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然集团发展史

2024-08-02

恒天然集团发展史(8篇)

1.恒天然集团发展史 篇一

董事长薛学军率集团高层赴河北敬业集团调研

(记者/瑞恒)2013年11月22日,睿恒集团董事长薛学军率集团高层赴河北敬业集团参观考察。

薛学军在考察过程中表示,河北敬业集团作为国内500强企业,不仅是钢铁产业领域的领跑者,同时在化工、酒店等跨行业领域也有卓越表现。从企业战略发展出发,睿恒集团同样注重跨行业全方位多元化的发展模式:从国际国内贸易到房地产开发运营,从新能源开发投资到供应链金融服务,经过十余年的创新发展,睿恒集团开拓出了一条国际化科学化多元化的企业发展之路。

薛学军强调,供应链金融服务是睿恒集团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该服务模式以企业自身为中心,通过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最终用户整合到一起,形成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物料在供应链上因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而增加价值,进而为企业带来良好收益。睿恒集团凭借自身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有信心打造一条坚强稳定共赢的金融供应链,从而促进集团各产业板块的协调推进,为今后企业的健康发展探寻一条良性循环的道路。

另据业内权威人士介绍,此次睿恒集团高层赴河北敬业集团调研,主要就未来双方基于传统贸易领域的合作项目进行考察商洽。长期以来,睿恒集团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深耕行业市场,紧抓战略机遇,开拓贸易领域,重点在矿石、煤炭、水泥、石油化工等大宗贸易行业与国内央企和海外跨国公司结成长期商业联盟,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协调,实现了多元化发展的战略目标。

2.恒天然集团发展史 篇二

城市住宅:首先, 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三恒科技住宅”, 它的出现有什么必然性吗?

卢求:所谓“三恒科技住宅”是指建筑采用高效外围护结构、辐射式采暖供冷、置换式新风等技术系统, 使住宅一年四季无论室外是严寒酷暑还是刮风下雨, 室内温度、湿度、空气清新度、含氧量都保持在人体最舒适的范围内。锋尚国际公寓是我国最早采用此系统的住宅项目 (见图1) , 后来陆续有当代MOMA、南京朗诗、杭州武林府 (见图2) 、淄博水岸新城等项目也采用此系统。这类项目的特点是产品定位普遍高端, 售价明显高于同区域内的常规产品, 且租金回报及二手房价均领先常规住宅, 成为同一地段中最具增值潜力的物业产品。

近几年, “三恒住宅”在全国各地明显增多。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人们对舒适健康的关注。我国城镇化的高速发展, 使居民的居住条件有了巨大的提升, 人们对住宅产品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除了实现遮掩、避寒暑的基本功能外, 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其长期居住的室内环境的健康与舒适性。消费者关注的室内指标从原来简单的室内温度, 如今已经细化到了室内的温湿度、新风量、室内光环境、声环境、室内污染物浓度等多个综合指标。常规的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机电系统越来越无法满足现今消费者对室内环境舒适健康方面的高要求。

其次, 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情况的日趋恶化也从一个侧面促使了人们选择三恒住宅产品。受工业化、汽车、燃煤等因素影响, 我国主要大中城市的空气污染指数持续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尽管国家正在采取措施大力治理, 但短期内 (十年甚至几十年) 很难见到成效。但人们的健康是等不了这么多年的, 特别是老人和孩子。所以人们想办法净化室内的空气, 在北京甚至有业主在别墅中放置数台空气净化器的极端情况, 效果如何有待商榷, 但这反映出业主对健康的珍视和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忧虑。“三恒科技住宅”无需用户开窗, 新风系统可以过滤室外空气中的污染物甚至PM2.5, 这一点意外地满足了这部分用户的需求, 触碰到了市场的痛点。

城市住宅:“三恒住宅”进入市场已有十多年了, 您认为它的技术是否成熟了?

卢求:可以说目前技术渐趋成熟了。这套系统的应用初期, 因为系统形式比较新, 设备供应商较少, 施工手段不完善, 物业运营管理不到位, 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例如房间温度未达到设计值、末端形式单一、施工成品保护不好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套系统的设计模式渐趋成熟与灵活, 保温、遮阳、管材与设备的品质大幅提升, 施工工艺逐渐被施工单位所掌握, 越来越多的项目投入使用, 原来系统上的一些缺点或问题已经被逐一克服。现在采用这套系统的开发企业所面临的技术系统风险要比最初小得多。

城市住宅:从市场角度来看, 您认为“三恒住宅”这种产品将有什么样的优势和发展空间?

卢求:从市场角度来看, 目前的普遍共识是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下半场, 虽然行业整体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但已经不像前些年那样只要房子盖起来就不愁卖了。如今的市场已经出现了较明显的分化, 客户的需求愈发多样化、专业化, 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经济适用类常规住宅产品将逐渐呈现过剩的态势。而对于追求高品质的客户群体, 仅仅是房屋面积大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了, “三恒空调系统”、“绿色建筑认证”、“精细化设计与装修”等更多附加价值丰富并拓宽了高品质住宅的内涵, 而且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 这类产品将长时间维持供不应求的状况。

面对现在这种低端过剩、高端不足的市场格局, 向高端市场拓展对开发商来说无疑是一个必要的选择。因为“三恒系统”的辐射式空调没有吹风感与噪声的影响, 所以它更能满足高端客户对舒适、健康的需求, 也适合老人、孩子, 如果将这些优势与“养老地产”、“医疗地产”等概念相结合, 开发企业可以从不同角度、针对不同受众细分, 打造出自己有竞争优势的差异化产品。

城市住宅:“三恒系统”确实具有很多的优势, 不少开发商关心的问题是做这样的产品对成本会有怎样的影响?

卢求:房价高启, 对成本增量的敏感度下降。十年前阻碍开发商采用“三恒系统”的最大问题就是增量成本往往占房价的10%~20%。现在的房价与那时相比已经翻数倍以上, 而“三恒系统”的成本增量几乎没有什么上涨, 所以这套系统增量成本在房价中的占比已经下降到2%~6%。因此开发企业考虑这套系统的时候, 成本因素对决策的影响在逐步弱化。

房价是支撑项目是否做成“三恒科技住宅”的最主要的力量。这套系统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成都、西安等一二线城市中的增长速度最为迅猛, 济南、淄博、宜宾、济宁、苏州、无锡等城市也有开发。我们做了相关研究发现房价在7000元/m2以上的城市都有开发“三恒科技住宅”的潜力。

从目前投入使用的项目来看, 无论是锋尚社区还是当代MOMA社区、朗诗系列, 选择这类住宅产品的客户, 基本都对生活品质比较注重。这样的社区容易形成一种高尚的社区文化, 这种文化又会吸引更多的客户, 带来较好的项目口碑。

3.恒天然集团发展史 篇三

——新疆华恒矿冶集团有限公司党建示范点典型材料

新疆华恒矿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鄯善华裕选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矿产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为主的民营企业,成立于1995年10月,2010年7月升级组建新疆华恒矿冶集团有限公司,下属4家子公司,现有员工700人。公司党支部成立于1998年1月,目前有党员26名。近年来,公司党支部始终做到强化支部组织建设,突出党员作用发挥,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力促进了集团公司产、供、销良性循环,实现公司经营和党建工作同步发展。目前,公司总资产近3亿元,2011年公司销售收入3.16亿元,年上缴利税2200余万元。

一、打牢基础,把党组织建设成为企业发展的坚强堡垒 公司党支部明确职责、科学定位,紧密围绕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服务企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为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推行交叉任职,参与决策管理。公司推行“交叉任职”制度,支部书记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员骨干进入公司决策层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畅通了党组织发挥作用渠道。在日常工作中,党支部坚持参与不干预、管理不包揽,服务不添乱的原则,对企业发展规划、技术研发项目、重大资金使用、人员选拔任用、职工权益维护等重大问题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充分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二是健全党建制度,促进规范提高。公司党支部注重提高党建工作的规范水平,坚持把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党员发挥作用、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党员行为规范制度》、《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党员权

利保障制度》、《“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一系列党建制度,实现了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三是发挥核心作用,实现互促共融。公司党支部坚持党群工作一体化理念,深入推进“开放式”党群工作模式,以“建”为重点,以“带”为关键,进一步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各类基层组织为依托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的同时,切实抓好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妇建、党建带工建工作,全力营造党群共建工作大格局。在具体工作中,实行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群团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坚持党群工作同步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既强化了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又实现了党、工、团、妇工作互助共融、共同发展。

二、抓住根本,把党员队伍培养成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为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公司党支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壮大党员队伍,努力提高党员素质,积极树立党员形象,将党员培养为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一是加大培养力度,壮大党员队伍。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是全面提高企业软实力,实现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公司党支部把培养和发展党员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注重从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中选拔苗子,不断加强教育和培养,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三年来,公司党支部将12名生产经营能手发展为党员,目前,公司入党积极分子16人。这些党员和积极分子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积极发挥表率带头作用,成为生产经营的中坚力量。二是建立党员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党员素质。党支部从规范党务队伍建设着手,不断加强党务人才教育培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建立适合公司发展的良性培训机制。健全“党员人才开发培养”的“双培”机制,把生产经营管理能手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能手和业务骨干。选送一批企业党员人

才到高等院校进行专门培训,培养企业党建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知识的专业人才,真正使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成为企业发展的骨干力量,成为企业发展的政治核心。三是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公司党支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组织党员大力开展“我为企业献一策”活动,并广设“金谏箱”,引导党员和职工从产品升级、技术攻关和节能减排等方面找问题、出思路、献良策,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20多条,其中被采纳意见建议9条。公司采纳党员提出的“隧道窑余热回收利用系统”技术改进意见,解决了公司3万多平方米的生产和生活场所取暖问题。

三、注重实效,把党建工作转化成企业发展的助推动力 公司党支部以抓好党建促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做好党建工作,不断激发员工积极性,实现了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的互促双赢。一是开展主题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公司党支部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促进生产经营相结合,积极开展业务技能大练兵、先进班组、先进工作者评比以及“我为党旗添光彩”、“亮身份、树形象、做贡献”、“党员先锋岗”、“双培双带”等主题实践活动,积极组建“党员突击队”、“共青团员突击队”等先锋队伍,有意识地安排到急、难、险、重岗位上接受实践锻炼。通过活动的有效开展,努力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管理能手,把生产经营管理能手培养成党员。在广大党员的带头下,全体职工凝心聚力、苦干实干,有力促进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使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实力不断提升。二是营造氛围,大力实施品牌文化战略。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构建和谐非公企业的有效途径。公司确定“抓机遇,以质量求生存;重信誉,以市场求发展”的企业文化精神以来,党支部围绕规范员工行为、培育企业精神、优化企业环境等各种形式开展文化活动,激发员工爱岗敬业的热情,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注重人文关怀,构建和谐企业。公

司党支部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满足职工精神需求,着力解决职工生活难题,努力营造温馨和谐氛围。公司为全体员工解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新建了职工宿舍楼与职工活动中心,配备完善了相应的基础设施。公司经常组织职工开展文艺演出、球类比赛、拓展训练、野外春游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使大家交流感情、增进友谊。近年来,公司党支部定期组织党员走访职工,贴近职工的生产生活,为党员职工解决各类困难60余件,成为他们心中的“主心骨”和“好娘家”。四是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公司党支部在助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忘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育才路社区捐款、捐车、捐物达10万余元,为结对村迪坎乡塔什塔盘村投资30万元帮助该村修建道路10公里,帮助解决该村10户贫困户及10名贫困学生各种实际困难,吸收该村及周边150余名农民就业;向公安局捐赠11辆公务用车及物资总计价值40余万元。在2010年吐鲁番“4.23”风灾中,公司捐款10万元支持全县设施农业灾后重建。近年来公司捐助社会公益事业达200余万元,先后荣获地、县“十强纳税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十强企业”、“工业十强企业”、“质量计量信得过单位”、“经济贡献突出企业”、“抗风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扶残助残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在全社会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4.恒天然集团发展史 篇四

中油工程字〔2005〕40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工作,保障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集团公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依据国家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备是指企业用于生产、运营、试验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物质资源。

第四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组织、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将实物形态管理和价值形态管理相结合,对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直至报废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做到经济高效地使用设备,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

设备管理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设备管理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

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设备管理人员、检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素质,为完成设备管理任务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奠定基础。

第七条

企业为设备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建立和完善设备管理体系,配备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形成健全的设备管理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编制中长期设备发展规划,与规划计划部门共同审查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三)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大型设备的技术方案的审定,闲置设备调剂和报废的技术鉴定。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参与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五)制订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设备管理检查活动和设备管理培训,推广设备管理先进经验。

设备管理办法

(六)负责集团公司设备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企业局长(经理、厂长)是本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集团公司设备管理要求,确定本企业设备管理目标。

第十条

企业应由一名副局长(副经理、副厂长)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指导编制本企业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细则等,并督促贯彻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设备管理体系、机构,制定设备管理目标、规划和措施,提高设备技术水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审定企业设备中长期发展规划,设备更新改造、设备购置、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计划。

(四)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部门,对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对重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审查、大型设备选型和验收。

(六)负责组织设备资产的清查、调剂、租赁、报废等工作。

(七)组织设备信息管理工作。

(八)审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可由1名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设备副局长(副经理、副厂长)做好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设备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编制企业设备中长期规划,设备更新改造、设备购置等建议计划,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和设备修理计划。

(三)组织制定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和标准。

(四)审核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定期组织开展设备管理检查和评比工作。

(六)负责组织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设备信息管理,编制企业设备报表,并按要求上报。

(八)参与组织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的培训,开展多层次、多渠道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

(九)负责企业一般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设备安全平稳运行。

(十)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开展设备技术攻关活动。

(十一)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组织大型设备的监造及出厂验收。

(十三)负责设备调剂和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所属单位应设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职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设备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基层生产单位应设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完成设备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设备基础资料网络化管理。

设备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设备规划、选型及安装调试

第十五条

设备规划、选型安装及调试工作,是设备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依据生产经营发展方向、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质量保证体系的需要,编制企业设备规划。

第十七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依照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原则,组织确定设备更新改造技术方案和选型,保证设备的可靠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第十八条

做好大型设备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大型设备安装、调试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设备投产前,应组织制订试运行方案,对操作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技术培训,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设备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设备管理部门要对设备操作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工作,制定设备润滑管理制度,保证油品对路、质量合格,落实设备润滑的“五定”(定人、定时、定点、定质、定量)、“三过滤”(润滑油在进入油库时过滤,放入润滑容器时过滤,加入设备时过滤)和按质换油。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设备用水管理,减少设备腐蚀,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二十六条

操作和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设备巡检制度,按照“十字作业”(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法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落实活动设备回场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开展大型设备特级维护,成立“五位一体(机械、电气、仪表、操作、管理)”的特护小组,减少故障,提高设备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设备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设备运行状态,为设备使用和预知性维修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开展大型设备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降低设备运行风险。

第五章

设 备 修 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制定设备修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况,编制设备修理、备品配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加强修理管理,做到既要防止设备失修,又要避免过剩维修,确保设备完好。

第三十三条

认真做好设备修理过程监督、安全监督和质量验收,做好修理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对承修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进行定期审验。

设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加强备品配件管理,落实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合理储备,满足设备修理需要。

第三十六条

严格合同审批,要做好修理费结算工作。

第六章

设备更新改造

第三十七条

设备更新改造的原则:

(一)应紧密围绕技术进步和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发的需求,进行设备更新改造。

(二)设备更新应着重提高设备技术水平,达到优质、高效、安全、环保的综合效果。

(三)对大型设备的更新应当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优选方案,以确保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四)设备改造应考虑生产上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安全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第三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进行更新:

(一)设备年限已满,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

(二)因生产条件改变,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

(三)设备年限未满,但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

(四)主要部件毁损,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五)经论证,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六)因技术落后淘汰的;

(七)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环保部门鉴定,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修复后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

(八)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的;

(九)其它符合更新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按计划、有步骤实施设备更新,为正常生产和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第七章

设 备 处 置

第四十条

企业应依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设备的闲置、报废和处置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设备报废应经使用单位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资产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闲置设备需要重新使用的,必须经过全面技术检验,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

为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企业应制订设备的调剂、转让、租赁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章

设备安全、环保与节能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实现设备本质安全,减少和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应满足有关规定和

设备管理办法

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定期进行设备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自保系统的检测,确保完好。

第四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各项要求,积极采用新型环保设备。

第四十九条

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淘汰高耗低效的老旧设备,实现各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

第五十条

设备事故管理。

(一)凡因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修理等原因造成的设备非正常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均称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型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五类。

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3.大型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4.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5.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

(四)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每两年组织一次设备检查,组织开展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并择优推荐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设备检查。开展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与表彰活动。

第五十三条

奖励资金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四条

奖励与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单位和个人适当奖励:

(一)荣获全国、集团公司和企业设备管理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者。

(二)在设备管理与维修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企业检查评比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设备管理混乱,设备失修严重,影响生产和安全的。

(二)对大型设备选型论证不足,盲目决策,购置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章指挥或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设备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适合本企业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恒天然集团发展史 篇五

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

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一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四条

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6.云南东恒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篇六

公司承担着国家高技术育种项目大河乌猪Ⅱ系 (东恒系) 的培育工作。主要开展大河乌猪配套系杂交亲本 (大河乌猪和大约克) 的培育和大河乌猪Ⅱ系 (东恒系) 选育, 可饲养基础母猪1 500头, 存栏各类猪只1.3万头, 年育成仔猪3万头, 大约克公猪600头。公司下设屠宰车间、火腿车间和深加工车间三个车间和储存量达10 000吨的冷库。“富云”牌火腿产品被评为“中国名优食品”, “欧乐亚”开创了国内发酵肉制品的先河。日屠宰量500~800头, 年可屠宰加工肉猪20万头, 生产冷却肉和冻肉1.2万吨。

公司采取“三推一回收”的方式建立“公司+基地+农户”优质肉猪供应基地, 一是推广大河乌猪良种配套系, 实现良种定向化, 保障优质原料肉猪供应, 具有最优秀肉类品质鲜嫩的基因;二是推广大河乌猪专用饲料, 实现饲料定型, 保障肉猪营养沉积的安全优秀;三是推广大河乌猪饲养管理技术, 实现技术规范, 保障标准化饲养管理过程, 以中草药为保健品, 定时饲喂青绿饲料, 最大限度不使用抗生素类药物, 不使用违禁药品和添加剂;同时以粮猪比5.5:1的保护价回收基地出栏的肥猪, 保障了与农户稳固长久的合作关系。目前, 公司与476户养殖规模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带动2万余户农户发展大河乌猪养殖业, 大河乌猪“育种-养殖-回收-加工”的产业链模式已基本形成, 基地年可出栏优质肉猪15万头。因生态养殖技术的应用, 大河乌猪肉质多项指标居世界领先水平。

7.恒天然集团发展史 篇七

中油质安字〔2005〕4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现场专职安全监督(以下简称安全监督)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素质要求与行为准则、监督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安全监督的职责

(一)接受安全总监(或委派方)委派或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聘请,负责派驻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或工程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宣传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企业体系管理、履行合同中安全监督承诺的义务和承担所约定的责任。

(三)审核现场安全措施,监督现场的HSE体系运行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

(四)监督安全检查制度执行,督促现场隐患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告安全总监;

(五)监督进场人员定期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培训,以及演练的执行。

(六)认真执行安全监督日志制度;

(七)向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定期提交现场监督意见;向安全监督站定期提交现场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条安全监督的权利

(一)参加所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或被监督单位的生产、工程例会,对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被监督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业绩考评有建议权。

(三)对生产作业场所、工程施工作业项目等监督过程中的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可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或按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可报上级部门或安全总监进行处理。

(四)发现重大隐患,在向上级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报告的同时,可以责令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并监督其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工要求,同时向安全监督站和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报告。

(五)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上报;

(六)参加集团公司及企业组织的安全监督业务培训、会议及专业学术活动;

(七)获得满足工作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以及生活条件(包括检测仪器、护品、生活、通讯、交通设施等)。

第六条安全监督的义务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行业标准,熟悉所在单位及被监督单位安全管理有关要求,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二)遵守职业道德,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权力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商业秘密。

(三)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安全知识等,视被监督现场工作情况开展必要的培训。

(四)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及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被监督现场的安全工作水平。

(五)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隐瞒事故等行为的举报者,有保护和保密的义务。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安全工作突出和避免重大事故者,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

(六)帮助、协调被监督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帮助作业人员提高安全素质。

(七)发生事故后,主动参与组织人员避险和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有关资料,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章素质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安全监督在进行监督工作时,应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遵纪守法、尊重民俗;信守合同、保守秘密;敬业诚信、恪尽职守;严以律己、敢于负责;客观公正、文明服务。

第八条安全监督除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外,还应在以下方面提高个人素质与能力:

(一)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专业知识、安全技术,积累实践经验。

(二)不断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不断增强适应监督工作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四)廉洁自律,为人正派,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四章监 督 程 序

第九条安全监督接受任务后,应进行收集有关资料等必要的工作准备。

第十条进入现场前,安全监督应了解被监督项目或生产作业现场的以下情况:

(一)基本概况;

(二)作业计划、作业方法、工艺流程;

(三)主要设备的性能和主要危险因素;

(四)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方式;

(五)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HSE“两书一表”的有效文本;

(六)安全评价报告、应急预案;

(七)作业许可制度及作业票证管理;

(八)安全设施、监测仪器等的配备;

(九)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十一条编写安全监督方案。主要包括:

(一)概述:说明编制该监督方案的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适用范围等;

(二)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投入、培训与教育、生产运行(检维修、工程施工)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工作环境控制、公共安全、事故控制等;

(三)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包括监督工作准备,监督检查过程(路线,频次,现场问题的纠正,信息沟通),监督项目验收、资料整理;

(四)安全监督工作中执行的文件: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签发的安全指令、HSE“两书一表”、特殊作业应急计划等;

(五)监督工作所需的表格、日志及记录式样等。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方案须经委托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从施工前期准备开始,对项目开工的能力与条件进行确认,在满足安全开工条件后,签署安全作业许可。

第十四条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开始后,安全监督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教育计划落实情况;

(二)施工单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指令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人员对知情权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从业人员对知情极的了解情况;

(四)“两书一表”执行情况、风险管理实施情况;

(五)应急预案演练与执行情况;

(六)关键设备、设施及附件安全性能检验的证明资料,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营地设施的完整性;

(七)施工过程中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八)生产作业区或作业现场对周边地区、相关方的影响情况;

(九)各种安全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的填写、整理情况;

(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在监督过程中,除按规定定期向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和安全监督站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外,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对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安全监督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交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合同履行情况概述;安全监督任务或安全监督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表明安全监督工作终结的说明等,以及由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提供的在监督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用品清单。

(二)提交安全监督站的安全监督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工作概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经验与体会;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对施工现场的设施、环境恢复等情况进行阶段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结束后,安全监督应对监督方案、监督检查表、监督日志、监督报告和监督工作总结等进行归档。

第五章信 息 沟 通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要按照信息联系制度,及时与安全监督站和委托方(或被监督单位)进行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信息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种文件、会议纪要、记录、统计报表等;

(二)安全监督方案、总结;

(三)安全监督指令;

(四)电话、电子信件等;

(五)其它各种信息反馈。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应定期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监督联席会议,沟通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六章附则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恒天然集团发展史 篇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海外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资源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四条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总部监督、专业分公司监管、所属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 3 — 第五条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三)检查、指导、考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投资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

(二)人事部门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能力评价与教育培训工作;

(三)质量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内特种设备的驻厂监造工作,组织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 4 — 理方面的企业标准;

(四)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商,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采购。

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本专业设备管理的重点内容,纳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归口企业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安全监督机构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

所属企业其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直线责任。

第十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

— 5 — 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修订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采购、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

(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完善HSE信息系统数据,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五)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审批与竣工验收;

(六)配合人事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七)组织下属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

(八)参与本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本企业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 6 — 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所属企业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

— 7 — 不少于3个月且在有资质人员监护下的实习操作,并每年组织其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特种设备的,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采购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

— 8 —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特种设备采购合同中,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负责产品驻厂监造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对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驻厂监造任务。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及随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时应当提前向特种设备进口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大件特种设备运输时,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其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勘查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制订运输组织方案,按有关部门核定

— 9 — 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三节 生产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锅炉、气瓶、氧舱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对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审查。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在工程服务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 — 10 — 违规分包。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到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经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方可结算。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提出,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节 经营

第三十四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齐全,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在出租期间应当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节 使用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 12 — 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进行定期检验。锅炉清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承担本单位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至少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一条 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注册登记、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定期检验、改造、修理、停用报废、安全技术档案、教育培训、安全资金投入、事故报告与处理等。

第四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操作工艺参数(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最大起重量、介质等);

(二)特种设备操作方法(开车、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

(三)特种设备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纠正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程序等;

(四)特种设备停用及日常维护保养方法。

第四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十五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及演练。

— 14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次生事故。

第四十八条 所属企业下属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四十九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租用取得许可生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租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所属企业下属气瓶使用单位应当租用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运输、储存气瓶。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符合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安全警示标识齐全,现场特种设备与管理台账应当一致,并及时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检测、停用报废等信息录入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

第六节

停用、报废与处置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长期停用或者重新启用、移装、过户、改变使用条件、报废,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停用后,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长期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卸载后,切断动力,隔断物料,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予以报废并注销。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的特种设备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报废的特种设备严禁转让、使用。

第七节

检验

第五十五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 16 —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向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条件。

空气呼吸器使用单位应当对空气呼吸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技术检测;空气呼吸器气瓶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提前检验,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时,启用前应当进行检验。

第五十六条 所属企业设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齐检验设备和人员,依照核准的检验范围和有关国家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五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优先选用集团公司内部检验机构承担特种设备检验、安全附件校验任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能力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允许其开展检验、校验工作,并对其检验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发现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六十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 17 —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特种设备采购、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管理情况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及人员设置、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情况、设备维修保养情况,以及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活动,主要包括现场生产组织、作业许可与变更手续办理,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安全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组织建立、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HSE)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特种设备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

(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设计与计划变更等情况;

(四)检查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全附件校验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验检测、校验人员持证情况;

(二)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管理规定等执行情况;

(三)作业许可办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发现特种设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19 — 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并立即向所在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第五章 特种设备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六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

— 21 — 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第六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四)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但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五)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

第七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 22 —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每年对下属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七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对于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但在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加热炉、电脱水器、灰罐、常压锅炉等设备,以及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在场(厂)内运行的机动车辆,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管理部门,以及建档、检验、培训、检查等日常管理要求。

第七十七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及保护,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

— 23 — 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3〕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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