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解读模板

2024-11-22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模板(精选10篇)

1.临时救助政策解读模板 篇一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办发〔2009〕31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经自身努力和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遵循救急救难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2.安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篇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

(一)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补助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五)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

(六)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一)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3个月基本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元—10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三)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个月以上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低保家庭救助标准可提高至最高救助限额的1.5倍以内;

(四)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给予1000元—5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五)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500元—3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六)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至3个月基本生活救助;

(七)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300元—3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八)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力或死亡,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至6个月基本生活救助。

第六条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提高,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同一申请上述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实行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提供转介服务为辅。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四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和居住满半年以上),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不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填写《临时救助承诺书》;

3、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4、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

5、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6、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7、各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 审核审批(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临时救助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委会干部参加。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日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及经过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财产状况核对系统比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情况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区民政部门应每季度将救助对象审批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决定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原则上根据各乡镇(街道)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分别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临时救助任务重的县区,应适当增加本级救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为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出现缺口的地方,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区要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科学整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确保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落实到位,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切实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并充分发挥好包村干部的作用。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审批责任,应对辖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应不低于临时救助对象总数的5%。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并取消当事人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临时救助资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

3.临时救助申请书 篇三

xx县民政局:

申请人xxx,女,xx族,于19xx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xxxx,家住xx镇xx村水井组,家中人口6人,全家务农,无稳定收入,家庭贫困。申请人于2017年2月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骨颈、桡骨、肋骨等多处骨折,在县医院医治一个多月,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目前已经支出医疗费用2万多元,出院后仍然需要进行后续长时间治疗,还需支出大量治疗费,自申请人发生意外事故以来,行动受限,不能劳动,丈夫未为了照顾本人不能外出务工,家中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极度陷入困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特向县民政局和各位领导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帮助申请人度过生活难关,申请人将感激不尽,恳请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4.临时救助申请书 篇四

我是xx乡(镇)xx村(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是:xxxx,现年xx岁,全家xx口人,系xx对象(城镇低保/城镇优抚/城镇三无/城镇其他困难家庭/农村低保/农村优抚/农村五保/农村其他困难家庭),现代表我家庭申请崇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原因:

我保证所提供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各项资料完全真实,绝对没有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如有任何隐瞒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愿立即终止申请办理;如已申请成功,我愿立即退出救助资格,退回已发款物;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概由自己负责。

申请人:

5.萧山区临时救助制度 篇五

一、政策依据:《萧山区临时示例实施细则》

二、范围对象:居住在萧山区并具有萧山区常住户籍、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

1、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实际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无自救能力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较大,经区社保中心实施医疗救助后,仍需承担较大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经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后,填写“萧山区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登记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或慈善总会“(原则上只能上报一处)。区民政局或慈善总会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结果告知各镇街。

四、所需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

3、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4、住院结算单据、住(出)院小结、病情诊断证明。(全部要原件)

6.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书 篇六

(一)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

(二)我市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以内);

(三)在我市实际居住满1年及以上(以持居住证及登记暂住时限为准)、有固定住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在我市自主创业(以营业执照为准)满1年及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

(一)XX市户籍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主要针对其家庭因病、子女就学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重点有以下几种:

1.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4.因子女接受基本教育等生活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二)取得XX市居住证并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临时救助,主要针对因遭遇住房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不能提供申请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证明的;

2.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情况,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5.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自残、酗酒、吸毒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

6.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费用的;

7.已获得医疗救助的,原则上不再予以临时救助;

8.已获得市慈善总会就学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9.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供材料

1.填写《XX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取得XX市居住证后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交居住证或固定住所证明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

5.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或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

②因交通事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责任认定书,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

③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④市委社会工作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批

1.村(居)委会调查评议。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7.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篇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我市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民助[2014]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杭州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

(四)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卫生计生、教育、司法、公安、住保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区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社区居(村)委会协助申请受理。

第二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一)因特殊情况,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

(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救助。

(三)在一个申请内,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由社区、居(村)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社区、居(村)委会不得拒绝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查授权书;

3、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因火灾事故等申请的,应提供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4、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要完善规范有关手续。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监督。资金规模由财政按上年本地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4元/年的标准确定,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实行财政分级负担: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一体化后),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本级财政负担的保障资金通过年终结算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未追回冒领资金的救助对象,社区、居(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当事人社会救助申请。

第十九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8.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篇八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家庭)

(三)县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二)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非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0元),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民政办指导申请人填写《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民政办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居(村)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按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发〔〕199号)执行。对患重症病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核定,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字〔号)执行。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二)资金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逐步实现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9.临时性生活救助申请书 篇九

我叫周笃春,家住永定区南庄坪五组坡,系永康社区。我现年68岁,体弱多病,与丈夫离婚多年,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无田无地,生活毫无着落每天只好以捡破烂为生。去年在山上挖药草不幸左手骨折(现在不能下力,已成残疾),对于毫无生活来源的我无疑是雪上加霜;今年捡破烂时,我饿得实在不行,在垃圾堆里捡垃圾食品吃,真是祸不单行,我得了疾病住进人民医院抢救,可我没钱,等不到病愈我就出院了。现在我四肢无力,发麻发痛,一变天就疼痛的身体现在更是疼痛难忍,度日如年的我本想一死了之,也许是一种解脱,可想到党的好政策,死亡的脚步让我停了下来,当地民政一定会挽救苍生,体恤民情,会挽救我这样一个体弱多病、来日不多、已近黄昏、无依无靠的残疾老人,所以我特此申请当地政府、民政给予我临时性生活救助,在此向你们表示衷心感谢!

申请人:周笃春

10.临时救助申请书模版 篇十

本人刘长伦,男,1985年5月出生,未婚,重庆市奉节县石岗乡天星村人,2001年毕业于公平中学,因身患严重肢体残疾,(脊锥压迫神经下肢麻木,行走都有一定困难)无法进行体力劳动和正常工作,无业在家,导致生活团难,母亲因患精神病二级重度残,生活起居都要专人看护,因些每年还需要大量的医药费用过万余元,导致经济困难无法到医院接受正规治疗,现在父亲年过6旬加上照顾母亲和我的生活起居,思想压力及生活压力极重,现导致精神有点仿佛!老、弱、病、残的家庭生活及其团难,在加母亲巨额医药费用犹如雪上加霜,苦不堪言,所以我特此申请当地政府、民政给于临时性生活救助,在此向您们表示衷心感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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