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整改情况的通知的函

2024-07-14

关于上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整改情况的通知的函(共1篇)

1.关于上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整改情况的通知的函 篇一

关于灵璧县2011土地例行督察存在

问题整改意见的汇报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我县2011土地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我县共发生违法用地203宗,违法占用耕地799.51亩,违法用地比例为32.11%。为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例行督察反馈意见,并通过整改将我县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降到10%以下,顺利通过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验收,避免被约谈和问责,我县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建设、财政、公安、人社、环保、房产、农业、林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和拆除组、罚没组、完善手续组、督查验收组四个工作组,分别由一名副县长任组长。

二、针对督察存在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土地例行督察情况反馈,对全县2011年1月1日以来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核查处置,重点整改2011年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以及南京局转来的信访、影响较大和南京局巡 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具体措施如下:

1、对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在建项目,由各乡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于6月10日前责令立即停建。

2、对批而未供、未供即用的112.33亩和其他未供即用土地在7月31日前完成供地,以消除违法用地状态。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项目用地,在已对人对事查处到位,落实农转用指标的前提下,争取在6月30日前完成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效益较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沙场及小产权开发等违法用地予以拆除复耕。由所在乡镇(开发区)或违法主体负责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拆,6月30前全部拆除到位,并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分。

5、对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开发和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建筑物于7月15日前完成没收,并将拖欠罚款收缴到位。

6、对满一年不足两年的闲置土地,收取闲置费,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7月15日前完成清理处置工作。

7、对没收的建(构)筑物组织拍卖,收入上缴财政;对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坚决予以拆除。

8、争取7月31日前解决我县国土执法监察专门机构编 制及人员到岗问题,以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努力将各种违法用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实施步骤

整改工作从2012年6月5日开始,到2012年8月1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1、安排部署阶段(2012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15日)。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组织人员对反馈意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检查,逐宗核实,分清性质,确保取得全面、准确的数据,上报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备案。在摸清用地情况之后,认真分析研究,确定重点,分门别类查处整改。

2、查处整改阶段(2012年6月16日至2012年7月15日)。查清发生问题的根源,对违规操作的,该完善手续的,组织人力,抓紧补办、完善手续;能够及时纠正的,按照政策规定,立即进行纠正;该规范的,按照政策要求,立即进行规范。对每个问题,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要按照反馈意见“该罚款的要坚决罚款到位,该没收的要坚决没收到位,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到位,该复耕的要坚决复耕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到位,该追究责任的要坚决追究到位”的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整改到位。

3、完善制度阶段(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31日)。针对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立落实动态巡查、耕地保护、规划调整、征地报地批 地供地、土地复垦整理、土地登记发证、土地报表、土地档案管理等制度,形成一个管控措施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方式方法正确、执法监察到位的长效机制,使土地管理走向规范化轨道。

4、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0日)。按照南京局整改标准和要求,由督察验收组对各乡镇(开发区)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接受省、市检查和南京局验收准备。

四、几点请求

1、请求省国土厅对我县上报的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材料尽快予以审核报批,争取在6月30之前拿到批复文件,以消除违法用地。

2、鉴于我县今年的用地指标已全部用于补办违法用地审批,请求省国土厅批准我县先行使用2012年增减挂钩指标,以保证我县公共设施和重点项目用地需要。

3、我县2012年已完成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面积2660亩,请求省国土厅增加1500亩增减挂钩指标。

灵璧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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