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解读

2024-12-01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解读(9篇)

1.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解读 篇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人才、建设国家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新世纪以来,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一些地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积累了有益经验,值得总结推广。同时,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招生录取唯分数,影响学生全面发展;考试内容偏重机械记忆、重复训练,加重学生负担;招生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加分项目不合理,影响教育公平。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兴趣爱好,为学生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坚持普职并重,招生规模大体相当,让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高中阶段教育。坚持公平公正,不断完善规则程序,为学生创造平等升学的机会。坚持科学规范,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使学、考、招有机衔接,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坚持因地制宜,加强省级统筹管理,以地市为主实施,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

2.改革目标。到年左右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

二、主要任务

1.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已经实行初中毕业、高中招生“两考合一”的地区要统一规范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把《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全部科目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确保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确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提高命题质量,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增强与学生生活、社会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重视对有关学科教学实验操作的考查。改进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可以采用分数、等级等多种形式呈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等级”呈现,克服分分计较,避免过度竞争。个别没有实行“两考合一”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现一考多用,避免多次考试,加重学生备考负担。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统一要求,一般由地市组织实施。各地可针对不同学科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具体的考试方式和方法。

2.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细化和完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充分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初中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初中学校要将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进行公示、审核,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提供给高中学校招生使用。档案材料要突出重点,简洁明了,便于在招生中使用。初中学校和教师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指导,促进学生发展进步。

综合素质评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统一要求,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

3.改革招生录取办法。进一步扩大综合改革试点,各省(区、市)要选择有条件的地市学习借鉴一些地区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试点地区要改革录取计分科目的构成,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选择部分科目作为录取计分科目,除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外,根据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的原则,确定其他具体科目及数量,防止群体性偏科和加重学生负担。要将体育科目纳入录取计分科目,科学确定考试分值或等级要求,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各门科目合格的前提下,也可以给予学生一定的自主选择录取计分科目的机会,发挥学科优势,促进学生发展兴趣爱好。试点地区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的基本要求,高中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订具体的使用办法,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综合改革试点从之后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试点之外的其他地区,可以继续按照现行的招生录取方式进行招生。

各省(区、市)要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基础。积极创造条件,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招生名额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措施。

4.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要给予有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严格规范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将自主招生的各个环节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考试招生管理。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以及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核定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健全招生管理工作规定,规范学校招生行为,进一步明确招生范围、招生规模等基本要求,严禁违规跨区域和擅自提前招生,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取消体育、艺术等学生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加分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实际保留的加分项目,要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改革的统筹规划,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要求,制订实施意见,208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要加强对地市的指导,组织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地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切实抓好落实。要充分考虑教育工作的特点,提前公布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各项改革。

2.深化教学改革。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严禁压缩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的课时。加强初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切实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配备、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3.提升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考试机构、考务组织、招生录取等方面基本能力建设。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提升考试命题质量和水平。严格对试卷命题、印制、运送等环节的保密要求,确保试题试卷安全。探索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逐步建立区域内统一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各地要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需经费。

4.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加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中等职业学校免费等惠民政策的宣传,为推进改革、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教育部

9月18日

2.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解读 篇二

1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回顾

1.1 官方汇率与贸易内部结算汇率并存阶段 (1979-1984)

改革以前, 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于出口创汇成本, 但是比国内外消费物价之比要高, 为了促进外贸的发展, 刺激出口, 抑制进口, 人民币需要贬值, 但人民币贬值对非贸易外汇收入不利, 所以, 为了兼顾贸易和非贸易两方面的需要, 1979年8月政府决定自1981年1月1日起实行官方汇率和贸易内部结算价并存的双重汇率。官方汇率是用于非贸易结算的汇率 (1美元等于1.448人民币) , 实际是按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计算。贸易内部结算价实际上是按全国平均换汇成本加上一定利润算出的 (1美元等于2.8人民币, 汇率) 。因此, 本阶段我国人民币汇率实际上实行的是计划内部的双轨制。

1.2 官方汇率与外汇调节汇率并存阶段 (1985-1993)

双重汇率体制明显调动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 也增加了国家外汇储备, 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问题, 造成了外汇管理工作的混乱, 而且不能有效抑制进口。所以, 从1985年1月1日起, 我国取消内部结算价, 恢复单一汇率, 人民币汇率进入“官方汇率与外汇调节汇率”并存时期。这一时期, 人民币汇率经过了几次大幅度下调, 到1992年3月, 人民币汇率已下调至1美元=5.74元人民币。外汇调节市场汇率主要按供求决定, 但整个市场处于国家管理之中, 必要时国家可采取行政手段对市场汇率进行干预。

1.3 实行汇率并轨与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阶段 (1994-2005)

1994年1月1日起, 人民币实现官方汇率与外汇调节汇率并轨。并轨后的汇率向市场汇率靠拢, 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 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6年11月,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中国自12月1日起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虽然1994年以后我国实行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但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除了在1994年1月到1995年8月期间小幅度的升值之外, 始终保持相对稳定状态, 亚洲金融危机后, 如果人民币与美元脱钩, 可能会导致人民币升值, 将不利于出口增长, 所以中国政府进一步收窄了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 人民币成为了实际上的“盯住美元汇率制”, 而事实证明, 这种汇率安排是合理有效的。

1.4 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浮动汇率制度 (2005年7月21日至今)

2005年7月21日, 央行发出公告, 即日起中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不再单一盯住美元, 同时宣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2%。

为了满足汇率弹性加大后国内经济主体的避险保值需求, 汇改后, 货币当局有计划、有部署地推出了一系列外汇市场的配套措施, 包括:增强人民币汇率浮动弹性, 完善人民币远期汇率定价机制, 改革中央银行外汇公开市场操作方式等。

2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2.1 放弃单一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安排的原因

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有利于协调国际经济关系, 单一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已经无法正常反映人民币的汇率水平和中国对外贸易的实际, 且从长期看不利于金融稳定。单一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 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也与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不相称。

2.2 “盯住”一篮子货币制度与我国“参考”一篮子货币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参考一篮子货币是指国家根据贸易和投资的密切程度, 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 对不同货币设置不同的权重组成一篮子货币, 设定浮动范围, 允许本国货币在一篮子货币的范围内浮动, 逐步扩大浮动范围, 实行所谓的有管理的浮动。

选择篮子货币与权重设置的基础是着重考虑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权重, 美国、欧元区、日本和韩国是与中国贸易最亲密的国家, 因此这几个国家的货币会进入篮子, 同时也要考虑外债来源的币种结构还有外商直接投资因素。

2.3 人民币汇率走势如何判断

第一, 是中国对外商品贸易状况。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如果对外贸易盈余, 则人民币走强。对外贸易盈余, 即出口大于进口, 外汇供大于求, 则外汇贬值, 本币升值。

第二, 我国物价水平的变动。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如果国内物价上涨, 人民币对外贬值。

第三, 资本的流入流出状况。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如果资本流出多流入少, 外汇供不应求, 则外汇升值, 本币贬值。

第四, 公众的预期。

公众的预期也会直接影响着人民币的汇率走势。

第五, 篮子里的货币走势。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所以篮子里的货币走势对人民币的汇率走势也有影响。

3 人民币汇率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人民币汇率制度主要包括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外汇市场和外汇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和规范, 而当前, 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是在我国强制性的外汇结算制度方面, 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实效性受到现有外汇管理制度的制约。我国强制性的外汇结算制度的后果是导致国家在外汇资金已经相当充裕的情况下, 仍然不得不吃进大量真实贸易项下和投机人民币升值项下的双重外汇流入, 被动地增加基础货币投放。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造成流动性过剩, 一方面为了减轻流动性过剩又被迫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或加大公开市场操作的方法收回流动性, 如此的尴尬局面严重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 降低了政策的执行效率。

第二点是关于汇率未来走向的问题,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造成左右为难的局面。比如当前关于人民币升值的问题, 人民币当前的升值预期有增无减, 面临着国内外的巨大压力, 但是如果现在大幅度升值, 对我国外贸出口必然会产生巨大影响, 同时也会造成外汇储备的巨量减值, 同时也会影响到持有外汇的其他人群和机构, 而更为严重的是大幅度的升值还会人为的造成人民币汇率拐点的出现, 很容易引发资金外逃, 造成金融的危机。但是如果抑制人民币升值或者采取当前缓步升值的方法, 经济生活中还会频繁出现很多问题。

第三点是人民币汇率经过改革之后, 美元对人民币的影响有所消弱,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其影响仍然是决定性的, 客观上为美国向中国输出通货膨胀、转移经济成本提供了通道。

4 人民币汇率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复杂性, 若处理不好而带来的消极影响的严重性, 温家宝总理强调, 人民币汇率改革必须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三原则, 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改革。

主动性, 就是根据我国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决定汇率改革的方式、内容和时机。汇率改革要充分考虑对宏观经济稳定、经济增长和就业的影响, 考虑金融体系状况和金融监管水平, 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对外贸易等因素, 还要考虑对周边国家、地区以及世界经济金融的影响。

可控性, 就是人民币汇率的变化要在宏观管理上能够控制得住, 既要推进改革, 又不能失去控制, 避免出现金融市场动荡和经济大的波动。

渐进性, 就是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不仅要考虑当前的需要, 而且要考虑长远的发展, 不能急于求成。

5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这有助于抑制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输入型通胀压力;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的再平衡, 从而实现向内需驱动型和非贸易部门驱动型增长模式的转变;有助于增强一国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灵活性。具体来说, 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 增强汇率弹性, 扩大汇率浮动区间。从长远来看, 增强汇率的弹性和灵活性, 扩大汇率的浮动区间, 逐渐放松对资本和外汇的管制是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方向。在改革中应该把握的原则是:真正的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 采用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和手段, 适当扩大利率的浮动区间。

第二, 加强对国家游资的管理和监控, 防止汇率波动带来严重冲击。国际游资为了追求高额投机利润而在全球金融市场中频繁流动, 在房地产、股票、期货等投机性大的市场上, 巨额游资可以轻易地在较短时间内吹起经济泡沫, 引发市场的暴涨暴跌。

第三, 调节外汇储备规模, 减少人民币升值压力。我国当前外汇储备充足并且一直保持着增长的态势, 有利于拓展国际贸易, 吸引外资, 降低国内企业的融资成本;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企业的对外信誉, 增强海内外对我国经济和人民币的信心;有利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应对突发事件, 平衡国际收支波动, 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但是巨额的外汇储备也表示我国的国际收支失衡。应该由过去的“藏汇于国”向“藏汇于民”转变, 这种转变意味着民众与市场也要分担承受汇率风险, 这就要求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外汇市场, 有多样的风险对冲工具, 还要让企业和个人有较多的外汇投资领域和投资品种。为了达到“藏汇于民”加快资本项目改革的目的, 就要健全外汇市场, 丰富外汇投资领域和投资品种。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网站[EB/OL].

[2]杨雪峰.开放进程中人民币汇率制度演变解读[D].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2009, (3) .

[3]姜波克等.汇率制度与政策[M].上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0.

[4]沈国兵.汇率制度的选择[M].北京: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3.扎实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篇三

关键词:教育改革 考试招生 教育评价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把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列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这一决策准确地抓住了妨碍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问题,回应了多年来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和深切期待。

从教育评价角度看考试的过度使用之害

教育评价是教育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判断教育活动的成效离不开科学、有效的评价。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以及不少专家学者长期关注教育评价问题,推出了众多教育评价理论、模式、体系。我国在教育评价的研究上也取得了很多成果,并用于指导教育评价实践,使教育评价的科学性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尽管如此,一提起教育评价,人们首先想到的还是考试,最爱使用的评价手段也是考试,这可能与我们悠久的考试历史和传统观念不无关系。考试还不仅仅用于教育评价,它常常被拿来用作选拔、评价人才的工具,升学、入职、升迁等都离不开考试,考试成绩成了人才竞争的“硬指标”。考试的过度使用,催生了我国社会独特的“考试现象”、“考试文化”以及“考试产业”,考试的目标、功能被广泛异化。学校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都围着考试转,教育偏离了“人本中心”,考试成了教育的中心,出现了教育偏离教育活动本质的严重问题。

教育评价是一门科学。按评价性质分为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按评价主体分为教育者评价、受教育者自评和第三方评价;按评价方式分为笔试、面试、网上考试、学习过程评价等多种形式。当今教育评价科学和评价技术的发展,使我们有条件做到教育评价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过度地使用终结性评价,忽视过程性评价,评价方式、手段也比较单一。其中“升学考试”就是强化了对一个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评价,是导致“应试教育”盛行、助长急功近利之风的重要原因。把考试作为主要升学依据,现在看来至少有三种危害:一是在教育目标上容易出现跟着考试大纲走,“考什么教什么”而不是“用什么教什么”,使教育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也脱离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二是在教学实践中容易出现以“解题技巧”替代“科学内在逻辑”,以“知识点”的堆砌替代综合能力素质的培养,使教育脱离了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限制了学生的科学思维、批判思维和想象力、创新力。三是在教育管理上容易出现以中考成绩、高考成绩评价学校、校长、教师,甚至评价各级地方政府工作的趋向,把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纳入政绩、业绩考核指标,使考试承受不应承受之责、学生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决定》提出了我国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就是在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参与监督的体制下,探索实行“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和“学校依法自主招生”,进一步打通终身学习通道,服务于人人成才和人的终身发展。

高考高招改革措施的特点:多、少、合、分

《决定》以高考改革为重点,紧紧盯住了近年来高考存在的主要矛盾,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明确、有力度的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与以往有很大不同的重要一点是具有“组合拳”的特点,笔者将其概括为“多、少、合、分”四个字。“多”就是考试与评价的维度、方法多,考试机会多。有全国统一高考、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综合评价、一年多考的社会化考试,还可以认可其他路径的学习成果进行学分转换,这样做使人们升学的路径多了、道路宽了,高校招生录取可参照的依据也多了,招生自主权大了。“少”就是减少全国统考的科目,有所为、有所不为。正是由于开辟了多样化的考试与评价维度,使减少全国统考的科目成为必然。减掉的科目去了哪里?可能把权力下放给地方或高校了,也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评价了或者由别的相关评价内容替代了,但减掉不意味着不重要。保留少量的全国统考科目也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增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信度和效度,有助于评估和掌握各地高中阶段教育的基本情况。“合”就是文理合在一起,不再分文理科。这有助于学生们在高中阶段打好扎实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础,更好地适应当今科学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有利于科学制定高中阶段教育目标和教育标准,拓宽考生高考报名志愿的选择面,增加考生发展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分”是指普通院校和职业院校依据各自教育特点分类考试和招生,以及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决定》中还涉及到了另外一个层面的“合”“分”关系,就是用“学分转换”制度将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的教育资源整合起来,拓宽终身学习通道。三大类教育有“分”有“合”,共同构建起我国终身教育体系。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建议

第一,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决定》精神,增强改革的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事关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整体推进。涉及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重要改革,不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也不能随波逐流盲从跟风,要围绕关键问题进行充分调查研究,集思广益,慎重决策。否则,就有可能老的做法“破”了,而新的制度“立”不起来,给教育发展带来损害。从近日媒体报道看,英语在一时间成为了各地改革的突破口。有的意见主张降低英语在高考中的占比,英语计分下降而别的考试科目分数增加;有的意见主张把英语放给社会化考试;有的意见主张小学三年级以前不开设英语课。这些意见把英语教学改革、减轻学生的过重课业负担、高考制度改革问题交织在一起,不知道要解决什么主要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思想上的混乱。再如,关于减少全国统考科目问题,有的同志就非常担心被减掉的科目在教学中受到冲击,“不考则不学”“少考就少学”,陷入“应试教育”泥潭,使教育教学质量出现新的滑坡。因此,要想真正发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对于教育综合改革的“正能量”,就必须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这项改革的方向性、全局性和协同性。

第二,要认真总结高考制度恢复30多年来我国考招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教训,妥善处理新旧政策的衔接和过渡,扎实推进考招制度改革。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围绕考试招生所进行的改革探索从未间断,形成了目前在全国统一考试的基本框架下,部分省市分省命题、部分高校试行自主招生考试等相结合的考招模式,并且通过实施“3+X”方案、施行新课改高考方案等不断优化考试内容。《决定》对考招制度改革的部署,不是对原有考招制度的否定,而是新形势下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不要草率地放弃过去的做法和经验,不要轻易地改变比较成熟的体制机制和组织框架,切实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以《决定》提出的“多”“少”“合”“分”各项改革举措为重点,到2020年抓出决定性成果。

第三,高校要做好准备,妥善应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一是关于教育分流问题。高中不再文理分科,意味着把教育分流的时间延迟到了高等教育阶段,那么是否应当考虑在新生进入大学之后尽早进行专业教育分流?是否会改变现在高校普遍施行的“宽口径”“厚基础”“大类招生”等教改做法?二是关于生源减少的问题。有数据表明,2020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将是2008年的一半,未来几年参加高考的人数会明显减少。这使得学生选择高校的机会加大而高校选择学生的余地变小,对大多数处于中下游的高校而言靠什么来吸引生源?三是关于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建设问题。一个社会如果在人才选拔、评价上过分依赖考试,认为只有考试结果最可信,就恰恰说明了社会诚信的缺失。考试貌似是最公平的办法,但由于考试内容、方法、时空等存在较大局限性,难以做到适用于所有人和每个人的各个发展阶段,也不能一味地使用考试手段。《决定》提出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高校应该抓住改革的机遇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弘扬诚信精神,建设诚信文化,完善诚信制度。高校在自主招生权力扩大的同时,更要尊重考生的正当权益,接受更为严格的社会监督,及早着手建立严谨、有效的考试招生诚信体系,维护好考试招生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系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MAA11001)部分研究内容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副书记)

4.广东户籍制度改革如何解读 篇四

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对超大城市则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实施方案指出,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部分地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

根据实施意见,广东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将有序放开。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和揭阳,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允许符合条件人员向亲友搭户

统计数据显示,全省现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来自省外2433万人,居住5年以上的552万人,因此,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予以明确。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居住证积分可阶梯式

享受公共服务

实施方案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5.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解读 篇五

2018年7月23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8〕19号),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主要背景

职称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标尺,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阶梯和通道。自1986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以来,职称制度为提高人才待遇、促进队伍建设提供了强大助力。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职称制度逐步暴露出了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如评价机制趋同、手段单一,管理服务向非公领域延伸不够等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才成长和事业发展,已经到了必须要解决、必须改革的时候。自2016年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对现行的职称制度进行全方位、系统性改革。这是顺应时代要求、推进人才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改革意见,市人社局牵头制定了我市的《实施意见》,前段时间充分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意见,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研究和审议。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是健全职称政策体系。完善职称系列,继续沿用现有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健全层级设置,按照上级部署,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促进职称制度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有效衔接,在工程技术领域的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试点。

第三部分是明确职称评价导向。突出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人才在职业道德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受到相应表彰的,在职称评审中优先考虑,树立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突出能力素质考核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克服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资格条件,坚持干什么、评什么,重能力、重水平、重实践。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对申报初、中级职称和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

第四部分是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全面推行异地组织评审或聘请异地专家评审的做法。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人才的需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文化名家、医学领军人才(优秀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取得资格后予以聘用。完善基层和非公有制领域职称倾斜政策,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资历等条件要求;放宽在非公有制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全日制毕业生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的条件,对其是否具有下一层级职称可不作要求。

第五部分是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称申报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第六部分是改进职称服务和监管。转变政府职称管理方式,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积极创造条件承接高级职称评审权,向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属开发区下放中、初级评审权。建立职称管理责任清单,明确界定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职称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充分利用内控外审评估机制,提高廉政风险防范水平。推进职称诚信建设,完善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诚信立档制度,严肃职称工作纪律,落实审核问责和倒查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

6.北京将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篇六

据了解,在考试招生制度上,北京将出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减少和规范中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等配套文件;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扩大高职自主招生试点规模;完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办法,提高指标分配比例;进一步规范特长生招生。

在高等教育领域,北京将着力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校创新服务能力、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实现突破。20,北京将深化市属高校与中央高校、国外高校及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北京高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扩大北京学院试点规模,加强高校联盟建设,推进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7.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研究 篇七

社会的发展, 教育制度的改革, 使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弊端逐渐突显出来, 具体表现为:第一, 招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当前我国成人高校在进行招生时, 需要经过层层审核确定招生指标, 这种招生方式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并且灵活性也较差, 一些成人高校在招生时, 为了扩大生源不惜弄虚作假, 致使很多学生被骗;第二, 缺少特殊性。参加成人考试的考生, 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员, 因此需要高校能够根据其特点制定适合的考试制度。但成人高校在进行招生时, 使用统一的考试标准, 不能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制定不同的考试计划;第三, 缺少公平性。市场经济的发展, 使一些招生考试人员在招生时, 不能遵循公平的要求进行招生, 致使很多想要接受教育的人员丧失了受教育的机会[1]。

(一) 进一步扩大成人高校自主招生

成人高校要想改革招生考试制度, 需要打破传统制度的限制, 进一步扩大自主招生, 根据报考人员以及专业招收的情况, 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为此, 成人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自主招生:第一, 取消指令性的招生计划。当前我国高校在进行招生时, 仍然会受到指令性政策的影响, 与我国的发展体制相背离, 影响成人高校的招生[2]。因此, 需要相关部门取消指令性政策对招生计划的影响, 让高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自主招生, 进而使其更加符合高校的发展状况;第二, 完善成人高校的补录制度。成人高校的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会造成成人高校招生的流失, 因此高校可以结合成人高校的特点, 建立完善的补录制度, 为更多的成人提供教育的机会;第三, 多元化录取学生。高校在进行招生的过程中, 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以及综合素质, 将其作为录取考生的依据, 从而使招生更加全面;第四, 扩大成人高校的招生权限。成人高校可以扩大成人高校的招生权限, 让学校根据自身的师资状况、学校规模等, 对招生的条件、数量等自行设定, 使其更加具有现实性[3]。

(二) 实行特殊化的招生

成人高校具有特殊性, 因此其在对招生考试制度进行改革时, 也需要特殊化。为此, 成人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 建立符合成人教育的考试制度。成人高校在制定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内容时, 需要根据本校培养人才的目标以及教育理念, 对不同层次学生制定不同的考试内容。例如, 对于专科生, 其入学考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基础知识的分析与解答上。而对于专升本的学生, 可将专业课与基础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 进而对学生的能力进行考察;第二, 拓宽入学途径。成人高校在招收学生时, 可将入学的途径拓宽, 从而为更多人提供受教育的机会[4]。例如, 成人高校可以对于一些有特长, 或者教育程度相对较高的考生实行免试, 从而为其提供深造的机会;第三, 制定符合学生能力的认定制度。成人高校还可以特意为不同程度、不同行业的学生制定认定制度, 保证学生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从而保证招收制度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三) 强化招生的公平性特点

成人高校是为了给更多有需要的人提供学习与深造的机会而成立的, 因此对很多人来说, 这可能是改变其一生的机会。因此, 高校在进行招生时, 一定要遵循公平性的原则,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 降低成人教育招生的门槛。这主要是针对没有接受中等教育的人而制定的, 从而为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推动中职院校的建设;第二, 保证招收公平性。招生的公平是对每位受教育者的尊重, 同时也是保证成人高校稳定向前发展的前提要求, 因此在进行招生时, 一定要杜绝“托关系”“走后门”等情况的发生, 保证人人都有机会获得教育的权利;第三, 增加农村学生的机会。成人高校在招生时, 不要将重点一直放在城市人员, 还应加强对农村学生的招收, 从而为农村学生提供更多学习的机会, 加强农文化的普及, 提高农村的文化水平。

综上所述, 成人高校是我国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为很多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们提供了机会, 帮助其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也为其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对于人们未来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但由于种种原因的综合影响, 使我国成人高校在招生考试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需要相关人员找到问题出现的原因, 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通过建立完善的招生考试制度, 推动成人教育水平的提升, 为社会输送更多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张玉锋.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高校招生改革的原则及路径分析[J].鄂州大学学报, 2015 (3) :98-99.

[2]杨聪.高校招生体制对少数民族高级人才选拔培养的限制[J].民族教育研究, 2010 (5) :53-57.

[3]王泽来.信息化推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专业化建设——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改革十周年启示[J].中国轻工教育, 2010 (4) :91-93.

8.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解读 篇八

据了解,“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实施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要求,2017年起,我省高职院校在继续进行面向中职学生“3+技能课程证书”考试、自主招生、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分类考试招生改革的基础上,试行省内所有高职院校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招生录取的改革试点。2017年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2017年1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的考试,并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报考省内高职院校分类招生“文化素质”录取依据。

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进入高职院校的考生,与通过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完全相同,并且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安排在统一高考前完成,我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将在2017年3月底前录取结束。已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高考并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2017年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包括高职院校“自主招生”“3+技能课程证书”等分类招生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高考和其他形式的本专科招生录取。考生可根据自身实际踊跃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积极报考心目中理想的高职院校和专业,增加被录取的机会,避免万一高考成绩不理想,自己向往的高职院校和专业又已因录取满额而错失录取机会。

据悉,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试行以学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改革试点,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样的入学形式,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高职院校科学选才,较好地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选择和高校多元化的人才选拔要求。一是有利于考生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减轻学生的应考压力。试行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考科目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招生改革试点,有利于高中阶段应、往届毕业生尽早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合理分流到高职院校分类招生考试中来。参加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考科目考试、符合条件的且报考了高职院校分类招生院校志愿的考生,可以被高职院校录取,录取后可不参加普通高考,这将大大减轻部分考生的高考升学压力,也符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需求。二是有利于高职院校选拔人才。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考科目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招生改革试点,鼓励和动员符合条件的高中毕业生积极报考,有利于适应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较好地满足高职院校选拔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三是为考生提供多次选择的机会。高职院校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类招生录取的考生,还可以参加统一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使考生有多次选择的机会。

2017年语文、数学、英语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作为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高职院校也可以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作为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综合文化考试”的成绩,成绩当年有效。同时,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学考成绩也可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科目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成绩长期有效。有意向参加高职院校分类招生的考生(含中职学校毕业生、社会青年),除须报考2017年语文、数学、英语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还要注意自己所参加的物理、化学、生物3门或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是否均获得等级,并且有至少须1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如没有参加或未能达到1个C级以上,还需要相应报名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或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在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录取工作中,我省将严格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构建严格管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招生工作管理体系,全力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确保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公平公正。一是认真制定招生章程。二是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和规程。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六不准”、“十严禁”、“26个不得”的工作规定,全面规范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良好声誉。三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按照“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录取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录取工作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强化招生工作管理,全力维护分类招生工作秩序。

9.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解读 篇九

这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更是深化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方便广大工资工作者理解和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由于时间仓促,疏漏难免,敬请谅解,具体操作以文件规定为准。

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广大工资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不辜负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期望,为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其中,依法登记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人员,在小构改革中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实行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规定。

1、实施范围限定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2、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的,可以留任。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套改、正常晋升工资、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

这次改革,将公务员现行基本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1.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标准。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即“一职一薪”。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前言

这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更是深化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方便广大工资工作者理解和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由于时间仓促,疏漏难免,敬请谅解,具体操作以文件规定为准。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广大工资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不辜负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期望,为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其中,依法登记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人员,在小构改革中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实行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规定。

1、实施范围限定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2、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的,可以留任。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套改、正常晋升工资、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

这次改革,将公务员现行基本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1.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标准。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即“一职一薪”。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是,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含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改革实施范围。

解读:本条是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l、实施范围限定为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下列人员暂不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出国出境学习、探亲等逾期未归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至2006年6月30日处分期未满的人员;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正在劳动教养而保留公职人员。上述人员,其复职或处分期满后,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工资。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其他人员则按新聘职务或岗位确定、执行相应工资。

3、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可以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臵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臵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臵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臵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省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省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臵进行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臵65个薪级,对工人设臵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解读:本条是关于薪级工资的套改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不能按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套改薪级工资;同样,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不能按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套改薪级工资。

例1:A某,同时受聘到中级职称岗位和科长岗位。套改年限29年,中级职称任职年限15年,科长任职年限12年。如果组织明确其中级职称为主要岗位,则套改为:岗位工资为专业技术人员10级680元,薪级工资为29级673元,合计l353元;如果组织明确其科长为主要岗位,则套改为:岗位工资为管理人员7级720元,薪级工资为28级643元,合计l363元。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l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如果工作人员有间断工龄的,须扣除间断年限。具体扣减办法为:工作时间间断满半年不满1年半的,工作年限扣减1年;满1年半不满2年半的,工作年限扣减2年;依此类推。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2006-参加工作年份+1-间断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年)-l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仅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学习年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因个人原因休学、留级等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能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学习时间不能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解释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全日制在校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2)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其调动后聘任职务(岗位)没有变动的,调动前后的聘任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安排了低职务的,其原聘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也可与现聘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从企业调入人员的任职年限,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安排了相当职务或较低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可以与在部队担任相当职务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4)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5)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3.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4.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2:B某,套改年限39年,副处长任职年限2年,科长任职年限15年(含副处长2年)。如按副处长套改薪级工资为34级;如按科长套改薪级工资为35级。那么B某薪级工资执行35级。

例3:C某,套改年限29年,高级工程师任职年限2年,工程师任职年限l9年(含高级工程师2年)。如按高级工程师套改薪级工资为27级;如按工程师套改薪级工资为29级。那么C某薪级工资执行29级。

5.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例4:D某,l997年任副处长,2005年聘任为科长,套改薪级工资时,岗位工资执行管理人员7级(正科)的岗位工资,D某任职年限可从1997年开始计算,为l0年。

6.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例5:E某,2003年三年大专毕业参加工作,2004年转正定级,聘为技术员(或办事员),套改薪级工资时,套改年限为7年,任职时间为3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4级;而见习期满后,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那么E某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1.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工资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3.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方案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加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满的当年可作为考核。新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步进行。截至当年l2月31日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1.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后岗位变动的人员,先以2006年6月30日,聘任岗位套改工资,再按照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的办法进行变动。

2.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l级。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l级,六级岗位l7级,七级岗位l 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l级。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l级。

例6:F某,套改年限9年,科员任职年限3年,套改薪级工资为7级。如果F某2006年l0月聘为副科长,副科长(八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为8级,因为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F某2006年11月执行八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8级。2006考核合格,2007年1月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仍为8级。

例7:G某,套改年限15年,中级职称任职年限5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l7级;2007年1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为18级。如果2007年11月聘为副高职称,其执行的薪级工资l8级高于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副高职称)起点薪级l6级,所以G某2007年l2月薪级工资不变,只变动岗位工资。

3.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4.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这类人员包括两种:即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和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2006年6月30日未转正定级及见习期未满的人员,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执行。

我省以前规定的五年制医科等长学制专业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的工资确定的政策不再执行,应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国家和省上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出台前,暂按下列办法确定岗位工资。即:专业技术岗位,中专、高中、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管理岗位:初中、中专、高中、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

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

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共59个)。榆林市:定边县、米脂县、佳县、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延安市: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铜川市:宜君县、印台区、耀州区;渭南市: 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宝鸡市:陇县、太白县、麟游县;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西乡县、洋县;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汉滨区、旬阳县;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洛南县、丹凤县。

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 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学徒工第一年540元、第二年560元、第三年580元;熟练工560元;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期580元。学徒期、熟练期的年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2级;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1级。

2006年6月30日学徒期、熟练期未满的人员,仍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其学徒期工资标准为600元;学徒期满后,其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大专毕业生执行3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4级。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获得大中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满后,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明确岗位后,确定其工资待遇。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的复员战士,其工资待遇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五、加强收入分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工资专户开户手续仍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号)的规定办理。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市、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中等专业学校转换工资序列执行高等效育系列工资标准后,原工作人员工资中提高的l0%部分和教龄津贴不再保留。(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或2级。

解读:本条是关于浮动工资的政策规定。

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和水利第一线科技人员按照国发[1983]74号和国办发[1983]40号文件执行浮动工资政策。上述工作人员调离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予取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只保留一个薪级。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县以下(不合县城关镇)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按照劳人薪[1986]l05号文件规定,地质勘探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工人按照人薪函[1992]7号文件规定,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按照劳人薪[1985]41号文件规定,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l级或2级。工作人员调离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予取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只保留一个薪级。

我省曾经将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浮动转固定年限放宽到5年,这次将严格按照浮动8年转固定的规定,重新算可固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在套改薪级工资时予以高定。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例8:H某,套改年限39年,l996年任副团长,2000年转业,现职务为科长,工资待遇执行三级职员(副处级),因为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根据其现执行副处级工资待遇对应的六级管理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军队转业干部按地方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套改,原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按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前的岗位和任职时间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控规定比例计发生活费。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薪级;获得两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高定工资在工资套改结束后,由各市、各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高定工资的规定。

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文件明确享受劳模待遇并高定工资;二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三是目前仍保持荣誉。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已高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工资套改时,薪级工资高定l级。

我省以前曾规定,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励且当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双万工程”、“支教”下派干部,援藏干部等,适当给予了高定职务工资档次,这些政策将不再执行。

为了确保工资套改工作顺利进行,凡符合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条件的,在各市、各部门工资套改审批结束后,由各市、各部门按要求汇总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鉴于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凡以前审批过的,也要按新的工资标准套改上报审批。另外,国家要求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适当低定工资。我省的具体规定是: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行政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4级;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5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例9:K某,套改年限18年,2004年曾受取保候审行政处罚,助理级职称聘任年限15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l8级,低定4级为l4级,高于助理职称起点薪级5级,所以K某本次套改薪级工资为 l4级。

七、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

省直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审批程序:单位填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汇总表和工资套改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确定和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属财政统发工资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他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新的规定。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1)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不满l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2)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工作年限以满年计算。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项: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发了陕政发[1983]32号文件,将国家提高比例规定进行细化。具体规定为: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5%。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复员转业到地方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二项:根据国发[1983]14l号和劳人科[1983]l53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险发[1991]63号文件,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进行细化。鉴于国家和省上奖励名称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我省将完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规定。

第三项:根据国发[1978]l04号、人函[1996]295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办发[1997]12号文件,对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作了细化。具体规定为: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本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即被评定为特等、一等残疾(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l0%;被评定为二等甲级残疾(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被评定为五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5%。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四项:根据国办发[1982]36号、劳人险[1982]32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劳险发[1982]220号文件,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待遇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l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如本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后又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仍可按上述规定执行。我省以前出台的有关与国家文件不一致的提高退休费比例和享受退休荣誉金的政策不再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解读:本条是关于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

1、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国发[1978]l04号文件和•公务员法‣规定执行。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l0年的;⑦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l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正厅级1220元,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对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

l、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其离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比照办法是:

离休的行政人员,l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级;1937年7月7日至l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处级;1945年9月3日至l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处级。

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l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l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为101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

4、对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如按原职务增加的离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离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离休后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不合享受医疗、用车单项待遇)的人员,可按提高后的职级相应增加离休费;享受地厅级或县处级待遇的,分别按副厅级或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350元。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其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3、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下列比照办法增加退休费:

退休的行政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八级或标准工资额为87.5元(六类区,下同)及其以上的行政人员,比照县处级;工作年限满30年的,比照乡科级;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比照科员办事员。

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l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为l0l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

4、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如按原职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退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l00%退休费的老工人,是指符合•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即:建国前参范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l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

6、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三)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3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0元;工人,技师19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30元。

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对符合陕政办发[1998]l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按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增加生活补助费。

三、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更改或自行出台任何计发离退休费政策。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汇总表和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调整离退休费,属财政统发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他机业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方案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

1、科学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2、合理调节。考虑现行范围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3、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间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

4、加强管理。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总体考虑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合理提高工资收入水平,鼓励各类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环境的艰苦边远程度。

自然地理环境的指标为:

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

4、地表崎岖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对工作生活条件的影响。

5、人生气候指数,主要反映气候的适宜度,考虑气温高低、风速大小、太阳辐射强弱等因素。

人文社会发展的指标为:

1、边远性指数,主要反映边远程度,考虑交通、通讯等因素。

2、人文发展指数,主要反映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考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财政收入等因素。

按以上指标,国家对县级行政区域的艰苦边远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是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家在理论研究和采集分析有关数据的基础上,确定了评估指标体系和各项指标的权重,提出了量化评价艰苦边远程度的具体办法。各项评估指标的权重是:海拔因素占27.4%,土被系数因素占15.2%,水资源适宜度因素占12.2%,地表崎岖度因素占10.3%,人生气候指数因素占7.1%,边远性指数因素占16.7%,人文发展指数因素占11.1%。

(二)确定的范围和类别。

合理确定范围和类别是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关键。确定的范围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我省有48个县(区)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增加了40个),其中:一类45个县(区),二类3个县。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三)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三类区月人均230元,四类区月人均400元,五类区月人均680元,六类区月人均10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元至130元,二类区每月120元至240元,三类区每月215元至380元,四类区每月370元至680元,五类区每月640元至1050元,六类区每月950元至1400元。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三。(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范围和类别,从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能力、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以及艰苦边远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列入范围的县(区)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所在省人事厅报人事部会同财政部重新评估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l、这次改革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不再作为计发离退体费的基数,主要是为了避免原来因计入离退休费基数今后调整类别和标准不能再变的矛盾。

2、离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离休100%,退休85%)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离退休费)。

3、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和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按照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4、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l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当地技师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5、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

单位所在县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2006年6月30日以前,我省有8个县已经按国办发[2001]l4号文件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8个县的离退休人员,这次改革,其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增资额=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x规定的发放比例(离休l00%,退休85%,退职60%)-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x原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比例。

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臵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区)间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工作六个月以

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新录用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区)的工作人员,其试

用期(见习期、学徒期)执行转正定级所确定的职务或岗位相应的艰

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五)中央、省、市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区)单位的工作

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六)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市、区),原保留的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从本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不再执行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地差。

本实施方案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程序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审批程序相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陕西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48个县、市、区)

一类区(45个)延安市: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

铜川市:宜君县

渭南市:白水县

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

宝鸡市:陇县、太白县

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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