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2024-11-06

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精选4篇)

1.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城市每2年命名一次,逢单数年为申报年。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四)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六)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报告及考核鉴定意见。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各1份。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暗访、技术评估、专家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和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

对于受理的申报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6个月内派遣专家组进行暗访,并于暗访结束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

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二)技术评估

通过暗访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适时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该市进行技术评估的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暗访3个月后派遣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并在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报告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对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该市下一步卫生创建工作意见、建议的报告。

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三)专家组审定

每逢双数年的下半年,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城市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专家组审定的申报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将核实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确定命名、推迟命名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全国爱卫办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意见和无重大争议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批准后于双数年的第四季度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城市材料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没有通过全国爱卫办组织的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督促、检查并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审定后,在1年内再次组织暗访或技术评估。对未通过再次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以及同年申报2个以上城市暗访有60%以上未通过的,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申报资格并进行批评。

国家卫生城市满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如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整改限期;如理由不充分及第三次复查仍然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取得显著成绩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五、纪律要求

(一)回避制度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如下: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不能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二)对申报城市的要求

1.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2.按照标准安排检查评审人员食宿,不安排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3.现场陪检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每个检查小组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对专家组、评审组成员要求

1.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和评审,结论要实事求是。2.严格遵守检查、评审纪律,按照统一口径公布评审结果,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3.搞好廉洁自律,不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4.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工作责任书。

“国家卫生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镇(县城)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镇(县城)每2年命名一次,逢单数年为申报年。国家卫生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镇(县城)必须为省级卫生镇(县城)命名2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县城),创建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已达到建制镇条件的少数民族乡和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加强对创建镇(县城)的调研和技术指导,在各级爱卫会办公室的指导帮助下,申报镇(县城)制定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建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工作包括技术评估、材料审核、现场抽查、综合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技术评估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对申报镇(县城)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逢单数年12月底以前。

推荐材料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技术评估意见;3.已获省级命名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的文件;

4.申报镇(县城)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

5.申报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6.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7.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卫生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社区卫生、镇辖村卫生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资料及县(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创建卫生县城由所在市(地、州)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8.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群众参与情况总结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总结。

以上材料提供文本格式1份。

(二)材料审核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规范、所报镇(县城)符合申报条件的省份,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和平时调研情况,确定现场抽查的重点;对于材料不齐全规范的省份,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在2周之内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并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现场抽查事宜。

(三)现场抽查

通过材料审核的镇(县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指定专家组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暗访或明查的方式进行,暗访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对当地群众进行随访,听取群众意见。明查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和基础资料管理情况。

(四)综合审定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逢双年下半年,对申报镇(县城)进行综合审定。对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抽查、专家组确定已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镇(县城)进行社会公示;对未通过的镇(县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对其进行进一步技术指导,时机成熟后再重新申报。

(五)社会公示

对通过审定的镇(县城)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镇(县城),将核实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确定命名或不命名。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综合审定意见和无重大争议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申报镇(县城)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批准后于双数年的第四季度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镇(县城)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镇(县城)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镇(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卫生镇(县城)每满3年复审1次,由该镇(县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办于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镇(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工作滑坡明显、群众不满反映强烈的镇(县城),暂缓确认,通报批评,限期半年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镇(县城)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明查暗访,其结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镇(县城),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创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得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对技术评估、材料推荐及复查工作中未认真负责、把关不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进行通报批评;申报5个以上镇(县城)有60%以上未通过的,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申报推荐资格。

五、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镇(县城)的要求

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镇(县城)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评审期间申报镇(县城)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创卫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

(二)对评审人员的要求

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严格遵守纪律,公正廉洁,不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结果要实事求是,按照统一口径公布,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2.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篇二

1 关于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问题

卫生部先后出台的《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定, 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但由于一种新体制的改革需由政府组织领导和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协调配合才能顺利进行, 而国家恰恰在一定层面上缺乏统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 致使各地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展不一, 造成卫生监督体系模式不统一, 运转不协调, 工作不通畅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1 机构名称不一

存在卫生监督局、所、支队、中心及防疫站等多种称谓。有许多地区改革后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让社会群众无所适从, 对树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形象不利。

1.2 机构性质不一

有的是行政执法机构, 有的为全额事业单位, 有的甚至为差额事业单位, 对履行政府卫生行政执法职能不相称。

1.3 机构级别不一

有的与卫生行政部门同级, 有的与原卫生防疫机构同级或与疾病控制机构同级, 有的低于疾病控制机构, 导致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无所适从。

1.4 人员编制不一

有的地方争取政策好一些, 突破了原来卫生防疫机构全额编制, 但普遍存在编制不足问题, 与承担的执法任务不对称。

1.5 人员身份不一

有的为公务人员, 有的为专业技术人员, 对调动卫生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不利。

1.6 经费渠道不一

有的全额保障, 有的与技术服务机构经费捆绑, 有的甚至自行收费, 影响执法的公正性, 与改革初衷相悖。

1.7 网络模式不一

有的地区建立健全了县 (市、区) —乡 (镇、街道) —村 (社区) 三级卫生监督网络, 实现了卫生监督中心下移, 有的地区仍停留在县级以上改革, 没有完成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使卫生监督工作难以下沉。

1.8 机构建设不一

有的地区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车辆配备、现场快检设备和防护设备、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信息建设达到了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标准, 有的部分达到, 有的甚至基本经费难以保障, 影响执法质量和效率。

1.9 执法能力不一

有的卫生监督机构强化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能力, 创新监管思路, 卫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树立了卫生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拥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有的则满足于过去传统的执法模式, 重许可、轻监管, 重收费、轻服务, 难以树立卫生执法社会形象。

以上共性问题已成为影响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以避免阻碍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进程与发展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笔者认为,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解决上述问题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但由于是行规, 缺乏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支持配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和困难较大。建议应积极争取国务院政策支持, 加大与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配合, 只有联合推动, 才会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进程, 形成上下统一、高效运转的新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宜统一为下列模式:卫生监督机构为履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 财政全额经费保障, 依照公务员管理, 行政级别比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低半格,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称谓为卫生监督局, 乡镇 (街道) 的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统一称谓为某县卫生监督局某分所, 村 (社区) 统一聘任兼职公共卫生检查员。这种模式通过国家行政命令自上而下强制性推行, 势必能够树立起全国性的卫生监督执法权威和形象。

2 关于卫生监督长效监督管理问题

2.1 全面推行卫生监督信誉度 (量化分级) 管理

2.1.1 主要做法

(1) 以点带面。选择大型超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作为试点, 以A级评审为突破口, 在山东省率先评出34家A级单位。 (2) 全面推开。在试点基础上, 在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全面展开, 学校食堂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餐饮业达到80%以上。 (3) 动态管理。期间有2家A级单位降为B级, 有20家B级升为A级。 (4) 扩大影响。2005年列为青岛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十件大事之首。2007年列为青岛市政府向百姓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重要内容。2007年参与卫生部食品卫生量化分级标准修订。起草快餐业标准, 自2006年起列为2008奥运会帆船比赛接待单位必备条件之一。 (5) 逐步扩面。已推行到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机构监管等领域。

2.1.2 效果与建议

自试点开始至今, 已评出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233家, 公共场所A级单位42家, 在职业卫生和医疗机构实行了分级分类管理。在充分肯定成效的同时, 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1) 更改名称。实践证明, 量化分级专业性过强, 不易被社会群众和业主接受。《健康报》调查报道, 社会群众知晓率不足10%, 应将量化分级管理改为信誉度管理较为通俗, 易于接受。青岛市从2007年开始正式更名为卫生信誉度管理。 (2) 完善标准。实际上各地已在卫生部标准基础上进行了自我修正。 (3) 频次得当。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完成现行A、B、C、D四级监督频次不切实际, 应予以缩减调整。

2.2 积极倡导各类卫生示范创建活动

近几年, 青岛市除实施卫生监督信誉度管理外, 按照“示范带动, 扶优打劣”的总体思路, 先后在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消毒企业等领域开展了示范街区 (单位) 创建活动。2006年向社会公布10家食品卫生示范超市、15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45个公共场所示范单位、职业卫生示范企业22家、餐饮单位餐巾纸绿色消费示范街18条、示范区 (市) 6个, 社会反响良好, 深受群众欢迎。特别是通过开展“餐巾纸绿色消费环境”创建活动, 逐步探讨出“扶优打劣、综合治理、严把三关、诚信带动、示范推广、宣传引导、长效监管”的消毒产品长效监管模式。具体做法: (1) 综合治理, 严把三关。严把源头生产关、严清流通消费关、严查餐桌使用关, 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严查生产经营销售不合格餐巾纸行为。 (2) 诚信带动, 示范推广。组织17家餐巾纸正规生产企业签定卫生质量承诺书, 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 并开展示范街区创建活动。 (3) 宣传引导, 长效监管。两年来通过新闻媒体高密度宣传228篇次, 发布消费警示3次, 并将餐巾纸卫生质量列为餐饮单位卫生信誉度管理重要指标。据调查, 开展绿色餐巾纸消费环境创建活动两年来, 中小餐饮业餐巾纸卫生合格率由不足10%上升至95%, 正规餐巾纸生产厂家月销售量增长了20倍以上, 客源增加50%。

2.3 率先开展“健康校园”创建活动

自2004年开始, 青岛市卫生局、教育局在国内率先联合开展“健康校园”创建活动, 将学校餐饮卫生列为创建内容的重中之重。通过实践, 探讨出“重点执法整治、学生家长协管、学校相互督察、政府阳光采购、自检机构把关、A级单位配餐”等一整套学校卫生监管新机制。主要做法: (1) 针对开学前、高考、中考期间, 以及夏秋季食物中毒高发季节等各个重点时间段, 抓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学校周边餐馆、食品零售单位、学生餐配送餐单位等重点方位, 组织全市统一执法监督行动, 实施重点执法整治。 (2) 聘请学生家长作为学校卫生义务协管员, 通过与新闻媒体互动, 定期深入学校食堂及周边餐桌进行检查督导, 由于家长更直接关心学生用餐, 对学校餐饮管理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3) 发挥学校后勤组织的作用, 建立后勤管理人员联系会议制度, 组织学校餐饮管理人员相互督察, 相互监督与学习, 强化学校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4) 借助政府建立的食品阳光采购信息平台, 统一进货渠道, 要求各学校必须从食品放心企业 (市场) 采购食品原料, 从源头上把关, 现已有100所学校参加。 (5) 要求具备条件的学校建立自检实验室, 对主要食品原料进行检测把关, 已建立18个自检实验室。 (6) 凡是给学生配送餐的企业, 必须取得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资质。以上措施有力地保障了青岛市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 这一监督机制先后在全国高校后勤管理会议和全省创建健康校园现场会进行交流推广。

2.4 探讨卫生监督宣传报道有效途径

2.4.1 每周一报制度

每周例会确定一个或几个执法主题, 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重大活动连续集中报道, 注重全年报道的均衡性, 让社会始终关注卫生执法工作。

2.4.2 健康消费预警机制

针对不同时期执法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集工作性、专业性、知识性于一体, 每月至少发布一期健康消费警示。

2.4.3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公示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示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饮用水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抽检结果, 引导正确消费。

2.4.4 卫生执法稽查季分析制度

每季对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查处情况进行分析, 查找共性问题, 提出执法措施, 通过媒体公布, 体现执法为民。

2.4.5 卫生执法信息报道制度

通过每月编印《青岛卫生监督信息》, 开辟“健康卫士”专栏, 重点信息及时上报等形式, 加强卫生执法工作纵横向交流, 注重时效性和影响力。以2006年为例, 全年共发布新闻宣传报道95个执法主题、780余篇次, 发布健康消费警示14次, 公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15次, 发表专栏文章39篇次, 分别在《健康报》、卫生监督中心网站、省卫生监督所网站发表信息3篇、32篇和105篇,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5 大力实施“科教兴局”战略

近几年, 青岛市卫生监督局积极实施“科教兴局”战略, 围绕人才培养, 加强科技管理和科研教学工作的制度建设, 出台了一系列奖励和优惠政策, 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进一步提高了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 取得较好成果。

2.5.1 狠抓科研工作

自1999年改革以来, 青岛市卫生监督局共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4项, 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 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2004年申请到国家科技部“十五”国家食品安全攻关课题——“餐饮业食品安全综合示范”项目, 已于2005年底顺利通过国家科技部验收, 2006年底顺利通过了以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陈君士院士为组长的专家组的鉴定, 达到了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今年又申请到国家级课题3项、省引智项目1项。其中, 围绕2008年奥运会帆船承担的“重大活动中食品安全保障技术研究”为国家科技部“十一五”食品安全关键技术攻关课题。

2.5.2 重视职工在职教育

通过报销学费等方式, 调动职工参与继续学历教育的积极性。共有52人参加了继续教育, 目前已有32人取得继续教育本科学历, 7人取得硕士学位, 在读博士生2人, 硕士在读7人, 本科在读2人。

2.5.3 鼓励职工撰写学术论文

通过报销版面费、发表论文奖励和与晋级、年终考核挂钩等形式, 提高了职工撰写学术论文的积极性。

2.5.4 加强对外交流和培训

每年参加国家、省级卫生监督执法相关业务工作会议3~5次。到兄弟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参观交流30余批次。每年派出业务骨干到其他兄弟省市学习考察。对全市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 并参加国家和省级的监督员培训。自2005年以来, 先后接受四川、安徽、云南、江西、河北、内蒙、新疆、山西、东营等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进修人员40多人。

2.5.5 承担教学实践工作

3.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篇三

监督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镇(乡)须取得省辖市卫生镇称号一年以上。申报镇不包括县(市)政府所在镇,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创建范围。

2、垃圾处理达到标准要求。

3、环境保护各项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4、生活饮用水安全和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标准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一)材料

1、江苏省卫生镇(乡)申报表。

2、县(区、市)爱卫会自查意见和省辖市考核鉴定意见。

3、创建工作方案、计划、总结和专项工作总结。

4、基础设施(道路硬化率、垃圾清运率、绿化覆盖率),环境保护,食品、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改水改厕,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等达标评估材料。

(二)程序

江苏省卫生镇(乡)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1、县爱卫会自查。经自查达到《江苏省卫生镇(乡)标准》的镇(乡),由县爱卫会向省辖市爱卫会书面提出申请。

2、省辖市爱卫会考核。省辖市爱卫会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指导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镇(乡)向省爱卫会推荐申报。

3、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底之前。

三、考核命名

1、省爱卫办负责组织卫生、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推荐镇进行调研,考核。

2、公示。经省考核达到《江苏省卫生镇标准》的镇(乡),省爱卫会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3、“江苏省卫生镇(乡)”经省爱卫会全体会议审议后,于当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申报、考核、推荐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四、监督管理

1、各级爱卫会应加强对“江苏省卫生镇(乡)”的管理,2 认真做好省卫生镇(乡)巩固提高工作。县(市、区)爱卫会每年10月底前向省辖市爱卫会上报省卫生镇(乡)管理情况,省辖市爱卫会每年月11月底应向省爱卫会上报全市省卫生镇监督管理情况。

2、江苏省卫生镇(乡)不搞终身制,有效期为五年(含命名当年)。有效期满当年应向省、市爱卫会申报复查。复查工作由省辖市爱卫会组织,省爱卫办抽查。根据复查结果,省爱卫会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管理不善,卫生状况明显下降,复查不合格的镇(乡),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者,撤销“江苏省卫生镇(乡)”荣誉称号。有效期满未申报复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4.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我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成果,发挥综合管理效能,不断提高县城和集镇卫生管理水平,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明确责任单位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促进县城和集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乡镇辖村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成立以县委书书记、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县委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创卫指挥部一室七组及11个创卫片区牵头部门、**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迎接复查等工作。办公室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二章

第四条

取得国家(省级)卫生县城(乡镇)所在地政府负责辖区内下列工作:

1、设有乡镇级的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有常设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经费落实;长效管理工作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爱国卫生机构健全,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已建成省级卫生乡镇的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卫生乡镇;

2、乡镇政府及辖区内各社区、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将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和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作为主要任务,并担负宣传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规范的任务;社区(村)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70%,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60%。

3、积极配合县爱卫办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本辖区除四害工作。镇及各社区(村)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辖区驻地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有保证。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4、灭鼠、灭蝇、灭蚊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5、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1)取得国家(省级)卫生乡镇的行政村,要在2019年前100%的建成**省卫生村;乡镇政府机关、卫生院、学校、社区居委会要全部建成**省卫生单位。

(2)辖区内要做到环境优美,有卫生管理制度,除四害工作落实;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公共厕所符合卫生标准,有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做好宣传教育,督促单位和居民区内卫生,使区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无违章饲养畜禽。

6、要积极主动配合规划、城管、交管部门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和整治违章建筑工作,单位院内和居民区内无违章建筑,车辆摆放整齐,无乱设摊点现象。

7、单位及社区(村)会议室内有禁烟标志,有公共茶具消毒设施。泳池、大百货商场等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并依法开展控烟工作,辖区无烟草广告。

8、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设立环卫监督管理执法机构,有适合本辖区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

9、辖区街道有足够的果皮箱,环卫设施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蛆;清扫保洁率达100%,全天一大扫,20小时保洁,垃圾容器封闭,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不遗洒、不滴漏),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粪渣要定期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

10、集贸市场要做到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经营食品的摊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数量充足的垃圾收集容器。

11、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规范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汽车首站、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县城区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90%;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100%。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建筑工地管理架构,落实卫生制度。施工工地按规定设置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口设置水槽、钢架配置高压水抡等车辆清洗设备,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生活区要与施工现场分开设置,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职工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保持清洁;妥善处理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和污水,积极开展工地除四害工作。

2、城市绿化美化水平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人均绿地面积≥9平方米,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景点。花圃、绿化带不能存有垃圾。

3、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及其附属的人行道等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检查、指导乡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绿化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持县城区范围内的路面平整。

4、负责城区内所有“明改暗”改造。消防装置等设施的管理责任。

5、负责城区内所有旱厕改造,无物业居民小区门禁系统安装。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1、协调全县所有国家(省级)卫生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抓好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对“六乱”(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挖、乱张贴)的联合整治。

2、指导和检查“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负责户外广告的管理;监督临街阳台按相关规定要求设置防盗设施。

3、组织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档案。

4、负责城市垃圾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检查、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城市粪便处理场设计规范》、《城市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指导各区及有关单位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垃圾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5、会同食药、工质、卫计、环保、公安等部门对临街饮食摊点实行统一整治管理。

6、集贸市场要做到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经营食品的摊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数量充足的垃圾收集容器。

7、负责街头流动饮食摊点的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8、负责人行道上的车辆乱停放处罚。

9、负责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区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积处罚上限严格处理。

第七条

县工质局职责

1、负责按照县政府确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规定,从2019年6月1日起,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申请在**县**镇地段从事二手汽车销售收购;废品收购;物流运输仓储;建筑材料(钢材、河沙、水泥);物件加工;畜禽饲养;生产、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业;小型餐饮服务业(含烧烤店、夜宵店)等准入限制行业业主和宣传动员,并协助相关部门在20

20年6月1日前,将在以上区域审批的限制行业劝退至统一规范区域。

2、负责**镇东门集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做到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经营食品的摊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坚持开展除四害活动,灭鼠、灭蚊、灭蝇达到国家标准。

第八条

县水务局职责:

1、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下水道等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检查、指导乡镇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持县城区范围内的下水道畅通。

2、负责城区河道水面及岸边卫生管理。

3、负责城乡生活卫生饮用水的建设和管理。

4、负责现有生活污水设施管理。指导创建国家(省级)卫生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职责

1、客运汽车站、码头等窗口单位要积极开展创卫活动,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保洁措施,开展除四害活动,保持环境整洁优美,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2、公共汽车站、候车亭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3、保持县城区主要公路整洁,公路绿化带不能存有垃圾,无四害孳生地。

第十条

各新闻媒体职责

1、**新闻网、电视台和电台要积极配合宣传国家卫生县城(乡镇)长效管理活动,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舆论监督。

2、电视台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要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或节目,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一条

县文广新局职责

1、影剧院、网吧、KTV等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2、影剧院、网吧、KTV等要禁止吸烟,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座位1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制售的食品、饮料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规范及相关卫生知识。

第十二条

县环境保护局职责

1、对县城及乡镇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大气总悬浮微粒控制在国家二级标准以内。

2、按照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的标准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监测工作。自来水水源地设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距离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

3、按照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的标准要求,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4、积极开展创建烟尘控制区工作,确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5、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6、严格控制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

7、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计划,为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8、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十三条

县公安局职责

1、与县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共同抓好城区停车场、候车亭、临时停车位、交通标识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达到布局规范、合理,使之与日益发展的城市交通相适应。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规定,负责交通道上的车辆乱停放处罚。

3、协助有关部门整治机动车占道经营和加强泥头车管理。

第十四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负责将爱国卫生、创卫和巩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明确领导和部门职责任务(下发实施方案或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办法)。

2、每年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爱国卫生活动。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3、负责爱国卫生及组织各级国家、省卫生乡镇(单位、村)的创建指导,完成各项国家卫生县城复查项目档案资料的积累,每年度各类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归档。

4、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督促乡镇、部门、社区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健康教育、除四害、禁烟专兼职工作人员。

5、负责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公共场所卫生

1、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1)

旅馆应设有专用的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做到有人管理,操作规范。客房卫生间清洗、消毒时,有关用品应做到不互相污染。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每周一换。客房内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2)

理发美容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理发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3)歌舞厅茶具、面巾应按要求清洗、消毒,做到一客一换,严禁在营业时间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制售的食品、饮料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公共浴室(桑拿)应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并备有客人用的一次性纸内裤,公共茶具、毛巾、拖鞋等应按要求清洗、消毒。

三、饮用水卫生

1、出厂水水质达到卫生标准,每月按要求对水质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资料完整。

2、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

3、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4、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四、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有关资料齐全。

2、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有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4、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预防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5、全县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6、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及时及全程接种率达到98%;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五、除四害

1、县、乡镇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

2、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止用的药物。

3、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开展情况。

4、灭鼠、灭蝇、灭蚊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健康教育

1、县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将健康教育、卫生知识和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作为主要任务,并担负宣传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的任务。

2、各级医院的门诊部和住院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和资料,定期更换内容,并向病人及其亲属进行多种形式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的卫生知识知晓率≥75%。

3、有关部门应设立专(兼)职人员,定期向新闻媒体,提出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建议,并负责对新闻媒体的有关新闻信息咨询回应。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食品生产、流动、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生产、流动、餐饮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食品生产、餐饮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凉菜应设有冷荤间。冷荤间应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工作人员坚持二次更衣。

4、饮食店的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应符合国家或省市行政部门的规定。食品保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整治街头饮食摊点,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6、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有关食品通用规范的要求生产食品,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设有检验室,产品经卫生质量检查合格后出厂,有关检验资料齐全。

7、职工食堂有有效的餐饮经营许可证,各项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圳合格后上岗,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好。

8、有预防食物中毒措施,全县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9、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第十六条

县教育体育局职责

1、中、小学校要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开课率达95%以上,做到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第十七条

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有健全的爱卫组织机构,能开展日常爱国卫生活动,有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单位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2、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单位职工卫生意识。

3、积极开展除四害工作,单位内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4、积极开展创卫工作,做到有计划(方案)、有检查、有总结,落实各项创卫巩固措施,完成**县国家卫生县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所负职责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做到有检查方案、检查具体内容、检查后意见反馈等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爱卫办采用每月抽查和每半年组织一次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办法由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爱卫办制定。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经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爱卫办检查组验收,当年内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爱卫办组织的检查组发现有关乡镇、单位当年内没有完成规定职责的,将视情节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按年度累计):第一次,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第二次,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上报县委组织部对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十一条中的奖罚措施由县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爱卫办提出意见,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上一篇:《推理》教学反思下一篇:保安公司仓管员个人年终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