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实

2024-11-13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实(精选6篇)

1.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实 篇一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4]21号 【发布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2004-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4]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

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搞好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确保农民减负增收,保证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既要保持农村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又要突破传统思维方式和固有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努力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同时,重点对乡(镇)机构、财政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以此带动农村的各项改革。?

(三)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首创精神,客观对待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着力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

(四)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妥善处理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免征、三项改革、六个完善”。?

(一)落实全部免征农业税政策

1.从2004起,农村所有耕地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村级的机动地、开荒地以及其他原不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可继续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包。?

2.对税费改革后(呼兰区2001年至2003年,其他地区2002年至2003年)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和其他应收取的费用,有能力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继续组织征收;确无能力缴纳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参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乡(镇)财政所审核批准后,予以减征或免征。对税费改革前(含2001年)的农业税及附加和提留、统筹款尾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核销,不再向农民收取;符合减免规定的予以减免;符合规定、有能力缴纳而未缴纳的,登记造册,暂缓征收,以后再作处理。?

3.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带来的财政和村组织减收,由上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未列入农业税决算的计税面积及计征税额,因免征农业税而带来的减收,由各区、县(市)自行解决。?

(二)改革乡(镇)机构?

1.转变政府职能。乡(镇)政府要适应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一是转变政府管理经济职能,解除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适应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需要,把乡(镇)政府职能逐步转移到公共服务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三是强化事业中心服务职能,理顺乡(镇)与县(市)站、所的指导关系,创新机制,切实为“三农”服务;四是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和事权范围,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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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主要职能: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负责农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进行农村社会公共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革乡(镇)财政、卫生等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的事权、人权和财权统一上收区、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市)级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由派出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以派出部门管理为主。派出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经费由派出部门负责核拨。?

2.调整机构设置。实行党政机构综合设置,党政实行统一分工,工作人员一身多职。乡(镇)设置2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即党群办公室和行政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人大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日常工作由党群办公室或设置专职岗位承担。乡(镇)政府一律不设执法队伍。?

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一律并入乡(镇)政府。原乡(镇)设置的6个综合服务中心改为2个或3个综合服务中心(含单独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具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和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畜牧业发达的县(市)可增设畜牧发展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可以不设事业性中心,由区、县(市)按专业整合技术力量,分区域设立事业性中心。今后,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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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可以分设,也可以与乡(镇)卫生院合并,保留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牌子,实现资源共享。合并后的卫生院院长兼任乡(镇)计划生育中心主任,同时接受区、县(市)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承担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部服务责任。?

3.精简行政编制和人员。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在2004年上半年精简15%的基础上,再精简10%。区、县(市)可根据乡(镇)类型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局部调整,但区、县(市)机关不准占用乡(镇)行政编制。对现有工勤人员维持现状,只减不增,实行合同制管理。后勤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清退乡(镇)党政机关聘用人员和其他各类临时人员。?

乡(镇)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编制(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精简比例为30%。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具体按照《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办发〔2004〕10号)执行。

严格按编制配人,并在现有人员中竞岗配足,不得空编分流再进新人。5年内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增加新的编制和人员。今后,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要求乡(镇)设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

4.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乡(镇)党政领导职数按5人配备,同职级配备的领导干部均实行兼职。?

5.实行竞争上岗,积极稳妥分流人员。乡(镇)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要采取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等方式竞争上岗。竞争上岗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尊重民主意愿,规范操作程序,防止暗箱操作。?

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参照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定岗、定员及人员分流政策规定执行。各区、县(市)也可结合实际,在认真测算论证、确保稳定的前提下,自定人员分流政策,但要充分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并保持本地区各项政策的平衡。机关或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要分别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中择优补充。要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可通过提前退休、离岗休养、学习培训、下派到村任职、领办参办企业、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分流和安置。对学习培训人员,在职位出现空缺时,允许其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优先聘用。要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转变观念,自主创业或重新就业,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不得简单地把分流人员推向社会。各区、县(市)要制定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工作方案,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事局备案后执行。?

继续调整行政区划。按2001年行政区划调整前基数,乡(镇)撤并较少的,应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必要调整。行政村要按照“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应撤必撤”的原则进行调整,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较少的按原附加收入计算;附加不足以维持村正常运转的行政村均须撤并。

(三)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明确财权、事权范围。明确界定区、县(市)和乡(镇)的事权范围,应由区、县(市)级承担的职能不得转移到乡(镇)。根据乡(镇)政府职能定位,重新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应由区、县(市)财政承担的支出纳入区、县(市)级支出范围,不得向乡(镇)转嫁负担。?

2.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管理模式。改革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加强区、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监督管理,规范乡(镇)理财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三权”(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实施“五取消、五统一”,即取消乡(镇)财政总会计业务,统一由区、县(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代理乡(镇)总会计账务;取消乡(镇)财政所银行账户,统一纳入区、县(市)在乡(镇)设置的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取消分散的管理方式,收入和支出均进入统一账户,集中收付,分别核算;取消分散采购办法,统一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取消乡(镇)票据管理权,统一由区、县(市)管理发放票据。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后,乡(镇)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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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相关政策,严格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证农村各项事业支出,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切实保证优抚、乡级道路、计划生育、农村公共卫生(包括乡村医生预防保健补贴)等项支出。乡级道路维修支出原则上纳入县(市)级管理,由县(市)交通部门统筹使用。属于村级经费支出范围、尚未明确的项目纳入村级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农村公益事业范围的项目纳入“一事一议”解决。?

3.实行机构上划。将原乡(镇)政府财税办公室与农业税征收管理所合并,组建新的乡(镇)财政所,作为区、县(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由区、县(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农业税专管员直接上收区、县(市),乡(镇)财政其他人员如何上收,由区、县(市)自行确定。乡(镇)财政所职能是负责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各项农民补贴和社保资金核定、兑付,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特产税征收管理,监督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区、县(市)财政部门设立农村财政分局,履行原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和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职能,全面负责农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乡(镇)财政所。?

(四)改革村级经费管理方式

原由村级支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干部固定补贴、误工补贴和五保供养经费,纳入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分别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季或按月集中支付,也可采用工资卡形式委托银行发放。村干部工资补贴标准由区、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确定。有生产或经营收入的村的村干部工资补贴可与生产经营收入挂钩。?

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级办公经费,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各村进行管理、监督及核算。村级收入较多的,可适当提高支出标准。三项开支结余部分,首先用于拖欠农民的债务和发展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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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其他收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五)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1.明确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上收区、县(市)统一管理,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行使人、财、物的管理权限,乡村只负责学校周边环境治理、落实国家“控辍”要求等事宜;其他农村义务教育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到乡村。?

2.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撤销乡(镇)教育办,原教育办承担的小学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能(含职业与成人教育、扫盲工作)划归乡(镇)中心校。

3.保证教育经费供给。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区、县(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要求重新核定支出标准,保证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免征农业税前的水平,并做到逐年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已经实行集中支付的,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集中支付的,由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同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区、县(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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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撤并现有办学规模较小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在保证学生就学的前提下,实行划学区集中办学,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逐步建设有寄宿条件的学校,并切实解决好集中办学的学生住宿和交通问题,防止因集中办学导致学生辍学。加强教育布局调整后教育资产管理。学校合并后的闲置资产由产权单位处置,所得收入首先用于偿还学校建设形成的债务。?

5.实行农村教师全员聘用制度。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布局,重新调配师资,重点解决城镇教师超编而农村教师缺编问题。区、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超编教师向农村中小学调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中心乡(镇)超编教师向边远缺编乡(镇)调配;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调配。?

6.改革农村学校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按照“多劳多得、优劳多得、责重多得”的原则,全面推行结构工资制度。?

(六)完善乡村债务化解办法

按照“核清旧债,防止新债,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要求,努力化解乡村债务。积极组织回收债权,依法清收税费改革后的税费尾欠,收回的欠款首先用于偿还债务。采取债务债权对转的办法,以有效债权抵顶债务。在保证人员工资和正常经费的前提下,乡(镇)、村机动地发包收入和资金结余部分必须首先用于偿还拖欠农民的债务。用变卖闲置资产、产权转让收益、拍卖“四荒”收益等偿还债务。乡村借用的财政周转金,确无偿还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予以豁免;乡村兴办企业形成的债务,应按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办理停息挂账或核销。加强乡村财政、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乡(镇)政府不准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抵押,不准以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名义举债兴办乡村公益事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新的债务。对不顾实际盲目举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制度?

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资金重点向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倾斜,新增的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支出主要用于农村。?

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资金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改善环境卫生、文化娱乐活动等农民受益的事业。所议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完善“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对集体议定项目必须认真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资出劳。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除省级财政给予50%资金补助外,各区、县(市)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村级公益事业的投入,有条件的区、县(市)财政要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八)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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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经费。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确认农村五保户,切实把好入口关,并实行动态管理。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生活费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500元。农村敬老院的其他支出,乡(镇)财政应予以保证。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标准。?

2.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完成试点县(市)试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其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部分实行差额保障,并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规范保障制度。低保资金除省级财政负担外,由试点县(市)自行安排。其他区、县(市)也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3.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认真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路子,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民受益。逐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等患重大疾病,给予适当医疗救助或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九)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办法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土地承包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分析成因,分类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乡村干部在土地承包中暗箱操作、仗权承包、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中饱私囊等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清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干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资源台账,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十)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审批许可制度,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对从事农业运输的农用车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农机监理费中的农机驾驶员证审验费,对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不收取养路费,对部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从低核定缴费月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进一步落实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和报刊订阅“限额制”。从今年9月起,农村中小学全部实行“一费制”。坚持不懈地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对全部免征农业税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工作任务、时间步骤和组织领导等,制定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改革政策,进行广泛动员,开展改革试点培训,基本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及相关配套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另行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邹新生和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担任,成员由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与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综合协调职能。各区、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积极支持和配合改革试点,形成工作合力,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试点工作。要成立专项推进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认真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改革工作任务。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将组成试点工作指导督查组,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改革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抽调人员组成督查指导组,深入乡村开展指导、督查工作。?

(三)注重思想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关心、理解和支持改革,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得失,注意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紧紧依靠基层干部搞好改革。?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改革试点工作纪律,改革前,机构、人员和资产一律冻结,不得突击花钱和调动人员;改革过程中,不得曲解政策,不得加重农民负担,不得煽动群众越级上访。对在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实 篇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

落实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在广泛听取各级各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以下简称《整改落实方案》。现将《整改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本部门所承担的整改任务和目标,认真研究,细化措施,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措施于2009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学习实践办(联系电话:7988411,7988198)。市政府办公厅按进度要求进行督促检查。

二○○九年九月九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为将《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所查找需要整改的问题及提出的努力方向和措施具体化,落实责任,见诸行动,收到实效,接受监督,制定如下整改落实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做表率、走前列”为总体要求,以项目带动为主线,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民生持续改善,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率先走出一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相协调的科学发展之路。

二、整改落实的项目

一是对照第一要义是发展的要求,在经济发展方面还存在差距;二是对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还存在差距;三是对照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在发展的协调性、可持续性方面还存在差距;四是对照核心是以人为本的要求,在改善民生方面还存在差距。

三、整改目标

(一)坚持率先发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城市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以保发展、保增长为首要任务,力争再用4年时间经济总量再翻一番。第一,狠抓大投入。一是高质量、高标准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二是加强项目保障工作。第二,培育大产业。一是着力培育、发展主导产业;二是培育现代企业。第三,建设大平台。一是加快构建区域自主创新平台;二是将产业园区打造成产业发展新平台。

(二)围绕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城市目标,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努力把贵阳建设成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第一,拓展城市空间;第二,完善城市功能;第三,加强城市管理。

(三)坚持统筹协调,先行先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先行先试,率先开创城乡一体化发展新局面。第一,以城乡规划一体化促进“三个集中”;第二,加速发展现代农业;第三,加快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第四,加速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

(四)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增强科学发展活力和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开放,在构筑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方面实现新突破。第一,积极推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为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体制机制保障。一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三是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四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五是加速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第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五)进一步增强生态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目标,实现生态优先导向,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第一,大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第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第三,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六)扎实推进“六有”民生行动计划,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切实推进“六有”民生行动计划,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第一,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增长;第二,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第三,扎实推进医疗卫生工作;第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第五,大力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第六,大力推进“居有所安”工程,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落实整改目标具体措施、责任人、时限

(详见《贵阳市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整改突出问题责任分解一览表》)。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整改责任制。市政府市长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市政府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有关事项的整改工作。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部门根据所承担的整改任务和目标,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逐条逐项认真研究,主动衔接,协调配合,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措施和意见并积极组织实施。市监察局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协助抓好整改工作。市政府目标办要将措施的落实和任务的完成纳入目标绩效考核,涉及长期工作的任务要逐年分解纳入目标进行考核和通报。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厅全面负责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情况汇总。分管秘书长及其分管处(室)负责做好分管部门落实整改任务的协调、服务、督促工作;各区(市、县)、各责任部门的整改落实措施于2009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学习实践办负责做好资料收集、汇总和通报的相关工作。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3.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篇三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审定,自2018年6月4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湘农大〔2014〕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8年5月28日

湖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广大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为做好推免生遴选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以及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团委、纪委监

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为成员,办公室设教务处。学校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拟推荐名单等重要事项须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本单位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推免生推荐工作实施细则,按程序提出本院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初审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推荐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推免生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等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参加推免的学生)。

(二)品行优良。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履行高等学校学生义务;本科在读期间曾获校级及以上荣誉;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对本科在读期间曾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界定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业优秀。修完并通过所属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前3年全部应修课程;第1至第6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的算术平均值)在本专业排名前20%以内(含);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合格以上(含),日语专业学生专业日语四级合格以上(含),其他专业学生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

(四)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卫生部、国家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七条

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对于下列几类学生,第六条第(三)项中学业优秀的部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满足第六条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本科在读期间,在某领域内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第六条第(三)项中“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以内(含)”可放宽到“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0%以内(含)”。

1.在省级以上(含)主管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科竞赛与创新创业大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二等奖以上(含);在国际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含)。以上每个团体项目最多可从前3名中推荐1人。

学科竞赛包括数学建模竞赛、力学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工业设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物理竞赛、中文写作竞赛、数学竞赛、化学化工实验与创新设计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旅游专业综合技能大赛、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现代物流设计竞赛、企业模拟经营竞赛、物联网应用创新设计竞赛、城乡规划设计竞赛、服装设计大赛、日语演讲比赛、英语演讲比赛、电子商务大赛、测绘综合技能大赛、结构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财务大数据应用能力竞赛等,遇

竞赛项目调整,以参赛年湖南省教育厅公布的范围为依据。

创新创业大赛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含期刊网络版)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二)本科在读期间,担任以下任一职务满1年以上(含),愿意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自愿在我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第六条第(三)项中“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以内(含)”可放宽到“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0%以内(含)”。

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或副主席、校学生纠察队队长或副队长、教导员或副教导员、校学生学风文明督导队队长或副队长、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会主席或副主席、校学生勤工助学会主席或副主席、校学生心理健康研究会主席或副主席、校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主席或副主席、院分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校易班学生工作站站长或副站长。

(三)本科在读期间,代表学校参加体育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国际或国家比赛取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前六名的主力队员(首发阵容),省级比赛取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金牌)或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首发阵容),第六条第(三)项中

“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以内(含)”可放宽到“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0%以内(含)”,“外语等级成绩”可不作要求。

国际级项目具体为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世界大运会;国家级项目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锦赛、全国大学生锦标赛;省级项目具体为湖南省大学生运动会、湖南省大学生锦标赛(联赛)、全国高等农业院校田径运动会。

(四)本科在读期间,服过兵役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者,第六条第(三)项中“成绩排名”和“外语等级成绩”可不作要求。

第八条

学校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按如下方法分配:

(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等专项推免计划,名额不分配到学院,由各学院按照专项推免计划要求推荐,学校从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择优确定。

(二)学校为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开办的隆平创新实验班和春耘现代农业实验班单列推免生指标,推免生的推荐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实验班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推免生(称第一类)名额占当年推免生总名额(不含专项推免计划名额,扣除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开办的实验班指标名额,下同)的90%左右,由学校根据各学院预计本科毕业生人数分配到各学院(小数点后面的数字四舍五入)。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推免生(称第二类)名额占当年推免生总名额的10%左右,名额不分配到学院,由各学院按条件推荐,学校从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择优确定。

第九条

学院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由课程平均成绩与考核测评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课程平均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80%(含),考核测评成绩所占权重不高于20%,考核测评内容包括学科竞赛、论文发表、专利发明、奖励荣誉、面试等。

第十条

学院推荐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组织综合评价,分专业按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对符合第一类推荐条件者,根据学校下达的第一类推荐名额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对符合第二类推荐条件者,学院可不限额向学校推荐。

学院不得把同一学生作为几类推免生同时推荐,也不得将不符合条件者予以推荐。

第十一条

推免生资格遴选程序。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自主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要求报名,参加相关单位的复试。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范围。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在推荐过程中如出现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如发现学生在推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4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湘农大〔2014〕19号)同时废止。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4.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实 篇四

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

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相关单位: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经校教学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次修订)

南京中医药大学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高等教育法》、江苏省有关法规及南京中医药大学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范围包括学校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国际教育、成人教育。

第二章 教学督导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室,指导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室的日常办公设在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教学督导室由教学督导室主任和教学督导组成。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规划、计划,定期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与分析;

(二)考核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核发教学督导津贴;

(三)组织教学督导进行业务学习与培训、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经验总结;

(四)组织教学督导对各层次范围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进行督导工作;

(五)组织教学督导开展专项督导工作。配合教学职能部门开展相关的教学检查、教学事故情况分析和教学评估工作;

(六)加强教学督导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及时收集和整理教学督导的各种工作信息,定期向学校领导、有关职 能部门和学院(系部)反馈信息并提供咨询建议;

(七)建立教学督导工作档案,编写《教学督导信息》,撰写相关研究文章;

(八)负责教学督导室的日常事务,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下达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

第五条 教学督导任职条件。

教学督导一般从离、退休教师中选拔,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关心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主动、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三)具有教学工作一线经验的教授,或是具有教研室主任及其以上教学管理经历的副教授,或是具有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副高及以上业务职称的处级及以上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教学督导工作;

(五)时间充裕,能保证坚持正常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

第六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

(一)教学督导由校长聘任;

(二)教学督导的聘任工作具体事务由教学督导室承办;

(三)教学督导聘任程序如下:

1、符合聘任条件的校内外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申请表》;

2、教学督导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教学督导应聘者进行审查、确定教学督导拟聘人选并上网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教学督导室报校长审批聘任,颁发教学督导证书。

(四)教学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解聘:

1、不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2、在教学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

3、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责。

(一)对各层次范围教学秩序、教学环节、教学过程进行督导;

(二)对全校所有课程、所有任课教师进行经常性听课,结合其它方面的评估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做出评价意见;

(三)对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和实验教学质量进行督查;

(四)对考试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教学计划管理、考试与成绩管理、学籍管理、教学保障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学生学习、学生管理进行督查;

(五)向学校提出有关教学管理改革的建议和措施;

(六)完成校长指定的其它相关事项。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行为准则。

(一)教学督导工作要从有利于学校发展和改革的大局出发,服从、服务于学校的教学工作;

(二)教学督导工作要讲究政策,客观公正,正确掌握标准。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或脱离实际提出过高的要求,提出的督导建议应 中肯、确切,体现严肃性、公平性原则;

(三)教学督导工作要有计划性,避免主观随意性,力求与学校的教学工作规划相一致、相衔接,避免出现被动应付局面;

(四)教学督导工作要深入实际,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

(五)教学督导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要积极主动地完成好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

第九条 教学督导的权利。

(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召开相关的座谈会;

(四)依照规定获得教学督导职务津贴。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一)教学督导上岗要佩戴教学督导证;

(二)每周参加听课、研讨等督导活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每月举行一次集体办公会议,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总结。

5.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实 篇五

河科大政„2011‟26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工作

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1- 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更多高层次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奖励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新品种证书、标准、软件版权、文艺创作、成果转化和科研入校经费多、国家级项目立项多的学院。

第二条 科研项目奖励

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获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服务于企事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军工科研项目及其他各类国家层面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1.入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5%奖励;

-2- 2.入校经费在1~100万元之间的,按项目经费奖励的比例系数(百分数,下文同)如下:

Y = 6-(X-1)/99 %,式中,X为项目经费(单位为万元,下文同),Y为奖励比例系数;

3.入校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6%奖励。

(二)省部厅级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厅、教育部等同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人才项目和科研专项等;厅级科研项目包括省政府各厅局及同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人才项目和科研专项等。奖励标准如下:

1.入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4%奖励;

2.入校经费在1~100万元之间的,按项目经费奖励的比例系数如下:

Y = 5-(X-1)/99 %,式中,X为项目经费,Y为奖励比例系数;

3.入校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5%奖励。

为鼓励人文社科类的科研工作,人文社科类各级项目暂按其入校经费的3倍计算奖励金额。

(三)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按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负责人的入校经费(同一负责人的横向项目经费可以累加,不含外协费及归合同方所有的设备费)奖励,标准如下:

-3- 1.入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3.5%奖励;

2.入校经费在1~100万元之间的,按项目经费奖励的比例系数如下:

Y = 4.5-(X-1)/99 %,式中,X为项目经费,Y为奖励比例系数;

3.入校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4.5%奖励。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

科研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获得的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发明专利、新种子证书、新药证书、软件版权、文艺创作、成果转化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

(一)国家奖

国家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项奖励500万元; 2.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每项奖励300万元; 3.国家一等奖,每项奖励200万元; 4.国家二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

(二)省部级奖

省部级奖包括省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部等部委设立的科技奖项;国家奖励办公室认可的具有申报国家级奖励资格的科技奖,奖励标准如下:

1.省部级突出贡献奖、省部级特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 2.省部级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

-4- 3.省部级二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 4.省部级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三)按省部级奖认定的奖

按省部级奖认定的奖项主要指相当省部级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即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等(含省规划办公室、政策研究中心)设立的人文、哲学、社会科学奖项,主要有:

1.中国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2.国家各部委的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奖; 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5.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研究奖; 6.省(自治区、直辖市)决策咨询奖;

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类项目优秀成果奖。

此类奖除正常设置一二等奖外,若增设“特等奖”、“荣誉奖”或“特别优秀奖”、且排名在一等奖之前的,按一等奖奖励,其他不予奖励。

以上第1~6类按省部级奖标准执行,第7类每项奖励1万元。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科研成果奖,按以上标准乘以“获奖证书单位排名名次的倒数”修正核算。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

申报奖励的学术论文字数,原则上应不少于0.25万字,对其中高级别期刊学术论文,可适当放宽论文字数要求。

(一)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发表

-5- 1.发表在Science、Nature等杂志上的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奖励标准;

2.发表在我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55万元。

(二)自然科学学术论文收录

1.被SCI、SCIE光盘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7万元; 2.被EI光盘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45万元; 3.被SCI网络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4.被EI、ISTP、Medline网络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5万元。

被SCI、EI、Medline收录的非期刊论文,奖励按以上标准的60%执行。

(三)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发表

1.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文汇报》和《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或学术版的文章,每篇奖励 1万元;

3.发表在我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55万元。

4.发表在CSSCI学术期刊源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08万元。

(四)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收录

1.被SSCI、A&HC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0.7万元; 3.被《新华文摘》部分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在《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6- 5.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6.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五)收录论文被引用

SCI、SCIE、EI、SSCI收录的论文,被 SCI、EI、SSCI 源期刊引用(不包括自引)次数每达到 10 次,奖励 0.2万元。收录论文发表时限从2010年1月1日起,引用时限从本文件生效日起。

(六)其他

同一论文被不同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奖励,如已按低层次计算的,补发奖金差额。

第五条 学术著作奖励

(一)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按0.1万元奖励,编著和译著每万字按0.06万元奖励。

(二)在一般学术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按0.06万元奖励,编著和译著每万字按0.03万元奖励。

(三)我校为主编单位的教育部规划教材,每万字按0.1万元奖励。

(四)我校为主编单位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每万字按0.06万元奖励。

(五)在学校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每万字按0.05万元奖励。

(六)我校为主编单位出版的教材,每万字按0.04万元奖励。

(七)在视听类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籍,教材、编著和译著每万字按0.03万元奖励;声像作品类每分钟时长按0.02万元奖励,文学作品类每万字按0.01万元奖励。

-7-

(八)著作未注明编写字数的,若著作署名单位是我校、且第一主编是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按编著和该著作全部字数计算奖励金额。

著作类成果的修订版,按原相应奖励标准的30%计算,限奖励1次。

第六条 授权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奖励

授权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均需为职务行为。

(一)授权专利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3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25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5万元。

(二)颁布标准

1.国际标准,每项奖励3万元; 2.国家标准,每项奖励1.5万元; 3.行业标准,每项奖励0.8万元;

标准起草单位署名为河南科技大学,且该标准已经正式颁布。标准的修订版,每次按原相应奖励标准的30%计算。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3万元。

(四)获国家粮食(植物、种子)新品种证书和国家新药证书,奖励标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文艺创作奖励

(一)美术创作

1.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5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8- 品每件奖励2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5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5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

2.在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8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

3.在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

4.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5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3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

5.在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03万元。

(二)视听类作品

1.在中宣部、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8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6万元;

2.在中国音协、中国影协、中国舞协等国家级专业协会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音协联合举办的大型综合专业比赛、作品评奖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3万元,银奖(二等

-9- 奖)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1万元;

3.以河南科技大学名义在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作品,每项奖励0.4万元;

4.以河南科技大学名义在省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八条 成果转化奖励

科研成果转化包括课题鉴定(含结项)、专利、新产品证书、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等的转化。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研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按学校所得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二)以学校科研成果孵化的科技企业,按学校所得收益的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九条 管理绩效奖励

(一)人均科研入校经费(以科研统计计算;在岗人数以人事处核定为准,下文同)较多的学院,按科研入校经费的1%奖励,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自然科学类学院和人文社科类学院分别排名,自然科学类学院取前4名,人文社科类学院取前2名(自然科学类学院科研入校经费总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院科研入校经费总额不少于70万元;当学院同时有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项目入校经费时,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项目入校经费折算比例为3:1)。

(二)人均获得本奖励前三名的学院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奖励经费管理

-10-

(一)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计划单列;相关学院组织申报,科研处审核认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奖励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

(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获奖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财务部门代扣)。

第十一条 实施

(一)科研处负责实施科研奖励工作。

(二)科研项目的奖励在入校经费到达后按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剩余部分在项目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后发放,如未能按计划完成或没有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剩余部分不再发放。

(三)同一科研成果获多项同类别奖励时,按最高奖励类别奖励(若学校已给予奖励的,补足差额)。

(四)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通讯单位标注为河南科技大学,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其论文也不能单独申报奖励。但被SCI、EI、ISTP、Medline或SSCI收录的论文仍可申报收录类奖励。

(六)申报奖励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SCI、EI等检索源收录论文及论文引证数据以权威检索部门提供的检索数据为准,不受理学院或个人的检索证明。

(七)申报奖励产生争议时,成果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或暂缓奖励

(一)项目、成果等未经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处、教务处登记核准的;

-11-

(二)成果署名权有争议、有侵权或剽窃行为的;

(三)上级文件调整后不能奖励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河科大科[2004]10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印发

6.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实 篇六

同人合[2010]1号

各单位:

《同济大学聘用合同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同济大学第八届教代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根据学校今年工作计划,我校将于近期全面启动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此项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开展。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人事 聘用 办法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0年11月4日印发

同济大学聘用合同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人员聘用制,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聘用合同关系,保障聘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聘用合同关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精神,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三条(聘用合同的定义)

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聘用合同文本及相关的岗位责任书、协议、补充说明、附属约定、附件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聘用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对学校因临时性工作需要而招收的非学校编制人员的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对前述人员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签订)

学校聘用的人员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与学校或学校授权的下属学院、部门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

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学校与在编人员原则上均应签订聘用合同。但被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学校在编人员或者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待岗、待退休人员,应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学校只保留与该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对于上级任命的领导干部,其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命书可视为聘书,该类领导干部无需另行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原则、报到)

学校按照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经综合考核后进行录用。

受聘人员应当在接到学校录用通知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录用通知中所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介绍信(或通知、报到证)、本人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手册(或聘用手册)、解除聘用关系证明(或退工证明)、体检证明以及相关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明等,前往学校人事处报到。

未经学校人事处书面同意,受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视为违约;给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向违约人主张赔偿。

第七条(信息登记)

受聘人员报到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全面、完整地填写《同济大学干部履历表》或《同济大学职工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当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受聘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人事处。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订立和变更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聘用合同的份数)

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受聘人员及受聘人员所在部门各持一份,学校持两份。

第十条(聘用方式)

学校对于因人员变动或新增岗位而需要聘用的各类人员应进行公开招聘,但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学校内部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具体办法详见《关于规范学校各类人员招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受聘人员的基本要求)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工作勤奋踏实;

(二)具备能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学历学位、业务知识、工作能力等条件,能够完成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二条(聘用工作组织)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学校成立校聘用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各学院、或部门指定相应聘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学院、或部门的聘用工作。

具体办法详见《同济大学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学校与待聘人员的相互了解)

聘用合同订立前,学校与待聘人员均有权向另一方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第十四条(聘用程序)聘用程序具体如下:

(一)学校人事处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公开招聘;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各学院、或部门聘用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组织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察,根据集体讨论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与经批准的拟聘人员协商聘用合同内容,拟聘人员有权了解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件,学校有权对拟聘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

(六)学校通知拟聘人员报到,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的生效)

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聘用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遵守聘用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学校和受聘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聘用合同期限;

(三)岗位名称、类别及其职责要求;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七)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聘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聘用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聘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学校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首次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续聘期限一般也为3年。新进受聘人员可以约定3~6个月的试用期。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聘期届满之日,不得迟于受聘人员的法定退休时间;

(二)在国有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人员,受聘人员书面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期应至法定退休时间。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可以竞聘校内其他岗位,未能竞聘成功的,应在原岗位上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聘用合同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学校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受聘人员权利,聘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中止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凡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实验等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同济大学<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进受聘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具备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提出资格申请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若在规定期限内,新进受聘人员未具备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聘人员的岗位进行调整,同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履行时间)

聘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聘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聘用合同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的考核)

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进行平时考核、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工作实绩考核与工作态度考核相统一的方法。

具体办法详见《同济大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变更岗位)

受聘人员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协商变更)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学校或受聘人员需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协商不成的,学校与受聘人员均应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的中止)

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中止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聘用合同的中止履行,自学校确认前款所列情形发生并作出中止履行聘用合同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聘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中止情形消失的,聘用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应继续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聘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受聘人员被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聘用合同终止。

聘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聘用合同期满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学校和受聘人员均暂停行使和履行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中止履行聘用合同期间,不计算受聘人员在学校的工作年限;但是受聘人员因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而中止履行聘用合同的除外。

聘用合同恢复履行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受聘人员的社会保险金,学校不予补缴。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

(二)聘用合同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学校被撤销、解散的;

(四)受聘人员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五)受聘人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聘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一方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聘用合同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属于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聘用合同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受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违纪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的续签)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学校应书面通知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到期时间,及学校是否存在与受聘人员续签聘用合同的意向。

如学校向受聘人员表明续聘意愿,而受聘人员也愿意续聘的,学校可以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并于聘用合同期满前,与受聘人员续聘。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受聘人员,学校可与其续签聘用期限至受聘人员退休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后,聘用合同双方未续签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仍继续工作的,视为聘用合同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学校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但是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聘用合同的协商解除)

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学校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教学、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或者被拘役、被劳动教养的;

(八)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九)因受聘人员个人原因致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聘用合同无效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学校经提前通知可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或额外支付受聘人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四)受聘人员连续两个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五)聘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受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违法、违规、违纪审查或调查,但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学校人事处和所在学院、部门:

(一)在试用期内的(特殊岗位或另有服务期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受聘人员工作的;

(七)因学校的原因致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出现,导致聘用合同无效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及所在学院、部门。学校应当自收到受聘人员辞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受聘人员的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聘人员,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解除聘用合同。

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工作调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自动离职/开除处分)

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学校下发文件中注明之日起,学校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自动解除:

(一)受聘人员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

(二)受聘人员受开除处分的。

学校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受聘人员。受聘人员和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的解聘退工手续。

第三十七条(离校手续)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受聘人员应按学校的书面通知,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前往学校各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并应于约定的离校日之前完成办理手续。

若受聘人员未能依照书面通知按期完成离校手续,应按受聘人员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应将自动离职的认定,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即自动离职人员。

自动离职人员应根据学校通知,按时结清与学校的未了事宜,完成离校手续。

若自动离职人员仍未能按时完成离校手续的,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审核自动离职人员与学校之间的未了事宜,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自动离职人员,同时报自动离职人员所在学院、或部门和人事处备案;学校有权依据审核结果,向自动离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工资与津贴)

受聘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学校的相关办法执行。

具体办法详见《同济大学岗位聘任及津贴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休假)

受聘人员的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事假、婚丧假、产假等待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及学校的相关办法执行。

具体办法详见《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职业病、工伤)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医疗期待遇)

受聘人员在患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待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及学校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职进修)

受聘人员在学校工作两年及以上的,经学校批准后,可申请在职学历进修,应与学校签订《同济大学受聘人员在职进修协议》。

具体办法详见《同济大学教职工在职学历进修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派出国)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派遣受聘人员出国(境)进修。受聘人员接受派遣的,应与学校签订《同济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协议》。

第四十四条(因私出境)

除寒暑假及公共假期外,受聘人员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行等),应递交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国家或学校对因私出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聘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文件的规定,按时回校销假。

具体办法详见《同济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住房补贴)学校向受聘人员提供住房、住寓补贴的,可与受聘人员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六条(首次聘期)

受聘人员履行首次聘期不满两年的,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受聘人员提出的3个月以上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第六章 服务期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服务期)

学校可以与由学校出资招聘、培训或者学校向其提供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另行约定服务期。

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情形的受聘人员,应与学校另行签订服务期协议,并同时变更聘用合同中的聘用期限。

服务期届满之日迟于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聘期届满之日的,聘期届满,学校有权要求受聘人员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若学校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则聘用合同到期终止。

第四十八条(保守秘密的义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学校秘密的岗位工作或工作事项涉密的,可以签订保密协议,遵守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聘用合同终止的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终止的,学校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向受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一)除学校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约定的对受聘人员有利的条件续签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二)学校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终止聘用合同的。

第五十条(协商解除的补偿)

聘用合同双方协商决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可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向受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五十一条(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补偿)

学校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向受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二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补偿)

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六)(七)

(八)项,事先告知学校后辞聘的,学校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向受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三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学校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校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员在本校的工作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整年的部分,满6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第五十四条(医疗补助费)

学校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聘的,除按规定向受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向受聘人员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七章 兼职和职务成果

第五十五条(兼职)

受聘人员在本职工作之余兼任校外工作的,应当向所在学院、部门申报,并填写《兼职情况申报表》,交学校人事处审核后备案。如果学校认为所申报的兼职工作影响受聘人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或该兼职工作将对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限制或禁止受聘人员从事该项兼职工作。

若受聘人员怠于履行申报义务,或未按照学校向其发出的限制或禁止的要求立即纠正,并给学校造成经济上或声誉上的损害的,受聘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职务成果)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以及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原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工作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的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需同时署受聘人员及学校的名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务成果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同济大学或隶属于同济大学的单位。

第五十七条(职务成果未署学校名的处理)若受聘人员的职务成果未署名作者单位为同济大学,或署名作者单位非同济大学,经查属实的,学校有权要求受聘人员立即纠正。

受聘人员拒绝纠正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约责任的形式)

聘用合同的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聘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违约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受聘人员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受聘人员工资的;

(二)解除聘用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的。

学校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受聘人员支付赔偿金。

学校向受聘人员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六十条(受聘人员的违约责任)

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六)(七)

(八)项规定的情形之外,在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或学校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一条(培训费)

受聘人员由学校出资招聘、进修、培训,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须按照约定向学校赔偿。

第九章 监督和争议解决

第六十二条(监督)

学校所有受聘人员都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学校教代会、工会、纪检部门有权对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受聘人员在订立和履行聘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

学校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将解除理由提前3日通知工会,工会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应当重视并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聘用合同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一方可向同济大学工会提交书面材料,由同济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照《同济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和补充规定)

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作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办法同等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的效力)

学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发布的规章制度,如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内容如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七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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