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学习资料

2024-12-18

工伤保险学习资料(14篇)

1.工伤保险学习资料 篇一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实施10周年”宣传活动的情况汇报

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周年,为全面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我处按照县人社局下发的文件要求,以多种方式向单位职工宣传了工伤保险知识。于5月6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在四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工伤保险条例》宣传讲解会,让职工全面深入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现场答疑,解读相关法规条文,并向职工分发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材料,以方便职工维护自己的工伤权益;在单位门前悬挂条幅,在门厅大屏幕上公布《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普及工伤保险知识。

通过开展此项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让职工们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切实增强了职工们的维权意识,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下坚实基础

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

2013年5月6日

2.工伤保险学习资料 篇二

1.1是培养技能保险人才的必经之路

随着现在社会的需求的变化,企业对学术型人才逐渐减少,而对技能型人才需求量越来越大。保险行业的壮大及保险业务量的增长,对一线的技能型保险人才需求比较大。职业学校,为培养这种实操性比较强的技能型人才,就要加强学校保险专业的职业教育与学习技术的创新,这样才能为社会培养和输送更实用性的保险人才。

1.2有助于打造职业院校保险专业的品牌建设

现在职业院校众多,不管是在招生市场还是就业市场上面,都出现了竞争激烈的现象,为了能够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就要打造自身院校的品牌建设。尤其是现在保险行业, 人才众多,门槛也比较低,甚至其他专业的人都可以从事保险行业。因此职业院校需要大力完善保险专业教育的改革和创新,打造本院校保险专业的特色,为塑造强有力的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1.3有助于加强保险专业师资的培训

职业院校要想提升办学质量,就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尤其像保险专业,一般是财经院校才会开设,更要把专业办得更加有特色。在职业教育与学习创新的过程中,需要教师不断学习,不断进修,改进教学方法,更新教学理念, 丰富自身的保险知识,无形中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

2保险业职业教育与学习技术存在的问题

2.1办学理念和教育理念陈旧

现在职业院校的办学理念与教育理念,仍然照搬过去的思维和想法。很多职业院校仍然将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最重要标准,于是在整个学校的保险专业,都是围绕着提升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同时,一些职业院校直接复制名校的办学理念,没有从自身保险专业的师资队伍及硬件设备实际情况出发,这样很不具备针对性。

2.2保险业师资力量比较薄弱

职业院校要打造自身的品牌,促进保险专业的改革和发展,就需要强大的师资队伍建设。但是,现在很多职业院校在保险专业师资队伍这块比较空白。一些职业院校缺乏保险专业方向的教师,让金融专业或其他经济专业的教师进行兼课,这样不利于传授更专业的保险知识。也有个别职业院校保险教师,都是一些理论学的专业,缺乏保险行业的从业经验,仅仅给学生传授深奥的保险理论,却不能培训学生的保险从业技能。

2.3保险专业授课方法问题

保险行业属于经济金融领域行业,变化比较大。职业院校应该根据保险行业最新要求,去尝试新的教学模式和授课方法。但是现在大部分的职业院校教师的教学方法还是比较陈旧,保险专业的大部分教师教学上仍然是偏重理论,忽略实践。例如一些课程 《保险基础》,从开学到结束,都是采用传统的纯理论教学,甚至有个别教师沿用以前的 “填鸭式”教学。在整个学期的教学,都围绕着理论学习、习题训练等模块。长期下去,职业院校培养的是保险专业的 “机器人”,这样不利于学生就业和社会的评价。

2.4学习技术和学习方法比较死板

从保险专业的学生看,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 “死读书”现象比较严重。当然这个问题,有学生自身的问题, 也有教师的引导问题。一些职业院校的教师,给学生布置大量的理论研究类的课后作业,这就需要学生阅读大量的理论书籍。也有个别学生自身的观念问题,来到学校,就应该把书本的理论读透,于是出现很多学生 “日日奋笔疾书,夜夜挑灯苦读”的现象,这样学习技术和学习方法都是比较死板,缺乏灵活性,同时不利于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不能适应保险行业的人才需求。

3保险业职业教育与学习技术创新途径

3.1转变保险业职业教育办学理念和教育理念

随着现在职业教育的改革,学校要转变传统的办学理念和教育理念,教学管理要围绕着 “面向世界、面向社会、 面向企业”的大方向进行,才能为企业输送更具有创造力, 更具有挑战性的人才。过去的注重考试成绩的理念,应该去除。尤其像保险专业这类具有企业性和社会性的专业,应该站在企业实际需求的角度更新办学理念和教育理念。

3.2加强保险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

要促进保险业职业教育和学习技术的创新,就要有强大的师资队伍支撑。职业院校要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一方面,职业院校在招聘方面,应该引入保险专业的人才,尤其是一些有保险行业实战经验的教师,这样能够为学生带来更加实用性的技能; 另一方面,职业院校要加强现在学校保险专业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尽量减少让其他专业教师来兼课的现象。在培训现有教师的方面,可以派一些教师到名校的保险专业系学习,包括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等。同时,为了提升现有教师的保险行业的专业技能,可以外派教师到保险公司进行参观学习,进一步加强自身保险专业知识,学习保险从业的技巧。在暑假的时候,还可以让一部分教师带队到企业进行实习,方便管理实习的学生,自身也可以学习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知识。

3.3改进保险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

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改革,职业院校应该在教学方法进行创新,寻找适合培养新时代保险人才的教学方法。传统的 “纯理论教学” “照本宣科” “填鸭式”教学方式,都已经不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长期在这样教学方式影响下,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也会大大降低,长期下去让学生觉得保险课程枯燥无味,学不到实际的东西,影响他们学习的热情和信心。另外,教师也要引导学生改进自身的学习方法,平时除了学好课本的知识,还要积极参加社会的实践活动,参加学生的社团活动。引导学生除了掌握保险专业的知识,还要主动去学习保险从业的技能,同时要学会跨学科进行学习,这样才能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将来才能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保险人才。

3.4改进保险专业的教学条件

要促进保险职业教育与学习技术的创新,除了教学软件上面要改进,还要完善教学设备,改善教学条件。职业学校注重的是技能性和实践性,因此要增加学生的实践场所。例如保险实训室、计算机房、案例讨论室等。课室方面,完善多媒体技术设备、投影设备等。完善校园网条件,为教师进行 “微课”教学提供技术支持。图书馆和阅览室,要丰富里面的书籍和杂志,尤其是与保险专业的相关的书籍和报刊。

4结论

3.工伤保险学习资料 篇三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工伤预防;费率机制;预防基金

1、我国工伤保险的现状

总体上看,我国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处于积极的发展完善阶段,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存在如: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太小不能适应社会需求;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太难等等问题和不足。本论文着重讨论强调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所以下面着重论述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预防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涉及工伤预防的具体可行内容

主要表现在针对工伤预防的内容论述笼统、不实,所涉及的内容仅仅是一种笼统、务虚的表述,其具体的指导性和监督性不强,就难以从法律层面促进工伤预防。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工伤保险的法制瓶颈制约了我国工伤预防功能的实现。

1.2.在管理体制上,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不清

在我国, 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此,在工伤预防管理问题上,劳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使工伤预防工作陷入了难以充分开展的困境,造成了行政效率的低下。

1.3.在工伤保险的费率设置上,未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

从差别费率来看,各省市制定的费率档次普遍存在少而粗的问题。如此少的费率档次根本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各类行业的风险差别,更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同时从浮动费率来看,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还未形成完全科学的模式。由于浮动范围有限,费率设置并未严格进行系统地科学测算,因而难以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于企业防范安全事故的激励作用,也就不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2、建立以工伤预防为前提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从工伤保险运行的总体来看,贯彻从单纯的工伤保险支付向事故预防转变的思路,使工伤保险管理与事故预防有效地结合,既是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任务和要求,又是工伤保险制度应起到的作用和最终的归宿。

2.1健全法律体系,保障工伤预防功能的实现

加快制定、公布、印制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工伤预防法制建设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法律框架,进一步完善工伤预防的法律规定,使工伤预防行政执法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从而真正保障工伤预防功能的实现。一方面,转变现有工伤保险消极补偿的指导思想,在立法上明确“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强调工伤预防;另一方面,在法律内容上,对工伤预防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例如规定工伤预防的基金支出渠道;明确工伤预防基金的支出范围,并规范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使用;制定工伤预防配套的法律法规。

2.2树立工伤保险管理的整体观,构建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工伤管理涉及三个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伤基金管理、运行,劳动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全检查。三个部门同时对用人单位工伤进行管理,对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利益发挥作用。所谓政府工伤管理整体观是指在提倡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下,从事工伤保险管理的政府部门顾全大局,互相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用人单位职工利益的观念。

2.3科学设定费率,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必须进一步完善差别费率设置。在现有的“行业风险分类表”基础上细化,并对所有行业的风险率进行科学测算,把行业合理划分到风险类别中, 基本做到行业风险与缴费费率一一对应,减少弹性,杜绝出现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处于同一费率档次的不合理现象。从我国现状考虑,浮动费率标准的确定,宜选用支缴率(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支出占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的比例)作为费率浮动考核指标,按周期调整费率的上下浮动值。同时,应适当增加费率浮动空间,尤其是增加高风险行业的浮动幅度,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企业的制约和激励功能,强化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积极作用。

2.4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预防基金机制

据2008 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统计,2007 年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62. 6 亿元 。我国有统计数据的31 个省市中,2007 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50% 的达到13 个省市,占全部省市的42%。同时从各地方的实践来看,工伤预防基金的作用是明显的。全国各地试点的初步做法和成效也为工伤预防基金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经验。在现有的基础和条件下,我国可以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基金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来源渠道,有效保障工伤保险预防基金的来源

为了保证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工伤预防基金必须有稳定的开支渠道。根据我国的客观情况,我国应在立法层面明确保障预防基金的来源渠道,采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直接提取预防基金的做法。

2.核定提取比例,合理提取工伤保险预防基金

工伤预防的工作可以实行预算制,即在上一年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根据工伤预防工作计划来确定所需要的资金量。结合近几年工伤基金收支情况的支收率状况,国家层面制定出一个标准提取比例,各地方再根据事故发生率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

3.明确支出项目,有效使用工伤保险预防基金

从我国的地方实践来看,由于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工伤预防基金项目支出各地是有差异的。总之,清楚列明基金的用途,明确基金的支出项目,规范预防基金的使用是保证预防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基础。

4.明确考核标准,及时监管工伤保险预防基金

确定预防基金使用情况的考核标准,对于每年用于工伤预防的基金提取比例和支出项目要进行有效的定期监控,及时了解工伤预防基金的使用情况及规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总体影响程度,据各地工伤事故发生率的变化和预防基金效果的评估,及时调整提取比例和支出项目,提高预防基金的有效性。

2.5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社保管理机构要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还有必要建立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平台。通过经常性地在全社会开展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宣传工作,使大多数人了解工伤保险知识,从而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的法律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

4.工伤保险学习资料 篇四

须知:

1.女教职工在怀孕3个月之内到人事部门领取本《须知》

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怀孕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人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3.小产前需提前向人事处进行备案,由人事处第一时间向区人社局备案,方可进行小产医疗费用及津贴的报销。

一、关于职工参保缴费时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生育备案时间

请女教职工在怀孕3个月之内到人事部门领取本《须知》,填写生育保险相关备案表格,并在怀孕5个月之内办理好备案手续,根据江夏社保局的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备案者,不能报销生育保险。

三、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必须要先备案才能享受产假时间)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以及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可以分为顺产128天、剖腹产143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享受生育产假延长的条件(寒暑假不顺延)

四、关于护理假津贴

用人单位连续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5日的护理假津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五、关于生育就医

怀孕职工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后,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就医。具体生育医院,在生育备案须知中会详细的告知大家。

六、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七、关于男教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登记及费用报销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怀孕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人事处办理生育登记(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武汉市江夏区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分娩就医登记表》)

/ 5 费用报销时间为产后三个月向人事处相关部门提交报销材料。

八、小产备案及报销

小产前需提前向人事处进行备案,由人事处第一时间向区人社局备案,方可进行小产医疗费用及津贴的报销。不先行备案的如果有流产或引产的,根据江夏社保局的有关规定,不能报销生育保险相关费用。

工 伤

须知:

1.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亡)必须24小时之内在工伤经办机构备案 2.工伤认定的范围

3.发生工伤时就医医院要求

一、工伤认定时间: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亡)必须24小时之内在工伤经办机构备案,(所以就要要求教职工在发生工伤(工亡)要第一时间向人事处进行备案,再由人事处在24小时之内向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备案)在三十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及申报,否则将影响职工工伤待遇的享受)

二、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发生工伤时就医医院要求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伤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协议的医疗机构,否则工伤不予认定。

江夏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武汉市第十四医院(江夏区人民医院)、江夏区中医院、武汉同心手外科医院。

工伤职工因病情特殊,确需要转诊治疗的,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江夏区工伤保险转诊医疗机构:湖北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

四、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 5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门诊)发票3.费用清单(有医保分类)4.医疗过程中所有病历5.放射报告单(有放射的需要)6.出院小结

医 疗

须知:一定要持卡就医办理入院,否则不予结算。

一、可以享受就诊的时间

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2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就诊医院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结算只要是在医保定点单位均可使用医保卡(前提是因病住院产生的费用方可进行报销)。

三、持卡就医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就诊时,首先需持卡挂号,就诊后刷卡结算,打印结算单据。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不足及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若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首先持卡办理入院登记,并缴纳预付款。住院期间,每日费用清单参保人员需签字认可。出院时,办理出院登记,刷卡结算并打印结算单据。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费用可用个人帐户余额结算,个人帐户余额不足及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2、一定要持卡就医办理入院,否则不予结算。如果医保卡遗失,又要必须住院治疗,可以办理急制卡(只需2天就能办理出来),医院一般是三天内办理医保卡入院手续(这个可以与医院进行沟通)

四、转诊医院

如果患者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本人在三甲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方可转诊到同济或协和医院进行治疗。转诊之前需要将转诊证明的复印交至人事处进行备案。转诊后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结束后带相关资料提交到人事处,由人事处办事人员到区人社局医保办办理住院费用报销手续。补充医疗保险

一、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一般视为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总费用是300元,单位承担200元,个人只需缴纳100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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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1.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申请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2.需要提交的材料:出院小结、出院发票、发票明细、诊断证明及病例。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及慢性疾病申报流程

一、病种范围(共26种):

重症疾病(7种):

1、高血压III期(伴心、脑、肾并发症);

2、糖尿病(伴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

3、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4、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5、肾透析;

6、肾移植术后排斥治疗;

7、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慢性病(19种):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

2、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3、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III级及以上;

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

7、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9、血友病;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11、类风湿性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III期及以上的);

12、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

13、强直性脊椎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

14、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15、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16、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7、儿童孤独症;

18、脑性瘫痪;

19、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的)。

二、申报流程及资料:

1、参保人员每月1日至10日到我办6、7号窗口提出申请,所需资料:一是一年内三甲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小结/记录;二是诊断证明书;三是相关检查报告单(如恶性肿瘤、血管介入治疗术等病种,需提供切片报告单或者CT、MRI报告单以及手术经过等资料),届时我办将看原件,收留复印件归档;四是医保卡复印件;五是个人申请书等资料;资料齐全后我办将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下发《武汉市江夏区城镇职工/居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疾病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申请人需自行填报,并于当月10号之前上交《审批登记表》,届时我办会发放《江夏区门重、门慢鉴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至申报人,《通知单》会详细的标明当月的鉴定时间、鉴定地址、鉴定资料、鉴定流程以及鉴定完毕后如何领取《门诊重症专用病历本》的情况。

3、鉴定合格后,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为其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并向参保人发放重症病历本及《审批登记表》。

三、享受时间及就诊办法

江夏区门重门慢实行当月申报,当月享受的政策。参保人持《审批登记表》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建档后即可持医保卡和重症病历在该院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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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变更定点医院的办法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在年审时变更一次,参保人将《审批登记表》自原定点医院取出,携医保卡、《审批登记表》和重症病历到我办6、7号窗口办变更手续,变更后到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就医即可。

5.三农保险论文资料 篇五

(湖北保监局2006年4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8号),充分发挥“三农”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稳定器”、“助推器”的作用,主动承担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现就加快全省“三农”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三农”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省保险业在发展农村寿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办农业保险试点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049%,县以下地区保费总收入同比增长226%。但“三农”保险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农村地区保险保障面比较狭窄,保险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保险市场还未得到有效开发。

我省作为农业大省,随着全省农业发展步伐加快,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三农”保险的有效需求正逐步扩大。新形势下加快发展“三农”保险,能够协助政府建立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机制,推动农业生产扩大规模,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能够协助政府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我省农村地区和广大农民的保险保障状况,防范农村居民生命和财产损失风险;能够发挥资金融通功能,将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有效地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

二、着力产品创新,不断拓宽服务“三农”领域

“三农”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保险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创新经营”的总体思路,加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力度,不断拓宽“三农”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三农”保险在安农、支农、促农方面的作用,让农民群众“放心种粮、安心看病、舒心养老、专心务工”。

一是继续推进农业保险试点。积极为我省小麦、水稻、棉花等国家战略性粮食资源提供覆盖面广、保险费率低的农产品基本保险。以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在烤烟、生猪、林木、茶叶、蔬菜等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效益品种上开展种养殖业保险试点。紧密结合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不断丰富农业保险产品服务体系。适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与巨灾风险基金,为我省农业风险提供全面保障。

二是加大适应农民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既要开发储蓄投资性强的理财类保险产品,满足乡镇富裕农民的需要;更要加快开发一批保障功能丰富、保费适中、保障适度、针对性强的保险产品,满足广大农民的基本风险保障需求。关注失地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科学设计保险条款,引导农村居民参加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农村房屋保险;面向农村少年儿童群体,推广普及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推出适合农村特点的教育保险产品;面向最需要风险保障的主要劳动力人群,开发农民意外伤害及附加医疗保险、健康险等产品;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采矿、建筑等高危行业,开发包括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责任事故等风险在内的“一揽子”保险产品,切实提高农民工的风险保障水平。

三是积极协助政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各保险机构要探索建立政府统筹协调、卫生部门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具体运作的三方合作模式,运用商业保险在经营健康险业务方面积累的产品设计、责任设置、服务管理与赔偿支付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要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转。同时,充分利用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深入农村,及时向农民提供知识普及、定期体检、即时理赔、送赔款上门、康复追踪等多种健康保障服务,满足农民群众的综合医疗保障服务需要。

四是大力发展农村地区民营企业保险和工程保险。针对民营企业规模差异化、需求多样化的特点,积极探索并适时推出包括车险、企财险、责任险等在内的“一揽子”综合保险,以及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养老、医疗保险,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大力发展适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财产保险等险种,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灾防损、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服务优势,支持农村地区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三农”保险业规范发展

一是加强“三农”保险队伍建设。各保险机构要准确把握“三农”保险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确定自身在“三农”保险发展中的市场定位,探索“三农”保险的发展模式和方法。要从完善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入手,强化对乡村营销服务网络的监管,提高乡村营销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解决在农村展业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要不断加强保险意识宣传与保险知识辅导,提升广大农民群众对保险的认知水平。

二是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三农”保险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三农”保险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发扬“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关心的“三农”重点问题,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来开展工作,做到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要注意认真总结“三农”保险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并做好相应的经验交流和推广工作,推动我省“三农”保险又快又好发展。

三是努力提升“三农”保险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农村地区保险服务组织体系,通过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借助保险代理机构展业等多种途径,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户。建立一套符合农村市场特点、行之有效的客户服务制度,使保险能够扎根于农村,为农民提供长远服务。在保证风险管控的前提下,从方便客户的角度出发,建

立完善客户回访制度,做好保险咨询等服务工作,简化承保、理赔程序,对符合赔付条件的涉农保险案件必须在10天内赔付完毕。

四是有效防范农村保险经营风险。各保险机构要尽快建立一套符合农村特点的、行之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单证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行为。要切实抓好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保险资金的及时收取、及时入账和及时划转,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一切可能发生风险的漏洞。要加强预算考核和费用管理,保证费用开支的合规性、计划性和科学性。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销售保险产品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坚决杜绝欺诈误导、弄虚作假、坑农骗农问题的发生,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主题词:金融保险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

宜府办发〔2006〕58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

“三农”保险是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服务对象的综合性保险业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确定的、较小费用支出转移和分散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不确定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市场化、商业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与辅助管理机制,是保障农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三农”保险,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农业生产稳定进行。我市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并且受灾区域较广的地区之一,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大,而政府救助能力有限。在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同时,降低农业自然灾害损失,减轻政府救助压力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都迫切需要运用保险的手段来防范、转移和分散各类风险。

(二)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村日益增多的社会财富安全,稳定农民的生产、生活,减少政府因灾害事故的财政支持和救助压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都离不开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需要保险业积极参与、开展防灾减损工作,及时给予经济补偿,吸纳部分分流人员,以充分发挥其“稳定器”、“安全阀”和“助推器”的作用。

(三)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我市广大农民初步摆脱了贫困,但抗御自然灾害事故和疾病的能力十分脆弱,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较严重,而对涉及健康领域的保险潜在需求很大,农民对养老、医疗、投资和子女教育方面多层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险体系还不健

全的情况下,保险可及时“补位”,形成有力的安全支撑,为农民生活提供保险保障。

二、明确“十一五”期间发展“三农”保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切实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三农”保险、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让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到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农村保险业务网络,实现全市县县有保险机构,乡乡有保险人员,村村有保险服务。力争到2010年末,种、养两业保险为全市农村提供 5亿元的保险保障,农村人身保险保费收入超过1.5亿元;县域保险规模进一步扩大,保费收入达到全市总额的60%。

(三)主要任务: 积极稳妥地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有条件的区县要积极试办烤烟、森林、生猪、奶牛、肉牛、蚕桑、茶叶、制种等种、养业保险,探索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民养老保险,大力发展村干部、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加快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积极发展乡镇企业、私营业主以及农民房屋等财产保险,强化乡镇企业、私营业主以及采矿业主、校园方责任保险,推进一方创平安建设。

三、政府主导,各级各部门合力推动发展“三农”保险

(一)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发展“三农”保险。各级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协调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将“三农”保险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

(二)要合力推进“三农”保险。农业各部门要将“三农”保险作为创新支农的方式,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发挥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要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农业的保险体系,为发展“三农”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财税部门要制定落实扶持种植、养殖业保险的补贴和鼓励发展“三农”保险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整合各项支农资金,充分利用保险的放大效应,对参加种、养两业保险的保户进行保费补贴,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保险覆盖面;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开办“三农”保险的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教育部门要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学生参加校方责任保险、校园财产保险、教师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险、学生平安保险提供便利条件;矿山监管部门要督促业主为员工办理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村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投放上优先考虑投保企业和农户的贷款申请,对龙头企业和参保农户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和提高贷款额度;新闻部门要加大普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宣传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要加大对“三农”保险的支持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保险违法犯罪行为。

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发展“三农”保险

各保险机构要从服务“三农”工作大局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三农”保险。各公司要成立负责“三农”保险业务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拟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工作制度和措施,将“三农”保险业务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在人、财、物等方面向“三农”保险业务倾斜。要选择烤烟、森林、生猪、奶牛、肉牛、蚕桑、茶叶、制种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新技术推广作为切入点,积极稳妥推进种、养业保险试点,配合探索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积极开办医疗健康保险业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办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继续办好校方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外出务工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督促矿山企业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继续办好农民房屋综合保险、私营企业业主的财产保险,努力增强农民的保险保障程度;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对商业性业务按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可用非亏损业务弥补亏损业务,用其他效益险种收益补贴种、养业可能产生的亏损,逐步实现“以险养险”自求平衡,努力探索“三农”保险的多种经营方式;针对农村市场购买特点,要开发设计条款简明,费率低、保障全、覆盖广,缴费灵活、理赔便捷的符合农民愿望和适合农民消费习惯的保险产品,制定完善的服务质量标准,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规范和诚信的服务。积极参与配合、组织和协调农村各种防灾减损工作,不断提高“三农”保险服务水平;要合理

6.保险精算学习推荐书籍 篇六

1、保险学,王绪瑾等著,经济管理出版社,7月;

2、保险学,孙祁祥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2月;

3、保险学,魏华林林宝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6月;

4、保险学——危险与保险,增订三十四版,(中国台湾)袁宗蔚/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月;

5、风险管理与保险(第八版),(美)c.小阿瑟.威廉斯迈克尔.l.史密斯彼得.c..扬著,马从辉刘国翰译,马从辉校,经济科学出版社,205月;

6、风险管理与保险,(美)特瑞斯.普雷切特琼.丝米特海伦.多平豪斯詹姆斯.艾瑟林著,孙祁祥等译,孙祁祥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5月;

7、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上、下册),(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高蒙季燕梅等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系陈欣审校,机械工业出版社,年9月;

8、保险学,许谨良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年7月;

9、风险管理与保险,scotte.harringtongregoryr.niehaus著,陈秉正王jun周伏平译,清华大学出版社,10月;

保险词典:

1、英汉保险词典,中国保险报社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合编,商务印书馆,1910月;

2、英汉精算学词汇,谢志刚朱仁栋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6月;

3、英汉汉英财政金融分科词汇手册(保险分册),套书主编张礼泉陈福生;分册主编沈素萍,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

4、英汉保险词典,张栓林编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9月;

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魏巧琴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2月;

2、人寿保险(第十二版)(上下册),(美)肯尼斯.布莱克哈罗德.斯基珀著,洪志忠等译,曾容秀校订,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

3、人寿与健康保险(第二版),(美)缪里尔.l.克劳福特著,周伏平金海军等译,刘京生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

4、商业年金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台湾)方明川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

5、如何选择你的人寿保险,阿兰.拉维恩著,王海晔张扬张泽兵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4月;

6、如何制定你的退休金计划,彼德.e.高德弗吉尼亚.s.尼科尔著,万里虹万里霜万里驰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4月;

7、如何为父母提供经济保障,芭芭拉.韦尔特曼著,张翠珍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4月;

8、人寿保险核保概论,阎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年8月;

9、中国寿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陈东升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

10、寿险经营论,李钢著,中国商业出版社,年10月;

11、人寿保险经济学,(美)s.s.侯百纳著,孟朝霞王翠芳等译,李秀芳江生忠校,中国金融出版社,6月;

财产保险:

1、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王明初陆熊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

2、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周延礼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3月;

3、责任保险论,邹海林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

4、欧美保险业监管,(比利时/美国)让.勒梅尔著,袁卫孟生旺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12月;

5、海上保险学,李继熊魏华林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

6、海上保险学,应世昌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

7、英国海上保险问答,张永坚编著,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

8、美国产险市场报告(1996),美国保险信息研究所编,袁力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2月;

9、海上保险法,张湘兰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

10、海上保险的法律与实务,魏润泉陈欣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7月;

11、汽车保险,黄大庆刘娜编著,地震出版社,1999年10月;

12、职业责任保险入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年4月;

13、财产保险,郝演苏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月;

14、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雷胜强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9月;

15、财产和责任保险(第四版),(美)所罗门.许布纳,小肯尼思.布莱克,伯纳德.韦布著,陈欣总校,陈欣高蒙马欣胡晓莹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5月;

社会保险:

1、养老金体制,作者:韩大伟厉放吴家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1月;

2、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黄安年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

3、美国的社会保障,(美)a.h.罗伯逊著,金勇进等译,袁卫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

4、社会保障法概论,蒋月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

5、社会保障精算原理,王晓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6、养老保险,董克用王燕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7、失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8、医疗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9、工伤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10、社会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11、女性社会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12、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13、社会保障税制国际比较,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10月;

14、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雷洁琼主编,王思斌执行主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10月;

15、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金新政沈继权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7.浅谈我国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 篇七

关键词:工伤认定,认定范围,认定程序

一、研究背景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很悠久的历史。早在1884年德国就率先颁布了工伤保险的雏形——《劳工伤害保险法》。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有164个国家建立和制定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制定工伤保险法案,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属于很全面、系统的法案,但是仍然存在漏洞,特别是在工伤认定方面,所以加强工行认定的研究具有很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如何做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认定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对劳动者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认的行为。在我国,工伤认定包括四个步骤,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申请人在规定可以申请的时间内向有关认定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认定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申请人的申请诉求是否正当合理。第三,认定机构受理申请人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对伤害是不是属于工伤进行审核。第四,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做出认定或不认定的决定,同时出具书面通知。工伤认定有四种结果: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如果是前两种认同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是后两种结果则不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三、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分析

第一,我国工伤认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来进行认定的,主要从主体、程序和范围三个方面来对工伤认定进行规范。第二,工伤认定的主体是指进行工伤认定的组织或机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人或部门需要向单位所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组织或机构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做出判定结果。工伤保险金额和工伤主体层次是相符的。相关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时限、范围和程序等相关规定来进行工伤认定,不能弄虚作假,虚构事实,为了自己的私利给国家或社会带来损失。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操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工伤认定的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工伤认定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不能随意改变。

四、我国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目前我国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工伤认定主体存在的问题,工伤认定范围存在的问题和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第二,工伤认定主体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工伤认定部门分工不明确,因为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三章和第六章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的全部事务都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这就造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权利,就没有部门能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起到监督作用,同时工伤认定本来是属于社会法的范围,但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又是行政单位,社会法和行政法本来就不具有统一性,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法律依据,所以工伤认定主体是存在问题的。第三,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主要是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将认定的依据一条条的罗列出来,这样虽然直接明了,但是社会生活本就是复杂多变的,这样的罗列法很难跟上社会的发展速度,不利于申请人的维权。第四,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主要是现有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优先申报工伤认定的权利,当事人只能在30日后才能进行申报,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那么就会导致当事人的维权受到影响。同时,用人单位如果申请申报延长,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最大延长时间,如果被无限期延长,那么当事人就无法进行维权。而且现有的工伤认定处理程序过于复杂,等待时间非常久,这些都是工伤认定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完善我国工伤认定的建议

第一,要想完善我国工伤认定的程序,必须要先从认定主体开始。认定主体不能再制定、执行、监督集于一体,可以尝试由社会化的非政府组织来进行工伤的认定,因为这样的组织受政府的干预较小,而且能够接纳从制定规则者来的监督。可以让行政部门和社会相关机构来对社会化的非政府认定组织进行监督。在过渡期,可以让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进行工伤的认定,这样有利于公平公正。第二,工伤认定的范围改革可以通过完善根据工伤本质精神确定工伤的一般条款和现有条款。在这些现有条款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加入更多的实际情况,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工伤进行认定,这样有利于工伤认定的公平性。

六、结语

工伤认定的程序上应该从简化认定程序和完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两方面入手,法律法规始终是为了保护普通公民而存在的,对于可能会对普通公民的法律权利造成损害的条例,必须要进行完善或修改,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法规才会更加公平公正,人们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程洪荣.美国工伤补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性质的分析——兼评我国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及工伤认定问题[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1(1):71-73.

8.新《工伤保险条例》五大亮点 篇八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对于这部与广大职工生活息息相关的条例,究竟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呢?我们不妨一起细细看一看。

亮点一: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这一改变有望让更多人享受到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

亮点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际上,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的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交通的发展,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也屡见不鲜,比如电动车、燃气助动车撞人等。为了维护职工及家属的利益,此次草案修改后不但保留了原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属于工伤的规定,而且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把轨道交通,比如地铁等交通工具及轮渡、火车等都纳入了赔偿范围。

亮点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工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30日,工伤事故的审核期限为10日。这一算下来,要40天的时间才能让工伤职工获得结论。对于那些急需医疗、救助的受伤职工来说,等待时间显得十分漫长。修改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被大大就ianhua,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大大推动了程序的时效性。

亮点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原来的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的规定打破了统筹地区的限制,改观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而造成的地区差异的现象,实现了全国性的统一赔偿标准,避免了因地区差异带来的“同命异价”问题。

亮点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草案规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9.社会保险资料变更证明 篇九

兹有我公司员工(电脑号:)于年月日入职,此人更改前□有□无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以下更改信息真实,望社保局给予修正为盼。更改后的法律后果由本公司负责。(最后暗影一句如是公安部门出错可不要).现申请以下参保信息变更:

□更改姓名

参保姓名:,现变更姓名为:; □更改身份证号码

参保身份证号码:,现变更身份证号码为; □更改户籍

参保户籍:□深户□非深户,现变更户籍为□深户□非深户;

更改原因

特此证明!

10.保险学学习心得.doc 篇十

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被定义为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其实通俗地讲,就是一旦加入某个团体,就“一人有难,大家平摊”,是以货币形式平摊的社会风险转嫁机制。

保险学课程的内容包含保险基础、保险种类、保险实务、保险管理等多个方面,老师教学上从抽象到具体,从原理到实务,从主体到客体,从经营到监管,从国内到国外,章节的设置注重内在逻辑关系,注重原理性,把握实用性,体现时代性,富于生动性,使我对保险活动有个完整清晰的了解,增强了我对保险业的热爱,激发了我对保险相关知识学习的兴趣,使我获益良多。

我们知道,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保险业则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化与业务国际化的加强,企业经营面临的各种风险更大,社会对风险管理人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同时伴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逐步规范以及保险业的不断开放深入,国内外保险公司的人才缺口也相当严峻。

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已经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定意义上,保险业的现代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保险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和谐的标志。

通过课程,我还了解到保险合同的设计与签订、保险理赔与索赔、保险纠纷的处理、仲裁与诉讼等保险活动的全过程无一例外的都与法律有关。事实上,保单就是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制度既是一项经济制度,更是一项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离不开各种法律的支持与规范,同样,保险活动只有以法律为依托才能规范有序发展。保险活动必须遵从我国的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与保险法。而涉外保险业务则遵从业务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多年前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则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对规范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1.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篇十一

【关键词】工伤;保险;发展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萌芽初始阶段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第四章“残废所”规定涵盖残废、盲、哑三类,就其各自能力从下列课程中选授之:千字课、手工、简易算术、平民常识、音乐、词曲、说书等各种工艺,受教养后确能自谋生活者应为其介绍职业。 中国共产党1931年成立了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后,高度重视工农群众的利益,创建了面向劳動群众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包括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津贴、残废衰老的津贴,规定保险金不得向被保险人征收,不得从被保险人工资内扣除,由企业承担”,奠定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化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工伤保险走过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我国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因工负伤职工的治疗和补偿作出了规定。20世纪60-70年代的“文革”期间,废除了基金由国家统筹管理的做法,解散了工会等相关组织和人员,严重阻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使工伤保险基金在企业之间的调剂不复存在,工伤保障机制丧失了应有的社会性和互济性。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沿用了40多年的以企业自我保障为主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社会化统筹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2003年,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全面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成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标志着现代工伤保险制度框架的基本建立。2010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使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为全面发展工伤保险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发展阶段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特定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有效而充分地实现这一目的是以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的,因此实现对依法应参保职业人群的制度全覆盖是工伤保险的根本任务。2006-2012年,人社部重点规划、积极探索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待遇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加强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稳步提高相关待遇。“十二五”期间,国家对工伤保险制度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健全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障体系。

在工伤预防方面,2009年人社部在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工伤预防试点,建立起预防工伤事故的有效机制;取得初步成效。2013年人社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试点城市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控制在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实行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经过近几年的大力宣传和教育,工伤保险的基本知识在普通劳动者中有了很大的普及和提高,参保意识不断增强,扩面工作稳步推进。

在工伤补偿方面,工伤补偿因其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直接予以经济上的填补和收入替代,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生活的可持续不可缺少,也最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所关注和重视。据相关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累计达到948万人,比“十一五”增加379万人,增长66.6%;2015年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达到1397万人次,比2011年(822万人次)增加575万人次,增长70.0%。2010年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由9项增至13项。在“十二五”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大幅提高,其中,与2010年底相比,2015年基金实际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增长4.5倍,达5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长1.8倍,达2.7万余元;月人均伤残津贴增长1.7倍,达2523元;月人均生活护理费增长1.7倍,达1432元……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了较好的保障,起到了“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

在工伤康复方面,推进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提高工伤职工重返就业岗位的比例;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工伤职工停薪期、治疗问题、报销目录等方面规定,加强国家级和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中心建设。基本实现区分层次、相互衔接、特色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格局。经过十多年的康复试点推进,各地均已确立工伤康复机构、颁布了工伤康复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对国家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进行细化发展,探索康复的早期介入,试点将综合康复与社区康复有机结合,使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实现了重症进中心、稳定入社区的新型康复机制。

12.工伤保险到底保护谁 篇十二

为谁而设

工伤保险到底保护谁?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实践中却有不同的回答。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工伤保险适用的是无过失补偿原则, 也就是说无论劳动者是否因为个人原因导致自身遭受事故伤害, 排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都需为受伤的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使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 在不少用人单位看来, 工伤保险是保护劳动者的, 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工伤保险保护得“过了头”, 不明白为什么劳动者自身有错, 单位还需承担责任, 这不是在纵容劳动者违反工作规定, 造成工伤事故吗?有些劳动者则认为工伤保险是保护用人单位的:首先, 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 用人单位仅需承担一部分责任, 如果单位再购买了商业保险, 几乎就是零风险;其次, 如果是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心存故意, 如:使用废旧设备, 或设备存有故障而强令劳动者作业, 导致劳动者受伤, 却因为工伤保险的存在, 劳动者无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这在不少工伤者看来极为不公。

对于工伤保险到底保护了谁,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制定本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 工伤保险一方面是向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也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工伤保险试图保障的对象。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为了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用人单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则需放弃起诉用人单位侵权赔偿的权利, 互有付出, 才互有所得。

不过, 我国的工伤保险设置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 皆有不足之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购买工伤保险只能化解部分风险, 在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 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 用人单位还需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五级、六级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过重的负担比例, 在一定程度挫伤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公布, 一定程度化解了用人单位的成本, 但是用人单位还需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至于用人单位所说劳动者违章仍然享受待遇的“不公”, 则是对劳动者过于苛责。人不是机器, 即便是机器, 也有出故障的时候, 有些伤害是难以避免的。劳动者违章造成事故, 虽有过失, 却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是故意为之, 错不至于弃其不顾。

对劳动者来说,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公”之处在于, 无过失补偿原则没有一以贯之。所谓无过失补偿原则, 就是不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有过失,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给予相应待遇的原则。按理说,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有一方故意造成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的风险化解功能就应该停止。《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故意行为的追究是比较到位的, 只要是劳动者自杀或是自残的, 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为之导致工伤事故, 虽然根据《安全生产法》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追究实际上是空白, 这点对于劳动者来说的确不公。此外, 工伤保险补偿劳动者的部分损失,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的精神损失无法主张补偿, 从补偿数量上来说, 工伤保险的补偿并不是最优的。

说到底, 工伤保险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设, 但是无论劳动者, 还是用人单位都没有得到工伤保险的“偏爱”, 他们都从工伤保险中受益, 却也因为工伤保险遭受某种程度的“损失”。

工伤保险并不是劳动保险, 也不是劳动法保险, 而是社会保险, 是社会生活中各种职业劳动者都理应享有的伤害保险

谁能享受

回答了工伤保险为谁而设的问题, 其实并没有完全回答工伤保险到底保护了谁这个问题。工伤保险虽然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设,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被称为劳动者的人和被冠以单位之名的机构都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在我国,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较为严格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 而许多非法用工单位是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

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哪些劳动者能够参加工伤保险则较为复杂。造成这个问题复杂的根源是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使用较为随意, 使得虽然都名为劳动者, 却并非因有劳动者的称谓而自动享受工伤保险。我国《宪法》对劳动者的使用最为宽泛, 几乎一切社会主义建设者和社会主义未来的建设者都可以称为劳动者。但是, 专门规范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 却把劳动者主要限定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且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至于什么是劳动关系?又是一个极为复杂, 学界至今仍在纠缠不清的问题。简单的说, 在各类企业工作, 受企业管理和支配, 工作内容与企业相关,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可以视为劳动者, 这种人通常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 有很多例外, 例如:在校的大学生利用休息时间或寒暑假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 不能与所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保障;已经退休的劳动者被单位返聘或被其他单位雇佣的, 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被工伤保险覆盖;为家庭和个人提供服务的家政工, 因为工作对象是家庭而不是单位, 也不被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那些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灵活就业人员, 因为缺少稳定的就业单位, 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

此外,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农民, 以打鱼为生的渔民, 也被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 原因是他们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相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 公务员和军人则相对特殊。从建国之初到现在, 军人都是享受相对独立的伤残抚恤制度;公务员则长期以来是参照军人伤残抚恤制度执行。但在实践中, 我国各地的做法又参差不齐、多种多样。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深入推进, 我国不少地方, 例如北京、天津、海南等省市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覆盖范围的限定, 将公务员纳入到工伤保险之中。

由此看来, 工伤保险绝不是针对各种工作伤害的保险, 也不是针对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保险。在我国, 工伤保险尚未定位为各行各业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险, 而是针对部分劳动者的工作伤害保险。

实际保护了谁

如果要深究我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相对较小, 将一部分通常意义上的劳动者排除在外的原因, 那么就不得不反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法律根源。在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 有的只是劳动行政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 要求我们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 确立具有相应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为此, 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 那时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劳动法》应运而生显然无法摆脱当时制度局限的束缚, 也因此深深烙上了计划经济的印记, 硬性地将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一方, 将为个人或家庭工作的一切劳动者和相对于正规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基于《劳动法》模子“倒出”的工伤保险制度, 虽然比《劳动法》晚了10年, 但是在保护范围上深受《劳动法》的影响, 其覆盖范围仍然停留在了1994年时期,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遗憾。工伤保险不是保护了所有劳动者, 而实际上主要保护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资料 篇十三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原则,参保缴费没有任何风险!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都可在户籍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参保;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按年缴费并年满60周岁,就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而且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领取标准就越高;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缴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至1000元、1200元、1600元共12档,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标准。对按时缴费的的参保对象,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对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在缴费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如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社保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500元的丧葬补助费,并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4.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演进 篇十四

我国古代社会以农耕为主, 农业生产方式意味着工伤事故率极低, 即使发生事故亦不能称为工伤事故, 加之中国“自古流传着‘守望相助, 疾病扶持’的传统风尚, 故而对于现代保险制度就不像欧美工业国家那样感到迫切需要。此外, 由于工业发展落后, 无以形成工伤保险制度构建的土壤。” (陈国钧:《劳工问题》) 工伤保险无以确立, 却并不影响我国工伤保险的萌芽。宋朝朱熹所倡导设立的社仓制, 就类同于欧洲早期社会的互助组织。“社仓的办法是使人民按其财产的多寡, 凑出粮食存放于社仓, 或由人民共同负责向官方贷米存仓, 遇到灾荒, 则仍分贷给原设立者, 以解燃眉之急, 这可以说是我国官方所倡导的户籍组织中最早的一种。”

清末以降, 西方强掳坚船利炮打开我们古老的国门, 仁人义士认识到只有兴实业, 才能振中华, 自此工业才逐步在中华大地崛起。由于工业发展积贫积弱, 加之战事连连, 工伤事故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即便如此, 还是有一些关于工伤保障的法律踪迹可循。中华民国交通部曾于1929年公布《邮政养老抚恤金支给章程》规定:邮政人员凡非因自己之过失, 因职业灾害致成伤病死亡时, 应给予抚恤。1929年公布、1931年施行的《工厂法》第9章第45条规定:“在劳动保险法施行前, 工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或死亡者, 工厂应给其医药补助费及抚恤费⋯⋯”这些规定, 都可以视为劳动者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补偿法制化之滥觞。

与此之前, 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劳动立法原则》第17条提出:“一切保险事业之订立, 均应合劳动者参加之, 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业中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失, 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分担之, 不得使被保险者负担。”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专章规范社会保险, 其中第68条规定:“社会保险, 对于一切雇佣劳动者, 不论他在国家企业, 协作社或私人的企业, 不论工作时间之久暂及付给工资的形式如何都得施及之。”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晋察冀边区的《晋察冀边区政权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条例》, 1941年晋冀鲁豫地区的《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条例》, 1942年《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中, 均有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新中国建立前, 我国制定较为完善的一部社会保障法规, 是1948年12月2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公私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是对苏联劳动保险制度的模仿, 也成为新中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原型。虽然该条例是临时性制度, 制度设置却甚为完备。“以工伤待遇为例, 工伤者除一律享受免费医疗外, 在确定残废后, 按致残的原因发给不同标准的残废抚恤金;非由本人原因致残的, 发给相当于40%~50%或50%~60%的本人工资;由于本人疏忽或无意的过失致残的, 只发给30%~40%的本人工资, 这是一项不能工作后的长期待遇。”战火纷飞的年代, 法律制定往往受其所累, 涉及工伤事故的法律规范虽难以全面实施, 却足以显示工伤保障立法之重要性和远大前景。

工伤保险的确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组成劳动保险条例起草委员会,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 拟定了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此后经过反复讨论, 草案前后修改20余次, 后送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得到同意后, 提交政务院审核。在提交政务院后, 该草案刊登在报纸上, 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 先后征求了141条意见。最后, 1951年2月25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新中国劳动保障的雏形, 也确立了劳动保障基本格局。建国初, 劳动部依据劳动者的身份分别建立了两个独立、又相对完整的保障制度, 分别适用于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具有干部身份) 就业的劳动者和在企业单位 (具有工人身份) 就业的劳动者, 不同身份的劳动者所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因单位的分割而被分割。实践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仅适用于企业职工, 对于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并不适用。即便在企业职工中, 劳动保障也是层层分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所规范的劳动保险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发展到一定规模, 却一直未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尽管有种种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伤待遇, 是新中国对于工伤保障最为权威和系统的规定。

工伤保险的沉寂

在“文化大革命”中, 劳动保险金不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改为实报实销、由企业直接支付, 工伤保险名存实亡。该转变的标志性法律文件是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几项制度改革意见 (草稿) 》。该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 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 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工伤保险的沉寂是由于那个时代的政治动荡造成的, 即使财政部没有下发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的文件, 工伤保险制度也无以确立。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是其核心价值, 单纯由企业负担, 没有资金共筹, 没有风险分担的工伤保险, 就不是工伤保险。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劳动力市场, 市场经济无法生存, 由企业承担保障的制度, 本质上是国家承担保障。企业保障在那个年代对工伤保障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不过, 企业保障自身存在种种弊端, 意味着其必将随着计划经济的崩溃而崩溃。

工伤保险的重塑

1978年改革开放, 我国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开始恢复、重建。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 我国劳动保险几乎瘫痪, 需要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 号召企业单位行政与基层工会要在党委领导下, 密切协作, 相互配合,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法令, 整顿与加强基层劳动保险工作的同时, 也显示出采用劳动保险这种诸险合一的方式, 必将会给劳动保险法律改革带来困难。在一片茫然之际, 由各部门牵头、分别立法的方式或许是最便捷、最有效的。1983年8月17日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在《关于在经济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中重申,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要求企业改革不能降低劳动者工伤等保险待遇。该文件的发布进一步揭示着原有劳动保险制度, 在新的经济体制下难以维系, 亟须变革。1988年劳动部开始研究工伤保险改革方案, 并选择在江苏镇江和江西九江进行试点;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建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以零敲碎打的方式出台文件为工伤保险单独立法积累了经验, 拓展了思路。

1996年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该试行办法虽然法律位阶不高, 却在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可谓“承前启后”, 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模式和理念, 是新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立法的开端。该试行办法有四大特色:其一, 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其二, 确立了工伤保险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化的管理机制;其三, 真正确立了工伤保障的保险模式;其四, 确立了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形成了工伤康复与工伤预防的理念, 确立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在工伤保险中的重要地位。遗憾的是, 试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预想中那样好,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没有废止, 存在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外, 实施范围限定在企业是该条例没有得到很好实施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需要, 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并于1992年在全国试行。该标准于1996年3月14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06年我国又发布了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比原有规定增加了102条。

2003年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从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 调整范围更广, 实施力度更大, 使工伤保险成为社会保险诸险种中立法层次最高、最早得以定型的项目之一, 也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进入法制化阶段。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 第四章专章规范工伤保险, 将工伤保险立法提升到法律高度。与此同时, 经过长期调研和专家论证, 《工伤保险条例》在2010年12月20日进行了修改。随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紧锣密鼓地修法和立法, 修订了《工伤认定办法》, 颁布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规定, 工伤保险法立法体系逐渐完善。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解决了这两部法律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存在的冲突, 确立了工伤保险相对于意外伤害险的优先性和强制性。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修正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工伤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一系列紧锣密鼓地立法和修法, 既预示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在不断完善, 也从侧面反映出工伤保险在现实中仍存在种种问题。我们仍需迎难而上、不断努力, 迎接工伤保险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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