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

2024-07-0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精选10篇)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 篇一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8〕1288号 【发布日期】2008-10-06 【生效日期】2008-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288号)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开业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二、经审查,余庆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同意其担任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29层A+B座。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天津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 篇二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6〕892号)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分公司开业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06〕160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二、经审查,周丽萍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同意其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吉林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3068号吉林省邮电管理综合楼第1、5、6层。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吉林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 篇三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205号)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关于设立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们双方在北京市设立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其名称为“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Shin Kong & H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二、核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三、批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

四、经审查,核准闻安民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蔡雄继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潘柏铮、谭向东、王东辉、邱玉芳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陈日进、黄尚夫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张振岭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核准方正培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谢志军、黄添富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五、批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

(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六、批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北京万达广场B座写字楼15层。

七、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你们双方据此到我会申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三日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 篇四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1745号)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信泰人寿股东变更的请示》(信泰发〔2008〕18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巨化集团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全部6000万股股份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巨化控股有限公司。受让后,巨化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17.14285%股份,巨化集团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 篇五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2〕4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前款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是自然人,不得为法人。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非预定型产品”)。

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三、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最近3个会计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

(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

(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

(五)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

(六)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七)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

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五、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

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规模由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风险管控状况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决定,但各产品销售总规模余额不得突破本文规定的可使用规模上限。

六、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统筹协调投资型保险业务与保障型保险业务的发展。

七、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其申报的每一个投资型保险产品分别设定从销售开始到结束的销售期限和销售区域。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投资型保险产品不得在县(含县)以下行政区域销售,但市辖区除外。

八、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型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充分协调产品、精算、资金运用、法律合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力量。申报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条款应符合《保险法》及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并列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赔付的申请与给予等内容。

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中,除上款所应列明的内容外,还应列明收益率的约定方式、计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计算返还金额的方法。

非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中,除应列明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产品风险警示,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产品认申购费用,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的服务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产品资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的计提方法,资金账户的估值方法,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和个人账户价值的申领手续。

九、财产保险公司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

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同时,从防范风险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

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十、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安排相关再保险,计提责任准备金。投资型保险产品发生保险赔案时,保险公司应做好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工作,并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

十一、投资型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制定和修改,并报送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报送审批时,除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客户手册;

(二)宣传材料;

(三)拟定的销售期间、销售区域;

(四)产品成本的情况; 预定型产品的成本说明材料应包括:保险费率、产品的满期给付收益率和银行代理手续费、业务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比例,以及据此计算得出的产品盈亏平衡点。

非预定型产品的成本说明材料应包括:保险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种类、比例以及计提方法。

(五)保险公司最近3年的整体经营情况;

(六)已有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的,已销售产品经营情况的报告;

(七)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预定型产品的客户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简要介绍和特点;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三)业务办理流程和手续,包括报案、理赔、保险合同的挂失、变更、解除或终止等;

(四)公司情况简介;

(五)客户服务电话和公司联系方式;

(六)在不同经济环境下,特别是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动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每份保单满期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和示例。

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的客户手册除包括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列明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风险警示和投资特点;

(二)投资的对象和范围;

(三)资金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投资金以及个人账户价值的申领;

(五)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应制定详尽的客户手册,随同保险单一并交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客户手册登载保险公司过往业绩的,保险公司应当特别声明,保险公司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保险公司管理的其他非预定型产品并不构成对该投资型保险产品表现的保证。

十三、财产保险公司应遵照保监会有关的财务、资金运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和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健全的、专业化的投资管理部门和投资风险控制部门。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不同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账户设置、账簿记录等应相互独立。

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其资产托管制度应符合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通过银行、直销等渠道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其投资资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划转到总公司专门的账户。

其中,对每个非预定型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应为其建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并为每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建立单独的个人账户。

十四、对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工作日对资金账户进行估值,计提相关费用并按期结转,计算资金账户的投资净收益和资产净值。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个人账户的资产净值,并及时、准确地向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披露资金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有关投资信息。保险公司应于每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上公布非预定型产品前1工作日的产品净值和累计净值。

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保险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寄送个人账户的报告,说明个人账户价值、资金进出等事项。

十五、当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发生下列情况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将以下内容予以公告:

(一)产品投资运用投资策略的改变;

(二)更换产品资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三)确定产品收益分配事项;

(四)申购或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五)产品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发生变更。

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完成非预定型产品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包括产品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和产品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投资组合报告和产品份额变动。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产保险公司每年3月31日编制完成非预定型产品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重要提示及目录、产品简介、主要财务指标和产品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产品管理人报告、产品托管人报告、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产品持有人户数和持有人结构(前十名持有人)、产品份额变动、重大事项揭示、备查文件目录等。

非预定型产品临时公告、季度报告和报告应至少登载在一种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

十六、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单证管理制度。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单应由总公司统一印制,并实行专人管理、专处存放。保险单的登记、领用、核销和归档应及时准确。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资型保险产品客户资源的综合管理,建立客户信息库,利用好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客户信息资源。保险公司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客户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客户信息转移给第三方。

十八、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与其签订书面代销协议的机构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委托银行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应与其签订书面代销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的比例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银行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审核代销机构传递的投保信息、确认款项到账后方可签发保险单。

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总公司上一季度签订的代销协议汇总,报保监会备案;各分支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汇总应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预定型产品手续费率,1年期产品不得超过0.8%,1年期以上产品年化手续费率不得超过0.5%。

十九、财产保险公司直接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应建立专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和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部门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

销售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熟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业务办理流程,无违规和欺诈等不良从业纪录。

通过直接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投资金后,方可签发保险单。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以外收取的投资金,应采取pos终端、转账支票等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不得直接收取现金。

二十、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服务电话专线,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投保、索赔以及产品咨询服务工作。

十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应对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终止情况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处理办法。

在一个工作日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某一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应退还的资金金额与该产品保险公司收入的资金金额之差,超过该产品资金账户余额10%的,属于保险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保险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终止时,保险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在一个会计内,资金账户累计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资金账户资产30%的,或者发生经营亏损的,保险公司自身难以扭转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

十二、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年底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次年的4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保监会。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财务、资产组合、投资损益的计算和分配、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以及对产品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必要时,保监会可临时要求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报送投资型保险产品审计报告、代销协议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文件和资料。逾期未报,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对于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予以处罚。

十四、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变动经保监会批准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及其销售区域。在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将正式发布的客户手册和宣传材料向保监会备案。客户手册和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格式、内容,各分支机构不得修改。

十五、投资型保险产品准备金评估办法和资产配置要求,按保监会相关要求执行。

十六、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控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定价风险,密切关注经济与金融环境变化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影响,建立相关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十七、保监会可根据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已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情况,对其申报的销售期间、销售区域以及可使用规模等做出调整。

保监会可视经济和金融市场情况,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审批和监管政策做出调整。

十八、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产品手续费的备案工作。加大对该产品各类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投资型保险产品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十九、保险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保监会将依照《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十、本通知发布前经保监会批准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继续使用至销售期限届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107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 篇六

Beijing Radio &Television University

社会实践报告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员工管理调查报告

姓名:教育层次:

学号:专业:

分校:指导教师: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管理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企业是有员工组成的,因此员工在企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员工的企业不存在,而没有好员工的企业,则不能长久存在。员工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生存下去的依附和支撑。企业与员工息息相关,不可分离。一旦企业中的员工不再为企业的生存而努力,那么,这个

企业就等于宣告了临近终结。所以,企业管理应从员工做起,企业员工管理应成为企业的重点工作之一。

二、调查过程

本次调查通过自身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了解及有关领导的沟通询问,主要调查企业如何更好的管理员工并收集了大量相关资料,了解到本公司的员工管理状况,并针对这些所带来了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思考。

三、调查结果分析

(一)合理招聘员工

员工招聘的有效实施,不仅不仅对人力资源管理本身,而且对整个企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若要持续发展,就必须保持人力资源的供给,因为企业在发展的任何时期都会需要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人才。只有在进行有效的人力资源的招聘才能充分满足企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要。同时,招聘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企业人才引进质量,它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关口。

招聘的目的绝不是简单地吸引大批应聘者,人力资源招聘的根本目的是获得企业所需的人员、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失,同时招聘还有潜在的目的:树立企业形象。而有效的招聘实际是指组织或招聘者在适宜的时间范围内采取适宜的方式实现人、职位、组织三者的最佳匹配,以达到因事任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互赢目标。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能及时招聘到满足企业所需的人员;二是被录用人员的数量、质量、层次和结构符合企业的要求;三是招聘成本符合最小化原则;四是人岗匹配、人事相宜;五是离职率低。

重视人员的招聘,实现有效招聘可为企业输送源源不断优质的人力资源,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实现高效率经营,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二)企业员工培训

加强职工培训,在良好的人际关系,相互配合的工作环境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以更好的激发职工工作的热情和斗志,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使

他们的主动性、创造性将自然地倾泻出来,自觉与管理者一道,把工作做得尽可能好,不仅让职工觉得实现了自己的人生理想,同时对企业有了满足感和归属感。也使企业和职工得到共同的发展,真正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一个企业应有明确的培训政策,并有企业自上而下的支持。培训政策不仅要表明企业政策是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的能力,而且要使职工对各种培训方案非常清楚。否则,培训就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另外,企业还要向职工解释培训的真正意义,让职工感到培训是一个提高自己知识和能力的宝贵机会,从而创造出一种气氛,让职工感到培训机会来之不易,加倍珍惜培训机会。

总之,员工培训的有效管理与创新在知识经济时代日益凸现其重要性,现代企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而培训正是培养人才、传播知识、实现知识共享的有效途径。因此,加强员工培训的管理与创新是企业在21世纪培育核心竞争力,取得不断成功的关键所在。

最后,员工培训还要从工作的方法技巧上进行传授。对工作技巧的培训是提升员工工作效率。帮助员工跨越挫折的一条捷径。这种培训采用跟随式学习比较合适。跟随式学习即是安排员工跟随“老师”一起工作,通过观察老师的工作学习其工作的技能。这种方法可以使员工通过观察、模仿来快速获取迈出第一步的能力,减少员工因不熟悉工作流程而出现错误的机会。另外,员工还可以通过与专门的老师的交流沟通来及时解决遇到的难题是工作效率更高一筹。

(三)人才管理与技能

员工的培训对一个公司来说固然是重要的,但是要想使员工真正成为公司的一员,并为了企业的利益甘愿付出,在提高生产效率中发挥最大的作用,还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管理者。一个好的管理者并不是非要是那种高层管理者,真正的高层管理者是不可能亲自去管理员工的,这就需要高层管理者下面的一些中下层管理者发挥出自己最大的努力管理好生产一线的员工。首先,一个新员工经过培训正式上岗,管理人员要清楚新员工的基本资料,以便跟新员工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对方,其次要知道这位员工接受的是什么岗位培训,可以进一步的安排工作,而且要把新中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注意事项、一一讲明白,并亲自一边做示范一边给员工讲解,使员工能在短时间接受,以最快的速度上岗,发挥自己的能力。但是单单做到这些还远远不够,还必须要尊重员工,信任员工。树立员工主人翁思想,必须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双管齐下。精神上的归属感产生于全身心地参与。当员工认识到,他们的努力能够发挥作用,认识他是全局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时,他们会更加投入地开展工作。尊重员工,信任员工,是激发主人翁意识的法宝。

部门内部沟通基本顺畅,但部门间急需加强。多数职工普遍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上级对其的工作支持力度较强,并就工作内容进行沟通,但从后续问题的调查显示,部门内沟通并没有达到预期要求;也有一部分职工反映,部门间的工

作衔接并不十分理想,很多时候只是职工自己沟通和联系,而部门负责人沟通比例也仅占55%。对于部门内部的职工间沟通,调查者则在三个方面表现较为均衡:自己协调、询问同事、求助领导。

中级管理人员急需提升的方面。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多数职工认为,在以后的工作中,中级管理人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个人素质,依次为:责任心、上下级沟通、领导艺术、团队文化、公平性、业务能力、思想意识、职工激励、成就动机。而据中级管理人员的调查显示,则依次为:责任心、上下级沟通、团队文化、领导艺术、公平性、业务能力,思想意识、职工激励、成就动机。

(四)团队精神状况和素质

除少数职工外,团队士气良好。在实际调研中,28%的职工认为我们团队的精神非常高昂,60%认为我们团队是一个充满关爱、团结一致的集体,但12%的职工认为团队现处在低迷的时期。针对团队的特定成员进行调查时发现,约有35%职工反映某些职工没有与整个团队融合起来,表现出例外或特例的行为。个人利益与个人绩效没有紧密结合。团队是由个人构成的,个人业绩是团队业绩的基础,只有实现个人利益与个人绩效息息相关,才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团队的素质能满足工作要求,但总体提升缓慢。据统计资料显示,60%职工认为企业团队的素质与优秀企业相比,总体水平不差上下,25%认为略差,15%认为较差。在职工与团队合作的信心方面,30%职工认为团队正向有利方向发展,35%认为没有变化,20%保持观望状态。在团队素质的提升方面,40%职工非常认同我们的团队正在进步,35%基本认同这一事实,20%表示沉默,5%表示不认同。

四、今后对策与建议

根据目前公司的现状,为了让公司的管理更有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员工管理体系:

1、强化员工责任心的培养。针对本公司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特性,对员工加强质量意识的培养,使员工充分意识到缺乏责任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及给公司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保证生产有序地进行。

2、加强员工之间相互沟通。不定期的和公司员工进行交流,使员工的意见能够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便于部门之间以及领导和员工之间的的相互了解和协调。

3、调整人员配置、促进员工技能发挥。针对每个员工的特点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和安排,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个人特长,避免人才浪费。

7.同意保险公司分公司开业批复 篇七

你公司《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验收的请示》(民保中报〔〕7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核定其营业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9号河南省邮政公司大楼22楼。核定其经营区域为河南省行政辖区。

二、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由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决定。

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此复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 篇八

【发布日期】2004-03-09 【生效日期】2004-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险行业协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协会的地位和发展方向,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各单位要从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并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保监局要把推动、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对所辖保险行业协会的现状、存在问题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措施,力争在2至3年内将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成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地位、有威望的行业自律组织。要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省级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建设的重点。已设立的省以下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当地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发挥好服务职能;目前尚未设立的地方,暂不设立。

三、各保险机构要从健全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竞争环境、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会员职责,主动参与协会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自觉遵守章程、自律公约等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保证协会各项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

四、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今年换届的协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从健全组织体系、落实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和逐步年轻化入手,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其余协会要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修改章程、调整工作计划等方式方法,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使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在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保监会将适时召开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座谈会,专题研究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

五、各保险学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中有关指导思想、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自身建设等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六、各保监局请将此通知和《指导意见》,转发至所辖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和保险中介机构。

七、各单位在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要及时反映报告。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险行业协会在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历史进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及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行业协会,是指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行业联合会。保险行业联合会是指由同一地方的财产保险协会、人寿保险协会和保险中介协会等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会为法人机构,所属各协会为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在联合会的统一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一、指导思想

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精神,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加强宣传、联结社会的窗口。

二、组织管理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归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活动的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监会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的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归口管理。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对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对保险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进行初审,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核准,对组团出国访问进行审批。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要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保险业的整体发展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传达通报保险市场情况、监管工作重点、有关方针政策和行政处罚情况,对于涉及行业整体情况的文件、资料等,要及时发送行业协会。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自觉接受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工作总结和计划、财务预决算、开展重要活动、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等,及时报告。

三、职责任务

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自律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3、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经济、技术和人员等条件具备的省级以上(含)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会员单位协议使用或自愿采用。

4、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视所辖行业协会的建设情况,逐步授权其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支持其组织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方式。

6、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维权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5、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协调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2、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做好监管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3、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通过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的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五)宣传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

2、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3、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4、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四、体系建设

根据保险市场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协调互动、有机结合的保险行业协会体系。

(一)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省级和地市等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均是由各自会员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独立的保险社团组织,各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上一级保险行业协会。

各级行业协会在具体职能上应各有侧重,互相协调,互为补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制定全国性、基础性行业标准、研究和协调重大政策性问题、引导保险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组织开展全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参与制定全行业发展规划;区域性保险行业协会应侧重于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协调,并立足于本地区实际,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在不违背全国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区域性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组建

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坚持自愿原则。保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对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其登记注册后按照保监会授权进行归口管理。

(三)保险行业协会与保险学会的关系

保险学会的职能是开展保险理论研究,与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存在一定差别。但二者会员主要是当地保险机构,工作内容均涉及到保险业的信息交流等方面。因此,协会和学会应加强协调沟通,更好地实现办公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自身建设

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体现行业代表性,认真贯彻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公正、高效的多边协商议事机制;遵循社团活动有关规则,健全组织机构,规范日常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活动,找准需求提供服务;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宗旨、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一)组织体系

1、会员。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会员享有的权利:选举、被选举和表决、参加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等。会员的义务: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大力支持协会工作,认真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整体环境,各保险机构应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2、基本架构。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较多的协会,可选举成立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

3、分支机构。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保险行业协会的框架下设专业工作委员会;也可设立保险业联合会,下设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协会。

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在同一个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会员较多的协会,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设相应的名额;可根据需要设立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保险精算、保险资金运用等专业工作委员会,每个专业工作委员会还可内设若干工作部或工作小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还可以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

保险行业联合会所属的协会,在各自会员单位范围内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并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副会长;该理事会再按照联合会的要求,在本理事会范围内推举若干人作为联合会的理事,共同组成联合会的理事会,选举产生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各专业范围内的事项,由有关协会处理;涉及所有会员和全行业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联合会处理。

各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上述组织形式中的一种,但设立及变更时须报保险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核批。

4、办事机构。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公文处理、会议、财务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人员管理等制度和秘书处工作规则、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人员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的基本条件,按照《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1、会长。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保监会或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会长、副会长要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

会长的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2、秘书长。秘书长为保险行业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秘书长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或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秘书长的职责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简化法人登记手续,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协会章程作出规定,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

3、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保险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广开引进人才的渠道,坚持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职业化、专业化,加快年轻化进程,保证协会建设的高起点和规范化。

4、工资及福利。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地保险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1、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经费额度的核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会费收取原则上要以支定收,每年初根据上一收支情况和本工作安排,做出本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会费收取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会员单位,可适当增收会费。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对于拖欠会费的会员,可采取公开批评、警告等措施。会费收取的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并列入协会章程或单独制定规定。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4、开展有偿服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发展的原则,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四)党的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会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的建立,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党组织负责审批,其组织关系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管理。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关系,由保监会派出机构党组织管理,派出机构党组织管理有困难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请当地政府部门的党组织确定管理方式。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 篇九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8〕379号)

各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精神,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治理和整顿市场非理性价格竞争,规范经营秩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我会决定开展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精神,围绕“速度、效益、诚信、规范”八字方针,以数据真实性为重点,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提高执行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中国保监会以交强险为重点业务,对2家产险公司统一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检查工作。各保监局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交强险、商业车险、意外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对重点业务、重点公司、重点地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同时对近两年实施过检查的公司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中重点的专项整治和强化日常监管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应将中国保监会组织的全国性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和日常自行安排的其它检查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结合辖区内产险市场的实际统筹安排好日常检查和监管工作,特别是做好2007年对阳光产险和天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等案件的后续监管工作,保持监管的连续性、持续性和有效性,形成并保持治理整顿的高压态势。

(二)坚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以及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按照《关于2007年全国财产保险现场检查处罚原则的通知》(产险部函〔2007〕106号)精神,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即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坚持违规处罚与落实整改、完善监管制度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从公司经营理念、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查找问题的根源,从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提出监管意见,并且加强后续监管,切实保证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四)坚持强化法人监管的原则。各保监局应结合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将导致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体制、制度和机制性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以下简称产险部)。产险部将向相关保险总公司通报并责成其整改,必要时追究总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以进一步强化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

四、专项检查对象

本次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重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太保、太平)。产险部负责检查上述两家公司的总公司,各保监局负责检查上述两家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若上述两家公司2007年末尚未在当地设分支机构或机构开业不足三个月的,可根据市场实际确定具体检查对象并报告我会。原则上被检查的经营主体不得少于两家公司,被检查的分支机构不得少于两家。

五、专项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继续坚持强化对总公司监管与对分支机构违规行为查处并重的原则,采取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对总分公司一条线检查的方式。即由各保监局对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及时报告产险部,以便产险部及时指导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总公司的检查。产险部结合各保监局对当地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的情况,组织力量对总公司进行检查。借助上下联动、及时沟通,全面、系统地摸清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性、内控的有效性(特别是内部稽核监督的有效性)、偿付能力的充足性、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经营风险状况等方面情况,保证专项检查的质量。

六、专项检查内容

(一)对总公司的检查

以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经营数据真实性、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等内容为检查重点,同时针对各保监局在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利用 “上下联动”检查的优势,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查找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源,督促总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有效防范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和保险经营风险。

(二)对分支机构的检查

1、检查区间:以2007年的业务为主,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2、重点险种:交强险、商业车险和大型商业保险项目。

(1)交强险。检查重点:①交强险单证(特别是定额保单)及标志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管理工作;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的印制、保管、签发、回收、核销、归档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纳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②承保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应收保费是否真实、完整,其账龄是否合理,核销是否合规。③理赔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理赔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关于理赔时效的规定,是否有拖赔、惜赔或无故拒赔的情况;交强险赔款的归属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交强险赔款归入商业车险或商业车险赔款归入交强险的情况;是否存在已报案但长期未立案的情况;对已立案的估损是否准确、合理。④信息系统管控情况。重点检查信息系统是否为交强险设定单独代码;是否支持对交强险单独核算管理的规定;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手续费支付比例、费率优惠比例和条件、保险期限、批单生效日期、退保、报立案时间等作出限制;是否有完善的单证管理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相衔接,核心业务系统对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业务、财务和再保系统是否无缝链接,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是否一致。⑤财务核算费用分摊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交强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和费用分摊的原则,真实、准确地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特别是对专属费用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⑥准备金评估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⑦资金管理情况。对单独运用管理的交强险资金,重点检查是否在交强险资金账户和其他业务资金账户之间转移利益;对未单独运用的交强险资金,重点检查是否以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投资收益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进行准确分摊。⑧手续费支付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是否超过4%。⑨费用情况。重点检查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有通过虚列费用低价(即低于交强险条款费率规定的价格)承保、超规定标准支付手续费或支付保险回扣等情况。

(2)商业车险。检查重点:①条款费率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②应收保费情况。重点检查应收保费是否真实、完整,账龄是否合理;应收保费的核销是否合规。③手续费支付情况。重点检查手续费列支渠道、支付比例、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是否合规,账务是否真实,是否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④批单退费情况。重点检查批单退费是否合规,违规批单退费的金额、用途及具体去向。⑤理赔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假赔案;核心业务系统对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已报案但长期未立案的情况;对已立案的估损是否准确、合理。⑥费用情况。重点检查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有通过虚列费用低价(即低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规定的价格)承保、超规定标准支付手续费或支付保险回扣等情况。⑦信息系统管控情况。重点检查信息系统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手续费支付比例、费率优惠比例和条件、保险期限、批单生效日期、退保、报立案时间等作出限制;是否有完善的单证管理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相衔接;业务、财务和再保系统是否无缝链接,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是否一致。

(3)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检查重点:①纯风险损失率表和危险单位划分指引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纯风险损失率表和危险单位划分指引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报备的条款费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信息系统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核保权限、适用的费率和危险单位划分等作出限制。②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情况,报告的内容是否属实;在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中是否存在非理性甚至是恶性价格竞争的情况。③共保情况。重点检查共保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不规范共保”的情况。④再保险安排情况。重点检查对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是否有再保险安排;再保险是否科学、合理;再保险摊回是否及时,核算是否准确。

七、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准备、检查实施和总结处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主要工作是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成立检查组、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和现场检查通知书等。

(二)检查实施阶段(5至7月)。各保监局应在5月16日前进场对太平分支机构进行检查,6月20日前进场对太保分支机构进行检查。产险部将根据各保监局对分支机构检查进展情况,组织力量适时对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处理阶段(8至10月)。主要工作包括汇总分析检查情况、组织实施监管措施、撰写相关检查报告和整理归档检查资料等。

八、相关要求

(一)认真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及时报告我会。各保监局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立足于全年的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工作,对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和日常自行开展的检查作出明确的安排。请于2008年4月18日前,将现场检查方案和《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现场检查计划表》(附件)报至产险部。

(二)切实做好上下联动检查工作。各保监局既要按照各自已制定好的检查方案开展常规性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报告产险部,又要对产险部需要保监局协助检查确认的问题积极配合,认真查实。

(三)迅速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保监局在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争取检查一家、处理一家,不要等到所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才统一处理,确保检查处罚的时效性和震慑力。

(四)认真做好市场整顿总结工作。各保监局应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全面总结分析市场整顿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认真查找产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制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请于2008年11月14日前,将财产保险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报告以及检查统计表(另行下发)报至产险部。

九、其它事项

(一)现场检查参照《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和《非寿险监管指导手册》进行。

(二)本次现场检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

2、《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

3、《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4、《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

5、《关于规范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5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

7、《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8、《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

9、《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

10、《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317号)

11、《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52号)

12、《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9号)

13、《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124号)

14、《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的通知》(保监发〔2007〕36号)

1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下发的道路、地铁、电厂和商业楼宇4个项目的纯风险损失率表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

17、《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

附件: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现场

检查计划表

二○○八年四月二日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业 篇十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类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二、分类依据

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

(一)监测指标

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5)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

三、监管措施

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全面检查;

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

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5、限制商业性广告;

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

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分类评价的频率

(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

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

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七、保监局的职责

(一)根据保监会的工作部署,收集、报送分类监管基础信息,包括:

1、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受行政处罚情况和保监局实施监管措施情况;

2、辖区内信访投诉和举报案件情况;

3、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

4、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评价和非现场监管信息。

(二)贯彻执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分类监管措施。

附件: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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