂予以驳回。
提问:从文字、图形、外观以及使用商品几方面分析商标局驳回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原因,特别分析两商标文字近似的特点。
案例4 申请商标:
图11 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申请人:福建省寿县正阳羊毛衫厂 引证商标:43218号
图12
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河南省新乡市针织厂
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对‚羊石‛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该商标与河南省新乡市针织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218号‚石羊‛商标文字近似,故不予注册,驳回申请。
申请人福建省寿县正阳羊毛衫厂申请复审,其复审的主要理由是:‚羊石‛为正阳关古地名,该商标文字与图案配合为一体,与引证商标‚石羊‛差别很大,应予以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两商标都由文字和图案构成,图案均为‚羊‛和‚石头‛。文字是由两个完全相同的汉字组成,仅是排列顺序不同,在消费者视觉效果上易将其混淆。尽管‚羊石‛是正阳关的古地名,对当地人们来说不会将‚羊石‛误认作‚石羊‛,然而商标是用于商品上的区别性标记,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说,他们不管‚羊石‛是不是古地名,也无须知道它是否是古地名,他们所关心的是这一商标所指定商品的真正产地。由于存在已注册的‚石羊‛商标用在同类商品上,假如‚羊石‛商标又出现在消费者面前,他们不会去推敲‚石羊‛和‚羊石‛有何不同,只会在瞬间的视觉效果上认为两商标相同,其商品来源也出自同一企业。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根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分析地名作商标时有什么要求。假设不存在同类商品上的“石羊”注册商标,“羊石”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可以被核准?为什么?
案例5 申请商标:
图13 使用商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
申请人:布莱泽瑞恩·费克斯·杰斯公司(丹麦)引证商标:
图14
使用商品:第32类啤酒等
台湾地区宏常有限公司
商标局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台湾地区宏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8845号的‚Ceres‛商标的英文相同,故不予注册。
申请人丹麦杰斯公司申请会宙的土面霸出〃
引证商标虽包含‚CERES‛一词,但其主体应为中文‚喜瑞‛。中国消费者在认识一个商标时,往往以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为主进行称呼,并理解其含义,而忽略其英文部分。所以,汉字‚喜瑞‛作为引证商标的主体部分,与申请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商标局驳回理由不足。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国消费者虽然以商标中的汉字为主要认读对象,但并不能就此推理认为商标中的其他文字部分可以忽略。引证商标中的‚Ceres‛与中文‚喜瑞‛上下并列,互为音译,均给消费者以很深的印象。申请商标‚CERES‛与引证商标中的‚Ceres‛在字母排列、读音方面完全一致,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两商标又均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已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不子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分析本案中两商标在文字方面近似的特征。
案例6 日本株式会社在其生产制作的洗涤干燥机器商品上申请注册‚家乐万宝‛商标。经商标局审查认为‚家乐万宝‛商标的两个构成词‚家乐‛和‚万宝‛已分别由我国牡丹江电器厂和柳州市化工塘瓷厂在洗衣机商品上注册,并已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声誉。‚家乐万宝‛商标的两部分为并列结构,无主次之分,二者组合未产生任何新含义,且分别与享有在先权利的‚家乐‛、‚万宝‛两个商标文字相同,判为近似商标。如果核准该商标,不仅会在消费者中造成不好的影响,而且有损于‚家乐‛和‚万宝‛商标的专用权。同样,一些企业就会要求注册‚夏普日立‛,等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提问:(l)判断具有并列结构的文字商标与具有在先权利的文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分析本案中两商标近似的特点。
案例7 被争议商标:
图15 使用商品:第25类 服装 浙江绍兴鉴湖皮革染色厂
引证商标:
图16
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浙江湖州皮件厂
争议人浙江湖州皮件厂申请争议裁定,理由是:‚洋羊‛商标与我厂在先注册的‚羊羊‛商标,读音相同,文字近似,系近似商标,请求撤销‚洋羊‛商标。被争议人浙江绍兴鉴湖皮革染色厂答辩理由:‚洋
羊‛商标是通过合法程序注册的,与‚羊单‛商标文字不同,字义不同,图案主体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标指定的使用商品同样都是服装,属同种商品,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基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标都是文字及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文字都是商标的显著部分,起主要认读作用,从文字表现形式上看,第二个字完全一样,第一个字字形十分相近,仅其中一个多了三点水的偏旁,两个商标文字均无具体含义。类似这样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混淆,造成误认误购,因此,后注册的‚洋羊‛商标已构成了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争议理由成立。‚洋羊‛商标予以撤销。
提示: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应视为近似商标,另如:“洋河”与“洋河”、“尖庄”与“尖庆”。“REEBOK”与“KEEtoK”。
案例8 申请商标:
图17 使用商品:第33类 酒 申请人:龙山县酿酒总厂 引证商标:
图19
使用商品:第33类酒
东辽县白泉乡果酒厂
龙山县酿酒总厂的申请波商标局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东辽县白泉乡果酒厂已注册的‚乌龙山‛商标文字近似,故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龙山县酿酒总厂不服,请求复审。复审的主要理由是:东辽县白泉乡果酒厂生产的果酒与我厂生产的曲酒品种完全不同,商标也有明显区别;更为重要的是我厂生产的‚乌龙山井‛曲酒曾多次获奖;加之东辽县与我县距离相距甚远,厂与厂之间的生产经营,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必须以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为对照前提,本案中两商标的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酒制品,尽管其具体品种不同,但它们的功能及销售渠道相同,应判为类似商品。商标‚乌龙山井‛与‚乌龙山‛相比,虽文字不同,后者还含有图形,但由于文字‚乌龙山井‛、‚乌龙山‛均为商标的显著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只有一字之差的‚乌龙山井‛和‚乌龙山‛商标易产生误认误购。鉴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流动范围已不能用地域加以限制,商品流通渠道与销售市场已超出以往地域界限,商标能否得以注册完全取决于商标是否遵守《商标法》的规定,而绝非商品流动的地域范围或其他因素。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分析本案商标文字部分所起的作用及两商标文字近似的特征。
案例9
申请商标:
图19
使用商品:第25类 服装
申请人:香港莉安娜贸易公司 引证商标:
图20
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安娜发展有限公司(香港)
香港莉娜贸易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安娜‛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
安娜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在同一种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47139号‚ANNA‛近似,故不予注册。申请人莉安娜贸易公司不服,请求复审。其复审的主要理由是:本申请商标为一纯汉字商标,引证商标则是由一带有翅膀的地球图形及英文.xrtr*A‛组合而成,二者文字及构成形式、设计风格有明显的区别,消费者绝不会将二者混淆,故应予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在构成风格与图形整体设计上有所区别,但两商标中的文字‚安娜‛与‚ANNA‛是可以互译的,是以不同文字所表示的同一名称,两商标的语音与含义完全相同,又均使用于服装商品上,很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以不同形式使用的两个商标,从而误认、混淆商品的出处。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结果: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示:一般情况下,不同语种的文字商标,特别是中文字词与外文单词组成的商标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多判定为近似商标,另如“双龙”与“DOUllLE DRAGO(中英)”、“ANEll。l。E’与“蜜蜂”(法中)。
案例10 申请商标:
图21 使用商品:第25类 鞋制品
申请人: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贝贝鞋厂 引证商标:第135304号
图22
使用商品:第25类鞋制品
日本橡胶株式会社
本案申请人申请‚小太阳及图‛商标注册被商标局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日本橡胶株式会社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第 1353O4号的‚SUN‛商标译义相同,故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提出复审申请。其复审的主要理由是:我厂‚小太阳‛与日本‚SUN‛商标无论从文字上,还是图案上,都不构成相同,故应予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SUN‛的中文含义为‚太阳‛,申请商标为‚小太阳‛。‚太阳‛前面加上程度副词‚小‛,并未改变其含义,与引证商标所指事物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驳回申请,‚小太阳‛商标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示:两商标文字所指事物相同,仅在前面加“大”或“小”一类修饰词(包括在中间或词尾加“尔”、“而”、“亦”等虚词),在使用商品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均应判为近似商标。另如:“霸王”与“小霸王”、“健力’与“健而力”。
案例11 申请商标:
图23 使用商品:第11类 手电筒
申请人:黑龙江电脑应用技术公司 引证商标:
图24
使用商品:第11类手电筒、电珠
TMT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在第互贝类手电筒上注册‚HCAT‛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TMT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已注册的53443O号‚CAT‛商标字母相同,故不予注册。申请人黑龙江电脑应用技术公司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N*A丫’,引证商标是‚CAT‛,二者完全不同,况且两商标图案也有明显区别,应予以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一个‚H‛形框及‚CAT‛一词组成,而‚CAT‛一词的书写方式及组合位臵与‚H‛形外框相比有很强的独
立性。一般消费者很容易将申请商标读作‚CAI‛‛,而不会读作‚HCAT‛。弓]证商标则是由字母‚CA广’略加修饰而成,两个商标在拼读上极易被消费者混淆,加之两个商标使用商品又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驳回黑龙江电脑应用技术公司的注册申请,其商标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示: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避免发生商品的产源混淆、误认。因此判断商标近似应站在消费者角度上来认识。看一个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是否近似,除了商标图形的区别外,更主要的是看其文字(包括字母)整体布局是否相近,是否容易发生混淆。
案例12
申请商标:
图25 使用商品:第11类 灯头等 申请人:芙蓉坊股份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
图26
上饶市家用电器厂
商标局驳回了芙蓉坊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灯头等商品上‚phoebes‛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该商标与上饶市家用电器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2236号‚月亮‛商标近似,故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芙蓉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Phoebes‛虽可译为‚月亮‛,但其主要用于西方古文学中‚月神‛之名称,而对月亮的广泛称呼则为‚MOO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故应予以审定并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phoebe‛是希腊神话中‚月亮神‛的称谓,只有当其出现在诗词中时,方译为‚月亮‛,但其原始含义仍指‚月亮女神‛。申请商标将‚phoebe‛变成复数形式‚Phoeb,s‛,则转变为一个无含义词。因此‚phoebeS‛与引证商标‚月亮‛即‚M()N‛含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复审理由成立,‚phoebes‛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示:
同种语言文字的外文商标,二者的含义只是近似,但读音及外观不同,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如一外文单词为罕用词或冷僻词,引申后的含义与另一个商标文字含义相同,但读音、外观不同,用在商标上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另如“CROWN”(皇冠、王冠)与“ROYAn一CRE盯’(皇家冠饰、皇家羽饰)、“HU NIER”(猎人)与“JAnGER”(纯毛织雅茄呢、贼鸥、狙击兵,由“穿猎人服的保缥”引申为“猎人”)。
提示:
英文字母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主要是从字母大写与小写上区别、是自然词还是臆造词,该词组有无含义及含义的内容上进行区别、以及英文字母商标艺术化或图形化上区别。
案例13
申请商标:
图29 使用商品:第25类 刺绣品 申请人:上海永盛绣品厂 引证商标:
图30
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等
南海县九江镇永业服装厂
商标局驳回上海永盛绣品厂在第25类服装商品注册‚永‛字商标的申请,驳回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南海县九江镇水业服装厂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永‛字商标文字相同,故不子核准。上海永盛绣品厂不服,提出复审请求。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具有明显区别,不可能产生混淆,应予以审定并公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申请人称其商标图形为‚永‛字的变形图形,但其‚水‛字在商标图样中已完全图形化,除申请人自己知道是‚永‛字图形外,一般消费者很难识别,因此申请商标只能视为单独的图形商标,而不能视为‚永‛字图形商标。尽管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一个是刺绣品,一个是服装,但两商标之间的差别是非常明显的。引证商标图形‚永‛字由拼音‚yollg‛艺术化变形而形成,申请商标则为圆框中三条粗曲线组成,两者截然不同。鉴于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有较大区别,因此两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上海永盛绣品厂申请的‚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
运用法律原理分析二者之间有无相似。
案例14
申请商标:
图31 使用商品:第16类 包装薄膜等 申请人:南京大厂复合包装材料厂 引证商标:
图 32 使用商品:第16类 包装等 第二汽车制造厂
商标局驳回南京大厂复合包装材料厂在第15类包装薄膜等商
品上注册‘封神‛商标的申请。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第二汽车制造厂在相同商品上已注册的‚风神’‛商标文字近似,故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南京大厂复合包装材料厂提出复审请求,其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的外观和含义均存在明显区别,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故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认,应予以审定并公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封神‛与‚风神‛两商标虽然存在相同的文字和读音。但二者整体上是有不同含义的,‚封‛字与‚风‛字存在明显区别,不但其字形不同,含义也根本不同。而且,引证商标只是一种文字商标,而申请商标则是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其图形由拼音‚F.S‛经艺术化加工而成。因此,在两商标整体设计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一般消费者从两商标本身不致引起误认。故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示:文字不同、读音相同,含义上能明显区分,所指事物不同,不判为近似商标,另如:“白鸳”与“白露”,“夏雨”与“下雨”、“翔羽”与“香雨”等,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含义上不能明显区分,则属近似商标,如:“百嘉”与“佰佳”。
提示: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两商标进行比较,如果两个商标一模一样,则为相同商标;如果两商标在外观,含义,读音上相似,则为近似商标。二是从市场效果上看是否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或是使消费者混淆产品出处。如果消费者通过观察两个商标分不清商品由两家中哪个厂家生产,或者将两家的商品混淆了,那么两个商标就是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案例15 申请商标:
图 35 使用商品:第29类 蜂花粉等
申请人:广州市土产茶叶公司蜂产品购销部
引证商标:
图36
使用商品:第29类蜂花粉等
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
商标局驳回广州市土产茶叶公司蜂产品购销部在第29类蜂花粉等商品上‚宝生园‛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上海冠生国食品总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44804号‚冠生园‛商标文字部分近似,故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不服,提出复审请求,其 复审的主要理由,广州‚会十例’和卜情‚克公同‛车而)‛‛古的老字号企业,均有悠久的历史,申请商标已在多种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其产品在海内外具有很高信誉,并未构成商标近似,应予以审定并公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宝生园‛与‚冠生园‛商标均由三个字构成,两商标后两个字相同,但第一个字不同;两商标已经分别实际使用了多年,以其为字号的企业也都具有较长的历史及一定的知名度;多年来,在社会上素有‚上海冠生园、广州宝生园‛之说,因此两商标足以使消费者明确区分,而不致混淆误认。据此,两商标各自都具有显著性,并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裁定‚宝生园‛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示:“宝生园”从老字号的称谓上可以反映出传统文化的特点,消费者一般能从其名称上认知其信誉及知名度,进而可以联想到该企业商品的特点。以老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因此可以获得注册。
案例16
两商标图形相同,文字有异,判为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
图 39 使用商品:音响设备 天津市东郊区音响设备厂 引证商标(异议人商标):
图 40
使用商品:扩音器
异议人:美国皮维电子公司
美国皮维电子公司于1991年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第56665O号‚银豹‛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为音响设备,被异议人为天津市东郊区音响设备厂。
异议人美国皮维电子公司认为,‚银豹‛商标中的拼音字母YIN-
BAt)与该公司的PEAVEY商标的整体形象极为近似,极易引起混淆。而且‚银豹‛商标与PEAVEY商标均用于扩音器等商品上,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销售对象完全相同,更增强了引起混淆的可能性。
被异议人天津市东郊区音响设备厂认为,‚银豹‛商标是由6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而‚PEAVEY‛商标是由6个英文字母组成,并且其中有4个字母不相同,排列组合也涣然相异。两商标一个含意为‚银豹‛,另一个为‚皮维‛,截然不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银豹商标与已注册的第239582号‚PEAVEY‛商标都是由6个拉丁字母组成,‚PEAVEY‛商标书写方式独特,较为显著。银豹商标的拼音字母虽然与‚PEAVEY‛不同,但书写方式与‚PEAVEY‛商标极为近似,使两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也较为相近,倘若两商标分开辨认,确实不易区别。两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又都是音响设备一类的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商标局经审查裁定:美国皮维电子公司对银豹商标所提异议成立,天津市东郊音响设备厂的第566650号‚银豹‛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提示:两商标表现手法雷同,总体排列及外观近似,判为近似商标。
案例17 被异议商标:
图41 使用商品:羊毛制品 申请人:东芜市棉纺厂 引证商标:
图 42
使用商品:纯羊毛制品
国际羊毛局
申请人东芜市棉纺厂就其毛线图形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刊登于 1992年第 330期《商标公告》第 5703O0号。国际羊毛局中国分局北京办事处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东美市棉纺厂所申请的图形商标与国际羊毛局所属的纯羊毛标志从总体上看j两图形均由黑白相间的弧线组成,三角形结构,已构成近似,且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所以国际羊毛局中国分局北京办事处对东荣市棉纺厂的图形商标所提异议成立,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提示:两图形商标在颜色。线条、整体结构上不能明显区分,且近似的部分独创性不强的应判为近似商标。
案例18 申请商标:
图 43 使用商品:第18类皮包、皮饰品等 申请人:伉俪皮饰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
图44
使用商品:第18类皮包、皮饰品等。
贤士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伉俪皮饰有限公司在商品分类表第18类皮包、皮饰品上申请注如‚乌马及马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该商标与贤士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同种商品上的‚Winfar及马图‛商标相近似,故予驳回。申请人伉俪皮饰有限公司不服,要求复审。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不同,图形有别,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应予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文字不同但两个商标中的图形均为各自的显著部分,两个图形表现的事物相同,表现形式近似,两商标在整体上具有近似特征,用于同一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伉俪皮饰有限公司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商标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示:两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的显著部分近似,判为近似商标。提问:结合本案分析证明商标的法律特征及意义。
案例19 申请商标:
图45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 引证商标:
图 46
美国SDS生物公司
商标局驳回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关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该商标与美国SDS生物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ZI 4794号的图形商标近似,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公司提出复审请求,请求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三座并列的山状图形,中间一座高两旁两座低,表示本公司以白云山制药总厂为主体的群体企业团结向上,共同发展。从侧面看该图形又由两个
‚矿组成,象征我公司1988年成立后飞黄腾达。而引证商标为独立的三个非三角形图案组成,并且有文字‚Blotech‛。我公司是个颇有影响的大型跨国集团公司,主体企业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作为全民三大制药厂之一早已家喻户晓,该商标作为我公司标志,使用近三年,国内外市场对此标志已十分信赖。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个三角形山峰组成,中间高两侧低,线条粗扩。引证商标的三个三角形连接相对松散,是该公司‚SDS‛三个字母的艺术变形图形。并且中间的一个三角形一边出头,右边三角形的底边有文字‚Blotech‛。引证商标的三个三角形未构成一整体山形,与申请商标在直观上不易发生混淆,在实质上更有很大的区别,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风格和特点。申请人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公司是颇具影响的大型集团公司,其主体企业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在消费者及市场上颇具知名度。该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公司标志,已使用多年,在各种宣传品、广告信笺上广泛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已能起到通过该图形来识别该企业集团公司的作用,不会发生误认,事实上,申请商标已多年使用,到目前还没有发生误认情况。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示:两图形商标整体外观、含义能相互区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案例20
被异议商标:
图 47 被异议人:浙江省余杭县电机厂 引证商标:
图48
异议人:德国莫希德斯奔驰股份公司
德国莫希德斯奔驰股份公司于1992年对浙江省余杭县电机厂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刊登于第303期《商标公告》上的第541531号‚超力‛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方以单线图形组成,被异议方以图形及汉字组成。就图形而言,异议方的商标是由一个呈立体状的三角星和一个呈立体状圆圈组成,其中三角星绘制精细,构成星的三只角形状完全相同,且以其角的顶尖部与圆圈内侧相连,把圆形划分为三个相等的扇面。而被异议方是由一个类三角形与一有缺口的不完全国组成。其三角形形状粗大,底边呈水平直线,两腰呈弧形,三只角明显伸出圆外。由此可见,从视觉上,双方图形各具有显著特征,且被异议人的商标尚有‚超力‛二字,亦可区别。另外,‚超力‛二字属独创并非直接描述商品特点和用途,不存在自我宣传产品质量的作用,作为商标并不失显著性。总之,从双方商标整体上看,外观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对异议方商标专用权的损害。故裁定:德国莫希德斯奔驰股份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经初步审定的第541531号‚超力‛商标准予注册。
提示:两图形商标整体外观能相互区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案例21 被异议商标:
图49 使用商品:第70类香皂
申请人:上海蓝天日用化学品厂 引证商标:
图 50
使用商品:第70类皂类
联邦德国维拉公司
恰丽商标是上海蓝天日用化学品厂1987年7月10日在第70类香皂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的第3()00062号商标。联邦德国维拉公司以其1978年4月 15日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75861号 24O‚WELLA‛商标对恰丽商标提出图形近似的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驳回‚恰丽‛商标的注册申请,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恰丽商标的图形和异议人的‚WELM‛商标图形截然有别,不可能造成混淆,故裁定:驳回异议人的申请。异议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恰丽商标图形系恰丽汉语拼音字头‚QL‛字母变形构成的以一个圆圈围起来的女人侧面头像,商标名称为汉字恰丽,而‚WELLA‛则是一侧面女人头像,特别突出的是三结长发向后面平行飘动,商标名称为‚WELLA‛,音译可为‚威娜‛或‚威拉‛两商标名称和图形各具有不同的特征,不同能判为近似商标。终局决定:异议不成立,恰丽商标应予注册。
提示:两个组合商标,从字、发音、图形及外观整体均具有可区别特征,不判为近似商标。
提示:两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含有相同部分,但两商标含义不同,整体外 观能相互区分,不判为近似商标。
第二节 商标的法定要件
案例22
申请商标:
图57
麦当劳(Mcdonald’s)快餐店
克罗克1962年设计。
特征:金黄色拱门形状‚M‛。‚M‛是麦当劳的缩写字母,金黄色使人联想到希望、愉快、辉煌和权威。麦当劳的温馨的店堂气氛和特许经营(加盟)制度,使‚M‛商标具有了特殊的功能,麦当劳分店的数量以惊人的数字在增加。店门前滑稽可爱、热情友好的‚麦当劳叔叔‛吸引着众多的消费者,尤其吸引着众多的孩子。麦当劳快餐店是人们公认的世界名牌快餐店。
提问:(1)什么是文字商标?文字商标的特征是什么?
(2)谈谈“麦当劳”商标设计给予的启示‘!
案例23
图58
图59
使用商品:可口可乐饮品可口可乐公司(美国)
设计:鲁宾逊1886年
特征:名称简洁、明了;从COCK(公鸡)、COLD(冷的)变异形成,强化识别性;不注重词语的含义而注重发音响亮,易读、易记、易认;词组短小精悍,具有独创性和独特个性,是独一无
二、前所未有的商标。从而可以在世界上独领风骚。符合拥有众多世界驰名商标的西方发达国家商标定位的共同流行趋向。
‚可口可乐‛商标图形——世界上第一个立体商标图形。
提问:(l)什么是立体商标?谈谈对立体商标法律保护的看法。(2)分析C0caChia商标设计给予的启示。
案例24
申请人:梅兰·热耳曼公司(法国)
图68
(指定颜色为桔黄色)
使用商品:第9类断路器、断流器等
商标局驳回理由:该商标过于货单,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予注册。
申请人梅兰〃热耳曼公司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我公司的重要标志。这一标志用于我公司的电气设备和装臵及其配件上,产品广泛销往世界许多国家,经过多年的使用,以优良的质量赢得了广大用户的认可和信任。我公司使用的桔黄色长方形标记的商标也在消费者心目中确立了稳定的地位。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示:
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商标全部或者主体部分的,缺乏显著性。另如:一条曲线“_”,规范的几何图形“0”、“O”、“回”“L”等。
案例25
申请人:左少权(香港)
申请商标:
图 69
图69 使用商品:第3O类面条
申请人左少权在第30类面条商品上申请注册‚青龙GREENDRAGO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左少权提出复审的主要理由:
商标图形中的鸡与鸡蛋不是本商品的主要原料。商标主体由龙、鸡、鸡蛋三部分构成,文字与图形风格独特,具有可辨别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此商标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1)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为什么驳回左少权的商标注册申请?
(2)这类商标如果予以注册,保护起来会有什么问题?
案例26
图70
使用商品:第6类包装机械
申请人:广西桂林包装机械厂
广西桂林包装机械厂在商品分类表的第6类包装机械产品上申请注册‚中华‛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复审。
申请人要求复审的理由是:ti)‚中华‛二字不应认为是国名,国内一些产品也有使用‚中华‛二字作为商标的,故在机械产品上使用也属同一性质;(2)‚中华‛二字不论用汉语拼音或外文缩写都不是国_名的含义;(3)我国包装机械产品从无到有,从进口到出D,使用‚中华‛二字更能体现国产感。
提示:我国近代的同典中“中华”均注释为“中国”。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的IFj家名弥、同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缺乏显著性,如:
①对中国共产党党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法律中虽然未作规定,但根据我国国情,在商标审查工作中应作为禁用标志。
②国名的缩写和简称,属于禁用范围。
③国名的外文译名及缩写,属于禁用范围,如“CHINA’、“I‘RC”(中华人民共和国)。
④商标一部分含有国名,不管是中文或是外文,均属于禁用范网,如:中国啤酒:中国长城。
案例27
图71 使用商品:包装品
申请人:北京波瑞包装有限公司
北京波瑞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波瑞及图‛商标,被商标局于 1991年 11月 7日驳回,该公司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椭圆形外框,除文字外,内有一个十分醒目的鹰图。该图造型为嘴叼经带,双翅张开。其双爪与翅平行,各持一枝赚榄叶。胸部为竖条盾牌结构。美国国徽的外框为圆形外框,其显著部分亦为鹰图,其基本造型与申请商标相差无几,只在细微之处存在差别。
提问: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2款规定,该商标可以注册吗?
案例28
图 74
使用商品:第78类猪、杂交猪
申请人:美国迪卡布农业研究公司
美国迪卡布农业研究公司于商品分类表第78类在猪和杂交猪申请注册的迪一个布和DEKAI。B两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申请人要求复审理由:尽管在‚IJEKALlll‛一词上画有一头猪的图形,但这个由文字和图形组合丙成的商标仍具有一定的显蓄性。猪图形本身可能会对本商品起到暗示作用,然而无论是单个猪图形还是该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均不会使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裁定: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维持商标局对‚迪卡布‛两商标的驳回裁定,对该商标不予初步审定。
提问:(1)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5项,说明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为什么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2)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对商品特有图形应如何保护?
案例29
申请人:斯特法尼亚鞋子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图 75
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皮革等
商标局驳回理由: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皿款第5项的规定,商标指定商品的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故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斯特法尼亚鞋子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审。
复审委员会裁定: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1)申请商标是否是商标指定商品的通用图形?
(2)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识别性?
(3)根据申请商标,谈谈商标局以什么理由驳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为什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案例30
申请商标:
图76 使用商品:第33类酒等
申请人:达可国际有限公司
达可国际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OK‛商标,被 商标局驳回。商标局驳回理由:‚OK‛是英语口语‚好‛的意思,表示 了商品的质量水准;另外,此图形也过于简单,缺乏商标的显著性,‚OK‛作为商标不合适,应放弃专用权。
达可公司不服,请求复审,其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具有可识别性,虽然‚OK‛不作为专用部分,但其整体 仍保持了显著特征,故应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说明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为什么驳回达可公司就“OK”商标的注册申请?
案例31 申请人:纳比斯科公司(美国)申请商标:
7.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篇七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1项明文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作为善意取得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之一, 从该项要件要素“受让人受让”为逻辑基础可逆向推导出如下两个问题。
1. 受让所有权之取得基础:民事法律行为
提及“受让”一词便必然涉及与其相反之“转让”一词, 两词密不可分, 且大都习惯或者固定适用于交易环境中, 即“转让”与“受让”只能发生在“交易”或者“交易行为”的土壤里。而“交易行为” (除非法交易外) 又必然与“法律行为”“不谋而合”, 可以说正常的交易行为就是法律行为运作的过程。据此可以认为, 既然《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1项明文使用“受让”一词, 那么据上文逻辑推理, 再结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合理价格”来推导, 善意取得只能发生在交易行为中且也只能以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为通道运作起来。
善意取得的基础性条件———动态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说没有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动态运作, 善意取得便失去了存在的可能。因此, 作为“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第三人”逻辑环节之“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间的“通道”显得极为重要。反之, 非法律行为则不会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2. 善意取得之合同效力:基于多元角度论证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是“善意取得所依据的转让合同效力”的简称。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在规定善意取得时并未提及无权处分效力问题, 虽然在《物权法》审议稿时对这个问题曾多次更易, 但在实践中, 善意取得必然不可回避的涉及到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学界对于这个问题也是看法不一。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1条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和学界对该条的通常理解来看, 只能把转让合同理解为债权合同的效力待定。但这在法律逻辑上存在理解上的矛盾与不畅。
(1) 如果把转让合同按照《合同法》51条的规定理解, 这便与《合同法》规定相吻合且与其形成衔接, 进而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 但这样的理解, 实际上表明善意取得是建立在转让合同无效的基础之上的。具体分析如下:
(1) 如果原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 则合同有效, 那么无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都因为原权利人追认或物权处分人取得权利进而成为正常的权利取得。这使得所有权不仅能对抗出卖人、第三人, 而且也能对抗原权利人, 因此没有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 如果原权利人不追认并且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 买卖合同则无效, 那么善意取得只能建立在“转让合同无效”的基础上。
(2) 如果善意取得只能建立在“转让合同无效”的基础上来理解, 那么善意取得又如何与我国一般物权变动模式相容呢?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取了“折衷主义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 , 而折衷主义模式要求是以“有效合同 (合意) +公示行为”为存在基础的, 那么这就和从效力待定理解角度出发推知的“善意取得只能建立在‘转让合同无效’的基础上”的结论背道而驰。因此把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理解为效力待定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
(3) 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 再考察一下两种合同效力背后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认定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那么会在原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场合下导致无权处分人承担因合同自始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之责任;相比较而言, 如果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那么便不会存在追认的问题且无权处分人承担因合同履行不能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显然, 从善意取得设立的初衷角度来讲, 合同有效并有违约责任做后盾使得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价值取向更加突出。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理由书中也将善意取得视为无权处分合同的特别规定, 认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 无需权利人追认, 从而肯定了合同的有效性。
二、善意取得之主观要件———“善意”的界定与判断
善意取得之“善意”的界定与判断必然成为善意取得适用的核心前提。近现代的民事立法大多在以下两种意义上适用“善意”一词:一是指行为人的动机纯正, 没有损人利己的不法、不当的主观态度;二是指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善意取得的“善意”多采用后一种意义, 即只要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的让与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 即为善意。各国 (地区) 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有不同的立法例。《日本民法典》第192条规定, 平稳且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者, 在善意且无过失时, 即时取得行使于该物上的权利。日本学理上要求误信相对人不为无权利人, 且对该误信无过失。《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2项规定, 取得人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该物属于受让人的, 非为善意。据此可以看得出, 德国法要比日本法要宽松, 即受让人不知且没有重大过失即可。《瑞士民法典》也未对善意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该法引言第3条规定, 凭具体情势所要求的的注意判断不构成善意的, 当事人无权援引善意。我国台湾地区学理倾向于将受让人主观不知且没有重大过失作为构成要件。但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并未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设置的初衷, 在于寻求交易安全与物权秩序的平衡, 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又不致过分牺牲原有权利人的利益。如果单纯的认为不知则为善意, 那么势必有利于第三人, 必然导致利益失衡。据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 要求受让人承担一定程度的合理注意义务实属应该。但至于这种注意义务的程度, 则是一个立法政策的判断问题。正如上文所言, 德国要求不知且无重大过失, 瑞士、我国台湾地区从之, 而日本要求不知且无过失。比较而言, 把善意认定为“无过失”难免过于严苛, 况且这也是以增加交易成本为代价的, 因为交易第三人为避免被认定为有过失而不能取得物权, 不得不身体力行进行更加细致的调查, 这会使得交易成本增加, 交易便捷受到影响。相反, “重大过失, 是指一种超过一般平均值的非常疏忽, 在这种情况下, 通常是相关信息足以引起对处分人的合理怀疑, 第三人却仍然过于懈怠, 欠缺一般人应有的起码注意, 不去积极调查出让人真实权利状况”, 因此在不知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善意较为合理。
基于“善意”一词的词义和对域外法情况考察与对比, 在把握善意取得制度设立初衷与基本宗旨的基础上, 应该针对动产和不动产因公示效力强弱程度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善意标准。可以认为, 在不动产受让情形下, 不动产受让人只要合理信赖登记权利状态, 即为善意。而就动产, 通常将善意理解为不知让与人无让与动产之权利, 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时则为非善意。当然, 在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 应该采取推定的方法, 在原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受让人具有恶意时, 即推定其为善意。
三、善意取得之客观要件———“合理价格”的判断与扩大解释
善意取得客观要件之“合理价格”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置目的联系密切, 对“合理价格”的界定应该立足于理性人角度综合考虑交易的时间与空间以及与之相关的因素来综合判断, 同时兼顾不能证明第三人之恶意而推定善意的考察路径。
那么, 对于“合理价格”问题的判断是从受让人角度判断———主观标准, 即受让人在受让标的物之时的“自以为是”的主观标准判断, 还是以“局外人 (一般人) 以及交易之时市场环境”的客观标准来判断呢?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必须考虑:如果以主观标准作为判断出发点, 实属对受让人之保护, 但难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形成利己性判断, 使得判断困难重重;相反如果以独立的局外人或者客观的事实标准来判断固然具有客观性, 但这种判断不能太过于机械, 适当变通空间的灵活固然不能少。这样不仅是判断具有客观性, 同时具有静态性依据证明, 有利于“合理”的判断。因此应该从一个正常人或理性人角度出发, 结合不同客观环境, 考虑“合理怀疑”之注意义务来判断。
对于“合理价格”应当做扩大解释。这不仅仅局限于支付金钱的买卖, 同时也适用于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通过互易、债务清偿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把握的尺度或遵循的原则是:让与人与受让人两者之间存在正常的交易行为。只要在这个尺度之下, 善意取得的适用具有较大空间, 而不仅局限于“显性”的交易行为。
综上, 本文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为逻辑基础, 逆向推导出善意取得只能存在于正常的交易行为当中, 并且也只能以民事法律行为为基础。善意取得合同在逻辑上应该解释为有效合同, 摒弃效力待定的认识。对善意取得之“善意”应理解为“不知且无重大过失”。“合理价格”应作扩大解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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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著作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篇八
在我国,著作权包括两类,一类是人身权,一类是财产权。我们的《著作权法》给了期刊社和报社一个优惠,就是,你对别人的作品进行了文字性的修改,法律是认为可以的,但内容性的修改不可以。
我们的期刊很多搞了网络版,或者说跟第三方合作,搞这个光盘版,等等。那么要注意,你有哪些权利,涉及到多少人,这些权利是不是在你手里。我们期刊社在这个问题上经常会犯的一个毛病,是把不在自己手里的权利,签合同签给别人。那么作者给你投稿的时候,有没有把权力授权给你,这个是你要注意的。
当出版社和作者签订了一个合同,我给你出一万册。结果,这个书一到市场上很快就卖光了,然后觉得这书卖得不错,赶紧再印点。这时候你要注意,当你印到第一萬零一册的时候,这本书是没经过授权的,那么现在你的行为和一般盗版的行为没区别,你就是一个盗版者。
合理使用的情况在《著作权法》上有很多的规定。比如我为了发一篇稿子,编一篇稿子,我要引用一些东西,这个引用多少是合理,经常有人问这个比例是多少。我经常这样回答,没有一个单一的百分比可以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我们有一些参考的指标来看这个是否合理。第一,你引用的这个部分,在原来作品当中所占比例是多少,通常来讲10%到15%是合理的。同时,你引用过来的这个部分在你的作品当中所占的比例又是多少,一万字的作品你引一千字,你的作品一千零一个字,这是不合理的。第三个是非量化的考查,你引过来的这些部分在原来的作品当中地位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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