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规划图

2025-01-06

新乡市凤泉区规划图(2篇)

1.新乡市凤泉区规划图 篇一

2018年凤泉区预算绩效工作开展

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预算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我区积极稳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一、建立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机制预算科牵头负责全面绩效工作,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本科室对口单位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操作。

二、2018年,我区对10个重点项目进行绩效目标考评,共涉及资金8000万元,分别是冬季清洁取暖“双替代”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文明城市建设等项目制定评价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并下达,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三、大力宣传绩效评价知识,多渠道组织绩效评价业务培训,如视频会议、邀请专业人员讲座等,达到财政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单位,建立绩效评价理念,全面运用绩效评价。

凤泉区财政局

2018年2月1日

2.新乡市凤泉区规划图 篇二

新政办[ 2008 ] 74号 2008-04-29 15:45: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村镇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主体

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二、规划编制范围

(一)乡镇规划:所有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集镇。

(二)村庄规划:按《新乡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新政文〔2006〕98号)文件要求,所有已编制或正在编制规划的村庄。100个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中心村年内必须完成。

三、规划编制的内容

(一)乡镇规划:在现有规划文本的基础上,参照《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的一般要求,具体内容按《农村建筑防火规范》组织编制。

(二)村庄规划按《农村建筑防火规范》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增加“一图一书”(消防规划平面图、消防规划说明书)。消防规划平面图(一图)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管网(无自来水管网的可规划消防水池,也可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内容。消防规划说明书(一书)主要对村镇消防安全布局及公共消防设施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提出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的措施和意见。

四、规划评审和报批程序

消防专业规划编制评审和报批程序,原则上按《新乡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新政文〔2006〕98号文件)规定的评审报批程序进行,期间应认真听取和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五、规划编制的经费保障

按照中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所需经费由新农村规划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提高村镇整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此次规划编制工作的现实意义,切实提高对公共安全负总责的思想意识,按照要求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加强管理,提高水平。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行政规划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为此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业务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应进一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三)强化考核,严格奖惩。本次编制工作各地务于9月30日前完成。10月份,市政府将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进行验收,对完成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市、区)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农村建筑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在农村建设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农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农村的消防规划和建筑防火,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安全实际需要,正确处理民族习俗、历史传统与消防安全的关系,结合农村规模、建筑物性质、地理环境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0.3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乡、村庄的消防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与居住建筑相关建筑的防火设计,以及农村防火措施。

除本规范的专门规定外,农村下列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

1.厂房;

2.仓库;

3.公共建筑;4.超过5层的居住建筑。1.0.4农村的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与其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1.0.5农村的消防规划和建筑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村庄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居民点。

2.0.2防火隔离带

为防止火灾蔓延而设置的宽度不小于12m的连续开阔地段。

2.0.3农村(村镇)

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制镇、乡、村庄的统称。

3总平面布局

3.0.1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烟花爆竹、需要使用炸药的工厂、仓库应布置在村镇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与其它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3.0.2农贸市场,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宜远离居住建筑,并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划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3.0.3成组布置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宜超过50户,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或低于四级时,不宜超过30户。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对村民居住建筑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对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应采取修建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的防火墙等防火措施。

注:建筑耐火极限的划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3.0.4农村应合理规划建设或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地。

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农村,宜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3.0.5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

3.0.6林区的农村建筑,距成片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

3.0.7堆量较大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当村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时,宜设置在村庄外;

3.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

4.柴草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5.堆垛与堆垛之间应有防火间距。

3.0.8农村建筑物之间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或其它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3.0.9有雷击危险的农村地区应规划和设置防雷保护设施。进行防雷规划、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3.0.10农村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在易燃易爆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4建筑物

4.0.1建筑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4.0.2建筑之间应留出防火间距。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设置防火保护措施并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

2.两栋建筑之间设置不开门窗洞口的独立实体分隔墙,其高度高出较高一面的外墙不小于0.5m,长度大于等于较长一面的外墙。

4.0.3当相邻建筑符合下列情况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相邻建筑之间的山墙满足防火墙要求且高出屋面不小于0.5m;

2.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为不燃烧体;

3.两相邻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

4.0.4建筑的屋面板宜采用不燃材料,建筑之间不宜设置连接顶棚,当需要设置时,顶棚不应采用可燃、易燃材料。

4.0.5建筑内部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砌至屋顶。

4.0.6居住建筑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0.7多层居住建筑宜设置室外疏散楼梯,当设在室内时,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室内最远点距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

4.0.8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顶部宜直通屋面或设置通风口。

4.0.9居住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储存、经营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当确需设置时,居住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且居住部分和生产、储存、经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其它场所,除以下情况外,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当居住部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且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时,可与其它场所共用室外楼梯或封闭楼梯间:

1)采用室外楼梯;

2)采用封闭楼梯间,且楼梯间符合下列要求;

3)开向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或实木门;

4)楼梯(间)能通至屋顶,或在楼梯(间)上方的屋顶处设有方便人员逃生的出口。

2.当居住部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与其它用途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敞开楼梯:

1)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2m;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2m;

2)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2m,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其它用途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3)三层建筑的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设置有火灾警报装置。

4.0.10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确需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4.0.11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1.宜与建筑内的其它部位分隔;2.顶棚或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4.0.12建筑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且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5火灾危险源控制

5.1火源

5.1.1农村应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的生活用火方式,推广使用沼气和集中供热。

5.1.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并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5.1.3烟囱穿过保温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隔热层应高出保温层不小于600mm。保温层上部应盖上炉灰,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

5.1.4分烟道与主烟道交接不应直接串通,入口之间差距不应小于750mm。

金属炉筒与墙内烟囱连接时,插入的深度不应小于100mm,两节炉筒套接时,搭接的长度不应小于炉筒的半径,接缝应抹泥封严。不应在炉筒上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5.1.5在柴草较多、居住密集或靠近林区的农村,应在烟囱上或火膛眼上加防火帽或挡板。

易燃易爆单位以及粮、棉、百货物资仓库的烟囱、炉筒和使用吹风机的炉灶烟囱,均应安装火星熄灭装置。

5.1.6炉灶、沼气灯、取暖器等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1.7炉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烧柴草的住户,宜改用节柴灶;

2.炉灶应采用不燃材料砌筑,与可燃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设置在木质地板上的炉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作成厚度不应小于12cm的隔离层;

4.使用敞开式炉灶时,炉灶正上方2m范围内不应存放可燃物;

5.灶台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地面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6.居住建筑的炉灶不应设置在疏散出口附近。

5.1.8炉灶与火炕共用时,炕炉应设在炕墙里面,二者中间不宜采用可燃间壁,如采用可燃间壁,应采用砖或土坯等不燃材料把可燃间壁隔开,并应高出炕面300mm以上。

5.1.9炉灶周围1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周围宜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

5.1.10建筑内的明火用完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碳灰应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

5.1.11蜡烛应放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煤油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cm。

5.1.1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垛堆放地等危险区域。

5.1.13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严禁室外动用明火。

5.2电源

5.2.1农村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由专业电工实施操作。

5.2.21kV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等的最小距离

距离类别m形式建筑物地面树木行车道路

垂直2616

水平11

5.2.3架空电力线路距易燃、可燃材料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5.2.4配电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瓷瓶、瓷夹布线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不燃或难燃性管材保护。电气线路不应穿越炉灶的上方或沿烟囱等敷设。

5.2.5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

5.2.6打谷场、柴草堆场所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应采用金属管或硬质塑料管。

打谷场的电动机均应每台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5.2.7建筑内的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率大于等于60W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小于0.5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4.照明灯具吊装时,灯具最下端距地面不应小于25m;低于25m时,应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可能会遇到碰撞的场所,灯泡应有金属网罩或其它不燃材料网罩防护;

5.电线在吊线盒内应打结,线结应不小于吊线盒的出线孔;6.严禁用纸、布或其它可燃物制作灯罩;7.灯泡的正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8.室外或某些特殊场所的照明灯具应有防溅落设施。5.3气源5.3.1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并应对池盖上的保温材料采取防火措施。沼气池周围应修筑排水沟等排水设施。

5.3.2沼气池周围应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沼气池进出料口应加盖板,顶部应避免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在大型沼气池盖上和储气缸上,应当装有安全阀或防爆安全薄膜。

5.3.4沼气池内严禁放入电石、汽油、干草(秸)、榨油饼(油枯)农药等物质。

5.3.5沼气池点火试验应在输气管上装沼气炉点火。

5.3.6沼气池检修时,在打开池盖清完渣后,应对池内鼓风进行通风换气,无异常后人员才可以下到池内检修,检修时禁止在池内使用明火。

5.3.7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水柱压力计“U”型管上端应连接一段开口管伸出室外高处,塑料管或胶质输气管应定期更换。

5.3.8沼气管道系统应装设总开关、分开关和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安全瓶)。当嗅到蒜臭味或臭鸡蛋味时,应对输气管道进行检查,查找并及时排除漏气点。5.3.9室内煤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必要时应加保护套,一般应采用明敷,确需设在地下室、楼梯间或有腐蚀介质的室内时,应便于检修并采取防腐措施。

5.3.10液化气钢瓶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存放在卧室内;

2.严防高温及日光照射;

3.防止碰撞、敲打、倾倒或倒置;

4.不应接近火源、热源;

5.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6.严禁私自灌气。

5.3.11液化气钢瓶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米。室内应通风良好,不宜同时布置其它炉灶(火源)。

5.3.12燃气灶具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卧室内。燃气计量表具宜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等场所。

5.3.13燃气灶具与管道的连接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米,两端应扎牢。

5.3.14燃气灶具和沼气灯距离家具、衣物等可燃物和可燃结构的距离不应小于1m,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3.15燃气灶具和沼气灯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气源(电子点火灶除外),用后应将输气管路阀门关闭。

5.3.16燃气炉具与液化气钢瓶,可用涂肥皂水的方法试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发现漏气,应立即关闭气源开关,并采取通风措施和熄灭火源。禁止开、关电气设备,并应请专业人员检修。

5.3.17发生燃气火灾,应立即关闭阀门,断绝气源。

6消防设施

6.0.1集中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火灾危险性较大、经济较发达或物资较集中的农村地区宜设置消防站(点),并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站房,配备消防车辆、消防装备、消防通讯器材和专职消防人员。

其它地区宜建立农村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设置固定的消防站或消防点,配备简易消防车、手抬消防泵及其它灭火器具与破拆工具。

道路狭窄的农村宜配置消防摩托车等小型机动消防车。

6.0.2农村应根据具体条件,建设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供水管网和室外消火栓。没有供水管网的,可以利用江河、湖泊、水塘、旱水井等天然水源为消防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用作消防的水源,应能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无消防供水管网或消防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或水压要求时,宜设置消防水池。

6.0.350户以下的农村配置的水带不应少于10条,水枪不应少于4只。每增加100户应增配水带10条,水枪4只。6.0.4室外消防管网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的需要;

2.消防给水管网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80mm;

3.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80m。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农村,室外可设简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4.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

6.0.5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3m;

2.消防水池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设施;

3.应设供消防车或消防机动泵取水的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

4.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消防车加水点不宜少于2处;

6.水源丰富的地区,消防水池宜分散布置,且每个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6.0.630户及以上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的农村,宜设置专用消防水源和消防加压设备。如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3003m,且应符合本规范6.0.5条的要求。

6.0.7建筑物中居住部分与其它场所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应按下列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1.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2m但不超过10002m,且居住部分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居住人数超过10人时,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2.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2m时,住宿人数超过10人,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5002m或二层及二层以上时,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当任一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居住部分应能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并设置室内消火拴接口。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长度宜为25m,内径不小于19mm,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

2)消防卷盘保护半径不应超过30m;

3)消防卷盘的布置应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柱的流量可按2.5L/s计算;

4)消防卷盘的压力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的需要。

6.0.8农村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施。手抬机动泵等消防水泵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消防水泵使用的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应能满足消防水泵的使用要求;

2.50户以上的农村,其消防水泵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每增加100户应增配1台;50户及以下的可配置1台;

3.设手抬机动消防泵时,应储存不小于3h的燃油用量;

4.每台机动消防泵至少应配置150m水带,2支水枪;

5.当采用潜水泵作为消防供水设施时,其电源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6.0.950户以上的可燃、难燃建筑密集的农村应配备消防钩、消防斧、链锯、消防梯等灭火及破拆工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置消防斧不宜小于4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4具;

2.配置消防钩不宜小于4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4具;

3.配置链锯不宜小于2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具;

4.配置消防安全绳不宜小于4根,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根;

5.配置消防梯不宜小于2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具。

6.0.10居住建筑的院落宜设蓄水设施,干旱地区应设雨水收集设施。

6.0.11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向来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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