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心得

2024-12-01

旁听心得(精选10篇)

1.旁听心得 篇一

旁听心得(庭审报告)

案号:(2015)穗法刑初字第XX号 审理法院:XX法院 主审法官:XX 被告人:谢X、利X 开庭时间:2015年XX月XX日 开庭地点:第二法庭

庭审过程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确定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法官入庭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3、法官宣布开庭、介绍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二、庭审步骤

1、公诉人起诉文号,概括主要事实,起诉理由和结论。

2、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3、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提出量刑建议。

4、被告人表示对公诉书无意见。

5、直接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谢X表示希望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利X表示希望从轻处理。

三、宣判

认定:盗窃罪,利X作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均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196条第3款、第27条、第67条第3款,判决:

谢X:盗窃罪,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利X:盗窃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观审感想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草案中要求,试点案件限于对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必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省去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判决结果也能当庭得出(本案庭审总共才花了16分钟),实现了快诉和快判,有效避免了诉讼拖延,防止罪刑倒挂,在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效率的同时体现了公正价值。

法官在开庭时告知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获得辩护权。进行当庭宣判前,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做到了简化程序但不减权利。

另外让我振奋的是公诉人出庭。

公诉人出庭,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是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分离和法官中立原则的需要,也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实际需要。

其次,公诉人出庭是进行审判监督的需要。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诉讼监督表现为对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以及对一般程序违法的纠正等。如果公诉人不出庭,显然会导致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的缺位。

再次,公诉人出庭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公诉人不出庭,法官控审合一,在法官单独面对被告人的格局下,可能导致审判的不公正。被告人庭审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比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因此其程序设置和制度构建愈来愈精密细致,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运行所需的司法资源愈来愈多,司法成本愈来愈高,而司法效率则与之相反,造成案件堆积如山,诉讼久拖不决。刑事速裁程序的扩大适用,能够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必将大大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将更多精力、更多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事先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2.法庭旁听心得 篇二

黄莎莎 20080W0219 法学院08级文科试验班

2011年 4月6日,海南大学法学院部分08级学生旁听了海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和杨某贩毒一案的审判。(由于刑事庭审严禁记录,因此仅以李某和杨某代指被告)

案情简介(公诉方)被告李某海南省文昌市系A县一名银行编制外的后勤人员,2008年曾被强制戒毒6个月,后于2009年3月又向当地毒贩购买1g毒品,后经人介绍负责贩卖毒品的中间人。杨某系海南省文昌市B县人,无业,二人通过介绍于2009年底于文昌市某宾馆接头,由杨某将50g毒品转给李某,由其贩卖给吸毒者吴某。但二人还未交易完毕即被文昌市公安局当场抓获,并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程序

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李某带上被告席。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公诉人提问阶段。公诉人就案件调查文件中的内容对被告人李某提问。在此过程中被告需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陈述事实。其中被告人李某对公诉人就文件所陈述的作案过程承认,但否认50g毒品并非由自己贩卖而是替人购买,并提出了新的供词。提出自己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任何不法财物。随后有单独对杨某提问。然后审判进入辩护律师提问被告人阶段。

四、辩护律师对被告之前对案件的新说法进行了一些询问。

五、公诉人补充发问,就被告人新的供词中的疑点提出异议。其中,审判员也对被告人的陈述提出了疑问。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对提问的回答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六、审判长宣布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

1.公诉人宣读福州市人名检察院对被告人调查所得结果的相关文件并提供了主犯林其龙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词,并在宣读完毕以后指出被告人林淦弟认罪态度恶劣,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对其量刑的程度。

2.辩护人为被告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重申即被告人李某所犯罪行为贩卖毒品罪,且在案发当时认识能力较差故要求审判人员考虑其定刑。

3.被告人杨某进行自我辩护,并指出李某为买主推脱责任之嫌.且一再重申自己对当时的案件不知情。

七、庭审进入最后阶段,仅双方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待议。

庭审结束

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3.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篇三

时间:2012年3月21、22日

地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4.职务犯罪案件旁听心得 篇四

心 得 体 会

2015年4月15日,根据区纪委、检察院的安排,我经合社书记、董事长参加了对XX街道XX经合社原书记董事长挪用公款、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旁听。该案件一方面向我们表明了党和政府打击和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量,另一方面也提醒了我们,当前反腐败的形势是十分严竣的。腐败和职务犯罪就在我们身边,反腐倡廉任重道远。

腐败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都面临严重的政治问题,就我国而言,虽然腐败的形式和手段多种多样,但造成的恶劣影响却是一样的,即在政治上败坏党的形象,腐蚀党的执政基础,在经济上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总结一下腐败的根源,结合我们日常的工作,提出我们反腐败工作应当采取的措施。

我们认为,造成腐败的根源主观上在于个别领导干部思想上的腐化堕落,私欲膨胀,客观上在于内部控制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存在管理体制上的漏洞。要预防腐败,除了必须大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以外,还必须建立健全各类公务活动的内部控制约束机制,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消除可能产生腐败的外部环境。

作为一名社区、经合社的干部,我们认为首先必须利用一切可

能的机会和渠道,特别是充分发挥现有的党员远程教育系统的优势,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的政治思想教育,大力宣传、弘扬廉政文化精髓,烘托廉政文化氛围,形成全社会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其次是不断建立和健全经合社经济管理工作的约束机制。总结一下历年我街道涉及经合社的腐败案件,我们会发现出事的往往是“一把手”,为什么?因为“一把手”权力太大,相应地监督太少,而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建立健全一整套经合社工作的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可以在制度上最大程度地降低腐败的可能性,这不仅是单纯的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更是爱护和保护经合社领导干部的需要。鉴于腐败问题十分明显的涉及经济问题,对于经合社的工作来说,特别是要加强基建工程和征地项目等最容易导致腐败问题工作的管理约束机制。以制度促进廉政,以制度保障廉政,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政治觉悟。在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上,社区纪检组织应当担负起相当的责任。

再次,要大力提倡民主,鼓励广大股民和党员积极参与到经合社工作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过程中来,特别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股份制章程的制订和执行,让股民依据章程享有该有的监督权、知情权和表决权,涉及重大的经济事项必须提交股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我们知道预防职务犯罪,防治腐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重道

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腐败形式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在上级党工委、纪工委的领导下,不断加强经合社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经合社各项管理工作的内控制度,消除腐败产生的根源,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经合社的集体经济利益,同时维护党组织的形象,保持社区的社会稳定和繁荣。

5.法院旁听心得体会的 篇五

在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审判长(听说是很厉害的一名法官,审判过佛山灭门案)宣布庭审开始。旁听的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详细确切来说,应该是一起共同故意伤害案件。由于被告陈兵在案发之后逃到自己的老家四川,所以并没有与其他的被告人(苏绍川,匡大记,匡大操,皆已判刑)一起合并审判(在庭审结束后问了法官才了解的详情,刚开始一直在困惑为何陈兵会与其他的被告分开审判)。在法庭调查环节,检察院派出的女检察员(每次旁听的检查员皆为女性,且给我的感觉都很有威严,说话掷地有声,句句清晰地扣人心弦,说话速度稍快,给人干净利落的好感。因此每次旁听回来,都有立志做检察员的冲动)宣读起诉书之后,陈兵在谁把西瓜刀带到案发现场以及自己有没有用西瓜刀砍被害人这两个焦点上与检察员之间有一段对话。检察员在询问西瓜刀是否陈兵带去时,陈兵回答说是他们驾摩托车到达案发现场时,匡大操抽出了西瓜刀交给自己的,而自己并没有使用西瓜刀对被害人王凤舞实施伤害行为。而在被告的辩护人询问被告时,辩护律师直接问了被告:“你是否有拿着西瓜刀对被害人进行追赶?”我认为该辩护律师问的问题有点欠缺询问技巧,该问题并不利于其当事人即被告。这也给最后检察员认为被告的认罪态度并非良好埋下了证据。而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中,检查员与被告之间的博弈展开了。许多同伙的供词以及证人的证词都共同指出了被告陈兵把西瓜刀带到案发现场并用西瓜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砍两刀。而被告陈兵对自身并没有带西瓜刀以及没有用西瓜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砍两刀并无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仅凭自己口述并不能使审判人员信服。在最后陈兵也说出了一句话:其实故意伤害罪判刑。“我不知道要怎么让他们(证人)说出真话来证明他们(同伙)在说谎。”如果真的如陈兵所说,西瓜刀并不是自己带的,人也不是自己砍的,但却没办法找到证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在押人员取证是否没有提供合法合理有效的渠道?由于目前没有开《证据法》课程,所以对该方面也不敢妄下定论。但据我看的侦探电影,侦探小说的内容,被告的辩护律师是有为其当事人查事实,收集证据的权利与资格的。而在此案件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并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甚至没有说出有力的话语来使审判人员信服。我认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律师并没有做出应有的作用。但是后来听了古老师的解释,原来在我国很少有律师愿意为当事人调查取证,一来是怕麻烦,而最重要的是弄不好很可能被牵扯进案件。听了古老师的解释之后,很是沉重, 为了当事人,而更多的是对律师这一行业的恐慌及困惑。

在刑事审判的最后陈词阶段,检查员提出了以故意伤害罪来定被告陈兵的罪。而被告的辩护律师也不否认该定罪,但请求法官给予陈兵轻判,理由之一是陈兵认罪态度良好。对于该点,本人并非赞成。第一,从陈兵在案发之后逃回老家四川该行为可以看出,陈兵存在着逃逸的行为;第二,陈兵对自己在案发过程中的地位及其作用并没有认罪,即没有承认西瓜刀为自己所携带且被害人的要害伤为自己所致,并且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他就必须承担证据责任。在该点也可以看出陈兵虽承认自己犯故意伤害罪,但并没有全部认罪,且在主要方面没有认罪,所以本人并不认为陈兵认罪态度良好。在被告人陈兵最后向被害人亲属(被害人妻子)道歉时,被害人妻子激愤地回了一句:“对不起就够了吗?”霎时间很是伤感。一件小事引发的血案,致使几名年轻人断送了青春,更无辜的是被害人的妻子、父母、甚至小孩,在失去亲人,至爱的同时,更要坚强地面对以后生活的困难。书上说: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而刑法更是最后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像是对被害人亲属的安慰,给予心理平衡。站在被告人的角度看,自身也是一个悲剧。旁听席上被告的亲属数十个人,个个外表憨厚,衣衫简朴,却浑身透露出无知的气息,对这次旁听抱着甚是轻松的态度。如果他们能对法有更多的了解,对生命有更多的尊重,或许就不会出现举刀砍人的悲剧。法盲,一个多普遍的词儿,或许是犯罪现象的根源之一。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及敬畏,导致了多少年轻人走向不归路。普法普法,中国的路还很长。

在附带民事审判环节,焦点辩论似乎没有,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所提出的30多万元的赔偿金请求。但在法官问其在案发之前有无固定工作,固定收入时,被告明确表示没有。这意味着若判决被告负赔偿责任,被告也无能力支付赔偿金。赢了官司输了钱,判决容易执行难。这种现象在我国并不罕见。这急切需要国家政府出台一个有力有效的规定制度来挽救这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亲属。

这次旁听给了我很多启发及思考,对人性的思考,对生命的惋惜,对法盲的扼腕叹息……作为一名法学生,深刻感受到我国法治之路的艰辛。

6.法院旁听感想与心得体会 篇六

姓名:贾耀凯

学号:191100411

时间: 2012年6月27日

时间:2012年6月26号 地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流程: 1 宣布开庭 2展开法庭调查

3质证

4法庭辩论

5双方总结陈词

6法官组织调解,本案并没有当庭宣判。

作为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很荣幸这次有机会去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参加旁听,在我的心目中,法院是一个庄严与神圣的地方,令人心生敬畏,所以在参加旁听之前,心情难免忐忑不安,当进入法庭的时候,庄严肃静的氛围让我心生对法官们的敬畏,也让我心生对法律的无比的敬畏。

者的座位,正对门口的是审判席,中间是审判员,审判员两边一名人民陪审员,另一名是代理审判员,在审判席正上方是我国国徽,我深知这代表着庄严,在这里我们必须保持安静。在审判席的左边是公诉人,右边是被公诉人,但是本次庭审,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而是由律师经过特别授权作为代理人出席本次庭审。审判席的正前方是书记员,负责对案件的记录。

虽然开庭之前我们并不了解本次所审理案件的案情,但是通过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中的诉讼请求和陈述,我们了解到这是一个关于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从被告(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商业店铺用于出租盈利,签订买卖合同,并付清第一笔和第二笔房款,但是由于出租的经济效应不好等原因,对购买合同提出异议,认为购买合同的签订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购买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欠款共计950万元。但被告认为合同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让我感到诧异的是,本次开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出庭,而是采用特别授权的方式,由律师代理,由此我不禁感叹,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真的举足轻重。在我的印象中,律师在法庭里总是唇枪舌剑,双方有激烈的交锋,但是这次的出庭旁听改变了我对律师的印象,双方律师成熟稳健,表述不急不躁,条理清晰,很有逻辑,完全颠覆了我印象中律师在法庭上争辩的不可开交的形象,让我顿时对律师这个行业心生尊敬之感

我觉得担任本次审判的审判长的素质很高。首先我从审判长不慢不紧的语速感觉到了她的沉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其次她对审判进程的掌握比较得手;再次,她归结案件“争点”和引导代理人陈述把握的也比较准。不像一些审判员凭借着自己的职务表现的很强势,像是在想通过这种途径来澄清些什么问题或向当事人传达这样的一个信息——不要失控,他们认为审判要按照法官的意志进行。而这位女法官却能以礼待人,温文尔雅。我们都能知道,作为民事庭的法官们,对他们素质的要求只有更高,这是职务的属性使然,因为他们所要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基本专业性很强。并不是说要求他们对所以领域的知识都要有个了解,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我觉得他们需要一种临场的接受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庭上通过当事人对背景知识的介绍,快速的了解到相关的知识,并找到对本案审理有帮助的信息,以便划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界限来。在本案中,法官将争论的焦点归结为该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

关于本案涉及到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这一问题,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也都通过大量的证据加以论述。原告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欠款950万元,原告认为该购买合同显失公平,认为是无效的,其理由有很多,第一,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被告处于优势地位,因为当时被告欠原告950万元货款,两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以实现债权,但是

证作为证据,另外原告代理人拿出当时被告所写的欠条,也证实债权关系确实存在,被告的确欠原告欠款两年未偿还。第二,原告认为被告出售房产的价格远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高出当时平均房价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所以原告认为该购买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950万元,并撤销购买合同。

但是被告代理人认为该合同有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认为撤销该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第一,被告代理人认为该高买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因为原告是一个职业商人,曾签订过很多合同,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当事人就应当预料到经济效益的风险,其损失与被告无关。第二,被告人代理人拿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说明当时全国重要城市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都存在上涨,所以被告当事人没有利用优势地位抬高房价出售给原告,从而双方不存在利益失衡。第三,被告人代理人拿出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钢铁公司具有偿还能力,以证明虽然被告欠原告货款950万,但是原告并没有主张过实现其债权。因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我第一次真切的领略到律师的风采,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却都有可圈可点之处,透过他们所运用的辩论技巧体现出来。策略一是,充分发挥自己在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优势,一般是反

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尽量达到让对方理解缓慢,使己方掌握辩论的节奏;而被告方也利用自己对行业内知识的掌握,来掌控形势。策略二是,原告在初期利用被告急于自己摆脱诉讼的心态和矛盾,来分化对手,达到个个击破的目的,策略三是,协调一致争取利益最大话,或实现共赢的结果。我觉得在这个审判中,原被告之间不象是一种对抗式的谈判关系,而被告与原告代理人之间则近似一种合作式的谈判关系。双方相互尊重,有理有据,使法庭的审理氛围非常和谐。

最后,法官并没有当庭立即宣判,而是通知双方代理人,看是否能够让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该案件,我个人认为,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用途径,通过调解的方式,可以用温和的方式缓和双方的矛盾,有利于防止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恶化,民事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我个人认为,被告更能胜诉。第一,虽然原告经济损失惨重,但是原告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职业商人,应当预料到自负盈亏的风险,所以其经济损失应该自己承担。第二,虽然原告认为被告是用房款抵货款的方式购买房屋,是显示公平的,但是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并非出于被迫,而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因此原告当时的意思表示真实。

所以我个人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被告应当返还之前所欠原告的货款。

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想,每个人都想追求更多的金钱,希望个人的能力和成功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都是获得他人尊重的必要条件,也是无可非议的。人总是在满足了自己最低的欲望后不断地产生更高的欲望,而正是欲望,才激起了人们不断奋斗的动力。尽管如此,但人们还是必须懂得用理智来调节自我,尤其要压抑和克制自己潜意识中时时涌动的贪欲。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全然不顾别人的利益,例如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950万元的货款不还,其行为是自私的,我们,要把那些违反社会道德、不符合人的日常伦理的观念从意识层面压制和排除出去,而不能任凭贪欲滋生蔓延,并在贪欲的驱使下行使不法勾当。欲望的满足一定要在法律、道德和良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否则即使你一时的欲望得到满足了,生活也会叫你得不偿失,甚至会让你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由此,我还想到,人要学会知足,知足了,就难有非分之想,贪婪的念头也自然难以占据你的头脑。如果你现在已经很富有,那就更应懂得知足,懂得珍惜已拥有的,要将种种不必要的欲望都放下。如果你还不富有,你所拥有的不如别人,你仍必须平衡好心态,坦然处之,不能因此怨天怨地仇视社会和他人,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段作出伤天害理之事。应该懂得,人的一生总会有缺憾,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而富有是相对的,更不是人生成功的唯一目标。也许我并不富有,但依然可以活得开心,也许这才是人生成功的真正标准。古人云: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人生苦短,我们要正确把握好自己宝贵的人生,走好每步路,因为我们还有太多的未尽责任和义务。

7.旁听心得 篇七

2月5日下午,我作为新教师一员,参与旁听了学校“党员民主生活会”。作为一名刚工作的新教师,通过这次学习,让我对如何完善自身,并从思想觉悟上到个人修养再到专业发展几方面上都有了更深的了解。

在这次会议中,各党员教师都结合了自己的工作态度和思想原则,中肯地评价了自己一学期的工作,实事求是地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会议最初,党员赵校长首先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认为,作为一个管理者,她办事效率高。同时她也表示,作为管理者在与老师们的沟通交流方式上不够艺术,有点急性子,所以容易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在我看来,赵校是一个很负责任的管理者,从来都是充分计划,严谨认真,力求完美,同时也是一个优秀的老师。我曾经学习过写教案的方式,尤其是她写的详案让我印象深刻,课堂里每一个需要做的事情都写了下来。对待教学如此,对待管理更是如此。做事前深思熟虑,做事时候仔细谨慎,这都是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接着,党员李主任主要针对自己的职业倦怠感做出了中肯的评论,做了十年大队辅导员的她,认为自己正处于职业倦怠期,开始偶尔出现做事拖沓的现象。其实在我看来,李主任一直都在为学校努力工作,任劳任怨,以集体利益为先,让人无法感到“倦怠”的她,却坦白说出了自己内心的倦怠感,也表明这次会议中每位党员老师的诚恳与求真!

我们的老党员教师陈老师也发表了对自己的看法。陈老师觉得自己年纪较长,再加上家庭、父母等客观原因,现在对于工作上现在有点缺乏动力和积极性。我眼中的陈老师其实一点也没有“年长”的感觉。她一直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即使她认为自己对于现代信息技术比较陌生,但是她仍然积极去学习和接触。这种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非常值得我去学习。因为教师本就是终生学习的职业呀!

最后一个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是年轻党员老师徐老师。这学期徐老师带领我们新教师进行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组织我们的活动,都让我看到她不一般的组织、分配能力。自我批评时,徐老师认为自己需要更加成熟稳重,完善个人素养。同时也要更加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

会议的最后,由张校长对各位党员教师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了总结与评价,让我深有感触,下面我粗浅地谈一下:

1、在张校长的提议下,大部分教师都认为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作为教师,作为党员,就必须是教育教学的能手。向党员教师学习,我们新教师应该刻苦钻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努力扩大知识面。就像张校长说的那样,我们不能满足于只做事务型的老师。要提升理论知识水平,做一名研究型的新教师。

2、对于此次会议,张校长认为,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修正自己的错误,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改造主观世界,时时处处都能发挥身教胜于言教的教育作用。会上,李主任、陈老师和徐老师都对自己的平时工作、思想动态、个人修养等方面做出了自我批评,并且互相评价,态度诚恳,言之有理。党员之间互诉真心,对个人和团体的发展都有莫大的好处。我们作为新教师更应该学习这种求真务实的精神。

3、作为党员教师应该拥有慈母般的爱心,张校长格外强调作为特殊教育老师的爱心和耐心。师德的核心就是爱——对事业的爱,对学生的爱。教师爱自己的学生,就是要真正找到学生身上的可爱之处,这样的爱才会是发自内心,持久的。当然,爱生不仅仅是一种情感,而是一种活动。一个具有良好师德的教师应尽一切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无条件地爱每一个学生,才能使教师成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4、张校长在讲话中不断提到要学会感恩,让我印象深刻。作为教师,我们要引导学生学会感恩,让家长们怀着感恩的心走进校园,感恩领导老师们的教导,感恩社会各界的关心,让校园充满正能量。因为常怀感恩的心,我们便会更加感激和怀想那些有恩于我们却不言回报的每一个人。同时,作为教师,我们自己更要学会感恩。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工作、学习,就会发现其实工作很美好,平台很宽广,环境很温馨。就不会抱怨自己多辛苦,而是能看到别人比我更努力;就不会在意自己付出多少,而是能看到更多不求回报的人们。是学校给我们的机会和平台,也是各位领导、师傅们给我们的关心与期待。学会感恩,能感受到多精彩。

8.法院旁听策划书 篇八

策划

XXX大学策划人:

活动基本情况简介:

一、活动名称:法院旁听

二、活动背景:在越来越重视依法治国的中国,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增强国民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是非常必要的。在这种大背景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决定开展法

院旁听这一活动,有效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让学法人增加对自身学科的认识,让法律爱好者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的热情和认识,更深切地领会我国法制的魅力。

三、活动目的:通过开展这一活动为XXX大学的法律爱好者提供零距离接触生活上案件的审判过程,增强法律意识,让法律深入人心,为一群热爱法学的同学提供良好的平台,让他们亲身体验法院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庄严性,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法学的热情以及增强对法院的认识,提高法律务实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

四、活动名称:法院旁听

五、活动意义:深化法学社成员对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的了解,提高对法律实际运作流程的理

性认识,培养法学社成员的法律素养。同时,可以扩大广外法学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给法院乃至社会留下好的印象。

六、活动开展:

1、活动时间:

2、活动地点:

3、活动对象:

4、活动组织人员:

5、活动前期准备:

(1)联系法院及活动申请:

(2)活动宣传:

(3)联系包车及路线:

(4)部门联系合作:

6、活动正式开展:

1)组织有秩序地离场

2)小组讨论发表意见想法,加强各会员间交流。如果得到法官同意可以与法官交流,进一步了解审判程序。

3)向法院口头表示谢意,如果法院负责人允许,就在法院门口合影留念。

7.活动后期工作:

9.法院旁听报告 篇九

法院旁听报告

课 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报 告 题 目 法院旁听报告

姓 名 岳文慧

学 号 9***

指 导 教 师 马千

2016年1月10日

南京理工大学马研部

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一、案件基本信息

时间:2015年12月1日14时30分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大地万宏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款项5265846元超过两年时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尚未还清的款项3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918758元以及律师费6万元。

三、庭审记录

由法官陈猛独任审判,书记员潘虹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宣读法律关于庭审的规定,如不得照相、摄影、大声喧哗等。

【原告】被告拖欠原告500万余元两年多,至今仍欠原告31万余元,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并支付违约金918758元,律师费6万元。【法官】现由被告提出质疑及辩解。

【被告】我方被告先提出三点辩解与质疑:1.关于所欠款。鉴于原告曾接受委托,欠款48万余元,已实从广州富酬建材有限公司收取,所以被告认为此收款489590元已发生,被告已超额支付原告489590元,所欠款已清空。2.关于原告提出的91万余元违约金,我方认为是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1)双方钱款属滚动消费滚动付款。2011年9月20日双方就此已签订审核,双方无任何违约责任;而在原告庭前交给法庭的2012年3月1日签订的申请函中又约定了违约金为同期银行贷款的三倍。对于以上事实任何人都难以理清,所欠款项应用哪项法案合同,被告表示不能接受。(2)即便被告违约,鉴于原告在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该协议,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的权益保护应从2013年10月10日开始,之前的违约金不能计算在内。(3)双方约定的三倍银行贷款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申请在原告没有依据证明实际损失下,给予违约金金额调整。(4)无论原告的违约金得到多少保护,在实际发生时,要求原告提供法律规定的收据发票。3.关于律师费6万元。对金额表示没有相关法律、事实依据,并且根据原告给的利息计算表,至2014年10月21日原告已收419590元。

【法官】本案争议:1.被告是否欠付原告317503.39元。2.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如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标准。4.原告主张律师费服务费是否有法律、事实依据。

现在由原告向本庭递交证据。

【原告】证据一:2012年3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合同到期不续签(2012.1.26-2013.1.25),被告在一个月内付清款项,事实是到期未续签,被告应在2013.2.24前付清款项,违约方按第一年期贷款利率三倍支付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证据二:2013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对账单,被告欠原告5583151.85元。证据三:原告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证明,6万元律师代理发票原件已交至财务处,先递交复件。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律师事务所网银支付6万元,现提交电子档案。证据四:被告于2015年8月3日向广州富酬建材有限公司寄发的律师函一份,落款为南京大地万宏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所,表明推翻了此前签订的协议。

【被告】我方对原告提供的律师函的真实性表示怀疑:1.从合同虚方盖章签字来看,刘xx有委托代理权2.即使双方有合同关系,合同上的供应量及价格与本案没有关联3.从付款来看,按常理被告应付先欠的款项,希望双方核实每份合同下的资金。

【法官】现在我有问题问双方:

请问原告欠款承担主体是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还是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是大地万宏)请问被告你方提到万宏公司是什么目的?证明什么?(被告:欠款是万宏公司支付请原告代收的,原告被告双方的款项由万宏及大地万宏共同承担)

请问原告对被告举证的协议及目的是否认同?(原告:要看进一步合同证据核实,以及以什么为违约基数)请原告庭后提供每份合同下的收据以及财务付款证明,双方核实每份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及资金。(原告:好的,原告希望追加或另诉,因为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停产)现在本案休庭。

四、心得感想

这是我第一次去法院旁听,我并没有像很多人一样觉得会无聊,相反我还是很期待的。当初如果不是我妈的考虑,我大概很有可能就去上华东政法大学,这次有可以接触到法律方面的机会,我甚至有些激动。

当我真正去到法院时,才发觉法院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的不近人情,相反却有些平民化——也对,这样才算是真正的为民服务不是吗。依我本意,和很多人一样真的很想看一些凶杀之类的重大案件,可惜了,并没有,于是我才和同学一起选择了这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是我的几点主要心得感想:

(一)原来法律离我们那么近

从很小的时候开始,或因为电视,或因为书籍,总感觉法律是很胜收庄严肃穆的,虽然它是为所有的人民服务的,却是离我们日常生活很遥远的。但是听了马千老师上节课讲的刑法以后,才知道法律其实就是为我们生活中的一些虽然可能不是很经常出现的情况准备的,其实法律很我们生活很近很近。譬如,法院就坐落在闹市区,周围也并无其他屏障,足见其亲民性。又譬如,每个中国公民只要凭借身份证都能亲自参与到法院审判当中去,也从而使我对法律的兴趣更浓了。

(二)庭审的严肃性

刚接近法院,雄伟的法院大楼马上给我们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我们也停止了洗脑,掏出身份证来准备换取相应的旁听证,然后排队安检。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带入法庭,一度让我觉得非常疑惑,大概是因为避免对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吧。虽然很麻烦,但是这也是对法院的一种基本尊重和保护吧,其实也更能体现法律的神圣吧。它使一进入法院的人群确确实实地意识到了法院的威严和庄重,所以我觉得这一点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作为民众也确实提升法律甚至法院在我们心中以及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不管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的内容上。

(三)关于庭审活动

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那么紧凑,应该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点,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另外,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

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需要的不仅是让自己更有竞争力,让自己更优秀,更是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而且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普及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至少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争议,使得司法真正成为我国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要一直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其实法律本来离我们就很近。

10.关于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篇十

事情的起因是因为两家人在收粮食是因为挖沟造成的,其实也是一点小事。不过双方处理这件事的方法和处事的态度都不是特别的好还有村委会的调节失败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惨剧的发生,案件的高潮是发生在晚上,那位老人的一时冲动造成了这起案件,所以说冲动是魔鬼。

旁听完这些案件,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因为一点事情而大打出手,值不值,事情发生时我们应该做下来静静的想一想,也许一些事情就不会发生。人们还是必须懂得用理智来调节自我,尤其要压抑和克制自己潜意识中的冲动。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句话说的非常对,那位老人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作为中学生的我们更应该吸取教训,完善自己。

退一步往往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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