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生活公众参与

2024-08-26

绿色生活公众参与(精选8篇)

1.绿色生活公众参与 篇一

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

2010-4-12 16:3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要】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趋势之一,也是构建新型环境治理模式的一种努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公共管理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公众的参与具有改善城市环境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具价值。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里,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和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监察等方面。

【英文摘要】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s the current trend in our country one of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cnstruction of new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s also an effort to model.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environmental issues as a problem of public management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the focus of attention.Public participation to improve the urba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the value of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With regard to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hina’s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attered in different laws regulations and regulations,but primarily focus on raising public awareness of the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to strengthen the public and promot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etc.【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环境问题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Environmental Governanc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issues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趋势之一,也是构建新型环境治理模式的一种努力。目前公众参与机制已纳入到环境法制建设的内容中,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在环境管理的不同流程、不同地区,其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的特征。环保总局2006年2月22日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中国国务院各部门中第一部具体规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部门规章,可谓意义深远。

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最终体现为公民对优良环境的享有权,但必须在环境知情权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环境参与,并在环境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救济。由此,对环境治理的参与权,构成了公民环境权的核心。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制度化不仅是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途径,也是政府达到环境善治的必然选择。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环境参与权,应该是全方位的参与,包括对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决策和环境执法的参与,这显然不是一个政府部门所能完成的,而需要从国家层面予以制度支撑。例如,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规范,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最高依据;建立环境决策民主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听证、书面建议、制度性协商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公众对环保的监督权,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我们的共同家园。

公众参与既需要公民社会的成长,又需要国家提供制度保障,这是有序参与的前提条件。相比较而言,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最为“前沿”的阵地,它体现在几个方面: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众参与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等领域已制定了专门的条款或专门的规章;在环境公共政策设计中,公众参与都得到高度重视。它是当前环境行政部门着力推进的工作重点。2008年4月24日,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在“中欧环境执政能力研讨会”上指出:“构建新型环境治理结构。这是提高环境执政能力的关键。需要通过司法保障、体制安排和政策调控手段,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协同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他还进一步指出“通过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疏通有效的参与渠道;建立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公开与获取的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公开交流平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里,已涉及到环境意识、环境立法、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察、环境管理的新主体等方面。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和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监察等方面,主要的不足是:对公众要求过多,对政府要求过少;原则性过多,操作性过少;公众的参与没有切入到环境管理过程;对公众参与的主体、形式、评估等方面缺乏规定;与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相比较对表达权关注不够。

公众参与是保护与治理环境的关健,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人类的生活质量。环境好,公众是环境资源的享有者;环境差,公众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因此,保护与治理环境人人有责。例如新昌逾万名农民抗议药厂污染环境事件,京新药业始建于1990年,坐落于浙江省新昌县青山工业区。京新药业的半成品生产厂,位于浙江中部新昌县和嵊州市交界处,工厂后方即是受污染的新昌江。嵊州市境内的黄泥桥村距该厂最近处仅有几十米。据一位村民反映,化工厂成立已10年,建厂生产3个月之后,当地村民发现井中的地下水已经不能饮用。后来的几年里,村民们陆续发现河里的鱼、虾、田螺、甚至连青蛙都绝迹了,田里的庄稼开始大幅度减产,化工厂所排放出的气体让村民有一种“宁愿被打死也不愿被熏死”的感觉。村里的小伙子已经有好几年不能应征入伍了,原因是肝功能不达标。据反应,该村35至40岁的村民患肝病的人超过50%,而40至45岁以上的患肝病者高达60%。2005年6月22日,京新厂发生爆炸,1死4伤。事故触动了村民心中由来已久的恐慌和不满。7月4日,黄泥桥村大约50名村民到京新药厂反映污染问题,并要求厂家为村民进行体检并赔偿“营养费”。由于厂方领导一再推迟见面时间,村民情绪开始激动,并将接待室的玻璃门砸坏,由此引发村民与厂家的第一次冲突。事件引起新昌县和嵊州市两地官员的重视,7月5日,在政府劝说沟通之后,化工厂于当晚紧急停产,村民们也返回家中。但是这一事件又引发新昌江下游同样遭污染侵害的嵊州村民的关注。化学厂紧急停产后,400多个反应炉中还存有1000吨化学物品,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原料如不经及时处理,容易引发燃烧和爆炸。于是政府同意工厂在7月15日8点开始用7天时间处理该批危险化学品。当时村民们普遍的心态是事情越大越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引起政府重视。16日晚,由于当地大范围停电,无事可做的村民开始从四面八方涌来,警察在104国道和新昌高速公路口设置关卡,仍然无法阻止村民的脚步。警方在化工厂门前安放巨型水泥管道充当隔离墙,防止村民冲进厂区造成意外。双方处于对峙状态,村民投掷石块,但警方为防事态扩大没有还击。后来台风袭来,暴雨驱散了人群,缓解了危机。接下来的几天里,化工厂附近村民有过几次小规模聚集,没有造成冲突。至21日上午7点,化工厂完成处理危险化学品之后,厂外已经没有村民聚集,警察也已撤离。据官方提供的材料称,整个事件中,警方表现克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发生于浙江省的环境污染集体抗议事件并不只是一桩简单的环境保护事件,而是一个环境政治的问题,凸现出价值、利益的结构性之冲突。

新昌县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之事件正好反映了地方政府、相关企业与农民在价值与利益的冲突。价值冲突表现为政府的GDP至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企业利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GDP至上是中国不少地方政府的最高价值。对于政绩的追求,主要表现为对于经济增长率的追求。经济增长率的提高,则主要依据大规模的项目投资,大量的招商引资等。由于政绩主要来自于能够带来短期效应的大规模投资与建设,许多长期性的公共问题例如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卫生一直被忽视。尽管人们在口头上重视环境保护,但是无论政府、企业主还是老百姓都认为环境保护是一种只能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才能考虑与进行的。我们可以看出,包括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在内的诸多公共领域问题,主要肇因于政府职能的错位,而这又来自以GDP为核心的发展观。而利润最大化则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不顾一切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以牺牲环境、损害公众环境生存权为代价的。而如果受害者所要求给予的补偿不到满足或多次要求不果的话,那么往往会催生或加剧暴力抗议。而从新昌事件中可以看出,受害的农民多次要求补偿未果,即便有了也是不完全的,与他们的要求相差甚远。另一个方面还在于利益集团对环境决策与执法的影响甚至掌控。不少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要求,环境污染源的地方政府很少会主动要求排污企业整改乃至关停。地方政府对于环境保护政策未有严格的执行与落实背后一个可能的原因出于发展地方经济,各地方政府普遍采取以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争相引进外资或内资,这样一来投资者极有可能会以资本罢工为筹码来抗拒,致使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为企业外移会引起税源流失与财政危机。在环境执法上,地方执法者就极有可能直接感受到地方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而改变其执法态度,可见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了。

本文事件反映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经济理性主义主导了整个政策思维过程,经济理性淹没了环境价值。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初,中国工业化带来严重的污染。宽松的环境法规,廉价的劳工与土地成本,在经济理性的诱因下,许多高污染性的工业在中国发展起来。然而,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正不断地在为此付出人命损失与环境的代价。

在环保事业中扩大公众参与。对政府,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准确率,降低政府决策的偏差率。天下没有十全十美的决策。决策的正确性取决于政策代表公众利益的状况。代表的公众越多,决策的正确性越大。扩大公众参与,会减少决策失误。代表、专家、公众相结合,互补互动,决策正确。代表是代表公众的,专家是代表科学的,也是为公众服务的:归根结蒂,公众第一。退一步讲,如果决策有负面效应,甚至是有失误,由于在决策过程中有公众参与,公众也会对负面效应给予理解,为失误所带来的损失排忧解难,分担责任。对公众,参与的过程也是受教育的过程,是提高环保意识的过程,是增强环保使命感的过程。公众参与了,意见充分表达了,公众的主人翁作用充分发挥了,那样,他们对决策就容易认识,容易接受,容易自觉贯彻。让他参与,他会用他参与过的规则来约束自己;不让他参与,他会把自已置于环保之外,难以要求他用那些不让他参与的规则来约束自己。对致害者来说,公众参与了,公众在成为受害者的时候,公众也会因为自已参与过,而缓解同致害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老实说,有些致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激烈冲突是致害者害怕公众,撇开公众。我们有些人只相信自己是高明的,不相信群众是通情达理的,结果往往是害了公众,也害了自己。

公众参与制度有一些规定。例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相关法律中的条款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公众参与往往局限于环境损害之后的参与,形式单一。”从参与的过程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公众无权利或机会维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正好反映出了环境正义之缺失。从新昌事件中人们不难看出地方政府与相关的企业的极端利已主义与不道德的非正义行为。新昌农民正是这种不正义结构下的受害者,他们的集体性暴力抗议正是对一系列违反环境正义行为的控诉。

最近几十年,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成为政府、公众与各类组织高度关注的议题,这表明了人们对环境价值重要性的认可。但是,围绕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问题上依然有严重的分歧与冲突。

【注释】

[1]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北京:《理论前沿》,2004年第13期。

[2]吴国刚,“环保自力救济研究”,《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119-124页。

[3]茅建兴,“浙农:宁打死不熏死”,《香港文汇报》,2005年7月29日。

[4]汤京平.环境保护与地方政治:北高两市环保官员对于影响执法因素的认知调查[J].台北:台湾政治学刊(No.6,2002/12),第155页。

[5] 吴国刚,“环保自力救济研究”,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122页。

[6]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人民日报》,2004年7月15日,第九版。

[7]林国明、陈东升,“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保健的公民参与”,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六期,第76-77页。

[8] 有关“公民会议”的意义与做法,请参阅林国明、陈东升的“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保健的公民参与”,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六期,第71-80页。

[9]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个观点”,文载于陈家刚选编的《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7月版,第44页。

2.绿色生活公众参与 篇二

一方面专家学者呼吁健全资源价格市场体制,提高水资源价格;另一方面提价势必会减少消费者福利。在提高水资源价格的呼声下,公众是否会积极参与水循环经济的建设,是否会配合实施政府部门的决策?本文以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例,指出由于公众未充分参与水循环经济建设,而仅凭价格机制调节水资源价格,实施水循环经济困难重重。

1 公众参与对水循环经济的影响

循环经济是本着一切为了群众的宗旨而制定的,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要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要达到此目的必须依靠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完成和实现。循环经济涉及社会的每一个细胞、每一个人,涉及人们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改变。所以说如果没有公众参与,循环经济难以实施,在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时要认真考虑公众参与的方式与途径,重视公众参与对循环经济的作用与影响。

1.1 公众参与在水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公众参与,从社会学角度讲是指社会团体、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权利、义务范围内,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所从事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4]。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众参与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5]。

“公众参与”对于决策者和参与者双方均有促进作用。首先,公众参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促进力量,它对决策部门决策的科学化、程序化提供依据,使得决策更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治民主的进程加快,公众参与能影响政府决策,提高政府决策质量,减少经济建设决策过程中的失误,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

其次,公众参与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水循环经济的基础。循环经济的发展关系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需要社会每一位成员的透彻理解、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否则发展循环经济就会成为纸上谈兵。公众参与水循环经济的建设体现在居民节水意识、生活用水行为和习惯以及是否应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居民的用水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生活用水量。而公众在参与的过程中,受到国家政策、资源条件、利益与责任义务的教育,可以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

1.2 公众参与水循环经济的形式

公众参与水循环经济的形式可分为2种。

a. 直接参与立法过程。即公众直接参与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过程中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治理等,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形式:①选取公众代表参与立法的过程;②进行立法的公众听证。前者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的形式和专家形式参与,专业程度较高;后者则更直接,参与人数也更多,注重公众的广泛程度和代表性,如2000年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因提高水价拟举行的提价听证会[3]。

b. 公众通过科学合理的生活方式或消费方式参与。即公众身体力行,从点点滴滴做起,参与节水宣传,使用节水器具,建立良好的用水习惯等。

2 广州市公众参与水循环经济对水价形成机制的影响

目前广州市人均水资源量仅为1 500 m3,约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60%。随着广州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广州市社会水循环的规模不断扩张,源于社会水循环的水问题加剧。广州市政府认为水价是调控社会水循环的重要手段,希望通过市场行为和经济杠杆管理有限的水资源,用提高水价的方法增强人们的节水意识。但实际的实施过程却并不如意。

1999年,由于水源污染和珠江口盐水倒灌等原因,广州市自来水生产成本已经达到1.03元/t。因此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于2000年3月申请拟将生活水价由0.7元/t提高到0.9元/t。由于部分广州市民和人大代表认为提价理由不充分,准备举行的听证会一直被延期,这一申请也因遭到强烈反对而被搁置,直到2001年5月1日才得以实施[6]。

2005年12月,广州市物价部门为促进市民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对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水全面提价,价格由0.9元/t上涨到1.32元/t。据广州市统计局调查统计,虽然60%的市民具有一定的能源危机意识,担心广州出现水资源等能源短缺问题,但是仍有近70%的市民反对“提价促节水”的做法,而近90%的低收入者反对政府的该项做法[7]。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一方面,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因此提高水价格势在必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中的个人行为构成循环经济的细节,仅仅凭借价格机制来促进节水型社会的构建,往往会引发个体的抵触心理,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不利于政府政策的实施。

2.1 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状分析

水价上涨势必增加城市居民的日常支出,居民能否在承受水价的上涨?本文拟以水费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参数来分析广州市民对水价的经济承受能力。

水费占可支配收入比例==×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系2004年的1项调查显示,水费支出占家庭收入的1%时,对大部分人的心理影响不大,易导致用水浪费现象发生;占2%时产生一定影响,许多人开始关注水量;占2.5%时注意节水;占5%时会有较大影响,并注意认真节水;占10%时影响很大,居民开始考虑水的重复利用[8]。根据国际标准,水费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以下都是合理的,从表1分析数据可以看出,广州居民每年生活用水费用占年可支配收入比例小于1%,实际上水价还有很大的上涨空间,而在经济上市民也是完全可以负担的,同时该数据还表明,现阶段的低水价不利于促进居民节水,水价上涨势在必行。

注:资料来源于1993~2006年《广州市统计年鉴》。

2.2 公众反对提价的因素分析

首先,在立法参与方面,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程序与体制还有待完善。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因提高水价拟举行的提价听证会,由于市人大代表认为提价理由不充分而延期,提价方案也因此搁浅。可见,实行听证会的实践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提价的理由上。由于要求提价的部门进行“暗箱”操作,不向与会者提供有关的详尽资料,提价理由不充分,没有履行听证会必要的让与会者提问的程序[9],程序的不规范让听证会形同虚设,削弱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其次,社会公众的循环经济建设的意识整体上比较低,影响了参与程度。2006年3月至5月,华南农业大学对南方9省1市首次进行“居民用水习惯调查”,调查抽取9个省份和1个直辖市的城市作为代表,包括昆明、贵阳、成都、武汉、长沙、南昌、南宁、广州、海口、重庆,调查发现33.4%的市民经常用淘米水、洗菜水浇花,采用此种方式达到循环用水的目的,37.5%的人偶尔会这么做;29.1%的人从来没这么做。从这个数据来看,只有2/3的市民有较强的循环用水意识。而广州市人均用水量约240 L/d,已逼近广东省设定的最高限额。出现此种情况,主要由于大家头脑中存在着“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观念,习惯低水价的广州城市居民在水价上涨的同时,容易形成心理负担而反对水价上涨,可见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还有待加强。

3 建 议

通过对广州市居民用水价格机制分析,发现广州市居民还未有效参与水循环经济建设。一方面,公众未完全参与提价制度的拟定,实行听证会的实践不尽如人意,所以政府提高水资源价格难度增加,呈现出水价与供需关系的不匹配。另一方面,城市居民节水意识不强,跑冒滴漏相当严重,公众反对提价主要由于自己的福利减少,说明公众还缺乏对水资源短缺现状的深刻了解,未能有效参与水循环经济的建设。

为提高公众参与水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提出以下建议。

3.1 政府应确保资源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使用价格杠杆调节水价,是促进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对于供水部门这类垄断行业,由于成本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竞争的压力,这些处于垄断生产经营地位的企业,往往把企业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提价转嫁给消费者,而不愿意在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上下工夫。所以对于要求提价的部门或行业来说,其产品价格的制定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其价格变动要建立在广泛征求消费者、业主、政府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此外,公用事业价格的制定要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即要做到科学、公正、透明,也要提供详细的背景材料,让广大消费者切实了解价格变动的利弊。

3.2规范水价格听证执行程序,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公众参与的目的就是为项目最终决策及化解业主和受影响人群之间矛盾提供依据,不真实的依据必然影响决策的科学性,进而采取的措施也难免会有盲目性。

首先应保证听证会的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能充分反映委托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听证代表应包括不同阶层的社会公众,尤其要考虑低收入人群在听证代表中的比例;其次要严格执行公共价格听证程序,加强对公共价格听证过程的监督,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背景材料必须事先公布,听证过程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允许媒体报道,听证笔录和价格决策部门的决策过程必须公开;再者,要保证价格等专业性问题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可以考虑在召开听证会前对委托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做出独立公正的鉴定,可考虑由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委托人,相应的鉴定费用作为供水企业的听证成本或是直接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为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和可靠,鉴定材料应在召开听证会时直接呈交听证会主持人,并由听证会主持人直接公布,这样可保证听证代表享有供水企业的信息,在对自来水价格进行审议时与供水企业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而使听证结果能够反映真实的情况[10];最后要增加公众参与的决策权力,只有进一步增加公众参与公共价格决策中的决策权力才有可能更好的发挥公共价格听证会的作用,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

3.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

很多市民置身于环境中的个体思想,他们甚至不关心环保,毋庸说“循环经济”、“节水型社会”的构建,所以要让群众意识到循环经济是一种个人、社会、经济、环境多赢的人类发展模式。政府要坚持城市节水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要利用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宣传专栏,中小学教材等一切有利形式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让公众清醒认识潜在的资源危机,强化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的自觉性;另外政府部门应提倡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社团开展各种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和公益活动,同时,还可以对这些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并提供小额资助,与这些组织建立起友好的伙伴关系,从而使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和纽带作用。

摘要:以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例,分析了公众参与水循环经济对水价形成机制的影响。分析表明,由于公众参与不充分,决策者和参与者没有各尽其职,因而提高水资源价格显得困难重重。为建立和谐的水循环经济体系,规范水资源价格体系,建议政府应该从水价听证会及公众教育2个方面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关键词:水循环经济,公众参与,价格机制,生活用水,广州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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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亚男,胡继连.城市水务产业SCP分析[J].水利经济,2007,25(7):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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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朴晓英.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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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德震,陈西庆.我国水价的变化过程及其区域特征的研究[J].地理科学,2002(4):483-488.

[7]李敏.广州水价将涨至1.32元,七成市民不愿提价促节能[EB/OL].[2005-12-25].http://www.zjol.com.cn/05china/system/2005/12/25/006416730.shtml.

[8]令狐阳春.水价冲击波透视[J].生态经济,2004(7):40-51.

[9]温桂芳.水价:听证会及其调整问题[J].中国物价,2000(5):7-10.

3.绿色生活公众参与 篇三

环保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完善制度建设 鼓励公民参与环保

据了解,对于新修订的环保法重要配套细则,环保部门希望通过《办法》的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更加健康地发展。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成本低、执法软等问题一直饱受诟病。人们往往在目睹江河土地、海洋天空一天天被各种污染蚕食得面目全非后,才以舆论监督的方式参与。在环保领域公众缺乏话语权,可以说是过去环境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办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同时,重点提出“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的规定,对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历数环保法的发展,不难发现,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企业违法成本低、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落实过程中执法软、以罚代治、公民参与度低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普遍存在。只有当污染现象进入人们的生活,并形成一定伤害后,公众才以举报和投诉、职能部门监管、舆论监督曝光等方式被动参与。在环保领域,公民知情权、话语权被剥夺的现象大量存在。

《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相当于在环保监管问题上,给职能部门上了一道紧箍咒。有业界专家指出,环保法实施以来最严厉的《办法》即将实施,旨在解决处理环保问题时企业对法律的敬畏及监管部门依法执行的被监督问题。这必将激发新一轮涉事公民维护自身知情权、话语权、损害索赔权的高潮,是中国环保法规里程碑式的规定。

新瓶装旧酒 具体施行仍有难度

在步入法治化轨道的今天,国家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经历了经济发展初期牺牲环境搞发展之后,环境污染的后果渐渐暴露在公众视野,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细则相继出台。

在国际环境中,输出落后产能制造的商品开始遭遇发达国家的抵制,如何摆脱简单商品加工厂的外衣,如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商品,已经成为“中国制造”跟上全球市场的关键。

《办法》在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方面提出了进步观点。但是,重塑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形象,再造新型的公民参与环境治理模式,仅仅依靠笼统的指导,很难缓解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从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方面来说,也并非全新举措。

过去处理环保问题,欠缺的是对法律的真正敬畏及严格执行,准确地说,是法律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差。那么现在呢?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相关补充性规定和办法一再出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近年来却屡见不鲜。

从社会发展角度来说,并不是初衷没达到,而是随着信息时代来临、资讯更为丰富快捷,民众的知情权获得了快速提升。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优点是能够紧跟形势,发现问题即可跟进。而我国法律通常为成文法或制定法,有案例指导等可以借鉴,但在某种程度上仍需补充。

《办法》的出台,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而在具体措施方面仍然延续了机构解读、机构鼓励等无法落实的空虚一面,只突出民众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分量和作用,没有诸如奖金数额、监管保障机构建设、职能部门领导监督机制等的具体内容,仍然容易陷入“民众对违法事件举证难、政府监管以罚代法、职能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怪圈。如此,《办法》难以摆脱“新瓶装旧酒”之嫌。

环保诉讼困难重重 落实仍待破题

法律法规和办法类规定出台,总有不同的声音,《办法》也是如此。《办法》为调动公众参与监督举报积极性,在要求环保部门接受举报后公布相关信息方面,不但设置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内容,还规定了监管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信息等内容,在奖惩机制方面更是明确鼓励地方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有业界人士表示,《办法》“亮点”的确很多,但在执行层面依然将会遇到重重问题,有待摸索。

我国当前有众多的案例可供指导。根据已经见诸报端的环境保护个案,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地方政府已经走在了国家立法机构的前面。云南昆明2008年12月成立了环保法庭,早在成立之初,就向市政府建议并设立“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解决了诉讼成本高和诉讼利益归属问题。与此同时,昆明市政府公布《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诉讼成本和诉讼利益归属问题。一个是2010年,一个是2015年,地方《办法》出台,走在了全国《办法》之先。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到法院起诉,一定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证明是对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自己的损害。对于民间环保组织或公民个人而言,举证无疑是最大的“软肋”。抛开调查和取证的难度,单就对物证的权威性而言,监管机构最终裁定权的执法天平已经倾斜——民众依然处在不对等的弱势地位。从昆明环保庭“全国首创”的做法中不难发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再多再严,离开了具有操作意义的实施细则,都将是理想世界的空中楼阁。

4.论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 篇四

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 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运动.文章论述了公众参与对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度低的原因并提出了促进公众参与的思路与对策.

作 者:陈少坚 张云峰 Chen Shaojian Zhang Yunfeng 作者单位:陈少坚,Chen Shaojian(江苏省泗阳县环境保护局,江苏,宿迁,223700)

张云峰,Zhang Yunfeng(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广东,广州,510641)

5.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动力机制研究 篇五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动力机制研究

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需要全人类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多种因素交互影响、多个行动者互动的结果.本文着重从环境意识的提高、环保NGO的推动、大众媒介的导引等方面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动力机制.

作 者:江莹 JIANG Ying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南京,210093 刊 名: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ACADEMIC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5) 分类号:X2 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   动力机制   行动者   互动  

6.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篇六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目的是通过社会力量监督影响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公众参与在我国尚处于发端,我们既要立足国情又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持续地推动和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

作 者:刘倚源 尉志凌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刊 名:新西部(下半月)英文刊名:NEW WEST年,卷(期):“”(6)分类号:X3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权 环境保护

7.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 篇七

1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1 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的核心理念, 若想让我国的环境、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 广大民众就都要参与到环境保护、环境治理中。

1.2 环境法的制定和完善, 同样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因为环境法的制定与广大公众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其实, 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制定与完善, 就是在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

1.3 环境法律的执行, 是需要公众监督的。这样, 环境司法执行机构才能得到广大民众的信服。

1.4 公众要监督环境执法是否公平高效, 其实环境执法公平高效的进行是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体现出来的, 如, 将环境信息透明化, 定期的开展环境探讨会。

2 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环保意识不强

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强, 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造成的:第一个原因, 公众仍是没有认识到参与环境决策的重要性。虽然, 近几年, 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有了些许增强, 但是, 公众们仍是不会主动去参与环保决策, 而且个别官员认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对改善我国的环境并不会起到什么积极作用;第二个原因, 公众认为环境保护距离自己很远环境的破坏与自己并没有很大关系, 从心底就认为保护环境并不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之内。

2.2 公民参与的环境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在与环境有关的法律中作了一些有关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但是, 这些规定并不够完善, 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 有关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单一, 不全面;第二个方面, 有关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笼统, 工作人员很难根据这些规定进行实际操作。

由此看出, 我国有关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有漏洞的, 这些规定仅仅就是制度, 缺少可操作的实际意义, 这也就意味着, 这些法律规定很难为参与环境保护的公众们提供全面切实的保护。

2.3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力量不够强大

我国的人口大约为13亿, 但是环境保护组织只有2000个, 每个组织的成员也只有几千个人, 而且, 这些环境保护组织大部分是由官方组织的由此可以看出,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力量是多么的薄弱。

民间环保组织的人数少, 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大, 在社会中, 广大民众对其的认同度、关注度都较低, 所以说, 普通民众参与的环境保护组织需要做的努力还有很多, 需要进步的空间还有很大。

2.4 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方式不够多样

我国的环境法律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重点集中在监督环保人员的行为和环保执法人员能否公正执法上, 这类法律规范缺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过程以及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也只是局限于不做破坏环境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 广大民众并不会向相关部门提出自己对环境保护的看法。当他人的行为对自己的周边环境造成了危害, 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时, 民众才会向相关部门反映, 让环境执法人员维护自己的权益。

2.5 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领域较为狭窄

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领域主要集中在宣传、教育方面, 广大民众通过开展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演讲比赛或者是写作比赛来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个别民间环保组织还会开展一些环境保护的培训会来增加民众的环保意识。由此可以看出,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领域还需拓展, 例如向参与环境保护探讨会方面开拓。

3 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措施

3.1 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

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去生活、去娱乐, 是现在政府的重要任务。但是, 有一点, 我们必须要知道, 就是保护环境不单单是政府的任务、官员的任务, 广大民众也需要参与到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中来。

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也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所以, 公民应该借此机会, 以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的活动, 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 为改善我们国家的环境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让我国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好。

3.2 扩大环境保护组织的影响

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做的事情, 公众们应该意识到这一点。政府也应该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让广大民众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并且参加一些环保组织。这样, 环境保护组织的人数会越来越多, 随着环保队伍的扩展, 环境保护组织也会逐渐被社会认可, 所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除此之外, 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还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扩大环境保护组织影响:一、搭建一个环境保护交流平台, 环保人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提出自己对环保的看法和建议;二、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民间环保人员参与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决议, 这样政府部门可以及时了解民众对环保的想法, 而且, 这样制定出来的环保规范也更具有执行力。

3.3 将环境信息透明化

政府应该向公众公布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制定过程, 制定结果, 尽量使与环境有关的信息透明化。因为公众只有在第一时间了解环境法律的制定进程, 才能参与到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决议中。

3.4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以下几个好处:第一个好处, 公民的环境权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个好处, 降低危害环境行为的发生概率;第三个好处, 保护生态环境, 为我们能更好的在这片土地上生活打好基础。总而言之,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结束语

其实, 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是有很多好处的, 例如:一、公民通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可以意识到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是多么的重要, 有了这个意识, 公民就会自觉的了解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 也会更加积极的参与到环保活动中;二、广大民众可以为“保护环境”这类活动献计献策;三、公民保护环境, 其实就是在保护自己的生活圈, 将环境保护好, 广大民众才能更好的生存。公民参与环境保护, 既是对自己所处的地球负责, 又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总之, 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是势在必行的。

摘要:近几年, 我国的国民经济在不断增长, 工业产业也做得越来越大, 但是, 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虽然, 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 以及一些企业已经在改善环境上做出了很多的努力, 但是我国的环境仍然没有多少好转。其实, 若想改善我国的环境, 解决环境问题, 是需要广大民众与政府部门、企业共同努力的。本研究就将针对“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这一主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希望广大读者对这方面的内容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从而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表达保护环境的决心。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议

参考文献

[1]洪大用等著.中国民间环保力量的成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65-87.

[2]刘鉴强.中国环境发展报告 (2013)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8.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 篇八

新年伊始,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发布了国内首个环保指数——“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5年度报告。以百分制为刻度的“民生指数”显示,2005年中国公众环保指数得分为68.05分。这反映出中国公众环保关注度很高,但参与度低,存在着“光说不练”的现象。目前公众最关注公共空间的环保情况,比如空气、水、噪音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众参与的环保行为却集中在个人的生活空间,并以简单的、浅层次的环保行为为主,比如日常生活中的节约用水、用电等。

很多人,包括一些决策者,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一位地方官员曾经对我说,要发展经济,就要“幸福地接受污染的痛苦”。实际上,生态环境一旦损坏,付出5倍、10倍的代价才能修复,有些甚至是永远不可逆转的。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秘书长马宁

当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金钱的相关度逼近到一定程度后,对金钱的不择手段就顺理成章了,对其他一切非金钱因素(甚至是法律)的忽视程度也到了空前的状态,环保也一样。

——网友

环保应该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并不是非要去干什么大事才叫环保,也没必要去抱怨上面不给条件,环保应该从我们身边的一些小事做起。

——网友

西部的很多人连温饱都没解决, 他能不砍树吗?讲道理他们也知道,但先要吃饭啊!

——网友

公众享有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但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公众根本不知道应该用何种方式参与,更不知道怎样的方式是最合理最合法的。因此,环保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体制,明确参与的具体条件、方式和程序。

——网友

在新加坡,如果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破坏草坪,是要被罚款甚至被罚扫大街的。

——网友

虽然近几年环境保护喊得很响,媒体曝光也越来越多,却多是风声大雨点小,公众也多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而重经济轻环保这种政府观念还没有彻底改变,这或多或少都影响着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网友

公众关注环保的出发点主要是个人权益,责任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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