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矫正社会工作(精选8篇)
1.第七章 矫正社会工作 篇一
矫正社会工作
名词解释:
1,、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平台,以科学的价值观念和工作方法,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过程。(P11)
2、特殊预防:以犯罪人为对象,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的剥夺或者教育,使犯罪人不致再次犯罪。(P25)
3、矫正跟进:是指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的专业关系结束后,工作者必须对矫正对象进行一段时期的随访,并对随访期出现的情况做出一定程度的处理和回应。(P121)
4、社会技术:以人类行为与社会关系形成为目标的社会实践、作用的总称,倡导通过优异的社会技术建立起有计划的社会以维护自由。(P134)
5、社区文化:指通行与一个社区范围之内的特定文化现象,它是社区成员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切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P144)
6、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指在社区矫正中自愿或者由专业工作人员邀请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社会人员。(P189)
7、社区服务:指法院判令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措施。(P212)
8、紧张理论:着重强调青少年因无法获得合法的社会地位与财物上的成就,在内心产生挫折与愤怒的紧张动机与压力,从而导致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P216)
简答:
1、重刑的危害(P26):①违背了罪行适应的基本原则; ②削弱人们对刑法的尊重感; ③不利于罪犯改过自新; ④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 ⑤妨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2、矫正社会工作者角色的影响因素(P98):①矫正工作的目标;②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认知和价值取向;③矫正对象的需求、问题和期望;④矫正对象的角色意识;⑤矫正情景的性质和复杂性。
3、矫正对象角色的影响因素(P101):①对矫正工作的目标的认知;②矫正对象需求满足状况;③矫正对象的自我角色认知;④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价值观;⑤矫正情景。
4、矫正资料收集的主要内容(P105):⑴矫正对象个人层面的资料收集:①个人的基本资料;②矫正对象对现状和问题的主观看法;③收集解决问题的动机资料;④了解矫正对象生理、心理、情感、智力等方面的能力;⑵环境层面的资料收集;⑶矫正对象个人与环境交互作用方面的资料。
5、矫正跟进的主要功能(P121):①维持和巩固矫正项目实施所获得的效果;②帮助矫正对象得到更合适和更有效的矫正监管和服务;③帮助服刑期满的矫正对象更快地实现向社会人的转变,成为一个自食其力和被社会接受的人;④有利于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6、社区矫正的对象(P173)①被判处管制的;②被宣告缓刑的;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④被裁定假释的;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7、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特点(P189):①都是兼职人员;②他们都不领取薪水;③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有的是社区工作专业人员,还有的不具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技能;④志愿人员的流动性比价打。
8、组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的方法和途径(P191):①各地区要举办集中或定期的志愿者招聘活动;②登记制度;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业务培训;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2.第七章 矫正社会工作 篇二
一、社区矫正利大于弊
社区矫正的出现, 就像其他新兴事物一样受到了争议。支持者认为社区矫正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也表明了中国的刑罚制度正走向恢复性司法的理性阶段。而持反对意见者则认为社区矫正并不能真正改造犯罪人, 相反因为没有严厉的惩罚和警戒可能会导致一些犯罪人再一次重新违法犯罪。
我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不错, 但无论什么事情总有正反两面, 没有绝对的好, 也没有绝对的坏。我们要一分为二的看待问题, 关键是看好和坏的比例如何, 正面效益多的我们就可以而且应该去做。社区矫正工作我始终认为利弊共存但利大于弊。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目前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剥权、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类。我们不难发现这五类人员总结起来有2个共同点, 一是社会危害性不大。暴力型等犯罪是不适合社区矫正的。二是刑期相对都较短 (除假释和剥权) 。实刑基本都是三年以下, 短则数月, 如果除去审判前的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 刑期就更短了。不利的因素是司法工作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无疑增加工作量, 但是, 工作经费政府有一定的保障;另外, 司法行政干警身着便装教育、管理、矫正服刑人员, 弱化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社区矫正, 以教育帮助教育为主, 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首先能够最大限度挽救这些因偶然或其他原因而犯罪的失足对象, 避免了他们因为被关押在监狱而产生交叉感染等问题。其次, 众所周知由于社会的发展, 罪犯的人数也在不断增长, 监狱基本都是处于很拥挤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影响监内犯人的改造质量。况且每1名犯人的一年的开销费用也是很可观的, 有人曾开玩笑说关押1名犯人1年的费用都可以培养1名研究生了, 这说明了监内行刑的成本太高, 现在社区矫正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可以有效的节约社会成本。三是对这些特定的服刑人员在社区内实施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和教育, 保证教育改造的质量, 并且有利于他们的顺利回归并且减轻他们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经济等负担, 归根结底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首先, 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可能还不是很成熟。现在还没有专门的关于社区矫正的单行法律法规来支撑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刑罚修正案 (八) 将社区矫正纳入范畴, 但仅仅是为社区矫正正名, 社区矫正应当由哪个机关来执行等实际问题并没有提及到。虽然每个省市可能都会出台当地的一些社区矫正的规定来规范各自的社区矫正工作, 但是立法上不能予以保障的话, 我对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前景还是心存担忧的。
其次, 目前的现状是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 而日常管理却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来承担。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 在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的地位比较尴尬。这对于司法行政部门日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带来诸多问题。一是司法所没有强硬的管理措施来管理社区矫正对象, 非要依托公安部门的配合才行。公安机关虽然是执法主体, 但由于其主要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作为重点工作, 因此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很难花更多的精力在社区矫正工作上。
再次, 由于已经有实行社区矫正, 某些程度也会滋生腐败。本来应该进监狱的人因为自身人脉或者家庭经济等原因再犯罪后通过走后门等方式寻求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从形式上来说跟监内服刑有着本质的区别。我还曾听闻一些罪犯判处缓刑后在缓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又判处缓刑的案例。如何防止因社区矫正腐败的发生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大问题。
最后, 我还要提一点的就是缓刑、假释前的征求意见。这个事情本来是很好的, 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就有些走样了。监狱方面在这块做得还是相对比较好的, 基本上所有待假释的人员一定会征询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司法所和社区的意见。法院宣判缓刑前征询意见, 就我所在辖区的情况, 基本上很少有征询意见的。不知道其他地区的情况是怎样。更有甚者, 是一些当事人拿着意见征询表来征求意见, 说谁谁谁让我来的, 使司法行政部门非常尴尬和被动。我不知道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是怎么考虑的, 但这样的处事方式我觉得非常欠妥。一来失去了征询意见的意义, 二来如果司法所下基层了解情况后出具不予接受的意见, 当事人迁怒于司法所工作人员或者采取报复等过激行为这就更不好了。
三、社区矫正工作展望
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即将要全面开展, 如何能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值得我们深思。社区矫正的施行有那么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优点同时也存在了一些不足。如何去粕取精, 去芜存精, 积极地借鉴他国的优秀经验, 总结出我们自己适合中国本土的社区矫正经验并推广开来需要我们大家一起来努力。
展望“十二五”, 展望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 我衷心的希望属于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法的到来。这也是我觉得社区矫正工作当下重中之中的事情。只有立法上有保障了即明确工作主体、赋予了职责权利、保障了日常工作所必须的人力物力等等, 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才能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健康发展下去。
欧美的社区矫正历经百年, 我们的社区矫正才刚刚起步。虽然可能在经验和内容等各方面存在许多不足, 但是我相信凭着我们无数的司法行政工作者的默默执着奉献, 一定会让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大地上开出不一样的花朵。“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等将上下而求索”。
摘要:本文从一名普通基层司法工作者的视角提炼并分析了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利和弊。首先认定利弊并存但利大于弊的事实, 肯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的现实意义。然后提出了现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展望, 殷切希望社区矫正的相关立法尽快出台, 以支撑我国社区矫正工作, 使其得以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健康发展。
3.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建议 篇三
摘 要:社区矫正是传统刑罚执行理念的重大革新,符合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趋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系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献言建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 问题; 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试点、试行和法制化的阶段性实践过程。近几年,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还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都不同程度地涵盖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力量,大胆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理论、社区矫正的制度与方法,基本承担起了预防犯罪和矫正犯罪的职责。然而,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完善解决。比如社会基础薄弱、立法不完善、工作队伍建设不完备、监管不到位等。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是乐观的。自试点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通知、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各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地区的差异性就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造成刑罚执行的不平等、不公正。笔者认为,为保证刑罚的公正和严肃,首先应当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着手。
1.加快立法进程
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可能的重视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不能也不应该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地如此分散和粗糙,这势必会造成执行上的混乱。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法律《社區矫正法》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3年了。在这13年中,各地方已经积累了不少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讨论和论证,及早制定出《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适用对象、执行程序、机构设置、矫正措施等内容。这不仅符合循序渐进的立法原则,还坚持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明确执法主体
以往的非监禁刑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往往流于形式,许多非监禁犯处于脱管状态。这主要由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担负着国家公共安全的管理和保卫,将社区矫正再交其执行,实在困难。而司法行政机关具备管理、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资源和经验,满足矫正的所需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应当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此外,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协同配合。公安机关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的时候给予必要帮助;法院是社区矫正的启动机关,主要负责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抄送到司法行政机关,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居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
3.强化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以及矫正过程中不规范的执法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整改建议、涉及违法犯罪的事宜依法查办。笔者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将监督范围提前到入矫前调查评估报告的监督,减轻审判机关负担,提高入矫成功率。对于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按时解矫。下级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受到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检察,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管理体系
为提高社区矫正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效能,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1.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工作队伍
优化社区矫正队伍结构,就要突出其专业性,可以从机关体制内抽调或遴选管理干部以及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管理干部可以来自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这部分人具备基本业务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组织性强,可以胜任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修养和专业性的知识,尤其吸收法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专业人才,要求具备一定的学历或者工作经验。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常态化,加强专业训练。
2.创新矫正措施与内容
科学的矫正措施有助于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创新矫正内容是完善社会矫正工作的中心环节。笔者提出以下两点设想:第一,推动监管技术科技化。依托建设信息基础平台,实现动态数据的共享,不仅可以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单位的合作,还可以杜绝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加大现代通讯技术的应用,如利用GPS定位手机,一方面可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跟踪,严禁其脱离指定区域,另一方面可以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第二,推动教育形式的多样化。社区矫正教育不仅要集体教育,更需要个别教育;不仅要分类教育,还要分阶段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提倡建立社区矫正个案研究,对个别社区服刑人员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交流,提高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分阶段将教育矫正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刚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接受初始教育,侧重于遵纪守法教育;在社区服刑人员生活状态稳定,心理平稳后要接受常规教育,除思想教育外,突出知识、技能培训,辅之以心理辅导;解矫前,要对即将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自律意识教育和就业指导。
3.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评估机制
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应当包含以下三个评估环节:入矫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以及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基本情况的评估旨在全面认清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建立量化指标和评估情况确定哪些方面需要加强和弥补,并通过评估予以预防和帮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的评估,通过科学分级,确定不同危险等级,进而进行不同力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内容,形成针对性。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心改善程度的评价活动,是评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核心。评估社区矫正效果,要设置标准化的效果评估体系。矫正效果评估应以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身情况变化为内容的,主要包括守法状况、心理状态、道德素质以及社会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 翟中东.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2(4).
[2] 赵云霞,王梅霞.关于完善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作者简介:郑俊飞(1988-),男,河北康保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4.矫正社会工作复习提纲 篇四
第一章 矫正社会工作概述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
二、矫正对象的特点及需要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
何为矫正(矫治)?
矫正(矫治)——医学上的专门用语。
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技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的过程。
矫正(矫治)——司法方面的专门用语。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
相关链接:何为“社会服务令”
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我国香港的“社会服务令”条例于1984年正式通过,并在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香港“社会服务令”具有补偿性及协助违法者复康的双重作用。根据此服务令,违法者须在空闲时间进行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以补偿他们对社会的损害。
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规定》出台后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一名涉嫌盗窃手机的17岁的少年,他被判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后,检察院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的生活中。随后,我国内地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这种新的判决方式目前正在引起司法界及法学界广泛关注。
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导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罪犯性质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
1.针对罪犯的功能 (1)监管功能 (2)矫正功能
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是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员得到生理、心理、思想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重而重新融入社会。(3)服务功能
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在司法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服务贯穿整个刑事司法过程。包括生活照料、经济支持、心理辅导等。
2、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
(1)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的家庭和社区环境;(2)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1.福利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
2.特殊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为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者提供的福利服务 3.系统性:矫正社会工作是贯穿司法矫正全过程的社会福利服务 4.专业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1、“感化社会工作之父”——奥古斯塔
2、矫正社会工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
二、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2、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3、中国香港特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三、矫正对象的角色、特点及需要
矫治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专业中一个较为特殊的领域,它的特殊性表现在它的服务对象具有其他领域服务对象所不具有的角色、特点和需要。
角色
1、既有现实角色
所谓既有角色时至矫正对象通过自己的活动而获得的角色,如“矫正对象”、“犯罪人员”和罪犯等。 角色
2、社会赋予角色
社会总是赋予各种社会角色以一定的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人们也由此形成了对这些角色的角色认知,这种认知在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情况下就转变为社会认知。 角色
3、自我期望角色
大多数矫正对象都期望改变自我,使自己获得新的角色。
特点
1、具有好斗的人格特征
罪犯具有共同的基本人格特征:高外倾性、搞神经质、高精神质、低掩饰性、表现为外相好动、好进攻、情绪不稳、喜怒无常、易激动、行为冲动、缺乏理智、缺乏同情心、对人报敌意等等。特点
2、具有自卑消沉的心理特征
矫正对象因为处在被监管、被处罚的境地,因此往往会消极悲观、自暴自弃、得过且过、患得患失等心理特征往往占据主导地位。
特点
3、具有严重脱节的社会特征
许多罪犯犯罪的原因就是因为其社会化进程受阻,社会功能严重缺失。一旦罪犯被处以刑罚,因为被隔绝加之社会的歧视和排斥,矫治对象往往处于与社会严重脱节的境况。
特点
4、具有困难重重的生活特征
无论是在监狱服刑还是在社区接受矫正,矫正对象都会面临困难重重的生活压力。如婚姻、学业、事业、健康和财产都有可能会受到影响 。
需要
1、基本生存情况的保障需要
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条件主要包括: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收入或低保救助;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条件;维持身体健康的卫生医疗待遇;等等。需要
2、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
教育和就业权益的保障对于矫正对象来讲非常重要,通过帮助矫正对象接受较好的教育并实现就业,才能帮助他们自信、自强和自立起来 需要
3、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
通过矫正计划措施的实施,促进矫正对象恢复和重建其严重缺失的社会功能,使之成为社会正常的成员,这是矫正社会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第二章 矫正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
一、社会工作的价值原理和伦理守则
二、社会工作的工作原则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
四、案例(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实践过程中的一些不足)
一、社会工作的价值原理与守则
NASW《伦理守则》的核心价值观和伦理原则 核心价值观
伦理守则
服务
首要目标是帮助有需求的人以及解决社会问题 社会正义
挑战社会不正义现象
人的尊严和价值
尊重人固有的尊严和价值 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强调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诚信
行为诚实可靠
能力
发展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美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的规定 美国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协会
香港社会工作注册局制定的工作守则
二、社会工作的工作守则及优先次序
个别化原则 接纳 承认 期望关怀 非评判
案主参与自决 保密性 (案例)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 矫正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
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是社会工作者思想和行为的指引和规范。在矫正社会工作中,基本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接纳、可塑性、个别化 接纳
接纳这一价值理念在矫正社会工作领域非常重要。无论矫正对象过去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进入社会工作领域之后,他们只是一个需要予以矫正治疗的个体。社会工作者应该将受助者本身连同他过去的犯罪事实一同接受下来,然后才能以客观的、体谅的心态,在平等的、安全的气氛中与受助者深入讨论问题,选择解决问题的办法。
可塑性
只有坚持人具有可塑性这样的信念,社会工作者才相信可以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巧,帮助受助对象改变其与社会生活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生活态度、行为方式等,实现恢复其社会功能,重新成为正常社会成员的目标。这一专业价值理念在矫正社会工作领域十分重要。个别化
社会工作者确信:任何人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都有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质和生活经验。因此,矫正社会工作者不能用先入为主的观点的态度来判断服务对象所面对的问题,要敏感地觉察自己对服务对象的偏见,倾听和观察矫正对象的一言一行,以真正进入其内心世界,并运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来协助每一个矫正对象解决其问题、满足其需求,以重建和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
两个案例:
一、“小Z回归难,难在哪里?”
二、“精诚所至,顽石为开”
四、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实践过程中的一些不足(案例)
一、在社会工作价值观的综合运用方面 通过两个案例对比 案例一:
工作者:你什么时候回到社会的 顾某某:……嗯,去年夏天。工作者:你知道社区矫正吗? 顾某某:搞不清楚。
工作者:你有什么需要我们帮助的吗? 顾某某: ……没有。
案例二:H: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二、保密原则运用方面
三、关于平等的专业关系的认识方面
四、工作言语和谈话语气方面
五、承认和尊重矫正对象的潜能方面
六、对价值理念的总结方面
作业:通过以上所讲案例尝试分析矫正社工一般要担任哪些角色?
第三章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
二、监禁场所中的社会工作
三、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
四、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工作
一、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
(一)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
矫正社会工作者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已经介入,此阶段的工作是通过与受助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周围社区的接触了解,写出一份有关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做审判参考。 相关链接:“人格调查制度”
青岛法院对“人格调查”是这样界定的:对被告人的犯罪人格进行细致的调查,从而为法庭审判定罪量刑提供参考。而犯罪人格是由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所共同决定的犯罪倾向。
(二)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
一是为因事件发生而陷入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寻找社会资源以维持生计。二是为因事件发生而失去依靠的少年儿童安排生活照料。三是为因事件发生而产生心理困扰的家庭成员提供辅导服务。
二、监禁场所中的社会工作
在监狱服刑人员中开展的社会工作,主要是消除或减弱罪犯思想和行为上的负面因素,调动罪犯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加强其与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罪犯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以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
(一)监狱社工(志愿者)的主要职责
1、西方国家(参照联合国监狱管理规范)
2、我国矫正社工的职责
(二)监狱社工(志愿者)在罪犯矫正中的作用
1、监狱社工是监狱矫正力量的重要补充。
2、监狱社工是罪犯与社会联系的桥梁。
3、监狱社工参与罪犯矫正工作是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具体表现。
(三)社工(志愿者)参与监狱矫正工作的运作模式。
1、矫正社工的招募(监狱社工的基本条件)
2、社工的委派
3、社工的服务
4、对社工的监督
(四)其他相关工作及要求
三、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是指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治疗罪犯的措施,包括缓刑、假释、社会服务、中途宿舍等各种在社区执行的、非监禁性的刑罚制度。社区矫正是矫正社会工作者最主要的工作领域。关于社区矫正的含义,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看法。 美国学者福克斯的看法;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05年颁发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中队社区矫正的概念也有所规定。 社区矫正包括:
1.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
司法当局一般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或志愿人士执行对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要求他们在观护期内遵守规定,不得违反。(参照刑法对缓刑、假释、管制的相关规定)
思考:专业矫正与刑罚执行之间的关系?
2.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
院舍服务是通过向受助者提供住院或寄宿等训练机会,使受助者掌握正常生活的技能,从而顺利回归社会。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的院舍训练,通常是为违法犯罪人员尤其是违法犯罪青少年而设置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中途家庭。收容被处社会处遇而无家可归或有家不便归的犯罪人,并通过各种社会服务活动,使犯罪者及早适应社会。
(2)寄养家庭。收容观护青少年,主要是为了避免其沾染犯罪恶习,以及缺乏家庭照顾而重新犯罪。(3)教养院。收容具有不良行为和可能发展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通过生活指导、职业训练和学校教育,使之在较为自由开放的环境中得到改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4)感化院。收容犯罪青年和少年,通过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入院矫正训练,使之在思想、心理、行为上都得到改善。3.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
社会服务是通过判定罪犯在社区中的社会福利机构从事规定时间的无偿劳动或服务,以此赎罪悔过的刑罚措施。其益处是通过从事公益劳动和服务以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在服务过程中学会生产、生活技能以增强就业能力;在社会交往中学会处理人际关系的本领以增强社会适应能力。这种处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监禁刑罚造成的隔绝和恶习的交叉感染。社区矫正的主要阶段
一、社区矫正专业关系建立
二、社区矫正资料收集
三、社区矫正资料分析
四、矫正对象问题研究与诊断
五、社区矫正计划
六、社区矫正介入
七、社区矫正评估与跟进
四、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工作
矫正社会工作者对刑释人员提供的服务也称为更生保护。其内容主要有:
1.提供住宿场所,并在住宿中提供监管和辅导服务,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完成由监禁环境向开放社会的过度; 2.提供就业、就学辅导,帮助养成工作和学习的意识和习惯; 3.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帮助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4.提供物质援助服务。
第四章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社会工作的方法可以运用到矫正领域的整个系统中,包括司法判断前的服务;监狱矫正中的服务;社区矫正中的服务;以及刑满释放后的服务等。而其中最主要的服务领域和最大量的工作范围是社区矫正中的服务。因此,这里介绍的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主要是指在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
一、矫正社会工作方法的类型
根据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所涉及到的矫正对象的特点和问题性质、实施计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其周围环境的不同状况,可以把矫正社会工作的方法,分为: 直接方法和间接方法两大类型。
二、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直接方法
(一)个案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而言,其大量的工作内容是与单个的矫正对象打交道,因此,个案工作的专业方法,是最常用的方法。面对社区矫正的特殊工作对象,开展个案工作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重视和善于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
2、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制定矫正工作计划
3、要着眼于矫正对象的潜能发掘和自己解决问题,切忌包办代替
4、要妥善处理为案主保密的原则与维护社会安全的关系
(二)小组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尽管矫正对象之间有着一定的差异性,矫正对象的背景各不相同,问题也千差万别,但是作为被判处刑罚的矫正对象,他们的处境、困难和所面对的问题往往会带有许多共同的性质,因此小组工作成为社区矫正中经常运用到的直接介入手段。
1、要针对矫正对象带有共性的问题和困惑设计小组活动的主题
(1)针对矫正对象返回社区初期普遍存在的自卑、消沉、缺乏生活信心等问题,可以设计并实施已建立健康自我观,重塑自信为主题的小组辅导项目。
(2)针对矫正对象参加矫正管理之短牌的日常活动与学习、工作之间时间冲突的问题,可以设计并实施以科学安排时间、妥善处理冲突为主体的小组辅导项目。
(3)针对矫正对象与过去不了团伙有千丝万缕联系、缺乏健康生活者称网络的现象,可以设计并实施以交真朋友、走自新路为主题的小组辅导项目。
(4)针对矫正对象家庭环境不良以及家庭成员间缺乏有效互动等问题,可以设计并实施以改善家庭环境、加强有效互动沟通为主题的小组辅导项目。
(5)针对矫正对象就学难、就业难、婚姻生活难等现实困难,可以设计并实施以利创业之、走自强路、重塑自我、拥抱生活为主题的小组辅导项目。
(6)针对矫正对象缺乏社会责任新和成就感的问题,可以设计并适合四以我为社区添砖瓦,我是社会有用人为主题的小组辅导项目。
2、要从矫正对象的特点出发选择小组工作实施模式
3、小组活动的时间安排宜与矫正工作的制度要求相结合
4、要善于从矫正对象中发现和培育小组工作的领导
三、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间接方法
(一)社区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社区工作是以社区为对象的社会工作介入手法。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域,运用社区工作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进行综合治理,以改善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
2、开展社区教育,培育社区居民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意识和习惯
3、挖掘社区志愿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会工作行政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在社区矫正领域,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发挥社会工作行政的作用:
1、从宏观上讲,社会工作行政与政府的社区矫正政策实施相联系,即把社区矫正的政策法规变成社区矫正的服务活动。这种政策变动过程应该是双向的:一是将社区矫正的政策法规变成具体的针对矫正对象的社会服务;二是将服务经验上升到理论层面以影响政策法规的修订。
2、从微观上讲,社会工作行政与社会服务机构从事的服务活动相联系.即通过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途径,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
(三)社会工作研究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1、社会工作研究是获取知识和发现事实的过程。
2、社区矫正是一个注重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讲求操作的社会工作实务领域,综合了众多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其健康发展,需要加强这些理论、知识和方法的研究。
3、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其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我们逐个来研究解决。
第五章社区矫正专业关系的建立
一、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矫正对象
二、专业关系
这种专业关系严格的说就是专业助人的关系。为什么? 与其他关系类型相比,这种关系更具有复杂性。表现在:
1、建立这种关系需要矫正社会工作者具有助人的专业知识、技术和伦理原则。
2、矫正对象的需求、问题及背景也十分复杂多样。
3、社会工作者可能担负着多重角色,所以与矫正对象交互作用的强弱以及关系的程度也不尽相同。
(一)专业助人关系是开展矫正工作的基础
(二)专业助人关系的特点
目标性
以服务对象为本
非平等性
控制性
代表性
三、专业关系建立阶段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主要工作
1、了解矫正对象的来源和性质
2、促使矫正对象进入对象角色
3、初步评估矫正对象的问题、需要和任务
4、与矫正对象以外的其他系统建立关系
5、开始专业关系
6、决定如何开展工作
四、建立专业关系阶段的基本技巧
1、感同身受
2、订立目标(明确)
3、制造氛围
4、积极主动
第六章社区矫正资料收集
一、现状
二、社区矫正资料收集的基本内容
(一)个人层面的资料收集
1、个人的基本资料
2、探索矫正对象对于现状和问题的主观看法
3、收集解决问题的动机资料
4、需要探索矫正对象生理、心理、情感、智力等方面的能力
(二)环境层面的资料收集
(三)个人与环境交互作用层面的资料
三、社区矫正资料收集的方法
1、文献法
(1)概念:文献法是根据一定的调查目的而进行的手机和分析书面或声像资料的办法。(2)特点:间接性、稳定性和客观性
(3)种类:根据文献的加工程度分类;根据文献资料的形式分类;等等
2、访谈法
(1)访谈类型
结构式访谈和无结构式访谈(2)主要的访谈方法
重点访问法
深度访问法
客观陈述法
座谈会
3、问卷法
(1)主要类型
按照问卷的用途可划分为自填问卷和访问问卷
按照问卷问题的类型可划分为开放型、封闭型和混合型问卷等。(2)问卷的结构主要包括引言、注释、问项和编码(3)问题的设计要求(4)问题表述的一般形式
4、观察法。
(1)概念 观察者根据调查要求,利用眼睛、耳朵等感觉器官和辅助工具,有目的地直接考察被调查者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2)类型 参与观察与非参与观察
结构式观察和无结构式观察 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
(3)观察的方式:非标准化观察、半标准化观察和标准化观察。(4)观察过程中的记录技术
第七章 社区矫正资料分析
一、社区矫正中资料分析的必要性。
通过两个案例介绍资料分析的现状; 通过资料分析实现系统化和规范化; 通过资料分析全面系统地认识矫正对象。二、资料分析过程
(一)资料的整理 资料的审核 复查
分类。为什么要分类?如何分类? 撰写备忘录
(二)资料分析 去粗取精 去伪存真 由此及彼 由表及里
(三)总结
三、资料分析的方法
比较分析
横向、纵向、一致性、差异性比较 因果分析
归纳分析和辩证分析 结构—功能分析 课堂案例分析。(杨某的案例)
第八章 矫正对象问题研究与诊断
一、矫正对象问题的含义
二、矫正对象问题分类研究
矫正对象问题分类研究的意义 矫正对象问题分类的可能视角 矫正对象问题的主要类型
矫正对象问题:个人的问题,家庭问题,社会问题
矫正对象个人的问题包括: 矫正对象家庭的问题包括:
社会问题:会对矫正对象改变的支持性问题,诱发重新犯罪的问题,对象与社会互动中的问题
三、矫正对象问题诊断
5.第七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篇五
教学目标:
本章教学应使学生系统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分类,和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意义;掌握不定时工作日与综合计算工时的差异;熟悉国家关于节假日公休日工作的劳动报酬和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教学重点、难点:
1、不定时工作日与综合计算工时的差异;
2、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3、教学方法:
除常规教学方法(讲授、问答、启发、讨论等)之外,注意:
1、运用案例教学法或诊所式教学法;
2、运用多媒体和互联网来辅助教学。
第一节 概述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概念和划分
工作时间 , 又称法定工作时间 , 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 , 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它含有以下几个要点 : 1.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 , 或者由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3.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要承担法律责任。其表现形式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 , 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 , 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休息时间 , 又称法定休息时间 , 是指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它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 1.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 , 即不必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或工作;2.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 , 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必要保证;3.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提供;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 如需依法占用 , 应当给予特别补偿。工作时间的范围 , 不仅包括作业时间 , 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 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不仅包括在岗位上工作的时间 , 还包括依据法规或单位行 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休息时间的范围 , 包括日常休息时间和休假 , 前 者即工作日内不计入工作时间的问歇时间和计入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即法定非 劳动消耗时间), 以及相邻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相邻两个工作周之间的休 息时间(即周休日);后者即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各种假日 o 可见 , 在工作时间和休息 时间之间 , 一方面既能明确界定范围 , 另一方面又有一定交叉 , 存在计入工作时间 的休息时间。
在一定的自然时间内 ,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是一种此长彼短、此短彼长的关系。二者的划分 , 应当坚持下述原则 : 1.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权。工作时间的长度和工作班的安排 , 不得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 必须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2.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要正确处理这两种时间与劳动效率的关系 , 把工作 时间的长度限定在足以保证劳动效率达到较好水平的限度之内 , 使劳动者有足够 的休息时间来恢复劳动力和提高自身素质 , 从而提高劳动效率。
3.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 高 , 各国的工作时间呈缩短趋势。我国工作时间长度的确定 , 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 出发 ,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 , 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因 而 , 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界限只具有相对意义 , 应允许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 需要和可能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二、工时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工时立法 , 起始于工业革命以后 , 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 , 意义最为重大的就是8 小时工作制的确立。最早的工厂立法中 , 限制童工、女工最高工时是其主要内容 之一 , 随后扩展到对成年男工工时的限制。但当时立法上所限定的工时都在 8 小 时以上 , 如法国 1848 年规定为不得超过 12 小时 o 8 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长期争取的目标。关于 8 小时工作制的立法 , 最早 出现在 1908 年的新西兰 , 当时提出了 “8 小时工作、8 小时休息、8 小时睡眠 ” 的原 则。前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第 4 天 , 就颁布了由列宁签署的关于 8 小时工作日 的法令。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 , 欧洲各国的劳工立法才大多以 8 小时工作制为原则。1919 年的 “ 国际劳动宪章 ” 中规定 , 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 8 小时或每周 48 小时为标准、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 24 小时休息 , 并尽量以星期日为公休日。同年 举行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业企业工时公约》。1921 年的第三届国际 劳动大会通过了《工业企业周休息公约》。这两个公约得到许多国家批准。此后 ,8 小时工作制才成为标准工时制度。在我国 , 自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 8 小时工 作制。
从 20 世纪 30、40 年代开始 , 有些国家开始实行每周 5 日 40 小时工作制。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的周工时已减至 35 小时左右 , 最短的北欧等国只有 30 小时 , 据 国际劳工局 1984 年统计 ,46 个发展中国家有 28 个国家周工时为 40-44 小时 , 其 余仍为 48 小时。
在我国 , 工时立法一直是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工时立法主要有《劳 动法》中的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专章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 年修订)及其《实施办法》(1995 年劳动部、人事部分别制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 年修订)、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 年)等项法规。
三、工时制度演变的两种趋势(一)工时缩短的评析
工时不断缩短已成为世界趋势。其原因主要在于: 1.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 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意味着完成同样的生产任务只需要更少的时间 , 工时的减少不会使产量降低 , 反而 可能提高劳动的边际生产力 o 2.经济衰退的影响。如西方国家 1929-1933 年的经济危机对促成 40 小时工作制起了重要作用。经济萧条时期 , 企业会自动减少工时以节省开支。
3.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提高后 , 闲暇对劳动者显得更重要 , 劳动者不愿再用较多的劳动换取更多的收入 , 因而自愿减少劳动力的供给。
4.国际劳工组织政策的影响。提高工资和缩短工时→直是国际劳工组织的 纲领。国际劳工组织领导下的国际工人运动 , 对雇主缩短工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 用。国际劳工公约对各国法定工时的缩短也具有引导和促进作用。
在现实和理论上 ,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定范围内的工时缩短 , 其对经济 的积极意义主要有:(1)可以使劳动的各个要素得到充分利用;(2)可以使劳动 产品增多;(3)有利于节约能源;(4)有利于扩大就业;5)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6)有利于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工作班制逐渐走向灵活化和多样化及其评析 世纪 70 年代初 , 德国率先出现弹性工时制 , 这种工作班制很快风靡世界。继弹性工时制之后 , 发达国家出现了适应时代需求的多种形式的工作班制 , 主要有 紧缩工作班制、间隔工作班制、分职制、变动工作班制等。
弹性工时 , 亦称灵活工时或部分就业工时 , 是指在非常规工时制的基础上 , 根 据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状况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创新。在国外 , 劳 动力市场中弹性工时制人员的比例正在逐渐增加 , 联合国经合组织(OECD)提供 的数据表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 , 澳大利亚、丹麦、荷兰、挪威四国的弹性工时制 人员占受雇人员的比例分别达到 18%、24.3%、23.5%、28.6%。我国台湾地区近年也实行了弹性工时制。实行弹性工时制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1)弥补传统工时制的不足。在传统工时制中 , 劳动力一旦配置于某一具体行 业、企业、工种或岗位 , 便会沉淀下来 , 陷于 “ 状态锁定 ”。不论是企业经营者、科技 人员 , 还是一般生产流水线的工人 , 不仅在企业外部 , 而且在企业内部也难以流动。这样的制度环境 , 至少有以下几点不足 :(1)从个人效用最大化考虑 ,8 小时的工作 量若能用较少的时间量完成 , 那么在超额时间内 , 个体不会多贡献人力资本。这就 会造成人力资本的浪费 , 形成微观主体对闲暇的追求。(2)从微观个体考虑 , 若个 体提前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后能从事另一项工作 , 并为其支付相应的工资 , 那么职工 的人力资本价值在充分发挥后能得到等量的回报 , 进而增加工资收入。而这种效 果在传统工时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3)从宏观角度考虑 , 人力资本的限制流通性 加之其具有的时效性和专业性 , 在一定时间、空间内 , 其边际收益必定出现递减 , 使 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趋降。(4)从企业成本考虑 , 企业更新人力资源的惟一途径 只是不断引进新的人力资源 , 在企业人力资源的增量和存量不断扩大的同时 , 冗员 和在职闲暇现象会不断产生 , 企业的包袱越来越大 , 负担越来越重。而实行弹性工 时制 , 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
2.有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力市场存在一个理论前提 , 即劳动者是 理性的经济人 , 其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 , 同时 , 劳 动者对工作时间的利用有支配权 , 并能自行配置劳动力资源 , 使其利用效率最大 化 , 即人力资源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倾向。弹性工时制加大了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性 , 可使劳动者与一个或多个企业之间形成纽带关系 , 为人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 个人价值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o 在弹性工时制条件下 , 人力资源具有共享性 , 高技术的人力资本不再是一个完 整不可分的实体 , 它可分解为多个单元 , 每个独立的单元均能发挥其作用 , 都独立 地以货币形式计价。因此 , 企业可依据自身实力 , 量体裁衣 , 雇佣高技术人才的某
一单元人力资本。这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 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 使企业达到提 高经济效益的目的。3.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弹性工时制为就业体制的转换创造了一个有利的 条件 , 即让所有的劳动力进入市场 , 并实行弹性化的政策 , 劳动者根据实际需要合 理分配人力资本 , 并选择企业就业 , 使人力资本全要素尽可能多地与生产资料相结 合 , 这能有效缓解就业压力。在弹性工时制之下 , 劳动者有选择有时段间隔地就 业 , 这样 , 数量一定的就业岗位就被分割为数倍与原岗位的量 , 工时越短 , 新增的就 业岗位就越多。
四、工时立法的任务和内容
关于工时立法的任务 , 有两种观点。〔 4 〕 “ 单一保护任务说 ” 认为 , 工时立法的 任务就在于限制工时长度 , 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保护和管理双重任务说 ” 认为 , 工时立法除了负有上述保护任务外 , 在现代国家还负有从管理的角度规范工时组 织和安排 , 以提高工时利用效率的任务。我们认为 , 赋予工时立法以管理任务 , 在现代经济中确有一定必要性 , 但保护任务作为工时立法的传统任务 , 应当是现代工 时立法的主要任务 , 管理任务只宜置于次要地位。
基于上述任务 , 工时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规定最高工 时标准 , 即规定工时上限 , 允许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此限度内缩短工时 长度;(2)规定最低休息时间标准 , 即只规定休息时间的下限 , 允许在集体合同和劳 动合同中约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休息时间;(3)规定作息办法 , 为工作时间和休息时 间的组织和安排提供规范;(4)规定工时延长制度 , 限制工时延长和设定工时延长 补偿标准;(5)规定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责任。
还值得注意的是 , 弹性工时制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 , 应当纳入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但它又不能完全适应基于正规就业和传统用工形式的一般劳 动法。这就需要制定适用于弹性工时制劳动者的特别法 , 对弹性工时制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特 殊规则作出规定 , 并明确在哪些事项上同传统工时制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待遇。其中 , 在工时立法中 , 应当就弹性工时制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特殊界限、休息休假的 特殊安排、法定最高工时和休息休假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中的适用等问题作出 规定。
第二节 最高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
一、最高工时标准
最高工时标准 , 又称法定最长工时 , 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自然时间(一日或一周)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它有法定日最长工时和周最长工时两种形式。根 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 日最长工时为 8 小时 , 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 时;周最长工时为 40 小时 , 即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
最高工时标准是法定的强制性标准 , 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在全国范围 内应当普遍执行最高工时标准 , 除了具备法定特殊情形外 , 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法定 最长工时的限制;(2)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日或周最长工 时 , 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法定日和周最 长工时的要求实行作息办法而采用其他工时形式的 , 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 并且履行 法定审批程序;(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 其平均日(周)工时应当与法定日(周)最长工时基本相同;(5)用人单位不遵守最高工时标准、违法延长工时的 , 应当 追究法律责任。
各国关于最长工时的立法表明 , 缩短法定最长工时 , 已成世界性趋势。我国法 定周最长工时 , 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为 48 小时 , 从 1994 年 3 月 1 日起缩短为 44 小时 , 从 1995 年 5 月 1 日起又进一步缩短为 40 小时 o 实践表明 , 缩短工时 , 对于 增加就业 , 发展第三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 , 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和生活水平, 提 高劳动效率 , 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时形式
(一)标准工时形式
标准工时形式 , 又称标准工时 , 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 , 按照正 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 , 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其主要特点是 :(1)它以正常情况作为其适用条件;(2)它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3)它是按正常作 息办法安排工时 , 属于均衡工作制;(4)它一般以法定最长工时作为其时间长度 , 我 国规定为每周 5 个工作日 , 每个工作日 8 小时;(5)它被作为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 的基准。
(二)非标准工时形式
非标准工时形式 , 又称非标准工时制 , 是指法定只造用于特殊情形 , 并且工时长度和作息办法都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工时形式。我国立法对非标准工时形式规 定了下述内容 : 1.非标准工作日的类型和适用范围(1)缩短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缩短工作日 , 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在我国 , 目前允许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情形限于下述几种 : ①特定的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 动的职工 , 每个工作日的时间要少于 8 小时。②夜班。实行三班制的企业 , 从事夜 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 1 小时。在这里夜班一般是指在当日晚上 10 点至次日 早晨 6 点之间当班。③哺乳期女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每班工作时间 内可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 每次 30 分钟; 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婴儿 , 每次哺乳 时间增加 30 分钟 ; 一班内两次哺乳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工作时间。④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工应实行少于 8 小时工作日制度。怀 孕 7 个月以上女职工 ,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延长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延长工作日 , 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它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作业的职工 , 并且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忙季)实行; 以后应当以实行缩短工作日或者补休的方式 , 抵补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时 , 因而对实行缩短工作日者应当综合计算工时。
(3)不定时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不定时工作日 , 又称不定时工作制 , 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 , 每日无固定起时点 , 亦即不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o 它可适用于下述几种职工 : ① 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 量的其他职工;②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 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 职责范围的关系 ,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连续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连续工作日 , 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 , 两个以上工作日连续使用、相邻工作日之间无离岗休息时间的工作日。它只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 , 因工作性质特殊 , 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它不是实行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 而是将两个以上标准工作日连续使用 , 即不间隔地连续两个以上 工作日不离开岗位 , 其间应当享有的日常休息时间留在连续工作结束后集中享用 , 因而 , 对实行连续工作日者应当综合计算工时。
2.非标准工时形式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非标准工时形式的管理 , 我国作了下述规定 :(1)非标准工时形式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现行法规对实行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连续工作日 , 分别规定了各自必须具备的条件。另外 , 原劳动部规 定 ,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而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 , 可以对部分职工参 照实行非标准工时形式。(2)实行非标准工时形式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中央 直属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形式 , 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 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批准。地方企业实行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连续工作日的 , 按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并报请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审批办法 , 报请审批;实行缩短工作日的 , 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 , 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非 标准工时形式 ,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 , 报国务 院人事行政部门批准。(3)实行非标准工时形式必须确保职工休息权的实现和生 产、工作任务的完成。(4)实行非标准工时形式可综合计算工时。对实行延长工作 日或连续工作的职工 , 以及其他适于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 , 可分别以周、月、季、年 等为周期 , 综合计算工时 , 但其平均日工时和平均周工时应当与法定标准工时基本 符合。
第三节 休假
休假 , 简言之 , 即劳动者带薪休息 , 是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 资保障的休息时间。它是休息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休假 , 主要有下述几种。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 , 是指根据国家、民族的传统习俗而由法律规定的在节日实行的休假。严格地说 , 法定节日并非专为劳动者规定的 , 但由于它涉及劳动者中断劳动以 及用人单位得继续依法支付工资 , 所以 , 劳动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 , 〔 6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 者休假 :“)元旦(1 月 1 日放假 1 天);(2)春节(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放假 3 天);(3)劳动节(5 月 1 日、2 日、3 日放假 3 天);(4)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 日放 假 3 天)。
另外 , 还有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 , 如妇女节、青年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 日可放假半天 , 儿童节可放假 1 天;属于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 , 由该民族聚居区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
上述法定节假日中 , 凡属假日 , 如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 , 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日 , 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 , 则不补假。
二、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许多国家的劳动法都明确规定 , 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也不许放弃的重要休息权;以支 付经济补偿来代替年休假 , 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企业有义务根据职工要求和照顾生 产需要适当安排年休假 , 一般不允许推迟到下一年享受;劳动者连续工作满 1 年 , 即有权享受年休假待遇;休假时间为 6 至 30 天 , 一般为 20 天左右 , 总的趋势是随 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延长;对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健康工作的劳动者 , 除按年限获得 年休假外 , 还享有补加休假;年休假中 , 包括休假期间的周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年休假期内 , 一般不得被所在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在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 , 曾在部分职工中试行过假期为 12 天的年休假制度 , 但未能坚持贯彻。学校教职工的寒暑假制度 , 从事有害健康、特别繁重工作的工人每年集中一段时间休假的制度 , 实际上也是一种年休假制度。《劳动法》规定 : 国家实行年休假制度 ,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的 , 享受带薪年休假 , 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年休假制度一般规定年休假的适用范围、享受条件、休假期限、工资待遇、具体 使用办法等 , 其中最主要的是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和休假期限。根据国际劳工组织 1936 年第 52 号公约规定 : 连续工作 1 年后年休假至少应有 6 个工作日 , 未成年工和 学徒工为 12 个工作日。1970 年第 132 号公约又修改为 : 连续工作 6 个月者有权享 受年休假 , 连续工作 6 至 12 个月者有权享受与其工作时间相称的年休假 , 连续工作 1 年者休假不应少于 3 个工作周。在我国 ,199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 问题的通知》中就如何确定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 , 即 ”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 , 要根 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 , 有所区别 , 最多不超过 2 周。“
三、探亲假
探亲假 , 是指法定给予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 , 在一定时期内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我国现行法规中关于探亲假的规定有下述主要内容 :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工作满 1 年的职工 , 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居住 ,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探亲假待遇。这里的 ” 父母 “, 对已婚职工来说 , 仅 限于职工本人的父母 , 而不包括职工配偶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职工如果与父 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 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2.探亲假的假期
按规定 , 有以下几种情形 :(1)职工探望配偶的 , 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 , 假期
为 30 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 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工 作需要 , 当年用人单位不能给假 , 或者职工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 , 可两年给假 一次 , 假期为 45 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 每 4 年给假一次 , 假期为 20 天。(4)凡已实行周期性集中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师), 应在休假期间探亲 , 若休 假较短 , 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 , 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内地进藏职工在藏工作达 1 年半的 , 可回内地休假一次 , 其假期一般干部和工人为 3 个月 , 县级干部和八级以上工人为 4 个月 , 地级以上干部为 5 个月。
华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 ,4 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 , 不足 4 年的按每年 给假 1 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 ,4 年以上一次的给假 4 个月 ,3 年 一次的给假 70 天 ,1 年或 2 年一次的按国内其他职工同样处理。
四、其他假期
除了上述假期外 , 依规定还有女职工产假、职工婚丧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支付工资。例如《劳动法》第 62 条规定 :”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 ";前 政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规定》规定 , 职工请婚丧假 3 个 工作日之内的工资照发 , 等等。
第四节 延长工作时间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形式
延长工作时间 , 是指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内延伸 , 亦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有两种形式 :(1)加班 , 指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 , 指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时 间进行工作 , 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可见 , 加班加点都是相对特定的工作日形式 而言的 , 对实行标准工作日或缩短工作日者 , 才存在加班加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日者 , 则不存在加班加点;对实行延长工作日或连续工作日者 , 在综合计算工时的 结果是平均日(周)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情况下其超出部分应视为加班或加 点 ,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也应视为加班。
工作日的时间长度和上下班时间一般具有固定性 , 这虽然同生产、工作的常规 需要相适应 , 却难以满足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 , 加班加点正是因为能够弥补这种 不足而有存在的必要。但是 , 加班加点意味着挤占休息时间 , 同法定最高工时标准 相矛盾 , 因此 , 在工时立法中 , 对加班加点既允许又限制 , 并规定补偿标准 , 以防止 加班加点的滥用 ,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有关权益的实现。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延长工时的人员范围限制
我国立法规定 ,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
2.一般情况下延长工时的条件、程序和长度限制
(1)延长工时的条件。在我国《劳动法》中 , 仅要求延长工时应当以 “ 生产经营需要 ” 为条件 , 但未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在实践中 , 有必要由集体合同约定 , 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共同界定“ 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范围。
(2)延长工时的程序。《劳动法》规定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延长 工时的 , 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即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就加班加点的理由、工作量计算和所需职工人数 , 向工会说明 , 并征得工会同意。
(3)延长工时的长度。《劳动法》规定 ,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 , 一般 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 ,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 过 3 小时 , 但每周不得超过 36 小时。
3.延长工时不受程序、长度限制的特殊情形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延长工时不受上述程序、长度限制的特殊情形有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 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 , 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 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 , 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 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 , 或者完 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延长工时的补偿
立法关于延长工时补偿的规定 , 兼有职工利益补偿和限制延长工时双重功能。
我国现行的延长工时补偿有两种形式 , 即补休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 对于法定节假日以延
长工时 , 应当优先采用补休形式。我国立法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规
定, 有下述主要内容 : 1.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 , 企业中适用事假照发工资制度的职工 ,加班加点后只安排补休而不发放加班加点工资。企业中不适用事假照发工资制度的职工 , 在法定节假日以外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后不能安排补休的 , 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 , 都应发给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后参加用 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加点 , 才发给加班加点工资。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或者未按 计划完成生产任务 , 为了突击完成任务或者突击完成临时承揽的生产任务而加班加点的 , 不得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
《劳动法》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加点工资 , 其标准分别为 : 加点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 150%;(2)周休日加班不低 于正常工时工资的 200%;(3)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 300%。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的加班加点 ,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 法定工时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这里 , 作为计算 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有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两种 O 日工资为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的为 21.16 天)所得的工资额 ; 小时工资为日工资标准除以 8 小时所得的工资额。
3.加班加点工资的管理
6.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篇六
内容提要
十八大在司法改革再一次提到社区矫正,使得社区矫正一时之间成为热词。实施社区矫正目的是为了让罪犯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回归社会,而社会工作则是一项解决问题帮助他人的工作,二者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社区矫正的实施的效果的如何离不开社会工作者的介入,社工的专业性工作方法将有利于社区矫正目的的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多年来,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各地通过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机构建设,在以司法人员为主导、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的模式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开展了多种多样的矫正活动,收到了预期的效果。随着社区矫正实践的不断深入,在开放的社区环境和多元的文化环境下,如何继续有效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做进一步探讨。笔者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入手,对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关系进行了界定,指出了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必要性和实务的过程,解析了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面临的问题,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提供思路。
目 录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
(一)社会工作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概念
(三)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关系界定
(四)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必要性
1、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与社区矫正的契合性
2、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不可替代性
3、社会工作实务程序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过程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尚未完善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机制须待完善和优化
(三)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整体偏低,难以胜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四)经费和资金短缺致使很多介入工作开展受阻,操作比较困难
(五)社区矫正的岗位建制有待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介入受阻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现实路径
(一)推进社区矫正岗位设置,拓宽社会工作介入的路径
(二)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化建设 1.厘清职责,明确定位。2.建立矫正社工职业制度 3.健全社工介入机制
(三)以立法形式推动社工介入社区矫治法制化
(四)加大县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
(五)完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参与社区矫正的能力和水平1.完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2.提高社工薪酬待遇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的发展不过数十年,依旧需要大量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才能逐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之一,而违法犯罪则危害着社会的治安与和谐。传统的刑罚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而社区矫正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提出。我国的社区矫正一开始借鉴国外的经验,着重于社区矫正的政治化及其立法,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社区矫正理论的缺乏成为当前的焦点。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共通性使得社会工作人员涉入社区矫正成为可能。为了扩大社会工作的影响力,本文结合当前的问题焦点,探讨了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治是以司法工作者为主导,社会工作者为参与力量,通过对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专业技巧的应用,对社区矫治活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随着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和社区矫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工作如何能更加有效的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在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中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明确二者的基本概念,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社会工作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必要性和实务的过程等这些基本问题。
(一)社会工作的概念
社会工作,也简称社工,是指在专业价值观引导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的专业化社会服务。作为专业的助人活动,它可以为工作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给予心理支持、促进能力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平等而不是利己、控制,是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
社会工作的特质就是要改变服务对象的不利情况。因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身处困难境地,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没有来自社会的平等对待和人本服务,其自身的潜能难以唤醒、社会功能难以修复,“赋权增能”和“助人自助”的目标就无法落到实处。社会工作起源于贫民救济或慈善事业,是伴随工业化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其发展路径为从国外到国内,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形成的、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并大力支持的新兴社会职业和专门学科。它始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上世纪50年代传入中国,1987年国家民政部在北京大学建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社会工作教育在国内正式实施;2000年上海浦东新区在医院、学校和社区设立社会工作站,成为我国社会工作进入实践的重要标志,2004年国家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者(试行)》,成为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化的重要象征,标志着中国社会工作已从教育领域逐步发展到实务领域,并在国家层面和全国范围开始推广。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站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了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战略目标,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工作的蓬勃迅速发展。
专门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称为社会工作者,它是在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的前提下,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主要由以下三部分人组成:一是从正式的社会工作学院毕业,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者;二是在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的人指导下,能完成社会工作任务者;三是在社会工作的基层单位从事社会服务者。另外,广大的志愿者在社会工作中也是一个巨大的力量,特别是在完成无需专业知识人员而且亟需大量一般性人员参与的重大社会工作,社会志愿者发挥的作用凸显非常重要而巨大。目前,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领域非常宽泛,已广泛运用到社区、学校、司法、医护等工作领域,特别是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为服刑人员,它是社会公众视野中“异类”,其自身的特殊标签和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把他们隔离在社会之外,也加剧了他们与社会的对立。关押犯人的监狱尽管也有帮助教育改造的职能,但由于服刑人员与社会的隔绝,在缺乏社会过度阶段的情况下,面对新的困境或诱惑,往往很可能重新犯罪。社区矫正的施行,是打破社会隔离的尝试。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服刑人员与社会和家庭保持联结,形成了改造和教育同时进行的基点,这样的情形势必要求社会工作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社区矫正是全新的刑法方式,又称社区刑。社区矫正实施的最初原因是为缓解监狱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其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罪犯又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其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是社区矫正罪犯的重点对象。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首先它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它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必须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这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其次它具有明确的恢复性。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难点不在惩罚性而在于恢复性上,它重在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犯在社区中实施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2004年,中央有关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文件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围。2005年初,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改革由司法部牵头,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1个部门参与,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改革发展。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2008年,中央有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文件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多样化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2011年,中央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文件要求“建立完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2014年,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深入推进,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相关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事关社区矫正工作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发展的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关键举措,既有理论上的引领,又有实践上的指导,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是做好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优化司法职权配臵,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行试点,逐渐扩大试点范围;由点到面,全面试行,目前已发展到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从2003年试点开始,社区矫正历经了首批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和全面推进四个重要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在国内十多年的试点工作也为我们积累了十分宝贵的实践经验。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全省许多地方正在继续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方法。
201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对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从立法上明确确立了行刑社会化理念,使得社会化行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二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社区矫正的立法,贯彻落实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和政策;三是确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如果说以自由刑取代肉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社区矫正的实施,使刑罚执行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就是刑罚执行方式第二次飞跃。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矫正来说有其巨大优越性,但这并不能取代监禁矫正,二者是具有相辅相成的统一辩证关系。从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特点来看,监禁矫正是为罪犯关上了社会的大门,而社区矫正是给罪犯打开了社会的大门。这一关一开之间,必须考虑到矫正的系统性和延续性,使两大矫正体系之间相衔接,通过二者相辅相成的共同作用,使得行刑资源得到合理的配臵,刑罚效能得以增强,行刑成本得以降低;四是进一步促进了刑罚配臵结构的合理化。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是社区刑实施的立法依据,是与生命刑和自由刑并列的一种刑种,确促了刑罚结构的合理化。
有关研究指出,社区矫正的关键,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而是将矫正作为最终追求。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落实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执行工作,更是一种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的社会工作,即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只是前者为主后者为从。“法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实质蕴含”,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员恢复社会功能,真正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实现人性复归,成为善良的社会一员。传统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人员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因。而现在的调查研究显示,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不是构成犯罪的根本,而是其背后深刻的原因,尤其是与社会联结的偏离、失衡和中断,致使他们的社会功能丧失或缺损才是根本所在。因此必须把监狱和犯罪者放在社会大环境中考虑,他们是社会的一部分,应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这是不仅社会的责任,更是是实施社区矫正的目标追求。
社区矫正是现代国际司法进步的产物。目前,社区矫正已被联合国有关规则、宣言所认同。如《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如今,社区矫正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
(三)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关系界定
随着社会工作的广泛开展和社区矫正的纵向推进,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越来越需要加以确定,全面理解把握二者的关系界定,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将提供有益帮助。
1、二者的工作性质不同
社区矫正是属于开放性的社区刑法活动,对罪犯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社区矫正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严格性,其工作性质定位重在刑法性;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鲜明社会专业化的帮助救助功能。社会工作对服务对象,既要提供必需的救助和帮助,又要“赋权增能”,增强生存和个性发展能力,使其更有效地面对困难。社会工作者要具备专业的方法及理念,通过提供社会化的帮助和服务,来实现工作目标。
2、二者的工作主体不同
社会工作的工作主体是一切社会工作者,包括司法在内的社会所有领域。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中的社会工作者。两者在工作的理念资格和方法程序上存在不同。司法工作者具有执法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要完成刑罚执行任务,并开展法治思想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等。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者除一般性的社会志愿者外,要有一定的从业执法资格,用专业理念和方法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物质、心理和社会等帮助,扎实细致地做好这一特殊人群向社会的完美过度和回归工作。
3、二者的功能作用存在互补交叉
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要求社会工作者的力量跟进介入才能完成,而社会工作特有的助人理念及专业方法,为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在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功能上实现了交叉互补的契合性。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是在社区而不是在监狱,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系数较高,必须要对罪犯服刑人员进行社会化改造。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运用专业资源,帮助社区服刑正确认识主观能力和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社会的和谐和睦相处的支撑点,并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个人发展平台,重塑其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四)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实务的必要性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也可称为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它是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社区矫正旨在实现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恢复性和回归性是社区矫正的典型特点,强调了对矫正对象的帮扶及其最终回归社会的预期。社会工作其康复功能、发展功能、预防功能和平等、尊重的价值理念运用于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治的初衷,是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必要性的具体体现。
1.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与社区矫正的契合性
“人是可以改造的”,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同时也必须是遵从这一基本理念。这与社会工作 “人是具有潜能的”以及 “人是可改变的” 等专业价值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在实践中,社区矫正能汲取平等、尊重、同理等社会工作价值,尊重矫正对象的人格与权利,正视他们的需求,从他们的立场出发开展矫正工作,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正常开展。
2.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不可替代性
个案工作能够实现与社区服刑人员一对一互动,个性化地制定矫正方案和帮扶规划;小组工作使矫正对象在团体情境中与相似经历者相互支持、彼此促进、实现改变;社区工作方法旨在为矫正人员发掘社区和社会资源,构建个体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网络。3.社会工作实务程序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社会工作实务程序为社区矫正的开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一般经历矫正关系建立、搜集和分析资料、矫正对象问题诊断、制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介入、社区矫正结案评估与跟进几大步骤。另外,社区矫正可以吸取“动机式晤谈法”、“认知—行为治疗法”、“危机介入法”等社会工作实务技巧为矫正人员提供认知、情感和行为方面的咨询与治疗服务。
(五)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过程
社会工作是利用各种资源达到助人自助目标的过程和专业。它强调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 它运用科学的知识和专业的方法, 帮助个人、群体和社区提高或恢复其社会功能运作的能力, 并创造有利于案主生活的一项专业活动, 运用专业方法对案主实施矫正。
1、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社会工作者要提前做好前期接案工作, 主动与矫正对象所在的司法所、矫正机构取得联系, 第一时间了解矫正对象生活状况与家庭背景等情况。在与司法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首次面谈时, 向他说明社区服刑的重要性, 及违返社区矫正日常规范的严重后果。要求矫正对象在思想上十分重视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从而为以后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2、提高案主认知, 改善交友
针对矫正对象认知不全的问题, 组织该对象观看一些有意义的专题教育片, 鼓励该对象多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有意义的健康活动, 通过类似活动对该对象认知方面及交友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杜绝与社会不良青少年的往来, 帮助其以乐观向上的面貌面对现实生活。
3、与案主父母沟通, 改变教育方式
针对其父母在教育问题上缺乏有效的方式方法, 互相缺少沟通平台。因此, 通过个别教育及家访的形式, 构筑交流平台。一方面,引导、鼓励该矫正对象经常和父母进行交流, 另一方面, 指导其父母交流的技巧, 用最容易接受的方法(心理暗示)与其彼此交流, 来引导该对象走健康向上之路。
4、鼓励案主多学知识, 掌握一技之长
社会工作者鼓励该对象多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 使他能够掌握一技之长, 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不被社会所淘汰, 为今后的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从实际了解的情况来看, 该对象自身也比较珍惜每次参加活动的机会, 也希望能学到一些有用的技能, 以便为将来的就业打下比较好的基础。
通过以上社工的个案辅导, 该对象在三个月的个性化教育中, 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日常行为规范之缓刑的相关规定, 主动参加社区矫正集中教育、个别教育, 对自己所犯的罪刑有所悔意。并且在社工多次家访引导下, 家人对该对象的关注、管教有所增加, 缩小了与父母之间的距离,尚能听取父母的建议与批评。经社工的再三鼓励, 该对象愿意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为将来的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结束个案辅导后, 社工还定期做好该对象的回访工作, 以便随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而这些辅导对于司法所、社区民警来说是无法办到的, 他们除了对矫正对象具有执行惩罚功能之外, 在回应该对象的其他需求上, 比如成长问题、家庭问题、社交问题和就业问题等, 显得日益困难和乏力。这恰恰反映了我们的社区矫正非常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以便能更好地促使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以来,经过近13年的发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不断加强,各项制度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不断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全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6.4万人,解除矫正49.8万人(含符合条件特赦的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但由于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思想基础比较薄弱、意识想观念相对滞后、发展起步时间较晚而且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值得探讨研究。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尚未完善
社区矫正的立法滞后特别是社会工作的介入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和法律条文,是亟待解决的根本症结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已作出重要指示:“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截止2015年,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2012年1月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里仅提到“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是我国目前社会工作者和与社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长以及民间组织想要介入社区矫正唯一能够的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律没有规定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承担怎样的工作,如何开展工作,在开展工作中其行为又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该如何与国家司法机关配合、协作等一系列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的社会工作者们在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中,往往有着监管的责任却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权力,从而导致服务对象不配合社工的工作,矫正工作开展困难,收效甚微。同时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另外一个难题是体制的问题。制度的不健全,体系的不成熟,使得社工即便能够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也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我国目前社区矫正体系中仅有部分一线工作者来自社会招募,绝大部分都是体制内或从体制内分离出来,行政色彩浓重。机制的不健全带来的是社工介入的困难和开展工作过程中的处处牵制,社工的专业工作方法难以实施,这直接造成我国社区矫正社工工作专业性的缺乏。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机制必须完善和优化 首先,社区矫正模式必须转变,形成以社会矫正为主的新模式。目前的社区矫正模式基本上是在社区矫正小组领导下,由司法局或下属的司法所具体执行。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司法执行。虽然能够保证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也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的参与,规定了释犯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时间要求,但是司法机构与社区缺乏横向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明显不足。由于社区发挥作用的有限性,在具体执行中,社区矫正往往成为单纯的司法活动,与惩罚和矫正兼具的社区矫正目标产生了不小的距离,在这一模式下,社区矫正实质上成为司法矫正,其应有的帮助教育功能难以真正实施,直接影响到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重新回归社会的归属感和生存能力的培养及提升。其次,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需要完善。社区矫正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统一,社区矫正的方法理应以社会工作的方法为主。但是在我国,社工大规模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还不普遍,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基本上由从各监狱、教管所以及司法行政部门里抽调出来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为主;专业的社工和社会志愿者十分稀少。因此如何让拥有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成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了解目前我国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面临的困境。
(三)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整体偏低,难以胜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县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但基层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特别是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能力素质整体偏低成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又一突出问题。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河南省还有7个省辖市、98个县(市区)没有成立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占四成和八成,是全国唯一没有实现社区矫正机构全覆盖的省份。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滞后和缺失,直接导致社区矫正中专业社工人员的引进和培育。社区矫正中的社工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们的服务对象和案主将是社区的服刑罪犯,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介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要求和能力比普通社会工作者要高。从本质上来讲,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制度,如果没有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做支撑,缺少必要的职业资质,矫正的效果将很难有保证,自然也就达不到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除了要求有基本的社工专业知识外,还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以及其他别的知识基础,有过一定的工作经验。我国的专业社工培养工作开展才几年时间,很多社会工作者都是刚从大学校门出来,在学校学习的都是些社工理论知识,真正实践的机会很少,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因此,很多已经介入到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的社工们,在面谈、倾听、观察等些技巧上都显得不足,这也是许多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不录用、少录用社工专业工作者的原因。社工要想真正的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其本身的专业作用,还需要提升自己的能力。
(四)经费资金短缺致使开展介入工作受阻,操作比较困难
专项经费保障不力,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社会介入工作的开展已成为普遍性的重大难题。资料显示,2014年,河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但落实情况很不到位。2015年,还有1个省辖市、42个县(市区)社会矫正经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省县级社区矫正经费1500余万元,社区服刑人均300元,与文件规定人均1600元标准距离很大,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经费更无法得到保障,本应承担大部分费用的政府机关在这方面的投入匮乏致使相关社工团体和民间组织的经费周转都面临困境。事实上,矫正社工的基本工作除了要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的矫正服务,帮助其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之外还要“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帮助罪犯及其家属解决因犯罪带来的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困难,以促进罪犯的改造。”这些工作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没有充足的经费可供支出,矫正工作将难以开展下去,取得的效果也不如预期。也就是说,矫正经费能否做到充足、有效、及时地供给,也是关系社工能否能真正的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一个重要部分,值得我们去关注和重视。
(五)社区矫正的岗位建制有待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介入受阻 按照我国现有的状况,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归属问题存在很大问题,他们即不能归属于公务员系统也不能归属于事业单位系统,更不能归属于企业系统。这不仅意味着他们不能归属于社会职业的主流系统,而且意味着这些职业系统所能得到的相应利益他们也不能享有。这就使得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实践中面临非常尴尬的处境,很多社会工作的毕业生不愿意从事社区矫正这方面的工作,这样也造成人才流失严重。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现实路径
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重大,社会工作的介入任务繁重、任重道远,我们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正视问题困难,以坚定不移的决心和信心,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攻坚克难,勇于探索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现实路径。
(一)推进社区矫正岗位设置,拓宽社会工作介入的路径 司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加强与编制部门的沟通联络,尽快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按辖区大小、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多少,合理配臵社区管理机构人员,特别是要设臵足够的专职社会工作人员岗位编制。安排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尝试性和探索性工作,从部分试点县(市、区)看,其作用不容低估,但也存在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不高、缺乏制度性保障、工资待遇较低、队伍不稳定、专人不专用、专业化难实现等问题,社区矫正专业化任重而道远。下一步要明确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改进社区矫正的思维模式,将社区矫正定位为惩罚与康复、发展并重;推动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逐步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根据其工作性质,确定为事业编制,由财政统一拨款,实行绩效工资;建立矫正社会工作者制度,改革人事制度,开发和设臵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岗位,使其成为与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的司法系统的职业之一;建立领导体系,设臵职能处室,加大宣传,着力构建专职社工人才队伍;加大选培力度,严把选人用人关,严把教育培训关,严把考核管理关,着力提高专职社工人才素质,全面优化环境,着力维护专职社工队伍稳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岗位人员的作用,积极拓宽社会工作介入路径。协调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积极发挥乡镇办基层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二)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化建设
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验证明,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建设,是决定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具体有以下几点:
1、厘清职责,明确定位。
目前,从我国试点城市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的普遍着眼点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辅助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协助执法人员从事社区矫正的监督和管理,如登记、信息平台和档案的管理,长此以往形成了社区矫正行政化、流程化严重。而“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是:增能者、资源链接者、服务者、教育者”,社会工作者应该深入社区,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巧,定点或长期跟踪社区服刑人员,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避免他们重新犯罪,帮助他们完成再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的三支人才队伍应厘清职责、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即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重点是监督和管理,而专职矫正工作者以教育和帮助为主,在帮矫中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志愿者在社区提供辅助性的服务。由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定位为真正意义上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为将来的向“司法社会工作”专业方向发展创造条件。
2、建立矫正社工职业制度
社区矫正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进程中,与社会工作的理念、目标和过程有内在的统一性。目前,我国一方面社会需要大量的社会工作者,另一方面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低,产生如此反差是因为缺少社会工作者就业的岗位。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应改革我国的人事制度,开发和设臵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岗位。社会工作者要参加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考试,持证上岗,有编制,有职称,有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制度,使得社会工作者有职业发展的空间和动力。其次,不设机构设岗位。可以在司法局(所),只设岗位,不设机构,将社区矫正的专职工作者纳入到社会工作者的人才队伍中。民政部门可牵头与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合作,以政府购买的方式,统一招聘、培训、管理和晋级,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专职工作者分配到司法所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他们的工资、待遇有了保障,职业才有发展的空间。
3、健全社工介入机制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能否健康持续开展,关键要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运行机制。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行刑社会化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必须要有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学校、单位的协助参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独特优势。要创新活动平台和载体,动员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学、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才,多形式、多渠道参与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心理疏导和帮困扶助,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参与程度。濮阳市华龙区司法局自2014年以来组织开展的“黄丝带行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黄丝带”寓意接纳、宽容、爱心和感恩。活动由司法机关牵头,由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律部门配合实施,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安臵帮教对象持续开展关怀、帮扶、教育和救治,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河南省首例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就是“黄丝带行动”行动中的典型案例。黄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缓刑,纳入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社区矫正管理,通过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帮扶教育,黄某某思想深处的人生观、价值观得到极大改变,从一个暴力型罪犯转变成了一个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进步青年,被当地政法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依法减刑四个月,成为全省首例。由于社会工作主要以直接提供服务为己任,现阶段应以基层社区矫正主管部门与社工机构的合作为重点,通过委托、购买或全额支持等形式,积极探索和完善以民间组织为主的社工机构介入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
(三)以立法形式推动社工介入社区矫治法制化
强化顶层设计,持续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建设,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保障。应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工作,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性质、对象、经费来源等问题”。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使社区矫正真正成为与监禁刑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行刑方式,必须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增加社区服务刑,并规定由社会工作者对社区服务刑的规划、监督和评估职责。社会工作的发展也应尽快走向法制化轨道。比较发达的西方各国均已制定一系列比较完备的社会工作法律体系,现今中国,社会工作立法基本上尚属空白,对社会工作者的规范也是刚刚起步,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法制化建设还任重而道远。省市党委政府及人大政协要密切跟踪《社区矫正法》立法进度,推动地方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制定工作,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保障;地方司法机关要共同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形成覆盖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重点执法环节的制度体系,以立法形式推动社工介入社区矫治法制化。
(四)加大县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场所设施保障。社区矫正中心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管理教育帮扶的平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工程,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国已建成社区矫正中心等场所800多个,北京、江苏、山东、安徽、江西等省已全部建立了县级社区矫正中心,但还有多数省份没有达到这样的水平要求,如我们河南省就是其中之一。要多形式、多渠道推进县(市、区)社区中心建设,根据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特殊要求,逐步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介入装备及办公通信设备配备,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通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向前发展。社区矫正经费是重要的社会资源,是社会支持网络的关键。当前,矫正经费短缺已日渐显露,直接影响着矫正工作的效果。从工作角度来看,社会工作者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巧为矫正对象提供人道的矫正服务,培养其有利于回归社会的动机,协助其接受矫正工作者的教育。同时,社会工作者要设法改善矫正对象 的生活环境,使矫正对象生活在更健康的社会环境中。要借助对社会资源的认识,帮助矫正对象及其家属运用各种社会和经济资源解决因矫正对象而带来的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困难,以促进矫正对象的改造。由于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时会有大量的经费发生。包括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助、联络、解决生活、家庭问题 所需费用及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交通费用等。没有经费的支出,往往会在关键时刻陷入僵局,工作难以开展。由于这部分经费是行刑工作的一部分,理应由政府而不是由社会团体支出,而且社团也没有这笔经费可供支出。因此,应该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2006年,《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已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2009年7月,国家印发了《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新 的要求,强调要制定、完善和调整公用经费标准。“试点以来,虽然一些地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大部分省份仍主要靠政府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 一步开展。”由此可见,“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条件。”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经费应当由国家全 额保障。为此,各地政府必须加大工作力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经费上的保障。
(五)完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工薪酬待遇 1.完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社区矫正的专业队伍由社区矫正的专职管理部门、专职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共同组成。社会工作者是其中的重要力量。目前,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建设还比较薄弱,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制订出台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发展规划,按照与社区服刑人员配备的比例为司法所安排社会工作者。
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强化领导,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的机遇,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履行指导管理的职责,按照“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臵、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起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工队伍,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日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同时,在乡镇(街道)设立依托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站,以便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运转效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2.提高社工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是调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的重要机制。要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人才队伍,需要稳定的资金作保障。首先,政府在公共服务财政预算中调整收支结构,设立社会工作发展专项经费,全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政府逐步地由直接地“养机构、养人、办事”变为向机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民间组织)购买服务。其次,政府要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筹资制度,积极拓展社会资本进入社区矫正的领域,应增加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支持的额度,提高专职工作者的薪酬标准,基本达到所在城市平均工资水平或与社区的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收入相当。建议矫正社会工作者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相同。社会工作者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二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一档。晋升条件和年限各地可参照专业技术岗再结合社会工作岗位特点来制定相应的细则。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重在社会工作的介入和深化,全社会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加强与社区矫正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强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新跨越、迈向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7.[2]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10.[3]孙静琴,张培忠.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J].2009,(4).[4]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10.[5]林兰芬,周劲松.试析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6).[6]李伟梁.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过程分析[J].社会工作,2009,(8).后 记
7.浅谈罪犯心理矫正工作的改进 篇七
1 积极探索适合监狱特点的心理矫治工作模式
加强心理矫治工作机构建设。成立监狱学会心理矫治专业委员会, 在监狱、少管所的领导和干警中发展会员人数, 并在监狱、少管所建立心理矫治工作委员会, 设立罪犯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在监区配备心理辅导员和咨询员, 形成工作网络。
加强对干警心理知识的宣传和执法心理的调节。开展干警心理健康状况调研, 对监狱干警进行问卷调查, 形成《个体投射图分析》、《监狱干警心理健康状况》、《焦虑、抑郁自测量表分析》和《各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等材料, 邀请社会专家开办干警心理学知识讲座。建立干警心理健康网站, 并通过心理咨询、心理实务操作训练等多种形式, 帮助干警缓解心理压力, 化解心理矛盾。
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制定《关于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建立心理矫治工作例会和心理矫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 开辟咨询、宣泄场所, 配备必要的设施, 形成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体系。
2 广泛开展罪犯心理测量评估
心理技术的运用拓宽了了解与认识罪犯的途径, 成为分析评估罪犯的基本手段。对新收入监的罪犯, 进行全员性心理测量, 建立心理档案。对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 区别不同情况和要求进行心理测量, 甄别反社会型、攻击型、偏执型等人格障碍以及有逃跑、自杀等现实危险性的罪犯, 提出安全危险警示;筛查精神严重异常的精神病犯, 及时转送社会精神卫生部门治疗;在选用罪犯监组长、流动劳动的罪犯时, 控制有说谎、攻击性倾向和情绪严重不稳定的罪犯, 提示管理教育注意事项, 预防牢头狱霸的产生;掌握了解需要心理咨询的罪犯的心结, 增强咨询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临近释放和提请法院假释的罪犯, 采用《再犯评估量表》进行重新犯罪的预测, 为地区安置帮教及综合治理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3 不断强化对顽危犯的教育转化
针对监管改造工作中一些罪犯不服管教, 抗拒改造, 或者罪犯因存在偏执、敌视、对抗、悲观、恐惧等心理, 产生自伤自残、自杀、行凶、逃跑等行为, 在个别化教育转化工作中, 采用心理矫治的方法与技术, 拓宽教育转化工作的视野, 具有一定的效果。对此, 心理矫治人员在进行心理辅导的同时, 应帮助其合理宣泄不良情绪, 并在生活上给予关心, 引导其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 帮助其重新构建自信心, 最终促使其转变改造态度。
4 加强罪犯境遇性心理障碍的疏导
罪犯在服刑期间, 会遇到许多情况和问题, 在罪犯中会产生相应的反应, 引发思想情绪波动, 处理不当会引发监管安全事故。对此, 应重视罪犯改造心理变化, 不断改进监狱管理, 强调依法公正严格执法, 通过公开奖惩政策、满足罪犯的合理需求和诉求、推行文明管理十大举措、丰富罪犯精神文化生活等, 改善罪犯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同时, 根据罪犯容易引发思想情绪问题的环节, 要求干警加强日常个别教育, 要求在十种情况下必须与罪犯谈话, 做好疏导工作。比如, 在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等。
5 重视对罪犯进行分类心理矫治
根据罪犯的结构特点和思想、心理、行为特征的变化, 不断研究不同类型罪犯、不同改造阶段罪犯的改造心理特点, 探索心理矫治措施的运用, 寻求心理矫治工作规律, 提升心理矫治工作水平。罪犯新收入监时是思想情绪最复杂的一个时期。稳定思想情绪, 适应监管环境, 尽早明确改造要求, 这对他们以后的改造至关重要。在前几年发生逃跑、自杀事故的罪犯中, 新收入监时间不长的占大多数。为此, 应针对他们因身份变化引发的失落心理、对家庭担忧的焦虑心理、对前途悲观的失望心理等等, 在严格行为规范、加强管理的同时, 规范新收入监教育, 增加监狱制度和情况的介绍, 及时普遍进行个别谈话沟通, 逐人发放“罪犯权利告知书”和《服刑指导手册》, 落实罪犯家庭关系的沟通措施, 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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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七章 矫正社会工作 篇八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在立法和制度尚存空白,基层小區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的情况下,不完善的小區矫正在基层小區中被盲目的效仿、超前施行。有可能使小區矫正流于形式,给小區矫正的实施和推广带来负面影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可能使小區矫正不能落到实处,而导致罪犯感觉不到刑罚的惩罚性进而重新犯罪。公众认为犯罪已失去控制。产生不安全感,受害人所受到的创伤尚未被弥补和救济,罪犯仿佛已逍遥法外,使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受到质疑和误解,损害真正的社会和谐。
一、小區矫正的现状分析
经过几年的努力,小區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得到了社会的初步认同,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區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下面就小區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一)立法有规定但不具操作性
自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小區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小區矫正工作一直处于试行阶段,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小區矫正纳入法律,但如何操作没有详解,只是原则的纳入。由于小區矫正具体实施的立法还没有,很多设想和功能都难以实现。小區矫正工作的宗旨是“管理、帮助、教育”,但在教育、管理方面却难有作为。
(二)基层小區矫正机关缺乏专业技能
作为非监禁人员的管理机构,其人员配备至少应有熟知刑法和刑罚理论的专业法律人员,熟悉服刑人员的基本心态和管理模式,负责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还应有心理咨询和矫正人员负责解决其心理问题。事实上,心理不健全是导致违法犯罪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效的调整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使其正视社会与自我的关系、是使其自觉接受改造,不致重新犯罪的关键。按照西方小區矫正方式的实践,小區矫正的一线工作人员多是小區和社会的志愿人员,他们来自小區。并不代表政府,较容易与小區服刑人员进行沟通,较少引起服刑人员的反感和抵触情绪,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三)非监禁刑罚的管理方式及手段的极度缺乏
服刑人员在判决和假释前承诺接受的监管和改造形同虚设。监管和监督基本上是每月一次的思想汇报:集中教育一年没有几次;改造和劳动几乎是纸上谈兵,甚至短期的脱管也难于发现。而想要改变现状,除了需要法律的基本规定外,经费成为无法逾越的一道门坎。对小區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教育需要准备必要的场所:其小區劳动需要分类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劳动和工作需要给付合理的报酬,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险和保障,还要有适合的劳动和工作场所等。
(四)矫正对象的户口、就业问题难以得到保证
2000年前后,只要是服刑人员公安派出所都注销户口,释放后凭释放证上户口,这是我们所说的“口袋户口”。有些被判无期、有期徒刑十年或二十年的罪犯,假释或保外就医,就存在无法解决户籍的问题,由此带来低保等实际困难缺乏解决的路径,由于城市的拆迁改造,原户籍地址不存在,家庭破裂、夫妻离婚或父母搬家,不与其联系等各种因素造成此类人员无户口、无住址,就业、保险等无身份证明。回归社会后居无定所,户籍地不见人,居住地不了解,两头脱管,极可能导致其与不良人员联系,形成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矫正对象在社会上找到较为固定的工作,能够有基本生活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其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事实上,在就业矛盾突出的现在,这也是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些矫正对象或游手好闲,或在马路边上摆摊设点,造成市容城管部门难于管理。近年来企业改制,造成下岗失业人员居多,对社会服刑人员没有过渡性安置体系,只能提供用工信息,难于解决根本问题,加上有些矫正对象好逸恶劳,没资本,没学历,没一技之长。导致就业问题十分突出。
(五)检察机关监督职权有限
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容易产生“寻租”空间,不利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查仅仅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而且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主要是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监督手段并不具有强制性,又由于小區矫正中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齐抓共管,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不明确,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小區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小區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小區矫正的人员采取小區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小區矫正的人员得不到小區矫正的机会,造成对小區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小區矫正的完善措施
(一)出台专门的法律。使小區矫正具有可操作性
《刑法修正案(八)》将小區矫正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然而,具体实施还面临诸多问题,法律只是将几类人员纳入小區矫正,但小區矫正的具体实施方法,如运作机制,机构的设置,完善处置措施加大考验力度、评估小區矫正的成效等制度均无刚性的、详尽的规定。小區矫正工作还处在摸索实验阶段,各自探索,无法可循。没有健全的规定就没有完善的落实,也就不会有好的效果。因此。迫切需要出台小區矫正法,使小區矫正工作得到刚性的法律保障。应当通过小區矫正法的制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给予肯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小區矫正体系,将小區矫正的执法权与执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小區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从而提高小區矫正的效率。同时,应对检察机关在小區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等。通过规范立法,实现小區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措施的统一、制度的统一、执行机构的统一和权责利的统一。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小區矫正工作
小區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执行、小區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为小區矫正人员接受小區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因此,公安、检察、法院除了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小區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小區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小區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三)明确检察职能,强化小區矫正检察监督
小區矫正工作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执法部门。因此,检察机关应对小區矫正的各个重点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寻租”空间的存在。首先,小區矫正中的交付执行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对罪犯交付执行小區矫正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监督,防止非法交付执行的出现。其次,小區矫正中执行措施的变更环节。针对执行机关在罪犯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因滥用权力导致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再次,小區矫正中的执行终止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对矫正物件矫正期满解除刑罚措施,恢复政治权利这一环节进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制造“寻租”空间。最后,对小區矫正执行机关进行监督。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注重小區矫正工作中渎职、贪污等犯罪的查办和打击。通过加大查办力度,整肃小區矫正队伍,对矫正执行机关是否有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是否出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进行有力监督。
(四)考虑被害人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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